深圳市物业服务的管理标准

深圳市物业服务的

管理标准

深圳市物业服务标准(征求意见稿)

深圳市物业管理协会

4月

深圳市物业服务标准

(征求意见稿)标准提纲

1 范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3.1 物业服务区

3.2 物业管理

3.3 物业服务企业

3.4 物业服务合同

3.5 业主

3.6 物业使用人

3.7 业主委员会

4 总则

5 服务基本要求

5.1 组织要求

5.2 资质要求

5.3 财务管理

5.4 收费公示

5.5 专业企业服务

5.6 服务质量管理

6物业综合服务

6.1 接待

6.2 值守

6.3 服务时限

6.4 综合信息和档案资料

6.5 服务交接管理

6.6 与业主组织共事

6.7服务区文化活动

7建筑物共有部分维护

7.1 日常维护

7.2 物业巡检

7.3 共有部分维修

7.4 专有部分维修

7.5 装修管理

7.6 标示管理

8共用设施设备维护.

8.1 道路、停车场

8.2 会所服务管理

8.3 电梯运行与管理

8.4 公用娱乐设施

8.5 共用空调设施

8.6 给排水设施

8.7 供配电设施

8.8 弱电设施

8.9 避雷接地设施

9公共保洁服务

9.1 基本要求

9.2共用楼道保洁

9.3电梯及电梯厅保洁

9.4 道路保洁

9.5 停车场、车库或车棚保洁

9.6 绿化带保洁

9.7 垃圾收集与清运

9.8 卫生消杀

9.9 园林小品保洁

10 园林绿化养护

10.1基本要求

10.2草坪

10.3 园林树木

10.4花坛

11公共秩序维护

11.1基本要求

11.2 组织

11.3门卫服务

11.4巡逻

11.5车辆通行、停放

11.6 消防

11.7 安全监控

11.8事故处理

11.9服务区警务协作

12 物业服务检验

12.1 自主检查

12.2 企业监管

12.3 行业协会监管

12.4 顾客满意

13业主专项服务

13.1 根据约定服务

14业主特约服务

14.1 根据约定服务

深圳市物业服务标准(正文)

(征求意见稿)

前言

为了规范物业服务企业的经营行为,保障业主和服务企业的合法

权益,提高我市物业服务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特制定本标准。本标准适用经过物业服务企

业形式实施物业管理活动的模式。

本标准可作为我市提供物业服务的基本依据,也可作为规范物业

服务企业经营行为的基本标准。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可根据物业类别

的具体情况,在物业服务合同中参照本标准具体约定执行。

本标准由深圳市物业管理协会制定提出。

1 范围

1.1本规范规定了物业服务活动中,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基本要求、综

合服务、建筑物共有部分维护、共用设施设备维护、公共保洁服务、

园林绿化养护、公共秩序维护等的服务标准及要求;

1.2本规范适用于深圳经济特区内的住宅、商务楼、工业用房等物业

服务活动,特区外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2.1 GB 2894 <安全标志>;

2.2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2.3 GB 13495 <消防安全标志>;

2.4、<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373号令,自6月1日起施行);

2.5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10

号,自5月1日起施行);

2.6 <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试行办法>(建住房[1999]261号,建设部1999年11月22日颁布);

2.7 <物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379号令,自 9月1日起施行);

2.8 <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 9月25日经过)。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

3.1 物业服务区

已建成并已交付业主使用的物业包括住宅、商务楼、工业厂房等及其

建筑物配套附属设施、设备和场地等组成的统一物业服务区域。

3.2物业管理

物业产权人经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

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建筑物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

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公共秩序的活动。

3.3 物业服务企业

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并依法取得物业服务资质的从事物业服务活动的

组织。

3.4 物业服务合同

房地产建设单位、建筑物产权人、业主及其组织与物业服务企业,对物业管理事项、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双方的权利义务、

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等内容,共同约定的书面协议。

3.5 业主

房屋、物业或建筑物的所有权人,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房、经营性物

业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用部分享有共用和共

同管理的权利。

3.6 物业使用人

是指未取得产权的物业使用自然人或组织,物业使用人仅具有物业的

使用、租赁权。

3.7 业主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是维护业主权利的业主自治组织,其职责是接受业主大会授权,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中业主或业主委员会

一方的义务和权利。

4 总则

本标准经过对物业服务内容的分类、分项、分级,具体明确物业服务

的内容及标准,尽量体现服务和消费的公平性,为物业管理的双方当事人,根据物业类别选择分类、分项、分级的服务内容作参考,为不断提高深圳市物业服务水平提供规范指导。

5 服务基本要求

5.1 组织要求

5.1.1物业服务企业应根据国家规定取得企业”法人”资格和经营资

质证书;同时在物业服务区域设立独立核算的服务机构;

5.1.2物业服务企业应有健全的物业服务规程和人员管理制度,有安全生产、安全防范等各种措施和规定;

5.1.3物业管理专业人员应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专业技术操作人员应取得相应专业技术操作上岗证;

5.1.4涉外物业服务管理人员应具备一定涉外服务常识和外语会话能

力等。

5.2资质要求5.2.1物业服务企业应严格执行建设部<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试行办法>的有关要求。

5.3 财务管理

5.3.1物业服务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建设部颁发

的<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规定>和深圳市相关政策法规;

5.3.2物业服务企业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对物业服务费和其它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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