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法和公司法的区别是什么

合伙企业法和公司法的区别是什么
合伙企业法和公司法的区别是什么

合伙企业法和公司法的区别是什么

合伙企业法和公司法的区别是什么?

一、合伙企业是契约式企业,有限公司是股权式企业。

我国《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是由各合伙人依法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企业。合伙协议是合伙人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依据,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期限,合伙人分配利润和分担亏损的办法,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解散和清算等问题都按照依法订立的合伙协议来操作。《公司法》规定:有限公司股东按照比例出资,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并且按照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二、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有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这是合伙企业和公司的最主要的区别。

这一区别有两重意义,第一说明合伙企业只具有相对独立的人格,有限公司具有绝对独立的人格。第二说明合伙企业的财产只具有相对独立性,有限公司的财产具有绝对的独立性。

合伙企业是每一个独立的合伙人根据合伙协议组合成立的,具有人合的性质。合伙企业只具有相对独立的人格,它作为独立的主体进行经营活动,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拥有财产、参与诉讼,享受其他各种权利,但在承担债务责任方面,合伙人与合伙企业则具有连带关系。合伙人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每一个合伙人都可以代表其

他合伙人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即使他们内部定有承担债务责任比例的协议,也不能对抗对外的无限连带责任。

三、合伙企业与有限公司在承担责任方面的区别,与它们在产权结构方面的区别有密切的联系。

合伙企业的产权结构是一元结构,而公司的产权结构是二元结构。合伙企业的财产不属于合伙组织独立所有,而是属于合伙人共有,因此合伙人与合伙企业是连带责任关系。

四、合伙企业与公司在设立方式、运营结构、投资的撤出和转让以及企业的延续和解散等方面也有明显的区别。

总之,新合伙企业法和新公司法两者间的本质区别是:合伙企业由全体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公司由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由此得知,合伙企业法和公司法的区别体现在法人资格,企业的具体形式以及运营结构等各方面。因为这里的合伙企业法,实际上合伙企业本身没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的,而公司法大多都是针对那些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的企业做出的一些要求,合伙企业在创办过程当中主要参考合伙企业法。

合伙企业法确立普通合伙与有限合伙的依据

《合伙企业法》确立普通合伙与有限合伙的依据 出处:《法律适用》2008年第1期 一、问题的提出:《合伙企业法》修订后我国法律所确认的合伙形式 《民法通则》在第二章公民(自然人)中用了专节6个条文(第30条——第35条)规定了个人合伙,又在第三章法人中以联营的名义规定了法人合伙,即合伙型联营(第52条)和合同型联营(第53条),这标志着我国合伙法律制度的正式建立,也同时开创了依设立人性质区分合伙形式的先例,即依设立人是否为自然人而划分为“个人合伙”和“联营合伙”。[1]1988年4月颁行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事实上规定了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作企业)的表现形式为契约式企业,类似于《民法通则》规定的法人合伙。[2]到2006年8月27日新修订《合伙企业法》的颁布,我国的合伙形式又有重大发展,其典型表现就是,合伙企业的形式由原来的单一的合伙企业变为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总结目前我国法律关于合伙的规定,合伙的形式实际上可以被分为“合伙(包括个人合伙和联营合伙)”、“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三种,三种合伙形式中前者由《民法通则》规制,后两者由《合伙企业法》规制;前者是合伙,而后两者则是合伙企业。按照合伙法的一般原理,任何一个合伙组织都是以合伙协议为基础而成立的,而我国《民法通则》已经规定了有关合伙的最基本事项,以这些基本规定为依托,再运用合同法中的一般原理,可以使合伙协议表现出千变万化的形态,从而适应市民社会设立合伙经济组织的各种不同需要。既然如此,《合伙企业法》还为什么又要规定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呢,这是立法上的画蛇添足吗?本文拟通过对合伙形式的纵向横向等多角度的分析,回答这一问题。 二、必然性依据:从契约到组织是合伙形式的演进逻辑 “合伙也许是人类群体本能最古老的表现形式。”[3]这种结合方式早在公元前18世纪古巴比伦的《汉谟拉比法典》中已有规定,[4]到古罗马时代,合伙制度已经较为成熟。在优士丁尼法中,“合伙根据不同的标准被分为不同的种类。如根据所贡献的东西,合伙被分为”物合伙(rerum)“,”劳作合伙(operarum)“,”混合合伙(mixtae)“等。[5]此外,古罗马实际上还通行其他几种合伙,其中已经有了类似于现在大陆法系国家的隐名合伙。[6]但是,早期的这种合伙,还主要是一种契约关系,契约是达成这种合伙的基础,可以说,这是一种契约型合伙。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尤其是海陆贸易的需要,Commenda海上商业贸易合伙与Compaynia陆上商业贸易合伙作为两种商事合伙形式逐渐在中世纪形成,并由此导致契约型合伙向组织型合伙的发展。 根据美国学者哈罗德·J·伯尔曼的研究,柯曼达(Commenda)是于11世纪晚期在意大利、英格兰和欧洲的其他地方逐渐获得使用的。其最早的前身可能穆斯林的一种商业惯例,这种惯例在8—10世纪传播到拜占庭,包括南意大利的港口城市。在北意大利和阿尔卑斯山的那一边,柯曼达可能是在11世纪作为一种借贷契约开始的,但它很快就发展成为一种用于单一经营——通常是来回航行于中东、非洲或西班牙之间——的合伙协议。[7]此外,表现在不断发展的柯曼达等商业联合体法中的还有另一项基本的法律原则,即伯尔曼所谓的“联合体成员的共同人格原则”,“虽然合伙只是根据协议建立的,但它构成了一种可以拥有财产、订立契约、起诉和应诉的法人。合伙人以合伙的名义联

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的区别及新公司法

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的区别 普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 合伙人及人数两个以上普通合伙人至少一个普通合伙人和至少 一个有限合伙人; 2个以上50个以下合伙人 书面合伙协议内容教材P93 教材P99 合伙人出资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 使用权、其他财产权利、劳务 有限合伙人不能用劳务出资 合伙事务执行1、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 有同等的权利 1、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 务 2、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权利: 事务执行权、事务授权、监督 权、知情权、异议权、撤销权 2、有限合伙人不得对外代表 有限合伙企业 3、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义务: 竟业禁止;交易禁止;其他损 害行为的禁止 3、有限合伙人没有竟业禁止、 交易禁止义务; 4、以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 保,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 意 4、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企 业中的财产份额转让或出质 的,不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 意 对外责任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 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 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 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普通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 无限连带责任; 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 额为限对企业的债务承担责 任 入伙新合伙人对其入伙前合伙企 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新入伙的普通合伙人,对其入 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 限连带责任; 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其入 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 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退伙 1、个人丧失偿债能力的,合 伙人当然退伙 1、有限合伙人不存在因个人 丧失偿债能力而当然退伙 2、合伙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的,经其他合伙人同意,可以 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 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 业;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 的,该合伙人退伙 2、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 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合 伙人不得因此要求其退伙 3、合伙人死亡、被吊销营业 执照等,当然退伙 3、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 死亡、法人终止时,并不必然 导致当然退伙 4、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发生的 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 责任 4、有限合伙人对其退伙前发 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 时从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 承担责任 公司法改革发方案 旧公司法新公司法 修改内容最低注册资本要求取消;一元钱老板 首次出资比例、期限不再规定缴足出资的 期限 实缴登记制认缴登记制,实收资 本不再作登记 企业年检制度企业年度报告制度 验资报告取消;信用信息公示 平台

国际商法期末复习题(有答案)

第一章国际商法导论 一、单项选择题 1、我国法律最重要的渊源是 () A.制定法 B.立法解释 C.判例 D.司法解释 2、下列国家中,属于普通法体系的 有( )。 A.新西兰B.比利时C.荷兰 D.瑞士 3、英国的普通法来源 于()。 A.成文法B.判例法C.衡平法D.普通法 4、大陆法的主要特点 是()。 A.法典化B.受罗马法影响小C.先例约束力原则D.民商合一 5、判例在法律上和理论上不被认为是法律的渊源的国家是( )。 A.英国B.美国C.德国D、香港 6、大陆法各国都把全部法律分为公法和私法两大部分,这种分类法最早是由( )提出来的。 A.法国法学家B.罗马法学家C.德国法学家D、美国法学家 7、英国法的主要渊源是() A、学理 B、判例法 C、成文法 D、习惯 8、英国法的主要特点 是() A、法典化 B、条理化 C、逻辑性 D、二元性 9、普通法来源于( ) A、成文法 B、习惯法 C、衡平法 D、判例法 10、中国法律最重要的渊源 是( ) A、判例法 B、成文法 C、宪法 D、习惯法 11、大陆法系国家最主要的法律渊源是() A、成文法 B、判例法 C、习惯法 D、国际法 12、大陆法的结构特点之一是把全部法律分 为( ) A、普通法与平衡法 B、实体法与程序法 C、国内法与国际法 D、公法与私法 三、判断题 1、在“国际商法”这一概念中,“国际”一词的含义是指“跨越国界”的意思,即指所调整商事法律关系是一种涉外的民事关系。( x) 2、国际商法在性质上主要是公法的性 质。(x) 3、大陆法国家将全部法律划分为公法和私法两部分。() 4、国际贸易惯例虽不具有法律的普遍约束力,但是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采用了某项惯例,则它对 合同双方当事人就具有约束力。( x) 5、大陆法各国都主张编纂法典,并采取民商合一的编制方 法。( x ) 6、英国法是判例法,任何法院的判决都具有先例约束力。( x ) 7、在美国真正起作用的不是法律条文的本身,而是经过法院判例予以解释的法律规则才是适用的法律。( ) 8、在大陆法国家,原则上承认判例具有与法律同等的效力。( x ) 9、判例在中国也是重要的法律渊源。( x ) 1 、 “ 国 际

第三章-合伙企业法习题范文说课讲解

第三章合伙企业法习题 一、单项选择题 1.下列有关普通合伙企业的说法正确的是()。 A.经2/3以上的合伙人同意,合伙人可以劳务形式出资 B.退伙人对其退伙后合伙企业的债务不承担连带责任 C.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不承担连带责任 D.合伙人之间约定的合伙企业亏损的分担比例对债权人有约束力 2.下列关于有限合伙企业的说法正确的有()。 A.合伙人数的最高限额,我国合伙企业法未作规定 B.国有独资公司可以成为有限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 C.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D.有限合伙人可以使用劳务作为出资 3.甲、乙、丙、丁成立一家有限合伙企业,甲是普通合伙人,乙、丙、丁均为有限合伙人。在合伙协议没有约定的情况下,下列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A.甲以合伙企业的名义向A公司购买二手车 B.乙代表合伙企业与B公司签订了代销合同 C.丙将自有房屋租给合伙企业使用 D.丁另设立一人有限公司,经营与合伙企业相同的业务 4.甲、乙、丙、丁成立一普通合伙企业,一年后甲转为有限合伙人。此前,合伙企业欠银行债务30万元,后合伙企业破产,仍未偿还。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乙、丙、丁应按合伙份额对该笔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甲无须承担责任 B.各合伙人均应对该笔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C.乙、丙、丁应对该笔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甲无须承担责任 D.合伙企业已宣告破产,债务归于消灭,各合伙人无须偿还该笔债务 5.江某是一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欠罗某个人债务7万元,罗某又欠该合伙企业7万元,罗某要求以其对江某的债权抵销其所欠合伙企业的债务。下列看法正确的是()。 A.可以抵销,因为合伙人债务就是合伙企业债务 B.不能抵销,江某所负债务为个人债务,个人债务不等于合伙企业债务 C.若江某可从合伙企业分得7万元以上的财产,则可以抵销 D.可以抵销,但江某应分得的财产不足7万元时,应就差额部分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赔偿责任 6.某合伙企业原有合伙人3人,后古某申请入伙,当时合伙企业负债20万元。后企业继续亏损,古某遂申请退伙,获同意。此时企业已负债50万元。后企业解散,尚欠70万元不能偿还。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古某应对70万元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B.古某仅对其参与合伙期间新增的30万元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C.古某应对其退伙前的50万元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D.古某已退伙,不用承担责任 7.某普通合伙企业,委托合伙人董某执行企业事务。未经其他合伙人同意,独自决定实施的下列行为中,违反了《合伙企业法》规定的有()。 A.为该合伙企业购置机动车 B.为扩大生产而向金融机构贷款 C.以企业的设备为某公司向银行借款提供抵押 D.聘请会计师对企业财务状况进行审查

个人独资企业法与合伙企业法习题

《个人独资企业法与合伙企业法》练习题 一、单项选择题 1.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甲聘用乙管理企业事务,同时对乙的职权予以限制,凡乙对外签订标的额超过1万元的合同,须经甲同意。某日,乙未经甲同意与善意第三人丙签订了一份标的额为2万元的买卖合同。下列关于该合同效力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该合同有效,但如果给甲造成损害,由乙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B.该合同无效,如果给甲造成损害,由乙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C.该合同为可撤销合同,可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D.该合同为效力待定合同,经甲追认后有效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的有关规定,合伙人承担合伙企业债务责任的方式是( )。A.对内对外均承担按份责任B.对内对外均承担连带责任 C.对外承担连带责任,对内承担按份责任D.对内承担连带责任,对外承担按份责任 3.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人之间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比例的,其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的原则是( )。 A.由各合伙人平均分配利润和分担亏损 B.按各合伙人实际出资比例分配利润和分担亏损 C.根据各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贡献大小分配利润和分担亏损 D.由各合伙人协商决定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比例 4.下列各项中,有关个人独资企业特征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 A.个人投资企业的投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B.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可以聘请他人管理企业事务 C.个人独资企业是非法人企业,无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D.个人独资企业因无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也没有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 5.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不得作为投资人出资方式的有( ), A.土地使用权B.其他财产权利C.劳务D.家庭共有财产 6.甲、乙、丙经营一普通合伙企业,约定由甲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后来乙擅自代表合伙企业与某企业签订了一份合同,如无其他违法情节,则对该合同的处理应当是( )。 A.如果某企业不知道乙没有对外代表权,则合同有效,合伙企业应履行该合同,乙应承担由此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 B.如果某企业知道乙没有对外代表权,则合同无效,甲向某企业负合同无效责任 C.无论某企业是否知道乙没有对外代表权,合同都有效,合伙企业履行合同,甲应赔偿由此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 D.无论某企业是否知道乙没有对外代表权,合同都无效,乙向某企业负合同无效责任 7.合伙人的债务与合伙企业的关系中,下列各项中,表述不正确的有( )。 A..合伙企业中某一合伙人的债权人,不得以该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 B.合伙人个人负有债务,其债权人不得代位行使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C.合伙人个人财产不足清偿其个人所负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D.合伙人个人财产不足清偿其个人所负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8.某一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在用合伙企业的财产及合伙人甲、乙、丙的个人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后,仍不足清偿合伙企业的债务,剩余债务的解决方法是( )- A.应当结束清算程序,注销该企业,剩余债务不再清偿 B.不能结束清算程序,剩余债务由原合伙人甲、乙、丙继续清偿 C.不能结束清算程序,债权人在此后的连续五年内,享有继续请求清偿的权利 D.应当结束清算程序,债权人对原合伙人享有继续请求清偿的权利 二、多项选择题 1.以个人财产出资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其财产不足以清偿所负债务,对尚未清偿的债务,下列处理方式中,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的有( ) A.不再清偿B.以投资人家庭共有财产承担无限责任

《合伙企业法笔记》word版

合伙企业特征(与公司比):合伙人都得参与合伙事务,则公司股东则不需要;合伙企业对出资形式无限,公司需要(因为是有限责任,得保护债权人利益) 普通合伙企业设立条件和程序 一、可以成为普通合伙人的种类 第二条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不可以成为普通合伙人的种类 第三条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注意:公司可以成为普通合伙人。 公务员、司法工作人员等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三、自然人作为普通合伙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四条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合伙协议 一总则 第四条合伙协议依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订立。 第五条订立合伙协议、设立合伙企业,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 第九条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登记申请书、合伙协议书、合伙人身份证明等文件。第十四条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书面合伙协议; (三)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四)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六条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 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 注意:劳务出资的内容应在合伙协议中载明。 第十八条合伙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二)合伙目的和合伙经营范围; (三)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四)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

法考《商法》复习题集(第3584篇)

2019年国家法考《商法》职业资格考前练习 一、单选题 1.2016年8月1日法院受理了甲公司的破产申请,指定李某担任破产管理人。甲公司债权债务关系复杂,存在多个债权人,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甲公司管理人执行职务致人损害的侵权赔偿,受害人欲申报债权 B、如果破产债务人的机器设备设立了抵押担保,则不属于债务人财产 C、如果甲公司在2016年10月1将丙的机器设备转让给他人,则丙因财产损失形成的债权作为共益债务清偿 D、如果该公司在2016年1月10日,提前清偿在2016年6月1日到期的某债务,管理人有权申请撤销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5章>第4节>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答案】:C 【解析】: ①《企业破产法》第42条第5项规定,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债务,为共益债务:(五)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因此,A选项中甲公司对受害人的债务为共益债务。而《企业破产法》第43条第1款规定,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随时清偿意味着无须申报。故A选项错误,不当选。 ②《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二)》第1条规定,除债务人所有的货币、实物外,债务人依法享有的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用益物权等财产和财产权益,人民法院均应认定为债务人财产。故B选项 2.中福实业有限公司2015年6月成立,有四名股东,分别是立财有限公司、东福有限公司、李某和张某,分别持股20%、40%、25%、15%。中福实业公司的内部经营管理非常混乱,2017年6月,中福实业董事会提出准备为其股东立财公司与银行的借款提供担保,张某不同意,对公司的经营管理也非常不满,准备退出公司。股东张某如果想退出中福实业公司,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如果中福实业和别人合并,张某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B、张某如果对外转让股权,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以书面方式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 C、如果中福实业公司章程规定股权不能对外进行转让,张某不能对外转让 D、张某对外转让股权后,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但此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1章>第10节>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法律制度(doc 30页)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法律制度(doc 30页)

...../ 注册会计师02 第四节诉讼时效制度 一、诉讼时效基本理论 (一)诉讼时效的概念(P27) 1、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并不消灭实体权利(债权人的债权并不消灭):(1)诉讼时效期间的经过,不影响债权人提起诉讼,即不丧失起诉权;(2)债权人起诉后,人民法院确认诉讼时效届满的情况下,应驳回其诉讼请求,债权人丧失胜诉权;(3)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诉讼时效具有强制性。 (二)诉讼时效的适用对象(P27) 1、诉讼时效适用于债权请求权,其他请求权(如《物权法》中的物上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 2、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

但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 (2)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 (3)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4)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三)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区别(P27) 除斥期间是指法律规定某种权利预定存续的期间,债权人在此期间不行使权利,预定期间届满,便可发生该权利消灭的法律后果。例如,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受遗赠人应在知道受遗赠后2个月内作出接受遗赠的表示,否则视为放弃,2个月就是受遗赠权的除斥期间。 1、适用对象不同 诉讼时效适用于债权请求权;除斥期间一般适用于形成权,如追认权、解除权、撤销权等。 2、可以援用的主体不同 诉讼时效必须由当事人主张后,人民法院才能审查,人民法院不能主动援用;除斥期间无论当事人是否主张,人民法院均可以主动审查。 3、法律效力不同 诉讼时效届满只是导致胜诉权的消灭,实体权利不消灭;除斥期间届满,实体权利消灭。

(完整版)第三章合伙企业法练习答案

第三章合伙企业法练习 (一)历年曾考试题 一、单选题 1.下列关于普通合伙企业的说法正确的是( D ) A.企业只能有两个合伙人 B.合伙协议以法律强制性规定为主 C.合伙人只能是自然人 D.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 2.下列事项中,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由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决定的是( C )A.决定增加对合伙企业的出资B.决定委托一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C.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D.决定合伙企业解散 3.下列关于无限合伙企业的说法正确的是( B ) A.无限合伙企业由无限合伙人出资组成 B.无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无限合伙人出资组成 C.无限合伙人可以选一个代表对外执行企业事务 D.无限合伙人不能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 4.普通合伙企业与个人独资企业的共同点是( A ) A.具有独立的经营主体资格 B.企业财产性质相同 C.决策方式相同 D.解散原因相同 5.下列对合伙企业的表述正确的是( C ) A.合伙企业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B.合伙企业以合伙人之间相互信任为基础 C.合伙企业以合伙人之间订立的合伙协议为基础

D.合伙企业以合伙人共同制定的合伙企业的章程为基础 6.下列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权利的表述不正确的是( B ) ... A.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事务享有同等决定权 B.无限合伙人可以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可以对外代表无限合伙企业 C.普通合伙人依法可以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对外代表合伙企业 D.无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无限合伙企业 7.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下列关于合伙企业外部关系的表述不正确的是( C )... A.合伙人的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消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 B.合伙企业对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依法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C.无限合伙人未经授权以无限合伙企业名义与他人进行交易,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无限合伙企业承担责任 D.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8.下列关于合伙人财产份额转让条件的表述正确的是( D ) A.普通合伙人之间可以解放转让其财产份额,无须通知其他合伙人或经其他合伙人同意 B.普通合伙人将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转让给合伙人以外的人,需经其他合伙人过半数同意 C.无限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无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只需提前20天通知其他合伙人即可,不需征求其他合伙人意见 D.无限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无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只需提前30天通知其他合伙人即可,不需征求其他合伙人意见

公司法 论文--论合伙企业与公司的区别精编版

论合伙企业与公司的区别 合伙,是指两个人以上按合伙协议,各自出资,共同经营组成的营利性组织。合伙作为一种企业,是合伙人组成的团体组织,是营利性的商事主体。公司是指一般以盈利为目的,从事商业经营活动或某些目的而成立的组织。根据现行的我国公司法,其主要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与合伙企业二者的区别如下所述。 1)法律地位不同 合伙企业法律地位的集中表现是其不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不具有法人地位,其与独资企业一样,也是非法人企业。而我国《公司法》第三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无论是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都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是法人企业。 2)投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的责任不同 合伙企业在对外财产责任上,由合伙的非法人地位决定,全体合伙人对合伙债务须承担连带无限责任。而公司则承担的是有限责任,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负责,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拥有的股份为限对公司的债务负责,二者承担的都是有限责任。 3)信用基础不同 合伙是典型的人合企业,合伙人之间存在着密切的信赖关系,合伙企业的成立与维持主要依赖于合伙人之间的相互信任,而对外的信用基础主要在于每个合伙人的诚信问题。对于公司而言,公司股东之间的人身联系较为松散,公司的设立与存亡主要基于资本的联合,对外的信用基础主要在于公司本身的财产和经营状况,而不是股东的个人信用问题。 4)表决方式不同 合伙企业由全体合伙人共同经营管理,其决议方式由合伙协议加以规定。 而公司的管理权是依照公司法的规定,由法定公司组织机构统一行使的,每个股东个人并不享有对公司事务的直接管理权。 5)利润分享的标准不同 合伙企业合伙人的盈亏分配通常是按出资比例。但就法律规定而言,其分配完全可以由合伙合同约定。而公司的盈亏由公司法统一规定,基本的法律原则是按股东出资比例或按股东持有的股份分配。 6)最低注册资本要求不同 设立合伙企业没有规定最低注册资本额,而公司则根据其经营性质和行业不同分别规定了法定最低注册资本额。有限责任公司法定的最低注册资本额为10万元—5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法定的最低注册资本额是1000万元。7)投资者是否能以劳务出资 合伙企业的出资方式较为灵活,允许以劳务作为出资,而公司的出资方式不允许以劳务出资。 8)是否实现了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不同 合伙企业的所有权和经营权合一,不设立专门机构,合伙人共同出资,合伙经营,每个合伙人对企业事务执行享有同等的权利。而公司的所有权和经

精选法考《商法》复习题集及解析共12篇 (12)

法考《商法》职业资格考前练习 一、单选题 1.中福实业有限公司2015年6月成立,有四名股东,分别是立财有限公司、东福有限公司、李某和张某,分别持股20%、40%、25%、15%。中福实业公司的内部经营管理非常混乱,2017年6月,中福实业董事会提出准备为其股东立财公司与银行的借款提供担保,张某不同意,对公司的经营管理也非常不满,准备退出公司。股东张某如果想退出中福实业公司,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如果中福实业和别人合并,张某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B、张某如果对外转让股权,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以书面方式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 C、如果中福实业公司章程规定股权不能对外进行转让,张某不能对外转让 D、张某对外转让股权后,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但此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1章>第10节>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答案】:D 【解析】: ①《公司法》第74条第1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因此,缺少“股东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故A选项错误,不当选。 ②《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17条第1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 2.国家对外商投资实行负面清单管理制度。下列相关说法正确的是:( ) A、负面清单,是指国家规定在特定领域对外商投资实施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 B、国家对负面清单之内的外商投资,给予国民待遇 C、负面清单须南国务院统一发布 D、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规定限制投资的领域,外国投资者不可以投资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4章>第2节>准入前国民待遇与负面清单管理制度 【答案】:A 【解析】:

第三章《合伙企业法》作业讲解学习

第三章《合伙企业法》作业题 1.【单选题】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出资形式中,只能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价值评估办法的是()。A.实物 B.土地使用权 C.知识产权 D.劳务 2.【单选题】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不属于合伙企业财产的是()。(2015年) A.合伙人的出资 B.合伙企业取得的专利权 C.合伙企业接受的捐赠 D.合伙企业承租的设备3.【单选题】某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甲,在未告知其他合伙人的情况下,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其他合伙人知悉后表示反对。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该出质行为效力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有效 B.可撤销 C.效力未定 D.无效 4.【单选题】赵某、钱某、孙某、李某设立一家普通合伙企业。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赵某、钱某执行合伙事务,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错误的是()。 A.孙某、李某有权监督赵某、钱某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 B.如赵某单独执行某一合伙事务,钱某可以对赵某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 C.如赵某单独执行某一合伙事务,孙某可以对赵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 D.如赵某执行事务违反合伙协议,孙某、李某、钱某有权决定撤销对赵某的委托 5.【单选题】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普通合伙企业的下列事务中,在合伙协议没有约定的情况下,不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即可执行的是()。(2008年) A.改变合伙企业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B.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部分财产份额 C.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D.转让合伙企业的商标权 6.【单选题】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下列事项中,需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是()。 A.聘请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企业的财务负责人 B.出售合伙企业名下的动产 C.合伙人以其个人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D.聘请会计师事务所承办合伙企业的审计业务7.【单选题】甲为某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该合伙企业经营手机销售业务。甲拟再设立一家经营手机销售业务的个人独资企业。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2012年) A.甲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设立该个人独资企业 B.甲可以设立该个人独资企业,除非合伙协议另有约定 C.甲如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就可以设立该个人独资企业 D.甲只要具有该合伙人的身份,就不可以设立该个人独资企业 8.【单选题】某普通合伙企业委托合伙人杨某执行合伙事务。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杨某执行合伙事务的权利义务的表述中,正确的是()。(2013年) A.只能由杨某对外代表该合伙企业 B.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杨某可以自行决定改变该合伙企业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C.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杨某可以自行处分该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D.杨某可以自营与该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9.【单选题】下列有关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事务执行的表述中,符合《合伙企业法》规定的是()。(2009年) A.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 B.合伙人可以自营与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C.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无权查阅合伙企业会计账簿 D.聘用非合伙人担任经营管理人员的,其在被聘用期间具有合伙人资格 10.【单选题】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合伙企业利润分配的首要依据是()。

合伙企业法案例

公司法案例分析 三、 甲公司是经营批发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甲公司的主要债务人是乙公司和丙企业。乙公司是以零售业为主的有限责任公司,由张某和刘某出资设立;丙企业是由金某、肖某和姜某共同出资设立的合伙企业。甲公司一直向乙和丙企业催缴债务未成,1月2日,金某退出合伙企业。1月10日,甲公司再次向乙公司和丙企业要求还款。乙公司和丙企业帐面上确实没有资金。于是,甲公司向张某、刘某、金某、肖某和姜某追偿。但张某、刘某认为自己只是股东,某由义务承担出资以外的债务;金某认为自己已经退出了合伙企业,不应对企业债务承担责任;肖某和姜某认为,自己应当仅就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问:(1)张某、刘某的说法正确吗? (2)肖某和姜某的说法是否正确? (3)金某的说法是否正确? (4)甲公司的债权如何实现? (1)张某、刘某的说法正确吗?

【答】张某、刘某的说法正确。 理由:甲公司和乙公司都是有限责任公司,当发生债务纠纷时,按照《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只承担有限责任,因此作为股东的张某和刘某只承担出资范围内的有限承担、而没有义务承担出资以外的债务的,即有限责任以外的责任张某和刘某是不承担的,因此张某、刘某的说法正确,同时张某、刘某按照《公司法》规定“不承担出资额以外债务”的主张是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持的。 (2)肖某和姜某的说法是否正确? 【答】肖某和姜某的说法正确。 理由与(1)中张某和刘某只承担出资额以内的有限责任、而不承担出资额以外的债务和责任的道理是一样的。因此肖某和姜某的说法正确,同时肖某和姜某按照《公司法》规定“不承担出资额以外债务”的主张是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持的。(3)金某的说法是否正确? 【答】金某的说法正确。 理由:金某虽然是丙企业的合伙出资人,由于金某已经退出了丙企业,即丙企业的债务就与金某没有任何的关系了,因此金某不承担对丙企业的债务责任,同时金某根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不承担对丙企业的债务责任”的主张也是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持的。债务可以由丙企业的现有股东承

《商法》名词解释

商事关系——就是一定社会中通过市场经营活动而形成的社会关系,它主要包括两个部分:商事组织关系和商事交易关系。 商法——又称商事法,指以商事关系为调整对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商人——是以自己的名义实施商行为并以此为常业的人。 商行为——就是适用商事法律规范的营利行为。 营业商行为——以营利为目的并具有营业性质的行为。 附属商行为——为了从事某种营业而附带行为的行为。 形式的商法——最典型的就是独立于民法典之外的商法典,这种立法体例称为民商分立制,法国、德国、日本等国采用了这种体例。 实质的商法——英美法系没有民法与商法的严格区别,因而不存在民商分立与民商合一的问题。英美的商法概念,实际上涵盖了许多被大陆法学者看来是民法的内容,如财产、合同、侵权行为、代理等等。 公示原则——在涉及公众或多数当事人的场合,商法实行公示原则,要求将有关事实公诸于世,公示的方式,一是登记,二是公告。 外观法则——对于商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各国商法大都采用客观主义的认定方法,即有关行为的内容及含义的解释,以表示行为的客观表象为准,即使这种解释不利于表意人也不得推翻。 公司——是以营利为目的而一发设立的,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以自有资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法人。 有限责任公司——是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 国有独资公司——是指根据我国《公司法》第64条的规定,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无限责任公司——是指两人以上股东所组织,全体股东对公司债务负连带无限责任的公司。 股份的发行——股份有限公司或设立中的股份有限公司为了筹集公司资本,出售和分配股份的法律行为。 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经国家有权机关批准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两合公司——指一人以上无限责任股东与一人以上有限责任股东所组织,前者对公司债务负连带无限责任,后者仅负有限责任的公司。 公司法——公司法是调整公司的设立、变更、消灭和公司经营内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以《公司法》为核心的本法和其他有关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司法律制度的司法解释,我国参加承认的国际条约,地方性法规等,通称公司法。 公司章程——是公司股东依法订立的规范公司组织与活动的基本法律文件。 子公司的法律地位——子公司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公司的注册资本——是公司设立时所有的资产,是投资者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际出资额的总和。 股份转让——是指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持有人依法自愿将自己的股份转让给他人,使他人取得股份成为股东的法律行为。 发起人——就是创办、筹备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人。股份责任有限公司的设立,主要依靠发起人的活动。 募股申请——发起人在向公众公开募股之前,必须向主管机关报送有关文件,并在主管机关审查批准后,才能开始募股。 创立大会——是公司设立过程中由认股人组成的决议机关。由发起人召集,通知全体认股人参加。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的法律地位——它是公司的意思机关和最高权利机关,公司的一切重大事项,如章程的变更、公司的解散与合并等,都必须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公司的其他机关都隶属或服从于股东大会。 监事会——即监察委员会,是对公司业务管理活动实行监督的机关。股份发行的“三公”原则——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同股同权,同股同利。 记名股票——是公司债券的一种,是将股东的姓名或名称记载于股票的股份,记名股票的权利只能由股东本人享有。 上市公司——是指所发行的股票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资产负债表——资产负债表是反映公司某一特定日期财务状况的会计报表,也可以称为财务状况表。 公积金——公积金是公司为了预备弥补亏损和扩大大生产规模在注册资本之外准备的基金。 公司合并——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公司合并成为一家公司,原来公司的债权债务关系由合并后的公司全面承受,合并搁放的债权、债务由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立的公司继承。 公司分立——是指一个公司根据股东会或者法律的规定分立成为两个或者数个公司,原来公司的财产、债权和债务由公司股东会决定由分立后的公司按照资产和负债的比例继承。 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是指外国公司依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在我国境内设立的经营性组织。 商事组织法——是指国家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一定的商事主体设立、存在、变更和消灭的法律。 税后利润——是指公司上一个年度的利润在扣除弥补亏损、扣除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和任意公积金后的剩余的利润,此部分利润本应分配给股东,但经股东会决议立不分配,而转为公司的投资款项。 公司债券——是公司为了筹集生产经营资金,依照公司法和证券法及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公开发行并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是指公司作为法人,要具有相应的机关去经营管理公司利益和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 董事会——是公司的常设权利机关,由股东大会选举出的董事组成,代表股东经营管理公司,对股东大会负责,按照股东大会和公司章程的授权负责公司的经营管理,是公司的代表机关,公司的法定代表认就是公司的董事长。 商事合伙——商事合伙必须是以营利为目的,从事商业活动并达到一定的程度和规模,拥有自己的商号,并且在商号的名义下进行活动而结成的合伙。 普通合伙——就是全体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利润和共负亏损,全体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合伙。 特殊合伙——是部分成员不参加经营并且对合伙债务负有限责任的合伙。 隐名合伙——指当事人约定一方对他方所经营的事业出资,而分享其营业所得收益及分担其营业所受损失的契约。 有限合伙——就是一名以上普通合伙人与一名以上有限合伙人组成的合伙。 合伙企业——是指依照《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合伙企业分支机构——指合伙企业在自身营业场所以外设立的,以合伙企业的财产从事本企业核定经营范围内的业务活动的,从属于合伙企业的经营机构。 竞业禁止——即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交易禁止——即合伙人非经合伙协议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同意,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声明退伙——又称自愿退伙,是指合伙人基于自愿的意思表示而退伙。 法定退伙——是指合伙人因出现法律规定的事由而退伙。 破产——是在债务人无力偿债的情况下以其财产对债权人进行公平清偿的法律程序。 破产原因——是适用破产程序所依据的特定法律事实。它是法院进行破产所依据的特定事实状态。 破产无效行为——债务人在破产状态下实施的使破产财产不当减少,或违反公平清偿原则,从而使债权人的一般清偿利益受到损害,依法应被确认无效的财产处分行为。

第三章合伙企业法案例分析

合伙企业法案例分析 【案例1】甲、乙、丙、丁共同投资设立了A有限合伙企业(以下简称A企业)。合伙协议约定:甲、乙为普通合伙人,分别出资10万元;丙、丁为有限合伙人,分别出资15万元;甲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对外代表A企业。2006年A企业发生下列事实: 2月,甲以A企业的名义与B公司签订了一份12万元的买卖合同。乙获知后,认为该买卖合同损害了A企业的利益,且甲的行为违反了A企业内部规定的甲无权单独与第三人签订超过10万元合同的限制,遂要求各合伙人作出决议,撤销甲代表A企业签订合同的资格。4月,乙、丙分别征得甲的同意后,以自己在A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为自己向银行借款提供质押担保。丁对上述事项均不知情,乙、丙之间也对质押担保事项互不知情。 8月,丁退伙,从A企业取得退伙结算财产12万元。 9月,A企业吸收庚作为普通合伙人入伙,庚出资8万元。 10月,A企业的债权人C公司要求A企业偿还6月份所欠款项50万元。 11月,丙因所设个人独资企业发生严重亏损不能清偿D公司到期债务,D公司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丙在A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其债务。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丙在A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后,甲、乙、庚决定A企业以现有企业组织形式继续经营。 经查:A企业内部约定,甲无权单独与第三人签订超过10万元的合同,B公司与A企业签订买卖合同时,不知A企业该内部约定。合伙协议未对合伙人以财产份额出质事项进行约定。 要求:根据上述材料,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甲以A企业的名义与B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 (2)合伙人对撤销甲代表A企业签订合同的资格事项作出决议,在合伙协议未约定表决办法的情况下,应当如何表决? (3)乙、丙的质押担保行为是否有效?并分别说明理由。 (4)如果A企业的全部财产不足清偿C公司的债务,对不足清偿的部分,哪些合伙人应当承担清偿责任?如何承担清偿责任? (5)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丙在A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后,甲、乙、庚决定A企业以现有企业组织形式继续经营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 答案: (1)甲以A企业的名义与B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有效。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的第三人。在本题中,B公司属于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因此,买卖合同有效。 (2)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方式。 (3)①乙的质押行为无效。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普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在本题中,普通合伙人乙的质3、押行为未经其他合伙人的同意,因此,质押行为无效。 ②丙的质押行为有效。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在本题中,由于合伙协议未对合伙人以财产份额出质事项进行约定,因此,有限合伙人丙的质押行为有效。 (4)①普通合伙人甲、乙、庚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②有限合伙人丙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③退伙的有限合伙人丁以其退伙时从A企业分回的12万元财产为限承担有限责任。(5)甲、乙、庚决定A企业以现有企业组织形式继续经营不合法。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普通合伙人的,应当转为普通合伙企业。在本题中,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丙在A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后,有限合伙人丙当然退伙,A企业中仅剩下普通合伙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