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建设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辽宁省建设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辽宁省建设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辽宁省建设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实施细

则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筑安装施工

【发文字号】辽建[2004]247号

【发布部门】辽宁省建设厅

【发布日期】2004.10.10

【实施日期】2004.10.10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修改依据】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对《辽宁省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实施细则》有关条款进行修改的通知(2013)

辽宁省建设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

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辽建[2004]247号)

各市建委:

为贯彻落实《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128号)和《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暂行规

定》(建质[2004]59号),我厅制定了《辽宁省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辽宁省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申请表(略)

2、辽宁省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申请名单(略)

3、辽宁省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延期申请表(略)

二○○四年十月十日

辽宁省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

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辽宁省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三类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工作,根据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暂行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辽宁省境内从事建设工程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的三类人员以及实施对其

安全生产考核管理的部门及人员,必须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发证和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省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考核办公室承担;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三类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未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三类人员,不得从事相关岗位的工作。

第二章考核范围

第五条以下三类人员须参加考核: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指对本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和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员,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经理、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经理等。

项目负责人,是指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取得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证书或建造师注册证书,负责建筑工程项目管理的负责人。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在企业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和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第三章申报条件

第六条申报安全生产考核的三类人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职业道德良好,身体健康;

(二)建筑施工企业的在职人员;

(三)具有相应的学历、专业技术职称和安全生产工作经历: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必须具有中专(高中)以上学历、初级以上工程或工程经济类专业技术职称,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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