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讲义

物权法讲义
物权法讲义

幻灯片1

物权法及其法律渊源s.38、39

形式意义上:规范物权秩序具有物权之名的法律

实质意义上:规范物权秩序的法律

规范的总和

幻灯片2

参考书目

● 1.史尚宽:《物权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1月第1版。

● 2.王泽鉴:《民法物权(1):通则· 所有权》,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10月第1

版。

● 3.王泽鉴:《民法物权(2):用益物权· 占有》,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10月

第1版。

● 4.黄松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条文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年3月第

1版。

● 5. [德]鲍尔·施蒂尔纳著,张双根译:《德国物权法(上册)》,法律出版社2004年2

月第1版。

● 6.[德]鲍尔·施蒂尔纳著,申卫星、王洪亮译:《德国物权法(下册)》,法律出版社2006

年10月第1版。

幻灯片3

参考法律

● 1.民法通则

● 2.物权法

● 3.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

● 4.农村土地承包法

● 5.土地管理法

● 6.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幻灯片4

物权的概念

●物权是指权利主体直接控制支配特定的物或者权利并享受其利益,而具有排他性的一种

财产性权利。

●《物权法》第223条权利质权

幻灯片5

物权在民法体系中的位置

● 1、总则

● 2、物权法

● 3、债权法

● 4、婚姻家庭法

● 5、继承法

● 6、知识产权法

● 7、商法

● 8、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法(国际私法)

幻灯片6

物权的类型体系

●一、完全物权:所有权(自物权)

●按照所有制: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个体所有权、法人所有权

●按照客体:动产所有权、不动产所有权

●按照主体:单一所有权、共同所有权——按份共有、共同共有

●二、限制物权:他物权

●用益物权:

●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

●三、占有:准物权:占有—性质上非属于物权,但是具有某些物权的特征,学理上称之

为类物权。

●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直接占有和间接占有、有权占有和

●无权占有、自主占有和他主占有、和平占有与暴力占有、公开占有与隐秘占有、占有与

占有辅助

幻灯片7

物权和债权的区别

●1、物权调整财产的静态归属关系,而债权调整财产的动态流转关系;

●2、物权为支配权,而债权为请求权;(直接性权利、间接性权利)

●3、物权为绝对权,而债权为相对权;(对世权、对人权)

●4、物权具有优先效力、追及效力、排他效力和物上请求效力,而债权具有平等性,不

具有这些效力;

●5、诉讼时效主要针对请求权而设计,物权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6、物权法的基本原则是物权法定、一物一权和公示公信,而债权的发生奉行契约自由

的原则,一物之上不限于成立一个债权(分时租赁合同),债权的享有和变动无须公示;

●7、物权与债权相比,受政治和意识形态的影响较大,物权立法较债权立法道路曲折;

●8、债权制度具有国际融合的趋势,而物权制度各国存在比较大的差异;

●9、物权的客体为物,而债权的客体是(给付)行为

●物权和债权的区别.doc

幻灯片8

物权、债权、继承权与人身权

●性质;特点;内容;保护方法

●物权绝对权直接支配总括的、无所物权请求权

●不包的用益权●

●债权相对权间接请求权请求给付债权请求权●继承权取得权主体相对性取得遗产继承回复请求权

●人身权绝对权直接支配人格与身份之人身权请求权

●专属、支配、享有

幻灯片9

罗马物权法和日尔曼物权法的区别

●1、罗马文明属于早熟的文明,很早便确立了个人、家庭以及私有制的地位,罗马物权

法以所有权为中心;而日尔曼物权法以占有为中心,日尔曼氏族和部落的力量一直强大,个体所有权发育迟缓;

●2、罗马物权法对所有权只能进行量的分割,不可以进行质的分割;而日尔曼物权法对

所有权不仅进行量的分割,还可以进行质的分割;

●3、罗马物权法实现了财产权和身份权的分离,而日尔曼物权法没有实现财产权和身份

权的分离,保留了宗主和领主较多的身份权;

●4、罗马物权法以个人主义为本位,崇尚意思自治;而日尔曼物权法以团体主义为本位,

注重团体的利益和要求。

● 5.对于天然孳息,罗马物权法奉行“原物主义”而日尔曼物权法则奉行“播种者取得主

义”。

● 6.对于加工物,罗马物权法奉行“材料主义”而日尔曼物权法则奉行“加工主义”。

幻灯片10

物权法的性质

●1、物权法为私法

●2、物权法为财产法

●3、物权法大多为强行法

●4、物权法具有固有法的性质

●5、物权法具有公共性、社会性、法定性(与契约自由相对),即物权的行使应该有利

于公共福祉,物权的行使不能专以损害他人为目的,物权的种类和内容法定

幻灯片11

物权(法)的发展趋势

●1、所有权的社会化

●2、物权种类的增加

●3、物权法的国际化

●4、不动产相邻关系的公法与私法调整的双轨制的形成

●5、财产共有制度的调整

幻灯片12

物权(法)的发展趋势

●6、用益物权的消长

●7、担保物权机能的强化

●8、物权关系上的意思自治

●9、物权法定主义之缓和

●10、物权的价值化、观念化:由注重所有到注重利用

幻灯片13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1、物权法定

●2、一物一权

●3、公示公信

幻灯片14

物权的客体——物

●物是指符合法律规定的,存在于人身之外并且能够为人力所控制和支配的,具有有用

性、稀缺性的物质实体和自然力。

●特征:1、合法性;2、非人身性;3、可控性;4、有用性;5、稀缺性。

幻灯片15

物权的客体——动产与不动产

●(一)概念

●(二)区分的方法

●(三)区分的意义

●公法上的意义:某些国家征收不动产税,那么动产与不动产的区分同时还具有公法上的

意义。

幻灯片16

区分动产与不动产

在法律上的意义

● 1.公示方法不同,不动产以登记为公示方法,动产以占有、交付为公示方法;

● 2.取得时效期间不同,不动产取得时效期间长,动产取得时效期间短;

● 3.不动产之上可以设立用益物权,而动产而否;

● 4.动产之上可以成立留置权和质权,而不动产则否;

● 5.虽不动产和动产均可设立抵押权,但是不动产抵押权,登记为生效要件,而动产抵押

权,登记为对抗要件;

幻灯片17

区分动产与不动产

在法律上的意义

● 6.在法律适用上,不动产所有权和不动产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7.裁判管辖上,因不动产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而因动产发生的

纠纷,则一般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8.强制执行方法上,动产与不动产也不同;

●9.动产的转让不仅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和口头形式,还可以采用其他形式,如推定和沉默

等;不动产交易则需要作成书面形式;

幻灯片18

区分动产与不动产

在法律上的意义

●10.动产转让以交付为实质要件,不动产转让以登记为实质要件;

●11.动产可以派生抵押权、出质权、留置权;而不动产可以派生出地上权、永佃权、典

权、抵押权;

●12.不动产所有人和使用人为自己土地利用的方便,可以通过相邻权或设定地役权而使

用他人的土地,而动产不存在此类利用他人之物的权利。

幻灯片19

物权的客体——主物与从物

●(一)概念

●(二)区分的意义

●(三)从物的认定

幻灯片20

物权的客体——原物和孳息

●(一)概念

●(二)区分的意义

●(三)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

幻灯片21

原物和孳息

●23.甲乙夫妻的下列哪一项婚后增值或所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 A.甲婚前承包果园,婚后果树上结的果实

● B.乙婚前购买的1套房屋升值了50万元

● C.甲用婚前的10万元婚后投资股市,得利5万元

● D.乙婚前收藏的玉石升值了10万元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核夫妻共同财产与孳息。

●选项A、B、D错误。《婚姻法解释(三)》第5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

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选项A中“果树上结的果实”属于孳息;选项B中与选项D中的“升值”都属于自然增值,都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选项C正确。甲用婚前的10万元婚后投资股市,得利5万元,是婚后投资所得,属于

夫妻共同财产。

幻灯片22

物权的客体——特种物

●(一)货币

●(二)有价证券

●(三)外汇

幻灯片23

2005年司考卷三

●52.下列各选项中,哪些属于民法上的孳息?

A.出租柜台所得租金 B.果树上已成熟的果实

C.动物腹中的胎儿 D.彩票中奖所得奖金

●答案:AD

幻灯片24

物权法原则一——物权法定主义(与契约自由原则直接相对)

●(一)概念:是指物权的种类、内容、效力、设立、变更和终止等事项,均须依法进行,

不允许主体自由创设的物权法原则。

●《物权法》第五条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二)内容:类型强制;类型固定(内容固定)

●(三)原因(S.67):

●(四)发展趋势:日趋缓和

●(五)违反的效果:1、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依照规定;2、法律没有规定的,如果行为

违反强制性规定或者禁止性规定的,行为无效;3、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的,该其他部分有效;4、物权虽然归于无效,但是行为如果具备其他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的,可以产生该其他行为的效力。

幻灯片25

物权法原则二——一物一权原则

●一物一权原则是指一个标的物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的物权法原则,因为一个标的物上

存在复数的所有权有害无益,徒增烦扰。

●一个所有权可以为复数的主体共享,此即共有,所有权的权能可以与其权利主体分离,

但是终将回归其权利人,此即所有权的弹力性。

●处分权可以分离而由其他人享有吗?担保可以。

幻灯片26

物权的效力:概念与种类

●(一)概念:物权的效力是指物权所具有的法律上之力,也即合法行为发生物权法上

效果的保障力。

●(二)种类:

●1、排他效力;

●2、优先效力;

●3、追及效力;

●4、物上请求效力。

幻灯片27

物权的效力:排他效力(s.53)

●1、是指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同一个标的物上,在先成立的物权排斥相同或者不同物权

的再次成立的情形。

● 2、表现:(1)在同一个标的物上,不得同时成立两个所有权。

●(2)在同一个标的物上,不得同时成立同样以占有为权利行使条件的限制物权。教科

书上的

●(5)物权的排他效力有强弱之分:所有权最强?依据何在?同样是势不两立的物权,

为何所有权最强?

●(3)(4)(6)实际上并非在谈排他效力,而是排他效力的缓和与例外。

幻灯片28

物权的效力:优先效力(s.54)

●1、是指并列或者先后成立于一物之上的两个以上权利在各自效力上的先后次序,权利

实现在先者较权利实现在后者为有优先权,此种效力称为优先效力。

●2、表现:A:物权相互之间:(1)同种物权之间:抵押权和抵押权(物权法第199、

239条)(2)异种物权之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9条: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同一财产抵押权与留置权并存时,留置权人优先于抵押权人受偿。

●B:物权和债权之间:(1)买卖当中的交付以及登记过户;(2)有担保物权的债权和无

担保物权的债权;(3)企业破产时的优先权。

●C:优先购买权:(1)共有关系当中;(2)租赁关系当中;(3)继承关系当中;(4)共

同出资人之间(合伙、公司)。

●3、例外:(1)买卖不破租赁;(2)公法上的税收优先。

幻灯片29

物权的效力:追及效力(s.57)

●1、是指物权成立以后,无论物权标的物辗转落入何人之手,物权人均可以追及至物之

所在,而直接行使其物权。即罗马法上的“我发现我物,我便取回”的意味。

●2、主要表现:(1)所有物被非法占有或者侵夺;(2)抵押人擅自处分抵押物:《担保

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

转让抵押物的价款明显低于其价值的,抵押权人可以要求抵押人提供相应的担保;

抵押人不提供的,不得转让抵押物。

幻灯片30

物权的效力:追及效力

●《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

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

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

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 3、效力的限制:(1)善意取得;(2)本权与登记不符,或者登记有误:比如将产权

人A误登记为B,B将该财产出卖给C,则A无权追及至C;(3)物权没有按照法定方法公示;(4)占有保护阻断了物权的追及效力。

幻灯片31

物权的效力:物上请求效力(s.58)

●1、概念:S58

●2、内容: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返还原物;包括赔偿损失吗?

●3、性质:以物权为存在基础的一种独立的请求权(S.60)

幻灯片32

物权的效力:物上请求效力

●4、是否罹于消灭(诉讼)时效:肯定说;否定说;折中说。应该具体分析:物权的种

类登记与否,损害的方式方法。

●第三十二条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第三十三条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第三十四条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第三十五条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

险。

●第三十六条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

恢复原状。

●第三十七条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

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本章规定的物权保护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根据权利被侵害的

情形合并适用。

●侵害物权,除承担民事责任外,违反行政管理规定的,依法承担行政责任;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幻灯片33

物权法原则三——公示公信原则

●1、公示原则:所谓公示,是指物权在变动时,必须将物权变动的事实通过一定的公示

方法向社会公开,从而使第三人知道物权变动的情况,以避免第三人遭受损害并保护交易安全。

●物权的变动之所以要公示是由物权的性质本身所决定的。因为物权具有排他的、优先

的效力。如果物权的变动不采用一定的公示方法,某人享有某种物权,第三人并不知道,而该人要向第三人主张优先权时,必然会使第三人遭受损害。物权公示制度的建立极大地减少了产权变动中的纠纷,从而维护了交易的安全和秩序。

●2、公示方法:动产的享有和变动——占有;交付;不动产的享有和变动——登记;过

幻灯片34

交付的种类

●传统民法上,交付标的物可分为现实交付和观念交付。

●观念交付包括简易交付、占有改定和指示交付。

●所谓现实交付,是指出卖人将标的物置于买受人的实际控制之下,即标的物直接占有的

移转。观念交付包括简易交付、占有改定和指示交付。

●所谓简易交付,是指买卖合同订立前,买受人已实际占有标的物,标的物的交付系于合

同生效的交付方式。简易交付,是纯粹的观念交付。《合同法》第140条,规定了简易交付这种交付方式。《物权法》25条

●所谓占有改定,是指由双方当事人签定协议,使买受人取得标的物的间接占有,以代替

标的物直接占有的移转的交付方式。比如甲将一台彩电卖给乙,甲和乙在合同中约定,从合同生效之时起,彩电的所有权就归乙。但是为了观看世界杯的比赛,甲和乙又约定,尽管合同成立时,所有权就移转给乙,但是,甲再和乙订立一个租赁合同,租赁这台彩电几天,一直到世界杯的比赛结束。在这个交易行为中,甲就没有把彩电的直接占有移转给乙,而是向乙进行了彩电间接占有的移转。这种交付方式就是占有改定。《合同法》上,尚未明确确认这一交付方式。《物权法》27条

幻灯片35

实例分析

●11.甲有件玉器,欲转让,与乙签订合同,约好10日后交货付款;第二天,丙见该玉器,

愿以更高的价格购买,甲遂与丙签订合同,丙当即支付了80%的价款,约好3天后交货;

第三天,甲又与丁订立合同,将该玉器卖给丁,并当场交付,但丁仅支付了30%的价款。

后乙、丙均要求甲履行合同,诉至法院。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 A.应认定丁取得了玉器的所有权

● B.应支持丙要求甲交付玉器的请求

● C.应支持乙要求甲交付玉器的请求

● D.第一份合同有效,第二、三份合同均无效

●【答案】A

●【解析】本题考核一物多卖、交付与所有权转移。

●选项A正确,选项B、C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

的解释》第9条规定,出卖人就同一普通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先行受领

交付的买受人请求确认所有权已经转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均未受领交付,先行支付价款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均未受领交付,也未支付价款,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丁已经先行受领了玉器,即享有了玉器的所有权。正因为丁已经取得了玉器的所有权,乙、丙要求交付的请求将不能获得支持。

幻灯片36

交付的种类

●所谓指示交付,又称返还请求权让与,是指当买卖标的物由第三人占有时,出卖人可以

把对于该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出让给受让人以此完成交付的简易交付方式。比如交付仓单、提单以及可转让的多式联运单据以及其他财产时可采纳此方法。《物权法》26条

●例如:甲公司所生产的产品,存放在乙公司的仓库内。甲公司和乙公司之间订立有仓储

合同。应甲公司的要求,乙公司向甲公司开具仓单。后丙公司与甲公司订立买卖合同,购买甲公司的产品,双方当事人在买卖合同中约定,甲公司不需要直接把标的物现实交付给丙,而是由甲公司将乙公司给它开具的仓单背书以后交付给丙公司,以代替现实交付,这就是指示交付。

幻灯片37

物权法原则三——公示公信原则(续)

●3、公信原则:举个简单的例子:有单位花了几百万在海南买了一套房子,后来让公司

的办公室主任去看房子,可是办公室主任通过各种关系将房子登记在其名下,后来又卖给了第三人,买受人相信了登记就买了这套房子,后来被单位知道了就到法院打官司要求收回这套房子,单位实际缴付了房款,但是并非登记的产权人,而第三人认真调查了登记资料以后相信了登记的公信力,对此利益是否要保护就涉及到公信力的问题了。

●所谓公信原则,是指对于依照法定方法公示出来的物权, 即使该物权事实上不存在或

存在瑕疵,但对于信赖该物权的存在并已从事了物权交易的人,法律仍然承认其具有与真实的物权存在相同的法律效果,以保护交易安全的物权法原则。例如甲将乙的房屋登记在自己的名义下,并将该房屋转让给丙,丙因信赖甲所提出的产权证书等文件,而与甲订立了房屋买卖合同,则尽管甲不是真正的权利人,但法律上仍承认该项交易所导致的所有权移转之效果,以保护当事人的利益并维护交易安全。

幻灯片38

物权变动

●概念和形态

●1、概念:物权变动,就内容而言,是指物权的发生、变更和消灭的运动变化过程;就

主体享有的物权而言,是指物权的取得、丧失和变更的各种情形。

●2、形态

●A.物权的取得:原始取得;继受取得(移转继受和创设继受)

●B.物权的变更:主体、客体、内容

●C.物权的消灭:绝对消灭;相对消灭

幻灯片39

物权变动的原因

●1、法律行为:合同、单独行为

●2、法律行为以外的原因

●A.公法上的原因:征收;没收;国有化;司法判决

●B.非公法上的原因:生产;先占;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添附;时效取得;善意

取得(原始取得?继受取得?)

幻灯片40

法律行为

●法律行为是私法自治的工具

●法律行为是私法主体意欲发生私法效果的意思表示,是最重要的法律事实。

●市民法——民法——私法——私法自治——法律行为——意思表示——债权意思与物

权意思的分离。

●《民法通则》54条称为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

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幻灯片41

物权行为

●1、概念:(1)是指直接以物权变动为目的的意思表示,而在形式上辅以登记或者交付

方才生效的法律行为。

●(2)学说上的争论:物权行为的意思表示说;物权行为的意思表示与形式结合说。

●2、成立与生效:行为人;意思表示;行为内容(标的);行为人具有行为能力;意思

表示真实无瑕疵;行为内容(标的)合法。

●3、负担行为和处分行为:负担行为是指据此仅仅成立一项负担,成立一项请求权,并

不能据此引起除请求权外其他权利状况的改变的法律行为。处分行为是可以据此改变权利状况,而不仅仅产生请求权的法律行为。物权行为是典型的处分行为,此外还有票据行为、物的抛弃行为、债权让与、债务承认、债的抵消和抛弃等。债权行为是典型的负担行为。

幻灯片42

物权行为

●物权行为的独立性、无因性:法律行为可不可以再分?物权变动的意思要不要从交易

中独立出来,物权变动的意思与交易本身是一体把握还是分体把握?分体把握者持物权行为的独立性,一体把握者则否。

●立法与法学研究越细越好,宜粗不宜细不是科学精神,并且违反科学精神。

●法律行为一般都有其原因,双务合同中一方之所以承诺负担,是以对方也承诺负

担为原因(条件)的。法学上,将原因的存在和原因对法律行为能够产生影响的行为称为要因行为;将不考虑原因的存在与否而依自身内容判断其效力的行为称为不要因行为。物权行为和票据行为是典型的不要因行为。

幻灯片43

物权行为

●物权行为是德国民法以及德国法系上的一个基本原理,是一个定理,是法律行为理论

臻于科学完善的表征。

●司法考试题目:甲与乙就某批木材的买卖签定了协议,甲付清了价款,约定第二天提

货,当天晚上发生泥石流,木材灭失,甲向乙索要价款,为乙拒绝,木材损失应该由谁承担?

●既然买卖合同的订立并不能当然带来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那么在立法政策上就确实

有必要采纳分离原则,将债权效力的发生与物权变动区分开。梅迪库斯书:175、176页

幻灯片44

物权行为

●以买卖合同为例:债权行为;交付买卖标的的物权行为;交付货币的物权行为;

●按照物权行为理论,买卖合同由三个独立的合同组成,而与物权行为及其无因性有关

的只是债权合同以及标的物移转的物权合同这两个合同,移转货币的物权合同是不包括在内的,因为货币移转占有后不适用物权请求权。正因为如此,交付货币的一方,即买方,其权利一向被忽视了。按照物权行为的抽象原则(独立性原则)与分离原则(无因性原则),对于买卖合同可能出现以下情形:

●甲、两个合同均有效;

●乙、两个合同均无效;

●丙、债权合同有效,物权合同无效;

●丁、债权合同无效,物权合同有效。

幻灯片45

物权行为:缺点?过时?

●缺点:①该理论人为地割裂原因行为和结果之间的必然联系,违背生活常理,难于为

大多数人理解和接受;

●②该理论使得物权的变更不考虑原因行为,违背公平交易原则,萨维尼“源于错误的

交付也是有效的交付”的观点难于让人信服;

●③依据该理论,在原因行为无效时,因为物权行为效力不受影响,此时所有权人降格

为债权人,只能依不当得利的规定请求返还,不利于所有权人的保护;

●④物权行为及其无因性理论系为维护交易安全而创设,而当代各国不动产物权登记制

度臻于完善,此种理论在不动产交易领域已失却其意义。而对于动产,随着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广泛确立与实践,此种理论亦无适用之余地而尽失其存在之依据。

●因为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具有明显的弊端,所以承认物权行为的学者被迫对该理论作

出某些修正。“1、共同瑕疵;2、暴利行为;3、意思表示内容的错误;4、条件关联;

5、法律行为一体性。”但修正的结果则在一定程度上否认了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

幻灯片46

物权行为:优点?有生命力?

●优点:①该理论逻辑严密、体系清晰,使得民法典建立在科学的逻辑结构之上。

●②根据物权行为理论确立的区分原则已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国际商

事合同通则》以及《欧洲合同法原则》所接受。这已经有力证明了物权行为及其无因性理论的科学性与生命力。

●③物权行为理论的创立很好地解释了物的抛弃、担保物权的设立、保留所有权买卖、

让与担保、动产抵押、融资租赁等法律行为的性质与内容,使这些新的交易种类更容易、更适宜地建立起来。而不采纳物权行为及其无因性理论,就会失尽上述的益处,使立法时常陷于自相矛盾、难圆其说的境地。

幻灯片47

物权变动的立法模式:

●1、意思主义:不区分债权意思与物权意思,物权依意思而变动,无须交付与登记的形

式,形式仅仅构成对抗要件。

●法国民法典1583条.pdf

●2、债权形式主义:不区分债权意思与物权意思,物权依交付与登记的形式而变动,形

式构成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

●3、物权形式主义:区分债权意思与物权意思,物权依物权意思与形式要件而变动。德

国民法典873条.pdf

●物权法虽然不能强制性地将未能履行、无法履行的合同当做所有权取得的法律根据,但

是物权法可以建立确定交易中物权取得的法律基准。这是合同法无法解决的问题。物权取得是物权变动中的一种常见现象,以此类推,物权变动还有物权变更以及物权消灭等交易问题,也必须在物权法中予以解决。

●我国学界所谓的债权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立法模式事实上并不存在,因为如果出让人签

订买卖合同以后丧失行为能力,仍然须有行为能力之人为交付或者付款,而不动产登记时仍然需要书面确认物权变动的意思表示。

幻灯片48

案例思考

● 1.甲出卖房屋以后脑中风,丧失行为能力,登记过户应该如何办理?

● 2.见PDF文件:欺诈诱骗交付能否转移所有权

幻灯片49

我国物权变动的立法模式:

●第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

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十五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

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第二十三条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

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幻灯片50

我国物权变动的立法模式:

●第二十八条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

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第二十九条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

●第三十条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

发生效力。

●第三十一条依照物权法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条规定享有不动产物权的,处分该物权时,

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

幻灯片51

第三人受登记公信力保护的条件:

●第十六条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不动产登记簿由登记机构管理。

●第十七条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

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第一百零六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

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

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

人请求赔偿损失。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幻灯片52

物权的消灭:

●1、混同:所有权与其他物权混同;所有权以外的物权与以该物权为标的的权利混同;

●例外:该权利对特定人有利,特定人可以是所有人、权利人或者第三人等。

●2、抛弃:

●3、其他原因:(1)标的灭失;(2)存续期间届满;(3)取得时效的经过;(4)征收;

没收;国有化;司法判决等(5)担保的债权消灭;(6)添附。

幻灯片53

所有权通说

●列举式和概括式的定义方法

●法国法: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所有物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

分的权利。

●德国法: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所有物享有的总括的、无所不包的权

利。

●中国:法国法的列举式。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的占有、使

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其法律特征表现在:(一)财产所有权具有内容上的完整性;(二)财产所有权具有权利主体上的特定性和义务主体的不特定性;(三)财产所有权具有强烈的排他性;(四)财产所有权的客体仅限于有体物、特定物和独立物。

幻灯片54

所有权制度的历史价值:

●①是权利之王、权利之师,私法上、甚至公法上的某些权利均以所有权为师;

●②定分止争,发挥物的价值和效用,人尽其力,物尽其用;刺激进取心、创造欲,发展

生产力;

●③为商品经济,为市场交易奠定前提和基础;

●④树立人格与自尊,唤醒主体意识、独立意识和责任心。

幻灯片55

所有权、财产以及产权的区别

●财产是英美法所经常采用的概念,但大陆法学者也经常使用财产概念,财产和所有权在

很多情况下是可以通用的,但严格地说,财产与所有权的概念是有区别的。表现在:●第一,财产可以是有形物也可以为无形物,它是有体物与无体物的总称,然而所有权必

须以有体物为客体,一旦所有权的客体包括了无体物,则所有权与其他权利的区分将不复存在。

●第二,财产并不限于绝对权,可以包括各种权利与利益,也就是说,财产既可以指所有

权、其他物权,知识产权,也可能是指债权,从这个意义上说,所有权只是财产的一种形态。

幻灯片56

所有权、财产以及产权的区别

●所有权与产权也是不同的。产权又称为财产权,它是指以财产利益为内容直接体现某种

物质利益的权利,它是与非财产权相对应的概念。非财产权是指并非以财产利益为内容,而是以人身所体现的利益为内容的、与权利人的人身不可分的民事权利,它主要是指人身权,包括人格权与身份权。财产权包含的内容较为广泛,凡是具有经济价值的权利都可以纳入财产权的范畴。可见,产权是一个上位概念,所有权是一个下位概念。所有权不过是产权的一种。所有权和其他物权制度构成民法中一项相对独立的制度,统称为物权法。而财产权并非一种单一权利,它是多项民事权利的集合,所以财产法是民法中多项制度如物权法、债权法、知识产权法等的集合。物权、债权、继承权等财产权虽都以经济利益为内容,但权利的性质和特点是根本不同的,权利的内容与保护方法也是完全

不同的。可以说,它们相互间个性大于共性。

幻灯片57

所有权观念和制度的变迁

●1、法制史上两种所有权观念和制度:罗马时期;日耳曼时期

●2、三种所有权观念和制度下的立法思潮

●(1)个人主义(本位):

●(2)社会(团体)主义(本位):

●(3)个人主义与团体主义相融合的立法主义:孝慈贞化哲顺仁徽成天育圣至德高皇后●3、我国的立法选择

幻灯片58

所有权观念和制度的变迁

●个人主义(本位):以个体的自我利益为中心,强调所有权至上和所有权绝对;

●社会(团体)主义(本位):认为所有权不仅是私权,而且亦关系社会公益,所有权应

该担负社会责任,行使所有权不能损害社会公益,不能专以损害他人为目的;

●个人本位与社会本位相融合的立法主义:既强调个体利益,又强调社会公益,实为两种

利益之折中与调和,重视双赢和多赢的结果。

幻灯片59

唐·曹松《己亥岁二首》

●其一:

●泽国江山入战图,

●生民何计乐樵苏。

●凭君莫话封侯事,

●一将功成万骨枯。

●其二:

●传闻一战百神愁,

●两岸强兵过未休。

●谁道沧江总无事,

●近来长共血争流。

幻灯片60

人类对于所有权现象的认识与思考

●对于所有权之社会现象,人类知之不多,目前只知道:

● 1.是权利之师

● 2.是最早产生的私权之一,据说植根于人性,比较符合人性

● 3.效力很强大,具有绝对性、对世性、排他性等特性

● 4.具有定纷止争的作用,许多人追求它,不尊重所有权的特性和规律,历史上具有惨痛

教训

● 5.许多人痛恨它、诅咒它,发誓要消灭它,但它目前还比较安全,不会消亡,没有性命

之虞

● 6.将来如何发展,暂时难有定论

幻灯片61

所有权的权能

●1、积极权能:占有、使用、收益、处分

●2、消极权能:即防御权能,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返还原物等请求权

在内。

幻灯片62

对所有权的限制

●1、私法上的限制:私权的行使必须控制在法律、公序良俗、诚实信用原则能够容忍的

限度之内。换言之,私权的行使必须接受社会公共利益的制约和限制。

●权利滥用的禁止;公序良俗和诚实信用原则;自卫行为;他物权的限制。

●2、公法上的限制:公用征收和征用;土地管理、城市规划、建筑基准、污染防止等。

幻灯片63

对所有权的限制

●汽车:上牌号上路;超速;单行线;单双号限行;禁止停车;禁止鸣号;交强险;禁止

遮牌;禁止逆向行驶等

●土地:所有权禁止买卖;商品房开发;修坟修庙;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土地流转;地

下空间开发;挖井;农地抵押等

●他物权的限制、债权的限制等,比如通行地役权、汲水地役权、抵押权、租赁权等,对

于所有权均构成限制

幻灯片64

所有物的物权请求权s.137

●1、所有物返还请求权:概念;构成要件;

●2、所有物妨害除去请求权:概念;构成要件;

●3、所有物妨害预防请求权:概念;构成要件;

●4、停止侵害请求权(有争议):应该属于物权请求权。

幻灯片65

取得时效

●时效,是指一定的事实状态持续存在一定时间以后,即发生一定法律后果的法律制度,

民法上按构成要件与法律后果的不同,将时效分为取得时效与消灭时效。

●取得时效:又称时效取得,抽象而言,乃指无权利人以行使某权利之意思继续行使该权

利,经过一定期间之后,遂取得该权利的制度。

●取得时效最早见诸古罗马法,降至近代,这一制度率先为法国民法典所采纳,后来为大

多数大陆法系国家所承袭。可以说取得时效在欧陆国家是一个耳熟能详的法律制度,但在新中国却一直未能进入立法。

幻灯片66

取得时效

●取得时效制度的制度功能

●1、保护交易安全,稳定社会经济秩序;

●2、节约交易成本,减少资源浪费,促进物尽其用;

●3、有利于降低司法成本与诉讼成本,及时解决纠纷。

幻灯片67

取得时效与善意取得

●动产善意取得,又称为动产即时取得,指动产占有人无权处分其占有的动产,如果受让

人取得该动产时出于善意,则受让人依法取得对该动产的所有权或者其他物权,原所有人不可以要求善意第三人返还财产,只能要求无权处分人赔偿损失。

●动产善意取得——不动产善意取得——他物权的善意取得

●善意取得与取得时效同为所有权或其他权利的取得方式。我国有学者认为:“由于善意

取得是一种即时取得,无须经过一定的期间,故对于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与交易安全较之取得时效制度更为优越。这样,动产的善意取得制度和诉讼时效(消灭时效)制度相互配合,使得取得时效制度失去了价值。”这种观点值得商榷,因为取得时效与善意取得两者之间存在本质的区别,主要有:

幻灯片68

取得时效与善意取得的区别

●1、就是否支付对价来看,多数国家的立法强调善意取得须通过交易行为,支付了对价

才能获得动产或者不动产的所有权。而依据取得时效取得财产无须支付对价。

●2、就涉及的主体而言,善意取得法律关系至少包含了原权利人、无权处分人和善意第

三人,涉及三方当事人,其基本效果在于无权处分行为有效,原权利人丧失其权利,善意第三人取得该权利,原权利人对于无权处分享有违约、侵权、不当得利等请求权。而取得时效则仅仅发生在原权利人与占有人之间,原权利人在期间经过之后,丧失任何请求权,一般仅涉及两方当事人。

3、就二者宗旨而言,善意取得在于保障交易畅通,维护社会“动”的安全;而取得时

效则在于将主体不明的物或权利纳入相关主体之下,以维护“静”的安全。

●4、善意取得为即时取得,不需要经过一定的时间;而取得时效则必须经过一定的期间。

●5、从当事人的意思方面来看,善意取得须当事人为善意,也就是不知交易相对人无处

分权;而取得时效并非绝对强调善意的因素,但是善意可以缩短时间方面的要求。

●6、善意取得一般仅仅适用于占有委托物,而取得时效适用于一切之物。

幻灯片69

遗失物之善意取得

●◎2012年7月1日,王某不慎丢失一台崭新的苹果手机,赵某拾得后,委托朋友刘某

在其经营的电器商场出售,2012年9月10日被张某购得。后王某发现张某使用的手机就是自己丢失的那部,于2013年10月6日要求张某返还。根据法律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单选题)

A. 张某应协助王某从赵某处要回所付价款

B. 张某已经取得了手机的所有权,无须返还

C. 张某应返还,同时可以要求王某返还价款

D. 张某返还之后,可以要求刘某承担违约责任,返还价款

幻灯片70

遗失物之善意取得

●《物权法》第107条规定,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

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2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因此,王某要求张某返还手机时,张某应当返还,但是张某可以要求王某支付购买该手机的价款。

幻灯片71

取得时效的构成要件

●1、占有:是指人对物的实际控制和支配,须具备心素和体素两个方面的要素,心素是

指占有意思,体素是指占有外观。

●(1)自主占有;(2)和平占有;(3)公然占有(隐秘);(4)占有之初是否需要为善意

占有?从取得时效的宗旨来看,不宜采纳善意为必备要件;从各国或地区立法现状看,不采用善意为必备要件为现今各国立法趋势;从司法实践看,规定善意为必备要件也存在诸多问题。

●2、经过一定期间:各国规定难以统一,但是一般比诉讼(消灭)时效为长。

幻灯片72

取得时效的中断

●1、概念: s.146

●2、种类:

●(1)自然中断(绝对中断,对任何人有效):占有的丧失;占有意思的变更;占有性

质的改变;(2)法定中断(相对中断,仅仅对当事人有效):当事人的行为引起的中断:包括权利人的起诉;权利人向占有人提出请求;占有人的承认等。

●3、效果: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归于无效。

●取得时效的适用范围s.147

●1、适用取得时效的权利

●2、不适用取得时效的权利

幻灯片73

物权制度

●我国古代传统的法律体系和概念系统已经在清末变法中丧失殆尽,当时引进的法律体系

和概念系统中就包括民法以至于物权制度。上个世纪50年代初期,我国又大规模引进苏联法律,最初其中仍然有民法和物权制度。但是由于苏联完整地建立计划经济体制后,涉及交易的法律规则基本上都不存在了,直接体现为交易规则或者为交易服务的物权即用益物权、担保物权无法发挥作用了,因此苏联民法中的物权制度只剩下了所有权制度,并且强调所有权和继承权到了社会主义的高级阶段也要消灭或者消亡。这种情况一度被我们认为是社会主义民法的典型,我国民法长期以来也不使用物权的概念,只使用所有权的概念。但是在东欧前社会主义国家的法律中,物权法的整体体系一直存在着。而在大陆法系私有制的资本主义国家,物权一直构成国民的基本民事权利之一。

幻灯片74

他物权制度

●他物权制度在我国的恢复

●改革开放以来, 我国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1982年开始实行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

创造出“土地承包经营权”这种新型的用益物权;1988年实行的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创造了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这种新型物权。这些物权都属于用益物权。1995年,为满足交易安全的需要,我国制定了担保法,规定了抵押、质押和留置等担保物权,全面恢复了担保物权制度,从此,我国物权法基本回复了传统民法的物权概念体系和物权制度体系。

幻灯片75

现行法上的国家所

有权与集体所有权

●第四十六条矿藏、水流、海域属于国家所有。

●第四十七条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

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第四十八条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但法律规定

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

●第四十九条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野生动植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第五十条无线电频谱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第五十一条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文物,属于国家所有。

幻灯片76

现行法上的国家所

有权与集体所有权

●第五十二条国防资产属于国家所有。

●铁路、公路、电力设施、电信设施和油气管道等基础设施,依照法律规定为国家所有的,

属于国家所有。

●第五十八条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包括:

●(一)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

《物权法》期末考试试卷与答案

《物权法》期末考试试卷及答案 一、单选题 1.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 ( ) 。 A. 所有权 B.用益物权 C.担保物权D准物权 2.相邻关系是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因不动产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而发生的权利义 务关系,因此,相邻关系的客体是 ( ) 。 A.不动产 B.对不动产所有的权利 C.对不动产所负的义务 D.不动产权利人行使其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过程中所体现的权益 3.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下列各项有关共有关系的表述中,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是() 。 A.按份共有人有权自由处分自己的共有份额,无需取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 B.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处分,必须征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 C.按份共有人将份额出让给共有人以外的第三人时,必须征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 D.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才能确定份额,分割共有财产 4.甲、乙、丙了人分别出资修建了一栋三层小楼。建楼前三人约定建成后甲、乙、丙分别住一楼、二楼、三楼,但对楼房的所有权的归属未明确约定。楼房建成 后,因对楼房的所有权归属发生争议,如果三人不能协商解决,该楼房的所有权( ) 。 A. 三人共同共有 B.三人按份共有 C. 三人区分所有 D.甲拥有所有权,乙、丙拥有使用权 5.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 等农村土地,依照土地承包法等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转让、入股、抵押或者以其他方式流转。 6.孙某有一辆汽车,估价 20 万元, 6 月 1 日向李某借款 l0 万元。订立了汽车抵押合同并于当天办理抵押登记。 6 月 2 日,向赵某借款 10 万元,又以该汽车抵押并办理了登记。后孙某不能还款,变卖汽车得款 l6 万元。关于抵押板,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 。 A. 赵某优先得到实现 B.他们处于同一顺序 C. 李某优先得到实现 D.二者协商处理 7.甲公司向银行贷款,并以所持乙上市公司股份用于质押。根据《物权法》的规定:质押合同的生效时间是 ( ) 。

中国政法大学名师名校讲义【物权法讲义】物权重点(不含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

物权法重点(稳爷) (一)物 1. 概念:是人身之外能够为人力所控制并具有经济价值的有体物。物权的客体。 特征:人体之外;有体物;为人力所支配;独立为一体;特定性。(5个) 2. 物的分类:(掌握概念及其区分的意义) (1)特定物与种类物 特定物:包括两类: ①特定条件下独一无二的物,又称不可替代物。E.g.凡高的《向日葵》 ②本为种类物,但经行为人之意志指定而特定化的物。 E.g. 如消费者在商场一批29寸长虹电视机中挑出一台 种类物:指具有相同的品质,可用相同的物替代的物。 区分意义:(1) 有些法律关系只能以特定物为客体,如所有权法律关系,租赁法律关系等;而有些法律关 系既可以是特定物也可以是种类物,如买卖法律关系等。 (2)物意外灭失时的法律后果不同。特定物在交付前意外灭失的,可以免除义务人的交付义务, 而只能请求赔偿损失。种类物如在交付前意外灭失的,由于其具有可替代性,故不能免其 交付义务,义务人仍应交付同类物。 (2)动产与不动产 民法关于动产与不动产的分类,是先确定不动产,不动产之外的均属于动产。 动产:指不动产之外的一切物。E.g. 汽车、图书、家用电器 不动产:包括土地及其定着物 ①土地:即一块有特定四至的的地球的表面,并及于土地的上下。土地中的土沙、岩石等为土 地的成分而非独立于土地之物。

★土地中的矿物专属于国家所有!而非集体所有土地的构成成分 ②建筑物与构筑物:具有固定性、继续性与独立性; ③林木; ④与不动产尚未分离的出产物,如农作物; ★不动产的处分、抵押的效力及于尚未分离的出产物,反之不然; 区分意义:①物权变动的法定要件不同——动产让与不要求书面形式,依交付而生效;不动产须采书面 形式,且依登记生效; ②设定他特权的类型不同——质权、留置权只能设立于动产,用益物权只能设立与不动产; ③不动产涉诉的,实行地域专属管辖权; (3)主物与从物 是依据物与物之间是否具有从属关系为标准所作的分类,一方脱离另一方不损害其独立用途的,则为主物。“若无相反法律规定或约定,主物的权利变动及于从物”。 主物:先确定从物,从物之外的即为主物; 从物:指从属于主物的物,又称为附属物; 主从物关系的认定:二者在物理上互相独立(如汽车与轮胎);二者在经济用途上存在主从关系;或交易 观念上视为有主从关系; 区分意义:主物的处分及于从物,即在法律没有特别规定或者合同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从物上的权利随主物权利的转移而转移。 (4)原物与孳息 原物:指孳息所从出的物。 孳息:指原物所出的收益。分为: 天然孳息:指植物所结出的果实、动物的出产物(仔、奶、卵)以及其他依物的使用方法所获得

《物权法》期末考试重点整理

物权法期末重点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特征1、直接支配性。(绝对性)“直接”:物权人无须他人意思或行为介入即可实现支配。 2、享受利益性。包括享受物的用益价值或交换价值。 3、排他性。(对世性) 一物一权原则即物权标的物特定原则. 物权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含义:一个物权的标的物应以一物为原则,一物之上只能成立一个所有权,一物之上不能设立两个以上内容相冲突的物权。 一物一权原则的内容1、物权的客体为独立的、特定的物。物的一部分或物的构成部分,不成为物权的客体。2、一个所有权的客体仅为一个独立物一物之上只能设定一个所有权。3、同一物之上可以并存数个不得相互矛盾的物权所有权与其他物权可以同时并存;同一物之上可以设定数个担保物权;用益物权可与担保物权同时并存 物权的客体——物 物权法:物权法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调整人对物的支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物权法的调整对象:物权关系。是人对于物的支配关系。是人基于对于物的支配而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人对于物的归属和利用关系。 特点:私法、财产法、强行法、固有法。作用:确定物的归属,定分止争;促进对物有效利用。保障交易的安全。 物权的效力:①优先效力:同一个物上有多数物权存在或该物亦为债权给付标的物时,先成立物权有优先后成立物权的效力,物权有优先债权的效力,基于物权的直接支配性而发生 物权之间的效力:①一般原则:先成立的物权的效力要优先于后成立的物权。例外情况:限制物权的效力优先于所有权。物权对于债权的优先效力 ②物权与债权并存时,物权优先于债权。例外情况:买卖不破租赁物上请求权:物权人在其权利的实现上遇到某种妨害时有权请求造成妨害事由发生的人排除此等妨害,称物上请求权,亦称物权请求权。是基于物权产生的请求权。物权法为保护物权而特别设定。 种类1、理论上:返还请求权:对于无权占有或侵夺其物权客体者,可请求返还。 妨害除去请求权:对于占有侵夺或占有扣留之外的其他妨害物权情形,物权人得请求妨害人排除。 妨害的形态:对物的实体的侵害;可量物的侵入;不可量物的侵害;无权使用他人之物;妨碍所有权的行使;土地登记的错误、遗漏或不实。等等 妨害防止请求权:对于物权有妨害之虞者,得请求消除该危险 与债权请求权的不同:1、不同的功能和目的。 物:排除物权受侵害的事实或可能,恢复或者保障物权的圆满状态。债:弥补受害人已经遭受的损害。 2、过错要件上的不同物:采取的是严格责任,不以过错为要件。债:原则上要求加害人具有过错。 3、后果举证上的不同。物:并不要求证明实际损害的存在。债:必须证明已经遭受了损害。 4、时效适用上的不同。 物权的类型: 物权法定原则的含义:是物权法的一项基本原则。物权法定原则又称物权法定主义,是指物权只能依法律规定设立,不允许依当事人的意思自由创设。 物权法定原则的内容:1、物权以民法或其他法律所规定者为限。2、物权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创设。不得创设民法或其他法律所不承认的新的物权类型,即“类型强制”。不得创设与物权法定内容相悖的内容,即“类型固定” 物权的学理分类:自物权与他物权、所有权与定限物权、不动产物权、动产物权与权利物权、意定物权与法定物权、登记物权与不登记物权 我国物权法的分类 所有权:国家、集体和私人所有权、业主的

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担保物权总论

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担保物权总论 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担保物权总论。2014年司法考试复习已经开始,法律教育网为考生整理了担保物权总论的讲义,希望能够对考生的复习有所帮助。 精彩链接: 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地役权 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拾得遗失物 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善意取得 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共有 一、担保物权的特征 担保物权,指以担保债务的清偿为目的,以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物或权利作为担保物,在债务人不清偿到期债务或者出现约定的情形,债权人就担保物的交换价值所享有的优先(优先于担保人之普通债权人)受偿的他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担保物权具有三个特征:①从属性;②物上代位性;③不可分性。 1.从属性。①成立上的从属性(担保物权以主债权债务的存在或者将来存在为前提,主债权不存在,担保物权无从成立)。②内容上的从属性。担保物权担保的范围以主债务的范围为限。③移转上的从属性。债权转让时,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债权人与物保人另有约定,担保物权随同债权转让。须注意:此时,不动产抵押权随债权转让,不以办理抵押权变更登记为要件;动产质权随债权转让,不以交付质物为要件(见【例1】)。④效力上的从属性。主债权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有过错的,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而非担保责任(《物权法》第172条)。⑤消灭上的从属性。主债权债务全部消灭的,担保物权消灭(《物权法》第177条)。须注意:若主债权部分消灭,因担保物权具有不可分性,担保物权并不消灭。 【例1】甲欠乙100万元,丙以自己的房屋为乙设立抵押权,并办理了抵押登记,丁以自己的汽车为乙设立了质权。后乙将自己的债权转让给戊。①根据担保物权的从属性,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乙将债权转让给戊时,戊同时取得对丙房屋的抵押权和对丁汽车的质权。②即使房屋抵押仍登记在乙名下,戊也已经取得房屋抵押权;即使乙尚未将汽车交付戊,戊也已经取得汽车质权。③当然,若欲取得对抗第三人的效力,戊应办理抵押权变更登记和取得质物的占有。

《物权法》期末考试试卷及答案0001

、单选题 1. 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 )。 A. 所有权 B.用益物权 C.担保物权D准物权 2. 相邻关系是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因不动产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相邻关系的客体是( )。 A. 不动产 B. 对不动产所有的权利 C. 对不动产所负的义务 D. 不动产权利人行使其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过程中所体现的权益 3.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下列各项有关共有关系的表述中,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 A. 按份共有人有权自由处分自己的共有份额,无需取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 B. 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处分,必须征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C按份共有人将 份额出让给共有人以外的第三人时,必须征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 D.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才能确定份额,分割共有财产 4. 甲、乙、丙了人分别出资修建了一栋三层小楼。建楼前三人约定建成后甲、乙、丙分别住一楼、二楼、三楼,但对楼房的所有权的归属未明确约定。 楼房建成后,因对楼房的所有权归属发生争议,如果三人不能协商解决,该楼房的所有权( )。 A. 三人共同共有 B.三人按份共有 C. 三人区分所有 D.甲拥有所有权,乙、丙拥有使用权 5. 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等农村土地,依照土地承包法等法

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转让、入股、抵押或者以其他方式流转。 A. 耕地B林地C荒地D.草地 6?孙某有一辆汽车,估价20万元,6月1日向李某借款10万元。订立了汽车抵押合同并于当天办理抵押登记。6月2日,向赵某借款10万元,又以该汽车抵押并办理了登记。 后孙某不能还款,变卖汽车得款l6 万元。关于抵押板,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赵某优先得到实现B他们处于同一顺序 C.xx优先得到实现D二者协商处理 7. 甲公司向银行贷款,并以所持乙上市公司股份用于质押。根据《物权法》的规定:质押合同的生效时间是( )。 A. 借款合同签订之日 B.质押合同签订之日 C. 向证券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出质登记之日 D. 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之日 8. 甲遗失一部相机,乙拾得的后放在办公桌的抽屉内,并张贴了招领启事。 丙盗走该相机,卖给了不知情的丁,丁出质于戊,对此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A.乙对相机的占有属于无权占有 B. 丙对相机的占有属于他主占有 C. xx对相机的占有属于自主占有 D. 戊对相机的占有属于直接占有 9. 我国担保法规定的担保法规定的,担保物权包括:() A. 典权和抵押权 B.留置权、抵押权和质权 C.地上权和地役权 D.地役权、典权和质权

物权法讲义(汇总)

仅供北京大学法学院2012-2013年度秋季物权法课程使用 物权法讲义 葛云松 北京大学法学院 目录 第一章物权概论 (2) 第一节导论 (2) 第二节物权的种类 (4) 第三节物权的效力 (6) 第二章物权的变动 (9) 第一节导论 (9) 第二节物权行为理论 (11) 第三节不动产物权的变动 (17) 第四节动产物权的变动 (19) 第三章物权的保护 (20) 第一节概述 (20) 第二节物上请求权 (24) 第四章所有权 (28) 第一节所有权概述 (28) 第二节不动产所有权 (29) 第三节动产所有权 (31) 第四节所有权的善意取得 (38) 第五节共有 (40) 第五章用益物权 (43) 第一节用益物权概述 (43) 第二节土地承包经营权 (44) 第三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45) 第四节宅基地使用权 (46) 第四节地役权 (46) 第六章担保物权以及债的其他担保方式 (48) 第一节债的担保概述 (48) 第二节保证 (51) 第三节定金 (59) 第四节抵押权 (64) 第五节质权 (73)

第六节留置权 (79) 第七节非典型担保 (82) 第八节担保的并存 (90) 第七章信托概论 (93) 第八章占有...................................................................................................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一节占有概述...................................................................................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二节占有的取得、变更、消灭.......................................................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三节占有的保护...............................................................................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四节占有人与回复请求权人之间的关系.......................................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五节准占有.......................................................................................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一章物权概论 第一节导论 一、物权的概念 ??物权法?第2条第3款:“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 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二、物权法概述 (一)物权法:规范物权关系的法律。 ?形式意义的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9年施行) ?实质意义的物权法:各法律中所包含的规范物权关系的法律规范。还包括《城市房地产 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中的物权规范。 (二)物权法的性质 1.物权法是私法(是民法的组成部分)。但是与许多公法规范有密切联系(应一并学习、了解) (1)物权法规范的是私人之间的关于物权归属、行使上的法律关系 (2)与物权有关的公法规范 ?物权登记:登记机关是行政机关;登记行为是行政行为;与登记机关的争议适用行政法 和行政诉讼法 ?物权的效力:受到公法的广泛限制。例如建筑许可、施工许可,“违章建筑”的管制等 ?征收征用:行政法上的制度 2.物权法上的强制性规定与任意性规定 (1)强制性规定: ?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物权法定原则。

2020年电大期末考试物权法机考题库

物权法题库 物权法题库 判断题1、根据我国物权法规定,林地的最高承包期限高于草地和耕地(×) 2、我国物权法采取物权法定主义。(√) 3、我国物权变动以不动产登记,动产交付为原则。(√) 4、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乃至地下分别设立。(√) 5、小张工作回家后看到一排种植在土地上的树木,这些树木也是物权的客体。(×) 6、主物与从物的关系以“从随主”为原则。(√) 7、埋藏物属于天然孳息。(×) 8、同一标的物上可以设立两个以上的物权。(×) 9、土地上若已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再设定地役权。(×) 10、一个标的物上仅能存在一个抵押权。(×) 11 先成立的动产抵押权如果未经登记,其效力将落后于后其成立但已经登记的抵押权。(√)12海商法上的海事优先权优先于船舶抵押权。(√) 13买卖不破租赁突破了物权优先于债权的原则。(√) 14 甲将物借用于乙,被乙的债权人丙认为是乙的财产而扣押,此时甲可以对丙主张所有权。(√) 15抵押权人并无物权请求权。(×) 16留置权以留置权人对于留置物之占有为其成立与存续要件。(√) 17 物权请求权可以类推适用债权的规定。(√) 18 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是定限物权的再分类。(√) 19 基于事实行为取得物权称为继受取得,基于他人既存的权利而取得物权称为原始取得。(×) 20 物权的排他性与物权公示原则无关。(×)

21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22 登记机构进行异议登记的,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 23 即使根据公示生效主义,在履行公示方法之前,物权也可以发生变动。(×) 24 占有不是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 25 简易交付是一种现实交付。(×) 26 返还请求权也可以作为交付对象。(√) 27 债权让与是物权行为。(×) 28 物权行为可以如下区分:单方物权行为和双方物权行为,不动产物权行为和动产物权行为。(√) 29 土地在物理形式上并非独立物而不可成立物权。(×) 30 所有权制度为私法秩序的根本,所有权人于法律限制的范围内对所有物享有完全的支配权。(√) 31 所有权观念和制度的变迁经历了个人的所有权-社会所有权-个人与社会向调和的所有权。(√) 32 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所以对国家所有权的保护要大于对集体所有权和私人所有权的保护(×) 33《物权法》规定的所有权的权能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能。(√) 34 所有权的物权请求权,包括:所有物的返还请求权、所有物的排除妨害请求权、所有权的妨害预防请求权。(√) 35 动产所有权的转让取得应以交付为准,交付包括现实交付和观念交付,观念交付包括简易交付、占有改定和指示交付。(√) 36 添附是动产所有权产生的一种重要方式。所谓添附,是指不同所有人的物结合在一起而形成不可分离的物或者具有新物性质的物。主要有附合、混合和加工三种形式。(√) 37 占有人经过取得时效取得占有物的所有权必须是善意的。(×) 38 占有时效的中断的原因包括占有人自行中止占有、占有人变为不以所有的意思而占有、占有被侵夺而不能回复,但不包括占有性质的变更。(×)

物权法期末考试试卷及答案

读书破万卷下笔如有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物权法》期末考试试卷及答案 一、单选题 1. 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 A. 所有权 B.用益物权 C. 担保物权D 准物权 2. 相邻关系是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因不动产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相邻关系的客体是()0 A. 不动产 B. 对不动产所有的权利 C. 对不动产所负的义务 D. 不动产权利人行使其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过程中所体现的权益 3.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下列各项有关共有关系的表述中,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是()0 A. 按份共有人有权自由处分自己的共有份额,无需取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 B. 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处分,必须征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 C. 按份共有人将份额出让给共有人以外的第三人时,必须征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 D. 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才能确定份额,分割共有财产 4. 甲、乙、丙了人分别出资修建了一栋三层小楼。建楼前三人约定建成后甲、乙、丙分别住一楼、二楼、三楼,但对楼房的所有权的归属未明确约定。楼房建成后,因对楼房的所有权归属发生争议,如果三人不能协商解决,该楼房的所有权 ()0 A. 三人共同共有 B. 三人按份共有 C.三人区分所有 D. 甲拥有所有权,乙、丙拥有使用权 5. 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等农村土地,依照土地承包法等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转让、入股、抵押或者以其他方式流转。 A. 耕地 B.林地 C. 荒地 D. 草地 6. 孙某有一辆汽车,估价20万元,6月1日向李某借款10万元。订立了汽车抵押合同并于当天办理抵押登记。6月2日,向赵某借款10万元,又以该汽车抵押并办理了登记。后孙某不能还款,变卖汽车得款16万元。关于抵押板,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赵某优先得到实现 B.他们处于同一顺序 C.李某优先得到实现 D.二者协商处理 7. 甲公司向银行贷款,并以所持乙上市公司股份用于质押。根据《物权法》的规。()定:质押合同的生效时间是 读书破万卷下笔如有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A. 借款合同签订之日 B. 质押合同签订之日 C. 向证券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出质登记之日 D. 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之日 8. 甲遗失一部相机,乙拾得的后放在办公桌的抽屉内,并张贴了招领启事。丙盗 走该相机,卖给了不知情的丁,丁出质于戊,对此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0 A. 乙对相机的占有属于无权占有 B. 丙对相机的占有属于他主占有

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物权变动分类

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物权变动分类 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物权变动分类。2014年司法考试复习已经开始,法律教育网为考生整理了物权变动分类的讲义,希望能够对考生的复习有所帮助。 精彩链接: 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物权请求权 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物与物的分类 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占有的推定 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占有的概念 1.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1)善意取得(《物权法》第106条) (2)生效法律文书(《物权法》第28条) (3)继承(遗嘱继承、受遗赠)(《物权法》第29条) (4)合法建造房屋、拆除房屋(《物权法》第30条) (5)征收、没收、强制执行(《物权法》第28条) (6)无主物的先占 (7)添附(加工、附合、混合) (8)取得孳息(《物权法》第116条) 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有两个重要特点:①法律行为(单方、双方、多方法律行为)必须有效。我国物权法不承认物权变动的无因性,基础关系(法律行为)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即使动产已经交付或者不动产已经办理了登记手续,仍不能发生物权变动。②原则上必须公示。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基于法律行为的不动产物权变动必须完成登记,基于法律行为的动产物权变动必须完成交付。法律敎育网 2.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1)单方行为(抛弃物权、捐助) (2)双方行为(买卖、赠与、抵押、质押、承包合同等)

(3)多方行为(合伙、设立公司) 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也有两个重要特点:①不以法律行为的生效为要件(如善意取得)(见【例1】),或者与法律行为无关(如先占、附合、合法建造房屋)。②物权变动不需要公示。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一般不要求登记或交付的公示方法,即可发生物权变动。同时,根据《物权法》第31条的规定,通过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方式取得不动产物权的,未经宣示登记,不得处分(登记是处分要件,不是变动要件)。 【例1】甲将相机交给乙保管,乙擅自将该相机以市场价格出卖给不丙,并交付。甲得知后,要求乙返还相机。①乙、丙间的买卖合同属于无权处分的合同,根据《买卖合同解释》第3条,乙、丙间的买卖合同有效,但乙、丙间所有权的变动则属效力未定。②设丙为恶意,若甲追认或者乙取得处分权,乙的无权处分得以补正,恶意的丙可取得相机的所有权。反之,若甲拒绝追认或乙亦未取得处分权,则恶意的丙不能取得相机的所有权。③设丙为善意,且符合《物权法》第106条规定的动产所有权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则即使甲拒绝追认,乙亦未取得处分权,善意的丙仍能直接依照法律的规定善意取得相机的所有权。④由此可见,在中国大陆,善意取得的效力并非来源于有效的合同,而是来源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因此,善意取得仍被定性为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属于原始取得(而非继受取得)。 法律教育网编辑整理,转载请注明出处。

物权法期末复习题材料

《物权法》期末复习题材料 1.甲将收藏的一件明代瓷器出售给乙,乙当场付清价金,约定甲10天后交货。丙听说后,表示愿以双倍价格购买。甲当即决定买给丙,约定第5天交货,并收取定金若干。乙听说此事,诱甲七岁之子将瓷器从家中取出给她。在瓷器为乙占有期间,该瓷器所有权归谁?(A) A甲B乙 C丙D甲乙共有 2.甲有4匹马要卖掉,便对乙说:“你先牵回去试用一个月,满意的话你就买下,价款5 000元。”乙牵回了4匹马,未付款。设马在试用期生下了一匹小马,该小马应归谁所有?() A甲B乙 C甲和乙D甲或乙 3.下列物权的保护方法不能以自力救济的方式行使的是()。 A排除妨碍请求权B确认物权的请求权 C返还原物请求权D消除危险请求权

4.甲有天然奇石一块,不慎丢失。乙误以为无主物捡回家,配以基座,陈列于客厅。乙的朋友丙十分喜欢,乙遂以之相赠。后甲发现,向丙追索。下列选项哪一个是正确的?()A奇石属遗失物,乙应返还给甲 B奇石属无主物,乙取得所有权 C乙因加工行为取得奇石的所有权 D丙可以取得奇石的所有权 5.王、潘两家同住李村。王家有子王达,潘家有女潘美,两人正在恋爱。两家为子女结婚住房问题议定由潘家出钱,王家出工,在王家已经有的三间平房上加盖上房三间作为新人成亲之用,双方对上房三间的归属未作约定。上房三间盖成后,王达和潘美因性情不合解除恋爱关系。为此,王、潘两家反目成仇,并对房屋所有权属发生争议。根据民法原理,上房三间的所有权应归谁?() A王家因附合而取得所有权,但应返还潘家所出之钱 B王家因加工而取得所有权,但应返还潘家所出之钱 C潘家因出钱而取得所有权,但应给王家适当补偿 D王家和潘家因合作建房而成为房屋的共有人 6. 1995年韩玉擎因盖房挖地基,发现一个瓦罐,内有500

2019民法强化讲义-第18节-物权法 共有-曹兴明

第四章 共有 1.按份共有 【例1】甲、乙、丙、丁共有1 套房屋,各占1/4,对共有房屋的管理没有进行约定。甲、乙、丙未经丁同意,以全体共有人的名义将该房屋出租给戊。关于甲、乙、丙上述行为对丁的效力的依据,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2-3-6,单选)1 A .有效,出租属于对共有物的管理,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权利 B .有效,对共有物的处分应当经占共有份额2/3以上的共有人的同意,出租行为较处分为轻,当然可以为之 C .无效,对共有物的出租属于处分,应当经全体共有人的同意 D .有效,出租是以利用的方法增加物的收益,可以视为改良行为,经占共有份额2/3以上的共有人的同意即可 2.共同共有

【例2】甲、乙、丙、丁按份共有某商铺,各自份额均为25%。因经营理念发生分歧,甲与丙商定将其份额以100万元转让给丙,通知了乙、丁;乙与第三人戊约定将其份额以120万元转让给戊,未通知甲、丙、丁。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7-3-54,多选)2 A.乙、丁对甲的份额享有优先购买权

B.甲、丙、丁对乙的份额享有优先购买权 C.如甲、丙均对乙的份额主张优先购买权,双方可协商确定各自购买的份额 D.丙、丁可仅请求认定乙与戊之间的份额转让合同无效 【例3】关于共有,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2011-3-56,多选)3 A.对于共有财产,部分共有人主张按份共有,部分共有人主张共同共有,如不能证明财产是按份共有的,应当认定为共同共有 B.按份共有人对共有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 C.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权利平等,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D.对共有物的分割,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例4】红光、金辉、绿叶和彩虹公司分别出资50万、20万、20万、10万元建造一栋楼房,约定建成后按投资比例使用,但对楼房管理和所有权归属未作约定。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2010-3-7,单选)4 A.该楼发生的管理费用应按投资比例承担 B.该楼所有权为按份共有 C.红光公司投资占50%,有权决定该楼的重大修缮事宜 D.彩虹公司对其享有的份额有权转让 3.其他规定 3【答案】BCD

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占有的概念

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占有的概念 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占有的概念。2014年司法考试复习已经开始,法律教育网为考生整理了司法考试物权法中占有的概念的讲义,希望能够对考生的复习有所帮助。 精彩链接: 司考物权法:共同共有的外部关系 司考物权法:继受取得 司考物权法:集体所有权 司考物权法:国家所有权 1.占有的概念 占有,即人对于物管领控制的事实。 注意四个方面: ①占有虽为权利的外衣,但占有为事实,而非权利。 ②占有是一种财产利益。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均受保护,仅保护程度不同。 ③占有的客体为物。物的部分亦可成立占有。对权利的占有属于准占有。

④民法承认观念占有(间接占有、继承占有、通过占有辅助人的占有),虽无事实上对物的管领控制,但认可占有的成立。 2.占有的要素 占有的要素有二(缺一不可,否则不成立占有。占有继承属于例外。见【例4】):①体素。即对物的管领与控制。②心素。即占有的意思。 3.心素的认定 占有的意思不是法律行为上的意思,而是一种自然意思,故取得某物的占有或维持其占有皆不以具有行为能力为必要,只要对物有为支配的自然能力,即为已足。故:3个月大的婴儿对佩带的项链不构成占有(无心素);而3岁的儿童对自己拾得的玩具构成占有(有心素)。歌星在草坪上熟睡,“粉丝”将“勿忘我”鲜花放入其口袋的,歌星对鲜花不够成占有(无心素);必待歌星醒后发现鲜花,并决定继续拥有始成立占有(有心素)。 【例1】甲悬挂信箱于门口,邮差投递甲的信件或邮件于信箱中,甲不知此事。 ①占有意思不必针对个别特定之物,仅须具有一般占有意思即为已足。甲悬挂信箱,意在占有投入的自己之函件,是否知悉某特定函件已经投入,对占有意思,没有影响。②故甲已经取得函件的占有。 【例2】甲悬挂信箱于门口,邮差误投邻居乙的包裹于甲信箱中,甲不知其事。乙在甲的信箱发现其包裹并取走。①甲对投入的乙之包裹不具一般占有意思,更不具特定占有意思,故甲对乙之包裹未成立占有。②乙擅自取回包裹,不构成对甲之占有的侵夺。

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基于法律行为物权变动的区分原则

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基于法律行为物权变动的区分原则 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基于法律行为物权变动的区分原则。基于法律行为物权变动的区分原则是司法考试物权法的重要考点,考生应当重点复习。法律教育网的小编整理了基于法律行为物权变动的区分原则的名师讲义,供考生复习参考。 精彩链接: 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物权变动分类 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物权法定原则 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物与物的分类 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占有的推定 《物权法》 第十五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1.区分原则的含义 区分原则要求,在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中,应在观念与制度上区分物权变动效果的发生与债权效果的发生。①法律行为是否生效,债权效果是否发生,应依照法律行为制度确定。②物权变动效果是否发生,应依照物权变动的规则确定。③因欠缺公示手段导致不能发生物权变动效果的,法律行为的效力不因此而受影响。 2.区分原则的具体内容 《物权法》第15条确立了基于法律行为的不动产物权变动中的区分原则,不仅如此,所有基于法律行为的动产物权变动也遵循区分原则。举其要者:①房屋买卖(赠与)中,若未办理过户登记,物权变动不能发生,买受人(受赠人)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但登记不是房屋买卖(赠与)合同的生效要件,房屋买卖(赠与)合同是否生效依照《合同法》确定(《物权法》第15条)。②不动产抵押中,若未办理抵押登记,则抵押权未设立,但不因此影响抵押合同的生效,抵押合同是否生效依照《合同法》确定(《物权法》第187条)。③动产买卖(赠与)中,若未交付动产,不能发生动产所有权变动,买受人(受赠人)尚未取得动产所有权,但交付不是动产买卖(赠与)合同的生效要件,买卖(赠与)合同是否生效依照《合同法》

《物权法》期末考试试卷及答案

物权法》期末考试试卷及答案 一、单选题 1. 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 ( ) 。 A. 所有权 B. 用益物权 C. 担保物权 D 准物权 2. 相邻关系是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因不动产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相邻关系的客体是 ( ) 。 A. 不动产 B. 对不动产所有的权利 C. 对不动产所负的义务 D. 不动产权利人行使其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过程中所体现的权益 3.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下列各项有关共有关系的表述中,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是 ( ) 。 A. 按份共有人有权自由处分自己的共有份额,无需取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 B. 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处分,必须征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 C. 按份共有人将份额出让给共有人以外的第三人时,必须征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 D. 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才能确定份额,分割共有财产 4. 甲、乙、丙了人分别出资修建了一栋三层小楼。建楼前三人约定建成后甲、乙、丙分别住一楼、二楼、三楼,但对楼房的所有权的归属未明确约定。楼房建成后,因对楼房的所有权归属发生争议,如果三人不能协商解决,该楼房的所有权 ( ) 。 A. 三人共同共有 B. 三人按份共有 C. 三人区分所有 D. 甲拥有所有权,乙、丙拥有使用权 5. 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 ) 等农村土地,依照土地承包法等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转让、入股、抵押或者以其他方式流转。 A. 耕地 B. 林地 C. 荒地 D. 草地 6. 孙某有一辆汽车,估价 20万元, 6月 1日向李某借款 l0 万元。订立了汽车抵押合同并于当天办理抵押登记。 6月 2 日,向赵某借款 10 万元,又以该汽车抵押并办理了登记。后孙某不能还款,变卖汽车得款 l6 万元。关于抵押板,下列说法正确的 是 ( ) 。 A. 赵某优先得到实现 B. 他们处于同一顺序 C.李某优先得到实现 D.二者协商处理 7. 甲公司向银行贷款,并以所持乙上市公司股份用于质押。根据《物权法》的规定: 质押合同的生效时间是 ( ) 。

[吉林大学]《物权法》期末试题

吉林大学2019-2020学年第二学期期末考试《物权法》试题 学生姓名专业 层次年级学号 学习中心成绩

一问答题 (共10题,总分值60分 ) 1. 简述所有权的特别取得方法(6 分) 2. 简述用益物权的概念及特性。(6 分) 3. 什么是交付?交付须满足哪些要件始生效力?(6 分) 4. 简述物权的排他效力及表现。(6 分) 5. 简述登记对抗与登记要件的区别。(6 分) 6. 简述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与特征。(6 分) 7. 简述善意取得的概念及构成要件。(6 分) 8. 简述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6 分) 9. 简述预告登记。(6 分) 10. 简述物权请求权与损害赔偿请求的区别。(6 分) 二案例题 (共4题,总分值40分 ) 11. 1994年4月16日,宋某正在家中耕田,被林山县公安局传唤。公安局认为,宋某的耕牛是赃物,应予扣押。宋某申辩,耕牛是买来的。公安局调查后证实,此牛原为陈德所有,1993年12月25日,被王二偷走。王二当天就把牛卖给了刘丕。因为刘丕知道牛是赃物,因此只花了500元。此牛在刘丕家饲养了不到一个月,便再次丢失。刘根拾得此牛,饲养了12天,后又将此牛卖给了宋某。(律考,有改动) 依据《物权法》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若陈德要求返还耕牛,宋某是否应当返还?为什么? (2)刘丕饲养耕牛的费用能够要求补偿吗?为什么? (3)请根据占有的几种分类,分析王二对耕牛的占有属于哪一类? (10 分) 12. 李某在帮助张某挖地窖时,挖出三百块银元。为银元的归属,二人发生争执,李说,银元是他挖出的,应归他所有;张说,银元是在他家的院子里挖出的,应归他所有。经查,该银元为何人所埋藏不清楚。问:银元究竟应归谁所有?(10 分) 13. 王某与林某为邻居。1962年王某全家迁往外地,因不知以后是否回来,遂将其四间房屋借给林某使用,并托林某妥为管理。林某自王某离去后,即使用该房屋。1980年林某因儿子结婚需要住房,即将王某的房子整修了一下,并在王某房屋占用的院内新盖厢房三间,共花费1 500元左右。1993年王某因年龄已大,即回老家居住,让林某腾还房屋。于是,林某将王某的原四间房屋还给林某,自己扔住在三间厢房。王某让林某归还厢房,林某称厢房是自己建的,应归其所有,如王某愿意要可以卖给王某。而王某则认为,厢

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2014年司法考试复习已经开始,法律教育网为考生整理了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的讲义,希望能够对考生的复习有所帮助。 精彩链接: 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物权变动分类 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物权请求权 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物与物的分类 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占有的推定 《物权法》 第二十八条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需注意:《物权法》第28条规定的生效法律文书仅限于形成判决,不包括给付判决。也就是说,当事人行使形成权所产生的判决生效时,直接发生物权变动的效果(无须登记或交付);但是,当事人行使请求权所产生的判决生效时,不能直接发生物权变动的效果(仍须登记或交付)。原因在于:形成权的作用在于依照形成权人单方的意思表示直接引起权利变动;而请求权的实现具有间接性,须依赖相对人依照请求完成一定的行为,请求权才能实现。 在司法考试中,属于《物权法》第28条的形成判决主要包括:①行使离婚请求权所形成的分割财产的生效判决;②行使共有物分割请求权所形成的生效判决;③行使可撤销合同中的撤销权所产生的生效判决。④行使债权人撤销权所形成的生效判决(虽然从权利的分类上看,债权人撤销权不属于形成权。但债权人撤销权属于综合性的权利,即包括形成权能,又包括请求权能)。 【例1】甲遭乙胁迫将一辆汽车出售给乙,汽车交付半年后,甲起诉撤销该买卖合同,二审法院于2012年7月1日判决撤销甲、乙间的买卖合同。①甲的撤销权属于形成权,该生效判决为形成判决,法院判决生效时,乙对汽车的所有权消灭,甲取得汽车的所有权。②这是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交付不是物权变动的要件。

物权法期末考试复习

《物权法学》必背复习题 第一早 1. 物权的特性: (1)对世性(主体):除物权人之外任何人,主体广泛性 (2)支配性(内容):同1.( 2) (3)特定性(客体):物V /行为&非物质X,具体制定、存在、独立,有体动产 /不动产 (4)绝对性(实现方式):负有不为侵害或妨害的消极不作为容忍义务 (5)排他性(效力):成立排他效力、实现上排他、对债权的优先效力、物上请 求权效力 (6)法定性、公示性:区别债权 2. 物权与债权的联系与区别: (1)联系:基础、目的交易 物权. 债权,人+财产=物权>新物权,物权+债权=财产权 "方式(债权) 3. 物权的排他效力: ⑴涵义:物权的排他效力,是指物权相互之间的对抗效力,即一项物权排斥内容和性质与其相抵触的另一物权并存于同一标的物之上,或者得压制同一标的物上的其他物权而先行实现的效力。包含绝对的—相斥物权之间于成立上的排他效力,也相对的

—包含相容物权之间于实现上的排他效力。 (2)强弱之分:物权排他效力分为成立上的排他效力和实现上的排他效力,不存在哪种物权的排他效力绝对强或者弱的问题。一物之上客观不得有两个直接占有与现实支配,故同以直接占有标的物为要件和权利内容的物权之间,不得并立,这是内容与性质相斥之物权在成立上的排他效力;而不以直接占有标的物为要件的两个物权之间得发生并立之情形,内容与性质相容物权之间仅存在行使和实现上的排他效力,即被法律赋予较强效力之物权得以压制、排斥效力较弱之物权而先行实现。 相容物权哪一个居于先位,取决于当事人的意志和法律规定而不仅仅是成立时间。(3)各类物权排他效力表现: ①所有权之间的排他效力。所有权是全面支配权,有成立上的绝对排他效力,一 物之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一物一权)。 ②用益物权之间得排他效力。用益物权是占有、使用、收益的实体支配权,具有成立上的排他性(例外:典权,非继续性地役权)。 ③担保物权之间的排他效力。担保物权是以获得标的物之交换价值为目的的价值权,除动产质权和以权利凭证交付为成立要件的权利质权之间具有成立上的排他效力,其他均为实现上的排他效力。 ④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之间的排他效力。用益物权vs不动产抵押权,行使与实现上的排他效力,依设定的先后而定。 ⑤所有权与定限物权之间的排他效力。同一标的物上的定限物权虽恒成立于所有权之后,但其效力却当然优先于所有权。 第二章 4. 我国物权法上所规定的物权的种类:包含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三大类,同时也专设编章规定了占有。其所系规定和提及的物权的具体种类包含:所有权(含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相邻关系、共有);土地承包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以及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养殖权、捕捞权;抵押权(含一般抵押权、最高额抵押权)、质权(含动产质权、权利质权)、留置权。 5. 物权的学理分类: 自物权与他物权(标的物所有);完全物权与定限物权(权利人对标的物的支配

物权法期末资料

一.共有人的权利义务 共有(所有权分类的一种) 一、概念 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对同一财产共同享有所有权的法律制度。 二、按份共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按照各自享有的份额,分别对动产或不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的共有形态。 1、特征:1)数个共有人之间的联系是偶然的;(基于合意或法律规定,例如混合) 2)存在“应有部分”(既定的份额,抽象的); 份额的确定方法:有约定的从约定;无约定的按出资额;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3)各个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对共有物享有不同的权利; 4)按份共有人可以请求分割、转让或抛弃自己的权利。 2、内部效力 1)应有份额的处分: A、共有人可以要求将自己的份额从共有财产中分出(分出权),有约定的从约定; B、共有人可以转让自己的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有共同或单独优先购买的权利; C、共有人可以以自己的份额设定负担; D、共有人可以抛弃自己的份额 2)共有物的使用和收益:各共有人,按照其应有部分,对共有物的全部有使用收益之权。但需要协商确定,或者1/2以上的同意。 3)共有物的处分:处分或重大修缮,需获得占份额2/3以上的共有人同意,否则不得为之。4)共有物的管理:有约定的从约定,无约定,共同管理。 5)共有物的费用分担:有约定的从约定,无约定;无约定或约定不明,按份额分担。

3、外部效力 1)基于应有份额得向第三人提出各种请求权 2)对第三人享有连带债权、连带债务 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时,任一共有人都可以向第三人主张债权;共有人承担连带债务时,第三人可以向任一共有人主张债权,偿还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可以追偿。 3、按份共有的消灭:分割共有物、协议终止、归一人所有、灭失。 三、共同共有:依据一定原因成立共同关系的数人,基于共同关系而共有一物的制度 1、特征:1)基于某一共同关系而产生(婚姻关系、家庭关系、共同继承关系、合伙) 2)不分份额 3)不得随意要求分割共有财产 4)对第三人享有连带债权、连带债务 2、共同共有与按份共有的区别 1)成立原因不同 2)权利的享有不同 3)分出应有部分的条件不同 4)分割限制不同 5)共有物管理规则不同 6)存续期间不同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