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度广西壮族自治区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及标准设计图集制(修)订项目计划表

2015年度广西壮族自治区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及标准设计图集制(修)订项目计划表

附件

2015年度广西壮族自治区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及标准设计图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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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道路交通设计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 Code for transport planning on urban road GB 50220-95 主编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1995年9月1日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的通知 建标[1994]808号 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6)250号文的要求,由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订的《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先批准《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GB50220-95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1995年9月1日起施行。 本标准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具体解释等工作由上海同济大学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1995年1月14日

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道路管理,保障城市道路完好,充分发挥城市道路功能,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城市道路,是指城市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具备一定技术条件的道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城市道路规划、建设、养护、维修和路政管理。 第四条城市道路管理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协调发展和建设、养护、管理并重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城市道路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道路管理的科学技术水平。 第六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城市道路管理工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道路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道路管理工作。 1 总则 1.0.1 为了科学、合理地进行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优化城市用地布局,提高城市的运转效能,提供安全、高效、经济、舒适和低公害的交通条件,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各类城市的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 1.0.3 城市道路交通规划应以市区内的交通规划为主,处理好市际交通与市内交通的衔接、市域范围内的城镇与中心城市的交通联系。 1.0.4 城市道路交通规划必须以城市总体规划为基础,满足土地使用对交通运输的需求,发挥城市道路交通对土地开发强度的促进和制约作用。 1.0.5 城市道路交通规划应包括城市道路交通发展战略规划和城市道路交通综合网络规划两个组成部分。 1.0.6 城市道路交通发展战略应包括下列内容: 1.0.6.1 确定交通发展目标和水平; 1.0.6.2 确定城市交通方式和交通结构; 1.0.6.3 确定城市道路交通综合网络布局、城市对外交通和市内的客货运设施的选址和用地规模;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版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2013年版 第一篇建筑设计 条文宣贯、专题报告、答疑 一、“建筑设计”强制性条文概况: 1、工程建设标准分类及其相互关系 2、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实施背景 3、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审批原则和实施要点 4、“建筑设计”强制性条文的特点和实施难点 5、“建筑设计篇”2013年版主要修改内容 二、主要条文宣贯: 1、第1章基本规定(《民用建筑设计通则》的6条强条) 2、第2章室内环境(采光、隔声、空气质量的三部标准的部分强条) 3、第3章各类建筑的专门设计(《中小学校设计规范》、《住宅设计规范》、《剧场建筑设计 规范》的部分强条) 4、第4章专项设计(《无障碍设计规范》、《坡屋面工程技术规范》和《住宅设计规范》的 有关强条) 三、专题报告: 1、“建筑设计”强制性条文今后的发展方向 2、建筑设计规范与“强制性条文”的关系 3、《民用建筑设计通则》与其他设计规范的关系 4、如何执行建筑设计强条中有关室内环境的量化指标 5、关于建筑日照计算与住宅室内环境质量控制 6、栏杆的防护高度与“可踏面”的有关问题 7、建筑的无障碍设计与无障碍建筑的设计 8、建筑设计如何选用“无障碍电梯”和“可容纳担架电梯” 四、典型问题答案: 1、建筑设计的“安全疏散”与建筑防火的“逃生”有何不同? 2、如何确定建筑的形式和建筑的层数? 3、如何计算走廊、通道净尺寸及窗地比指标?

4、如何处理建筑设备相关标准改版对建筑设计的影响? “建筑设计”强制性条文概况: 1、工程建设标准分类及其相互关系 按文件形式分为: 建设标准(《派出所建设标准》等,控制投资,较少对外) 技术规范、规程(《住宅设计规范》等,工程技术标准中的大部分) 产品标准(《住宅厨房、卫生间排气道》等,产品的选用、安装) 管理办法、条例(《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强度高、数量少) 按等级分为:国家标准GB 行业标准JG(协会标准CECS) 地方标准(北京DBJ) 企业标准QB (ISO国际标准和产业联盟标准需根据实际情况应用转化到各个等级中)按执行强度分为: 强制性标准(有一定比例的强制性条文) 推荐性标准 (编号带/T,推荐性不等于“宜”) 在建工行业还有:标准图集 通用图集 技术措施 实施导则 (作为“准”标准文件,各个等级都有。如“国标图”和“地方通用图”) (建筑设计的《设计手册》、《设计资料集》、《设计指南》不在标准体系中) 2、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实施背景 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第279号令,发布《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这是国务院对如何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建立新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做出的重大决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一次对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做出了严格的规定。 明确提出“不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技术标准就是违法,就要受到相应的处罚”。该条例的发布实施,为加强标准实施监督、保证工程质量,提供了法律依据。 但是,据当时的统计(截止1998年),我国批准发布的工程建设标准(国家+行业+

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15

《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 1总贝I」 1.0.1工程设计收费是指设计人根据发包人的委托,提供编制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非标准设备设计文件、施工图预算文件、竣工图文件等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1.0.2工程设计收费釆取按照建设项目单项工程概算投资额分档定额计费方法计算收费。铁道工程设计收费计算方法,在交通运输工程一章中规定。 1.0.3工程设计收费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1工程设计收费=工程设计收费基准价X(1土浮动幅度值) 2工程设计收费基准价=基本设计收费+其他设计收费 3基本设计收费=工程设计收费基价X专业调整系数X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X 附加调整系数。 1.0.4工程设计收费基准价 工程设计收费基准价是按照本收费标准计算出的工程设计基准收费额。发包人和设计人根据实际情况,在规定的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工程设计收费合同额。 1.0.5基本设计收费 基本设计收费是指在工程设计中提供编制初步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收取的费用,并相应提供设计技术交底、解决施工中的设计技术问题、参加试车考核和竣工验收等服务。 1.0.6其他设计收费 其他设计收费是指根据工程设计实际需要或者发包人要求提供相关服务收取的费用,包括总体设计费、主体设计协调费、采用标准设计和复用设计费、非标准设备设计文件编制费、施工图预算编制费、竣工图编制费等。 1.0.7工程设计收费基价, 工程设计收费基价是完成基本服务的价格。工程设计收费基价在《工程设计收费基价表》(附表一)中查找确定,计费额处丁?两个数值区间的,采用直线内插法确定工程设计收费基价。 1.0.8工程设计收费计费额. 工程设计收费计费额,为经过批准的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概算中的建筑安装匸程费、设备与工器具购置费和联合试运转费之和。 工程中有利用原有设备的,以签订工程设计合同时同类设备的当期价格作为工程设计收费的计费额:工程中有缓配设备,但按照合同要求以既配设备进行工程设计并达到设备安装和工艺条件的,以既配设备的当期价格作为工程设计收费的计费额;工程中有引进设备的,按照购进设备的离岸价折换成人民币作为工程设计收费的计费额。 1.0.9工程设计收费调整系数

有关厨卫排气道标准和规范条文

有关标准和规范条文 对厨卫排气道系统的规定 一、厨卫排气道系统标准要求 (一)耐火极限要求 1、2015年5月1日实施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 5.1.2条规定。建筑物耐火等级的建筑构件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应符合《住宅建筑规范》GB 50368第条强制性条文规定。 2、强条1;耐火极限要求,《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6.2.9条规定1、2、3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电缆井、管道井、排烟道、排气道、垃圾道等竖向管道井,应分别独立设置;其井壁应为耐火极限不低于的不燃烧体;井壁上的检查门应采用丙级防火门。 3、强条2;防火分隔要求《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6.2.9条规定。建筑高度不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其电缆井、管道井应每隔2~3层在楼板处用相当于楼板耐火极限的不燃烧体作防火分隔;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应在每层楼板处用相当于楼板耐火极限的不燃烧体作防火分隔。 4、空隙填塞密实要求(强条3),《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6.2.9条规定。电缆井、管道井与房间、走道等相连通的孔洞,其空隙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填塞密实。 5、排气道耐火极限,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构建耐火试验方法第一部分通用要求》GB/T 的有关规定。通风管道在标准火条件下的耐火性能试验方法,用来检验通风管道承受外部火管道作用时的耐火性能。 《建筑构件耐火试验方法》第1部分:通用要求GB/T 9978—2008、第条、条规定;试件的耐火极限是指满足相应耐火性能判定准则的时间;第12.2.1 隔热性和完整性对应承载能力;如果试件的“承载能力”已不符合要求;则将自动认为

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15

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15

《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 1 总则 1.0.1 工程设计收费是指设计人根据发包人的委托,提供编制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非标准设备设计文件、施工图预算文件、竣工图文件等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1.0.2 工程设计收费采取按照建设项目单项工程概算投资额分档定额计费方法计算收费。铁道工程设计收费计算方法,在交通运输工程一章中规定。 1.0.3 工程设计收费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1 工程设计收费=工程设计收费基准价×(1±浮动幅度值) 2 工程设计收费基准价=基本设计收费+其他设计收费 3 基本设计收费=工程设计收费基价×专业调整系数×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附加调整系数。 1.0.4 工程设计收费基准价 工程设计收费基准价是按照本收费标准计算出的工程设计基准收费额。发包人和设计人根据实际情况,在规定的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工程设计收费合同额。 1.0.5 基本设计收费 基本设计收费是指在工程设计中提供编制初步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收取的费用,并相应提供设计技术交底、解决施工中的设计技术问题、参加试车考核和竣工验收等服务。 1.0.6 其他设计收费 其他设计收费是指根据工程设计实际需要或者发包人要求提供相关服务收取的费用,包括总体设计费、主体设计协调费、采用标准设计和复用设计费、非标准设备设计文件编制费、施工图预算编制费、竣工图编制费等。 1.0.7 工程设计收费基价, 工程设计收费基价是完成基本服务的价格。工程设计收费基价在《工程设计收费基价表》(附表一)中查找确定,计费额处于两个数值区间的,采用直线内插法确定工程设计收费基价。 1.0.8 工程设计收费计费额. 工程设计收费计费额,为经过批准的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概算中的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与工器具购置费和联合试运转费之和。 工程中有利用原有设备的,以签订工程设计合同时同类设备的当期价格作为工程设计收费的计费额;工程中有缓配设备,但按照合同要求以既配设备进行工程设计并达到设备安装和工艺条件的,以既配设备的当期价格作为工程设计收费的计费额;工程中有引进设备的,按照购进设备的离岸价折换成人民币作为工程设计收费的计费额。 1.0.9 工程设计收费调整系数 工程设计收费标准的调整系数包括:专业调整系数、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和附加调整系数。

设计收费标准

2015新版《建筑设计服务计费指导》 核心提示:为了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形势与需要,维护建筑设计市场秩序,确保设计质 量和服务质量,有助于发包人、设计人协商确定设计服务计费,编制《建筑设计服务计 费指导》。 作者:中国勘察设计协会建筑设计分会《建筑设计服务计费指导》编制组。 目录 第一章综述 (1) 1、总则 (1) 2、建筑设计服务内容 (2) 3、建筑设计服务计费 (2) 4、其他说明 (3) 第二章设计基本服务计费 (3) 1、投资费率计费方式 (3) 2、单位建筑面积计费方式 (3) 3、工日定额计费方式 (4) 第三章设计其他服务计费 (4) 第四章附表 (4) 附表一设计各阶段工作量分配参考比例表(%) (4) 附表二计费基价表(单位:万元) (4) 附表三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表 (5) 附表四部分项目单位建筑面积计费表(元/平方米) (6) 附表五工程咨询服务工日费用表 (6) 附表六设计其他服务计费表(Ⅰ) (6) 附表七设计其他服务计费表(Ⅱ) (7) 附表八设计其他服务计费表(Ⅲ) (7) 第一章综述 1、总则 1.1 为了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形势与需要,维护建筑设计市场秩序,确保设计质量和服务质量,有助于发包人、设计人协商确定设计服务计费,编制《建筑设计服务计费指导》(以下称《计费指导》)。 1.2 发包人和设计人依法维护市场秩序,保证建筑设计服务计费的公正性、客观性和合理性。 1.3 建筑设计服务计费应当体现优质优价的原则。凡在建筑设计中采用本《计费指导》未涵盖

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或其它科技成果,有利于提高建设项目经济效益或环境效益、社会效益的,经发包人和设计人协商,可以在本《计费指导》基础上适当上浮计费额。 1.4 建筑设计服务费按以下方式支付: (1)合同签订后7天内,发包人应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总额的20%作为定金; (2)提交方案设计文件后7天内,发包人向设计人再支付设计费总额的10%; (3)提交初步设计文件后7天内,发包人向设计人再支付设计费总额的20%; (4)提交施工图设计文件后7天内,发包人向设计人再支付设计费总额的30%; (5)施工图设计文件通过审查后7天内或施工图设计文件提交后3个月内,发包人向设计人再支付设计费总额的10%; (6)工程结构封顶后7天内,发包人向设计人再支付设计费总额的5%; (7)工程竣工设计验收或投入使用后7天内,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全部剩余设计费。 1.5 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建筑设计工作较大返工、修改和增加工作量的,发包人向设计人另外支付相应的建筑设计服务费并适当延长设计工期。 1.6 由于发包人原因,要求设计人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布的《建筑设计周期定额》规定的周期内提前交付设计文件,设计人在确保设计质量与深度的前提下采取措施予以实现时,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赶工费。 1.7 发包人因非设计人原因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的定金或发包人按合同约定向设计人支付违约金;已开始设计工作的,设计人完成工作量不足一半时,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总额的50%,超过一半时,支付全部设计费。 1.8 本《计费指导》可作为建设项目编制立项报告、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估算设计及咨询服务计费额的参考。 2、建筑设计服务内容 2.1 本《计费指导》涉及的建筑设计服务内容包括设计基本服务与设计其他服务。 2.2 “设计基本服务”指设计人根据发包人的委托,按国家法律、技术规范和设计深度要求向发包人提供编制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含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设计(不含编制工程量清单及施工图预算)文件服务,并相应提供设计技术交底、解决施工中的设计技术问题、参加竣工验收服务。其服务计费为“设计基本计费”。 2.3 “设计其他服务”是指发包人要求设计人另行提供且发包人应当单独支付费用的服务,包括:总体设计、主体设计协调(包括设计总包服务)、采用绿色建筑设计、应用BIM技术、采用被动式节能建筑设计、采用预制装配式建筑设计、编制施工招标技术文件、编制工程量清单、编制施工图预算、建设过程技术顾问咨询、编制竣工图、驻场服务;提供概念性规划方案设计、概念性建筑方案设计、建筑总平面布置或者小区规划方案设计、绿色建筑设计标识评价咨询服务;提供室内装修设计、建筑智能化系统设计、幕墙深化设计、特殊照明设计、钢结构深化设计、金属屋面设计、风景园林景观设计、特殊声学设计、室外工程设计、地(水)源热泵设计等服务。其服务计费为“设计其他服务计费”。 3、建筑设计服务计费 3.1 设计服务计费是指设计人根据发包人的委托内容和要求,提供设计基本服务与设计其他服务

东莞市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建筑类)图册编制要求(东莞报建).doc

东莞市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建筑类)图册编制要求 发布日期:2015-9-6 一、总则 二、政策和技术要求 三、图册格式及内容 四、制图要求 根据东莞市项目投资建设审批体制改革的相关政策,为加强对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文件编制工作的管理,减少重复修改,提高申报图件的可批性, 特制定本要求。 一、总则 (一)本要求适用于东莞市域范围内的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构)筑物工程设计,包括民用、工业、仓储、罐区、堆场等。 (二)本要求仅用于申报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建筑类)审批时,图册的编制要求(不适用于市政类项目)。 (三)每套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建筑类)须包括以下三部分内容:总平面蓝图;项目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资料图册;项目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图纸图册。 二、政策和技术要求 (一)方案应符合相关政策要求,主要包括:居住类项目不应建设单家独院别墅,居住和商住项目应满足商住比例要求,工业项目内的配套设施比例应满足国土和规划要求(配套设施用地面积不超过总用地的7%,配套设施【不含无需计算容积率的地下车库】总建筑面积不超过项目总计容建筑面积的30%),工业用地不能建设住宅,科研用地不能建设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项目等。 (二)方案应满足市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条件的要求,主要包括:用地单位、项目名称、用地面积、用地性质(包括单体建筑物功能)、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绿地率等技术指标以及其他规划条件。在统计项目计容建筑面积时,已报建建筑物的面积指标应以批准的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为准。

(三)方案的功能布局应满足规划要求,主要包括:方案申报的使用功能应与规划条件规定的用地性质相符,项目总体规划布局应与使用功能相适应,单体建筑的空间设计应满足其使用功能的要求。 (四)方案的公共空间和配套设施设计应满足规划要求,主要包括: 1、建筑退缩和间距符合规划条件、《东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五章和第六章的要求。居住性质的项目的日照标准满足国标(如《住宅设计规范》第7.1.1条)要求。 2、方案的空间和景观设计应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并与周边区域相协调,主要包括:临重要的城市公共空间的功能布局合理、建筑立面处理美观,重要城市景观面的建筑连续面宽和面宽比合理、天际线优美,与周边区域的建筑布局、风格、颜色相协调。 3、方案应结合控规、城市设计和地块包装的要求预留并营造城市公共空间,尤其是城市的重要节点区域,方案应结合周边道路、广场、绿地等公共空间进行统筹考虑。 4、方案应按照规划条件及《东莞市社区建设管理办法》的要求落实公建配套设施,公建配套设施布局合理(附建的配套设施按要求在公共服务配套设施一览表的备注栏中注明附建位置)。附建的配套设施应落实在附建的单体建筑里(附建位置、面积和空间设计符合规划要求)。幼儿园、学校和医院等有独立建筑规范的民用建筑物的功能用房种类、面积和配建位置等应符合相关类别建筑规范的要求(如:《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中小学建筑设计规范》,《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等)。单体建筑的公用部分应符合国家规范中相应条例的要求(如:十二层及以上住宅,每栋楼设置电梯不应小于两台,其中应设置一台可容纳担架的电梯)。 (五)方案的交通组织设计应满足规划要求,主要包括:规划方案的人流、车流组织合理,配套停车设施足够,项目机动车出入口的设置符合规划条件和控规要求且尽量减少对城市道路交通的负面影响,内部车行道、人行道的宽度等符合《民用建筑设计通则》的要求,按交通影响分析校核报告的要求完善方案。 (六)方案的竖向设计应满足规划要求,主要包括:竖向设计应尊重原地形地貌,基地的地坪标高与周边城市道路或相邻用地须合理衔接,竖向坡度合理,人行及车行的竖向连接顺畅,建筑与护坡、挡土墙的距离符合规范要求,挡土墙不能超出建筑红线设置,挡土墙的位置、高度及形式不应对城市道路景观产生负面影响,半地下室埋深及覆土设计应按《东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和《东莞市建设项目规划指标计算细则》的要求计算容积率。 (七)方案的消防设计应满足《东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专业项目须满足该类别建筑防火规范)的要求,主要包括:建筑间距,消防车道的位置、宽度、高度和消防车回车场的尺寸,高层建筑消防登高操作场地的位置及尺寸,高层住宅屋面待救平台的面积,电梯大小、数量和侯梯厅大小,停车场汽车疏散口数量和宽度等方面应满足规范要求。 (八)特定项目应符合轨道、水利、环保、消防、交通、文物等相关部门提出的涉及规划相关内容的要求。

2015年室内设计收费标准-通用版

2015年室内设计收费标准 近日,中国建筑装饰协会出台《住宅装饰装修工程设计收费标准指导意见》(试行),对家装设计费用做出了指导性规定。 新规定的指导收费标准 一、设计收费最低限价标准。设计师须持证上岗。设计师级别的认定由企业申报,行业培训并颁证。 1、设计师100元/㎡起; 2、主任设计师150元/㎡起; 3、高级设计师300元/㎡起; 4、特邀有影响设计师500元以上/㎡。 二、设计业务基本流程 1、客户咨询洽谈、双方达成意向后签订设计协议,客户需交纳设计定金(前期设计工本费)(设计费的30~50% )。 2、设计师进行现场勘测及原建筑结构图纸为依据并提供装饰装修设计方案图纸,双方就方案交换意见并确认后,双方签字备案。 3、设计方案定稿后开始绘制详图。客户对详图无异议情况下确认签字后方可作为设计定稿的依据。 4、设计图纸完成后,再次交换意见,并修正确认;双方交接设计文件,工程结束后结清余下设计费。 三、设计服务内容 1、现场勘测至少1次。 2、提供全套居室设计图纸文件1份并办结交手续。 3、开工时进行技术交底(外埠工程加收差旅费)。 设计师应在施工过程中进行二次以上现场指导,并参与工程验

收。 四、设计图纸内容。依据实测、实量数据进行设计。图纸以A3幅面白纸打印,装订成册一式两份。 1、设计说明; 2、平面布置图; 3、照明布置图; 4、顶面天花图; 5、地面材质及拼花图; 6、开关、照明、插座定位图(智能布线图); 7、主要空间立面图; 8、主要剖面图; 9、特别造型大样图; 10、现场制作家俱详图; 11、电脑效果图(或3D打印实景图); 12、主要材料说明(必要时提供样板及材料表、门表、灯具表、家俱表等)。 五、设计约定 1、双方未结清设计费用,与项目相关资料不得带走。 2、若客户需要软装设计(即陈设艺术设计),则须另收设计费。 3、若客户需要设计师或设计单位全程跟踪及施工监督服务,则须协商洽谈另行收费。 室内设计收费标准(2011-07-11 10:23:58) 效果图收费标准 1、单体建筑模型制作500元~1500元/个(含设计)

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

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 Code for transport planning on urban road GB 50220-95 3.1.4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的规划拥有量,大城市应每800-1000人一辆标准车,中、小城市应每1200-1500人一辆标准车。 3.1.5 城市出租汽车规划拥有量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大城市每千人不宜少于2辆;小城市每千人不宜少于辆;中等城市可在其间取值。 3.1.7 选择公共交通方式时,应使其客运能力与线路上的客流量相适应。常用的公共交通方式单向客运能力宜符合表的规定。 公共交通方式单向客运能力表 3.2.1 城市公共交通线路网应综合规划。市区线、近郊线和远郊线应紧密衔接。各线的客运能力应与客流量相协调。线路的走向应与客流的主流向一致;主要客流的集散点应设置不同交通方式的换乘枢纽,方便乘客停车与换乘。 3.2.2 在市中心区规划的公共交通线路网的密度,应达到3-4km/km2;在城市边缘地区应达到km2。 3.2.3 大城市乘客平均换乘系数不应大于;中、小城市不应大于。 3.2.4 公共交通线路非直线系数不应大于。 3.2.5 市区公共汽车与电车主要线路的长度宜为8-12km;快速轨道交通的线路长度不宜大于40min的行程。

3.3.1 公共交通的站距应符合表的规定。 公共交通站距表 3.3.2 公共交通车站服务面积,以300m半径计算,不得小于城市用地面积的50%;以500m 半径计算,不得小于90%。 3.3.4 公共交通车站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在路段上,同向换乘距离不应大于50m,异向换乘距离不应大于100m;对置设站,应在车辆前进方向迎面错开30m; 在道路平面交叉口和立体交叉口上设置的车站,换乘距离不宜大于150m,并不得大于200m; 长途客运汽车站、火车站、客运码头主要出入口50m范围内应设公共交通车站; 公共交通车站应与快速轨道交通车站换乘。 3.3.6 快速路和主干路及郊区的双车道公路,公共交通停靠站不应占用车行道。停靠站应采用港湾式布置,市区的港湾式停靠站长度。应至少有两个停车位。 3.3.7 公共汽车和电车的首末站应设置在城市道路以外的用地上,每处用地面积可按1000~1400m2计算。有自行车存车换乘的,应另外附加面积。 4.1.3 在城市居民出行总量中,使用自行车与公共交通的比值,应控制在表规定的范围内。 不同规模城市的居民使用自行车与公共交通出行量的比值表 4.3.1 自行车道路路面宽度应按车道数的倍数计算,车道数应按自行车高峰小时交通量确定。自行车道路每条车道宽度宜为1m,靠路边的和靠分隔带的一条车道侧向净空宽度

建筑设计收费标准中国勘察设计协会文件

中国勘察设计协会文件 中设协字[2016] 89号 关于建筑设计服务成本要素信息统计分析情况的通报 各地方、各部门勘察设计同业协会,解放军工程建设协会,中国勘察设计协会各分支机构,各会员单位: 为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维护建筑设计市场公平有序的竞争环境,确保建筑工程的设计质量,中国勘察设计协会建筑设计分会组织开展了建筑设计服务成本要素信息统计分析工作,对全国百余家建筑设计单位2013年至2015年三个年度建筑设计服务成本要素信息进行了调查、统计、测算和分析。 本次设计服务成本调查工作,对全国各地区不同类型的建筑设计单位进行了抽样调查,主要收集了建筑设计服务范围和内容、服务收入、成本构成、直接人工成本及其占总成本的权重比例、服务项目人力资源要素配置、对应建筑工程建安费的设计基本服务成本(含税金)等大量生产要素数据信息,采集的数据在建筑设计行业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建筑设计分会组织行业专家对采集的大量数据信息进行了汇总、分析与归纳,并组织了多轮次的研讨和论证,形成了建筑设计服务两类成本要素信息,一类是建筑设计服务不同等级工程技术人员的直接人工成本信息,另一类是对应不同额度建安费的设计基本服务成本(含税金)的信息。现将建筑设计服务两类成本要素信息予以通报,供建筑设计市场各相关方参考。 由于建筑设计市场不断发展变化,中国勘察设计协会将持续开展建筑设计服务成本要素的调查、统计与分析工作,并不定期进行相关信息通报,以反映建筑设计市场的成本现状,为维护建筑设计市场秩序,反对不正当竞争,保证工程设计质量提供信息支持。 附件: 表一建筑设计服务直接人工成本与人工日法综合成本系数信息表 表二建安费与设计基本服务成本对应信息表 表三建筑设计其他服务成本附加系数信息表 中国勘察设计协会 2016年12月26日附表一建筑设计服务直接人工成本与人工日法综合成本系数信息表 直接人工成本 技术人员等级 人工日法综合成本系数 (元/人工日) 教授(研究员)级高级工程(建筑)师2679 高级工程(建筑)师2083 工程(建筑)师1765 初级技术人员1176 注: 1.“直接人工成本”是指建筑设计服务过程中人员的工资、津贴、社会保险和福利等支出。 2.“人工日”是参照《全国建筑设计劳动(工日)定额》(2014年修编版)的劳动管理指标与相关规定而定。

设计收费标准

设计收费标准 2015 新版《建筑设计服务计费指导》 核心提示:为了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形势与 需要,维护建筑设计市场秩序,确保设计质 量和服务质量,有助于发包人、设计人协商 确定设计服务计费,编制《建筑设计服务计 费指导》。 作者:中国勘察设计协会建筑设计分会《建筑设计服务计费指导》编制组。目录 第一章综述 (3) 1、总则 (3) 2、建筑设计服务内容. (5) 3、建筑设计服务计费. (6) 4、其他说明 (7) 第二章设计基本服务计费 (8) 1、投资费率计费方式. (8)

2 、单位建筑面积计费方式 (9) 3、工日定额计费方式. (9) 第三章设计其他服务计费 (9) 第四章附表 (9) 附表一设计各阶段工作量分配参考比例表(%) (9) 附表二计费基价表(单位:万元) (10) 附表三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表 (11) 附表四部分项目单位建筑面积计费表(元/平方米). (12) 附表五工程咨询服务工日费用表 (12) 附表六设计其他服务计费表(Ⅰ) (13) 附表七设计其他服务计费表(Ⅱ) (14) 附表八设计其他服务计费表(Ⅲ) (14) 第一章综述 1、总则 1.1 为了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形势与需要,维护建筑设计市场秩序,确保设计质量和服务质量,有助于发包人、设计人协商确定设计服务计费,编制《建筑设计服务计费指导》(以下称《计费指导》)。 1.2 发包人和设计人依法维护市场秩序,保证建筑设计服务计费的公正性、客观性和合理性。 1.3 建筑设计服务计费应当体现优质优价的原则。凡在建筑设计中采用本《计费指导》未涵盖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或其它科技成果,有利于提高建设项目经济效益或环境效益、社会效益的,经发包人和设计人协商,可以在本《计费指导》基础上适当上浮计费

城市道路设计规范

1总则 1.0.1为了科学、合理地进行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优化城市用地布局,提高城市的运转效能,提供安全、高效、经济、舒适和低公害的交通条件,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各类城市的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 1.0.3城市道路交通规划应以市区内的交通规划为主,处理好市际交通与市内交通的衔接、市域范围内的城镇城镇与中心城市的交通联系。 1.0.4城市道路交通规划必须以城市总体规划为基础,满足土地使用对规划的需求,发挥城市道路交通对土地开发强度的促进和制约作用。 1.0.5城市道路交通规划应包括城市道路交通发展战略规划和城市道路交通综合网络规划两个组成部分。 1.0.6城市道路交通发展战略规划应包括下列内容: 1.0.6.1确定交通发展目标和水平; 1.0.6.2确定城市交通方式和交通结构; 1.0.6.3确定城市道路交通综合网络布局、城市对外交通和市内的客货运设施的选址和用地规模; 1.0.6.4.提出实施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过程中的重要技术经济对策; 1.0.6.5提出有关交通发展和交通需求管理政策的建议; 1.7城市道路交通综合网络规划应包括下列内容: 1.0.7.1确定城市公共交通系统、各种交通的衔接方式、大型公共换乘枢纽和公共交通场站设施的分布和用地范围; 1.0.7.2确定各级城市道路红线宽度、横断面形式、主要交叉口的形式和用地范围,以及广场、公共停车场、桥梁、渡口的位置和用地范围; 1.0.7.3平衡各种交通方式的运输能力和运量; 1.0.7.4对网络规划方案作技术经济评估; 1.0.7.5提出分期建设与交通建设项目排序的建议。

1.0.8城市客运交通应按照市场经济的规律,结合城市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组成公共交通、个体交通优势互补的多种方式客运网络,减少市民出行时耗。 1.0.9城市货运交通宜向社会化、专业化、集装化的联合运输方式发展。 1.0.10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术语 2.1标准货车 以载重量4-5T的汽车为标准车,其他型号的载重汽车,按其车型的大小分别乘以相应的换算系数,折算成标准货车,其换算系数宜按本规范附录A.0.1的规定取值。 2.2乘客平均换算系数 衡量乘客直达程度的指标,其值为乘车出行人次与换算人次之和除以乘车出行人次。 2.3存车换算 将自备车辆存放后,改乘公共交通工具而达到目的地的交通方式。 2.4出行时耗 居民从甲地到乙地在交通行为中所耗费的时间。 2.5当量小汽车 以4-5座的小客车为标准车,作为各种型号车辆换算道路交通量的当量车种。其换算系数宜按本规范附录A.0.2取值。 2.6道路红线 规划道路的路幅边界线。 2.7港湾式停靠站 在道路车行道外侧,采用局部拓宽路面的公共交通停靠站。 2.8公共交通线路网密度 每平方公里城市用地面积上有公共交通线路经过的道路中心线长度,单位为KM/KM2。

建筑工程消防设计专篇

建筑工程消防设计专篇 项目名称: 设计单位: 日期:

设计单位法定代表人:技术总负责人: 项目总负责人: 建筑设计负责人: 消防给水系统负责人:防排烟系统负责人:自动报警系统负责人:

目录 一.工程概况 二、设计依据 三、建筑消防设计 四、消防给水 五、防排烟系统 六、消防电气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 3.建设单位: 4.工程规模 建筑占地面积:4406.38m2 总建筑面积:47561.11㎡ 地上总计容建筑面积40818.84㎡,(其中1.住宅建筑面积:34941.19㎡; 2.车库建筑面积:382.93㎡; 3.商业建筑面积:549 4.72㎡; 地下室建筑面积:6742.27㎡ 建筑层数,高度: H-09#(Q4)楼为11层,建筑高度32.95m; H-09a#(Q4)楼为2层,建筑高度7.65m; H-10#(Q3)楼为25层,建筑高度76.05m; H-11#(Q5)楼为18层,建筑高度53.75m; 5、建筑功能特征: H-09#(Q4)楼为二类高层住宅建筑,一、二层设商业服 务网点;H-09a#(Q4)楼为多层公共建筑;H-10#(Q3)楼为一类高层 住宅建筑,一、二层设商业服务网点;H-11#(Q5)楼为二类高层住 宅建筑,一层设停车库。 地下室,功能为停车库、设备用房及储藏间。 6.耐火等级:H-09#(Q4)、H-09a#(Q4)楼耐火等级为二级;H-10#(Q3)、H-11#(Q5)楼及地下室耐火等级为一级。 7.抗震设防烈度:六度。

8.主要结构体系:钢筋混凝土框架剪力墙结构。 主体结构合理使用年限:50年。 二、设计依据 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版 2、《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2014 3、《商店建筑设计规范》(JGJ 48-2014) 4、《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 5、《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2003年版) 6、《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 7、国家现行有关建筑设计的规范和佳木斯市的有关规范。 三、建筑消防设计 1、消防通道:每栋楼均有消防车可以到达,高层住宅均设有一不小 于建筑长边的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消防车通道转弯半径(内径) 均至少为12米。消防通道设置满足规范要求。 2、防火分区设置 地下室防火分区面积<4000 平方米,地下室设备用房及储藏间防 火分区面积<1000 平方米。 H-09#(Q4)楼一、二层局部为商业服务网点,每个防火隔间面积<300㎡,每个防火分区面积<3000㎡;H-09a#(Q4)楼每层为一个防火分区,面积<1500㎡;H-10#(Q3)楼一、二层为商业服务网点,每个防火隔间面积<300㎡,三至二十五层,每层为一个防火分区,面积<1500㎡;H-11#(Q5)楼每

新版2015设计收费标准

新版《建筑设计服务计费指导》 第一章综述 1、总则 1.1 为了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形势与需要,维护建筑设计市场秩序,确保设计质量和服务质量,有助于发包人、设计人协商确定设计服务计费,编制《建筑设计服务计费指导》(以下称《计费指导》)。 1.2 发包人和设计人依法维护市场秩序,保证建筑设计服务计费的公正性、客观性和合理性。 1.3 建筑设计服务计费应当体现优质优价的原则。凡在建筑设计中采用本《计费指导》未涵盖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或其它科技成果,有利于提高建设项目经济效益或环境效益、社会效益的,经发包人和设计人协商,可以在本《计费指导》基础上适当上浮计费额。 1.4 建筑设计服务费按以下方式支付: (1)合同签订后7天内,发包人应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总额的20%作为定金; (2)提交方案设计文件后7天内,发包人向设计人再支付设计费总额的10%; (3)提交初步设计文件后7天内,发包人向设计人再支付设计费总额的20%; (4)提交施工图设计文件后7天内,发包人向设计人再支付设计费总额的30%; (5)施工图设计文件通过审查后7天内或施工图设计文件提交后3个月内,发包人向设计人再支付设计费总额的10%; (6)工程结构封顶后7天内,发包人向设计人再支付设计费总额的5%; (7)工程竣工设计验收或投入使用后7天内,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全部剩余设计费。 1.5 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建筑设计工作较大返工、修改和增加工作量的,发包人向设计人另外支付相应的建筑设计服务费并适当延长设计工期。 1.6 由于发包人原因,要求设计人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布的《建筑设计周期定额》规定的周期内提前交付设计文件,设计人在确保设计质量与深度的前提下采取措施予以实现时,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赶工费。 1.7 发包人因非设计人原因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的定金或发包人按合同约定向设计人支付违约金;已开始设计工作的,设计人完成工作量不足一半时,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总额的50%,超过一半时,支付全部设计费。 1.8 本《计费指导》可作为建设项目编制立项报告、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估算设计及咨询服务计费额的参考。 2、建筑设计服务内容 2.1 本《计费指导》涉及的建筑设计服务内容包括设计基本服务与设计其他服务。 2.2 “设计基本服务”指设计人根据发包人的委托,按国家法律、技术规范和设计深度要求向发包人提供编制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含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设计(不含编制工程量清单及施工图预算)文件服务,并相应提供设计技术交底、解决施工中的设计技术问题、参加竣工验收服务。其服务计费为“设计基本计费”。 2.3 “设计其他服务”是指发包人要求设计人另行提供且发包人应当单独支付费用的服务,包括:总体设计、主体设计协调(包括设计总包服务)、采用绿色建筑设计、应用BIM技术、采用被动式节能建筑设计、采用预制装配式建筑设计、编制施工招标技术文件、编制工程量清单、编制施工图预算、建设过程技术顾问咨询、编制竣工图、驻场服务;提供概念性规划方案设计、概念性建筑方案设计、建筑总平面布置或者小区规划方案设计、绿色建筑设计标识评价咨询服务;提供室内装修设计、建筑智能化系统设计、幕墙深化设计、特殊照明设计、钢结构深化设计、金属屋面设计、风景园林景观设计、特殊声学设计、室外工程设计、地(水)源热泵设计等服务。其服务计费为“设计其他服务计费”。 3、建筑设计服务计费 3.1 设计服务计费是指设计人根据发包人的委托内容和要求,提供设计基本服务与设计其他服务应计取的费用。 设计服务计费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设计服务计费=设计基本计费+设计其他服务计费 3.2 设计服务可采用以投资费率方式计费,也可在部分项目上以投资费率为参照,采用单位建筑面积方式计费或以工日定额方式计费,具体由发包人与设计人协商确定。

《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2016局部修订CJJ37-2012

UDC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CJJ P CJJ37 - 2012 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 Code for design of urban road engineering (2016年版) 2012-01-11发布2012-05-0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

修订说明 本次局部修订是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6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15]274号)的要求,由北京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会同有关单位对《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CJJ37-2012进行修订而成。 本次局部修订依据海绵城市建设对城市道路提出的相关要求,对原有条文中道路分隔带及绿化带宽度、道路横坡坡向、路缘石形式、道路路面以及绿化带入渗及调蓄要求、道路雨水排除原则等相应修改或补充规定。本次局部修订条文合计9条,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补充了需要在道路绿化带或分隔带中设置低影响开发设施时,绿化带或分隔带的宽度要求,以及各种设施间的设计要求。 2.增加立缘石的类型和布置型式。 3.细化了道路横坡的坡向规定。 4.按海绵城市建设的要求补充道路雨水低影响开发设计的原则和要求。 5.按《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修订的内容,调整了道路排水采用的暴雨强度的重现期规定。 6.补充了低影响开发设施内植物的种植要求。 本规范中下划线为修改的内容,用黑体字表示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北京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寄送北京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直门北大街32号3号楼(市政总院大厦),邮政编码:100082) 本次局部修订的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员、主要审查人员: 主编单位:北京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参编单位:天津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 重庆市设计院 主要起草人员:和坤玲王晓华杨斌盛国荣 审查人员:张辰包琦玮李俊奇赵锂白伟岚任心欣

《建筑装饰设计收费标准》2015年

建筑装饰设计收费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规范建筑装饰设计收费行为,维护发包人和设计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参照《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年修订本)》制定本规定及《建筑装饰设计收费标准》。 第二条本规定及《建筑装饰设计收费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筑装饰工程的设计收费。 第三条《建筑装饰设计收费标准》是对建筑装饰设计行业收费依据的补充和完善。使用《建筑装饰设计收费标准》的设计机构,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发的建筑行业(建筑工程设计)甲级、建筑装饰工程设计专项甲级、建筑装饰工程设计与施工(一体化)一级资质。上述具有设计资质的企业在与发包人独立签订合同时,可选择按建筑装饰工程造价收费的标准,也可选择按建筑装饰工程设计面积收费的标准。在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企业和具有设计资质的施工企业与发包人签订的合同中,在既有设计任务,也有施工任务时,设计与施工工程应分别签约。其他资质等级的设计企业可参照本规定和《建筑装饰设计收费标准》执行。 第四条建筑装饰工程设计的发包与承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发包人有权自主选择设计人,设计人自主决定是否接受委托。 第五条发包人和设计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价格法律、法规的规定,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 第六条实行按工程造价收费标准的建筑装饰设计收费,其基准价应根据《建筑装饰设计收费标准》中“按建筑装饰工程造价收费的标准”计算;实行按设计面积收费标准的建筑装饰设计收费,应按《建筑装饰设计收费标准》中“按建筑装饰工程设计面积收费的标准”计算。除本规定第七条另有规定者外,浮动幅度为上下20%。发包人和设计人应当根据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在规定的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收费额。 第七条建筑装饰设计收费应当体现优质优价的原则。凡在工程设计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有利于提高建设项目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发包人和设计人可以在上浮30%的幅度内协商确定收费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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