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报违法(违约)用水和危害供水安全行为奖励办法

举报违法(违约)用水和危害供水安全行为奖励办法
举报违法(违约)用水和危害供水安全行为奖励办法

举报违法(违约)用水和危害供水安全行为奖励办法

一、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均有权举报违法(违约)用水和危害供水安全的行为。举报人可以通过来电、来信、来访、传真、短信、电子邮箱等方式向泉港区水利水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稽查小组举报。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后,该公司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二、违法(违约)用水和危害供水安全行为的范围

(一)违法(违约)用水行为

1、擅自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及附属设施私接管道盗用或转供城市公共供水。

2、私自拆卸(或伪造)水表铅封、擅自开启、改装、倒装和移动水表盗水。

3、采用非法手段使计量器具不能正常运行、失效或损坏及绕越用水计量器具盗水。

4、私自改变用水性质(转变差价用水)。

5、擅自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

6、擅自拆除、改装、扩容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

7、非火灾或消防演习擅自开启市政公用消防系统设施(如:消火栓)用水或盗水。

8、供水企业内部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在安装、维修、抢修、抄读水表等工作时)内外勾结,协助用水单位(或个人)盗水或向用水单位(或个人)索要财物。

(二)危害供水安全的行为

1、在规定的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危害设施安全活动。

2、擅自将自建的供水设施及管网系统(或二次供水设施)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

3、产生(或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

4、破坏、毁坏市政公用供水管网及附属设施(如:机动车撞断消防栓、盗窃井盖等)。

三、举报奖励标准:经查实处理的举报事项,奖励第一举报人50-500元。

四、举报热线:

五、本《办法》自公布之日实施

如有侵权请联系告知删除,感谢你们的配合!

侵害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 2015年1月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73号公布《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该《办法》共22条,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解释,自2015年3月15日起施行。1996年3月1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50号)予以废止。 第一条为依法制止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保护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权益,对经营者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第三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依照公正、公开、及时的原则,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综合运用建议、约谈、示范等方式实施行政指导,督促和指导经营者履行法定义务。 第四条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与消费者的约定履行义务,不得

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 (二)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 (三)销售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篡改生产日期的商品; (四)销售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商品; (五)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 (六)销售伪造或者冒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商品; (七)在销售的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 (八)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商品; (九)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故意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 (十)骗取消费者价款或者费用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 第六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信息应当真实、全面、准确,不得有下列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行为:

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 关于印发《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发改价监〔2014〕16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鼓励群众举报价格违法行为,我们对原国家计委、财政部2001年发布的《价格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 2014年1月26日 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条为鼓励举报价格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和《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处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价格主管部门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举报人)举报价格违法行为予以奖励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举报奖励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 第四条获得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举报人实名举报,并提供有效联系方式; (二)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具体的违法事实; (三)举报事项事先未被价格主管部门掌握; (四)举报事项经查证属实并已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第五条价格主管部门对举报人进行精神奖励的,一般给予口头表扬;举报人提供证据的,可以给予书面表扬。

第六条价格主管部门对举报人进行物质奖励的,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同一案件由两个以上(含两个)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第一个提出举报的举报人。其他举报人提供的证据对案件查处起重大作用的,可以给予奖励; (二)两人以上(含两人)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的,按同一举报奖励,奖励金由举报人协商分配; (三)同一举报人在不同价格主管部门举报同一案件的,由办理该案件的价格主管部门奖励; (四)最终认定的违法事实与举报事项部分一致的,不一致的部分不予奖励; (五)除举报事项外,价格主管部门还认定了其他违法事实的,对其他违法事实作出的处罚决定不予奖励; (六)有价格投诉内容的举报,不予奖励。 第七条对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举报奖励,分为三个等级: 一级:提供被举报人的违法事实及证据,举报事项经查证属于重大价格违法行为; 二级:提供被举报人的违法事实及证据; 三级:提供被举报人的违法事实,但未提供证据。 重大价格违法行为的认定标准按照《价格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审查规则》第十六条规定执行。 第八条属于三级举报奖励的,给予精神奖励。 属于二级举报奖励的,一般给予精神奖励;也可以给予100元至2000元物质奖励。 属于一级举报奖励的,给予2001元至5000元物质奖励。 第九条省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查处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举报案件,可以适当提高物质奖励金额,但最高不超过10000元。 第十条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符合精神奖励条件的举报人予以精神奖励;对符合物质奖励条件的,书面通知举报人领取奖励金。 第十一条举报人应当在接到物质奖励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由本人凭奖励通知及有效身份证明到作出物质奖励决定的价格主管部门领取奖励金。逾期未领取的,视为举报人放弃奖励金。委托他人领取的,还应

物价局价格举报中心工作总结.docx

2020年上半年,我市价格举报中心在省价检局和XX市物价局的正确领导和大力支持下,围绕年初工作计划,履行工作职责,较好地完成了各项举报工作任务,现将上半年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基本情况 按照国家12358价格举报统一建设、分级使用的四级联网建设要求,XX市包括本级在内的7个举报节点共8个座席端全部开通,全部接入电子政务外网,实现四级联网。 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全市12358价格举报平台共受理政策咨询237件、价格投诉132件、违法举报41件;其中,市本级受理268件、咸安区77件、嘉鱼县7件、通城县12件、崇阳县5件、通山县19件、赤壁市22件。截至6月30日,已办结377件,其中政策咨询227件、价格投诉116件、违法举报27件,办结率91.9%。协调办结数50件,退还用户金额26000元。 全年投诉热点主要集中在交通运输、物业管理、资源价格、商品零售、停车收费、教育、医药、社会服务等多个行业。 二、主要工作开展情况 (一)领导高度重视,加强配套建设。 12358价格举报平台建设是当前物价工作的重中之重,是党委、政府沟通群众、联系群众、密切党群干群关系的桥梁之一,是树立物价形象、宣传价费改革、价格政策法规的窗口,加强全市举报系统配套建设,是当前市价检局重点工作之一。 1、维护设备,保障系统运行。 在省物价局的统筹规划和全部资金保障之下,严格按照国家提出的技术指标,配备了符合条件的电脑、笔记本、激光打印机、传真机等硬件设备。目前我市举报中心配有台式电脑3台,笔记本电脑1台,彩色激光打印机、扫描、传真多功能一体机1台,普通传真机1台,手机1部,加上原有的硬件设备,保证了12358价格举报信息系统运行的需要。投入专项财政资金,对12358价格举报中心大厅进行改造升级,更好的方便了群众来访。 2、夯实力量,提高工作质量。 根据工作要求,聘用两名专职接线员,负责12358呼叫平台的电话接听工作,保证了语音接听的质量和效率。多次组织干部参加全省的价格举报工作人员培训班,学习价格法律法规及12358价格举报平台的运用和操作,将业务能力强,有责任心的同志充实到价格举报工作岗位,提升人员素质。 (二)及时受理办理价格举报案件,规范价格举报工作流程。 我局严格按《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处理规定》、《12358工作规则》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及时受理、快速办理价格举报。参考省局及其他地市举报平台工作流程,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定了我中心的价格举报工作办理流程。每个环节落实到专人负责,每个案件无论受理与否都有回复,做到件件有落实,事事有回音。在《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处理规定》的基础上,对投诉件的办理时效作出更严格的规定,咨询件当场解决,简单的投诉件在两周内办结,较为复杂的投诉件在一个月内办结,大大的提高了工作效率。 (三)深入分析价格举报热点,努力解决价格矛盾纠纷。 价格举报工作是价格主管部门了解社情民意的一个重要窗口,举报中心对全市一些动态性、苗头性的问题,坚持每月、半年度、年度分析报告制度,向省局和局办公室报送价格举报统计分析报告,对热点敏感问题进行梳理,及时掌握价格举报所涉及行业领域的新动态。从梳理情况看,今年上半年价格举报热点主要集中在以下行业领域: 1、物业管理。主要矛盾一是业主对小区物业前期空置费有异议,很多小区没有严格执行对空置房只收取70%物业费的规定;二是对小区物业收取停车费的行为表示有异议,认为属于业主共有的公共区域不应该收取停车费;三是对业主收取装修电梯维护费、门禁卡费、

《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处理规定》

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处理规定 第一条为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举报价格违法行为的权利,规范价格主管部门对价格违法行为举报的受理、办理、告知等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举报人)对违反价格和收费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行为向价格主管部门举报(以下简称价格举报),价格主管部门处理价格举报,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12358举报电话、网上举报平台、通讯地址、接待的时间和地点等相关事项。 第四条举报人可以通过12358 举报电话、信件、互联网、传真、走访等形式向价格主管部门提出价格举报。对采用口头方式提出价格举报的,价格主管部门应当记录。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举报事项的,应当推选1代表。 第五条价格主管部门建立全国统一的价格举报管理信息系统,对价格举报实行统一编码管理。举报人可以凭举报编码查询举报处理进展情况。具体编码管理及查询办法按照价格举报管理信息系统工作规则执行。 第六条举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价格主管部门不予受理: (一)举报事项不属于价格主管部门职权范围的; (二)没有明确的被举报人的姓名(名称)、地址的; (三)没有提供被举报的价格违法行为的具体事实的; (四)对同一个价格违法行为的举报,其他机关已经受理的; (五)对被举报的价格违法行为已经作出处理决定,举报人提出举报,但没有提供新的事实的。 第七条价格主管部门接收举报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属于收到举报的价格主管部门管辖范围,并且不属于本规定第六条第(二)、(三)、(四)、(五)项情形的,予以受理;不属于收到举报的价格主管部门管辖范围的,应当在7 个工作日内转至有管辖权的价格主管部门处理。接受转办的价格主管部门对收到的价格举报,应当及时进

违法行为举报奖励规则

违法行为举报奖励规则 第一条为加强平安生产的社会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平安生产法》《省平安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任何个人(以下简称举报人)有权对其发现的市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活动中的重大平安生产事故隐患和平安生产违法行为向当地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举报。 第三条群众举报的平安生产事故隐患和平安生产违法行为,情况属实且相关职能部门事先并未掌握监控的,经依法立案奖励后,举报人可获得奖励。 第四条举报从事下列危害平安生产活动的,属于本规则奖励范围: (一)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平安设施未按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使用,未按有关规定料理审查手续。 (二)生产经营单位不依法保证从业人员享有平安生产权利。 (三)生产经营单位没有依法设置符合国家规范或者行业规范的明显的平安警示标志。 (四)平安设备、系统和装置不符合国家规范或者行业规范,没有对安全设备、系统和装置进行经常性维护、颐养、检测,保证正常运转。 (五)电气设备未依照技术规范采取平安维护措施。 (六)生产经营单位的各类人员未经教育培训合格就上岗作业。 (七)生产经营单位的平安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对本单位平安生产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例行监督检查。 (八)有毒、有害、高温等作业场所未采取有效平安防护措施。

(九)从事起重、爆破、登高架设、基坑开挖、边坡砌筑、钻探等危险作业未事先制定平安措施,并安排专人现场监护。 (十)从事平安生产评价、认证、评估、检测、检验的机构未依法取得相应资质,违法违规设置分支机构,或者转借、出租、出让资质证书。(十一)平安生产培训机构未具备规定的条件开展特种作业培训和其它平安生产资格培训。 (十二)居民区、学校及其他公众聚集场所的平安距离范围内新建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贮存场所及设施或在下列区域内发现新建居民区、学校及其他公众聚集的场所: 1危险物品生产、经营、贮存区域平安距离内; 2重大危险源可能危及的区域; 3矿区塌陷可能危及的区域; 4尾矿库(含固体废弃物堆场)可能危及的区域; 5燃油和燃气长输管道平安距离内; 6电力设施维护区域内; 7其他危险区域内。 (十三)学校内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具有危险危害性质的生产经营活动,违反国家规定组织学生参与接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的劳动或者其他危险性劳动。 (十四)非法生产、经营、贮存、使用危险化学品或未按规定生产、经营、贮存、使用危险化学品,不如实记录危险化学品的产量、流向、存储量和用途,及其他违反《危险化学品平安条例》行为。

常见价格违法行为违法所得研判和计算方法

常见价格违法行为违法所得研判和计算方法 违法所得这一概念在法律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其有无研判和数值计算,是每一起市场调节价商品和服务价格违法案件必须面对的。上海是采取“折中”立场,即根据违法行为属性、证据调查实际等“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主要做法介绍如下:违法所得确定的原则性要求 市场价格执法实践中,研判违法所得有无,关键是看“要不要计算”和“能不能计算”。比如是否需要通过行政强制力废止原交易合同,让经营者退还多收价款;经营者是否能够提供历史交易记录,是否促销期间没有成交。此前,国家发展改革委对此有着“能计算违法所得的就要计算并予以没收;无法计算的也要说明理由”等总体性要求。《上海市物价局关于查处价格欺诈等违法行为的执法指南》(沪价检〔2016〕7号)第4条也明确要求在查处过程中,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情形,按无违法所得处理;对于可以计算应收与实收价款差额的情形应计算违法所得。需要补充提醒的是,按照无违法所得进行行政处罚,不能够与价格投诉调解过程中相关民事性补偿赔偿相混淆。无违法所得研判和计算例举第一,常见的案情举例。“违反明码标价规定—不按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案例:4月23日,某电商在天猫商城销售商品时,存在促销商品未标明促价原因及促销期限的违法事实,被属地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处以2000元的罚款。“违反禁止价格欺诈规定—使用欺骗性或者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计量单位等标价,诱导他人与其交易”案例:1月中旬,某电商销售苹果手机时,

虚标划线价6888元,实际促销价6088元,存在“以无来源、无依据的划线价,作为对比价格标示”的误导性标价行为,被责令立即停止相关行为,并处以20万元罚款。第二,研判的主要理由。一般情况下,以上价格违法行为按照无违法所得进行处罚。主要理由如下:一是行政惩戒只是针对经营者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存在的一定程度的行为瑕疵,市场监管部门事实上尊重并维护了交易双方在意思自治下订立的合同,不需要也不应当计算违法所得。比如不明码标价,其行为本身并不影响交易双方合同的成立,《民法典(合同编)》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并且《价格法》的良善实施,应该是通过价格执法来维护市场契约精神等,而绝不是破坏合同意思自治及有效履行。反过来说,假如借助行政强制力强行变更或废止合同让经营者退款,必然会造成消费者白吃白喝白拿的结果,而这本身就不符合《价格法》关于公平、公正、合法等原则准则的要求。二是经营者的标价瑕疵或者虚构、隐瞒的事项,是(对商品或服务价格的形成具有重要影响的)产地、规格、计量单位、促销原因等非价格因素,无法适用“经营者实际执行的价格与按规定应当执行的价格之差”计算违法所得。三是行政处罚针对的是虚构、捏造“(广义的)被比较价格”(比如原价、打折基准价)的价格违法行为。在交易过程中,销售现价是醒目标示的,消费者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实际成交价格的情况下,仍以实际付款行动达成成交,符合合同意思自治。换个视角来看,作为市场调节价商品或服务,各经营者(依据经营管理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等)自主制定的市场销售价格五花八门且动态调整,无法

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处理规定(2020修订)文档

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处理规定(2020修订)文档 Regulations on reporting price violations (revised in 20 20)

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处理规定(2020修订)文档 小泰温馨提示:规章制度是指用人单位制定的组织劳动过程和进行劳 动管理的规则和制度的总和。本文档根据规则制度书写要求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下载后内容可随意修改调 整修改及打印。 第一条为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举报价格违 法行为的权利,规范价格主管部门对价格违法行为举报的受理、办理、告知等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举报人)对 违反价格和收费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行 为向价格主管部门举报(以下简称价格举报),价格主管部门 处理价格举报,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 公布12358举报电话、网上举报平台、通讯地址、接待的时间 和地点等相关事项。 第四条举报人可以通过12358举报电话、信件、互联网、 传真、走访等形式向价格主管部门提出价格举报。

对采用口头方式提出价格举报的,价格主管部门应当记录。 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举报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 第五条价格主管部门建立全国统一的价格举报管理信息系统,对价格举报实行统一编码管理。 举报人可以凭举报编码查询举报处理进展情况。 具体编码管理及查询办法按照价格举报管理信息系统工作规则执行。 第六条举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价格主管部门不予受理:(一)举报事项不属于价格主管部门职权范围的; (二)没有明确的被举报人的姓名(名称)、地址的; (三)没有提供被举报的价格违法行为的具体事实的; (四)对同一个价格违法行为的举报,其他机关已经受理的; (五)对被举报的价格违法行为已经作出处理决定, 举报人提出举报,但没有提供新的事实的。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试题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试题 一.填空题(每题一分,共40分) 1.《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自日起施行。(二○○二年一月一) 2. 《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根据制定本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3. 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的原则。(公开、公平、自愿、诚实信用) 4. 经营者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有偿服务,应当依法。(明码标价) 5. 经营者降价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如实说明降价原因、降价期间,并使用。(降价标价签) 6. 是指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价格产生误解的所有表示或者说法。(误导性标价行为) 7. 经营者不能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降价前交易票据的,其所标原价为(虚构价格) 8.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价格欺诈行为均有权向举报。(价格主管部门) 9. 经营者有本规定第六条和第七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照 和进行处罚。(《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10. 是指经营者标示的价格等于或者高于本次优惠折价活动前七日内,在本交易场所成交的有交易票据的最低交易价格。(虚假优惠折价) 11. 《国务院关于修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决定》已经国务院第13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0年11月29日) 12. 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倍以下的罚款;(5) 13. 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的罚款。(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 13. 行业协会或者其他单位组织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的,情节严重的,由依法撤销登记、吊销执照。”(登记管理机关) 14. 行业协会或者为商品交易提供服务的单位有此第六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可以处以下的罚款。(50万元) 15. 违法所得计算罚款数额的,违法所得无法确定时,按照的规定处罚。(没有违法所得) 16. 有本规定所列价格违法行为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7. 《国务院关于修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订。(2006年2月21日) 18. 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决定对价格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县级) 19. 价格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由价格违法行为发生地的价格主管部门决定。(地方人民政府) 20. 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依照本规 定的规定处罚。(第四条)

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条为鼓励举报价格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和《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处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价格主管部门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举报人)举报价格违法行为予以奖励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举报奖励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 第四条获得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举报人实名举报,并提供有效联系方式; (二)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具体的违法事实; (三)举报事项事先未被价格主管部门掌握; (四)举报事项经查证属实并已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第五条价格主管部门对举报人进行精神奖励的,一般给予口头表扬;举报人提供证据的,可以给予书面表扬。 第六条价格主管部门对举报人进行物质奖励的,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同一案件由两个以上(含两个)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第一个提出举报的举报人。其他举报人提供的证据对案件查处起重大作用的,可以给予奖励; (二)两人以上(含两人)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的,按同一举报奖励,奖励金由举报人协商分配;

(三)同一举报人在不同价格主管部门举报同一案件的,由办理该案件的价格主管部门奖励; (四)最终认定的违法事实与举报事项部分一致的,不一致的部分不予奖励; (五)除举报事项外,价格主管部门还认定了其他违法事实的,对其他违法事实作出的处罚决定不予奖励; (六)有价格投诉内容的举报,不予奖励。 第七条对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举报奖励,分为三个等级: 一级:提供被举报人的违法事实及证据,举报事项经查证属于重大价格违法行为; 二级:提供被举报人的违法事实及证据; 三级:提供被举报人的违法事实,但未提供证据。 重大价格违法行为的认定标准按照《价格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审查规则》第十六条规定执行。 第八条属于三级举报奖励的,给予精神奖励。 属于二级举报奖励的,一般给予精神奖励;也可以给予100元至2000元物质奖励。 属于一级举报奖励的,给予2001元至5000元物质奖励。第九条省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查处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举报案件,可以适当提高物质奖励金额,但最高不超过10000元。

价格违法行为举报规定

价格举报受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举报价格违法 行为的权利,规范价格主管部门对价格违法行为举报的受理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举报人)对违反 价格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行为向价格主管部 门检举、揭发(以下简称价格举报),价格主管部门受理价格举报, 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价格举报工作 的主管机关,具体工作由其价格监督检查机构(价格举报中心)承担。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配备必要的人员、 设备,并向社会公布12358举报电话、网上举报平台、通讯地址、 接待的时间和地点等相关事项。 第四条举报人可以通过12358举报电话、信件、互联网、传真、走访等形式向价格主管部门提出价格举报。 对采用口头方式提出价格举报的,价格主管部门应当记录。

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举报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 表人数不超过五人。 第五条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对价格举报实行统一编码管理,及时将价格举报录入全国统一的价格举报管理信息系统。 举报人可以凭价格举报编码及密码查询举报办理进展情况。 第六条举报人提出价格举报,应当提供下列内容: (一)被举报人的姓名(名称)、地址; (二)被举报人涉嫌价格违法行为的事实。 价格举报采用书面形式并提供相关证据的,价格主管部门应当进行优先调查。 第七条价格主管部门接收价格举报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符合本规定第六条第一款要求,并属于本机关管辖范围的,予以受理,但属于本规定第八条所列情形的除外。 对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价格举报,由本机关转至有管辖权的价格主管部门处理。接受转办的价格主管部门对收到的价格举报,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第八条价格举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价格主管部门不予受理: (一)不属于价格主管部门职权范围的; (二)没有提供明确的被举报人或者被举报人具体违法事实的;

价格举报文书示范文本

附件 价格举报文书示范文本 1.价格举报接听接访记录表 2.价格咨询当场答复记录表 3.价格举报不予受理告知书 4.价格举报受理告知书 5.价格举报转办告知书 6.价格举报处理结果告知书 7.价格投诉不予受理告知书 8.价格投诉受理告知书 9.价格投诉调解协议书 10.价格投诉办结告知书 11.价格咨询答复书 12.价格举报督办单 13.价格举报督办反馈单 14.价格举报回访调查表

**市物价局 价格举报接听接访记录表编码:

《价格举报接听接访记录表》是接听、接访人员记录举报电话主要内容或者走访人员反映的主要情况以及有关负责人签注拟办 意见和审批意见时使用的内部文书。 填写说明 ①在相应位置分别记录举报人姓名(举报人为单位的,填写单位名称,“性别”不填)、性别、电话、通信地址、邮编、电子邮箱等信息。上述信息,举报人提供不全或者不愿意提供的,可以空白。 ②在相应位置分别记录被举报人的名称(被举报人为个人的,填写被举报人姓名)和地址(被举报人为单位的,可以填写单位注册地址、经营地址;被举报人为个人的,填写个人住址)。咨询价格法律法规政策的,本栏不填。 ③记录举报人陈述的主要事实和反映的主要问题。 ④由价格监督检查机构或者举报中心负责对举报信息进行整 理分类的工作人员签注拟办意见,签署姓名,填写日期。 ⑤由价格监督检查机构或者举报中心负责人填写审批意见,签署姓名,填写日期。 ⑥填写价格主管部门接收举报的日期。 ⑦填写负责记录举报内容的接听接访人员姓名。 ⑧填写举报人提出举报的具体方式。

**市物价局 价格咨询当场答复记录表编码: 4

《价格咨询当场答复记录表》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取来电、来信、来访等形式向价格主管部门咨询价格法律法规政策,价格主管部门用以记录咨询的问题及当场答复的主要内容使用的 内部文书。 填写说明 ①填写来电、来信、来访人的姓名。来电、来信、来访人是单位的,记录单位名称,不再填写“性别”一栏。 ②填写来电、来信、来访人的性别。 ③填写来电、来信、来访人的电话、通信地址等联系方式。 ④填写价格主管部门作出当场答复的日期。 ⑤填写作出当场答复的价格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姓名。 ⑥填写来电、来信、来访人陈述的主要事实或者反映的主要问题。 ⑦填写价格主管部门作出的当场答复的主要内容。 ⑧填写需要记录的其他内容。 5

价格举报工作总结

价格举报工作总结(一) 上半年价格举报中心工作总结-总结 []一二年,在局长的直接下,我认真完成了局领导交办的各项任务,。我们首先做好群众来信来访的接待工作的同时,认真抓好“12358”电话开通十周年的庆祝;及对一0年价格检查案卷进行了审理工作。下面我把上半年的工作简要会报如下。一、上半年,我们举报中心共受理群众来信来访案件21起,其中主要是反映食盐价格过高问题。在接到反映后我们及时向局领导,局领导及时组织人员对反映的情进处理,并得到好评。在接待来信来访过程中,我们做到了“五个一”,即一声问好、一张笑脸、一把椅子、一杯开、一声再见;接听电话规范用语,展现良好的窗口形象,落实“首问制”,当好政府与群众的联络员。对价格投诉、举报内容,冷静,准确判断,然后作出是否受理决定,如果不能受理就与举报人及时进行沟通,并明确合理的解释。正式受理后,按规定认真填写《价格举报记录表》,并进行统一编号、按照内容进行分类。对不属物价部门管辖的举报,我们当场告知其另行投诉举报方式;有明显违规行为的先行记录,再及时移送有权部门处理。在价格咨询、举报投诉案件中,我们做到了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群众对办理结果基本满意。二、上半年,我们认抓好“12358”电话开通十周年庆祝活动。活动其间,我们开展了一次有声的色的街头宣传活动,同时,我们还在主要街头悬挂宣传和口号;走进各乡(镇)赶大集进行“12358”宣传活动;

在主要收费和重点商场及城乡主要口等处悬挂固定(价格举报有电话请拔“12358”)宣传牌,并组建了“12358”秧歌宣传队,沿镇内主要街道进行巡回演出,《》()。三、六月十四日,召开了全县价格信息员工作,此次会议参加人是全县精选的8名乡、村主任,县妇联领导也参加了会议。会上,局领导及相关科长分别在会上。首先宣读了(东丰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1年全县价格监督检查工作要点的通知),并对其内容做了详细解读。同时,对“12358”价格举报电话的由来、意义、作用进行了讲解。会上由老业务科长讲解全县行政事业性和经营服务性收费,及收费目录。最后由局领导对价格管理部门依据的监管法律、法规做了讲解,并向与会人员了县价格监督检查局内设机构及职能作用,了近几年来在监管和治理乱收费几个方面所取得的成绩和效果。通过这次会议进一步加大“12358”价格举报电话的宣传范围,提高社会监督力度,提高群众消费维权意识,及时反映价格违法行为,提升部门和单位及个体经营户的守法意识,创造和谐、公平、公正良好的价格,为县域和百姓富裕服务。通过今天这个会议也是对我们自身价格工作进行一次宣传,同时扩大和增强了社会各界对价格工作的了解和支持。四、上半年,我们对二0一0检查案卷进行了审理,并对不合格的案卷退还办案人员进行补充。的工作按排一、认真做好群众来信来访工作;二、做好检查案件审理工作; 三、积极开展“12358”的宣传工作;四、承担部分价格认证工作。 〔上半年价格举报中心工作总结〕随文赠言【受惠的人,必须把那恩惠常藏心底,但是施恩的人则不可记住它。——西塞罗】

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最新)

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全县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食品生产、经营领域违法行为进行举报,严厉打击损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违法行为,创造全社会共同参与食品安全监管的良好氛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国务院食安办《关于建立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的指导意见》、《X省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试行)》、市政府办《关于印发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县食安委办公室)及县市场监督管理、农林科技、水利等有关部门(以下简称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受理、督办或者直接参与调查处理的食品安全违法举报案件。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投诉举报是指:以署名或隐名方式,通过来访、电话、电子邮件、信件、传真等形式,对发生在我县辖区内涉嫌食品的违法行为向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和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举报。具体包括: (一)群众来访进行的举报; (二)以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的举报;

(三)以信函形式进行的举报; (四)行政执法部门或司法机关移交的由个人举报的案件; (五)其它途径进行的举报。 第四条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依据职责,负责食品安全举报的受理、查处工作,并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电话,明确举报的受理范围、受理程序和依法调查处理的期限。 县食安委办负责举报奖励审定、报批,奖励资金的拨付、发放和案件信息披露等工作。 第五条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接到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举报不得推诿拒绝。对属于本部门监管职责范围的,应当详细记录举报相关情况,及时调查处理,并对举报人的所有信息予以保密;对不属于本部门监管职责范围的,应在2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并移交有监管职责的监督管理部门处理,同时告知举报人;对涉及多个部门监管职责或监管界限不清的,由县食安委办按照相关规定确定管辖权;对涉及上级部门监管职责或其它行政区域的,应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或县食安委办处理。 第六条举报奖励范围包括: (一)在农产品种植、养殖、加工、收购、运输过程中,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投入品或使用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 (二)在食品生产、加工、运输、销售、储存等环节,违法

浅析新常态下价格举报工作的难点及解决思路

浅析新常态下价格举报工作的难点及解决思路 随着互联网等新型业态的快速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的不断推进,价格工作步入了一个新阶段。在新形势下,价格举报工作呈现出与以往不同的新特点,主动把握和适应新特点,积极做好新形势下的价格举报工作,对价格主管部门运用价格职能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新常态下价格举报工作的六个特点 (一)案件数量速升 随着消费者维权意识的增强,价格举报(投诉、咨询)数量增长速度较快。今年一季度镇江市各级价格举报中心共受理价格举报(投诉、咨询)投诉360件,同比增长414%。据江苏省物价局价格举报中心统计,今年一季度,江苏省各级价格举报中心共受理价格举报(投诉、咨询)10969件,同比上涨115.97%。工作量大成为新形势下价格举报工作的一个显著特征。 (二)价格行为凸显 群众对商品和服务价格高低的举报(投诉、咨询)数量减少,反映经营者的价格行为不规范的增多。平常的价格举报中,反映经营者不按规定进行明码标价的、打折促销活动价格行为不规范的、涉嫌价格欺诈的以及怀疑物业服务公司未履行向价格等相关部门报备手续擅自收取停车服务费的占大多数。 (三)网络违法增多

随着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对电子商务价格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从无到有、由少到多。镇江市在2013年尚无涉及电子商务价格违法行为的举报,但在2014年达到了10件。2015年第一季度江苏省各级价格举报中心受理的举报电子商务价格违法行为的案件有91件,与2014年同期相比有较大幅度的增长。 (四)职业举报显现 与以往明显不同的是,价格违法行为举报者不再是单纯的消费者,职业价格举报人员迅速增加,由职业价格举报人员发起的案件数量明显增多。镇江市受理的职业价格举报在2012年只有1件,而2014年达到6件。江苏省某省辖市受理的职业价格举报案件在2012年不超过5件,在2014年却超过了20件。职业价格举报人士的出现给价格举报工作带来了较大的影响,它既能准确提供价格举报线索,便于价格主管部门加强监管,但同时又对价格主管 部门处理这类价格举报提出了较高的要求。 (五)消费维权过度 一些消费者对价格维权期望值较高,在价格主管部门依法维护了他们的合法权益的情况下,还从自身的利益出发提出一些不合理的要求,如有的举报人员要求商家给予违法金额5~10倍的赔偿,个别举报医院乱收费的举报者要求医院免去或退还就医应该缴纳的费用。有的举报者提出了超出价格主管部门职能、职权范围的要求,如要求价格主管部门对过度医疗收费给予处理,但鉴定是否过度医疗行为不是价格主管部门的职能。

超出投诉事项的违法行为该如何处理

超出投诉事项的违法行为该如何处理? 案情叙述 某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接到一份关于某医院配电设备采购项目的投诉书,投诉人认为,第一中标候选人甲公司所投产品与其认证证书不一致。监管部门在投诉调查过程中发现,该项目共有9家投标供应商,各家认证证书存在多种类型。同时,在调看评标过程全程监控录像时发现,评标委员会对招标文件中的某项有关产品型号的条款存在不同理解,在如何认定投标有效性问题上进行了长时间讨论,并商议在评标现场对各投标人进行询问,对于A型号投标产品,由各投标人现场承诺改为B型号产品并且投标价格不变,使其投标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监管部门通过调查了解到,对各投标人的询问和要求投标人承诺均由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完成。而上述情况,代理机构并未向监管部门反映,也不是投诉书中的投诉事项。 分析: 该案有两个值得探讨的问题,一是该案中评标委员会的行为是否突破了评标过程中关于投标文件澄清的有关规定?澄清的范围该如何界定?评标委员会该如何把握?二是在受理投诉过程中,监管部门发现了投诉书中没有提及的问题,该如何处理? 澄清,不能改变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44条第二款提到,评标委员会有责任要求投标供应商对投标文件有关事项作出解释或澄清,但是澄清不能超出投标文件中提到的内容。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路平生说,例如由于投标人汇总失误,使得投标文件中单个项目报价之和与总报价不一致的,这样的问题可以在澄清环节进行修正,“但本案中要求投标人澄清的内容涉及到了所投产品的型号,型号应属于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路平生认为,案例中

评审委员会的行为已属于要求投标人修改投标方案,明显突破了评标过程中关于投标文件澄清的有关规定。 深圳市财政委政府采购办公室汪泳认为,澄清只能针对投标文件中相互矛盾或表述模糊、有歧义的事项,像报价、投标产品、服务等都属于投标文件中的实质性内容,是不能被修改的,否则有违政府采购的公平性。“这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54条第二款有明确规定,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纠正。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也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其授权代表签字。”汪泳说。 此外,路平生补充道:“就本案情况来看,有可能是因为采购方案出了问题,此时应该废标,重新修改采购方案后再招标。” 审查违规行为是监管部门的职责 那么对于监管部门发现的投诉书中没有提及的问题,该如何处理呢? 某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负责人透露,由于时间和精力有限,一些监管部门在处理投诉时仅围绕投诉书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在调查过程中发现的其他问题,只要没有明显违法,一般不做处理。他坦言:“不处理是不对的,但在实践中这种现象普遍存在。” 河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处副处长孙秀英认为,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管管理是监管部门的职责,所以面对超出质疑投诉的事项,只要影响了政府采购的公开、公平、公正,监管部门都应该处理。 不过《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受理审查工作的通知》提到,所有投诉事项未经过质疑的,应当认定为无效投诉,不予受理。怎么办?广西政府采购中心法律顾问沈德能建议,对发现的投诉事项之外的违法问题作另案处理。浙江省财政厅法律顾问贺宝健认为,如果超出投诉事项的问题与投诉事项所导致的处理结果是一样的,监管部门可以在投诉处理决定书中一并处理。否则,需重新立案,按照《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另作处理。

行政执法举报奖励制度

行政执法举报奖励制度 执法是以国家的名义对社会生活进行全面管理,具有国家权威性。 你对执法了解多少呢?以下是为你整理的行政执法举报奖励制度,希望能帮到你。 行政执法举报奖励制度在行政领域, 对举报进行奖励的做法始于奖励举报国家机关工作人 员的违纪违法行为,逐步运用于举报单位、个人的行政违法行为案件中。 在 90 年代以后,举报奖励制度得到了快速的发展,从原有的市场领域的举报奖励逐渐扩 展到社会管理等其他非市场监管领域,成为政府实现社会管理职能的重要手段之一。 不过,由于制度的不完善,一些地方的举报奖励制度在实施中不仅没有达到预期的行政效 果,而且出现了制度异化的现象,在特定的范围和条件下,奖励举报制度能够激励公众参与, 提高执法效能。 但它是一把双刃剑,必须严格限制其范围,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一、行政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的几个基本理论问题随着现代民主行政的发展,行政机关 逐渐倾向于用一些权力色彩较弱的非强制性行政行为来处理日益复杂的社会事务, 这是行政法 治发展的一个重要趋势。 行政举报奖励就是其中的一种方式。 目前,行政举报奖励制度已广泛的应用于药监、税收等执法领域,并发挥着重要作用。 但在法理上, 关于行政举报奖励行为及行政举报奖励制度的概念、 理论基础和功能等问题, 还有待进一步的探讨和界定。 (一)行政举报奖励的涵义行政举报奖励是行政奖励的一种特殊形式, 但我国现有的行政法 律规范对举报奖励行为尚未形成统一的界定。 在行政法框架下,要明确界定行政奖励行为,须首先明晰以下几个问题:1、“行政违法 行为举报界定为:公民或者单位选择口头或者书面的形式,就其知道的行政相对人违反行政法 律规范的行为,向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组织进行检举、报告的行为。 2、行政举报奖励行为的主体。 行政举报奖励的主体既包括国家行政机关,也应当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3、行政举报奖励行为的客体。 行政举报奖励在一定程度上是以信息交换为目的的, 而内部行政人员具有获取信息的某些 职务优势,或者是负有主动获取信息的行政职责,因而,行政举报奖励只能授予授奖行政主体 外部的相对人(包括单位和个人)。 4、行政举报奖励行为的范围。 由于在以往的实践中,举报奖励主要集中在检察工作中,给人们造成了举报奖励只是针对 贪污行为的假象。 其实,举报奖励不仅可以运用于行政执法领域,而且其行为的范围并没有固定的外延,是 非常广泛的。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行政举报奖励就是,国家行政机关或其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依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2010)年版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四日) 第一条为了依法惩处价格违法行为,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以下简称价格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决定对价格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第三条价格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由价格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决定;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由其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决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一)除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

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的; (二)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的。 第五条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依照本规定第四条的规定处罚。 行业协会或者其他单位组织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的,对经营者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对行业协会或者其他单位,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撤销登记、吊销执照。 第六条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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