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我国审计法律制度的立法完善

试论我国审计法律制度的立法完善
试论我国审计法律制度的立法完善

试论我国审计法律制度的立法完善

论文摘要

我国审计法的发展历经初创阶段、成长阶段和完善阶段。审计法律规范的内容分为四个部分,一是审计组织法,主要规范审计机构的设置、人员任免、组成,机构之间的相互关系等;二是审计实体法,主要规范审计机关的职责、权限等;三是审计程序法,主要规范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的工作程序以及复议、诉讼程序等;四是审计责任及审计机关违法失职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当前我国审计法还有许多亟待完善之处。第一,在审计权限立法上还存在一些疏漏和不足。《审计法》赋予审计机关的权限有要求报送资料权、检查权、调查取证权、采取强制措施权、建议处理处罚权、通报公布审计结果权等。尽管当前我国审计权限立法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是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还存在一些不足,一是调查取证权的规定还不够健全,二是报送资料权这一规定不具体,三是没有表明意见权。第二,我国现行审计体制为隶属于国务院的行政型模式,相对于立法型审计体制而言,审计机关还缺乏较大的独立性。第三,目前我国审计法律制度在着手进行效益审计方面还不够健全。一是我国效益审计工作量占政府审计工作量的比重较低,尚未形成有效的模式,二是我国效益审计的法律制度建设还比较落后,缺乏有针对性的制度规范。

要适应经济、社会的发展,使审计工作能够满足时代的要求,应当在以下三个方面完善我国的审计法律制度:第一,完善我国的审计权限。一是完善调查取证权,二是细化检查权和要求报送资料权,三是增加参与制定经济法律法规权。第二,完善我国现行的审计体制。改革现行行政型模式的审计体制,逐步设立与国务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相平行的审计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并向其报告工作。第三,完善开展效益审计的法律和规范,探索建立规范效益审计的法律、法规。

一、我国现行审计法律制度的现状分析

(一)审计法出台的过程、背景和意义

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做出了把党和政府工作重点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建设上来的战略决策,开始了系统的拨乱反正,国民经济停滞倒退的局面很快得到扭转。经济体制改革从农村到城市,在许多领域先后展开,对外开放的步伐也逐

渐加快。1982年党的十二大提出了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思想,确定了经济建设的战略目标、战略重点、战略步骤和方针政策。改革开放的全面展开,客观上要求加强财政经济管理,建全经济监督机制维护国家财经法纪。在这样的背景下,实行独立的审计监督制度,成为一个必要面紧迫的课题。我国最高审计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于1983年9月正式成立。全国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两年多的时间内也普遍建立起审计机关。1983年《国务院批转审计署关于工作几个问题的请示的通知》和1985年《国务院善于审计工作的暂行规定》为贯彻落实宪法规定、规范审计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法规依据,保障了起步阶段审计工作的开展。1988年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条例》后,较为完整的审计制度体系初步形成。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公布,这是中国审计法制建设的重要里程碑,标志着审计工作走上了法制运行的轨道。(二)我国现行审计法律制度的基本框架

按照审计法律法规的内容和属性,其内容可以分为四部分,一是审计组织法,主要规范审计机构的设置、人员任免、组成,机构之间的相互关系等;二是审计实体法,主要规范审计机关的职责权限等;三是审计程序法,主要规范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的工作程序以及复议、诉讼程序等;四是审计责任及审计机关违法失职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二、我国现行审计法律制度存在的不足

(一)我国审计权限立法还存在一些疏漏和不足

为了保证审计机关切实履行审计监督职责,及时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行为,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法律赋予审计机关必要的审计权限。根据现行《审计法》和《审计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我国审计机关享有以下七个方面的审计权限:

1.要求报送资料权

要求报送资料权,是指审计机关依法享有的要求被审计单位按照规定报送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的权力。这是我国审计机关最基本的权力,是审计机关进行审计监督的前提条件。

2.检查权

检查权,是指审计机关依法享有的检查审计单位与财政收支或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的权力。

3.调查取证权

调查取证权是审计机关行使审计监督权的必要条件。所谓调查取证权,是指审计机关依法享有的在进行审计时,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

查并取得有关证明材料的权力。

4.采取强制措施权

采取强制措施权,是指审计机关依法享有的在特定情况下对被审计单位直接采取或者通知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的权力。

5.建议权

建议权指审计机关依法享有的就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向被审计单位及有关部门反映建议采取相应措施的权力。

6.处理处罚权

审计机关有权对其审计发现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理、处罚。处理权是指审计机关依法享有的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采取纠正措施的权力。处罚权是指审计机关依法享有的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采取制裁措施的权利。

7.通报、公布审计结果权

通报、公布审计结果权是指审计机关依法享有的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和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的权力。

从上述我国审计权限的内容可以看出,在党和国家的重视下,在社会各方面的努力下,我国的审计权限立法取得了可喜的成就。但是,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审计立法起步较晚,目前国内学者对审计权限的研究也很不够,我国的审计权限立法还存在诸多疏漏和不足。目前,审计立法关于审计机关审计权限的一些规定还不够健全。具体表现在:

1.调查取证权的规定还不够建全。

《审计法》和《审计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我国审计机关享有调查取证权,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协助审计工作,如实向审计机关反映情况。但是,《审计法》和《审计法实施条例》并没有规定有关单位和个人不接受审计机关调查的法律责任。这使得审计机关调查取证权经常得不到应有的尊重,在许多情况下形同虚设。现实中,一些单位和个人阻碍、拒绝审计机关调查藐视审计权限的现象时有发生。这些现象的存在,严重损害了审计机关审计权限的权威,损害了《审计法》和《审计法实施条例》的尊严,不利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职责的实现。2.检查权和要求报送资料权的一些规定已经滞后时代。

我国审计立法权限的一些规定已经滞后时代,逐渐适应不了当前经济、科技形势发展的需要。例如,《审计法实施条例》规定,审计机关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运用电子计算机管理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财务会计核算系统。被审计单位应当向审计机关提供运用电子计算机储存、处理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电子数据以及有

关资料。这实际上赋予了审计机关对于被审计单位电算化资料的检查权和要求报送资料权。但是,《审计法实施条例》的这一规定并不具体,缺乏可操作性,满足不了当前计算机审计的实际需要。实践中,一些被审计单位往往以法律法规规定不明确为由,拒绝审计机关检查,不配合审计机关的工作。这些现象的存在,严重影响了国家审计监督工作的顺利开展。

3.欠缺参与制定经济法律法规权。

社会经济生活多姿多彩,我国审计机关现有的审计权限仍然不能完全满足审计实践的需要。实践中,在制定和修改财经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时,全国人大、国务院等有权机关一般都会征求审计机关的意见,审计机关有一定的机会和渠道表明自己的意见。但是,征求审计机关的意见并不是立法的必经程序,有关单位在立法时也可以不征求审计机关意见。也就是说,对相关法律的制定和修改表明意见并不属于我国审计机关的法定权限。

(二)审计机关的独立性还不够

在建立国家审计制度的初期,我国选择了隶属于国务院的行政型模式。这种选择是符合一定时期的国家政治经济环境特点的。特别是在新旧体制转轨时期,财经领域中违法乱纪和有法不依的情况还十分严重,弄虚作假和会计信息失真现象仍比较普遍,内部控制和财务管理不规范的状况还没有根本好转;在这种情况下,实行政府领导下的行政型审计模式,有利于更好地发挥审计监督在维护财经秩序加强廉政建设,促进依法行政,保障国民经济健康方面的作用。从总体上讲,我国现行审计体制是符合现阶段国情的,能够较好保障审计机关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这些年来,从中央到地方,各级人大和有关部门对审计工作也给予了有力的支持和配合,审计执法环境有了明显改善,为审计工作的进一步发展创造了有利条件。但同时也应看到,在实际工作中,由于一些地方党政领导法行政意识不够,加上其他一些客观原因,宪法和审计法的有些规定没有切实得到贯彻落实,现行审计体制下,还存在一些迫切需要研究解决的问题。

导致问题发生的主要原因是现行审计体制与确保审计的独立性之间的矛盾而产生的。相对于立法型审计体制而言行政型审计体制具有较浓厚的内部监督色彩。我国实行行政型模式审计体制,审计机关负责人向本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国务院是最高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而审计机关作为执行机关的组成部门去监督执行机关自身,力度肯定会受到到一定的影响,特别是政府某些行政活动有悖于法律,或在行政活动中存在短期行为,尤其会影响审计机关的独立性。而独立性是审计的“生命线”,没有独立性,客观公正地进行审计监督便无从谈起,审计重要作用的发挥则属奢望。因此,随着社会主义市

场经济的确立和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进程的加快,我国现行审计体制由行政型模式转为立法型模式已成必然。

(三)我国现行法律制度在涉及效益审计方面还有不足

效益审计的概念。效益审计是基于受托经济关系,对受托者开展的经济活动进行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的审查的评价,旨在促进更好地履行经济责任。就国家审计而言是国家审计机关对法律授权管理国家事务的政府及其部门其他组织所发生的经济活动进行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的审查和评价。

《审计法》第二条规定“审计机关对财政收支和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依法进行审计监督”,近年来,审计机关一直以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性审计为主要工作内容。随着我国社会的变革和经济体制、政治体制改革所引发的政府管理体制的转型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审计环境正发生着重大变化,审计领域在不断拓展,而效益审计是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和内存需求。开展效益审计是《审计法》赋予审计的一项重要职责,是深化我国政府公共管理体制改革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客观需要,也是审计工作发展内存规律的必然要求。审计署2003年至2007年审计工作发展规划明确提出,“实行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审计与效益审计并重,逐年加大效益审计份量,争取到2007年,投入效益审计力量占整个力量的一半左右。”

目前我国有些地方推出了有关效益审计制度的条例,使效益审计有了一定的法律依据,但还存在一些不足:

1.我国效益审计工作量占政府审计量的比重较低,尚未形成模式。

我国的效益审计尚处在萌芽启步阶段,除了深圳市审计局率先推行财政效益审计外,还有上海综汇区审计部门2002年审计署组织对症下药18个重点机场和38个支续机场进行了效益审计。这些效益审计工作总量占政府审计工作量不到一个百分点,由此看来,我国的效益审计在政府工作中还够不上主流。

2.我国效益审计的法律建设还比较落后。

据了解,近两年来,全国仅有深圳市《深圳经济特区审计监督条例》、湖南省《湖南省审计条例》、珠海市《珠海经济特区审计监督条例》引入了效益的概念。我国的《审计法》中规定审计机关结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及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监督评价,但这仅仅是指审计要达到效益性的目的,而对如何具有开展效益审计的法律和规范也没有另论,既没有效益审计方面的指标评价标准,也没有效益审计方面的准则性质的可操作性指导文件。可以说到目前还没有制定专门的效益审计制度,缺乏有针对性的制度规范。

三、完善我国现行审计法律制度的建议

(一)完善我国审计权限的建议

1.完善调查取证权

列宁指出:“究竟用什么来保证法令的执行呢?第一,对法令的执行加以监督。第二,对不执行法令加以惩罚。”为保证审计机关审计权限的正常行使,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真正做到违法必究,有必要修改《审计法》和《审计法实施条例》,进一步完善其关于审计机关调查取证权的规定,严惩不尊重审计机关权限的行为。在迹方面,我们可以借鉴我国台湾地区审计立法的相关规定。台湾地区1972年修正公布的《审计法》第15条规定了其审计机关的调查取证权:“审计机关为行使职权,特派员持审计部稽查证,向有关之公私团体或个人查询,或调阅簿籍、凭证或其他文件,和该负责人不得隐匿或拒绝,遇有疑问,并应为详实之复。行使前项职权,必要时,得知照司法或警宪机关协助。”根据这一规定,单位和个人拒绝、阻碍审计机关依法调查的,台湾地区审计机关有权请求司法或警宪机关协助其行使调查取证权,以排除障碍,保障其调查取证活动的顺利进行。在修改《审计法》和《审计实施条例》时,我们可以借鉴台湾地区审计立法的这一成果,赋予审计机关请求人民法院或者公安机关协助进行调查取证的权力,以排除障碍,确保审计机关调查。

2.细化检查权和要求报送

我国审计立法关于审计机关审计权限的一些规定已经滞后于时代,逐渐适应不了当前经济、科技形势发展的需要。例如,《审计法实施条例》规定,审计机关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运用电子计算机管理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财务会计核算系统。但是这一规定并不具体规定缺乏可操作性,满足不了当前计算机审计的实际需要。为了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科学技术的决定,推进我国信息产业的发展,将高新技术用于审计工作中,加强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计算机环境下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经济活动的审计监督,保证审计机关监督职责在新形势下的充分发挥,有必要及时修改《审计法》和《补救地实施条例》,完善其关于审计机关检查权和要求报送资料权的相关规定。具体而言,我们在修改《审计法》和《审计法实施条例》时,可以在以下几个方面做出明确具体的规定:第一,审计机关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运用电子计算机管理的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可靠情况、内部控制制度和财政财务收支情况;第二,审计机关有权获得、使用被审计单位用于提取其计算机信息系统中的审计数据接口;第三,审计机关认为有必要对计算机运行系统进行测试时,有权提出测试方案,监督被审计单位操作人员按照测试方案的要求进行测试;第四,审计机关有权按照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关于纸质会计凭证、会计账薄、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以

及有关经营活动资料保存期限的规定,要求被审计单位保存其运用计算机系统处理的电子数据,并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不得覆盖、删除或者销毁。

3.增加参与制定经济法律法规权

当前,我国正努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国民经济的发展相适应,我国的经济立法也取得了丰硕的成果。但是,受以前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我国财经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比较混乱,有的甚至彼此冲突、互相矛盾。为了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确保社会主义法制的权威,有必要加强立法环节的控制,保证立法质量。作为国家综合经济监督部门,审计机关应当参与相关财经法律法规的制定,在财经立法方面充分发挥作用。为了提高财经立法质量,应当适时修改《审计法》和《审计法实施条例》,授予我国审计机关(特别是审计署)参与制定有关财经法律法规的权力,即在实施、修改或者废除有关财政收支、财经收支的法律法规时,审计机关有权参与,有权充分表明自己有意见。

(二)完善改革现行审计体制的对策

从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要求、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以及与国际惯例接轨的角度来看,我国的审计体制应当走立法模式之路,彻底解决因审计的独立性得不到保证而产生问题的根源。改革现行行政型模式为立法型模式的审计体制,设立国务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相平行的审计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下设立审计院,直接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地方各级审计机关接受上一级审计机关的业务领导:审计长由国家主席提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国家主席任免,全国人大会闭会期间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免;国家审计将工作重点放在公共财政和国家立法机关批准的支出项目上,专司对国家审计监督。这样,国家审计机关与政府行政机构完全剥离,而直接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审计机关作为独立的经济监督者---人民代表大会的委托者,对被监督者---各级政府及其所管辖部门和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监督,理顺委托者、经济监督者和公共资金管理责任承担者之间的审计关系,真正体现国家审计“政府花钱,人民监督”的本质和执行与监督相分离的原则改变现行审计体制的内部监督色彩,彻底摆脱政府行政行为的影响,成为真正独立意义上的外部监督,在客观上保证审计组织的独立性。独立性是审计工作的“生命线”,而审计组织的独立性是审计独立性的核心,只有组织独立性得到保证,才能保证审计在工作上、人员上、经费上的独立地位。在立法型审计模式下,认为以下几项是值得注意和研究的:

(1)改进现行审计经费预算单独列入国家预算。

为了更好地保证审计机关依法独立履行审计监督职责,从体制上理顺审计机关与财政部门的关系,切实解决审计机关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应逐步改进现行审计经费预算编报制度。即参照国际上通行做法,先由审计机关根据职责、任务和计划及定员定额标准编制预算草案,无须政府审批,由财政部门在本级年度预算中单独列示,报经本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执行。

(2)调整中央审计机关与地方审计机关的关系,实行立法型审计体制政的省以下审计机关垂直领导体制。

即省级以下审计机关实行垂直邻导,市、县审计机关的人事、业务由省级审计机关统一管理,经费列入省级年度预算,系统管理、系统下拨;省级审计机关接受审计署(即最高审计院)的业务领导。实行省以下的垂直领导体制,审计署与地

方审计机关可以分别专门负责中央与地方的财政资金的监督,各司其职,强化监督力度,而同时省级审计机关又接受审计署的业务领导,这样,即有利于对中央、与地方两级财政资金的监督,又利于审计系统加强业务建设,在全国形成一个有机的整体。

(3)在立法型审计体制下,强化驻地方特派员办事处的职能。

驻地方派出机构的设立,便于最高审计机关对中央财政、财务收支活动进行审计。为了加强对重点地区中央单位的审计监督,审计署在地方设立特派员办事处,代表审计署行使审计监督,负责对派驻地区的审计监督工作。这就要求我们在建立立法模式审计体制时,应强化驻地方特派员办事处的职能,一方面应增加驻地方特派员办事处的数量;另一方面列入审计署管辖范围内的审计事项应当主要由驻地方特派员办事处审计,而审计院专业司将主要审计中央部委、重大投资项目和专项资金,以及统一组织有关行业审计和专项审计。

(4)制定审计组织法,将审计机关的设置、内部机构的设立、人员的任免、岗位任职资格条件法律化。

与立法模式审计体制相适应,应规定:地方各级审计机关负责人由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人提名,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决定任免,并报上级审计机关备案,在地方各级人大闭会期间,由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免。同时应延长审计长的任期,使审计长职务不受国家主席与政府任期的影响,在客观上有效地保证审计长能够独立地工作。在任期内不能随意撤换审计机关负责人,只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才有权罢免审计长。

(三)完善开展法律效益审计的法律和法规的对策

法律依据是开展效益审计关键的一环,因为依法审计是审计的基本原则,只有以法律、法规的形式把效益审计确定下来,审计人员在进行审计时才有法可依。首先要认真总结在经济责任和专项资金审计中取得的效益评价方面的经验,结合财务收支审计的审计准则,制定比较系统、操作性较强的效益审计准则。在准则中要对效益审计的审计对象、审计目的、审计程序、审计报告基本形式等做出规定。鉴于效益审计具体情况比较复杂,可分门别类制定出具有各个行业特点的准则。其次,建立一套科学可行的指标评价体系也是开展效益审计刻不容缓的措施之一。指标的科学性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体现公平。效益审计指标内容包括对经济效益的评价和社会效益的评价。经济效益的评价可以参考企业的经济效益指标评价而定,对于社会效益的评价可以根据不同的行业、不同性质的内容而定。由于社会效益是一个很难用定量指标来衡量的,而定性指标有时难以保证公平。因此,在制定社会效益评价指标时,可以给出一些原则性较强的定性规定。另外,针对性较大的、容易使公平性受到损害的项目或领域,要通过认真总结经验再作一些补充性质的规定,来不断的完善。

注释:

列宁指出:“究竟用什么来保证法令的执行呢?第一,对法令的执行加以监督。第二,对不执行法令加以惩罚。”转引自刘廷焕、徐孟洲:《中国金融法律制度》,中信出版社,1996年版,第四十一页。

参考文献资料

1.李金华主编:《中国审计体系研究》,中国审计出版社,1999年版。2.李金华主编:《中国审计史》,中国时代经济出版社,2003年版。3.程能润主编:《审计学原理》,中国审计出版社,1990年版。4.《中国审计》杂志从创刊至今各期。

5.《审计研究》杂志从创刊至今各期。

论我国风险投资法律制度之构建

论我国风险投资法律制度之构建 [摘要] 世界各国的经验告诉我们,风险投资的成功运行离不开良好的法律制度和相关法律环境。纵观世界各国风险投资发展的成功经验,风险投资均离不开法律制度的培育和支持。因此,风险投资法律制度的建立,对于推动我国风险投资也的发展起着关键和决定性的作用。 关键字:风险投资法律建立 1.对风险投资的介绍 风险投资是指具备资金实力的投资家对具有专门技术并具备良 好市场发展前景,但缺乏启动资金的创业家进行资助,帮助其圆创业梦,并承担创业阶段投资失败的风险的投资。投资家投入的资金换得企业的部分股份,并以日后获得红利或出售该股权获取投资回报为目的。风险投资的特色在于甘冒高风险以追求最大的投资报酬,并将退出风险企业所回收的资金继续投入“高风险、高科技、高成长潜力”的类似高风险企业,实现资金的循环增值。投资家以筹组风险投资公司、招募专业经理人,从事投资机会评估并协助被投资事业的经营与管理等方法,早日实现投资收益,降低整体投资风险。 风险投资在我国是一个约定俗成的具有特定内涵的概念,其实把它翻译成创业投资更为妥当。广义的风险投资泛指一切具有高风险、高潜在收益的投资;狭义的风险投资是指以高新技术为基础,生产与经营技术密集型产品的投资。根据美国全美风险投资协会的定义,风险投资是由职业金融家投入到新兴的、迅速发展的、具有巨大竞争潜

力的企业中一种权益资本。从投资行为的角度来讲,风险投资是把资本投向蕴藏着失败风险的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开发领域,旨在促使高新技术成果尽快商品化、产业化,以取得高资本收益的一种投资过程。从运作方式来看,是指由专业化人才管理下的投资中介向特别具有潜能的高新技术企业投入风险资本的过程,也是协调风险投资家、技术专家、投资者的关系,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一种投资方式。2.我国风险投资法律制度的现状 我国目前缺乏对风险投资进行规范的专门法律,全国人大尚未公布有关风险投资的法律、法规文件。如《风险投资法》,以及关于二板市场的法律。有关风险投资行业的法律规范散见于公司法、证券法、税法等法律部门中,导致行业管理很不规范。现有的法律制度也很不系统、完善,各种法律因缺乏对风险投资的关注而存在缺陷,各部门法之间缺乏配合并存在冲突。我国对风险投资的重视开始于80年代初,1985年,中共中央发布了《关于科学技术体制改革的决定》,随后第一批风险投资机构成立。20世纪90年代,与风险投资密切相关的立法与政策措施不断出台,其中比较重要的有,1995年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加速科技进步的决定》,指出:“发展科技风险投资事业,建立科技风险投资机构。”19%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24条规定:“科技成果转化的国家财政经费,主要用于科技成果转化的引导资金、贷款贴息、补助资金及风险投资以及其他促进科技术成果转化的资金用途”。1998年全国政协会议提案《关于尽快发展我国风险投资事业的提案》及1999年全国科技创新大会

(题目)第二章 会计法律制度1

第二章会计法律制度 一、单项选择题 1.我国会计工作行政管理的主管部门是( )。 A.审计署 B.国家税务总局 C.财政部门 D.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2.会计资料最基本的质量要求是()。 A.真实性和相关性 B.明晰性和谨慎性 C.真实性和完整性 D.重要性和及时性 3.下列选项中,不属于不相容职务的是()。 A.授权批准与业务经办 B.业务经办与会计记录 C.现金日记账与出纳 D.业务经办与稽核检查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单位,可以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但是编报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 4.关于记账本位币,下列表述中错误的是()。 A.记账本位币是指日常登记账簿和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用以计量的货币 B.我国会计核算原则上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C.法律不允许收支业务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单位选定某种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 D.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记账本位币的,在编制财务会计报告时应折算成人民币反映 5.下列会计资料不属于会计档案的是()。 A.记账凭证 B.会计档案移交清册 C.年度财务计划 D.银行对账单 6.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一般情况下可由单位会计管理机构临时保管()。 A.1年 B.2年 C.3年 D.4年 7.在我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的主体一般是指()。 A.财政、税务、审计机关 B.注册会计师及其事务所 C.本单位的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D.本单位的内部审计机构及其人员 8.接替人员在交接时因疏忽没有发现所交接会计资料存在合法性、真实性方面的问题,需要对该问题承担责任的主体是()。

A.接替人 B.移交人 C.会计机构负责人 D.单位负责人 9.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实行学分制管理,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少于()。 A.24学分 B.60学分 C.90学分 D.120学分 10.根据《会计法》规定,对于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视其情节轻重,在予以通报的同时,可以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的罚款。 A.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 B.2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 C.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 D.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 11.单位会计人员在填制记账凭证过程中发生了以下事项,不符合会计法律制度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是()。 A.根据经过审核的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编制记账凭证 B.一张结账的记账凭证未附原始凭证 C.一张发票所列支出需要两个单位共同负担的,应当向其他应负担单位提供发票复印件 D.一张更正错误的记账凭证未附原始凭证 12.根据《会计法》和《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的规定,下列各项中,不属于会计报表组成部分的是()。 A.利润表 B.附表 C.现金流量表 D.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 二、多项选择题 1.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是指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会计法》制定的关于()以及会计工作管理的制度。 A.会计核算 B.会计监督 C.会计机构 D.会计人员 2.下列各项中,属于变造会计凭证行为的有()。 A.某公司为一客户虚开假发票一张,并按票面金额的15%收取好处费伪造 B.将购货发票上的金额50万元涂改为80万元报账 C.企业某现金出纳将一张报销凭证上的金额10000元涂改为40000元 D.购货部门转来一张购货发票,原金额计算有误,出票单位已作更正并加盖出票单位公章 3.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主要是指财政部门代表国家对各单位和单位相关人员的会计行为实施的监督检查以及对发现的违法行为的实施行政处罚。下列选项中,属于上述的财政部门的

企业内部控制制度

浅谈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重要性 摘要:企业内部控制制度是企业内部各层次、各环节整体科学高效的管理控制制度的有机体系,是由一系列控制政策和程序所组成的系统。目的是保证生产经营活动有序、高效的运行,保证企业资产的完整与安全,防范各种经营风险,及时防止和纠正错误与弊端,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经营运作信息的及时准确。 关键词:企业内部控制制度 在当前知识经济的时代下,特别是我国加入WTO以后,我国企业将直接面对外国企业特别是跨国公司的挑战,对外贸易越来越频繁,企业经营所遇到的各种风险也越来越多,加之企业经营改制中存在的不完善的运作,企业的压力越来越大,面临的危机越来越严峻。因此一个企业要想在这样的经济潮流中生存、竞争、发展就必须提高自身的竞争能力,而建立健全企业内部的控制制度,是提高企业经济效益,提高自身竞争能力的关键所在。 企业内部控制制度是企业内部各层次、各环节整体科学高效的管理控制制度的有机体系,是由一系列控制政策和程序所组成的系统。目的是保证生产经营活动有序、高效的运行,保证企业资产的完整与安全,防范各种经营风险,及时防止和纠正错误与弊端,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经营运作信息的及时准确。它是通过企业内部高层管理者乃至每一名员工在明确分工的基础上进行的科学高效的相互制约的行为规范。 一、科学合理完整的内部控制制度是现代企业发展的现实需要 企业制定内部控制制度,首先必须确保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的贯彻执行,并使之有机地结合起来,形成一个科学严谨的经营管理循环。就制定内控制度而言,我认为企业的高层领导在企业经营的设计理念上就应该高度树立制定内控制度的观点和意识,注意从建章建制向整体框架的构建与认真实施转变,做事应兼顾国家、集体、个人的利益,积极主动、科学严谨的制定有序高效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经济越发展,内部控制制度就越重要。企业上至领导下至每一位员工、在每项业务和环节上都必须按内

企业内部审计制度论文

企业内部审计制度论文 企业内部审计制度论文 一、内部控制理论的发展 内部控制机制并不是仅靠领导层就能够施行起来的,其需要企业内的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以及企业全体员工共同来施行。随着时代的前行,企业内部组织形式发生着翻天覆地的变化,与此相对应的,内部控制工作也在不断的发展和革新中。其大概经历了点状结构的内部牵制模式、直线结构的内部控制制度、平面三角结构的内部控制结构、立体三角锥结构的内部控制框架以及立方结构的企业风险管理框架等几个不同的阶段。在1992年,最早提出内部控制框架的是美国全国反虚假财务报告委员会下属的发起人委员会,其包含五大要素,分别是内部控制的环境、对企业经营风险的评估、企业内部控制的活动、企业内部各活动信息的交流和沟通以及对企业内部各活动的监督。以后,在2004年,依然由该委员会提出了革新制度,在原有五大要素的基础上添加了另外三个要素,分别是对企业目标的设定、对运营风险的识别以及风险来临时的应对措施。 二、内部控制与内部审计之间的辩证关系 内部审计机制是企业内部控制的环境要素之一,其又对其它内控的要素起到了监督和评价的作用。这两种机制的最终目的均是在于对企业所面临的风险进行有效管控,提升企业内部管理能力和相关制度的完善程度,同时也是为了完成企业相应的运营目标。因此可以看出,内部控制和企业的内部审计是相辅相成、互惠互助、共同促进的关系。其具体关系体现在两个方面,其一,内部审计是作为企业内部控制的一项重要的手段,企业在施行内部控制工作时,不能忽视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的促进作用,另外,内部审计工作的切实施行也有助于公司内部管理工作的改革和创新;其二,内部控制工作是公司在进行内部审计时的基础和保障。一个科学、完备的内部

集团公司财务内部审计制度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1) 第三章内部审计的职责、对象、范围和依据 (1) 第四章内部审计的种类和方式 (2) 第五章内部审计的内容 (3) 第六章内部审计的主要职权 (3) 第七章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3) 第八章审计档案管理 (4) 第九章奖励与惩罚 (5) 第十章附则 (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完善集团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充分发挥内部审计监督作用,使审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或人员,对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 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审计评价活动。 第三条内部审计的目的是促进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与健全,有效地控制成本,改善经营 管理,规避经营风险,杜绝违法行为,增加公司价值。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本部及下属各子公司。 第二章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五条集团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暂定为财务审计部。由于财务审计部未设专职审计人员,根据审计业务需要,财务审计部随时指派2名以上具有一定政治素质、审计专业知识和审计经验的财会人员担任内部审计人员,集团公司其他职能部门指派人员参加,相关单位指派人员配合。 第六条内部审计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审计工作纪律,在审计过程中始终保证独立性,忠于职守、坚持原则, 重审计证据,重调查研究,保证审计结果的客观公正,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公司应视审计人员工作质量对其进行奖励和处罚。 第七条内部审计人员应按审计程序开展工作,对审计事项严守秘密,未经批准不得公开。 第八条内部审计人员开展正常的内部审计工作不受公司其他部门或者个人的干涉和阻挠。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坚持工作原则的内部审计人员。 第三章内部审计的职责、对象、范围和依据 第九条内部审计的职责职责: 1、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的要求,起草内部审计制度; 2、制订年度和季度审计计划; 3、负责组织实施内部审计监督,并向总经理报告审计结果; 4、指导集团公司所属有关单位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 5、负责所属单位内部审计业务的指导和管理; 6、协助上级审计机关对集团公司的审计工作;

会计法律制度

会计法律制度 第一章会计法律制度【基本要求】 1.了解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 2.熟悉会计工作管理体制 3.熟悉会计档案管理 4.熟悉内部控制制度 5.熟悉会计机构的设置 6.掌握会计核算的要求 7.掌握会计工作交接的要求 8.掌握会计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考试内容】 第一节会计法律制度的概念与构成 一、会计法律制度的概念

会计法律制度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制定的,用以调整会计关系的各种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会计关系是指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在办理会计事务过程中以及国家在管理会计工作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经济关系。 二、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 我国会计法律制度主要包括会计法律、会计行政法规、会计部门规章和地方性会计法规。 (一)会计法律 会计法律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经过一定立法程序制定的有关会计工作的法律。 (二)会计行政法规 会计行政法规是指由国务院制定并发布,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拟定并经国务院批准发布,调整经济生活中某些方面会计关系的法律规范。 (三)会计部门规章 会计部门规章是指国家主管会计工作的行政部门即财政部以及其他相关部委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的、调整会计工作中某些方面内容的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和规范性文件,包括国家统一的会计核算制度、会计监督制度、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管理制度及会计工作管理制度等。

(四)地方性会计法规 地方性会计法规是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务委员会在同宪法、会计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不相抵触的前提下,根据本地区情况制定发布的关于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以及会计工作管理的规范性文件。 第二节会计工作管理体制 一、会计工作的行政管理 (一)会计工作行政管理体制 我国会计工作行政管理体制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 (二)会计工作行政管理的内容 会计工作的行政管理主要包括:(1)制定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2)会计市场管理;(3)会计专业人才评价;(4)会计监督检查。 二、会计工作的自律管理 (一)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

合伙企业法确立普通合伙与有限合伙的依据

《合伙企业法》确立普通合伙与有限合伙的依据 出处:《法律适用》2008年第1期 一、问题的提出:《合伙企业法》修订后我国法律所确认的合伙形式 《民法通则》在第二章公民(自然人)中用了专节6个条文(第30条——第35条)规定了个人合伙,又在第三章法人中以联营的名义规定了法人合伙,即合伙型联营(第52条)和合同型联营(第53条),这标志着我国合伙法律制度的正式建立,也同时开创了依设立人性质区分合伙形式的先例,即依设立人是否为自然人而划分为“个人合伙”和“联营合伙”。[1]1988年4月颁行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事实上规定了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作企业)的表现形式为契约式企业,类似于《民法通则》规定的法人合伙。[2]到2006年8月27日新修订《合伙企业法》的颁布,我国的合伙形式又有重大发展,其典型表现就是,合伙企业的形式由原来的单一的合伙企业变为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总结目前我国法律关于合伙的规定,合伙的形式实际上可以被分为“合伙(包括个人合伙和联营合伙)”、“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三种,三种合伙形式中前者由《民法通则》规制,后两者由《合伙企业法》规制;前者是合伙,而后两者则是合伙企业。按照合伙法的一般原理,任何一个合伙组织都是以合伙协议为基础而成立的,而我国《民法通则》已经规定了有关合伙的最基本事项,以这些基本规定为依托,再运用合同法中的一般原理,可以使合伙协议表现出千变万化的形态,从而适应市民社会设立合伙经济组织的各种不同需要。既然如此,《合伙企业法》还为什么又要规定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呢,这是立法上的画蛇添足吗?本文拟通过对合伙形式的纵向横向等多角度的分析,回答这一问题。 二、必然性依据:从契约到组织是合伙形式的演进逻辑 “合伙也许是人类群体本能最古老的表现形式。”[3]这种结合方式早在公元前18世纪古巴比伦的《汉谟拉比法典》中已有规定,[4]到古罗马时代,合伙制度已经较为成熟。在优士丁尼法中,“合伙根据不同的标准被分为不同的种类。如根据所贡献的东西,合伙被分为”物合伙(rerum)“,”劳作合伙(operarum)“,”混合合伙(mixtae)“等。[5]此外,古罗马实际上还通行其他几种合伙,其中已经有了类似于现在大陆法系国家的隐名合伙。[6]但是,早期的这种合伙,还主要是一种契约关系,契约是达成这种合伙的基础,可以说,这是一种契约型合伙。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尤其是海陆贸易的需要,Commenda海上商业贸易合伙与Compaynia陆上商业贸易合伙作为两种商事合伙形式逐渐在中世纪形成,并由此导致契约型合伙向组织型合伙的发展。 根据美国学者哈罗德·J·伯尔曼的研究,柯曼达(Commenda)是于11世纪晚期在意大利、英格兰和欧洲的其他地方逐渐获得使用的。其最早的前身可能穆斯林的一种商业惯例,这种惯例在8—10世纪传播到拜占庭,包括南意大利的港口城市。在北意大利和阿尔卑斯山的那一边,柯曼达可能是在11世纪作为一种借贷契约开始的,但它很快就发展成为一种用于单一经营——通常是来回航行于中东、非洲或西班牙之间——的合伙协议。[7]此外,表现在不断发展的柯曼达等商业联合体法中的还有另一项基本的法律原则,即伯尔曼所谓的“联合体成员的共同人格原则”,“虽然合伙只是根据协议建立的,但它构成了一种可以拥有财产、订立契约、起诉和应诉的法人。合伙人以合伙的名义联

浅谈内部审计

浅谈内部审计 一、内部审计概述 20世纪40年代,随着管理层级增多、企业规模扩张和管理人员经济责任的加重,现代 内部审计应运而生,其产生的理论基础是两权分离下的受托经济责任理论。内部审计最 初在财务领域开展,主要肩负监督、鉴证受托财务责任,审计目的是查错防弊。随着内 部审计范围的不断拓展,内部审计已延伸至企业风险管理和公司内部治理领域,内部审 计已经成为企业风险控制、管理及治理的重要手段,内部审计的目的是防范风险,实现 经营目标。 二、内部审计的含义 2001年内部审计师协会(IIA)对内部审计的定义为“内部审计是一种独立、客观 的保证工作与咨询活动,目的是为机构增加价值并提高机构的运作效率。它采取系统化、规范化的方法对风险管理、控制及治理程序进行评估和改善,从而帮助机构实现它的目标。” 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在参考了IIA定义后,结合我国的现实情况,于2003年在公布的《内部审计基本准则》中,将内部审计定义为“内部审计人员在组织内部的一种独立客观的 监督和评价活动,它通过审查和评价经营活动及内部控制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来 促进组织目标的实现。” 内部审计的职能 伴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进步,以及内部审计所承担的角色的增加,企业内部审计应包 括四个递进层面的职能:监督、评价、控制和咨询。 1)监督职能

监督职能是指对被审计对象的财务状况等经济活动进行检查和评价,确定其会计资料是 否正确、真实,反映的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是否合法、合规,有无违法违纪和浪费行为,从而督促被审计对象遵守财经纪律,改进经营管理水平,提高经济效益。 2)评价职能 通过内部审计可以全面了解部门、单位的真实的经营管理状况,并以此来来评价经营决策、计划、方案的合理性和可行性,评价其规章制度设置是否健全完善,是否正常运行,评价其经营管理水平及效益的优劣。 3)控制职能 内部审计受企业高层的直接领导,对公司的决策层负责,能够站在企业发展的全局来分 析和考虑问题,对企业经营活动的控制活动可以提供直接的技术支持,并检查控制程度 和效果,提出控制中存在的不足和问题。 4)咨询职能 内部审计人员熟悉企业整体情况,且独立于公司的其他部门,使内部审计人员较其他部 门更易于提出较全面、客观、可行的建议。因此,内部审计人员承担了专业的咨询服务。咨询职能更能适应内部审计在现代公司治理中的发展,促进内部审计价值增值。 三、公司开展内部审计的重要意义 ?内部审计在公司治理中能增加组织价值 内部审计通过特有的验证和咨询功能融入组织增加管理价值的管理链中,与公司治理的 目标趋于一致,构成了公司治理系统的一个组成部分。内部审计人员对企业的生存和发 展会具有高度的责任感,通过他们的努力可以为企业股东和管理层提供更好的服务,以 达到促使企业目标实现的目的。 ?内部审计弥补了公司治理中监事会监督的不足 内部审计应向所有的利益相关者负责。既要为外部的报表使用者验证报表的可信性,也 要为管理层需要的信息进行验证,还能为消费者能否增加消费价值服务以及供货客户的 需要。

中国审计制度发展

中国审计制度的发展路径探讨 2013年03月26日周菁(审计署广州办)中国审计制度恢复三十年来,全体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从我国实际出发,不断探索中国审计制度,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依法履行审计监督职责,逐渐开创了一条中国特色的审计之路。回顾中国审计制度发展历程,对于丰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完善审计监督制度,促进审计事业科学发展,充分发挥审计的在国家治理中的作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中国审计制度的历程回顾 中国审计制度是国家审计理论与中国实际相结合的产物,即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下所形成的国家审计相关制度安排的总称。三十年来,新中国审计制度经历了以下发展历程: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中国开启了改革开放的新时期。为适应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1982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国务院设立审计机关,对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的财政收支,对国家的财政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标志着中国恢复实行审计监督制度,为审计工作的开展和审计理论的开创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1994年8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正式颁布,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审计法》规定,各级政府及部门、国有的金融机构和企事业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审制度,其内审应接受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审计法》的颁布施行,对于建立健全新中国的审计监督制度,保证审计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审计监督,促进国民经济健康有序地发展等发挥了巨大的作用。 1997年10月21日,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与政府工作方式的转变和环境的变化相适应,这一时期国家审计机关的主要职责就是促进宏观调控政策的贯彻落实。为此,审计机关主要开展了财政、税务、金融、重点行业和专项资金审计,以监督宏观调控政策的落实情况,为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制定提供决策参考。 2002年党的十六大报告在关于政治体制改革的论述中明确提出:“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体制,从决策和执行等环节加强对权力的监督……发挥司法机关和行政监察、审计机关等职能部门的作用”。这是党和国家审时度势,依据当时我国的政治经济环境,对国家审计做出的正确定位,是对审计工作提出的新的更高要求。审计机关可以通过公开、公正、高效的审计行为,提供详实的审计结果和行政决策参考,规范审计行为,提高审计质量,明确审计责任,促进政府及其部门行政行为的公开、透明,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 党的十七大以来,国家审计作为专门的经济监督部门,审计在强化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促进依法行政方面,发挥了更重要的作用。2006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正式将开展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作为审计机关的一项法定职责加以明确,特别是自中办、国办关于经济责任审计的两个暂行规定出台以来,各级审计机关紧密结合实际,积极探索,不断创新工作方式方法,建立健全各项工作体制,全面推进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取得了明显成效。审计工作更加注重从体制、机制、制度层面揭示和反映问题,更加注重增强审计建议的针对性,全力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和深化改革开放,全力推进科学发展和改善民生,全力推进民主法治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

旅游政策与法规教学大纲

《旅游政策法规》教学大纲 所属学院: 课程编号: 课程名称: 学时/学分: 先修课程:导游业务、旅游学概论等 适用专业:旅游管理专业 一、概述 (一)课程性质 《旅游政策法规》是旅游管理专业的必修课程,属于专业主干课程,是导游资格证考试的课程。通过本课程的学习,使学生具备从事旅游行业的基本政策与法规知识,并着重培养学生运用旅游政策与法规知识解决实际从事旅游行业工作的中所遇到的业务问题。 (二)课程基本理念与设计思路 按照“以岗位能力为核心,以工作过程为主线,创新双证融通的课程体系,实现综合素质高,职业能力强的人才培养目标”的课程体系建设目标,并结合我国及本地区旅游行业岗位需求现状和发展趋势,本课程采取以能力培养和证书考试为中心来构建课程内容。课程围绕导游人员的职业特点和知识要求,立足导游人员职业能力的培养,理论与操作实例紧密结合。 二、课程目标 (一)总目标 通过该课程的学习,理解我国建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基本理论、方针政策和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战略;熟悉我国旅游立法、旅游法律关系、旅游合同法律制度;熟悉和掌握宪法、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与《民族区域自治法》;掌握旅行社管理法律法规制度、导游人员管理法律法规制度、旅游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制度、旅游保险法律法规制度、旅游出入境法律法规制度、旅游交通运输法律制度、旅游食宿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制度、旅游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制度、保护旅游消费者权益法律制度、旅游投诉管理法规制度等法律法规知识,为参加导游资格证考试打下良好政策法规基础,同时提升学生在今后从事旅游事业时的知识积淀和解决问题能力,更好地服务于地方旅游事业。 (二)分目标 1、知识水平:通过该课程的学习,学生能够掌握我国社会主义的基本政策和基本理论知识;能够掌握旅游业所涉及的基本法律知识。 2、能力目标:培养运用法律法规知识解决旅游实际问题的能力;能够根据所给案

完善我国风险投资法律制度

完善我国风险投资法律制度 一、风险投资的概述 1.风险投资的定义 美国风险投资协会对风险投资的定义是指“由专业投资者投资于新兴的迅速发展的、有巨大竞争潜力的企业中的一种权益资本。”而经济合作和发展组织的定义则是,“一种投资于未上市的新兴企业并参与管理的投资行为。其价值是由企业家和风险投资家通过资金和专业技能共同创造的。”[1] 2.我国风险投资的发展与障碍 我国风险投资始于20世纪80年代中期。1999年被称为“风险投资年”,007年风险投资业呈现爆发性的发展,政府、民间资本扎堆进入。2016年完成募集的人民币基金共217支,占完成募集的基金数量的%,人民币基金的募资规模达亿元,占新募集资本额的%,基金数量和规模比例都高于往年水平;完成募集的外币基金共41支,占完成募集的基金数量的%,外币基金的募资规模为亿元,占新募资本额的%。[2]数据表明,向风险投资注资热情逐渐升温。 而障碍主要有以下几点:第一,风险投资的运作机制有待完善。需要完善评价机制与投资方式,并提高中介机构服务质量和人员素质。风险投资的投资方式通常是采取股权投资的方式,但我国有相当多的风险投资公司是以贷款的方式

运作资金。第二,资金来源范围窄。现阶段我国风险资本来源主要是海外投资、上市公司、政府拨款资助、科技企业和民营资本企业。[3]第三,风险投资机构组织形式主要是公司制,有限合伙制在我国也得到认可,但形式单一。第四,法律仍未给予风险投资充分保护。我国没有规制风险投资的专门立法。 二、我国风险投资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 1.配套法律制度缺失 我国目前还没有制定一部专门调整风险投资法律关系的《风险投资法》,导致行业管理不规范。现有的法律制度不系统,各部门法之间缺乏配合并存在冲突。 2.《合伙企业法》存在不确定性风险 我国《合伙企业法》有关发起人担任普通合伙人与投资人担任有限合伙人的权责规定较少,在定责时存在不确定性风险,增加了风险投资合伙人风险、交易成本和争端成本。而且,《合伙企业法》对于合伙人内部之间的关系的规定较少,存在规避法律的风险。 3.对私募基金的立法保障力度小 我国法律规定的风险资本来源渠道较少,对于私募基金投资主体的范围限定过窄,对私募基金的立法保障力度较小,严重阻碍了我国风险投资的发展。 三、的建议

公司会计审计管理制度(doc 20)

会计审计 管理体制 公司管理制度 管理大纲 为加强公司的规范化管理,完善各项工作制度,促进公司发展壮大,提高经济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订本管理大纲。 一、公司全体员工必须遵守公司章程,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决定。 二、公司倡导树立“一盘棋”思想,禁止任何部门、个人做有损公司利益、形象、声誉或破坏公司发展的事情。 三、公司通过发挥全体员工的积极性、创造性和提高全体员工的技术、管理、经营水平,不断完善公司的经营、管理体系,实行多种形式的责任制,不断壮大公司实力和提高经济效益。 四、公司提倡全体员工刻苦学习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为员工提供学习、深造的条件和机会,努力提高员工的整体素质和水平,造就一支思想新、作风硬、业务强、技术精的员工队伍。 五、公司鼓励员工积极参与公司的决策和管理,鼓励员工发挥才智,提出合理化建议。 六、公司实行“岗薪制”的分配制度,为员工提供收入和福利保证,并随着经济效益的提高逐步提高员工各方面待遇;公司为员工提供平等的竞争环境和晋升机会;公司推行岗位责任制,实行考勤、考核制度,评先树优,对做出贡献者予以表彰、奖励。

七、公司提倡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提倡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倡导员工团结互助,同舟共济,发扬集体合作和集体创造精神,增强团体的凝聚力和向心力。 八、员工必须维护公司纪律,对任何违反公司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的行为,都要予以追究。 员工守则 一、遵纪守法,忠于职守,爱岗敬业。 二、维护公司声誉,保护公司利益。 三、服从领导,关心下属,团结互助。 四、爱护公物,勤俭节约,杜绝浪费。 五、不断学习,提高水平,精通业务。 六、积极进取,勇于开拓,求实创新。 财务管理制度 总则 为加强财务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建设局财务制度,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财务管理工作必须在加强宏观控制和微观搞活的基础上,严格执行财经纪律,以提高经济效益、壮大企业经济实力为宗旨,财务管理工作要贯彻“勤俭办企业”的方针,勤俭节约、精打细算、在企业经营中制止铺张浪费和一切不必要的开支,降低消耗,增加积累。 财务机构与会计人员

[浅谈建设项目内部控制审计] 建设项目内部控制流程图

[浅谈建设项目内部控制审计] 建设项目内 部控制流程图 近年来,随着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固定资产投资进入一个飞速发展的阶段。在固定资产投资审计中,建设项目内部控制审计是其起点和重要内容。内部控制审计是指被审计单位为了保证业务活动的有效进行,保护资产的安全完整,防止、发现、纠正错误和舞弊,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合法、完整而制定和实施的制度与程序。建设项目的内部控制,则是指建设单位为保证项目得以按照预定的目标或计划按时、保质地的完成,防范工程项目管理中的差错和舞弊,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所建立的各项规章制度。而建设项目内部控制审计则是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对建设项目内部控制的健全性、适当性、有效性所进行的检查和评价行为。一、建设项目内部控制审计内容建设项目内部控制审计属于工程管理审计的范畴,包括工程进度、质量、投资控制审计等内容。涉及对投资立项制度、设计勘察管理、招投标、合同管理、设备和材料采购、工程造价、工程管理、竣工验收等各方面内部控制的审计。二、建设项目内部控制审计目标一是审查与评价建设项目内部控制的健全性。建设项目管理不仅涉及建设单位内部各管理部门,而且与施工、监理、设计以及设备材料供货商等各参建单位密切相关。管理内容也涉及工期、质量、造价和安全等各方面,因此为保证建设项目规范有序地实施,必

须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使参建各方管理工作有章可循。二是审查与评价建设项目内部控制的合法性、适当性。重点关注招投标、合同及财务管理制度与国家现行法规的符合性审查,避免与现行法规相悖。并结合项目的组织管理形式和行业管理经验对制度的合理性进行评价,主要关注制度的合规性和适用性,避免制度设计缺陷。三是审查与评价建设项目内部控制的有效性。首先,审查建设项目业务流程的有序性。建设单位应根据管理制度合理确定业务流程,明确划分业务各环节的内部控制管理,重点审查是否落实各业务流程环节涉及的各相关部门的职责范围、处理时限等; 其次,审查内部组织架构职责设置的合理性。审计人员需要关注项目管理单位的内部组织分工是否明确,要求落实岗位责任制度。建设单位组织架构的设置应考虑对概预算编制和审核、项目实施与价款支付、竣工决算与竣工审核等不相容岗位要进行分离。三、建设项目内部控制审计重点在内部控制审计中,审计的重点应放在岗位分工与授权批准、价款支付、竣工决算控制等内容上。故此,在建设项目内部控制审计中,其重点确定为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岗位分工与授权批准制度审计。检查被审计单位各项业务的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办理工程项目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工程项目业务不相容岗位一般包括:项目建议、可行性研究与项目决策,概预算编制与审核,项目实施与价款支付以及竣工决算与竣工审计。此外,根据项目的特点,检查是否配备合格的人员办理业务,相关人员是否具备良好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

浅析中小企业内部审计

浅析中小企业内部审计 一、中小企业内部审计的重要性 内部审计是一种独立、客观的监督和评价活动,它在长期的发展历程中,不断地拓展了内涵和外延。在不同的阶段,有着不同的目标,即防弊、兴利、增值,其最后的目的就是帮助企业改善经营管理情况,进而提高整体效益,实现更高的企业价值。我国在2001 年颁布了《内部审计实务标准》,对内部审计作了最新的定义:内部审计是一种独立、客观的保证与咨询活动,目的是为机构增加价值并提高机构的运作效率,采取系统化、规范化的方法对风险管理、控制及治理程序进行评估和改善,从而帮助机构实现它的目标。这全新的定义使内部审计的内涵发生了重大的转变,从一种评价活动变为保证与咨询活动,极大程度的提高了内部审计对于企业的作用。 我国中小企业近年来发展较快,从数量来看大约占据企业数量90%,占据税收收入50%以上,占据国民经济中的比重也逐年增加,对我国的经济发展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但是由于企业规模和宏观经济等因素影响,造成中小企业的内部审计方面存在着与市场经济脱节的情况,比如金融危机的爆发,中小企业首当其冲,损伤极大。对于中小企业而言,除了依靠政府的扶持政策寻求发展外,也应该利用内部管理来提高自己的抗打击能力和应变能力。内部审计是现代企业内部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与企业而言意义非凡,它的应用与强化应该在中小企业内部管理中发挥巨大作用。

二、中小企业内部审计的现状 中小企业有着自身独特的特点,即工作量小,规模不大,经济活动较少等。在其建立审计制度可以衡量和纠正下属人员的活动,以保证企业的发展趋势符合企业的发展要求,近几年来,伴随着审计力度的加大和工作人员素质的提高,使得中小企业的内部审计有着较为良好的发展势头,主要体现下列三个方面。 (一)内部审计的力度加强 随着经济的发展,中小企业的管理者越发的意识到内部审计的价值与其作用,并渐渐地加大了审计的力度,力求企业内部健康稳定。有的企业提高了内部审计的权限,有的企业将本不是独立的内审机构变为独立的机构,有的企业扩大了内审机构的人数。 (二)内部审计的范围拓宽 内审制度经过多年的实践。已经趋于完善,内审范围也基本上扩展到了企业经营管理的各个层面,在企业的经营管理中发挥着重大作用。 (三)内部审计工作规范 在我国颁布了《内部审计实务标准》后,历经多年,内审制度趋于健全,工作方式规范化程度较高,保证了企业内审工作有效,顺利地进行。大部分企业能够遵守制度,切实规范地开展内部审计工作。三、中小企业内部审计存在的问题 (一)对内部审计认识不足 企业对内部审计认识的不足主要是由于两个原因。 1. 企业高层对内部审计工作缺乏充分的重视

内部审计制度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加大审计工作力度、明确审计工作职责以及规范审计工作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部审计条例》、《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内部审计准则》、《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指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务会计制度和公司内部管理规定,对本公司及其控股公司财务收支、资产质量、经营绩效以及建设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监督和评价工作。 第三条审计人员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应当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的原则。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本部及下属分公司、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 审计机构与审计人员 第五条依据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和完备内部控制机制的要求,公司设立审计部,审计部是公司的内部审计机构,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指导下独立开展审计工作。审计部对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各下属分、子公司中财务收支金额较大或所属单位较多的企业应设立独立的内审机构,其他业务较少的企业,可以设置专职内部审计人员。 第六条审计部应当配备具备必要专业知识、相应业务能力、坚持原则、具有良好职业道德的审计人员,且专职人员应不少于三人。 第七条审计部设负责人一名,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负责审计部的全面管理工作。审计部门负责人必须具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与实际工作经验。

第八条审计人员必须遵守以下行为规范,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1、依法审计;2、廉洁奉公;3、忠于职守;4、坚持原则;5、客观公正;6、保守秘密。 第九条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或者利益冲突的,应当回避。 第十条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打击报复,违者将严肃处理,触犯刑律的将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章 审计机构的职责与权限 第十一条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时,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1、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2、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审计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等; 3、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 4、协调审计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二条审计部的主要职责: 1、制定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制度,编制公司年度审计工作计划; 2、对公司及分、子公司的财务计划或者预算的执行、财务决算、财务收支及其他有关的经济活动进行审计监督; 3、对公司及分、子公司的经营管理和经营绩效进行审计监督; 4、对公司及分、子公司的负责人任期经济目标和经营责任(含离任经济责任)进行审计监督; 5、对公司及分、子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审计监督; 6、对公司及分、子公司的建设项目预(概)算、决算及竣工交付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7、对公司及子公司与境内、外经济组织兴办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以及合作项目

我国实体法律制度

我国实体法律制度 实体法(宪法行政法经济法民法)概念: 一.我国法律制度 (一)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1 合法性2 合理性3 程序正当性 (二)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 1.行政主体(国家机关或政府) 由公务员具体实施;公务员不是行政主体,只是以其名义行动 2.行政相对人(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三)行政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行政主体制定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1.行政处罚(声誉罚财产罚能力罚人身自由罚) 2.治安管理处罚:九类 3.行政许可由行政相对人申请 4.行政征收必须依法 5.行政检查 (四)行政救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行政补偿) (五)我国的几项行政管理法律规定 二.我国的民事法律制度 (一)民法的基本原则(1.地位平等 2.自愿3.公平 4.诚实信用5.保护合法权益6.禁止权力滥用) (二)民事主体 自然人1.民事权利能力2.民事行为能力

法人:由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四个要件:1.依法成立2.必要财产3.有自己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4.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三)民事法律行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法行为) 民事行为称为民事法律行为的条件:1.行为人有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真实 3.不违法法律,行政法规和社会公共利益 (四)民事权利 财产权:物权债权(合同侵权行为不当得利无因管理) 知识产权(著作专利商标) 继承权 非财产权:人格权身份权 (五)民事责任 三大归责原则:1.过错责任原则2.无过错责任原则3.公平责任原则 民事责任分为: 1.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法律责任(1)继续全面履行(2)支付违约金(3)赔偿损失 2.侵权民事责任侵害(1)财产所有权(2)知识产权(3)人身权的民事责任 3.构成的要件:(1)违法性(2)造成损害事实(3)违法性和造成损害事实有逻辑关系(4)行为人主观上要有过错 4.承担民事责任的十种方式: 免责的条件(正当防卫紧急避险不可抗力)

浅谈内部控制制度审计的作用(doc 8页)

浅谈内部控制制度审计 在厂长任期目标和离任审计中的作用内部控制制度审计是财务收支合规审计的延伸,是区别现代审计与传统审计的重要特征之一。通过内部控制制度审计,一方面是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审查、检验、测试和评价,进而发现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缺欠和漏洞,指出改进内部控制制度的方向,另一方面对确定审计范围和重点,加速审计工作进程,取得最佳审计效果也是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因此,审查内部控制制度,是审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是一切审计工作的先导,也是各项经济业务审查的基础。内部控制制度的审计应该贯穿于一切经济业务审计的始终。厂长任期目标和离任审计也是如此。下面就我公司对某厂XXX厂长离任审计的实例谈谈自己的粗浅看法。 一、内部控制制度是企业领导者和各个职能部门及个生

产车间负责人在组织和管理经济活动过程中或处理经济业 务过程中,建立相互联系、相互制约、分工协作的管理制度。 一个企业的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是否完善、是否科学,是这个企业的领导在任期中能否认真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有效的管理企业、遵守财经纪律,履行经济责任,完成任期目标的重要保证,也是衡量企业领导者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志。 在对某厂长的离任审计中,我们从该厂长各项任期目标的完成情况来看,任期内工业总产值、利税计划、主要技术经济指标都超额完成了目标值,生产有较大的发展,固定资产总值到离任时较任期前增长了40%。生产能力增长了1.5倍,任期中完成了三项较大的新产品开发。该厂曾连续三年被评为市明星企业,可以说是在“两个文明”建设中做出了较大的贡献。然而,通过对其内部控制制度的审计,发现该厂内控制度不全,并缺乏严密性,有的内控制度没有得到认真贯彻,甚至阳奉阴违拒不执行。如该厂建立了必要的材料、物资控制制度和产品销售业务控制制度,规定了材料领用和产品发出必须履行必要的领料单、调拨单和产品出库单、发货票等一定的审批手续,要有定期的实物盘点制度和盈亏处理制度。 经过审计我们发现该厂原材料和产成品都有白条子顶 库存的现象存在,其价值竟高达七位数。从时间上看有的竟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