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如何有效预防和化解劳动用工风险

劳动法:如何有效预防和化解劳动用工风险
劳动法:如何有效预防和化解劳动用工风险

如何有效预防和化解劳动用工风险

一、课程背景

近几年出台的政策法规——

2008年,国家出台了《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法律法规政策的持续出台与实施,劳动争议案件的持续递增与爆发,客观上要求企业精打细算,要求用人单位“精细化”管理,要求企业迅速构建行之有效的劳动争议风险防范机制,否则企业将无法承受与日俱增的用工成本,无法证明劳动者“不合格、不胜任、严重失职、严重违纪违规”,无法进行合法有效的“调岗调薪、裁员解雇”。如果用人单位依然实施“传统式、粗放式、随便式”的管理,那么用人单位必将面临巨大的用工风险与赔偿责任,其管理权威也必将受到巨大的挑战与严峻的考验!

二、课程特点

授稀缺性:此课程将劳动法体系和薪酬绩效管理体系紧密相结合,国内极少出现此类课程。

针对性:课程内容精选了过去主讲老师亲自处理过的且在不少用人单位内部也曾发生过的代表性案例,这些案例完全符合中国现阶段的大环境、大气候、大趋势,极具参考性和启发性。

实战性:实战演练,学员深入思考与充分互动,老师毫不保留倾囊相授;学员把错误留在课堂,把正确的观点、方法、工具、技能带回去。

三、课程收益

1.全面了解劳动用工过程的法律风险;

2.理解与劳动用工有关的政策法律法规;

3.培养预测、分析劳动用工法律风险的思维;

4.掌握预防和应对风险的实战技能及方法工具……

四、课程模式

1.中文教学、面授

2.分组互动

3.实战体验

4.课堂练习、互动式答疑

五、受众对象

1.高层领导、中层管理干部

2.人力资源管理从业者

3.希望提升自身职业能力的人员

六、时间安排

系统学习2天(12小时)

七、课程内容

●第一天课程大纲(15个以上经典案例)

专题一:违纪违规问题员工处理技巧

1. 对于违纪员工,部门经理应注意哪些日常细节问题?

2. 如何进行违纪员工的事实调查、证据固定?

3. 违纪处理的原则和依据有哪些?

4. 对于违纪员工,该在什么时间处理?

5. 如何书写《违纪违规处分通知书》?

6. 如何在《惩罚条例》中详细明确违纪违规的行为或情况?

7. 如何办理违纪员工离职手续及出具相关证明文件?

8. 如何追索违纪员工的违约赔偿责任?

9. 如何解雇严重违纪员工?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10. 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必须书面送达员工,否则对员工不产生法律效力,如员工拒绝签收时企业如何应对,如何送达,如何避免法律风险?

专题二:工作岗位、工作内容、绩效管理风险防范

1. 企业单方非法调整岗位,员工可以解除合同并索赔经济补偿,企业该如何规避?

2. 合同约定的岗位已经发生变化,且员工已到新岗位一段时间,后却要求恢复到合同原约定的岗位,怎么办?

3. 用人单位变了名称,换了老板、劳动合同是否继续有效?

4.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需变更劳动合同吗?

5. 员工认同不合格的绩效结果,为什么在“不能胜任工作”引发的争议中还是败诉?

6. 为什么企业根据绩效结果支付员工绩效奖金,最终被认定非法克扣工资?

7. 法律上如何证明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

8. 对绩效考核不合格员工,如何合法辞退?

9. 如何根据绩效考核结果对员工进行调岗调薪?

10. 结合劳动法,如何确定绩效目标?

专题三:劳动合同解除、终止、裁员环节的风险与应对

1. 劳动者辞职,不提前30天通知有何法律后果?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提出辞职,用人单位可否不批?

2. 用人单位故意不给劳动者安排工作,给劳动者“放假”,劳动者可否解除劳动合同?

3. 合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有哪些,非法解除的理由有哪些?

4. 以“订单减少、无法安排工作”为由,直接辞退员工,要支付2倍的经济补偿,该如何化解?

5. 用人部门经理常常擅自口头辞退员工或强迫员工离职,但最终企业都要赔偿,怎么办?

6. 企业与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并书面约定经济补偿的数额;但劳动者事后反悔,要求企业支付经济补偿的差额部分,到底谁会胜诉?

劳动用工风险防范

人资部案例分析 ————劳动用工风险防范当今国家对企业用工管理日趋严谨和细化,在法律和政策层面的宣传力度加大,劳动者法律意识也在不断提高。从法律层面看,依然将劳动者视为弱势群体,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执行层面仍倾向于劳动者的保护,企业用工过程中的不严谨很有可能便遭遇诉讼,而且企业方举证自辩困难,多半会面临赔偿的不利局面。为此,本文将按照员工从面试到离职的整个过程常见的风险与应对方式做相应总结,以供参考。 一、面试阶段 员工在面试时,面试官多会关注其从业经验及个人的硬指标条件,如年龄、专业、学历、性别等,以判断其与应聘岗位的匹配度,但工作能力是比较难通过一两次的沟通就可以准确结论,这其中还涉及候选人的性格、团队协作能力、沟通表达能力、精神状态、是否撒谎虚构经历等影响其工作绩效的重要因素。 应对经验:首先是面试官对招聘岗位的工作内容与关键绩效指标有全面了解,这样在组织问题进行面试时才能够有的放矢,对工作经验予以有效的匹配判断。其实是在听取候选人描述经历的时候,抓住关键的细节点向下深入询问,了解候选人当时面临的情况、考虑的东西、处理的细节、得到的结果等细节问题,不断询问,那么面试官对于候选人是不是具备相关工作经历、在工作中扮演的角色、参与的程度便能有较可靠的判断。最后,在整个沟通的过程中,应保持尽量轻松的沟通环境,有针对性的使用压力面试,同时留意候选人的微动作,借此可对候选人的沟通方式、抗压及应变能力、精神状态和性格有基本了解,以规避性格和精神上的缺陷对工作造成的绩效、团队融入或稳定性的缺陷。 二、拟录用阶段 1、核实员工基本信息 核实基本信息主要指其基本信息,重点核实身份、年龄及涉案记录,以避免录用的身份错误、童工及涉案风险。 应对经验:核实身份证信息与个人信息一致,并在网络检索是否存在与其相关的劳动、民事、刑事记录。

劳动合同管理风险防范

劳动合同管理风险防范 新劳动合同法出台以来,企业压力很大,同时有很多地方没有去参透.到底应该怎么做才能避免一些不必要的风险呢.2008年最新劳动法的风险管理. 劳动合同管理风险防范 一、劳动合同基础 (一)劳动合同的签订 1、劳动合同签订的主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 劳动者:有民事行为能力,符合就业年龄 用人单位除《劳动合同法》第二条规定的范围,还包括《条例》第三条的规定的范围,另外,《条例》第四条规定的内容在签订合同时应注意。 2、劳动合同签订的时间要求 《劳动合同法》规定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如果在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了书面劳动合同,其行为即不违法。(《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二款: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3、不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a、用人单位未在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在自用工之日起一年内订立了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在此期间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上述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二款) b、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仍然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除在不足一年的违法期间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外,还应当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条例》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4、劳动者不愿签劳动合同的处理(条例第五、六条) 第五条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第六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

公司如何规避不签劳动合同的法律风险

在实践当中,劳动者可能会因为各种各样的原因,不愿与企业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那么根据《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企业在劳动者拒签(或期满拒绝续签)劳动合同时可能会面临怎样的法律风险,又如何规避这些法律风险呢? 从《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现有规定看,在不同的情况下,企业有着不同的义务,如果企业未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则面临着不同的风险: 1 、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 (1)企业有书面通知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义务,也就是说口 头通知是不行的。 (2)在企业已书面通知的情况下,劳动者拒签书面劳动合同的, 企业有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的义务。此时,无需支付经济补偿,但应按实际工作时间支付报酬。 在此种情况下,劳动者拒签书面劳动合同的,企业有不雇佣劳动者的义务和权利,且不承担任何惩罚性的责任,但应支付报酬。(注意:企业在此种情形下,只能不雇佣劳动者,这不仅是权利,更是一种义务,否则即要承担带有惩罚性的责任。) 风险:对于企业来说,此时还不会发生经济上的损失。 2 、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基于上一种情形,如果劳动者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不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企业也没有行使终止劳动关系的权利的,法律即视为企业未履行自身的义务,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仍然不与企业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企业在此时仍然有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的权利和义务,但应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风险:两倍的工资及经济补偿金。 3 、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此时,企业已经没有了终止劳动关系的权利义务,法律视为企业已经与劳动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同时还要支付“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期间两倍的工资,并补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风险:两倍的工资,并补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应对措施: 1 、企业在劳动者拒绝签订劳动合同时,从法律的角度来说只有一个选择,那就是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否则就可能会面临支付双倍工资、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风险。 2 、从证据的角度来说,企业一定要保留已经履行书面通知义务的相应证据,并作为人事档案资料存档。否则,一旦发生劳动争议,在举证不能的情况下就可能陷入不利的局面,可谓有苦难言。

入职管理技巧与劳动合同法风险规避(附表格)

劳动者入职管理操作实务及应对技巧 1、入职审查的导入和适用 实践中用人单位招聘过程的简单化、形式化,不注重入职审查,加上劳动合同法对双重劳动关系的间接承认,轻视入职审查将对用人单位用工带来很大风险。《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第二十六条规定,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第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风险分析】 ◆如不进行入职审查,劳动者以欺诈手段入职的,可导致劳动合同无效; ◆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应对措施】 ◆招用劳动者时,要求其提供与前单位的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并保留原件。如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要求其原单位出具同意该员工入职的书面证明。 ◆核实劳动者的个人资料的真实性,比如学历证明、从业经历,要求劳动者承诺未承担竞业限制义务,并向原单位进行核实,以免发生不可预测的诉讼风险。 2、关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告知义务的新规定以及对劳动合同效力的影响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告知义务(知情权)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我们注意到这里企业的告知内容是比较广泛的,基本上涵盖了劳动关系的全部内容,而劳动者的告知义务相对少很多,只限于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实践中不外乎就是年龄、家庭住址、教育背景、学历、工作经历、是否与前单位解除合同等,而对于与劳动合同没有直接关系的情况,劳动者可以不回答。

企业劳动用工风险的防范与控制

《劳动用工风险的防范与控制》 【课程背景】 任何管理者首先都是人力资源管理者!人是企业的第一大成本,如何有效地选择、开发和规划人力资源,是任何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的今天 必备的核心能力之一! 我们必须彻底解决劳动用工的风险管理困境,使得公司人力资源管理进入一个有序而有效的顺畅状态,提升人的资源性,资本性,功能性,使 公司的所有管理人员都能重视与发展人力资源,使人力资源真正成为企 业成长的左右手! 【课程目标】 迅速明白:任何管理者首先都要了解劳动用工的风险; 马上掌握:劳动用工风险的应对实战技术与方法技巧; 主动配合:管理团队及人力资源部经理对人力资源的管理与开发; 战略提升:树立有效的前瞻性劳动用工的风险管理理念; 【课程特色】 运用互动案例导入课程,更为实效地帮助参与者体验课程核心要义; 大量的实践案例分析及小组互动,更为直观地帮助参与者领会课程思想; 区别于市面上的其它课程,更为实战,更为直接地点出课程精髓; 咨询和顾问企业的实例,结合了私民企、国企、外企等深度案例来阐述;【课程对象】 企业中高层管理者、储备培养干部、候选晋升管理人员; 人力资源管理专职人员、一线管理人员、直线经理; 需要提升管理能力的相关职场人士等。 【课程形式】 现场讲授、小组讨论; 互动交流、案例分享、情景分析; 角色体验、实操练习等。 【课程时间】 全面精讲版:2天; 重点浓缩版:1天。

【课程大纲】 第一讲劳动用工风险的识别与分析 一、劳动用工的风险 1、什么是劳动用工风险 【课程中间,互动讨论】劳动用工风险面面观 2、为什么会有劳动用工风险 3、劳动用工风险管理的意义和作用 二、劳动用工风险的识别 1、劳动用工风险的分类 2、劳动用工风险的发展历史 3、劳动用工风险的制约因素 【课程中间,互动讨论】劳动用工风险制约因素变化 三、劳动用工风险的分析 1、劳动用工风险的分类 2、劳动用工风险的原因 3、劳动用工风险管理的原则 4、劳动用工风险管理的方法路径 5、劳动用工风险管理的误区 四、新时期劳动用工环境的发展变化 1、法律法规的发展变化 2、国家政策导向的发展变化 3、企业经营与竞争的发展变化 4、劳动员工特点的发展变化 5、工作岗位特征的发展变化 第二讲劳动合同管理中的用工风险防范 一、劳动合同的相关法律 1、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 2、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3、社会保险法 【课程中间,互动讨论】劳动关系、劳务关系与雇佣关系的辨析 二、编制签订劳动合同管理 1、用工形式 【课程中间,互动讨论】小时工的新法适用 2、工时制度 【课程中间,案例分享】采购员的劳动争议

不得不防劳动合同的六大风险

不得不防劳动合同的六大风险 劳动合同法其意义在于能更好地保护劳动者,在劳动者合法权益在受到侵害时可以有 更加明细的条款保护。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但是其中还存在不 少的风险。 风险1.玩伎俩胡乱签名盖章 案例:孙某、李某在A公司工作一年后向法院起诉,要求A公司支付其未签劳动合同 双倍工资。A公司称已与孙某、李某二人签订了劳动合同,向法院提交了两份劳动合同书,并称二人未与公司当面签订劳动合同,李某在合同书上仅盖有个人印章未备案。孙某、李 某二人均否认该签章的真实性,并要求进行鉴定。 风险:为督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规定了未签劳动合同 二倍工资制度。A公司如无法证明该合同系二人签署,则要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 提示:用人单位应该规范合同签订制度,确保所签合同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可采取 现场签订或按手印等方式,以避免张冠李戴,因工作需要向劳动者刻制手章的,应当在有 关部门登记备案,并在发放时做好签字确认工作。 风险2.为避税签订阴阳合同 案例:出于避税等因素的考虑,刘某与B公司在劳动合同上写明的月工资为1400元,但刘某实际月工资为5000元,其中1400元通过银行发放,剩余3600元现金发放。合同 到期后,B公司要求以月实际工资1400元的标准“继续履行合同”,刘某不同意续签,遂产生纠纷。 风险:工资数额直接关系到劳动者的社会保险待遇及在解除劳动关系时能够获得的补偿,在本案中刘某如无法提供另外3600元收入的证据,则只能按照1400元的工资标准享 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并且无法获得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 提示:签订劳动合同应当实事求是,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并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如 劳动者已经不慎签订了“阴阳合同”,则应利用录音笔、手机等工具收集相应的证据,并 与用人单位及时协商变更合同条款。 风险3.缴社保不依实际工资 案例:张某为C公司办公室文员,劳动合同约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月工资为6000元,C公司按照最低标准为张某缴纳社会保险。张某发生工伤后,社保部门告知其仅能享 受最低标准的工伤保险待遇。

劳动用工十大风险与应对方略

《新劳动合同法》下的企业用工风险与应对策略 1、招聘广告隐含什么风险,如何规避? 2、如何避免就业歧视风险? 3、如何防止员工求职欺诈? 4、招聘时告知义务的履行与注意事项; 5、录用通知书操作中的法律风险防范; 6、招聘时收取押金等的风险。 7、什么时间为签订劳动合同的最佳时间? 8、员工拒签合同如何处理? 9、单位因差错未及时签订合同如何处理? 10、合同保管不善有何风险?如何规避? 11、事实劳动关系的双倍工资保护有时效限制吗? 第二讲:劳务关系运用不当风险 1、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法律区别何在? 2、劳务关系的主要表现形式; 3、如何判定单位与职工之间的关系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 4、劳务关系使用中的常见风险; 5、退休返聘、在校学生工作当中受伤应如何处理? 6、使用内退、停薪留职、待岗员工会产生哪些风险? 7、订立劳务协议应注意的事项。 第三讲:试用期运用不当风险 1、试用期管理的常见误区;

2、如何界定员工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 3、试用期表现一般的员工,如何依法作出解除处理? 4、试用期内,发现员工患病怎么办? 5、试用期内,女职工隐瞒怀孕能解除吗? 6、如何依法延长或顺延试用期的期限? 7、试用期与见习期的区别与运用。 8、用人单位违法约定试用期的情形及法律责任; 9、试用期内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限制与程序; 10、劳动者试用期不合格能否延长试用期。 第四讲:档案管理不善风险 1、档案关系与劳动关系之间的关联性; 2、档案管理不善给单位带来的风险有哪些; 3、什么情况下,档案滞留会被仲裁部门认定劳动关系存续? 4、档案管理中应注意的事项; 5、如何处理长期滞留的人事档案? 6、员工拒绝配合转移档案单位应如何应对? 第五讲:劳动合同变更风险 1、劳动合同变更的主要情形; 2、合同变更应遵循的原则; 3、如何通过合同约定避免工作地点、工作内容与劳动报酬变更的风险; 4、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如何正确把握? 5、单位改制、转制、机构调整等能影响劳动合同履行吗? 6、违法变更劳动合同将面临的后果; 7、单位如何合法调整员工薪资? 8、合同期内如何合法调整员工的岗位?

铁路企业劳动用工风险防控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360docs.net/doc/7e9058943.html, 铁路企业劳动用工风险防控 作者:李晓梅 来源:《课程教育研究·学法教法研究》2017年第17期 【摘要】随着《劳动合同法》以及《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的出台,使用劳务派遣工的门槛抬高、要求严格,铁路企业为减少用工成本、降低法律风险,继而选择转向劳务外包市场。劳务派遣和劳务外包法律关系不同,采用何种用工方式有利于企业发展,需要企业多因素考虑,灵活选择。 【关键词】劳务派遣;劳务外包;风险防控 【中图分类号】 G64.2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2095-3089(2017)17-0-02 在市场经济背景下,铁路企业的劳动用工需求也随着社会化生产速度在市场上的加快节奏而起伏波动,劳动的弹性需求催生了各种形式的用工。劳务派遣和劳务外包的用工方式,实现了劳动定员的精简高效,促进企业经营效益的提升。然而,劳务派遣和劳务外包还需注意防范派遣单位或承包方的违约及侵权行为。企业在选择用工方式上也要考虑其中的风险。 一、我国劳务派遣制度的发展及规定 我国的劳务派遣制度源于二十世纪七十年代末的外事服务行业,二十世纪九十年代,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出现了大量的农村剩余劳动力,许多中西部地区的劳动力向东部沿海地区输出,劳务派遣开始成为一种新型的用工形式,逐渐渗透到建筑、家政服务业、保险业等多个行业,劳务派遣机构出现快速增长。许多企业利用劳务派遣的优势来降低用工成本和法律风险,这也刺激了更多的企业愿意更多地选择劳务派遣的用工模式,甚至挤压了标准劳动关系的空间。 2007年的《劳动合同法》,首次明确了劳务派遣单位的设立条件,2012年《劳动合同法》一方面提高了劳务派遣机构设立的门槛,并对劳务派遣业务实行行政许可,另一方面进一步限制劳务派遣这种用工形式的使用,规定劳务派遣只能在具有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此外,还规定了连带责任,对用工比例做了限制。2014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 障部分发布的《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用工单位在施行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数量超过其用工总量10%的,应当制定调整用工方案,于本规定施行之日起2年内降至规定比例……。” 面对严格的劳务派遣新政,劳务派遣的数量呈下降趋势,这些减少的劳务派遣用工并未转化成合同制的直接用工,很多企业通过“外包协议”的形式将原本为劳务派遣的工作岗位直接整体向外发包,出现“假外包,真派遣”的用工行为。尽管《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规

企业如何规避劳动合同风险

企业如何规避劳动合同风险? (2013-05-09 13:25:39) 转载▼ 分类:法律大讲堂 标 签: 财 经 近年来,随着《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实施,劳动纠纷案件不断增加,劳动者的维权意识逐渐提高,越来越多的劳动者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提出民事诉讼,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加之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法律优先保护劳动者的利益,可以说,企业所面临的劳动合同风险已成为企业经营中必须面对的重要风险之一。如何避免发生劳动纠纷,应该是企业经营中必须考虑的问题。 本文拟在劳动争议容易出现的环节就企业存在的风险作初步论述,以便企业在劳动合同履行、管理上做好风险防控。 一、签订劳动合同如何规避风险 1、及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在实践中,很多企业不注重与劳动者及时签订劳动合同,大部分劳动争议纠纷都与不及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有关。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0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本条规定包括三方面内容,一是企业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必须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是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时间必须是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三是劳动关系的建立时间是自用工之日起建立,而不必定是签订劳动合同之日。 如果企业不按照《劳动合同法》上述第10条规定及时签订劳动合同有什么风险呢?风险在《劳动合同法》第82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和第14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上述两条的意思即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则用人单位承担两方面风险,一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不满一年的,应按超过的时间按月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双倍工资的支付时间最高不超过11个月;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满一年的,则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如果是劳动者不愿意及时签订劳动合同,企业该怎么办?很多用人单位没办法只能让劳动者签一个自愿不签订劳动合同,并放弃因不签订劳动合同所享有的所有权利的承诺书。但在司法实践中,劳动者签的承诺书一般被认作无效,因为签订劳动合同,依法缴交社保费等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具有强制性,不是劳资双方可以协商的范围,用人单位不能规避,劳动者也不能承诺放弃。此种办法无法规避上述风险。用人单位只能与拒绝签订劳动合同但仍要求保持劳动关系的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有关手续。 二、试用期如何规避风险

劳动合同法与企业风险的防范

《劳动合同法》与企业风险防范 新的《劳动合同法》的颁布,无疑给企业增加了很大的隐形风险。如果不能做到防患于未然,在日后的纠纷中会十分被动。在此针对新的《劳动合同法》与企业如何规避风险浅谈几点看法: 一、招聘 如果劳动者提供虚假信息或隐瞒真实情况而导致企业违背真实意思而录用,此种合同应认定为无效。为了规避这种风险,用人单位招聘时应先从以下几个方面审查: 1、对劳动者年龄进行审查。 要求劳动者提供身份证原件与复印件,核对无误后在身份证复印件上签署:“与原件一致,由某某提供”并要求劳动者签名确认。因为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使用未满16 周岁的员工为使用童工,要受到行政处罚甚至承担刑事责任。 2、要求劳动者提供身体健康证明。 根据法律规定,劳动者在患病期享有医疗期,而且在医疗期满后,劳动者不能从事原工作者,用人单位应当为其调整工作岗位,如果劳动者经用人单位调整工作岗位后仍然不能从事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解除合同,但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为规避这种风险,用人单位最好要求劳动者在入职时提供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健康证明,有条件的话最好要求劳动者在用人单位指定的医院进行体检。 3、对劳动者的学历、资格证书、及工作经历审查。

用人单位可以通过网站对劳动者提供的学历、资格证书进行验证,对劳动者工作经历的审查,则要求劳动者在入职登记表上进行登记并对其所提供的信息的真实性做出承诺,若其所提供的信息为虚假,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对劳动者是否与其他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进行审查。 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者入职时要求劳动者提供劳动关系解除(终止)的证明。因为如果用人单位录用了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对原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5、制定明确的录用条件,并对录用条件进行公示。因为录用条件约定不明的,用人单位就不能以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将其辞退。根据《劳动合同法》39 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合同,但必须具备四个条件:A 、用人单位有录用条件。B、有证据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C、用人单位解除劳 动合同通知书应当在试用期内做出。D、解除通知书要说明 理由,并在试用期内交劳动者签收。 录用条件可以从以下三类因素确定为录用条件。A、能 力因素,如学历、经历、资历、绩效以及试用期的考核成绩。B、态度因素,如是否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C、身体因素,如是否符合特定岗位对身体的特殊要求,无特殊疾病。但应当注意,未婚未育等侵权性条件或乙肝病毒携带者等歧视性条件,不能作为录用

企业劳务用工的安全风险防范

行业资料:________ 企业劳务用工的安全风险防范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部门: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第1 页共12 页

企业劳务用工的安全风险防范 根据国务院23号文的要求,严格企业安全管理,全面加强企业安全管理,健立健全规章制度。但是,目前随着企业在用工制度进一步改革,大部分企业采用通过中介机构对外招聘人员,这样既降低了用工成本支出,用人机制灵活,而且人力资源管理更加灵活,用人单位在增加业务时增加人员,业务减少时减少人员,还可以转移部份用工风险和转移部份用工风险。但是必须同时看到这种用工方式不可避免带来相当大的安全风险,因为企业外部环境发生变化或者由于企业自身发生变化。未按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行使权力、履行义务。这样企业对造成的法律后果应当承担责任。如《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六十二条规定:“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支付加班费,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同的福利待遇;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支付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赔偿金。”企业用工风险增加,怎样控制和防范安全法律风险提出如下措施: 一、用人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标准,切实履行劳动安全卫生方面的职责。 ①《劳动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②《安全生产法》第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权利,应当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③《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维护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④《安全生产法》 第 2 页共 12 页

用工风险控制及措施

用工风险及防控措施 企业用工的风险存在于劳动关系的建立、劳动关系的履行和劳动关系的调整等不同阶 段,可以说企业劳动风险贯穿于企业用工的各个阶段,风险无处不在且危害严重,企业必须善用各种资源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进行防范与规避,同时需要不断完善管理,以人力资源管理水平的提高促进企业的健康发展。本文,笔者根据自己的办案体会,谈一些常见用工风险的防范措施。 一、招聘过程的常见问题、风险分析及应对措施 (一)用人单位因自身原因可能招致的风险及应对措施。 1、招聘过程的简单化、形式化,不注重入职审查。 对求职者进行必要的审查,是非常有必要的,在招聘过程中,很多单位因急于用工,往往疏 忽了对求职者的审查,因此往往在用人的第一步上就给企业买下了隐患。一些常见的疏忽主要有:(1)不审查劳动者证件(如学历证书、身份证等),使劳动者以欺诈手段入职的,由此可 能导致劳动合同无效,还有可能招入未成年人; (2)不审查求职者求职证、失业证或与前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导致招用与其他用人 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如因此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应当承担连带赔偿 责任。 (3)不留存和查验有效身份证件、学历证件、等级证书、资格证书、技能证书等,致使在 遭遇学历、资质欺诈时无法举证,遇有职工涉嫌盗窃、侵占、伤害、诈骗等违法犯罪而逃窜 时无法报案和抓捕。 (4)不审查劳动者是否负有保密义务,以致招用负有保密义务或在竞业限制期内的劳动者。 (5)不审查求职者的相关背景,如招用了在逃人员。 对于上述情况,我们提出以下几条防控措施供用人单位参考: (1)招用劳动者时,要求其提供与前单位的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并保留原件。如尚 未解除劳动合同的,要求其原单位出具同意该员工入职的书面证明。 (2)核实劳动者的个人资料的真实性,如身份证明、学历证明、技能证明、从业经历,要求 劳动者承诺未承担竞业限制义务,并向原单位进行核实,以免发生不可预测的诉讼风险。 (3)要求劳动者进行声明(入职登记表或劳动合同中):本人保证提供的学历证明、资格 证明、工作经历等资料真实,如有虚假,公司可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并不予经济补偿。 2、忽略了对职工入职时的体检。 现在,很多企业在用工的时候,都会要求职工进行体检,但是并不是所有的企业都会将体检 结果作为不符合录用的条件予以使用。我们认为:(1)如果不在录用条件中明确列明身体 存在什么情况属于不符合录用条件,则职工在试用期间被查出身体存在疾病或肝炎等问题 时,企业是不能够依据这种情况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的;(2)未严格审查应聘者的健康状况,导致身体不健康的员工进入公司,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2 条的规定,劳动者患病或 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另外,即便医疗期届满,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也受到严格限制;(3)若检出职业病且不能证明不是本单位造成的, 还要承担造成职工职业病的法律责任。因此,如果在招聘时不严格审查应聘者的健康状况, 用人单位事后将要付出很大的用人成本(职业病防治条例也明确规定职工必须进行入职前、 工作中、离职时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查)。 对于该风险的防控,可采取下列措施:人力资源应当在职工应聘时填写个人身体状况、是否存在疾病、有无疾病历史的说明并让职工签字。同时在企业的《应聘须知》规定,“如果提

企业如何规避劳动合同风险

企业如何规避劳动合同风险?(2013-05-09 13:25:39) 转载▼ 分类:法律大讲堂 标签: 财经 近年来,随着《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实施,劳动纠纷案件不断增加,劳动者的维权意识逐渐提高,越来越多的劳动者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提出民事诉讼,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加之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法律优先保护劳动者的利益,可以说,企业所面临的劳动合同风险已成为企业经营中必须面对的重要风险之一。如何避免发生劳动纠纷,应该是企业经营中必须考虑的问题。 本文拟在劳动争议容易出现的环节就企业存在的风险作初步论述,以便企业在劳动合同履行、管理上做好风险防控。 一、签订劳动合同如何规避风险 1、及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在实践中,很多企业不注重与劳动者及时签订劳动合同,大部分劳动争议纠纷都与不及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有关。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0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本条规定包括三方面内容,一是企业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必须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是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时间必须是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三是劳动关系的建立时间是自用工之日起建立,而不必定是签订劳动合同之日。 如果企业不按照《劳动合同法》上述第10条规定及时签订劳动合同有什么风险呢?风险在《劳动合同法》第82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和第14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上述两条的意思即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则用人单位承担两方面风险,一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不满一年的,应按超过的时间按月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双倍工资的支付时间最高不超过11个月;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满一年的,则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如果是劳动者不愿意及时签订劳动合同,企业该怎么办?很多用人单位没办法只能让劳动者签一个自愿不签订劳动合同,并放弃因不签订劳动合同所享有的所有权利的承诺书。但在司法实践中,劳动者签的承诺书一般被认作无效,因为签订劳动合同,依法缴交社保费等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具有强制性,不是劳资双方可以协商的范围,用人单位不能规避,劳动者也不能承诺放弃。此种办法无法规避上述风险。用人单位只能与拒绝签订劳动合同但仍要求保持劳动关系的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有关手续。 二、试用期如何规避风险 1、试用期的期限约定要符合法律规定 在实践中,很多企业不论劳动合同期限是多长都喜欢约定三个月或者六个月的试用期。但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9条规定试用期的期限分以下几种情况:⑴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⑵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

《劳动合同法》的应对技巧及风险防范

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 甲方: 乙方: 日期: 〈〈劳动合同法》的应对技巧及风险防范 〈〈劳动合同法》是喜还是忧? 共存!共进!共享!和谐! 一、劳动合同到底签还是不签? 案例1 吴某于2003年3月21月进入A公司上班,双方一直未签定劳动合同,吴某月平均工资为 500元。2006年7月1日,公司以吴某提供的报表经常出现错误,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雇吴 某,并要求吴某2日内办理离职手续且离开公司。公司未支付吴某任何经济补偿费用且告之 6月份的工资于2006年7月30日打入吴某的存折。吴某不服,于2006年7月15日向劳动部门提起仲裁 要求公司支付相关赔偿费用的申诉请求。2006年9月5日,劳动仲裁部门裁 决吴某胜诉。 按现在相关法律赔偿金额是: 1、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6000元=1500元X 4。 2、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3000元=6000 X 50%额外 3、未提前30日代通知金1500元 4、拖欠工资1500元及拖欠工资经济补偿金375元=1500元X 25% 共计:12375元 按新劳动合同法实施后赔偿金额是 1、未提前30日代通知金1500元 2、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0500元(3年3个月)=1500元X 3.5年X 2倍 3、拖欠工资及50%或100%的加付赔偿金=1500元+1500 X 50%/100% =2250元 4、因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补发工资:(2年3个月)=1500元X 27= 40500元 5、加付赔偿金(1+2+3+4)=54750 元X 50%/100%=27375 共计:82125元 思考:劳动合同签还是不签? 二、如何降企业用工风险 1、招聘环节 2、内部规章制度环节 3、社会保险环节 4、培训协议环节 5、工资环节 6、约定加班环节 7、对问题员工的证据环节 8、自动离职问题环节 < 一>招聘环节(第8条) 1、设计好招聘广告,保留广告刊登的原件 2、严格审核身份证,学历证明 3、对应聘者的应聘材料,要求应聘者签字确认 4、设计相应的承诺书,要求被录用者签署(要试工的,要明确考核实践操作的时间、地方) 5、明确试用期(对企业不认可的员工在试用期内处理) 1

2020年(新劳动法合同)劳动合同法风险规避指南

(新劳动法合同)劳动合同法风险规避指南

招聘录用阶段如何规避风险 1.招聘广告的内容一定要合法 A.招聘广告应避免歧视性条款 B.保持各种招聘广告的一致性 2.明确设定“录用条件” A.明确设定”录用条件” B.事先公示”录用条件” C.明确区分招聘条件与录用条件 D.明确考核标准 3.主动履行“告知义务” A.主动履行“告知义务” B.回答劳动者的相关咨询 C.注意保留相关证据 要求劳动者在入职登记表中声明:公司已告知本人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情况,并要求劳动者签字确认.或制做”用人单位基本情况告知函”,将有关情况详细列明在内,并设计一栏填写员工要求了解的情况,出示给劳动者并要其签名. 4.审查求职者的相关背景 要求劳动者在入职时在个人简历上签字并声明确保其真实性,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于劳动者提供的相关证书原件和复印件核对一致,并让劳动者在其本人证书的复印件上面签字确认. 要求劳动者在入职登记表中声明:本人充分了解学历证明、资格

证明、工作经历等资料真实是公司聘用的前提,如有虚假,公司可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并不予以经济补偿. 5.确认求职者是否有潜在疾病 要求劳动者报到时出具市级医院的体检单 6.确认求职者是否年满16周岁 7.核实求职者是否已解除劳动关系 要求劳动者出具离职证明,如员工在无法提供解除劳动合同证明的情况之下,可要求其提供原用人单位的联系方式或证明人,以便进行工作背景调查. 8.审查求职者是否存在竞业限制 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乙方(劳动者)保证在签订该劳动合同时不存在与其他用人单位相关的保密协议,竞业禁止协议.若因该问题引起法律纠纷,由乙方自行承担相关责任. 9.不要轻易发出”录用通知单” 除一些关键性,不可替换的岗位外,尽量少用录用通知书的方式,可以通过电话联系,当面办理相关手续等方式.或在录用通知单上附上必要的解除条件,如体检合格,录用通知书的回复期限约定,办理用工手续一些必要文件应齐备等. 签定劳动合同如何规避风险 1.及时签订劳动合同 合同先行,最好先建立先定合同后用工的习惯,先与劳动者签定劳动合同,再办理入职手续,让合同签订时间在前,合同期限开始时间在后.

劳务用工及风险控制

【劳务用工】企业劳务用工及其风险控制 企业的劳动用工模式,简单来说可以分成合同工和劳务工两大类。合同工,指企业、事业单位通过签订合同招收的工人。劳务工,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为劳务关系的工人。合同工的使用由来已久,企业已经积累了一定的经验。本文试图探讨劳务用工及其风险控制,以推动企业劳动用工健康、和谐发展。 劳务用工的利与弊 一、劳务用工的好处 对于企业而言,劳务关系相对于劳动关系具有更强的吸引力,因为劳务用工具有管理简便、用人机动灵活、用工成本降低等诸多优势,从而促使并吸引企业大量使用劳务工。 二、劳务用工的弊端 《劳动合同法》施行后,作为劳务用工的主要形式——劳务派遣的生存空间受到了限制,昔日劳务服务公司门庭若市的繁荣景象一去不复返了。 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所谓“临时性”,是指工作岗位存在的时间不超过6个月。所谓“辅助性”,是指该岗位应当是用工单位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所谓“替代性”,是指原岗位的劳动者因为健康或其他原因无法正常工作,而需要有新的劳动者来替补。 用工单位必须履行以下义务: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高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高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须的培训;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劳务派遣工与用工单位的“正式工”享有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在履行法定义务的同时,还要对派遣单位损害劳动者利益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派遣单位克扣劳动者的工资,或者未按照规定为劳动者缴交社会、工伤、医疗保险费用,或者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动者不仅可以要求派遣单位赔偿,也可以要求用工单位赔偿。 可见,《劳动合同法》对劳务用工的影响,主要体现在用工期限灵活性下降、用工成本大幅度提高、用工单位的责任增大、适用范围缩小、对用工单位的人力资源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等因素。 因此,一方面,用工单位为了证明已经履行了法律规定的义务,必须加强对劳务派遣工的管理,包括为其量身订做详细的工资体系、培训计划。另一方面,用工单位为了防范承担连带责任的风险,必须花大

企业实施《劳动合同法》应注意的风险、责任和对策

企业实施《劳动合同法》应注意的风险、责任和对策 一、规章制度 风险:企业建立规章制度的程序、内容不合法。 责任: 1、不合法的规章制度,在仲裁或诉讼中不能作为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的规定,规章制度必须符合“民主程序制定”、“合法”,“公示”三个条件,才可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2、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对策: 1、规章制度制定修改履行民主程序,并保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协商的书面证据,履行公示程序; 2、对旧的规章制度进行合法性审查,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款进行修订或删除; 3、公示方法: (1)员工手册发放(要有员工签领确认); (2)内部培训法(注意一定要包括:培训时间、地点、参会人员、培训内容、与会人员签到); (3)劳动合同约定法; (4)考试法(开卷或闭卷,保留试卷); (5)传阅法(保留员工签名); (6)入职登记表声明条款(保存有员工签名的登记表); (7)意见征询法(保留员工意见的签名和书面资料)。 尽量避免如下公示方法:

(1)网站公布;(2)电子邮件告知;(3)公告栏,宣传栏张贴。 二、职工名册 风险:企业未建立职工名册或者违反有关规定。 责任: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策: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精神,依据市劳动保障局《关于建立职工名册制度的通知》(泰劳社发[2008]215号)的规定建立企业职工名册。 三、录用审查 风险:企业录用劳动者未进行严格审查。 责任: 1、劳动者以欺诈手段订立劳动合同可能导致劳动合同无效。 2、招用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策: 1、招用劳动者时,要求其提供与前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相关证明。如招用与其他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要求其原单位提供同意意见的书面意见。 2、认真核对劳动者提供的相关材料,比如身份证、学历证明、健康证明、从业经历等。以上情况,需要劳动者提供有关的书面证明材料,企业应该保留、掌握和管理。 四、未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风险:未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责任: 1、自用工之日第二个月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2、企业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企业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对策: 1、使用劳动合同管理软件,提高劳动合同信息化管理水平,防止因遗忘、工作失误等人为原因导致未订立劳动合同。 2、劳动者拒不订立劳动合同的,要保留送达《劳动合同订立(续订)通知书》、

《《劳动合同法》下员工入职、在职、离职管理操作实务及法律风险防范与应对》

提高HR管理工作技能—主要课程 《《劳动合同法》下员工入职、在职、离职管理操作实务及法律风险防范与应对》 课程目标: 1、帮助企业掌握常见用工风险的规避策略; 2、对劳动用工中的疑难法律问题解析; 3、帮助企业管理人力资源中最难处理的部分:跳槽员工和辞退、裁减员工。 4、劳动纠纷的预防和应对策略; 5、如何采取积极措施应对,以确保相关风险得到有效控制。 授课风格: 老师首创在快乐中学习劳动法的理念,用“亲民化”语言诠释晦涩难懂的专业法律术语;用专业理论+案例互动+战略思维“三位一体”的教学方式,鼓励启发学员学习和思考;彻底颠覆了企业管理决策层对传统意义上风险预判的思维模式,带来的冲击和震撼,倍受企业与学员推崇。 被学员评价:“原来法律培训还能这么有意思”。 课程对象: 企业人力资源总监(经理)、行政总监(经理)、薪资福利主管(专

员)、绩效主管(专员)、社保主管(专员)、培训主管(专员)、培训师、招聘主管(专员),工会、企业法律顾问,各类管理人员和业务骨干以及总经办、办公室、企管部、综合部、人事部、劳资部、销售部等部门相关人员参加。 授课建议时长:10-12h(两天) 课程内容: 一、廓清某些人力资源法律概念的误区 1、为什么劳动法与其他法律有所不同? 2、分析不同的用工模式 3、比较规范工时工作制、不定时工作制与综合计算工时制 4、区分全日制用工与非全日制用工 5、劳动力派遣、项目外包与劳务工 6、实习生、外派人员与退休返聘 二、招聘入职中的法律风险 1、发布招聘广告风险预知 2、无心存在的“歧视招聘”带来的风险 3、面试过程中的技巧 4、招聘录用过程中的风险 5、体检真实性的至关重要 6、试用期管理的法律风险 三、员工在职管理中的法律风险 1、劳动合同必备条款设计风险(期限、薪酬、时间等) 2、劳动合同中约定送达地址的目的 3、如果劳动者不签劳动合同的风险如何规避 4、劳动关系建立的时间是否是签订劳动合同的时间 5、合同签订其他注意细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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