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师范大学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办法(征求意见稿)

四川师范大学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办法(征求意见稿)
四川师范大学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办法(征求意见稿)

四川师范大学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促进研究生在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全面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2〕342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219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220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做好研究生奖助工作的通知》(财教[2013]221号)、《四川省省属高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四川省省属高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和《四川省教育厅中国农业银行四川省分行华安保险公司四川分公司关于认真做好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通知》川教函〔2013〕377号)等有

关文件加大研究生奖助经费投入力度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统筹利用政府投入、自筹经费、科研经费、助学贷款、社会捐助等资金,以研究生奖学金、助学金、困难补助和助学贷款等形式全面构建研究生奖助体系。

第三条依据本办法申报研究生奖助学金的必须是学制规定学习期限内的四川师范大学在籍在读研究生。

第二章奖助类别、比例和标准

第四条研究生奖学金分国家奖学金、学业奖学金、校长奖学金三大项目设立,每年评审确定后一次性发放到学生个人银行账户。

1.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

(1)奖励对象

品质表现好,学习成绩优、科研能力强的全日制二三年级研究生。若在全脱产非在职的申请人中不能评选出候选人,再从非脱产在职的申请者中评选。

(2)奖励标准

博士生30000元/生/年,硕士生20000元/生/年。

(3)名额分配

每年根据国家下拨指标和我校符合条件的研究生人数的比例及培养质量等要素分配名额,各培养单位初选后报学校评审。

(4)考评要点

各培养单位在评审国家奖学金时,要对参评研究生入学以来的情况全面考评,主要考评专业课成绩、学术科研成果以及其他情况综合三大要点。考评权重为专业课成绩占30%,学术科研成果占总考核分的50%,学术科研成果包括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成果)、发明创造(艺术类的正规专业比赛获奖)等,须经过培养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认定,学术科研成果统计的截止日期为培养单位规定的学生上报国家奖学金申请材料之日,其他情况综合占20%,主要考评学生人品与才艺等其他各个方面的情况,获过校级(含校级)以上奖励的纳入考评计分。

(5)续评规则

已经获得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次年又申报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必须是各个方面成绩和表现都特别优秀,各培养单位在考评时不能再叠加该生去年已经用过的学术科研成果,只计算其本学年度(截止规定的上报申报材料时间)的学术科研成果,并报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方可参评。

2.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1)奖励对象

学制规定学习期限内各年级非定向全日制优秀研究生。

(2)奖励标准

奖学金等次总资助比例各等次比例资助标准

博士生一等占博士生总数

的70%

20% 12000 二等30% 10000 三等50% 8000

硕士生一等占硕士生总数

的40%

20% 10000 二等30% 8000

三等50% 6000

(3)名额分配

按照规定的比例划拨名额,各培养单位初选后报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4)考评要点

新生总体按照初试和复试综合成绩排名确定奖励等级,生源属于“985”高校和教育部属“211”高校推荐免试且复试成绩优秀的新生、复试综合成绩排入该培养单位同期新生前两名的其他推荐免试新生(研究生总人数不足50人的培养单位限取第一名)、导师和培养单位特别推荐专业特长突出的新生,经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入学即获得一等学业奖学金。

纳入学校本硕连读计划的学生,在研究生学业阶段第一学年直接享受一等奖学金待遇。

二三年级研究生按奖励指标择优评奖,名额分配适当向基础学科和国家亟需的学科(专业、方向)倾斜,并根据各培养单位综合管理

水平、培养质量和研究生数量的变化进行调整。对研究生论文抽检不合格率与匿名评审论文不合格率低于全校平均数的以及获评省级及以上优秀论文数超过学校平均数的培养单位适当增加指标。

(5)续评规则

二、三年级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实行申请制,已经获过学业奖学金的研究生可以继续申请,由培养单位根据学生专业学习和科研表现等方面综合考评结果确定奖学金标准。

3.校长奖学金

(1)奖励对象

综合素质优异,有较大发展潜力的各年级研究生。

(2)奖励标准

一等奖学金每人每年的奖励标准等于同一年学费的额度,奖励面不超过研究生总数的10%;二等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用于奖励没有获得国家奖学金、学业奖学金和校长奖学金一等的优秀研究生,奖励面不超过研究生总数的20%。

(3)名额分配按照奖励比例并参考生源影响面划拨名额,各培养单位初选后报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4)考评要点

新生以入学成绩为主并适当参考生源影响面,二、三年级研究生根据品德修养、日常出勤与集体活动、公益服务与社会实践、学习成绩与科研成果、体育锻炼等各方面综合考评结果确定奖励对象。

(5)续评规则

通过学术报告和公开答辩确定是否续评,如果受资助研究生学业和科研成绩下降到同一培养单位研究生平均水平以下,或有违纪违规行为,则必须取消此项待遇。

第五条研究生助学金分国家助学金、“三助”实践助学金、特殊困难学生助学金和助学贷款四大项目:

1.国家助学金

从2014级开始设立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纳入全国研究

生招生计划的所有全日制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资助标准为博士研究生不低于10000元/生/年,硕士研究生资助标准不低于6000元/生/年。根据上级下拨指标直接按月发放到学生个人账户。

2.“三助”实践助学金

由学校向已完成一年学业并考核合格的研究生申请者提供助研、助管、助教“三助”岗位,根据研究生“三助”表现给予资助。

(1)助研岗位及报酬由导师和各类科研项目负责人提供,学校主管部门按相关规定管理。

(2)助教岗位及报酬由学校和院系提供并按相关规定管理。

(3)助管岗位由各职能部门和院系于每学年最后一月的第一周星期三18:00以前向研究生院(研究生工作部)提供用人计划,研究生院(研究生工作部)统一发布助管选聘通知并组织助管选聘和助管岗位助学金发放等工作。对经选用单位工作考核和培养单位学业考核合格的研究生,工作期间每月发放不低于600元的实践助学金。

3.特殊困难学生助学金

用于资助由于各种特殊原因陷入困境的研究生,由学校学生资助

管理中心按相关规定评审后通过学校计划财务处直接发放到研究生个人银行账号。

4.助学贷款:

用于帮助无力缴纳学费的研究生完成学业,学生报到时直接通过绿色通道申请缓交学费,然后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政策支持学生申请办理助学贷款。

第六条社会捐助设立专项研究生奖学金或助学金,根据捐助方和学校商定的办法实施。学校鼓励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和教师设立专项研究生奖学金或助学金,奖助办法由出资者和培养单位商定。

第三章申报基本条件与考评要素

第七条研究生申请奖助学金的基本条件是: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品学兼优。

4.积极参与科学研究、社会实践和公益服务。

5.有下列情形之一研究生,取消或暂时停止对其奖助:

(1)学术行为不端者。

(2)违法或违纪或因品行不佳影响学校声誉者。

(3)超过学制规定学习期限或在学期间未经批准自行出国(境)以及休学、退学者。

(4)无故不按时缴费注册者。

(5)其它不符合奖助条件者。

第八条获得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的研究生,可以同时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等其他奖助政策资助。

第九条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学业奖学金一等和校长奖学金一等的二三年级研究生,必须做专题学术报告并公开答辩,获奖后应专心勤学,不得违反培养规定兼职。

第四章评审组织与程序

第十条学校成立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校长任组长,主管副校长任常务副组长、研究生院(研究生工作部)、科研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计划财务处、纪委(监察处)、审计处、校团委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导师代表、研究生代表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于研究生院(研究生工作部),由研究生院(研究生工作部)负责人任办公室主任。导师代表由各培养单位于每年秋季开学第一周推选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每次召集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工作会前,由研究生评议委员会从中抽签确定4人作为参会导师代表。研究生代表由每年公选的研究生评议委员会主任和研究生纪律检查委员会主任担任。

第十一条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按有关规定制定完善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办法,制定研究生奖助学金名额的分配方案,统筹、协调、监督评审工作,并裁决有关事项。

第十二条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应根据有关规定和本单位研究生专业培养要求建立健全相应的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机制,成立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培养单位党委(总支)书记任主任委员,院长和主管院长、导师代表、行政管理人员、研究生代表任委员,导师

代表数原则上不得低于委员会总人数的60%(导师总数少于此规定的则全体导师任委员)。委员会负责广泛征集意见,根据有关文件要求拟定师生普遍认可的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定实施细则,报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并监督细则的执行,负责组织申报、初步评审、公示答疑、资料上报和受理学生申诉等事宜。

第十三条各研究生培养单位拟定本单位研究生奖助学金获得者名单后,应进行不少于4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并面向全校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再确定最终人选。

第十四条对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公示阶段向所在培养单位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申诉人对培养单位的答复仍存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十五条学校于每年新生录取前完成新生奖助学金评审工作并告知新生将获奖助项目,每年11月30日前组织完成二三年级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工作,并将获奖情况记入研究生学籍档案。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研究生奖学金奖励标准根据财政投入等条件的变化实行动态调整的,按各学年度有关文件下达的标准执行。

第十七条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工作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择优的原则,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若有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将取消作假研究生参评资格,已发奖金和证书予以追回,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研究生院(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其他相关规定与此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

相关主题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