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正当竞争工作汇报(共11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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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正当竞争工作汇报(共11篇)

不正当竞争工作汇报(共11篇)

第1篇:

不正当竞争协议__________公司与_____先生/女士(以下简称乙方),双方就公司商业秘密的授予与防止泄露及防止不正当竞争事宜签订协议如下:1双方认同在员工试用和受聘期间有获得公司商业秘密和保密信息的权利,但同时必须有保守秘密不得对外泄露的义务。双方认为在法律意义上商业秘密是一种无形资产。泄露商业秘密是一种违法行为。

2本协议所述商业秘密指不为公众所熟悉的能为甲方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甲方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3乙方同意在任何时候不以任何形式向任何人或机构泄露或传播影响甲方业务或与甲方业务有关的任何事项的商业秘密或保密信息(除非甲方以书面形式明确同意)。乙方同意不向其它企业或个人提供任何影响公司发展的有偿或无偿服务。

4如甲乙双方试用和劳动合同终止,乙方保证无条件向甲方移交与业务有关的由乙方掌握或被乙方控制的所有载体。

5乙方承诺不向后来的雇主透露本协议

第二条所定义的应由乙方保守的机密信息。

6除非经甲方授权同意,否则乙方在甲方受聘期间单独或与他人共同作出的任何与本职工作有关的发明均归属甲方。

7经济补偿与赔偿因乙方泄露公司技术或商业秘密而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乙方应对甲方予以赔偿。

8其他本协议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甲乙双方因本协议执行发生争议,都有权依法自发生劳动争议60天之内,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盖章):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月

______日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第2篇:

论不正当竞争行为论不正当竞争行为不正当竞争是一个内容广泛、性质不易确定的概念,因而各学者众说纷纭,莫衷一是,被外国学者比喻为内外形千变万化的"海神"或"模糊而变幻不定的云彩",无论是从学术界还是从其他国家的立法来看,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概念存在各种各样的定义,很难有一个统一的、准确的定义,我国学术界也对此开展了深入的研究,但都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仍有分歧。本文旨在通过探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概念界定、构成要件及典型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确认三方面,来进一步明确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

不正当竞争构成要件行为认定不正当竞争概念因其内容太过广泛,性质很难确定,致使学术界、立法界都没能对不正当竞争的定义和行为的认定达成共识,仍存在着一定的差异,为此,笔者认为要讨论不正当竞争行为,必须要先有一个对不正当竞争概念的明确界定,其次,再讨论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

一、不正当竞争行为概念的界定历来各界对不正当竞争概念难以有统一的界定,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

第一,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经营者的竞争手段也在不断变化,难以判断其竞争行为的正当性;第二,不正当竞争行为容易与其他破坏市场经济竞争的行为相互交织在一起,界线难以分清,如垄断行为、限制竞争行为、侵犯知识产权、商业秘密等行为;第三,受不同国家传统风俗、公共道德、立法状况、研究深度等因素的影响,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上有一定的差别。

从学术界和各国立法来看,不正当竞争的概念普遍存在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的不正当竞争应包括垄断行为,而狭义上的不正当竞争则不包括垄断行为,而是与垄断行为相并列的,但从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的相继出台来看,可以看出我国实际上已采纳了狭义上的不正当竞争定义。

纵观国内外的立法和理论学说,结合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笔者认为,可对不正当竞争概念作出如下认定:即不正当竞争是指在市场竞争交易中,经营者采取非法的或者有悖于

公认的诚实守信等商业道德的手段和方式,与其他经营者相竞争,损害其他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市场竞争秩序的行为。

二、不正当竞争的构成要件从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定来看,我们可以看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构成要件大致如下:(一)行为主体即各类市场交易活动参加者依据我国目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可以看出不正当竞争行为主体是经营者",即从事商品经营或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在对经营者"进行认定时,存在两种不同角度的认定,一种是从主体资格进行认定,即只有具有法定经营资格的人才可以被认定为经营者,另一种是从行为角度进行认定,即不论是否具有法定的经营主体资格,只要参与或从事市场交易行为,都可以被认定为经营者,而从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具体规定来看,显然是从行为的角度来认定经营者",即只要参与市场交易活动,都可以被认定为"经营者"。

(二)客观方面即行为人实施了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或其他公认的商业道德的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每个行为都有一定的差异,但无论何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其共同本质都是一样的,即其行为违背了市场经济中要求的诚实信用原则和其他公认的商业道德,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为判断竞争行为是否正当的一项基本原则,正是体现了这一共同

本质,它要求经营者在市场经济活动中要诚实守信,遵守社会基本道德规范,不得进行欺诈或侵权行为。

(二)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过错确认一种行为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不仅要求其客观上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或其他公认的商业道德行为,而且还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过错,即是否具有损人利己的动机或目的,或为了自己的私利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动机目的。在判断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过错,往往采取过错推定原则,首先推定行为人具有过错,再由行为人证明其主观上无过错,若其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则认定行为人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三)不正当竞争行为所侵害的客体是多重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侵犯的客体往往是多重的,不是固定单一的,首先,其行为侵犯竞争对方利益的同时也侵犯了不特定竞争对手的利益,如虚假宣传、假冒仿冒、商业诋毁等行为;其次,不正当竞争行为侵害经营者利益的同时也间接或直接的侵犯了消费者的利益,如虚假宣传,即侵害了竞争对手,也欺骗了消费者;再次,不正当竞争行为间接或直接破坏了市场经济公平竞争秩序,市场经济基本竞争机制被破坏,给社会公共利益带来严重损害。

(四)不正当竞争行为具有某种程度的竞争要素不正当竞争行为,是在市场经济环境下经营者之间发生的一种竞争行为,其与垄断行为不一样,垄断行为是为了限制竞争,甚至是阻止竞争,即使是不正当竞争也被禁止,而不正当竞争行为,并不限制

竞争,恰恰相反其目的正是为了竞争,只不过竞争手段被法律所禁止,所以一种行为被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必然会存在竞争因素,如果一个行为不存在竞争要素,那它就不能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三、常见的几种典型不正当竞争行为(一)假冒仿冒行为假冒仿冒行为,是指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产品本体或包装上伪造、模仿与该注册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商标,生产以次充好的产品,借此蒙骗消费者的违法、犯罪行为。主要类型有:1、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2、假冒他人注册商标;2、制造、推销假冒他人产品的产地、厂名或者代号的商品;在不正当竞争行为中假冒仿冒行为是很常见的一种违法竞争手段,其严重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竞争秩序,损害经营者特别是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必须严厉打击这种违法行为。

(二)商业贿赂行为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以排斥竞争对手为目的,为使自己在销售或购买商品或提供服务等业务活动中获得利益,而采取的向交易相对人及其职员或其代理人提供或许诺提供某种利益,从而实现交易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商业贿赂行为作为一种不正当竞争手段,其行为给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带来严重危害,其危害主要表现形式如下:1、严重违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破坏市场竞争秩序,妨碍公平竞争,使那些劣质商品和竞争力差的经营者近进入市场,而排斥优质商品和竞争力强的经营者进入市场,严重影响资源合的理配置,影响投资环境,

造成资源浪费;2、无形中增加企业经营成本,造成国家税收减少和公有财产被侵吞;3、为假冒伪劣商品打开了方便之门,最终损害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造成严重社会矛盾。

(三)虚假宣传行为虚假宣传,是指在市场竞争中,经营者利用媒体、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公开宣传其与实际情况不相符的商品或者服务,以致足以让购买者产生误解的行为。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关于虚假宣传行为的规定,可以看出虚假宣传行为表现主要有:经营者利用媒体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有效期限、生产者、性能、质量、产地、制作成分、用途等作出虚假扩大宣传,让消费者产生重大误解。"(四)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外人所知的能给自己带来利益的具有经济性、实用性的技术信息或经营信息。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是指他人采取盗窃、利诱、胁迫等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为自己获取利益而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主要包括:1、以非法方法盗窃、利诱、胁迫等非法手段获取他人商业秘密;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非法手段获取的商业秘密,3、义务人违反保守商业秘密的有关合同约定,擅自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获取的商业秘密;4、第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所使用的商业秘密系他人以不正当手段获取,而仍予以使用的行为。以上行为都是侵犯商业秘密的典型行为,必须加以禁止。

(五)不当有奖销售行为有奖销售是指经营者根据自身企业经营现状,商品的种类、特征及消费者的需求,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给予消费者一定物品、金钱奖励,以刺激和诱导消费者积极购买该商品的行为。但有奖销售行为并不是随意毫无限制的,下列有奖销售行为被法律明文禁止:1、欺骗性有奖销售,谎称有奖销售或对所设奖项有关中奖概率,中奖金额、奖品种类、数量、质量、提供方法等事宜作虚假承诺;2、质次价高商品的有奖销售;3、采取欺骗手段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以诱导消费者相信中奖;4、故意将设有中奖标志的商品、奖券不投放市场或不与商品、奖券同时投放或不同时间投放;5、巨奖销售,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5000元的;6、其他欺骗性有奖销售行为。

(六)商业诋毁行为商业诋毁,是指经营者自己或利用他人故意捏造、散布虚假事对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进行恶意的诋毁、贬低,以削弱其市场竞争能力,并为自己取得竞争优势的行为。在这里要注意一点,即捏造、散布虚假的事实必须是出于主观故意,如果是以采取对产品或服务比较的方式来说明客观情况,此行为不能构成商业诋毁行为。商业诋毁行为表现形式形形色色,概括起来主要有:1、利用发传单、召开新闻发布会、刊登对比性广告等形式来贬低竞争对手,抬高自己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2、利用商品的说明书,鼓吹自己商品质量好,贬低同业竞争对手同类产品质量低劣。

3、指使他人在公众场合造谣传播竞争对手所售商品质量低劣;

4、组织他人以消费者名义向有关部门投诉竞争对手商品质量、服务质量差等问题的虚假投诉。

(七)低价倾销行为低价倾销行为,是指经营者为了独占市场排挤竞争对手,在一定的市场范围和期间内,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商品,严重扰乱市场竞争交易秩序的行为。但需注意下列行为应不属于低价倾销行为:1、低价销售不易保存担心腐烂变质的鲜活产品;2、因季节性降价;3、为减少损失,低价倾销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4、降价销售商品是因经营者需要清仓、偿还债务或转产歇业;不正当竞争行为是在市场经济发展条件下产生的,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不正当竞争行为种类和手段也会出现新的形式,其行为认定也肯定会越来越复杂,只有不断深入研究,不断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使不正当竞争行为无法律漏洞可钻,才能真正规范市场竞争行为,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发展。

参考文献:1漆多俊.经济法学M.__:高等出版社,.1孙虹.竞争法学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2蔡唱.论不正当竞争行为类型J.时代法学,__,(2).第3篇:

旅行社不正当竞争LUOYANGNORMALUNIVERSITY届本科毕业论文郑州旅行社不正当竞争原因分析及解决对策院(系)名称专业名称学学指导教生姓名号师历史文化学院旅游管理许真11022曹丽娟讲师年4月15日完成时间郑州旅行社不正当竞争原因分析及

解决对策历史文化学院旅游管理专业学号:指导教师:曹丽娟讲师摘要:在国内旅游业迅速发展的大趋势下,郑州旅行社也得到了快速发展。在其快速发展过程中存在低价倾销旅游产品、发布虚假广告信息、在广告中隐藏关键信息、旅行社向团队负责人提供额外回扣等诸多不正当竞争手段。为了改善这一现状,需通过加强对郑州市旅行社的管理、丰富旅游产品种类以及旅游从业者联手合作等方式一起抵制不正当竞争现象,以促进郑州市旅行社行业的正常运营和健康发展。

关键词:旅行社;不正当竞争;郑州市旅游业作为新兴的服务行业,旅游从业者的业务水平和能力素质对旅游业的发展起着重要作用。目前,国内旅游市场的竞争日益加剧,利润不可观,对经营中出现的不正当竞争问题急需解决。旅行社不正当竞争行为已经严重影响到了旅游业的长远利益和健康发展。

目前,国内关于旅行社不正当竞争现象研究的比较多,如戴斌认为政府的微观规制不当和旅行社自身的固有特征造成不正当竞争的局面,提出政府应从对旅游市场的规制逐步放松做起1;代美华通过分析旅行社间不正当竞争的原因,提出要强化政府对旅游业的引导,使旅行社合理合法的竞争,创造更好的旅游法制环境,从而保证我国旅游业的健康发展;李晓荣认为旅游经营者发布引人误解的虚假广告,冒用知名旅游企业的名称从事欺骗性的交易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会扰乱正常的旅游市场秩序,提出应加强执法的力度和完善法规体系3;方印华认为旅行社经营者期望过

高,经营水平和个人素质不高,加上利益的驱动,不正当竞争严重干扰了旅游市场的秩序,提出注重从法制上加以完善和保障,同时加强旅行社自我完善意识等措施来避免旅行社间不正当竞争4。目前国内关于郑州市旅行社不正当竞争的研究比较少。

因此,本文通过对郑州旅行社不正当竞争现状以及问题的分析,提出相关建议,使郑州市旅行社之间的竞争走上公平化、公12正化,以促进郑州市旅游业的快速、健康发展。

一、郑州旅行社不正当竞争现象在供大于求的市场环境中想获取更多的利润,旅行社经营者可谓是绞尽脑汁招揽客源,郑州市部分旅游经营者为了获取利润,采取了一些不正当竞争手段,严重影响了郑州市旅游市场正常的经营秩序。

(一)郑州部分旅行社低价倾销旅游产品踏入旅游行业,经营一家旅行社的前期资金投入相对其它行业来说较少。

根据国家规定,旅行社缴纳保证金的金额为:经营国内旅游业务的旅行社10万元人民币5。国内旅行社每增设一个分社,应缴纳质量保证金5万元6。郑州市小规模旅行社居多,对旅游产品研发创新不够重视。因为旅游产品具有共享性和很强的可复制性,所以很多旅行社经营者不愿意在产品创新上花重金,各自进行分散经营,造成了旅游产品的单一性和雷同性,而部分旅行社经营者采用低价吸引旅游者,使原来一些利润可观的旅行社被挤的几乎没有市场。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7。正常价格大约为400元/人的华东汽车四日游,在今日旅游中看到的是249元/人。对这种特价团旅行社通过降低旅游者的餐饮标准、缩短旅游景点的参观时间,空出充足的时间让旅游者购物、参加自费项目以获取利润。低价确实能够吸引大量的旅游者,但是这种低价销售旅游产品的行为扰乱了郑州市旅行社之间公平、稳定的经营秩序。

低价倾销现象已经从国内游蔓延到出境游,个别旅行社在郑州通利广告上打出了"港澳深圳往返6天880元/人"的字样。近两年比较热门的出境线路"新马泰",正常地接价在__元左右,在旅游旺季一些旅行社竟然打出1380元的地接价格。出国游甚至比在郑州五星级酒店裕达国贸住一晚还便宜。对于参加经济团的旅游者,其购物消费能力与餐饮、住宿的标准成正比。若遇到购物能力强的旅游团,旅行社即使零团费接团,也能从中获取相当可观的利润,一旦遇到购物能力较差的旅游团,这个团旅行社铁定要赔钱了。接待这个团队的地接很可能会有欺客、宰客等不良行为,最终导致旅行社和导游均未从中获得利益。虽然低价旅游团费可以吸引大量的游客,旅行社凭借薄利多销来获取利润,但是这种价格竞争不仅损害了旅行社自身利益,也导致了郑州旅游市场的混乱。

(二)郑州市旅行社在广告中玩文字游戏、弄虚作假如今广告存在于人们生活中的角角落落,广告对市场经济的发展起到了

不可忽视的作用。目前,在郑州旅游市场的广告中存在隐藏关键词、偷换概念、包装行程中的购物店等现象。

1.广告隐藏关键信息随着郑州旅游市场日趋激烈的竞争态势,一些不法旅游经营者为了招徕更多客源,获取更多利润,在自己的旅游广告中通过隐藏关键信息来诱骗消费者,以便达到美化旅游产品的作用。

以大学生为目标群体的旅行社会采取在高校张贴小广告的方式吸引旅游者,在郑州市一些高校中张贴有"少林寺一日游68元/人、云台山两日游128元/人"等广告字样。众所周知,少林寺门票100元,云台山门票旺季210元,淡季180元,但广告中的总费用还没有景区门票价格高。经游客打电话询问得知,原来上面所打出的价格只包含一部分费用,不含餐费和门票。一些大意的旅游者看了宣传广告内容后不加询问就交钱报名参加旅游团。因为旅游者在出发前未明确知晓旅游团费所含的具体服务项目,在旅游过程中知晓实情后可能会与导游人员发生不必要的口角,旅游者会觉得上当受骗,这种情况就大大降低了旅行社的可信度和美誉度。

2.旅行社偷换旅游接待标准,美化购物店郑州组团旅行社为了激发人们外出旅游的动机,通过向旅游者展示完美、丰富的旅游行程来吸引游客,旅行社工作人员则会在行程上大下功夫,设置一些难以发现的文字陷阱,整个行程的描述让旅游者错误的认为可参观的景点很多。在看过无数张行程单之后,不难发现行程

中有的购物店被包装成景点,酒店大多为当地几星级标准接待,餐饮则是当地特色饭。

有的旅游者看到"尊贵之旅云南双飞纯玩七日游"中"纯玩"二字就放心的报了旅游团,到当地之后才发现行程中所列的七彩云南、大理白族村观看三道茶表演、新华民族村等都不是景点,而是一个又一个的购物店。行程单中的准四星酒店也不过是快捷酒店的服务标准,经过询问之后得知酒店星级是按照当地的评比标准为主。大多数旅游者无言以对,但已心知肚明。在汽车四日游小华东行程中有观看当地丝绸表演,其实也是购物店,在行程中却被说成表演,让游客误以为是去看表演,以上几种都属于变相欺客的方式。

3.强制性的隐性消费在体验旅游产品的过程中会有一些潜在的二次消费项目,这些项目在旅游行程单中并没有涉及。部分旅游合同中的费用后标注有"费用只含景区首道大门票"字样,但对二次消费的项目并未作出详细说明提示。

一些景区中的小交通是参观游览景点的重要途径。如云南丽江的大玉龙雪山景区通票是225元/人,大索道150元/人,云杉坪小索道55元/人,牦牛坪中索道60元/人,从甘海子到索道站需要乘坐环保车20元/人8。而这225元的景区通票是只含进山费,不含交通费用,若游客想要登山看美景就必须再交环保车和索道费用,这些隐藏的二次消费信息客人出发前并没有获悉。

(三)郑州旅行社为团队负责人员提供回扣说到旅游行业的回扣问题大家都比较敏感,当旅游销售人员面对团队负责人时都会在回扣上给予明示或者暗示。回扣是指经营者销售商品时在账外暗中以现金、实物、或者其它方式退给对方单位或者个人一定比例的商品价款9。在旅游业务往来中,回扣问题频繁出现。

近些年,郑州多数都市村庄每年都会组织本村的党员以及一些先进分子出去旅游,多以大规模组团的形式出去。看到这个商机后,很多旅行社经营者纷纷与都市村庄的相关负责人取得联系,在与负责人交谈的过程中会提及给予回扣比例的承诺。若一个团队报名人数是300人,实际去了280人,旅行社仍会给负责人开出300人的旅游费用发票金额,那么多出20人的旅游费用发票金额就会作为回扣给相关负责人。

无独有偶,这个问题还普遍存在于不同行业的旅游消费中。

在暑假期间,郑州市一些中小学会组织旅游团来奖励老师,这个时候很多旅行社便找到各个区局和学校校长拉拢关系,并且给校长和有关组织者一定的好处。郑州组团社都会组织夏令营旅游团,一些旅行社通过学校老师来招揽学生团员,并向老师提供80元/人-100元/人不等的回扣,这样旅行社既免去了打广告的费用,老师也能从中获益。回扣金额的多少已经成为旅行社之间争抢单位团队的筹码,尽管同样的行程,相同的接待标准,只要给中间联系人一定的回扣,这个团可以说就到手了,回扣的出现在一定程度上刺激了郑州市部分旅行社产生不正当竞争的行为。

二、郑州市旅行社不正当竞争的原因分析对郑州市旅游市场了解之后,发现大多数旅行社在经营的过程中出现了一些不正当竞争行为,下面从旅游产品高复制性、旅游者非理性消费心理、旅行社淡季价格竞争等方面分析其原因。

(一)郑州旅游市场管理混乱政府部门对郑州市旅行社管理不完善也是导致旅行社不正当竞争的原因之一。首先是旅行社产品报价混乱,其次是旅行社非法承包现象严重,缺乏合理健全的管理手段。

1.旅行社旅游产品报价混乱旅游业是一个综合性、涉及面广的行业。市场操作灵活极大,致使同样旅游产品的价格浮动较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控制市场价格时有一定难度。郑州市各个旅行社从景区和车队拿到的底价不同,如实力强、团量大的旅行社所拿到的折扣价自然与那些团少、实力弱的旅行社相比有很大优势。个别旅行社为了减少旅游成本,甚至租用一些不具有旅游运输资格和交强险的大巴车,造成每个旅行社核算出的成本价差别很大。以上诸方面的因素均导致旅游部门对旅游产品成本和市场价格控制有一定的难度,给旅游相关主管部门治理不正当竞争时加大了难度。

2.旅行社非法承包现象缺乏管理郑州的旅行社已不仅限于总部、营业部和门市部,由于缺乏系统的管理,已有非法承包未挂牌的旅行社存在。在紫荆山路东里路交叉路口的紫鼎商务楼中看到挂着"海南双飞五日游"、"南阳莲花温泉一日游"的牌子,走进

办公面积不大的旅行社发现里面有10多家个人承包的非法旅行社。

非法承包的旅行社隐藏在郑州各个商务楼单元房里。这种"包桌"的旅行社不易被旅游局发现,他们只需要挂在中旅、青旅、国旅等旅行社营业部的下面,每年向其交几千元的管理费。由于成本较低,为了获取利益,他们大多以低价来吸引旅游者,扰乱了郑州市旅行社竞争的公平性。每年旅游局相关人员都会进行突击检查,这种"包桌"的非法经营者就关门营业来躲避检查,总部和旅游局都很难查到。对于目前郑州旅行社出现的严重非法承包现象,相关管理部门应加大督查和检查力度,打击非法经营。

(二)郑州市旅游产品可复制性太强郑州市以经营组团业务为主的旅行社产品可以说是大同小异。主要游览线路和景点没有太大的区别,大多是往返交通工具、住宿酒店、餐饮接待标准不同,旅游线路对旅游经营者来说是共享的,那么一条特色的旅游线路经过无数次复制之后也会黯然失色。

随着国家政策的变化,大陆和台湾实现了旅游互通,郑州部分具有出境经营权的旅行社工作人员精心设计开发的台湾游产品,一直被用到现在。

由于旅行社开发设计出来的产品不具有专利权,不受任何的法律保护,因此不难发现目前郑州多家旅行社销售台湾游产品是相似的。在行程安排相似的情况下旅游者最关心的就是价格,这个时候有价格优势的旅行社便可以赢得较多的旅游者。在郑州旅

游市场刚出现台湾旅游产品时,销售价格大都在10000元/人以上。如今台湾游产品经过无数次的复制后失去了独特性,台湾旅游产品出现在越来越多的旅行社中,销售的价格悬殊也相当大,从100元到10000元不等。因此,旅游线路的可复制性太强在一定程度上促使了旅行社的不正当价格竞争。

(三)旅游者消费心理不成熟旅游者消费心理不成熟加剧了郑州市旅行社间不正当竞争,也损害了自己的利益。目前,郑州市民的旅游参与度不断提升,很多旅行社的宣传单已经发到了郑州周边的龙湖镇、中牟县、上街区等地。在旅游业相对不发达的这些地方,旅游宣传单上所打出优惠的价格,对于消费心理不成熟的人来说具有很大的吸引力,因为他们不具备旅游专业知识,没有足够的能力辨别旅游线路安排是否合理。

一些旅游者存在侥幸和贪图便宜的心理,想在低价团中享受高价团的优质服务。在低价团中,如果旅游者不能在购物店中购买一定数额的商品来弥补旅行社的亏损,导游在带团的过程中会出现宰客等违规行为,使旅游者难以产生愉悦感。

一些主推高端旅游线路的经营者面对这些消费心理不成熟的旅游者也很无奈,在无奈之下他们也选择销售经济团,这个时候拼的就是价格,谁的价格低谁就拥有绝对优势,最终导致旅行社之间出现不正当竞争行为。

(四)郑州旅游市场信息的不对称旅游市场信息不对称,是指旅游市场交易过程中交易双方所拥有的信息数量不等,提供旅

游服务的供给者即旅游企业往往拥有多方面的旅游信息10。旅游者对旅游信息知之甚少,这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旅行社间的不正当竞争。

郑州旅游市场信息不对称涉及旅游的几个要素。首先,在餐饮方面,行程中餐饮的菜肴名称没有标注,而不同菜肴的价格相差很大。其次,在住宿方面,对于住宿酒店的名称和地址没有给出具体的信息,只是标注了酒店的星级,但是不同地理位置的同级酒店房价也有所差异。最后,在购物方面,有些行程单中明确说明本线路全程无购物,但是在行程中不免出现一些被包装美化成旅游景点的购物店。若酒店地理位置偏郊区,房价则相对便宜;同样是几菜几汤,但是菜肴名称不同,其价格也相差甚远;在游览过程中导游将购物点变景点,那么门票支出就会减少。

由于大多数旅游者没有去过目的地,对目的地的景点、酒店住宿的情况不是很了解,获知信息有限,一些需要注意的细节问题会被旅游者所忽略,最终使旅游者体验产品后的满意度大大降低。当行程相似,价格相差大的情况下,旅游者一般会选择相对经济实惠的旅行社,那么就损害了提供高品质服务的旅行社利益。而旅游者非理性的消费心理在某种程度上更是加重了郑州市旅行社之间的不正当竞争。

(五)郑州旅行社淡季低价竞争现象严重旅游业的显著特点就是淡旺季明显,这对旅游行业来说既有利又有弊,它受季节、气候特征、国家政策等诸多因素影响。

旅游淡季的到来使郑州市各个旅行社的接待量大幅度下降。

一些以经营组团为主的旅行社在淡季通过广告宣传、低价销售旅游产品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来吸引旅游者,有些经营者甚至在广告中设置文字陷阱来吸引旅游者,这些行为严重扰乱了旅游市场的经营秩序。冬季到来也代表着河南旅游寒冬的到来,郑州、洛阳、开封、焦作四个城市的地接社纷纷降价来吸引旅游者,郑州较其他三个城市具有较好的区位优势,但焦作旅行社给出的价格具有绝对的优势,郑州一些地接社为了在淡季抢占省外客源也加入了低价竞争的行列。

三、郑州市旅行社不正当竞争的解决对策针对导致郑州旅游市场不正当竞争行为出现的原因以及目前整个旅游市场自身发展的情况,为了使郑州旅游市场的经营走上公平化、正规化,可采取下列对策建立和营造郑州市良好的旅游市场竞争秩序。

(一)加强对郑州旅游市场的管理目前,整个郑州旅游市场存在着旅行社非法承包,旅游产品市场价格混乱等现象,为规范郑州市的旅游市场,可以从以下两方面进行整顿管理:1.加强对旅行社的管理一方面,在我国的旅游法规相关条例中明确规定不允许有非法承包制和向旅行社缴纳管理费的挂靠经营。郑州市一些旅行社下属的各个门市部、营业部内存在一些不合法承包制现象,造成了郑州市旅行社之间不正当竞争,针对这一现象相关政府部门应加大力度宣传、引导旅行社依法经营、诚信经营。对非法经营者做出相应的处罚,一旦查出旅行社内部有非法承包现

反不正当竞争法案例分析

反不正当竞争法案例分析 案例一: 四川某甲厂生产的“不倒翁”牌的白酒行销本省及西南地区。该酒自1980年起销售,广告力度较大,在西南各省乡镇.农村都可见到此酒的广告及销售点。此酒物美价廉,在西南农村地区广受欢迎。该酒的包装装潢是将酒瓶设计成葫芦型,并贴有黑底及金色字体的“不倒翁”名称。贵州某乙厂从2000年起生产“醉翁”牌酒。酒瓶也设计成葫芦型,并贴有黑底金字瓶贴。该酒也在西南地区销售。 甲厂向执法部门投诉,诉乙厂行为属假冒仿冒行为。乙方辩称:(1)甲厂生产使用的是“不倒翁”商标,乙厂使用的是“醉翁”商标,购买者不会误认;(2)将两种酒摆在一起,细细观察,差别是明显的,所以不能认定为假冒仿冒。 试问: 1.乙厂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为什么? 2.乙厂辩称的理由是否成立? 参考答案: 1.乙厂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2.因为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行为属不正当竞争行为。本案中乙厂生产的“醉翁”牌酒的外观设计及商标的颜色均与甲厂的“不倒翁”特有外观及包装相同,且“不倒翁”酒已经在西南农村根深蒂固。在偏远的农村,由于人们的文化水平及认知能力较低,人们往往只从表面现象去判断事物的真伪,所以“醉翁”酒已经达到了以假乱真的效果,构成了不正当竞争。 案例二: 某厂生产的白酒一直知名度不高,为打开销路,该厂在2000年6月18日举办了“G牌”白酒新闻发布会。省内有关负责人及各界人士对“G牌”和另两种著名品牌白酒进行品尝评级,还请了市公证处在现场监督审查。事后,该厂大肆宣传其所生产的“G牌”白酒名列第一。但事实是该评比人员并无评比并授予名次的资格,参评的产品之采样也无合法监督程序,评委中很多人是该厂经销商和关系单位人员,该厂又为其提供了价格昂贵的纪念品。 问题: 1.该厂的行为构成哪些不正当竞争行为? 2.该厂应当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参考答案: 1.该厂行为构成了虚假宣传和诋毁他人商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依《反不正当竞争法》

经济法案例反不正当竞争法案例

某一实力雄厚的B企业将电话机产品投放A市。A市电话机市场竞争激烈,有三四家企业在市场上也推出了在性能、质量、价格等方面与B企业相近似的产品,在市场上形成了电话机销售的鼎立分争局面。B企业为排挤竞争对手,将销售产品的价格一降再降,最后低于成本销售。与其竞争的一些中小企业为占领市场的一席之地,也试图降价销售,但因实力不足,低于成本销售意味着亏损,为避免亏损经营,不得不退出市场。实力雄厚的B企业降价排挤竞争对手的策略成功,在A市市场上形成独霸局面,在市场竞争中占据绝对有利的地位。随后B企业又以改进型号为名,将价格提高。 问题 1、企业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2、行为的特点是什么? 3、行为是否侵犯了消费者的利益? 1、属于不正当竞争 2、行为属于不正当销售行为 3、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 黛美化妆品公司新近研制开发了一种润肤美白化妆品,该化妆品之配方由23个公式和170个相关数据材料组成。公司采取了严格的保密措施,一般人无法单独接触到这一资料。刘某是公司董事长曹某的秘书。某日,曹某叫刘某帮助收拾办公室,刘某在曹某在场的情况下无意间看到曹某桌上放置的有关资料。刘某凭借其惊人的记忆力将所有资料记了下来。两日后,刘某回老家探亲,酒后炫耀自己的记忆力并将记下的资料全部讲给了在另一化妆品公司工作的妹夫李某。不久后李某所在的娜佳公司对黛美化妆品的配方稍加改良,生产出了质量更好的同类化妆品,抢占了黛美化妆品公司的销售市场。曹某得知真相后,将刘某诉至法院,要追究刘某侵犯商业秘密的法律责任。刘某辩称:一、自己没有采取不正当手段窃取商业秘密,仅仅在曹某在场之情况下看了一眼;二、自己不是专业技术人员,不负有保守商业秘密之义务;三、娜佳公司不是采用这一配方,而是采用娜佳公司自己的技术,因此自己没有责任。 问题: (1)刘某辩解之理由是否成立? (2)请提出你的对本案的认定和处理意见。 (1)不成立。 (2)其一,黛美公司对该润肤美白化妆品享有商业秘密权(或答是该公司的商业秘密) 其二,理由在于:第一,具有秘密性,第二,具有实用性,第三,具有价值性,第四,具有保密性。 其三,刘某、李某、娜佳公司的行为构成商业秘密侵权 其四,法院应判决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赔偿损失,同时不得将其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的商业秘密再向外泄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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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反不正当竞争法案例(附答案) 发表日期:2010-10-18 21:49:42 第五章反不正当竞争法案例 【案例1】 原告:哈尔滨啤酒有限公司 被告:哈尔滨圣士丹啤酒有限公司 原告哈尔滨公司成立于1900年,是我国最早的啤酒生产企业,哈尔滨啤酒是该公司的主要品牌。经过一百多年的发展,该公司组建成以哈尔滨啤酒品牌为首的哈啤集团,目前是东北地区最大的啤酒生产企业,年产量达到150万吨。近年来,哈尔滨公司在各种媒体上投入一亿多元广告费来宣传哈尔滨啤酒品牌,广告中不断以“哈啤”二字简称这个品牌,使这个品牌和“哈啤”二字的知名度日渐提高,销售区域遍布二十多个省,并远销到欧、亚二十多个国家和地区,哈尔滨啤酒已为国内外广大消费者熟知。2002年,哈尔滨啤酒的单个品牌产销量在全国同业中排名第三位。 被告圣士丹公司成立于2000年5月。自2002年以来,在圣士丹公司生产的多种听装、瓶装啤酒包装装潢上,有分两排印刷的四个文字,一种是“哈啤”二字在上“金酒”二字在下,一种是“哈啤”二字在上“豪酒”二字在下,这些啤酒在哈尔滨本地和外省市销售。哈尔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曾为此给予圣士丹公司行政处罚,并查封了其部分产品。 原告诉称,原告是有一百多年历史的企业。原告生产的哈尔滨啤酒,代表了中国啤酒工业的成就,是中国知名商品;“哈啤”作为该商品特有的名称,已经被广大消费者熟知并认可。2002年以来,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将其生产的七种商品以“哈啤”的名称在市场上销售,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使用特有名称“哈啤”的不正当竞争行为;2.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50 万元;3.赔偿原告为调查侵权而支付的合理费用68400元;4.赔偿原告的律师代理费2万元;5.以罚款制裁被告;6.被告负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原告将“哈啤”称为知名商品特有名称,没有依据,“哈啤”不是注册商标。被告商品的名称是“哈金啤酒”、“哈豪啤酒”,与原告诉称的“哈啤”无关,

不正当竞争案例分析

李某诉四川菜馆不正当竞争案 [案情]原告李某在长沙市开办了长沙市四川人餐厅(该餐厅的企业性质为个体工商户),1999年8月2日获得国家工商局商标局核准的“四川人”服务商标,核定服务项目为第42类的餐饮、快餐。早在1998年10月,原告单位的设计师齐某为长沙市四川人餐厅设计了一套VI识别系统,内容包括:以热烈的大红色作为企业形象的主要色彩,以特有的行书“四川人”作为企业的商号,把黑色作为主要文字书写色彩。在餐厅的装饰、布置以及服务人员的服饰等方面突出了浓郁的四川民间风俗特色,包括以红色为底色,镶以辣椒图案为主的花土布作为服务人员的服饰和桌布以及其他装饰用的布料,并特别在服务员的服饰上印上“麻得过瘾,辣得够味!”的广告用语;餐厅的纸巾样式为白色并写有红色“四川人餐厅”;在餐厅的广告宣传上以通俗的“麻得过瘾,辣得够味!”、“要想口味好,请来四川人!”等作为广告用语;其他的装饰还有装烧酒的大酒坛、放酒瓶的木架、墙上挂的辣椒等等。 2003年12月16日,原长沙市开福区日月火锅店变更为现在的被告长沙市开福区四川风味菜馆。2003年12月16日被告在开业的宣传中自称是“四川人风味菜馆”,其中的“四川人”三个字的字体与原告餐厅的商标字样相同。后经原告与之交涉,被告改变了牌匾中“四川人”字样。被告在其经营中所使用的菜单上也以红为底色,印有辣椒图案、贴着红纸的酒缸以及“麻辣过瘾,香辣够味!”的广告词,并附有总店和分店的分布情况。被告的菜单除了菜的内容有区别以外其他均相同。另外,被告所使用的餐巾纸包装上也设计为红白相间,并印有红色的“四川风味菜馆”字样;其他的装饰诸如服务员的衣饰式样、窗花以及酒坛、辣椒等饰物,都与原告的餐厅摆设、布置相仿。 原告起诉称:被告在餐馆的经营上模仿原告,二者不仅仅在经营风味品种上都是四川风味的,而且在餐馆的整体装饰、装潢上也模仿原告的经营风格和特色,被告还对外称其是“四川人”的分店。被告的行为已构成不正当竞争,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长沙市开福区四川风味莱馆停止其不正当竞争行为;2.被告长沙市开福区四川风味菜馆向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3.被告赔偿原告人民币50万元;4.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答辩称:原告李某不是“四川人”的商标专用权人,不能作为本案的原告提起诉讼。原告经营的是餐饮业,向消费者提供的是饮食而不是餐厅的装饰和装修,而且原告的餐厅装饰和装修都取材于四川的民俗文化,表现的是四川的地方特色,不具有独创性。被告经营的也是四川风味的餐馆,原、被告双方的餐厅内部装饰都是体现了四川地方民俗特色,是四川风味餐厅的通常装饰,故不能据此认定原告餐厅在长沙享有对四川的地方民俗文化的独占使用权。 [审判]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都是四川风味餐饮的经营者,客观上存在着同行业的竞争关系。原告选择部分具有浓郁四川特色风俗的装饰对自己的餐馆进行了企业整体形象设计,形成了自己特别的风格,并对这些设计进行了广告宣传,在消费者的意识中已经形成了自身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已经形成了具有自己特色的企业形象。但是被告在对自己的企业进行包装、装潢时。选择了

反不正当竞争法案例分析

反不正当竞争法案例分析 案情简介: 2007年10月22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不正当竞争案例,济南趵突泉酿酒有限公司诉程某的不正当竞争纠纷,历经两审司法程序,终于维权成功。 趵突泉公司是山东省著名的白酒生产企业,其主导产品为趵突泉特酿系列白酒。2001年4月,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评定趵突泉公司注册并使用在白酒商品上的趵突泉商标为山东省著名商标;2006年4月29日,中国食品工业协会等三家单位共同授予趵突泉公司趵突泉特酿产品“中国白酒工业十大区域优势品牌”荣誉称号等。 趵突泉公司生产、销售的34度精品趵突泉特酿,其包装盒为长方体,四面主色调为上黄下暗红色,上装饰方框横线内印有祥云图案,前、后视图和左、右视图分别相同,前视图中间方框内印有趵突泉三个字,上部有趵突泉图文组合商标,下部暗红色图案中隐有趵突泉凉亭实景图;左视图上部印有“趵突泉特酿”五个字,并以红黄两色区别,下部暗红色图案中印有虎头图案。趵突泉公司的上述包装装潢自1995年起用于34度精品趵突泉牌趵突泉特酿。趵突泉公司生产、销售的34度趵突泉特酿,其包装盒采用两色设计,上部金黄色下为暗褐色,两色在图案下部有交叉,前、后视图和左、右视图分别相同。前视图上部有“中国山东”字样,趵突泉图文组合商标位于中国与山东之间,中部为一扇形图案,以暗褐色为背景,“趵突泉”三字金色凸印于上,下部有一凉亭图案。趵突泉公司的上述包装装潢自2004年起用于趵突泉牌趵突泉特酿。 2006年7月28日,趵突泉公司分别购得程某生产的34度精品趵特源特酿白酒和34度精品趵特白酒各一瓶。程某生产销售的34度精品趵特源特酿白酒所使用的包装装潢有如下特点:包装盒为长方体,四面主色调为上黄下暗红色,上装饰方框横线内印有祥云图案,前、后视图和左、右视图分别相同,前视图中间菱形方框内

【案例分析】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竞合时的法律适用

【案例分析】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竞合时的法律适用 2017-07-07 欢迎关注「中华商标杂志」,和我们一起分享专业知识 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竞合时的法律适用 ——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与天津市静海县瑞和如家快捷宾馆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案 【判决要点】 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区别点在于,前者是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专门法,后者用于制止除知识产权专门法规定的侵权行为外的、其他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发挥补充保护的功能。因此,当注册商标权利人主张被控侵权人实施了侵犯注册商标权专用权的行为并构成不正当竞争时,即使被控侵权人抗辩其系对企业字号的使用,人民法院也应当首先依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审查被控侵权人在经营活动中是否实施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市静海县瑞和如家快捷宾馆(以下简称“瑞和如家宾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美酒店公司”) 来源: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6)津01民初231号民事判决书;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16)津民终410号民事判决书 【案情简介】 2003年,唐人酒店管理(香港)有限公司注册了“如家”横排、竖排二文字服务商标。2005年,唐人酒店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变更公司名称为如家酒店连锁管理(香港)有限公司(下称“如家酒店公司”)。同年,如家酒店公司授权和美酒店公司在中国境内使用或者转授权他人使用上述二商标,且对任何第三人侵害商标权的行为,可以以和美酒店自己名义提起诉讼。 2009年,瑞和如家快捷酒店向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设立瑞和如家快捷宾馆,字号为“瑞和如家”。2015年,和美酒店公司发现瑞和如家宾馆外墙牌匾上显示“瑞和如家快捷酒店”字样。瑞和如家宾馆的订房卡、入住和押金凭证均有“瑞和如家快捷酒店”字样。此外,瑞和如家宾馆在网络中使用“天津 页脚内容1

反不正当竞争法案例分析

案例1: [案情]:1987年1月甲厂在国家商标局注册了圆形商标"喜凰"牌,用于白酒产品。1987年3月,乙厂注册了圆形图案"天福山",其中有"喜凤"字样,整个商标图形图案和文字除"天福山"和"凤"字外,所有的文字、图案都与"喜凰"商标一样,并且都用隶书书写,字型相仿。从1987年3月到1988年5月,乙厂用"天福山"的商标共生产白酒470万瓶,销售了340多万瓶。销售额达244万多元。正因为甲、乙厂的商标相似,又加之乙厂采用了与甲厂白酒相似的装潢,致使广大消费者误认为"喜凰"就是"喜凤",也既"喜凰",造成了消费者误购。同时也因此造成了甲厂产品滞销,给甲厂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因此,1989年1月,甲厂状告了乙厂。 [问题] 乙厂的行为属于何种行为?说明理由。 [解析] 所谓假冒或仿冒行为,是指盗用他人的商业信誉或者商品信誉,使其商品与他人商品相混淆,从中牟取非法利益的行为。假冒仿冒的对象包括他人的注册商标,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假冒或仿冒的形式有两种:一是未经权利人许可而擅自使用他人的注册商标,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企业名称或者姓名;二是使用与他人相近的并足以造成误人的商品名称、包装和注册商标。 假冒仿冒行为的认定: (1)行为人必须是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即实施假冒、仿冒行为的主体必须是经营者。 (2)从客观上看,行为在客观上具有违法性。即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商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关于注册商标、知名商品、企业名称或姓名、质量标志等规定。 (3)行为人主观上出于故意或有过失。行为人实施的假冒、仿冒行为,目的在于牟取利润或损害竞争对手。 (4)行为在客观方面给他人及社会造成危害。假冒、仿冒行为损害了竞争对手、破坏了市场公平竞争,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 案例2 [案情]:某啤酒厂在其产品的瓶颈上挂一标签,上印有“获1900年柏林国际啤酒博览会金奖”字样和一个带外文的徽章。经调查,此奖项和徽章均属子虚乌有。 [问题]:该啤酒厂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 A、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该行为构成虚假宣传行为 B、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该行为构成虚假表示行为 C、根据《民法通则》,该行为构成欺诈的民事行为 D、该行为违反商业道德,但不违反法律 [解析] 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第4项规定:“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是不正当行为。”因此,B项是正确的。注意“表示”二字,该法未用“宣传”。而C项不满足欺诈的四个构成要件,因此C项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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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当竞争法案例分 析 集团公司文件内部编码:(TTT-UUTT-MMYB-URTTY-ITTLTY-

案例1: [案情]:1987年1月甲厂在国家商标局注册了圆形商标"喜凰"牌,用于白酒产品。1987年3月,乙厂注册了圆形图案"天福山",其中有"喜凤"字样,整个商标图形图案和文字除"天福山"和"凤"字外,所有的文字、图案都与"喜凰"商标一样,并且都用隶书书写,字型相仿。从1987年3月到1988年5月,乙厂用"天福山"的商标共生产白酒470万瓶,销售了340多万瓶。销售额达244万多元。正因为甲、乙厂的商标相似,又加之乙厂采用了与甲厂白酒相似的装潢,致使广大消费者误认为"喜凰"就是"喜凤",也既"喜凰",造成了消费者误购。同时也因此造成了甲厂产品滞销,给甲厂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因此,1989年1月,甲厂状告了乙厂。 [问题] 乙厂的行为属于何种行为说明理由。 [解析] 所谓假冒或仿冒行为,是指盗用他人的商业信誉或者商品信誉,使其商品与他人商品相混淆,从中牟取非法利益的行为。假冒仿冒的对象包括他人的注册商标,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假冒或仿冒的形式有两种:一是未经权利人许可而擅自使用他人的注册商标,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企业名称或者姓名;二是使用与他人相近的并足以造成误人的商品名称、包装和注册商标。 假冒仿冒行为的认定: (1)行为人必须是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即实施假冒、仿冒行为的主体必须是经营者。

(2)从客观上看,行为在客观上具有违法性。即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商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关于注册商标、知名商品、企业名称或姓名、质量标志等规定。 (3)行为人主观上出于故意或有过失。行为人实施的假冒、仿冒行为,目的在于牟取利润或损害竞争对手。 (4)行为在客观方面给他人及社会造成危害。假冒、仿冒行为损害了竞争对手、破坏了市场公平竞争,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 案例2 [案情]:某啤酒厂在其产品的瓶颈上挂一标签,上印有“获1900年柏林国际啤酒博览会金奖”字样和一个带外文的徽章。经调查,此奖项和徽章均属子虚乌有。 [问题]:该啤酒厂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 A、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该行为构成虚假宣传行为 B、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该行为构成虚假表示行为 C、根据《民法通则》,该行为构成欺诈的民事行为 D、该行为违反商业道德,但不违反法律 [解析] 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第4项规定:“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是不正当行为。”因此,B项是正确的。注意“表示”二字,该法未用“宣传”。而C项不满足欺诈的四个构成要件,因此C项是错误的。

反不正当竞争法案例(司法考试真题02-09)[1]

反不正当竞争法 21.某市政府所属有关部门的下列哪一行为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 A.市卫生局成立的儿童保健专家组受某生产厂家委托,对其婴儿保健产品提供质量认证标志并收取赞助费 B.市工商局和市电视台联合举办消费者信得过产品评选活动,评选中违反公平程序而使当选的前八名全部为本市产品 C.市交管局规定,全市货运车辆必须在指定的两种品牌中选择安装一款车辆运行记录器,否则不予年检;其指定品牌为本地的“波浪”牌和法国的NJK牌 D.市政府决定对市酒厂减免地方税以提供财政支持 答案:C 解析:认定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行为的要件包括:第一,行为主体限于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第二,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实施了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限制竞争行为,亦即客观上有滥用行政权力的事实;第三,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实施限制竞争的行为,其目的在于保护本部门、本地区的利益,从而损害外地经营者和本地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反不正当竞争法》第7条规定,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ABD项中,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所实施的行为没有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也没有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所以没有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C项中市交管局利用其行政权力限定本市的货运车辆必须购买指定的运行记录器,属于限制竞争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因此C为当选项。 22.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下列哪一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中的混淆行为? A.甲厂在其产品说明书中作夸大其词的不实说明 B.乙厂的矿泉水使用“清凉”商标,而“清凉矿泉水厂”是本地一知名矿泉水厂的企业名称 C.丙商场在有奖销售中把所有的奖券刮奖区都印上“未中奖”字样 D.丁酒厂将其在当地评奖会上的获奖证书复印在所有的产品包装上 答案:B 解析:混淆行为是指经营者在市场经营活动中,以种种不实手段对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作虚假表示、说明或承诺,或利用他人的智力劳动成果推销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使用户或消费者产生误解。扰乱市场秩序、损害同业竞争者的利益或消费者利益的行为。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的规定,混淆行为包括以下4种:(一)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四)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法律%教育网只有B项是混

反不正当竞争法案例

反不正当竞争法案例 案例1: ??[案情]:1987年1月甲厂在国家商标局注册了圆形商标"喜凰"牌,用于白酒产品。1987年3月,乙厂注册了圆形图案"天福山",其中有"喜凤"字样,整个商标图形图案和文字除"天福山"和"凤"字外,所有的文字、图案都与"喜凰"商标一样,并且都用隶书书写,字型相仿。从1987年3月到1988年5月,乙厂用"天福山"的商标共生产白酒470万瓶,销售了340多万瓶。销售额达244万多元。正因为甲、乙厂的商标相似,又加之乙厂采用了与甲厂白酒相似的装潢,致使广大消费者误认为"喜凰"就是"喜凤",也既"喜凰",造成了消费者误购。同时也因此造成了甲厂产品滞销,给甲厂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因此,1989年1月,甲厂状告了乙厂。 [问题]?乙厂的行为属于何种行为?说明理由。 [解析] 所谓假冒或仿冒行为,是指盗用他人的商业信誉或者商品信誉,使其商品与他人商品相混淆,从中牟取非法利益的行为。假冒仿冒的对象包括他人的注册商标,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假冒或仿冒的形式有两种:一是未经权利人许可而擅自使用他人的注册商标,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企业名称或者姓名;二是使用与他人相近的并足以造成误人的商品名称、包装和注册商标。 ?假冒仿冒行为的认定: (1)行为人必须是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即实施假冒、仿冒行为的主体必须是经营者。 (2)从客观上看,行为在客观上具有违法性。即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商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关于注册商标、知名商品、企业名称或姓名、质量标志等规定。 (3)行为人主观上出于故意或有过失。行为人实施的假冒、仿冒行为,目的在于牟取利润或损害竞争对手。 (4)行为在客观方面给他人及社会造成危害。假冒、仿冒行为损害了竞争对手、破坏了市场公平竞争,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 案例2 [案情]:某啤酒厂在其产品的瓶颈上挂一标签,上印有“获1900年柏林国际啤酒博览会金奖”字样和一个带外文的徽章。经调查,此奖项和徽章均属子虚乌有。[问题]:该啤酒厂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 A、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该行为构成虚假宣传行为 B、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该行为构成虚假表示行为 C、根据《民法通则》,该行为构成欺诈的民事行为

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及评析

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及评析 1、商业银行滥收费用案 一、案情简述 2009年10月,我局经检支队在调查处理甲公司虚报注册资本一案中,通过该公司2008年的财务账册,发现其管理费用科目中,在一年之内发生两笔常年财务顾问费用的支出,支付方向均指向某商业银行;其短期借款科目中,显示向某商业银行所贷的款项也有两笔;其银行存款科目中,显示贷款提用的实际到账日期,恰好分别在支付财务顾问费的时间之后,且两笔财务顾问费用的支付额度与贷款金额的测算比例相同。甲公司不能提供财务顾问服务的书面协议,称如需要,可从某商业银行提取。因为签订《常年财务顾问服务协议》是某商业银行发放贷款的前提条件,该协议文本作为格式协议文本,由银行单方提供,财务顾问服务的金额亦由银行按实际放贷金额的一定比例单方定价,且只有一份协议由银行保存,不给企业。作为甲公司因经营发展需要融资,融资渠道主要是通过向商业银行贷款来实现。甲公司为向银行获取贷款,别无选择,不得不接受银行强加的提供财务顾问服务这一附加条件。对于一年之内,向银行支付两笔财务顾问费的问题,甲公司则不能自圆其说。最终查明该银行于2008年6月至2009年8月间,在五家贷款申请企业不自愿的情况下,与其签订了19份《常年财务顾问服务协议》,限定上述五家企业接受其提供的财务顾问服务。同时,上述《常年财务顾问服务协议》存在服务期限交叉重叠情况,共重复多收了12.509699万元财务顾问服务费,剔除已纳税3.821713万元,违法所得为8.687986万元。 二、取证方法 取得贷款的企业会对借贷银行有较强的依赖关系,而且是一种良性循环的关系。所以取得贷款的企业往往不愿或者说不敢去指证所借贷的银行,这给这类案件的取证带来困难。在调查中,我们指出企业不如实记帐的问题,甲公司为规避自身的责任才指证了银行,同时亦请求不能将管理费用科目中有关财务顾问费用列支的情况向税务机关通报,并希望对其所反映的情况给予保密。该银行从免责的角度,提供了上级行有关财务顾问服务的文件、所有与贷款单位签订的《常年财务顾问服务协议》档案、收取财务顾问费的**及结算凭证,以示证明其收取财务顾问费的所谓合规性。并辩称已签订的协议文本未交与贷款申请客户的原因,是贷款申请单位签约后未主动索要协议文本。承办人员对银行提供的协议文本进行仔细分析,除了甲公司外,又筛选出银行与另四家贷款申请单位签订的服务期限时间有交叉的《常年财务顾问服务协议》。例如:乙银行与某公司于2008年分别签订的,在协议所载明提供的服务内容、事项等条款完全相同的两份格式文本中,前一份协议的服务期限为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后一份协议的服务期限为2008年7月17日至2009年7月16日。前份协议未到期又签订新的协议,证明了银行利用发放贷款的优势地位,违背了合同应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在贷款方不自愿的情况下,限定贷款方与其签约,以接受其提供的所谓财务顾问服务并重复收费。 三、法律适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石油公司、石化公司实施限制竞争行为定性处理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2000]第134号)第一条将“为国民经济运行提供金融、保险等基础性济条件的行业”归类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的“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商业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商业银行的限制竞争行为并没有具体的规定。因此,商业银行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的范围。但在具体法律适用时涉及到是否构成滥收费用及违法所得的计算问题。 (一)是否构成滥收费用

经济法案例反不正当竞争法案例

经济法案例反不正当竞 争法案例 Document serial number【NL89WT-NY98YT-NC8CB-NNUUT-NUT108】

某一实力雄厚的B企业将电话机产品投放A市。A市电话机市场竞争激烈,有三四家企业在市场上也推出了在性能、质量、价格等方面与B企业相近似的产品,在市场上形成了电话机销售的鼎立分争局面。B企业为排挤竞争对手,将销售产品的价格一降再降,最后低于成本销售。与其竞争的一些中小企业为占领市场的一席之地,也试图降价销售,但因实力不足,低于成本销售意味着亏损,为避免亏损经营,不得不退出市场。实力雄厚的B企业降价排挤竞争对手的策略成功,在A市市场上形成独霸局面,在市场竞争中占据绝对有利的地位。随后B企业又以改进型号为名,将价格提高。 问题 1、企业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2、行为的特点是什么 3、行为是否侵犯了消费者的利益 1、? 属于不正当竞争 2、? 行为属于不正当销售行为 3、? 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 黛美化妆品公司新近研制开发了一种润肤美白化妆品,该化妆品之配方由23个公式和170个相关数据材料组成。公司采取了严格的保密措施,一般人无法单独接触到这一资料。刘某是公司董事长曹某的秘书。某日,曹某叫刘某帮助收拾办公室,刘某在曹某在场的情况下无意间看到曹某桌上放置的有关资料。刘某凭借其惊人的记忆力将所有资料记了下来。两日后,刘某回老家探亲,酒后炫耀自己的记忆力并将记下的资料全部讲给了在另一化妆品公司工作的妹夫李某。不久后李某所在的娜佳公司对黛美化妆品的配方稍加改良,生产出了质量更好的同类化妆品,抢占了黛美化妆品公司的销售市场。曹某得知真相后,将刘某诉至法院,要追究刘某侵犯商业秘密的法律责任。刘某辩称:一、自己没有采取不正当手段窃取商业秘密,仅仅在曹某在场之情况下看了一眼;二、自己不是专业技术人员,不负有保守商业秘密之义务;三、娜佳公司不是采用这一配方,而是采用娜佳公司自己的技术,因此自己没有责任。 问题: (1)刘某辩解之理由是否成立 (2)请提出你的对本案的认定和处理意见。 (1)不成立。 (2)其一,黛美公司对该润肤美白化妆品享有商业秘密权(或答是该公司的商业秘密) 其二,理由在于:第一,具有秘密性,第二,具有实用性,第三,具有价值性,第四,具有保密性。

不正当竞争案例

一、混淆行为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属于这类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有: (1)假冒他人注册商标。 (2)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4)在商品上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案例一意大利费列罗公司诉蒙特莎(张家港)食品有限公司 案件事实: 费列罗公司主要通过中国粮油食品进出口总公司的寄售业务,在中国大陆市场销售FERRERO ROCHER系列巧克力。该产品包装上使用 "金莎"商标(包括中文字样及图形),但未在中国商标局注册。FERRERO ROCHER系列巧克力产品包装、装潢的主要特征是:1、每一粒球状巧克力用金色纸质包装;2、在金色球状包装上配以印有"FERRERO ROCHER"商标的"椭圆形金边"标签作为装潢;3、每一粒金球状巧克力均有咖啡色纸质底托作为装潢;4、若干形状的塑料透明包装,以呈现金

球状内包装;5、在塑料透明包装上使用"椭圆形金边"图案作为装潢,椭圆形内配有产品图案和商标,并由商标处延伸出红金颜色的绶带状图案。其中8粒、16粒、24粒和30粒立体包装于1984年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申请为立体商标。 被上诉人蒙特莎公司于1991年12月成立,为江苏省张家港市乳品一厂与比利时费塔代尔有限公司出资成立的中外合资公司,生产销售花色巧克力食品。此前,张家港市乳品一厂自1990年开始生产巧克力食品,使用汉字"金莎"商标,并获得注册,其产品包装、装潢与上诉人费列罗公司的FERRERO ROCHER巧克力产品包装、装潢主要特征相同。 争议焦点 在本案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争议的主要问题是:1、产品在国外的知名程度是否应延伸至国内及如何判定费列罗公司的FERRERO ROCHER系列巧克力在中国大陆为知名商品及知名的时间;2、费列罗公司的FERRERO ROCHER系列巧克力使用的包装、装潢是否是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3、双方当事人使用的包装、装潢,是否会造成相关消费者误认。 终审判决理由和法律适用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关于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之规定,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同时我国与意大利共和国均为《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成员国,遇有我国法律与上述公约有不同规定的情形,应当适用《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规定。 1、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知名商品,是指已在特定市场销售并为相关公众知晓的商品。对商品的知名状况的评价应当根据其在国内外特定市场的知名度综合判定,不能理解为仅指在中国大陆知名的商品。查上诉人费列罗公司为专业生产巧克力食品的国际知名企业,此系该行业公知的事实。根据费列罗公司提供的大量证据,可以认定其生产的FERRERO ROCHER系列巧克力产品,在进入中国大陆市场销售前,已经在巧克力市场为相关公众知晓,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该产品自1984年开始在中国大陆公开销售,

反不正当竞争法法规与案例

《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五条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 …… (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 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蓝:《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释义 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 所谓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是指经营者为自己生产的商品独创的名称、包装、装潢,它在市场行销中已成为该商品与其它商品相区别的标志,并与该商品的品牌形象联系在一起。 第二条具有区别商品来源的显著特征的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认定为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 (一)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 (二)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商品名称; (三)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以及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 (四)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 装潢: 第三条由经营者营业场所的装饰、营业用具的式样、营业人员的服饰等构成的具有独特风格的整体营业形象,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装潢”。 近似: 近似是指对知名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加以无碍大体的改变,沿袭其主要部分,致使与知名商品发生混淆,使购买者发生误认。主要部分是指商品名称、包装、装潢最显著、最醒目、最易引起购买者注意的部分。判断是否作近似使用,须分析在客观上是否会使购买者施以普通的注意力有发生误认的可能,因而应通体观察、综合比较其主要部分,并考量一般的人用普通注意力是否足以发生混淆、误认而认定。 知名商品: 第一条在中国境内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商品,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知名商品”。人民法院认定知名商品,应当考虑该商品的销售时间、销售区域、销售额和销售对象,进行任何宣传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域范围,作为知名商品受保护的情况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原告应当对其商品的市场知名度负举证责任。 一般来讲,商品长久并广泛行销、使用,在其相关领域广为人知并有较好的信誉的,可以认定为知名商品。 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反不正当竞争法案例

第八章反不正当竞争法 [案例一]某化学研究所成功地开发出以废旧塑料提炼汽油的技术,并经省科委鉴定,确定为省级保密技术,该厂遂与职工签订了一系列合同,约定职工对该项技术负有30年的保密义务,并向职工支付了保密费用。1年后,该研究所的职工赵某和李某被沿海一私营企业聘请,利用与原单位基本相同的技术提炼汽油,获取了大量的利润。不久,化学研究所向法院状告了该私营企业及赵某和李某。 问:本案是否构成侵犯商业秘密权,应如何处理? [案例二]1995年1月27日,成都鞋城与成都市社会福利募捐委员会签订协议约定,由成都鞋城负责销售社会福利募捐委员会提供的10万张(面值共20万元)彩票,成都鞋城按39%缴纳福利基金,享有6%的发行费,独立设奖并且返奖率须达55%。当日,成都鞋城即发布了有奖销售公告,将有将销售办法公布于众。从次日开始,成都鞋城在成都天座商城营业城,使用成都市社会福利募捐委员会提供的10万张社会福利采票有奖销售。具体做法是:凡购买成都鞋城商品达100元者赠送彩票一张,多买多赠,不购买成都鞋城的商品或买买商品不足100元者不赠彩票,亦不单独销售彩票。消费者购买成都鞋城商品所得彩票当场揭开兑奖,如内印的图形和事先的中奖图形相符即为中奖。奖品设6个等级,其中特等匀的奖品是奥托微型汽车,奖品由成都鞋城出资设立,至2月22日,成都鞋城已随销售的商品赠送彩票6027张。四川小工商局经调查后,即于2月23日发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告书”,责令成都鞋城立即停止违反行为,听侯处理。 问:成都鞋城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有奖销售?为什么? [案例三]某市A机械厂1998年12月经介绍入刘某介绍,向某市B铸造厂订制车床主构架100套,单价3万元,总价款为300万元。B厂为争取今后的业务发展,与A厂厂长协商一致,在订货合同上订明,B厂给予A厂10%的优惠。1999年1月15日B厂依照合同履行

从具体案例看《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在互联网不正当竞争案件中的适用

从具体案例看《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在互联网不正当竞 争案件中的适用 5月23日晚8点,集佳周丹丹律师应邀作为“知识产权生态群”的主讲嘉宾,为4个群总计近2000人的知识产权界律师及其他法律工作者,主讲“从具体案例看《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在互联网不正当竞争案件中的适用”。以下周丹丹律师独家提供的讲稿: 近2年,互联网不正当竞争类案件大量涌现,由于互联网经济参与主体多样,且技术背景复杂,商业模式和竞争样态日趋多变,《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具体条款根本无法涵盖。很多案件,法院都是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原则性条款进行定性判断和调整。但因为是否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是否违反公认的商业道德的规定比较抽象且具有不确定性,学界、司法界、律师界有很多问题一直都备受争议。从北京高院、最高院的个别判决、裁定可以看到,法院已开始在司法实践中总结更具体、更便于操作的指导性原则,如“非公益必要不干扰原则”、“最小特权原则”、“地盘说”等等。这些具体原则在个别案件中确实起到了一定的指导作用,但也必须看到,其具体适用还具有很大的局限性,尤其对于互联网经济争夺眼球和商业机会的某些案件,就难以适从了。以下我就简要回顾近几年网络不正当竞争案件的典型案例

群,并结合我自己代理案件的实际经验,尝试总结《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在互联网不正当竞争案件中适用,进行行为“正当性”与否判定时,比较具体的和具有可操作性的考量角度。一、网络不正当竞争案件的类型化案例群概况虽然网络不正当竞争案件纷繁复杂,但目前也出现了部分类型化的案例群,主要有:1、干扰软件运行进程或运行结果如腾讯与360“扣扣保镖”不正当竞争案,在这个案件中,360公司向用户提供“扣扣保镖”软件,宣称可保QQ安全。当用于运行其体现功能,得分很低,且其提示QQ存在重大健康问题,用户运行“一键修复”,结果会直接禁用QQ的11个功能插件、屏蔽聊天窗口广告、新闻公告,更为甚者,会将原QQ自有的安全沟通界面直接替换成扣扣保镖界面。严重干扰了QQ软件的运行进程,广东省高院一审及最高院二审均认为其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再如百度与360“插标”案,这个案件可能大家也都广泛知道,北京高院在这个案件的判决中提出了“非公益必要不干扰原则”,北京高院判决认为,360公司通过360安全卫士软件,在百度搜索结果中插入红底白色感叹号图标,点击图标,出现“存在欺诈广告的网站”的提示,其插标行为改变了百度搜索结果页面的显示结果,干扰了百度搜索服务的正常运行,构成不正当竞争。2、浏览器广告屏蔽猎豹浏览器屏蔽优酷网广告案,在业界也比较有影响力。在该案中,猎豹浏

最新反不正当竞争法案例

反不正当竞争法案例

(一)反不正当竞争法案例之“宝洁”域名纠纷案 一、案情 原告(美国)宝洁公司。被告北京国网信息有限责任公司。原告宝洁公司诉称:我公司是始建于一九零五年的跨国公司,是“WHISPER”注册商标的所有人。我公司在全世界一百多个国家和地区注册了一百七十个“WHISPER”和“WHISPER图形”商标。 一九九五年,我公司获准在中国注册“WHISPER”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卫生巾、卫生毛巾止血塞等卫生用品,同年,我公司在中国又注册了“WHISPER”的对应中文商标“护舒宝”,核定使用商品为卫生巾、月经垫、月经棉塞等卫生用品。我公司在中国投资组建的广州宝洁纸制品有限公司独家享有在中国大陆使用“WHISPER”及其图形商标和“护舒宝”中文商标的权利。 当我公司准备在中国互联网上以“WHISPER”为标志注册域名时,却发现被告国网公司已抢先注册了“https://www.360docs.net/doc/7e9300346.html,”域名,该域名一直闲置未开通使用。而以我公司的注册商标“WHISPER”为标识的妇女卫生巾是世界最大的妇女卫生巾品牌之一,“WHISPER/护舒宝”卫生巾在中国同类产品中的市场占有率、销售量均位前列,“WHISPER/护舒宝”卫生巾在中国各地电视及报刊上所作的大量广告早已为中国公众熟知,中国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已将“WHISPER/护舒宝”商标作为全国重点商标进行保护。 “WHISPER/护舒宝”商标已经在中国及国际市场上享有较高知名度和较高信誉,成为驰名商标。被告国网公司注册的“https://www.360docs.net/doc/7e9300346.html,”域名与我公司的驰名商标从读音、字母组合均完全相同,该域名是对我公司的驰名商标的抄袭与模仿,被告国网公司的此种行为旨在搭乘和利用我公司的驰名商标所附属的商誉而行销自己,使我公司无法在网络媒体上利用自己的驰名商标创造商机,降低了该驰名商标的广告价值,且导致消费者的混淆,淡化了该驰名商标在网络上表现与区别商品的能力,损害了我公司的合法权益。 被告国网公司的行为构成了不正当竞争并侵害了我公司的商标权,故请求法院依据《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有关规定,判令被告国网公司:1、立即停止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立即停止使用并撤销“https://www.360docs.net/doc/7e9300346.html,”域名;2、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和律师费、调查取证费等费用二万元人民币。 被告国网公司辩称:本公司申请注册的“https://www.360docs.net/doc/7e9300346.html,”域名系经中国政府授权管理域名注册的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审查批准注册的,应受法律保护。本公司不同意原告宝洁公司的诉讼请求,理由如下: 1、本案不属于适用民事诉讼法审理的案件。本案所涉及的“https://www.360docs.net/doc/7e9300346.html,”域名的注册申请与批准,属于域名主管部门与申请人之间发生的行政法律关系,如行政许可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应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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