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索赔的分类

建筑工程索赔的分类

建筑工程索赔的分类

泛,其分类随标准、方法不同而不同,主要有以下几种分类方法。

一、按索赔有关当事人分类

1)承包人与发包人间的索赔。这类索赔大都是有关工程量计算、变更、工期、质量和价格方面的争议,也有中断或终止合同等其他违约行为的索赔。

2)总承包人与分包人间的索赔。其内容与1)大致相似,但大多数是分包人向总包人索要付款和赔偿及承包人向分包人罚款或扣留支付款等。以上两种涉及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施工条件或施工技术、施工范围等变化引起的索赔,一般发生频率高,索赔费用大,有时也称为施工索赔。3)发包人或承包人与供货人、运输人间的索赔。其内容多系商贸方面的争议,如货品质量不符合技术要求、数量短缺、交货拖延、运输损坏等。

4)发包人或承包人与保险人间的索赔。此类索赔多系被保险人受到灾害、事故或其他损害或损失,按保险单向其投保的保险人索赔。

以上两种在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物资采购、运输、保管、工程保险等方面活动引起的索赔事项,又称商务索赔。

二、按索赔的依据分类

1)合同内索赔(ContractualClaim)。合同内索赔是指索赔所涉及的内容可以在合同文件中找到依据,并可根据合同规定明确划分责任。一般情况下,合同内索赔的处理和解决要顺利一些。

建筑工程施工索赔案例分析

建筑工程施工索赔案例 案例1 某工程项目施工采用了包工包全部材料的固定价格合同。工程招标文件参考资料中提供的用砂地点距工地4公里。但是开工后,检查该砂质量不符合要求,承包商只得从另一距工地20公里的供砂地点采购。而在一个关键工作面上又发生了几种原因造成的临时停工: 5月20日至5月26 承包商的施工设备出现了从未出现过的故障;应于5月24日交给承包商的后续图纸直到6月10日才交给承包商;6月7日到6月12日施工现场下了罕见的特大暴雨,造成了6月11日到6月14日的该地区的供电全面中断 问题: 1.承包商的索赔要求成立的条件是什么? 2.由于供砂距离的增大,必然引起费用的增加,承包商经过仔细认真计算后,在业主指令下达的第3天,向业主的造价工程师提交了将原用砂单价每吨提高5元人民币的索赔要求。作为一名造价工程师你批准该索赔要求吗?为什么? 3.若承包商对因业主原因造成窝工损失进行索赔时,要求设备窝工损失按台班计算,人工的窝工损失按日工资标准计算是否合理?如不合理应怎样计算? 4.由于几种情况的暂时停工,承包商在6月25日向业主的造价工程师提出延长工期26天,成本损失费人民币2万元/天(此费率已经造价工程师核准)和利润损失费人民币2千元/天的索赔要求,共计索赔款57.2万元。作为一名造价工程师你批准延长工期多少天?索赔款额多少万元? 分析:

问题1:答:承包商的索赔要求成立必须同时具备如下四个条件: 1.与合同相比较,已造成了实际的额外费用或工期损失; 2.造成费用增加或工期损失的原因不是由于承包商的过失; 3.造成的费用增加或工期损失不是应由承包商承担的风险; 4.承包商在事件发生后的规定时间内提出了索赔的书面意向通知和索赔报告。 问题2:答:因砂场地点的变化提出的索赔不能被批准,原因是: 1.承包商应对自己就招标文件的解释负责; 2.承包商应对自己报价的正确性与完备性负责; 3.作为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可以通过现场踏勘确认招标文件参考资料中提供的用砂质 量是否合格,若承包商没有通过现场踏勘发现用砂质量问题,其相关风险应由承包商承担。 问题 3:答:不合理。因窝工闲置的设备按折旧费或租赁费计算,不包括运转费部分;人工费损失应考虑这部分工作的工人调做其他工作时工效降低的损失费用,一般用工日单价乘以一个测算的降效系数计算。 4、答:可以批准的延长工期为19天,费用索赔额为32万元人民币。原因是: 1.5月20日至5月26 出现的设备故障,属于承包商应承担的风险,不应考虑承包商的延长工期和费用索赔要求。 2.5月27日至6月9日是由于业主迟交图纸引起的,为业主应承担的风险,应延长工期为14天。成本损失索赔额为14天×2万/天=28万元,但不应考虑承包商的利润要求。 3.6月10至6月12的特大暴雨属于双方共同的风险,应延长工期为3天。但无承包商的费用索赔。 4.6月13 日至6月14日的停电属于有经验的承包商无法预见的自然条件变化,为业主应承担的风险,

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等级分类

国家现行对工程质量通常采用按造成损失严重程度进行分类,其基本分类如下: 1)一般质量事故: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一般质量事故 a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含5000元)以上,不满50000元的; b影响使用功能和工程结构安全,造成永久质量缺陷的。 2)严重质量事故: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严重事故 a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0元(含50000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 b严重影响使用工程或工程接否安全,存在重大质量隐患的; c事故性质恶劣或造成2人以下重伤的。 3)重大质量事故:凡具备下类条件之一者为重大事故,属建设工程重大事故范畴。 a工程倒塌或报废; b由于质量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重伤3人以上; c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 按国家规定建设工程重大事故分为四个等级。工程建设过程中或由于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过失造成工程质量低劣,而在交付使用后发生的重大质量事故,或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合格标准,而需要加固、返工或报废,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重大质量事故。此外,由于施工安全问题,如施工脚手、平台倒塌,机械倾覆,触电、火灾等造成建设工程重大事故。建设工程安全重大事故分为以下四级: a凡造成死亡3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为一级; b凡造成死亡10人以上29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为二级;c凡造成死亡3人以上9人以下或重伤2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为三级; d凡造成死亡2人以上或重伤3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不满30万元为四级。4)特别重大事故:凡具备国务院发布的《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所列发生一次死亡30人及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达500万元及起以上,或其他性质特别严重,上述影响三个之一均属特别重大事故。 5)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以下的列为质量问题。 工程质量事故的分类及处理职责 各门类、各专业工程,各地区、不同时期界定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的标准尺度不一,通常按损失严重程度可分为一般质量事故、严重质量事故、重大质量事故。 (1)一般质量事故一般质量事故是指由于质量低劣或达不到合格标准,需加固补强,且直接经济损失在5千元以上(含5千元)、5万元以下的事故。一般质量事故由相当于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牵头进行处理。 (2)严重质量事故是指建筑物明显倾斜、偏移;结构主要部位发生超过规范规定的裂缝,强度不足,超过设计规定的不均匀沉降,影响结构安全和使用寿命;工程建筑物外形尺寸已造成永久性缺陷,且直接经济损失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质量事故。严重质量事故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处理。 (3)重大质量事故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时,即为重大质量事故。 1)工程倒塌或报废。

工程索赔案例资料

工程索赔案例资料 1例:某土方工程,承包商在合同标明有松软石得地方没有遇到松软石,因而工期提前一个月。但在合同另一未标明有坚石得地方遇到坚石致使工程延期6个月,从而导致其她工作推延至雨季进行,影响工期2个月,工程进行过程中,因为承包商租赁得机械出现问题,导致工期延误,影响了业主得其她工程,后来业主又要求删减土方3万方。 请问,如果您作为承包商,您如何处理此事?(讨论) 索赔——概念发生得原因——索赔产生成因与分类怎样索赔——索赔得程序与方法要索赔哪些内容——费用得计算业主可以向承包商索赔吗?——反索赔 另:非施工方得原因出现得问题,施工方自己承担吗? 能否索赔、怎样索赔究竟由谁来决定,如果双方都不同意呢? 索赔得基本概念索赔就是在合同得履行过程中,作为合同中合法得权利一方,因对方不履行或未能正确履行合同所规定得义务而受到损失,向对方提出赔偿要求,这一赔偿要求可以就是费用补偿或时间延长。索赔承包商业主☆反索赔业主承包商合同甲乙双方权利义务对等。如一方不履行合同中要求得某些义务就构成了违约行为,另一方即可要求补偿,我们可以将索赔瞧作一种维权要求补偿得行为,而不就是处罚。 2某深基坑土石方开挖过程中,大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大明公司)在合同标明有松软石得地方没有遇到松软石,因此工期提前2个月。但在合同中另一未标明有坚硬岩石得地方遇到更多得坚硬岩石,开挖工作变得更加困难,工期因此拖延了3个月。由于工期拖延,使得施工不得不在雨季进行,又影响工期2个月。本工程得总监理工程师叫张三。为此承包商于2005年7月10日提出索赔。 问题:(1)该项施工索赔能否成立?为什么? (2)在该索赔事件中,应提出得索赔内容包括哪些方面? (3)在施工索赔中通常可以作为索赔证据得有哪些? (4)大明公司提供得索赔文件包括哪些? (5)请协助大明公司拟定一份索赔通知。 (1)答;该项施工索赔成立,因为施工中在合同未标明有坚硬岩石得地方遇到更多得坚硬岩石,属于施工现场得施工条件与原来得勘察有很大差异,属于业主得责任范围。 (2)答:包括费用索赔与工期索赔。 (3)答:索赔证据有:①招标文件、工程合同及附件,业主认可得施工组织设

有关工程质量事故、问题、缺陷类别与常见原因

有关工程质量事故、问题、缺陷类不与常见缘故 一、建筑工程事故与质量事故的区不 工程事故涵义广泛,包括质量事故、安全事故、灾难事故以及其它事故等许多类不。本文阐述的事故要紧指勘察设计或施工错误造成的质量事故和使用不当或火灾造成的工程毁坏事故等,所涉及的工程对象要紧是建筑工程,包括工业与民用房屋以及特种结构(构筑物)。 不论何种缘故造成的建筑工程事故,其处理目标是一致的,诸如建筑物的安全使用,满足使用要求的各种功能,保证建筑物具有足够的耐久性等,同时还应确保建筑期的施工安全。各类事故处理原则和差不多方法也大同小异,故本文建筑工程施工中最常见的质量事故为主,介绍事故处理的技术和方法。 1.1 工程质量事故涵义 建设部规定,凡质量达不到合格标准的工程,必须进行返修、加固或报废,由此而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以上称为工程质量事故,经济损失不足5000元的为质量问题,固外观存在的问题,称为质量缺陷。 本文所谓的质量事故泛指,按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2001)进行验收,,达不到合格标准,而且其建筑结构的功能达不到《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GB 50068-2001)的规定者。 因此,不管事故性质如何样,建筑结构必须满足的功能有以下四

项: (1)能够承受正常施工和正常使用时可能出现的各种作用; (2)在正常使用时具有良好的工作性能; (3)在正常维护下具有足够的耐久性; (4)在偶然事件发生时及发生后,仍然保持必要的整体稳定性。 在工程实践中,许多人把出现的各种质量缺陷都称为事故,这是不妥当的。因为有些缺陷不仅不易幸免,而且规范也同意,如混凝土结构受拉区出现宽度不大的裂缝等,只要不阻碍建筑物的正常使用,不违反上述四项建筑功能要求,就不应算作质量事故。然而应该注意有些事故开始往往只表现为一般的质量缺陷,而容易被忽视。随着建筑物的使用或时刻的推移,缺陷逐步进展,待认识到问题的严峻性时,则往往处理困难,或无法补救,甚至最终导致建筑物倒塌。因此,除了明显可不能有严峻后果的质量缺陷外,对其他的质量问题均应认真分析,进行必要的处理,并作出明确的结论。 1.2 工程质量事故的类不 本文把工程质量事故按性质划分,要紧有以下几类: (1)倒塌事故:指建筑物整体或局部倒塌,重点阐述局部倒塌事故的处理。 (2)开裂事故:包括砌体和混凝土结构开裂,以及钢材等建筑材料的裂缝等。重点阐述混凝土及砌体裂缝性质的鉴定与处理。 (3)错位事故:包括建筑物方向、位置错误,结构构件尺寸、位置偏差过大,以及预埋件、预留洞(槽)等错位偏差事故。 (4)地基工程事故:包括地基失稳或变形,斜坡失稳及人工地基等类事故。

建筑工程项目划分标准93402

工程项目规模分级标准(建筑行业) 序号 建设 项目 工程等级特征大型中型小型 1 一 般 公 共 建 筑 单体建筑面积 20000㎡以上5000~20000㎡≤5000㎡ 建筑高度>50m 24~50m ≤24m 复杂程度 1.大型公共建筑工程 1.中型公共建筑工程 1.功能单一、技术要求 简单的小型公共建筑 工程 2.技术要求复杂或具有经 济、文化、历史等意义的省 (市)级中小型公共建筑工 程 2.技术要求复杂或有地 区性意义的小型公共建 筑工程 2.高度<24m的一般公 共建筑工程 3.高度>50m的公共建筑工 程 3.高度24-50m的一般 公共建筑工程 3.小型仓储建筑工程 4.相当于四、五星级饭店标 准的室内装修、特殊声学装 修工程 4.仿古建筑、一般标准的 古建筑、保护性建筑以及 地下建筑工程 4.简单的设备用房及 其它配套用房工程 5.高标准的古建筑、保护性 建筑和地下建筑工程 5.大中型仓储建筑工程 5.简单的建筑环境设 计及室外工程 6.高标准的建筑环境设计 和室外工程 6.一般标准的建筑环境 设计和室外工程 6.相当于一星级饭店 及以下标准的室内装 修工程 7.技术要求复杂的工业厂 房 7.跨度小于30米、吊车 吨位小于30吨的单层厂 房或仓库;跨度小于12 米、6层以下的多层厂房 或仓库 7.跨度小于24米、吊 车吨位小于10吨的单 层厂房或仓库;跨度小 于6米、楼盖无动荷载 的3层以下的多层厂房 或仓库 8.相当于二、三星级饭店 标准的室内装修工程 2 住宅 宿舍 层数>20层12~20层 ≤12层(其中砌块建筑 不得超过抗震规范层 数限值要求)复杂程度 20层以上居住建筑和20层 及以下高标准居住建筑工 程 20层及以下一般标准的 居住建筑工程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索赔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索赔 一、索赔分类 按照索赔的目的可以将工程索赔分为费用索赔和工期索赔。 费用索赔的目的是要求经济补偿。当施工的客观条件改变导致承包人增加开支,要求对超出计划成本的附加开支给予补偿,以挽回不应由承包人承担的经济损失。费用索赔的费用内容一般可以包括人工费、设备费、材料费、保函手续费、贷款利息费、保险费、利润及管理费等。在不同的索赔事件中可以索赔的费用是不同的。 工期索赔是由于非承包人责任的原因而导致施工进程延误,要求批准顺延合同工期的索赔。 二、索赔的依据 索赔要有依据,证据是索赔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证据不足或没有证据,索赔就不可能成立。提出索赔的依据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招标文件、施工合同文件及附件、补充协议,施工现场各 类签认记录,经认可的工程施工进度计划、工程图纸及技 术规范等; 2.双方的往来信件及各种会议,会谈纪要; 3.施工进度计划和实际施工进度记录、施工现场的有关文件 及工程照片;

4.气象资料、工程检查验收报告和各种技术鉴定报告,工程 中送停电、送停水、管路开通和封闭的记录和证明; 5.国家有关法律、法令、政策文件等。 三、索赔证据应该具有真实性、及时性、全面性、关联性、有 效性。 四、索赔成立的条件 (一).构成施工项目索赔条件的事件 索赔事件又称干扰事件,是指那些使实际情况与合同规定不符合,最终引起工期和费用变化的各类事件。通常,承包商可以提起索赔的事件有: (1).发包方违反合同给承包方造成时间、费用的损失; (2 ). 因工程变更造成的时间、费用损失; (3)由于监理工程师对合同文件的歧义解释、技术资料不确切,或由于不可抗力导致施工条件的改变,造成时间、费用的增加; (4)发包方提出提前完成项目或缩短工期而造成承包方的费用增加; (5)发包方延误支付期限造成承包人的损失; (6)合同规定以外的项目检验,且检验合格,或非承包人的原因导致项目缺陷的修复所发生的损失或费用;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划分

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划分 国家现行对工程质量通常采用按造成损失严重程度进行分类,其基本分类如下: 1)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以下的列为质量问题。 2)一般质量事故: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一般质量事故。 a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含5000元)以上,不满50000元的; b影响使用功能和工程结构安全,造成永久质量缺陷的。 3)严重质量事故: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严重事故 a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0元(含50000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 b严重影响使用工程或工程接否安全,存在重大质量隐患的; c事故性质恶劣或造成2人以下重伤的。 4)重大质量事故:凡具备下类条件之一者为重大事故,属建设工程重大事故范畴。 a工程倒塌或报废; b由于质量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重伤3人以上; c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 按国家规定建设工程重大质量事故分为四个等级: a凡造成死亡3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为一级; b凡造成死亡10人以上29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为二级; c凡造成死亡3人以上9人以下或重伤2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为三级;

d凡造成死亡2人以上或重伤3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不满30万元为四级。 5)特别重大事故:凡具备国务院发布的《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所列发生一次死亡30人及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达500万元及起以上,或其他性质特别严重,上述影响三个之一均属特别重大事故。 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划分 建筑安全事故分为特大、重大、较大和一般事故四个等级。 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1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工程索赔案例分析

工程索赔案例分析 一、索赔案例背景资料 工程项目在珠江新城,东面为30米华穗路,北面为20米华利路,西面为20米规划路,南面为10米规划路,商住楼为1栋12层框架结构,建筑面积9950m2.业主已提供三通一平,资金已到位,施工许可证已领取,基本具备开工条件。本工程采用直接与xx股份公司议标,采用单价包干合同,按880元/平方米单价包干。工程于2004年1月开工,开工后工程基本顺利,2004年5月结构封顶,6月份上旬完成砌体工程。在6月底停工,停工原因是合同单价过低,在施工期间钢筋等主要材料价格上涨过快。由于xx股份公司为外地首次来广州施工企业,不了解广州当地价格水平,同时也未考虑材料涨价风险,合同价格定得过低,建议业主按实际钢筋价格上涨水平调整合同单价。由于xx股份公司的要求与业主差别较大,最终xx股份公司选择退场,业主重新选定xx建安公司进场施工,xx股份公司施最终诉诸于法律。 二、案例分析 索赔是在工程承包合同履行过程中,根据法律、合同规定及惯例,当事人一方由于另一方未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而遭受损

失时,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给予赔偿或补偿要求的行为。索赔具有三个基本特征:其一,索赔是双向的,不仅承包人可以向发包人索赔,发包人同样也可以向承包人索赔。其次,只有实际发生了经济损失或权利损害,一方才能向对方索赔。再次,索赔是一种未经对方确认的单方行为,其对对方尚未形成约束力,这种索赔要求能否得到最终实现,必须要通过确认(如双方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后才能定夺。 本案例中施工单位因钢材价格上涨要求索赔,调整合同价格,经查在土建合同第六章工程价款与支付中有以下结算规定: 1、本工程计费面积9950平方米,按880元/平方米单价包干,本合同造价暂定为人民币875.6 万元。 2、乙方已清楚并考虑工地周围环境、交通道路、现场地质条件、周围地下管网、现场条件、承包范围、施工图纸、施工组织设计,并已考虑施工技术措施、安全维护、工期内赶工等因素。乙方为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工作所需施工组织中的所有费用均已包含在本工程造价内,不再另外计取。 3、按国家规定应由乙方缴纳的各种税费已包含在本工程造价内,由乙方负责缴纳。 4、在合同确定的施工图纸设计基础上,变更修改分部分项工程带来的费用变化在±2%范围内时,结算时不予考虑。超过±2%时及增加工程(签证工程、图纸外、超出附件一范围的工程)

《建筑工程质量事故分析与处理》复习题-(学生用)

《建筑工程质量事故分析与处理》复习题 项目1 建筑工程质量缺陷和事故 一、单项选择题。 1、事故按照其发生的主要原因进行分类,其中包括()。 A 偶然事故 B 突发事故 C 自然事故 D 一般事故 2、事故可以按照其产生的不同后果进行分类,其中不包括()。 A 伤亡事故 B 人为事故 C 物质损失事故 D 险肇事故 3、事故按照出现的时期进行分类,其中不包括()。 A 准备期事故 B 策划期事故 C 实施期事故 D 使用期事故 4、根据质量事故对建筑物的损害程度对建筑事故进行分类,其中不包括()。 A 一般建筑事故 B 较大建筑事故 C 重大建筑事故 D 特别重大建筑事故 5、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建筑工程重大事故分为()个等级。 A 一 B 二 C 三 D 四 6、具备下列条件()为一级重大事故。 A 死亡15人 B 死亡20人 C 死亡25人 D 死亡30以上 7、具备下列条件()为一级重大事故。 A 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 B 直接经济损失200万元以上 C 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 D 直接经济损失400万元以上 8、具备下列条件()为二级重大事故。 A 死亡5人以上,20人以下 B 死亡10人以上,29人以下 C 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不满150万元 D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不满200万元 9、具备下列条件()为三级重大事故。 A 死亡3人以上,15人以下 B 重伤10人以上,不满20人 C 重伤20人以上D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不满150万元 10、具备下列条件()为四级重大事故。 A重伤3人以上,10人以下 B 重伤3人以上,15人以下 C 死亡3人以下D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不满30万元 二、填空题。 1、建筑工程中的缺陷按照严重程度不同,可分为三类:、 和。 2、事故按照其发生的主要原因,可以分为和。 3、事故按照其产生的不同后果,可以分为、和。

工程类别划分标准(汇总)

第四章 工程类别划分标准 一、建筑工程 (一)建筑工程类别划分标准 (二)装饰工程类别划分标准 工程名称 单位 工程类别 I II III 工业建筑工程 钢结构 跨度 建筑面积 m m 2 >30 >16000 >18 >10000 ≤18 ≤10000 其他结构 单层 跨度 建筑面积 m m 2 >24 >10000 >18 >6000 ≤18 ≤6000 双层 檐高 建筑面积 m m 2 >50 >10000 >30 >6000 ≤30 ≤6000 民民用建筑工程 公用建筑 砖混 结构 檐高 建筑面积 m m 2 — — 30<檐高<50 6000<面积<10000 ≤30 ≤6000 其它 结构 檐高 建筑面积 m m 2 >60 >12000 >30 >8000 ≤30 ≤8000 居住建筑 砖混 结构 层数 建筑面积 层 m 2 — — 8<层数<12 8000<面积<12000 ≤8 ≤8000 其它 结构 层数 建筑面积 层 m 2 >18 >12000 >8 >8000 ≤8 ≤8000 构筑物工程 烟囱 混凝土结构高度 砖结构高度 m m >100 >60 >60 >40 ≤60 ≤40 水塔 高度 容积 m m 3 >60 >100 >40 >60 ≤40 ≤60 筒仓 高度 容积(单体) m m 3 >35 >2500 >20 >1500 ≤20 ≤1500 贮池 容积(单体) m 3 >3000 >1500 ≤1500 单独土石方工程 单独挖、填土石方 m 3 >15000 >10000 5000<体积≤10000 桩基础 工程 桩长 m >30 >12 ≤12 工程名称 工程类别 I II III 工业与民用建筑 四星级宾馆以上 三星级宾馆 二星级宾馆以下 单独外墙装饰 幕墙高度50m 以上 幕墙高度30m 以上 幕墙高度30m 以下 (含30m )

建筑工程施工索赔教案设计

一课题:4.5.1建筑工程施工索赔课时:2课时 二教学目标:1)本课程的理论知识目标 通过本课程的学习,使学生做到:1、掌握建筑工程索赔的原因和分类,了解施工索赔的作用;2、明确建筑工程索赔成立的条件和费用索赔的原则;3、掌握建筑工程施工索赔的程序和方法;4、熟悉并理解工程师、业主以及承包商对施工索赔的处理方法。 (2)本课程的实践技能目标 培养学生在建筑工程项目管理的实践中较好地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重点是培养学生在施工现场遇到类似问题可以灵活解决运用的综合能力,并取得实效,为学生的就业与职业生涯发展提供可靠保证。 三教学方法及手段:在课堂上多以设问的形式不断调动学生们的积极思考,并鼓励他们经常利用课余时间或假期到施工现场去调查、学习与实践,从而自发的去探究解决工程项目管理问题的新思路,使理论学习与培养实际应用能力紧密结合起来。 学生在本次课中始终能够保持对所学内容的积极思考,特别是在案例分析环节,在教师的引导下,通过分组自由讨论,培养了相互信任与合作精神以及自主学习与思考的能力。 讲授,举例说明,教具 四、重点、难点: 重点:施工索赔的原因、索赔成立的条件、索赔程序和索赔报告的编制 (突破策略: 采用引导、讨论、案例分析以及让学生表述自己观点等一系列方法) 难点:可索赔事件的判断方法以及工期与费用索赔的计算方法 (突破策略:有针对性地采取引导、讨论、演示以及案例分析练习等多样性教学手段) 五、教学过程与内容 (一)索赔的基本概念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完善,商品交易中发生索赔是一种正常现象。因此,我们应该提高对索赔的认识,加强索赔理论和索赔方法的研究,正确对待和认真做好索赔工作,这对维护合同签约各方的合法权益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索赔是一种权利主张,是指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合同一方发生并非由于本方的过错或原因造成的,也不属于自己风险范围的额外支出或损失,受损方依据法律或合同向对方提出的补偿要求。 施工索赔是指在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由于业主或其他原因,致使承包商增加了合同规定以外的工作和费用或造成其他损失,承包商可根据合同规定,并通过合法的途径和程序,要求业主补偿在时间上和经济上所遭受损失的行为。 总之,施工索赔是利用经济杠杆进行项目管理的有效手段,对承包商、业主和监理工程师来说,处理索赔问题水平的高低,也反映他们项目管理水平的高低。随着建筑市场的建立与发展,索赔将成为项目管理中越来越重要的问题。

建筑工程事故等级分类

建筑工程事故等级分类 一、建筑工程事故等级分类: 轻微事故:死亡0人,重伤0人,直接经济损失0元,上报县级,企业处理。 一般事故:死亡1至2人,重伤1至9人(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直经损100万至900万,上报市级,县级处理。 较大事故:死亡3至9人,重伤10至49人,直经损1000万至5000万,上报省级,市级处理。 重大事故:死亡10至29人,重伤50至99人,直经损5000万至1亿,上报国务院,省级处理。 特别重大事故:死亡30人以上,重伤100人以上,直经损1亿以上,上报国务院,国务院处理。 二、职工伤亡事故的伤害程度分类 1、按伤害程度分:根据国家标准(GB/T15236-94),职工伤亡事故按伤害程度分为:(1)轻伤事故:指一次事故只有轻伤的事故。 (2)重伤事故:指一次事故只有重伤无死亡的事故。 (3)死亡事故:指一次事故死亡1-2人的事故。 (4)重大死亡事故:指一次事故死亡3-9人的事故。 (5)特大死亡事故:指一次事故死亡10人以上(含10人)的事故。 2、按经济损失程度分:根据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程度,事故通常分为: (1)一般损失事故:一次损失1万元以下的事故。 (2)较大损失事故:一次损失1万元或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事故。 (3)重大损失事故:一次损失10万元或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事故。 (4)特大损失事故:一次损失100万元或100万元以上的事故。 3、易发生事故: 火宅事故,风电事故,特种设备操作事故,环境污染事故,人身伤亡事故,风力事故,海上船舶事故,质量安全事故,交通事故,高空坠落事故,有毒气体泄漏事故, 职工伤亡事故,爆炸事故,坍塌事故,淹溺事故等。

建设工程索赔doc资料

1Z206060 建设工程索赔 在国际工程承包市场上,工程索赔时承包人和发包人保护自身正当权益、弥补工程损失的重要而有效的手段。 1Z206061 索赔的依据 建设工程索赔通常是指在工程履行过程中,合同当事人一方因对方不履行或未能正确履行合同或者由于其他非自身因素而受到经济损失或权利损害,通过合同规定的程序向对方提出经济或时间补偿的行为。索赔是一种正当的权利要求,它是合同当事人之间一项正常的而且普遍存在的合同管理业务,是一种以法律和合同依据的合情合理的行为。 一、索赔的起因 索赔可能由以下一个或几个方面的原因引起: (1)合同对方违约,不履行或未能正确履行合同义务和责任; (2)合同错误,如合同条文不全、错误、矛盾等,设计图纸、技术规范错误等; (3)合同变更; (4)工程环境变化,包括法律、物价和自然条件的变化等; (5)不可抗力因素,如恶劣气候条件、地震、洪水、战争状态等。 二、索赔分类 (一)按索赔有关当事人分类 (1)承包人与发包人之间的索赔; (2)承包人与分包人之间的索赔; (3)承包人或发包人与供货人之间的索赔; (4)承包人或发包人与保险人之间的索赔。 (二)按照索赔目的和要求分类 (1)工期索赔,一般指承包人向业主或者分包人向承包人要求延长工期; (2)费用索赔,即要求补偿经济损失,调整合同价格。 (三)按照索赔事件的性质分类 (1)工期延期索赔,因为发包人未按合同要求提供施工条件,或者发包人指令工程暂停或不可抗力时间等原因造成工期拖延的,承包人向发包人移出索赔;如果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拖延,发包人可以向承包人提出索赔;由于非分包人的原因导致工期拖延,分包人可以向承包人提出索赔; (2)工期加速索赔,通常是由于发包人或工程师指令承包人加快施工进度,缩短工期,引起承包人的人力、物力、财力的额外开支,承包人提出索赔;承包人指令分包人加快进度,分包人也可以向承包人提出索赔; (3)工程变更索赔,由于发包人或工程师指令增加或减少工程量或增加附加工程、修改设计、变更施工顺序等,造成工期延长和费用增加,承包人对此向发包人提出索赔,分包人也可以对此向承包人提出索赔; (4)工程终止索赔,由于发包人违约或发生了不可抗力时间等造成工程非正常终止,承包人和分包人因蒙受经济损失而提出索赔;如果由于承包人或者分包人的原因导致工程非正常终止,或者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发包人可以对此提出索赔。 (5)不可预见的外部障碍或条件索赔,即施工期间在现场遇到了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通常不能遇见的外界障碍或条件,例如地质条件与预计的(业主提供的资料)不同,出现为遇见的岩石、淤泥或地下水等,导致承包人损失,这类风险通常应该由发包人承担,即承包人可以据此提出索赔; (6)不可抗力时间引起的索赔,在新版FIDIC施工合同条件中,不可抗力通常是满足以下条件的特殊时间或情况:一方无法控制的,该方在签订合同签不能对之进行合理

工程质量事故分类是怎么规定的

工程质量事故分类是怎么规定的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三)较大事故(四)一般事故。 如今,各个工程的工程质量已经成为企业和建筑方以及国家等多方最为关注的一个问题。工程质量不过关的话,其他的一切都免谈。如果出现了工程质量事故,国家会依据事故的等级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的。我国对于工程质量事故等级划分,有着明确的规定。那么,工程质量事故分类是怎么规定的呢? 工程质量事故分类是怎么规定的? 国家现行对工程质量通常采用按造成损失严重程度进行分类,其基本分类如下: 1)一般质量事故: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一般质量事故

a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含5000元)以上,不满50000元的; b影响使用功能和工程结构安全,造成永久质量缺陷的。 2)严重质量事故: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严重事故 a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0元(含50000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 b严重影响使用工程或工程接否安全,存在重大质量隐患的; c事故性质恶劣或造成2人以下重伤的。 3)重大质量事故:凡具备下类条件之一者为重大事故,属建设工程重大事故范畴。 a工程倒塌或报废; b由于质量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重伤3人以上; c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 按国家规定建设工程重大事故分为四个等级。工程建设过程中或由于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过失造成工程质量低劣,而在交付使用后发生的重大质量事故,或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合格标准,而需要加固、返工或报废,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重大质量事故。此外,由于施工安全问题,如施工脚手、平台倒塌,

工程类别划分标准(一类、二类、三类、四类)28342

工程类别划分标准一、建筑工程类别划分标准 注: 一、名词界之: 1.跨度:指按设计图标注的相邻纵向定位轴线的距离。

2.檐高:指设计室外地坪标高至檐口滴水的垂直距离。 3.面积:指按建筑面积计算规则计算的单位工程建筑面积。 4.层数:指建筑物的分层数(不含地下室)。不计算建筑面积的建筑层和屋顶水箱间、楼梯间、电梯机房也不计算层数。 5.公共建筑:指医院、宾馆、综合楼、办公楼、教学楼、候机楼、车站、客运楼等为公众服务的建筑物。 6.特殊建筑:指影剧院、体育场(馆)、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等为公众服务的建筑物。 二、工程类别标准的说明: 1.以上各项工程分类均按单位工程划分。 2.住宅及公共建筑符合表中两个条件方可执行本标准,其余符合表中的任一个条件即可执行本标准。 3.室外管沟、化粪池、围墙、按四类标准执行,挡墙按市政定额的划分标准执行。 4.单层多跨厂房应以最大跨度或檐高作为确定类别的依据。与单层厂房相连的附属生活间、办公室等均随该单层厂房的标准执行。 5.单位工程檐高不同时应以其最高檐高作为确定类别的依据。 6.一个单位工程具有不同使用功能时,应按其主要使用功能(以建筑面积大小区分)确定取费标准。 7.特殊建筑工程类别的确定须报市造价管理总站,由市造阶管理总站依据施工图纸按有关技术参数确定后执行。 二、市政工程类别划分标准

注: 1.车行道:指机动车道(不含路沿及绿化带的宽度)。 2.单跨:指桥梁的设计跨径。 3.管径:指管道内径。 4.河堤、挡墙的高度:指基础顶面至河堤或挡墙顶面的高度。 5.特殊工程:指按照上表所列标准无法确定工程类别的市政工程,按建筑工程类别划分标准的说明第7条办理。

建筑工程索赔与反索赔

目录 摘要 (1) 关键词 (1) 一、索赔与反索赔的意义和作用 (1) 二、索赔与反索赔的关系 (2) 三、索赔与反索赔的原因 (2) 四、索赔与反索赔的条件 (3) 五、索赔与反索赔的程序 (4) 六、索赔与反索赔的处理方法 (4) 七、结束语 (5) 八、参考文献 (5)

简述建筑工程索赔与反索赔 【摘要】工程索赔与反索赔是工程建设活动中经常发生的正常现象。索赔与反索赔的主要原因有: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变化、停水停电、用地争议,地质条件变化,施工干扰、施工单位不按图纸施工、施工单位施延工期,建筑市场大幅变化、国际汇率调整、不可杭力的自然灾害、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等。索赔与反索赔的一般程序为:发出要求索赔的意向通知,起草索赔报告,向被索赔单位送交沐赔报告,进入协商、调解、仲裁的实施阶段。 【关键词】索赔反索赔原因和条件工程建设 一、索赔与反索赔的意义和作用 索赔是指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一方因合同另一方的责任,致使合同造价变化而向其提出调减或追加合同造价和工期变更的行为。工程索赔与反索赔是建设工程活动中经常发生的正常现象。由于设计变更、施工现场条件变化、气候变化、物价波动、延长工期,以及合同条款、规范、标准文件等因素的影响,使得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出现索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这就是索赔与反索赔

的法律依据。建设工程索赔的作用主要有:一是建设工程索赔可以确保工程合同的正确实施;二是建设工程索赔体现了合同双方责、权、利的统一和平衡;三是建设工程索赔是合同和法律赋予依法求得经济效益的手段。通过索赔可以分清合同责任,提高管理水平,增加效益。 二、索赔与反索赔的关系 索赔和反索赔是两个相互对应的概念"在实践中,索赔与反索赔是根据不同的索赔对象而界定的,其根本目的是合同的一方当事人针对对方责任引起的事件,向对方提出补偿要求"索赔与反索赔的提出都必须以合同为依据并且要求发生分析清楚"完整的索赔管理包括索赔与反索赔两个方面,二者密不可分,相互影响,相互作用"通过索赔可以追索损失,获得合理经济补偿;通过反索赔防止损失发生,保证工程项目的经济利益"索赔具有双向性,是指承包商可以向业主提出施工索赔,业主也可向承包商提出反索赔" 三、索赔与反索赔的原因 建设工程索赔的原因是多方面的。这主要是由于建设工程产品生产的特点,如生产周期长、生产条件变化大、生产环节多、资金占用量大等,这些特点决定了生产过程的复杂性,决定较其他产品生产经济纠纷多,因此,产生的索赔的事件就多。其主要原因有: (l)设计变更而造成的工程造价变化; (2)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施工现场签证而造成的工程造价变化; (3)因停水、停电、建筑用地争议,拖欠工程进度款等原因而造成的的人工、机械停滞费用; (4)因工程水文地质发生较大变化,地下设施资料不清,在施工过种中遇到

建筑工程施工索赔

摘要:在工程建设的每个阶段,都可能发生索赔。但发生索赔最集中、处理难度最复杂的情况发生在施工阶段,因此,我们通常说的工程建设索赔主要是指工程施工的索赔。合同执行的过程中,如果一方认为另一方没能履行合同义务或妨碍了自己履行合同义务或是当发生合同中规定的风险事件后,结果造成经济损失,此时受损方通常会提出索赔要求。随着公路工程招、投标制度的不断完善及业主、监理、施工单位管理章程进一步健全,索赔工作也逐步步入正常轨道,只要我们充分理解施工图纸、技术规范及业主、监理、施工单位签订约合同协议和各项往来性文件,在索赔工作中做到有理、有据,将会有更多的索赔项目被受理或批复。施工索赔和施工合同两者有着直接联系,要获得索赔成功,必须加强合同管理。 关键字:工程索赔 索赔是在工程承包合同履行中,当事人一方由于另一方未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而遭受损失时,向另一方提出赔偿要求的行为。在实际工作中,“索赔”是双向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都可能提出索赔要求,但建设单位索赔数量较小,而且处理方便。可以通过冲帐、扣拨工程款、扣保证金等实现对施工单位的索赔;而施工单位对建设单位的索赔则比较困难一些。通常情况下,索赔是指承包商(施工单位)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对非自身原因造成的工程延期、费用增加而要求业主给予补偿损失的一种权利要求。而业主(建设单位)对于属于施工单位应承担责任造成的,且实际发生了损失,向施工单位要求赔偿,称为反索赔。 工程索赔是在工程施工合同的实施过程中, 甲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合同、或由于第三 方、或由于其他因素, 给乙方在工期或费用上造成损失, 乙方向甲方提出赔偿或补偿的要求。 正确认识工程索赔, 对加强企业管理, 提高经济效益会起到很大作用。 由于建筑工程规模大, 用设备, 材料数量多, 工期较长, 投资多, 建筑、结构、安装等技术复杂, 质量标准要求高, 并与社会、市场以及自然条件关系十分密切, 所以, 合同条款、设计文件、设计资料等, 与实际相比往往会有缺陷和不足之处, 在工程实施的全过程中就会发生问题或变更, 因此, 发生索赔事件是自然存在的事情。 工程索赔是甲、乙双方之间经常发生的管理业务, 是双方合作的一种方式。由于客观情况 发生变化, 使建筑工程发生了施工单位没有责任和义务承担的合同价款以外的费用, 施工单位及时提出索赔要求, 同时建设单位根据施工单位索赔理由和证据, 以及监理工程师掌握的实际资料和具体意见给予赔偿或补偿, 这是合理合法的正当商业行为。 工程索赔工作和其他企业管理工作一样,具有本身的特殊比。索赔是施工单位利用法律保 护自身正当利益、提高经济效益的手段, 也是减少风险或转移风险的有效方法。只有施工单位主动及时地“索” , 建设单位才有可能“赔”。施工单位不想索赔、不敢索赔、

工程质量事故的定义与分类通用版

安全管理编号:YTO-FS-PD436 工程质量事故的定义与分类通用版 In The Production, The Safety And Health Of Workers, The Production And Labor Process And The Various Measures T aken And All Activities Engaged In The Management, So That The Normal Production Activities. 标准/ 权威/ 规范/ 实用 Authoritative And Practical Standards

工程质量事故的定义与分类通用版 使用提示:本安全管理文件可用于在生产中,对保障劳动者的安全健康和生产、劳动过程的正常进行而采取的各种措施和从事的一切活动实施管理,包含对生产、财物、环境的保护,最终使生产活动正常进行。文件下载后可定制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和使用。 (一)工程质量事故的定义 根据我国有关质量、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方面的国家标准的定义,凡工程产品质量没有满足某个规定的要求,称为质量不合格。而没有满足某个预期的使用要求或合理的期望(包括与安全性的要求)称为质量缺陷。 在建设工程中,若工程(分部或分项)出现了不符合国家或行业现行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及合同中对质量的要求,称为工程质量缺陷。工程质量缺陷分为三种:一是致命缺陷,根据判断或经验,对使用、维护产品与此有关的人员可能造成为危害或不安全状况的缺陷,或可能损坏最终产品的基本功能的缺陷;二是严重缺陷,是指尚未达到致命缺陷的程度,但显着地降低工程预期性能的缺陷;三是轻微缺陷,是指砼显着降低工程产品预期性能的缺陷或偏离标准但轻微影响产品的有效使用或操作的缺陷。 根据以上讨论,工程质量事故的定义为:由于工程质量不合格或质量缺陷,而引发或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工

建筑工程分类标准

建筑工程分类标准 ??2008-03-04 18:25 ??阅读2095???评论0? 字号:? ? 小 作者:湖南省建设厅来源:本站原创时间:2006-1-15 12:56:07 阅读:2145 建筑工程分类标准 一、一般土建工程 (一)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一类建筑工程 1.十二层(按能计算建筑面积的)以上的或檐口高度三十六米以上的多层建筑。 2.跨度在二十四米以上或檐口高度在十八米以上的单层建筑。 3.设有双层吊车或吊车起重能力在五十吨以上工业厂房。 4.十层以上的钢及钢筋砼框架结构、剪力墙结构、框架——剪力墙结构及简体结构工程。 5.高度在五十五米以上,或直径在二十米以上(其他形状单体周长在八十米以上),或池(罐)单体容积在一千五百立方米以上的构筑物。 6.球型、椭圆型、双曲线型、圆锥形等复杂形状的钢或钢筋砼结构的构筑物(不受本条第5款的限制)。 7.单位工程建筑面积在三万平方米以上的建筑物。 8.跨度在二十四米以上,其建筑面积占本单位工程总建筑面积30%以上的多层建筑物。 (二)凡达不到一类工程标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二类工程 1.八层以上至十二层或檐口高度在二十七米以上至三十六米的多层建筑物。 2.跨度在十八米以上至二十四米或檐口高度在十二米以上至十八米的单层建筑。 3.设有吊车,其起重能力为三十吨以上至五十吨的工业厂房。 4.六层以上至十层的钢及钢筋砼框架结构、剪力墙结构、框架——剪力墙结构及简体结构工程。 5.高度在四十五米以上至五十五米,或直径在十二米以上至二十米(其他形状

单体周长在四十八米以上至八十米),或池(罐)单体容积在一千立方米以上至一千五百立方米构筑物。 6.钢筋砼结构的贮仓、囤仓、江边钢筋砼水泵房。钢及钢筋砼各种形式的支架及栈桥、微波塔(不受本条第五款的限制)。 7.单位工程建筑面积在二万平方米至三万平方米的建筑物。 8.跨度在十八米以上至二十四米,其建筑面积占本单位工程总建筑面积30%以上的多层建筑物。 (三)凡达不到一、二类工程标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三类工程 1.六层以上至八层或檐口高度在二十米以上至二十七米的多层建筑物。 2.跨度在十二米以上至十八米或檐口高度十米以上至十二米的单层建筑。 3.设有吊车,其起重能力为三十吨以下的工业厂房。 4.二层以上至六层的钢及钢筋砼框架结构、剪力墙结构、框架——剪力墙结构及简体结构工程。 5.高度在三十米以上至四十五米,或直径在八米以上至十二米(其他形状单体周长在三十二米以上至四十八米),或池(罐)单体容积在五百立方米以上至一千立方米的构筑物。 6.带地下室或半地下室的钢筋砼结构的锅炉房、泵房、冷冻房工程、别墅工程。高度在八米以上的挡土墙、护坡、独立的钢筋砼设备基础。独立的打桩工程,如护壁桩、锚杆桩、止水帷幕桩等。独立的强夯地基工程。 7.单位工程建筑面积在一万平方米以上二万平方米的建筑物。 8.跨度在十二米以上至十八米,其建筑面积占本单位工程总建筑面积30%以上的多层建筑物。 (四)凡达不到一、二、三类工程标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四类工程 1.二层至六层或檐口高度在六米以上至二十米的多层建筑物。 2.跨度在六米以上至十二米或檐口高度在六米以上至十米的单层建筑。 3.二层的钢及钢筋砼框架结构、剪力墙结构、框架——剪力墙结构及筒体结构工程。 4.除一、二、三类工程以外的钢或钢筋砼,砖石或砖混结构构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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