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城市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试行办法

哈尔滨市城市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试行办法
哈尔滨市城市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试行办法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

第138号

《哈尔滨市城市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试行办法》,已经2006年1月12日市人民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2月15日起施行。

市长石忠信

二○○六年一月二十日哈尔滨市城市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住房的维修和正常使用,维护住房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哈尔滨市物业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上的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缴存、管理、使用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改造资金。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住房买卖合同,在一幢房屋内部,由整幢房屋的业主、使用人共用的房屋主体承重结构、外墙面、门厅、楼梯间和其他在使用上、功能上为整幢建筑服务的部位等。

本办法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住房买卖合同,在物业管理区域或者单幢房屋内,由业主、使用人共用的上下水管道、电梯、供配电设施设备、消防及安全监控设施设备、

公益性文体康乐设施、绿地、道路、路灯、非经营性停车场所和有关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物业管理区域内依法属于供水、排水、供热、供电、供气、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负责管理和承担维修费用的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不属于本办法所称的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第五条拥有两个以上房屋所有权人的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建立维修资金。

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挪用。

第六条维修资金管理实行统一缴存、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

第七条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维修资金归集与使用的管理、监督、指导工作。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市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维

修资金归集与使用的管理、监督、指导的日常工作。

第二章维修资金的缴存

第八条商品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下同)的首次维修资金,由业主缴存。

业主缴存首次维修资金,分别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商品住房销售前,建设单位作为业主,应当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的2%,在办理商品住房销售备案手续前缴存至专户银行;

(二)商品住房销售后,购房人作为业主,应当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的2%,在办理房屋权属登记前缴存至专户银行。

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由建安成本和小区配套设施建设费两部分构成,并按配备电梯和未配备电梯两种标准确定,具体标准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建设、物价部门定期发布。

第九条已购公有住房的维修资金,由售房单位和业主共同缴存。

售房单位和业主缴存首次维修资金,分别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售房单位对未配备电梯的住房按售房款的25%、配备电梯的住房按售房款的30%,在房改售房款存入单位住房资金专户之日起15日内缴存至专户银行;

(二)业主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房改平均成本价的2%,在办理房屋权属登记前缴存至专户银行。

第十条本办法实施前未建立维修资金的商品住房,业主应当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每年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元的标准,连续四年将首次维修资金缴存至专户银行。

本办法实施前业主未缴存维修资金的已购公有住房,业主应当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每年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房改平均成本价的0.5%,连续四年将首次维修资金缴存至专户银行。

逾期未按照本条一、二款规定缴存维修资金的,应当自逾期之日起,按日增缴应缴维修资金1‰的滞纳金。

业主大会对本条一、二款规定另有决定的,按照业主大会决定执行。

第十一条分户帐中的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次维修资金的30%时,该户房屋的业主应当续筹维修资金。

维修资金的续筹方案由业主委员会拟订,提交业主大会决定后,由业主委员会具体实施。

第十二条利用房屋本体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业主所得收益扣除必要管理成本后,应当主要用于补充维修资金,专项用于该幢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改造。

利用物业管理区域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维修资金,专项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改造。

第十三条房屋权属转移、变更时,该房屋维修资金分户帐中结余的资金随房屋权属同时转移、变更,原业主缴存维修资金的余额不予提取,由受让人向原业主支付,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章维修资金的管理

第十四条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商业银行签订委托合同,开立维修资金专户,并可委托专户银行办理维修资金账户的设立、缴存、结算等手续。

在维修资金专户中,应当建立维修资金明细账,以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立帐。每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的账户中,应当按每幢房屋立帐,并以房屋户门号设分户帐,记载分户帐的缴存、使用、结存等情况。建设单位、公有住房售房单位缴存和提取的首次维修资金及业主所得收益应当按物业管理区域或者房屋单独列帐。

维修资金自存入维修资金专户之日起,每年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结息到户。

第十五条业主大会未成立的,首次维修资金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统一代管。业主大会成立后,其业主委员会应当持业主委员会成立备案文件、业主名册和物业服务合同等有关资料到专户银行设立所在物业管理区域的维修资金账户。

维修资金账户设立后的账目管理,由业主委员会负责,也可委托物业管理单位或者中介机构管理。

维修资金账户,应当接受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监管。

第十六条业主委员会设立维修资金账户后,应当书面告知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将代管的该业主委员会所在物业管理区域的首次维修资金的本金和利息,划转至该业主委员会设立的维修资金账户。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持相关手续到专户银行办理维修资金账户的有关变更手续:

(一)物业管理区域、名称发生变动的;

(二)物业管理单位发生更换的;

(三)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发生更换的。

第十八条房屋权属发生转移的,受让人应当持房屋权属证书、身份证等材料到专户银行办理分户帐更名手续。

第十九条因拆迁、自然灾害或者其他原因致使房屋灭失的,由业主持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证明、业主委员会的证明到专户银行提取其维修资金分户帐和单独账目中的资金余额,并办理相关账户注销手续。

单独账目的资金余额由共同所有人按照原拥有住房建筑面

积的比例分别提取。

第二十条业主委员会或者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单位、中介机构应当每季度与专户银行核对一次维修资金账目,并将下列情况每半年向全体业主公布一次:

(一)维修资金缴存、使用和结余的金额;

(二)发生住房维修、更新、改造的项目和费用以及按户分摊情况;

(三)维修资金使用和管理的其他有关情况。

业主对公布的维修资金账目有异议的,可要求业主委员会复核。

第二十一条专户银行应当每季度向业主委员会发送维修资金账户对账单。业主委员会对维修资金账户变化情况有异议的,可向专户银行申请复核。

专户银行应当建立维修资金查询制度,接受业主对个人分户帐的查询。

第二十二条维修资金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应当执行财政方面的有关规定,并依法接受财政部门的财政监督。

第二十三条维修资金的代管单位,应当依法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四章维修资金的使用

第二十四条维修资金应当专项用于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依法属于物业服务费用支出范围的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不得使用维修资金。

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属于人为损坏的,其维修、更新费用应当由责任人承担。

第二十五条维修资金使用的分摊,应当遵循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按照下列规定列支:

(一)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由全体业主按所拥有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二)用于房屋本体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由该房屋业主按所拥有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三)用于二户或者二户以上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由相关业主按所拥有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设立单独账目的,使用维修资金时可先从单独帐目中列支一定比例,其余部分由全体业主或者相关业主按照本条前款规定共同分摊。

第二十六条业主大会成立前需要使用维修资金的,由物业管理单位或者相关业主根据维修项目提出维修资金使用方案,经全体业主或者相关业主所持投票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并报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由专户银行将所需资金划转到物业管理单位或者维修单位。

业主大会成立后需要使用维修资金的,由物业管理单位提出维修资金使用方案,经业主大会依法通过,并报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由专户银行将所需资金划转到物业管理单位。

维修资金的使用条件、程序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七条经有关机构鉴定,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存在安全隐患,或者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要求必须维修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有关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维修;不及时维修的,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向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成物业管理单位进行维修,费用从相关业主维修资金分户帐中列支。

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将鉴定结果和技术规范向有关业主或者全体业主公布。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建设单位、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未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缴存首次维修资金的,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挪用维修资金的,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维修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挪用数额2倍以下的罚款;物业管理单位挪用维修资金,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违反本条前款规定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投诉受理制度,接受业主、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单位对违反本办法行为的投诉。

第三十二条因维修资金的缴存、使用等发生纠纷时,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解决,也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实施前,已按有关政策规定交纳维修资金的,应当统一缴存至专户银行,其管理与使用依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县(市)维修资金的缴存、使用和管理,可参

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2006年2月15日起施行。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doc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65号《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10月30日建设部第14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经财政部联合签署,现予发布,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 建设部部长汪光焘 财政部部长谢旭人 二○○七年十二月四日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维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商品住宅、售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本办法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第四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负责全国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交存 第六条下列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住宅,但一个业主所有且与其他物业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除外; (二)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或者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 前款所列物业属于出售公有住房的,售房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第七条商品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至8%。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情况,合理确定、公布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并适时调整。 第八条出售公有住房的,按照下列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房改成本价的2%。 (二)售房单位按照多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20%、高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30%,从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第九条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 从公有住房售房款中提取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所有。

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应知应会宣传手册

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应知应会宣传手册 1.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和必须坚持的基本原则分别是什么? 答:总目标: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基本原则: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 2、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基本内容是什么? 答:富强、民主、文明、和谐,倡导自由、平等、公正、法治,倡导爱国、敬业、诚信、友善。 3.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的基本内涵是什么? 答:国家富强民族振兴人民幸福。 4.石嘴山精神是什么? 答:五湖四海,自强不息。 5志愿服务理念是什么? 答:学习雷锋奉献他人提升自己。 6.志愿服务精神是什么? 答:奉献、友爱、互助、进步。 7.“三关爱”志愿服务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关爱他人、关爱社会、关爱自然。 8.“我们的节日”包括什么? 答:主要包括:春节、元宵节、清明节、端午节、七夕节重阳节、中秋节以及回族的开斋节古尔邦节。 9.什么是“文明餐桌”? 文明餐桌就是不剩饭不剩菜吃不完打包。 要求节俭用餐、安全用餐、卫生用餐和文明用餐,做到“文明用餐、节俭惜福”、“倡导节约、不剩饭菜”、“合理点餐、抵制浪费”;餐饮单位要求做到不提供低劣变质食品、主动提醒适量点餐用餐、免费提供环保打包餐盒等多项服务。 10. .什么是“邻里守望”? “邻里守望”,即邻里之间多增加接触,多沟通交流,大家互留电话、姓名、地址,相互帮助关心,互相关照、和睦相守,形成“人人为我,我为人人”的良好社区关系,从而提高社区居民的生活质量,促进感情沟通交流,增强社区安全感和归属感。 11.什么是乡村少年宫? 答:乡村学校少年宫是指依托乡镇中心学校现有场地、教室和设施,进行修缮并配备必要的设备器材,依靠教师和志愿者进行管理,在课余时间和节假日组织开展普及性课外活动的公益性活动场所,面向乡镇学生免费开放,学生们可自愿选择参加乡村学校少年宫的各式活动项目。 12.石嘴山是哪一年开始创建全国文明城市的? 答:石嘴山市于2009年成功创建为自治区文明城市;2011年底,被中央文明办确定为全国文明城市提名资格城市;2012年开始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三年一个周期。

哈尔滨,一座正在消失的城市(中国人尤其哈尔滨人都该看看)

这是我转载的,希望中国人可以了解这个曾经辉煌过的城市,我们遗忘了太多的东西 如今,我们依然可以从那些建筑中找到那些梦想,野心,还有无奈原作悲伤了点,现在的确开始保护了,我在哈尔滨,在长春,沈阳,大连,还有北京,都看到人们在保护那些剩下的,不过哈尔滨的格局被毁坏了,这个不像建筑,回不来了,1940年刚开了头的地铁也被拆了,这一等就是70年,听说哈尔滨又开始修地铁了,希望交通会变好,毕竟是我的家 长了点,大家将就着看吧 哈尔滨老建筑现在的样子,大家可以去我的相册看,毕业前做了个专辑,不过还没完 1 前生,被历史与野心选中 1896年6月3日, 清政府钦差大臣李鸿章与俄财政大臣维特,外交大臣罗曼诺夫在莫斯科签订《中俄密约》俄国攫取了在中国吉林,黑龙江境内修筑铁路权利。 1896年9月, 李鸿章与俄国签订协议,共同成立了东清铁道建设局,清朝派许景澄督办出任第一任董事长,俄国出资金与技术,北从满洲里开始,东从海参崴开始,修建铁路。 1898年3月27日 清政府被迫与俄国签订《旅顺大连湾租借条约》。俄国获得建筑和经理中东铁路南满支线的权利。 1898年4月考察队俄工程师希特洛夫斯基率特别考察队到哈,确立位于松花江与其支流阿什河之间的三角地带,他建议把中东铁路与其南满支线的焦点设在那里。东经12 6度38秒。北纬45度45秒。

2 造城 如果在一八九八年,一个拉二胡的盲人穿过这块土地,他会听出这里聚集着不同种族的人,因为他们口音混乱:带颤音的彼得堡官话,乌克兰的顿河方言,西伯利亚通古斯方言,比杠头还强硬的胶东话,复述机器说明书的鼻音浓重的德语。河北腔的诅咒,东北口音哼出的小调。 在松花江边的这片平原,一个俄罗斯的城市从天而降,俄罗斯人赞美它,因为它是“新世界”的象征,它将是黄俄罗斯的首府,是由埠头区、哈尔滨区、以及新市区组成的松花江市。 3 优雅大气的城市规划 在精神上,哈尔滨往往被俄侨看成是新圣彼得堡,城市规划却是脱胎于莫斯科。 同时因预先“设计”而比莫斯科更从容。 莫斯科原有的街道是遵从马车时代的对交通和效率的控制的, 和巴黎一样是由一个原点辐射开的大蛛网。 而许多局部区域可看出后天拼贴的痕迹,这是前期设计不足造成的, 直接导致在一些有中心延展出去的街道变得不甚流畅街区不甚规则。 但是哈尔滨这座城市并不是渐进生成的,而是整体落地前,经过精心设计。 正如同西克斯图斯五世把整个罗马城作为设计的领域,哈尔滨亦是被作为一个整体孕育的。 所以更有远见,更能从容应对城市的成长。 首先,等距离放射性对角线的运用,直接影响和决定了哈尔滨近百年来的城市规划格局。

物业维修资金管理工作程序 - 制度大全

物业维修资金管理工作程序-制度大全 物业维修资金管理工作程序之相关制度和职责,1.公用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管理程序:a).公用设施的维修资金由区住宅管理部门设立专门账户管理,区管理部门不得干涉业主管理委员会对资金的正常使用,但应严格按使用审批程序审查无误后支出;b).公... 1.公用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管理程序: a).公用设施的维修资金由区住宅管理部门设立专门账户管理,区管理部门不得干涉业主管理委员会对资金的正常使用,但应严格按使用审批程序审查无误后支出; b).公用设施专用资金的银行利息可以作为维修资金的日常开支; c). 财务部会计根据公用设施维修资金的收支单据编制记账凭证、登记账簿,按照会计核算标准作业规程中的相关规定进行独立的账务处理; d).小区业主或其他相关人员及单位,如对设施维修资金的收支账目有疑问,可向下列单位提出质询; -业主管理委员会; -管理公司或下属管理处。 e).管理公司或下属管理处接到质询后: -原则上应在7日内予以答复; -特殊情况可另行处理。 2.房屋本体维修资金的管理程序: a).财务部会计应对房屋本体维修资金以房屋每栋为单位设立专账管理,并设立专用账号存储各栋物业的本体维修资金; b).经办人凭房屋本体维修资金支出的原始任据,按费用审核报销标准作业规程中的相关规定到财务部办理报销手续; c). 财务部会计将房屋本体维修资金的报销单据按照会计核算标准作业规程中的相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d).如小区内的日常小修超过了房屋本体维修资金的比例,则应: -经过业主管理委员会或所需进行维修的单栋房屋的50%以上的业主同意; -将超出的部分在下年度房屋本体维修资金的小修费里冲抵; -经业主管理委员会决定提高本体资金标准来弥补。 e).小区内的业主、其他相关单位或个人如对房屋本体维修资金的收支存有疑问,可以; -向业主管理委员会查询; -向公司财务部查询。软件制度输液制度输血制度 欢迎下载使用,分享让人快乐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doc 10)

资金管理工作,其所属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具体实施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监督工作。 第二章交纳 第六条首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由业主以购房款总额为基数,分别按照下列比例交纳: (一)未配备电梯的,按照1%的比例交纳; (二)配备电梯的,按照2%的比例交纳; 物业管理区域内建设单位自用或者出租的住宅物业以及与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未配备电梯的,由建设单位按照同期同类商品房售房价款1%的比例交纳;配备电梯的,按照2%的比例交纳。与住宅楼结构不相连的非住宅物业,按照1%的比例交纳。 第七条首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业主应当在办理物业权属登记时交纳。物业管理区域内建设单位自用或者出租的物业,其首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物业权属登记时交纳。 第八条首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由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收取。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收取单位收取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应当向交纳人出具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 第九条一幢房屋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低于首次交纳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30%时,该幢房屋的业主应当续筹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业

主续筹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有困难的,经所在单位证明,可由业主或者其配偶申请提取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续筹的标准和方案由业主委员会拟定,提交业主大会决定后,由业主委员会具体实施。 第十条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收益,在扣除物业管理企业代办费用后,应当将所得收益的70%纳入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但业主大会另作决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物业管理企业代办费用,由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三章管理 第十一条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招标选择商业银行,设立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专户。 业主交纳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由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中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设立账户,并按幢设置明细账目。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应当自存入专户之日起结息到户,记账到户。 第十二条业主大会成立后,业主委员会应当到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收取单位查询所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交纳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业主名单和金额,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 业主未交纳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交纳。 第十三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账户的账目管理,由业主委员会负责,业主委员会可以委托物业管理企业负责具体管理。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维护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第165号令)、《江苏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苏建房管〔2014〕208号)、《南通市市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通房发〔2014〕234号)、《启东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启政规〔2013〕6号)等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试行)。 第二条本市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本细则所称更新改造资金,是指专项用于电梯、消防等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更新和改造资金,纳入维修资金管理。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

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本细则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房屋买卖合同,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安保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落水管、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物业用房等。 第四条市城市综合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城管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市区范围内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交存 第五条下列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本细则交存维修资金: (一)住宅,但一个业主所有且与其他物业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除外。 (二)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或者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 第六条交存标准(按房屋面积测绘报告中的实测面积)(一)首期维修资金:1.多层住宅(含公寓、别墅)25元/平方米,高层住宅(含带电梯的多层)50元/平方米;2.多层非住宅40元/平方米,高层非住宅(含带电梯的多层)60元/平方米。 (二)更新改造资金:多层住宅(配电梯):10元/平

创建文明城市宣传手册

新化县规划管理局 文明城市创建工作宣传手册 目录 一、公开信……………………………………… 二、创建文明城市活动的指导思想…………… 三、创建文明城市的难点……………………… 四、20字公民基本道德规范…………………… 五、创建文明城市对市民交通行为的要求……… 六、创建文明城市对公共场所道德的要求……… 七、创建文明城市对主干道设施的要求………… 八、创建文明城市对市容环境的总体要求……… 九、“门前三包”的范围…………………………… 十、“门前三包”的责任……………………………十一、新化县“十不”行为规范……………………十二、文明家庭评比条件……………………………十三、新化公民公约…………………………………十四、诚信社区规范要求……………………………

创建文明县城共建美好家园 ——致唐家岭社区居民的一封信 广大居民朋友: 近年来,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和全县人民的共同努力下,我们的家园发生了较大的变化,城市高空间不断拓展,城市基础设施逐步完善,城市环境明显改善。这一切都凝聚着全县人民的不懈努力和对家园建设的赤诚之心! 创建省级文明县城,是县委、县政府作出的重大决策,也是全县人民的共同愿望,目的是为了提高城市文明程度,改善市民居住环境,提高生活质量,为经济社会和谐发展创造良好条件,是一项顺民心、全民意、群众得实惠的民心工程。 当前,我县正在开展建“创建省级文明县城”活动。 实现创建省级文明县城的目标,需要全县各行各业和广大市民的理解、支持、参与、配合。新化县规划管理局作为唐家岭社区文明创建工作的包干负责单位之一,为顺利推进“省级文明县城”创建工作,全体居民以身作则,从我做起,从一言一行做起,共建文明城,争做文明人。为此,特致唐家岭社区居民公开信,呼吁大家共建省级文明县城。 一、文明在心中:坚持文明从心开始,从我做起。积 极参加单位或社区组织的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

长春市物业专项维修基金管理办法

长春市物业专项维修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物业专向维修资金的缴存和规定管理,保障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维修、更新、改造,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及《长春市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综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缴存、管理、使用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为本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监督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市财政部门负责对物业专项资金的缴存、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市城市规划区域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缴存、管理、及使用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是指本市城市规划区域内的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产权人,以及两个或两个以上产权人的非住宅物业的产权人按规定缴存的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的中修、大修、更新和改造的专项资金。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属产权人所有。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相关管线和设备设施维修、养护和责任。 第五条物业专项维修基金的来源: (一)房屋产权人按规定应当缴存、续存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二)公有住宅出售单位按规定提取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第六条房屋产权人未缴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均应按规定缴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第七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缴存比例: (一)房人购买商品房屋的,按购房款的2.5%缴存; (二)参加合作建房的,按房改办批复的合作建房价格的2.5%缴存;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含安居房、解困房)的。按照成交额的2.5%缴存; (三)公有住房出售的,购房人按照房改售房款的2%的比例缴存;出售单位按照售房款35%的比例缴存。

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青岛3月起试行《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2012-02-20 13:02:11来源:青岛新闻网-青岛晚报 从3月1日起,《青岛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将正式施行,青岛市民的新旧房屋都需要按一定的比例缴纳一笔“养老钱”。 3月起缴纳维修资金 从下月起施行的《青岛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商品房屋的购房人应当在与建设单位签订商品房屋预售合同时,同时将首期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存入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建设单位在办理房屋初始登记前,应当将未出售房屋及拆迁安置房屋的首期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存入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二手房交易时如何缴纳维修资金?根据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房屋初始登记时提交首期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证明。业主未交存、续交、补建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房屋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受理产权登记申请。也就是说在办理房产证前,需要缴纳维修资金,否则房产证就办不下来。“二手房的维修资金由谁来支付?”据有关人士介绍,这一方面办法中没有明确的规定,需要买卖双方协商确定。 高层133.6元/平方米 据介绍,不论新房还是旧房,只要是商品住宅,所缴纳的专项维修资金的标准是一样的。商品房(含保障性住房、拆迁安置房)业主应当按照所拥有房屋的建筑面积交存房屋专项维修资金。 首期房屋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交存标准分别为:配备电梯的房屋按照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8%交存;未配备电梯的房屋及配备电梯且未设地下车

库的底层房屋按照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交存。 按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建筑安装工程造价指标测算,2010年的青岛住宅建筑安装工程造价,高层平均约为1670元/平方米,多层平均约为1020元/平方米,由此计算,高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标准为133.6元/平方米,多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标准为51元/平方米。 资金不够用还要补缴 根据规定,当房屋分户账中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的30%的,该户房屋业主应及时足额续交。 不按照规定交存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怎么办?依据《青岛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建设单位在办理房屋初始登记时应提交首期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证明;业主未交存、续交、补建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房屋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受理产权登记申请。 因拆迁或其他原因致使房屋灭失的,房屋户门号分户账中结余的维修资金应当返还业主。 根据规定,单位和个人未按照本办法规定交存或拒绝按规定承担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业主委员会或相关业主可以依法对其提起诉讼。 房屋维修资金缴纳方法及标准 商品房 缴纳方法 1.新房。商品房屋的购房人应当在与建设单位签订商品房屋预售合同时,同时

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宣传工作方案范文

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宣传工作方案 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创建全国文明城市的部署要求,为把创建工作进一步引向深入,让创建全国文明城市活动深入人心,营造万众一心、人人参与的浓厚氛围,使全市人民积极行动起来,上下同心,团结奋战,以只争朝夕的精神和求真务实的作风,努力创建全国文明城市,现根据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全面贯彻落实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动员大会会议精神,广泛深入地宣传创建文明城市的重大意义、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大力营造全市动员、全民动手、全员参与的良好舆论氛围,把全市干部群众的智慧和力量凝聚到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上来,确保每月的公共文明指数测评和最后的总评取得优异成绩,推动我市精神文明建设和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更上新台阶。 二、主要任务 通过多形式、多层次、流动与固定相结合的社会宣传方式,以及全方位、多视角、高密度的新闻宣传报道,着力提高文明城市创建的市民知晓率和社会参与率,形成持续集中、高潮迭起的创建舆论氛围,推动各项创建工作顺利进行。 (一)社会宣传 1、制作发放宣传单张和画报。发布《致市民的一封信》,动员市民以实际行动参与创建文明城市,通过社区(村)干部、中小学生带入千万户。根据创建文明城市的要求,请专家设计、专业印刷单位制作高品位的文明城市创建宣传画报,在市区各部门、单位、公共场所宣传栏张贴,同时制定《增城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宣传手册》,用于指导各单位制作宣传栏、公益广告牌等宣传品。宣传单张、画报和宣传手册的设计制作由市创建办负责,宣传单张、画报、发放、张贴、维护工作由各镇街及相关部门负责。 2、户外公益广告宣传。我市主要交通干道、市区重要部位点及路口、主要街道设置大型户外公益广告、宣传牌,要求文明城市创建内容的公益广告要占20%以上,由市创建办负责协调,市规划局、市工商局、市市政局、市公路局、市城监大队等部门配合;各建筑工地围墙(或围栏)设置创建全国文明城市的公益广告,由市建设局负责督促落实。 3、汽车和候车亭宣传。在市内所有运行的长途运输客车、公交车、出租车的适当位置喷洒或张贴创文公益广告或宣传标语,城区公共汽车候车亭、出租车停车点设置公益广告,由市交通局负责落实、检查,产权单位负责维护。 4、学校宣传教育。各大中小学校设置专门宣传栏,通过举办演讲比赛、征文等活动宣传社会主义荣辱观、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和创建文明城市重要意义,使广大师生主动参与文明城市创建活动,成为文明城市创建的先行者,由市教育局负责落实。 5、社区(村)宣传。各社区(村)要悬挂横幅或设置宣传牌,建立文明创建宣传栏,增强广大市民责任意识和主人意识,主动参与到文明城市创建中来,由各镇街负责落实。 6、文化活动宣传。充分利用青少年宫、艺术团、影剧院、文化馆等阵地,根据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的总体部署,将各类文化演出活动与文明城市创建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形成文艺宣传合力。同时,组织实施“文艺进社区,文明进万家”活动,精心创作一批与创建文明城市活动相关的文艺节目,利用群众喜闻乐见的文艺宣传形式,深入各社区宣传文明城市创建工作,由市文广新局、团市委、妇联负责。 7、开展广场论坛主题活动。为提高创建全国文明城市活动吸引力、感染力、影响力和覆盖面,围绕“微笑服务”、“文明出行”、“卫生清洁”、“友爱互助”、“志愿服务”、“礼仪推广”、“社区文化”、“法制宣传”、“慈善帮扶”、“爱护公物”、“环保行动”、“道德宣传”、“文明观赛”、“诚信教育”、“机关效能”、“爱绿护绿”、“关爱孩子”等17个内容等主题,

哈尔滨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

哈尔滨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年) 规划范围: 市域:指哈尔滨市行政辖区,总面积为5.3万平方公里。 规划区:指哈尔滨市区,总面积为7086平方公里。 中心城区:指哈尔滨市道里区、道外区、南岗区、香坊区、平房区、松北区的行政辖区,呼兰城区及双井镇、长岭镇、沈家镇、孟家乡和阿城城区(包括新利街道、舍利街道)及蜚克图镇、料甸乡、红星乡,总面积为4187平方公里。 主城区:指哈尔滨市道里区、道外区、南岗区、香坊区、平房区、松北区、呼兰区规划的城市建成区,总用地面积458平方公里。 城市性质: 哈尔滨市是黑龙江省省会、我国东北北部中心城市、国家重要的制造业基地、历史文化名城和国际冰雪文化名城。 城市规模: 1、人口规模 2020年,市域常住人口控制在1050万人,城镇化水平达到65%;中心城区常住人口控制在600万人,非农业人口为500万人,城镇化水平为83.3%;主城区实际居住人口为460万人,其中常住人口为387万人,暂住人口为73万人。 2、用地规模

2020年,中心城区用地面积为4187平方公里。主城区城市建设用地458平方公里,人均城市建设用地99.6平方米。 城镇空间结构: 形成一个中心,十字型交通干线为主轴,三大圈层逐级拓展,三个城市经济亚区相互补充的点轴式城镇空间网络体系。 城镇职能结构: 以哈尔滨市区为市域中心城市,以尚志市区、双城市区、五常市区等中等城市为支点,以小城镇为基础,形成产业分工明确、职能结构合理、专业特色突出的现代化城镇职能结构。

主城区空间发展策略: 空间发展策略概括为:“北跃、南拓、中兴”。 主城区空间形态与结构: 形成可持续发展的“一江、两城、九大组团”的主城区空间结构。 以松花江(一江)为轴线,联系两岸生态环境、人文景观与自然景观,形成江南、江北两大城区(两城),构筑中心、群力、哈西、哈东、平房、前进、松浦、利民、呼兰九大组团,建设功能分区明确、组团布局合理、楔形绿地相隔、人居环境良好、基础设施完备、交通网络便捷、风貌特色突出的生态型园林城市。 1、以“一江、两河、三沟、四湖”为依托构筑生态框架。 2、构建“一主六副”城市公共中心。 3、建设“五大产业基地”。

建设部维修基金管理办法

建设部、财政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 建设部、财政部 ?阅读:23次 ?上传时间:2007-03-01 ?推荐人:(已传资料1195套) ? ? ?笔名:莎琪汶 ?年龄:24 ?专业:建筑 ?等级: ?性别:女 ?积分:3058 ?行业:房地产类 ?经验值:1195 ?注册时间:2006-05-19 ?最近登陆时间:2008-01-21 12:07 ?所在地区:广东省-广州市 ? ? ?适用地区:全国实施时间:1998-11-9 0:00:00 是否废止:False 资料编号:建住房 [1998]213号 ? 相关资料:没有相关内容 ?简介:各省、自治区建委(建设厅)、财政厅,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委、房地局、财政局: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 通知》,我们制定了《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 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键字:住宅共用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 推荐阅读

? ? ? ? ? ? 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保障住房售后的维修管理,维护住房产权人和使用人的共同利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直辖市、市、建制镇和未设镇建制的工矿区范围内,新建商品住房(包括经济适用住房,以下简称“商品住房”)和公有住房出售后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维修基金的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有住房是指在住房制度改革和拆迁安置中向个人出售的公有住房。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共用部位是指住宅主体承重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户外墙面、门厅、间、走廊通道等。 共用设施设备是指住宅小区或单幢住宅内,建设费用已分摊进入住房销售价格的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天线、供电线路、照明、锅炉、暖气线路、煤气线路、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第四条凡商品住房和公有住房出售后都应当建立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以下简称“维修基金”)。 维修基金的使用执行《物业管理企业财务管理规定》(财政部财基字[1998]7号),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大修、更新、改造。 第五条商品住房在销售时,购房者与售房单位应当签定有关维修基金缴交约定。购房者应当按购房款2—3%的比例向售房单位缴交维修基金。售房单位代为收取的维修基金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不计入住宅销售收入。 维修基金收取比例由省、自治区、协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吉林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吉林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吉建办[2010]101号 各市(州)房产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公用局、财政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财政局,各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房产局、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财政局:为了规范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缴存、管理和使用,发挥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作用,保证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护和正常使用,结合我省实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和省财政厅共同制定了《吉林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维护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吉

林省物业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专项维修 资金的缴存、管理、使用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由两个或两个以上业主区分所有的房屋,业主应按规定缴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第三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实行统一归集、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者决策、政府监管的管理原则。 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对本省行 政区域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缴存、管理、使用进行指导和监督。 市(州)、县(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缴存、管理、使用进行指导和监督。市(州)、县(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管单位)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缴存、管理、使用的日常工作。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全文文档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全文文档Full text document of management measures for housin g special maintenance funds 编订:JinTai College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全文文档 小泰温馨提示:规章制度是指用人单位制定的组织劳动过程和进行劳动管理的规则和制度的总和。本文档根据规则制度书写要求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下载后内容可随意修改调整修改及打印。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 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下面小泰为大家精心搜集了关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全文,欢迎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住 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维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商品住宅、售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 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 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 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本办法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 买卖合同,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第四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负责 全国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会同同 级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交存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关于印发《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陕建发[2009]129号 各设区市房地产管理局(建设局),杨凌示范区规划建设局:现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八月十四日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根据《陕西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九十六条规定和建设部、财政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代收代管、使用和监督管理。 本细则所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是

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各设区市、县(市)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或者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本细则交存专项维修资金。 前款物业属于出售公有住房的,售房单位应当按照本细则的规定交存专项维修资金。 第六条商品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应当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专项维修资金的标准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至8%。 设区市、县(市)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情况,合理确定、公布本地区不同类型物业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并适时调整。

温州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样本

温州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温州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和《浙江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温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是指由业主交存的专项用于物业共用部位(以下简称共用部位)、物业共用设施设备(以下简称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维修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业主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温州市物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负责全市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市物业维修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称市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具体负责鹿城区、龙湾区、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专项维修资金的日常管理工作。

瓯海区、各县(市)物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并指定机构负责专项维修资金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 第五条下列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专项维修资金: (一)住宅,但一个业主所有且与其它物业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除外。 (二)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或者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 (三)住宅小区外用于销售的独立非住宅。 第六条首期专项维修资金,由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 物业首期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的标准,多层为每平方米建筑安装平均造价的5%,小高层、高层为每平方米建筑安装平均造价的6%。市物业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能够适时提出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的调整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建筑安装平均造价由市物业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根据温州市当年竣工实际建筑安装工程造价进行测算,定期公布。 第七条拆迁安置房首期专项维修资金按照下列规定交存: (一)在 9月1日前领取拆迁许可证组织拆迁的,由建设单位交存。

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指导手册

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社区(小区)建设指导标准 文明城市创建工作暗访测评验收在即,其中社区创建在整个验收体系中占有重要分值,直接影响测评验收总成绩,为确保该项工作无遗漏、不失分,稳步扎实推进,现将有关社区主要指标重新梳理、印发,请各街道严格对照执行。 一、宣传氛围 1、社区居委会各出入口、公共广场、服务中心、路灯杆等显著位置要展示市民公约、张贴社区居民公约(社区居民公约要包含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容),广泛刊播展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12个主题词、“讲文明树新风”、关心关爱未成年人、“图说我们的价值观”通稿、文明出行、移风易俗、志愿服务等方面的公益广告。社区设置的公益广告要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文明风尚有机融入到各类生活场景之中,做到抬眼可见、举足即观。 2、社区居委会显著位置设有精神文明创建内容的宣传栏或橱窗。具体要求:宣传栏有“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宣传栏”标题。主要包括社区精神文明建设市民公约、XX社区居民公约、文明礼仪教育,四德工程建设,好媳妇、好婆婆评选,最美人物、时代楷模、凡人善举推荐评选及学习情况等精神文明创建内容,倡导市民热爱小区,形成文明风尚,提高全民素质。 3、社区综合文化服务中心要运用展板、墙体悬挂、电子显示屏等多种形式宣传展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4、居民小区每栋居民楼对外侧面楼体及楼道内要设置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12个主题词和关心关爱未成年人公益广告。 5、社区居委会要广泛深入开展创城知识宣传,创城知识入户率、知晓率达到100%。 二、硬件设施 1、居民小区门口设置“市民活动指示牌”,标识出“社区综合文化站、市民学校、未成年人活动场所、志愿服务站、未成年人心理辅导室(站)”等路线及位置。 2、居民小区基础设施完善。要达到路平、灯亮、水通、盖齐,路沿石整洁无缺损、路面硬化无死角、无坑洼积水现象,无露天排水沟渠的基本要求。 3、小区居民有市民健身场所,有晨晚练体育活动点,有场地和器材,设备维护及时,无被挪用或侵占损坏现象。 三、治安管理 城市社区有符合标准的物防、技防、人防、消防设施(物防:有传达室、警卫室;技防:有监控室,重要位置有摄像头;人防:有安保人员、有巡逻记录);无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现象。 四、小区秩序 1、小区要实行物业化管理,要有业主委员会,鼓励引入物业公司,健全社区管理与服务体制。 2、小区内无擅自改造、搭建的铁皮屋、板房、棚厦、门店、住房等各类建筑物、构筑物。 3、小区内无占道经营,超门头经营行为。 4、小区内不能随意晾晒衣物,确需晾晒的要设定专门指定的晾晒区域。 5、小区要合理施划机动车停车泊位,引导机动车按要求有序停放。 6、小区内建设非机动存放车棚或临时停放区。 7、加强社区管理群众参与,留存社区居委会、社区党支部、业主委员会、物业公司和居民代表共同商讨文明创建、设施改造等社区重大事物有关资料。 8、有经营场所的,对经营性公共场所管理规范有序;有超市的,超市无过期、变质、伪劣食品;有餐饮店的,餐饮店环境卫生干净整洁,无脏乱差现象,无露天烧烤、乱排油烟现象。 9、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明确,群众治保组织健全,专兼职的社会治安联防队伍人员齐整,值班人员按时到位;减少邻里纠纷,调解、帮教成功率高。

哈尔滨市总体规划(最新)

哈尔滨市城市总体规划 (2011—2020年) 规划范围: 市域:指哈尔滨市行政辖区,总面积为5.3万平方公里。 规划区:指哈尔滨市区,总面积为7086平方公里。 中心城区:指哈尔滨市道里区、道外区、南岗区、香坊区、平房区、松北区的行政辖区,呼兰城区及双井镇、长岭镇、沈家镇、孟家乡和阿城城区(包括新利街道、舍利街道)及蜚克图镇、料甸乡、红星乡,总面积为4187平方公里。 主城区:指哈尔滨市道里区、道外区、南岗区、香坊区、平房区、松北区、呼兰区规划的城市建成区,总用地面积458平方公里。 城市性质: 哈尔滨市是黑龙江省省会、我国东北北部中心城市、国家重要的制造业基地、历史文化名城和国际冰雪文化名城。

城市规模: 1、人口规模 2020年,市域常住人口控制在1050万人,城镇化水平达到65%;中心城区常住人口控制在600万人,非农业人口为500万人,城镇化水平为83.3%;主城区实际居住人口为460万人,其中常住人口为387万人,暂住人口为73万人。 2、用地规模 2020年,中心城区用地面积为4187平方公里。主城区城市建设用地458平方公里,人均城市建设用地99.6平方米。

城镇空间结构: 形成一个中心,十字型交通干线为主轴,三大圈层逐级拓展,三个城市经济亚区相互补充的点轴式城镇空间网络体系。 城镇职能结构: 以哈尔滨市区为市域中心城市,以尚志市区、双城市区、五常市区等中等城市为支点,以小城镇为基础,形成产业分工明确、职能结构合理、专业特色突出的现代化城镇职能结构。 主城区空间发展策略: 空间发展策略概括为:“北跃、南拓、中兴”。 主城区空间形态与结构: 形成可持续发展的“一江、两城、九大组团”的主城区空间结构。

维修资金管理整改措施(共19篇)

维修资金管理整改措施(共19篇) 维修资金管理整改措施(共19篇) 第1篇维修服务站管理整改暂行措施维修服务站管理整改暂行措施近期,通过棋盘山会议的研讨评议对促进我站作风转变.工作改进.提高工作效率和顾客满意度有着重要作用。各部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在我们工作中确实是存在的.是客观的,这说明我们的工作还没有做到位,与DQV认证还存在差距。现结合我站实际情况,在认真调查研究.积极整改的基础上制定了整改措施,具体如下 1.服务顾问在及时接待客户的前提下,严格按照DQV服务流程认真全面的做好服务本职工作的同时,还应该为顾客灌输预约服务的理念这样可以合理有效地安排和利用时间,使服务工作能够有序的.按进度进行,从而有利于提高服务水平,提高用户满意度。 2.关于“服务质量不高,维修不及时.维修时间过长”等问题我们将通过完善服务流程.加深维修员工技术培训.加强维修考核.严格服务时限等方法提升服务质量。 3.制定月.周.日任务计划,要求分工明确细化.落实到人。强调我们在完任务的前提是真正为顾客解决维修难题,不是为完任务而完任务。从而提高忠诚顾客数量,同时也提升了维修的信誉。(今日事今日毕)

4.对二级店和服务连锁店的培训,培训的目的.时间.内容.培训人.监督人和奖惩办法由服务经理负责; 5.对于商品车维修.板车质检等问题最终目的是使未卖出车达到一种临卖的最佳状态从而在大局中提升销售满意度。这类问题由站长(全面).田利文(喷漆).张雷(机械)负责。 6.配件断货.少货或者是保供不全的情况下,由服务顾问负责一方面跟客户解释沟通安抚顾客情绪;另一方面跟配件部沟通确定所需时间和配件编码,维修员工同时也负责识别所需配件的编码。定制和采购则由配件部负责,到货后配件需及时通知服务顾问再由顾问通知客户,预约客户再次进站维修。同时也希望配件部在一些常用件的保供上做好任务计划。 7.对于内部员工之间的协作,部门之间的协作就需要大家有顾全大局的意识,个人利益服从公司利益。爱岗敬业,忠于职守,员工要对企业负责,树立责任感和事业心,工作严肃认真.努力钻研业务.技术.提高职业技能,圆满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工作中不推诿.不扯皮,主动搞好部门.岗位之间的衔接和配合。 8.针对维修中发生的质量问题,造成顾客抱怨.不满甚至投诉的,一方面我们要加强自身学_,共同研究找到解决问题的办法,另一方面跟顾客做好解释工作。 9.针对突发事件.疑难杂症事件,我们应该冷静处理。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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