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用电合同协议书

供用电合同协议书

文稿归稿存档编号:[KKUY-KKIO69-OTM243-OLUI129-G00I-FDQS58-

供用电合同

供电人:XXXXXXXX

用电人:XXXXXXXX

为明确供电企业(以下简称供电人)和用电户(以下简称用电人)在电力供应与使用中的权利和义务,安全、经济、合理、有序地供电和用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和《供电营业规则》等规定,在供电人、用电人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前提下,签订本合同。

一、用电地址及用途

1、用电地址: XXX

2、用途:环境改造土建施工用电。

二、供电方式

供电人向用电人提供交流50赫兹电源,供电电压为380伏,从供电人白沙电厂3#炉低压室处接线供电。

三、用电计量

1、用电人申请用电容量为 26.7千瓦(KW),用电人负荷容量需发生变化时,必须事先向供电人提出申请,供电人按有关规定办理。

2、用电计量装置由用电人提供。

3、供电人对用电人的用电采取一套计量装置作为计算电费的基数。

四、电价及电费结算方式

1、电价暂按市场价0.8885元/千瓦时结算。在合同有效期内,遇电价和其他收费项目费率调整,则按调价文件规定执行。

2、电费支付及收缴方式

供电人在工程完工后对用电人进行一次性抄表,并向用电人递交用电量及电费通知单,用电人将电费交至电厂财务,并向环境改造工程部及客户服务中心备案。

五、供用电设施维护管理责任

1、供用电设施维护管理责任以3#炉低压室出线开关为分界点,分界点电源侧设施由供电人负责维护管理,分界点负荷侧用电线路及设施由用电人负责维护管理。

2、供电人、用电人分管的供用电设施,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操作或更动。如遇紧急情况而必须操作时,事后应及时通知对方。

3、遇系统故障、雷击故障等意外情况造成对用电人停电时,供电人应尽快恢复对用电人的供电。

4、在供电设施上发生的法律责任,以供电设施运行管理责任分界点为基准划分。供电人、用电人应做好各自分管的供电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工作,并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六、安全责任

1、用电人不得将电源向外转供。

2、用电人必须合理安排用电负荷,使三相负荷尽量达到平衡。用电人的用电负荷发生较大变动时,应事先向供电人申请增容,以便供电人相应调整其保护装置和计量装置。用电人应积极配合供电方的负荷管理。否则发生设备安全事故所造成的损失由用电人负担。

3、为保证供电、用电的安全,供电人将定期或不定期地对用电人的用电情况进行检查,用电人应予以配合。

4、用电人应坚持安全用电的原则,不得违章用电、违章操作、乱接电线(线路架设不规范)等,否则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及责任概由用电人承担。

5、用电人在受电装置范围作业,不得影响其他用电人正常用电,如发生供电事故,概由用电人负责。

七、窃电处理

用电人不得有擅自拆动、绕过计量装置用电等窃电行为,否则供电人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和《供电营业规则》及白沙电力公司等有关文件法规处理。

八、违约责任

1、用电人有窃电行为者,供电人可停止供电。

2、因窃电行为等致使供电人停止供电而造成的一切损失由用电人负责。

九、争议的解决方式

供电人、用电人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时,应依照本合同之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十、本合同效力及未尽事宜

1、本合同未尽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及《供电营业规则》等有关法律、规章的规定办理。如遇国家法律、规章调整时,则按调整后的规定修改补充本合同有关条款,所作的补充内容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2、用电人必须指定专人负责用电管理,按时按量收缴电费,并与供电人联系相关事宜。

3、本合同有效期自签定之日起至工程完工止。

4、本合同经供电人、用电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5、本合同一式二份,供电人、用电人各执一份,效力均等。

供电人:(盖章)用电人:(盖章):

委托代理人(签名)用电人代表签字:

电话:电话: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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