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农村征地和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的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农村征地和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的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农村征地和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的

转发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农村征地和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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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县府办发〔2010〕186号

开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转发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进一步严格农村征地和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农村征地和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渝办发〔2010〕152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进一步严格农村征地和城镇房屋拆迁管理

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

(渝办发〔2010〕152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10〕15号,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强化农村征地和城镇房屋拆迁管理,维护被征地拆迁群众的合法权益,有序推进城镇化进程,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严格农村征地和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认真贯彻落实《通知》精神

加强征地拆迁管理是推进城镇化、工业化进程重要的基础性工作,事关经济社会协调健康发展和和谐社会建设。《通知》针对近期我国征地拆迁工作面临的形势和一些地区发生的问题,就做好征地拆迁工作作出紧急部署,提出了明确要求。当前,我市正处于深入贯彻落实“314”总体部署和国发〔2009〕3号文件、全面推进“五个重庆”建设、着力打造内陆开放高地、积极探索城乡统筹发展的关键时期,用地保障任务艰巨,征地拆迁工作量大。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和工作要求,认真抓好《通知》精神的学习贯彻,切实加强对征地拆迁工作的领导,提高对征地拆迁工作重要性、紧迫性的认识,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妥善处理好经济发展、城市发展和依法拆迁的关系,严格按照国家关于农村征地和城镇房屋拆迁的法律法规以及我市的相关政策规定组织实施征地拆迁工作,切实维护

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和社会和谐稳定。

二、严格执行征地政策,扎实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严格执行征地政策规定、按程序组织实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是维护被征地群众切身利益、确保社会稳定的根本保证。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征地管理工作,强化依法征地补偿意识,确保征地工作有序开展。

(一)严格执行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标准。2008年,市政府按照国发〔2004〕28号文件和国发〔2006〕31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重庆实际,下发了《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发〔2008〕45号),再次提高了征地补偿安置标准,建立了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也制定了相应配套政策和标准。各区县(自治县)必须按照现行征地补偿安置政策和标准,依法组织实施征地工作,不得减少补偿内容、降低补偿标准。

(二)严格征地工作程序,加强征地补偿安置实施监管。要切实做好征前告知、征中确认、组织听证和“两公告一登记”等工作,依法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申诉权,公开、公正、透明地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要严格执行征地补偿安置资金前置制度,落实“先收费,后报批”要求,确保用地批准后及时足额向被征地村、社(组)和农户兑现征地补偿安置费,坚决纠正和杜绝挪用征地资金的违法违规行为。新报批征地项目经批准后,应在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将征地补偿费用全额支付给被征地单位和个人,不得延期、分期、拖欠支付。对本通知下发前已批准征地但还未实施具体补偿安置的,要尽快启动实施。

(三)积极妥善解决被征地群众的住房安置问题。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把征地安置房建设作为当前征地拆迁工作中的一项重要任务,纳入政府保障性住房建设的重要内容,认真做好规划计划,加大资金投入,明确责任主体和建设主体。对政府投资新建的征地拆迁安置房项目建设,按照渝办发〔2010〕9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享受免收城市建设配套费、防空地下室异地建设费、建设工程规划综合费等优惠政策。要在城市规划区内积极推行住房货币化安置方式,多渠道为征地安置户提供自愿选择购买的安置房源,确保被征地农户得到妥善安置。

三、切实规范城镇房屋拆迁秩序,确保依法依规拆迁

(一)严格拆迁项目审批制度。切实做到符合年度拆迁计划,拆迁主体合法、要件齐全、程序合法、补偿安置方案可行、资金足额到位、安置房源落实。进一步规范拆迁工作程序和流程,积极推进和完善拆迁信息系统规范化建设,加强拆迁项目动态跟踪管理。

(二)坚决贯彻落实各项优惠及保障政策。要严格落实各项优惠及保障政策,加强统筹研究和执行监督,注重保持政策的延续性和平衡性;要充分考虑各区县(自治县)实际,在政策允许范围内,高度关注、优先解决低收入住房困难群众的拆迁住房保障问题。

(三)切实维护被拆迁人的各项权利。在征地拆迁安置中,要充分保护被拆迁人选择货币化安置或产权调换的权利。各区县(自治县)要拓宽解决安置房源的渠道,加快新建安置房建设进度,确保按期提供质量合格、价格合理、户型合适的安置房源。

(四)强化对拆迁单位的监督管理。严格审核拆迁评估、代办、拆房单位资质,通过公平、公正的准入退出制度,强化对拆迁单位的监督管理。严肃拆迁评估单位投票选举纪律,确保房屋评估价格客观公正、合理合法。拆房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组织保障体系,严格执行国家规范和行业标准,落实安全施工、扬尘控制和噪声等方案,加强现场施工管理和守护。严禁借他人名义从事拆迁活动或转让、变相转让受托拆迁业务。

四、进一步加强征地拆迁监督管理,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按照《通知》要求和市委、市政府的安排部署,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立即对正在实施和已批准尚未实施或补偿安置工作尚未完结的所有征地拆迁项目开展全面排查清理,

重点检查征地拆迁程序是否合法、拆迁行为是否规范、补偿安置是否合理、保障措施是否落实等,排查清理工作在2010年6月30日前完成。对清理排查出的问题,各区县(自治县)要集中进行分析研究,采取有效措施认真整改,有关排查清理和整改情况于7月30日前报市政府。要结合排查清理工作,进一步强化政府行政职能,加强对征地拆迁工作全过程的监管,防止因工作不力、监管不到位引发恶性事件和大规模群体性上访事件;要禁止采取停水、停电、停气、阻断交通、威胁恐吓等野蛮、非法手段逼迫搬迁;要妥善安置依法强制拆迁的被征地拆迁群众,做好跟进服务工作,防止矛盾激化。要严肃查处征地拆迁中官商勾结、权钱交易的人和事,重点对降低征地补偿标准,干预城镇房屋拆迁评估价格,对拖欠、克扣、挪用、侵占被征地拆迁群众的补偿费和补偿安置方案不落实的典型案件进行查处。对拖欠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费的,要限期如数兑现,并进行公开曝光;对侵占国有、集体资产和资金、私吞征地拆迁补偿费,铺张浪费、违规使用及弄虚作假骗取补偿费等问题,要从重惩处,并责令其如数退赔涉及款项;对未按照法定程序组织实施征地拆迁,滥用强制手段损害被拆迁人利益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涉及国家工作人员及村组干部违法违纪的,由纪检监察机关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五、下大力气排查化解矛盾纠纷,妥善处置信访问题

当前,我市征地拆迁工作总体平稳,但个别区县(自治县)实施征地拆迁中引发的矛盾和问题也较为突出,集中表现在一些征地拆迁遗留问题亟待解决,被征地拆迁群众对信息公开、程序合法、房屋安置等方面不够满意。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对此必须高度重视,认真分析排查,通过深入开展“大下访”、“大走访”活动,严格落实领导接访、包案制度,切实妥善解决征地拆迁中的信访积案和重点信访案件。要加强对征地拆迁工作形势的分析和研判,积极探索征地拆迁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机制,认真协调征地拆迁补偿安置争议,被征地拆迁村、社(组)和农民对补偿安置标准或方案有争(异)议的,所在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法制部门要按规定程序和要求依法组织协调,并按规范格式出具书面协调意见书;经协调达不成一致意见的,被征地村、社(组)、群众可以向批准征收土地的政府申请裁决。要进一步完善信访稳定工作预案和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征地拆迁信访稳定风险评估机制,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切实做好信访稳定工作,防止群体性事件尤其是恶性事件的发生,确保社会稳定。

六、加强协调配合,切实履职尽责

征地拆迁工作的责任主体是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严格实行政府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的工作责任机制。要强化部门工作职责,分解细化工作任务,确保目标任务责任到人,工作层层落实。要切实加强协调配合,建立健全部门联动机制,不定期开展督促指导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责令整改,确保在组织实施征地拆迁工作中形成合力、齐抓共管、取得实效。要组织深入开展征地拆迁法规政策的学习宣传,切实增强全市各级领导干部和相关部门依法行政、廉洁从政的法制观念,强化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意识。对违反征地补偿政策、安置措施不落实而同意报批用地的,侵害被征地农民利益的,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擅自组织实施城镇房屋拆迁的,拖欠征地拆迁补偿费和安置方案不落实的,要严格按照市政府问责制的有关规定,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有关征地补偿安置工作中的重要情况要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将贯彻落实《通知》和本通知情况于2010年7月30日前报市政府,同时抄送市国土房管局。

二○一○年六月八日

关于进一步严格农村征地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的紧急通知

关于进一步严格农村征地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

区政府有关部门,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经济板块管委会(办公室),有关社会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10〕15号,以下简称国办通知)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农村征地和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渝办发〔2010〕152号,以下简称渝办通知)精神,进一步强化农村征地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切实维护被征地拆迁群众的合法权益,有序推进城市建设进程,促进我区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现就进一步严格农村征地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认真贯彻落实《通知》精神

加强征地拆迁管理是关系百姓民生和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工作,区委、区政府对此高度重视,召开专题会议研究贯彻落实的措施,相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渝办通知要求,结合我区实际,正确分析和认识当前我区农村征地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进一步提高认识、改进作风、完善机制、健全制度,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妥善处理好城市发展与城市房屋拆迁、城市化与农村征地之间的关系,严格按照国家关于征地拆迁的法律法规和市、区相关政策规定,加强对农村征地和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管理,切实维护被征地拆迁群众的合法权益,保障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和社会和谐稳定。

二、严格执行农村征地政策,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严格执行农村征地政策规定、按程序组织实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是维护被征地群众切身利益、确保社会稳定的根本保证。各部门、街镇和经济板块要切实加强征地管理工作,做到征地补偿安置“五个统一”(统一管理、统一政策、统一程序、统一宣传、统一标准),依法确保征地工作有序开展。

(一)严格执行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标准。征收农村土地必须严格按照渝府发〔2008〕45号、南岸府发〔2008〕131、南岸府办发〔2010〕100、101号文件规定,在统一组织和领导下,依法规范组织实施,不得减少补偿内容,不得降低补偿标准。

(二)严格征地工作程序,加强征地补偿安置过程监管。要切实做好征前告知、征中确认、组织听证和“两公告一登记”等工作,切实履行告知、确认、听证等程序,依法保障被征地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申述权,公开、公正、透明地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妥善解决群众提出的合理要求。要严格执行征地补偿安置资金前置制度,落实“先收费、后报批”要求,确保用地批准后及时足额向被征地村、社(组)和农户兑现征地补偿安置费,坚决纠正和杜绝挪用征地资金的违法违规行为。新报批征地项目经批准后,应在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将征地补偿费用全额支付给被征地单位和个人,不得延期、分期、拖欠支付。对本通知下发前已批准征地但还未实施具体补偿安置的,要尽快启动实施。要妥善解决好被征地农户的居住问题,切实做到被征地拆迁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三)积极妥善解决被征地群众的住房安置问题。征地安置房建设是当前征地拆迁工作中的一项重要任务,是政府保障性住房的重要内容之一,各部门、街镇和经济板块要认真做好工作计划和建设规划,加大资金投入,明确责任主体和建设主体。对政府投资新建的征地拆迁安置房项目,按照渝办发〔2010〕9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享受免收城市建设配套费、防空地下室异地建设费、建设工程规划综合费等优惠政策。要在城市规划区内积极推行住房货币化安置方式,多渠道为征地安置户提供自愿选择购买的安置房源,确保被征地农户得到妥善安置。

三、严格程序、依法行政,做好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一)严格拆迁程序管理。要严格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5号)和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以及渝府发〔2008〕36、37、38号等相关法规文件的规定,严格落实拆迁项目审批制度,严格执行相应配套政策和补偿标准,依法组织实施拆迁工作,做到符合年度拆迁计划,拆迁主体合法、要件齐全、程序合法、补偿安置方案可行、资金足额到位、安置房源落实,不减少补偿内容、不降低补偿标准。进一步规范拆迁工作程序和流程,积极推进和完善拆迁信息系统规范化建设,加强拆迁项目动态跟踪管理。

(二)坚决落实各项优惠及保障政策。要严格落实各项优惠及保障政策,加强统筹研究和执行监督,保持政策的延续性和平衡性;充分结合我区实际,在政策允许范围内,高度关注并优先解决低收入住房困难群众的拆迁住房保障问题。

(三)切实维护被拆迁人的各项权利。在征地拆迁安置中,要充分保护被拆迁人选择货币安置或产权调换的权利,拓宽安置房源渠道,加快新建安置房建设进度,确保按期提供质量合格、价格合理、户型合适的安置房源。

(四)强化对拆迁单位的监督管理。严格审核拆迁评估、代办、拆房单位资质,通过公平、公正的准入退出制度,强化对拆迁单位的监督管理。严肃拆迁评估单位投票选举纪律,确保房屋评估价格客观公正、合理合法。拆房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组织保障体系,严格执行国家规范和行业标准,落实安全施工、扬尘控制和噪声控制等方案,加强现场施工管理和守护。严禁借他人名义从事拆迁活动或转让、变相转让受托拆迁业务。

四、加强征地拆迁监督管理,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按照国办、渝办通知要求和区委区政府的安排部署,区国土分局、区房管局要立即对正在实施和已批准尚未实施或补偿安置工作尚未完结的所有农村征地、城市拆迁项目开展全面排查清理,重点检查征地拆迁程序是否合法、拆迁行为是否规范、补偿安置是否合理、保障措施是否落实等,排查清理工作在2010年7月10日前完成。对清理排查出的问题,要集中进行分析研究,采取有效措施认真整改,有关排查清理和整改情况于7月25日前报区政府。

结合排查清理工作,要进一步强化政府对征地拆迁工作全过程的监管,防止因工作不力、监管不到位引发恶性事件和大规模群体性上访事件。禁止采取停水、停电、停气、阻断交通、威胁恐吓等野蛮、非法手段逼迫搬迁。要妥善安置依法强制拆迁的被征地拆迁群众,做好跟进服务工作,防止矛盾激化。要严肃查处征地拆迁中官商勾结、权钱交易的人和事,重点对降低征地补偿标准,干预城市房屋拆迁评估价格,拖欠、克扣、挪用、侵占被征地拆迁群众的补偿费和补偿安置方案不落实的典型案件进行查处。对拖欠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费的,要限期如数兑现,并进行公开曝光;对侵占国有、集体资产和资金、私吞征地拆迁补偿费,铺张浪费、违规使用及弄虚作假骗取补偿费等

问题,要从重惩处,并责令其如数退赔涉及款项;对未按照法定程序组织实施征地拆迁,滥用强制手段损害被拆迁人利益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涉及国家工作人员及村组干部违法违纪的,由纪检监察机关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五、排查矛盾、化解纠纷,妥善处理征地拆迁信访问题

当前,我区征地拆迁工作总体平稳,但个别项目实施征地拆迁中引发的矛盾和问题也较为突出,集中表现在一些征地拆迁遗留问题亟待解决,被征地拆迁群众对信息公开、程序设置、房屋安置等方面不够满意。各部门、街镇和经济板块对此必须高度重视,认真分析排查,通过深入开展“大下访”、“大走访”活动,严格落实领导包案、定期研究,及时销案制度,妥善解决征地拆迁中的信访积案和重点信访案件。对历史遗留的征地拆迁问题,凡按政策应该解决具备解决条件的要立即办理;对不符合政策规定的,要耐心细致作好解释,防止长期集访。一旦发生恶性事件,要及时启动应急预案,防止事态扩大。要加强对征地拆迁工作形势的分析和研判,积极探索征地拆迁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机制,认真协调征地拆迁补偿安置争议,被征地拆迁村、组和农民对补偿安置标准或方案有争(异)议的,所在街镇要按规定程序和要求依法组织协调,并按规范格式出具书面协调意见书;经协调达不成一致意见的,被征地村、组、群众可以向区政府申请裁决。要进一步完善信访稳定工作预案和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征地拆迁信访稳定风险评估机制,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切实做好信访稳定工作,防止群体性事件尤其是恶性事件的发生,确保社会稳定。

六、加强协调配合,切实履职尽责

要按照“谁用地、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征地拆迁工作责任。严格实行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的工作责任机制;要强化部门工作职责,分解细化工作任务,确保目标任务责任到人,工作层层落实。要切实加强协调配合,建立健全部门联动机制,不定期开展督促指导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责令整改,确保征地拆迁工作形成合力、齐抓共管、取得实效。要深入开展征地拆迁法规政策的学习宣传,切实增强全区各级、各部门和领导干部依法行政、廉洁从政的法制观念,强化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意识。对违反征地补偿政策、安置措施不落实而同意报批用地的,侵害被征地农民利益的,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擅自组织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的,拖欠征地拆迁补偿费和安置方案不落实的,要严格按照问责制有关规定,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有关征地补偿安置工作中的重要情况,相关部门、街镇和经济板块要及时向区政府报告,及时处理。

二○一○年七月四日

国办发明电(2010)15号中机发5668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

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近期,一些地区在农村征地和房屋拆迁(以下简称“征地拆迁)中,相继发生多起致人死伤事件,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十分恶劣。国务院领导同志高度重视,批示要求做好有关工作。为保护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严厉打击犯罪行为,进一步加强征地拆迁管理,经国务院同意,现将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征地拆迁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

征地拆迁关系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明确要求坚决制止乱占滥用耕地,严格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坚决纠正侵害人民群众利益的问题,切实维护社会稳定。进一步加强征地拆迁管理,妥善处理城市发展和征地拆迁的关系,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各地区、各部门一定要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极端重要性,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端正城乡建设的指导思想,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征地拆迁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严格履行有关程序,坚决制止和纠正违法违规强制征地拆迁行为。要改进工作作风,完善工作机制,下大力气化解征地拆迁中的矛盾纠纷,妥善解决群众的实际困难,维护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和社会和谐稳定。

二、严格执行农村征地程序,做好征地补偿工作

征收集体土地,必须在政府的统一组织和领导下依法规范有序开展。征地前要及时进行公告,征求群众意见;对于群众提出的合理要求,必须妥善予以解决,不得强行实施征地。要严格执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布实施的征地补偿标准。尚未按照有关规定公布实施新的征地朴偿标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必须于20lO年6月底前公布实施;已经公布实施但标准偏低的,必须尽快调整提高。要加强对征地实施过程的监管,确保征地补偿费用及时足额支付到位,防止出现拖欠、截留、挪用等问题。征地涉及拆迁农民住房的,必须先安置后拆迁,妥善解决好被征地农户的居住问题,切实做到被征地拆迁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重大工程项目建设涉及征地拆迁的,要带头严格执行规定程序和补偿标准。

三、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依法依规拆迁

城镇房屋拆迁,必须严格依法规范进行,必须充分尊重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货币补偿等方面的意愿。立项前要组织专家论证,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特别是被拆迁人的意见,并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要控制拆迁规模,对于没有经过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或群众意见较大的项目,一律不得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要严格控制行政强制拆迁的数量,实施行政强制拆迁要严格执行相关程序,并报请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程序不合法、补偿不到位、被拆迁人居住条件未得到保障以及未制定应急预案的,一律不得实施强制拆迁。

四、强化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各地要立即对所有征地拆迁项目组织开展一次全面排查清理,重点检查征地程序是否合法、拆迁行为是否规范,补偿安置是否合理、保障政革是否落实等情况,限期整改排查清理中发现的各种问题。对采取停水、停电、阻断交通等野蛮手段逼迫搬迁,以及采取“株连式拆迁”和“突击拆迁”等方式违法强制拆迁的,要严格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因暴力拆迁和征地造成人员伤亡或严重财产损失的,公安机关要加大办案力度,尽快查

清事实,依法严厉惩处犯罪分子。对因工作不力引发征地拆迁恶性事件、大规模群体性上访事件,以及存在官商勾结、权钱交易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要依法严厉追究刑事责任。对随意动用公安民警参与强制征地拆迁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肃追究有关党政领导的责任。

五、健全工作机制,及时化解矛盾纠纷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信访评估到位、审批程序到位、政策公开到位、补偿安置到位的要求,建立健全征地拆迁信息沟通与协作机制,及时掌握和化解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防止矛盾积累激化。要健全征地拆迁信访工作责任制,加快建立上下贯通的信访信息系统,积极探索征地拆迁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机制,采取各种有效方式做好群众思想工作,防止简单粗暴压制群众,避免困征地拆迁问题引发新的上访事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深入到问题较多的地方去接访、下访,主动倾听群众诉求,把问题解决在初始阶段。各地要加强形势分析与研判,一旦发生恶性事件,要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做好稳控工作,防止事态扩大。要加强和改进宣传工作,充分发挥舆论监督和引导的重要作用。

六、加强协调配合,强化工作责任。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把做好征地折迁管理工作作为落实中央宏观调控政策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自容,列入近期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征地拆迁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切实加强对征地拆迁规模的总量调控,防止和纠正大拆大建。市、县人民政府对征地拆迁管理工作负总责,要明确政府分管负责人的责任,对出现群体性事件的,市、县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要亲临现场做好相关工作。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加强对各地征地拆迁工作的指导监督,联合查处典型案例,研究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及时向国务院报告重要情况。

各省、自站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在2010年8月底前将落实本通知情况报国务院,同时抄送住房城乡建设部和国土资源部。

国务院办公厅

2010年5月15日

重庆高新技术产业SWOT分析

目录 摘要 (1) Abstract (2) 一、SWOT分析 (3) 二、重庆市高新产业发展现状 (3) 三、重庆发展高新技术的优势 (4) (一)教育资源 (4) (二)自然资源优势 (4) (三)产业优势 (4) (四)环境优势 (5) 四、重庆发展高科技产业劣势分析 (5) (一)高科技产业规模相对较小,经济发展总体比较落后 (5) (二)区域的创新体系互动能力不足 (6) (三)制度观念创新不够 (6) 五、重庆高新产业发展的机会 (6) (一)西部大开发的不断推近 (6) (二)投资环境的不断优化 (6) 六、重庆高新企业发展面临的挑战 (6) 七、重庆市高新技术发展的分析结论 (7) 参考文献 (8)

摘要 十二五规划国家出台了振兴新兴产业的计划,包括新能源,新材料,生物制药,以及电子信息等新兴产业,重庆作为教育资源比较发达的城市,在高新产业的发展中一直走在全国的前列。但同时也面临着相应的挑战。重庆依靠自身条件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对于重庆建设国际化大都市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关键字:重庆市 SWOT 新兴产业

Abstract Our country launched a plan to develop energing industry,including new energy,aerospace,new material,biopharmacetical,and electronic information industry.Chong qing,a city that has a developed education material,aheading in China in the development of high-tech industry,but there are also challenges.It is critical impertion to estabilsh a international city for Xi’an to develop high-tech depending his own occasions. Key words:Chong qing SWOT;emerging industry

(完整版)《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8word版》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 技术规定 2018.03.01

目录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 (1) 第一章总则 (2) 第二章建设用地 (3) 第三章建筑间距 (9) 第四章建筑退让 (14) 第五章空间形态 (18) 第六章公共空间 (23) 第七章市政及管线 (27) 第八章特别规定 (44) 第九章附则 (48) 附录1名词解释 (50) 附录2计容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59) 附录3建设项目停车位配建标准 (63) 附表1 主城区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规划指标控制表 (66) 附表2 其他区县(自治县)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规划指标控制表 (67) 附表3 建设用地适宜建设的建筑类型表 (68) 附表4 规划用地混合性兼容规定表 (69) 附表4-1 规划居住用地兼容性规定表 (69) 附表4-2 规划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兼容性规定表 (70) 附表4-3 规划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兼容性规定表 (71) 附表5 建筑控制高度指标表 (72) 附图1 建筑顶部退台收分间距示意图 (73) 附图2 不规则平面间距示意图 (74) 附图3 隧道及洞口建筑控制线示意图 (75)

附图4 与城市道路衔接的车行道示意图 (76) 附图5 城市道路公共管道布置示意图(双侧布置) (77) 附图6 城市道路公共管道布置示意图(单侧布置) (78) 附图7 限制机动车开口路段示意图 (79)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 第318 号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已经2017 年12 月13 日市人民政府第191 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 年3 月1 日起施行。 代理市长唐良智 2018 年1 月23 日 ― 1 ―

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重庆市实施<关

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重庆市实施<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办法》的通 知 【法规类别】11805 【发文字号】渝委办发[2010]18号 【发布部门】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0.04.01 【实施日期】2010.04.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重庆市实施〈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 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办法》的通知 (渝委办发〔2010〕18号) 各区县(自治县)党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市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大型企业和高等院校: 《重庆市实施〈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0年4月1日 重庆市实施《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执行《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中办发〔2009〕25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门及其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区县(自治县)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领导成员,上列工作部门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乡(镇、街道)党政领导成员。 第三条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坚持严格要求、实事求是,权责一致、惩教结合,依靠群众、依法有序的原则。 第四条党政领导干部受到问责,同时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章问责情形、方式及适用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 (一)决策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二)因工作失职,致使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或者本单位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6个月内连续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三)政府职能部门管理、监督不力,在其职责范围内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6个月内连续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四)在行政活动中滥用职权,强令、授意实施违法行政行为,或者不作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其他重大事件的; (五)对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处置失当,导致事态恶化,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导致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七)其他给国家利益、人民生命财产、公共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等失职行为的。 第六条本地区、本系统、本部门或者本单位在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方面出现问题的,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发〔1998〕16号)及市委、市政府《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的实施办法》(渝委发〔1998〕40号)追究党政领导干部的责任。 第七条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方面出现问题的,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中办发〔2010〕9号)处理,处理程序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八条在落实安全生产行政责任方面出现问题的,按照《

重庆市巴南区机构名称及简称表

重庆市巴南区机构名称及简称表(修订) 机构类别机构名称机构简称 综合机关中共重庆市巴南区纪律检查委员会区纪委 中共重庆市巴南区委办公室〔中共重庆市巴南区委保 密委员会办公室(重庆市巴南区国家保密局)、中共重 庆市巴南区委机要局(重庆市巴南区密码管理局)〕 区委办〔区委保密 办(区国家保密 局)、区委机要局 (区密码管理局)〕重庆市巴南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人大办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 府法制办公室、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区政府办(区政府 法制办、区政府外 事办) 政协重庆市巴南区委员会办公室区政协办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区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区检察院 中国人民解放军巴南区人民武装部区人武部 区 委机构区委 工作 机构 中共重庆市巴南区委组织部(中共重庆市巴南区委党 代表联络办公室、中共重庆市巴南区委非公有制经济 组织和社会组织工作委员会) 区委组织部(区委 党代表联络办、区 委非公经济和社会 组织工委)中共重庆市巴南区委宣传部区委宣传部 中共重庆市巴南区委统一战线工作部〔重庆市巴南区 民族宗教侨务办公室、中共重庆市巴南区委台湾工作 办公室(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 区委统战部〔区民 宗侨办、区委台工 办(区台办)〕中共重庆市巴南区委政法委员会(重庆市巴南区社会 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中共重庆市巴南区委防 范和处理邪教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 区委政法委(区综 治办、区防邪办)

重庆市巴南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区编办 中共重庆市巴南区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区直机关工委 区委部门管理机构中共重庆市巴南区委研究室(中共重庆市巴南区委全 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区委研究室(区改 革办) 中共重庆市巴南区委老干部局区委老干局 区委 直属事业单位中共重庆市巴南区委党校(重庆市巴南区行政学校、 重庆市巴南区社会主义学院) 区委党校(区行政 学校、区社会主义 学院) 中共重庆市巴南区委党史研究室区委党史研究室 机构类别机构名称机构简称 民主党派、工 商联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重庆市巴南区委员会民革巴南区委 中国民主同盟重庆市巴南区委员会民盟巴南区委 中国民主建国会重庆市巴南区委员会民建巴南区委 中国民主促进会重庆市巴南区委员会民进巴南区委 中国农工民主党重庆市巴南区委员会农工党巴南区委中国致公党重庆市巴南区工作委员会致公党巴南区工委台湾民主自治同盟重庆市巴南区工作委员会台盟巴南区工委重庆市巴南区工商业联合会(重庆市巴南区总商会)区工商联(区总商 群众团体重庆市巴南区总工会区总工会共青团重庆市巴南区委员会团区委重庆市巴南区妇女联合会区妇联重庆市巴南区科学技术协会区科协重庆市巴南区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区文联重庆市巴南区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区社科联重庆市巴南区归侨侨眷联合会区侨联重庆市巴南区残疾人联合会区残联

重庆港及寸滩港介绍

重庆港及寸滩港区情况介绍 一、重庆港及寸滩港区概况 重庆行政区划图 重庆港地处我国中西结合部,水路可直达长江六省二市,陆路与成渝、襄渝、渝黔、渝怀铁路和成渝、渝黔、重庆至武汉、重庆至长沙等高速公路相连,是长江上游最大的内河主枢纽港,现为全国内河主要港口,重庆市内沿长江自上游向下游分布着三个港区:九龙坡、朝天门及正在建设的寸滩港区。港口的经济腹地主要包括重庆市辖9区12县及四川、云南、贵州三省。 寸滩港位于重庆市渝中区朝 天门下游6公里处长江北岸,和主 城区五桂路相连,从寸滩港出发, 从五桂路可以直接上渝黔、成渝、 渝长等高速公路,同时走机场高速 公路可直抵江北机场。该港口距规 划中的人和铁路货站2公里,交通 便利。

寸滩港总平面效果图 寸滩港已经开工的一期工程投资7亿元,将建造2个集装箱码头和1个滚装码头,2006年上半年投入使用,届时将形成3000吨级泊位2个,年吞吐能力20万标箱,商品汽车滚装泊位1个,年吞吐能力15万辆,以及10万平方米公路和10万平方米堆场。这一吞吐量是去年重庆全市集装箱吞吐量的一倍多。寸滩港区二期规划已经出台,占地2平方公里,物流和港区各占1平方公里。港区建设规模为:3000吨级集装箱泊位7个,年吞吐能力70万标箱,商品汽车滚装泊位2个,年吞吐能力30万辆。 目前,寸滩港最具特色的是码头将建成“架空直立式码头”,据称,这种码头一般用于海港和水位落差小的港口,而内河码头很少采用这种工艺,更多的是采用“斜坡缆车式”装卸码头。由于三峡成库后寸滩港的水位较深,而且落差小,建成直立式码头更适宜集装箱和滚装车装卸作业。 特殊的“架空直立式码头”建造工艺 二、相关企业情况介绍 1、重庆港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主要从事港口装卸、客货运输、水陆中转、仓储服务、物流配送、酒店旅游等多种综合性经营服务。港口年货运综合通过能力900万吨,年客运旅游通过能力近1000万人次,码头泊位114个,堆场面积35万平方米,拥有年通过能力为10万TEU的国际集装箱专用码头、年通过能力为10万辆的汽车滚装码头和全国内河港口最

重庆市綦江中学2017-2018学年八年级政治下学期期中试题新人教版(附答案)

重庆市綦江中学2017-2018学年八年级政治下学期期中试题新) 附答案(人教版. 重庆市綦江中学学年八年级政治下学期期中试题 2017-2018

978345621 一、单项选择题。下列各题的备选答案中,只有一项符合分,(每小题2题意,请选出并将答案填入前面方框内。 分)共20日,国务院新闻办发表《中国健

康事业29年9月1. 2017的发展与人权进步》白皮书指出,为了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权,中国正在加紧推进健康中国建设,已制定实2016”规划纲要》2030《全民健身计划(施《“健康中国“十三五”深《“十三五”卫生与健康规划》年)》《2020—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等一系列规划纲要,中国各级政府将继续以高度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努力全方位、全周期保障人民健康,奋力推动卫生与健康事业全面发展。这)表 明( 我国公健康权是人权的实质内容和目标 B. A. 民是人权的主体在我国,我国政府尊重和 保障人权 D. C. 只有宪法保障人权 2 2.包某在担任净月环保分局副局长兼环境 监察大队大队长期间,不认真履行监督管理

职责,致使辖区内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长期存在违规建设养殖场、扩建塑料制品加工项 月,包某受到行政警告处分。这说明7目问题。2017年) ( ③行使权力可②法无授权不可为①法定职责必须为④权力就是责任,责任就要担当以不用承担责任 D. ③④②③ C. A. ①

② B. ①④日定为国月43.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将每年的12家宪法日,同时建立宪法宣誓制度,国家工作人员正式就)①宪法规范职时须公开向宪法宣誓。这表明( ②宪法是一切组织和个人的根和保护公 民的一切权利本活动准则,加强宪法监督需要人们增强宪法意识④增强宪法意识,③宪法是公民维护权益的唯一依据 维护宪法尊严,对国家公职人员尤为重要D. C. ③④①③A. ①② B. ②④。作为国家的小主4.“家事、国事、天下事,事事关心” ()人,我们要行使监督权,可以 向人大代表反映情况, B. A. 参加竞选人大代表 表达意见、建议和要求通过网络尽情宣泄自 D. C. 对犯罪行为进行查处 3

重庆政府令第55号

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55号 《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已经1999年4月2日市人民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蒲海清一九九九年四月十三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被征地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征地工作顺利进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重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征用集体所有土地的补偿、人员安置和住房安置,适用本办法的原则规定。 第三条市和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领导,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实施。 计划、劳动、民政、信访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协助土地等行政管理部门完成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第二章补偿 第四条征用土地应依法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使用、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征用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照《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地上建筑物补偿以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和农村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合法面积为准计算,构筑物按实计算。青苗补偿按征地时实际种植面积计算。 第七条未经批准占用耕地成片栽种的一般树木,按粮食类青苗补偿标准计算补偿费。 零星栽种的一般树木按实补偿。

果园、茶园、桑园、苗圃、花园按当地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2至1.5 倍计算补偿费。 对珍稀名贵树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下列地上建(构)筑物、青苗不予补偿: (一)不具有土地使用权属证书和农村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和其他建(构)筑物;(二)政府征地批文下达之日后栽插的花草、林木、青苗及搭建的建(构)筑物;(三)超过批准使用期限或虽未确定使用期限但已使用2年以上的临时用地上的建(构)筑物; (四)非法占用集体土地修建的建(构)筑物; (五)天然野生杂丛。 第九条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属于住房安置对象的,其拆迁房屋参照农房造价给予适当补偿。 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不属于住房安置对象的,其拆迁房屋,按照前款规定的标准上浮50%予以补偿。 第十条征地农转非人员的住房在征地拆迁范围以外的,不拆迁、不补偿、不安置。但应根据集体土地使用权属证书确定的宅基地面积,按所在地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至2倍,向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一次性支付征地农转非人员占用宅基地综合补偿费。补偿后,农转非 人员在公共设施使用、公益事业等方面与所在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受同等待遇。因国家建设需要征用该宅基地时,房屋的补偿、安置按征地时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被征地单位(不含被征地的村民住户)的水、电设施按实际安装费用补偿。水利工程补偿,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有线广播线路、闭路电视线路、天然气安装按实际安装费用补偿。电话移装按电信部门规定的移机费标准补偿。被拆除房屋的装饰物,由所有人自行拆除,不予补偿;不能自行拆除的,给予适当补偿。 村民的住房改作其他用途的,按住房补偿。 第十二条征地拆迁具有土地使用权属证书和其他合法权证的企业建(构)筑物,

2209-重庆市巴南区2010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主要数据公报

巴南区2010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主要数据公布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重庆市巴南区统计局 2011年5月5日 根据国务院的决定,我国以2010年11月1日零时为标准时点进行了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在市政府、区政府和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统一领导下,在全区各族人民的支持配合下,通过5千多名普查工作人员的艰苦努力,圆满完成了人口普查的现场登记和复查任务。目前,普查的全部数据正在进行计算机处理。主要数据的快速汇总工作已经结束,现公布如下①: 一、全区常住人口 全区常住人口②为918692人。 二、性别构成 全区常住人口中,男性为473539人,占总人口的51.54%;女性为445153人,占总人口的48.46%。总人口性别比(以女性为100,男性对女性的比例)为106.38。 三、年龄构成 全区常住人口中,0-14岁的人口为108209人,占总人口的11.78%;15-64岁的人口为690884人,占总人口的75.20%;65岁及以上的人口为119599人,占总人口的13.02%。 四、各种受教育程度人口 全区常住人口中,具有大学(指大专以上)程度的93137人;具有高中(含中专)程度的138587人;具有初中程度的351126人;具有小学程度的262438人(以上各种受教育程度的人包括各类学校的毕业生、肄业生和在校生)。 每10万人中具有大学程度的为10138人;具有高中程度的为15085人;具有初中程度的为38220人;具有小学程度的为28556人。

文盲人口(15岁及以上不识字的人)为25755人,文盲率③为2.80%。 ①本公报数据均为初步汇总数。 ②全区常住人口,是普查登记的2010年11月1日零时的常住人口。常住人口包括,居住在本乡镇街道,户口在本乡镇街道或户口待定的人;居住在本乡镇街道,离开户口所在的乡镇街道半年以上的人;户口在本乡镇街道,外出不满半年或在境外工作学习的人。 ③文盲率是指15岁及以上不识字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 来源:巴南区政府网2011-05-6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停止实施或调整第六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渝府令第 202 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停止实施或调整第六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已经2006年12月25日市人民政府第8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 市长 二○○七年一月八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停止实施或调整第六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创新政府管理,提高行政效率,改善发展环境,切实推动法治型政府和服务型政府的创建,按照市委、市政府开展“执政为民、服务发展”学习整改活动的部署,根据《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精神,现就取消、停止实施或调整333项市级部门实施的行政审批项目(包括行政许可、非许可类审批和非许可审批类备案,以下同)的有关问题决定如下。 一、取消、停止实施一批行政审批项目 (一)取消或停止实施一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行政审批项目。共57项,具体项目见附件1。 (二)拟取消或停止实施22项行政审批项目,具体项目待国务院批准和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后另行公布。 二、改事前审批为事后备案 (一)改审批项目为备案项目。将12项许可审批项目改为备案项目(即告知性备案)。具体项目见附件2。

附件2所列项目中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设定的,改为备案项目的生效时间,以国务院批复或市人大常委会决定为准。 (二)明确备案项目的性质。自本决定生效之日起,在我市实施的所有备案项目,法律性质均为告知性备案,不再具有许可审批的性质。实施部门在接件后只对送备材料是否齐全和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查验,材料齐全和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备案,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只能要求补正备案材料,不得以备案为名行许可审批之实。 三、对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实行合并审批 (一)实行合并审批。将11个部门的108项行政审批与本部门的其他审批项目进行合并。对合并的多个审批项目,由审批部门按照“同时申请、同时审查、同时批准”的原则,一并予以实施。实行合并审批的具体项目、方案见附件3。 (二)实行并联审批。以4个部门(主办部门)的8项行政审批为主体,将其他14个部门(协办部门)的24项行政审批与其进行并联,由主办部门按照“统一受理、分头审批、限时完成、集中回复”的原则,组织相关协办部门实施并联审批。实行并联审批的具体项目、方案见附件4。 四、授权或委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权限给区县(自治县、市)行使 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将16个部门的89项行政审批权限,以授权(限非行政许可类审批项目)或委托(限行政许可类审批项目)方式下放给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或区县(自治县、市)对口部门行使。授权或委托的具体项目及其权限见附件5。 除附件6所列项目及其权限外,市人民政府对万州、黔江、涪陵、江津、合川、永川6个区域性中心城市有关行政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附件5所列项目,市级部门采用授权方式下放的,其授权应有法律、法规、规章作依据。采用委托方式下放的,委托的市级部门应当与受委托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或区县(自治县、市)对口部门签订委托协议,对双方的权利、义务、责任进行明确,并对受委托方实施审批的行为负责监督;受委托方应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的市级部门的名义实施审批,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个人实施。 五、简化行政审批的办理程序 (一)创新建设项目审批方式。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审查、压覆矿产资源审批、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审批、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等4项涉及建设项目的行政审批,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管理机构按片区办理了审批手续的,片区中的具体建设项目不再单独办理(但若具体建设项目位于片区内地质灾害中易发区以上区域的,该项目仍需单独办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审查手续);各级行政执法机构不得以具体建设项目未取得该审批手续为由,对项目业主、开发商、施工单位等采取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措施,有关部门也不得以此为由拒办项目的相关后续手续。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电子公文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电子公文 在全市安全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刘学普 (2009年7月16日) 全市安全工作会议即将结束。这次会议薄熙来书记、王鸿举市长作的重要讲话及提交审议的《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和地质灾害防治建设安全保障型城市的决定》,围绕加快平安重庆和安全保障型城市建设主题,从贯彻“314”总体部署,建设内陆开放高地,推进“五个重庆”建设全局的高度;从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安全保障型社会,促进重庆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战略高度;从正视重庆市特殊的安全生产形势,总结经验教训,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长远高度,对加强安全生产和地质灾害防治,建设安全保障型城市的极端重要性、紧迫性进行了深入、深刻的阐述,对安全工作工作重点、保障措施、工作要求作出了全面、系统的部署,具有很强的理论性、战略性、针对性和指导性,是建设安全保障型城市,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安全生产和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行动纲领。 -1-

从总体上看,我们这次会议体现了三个前所未有的突出特点。一是力度之大,前所未有。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今年以来特别是最近以来连续研究安全生产工作。市委常委会议已经三次专题研究安全生产工作。薄熙来书记于2009年6月8日亲自主持召开了一次安全生产紧急电视电话会议,今天又亲自作重要讲话。王鸿举市长听取了安全生产专题汇报,主持市政府常务会议专题研究安全生产工作,张轩副书记、刘光磊常委专门召开平安重庆建设会议听取生产安全工作汇报。我觉得,对安全生产工作认识的高度、重视的程度、领导的力度、措施的强度都是过去没有的。二是内容之实,前所未有。会议讨论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和地质灾害防治建设安全保障型城市的决定》、《关于进一步明确和强化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决定》、《高危行业小企业关闭工作方案》等一系列文件和方案,下发了关于开展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大执法专项行动的“1+11”工作方案,既有指导长远工作的纲领性文件,也有部署当前重点工作的行动方案。三是措施之硬,前所未有。会议针对当前安全生产存在的突出问题,对强化双基、排查隐患、打击非法、专项整治、责任追究、企业关闭、地质灾害防治等一系列工作作出系统部署,工作措施具体、过硬,针对性、操作性都很强。 以上这些都充分体现了市委、市政府贯彻落实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理念和指导思想、工作方法;充分表明了市委、市政府抓安全工作的决心和信心;充分彰显了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坚定 -2-

重庆市情

1.1999年,美国《财富》杂志将重庆列为中国排名第四的最具投资潜力、发展潜力和竞争力的城市。 2.重庆简称渝,是中国西部惟一的直辖市。 3.重庆雨季集中在夏秋,也有“雾都”之称。 4.重庆市常年雨量充沛,但分配不均,主要降水量集中在4月至9月。 5.古代重庆名为巴。 6.宋朝时,重庆的名称由渝州改为恭州。 7.重庆市树为黄葛树,市花为川茶花。 8.重庆共40个区县(自治县、市)。 9.重庆既以山城著称,又以江城扬名。 10.重庆要成为长江上游的经济中心,首先要建成三中心、两枢纽和一基地。 11.把重庆建设为长江上游经济中心的基本标志要求是资源配置市场化、产业结构高级化、 市政建设现代化、和城市管理规范化。 12. 1949年11月30日,重庆解放,成为西南军政委员会驻地,中央直辖市。 13. 1997年6月18日,重庆直辖市正式挂牌。 14. 1949年12月11日,重庆市人民政府正式成立。 15.重庆位于我国西南地区,是一个典型的内陆城市、是中国西南地区和长江上游最大的经 济中心城市。 16.富民兴渝、建设长江上游经济中心是重庆新世纪前20年的战略目标。 17.重庆地处四川盆地东南缘,地貌组合差异大,在地貌构成上,最典型的特征是山多河多。 18.重庆在民族结构上,全市有51个少数民族。 19.重庆境内江河纵横,除长江及其主要支流嘉陵江、乌江之外,还有流域面积在3000平方 千米以上的河流10条,流域面积在30到50平方千米以上的河流436条。 20.重庆季节变化的特点是:一是冬暖,二是春早,三是夏热,四是秋迟。 21.重庆位于北半球副热带内陆地区,属于中亚热带湿润季风气候。 22.重庆地形复杂,地貌多样,资源丰富,是我国重要的粮食主产区和商品猪肉生产基地。 23.重庆主城区是重庆市的政治、经济、文化中心,人口稠密,建筑集中,消耗能源多,人 均绿地少,形成了城市的特殊气候:一是城市热岛,二是城市干岛,三是城市气候中的降雨, 四是雾在数量上有所减少(年均50天左右),但其化学成分复杂,污染物质增多,对人的 危害增大,其水平能见度呈逐年下降趋势。 24.重庆全市面积8.24万平方千米,辖14个区、4个县级市、18个县、4个民族自治县, 共40个区县(自治县、市)。 251997年3月14日,决定设立重庆为直辖市。参考答案: 26.重庆直辖市正式挂牌是在1997年6月。 27.建设“枢纽重庆”,近五年要完成的目标任务之一是:完成“8小时重庆”通达工 程和“半小时主城”畅通工程,奠定沟通东西、联接南北的西部交通枢纽地位。 28.重庆是我国西部最大的工商业重镇。 29.重庆简称渝,是源于隋朝。 30.重庆土地类型呈现多样化特点。 第2题、多项选择题 1.下列关于重庆的历史变迁,说法正确的有()。 A.古代重庆名为“巴国” B.战国时期,吴委张仪在巴国筑江州城(今重庆),以统治巴国,距今2200多年 C.隋统一中国后,实行州、县二级制。开皇三年,改江州为渝州

重庆物业管理政策

附件 《重庆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政策解读 2015年3月9日,市政府办公厅印发了《重庆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渝府办发〔2015〕36号,以下简称《办法》),2015年3月23日,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印发了《关于贯彻<重庆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渝价〔2015〕68号,以下简称《通知》)。为积极稳妥实施《办法》,经市政府同意,2015年5月《办法》在涪陵区、江北区、永川区、奉节县试点实施;2016年9月《办法》试点范围扩大至主城区;2017年5月《办法》在全市范围内实施。为便于社会公众知晓和企业正确理解执行相关政策规定,市物价局和市国土房管局对相关政策作如下解读: 一、《办法》出台和实施的相关背景 (一)《办法》出台的背景 物业服务关系民生,涉及千家万户。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物业管理覆盖率逐年提升,物业管理的类型涵盖了住宅、商场、酒店宾馆、写字楼、医院、学校、工厂、展览馆、市政道路等多种形态。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积极稳妥推进物业服务收费价格改革,

市物价局会同市国土房管局在广泛调研、论证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重庆市城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施办法》(渝价〔1999〕398号)进行了修订,拟定了《办法》上报市政府,并经市政府第7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二)《办法》实施的背景 《办法》是对物业服务收费价格机制的改革,包括服务等级量化评定体系和价格形成机制等内容都在原政策基础上作了较大调整。实施《办法》可发挥服务等级标准和政府指导价引导作用,促进物业服务行业持续健康发展。但由于《办法》涉及面广,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物业小区各类矛盾较多,通过试点可及时总结新的机制取得的成效,并研究解决《办法》执行中可能存在的共性问题,为全市稳妥实施《办法》奠定基础。因此,经市政府同意,市国土房管局、市物价局出台《实施方案》和《试点方案》,按照先行试点、分批实施的原则推进《办法》的实施工作。 二、《办法》实施时间和范围 经市政府同意,2015年5月1日起,《办法》在涪陵区、江北区、永川区、奉节县试点实施;2016年9月1日起,《办法》试点范围扩大至主城区;2017年5月1日起,《办法》全市范围内实施。 三、新旧政策衔接 《办法》实施时,已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且合同尚未

2014年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工作报告

第一产业稳步发展。粮食产量52万吨,与上年持平。油料产量1.8万吨,增长6%。蔬菜产量88.7万吨,增长5.8%。肉类总产量7.8万吨,增长2.8%。新建柑橘基地3万亩、蔬菜基地5100亩、标准化规模畜禽养殖场101个。新建名优小水果、名特水产、中药材、林木花卉、茶叶、烟叶六大特色产业基地4.2万亩。孙家分水市级现代农业综合示范工程完工项目18个,甘宁区级现代农业示范园新建成柑橘基地500 0亩、蔬菜基地1500亩。 非公有制经济加快发展。新增外资企业2户。净增内资企业492户、个体工商户7091户,市场主体达到7.9万户。新发展微型企业2365户,累计突破1万户。探索建立企业反担保、保险保证、联保、商会授信等融资方式,破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取得成效。全区非公有制经济增加值增长13%,占全区地区生产总值的67.2%,上缴全口径税金35亿元,新解决就业3.6万人。 (二)城市建设扩容提质,交通枢纽建设步伐加快 城市规模进一步扩大。完成高铁片区、双松片区和沱口片区控规方案。经开区完成征地5000亩、场平整治3000亩,高峰片区建设开始起步。启动密溪沟片区开发,江南新区格局进一步拉开。城市建成区面积57.6平方公里,城区人口84.6万,城镇化率59.5%。 城市功能和品质不断提升。经开大道全线贯通,上海大道延伸段竣工,玉城大桥主体完工。长江三桥江南连接道、中部路、连一路等项目竣工。万云高速公路天城入城大道、南滨大道上段等景观绿化工程竣工,太白岩山顶公园建设、西山公园静园改造、西山钟楼修缮完工,南山公园、沱口九曲花街等建设加快。体育场功能积极发挥,游泳馆向市民开放。启动船舶废弃物接收及清漂码头建设。完成机场片区天然气安装、青羊宫供水优化工程。增设环卫设施设备8000余个(台)。新增和改造公厕12座。整治背街小巷15条。鸽子沟综合整治工程基本完工。天仙湖拦沙坝通车。优化公交线路4条,新建公交候车亭58个。新投放出租汽车209辆。新增停车场26个、停车泊位9027个。 重大交通项目建设推进有力。渝万客运专线桥隧和路基工程全面开工。万忠高速公路(南线)、万利高速公路建设顺利推进。万州港区新田作业区一期港池工程基本完工,神华神东万州港电大件码头泊位建成。实施国省道大中修97公里,完成4 7公里。万州机场停机位由3个增加到5个。 (三)统筹城乡发展力度加大,农村面貌持续变好 “五项重点”成效明显。实施县乡道大中修42公里,完成行政村通畅工程261公里,建成烟叶种植区公路100公里,行政村通畅率由上年的80%提高到85.3%。理顺了集镇集中供水和镇乡污水处理管理体制,集镇集中供水技改项目完工20个、在建2 0个。新解决9万农村人口饮水安全问题。开工镇乡污水处理项目6个,启动7个镇乡污水处理新工艺试点。建立“镇乡收集、区运输处理”的镇乡垃圾收运体系,16个镇乡垃圾收运系统试点运行。29个贫困村整村扶贫验收达标,启动高山生态扶贫搬迁1.3万人,悦君山片区扶贫开发项目完成39个,“雨露计划”资助贫困家庭子女就读中高职学校2530人次,全年新脱贫2.4万人。 农业产业化经营深入推进。新增耕地3877亩。新建成高标准基本农田15.2万亩。耕地流转率39.4%,集约经营率31.6%。新发展区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22户、农民合作社98个。培育和引进水稻、玉米等新品种10个。新增中国地理标志商标3件。兑现农资、农机、良种等直补资金2.2亿元。 农村生产生活条件进一步改善。大滩口水库蓄水发电。除险加固病险水库40座,整治渠道101公里。普里河余家河堤、弹子河堤整治工程完工。新建农村户用沼气

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促进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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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促进再就业优惠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标 签】优惠政策细则通知 【颁布单位】重庆市人民政府 【文 号】渝委办发﹝1998﹞7号 【发文日期】1998-07-16 【实施时间】1998-07-16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征收管理 万州、黔江开发区党工委和管委会,各区县(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市级各部门,各大专院校和大中型企业、县级以上事业单位: 现将《重庆市重庆市促进再就业优惠政策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重庆市促进再就业优惠政策的有关问题以此实施细则为准。 中共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1998年7月16日  重庆市促进再就业优惠政策实施细则 为了进一步落实 《中共重庆市委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实施再就业工程的意见 》( 渝委发[1997]35 号)所制定的税收减免、专项贷款、贷款贴息、工商登记等优惠政策,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关于税费减免政策(一)各类企业招用下岗失业职工,劳动关系稳定在三年以上的,视其招用下岗失业职工比例,分别按以下标准享受税收减免优惠政策: 1、招用下岗失业职工占该企业职工总数(含新招用数,下同)60%及以上的,三年内免征地方所得税和减半征收营业税及附加税费; 2、招用下岗失业职工占该企业职工总数30%及以上的,三年内免征地方所得税,三年内营业税及附加税费减按70%征收;

3、招用下岗失业职工占该企业职工总数30%以下的,按核定额度,三年内免征地方所得税。核定公式为:该企业上年人均上交地方所得税额X实际招用下岗失业职工人数=免征地方所得税额度。 (二)各类企业招用下岗失业职工,同时具备享受三资企业、个体私营企业、开发区等税收优惠政策的,三年内按就高不低的原则执行。其中,三资企业按现行管理渠道由国税局系统办理免征地方所得税。 (三)安置容量小、高收益的企业减免税费不得超过其支付招用下岗失业职工工资总额的2倍。这类企业的审批按现行管理渠道分别由市地税局和市国税局直接办理。 (四)从事再就业服务的职业介绍所以及为培训下岗失业职工所举办的各种培训获得的收入,三年内免征营业税及附加税费。 (五)企业组织下岗职工兴办非主业的经济实体和下岗职工申办个体工商户,工商部门免收登记费和公告费;从事个体经营应交管理费的,五年内前三年免收,后两减半征收。 (六)下岗职工在全市行政辖区内申办个体工商户,均可按规定享受税费减免政策;多照多摊或一照多摊的,只能其中一个执照或一个摊位享受税费减免政策。 (七)下岗职工在 1997年8月14日后,以及1997年8月14日前从事个体经营未满二年的,可以按规定享受税费减免政策;下岗职工已连续从事个体经营二年(含二年)以上的,申请歇业后重新申办个体营业执照的,不再享受有关税费政策。 (八)凡是申请享受税收减免优惠政策的企业(以下简称申请企业),须准备《 申请税收减免报告》,编制《招用下岗和失业职工名册》,并附相应证明材料(证明材料要求见二十七条规定)一式两份,分别按(九)、(十)条要求报送。 (九)申请企业将上述全套材料报同级劳动部门就业管理机构审核其招用下岗和失业职工的人数及比例,其中属市再就业工程重点企业的由市再就业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审核。审核单位要对所审核的企业签署确认意见,并负责提供落实税收减免政策的协调服务。 (十)申请企业完成招用人员审核后,须向当地税务所申报全套材料提出税收减免申请,由税务部门按规定程序审核,并办理税收缓交手续。 (十一)年度终了时,企业税务登记机关再对申请企业全年享受营业税及附加税费和所得税优惠政策情况拉通审核,按税收征管法规定分级审批。其中市再就业工程50户重点企业额度较大,须分别由市地税局、市国税局会同市再就业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初步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二、关于专项贷款政策(十二)各类企业招用下岗失业职工占本企业职工总人数(含新

2014年重庆市江北区政府工作报告

2014年重庆市江北区政府工作报告 各位代表: 现在,我代表区人民政府,向大会报告工作,请予审议,并请各位政协委员和其他列席人员提出意见。 一、回顾2013:拼搏的历程,可贵的成绩 2013年,是宏观形势较为严峻、经济下行压力加大、面临困难问题较多的一年。一年来,在市委、市政府和区委的坚强领导下,在区人大、区政协的监督支持下,我们坚持将中央和市委要求与江北实际相结合,紧密团结和依靠全区广大干部群众,紧扣主题主线,把握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统筹做好稳增长、调结构、促改革、惠民生各方面工作,全区呈现出经济平稳增长、产业结构趋优、民生不断改善、社会和谐稳定的良好态势。 ——经济总量和居民收入同步提升。地区生产总值达555亿元,同比增长9%。城乡居民收入预计分别达27332元和13347元,增长10%和12%,农村居民收入增幅高于城镇居民收入增幅。 ——工业经济和服务经济同步增长。规模以上工业总产值预计达619亿元,增长4.2%。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达369.6亿元,增长8.5%;商品销售总额达3129亿元,增长17.2%,总量连续四年位居全市第一。金融业增加值达64亿元、增长35.3%,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达11.5%。 ——产业结构和发展质效同步优化。三次产业结构调整优化为0.2 : 30.6 : 69.2,第三产业比重提高4.3个百分点;非公有制经济占全区生产总值比重达70%。公共财政预算收入完成74.1亿元,增长21.1%,总量位居全市第一;区级税收收入达63.7亿元,占公共财政预算收入的86%,总量连续三年位居全市第一。——节能降耗和环境保护同步加强。削减化学需氧量2100吨、氨氮126吨、二氧化硫23吨,规模以上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主城最低,万元工业增加值主要工业污染物排放强度远低于全市平均水平,以更少资源消耗和更低环境代价实现了更有质量的增长。 各位代表: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去年人代会提出的11项指标,除地方预算内财政收入、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城乡养老保险参保率、城镇登记失业率完成年初预期目标外,地区生产总值、规模以上工业总产值、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虽保持平稳增长,但未实现预期目标;

重庆市停车场管理办法(市政府299号令-2016.3.1起实施)

重庆市停车场管理办法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 第299号 《重庆市停车场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12月23日市人民政府第11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黄奇帆 2016年1月4日 第一条为加强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规范停车秩序,改善交通状况,引导绿色出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及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停车场,是指面向社会公众为机动车辆提供停放服务的场所,包括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公共停车场和路内停车位。 第三条停车场管理应当遵循规划引领、合理布局、建管并重、方便群众的原则,形成以建筑物配建停车场为主体、公共停车场为辅助、路内停车位为补充的停车设施供给格局。 第四条市市政主管部门是停车场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停车场管理的指导协调、监督检查,日常管理工作由市停车场管理机构承担。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及管理工作。区县(自治县)市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停车场的具体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城乡规划、城乡建设、国土房管、公安、消防、价格、工商、税务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停车场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市市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城乡建设、国土房管、公安、消防、价格等部门,根据国家规范和标准,结合本市实际,编制停车场设置的技术规范和标准。 第六条本市停车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开展服务质量评价和培训工作,并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停车场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七条市城乡规划部门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的要求,会同发展改革、市政、城乡建设、国土房管、公安等部门编制主城区停车专项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主城区外的区县(自治县)城乡规划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编制本区县(自治县)停车专项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城乡规划部门应当结合城市发展实际,科学评估、动态调整建设项目停车泊位配建标准。 第八条新建公共停车场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地。新建写字楼、商铺、公共活动场所应当按照规定比例配建停车场。旧城改造、棚户区改造项目应当利用一定比例的土地修建停车场。 第九条城乡建设部门应当根据停车专项规划,制定公共停车场的年度建设实施计划,并纳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计划体系。 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应当与建筑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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