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据采集传输仪 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数据采集传输仪 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数据采集传输仪 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编号:C CAEPI-RG-Y-017-2013环保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数据采集传输仪

2013-12-1发布 2013-12-1实施中环协(北京)认证中心发布

目录

1 适用范围 (1)

2 认证模式 (1)

3 认证的基本环节 (1)

4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 (1)

4.1认证申请 (1)

4.2产品检验 (2)

4.3工厂质量体系检查/应用现场检查或调查 (2)

4.4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3)

4.5认证后监督 (3)

5认证证书 (4)

5.1认证证书的保持 (4)

5.2认证证书覆盖产品的扩展 (4)

5.3认证证书的暂停、注销和撤销 (4)

6产品认证标志的使用 (4)

6.1准许使用的标志样式 (5)

6.2加施方式 (5)

6.3标志的位置 (5)

7收费 (5)

1适用范围

本实施规则规定了数据采集传输仪认证的模式、基本环节、基本要求、认证证书、标志及收费等内容。

本规则主要适用于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监测)系统中数据采集传输仪;

2认证模式

产品检验(型式检验/验收检测)+工厂质量体系检查/应用现场检查或调查+认证后监督。

3认证的基本环节

认证的基本环节包括:认证申请;产品检验;工厂质量体系检查/应用现场检查或调查;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认证后监督。

4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

4.1认证申请

4.1.1申请单元划分

原则上按产品型号来划分申请单元。

4.1.2申请文件

申请认证应提交正式申请书,并随附以下文件:

1)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复印件;

2)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已经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登记的申请认证产品的企业标准;

4)申请认证产品工厂质量保证管理文件;

5)申请产品两个以上的用户意见及一个工程验收报告;

6)产品说明书、主要技术性能指标说明、同一申请单元内各个型号产品之间的

一致性说明及其差异说明等;

7)抗电磁干扰能力,适应温度、湿度能力,抗振动性能的检验报告(需有CMA

章);

8)其他需要的文件。

4.2产品检验

4.2.1产品检验的抽样原则

同一申请单元的产品,抽取有代表性的样品3台进行型式检验。抽样基数不少于30台。

4.2.2产品检验的方式

依据产品型式,采取实验室检验与相关质量证明文件审查相结合的方式,辅以审查工程验收报告的方式。

4.2.3产品检验依据的标准

HJ/T 212-2005 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

HJ/T477-2009 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监测)数据采集传输仪技术要求

GB/T17626.2-2006 静电放电抗扰度试验

GB/T17626.4-2008 电快速瞬变脉冲群抗扰度试验

GB/T17626.5-2008 浪涌(冲击)抗扰度试验

GB/T6587-2012 电子测量仪器通用规范

4.2.4检验方法、项目及相应技术要求

依据4.2.3所列标准进行。

4.3工厂质量体系检查/应用现场检查或调查

4.3.1检查/调查内容

工厂质量体系检查的内容为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主要依据CCAEPI-GK-305《环保产品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进行检查,范围覆盖申请认证产品的所有加工场所和所涉及的活动。包括与制造该产品有关的质量体系所涉及的部门、岗位、设施相关的质量活动。在不适宜实施工厂质量体系检查的情况下,可以采取应用现场检查或调查的形式,主要针对产品质量控制、运行情况和售后服务进行现场检查或调查。

4.3.2检查/调查时间

一般情况下,产品检验合格后,再进行工厂质量体系检查/应用现场检查或调查。产品检验和工厂质量体系检查/应用现场检查或调查也可以同时进行。

工厂质量体系检查/应用现场检查或调查时间,根据所申请认证产品的单元数量和工厂的生产规模确定,一般每个生产厂为3至6个人日。

4.4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4.4.1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由认证机构负责对产品检验、工厂质量体系检查/应用现场检查或调查的结果进行综合评价,评价合格后,由认证机构颁发认证证书(每个申请单元颁发一张认证证书)。

4.4.2认证时限

认证时限是指自受理申请之日起至颁发认证证书止所实际发生的工作日,包括产品检验时间、工厂质量体系检查/应用现场检查或调查后提交报告时间、认证结论评定和批准时间,以及证书的制作时间。

产品检验时间根据产品和相关标准确定(因检验项目不合格,进行整改和复试的时间不计算在内),从收到样品和检测费用起计算。检验完成后,提交报告的时间一般为5个工作日。

工厂质量体系检查/应用现场检查或调查后提交报告时间为5个工作日,以检查员完成现场检查、收到生产厂提交的不符合项纠正措施报告之日起计算。

认证结果评定、批准时间及证书制作时间一般不超过7个工作日。

4.5认证后监督

4.5.1监督的内容和方式

一般情况下,在获证后三年有效期内,进行两次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重点是认证后工厂是否持续符合环保产品认证的能力要求,以及产品一致性检查。监督检查可以采用以下方式进行:

a)工厂质量体系检查;

b)产品性能抽检;

c)用户调查。

4.5.2增加监督频次的条件

若发生下述情况之一可增加监督频次:

a)获证产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或用户提出严重投诉并经查实为持证人责任时;

b)认证机构有足够理由对获证产品与标准要求的符合性提出质疑时;

c)有足够的信息表明生产者、生产厂因变更组织机构、生产条件、质量管理体系等,可能影响产品符合性或一致性时。

4.5.3监督结果的评价

监督检查合格后,可以继续保持认证资格使用认证标志。监督检查时发现的不合

格之处应在规定的时间内(一般不超过3个月)进行整改。逾期将撤消认证证书、停止使用认证标志,并对外公告。

5认证证书

5.1认证证书的保持

5.1.1认证证书的有效性和使用

本规则覆盖产品的认证证书有效期为3年。在规定的有效期内,证书有效性的保持依赖于认证机构定期的监督获得。证书的使用应符合认证机构的有关规定。

5.1.2认证产品的变更

5.1.2.1 变更的申请

认证后的产品,如果涉及主要设计参数、产品结构、关键材料和元器件发生变更时,或证书持有者法人名称发生变更时,应向认证机构提出变更申请。

5.1.2.2 变更评价和批准

认证机构根据变更的内容和提供的资料进行评价,确定是否可以变更或抽取样品进行检验,如需抽样检验,检验合格后方能进行变更。

5.2认证证书覆盖产品的扩展

5.2.1扩展程序

认证证书持有者需要增加与已经获得认证产品为同一认证单元内的产品认证范围时,应从认证申请开始办理手续,认证机构应核查扩展产品与原认证产品的一致性,确认原认证结果对扩展产品的有效性,针对差异确定是否做补充检验或检查,并根据认证证书持有者的要求单独颁发认证证书或换发认证证书。

5.2.2相关要求

证书持有者应先提供扩展产品的有关技术资料,需要对扩展产品检验时,检验项目由认证机构决定。

5.3认证证书的暂停、注销和撤销

按照认证机构的有关规定执行。

6产品认证标志的使用

证书持有者必须遵守认证机构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的规定。

6.1准许使用的标志样式

6.2加施方式

采用认证机构允许的加施方式。

6.3标志的位置

应在产品本体明显位置上加施认证标志。7收费

认证费用由认证机构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

通风机节能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编号:CSC/G1503-2004 版本号:A 修改号:2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公开文件 通风机节能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2008年2月25日发布 2008年2月25日实施

1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的产品范围:一般用途的离心通风机、轴流通风机及空调离心通风机。不适用特殊结构和特殊用途的通风机。 2术语和定义 本实施规则采用下列定义。 节能评价值:在标准规定测试条件下,节能通风机的效率应达到的最低保证值。 3认证模式 产品检验 + 初始工厂审查 + 获证后监督。 4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 4.1 产品要求 4.1.1 产品质量应符合: GB/T 13274 一般用途轴流通风机技术条件 GB/T 13275 一般用途离心通风机技术条件 4.1.2 产品的能效水平应达到GB 19761-2005《通风机能效限定值及节能评价值》中节能评价指标的要求。 4.2 认证申请 4.2.1 认证单元划分 按一般用途离心通风机(含非外转子电动机空调离心通风机)、轴流通风机和空调离心通风机(采用外转子电动机)划分系列。 其中,一般用途的离心通风机(含非外转子电动机空调离心通风机)根据其压力系数、比转速(其中,压力系数≤0.6的离心通风机叶片型式分为翼型和板型两类)划分认证单元。压力系数、比转速符合表1规定的不同机号为一个认证单元。 表1 一般用途离心通风机(含非外转子电动机空调离心通风机)认证单元划分

轴流通风机根据毂比划分认证单元。毂比符合表2规定的不同机号为一个认证单元。 表2 一般用途轴流通风机认证单元划分 采用外转子电动机的空调离心通风机,电机效率相同的通风机划分为一个认证单元。 同一制造商、同一系列产品,生产场地不同时,应视为不同的认证单元。但对不同生产厂(场所)生产的相同型号产品只做一次产品检验。 4.2.2 申请文件 申请认证应提交正式申请书,填写《通风机受控部件/材料备案清单》(附件1),并按申请书要求提交相关资料和文件。 申请空调离心通风机需提交生产许可证。 4.2.3 受控部件/材料 通风机的受控部件/材料为叶轮、电机(适用于采用外转子电动机的空调离心通风机)。 4.2.4 受理 认证中心收到申请方认证申请资料,对基本符合要求的,向申请方下发受理认证申请通知书,并签认证合同书;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通知申请方补充或修改。 4.3 产品检验 4.3.1 产品抽样 4.3.1.1 抽样要求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消费者、生产者和销售者合法权益,进一步提高有机产品质量,加强有机产品认证管理,促进生态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有机产品认证以及获证 有机产品生产、加工、进口和销售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有机产品,是指生产、加工和销售符合中国有机产品国家标准的供人类消费、动物食用的产品。 本办法所称有机产品认证,是指认证机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按照有机产品认证规则,对相关产品的生产、加工和销售活动符合中国有机产品国家标准进行的合格评定活动。 第四条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全国有机产品认证的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工作。 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统称地方认证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负责所辖区域内有机产品认证活动的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工作。 第五条国家推行统一的有机产品认证制度,实行统一的认证目录、统一的标准和认证实施规则、统一的认证标志。

国家认监委负责制定和调整有机产品认证目录、认证实施规则,并对外公布。 第六条国家认监委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组织开展有机产 品认证国际合作。 开展有机产品认证国际互认活动,应当在国家对外签署的国际合作协议内进行。 第二章认证实施 第七条有机产品认证机构(以下简称认证机构)应当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并经国家认监委批准后,方可从事批准范围内的有机产品认证活动。 认证机构实施认证活动的能力应当符合有关产品认证机构国家标准的要求。 从事有机产品认证检查活动的检查员,应当经国家认证人员注册机构注册后,方可从事有机产品认证检查活动。 第八条有机产品生产者、加工者(以下统称认证委托人),可以自愿委托认证机构进行有机产品认证,并提交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中规定的申请材料。 认证机构不得受理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有机产品生产产地环境要求,以及有机产品认证目录外产品的认证委托人的认证委托。 第九条认证机构应当自收到认证委托人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完成材料审核,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于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认证委托人,并说明理由。

数据采集规范

附件: 农村电子商务和社区商业信息系统 数据采集规范 (试行) 农村电子商务和社区商业信息系统由商务部市场建设司委托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建设和维护,主要用于对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进展和资金使用等信息数据进行收集、分析和利用。 一、系统功能架构 信息系统目前包括商务部用户、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用户、示范县用户和企业用户等四类用户。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用户功能包括数据审核、报表查询、数据汇总、报送汇总、用户管理等功能。 示范县用户功能包括数据上报、报表查询、数据汇总、用户管理等功能。 企业用户功能包括数据上报、报表查询、用户管理等功能。 二、数据采集指标 农村电子商务和社区商业信息系统数据采集指标包括日报指标、月报指标和年度指标。 (一)日报数据采集指标。 日报数据主要采集站点交易数据,具体指标包括:站点代买商品类别、代买总金额、代买总订单数、销售商品类别、销售总金额、销售总订单数。(数据表格见表一) (二)月报数据采集指标。 月报数据主要采集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进展和资金拨付等信息,具

体包括:农村电子商务物流配送体系建设情况、农村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情况、支持开展农村产品电子商务情况、农村电子商务培训情况。(数据表格见表二) (三)年报数据采集指标。 年报数据主要包括地区生产总值、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面积、乡镇数量、行政村数量、常住人口、城镇人口、农村人口、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等指标。(数据表格见表三) (四)数据采集频率。 日报数据由示范县综合示范项目承办单位通过数据传输接口,自动传输至全国平台。 月报数据由示范县每月初填报上月月度进展信息。 年报数据由示范县每年年初填报上一年年度县域经济发展数据。 三、日报数据接口设计规范与假定约束 (一)数据接口设计规范。 协议规范:访问和数据返回都采用WebService协议的方式; 格式规范:数据的传输参数和返回的结果数据串都以XML的形式表达; 安全控制:本接口需要农村电子商务和社区商业信息系统中各企业的企业编码来进行身份验证。 性能控制参数: 1.服务时间段:控制访问的服务时间段;目前为0-24点 2.两次访问的时间间隔:避免用户频繁访问;访问间隔不能小于3秒钟。 (二)假定约束。 1.请求方和响应方均以对接接口数据传输格式为契约标准; 2.用户传输过程中提供的节点编码ID与用户在XXX网站中备案的节点编码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 (总局令第155号)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4月2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 局 长 2013年11月15日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消费者、生产者和销售者合法权益,进一步提高有机产品质量,加强有机产品认证管理,促进生态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有机产品认证以及获证有机产品生产、加工、进口和销售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有机产品,是指生产、加工和销售符合中国有机产品国家标准的供人类消费、动物食用的产品。 本办法所称有机产品认证,是指认证机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按照有机产品认证规则,对相关产品的生产、加工和销售活动符合中国有机产品国家标准进行的合格评定活动。

第四条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全国有机产品认证的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工作。 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统称地方认证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负责所辖区域内有机产品认证活动的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工作。 第五条 国家推行统一的有机产品认证制度,实行统一的认证目录、统一的标准和认证实施规则、统一的认证标志。 国家认监委负责制定和调整有机产品认证目录、认证实施规则,并对外公布。 第六条 国家认监委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组织开展有机产品认证国际合作。 开展有机产品认证国际互认活动,应当在国家对外签署的国际合作协议内进行。 第二章 认证实施 第七条 有机产品认证机构(以下简称认证机构)应当经国家认监委批准,并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后,方可从事有机产品认证活动。 认证机构实施认证活动的能力应当符合有关产品认证机构国家标准的要求。 从事有机产品认证检查活动的检查员,应当经国家认证人员注册机构注册后,方可从事有机产品认证检查活动。 第八条 有机产品生产者、加工者(以下统称认证委托人),可以自愿委托认证机构进行有机产品认证,并提交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中规定的申请材料。 认证机构不得受理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有机产品生产产地环境要求,以及有机产品认证目录外产品的认证委托人的认证委托。 第九条 认证机构应当自收到认证委托人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完成材料审核,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于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认证委托人,并说明理由。

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苏州丝绸产品 编制:刘伟、卢蔚、赵志雄、高诚贤 审核:杭志伟、王宝军 批准:马咏梅 发布日期:20180601 中纺标检验认证股份有限公司CHINATESTA TEXTILE TESTING & CERTIFITION SERVICES

1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申请中纺标检验认证有限公司自愿性产品认证的丝绸纺织制品。申请企业的营业执照注册地应为苏州市。 2认证模式 工厂检查+检验+抽样检测+获证后监督(证书有效期叁年) 3依据相关标准 申请认证的企业应当严格遵守国家节能减排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并依法接受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保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4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 4.1认证的委托和受理

根据不同的认证模式,认证委托人应提交正式申请并随附以下资料: 1)产品认证申请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产品商标注册证明复印件 3)企业概况、产品介绍、产品实现流程图、生产设备清单、检测设备清单 4)质量手册和产品认证有关的控制文件 5)已获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已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时) 6)获其他认证/获奖(包括国内外)认证证书复印件(已取得时提供) 7)申请认证产品的描述 8)关键原材料、染化料助剂清单及检验报告 9)企业标准 10)近两年质量检验、抽查报告 11)其他情况说明 4.2产品抽样 根据产品的用途、工艺和形态划分产品单元。 每个产品单元根据其纤维种类、原料来源、生产工艺、产品种类等情况确定抽样单元。当纤维种类、原料来源或产品种类有较大差异时应被确定为不同的抽样单元。每个抽样单元取一个样品,一个样品的数量或尺寸应能满足相应标准或实施规则检测项目的需要。 当认证的产品为制品,其面里料和辅料能够代表整个产品的性能时,可以抽取面里料和辅料作为样品。 抽样人员应为检查组成员或认证机构指派的人员。抽样可以在企业现场检查前进行,也可以在企业现场检查时进行。样品应从有代表性的、且当年正常批量生产,经工厂检测合格的产品中抽取。 样品和抽样单一同装入无污染、不易破损的包装中。 4.3 产品检测 由认证机构指定的检测机构实施,检测项目和方法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认证实施规则进行。所有样品符合标准和实施规则的要求则为产品检测合格;有不符合项的产品,代表所抽样单元检测不合格。 4.4 工厂检查 一般情况下,签署认证合同后进行工厂检查。工厂检查时间应根据企业生产规模和认证产品单元的数量确定,工厂检查时间不得少于2个人日。对于获得质量体系认证的企业,工厂检查时间可酌情减少。 认证机构应委派检查员按照附件A《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对企业进行工厂质量保证能力的检查,按以下三种情况判定检查结果: 如果检查过程未发现不符合项,则工厂检查合格。 如果发现一般不符合项,但不危及到认证产品符合标准时,生产厂应在规定的时间内采取纠正措施。

指标数据采集及审核规范

指标数据采集及审核规定 为使绩效管理有效、有序地贯彻并执行,需保证关键绩效指标统计数据的公平性、真实性。现对试运行阶段的数据采集来源及流程做出相关规定: 一、各级部门需了解本部门应该提供的KPI考核数据,包括: ●各部门为本部门及下属课室车间提供相关KPI考核数据,可参考《KPI评分表》; ●各部门需为其他部门(一级部门、课室及关键岗位)提供相关KPI考核数据,见 附件1; 二、数据采集部门在采集过程中,需遵循绩效管理的客观性原则,具体流程包括: ●数据采集部门与被考核部门及人力资源部一起明确各指标的定义、内容、公式等, 包括指标中相关名词的解释和定义;建立衡量指标的有关标准,确立合理、科学 的指标计算方法;达成一致意见后上报备案。 ●数据采集部门应提交关键绩效指标数据形成的过程供被考核部门及人力资源部确 认,包括数据的采集方式、采集频率、原始数据来源及精确程度等均应明确化。 经三方认同后上报备案。 ●以上内容一经三方认可,则不可随意更改,并由数据采集部门以工作流程形式将 采集过程固化; ●严格根据被考核部门的原始数据进行统计分析,不可违背客观性原则; ●各部门收集本部门需提供的所有KPI考核数据,填写《KPI数据收集表》,见附件 2; 三、按照考核周期确定数据提交时间:(考核部门需在数据考核表上签字) ●月度考核:数据提供部门在月度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采集结果提交给项目小组及 被考核部门; ●季度考核:数据提供部门在季度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采集结果提交给项目小组及 被考核部门; ●年度考核:数据提供部门在年度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采集结果提交给绩效委员会 及被考核部门。 四、项目小组/被考核部门/绩效委员会对收集的数据进行审核,对有疑义的数据结果可直接向数据提供部门要求解释,获得双方认同后更改数据考核表内容并签字确认,同时知会被考核部门; 五、若被考核部门或个人针对本部门的KPI考核数据有疑义,可提出绩效申诉,与数据提供部门/项目小组/绩效委员会进行绩效沟通,达成一致; 六、项目小组/绩效委员会根据汇总数据考核表结果,对各个部门的关键绩效指标评分,并将考核指标结果和评分情况反馈给被考核部门;

中国节能产品认证规则

中国节能产品认证规则 CQC31‐439124‐2010 单元式空气调节机节能认证规则 Energy Conservation Certification Rules for Unitary air conditioners 2010年4月21日发布 2010年4月21日实施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前 言 本规则由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发布,版权归中国质量认证中心所有,任何组织及个人未经中国质量认证中心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全部或部分使用。 本规则代替CQC/JY205-2008。 制定单位: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参与起草单位:合肥通用机电产品检测院 主要起草人: 袁雅青 戴世龙

1.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名义制冷量大于7100W、采用电机驱动压缩机的单元式空气调节机、风管送风式和屋顶式空调机(以下简称空调机)的节能认证。 2.认证模式 空调机节能认证模式:产品检验+初始工厂检查+获证后监督。 认证的基本环节: a.认证申请 b.产品检验 c.初始工厂检查 d.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e.获证后监督 f.复审 3 认证申请 3.1认证单元划分 按照产品额定制冷量、冷却侧换热器型式(风冷、水冷)、结构类型(整体式、分体式)等参数划分单元,上述参数相同的型号为同一单元产品。 不同的生产场地产品为不同的申请单元。 3.2申请认证提交资料 3.2.1申请资料(CQC提供表格文件) a)正式申请书(网络填写申请书后打印或下载空白申请书填写) b)工厂检查调查表(首次申请时) c)单元式空气调节机产品描述(CQC31-439124.01-2010) d)品牌的使用声明(如使用商标做品牌,提交商标注册证明) 3.2.2证明资料 a)申请人/制造商/生产厂的注册证明(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等)(首次申请时) b)产品已获CCC认证证书复印件 c)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证书复印件 d)销售者和生产者、进口商和生产者订立的相关合同副本(申请人为销售者、进口商时) e)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如有) f)有效的监督检查报告或工厂检查报告(如有) g)其他需要的文件 4 产品检验 4.1 样品 4.1.1送样原则 CQC从申请认证单元中选取代表性样品进行产品检验。必要时,增加样品进行差异试验。同一申请单元,选择热泵机组覆盖单冷机组;不带电热机组和带电热机组互相覆盖。 4.1.2样品数量 申请人按CQC的要求送样,并对样品负责。样品数量1台/单元。 4.1.3样品及资料处置 检验结束并出具检验报告后,有关检验记录和相关资料由检测机构保存,样品按CQC有关要求处置。

《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修订

《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修订 编制说明 一、修订背景 2011年认监委为规范有机产品认证,对标准进行修订,发布了号称史上、世上最严的有机产品认证制度,2014年4月23日,为适应当时形势的发展,认监委修订了2011年发布的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整体上看,现行标准体系贯彻了认监委关于有机认证活动“完善化、规范化”的精神,符合当时我国有机认证市场亟需有序发展的需求。 近几年,中国有机产品认证有了长足的发展,证书数量已经达2万余张,中国有机产品认证制度已经走出国门,许多国内认证机构为国外的企业提供中国有机产品认证服务,同时,随着发展也带来了新的问题,为继续推动我国有机产品认证的有序发展,继续深化完善各项准备工作,认监委于2018年12月正式启动实施规则的第二次修订工作。 二、修订原则

本次标准修订的原则是在符合我国认证认可法律法规规定的基础上,结合近些年颁布的法律法规新的要求,对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应用中存在的实际问题提出解决方案。同时积极跟踪、研究国际有机农业发展新动向,保持我国与国际有机产品认证应用层面的一致性,以便于开展我国与国际有机产品认证国际互认工作,促进我国农产品的出口贸易。为确保有机认证产业平稳有序的发展,本次修订遵循了“规范性”、“可操作性”和“风险管控”的基本要求,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为确保有机市场平稳有序运行,完善有机产品市场流转管理,有机产品认证证书增加了“经营”类别,并明确规定经营的定义为指不改变产品包装的有机产品储存、运输和/或贸易活动,且明确认证机构不得给获得有机产品经营认证证书的认证委托人发放有机码。 二是为更好的服务认证市场,参考国际主流认证制度通行做法,进一步优化了多农户组织的检查方案,检测的相关要求,进一步调整了检查组的要求等。 三是为加强国际合作,保障国外优质有机产品更好的走进

数据采集及管理控制系统设计规范

数据采集及管理控制系统设计规范

服装企业实时数据采集及管理控制系统的设计 Design Of Real-time Data Collection And Administration Control System In Clothes Enterprise 摘要:随着计算机和通讯技术的飞速发展,国内服装业信息化的高要求也迫在眉睫。本文主要针对服装业讨论设计了一 套实时数据采集及管理控制系统,它避免了当前服装业常 见管理软件的信息延迟与滞后的问题,能够做到生产过程 的实时控制,把国内服装业的管理水平推向一个更高的层 次。 关键词:实时控制;工况信息;批处理;成绩表现;生产平衡 Abstract:With the development of the computer and communication technology , it is very necessary for clothes enterprises in china to accelerate innovations . In this paper , it is principal to design a system in clothes enterprise for real- time data collection and administration control , which can escape the important problem occurred by nowadays administrative software —— information delay and can improve the administration level .

环保数据采集器使用说明书

600环保数据采集器 使用说明书 上海上天精密仪器 2017年6月

前言 感谢您购买本公司的产品!感谢您对环保事业做出的贡献! 本手册是关于设备的功能、设置、安装、接线方法、操作方法、故障时的处理方法等的说明书。在操作之前请仔细阅读本手册,正确使用。 请将本手册妥善保存,以便随时翻阅和操作时参考。 注意事项 本手册内容如因功能升级而有修改时,恕不另行通知。 如果您在使用过程中对我们的产品或者服务有任何建议或意见,请与我们联系。 说明书版本 2016年2月,版本号:1.2。

请安全使用本设备 为了您能安全使用本设备,操作时请务必遵守下述安全注意事项。如果不按照本手册的说明操作,有导致设备不能正常使用的可能,甚至有导致损坏设备的危险,如因此导致设备故障,我公司不承担责任。 警告 ●只有受过培训的专职人员才能进行设备安装调试和操作。 ●接通电源之前请确认设备的电源电压是否与供电电压一致。 ●电源需要有接地端。 ●必须在设备断电的情况下进行接线。 ●必须在设备断电的情况下插拔SIM卡。 ●未经过培训的人员,不得打开设备外壳。

第一章.概述 (6) 1-1.产品的通信方式说明 (6) 1-2.产品的数据采集原理 (7) 1-3.产品特点 (8) 第二章. 产品技术参数 (10) 2-1.外形图 (10) 2-2.技术参数 (11) 2-3.使用条件 (12) 第三章.安装与维护 (13) 3-1.接线前的准备 (13) 3-2.接线说明 (14) 3-3.跳线说明 (15) 3-4.安装注意事项 (16) 3-5.设备的维护与保养 (17) 3-6.设备的保修 (17) 3-7.设备安装尺寸 (18) 第四章.显示和键盘操作 (19) 4-1.主菜单 (19) 4-2.采集量显示 (20) 4-3.显示符号说明 (22) 4-4.LED指示灯说明 (23) 4-5.键盘 (24) 4-6.系统设置 (27)

中国节能环保产品认证目录及实施规则

中国节能环保产品认证目录及实施规则 手号规则编号规则名称 1. CSC/G 1101-2006 家用电冰箱 2. CSC/G 1102-2006 房间空气调节器 3. CSC/G 1103-2006 家用电动洗衣机 4. CSC/G 1103-2006 家用电动洗衣机 5. CSC/G 1104-2004 家用微波炉 6. CSC/G 1105-2004 家用贮水式电热水器 7. CSC/G 1106-2004 家用自动电饭锅 8. CSC/G 1107-2004 家用电磁灶 9. CSC/G 1108-2004 家用吸油烟机 10. CSC/G 1109-2004 单元式空气调节机 11. CSC/G 1112-2006 饮水机 12. CSC/G 1111-2005 漠化锂吸收式冷水机组 13. CSC/G 1110-2004 冷水机组 14. CSC/G 1113-2006 多联式空调(热泵)机组 15. CSC/G 1114-2006 水源热泵机组 16. CSC/G 1123-2007 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和燃气采暖热水炉 17. CSC/G 1121-2005 彩色电视广播接收机 18. CSC/G 1122-2004 DVD/VCDB 盘机 19. CSC/G 1201-2006 打印机和打印/传真一体机 20. CSC/G 1202-2006 传真机 21. CSC/G 1203-2006 复印机 22. CSC/G 1204-2006 计算机 显示器」 23. CSC/G 1205-2006 24. CSC/G 1207-2006 数字式多功能办公设备 25. CSC/G 1206-2005 单路输出式交流-直流和交流-交流外部电源 26. CSC/G 1208-2006 微型计算机用开关电源 27. CSC/G 1301-2004 普通照明用自镇流荧光灯 28. CSC/G 1302-2004 普通照明用双端荧光灯 29. CSC/G 1303-2004 单端荧光灯 30. CSC/G 1305-2005 金属卤化物灯 31. CSC/G 1304-2004 高压钠灯 32. CSC/G 1322-2006 高压钠灯镇流器 33. CSC/G 1321-2004 管型荧光灯镇流器 34. CSC/G 1323-2005 金属卤化物灯用镇流器 35. CSC/G 1406-2005 电缆桥架 36. CSC/G 1501-2004 容积式空气压缩机 37. CSC/G 1504-2006 清水离心泵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消费者、生产者和销售者合法权益,进一步提高有机产品质量,加强有机产品认证管理,促进生态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有机产品认证以及获证有机产品生产、加工、进口和销售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有机产品,是指生产、加工和销售符合中国有机产品国家标准的供人类消费、动物食用的产品。 本办法所称有机产品认证,是指认证机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按照有机产品认证规则,对相关产品的生产、加工和销售活动符合中国有机产品国家标准进行的合格评定活动。 第四条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全国有机产品认证的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工作。 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统称地方认证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负责所辖区域内有机产品认证活动的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工作。 第五条国家推行统一的有机产品认证制度,实行统一的认证目录、统一的标准和认证实施规则、统一的认证标志。 国家认监委负责制定和调整有机产品认证目录、认证实施规则,并对外公布。 第六条国家认监委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组织开展有机产品认证国际合作。 开展有机产品认证国际互认活动,应当在国家对外签署的国际合作协议内进行。 第二章认证实施

第七条有机产品认证机构(以下简称认证机构)应当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并经国家认监委批准后,方可从事批准范围内的有机产品认证活动。 认证机构实施认证活动的能力应当符合有关产品认证机构国家标准的要求。 从事有机产品认证检查活动的检查员,应当经国家认证人员注册机构注册后,方可从事有机产品认证检查活动。 第八条有机产品生产者、加工者(以下统称认证委托人),可以自愿委托认证机构进行有机产品认证,并提交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中规定的申请材料。 认证机构不得受理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有机产品生产产地环境要求,以及有机产品认证目录外产品的认证委托人的认证委托。 第九条认证机构应当自收到认证委托人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完成材料审核,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于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认证委托人,并说明理由。 认证机构应当在对认证委托人实施现场检查前5日内,将认证委托人、认证检查方案等基本信息报送至国家认监委确定的信息系统。 第十条认证机构受理认证委托后,认证机构应当按照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规定,由认证检查员对有机产品生产、加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并应当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对申请认证的产品进行检验检测。 按照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规定,需要进行产地(基地)环境监(检)测的,由具有法定资质的监(检)测机构出具监(检)测报告,或者采信认证委托人提供的其他合法有效的环境监(检)测结论。 第十一条符合有机产品认证要求的,认证机构应当及时向认证委托人出具有机产品认证证书,允许其使用中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对不符合认证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认证委托人,并说明理由。 认证机构及认证人员应当对其作出的认证结论负责。 第十二条认证机构应当保证认证过程的完整、客观、真实,并对认证过程作出完整记录,归档留存,保证认证过程和结果具有可追溯性。 产品检验检测和环境监(检)测机构应当确保检验检测、监测结论的

中环协绿色之星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绿色之星产品认证实施细则 1.适用范围 本规则是绿色之星产品认证的通用规则,适用于绿色之星产品认证全过程。 认证产品范围见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认证附件。 2.认证模式和认证基本环节 2.1认证模式 认证采取产品检验、初始工厂检查及认证后监督的认证模式。 2.2认证基本环节: a)认证申请 b)产品检验 c)初始工厂检查 d)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e)认证后监督 f)复审 3.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 3.1认证申请 3.1.1申请单元划分 原则上按产品类型划分认证单元,一种产品类型为一个认证单元。同一制造商,同一规格但不同生产厂(场所)的产品视为不同的申请认证单元,可适当减少抽样。 3.1.2申请文件 3.1.2.1申请书 申请认证应提交正式申请书。 3.1.2.2形式审查文件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复印件。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已经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登记的申请认证产品的企业标准和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省级以上的检测报告。 申请认证产品工厂质量保证管理文件。 申请产品两个以上的用户意见。 产品技术介绍材料、使用说明书和产品维修手册、产品原材料的构成说明、同一申请单元内各个型号产品之间的一致性说明及其差异说明等。 属国家强制管理的产品,须附相关批准文件。 其他需要的文件。 3.1.2.3环保要求文件 a)产品环保、健康、安全说明。 b)厂区污染物排放监测报告。 c)环境管理制度文件。 3.2产品检验 3.2.1样品 3.2.1.1抽样原则 抽样范围:认证抽样从申请认证单元合格产品中选取。抽样产品应是30日(含)以内生产的。 抽样地点:申请方生产场所的生产线末端、成品库房、销售中转库房或市场。 抽样基数:产品的抽样基数按国家标准执行。 样品数量:根据企业申请产品,按照产品认证单元划分,在每个认证单元中抽取样品2份,每份不小于实验室所规定的样品数量,一份送交检测机构检验,一份企业留存。

数据采集传输仪技术要求

数据采集传输仪技术要求 (征求意见稿) 1 范围 本技术要求规定了在线监测中数据采集传输仪的技术性能要求和性能试验方法,适用于该类仪器的研制生产和性能检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改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HJ/T212-2005 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 HJ/T353-2007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安装技术规范(试行) GB/T16706-1996 环境污染源类别代码 HCRJ039-1998 中国环境保护产品认定技术条件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记录仪 3 术语和定义 3.1 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 由对污染源主要污染物排放实施监控的数据收集子系统和信息综合子系统组成。 3.2 数据采集传输仪 采集各种类型监测仪器仪表的数据、完成数据存储及与上位机数据通讯传输功能的单片机、工控机、嵌入式计算机或可编程控制器等。 3.3 上位机 安装在各级环保部门,有权限对数据采集传输仪发出查询和控制等规定指令的数据接收和数据处理系统,包括计算机信息终端设备、监控中心系统等。 3.4 监测仪表 指安装于监测站点的在线监测仪表,如流量计、COD、烟气监测仪等。 3.4 数字通道 数据采集传输仪的数字输入输出通道,用于接收监测仪表的数据、状态和向监测仪表发送控制指令,实现数据采集传输仪与监测仪表的双向数据传输。 3.5 模拟通道 数据采集传输仪的模拟输入通道,用于采集监测仪表的模拟输出信号。 3.6 开关量通道 数据采集传输仪的开关量输入通道,用于采集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状态。 4 工作原理 数据采集传输仪通过数字通道、模拟通道、开关量通道采集监测仪表的监测数据、状态等信息,然后通过传输网络将数据、状态传输至上位机;上位机通过传输网络发送控制命令,数据采集传输仪根据命令控制监测仪表工作。

中国节能产品认证目录与标准

修订:5 版号:1 修订日期:2007-03-15 大类 产品类别号 产品名称 依据标准 国际标准 实施规则 节能认证 Energy Conservation Certification 600001 彩色电视广播 接收机 Color Television Broadcasting Receiver GB12021.7-2005 CQC/RY601

修 订:5 版 号:1 修订日期:2007-03-15 大类 产品类别号 产品名称 依据标准 国际标准 实施规则 600002 普通照明用自镇流荧光灯Self-ballasted lamps for general lighting services GB16844-1997* GB17625.1-2003* GB19044-2003 CQC/RY602

修订:5 版号:1 修订日期:2007-03-15 大类 产品类别号 产品名称 依据标准 国际标准 实施规则 600003 电源适配器(音 CQC1002-2006 CQC/RY608 视频、信息技 术、电信终端设 备配套用适配 器) Power Adaptor 600004 玻璃钢门窗 GB50189-2005 CQC/RY603 JGJ 26-1995 600005 建筑木门窗 GB50189-2005 CQC/RY603 JGJ 26-1995

修订:5 版号:1 修订日期:2007-03-15 大类 产品类别号 产品名称 依据标准 国际标准 实施规则 600006 单端荧光灯 Single-capped fluorescent lamps GB16843-1997 GB19415-2003 CQC/RY606 600007 双端荧光灯 Double-capped fluorescent lamps GB18774-2002 GB19043-2003 CQC/RY607 600008 PVC塑料门窗 GB50189-2005 JGJ 26-1995 CQC/RY603

有机农产品生产及认证依据

有机农产品生产技术规 第一节农作物生产 1.栽培的种子和种苗(包括球茎类、鳞茎类、植物材料、无性繁殖材料等)必须来自认证的有机农业生产系统。它们应当是适合当地土壤及气候条件,对病虫害有较强的抵抗力。选择品种时应注意保持品种遗传基质的多样性,不使用由基因工程获得的品种。 2.严禁使用化学物质处理种子。在必需进行种子处理的情况下,可使用附表中允许的物质和材料,如各种植物或动物制剂、微生物活化剂、细菌接种和菌根等来处理种子。 3.用于有机作物和食品生产的微生物必须来自自然界,不使用来自基因工程的微生物种类。 4.严禁使用人工合成的化学肥料、污水、污泥和未经堆制的腐败性废弃物。 5.在有机农业生产系统实行轮作,轮作的作物品种应多样化。提倡多种植豆科作物和饲料作物。 6.主要使用本系统生产的、经过1~6个月充分腐熟的有机肥料,包括没有污染的绿肥和作物残体、泥炭、蒿杆、海草和其它类似物质以及经过堆积处理的食物

和林业副产品.经过高温堆肥等方法处理后,没有虫害、寄生虫和传染病的人粪尿和畜禽粪便可作为有机肥料使用.也可以使用系统外未受污染的有机肥料,但应有计划地逐步减少使用的数量。 7.可以在非直接生食的多年生作物以及至少4个月后才收获的直接生食作物上使用新鲜肥、好气处理肥、厌气处理肥等。但是,供人们食用的蔬菜不允许使用未经处理的人畜粪尿。 8.允许使用自然形态(未经化学处理)的矿物肥料。使用矿物肥料,特别是含氮的肥料(如:干血、泥浆等)时,不能影响作物的生长环境以及营养、味道和抵抗力。 9.允许使用木炭灰、无水钾镁矾、未经处理的海洋副产品、骨粉、鱼粉和其它类似的天然产品,以及液态或粉状海草提取物,允许使用职务或动物生产的产品,如生长调节剂、辅助剂、湿润剂、矿物悬浮液等。 10.禁止使用硝酸盐、磷酸盐、氯化物等营养物质以及会导致土壤重金属积累的矿渣和磷矿石。 11.允许使用农用石灰、天然磷酸盐和其它缓溶性矿粉.但天然磷酸盐的使用量,不能使总氟含量平均每年每亩超过0.35公斤,温室平均每年每亩超过0.7公斤。 12.允许使用硫酸钾、铝酸钠和含有硫酸盐的痕量元素矿物盐.在使用前应先把

数据采集规范精编

数据采集规范精编 Document number:WTT-LKK-GBB-08921-EIGG-22986

附件: 农村电子商务和社区商业信息系统 数据采集规范 (试行) 农村电子商务和社区商业信息系统由商务部市场建设司委托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建设和维护,主要用于对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进展和资金使用等信息数据进行收集、分析和利用。 一、系统功能架构 信息系统目前包括商务部用户、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用户、示范县用户和企业用户等四类用户。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用户功能包括数据审核、报表查询、数据汇总、报送汇总、用户管理等功能。 示范县用户功能包括数据上报、报表查询、数据汇总、用户管理等功能。 企业用户功能包括数据上报、报表查询、用户管理等功能。 二、数据采集指标 农村电子商务和社区商业信息系统数据采集指标包括日报指标、月报指标和年度指标。 (一)日报数据采集指标。 日报数据主要采集站点交易数据,具体指标包括:站点代买商品类别、代买总金额、代买总订单数、销售商品类别、销售总金额、销售总订单数。(数据表格见表一) (二)月报数据采集指标。 月报数据主要采集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进展和资金拨付等信息,具体包括:农村电子商务物流配送体系建设情况、农村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情况、支持开展农村产品电子商务情况、农村电子商务培训情况。(数据表格见表二)(三)年报数据采集指标。 年报数据主要包括地区生产总值、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面积、乡镇数量、行政村数量、常住人口、城镇人口、农村人口、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等指标。(数据表格见表三)

(四)数据采集频率。 日报数据由示范县综合示范项目承办单位通过数据传输接口,自动传输至全国平台。 月报数据由示范县每月初填报上月月度进展信息。 年报数据由示范县每年年初填报上一年年度县域经济发展数据。 三、日报数据接口设计规范与假定约束 (一)数据接口设计规范。 协议规范:访问和数据返回都采用WebService协议的方式; 格式规范:数据的传输参数和返回的结果数据串都以XML 的形式表达; 安全控制:本接口需要农村电子商务和社区商业信息系统中各企业的企业编码来进行身份验证。 性能控制参数: 1.服务时间段:控制访问的服务时间段;目前为0-24点 2.两次访问的时间间隔:避免用户频繁访问;访问间隔不能小于3秒钟。 (二)假定约束。 1.请求方和响应方均以对接接口数据传输格式为契约标准;

CTC-中空玻璃产品节能认证实施规则

中国建筑材料检验认证中心 实施规则 中空玻璃产品节能认证实施规则 CTC/TVg-OP06 /3.0 实施日期:2009年8月1日

目录 1 适用范围 2 认证模式 3 认证实施的基本环节 4 认证申请 4.1 认证单元的划分 4.2 申请文件 5 产品检验 5.1 检测原则 5.2 样品要求与数量 5.3 检验样品的处置 5.4 产品检测、计算依据、项目方法及判定 5.5 产品检验时限 5.6 受控关键原材料 6 初始工厂检查 6.1 工厂检查时间 6.2 工厂检查内容 7 认证结果的评价与批准 8 证后监督 8.1 监督频次 8.2 监督内容 8.3 监督结果的评价 9 认证证书的保持和变更 9.1 认证证书的保持 9.2 认证证书的变更 9.3 认证的暂停、注销和撤消 10 认证标志的使用规定 11 收费 附件1:中空玻璃产品节能认证工厂保证能力要求

1 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浮法玻璃、夹层玻璃、钢化玻璃、半钢化玻璃、着色玻璃、镀膜玻璃和压花玻璃等玻璃制品组成的中空玻璃产品节能认证。 2 认证模式 产品型式试验+初次工厂检查+获证后监督 3 认证实施的基本环节 a)认证申请 b)产品检验 c)初始工厂检查 d)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e)获证后监督 4 认证申请 4.1认证单元的划分 参照热工气候分区,按节能中空玻璃的适用地区划分为严寒A(B)区用节能中空玻璃;寒冷地区用节能中空玻璃;夏热冬冷(暖)地区用节能中空玻璃三个单元。 在每个认证单元中再按照组成中空玻璃的玻璃种类(按使用的不同膜系镀膜玻璃、不同牌号的着色玻璃、无色玻璃分别划分)、间隔层气体种类、间隔层层数、间隔层厚度、间隔条材料种类、玻璃厚度划分为不同的产品系列。 注:此处无色玻璃指除镀膜玻璃、着色玻璃以外的其他玻璃,包括浮法玻璃、夹层玻璃、钢化玻璃、半钢化玻璃、压花玻璃等无色玻璃均视为普通无色玻璃。 同一制造商不同生产场地生产的中空玻璃应视为不同的认证单元。 4.2 申请文件 申请文件包括由CTC制订的正式申请书及其它证明性资料,包括: a)加盖申请方公章的申请书,包括有关认证一致性的企业声明、申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本)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本) (2013年11月15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5号公布,根据2015年8月25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消费者、生产者和销售者合法权益,进一步提高有机产品质量,加强有机产品认证管理,促进生态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有机产品认证以及获证有机产品生产、加工、进口和销售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有机产品,是指生产、加工和销售符合中国有机产品国家标准的供人类消费、动物食用的产品。 本办法所称有机产品认证,是指认证机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按照有机产品认证规则,对相关产品的生产、加工和销售活动符合中国有机产品国家标准进行的合格评定活动。 第四条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全国有机产品认证的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工作。 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统称地方认证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负责所辖区域内有机产品认证活动的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工作。 第五条国家推行统一的有机产品认证制度,实行统一的认证目录、统一的标准和认证实施规则、统一的认证标志。 国家认监委负责制定和调整有机产品认证目录、认证实施规则,并对外公布。 第六条国家认监委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组织开展有机产品认证国际合作。 开展有机产品认证国际互认活动,应当在国家对外签署的国际合作协议内进行。 第二章认证实施 第七条有机产品认证机构(以下简称认证机构)应当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并经国家认监委批准后,方可从事批准范围内的有机产品认证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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