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实务中海运单法律问题研究

国际贸易实务中海运单法律问题研究
国际贸易实务中海运单法律问题研究

国际贸易实务流程上机操作

实验报告I ------------------------------------------------- 实验成绩实验项目:国际贸易实务专业班级: 姓名: 学号:— 指导教师:_ 2013-2014学年度第二学期 一、实验目的 本次实验课教学是英语(商务英语方向)专业的一个重要实践性教育环节。通过实习,可以使学生熟悉外贸实务的具体操作流程,增强感性认识,并可从中进一步了解、巩固与深化已经学过的理论和方法,提高发现问题、分析问题以及解决问题的能力。 二、实验时间 12-14 周,16-19 周 三、实验地点 国际贸易实务实验室 四、实验内容 1、交易准备 2、交易磋商 3、签订合同 4、信用证业务 5、备货 6、租船订舱 7、出口报检 &办理保险 9、出口报关 10、装船出运 11、结汇 12、出口核销与退税 13、进口报检 14、进口报关与提货 15、进口付汇核销 16、销货 五、实验要求 1. 使用邮件系统进行业务磋商,掌握往来函电的书写技巧。 2. 掌握不同贸易术语在海运、保险方面的差异。在询盘、发盘、还盘、接受环节的磋商过程中,灵活使用贸易术语(CIF、CFR、FOB)与结算方式(L/C、D/P、D/A),正确核算成本、费用与利润,以争取较好的成交价格。

3. 根据磋商内容,正确使用贸易术语与结算方式签订外销合同。 4. 掌握四种主要结算方式(L/C、D/P、D/A)的进出口业务流程。 5. 根据磋商内容做好备货工作,正确签订国内买卖合同。 6. 正确判断市场走向,做好库存管理。 7. 正确填写各种单据(包括出口业务中的报检、报关、议付单据,进口业务中的信用证开证申请)。 8. 掌握开证、审证、审单要点。 9. 学会合理利用各种方式控制成本以达到利润最大化的思路。 10. 体会国际贸易的物流、资金流与业务流的运作方式,体会国际贸易中不同当事人的不同地位、面临的具体工作与互动关。 六、实验步骤(实验以CIF方式结算) 第一笔,灯具交易,以出口商身份 一:交易准备阶段 1?角色登录。在登录画面中输入用户名,在"选择用户类型"选择"出口商",点"登录系统" 按钮,进入出口商业务主页面。 2. 出口商创建公司,资料里面包含公司注册资金,账号,所属国家,单位代码,邮件地址等资料,需要自己填写公司名称,地址,企业法人,邮编,电话,传真,以及公司简介等。 3. 在业务中心的广告公司里发布广告(当时不知道广告公司在哪里,通过询问同学方才得 知) 4?寻找商机,点淘金网,进入查询界面,在首页上可查看通知以及各类市场信息,供求信 息,其中在进口商发布信息中可找到Y&G GENERAL ELECTRIC TRADING CO.发布的求购台灯(DESK LAMP )的信息。 5. 查看交易对象,点击淘金网中的公司库,可看到所有公司资料,然后寻找进口商Y&G GENERAL ELECTRIC TRADING CO.,查看其详细情况和具体信息。 6. 查看交易商品。点产品展示,可看到所有产品,输入关键词灯具,点搜索,找到对应的产品,再点详细情况,查看商品具体资料。 二:交易磋商阶段 1. 与进口商建立业务关系.回到出口商业务主页面,点邮件,进入邮件系统,点新建,填 写邮件,对应进口商的邮件地址,主题为establishment of relationship,此时因尚未建立合同,所以不需要填写合同号,至此与进口商建立业务往来关系。 2. 在进口商回复信函并且询盘之后,出口商进行商品报价,进行发盘行动。 3. 进口商还盘之后,出口商接受其还盘,达成共识,准备建立合同。 三、签订合同与接受信用证 1. 出口商起草外销合同,点击业务中心中的进口商建筑物标志,点击起草合同,输入合同号,我方按照起草日期订立合同号,并且填写对应的进口商编号和出口地银行编号,因为老师已经统一设定,所以出口商编号为332,之后设置此合同为主合同,开始详细填写合同表。填写完成后保存,回到主页面,查看单据,点击检查合同,有几处错误之后便修改合 同,和搭档一起修改错误,询问身边同学和老师,最终通过合同。(起草之时,由于不熟练进行缓慢,后根据单据样本方成功起草) 2. 出口商制作出口预算表。在帮助里面查看出口预算表的填写,根据上述内容填写出口预算表。在填写FOB总价的时候不知道什么是FOB总价,后来询问同学后得知就是采购总价。 3. 发送合同,回到业务页面中,点合同送进口商。 4. 进口商确认合同后,收取进口商已确认合同的通知邮件。 5. 出口地银行转发信用证后,收取信用证已开立的通知邮件,然后回到业务中心,点出口地银行,再点信用证业务,进入信用证列表画面,查看信用证内容无误后,点接受。

股权协议—股权代持法律效力分析

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 股权协议—股权代持法律效力分析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析委托持股和股权转让这两个民事法律行为的法律效力。

《合同法》第52条列出了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形:(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 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一般来说,股权代持安排的协议由实际出资人和名义出资人自愿签署,届于正常的商业交易行为,没有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也不存在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情形。因此,正常的股权代持安排协议通常不存在《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合同无效的前四种情形。至于是否 存在第五种情形,即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蚓有着进一步讨论分析的空间。在法律实 务中,由于对“强制性规定”的解读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使得该条规定成为多数股权代持安排争 议的焦点之一。以下将主要从委托持股和股权转让这两个法律行为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 制性规定”这一角度进行分析阚述。 2.委托持股行为的法律效力分析 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向题的规定(三)》(以下简称“《公司法解释三》”)出台之前,委托持股行为一直位于灰色地带,无任何法律法规对其做出明确规定。而《公司法解释三》第25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 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 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这一规定正式 肯定了委托持股的法律效力:同时,《公司法解释三》文寸于委托持股安排中易引发争议的投资权益 归属、股东名册变更、股权处分等事项也进行了规定,这从侧面认可了委托持股木身的合法性。 在投融资交易中,多数公司的最终目的是上市,公司如果希望在中国境内资本市场公开发行股票,姻需遵守中国证监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首发办法》”)?《首发办法》第13条要求,“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 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届纠纷”。由于委托持股会影响发行人股权的清晰度,且存在潜 在的股权纠纷风险,所以从目前证监会的监管口径看,委托持股是不允许的。据此,有人认为,由 于委托持股违反《首发办法》中的有关要求,会实质阻碍公司上市,从而损害公司和公司中其他股 东的利益,所以委托持股协议应届无效。 然而实际上,《证券法》《首发办法》及其他与企业上市相关的法律和行政法规并没有规定委托持股这一行为本身无效,监管部门为确保股权清晰而适用的监管审查口径也只是要求公司对委 托持股的行为进行清理而并未否认委托持股本身的合法性^ 3.股权转让行为的法律效力分析 很多情况下,实际出资人从已经持有公司股权的股东处受让部分股权,并由后者代其持有。出于这种股权代持安排,该股权转让行为不会进行工商变更登记。根据2006年版《公司法》第72条 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 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在实践中,该类股权转让协议往往并不向第三方披露,自然 也就没有履行《公司法》第72条规定的股权转让程序,即述反了《公司法》第72条的规定,从而

设立中公司法律问题研究

设立中公司法律问题研究

设立中公司法律问题研究 马其家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副教授上传时 间:2009-1-15 浏览次 数:2694 字体大小:大中小 关键词:设立中公司/法律地位/民事责任 内容提要:我国公司法对设立中公司的法律调整一直是一项空白,理论研究也相当薄弱,但实践中与设立中公司相关的法律纠纷却屡屡发生。因此,有必要对设立中公司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研究。对设立中公司的认定、法律地位及民事责任等问题进行分析和探讨,其研究结论对完善我国公司设立法律制度和正确处理司法实践中公司设立的问题具有一定的借鉴作用。 我国公司法对设立中公司的法律调整一直

是一项空白,理论研究也相当薄弱,但实践中与设立中公司相关的法律纠纷却屡屡发生。这类纠纷仅仅依靠我国公司法规定的发起人制度来调整是远远不够的。为了更好地解决公司设立实践中出现的问题,保护第三人的合法权利,保证交易的安全,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有必要对设立中公司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研究。 一、设立中公司的认定 所谓设立中公司,是指自订立章程起至设立登记完成前尚未取得法人资格的公司而言[1]。 公司的设立需要经过一系列设立行为,以股份有限公司为例包括:订立发起人协议;订立公司章程以确定公司的种类、名称、经营范围及住所;确定出资总额及出资方式;申请设立登记。在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还包括公告招股说明书、认股人认股并缴纳股款、召开创立大会等。 设立中公司是公司设立行为的产物,它的存在起于公司章程制定之时,设立行为的完成将导致设立中公司的消灭。依据我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25条的规定,只有公司营业

执照的签发,才表明公司法人资格的真正确立,公司设立行为才真正完成。因此,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应是设立中公司终止之日。另外,公司创立大会决定公司不设立,也能导致设立中公司的终止。 从以上分析可以得出,设立中公司一般具备以下两个基本特征: (1)设立中公司的存续具有明显的时间性。设立中公司以达到公司成立为目的,公司一旦成立,设立中公司因使命完成而消亡。即使公司因种种原因最终未能成立,设立中公司也因其目的不能达成而进行解散清算,并告消灭。所以,设立中公司是公司设立过程中的过渡性产物,属于公司正式成立前的预备状态,其存续具有一定的时间性。 (2)设立中公司具有明确的目的性。设立中公司存在的目的是促成公司的有效成立。完成公司设立行为进而促成公司成立,使之获得独立参与民商事活动的法律资格,是设立中公司的出发点和最终归宿。设立中公司的一切活动都围绕该目的展开,从制订公司章程到认缴股份,从设置拟成立的公司机关到完成公司设立登

中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法律问题研究

中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法律问题研究 【摘要】:随着世界经济的高速发展,全球一体化进程加快。20世纪90年代以来,金融衍生品呈现飞跃式发展,金融衍生品种类不断创新,成为全球金融市场中重要的交易品种。但金融衍生品监管已无法跟上衍生品种类创新的步伐,因此急需完善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法律,从而保障金融秩序的稳定,为世界经济的高速发展起到保障作用。金融衍生品的不断创新和复杂化更使其风险呈现扩大化趋势,金融危机的爆发即是很好的印证。金融危机让我们清醒的认识到,如果没有合理有效的法律监管机制,那么金融危机的爆发也是不可避免的。如何建立并完善金融衍生品市场法律监管成为各个国家面临的新课题。本文对中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法律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借鉴主要发达国家和国际经济组织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法律制度的经验,对中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法律出现的问题提出完善建议。全文分四部分进行论述:第一部分对金融衍生品、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的涵义及其法学和经济学理论依据进行了说明,突出监管法律的必要性。第二部分通过对发达国家和国际组织对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法律现状进行分析,借鉴国际相对完善的监管方式,通过比较来探究中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的监管法律的启示。第三部分阐述中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法律的现状,并通过分析我国衍生品市场的发展历程进一步发现我国监管法律的存在的问题。第四部分主要对如何完善中国金融衍生品监管法律提出建议,提出监管法律的基本原则及监管模式的选择,以及在建立体

系完整的金融衍生品市场准入和推出制度、风险制度、危机处理法律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国际监管制度、立法监管制度等。【关键词】:金融衍生品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法律完善监管法律 【学位授予单位】:山西财经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2 【分类号】:F832.5;D922.28 【目录】:摘要6-7Abstract7-111.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的一般原理11-181.1金融衍生品概述11-151.1.1金融衍生品的定义11-121.1.2金融衍生品的种类12-141.1.3金融衍生品的特征14-151.2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理论15-181.2.1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的法学理论依据15-171.2.2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的经济学理论依据17-182.主要发达国家和国际组织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法律分析18-232.1美国的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18-192.1.1美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法律现状182.1.2美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的特点及评价18-192.2英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的监管制度19-212.2.1英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法律现状19-202.2.2英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的特点及评价20-212.3国际组织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制度21-232.3.1巴塞尔委员会对金融衍生品市场的监管212.3.2国际证监会组织对金融衍生品市场的监管

国际贸易实务各章练习题

导论 一、单项选择题 1、国际贸易实务是一门主要研究国际()买卖的具体过程及相关活动内容与商务动作规范的学科。 A、货物 B、技术 C、服务 D、以上三者 2、国际贸易竞争归根到底是()的竞争。 A、商品 B、市场 C、技术 D、人才 3、《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确定货物交易“国际性”的标准是()。 A、买卖双方当事人营业地处于不同国家 B、买卖双方当事人具有不同国籍 C、订立合同行为完成于不同国家 D、货物必须由一国运往另一国 4、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如果在国际贸易合同中没有明确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或国际条约,在发生争议时依照与()有密切关系的国家法律进行处理。 A、买方 B、卖方 C、合同 D、国际商会 5、国际贸易实务研究的最基本内容是() A、合同的订立 B、合同条款 C、价格条款 D、合同的履行 6、在我国境内履行进出口合同,应适用()法律。 A、我国 B、卖方所在国 C、买方所在国 D、买卖双方同意的第三国 7、若买卖双方没有进出口合同中约定解决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则由受理合同争议的法院或仲裁机构,依据()的法律来处理合同项下的争议。 A、卖方所在国 B、买方所在国 C、买卖双方同意的第三国 D、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 8、()是交易双方当事人在交换货物、收付货款和解决争议等方面的权利与义务的具体体现,也是交易双方履行合同的依据和调整双方经济关系的法律文件。 A、价格条款 B、标的条款 C、合同条款 D、异议与索赔条款 二、多项选择题 1、国际贸易的特点包括() A、具有涉外性质 B、环境错综复杂多变 C、风险大 D、线长面广中间环节多 E、竞争异常激烈 2、国际货物贸易适用的法律,包括() A、国内法律 B、国际协定 C、国际条约 D、国际公约 E、国际惯例 3、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订立、履行和处理合同争议关系最密切的是() A、《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B、《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C、《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D、《托收统一规则》 E、《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 4、我国加入《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时提出保留的是关于公约适用()的保留。 A、内容 B、范围 C、程度 D、形式 E、时间 5、国际贸易惯例的作用包括() A、简化交易手续 B、加速成交过程 C、提高履约率 D、便于处理合同争议 E、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 6、在进出贸易中,卖方的交货义务有() A、交付货物 B、进口报关并交纳关税 C、转移货物所有权 D、转移与货物有关的单据 7、在进出贸易中,买方的义务有() A、接运货物 B、收取货物 C、支付货款 D、进口报关并交纳关税 8、我国进出口合同中,买卖双方可以协商约定处理合同争议的准据法,包括() A、卖方所在国法律 B、买方所在国法律 C、买卖双方同意的第三国法律 D、有关的国际条约或公约 9、国际贸易惯例的特点包括()。 A、产生于国际贸易习惯做法 B、层次高于贸易习惯做法 C、是编纂成文的规则 D、国际上普遍接受和采用 10、国际贸易应遵循的准则包括() A、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 B、缔约自由 C、公平交易,诚实信用 D、恪守合同 E、遵守法律 三、判断题 1、合同当事人可以决定采用或排除某项国际贸易惯例,也可对某项惯例进行修改() 2、我国境内履行进出口合同,应适用我国法律()。 3、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如果作出了与国际贸易惯例不同的规定,在解释合同当事人义务时,应以合同规定为准()。 4、买方收到货物就意味着买方已接受了货物()。 5、凡是进出口企业,在国际贸易中都必须遵守有关国家的对外贸易法和合同法()。 案例分析 1996年1月2日,营业地均为香港的交易双方在中国内地签订买卖2万公吨锰矿的合同,合同规定目的港为湛江港,但未约定处理合同争议的准据法。后在履约过程中发生争议,卖方提请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申请人认为,本案不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而被申请人则主张本案应优先适用该《公约》,你认为,本案应适用什么法律才合适?

国际贸易实务与操作知识点自整理

国际贸易实务与操作知识点梳理 第一章国际贸易绪论 1. 判定贸易“国际性”的标准 1)订立合同的行为是否完成于不同的; 2)货物是否由一国运往另一国; 3)交易行为是否符合国际贸易惯例。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即1980年公约)采用单一的营业地标准判断贸易的国际性。即如果合同当事双的营业地不同(属于不同),则认为贸易具有国际性。如果当事人有多处营业地,则公约规定采用最密切联系原则,之后再判定其国际性的问题。 当前主要的国际贸易惯例包括:《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托收统一惯例》、《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等。 2.国际货物买卖特点: 困难大;复杂;风险大;营销手段及参与者多;函电、电子往来为主要业务沟通式;重视合同的签订和履行(遵循国际惯例)。 3.合同: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当事人,以发生、变更或消除某种民事法律关系(即民事权利与义务关系,主要有财产所有权关系、债权关系、继承权关系)为目的而达成的协议。 4.货物买卖合同: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当事人,就指定的货物所有权,由卖有偿地转让给买而达成的口同的或书面的买卖合同。双的权利与义务是对等的。 5.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结构: 1)效力部分:即合同的开头和结尾部分,它规定了合同的效力围和有效条件。

2)权利和义务部分:合同标的、货物买卖价格、卖义务、买义务四部分。 3)索赔与争议解决部分 6.合同有效性: 1)订约人的能力:自然人或法人;并不是一切自然人或法人的成员都具有订立合同的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欺诈、胁迫、错误) 3)约因或对价:约因——即当事人签订合同的直接目的; 对价——即双当事人存在相互给付的关系——英美法; 不当得利——指没有法律上的原因而取得他人财产或其他利益——德日 4)合同的形式: 大陆法——要式合同:指依照法律规定的形式和程序而成立的合同; 非要式合同:可用口头、书面或包括其他证明在的形式而达成的合同。 7.进出口贸易的基本业务程序: 1)交易前的准备工作;2)交易磋商和签订合同工作;3)履行合同 第二章货物的描述 1.货物品质的表示法(实物、文字说明) (1)用实物样品表示 1)看货成交:双根据货物的实际品质进行交易;卖所在地验货;多用于拍卖、 寄售和展卖业务。 2)凭样品买卖:以实物样品表示货物品质并以此作为交货依据而成交的买卖;适用于品质稳定的产品。 注意事项:①凭样成交的确认样品是交接货物的品质依据,卖要承担货样完全一样 的责任; ②向买提交样品时,应制作样品备份,即复样; ③来样的处理:按照买来样仿制两个对等样品,一个交由买确认,一个备存; 来样成交凭卖样品成交 ④样品费的支付:取决于样品价值高低;成交时样品费用可在货款中扣除。 ⑤不是确认样时,应注明“仅供参考”字样; ⑥根据需要提供适当样品。 (2)用文字说明表示 1)凭规格买卖; 2)凭等级买卖; 3)凭标准买卖(国际标准、约定标准、标准)【采用时应注明标准的版本年份】 ★“良好平均品质”(F.A.Q.):指一定时期某地出口商品的中等平均品质,我国习惯称 之为“大路货”。 ★“上好可销品质”(G.M.Q):指卖保证货物品质优良,符合商销条件。 4)凭商标或牌号买卖:适用于品质稳定、信誉良好并为消费者所熟悉的产品。 5)凭说明书和图样买卖; 6)凭产地名称买卖;

以案例解说实践中法院如何认定股权代持协议的法律效力

以案例解说:实践中法院如何认定股权代持协议的法律效力 原文链接:https://www.360docs.net/doc/7f7248773.html,/b/895308在往期的文章——《股权代持中“隐名股东”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建议》【详见微信公众号“商事法律实务与研究”(微信搜索“iCommercialLaw”)】中,笔者已从法学理论和现行规定层面详细分析了股权代持协议的法律效力问题。现本文整理了若干典型案例,以分析在司法实践中法院是如何认定股权代持的效力的。所列举的案例可能涉及其他许多方面的问题,但本文仅关注法院在审判中对代持协议的法律效力及相关 问题的态度和认定。因代持的股权可能为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和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还有可能是新三板挂牌公司和证交所上市公司的股份,而相应的法律法规又有所不同,因此,代持协议的法律效力及其认定上也会有所差异。以下按照上述三种股权的分类分别对代持问题进行分析。一、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代持协议法律效力的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以下简称《公司法司解三》)第24条第1款和第2款分别对有限责任公司股权代持协议的法律效力和投资权益归属作了规定。《公司法司解三》第24条第1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

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该款规定将股权代持协议作为一般合同,依合同法规则来评价其效力——如果不存在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法定无效情形的,代持协议有效。[i]《公司法司解三》第24条第2款规定:“前款规定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该款规定明确了隐名股东对投资权益享有权利,进一步维护了股权代持协议的法律效果。因有司法解释对有限责任公司股权代持协议的法律效力和投资权益归属作了明确规定,各级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有统一的适用准则,代持协议法律效力的认定不会有太大的问题和差异。此类股权代持协议法律效力的认定的案例比较多,笔者仅举其中一例。繁昌县法院于2015年7月20日作出的(2015)繁民二初字第00298号一审民事判决,对该案中代持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协议效力作出以下认定:《公司法司解三》第24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情形,法

金融监管问题分析论文

金融监管问题分析论文 摘要:金融监管是中央银行的重要职责,金融监管的内容应该涵盖有关金融机构从市场准入到市场退出的全部业务活动,其中主要是日常经营的规范性和风险性监管。中央银行的金融监管应建立和完善金融监管的法律法规体系;应有直接人事处理权;健全金融机构自律管理机制;引入社会监督,增强金融监管和经营透明度,有效抑制金融风险,提高金融监管的效率和质量。 金融监管是中央银行的重要职责,央行金融监管到位程度、效果如何,将直接影响到央行威信和权威的树立,关系到央行货币政策的有效实施。 一、建立以风险监管内容为核心的金融监管 金融监管的内容应该涵盖有关金融机构从市场准入到市场退出的全部业务活动,其中大量和主要的是日常经营的规范性和风险性监管。但我国目前央行的监管内容主要是机构的审批、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查及经营的合规性,对金融机构的日常经营的风险性监管尚不规范和完善,机构审批、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查以后怎样对其进行有效的监管则注意得不够,金融检查或稽核也主要是一种合规性检查,而不是现代意义上的金融风险监管。参照《巴塞尔协议》的有关要求,借鉴国际监管办法,结合我国金融业的实际,当

前我国中央银行金融业风险监管重点应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第一,在实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基础上开展风险监管,保证金融业资金的安全性、流动性和盈利性。对上述“三性”根据不同类型、不同地区金融机构的特点,制订量化监管指标进行具体操作。第二,建立大额贷款的报告制度。严格防止风险集中在少数单个贷款大户,限制贷款过于集中,监管单个贷款比率,并形成风险报告制和备案制。第三,加强重视对表外业务的监管。目前我国金融机构的表外业务有日益增大的趋势,把其纳入金融监管的视野已成为一个迫切的任务,要尽快制定专门的表外业务监控办法。第四,制定出能客观反映我国银行业风险的各类资产风险权重和核算系数,定出贷款集中风险、贷款沉淀风险等风险权重。第五,要建立真正的风险准备金,以增加金融机构的抗风险能力。尤其对中小地方性金融机构加大提取呆账准备金和坏账准备金的力度,简化手续,强制执行。第六,推行存款保险制度,设立由财政部为主注入资金及各商业性金融机构认缴部分资本金,不以盈利为目的,直属国务院,由中国人民银行管理的政策性存款保险机构,利用强制方式对在我国境内吸收存款的金融机构进行存款保险。至于存款保险费用和赔付比例,可依据金融机构的资本充足比例,资产风险比例等有关风险监管的重要指标来制定。 二、完善金融监管的法律法规体系

公司捐赠合法性探究

公司捐赠合法性探究 摘要:汶川地震后,许多企业都积极参加到灾后重建当中,其中最典型的形式就是公司捐赠。在国外,公司捐赠作为现代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的方式之一,不仅有助于树立公司良好的社会形象,而且有助于推进整个市场经济的繁荣。但从法律角度审视,公司捐赠是否具有捐赠的能力?本文尝试从公司捐赠的历史维度和价值维 度对公司捐赠合法性进行分析,以期能对我国公司捐赠的合法性有更深入的认识。 关键词:公司捐赠历史维度价值维度合法性 一、汶川地震提出的法律问题 (一)汶川地震公司捐赠案例 “512”震灾当天,万科集团总部宣布捐款人民币200万,员工捐赠20万。随后,网友纷纷指责万科“为富不仁,惺惺作态”。指出万科此次捐赠,不足其净利润的万分之四。对此,王石在其博客上表示:“万科捐出的200万元是合适的”。王石表态很快带来铺天盖地的指责和谩骂。网友甚至发起了“不买万科房”、“让万科股票跌成中石油”的号召。无奈之下,万科开始启动危机公关。并于5月20日,发表声明表示,公司董事会同意在净支出额度人民币一亿元以内参与灾后重建工作。 (二)汶川地震公司捐赠提出的法律问题 地震后许多企业都积极捐款捐物,如台塑集团、王老吉、万科等。他们捐赠行为的道德价值是值得肯定的,但作为法律人,我们不免

面临这样的思考:公司是否真的具有捐赠的能力?万科第一次的200万元的捐款以及其后临时股东大会决议追加1亿元的捐款是合法? 二、公司捐赠的合法性分析 (一)公司捐赠合法性之历史分析 纵观各国公司捐赠的发展历程,我们发现各国对公司捐赠的态度从一开始严格禁止到逐渐放松,再到有限制的鼓励。 传统公司理论认为:“股东作为剩余风险的承担者,享有法律上所赋予的公司所有权,公司存在的唯一目的是为股东获取利益。”故盈利性是公司的内在本质,任何有损公司盈利性的行为都是与公司的本质相违背。因此,早期公司捐赠被严格禁止,任何公司捐赠行为都被判为无效。在司法上,这种禁止主要表现在英国19世纪中期通过特别法所确立的“逾越权能原则”。 20世纪50年代,美国smith公司董事会决定向普林斯顿大学捐赠1500美元。然而部分股东并不赞同这一观点,对公司的捐赠行为的合法性提出质疑。新泽西高等法院则认为公司的这项捐赠数额合理,并且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是在法律的限制之内,对普通法原则下公司暗含和附随权利的一次具有法律意义的实践。①该案判决标志着美国在公司捐赠问题上开始转变观点,公司捐赠不再全部被认定为越权行为,而是开始有条件的接受公司捐赠合法化。随着公司社会责任、企业公民理念和相关利益者理论的深入发展,司法实务对“越权原则”的解释越来越宽泛,对捐赠不再要求必须给公司带来直接的利益,只要有利于公司的发展即可。

国际贸易实务知识点

一、绪论 第一节国际贸易实务概述 1. 国际贸易与国内贸易的异同 相同: (1交易标的相同——有形货物和无形服务 (2交易目的相同——获取经济利益 (3交易程序大同小异——交易前的准备、需找交易对象、进行交易磋商、签订交易合同、履行合同程序。不同: (1语言环境不同 (2法律环境 (3货币不同 (4度量衡不同 (5政策障碍多eg.国际贸易收到各种各样的限制;关税、配额、许可证、出口补贴、出口信贷、进出关手续。 2、判断“国际性”的标准长考虑的因素 (1贸易双方是否属于不同的国家 (2货物是否从一国运往另一国 (3订立合同的行为是否完成于不同的国家 (4当事人是否具有不同的国籍

英国《1977年不公平条款法》,合同当事人处于不同的国家,且符合(2(3(4、货物交付第三国,这三种情况之一,就认为具有国际性。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中则采用单一的营业地标准,把合同当事人双方的营业地不同作为交易“国际性”的唯一标准。 第二节进出口业务的基本流程 一、出口合同的基本流程: 1、基本流程: 出口前的准备: (1出口市场调研,制定出口商品经营方案 出口调研:主要包括宏观经济调研、目标市场调研和交易对象的调研三个方面。 (2选择交易对象 对可能客户进行调研,从中选择资信情况良好、经营能力较强、对本方友好且没有偏见的客户作为交易对象。 (3确定货源 出口交易磋商和合同订立 根据前一阶段选择交易对象,通过核实的通讯方式主动向对方发函,经过询盘、发盘、还盘等环节,就合同的商品品质、数量、价格、支付、货物支付等各项条件进行磋商,最终达成交易,签订合同。

出口合同的履行 因选择的贸易术语而有所不同。 二、进口合同的基本流程 1、进口较以前的准备 2、进口交易的磋商和合同订立 3、进口合同的履行 三、国际货物销售合同举例 书面合同的基本内容包括约首、主体、约尾三部分。 1、约首 包括合同名称、合同编号、缔约日期、缔约地点、缔约双方的详细名称和地址,一些关于订约意图的文字也放在此处。 2、主体 (1货物条款:品名、规格、质量、数量、包装等。 (2价格条款:单价、总价、贸易术语 (3货物交付条款:交货时间、交货地点、运输方式、运输保险等 (4支付条款:支付工具、支付时间、支付地点、支付方式 (5争议处理条款:检验、索赔、仲裁和不可抗力。 3、约尾 缔约双方签字、合同份数、合同文字效力、附件效力、使用的法律和惯例等。

国际贸易实务流程上机操作.doc

实验报告 实验项目: 国际贸易实务 专业班级: 姓名: 学号: 指导教师:

2013-2014学年度第二学期 一、实验目的 本次实验课教学是英语(商务英语方向)专业的一个重要实践性教育环节。通过实习,可以使学生熟悉外贸实务的具体操作流程,增强感性认识,并可从中进一步了解、巩固与深化已经学过的理论和方法,提高发现问题、分析问题以及解决问题的能力。 二、实验时间 12-14周,16-19周 三、实验地点 国际贸易实务实验室 四、实验内容 1、交易准备 2、交易磋商 3、签订合同 4、信用证业务 5、备货 6、租船订舱 7、出口报检 8、办理保险 9、出口报关 10、装船出运 11、结汇 12、出口核销与退税 13、进口报检 14、进口报关与提货 15、进口付汇核销 16、销货 五、实验要求 1. 使用邮件系统进行业务磋商,掌握往来函电的书写技巧。 2. 掌握不同贸易术语在海运、保险方面的差异。在询盘、发盘、还盘、接受环节的磋商过程中,灵活使用贸易术语(CIF、CFR、FOB)与结算方式(L/C、D/P、D/A),正确核算成本、费用与利润,以争取较好的成交价格。 3. 根据磋商内容,正确使用贸易术语与结算方式签订外销合同。

4. 掌握四种主要结算方式(L/C、D/P、D/A)的进出口业务流程。 5. 根据磋商内容做好备货工作,正确签订国内买卖合同。 6. 正确判断市场走向,做好库存管理。 7. 正确填写各种单据(包括出口业务中的报检、报关、议付单据,进口业务中的信用证开证申请)。 8. 掌握开证、审证、审单要点。 9. 学会合理利用各种方式控制成本以达到利润最大化的思路。 10. 体会国际贸易的物流、资金流与业务流的运作方式,体会国际贸易中不同当事人的不同地位、面临的具体工作与互动关。 六、实验步骤(实验以CIF方式结算) 第一笔,灯具交易,以出口商身份 一:交易准备阶段 1.角色登录。在登录画面中输入用户名11020405,在"选择用户类型"选择"出口商",点"登录系统"按钮,进入出口商业务主页面。 2.出口商创建公司,资料里面包含公司注册资金,账号,所属国家,单位代码,邮件地址等资料,需要自己填写公司名称,地址,企业法人,邮编,电话,传真,以及公司简介等。 3.在业务中心的广告公司里发布广告(当时不知道广告公司在哪里,通过询问同学方才得知) 4.寻找商机,点淘金网,进入查询界面,在首页上可查看通知以及各类市场信息,供求信息,其中在进口商发布信息中可找到Y&G GENERAL ELECTRIC TRADING CO.发布的求购台灯(DESK LAMP)的信息。 5.查看交易对象,点击淘金网中的公司库,可看到所有公司资料,然后寻找进口商Y&G GENERAL ELECTRIC TRADING CO.,查看其详细情况和具体信息。 6.查看交易商品。点产品展示,可看到所有产品,输入关键词灯具,点搜索,找到对应的产品,再点详细情况,查看商品具体资料。 二:交易磋商阶段 1.与进口商建立业务关系.回到出口商业务主页面,点邮件,进入邮件系统,点

股权代持法律效力分析

股权代持法律效力分析 股权代持,或称委托持股,是指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达成以下约定:名义出资人作为名义股东,在股东名册等公司工商登记信息上出现,而实际上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 权益。在现代社会,人们对商业交易的保密要求以及灵活安排的需求不断上升。在此背景下, 凭借其本身所特有的隐秘性和灵活性,股权代持已被广泛应用在商业交易行为中,例如,为 规避公司股东人数上限而进行的职工持股会代持安排,为开展中国境内有限责任公司员工虚 拟期权计划而由大股东代持员工股权的安排,在投交易中因商业考虑而进行的股权代持安排,等等。与此同时,由股权代持安排引起的纠纷和争议也越来越频繁。 下面通过一起投融资交易中股权代持安排引发的诉讼案件,对股权代持的效力问题加以分析梳理,并进一步探讨有效降低或防范这一领域重大法律风险的途径和手段。 、案情还原 在本案中,原告和被告均为自然人,第三人为一家中资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作为第三 人的早期投资人,持有第三人的部分股权。原告获悉第三人正准备开展新一轮融资,便与被告协商,希望能从被告处以较低价格受让其持有的第三人部分股权。在此过程中,原告成为这部分受让股权的实际出资人,但名义上它仍由被告持有。被告与原告协商后签署的《代持协议》约定:被告将其持有第三人的部分股权以低于同期融资价格的价格转让给原告;在第三人的股权在公开市场流通前,由被告代原告持有该部分股权。 之后,由于经营不善,第三人股权的估值大幅度降低。此时原告实际持有的第三人股权的市场价值已低于之前从被告处受让股权时的价值,由此导致原告投资失利,该笔投资处 于亏损状态。于是,原告希望不再履行《代持协议》,并要求被告将之前从原告处收取的股权转让款全部返还。这一要求遭到被告的拒绝,原告遂将被告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确认《代持协议》无效,并判令被告将其从原告处取得的股权转让款全额返还。 这份《代持协议》的法律效力究竟如何?是有效、可撤销合同,还是效力待定合同? 抑或根本就是无效合同?这是本案中双方争议的主要焦点,也是这一类股权代持协议法律关 系中存在的普遍性问题。 二、股权代持法律效力分析 1.概述 股权代持安排的协议通常包含两种民事法律行为:一是实际出资人和名义出资人关于 委托持股的民事法律行为;二是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关于股权转让的民事法律行为(即名义出资人将其持有的股权转让给实际出资人)。因此,要判断股权代持安排的协议是否有 效,需要分别分析委托持股和股权转让这两个民事法律行为的法律效力。

我国金融监管现状问题研究

我国金融监管现状问题研究 摘要:金融监管体制的选择是实现有效金融监管的 前提,完善的金融监管体制是实现金融监管目标的重要保障。本文介绍了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对策建议,希望对我国的金融监管体制改革和完善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 关键词:金融监管体制;问题;对策 金融监管是指金融主管机关根据法律赋予的权利,依法对金融机构及其运营情况实施监督和管理,以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保护存款人和投资者的利益,保护金融体系安全,健康,高效运行。在市场经济体制下,金融机构依法运营,监管当局依法监管是确保金融体系稳定的前提。金融监管的目的是防范金融风险发生,维护金融秩序稳定,保障金融体系的运行安全,保护资产所有者的利益。 一、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现状 目前,我国实行金融分业经营体制,并依据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和银行业监管法的规定实施具体的金融监管。从体制上看,我国的金融监管体制应属于“一元多头”,即金融监管权力集中于中央政府,由中央政府设 立的金融主管机关和相关机关分别履行金融监管职能,即银

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分别监管银行、证券、保险机构及市场,中国人民银行、审计机关、税务机关等分别履行部分国家职能。在这种分业监管体制中,中国人民银行处于核心地位,是全国金融业的最高主管机关,它不仅负责银行业和信托业的监管,还要从宏观上对证券业和保险业的监管予以指导,以保证整个金融业的健康发展;银监会负责对银行业的监管,证监会作为国务院证券监督机构对全国证券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的监督管理;保监会负责对全国保险业和保险市场的统一监管。同时,我国法律还规定有金融业的自律监管和社会监管作为辅助监管。自律监管包括金融机构自我监管和行业自律监管,社会监管主要是指中介机构的监管。 二、存在的问题 现阶段,我国实行的分业监管的监管模式专业化优势较为突出,便于分散风险,而这一点亦导致了监管协调中深层次的问题,中国加入WTO以后,面对来自混业经营、金融创新、网络金融的挑战,这一问题更加突出。 (1)金融监管独立性不够。巴塞尔委员会《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规定:促进有效银行监管,必须具备稳健且可持续的宏观经济政策,完善的公共金融基础设施,有效的市场约束,高效率解决银行问题的程序以及提供适当的系统性保护机制等基本条件。更为重要的是,在一个有效的银行监管体系下,参与银行监管的各个机构要有明确的责任和

企业公益性捐赠股权财务规定解读

2009年10月20日,新华都集团董事长将其个人持有的价值83亿元人民币的有价证券全部捐出,组建了国内最大的个人慈善基金——新华都慈善基金会,但我国对于股权捐赠成立非公募基金会尚没有完善的流程和法规。对此,财政部下发了《关于企业公益性捐赠股权有关财务问题的通知》(财企[2009]213 号)对类似捐赠行为予以规范。 一、企业公益性捐赠股权的特点 对比2003年5月实施的《财政部关于加强企业对外捐赠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3]95号)等相关法规,新政策在以下方面值得关注:(1)捐赠范围扩大到“股权”。财企[2003]95号规定,企业持有的股权和债权不得用于对外捐赠。新政策是对旧政策的延伸和发展。财政部引进股权捐赠这一新形式,对公益机构今后的发展道路具有划时代意义。(2)企业捐赠股权须经审议。由自然人、非国有的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投资控股的企业,依法履行内部决策程序,由投资者审议决定后,其持有的股权可以用于公益性捐赠。(3)企业捐赠股权须办理股权变更手续,不再对已捐赠股权行使股东权利,并不得要求受赠单位予以经济回报。目的是规避假慈善、真避税的行为。(4)受赠对象是依法设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5)企业以持有的股权进行公益性捐赠,应当以不影响企业债务清偿能力为前提。 随着“股权捐赠”行为的逐渐增多。出现了一些个人基金组织。纵观国内捐股,非公募基金具有以下五个特点,第一,所有的股权捐赠都是流向捐赠者专门设立的基金会;第二,基金会的日常运作还是以股权的红利为主,较少出现将股份套现以进行捐赠的情况;第三,由于国内慈善立法尚不完善,因此以捐股形式成立的基金会通常选择在海外注册或者挂靠在政府名下,比如,阳光文化基金是在香港地区注册,老牛基金会的主管单位是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室;第四,捐股者所拥有的股份都是在香港上市,这也与香港资本市场对捐股的慈善理念较为接受有关;第五,由于捐股牵涉上市公司治理与股价,通常需要较长时间来完成过户。 二、企业公益性捐赠股权的税务处理 在企业所得税方面,《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如果捐赠股权成立的个人基金组织不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则企业的股权捐赠不得在税前扣除。 而对于是否为“非盈利”社会团体或事业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下发了《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8]160号),明确了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应具备的条件。并于2009年8月联合公布了《关于公布2008年度2009 年度第一批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的通知》(财税[2009]85号),名单包括“2008年度第一批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66家,“2009年度第一批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3家。 虽然以上公布的名单中不包括个人捐赠股权成立的个人基金组织,但为了争取税收上的优惠,非公募基金组织可以根据财税[2008]160号第四条规定,进行申报。 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依据国务院发布的《基金会管理条例》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经民政部门依法登记、符合以下条件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公益性社会团体:(1)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即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依法登记,具有法人资格;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且不以营利为目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该法人所有;收益和营运结余主要用于符合该法人设立目的的事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不归属任何个人或者营利组织;不经营与其设立目的无关的业务;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捐赠者不以任何形式参与社会团体财产的分配。(2)申请前3年内未受到行政处罚。(3)基金会在民政部门依法登记3年以上(含3年)的,应当在申请前连续两年年度检查合格,或最近1年年度检查合格且社会组织评估等级在3A以上(含3A),登记3年以下1年以上(含1年)的,应当在申请前一年年度检查合格或社会组织评估等级在3A以上(含3A),登记一年以下的基金会具备本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条件。(4)公益性社会团体(不含基金会)在民政部门依法登记3年以上,净资产不低于登记的活动资金数额,申请前连续两年年度检查合格,或最近一年年度检查合格且社会组织评估等级在3A以上(含3A),申请前连续三年每年用于公益活动的支出不低于上年总收入的 70%(含70%),同时需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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