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医住院病案首页》(2011版)及填写说明

《中医住院病案首页》(2011版)及填写说明
《中医住院病案首页》(2011版)及填写说明

医疗机构(组织机构代码:)

医疗付费方式:□中医住院病案首页

健康卡号:第次住院病案号:

姓名性别□ 1.男 2.女出生日期年月日年龄国籍

(年龄不足1周岁的)年龄月新生儿出生体重克新生儿入院体重克出生地省(区、市)市县籍贯省(区、市)市民族

身份证号职业婚姻□ 1.未婚 2.已婚 3.丧偶4.离婚 9.其他现住址省(区、市)市县电话邮编

户口地址省(区、市)市县邮编

工作单位及地址单位电话邮编

联系人姓名关系地址电话

入院途径□ 1.急诊 2.门诊 3.其他医疗机构转入 9.其他

治疗类别□ 1.中医( 1.1 中医 1.2民族医) 2.中西医 3.西医

入院时间年月日时入院科别病房转科科别

出院时间年月日时出院科别病房实际住院天

门(急)诊诊断(中医诊断)疾病编码

门(急)诊诊断(西医诊断)疾病编码

实施临床路径:□ 1. 中医 2. 西医 3 否使用医疗机构中药制剂:□ 1.是 2. 否

使用中医诊疗设备:□ 1.是 2. 否使用中医诊疗技术:□ 1. 是 2. 否辨证施护:□ 1.是 2. 否

出院中医诊断疾病编码入院

病情

出院西医诊断疾病编码

入院

病情

主病主要诊断

主证其他诊断

入院病情:1.有,2.临床未确定,3.情况不明,4.无

损伤、中毒的外部原因疾病编码

病理诊断:疾病编码

病理号

药物过敏□1.无 2.有,过敏药物:死亡患者尸检□ 1.是 2.否血型□ 1.A 2.B 3.O 4.AB 5.不详 6.未查Rh □ 1.阴 2.阳 3.不详 4.未查

科主任主任(副主任)医师主治医师住院医师

责任护士进修医师实习医师编码员

病案质量□ 1.甲 2.乙 3.丙质控医师质控护士质控日期年月日

手术及操作编码

手术及

操作日期

手术

级别

手术及操作名称

手术及操作医师切口愈

合等级

麻醉方式麻醉医师

术者Ⅰ助Ⅱ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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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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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离院方式□ 1.医嘱离院 2.医嘱转院,拟接收医疗机构名称:

3.医嘱转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拟接收医疗机构名称:

4.非医嘱离院

5.死亡9.其他是否有出院31天内再住院计划□ 1.无 2.有,目的:

颅脑损伤患者昏迷时间:入院前天小时分钟入院后天小时分钟

住院费用(元):总费用_ _(自付金额:)

1.综合医疗服务类:(1)一般医疗服务费:(中医辨证论治费:中医辨证论治会诊费:)(2)一般治疗操作费:(3)护理费:(4)其他费用:

2.诊断类:(5)病理诊断费:(6)实验室诊断费:(7)影像学诊断费:

(8)临床诊断项目费:

3.治疗类:(9)非手术治疗项目费:(临床物理治疗费:)

(10)手术治疗费:(麻醉费:手术费:)

4.康复类:(11)康复费:

5.中医类(中医和民族医医疗服务)(12)中医诊断:(13)中医治疗(中医外治: 中医骨伤: 针刺与灸法: 中医推拿治疗: 中医肛肠治疗: 中医特殊治疗:)(14)中医其他: (中药特殊调配加工:辨证施膳:)

6.西药类:(15)西药费:(抗菌药物费用:)

7.中药类:(16)中成药费:(医疗机构中药制剂费:)(17)中草药费:

8.血液和血液制品类:(18)血费:(19)白蛋白类制品费:(20)球蛋白类制品费:

(21)凝血因子类制品费:(22)细胞因子类制品费:

9.耗材类:(23)检查用一次性医用材料费:(24)治疗用一次性医用材料费:

(25)手术用一次性医用材料费:

10.其他类:(26)其他费:

说明:(一)医疗付费方式 1.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2.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3.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4.贫困救助 5.商业医疗保险 6.全公费 7.全自费 8.其他社会保险 9.其他

(二)凡可由医院信息系统提供住院费用清单的,住院病案首页中可不填写“住院费用”。

附件2

住院病案首页部分项目填写说明

一、基本要求

(一)凡本次修订的病案首页与前一版病案首页相同的项目,未就项目填写内容进行说明的,仍按照《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修订印发中医住院病案首页的通知》(国中医药发…2001?6号)执行。

(二)签名部分可由相应医师、护士、编码员手写签名或使用可靠的电子签名。

(三)凡栏目中有“□”的,应当在“□”内填写适当阿拉伯数字。栏目中没有可填写内容的,填写“-”。如:联系人没有电话,在电话处填写“-”。

(四)疾病编码:指患者所罹患疾病的标准编码。目前中医诊断按照《中医病证分类与代码》(GB/T15657—1995)编码执行,西医诊断按照全国统一的ICD-10编码执行。

(五)病案首页背面中空白部分留给各省级卫生、中医药行业管理部门结合医院级别类别增加具体项目。

二、部分项目填写说明

(一)“医疗机构”指患者住院诊疗所在的医疗机构名称,按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的机构名称填写。组织机构代码目前按照WS218-2002卫生机构(组织)分类与代码标准填写,

代码由8位本体代码、连字符和1位检验码组成。

(二)医疗付费方式分为:1.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2.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3.新型农村合作医疗;4.贫困救助;5.商业医疗保险;6.全公费;7.全自费;8.其他社会保险;9.其他。应当根据患者付费方式在“□”内填写相应阿拉伯数字。其他社会保险指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农民工保险等。

(三)健康卡号:在已统一发放“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健康

卡”的地区填写健康卡号码,尚未发放“健康卡”的地区填写“就医卡号”等患者识别码或暂不填写。

(四)“第N 次住院”指患者在本医疗机构住院诊治的次数。

(五)病案号:指本医疗机构为患者住院病案设置的唯一性

编码。原则上,同一患者在同一医疗机构多次住院应当使用同一病案号。

(六)年龄:指患者的实足年龄,为患者出生后按照日历计

算的历法年龄。年龄满1周岁的,以实足年龄的相应整数填写;年龄不足1周岁的,按照实足年龄的月龄填写,以分数形式表示:分数的整数部分代表实足月龄,分数部分分母为30,分子为不足1个月的天数,如“2

月”代表患儿实足年龄为2个月又

15天。

(七)从出生到28天为新生儿期。出生日为第0天。产妇

病历应当填写“新生儿出生体重”;新生儿期住院的患儿应当填写“新生儿出生体重”、“新生儿入院体重”。新生儿出生体重指患儿出生后第一小时内第一次称得的重量,要求精确到10克;15 30

新生儿入院体重指患儿入院时称得的重量,要求精确到10克。

(八)出生地:指患者出生时所在地点。

(九)籍贯:指患者祖居地或原籍。

(十)身份证号:除无身份证号或因其他特殊原因无法采集者外,住院患者入院时要如实填写18位身份证号。

(十一)职业:按照国家标准《个人基本信息分类与代码》(GB/T2261.4)要求填写,共13种职业:11.国家公务员、13.专业技术人员、17.职员、21.企业管理人员、24.工人、27.农民、31.学生、37.现役军人、51.自由职业者、54.个体经营者、70.无业人员、80.退(离)休人员、90.其他。根据患者情况,填写职业名称,如:职员。

(十二)婚姻:指患者在住院时的婚姻状态。可分为:1.未婚;2.已婚;3.丧偶;4.离婚;9.其他。应当根据患者婚姻状态在“□”内填写相应阿拉伯数字。

(十三)现住址:指患者来院前近期的常住地址。

(十四)户口地址:指患者户籍登记所在地址,按户口所在地填写。

(十五)工作单位及地址:指患者在就诊前的工作单位及地址。

(十六)联系人“关系”:指联系人与患者之间的关系,参照《家庭关系代码》国家标准(GB/T4761)填写:1.配偶,2.子,3.女,4.孙子、孙女或外孙子、外孙女,5.父母,6.祖父母或外祖父母,7.兄、弟、姐、妹,8/9.其他。根据联系人与患者

实际关系情况填写,如:孙子。对于非家庭关系人员,统一使用“其他”,并可附加说明,如:同事。

(十七)入院途径:指患者收治入院治疗的来源,经由本院急诊、门诊诊疗后入院,或经由其他医疗机构诊治后转诊入院,或其他途径入院。

(十八)治疗类别:指对该患者采用何种类别医学方法治疗。

1.中医:是指针对病人的主病主证,主要以中药(或民族药)各种剂型、各种途径进行治疗和/或以中医(或民族医)非药物疗法进行治疗的方法。(注:选中医治疗时,需明确是采用中医(1.1)或民族医(1.2),不能填写阿拉伯数字1)。

2.中西医:是指针对主要疾病和主要症状体征,结合运用中医和现代医学的技术方法,以及在中西医结合研究中不断创造的中西医结合理论方法所进行的治疗。

(十九)转科科别:如果超过一次以上的转科,用“→”转接表示。

(二十)实际住院天数:入院日与出院日只计算一天,例如:2011年6月12日入院,2011年6月15日出院,计住院天数为3天。

(二十一)门(急)诊诊断:指患者在住院前,由门(急)诊接诊医师在住院证上填写的门(急)诊中医病证诊断、西医诊断。

(二十二)临床路径:应当根据对患者选择的临床路径实际情况在“□”内填写相应阿拉伯数字。

(二十三)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医疗机构中药制剂是医疗机构根据本单位临床需要经批准而配制、自用的固定的中药处方制剂。包括本院注册的医疗机构中药制剂以及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外院调剂使用的中药制剂。

(二十四)中医诊疗设备:中医诊疗设备(含民族医诊疗设备)是指在诊疗活动中,在中医理论指导下应用的仪器、设备、器具、材料及其他物品(包括所需软件)。具体品种可以参考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诊疗设备评估选型推荐品目。

(二十五)中医诊疗技术:中医诊疗技术是以中医理论为指导的,以简、便、廉、验为特点的,能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的临床实用技术。

(二十六)辨证施护:指根据临床辨证的结果,针对某种(类)疾病、症状(体征)在临床护理中的突出问题,采取相应的中医护理措施。

(二十七)出院诊断:指患者出院时,临床医师根据患者所做的各项检查、治疗、转归以及门急诊诊断、手术情况、病理诊断等综合分析得出的最终中医主要病证诊断、西医诊断。

1.主病:指患者在住院期间确诊的主要中医病名。

2.主证:指患者所患主病的主要证候。

3.主要诊断:指患者住院过程中对身体健康危害最大,花费医疗资源最多,住院时间最长的西医疾病诊断。外科的主要诊断指患者住院接受手术进行治疗的疾病;产科的主要诊断指产科的主要并发症或伴随疾病。

4.其他诊断:除主要诊断及医院感染名称(诊断)外的其他西医诊断,包括并发症和合并症。

(二十八)入院病情:指对患者入院时病情评估情况。将“出院诊断”与入院病情进行比较,按照“出院诊断”在患者入院时是否已具有,分为:1.有;2.临床未确定;3.情况不明;4.无。根据患者具体情况,在每一出院诊断后填写相应的阿拉伯数字。

1.有:对应本出院诊断在入院时就已明确。例如,患者因“乳腺癌”入院治疗,入院前已经钼靶、针吸细胞学检查明确诊断为“乳腺癌”,术后经病理亦诊断为乳腺癌。

2.临床未确定:对应本出院诊断在入院时临床未确定,或入院时该诊断为可疑诊断。例如:患者因“乳腺恶性肿瘤不除外”、“乳腺癌?”或“乳腺肿物”入院治疗,因确少病理结果,肿物性质未确定,出院时有病理诊断明确为乳腺癌或乳腺纤维瘤。

3.情况不明:对应本出院诊断在入院时情况不明。例如:乙型病毒性肝炎的窗口期、社区获得性肺炎的潜伏期,因患者入院时处于窗口期或潜伏期,故入院时未能考虑此诊断或主观上未能明确此诊断。

4.无:在住院期间新发生的,入院时明确无对应本出院诊断的诊断条目。例如:患者出现围手术期心肌梗死。

(二十九)损伤、中毒的外部原因:指造成损伤的外部原因及引起中毒的物质,如:意外触电、房屋着火、公路上汽车翻车、误服农药。不可以笼统填写车祸、外伤等。应当填写损伤、中毒的标准编码。

(三十)病理诊断:指各种活检、细胞学检查及尸检的诊断,包括术中冰冻的病理结果。病理号:填写病理标本编号。

(三十一)药物过敏:指患者在本次住院治疗以及既往就诊过程中,明确的药物过敏史,并填写引发过敏反应的具体药物,如:青霉素。

(三十二)死亡患者尸检:指对死亡患者的机体进行剖验,以明确死亡原因。非死亡患者应当在“□”内填写“-”。

(三十三)血型:指在本次住院期间进行血型检查明确,或既往病历资料能够明确的患者血型。根据患者实际情况填写相应的阿拉伯数字:1.A;2.B;3.O;4.AB;5.不详;6.未查。如果患者无既往血型资料,本次住院也未进行血型检查,则按照“6.未查”填写。“Rh”根据患者血型检查结果填写。

(三十四)签名。

1.医师签名要能体现三级医师负责制。三级医师指住院医师、主治医师和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在三级医院中,病案首页中“科主任”栏签名可以由病区负责医师代签,其他级别的医院必须由科主任亲自签名,如有特殊情况,可以指定主管病区的负责医师代签。

2.责任护士:指在已开展责任制护理的科室,负责本患者整体护理的责任护士。

3.编码员:指负责病案编目的分类人员。

4.质控医师:指对病案终末质量进行检查的医师。

5.质控护士:指对病案终末质量进行检查的护士。

6.质控日期:由质控医师填写。

(三十五)手术及操作编码:目前按照全国统一的ICD-9-CM-3编码执行。表格中第一行应当填写本次住院的主要手术和操作编码。

(三十六)手术级别:指按照《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卫医政发…2009?18号)要求,建立手术分级管理制度。根据风险性和难易程度不同,手术分为四级,填写相应手术级别对应的阿拉伯数字:

1.一级手术(代码为1):指风险较低、过程简单、技术难度低的普通手术;

2.二级手术(代码为2):指有一定风险、过程复杂程度一般、有一定技术难度的手术;

3.三级手术(代码为3):指风险较高、过程较复杂、难度较大的手术;

4.四级手术(代码为4):指风险高、过程复杂、难度大的重大手术。

(三十七)手术及操作名称:指手术及非手术操作(包括诊断及治疗性操作,如介入操作)名称。表格中第一行应当填写本次住院的主要手术和操作名称。

(三十八)切口愈合等级,按以下要求填写:

切口分组切口等级/愈合类别内涵

0类切口有手术,但体表无切口或腔镜手术切口

Ⅰ类切口Ⅰ/甲无菌切口/切口愈合良好Ⅰ/乙无菌切口/切口愈合欠佳

Ⅰ/丙无菌切口/切口化脓

Ⅰ/其他无菌切口/出院时切口愈合情况不确定

Ⅱ类切口Ⅱ/甲沾染切口/切口愈合良好

Ⅱ/乙沾染切口/切口愈合欠佳

Ⅱ/丙沾染切口/切口化脓

Ⅱ/其他沾染切口/出院时切口愈合情况不确定

Ⅲ类切口Ⅲ/甲感染切口/切口愈合良好

Ⅲ/乙感染切口/切口欠佳

Ⅲ/丙感染切口/切口化脓

Ⅲ/其他感染切口/出院时切口愈合情况不确定

1.0类切口:指经人体自然腔道进行的手术以及经皮腔镜手术,如经胃腹腔镜手术、经脐单孔腹腔镜手术等。

2.愈合等级“其他”:指出院时切口未达到拆线时间,切口未拆线或无需拆线,愈合情况尚未明确的状态。

(三十九)麻醉方式:指为患者进行手术、操作时使用的麻醉方法,如全麻、局麻、硬膜外麻等。

(四十)离院方式:指患者本次住院出院的方式,填写相应的阿拉伯数字。主要包括:

1.医嘱离院(代码为1):指患者本次治疗结束后,按照医嘱要求出院,回到住地进一步康复等情况。

2.医嘱转院(代码为2):指医疗机构根据诊疗需要,将患者转往相应医疗机构进一步诊治,用于统计“双向转诊”开展情况。如果接收患者的医疗机构明确,需要填写转入医疗机构的名称。

3.医嘱转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代码为3):指医疗机构根据患者诊疗情况,将患者转往相应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进一步诊疗、康复,用于统计“双向转诊”开展情况。如果接收患者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明确,需要填写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名称。

4.非医嘱离院(代码为4):指患者未按照医嘱要求而自动离院,如:患者疾病需要住院治疗,但患者出于个人原因要求出院,此种出院并非由医务人员根据患者病情决定,属于非医嘱离院。

5.死亡(代码为5)。指患者在住院期间死亡。

6.其他(代码为9):指除上述5种出院去向之外的其他情况。

(四十一)是否有出院31天内再住院计划:指患者本次住院出院后31天内是否有诊疗需要的再住院安排。如果有再住院计划,则需要填写目的,如:进行二次手术。

(四十二)颅脑损伤患者昏迷时间:指颅脑损伤的患者昏迷的时间合计,按照入院前、入院后分别统计,间断昏迷的填写各段昏迷时间的总和。只有颅脑损伤的患者需要填写昏迷时间。

(四十三)住院费用:总费用指患者住院期间发生的与诊疗有关的所有费用之和,凡可由医院信息系统提供住院费用清单的,住院病案首页中可不填写。已实现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农合即时结报的地区,应当填写“自付金额”。

住院费用共包括以下10个费用类型:

1.综合医疗服务类:各科室共同使用的医疗服务项目发生的费用。

(1)一般医疗服务费:包括诊查费、床位费、会诊费、营

养咨询等费用。

中医辨证论治费参照《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新增和

修订项目(2007年)执行。

(2)一般治疗操作费:包括注射、清创、换药、导尿、吸氧、抢救、重症监护等费用。

(3)护理费:患者住院期间等级护理费用及专项护理费用。

(4)其他费用:病房取暖费、病房空调费、救护车使用费、尸体料理费等。

2.诊断类:用于诊断的医疗服务项目发生的费用

(1)病理诊断费:患者住院期间进行病理学有关检查项目

费用。

(2)实验室诊断费:患者住院期间进行各项实验室检验费用。

(3)影像学诊断费:患者住院期间进行透视、造影、CT、

磁共振、B超、核素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费用。

(4)临床诊断项目费:临床科室开展的其他用于诊断的各

种检查项目费用。包括有关内镜检查、肛门指诊、视力检测等项

目费用。

3.治疗类:

(1)非手术治疗项目费:临床利用无创手段进行治疗的项

目产生的费用。包括高压氧舱、血液净化、精神治疗、临床物理

治疗等。临床物理治疗指临床利用光、电、热等外界物理因素进

行治疗的项目产生的费用,如放射治疗、放射性核素治疗、聚焦

超声治疗等项目产生的费用。

(2)手术治疗费:临床利用有创手段进行治疗的项目产生的费用。包括麻醉费及各种介入、孕产、手术治疗等费用。

4.康复类:对患者进行康复治疗产生的费用。包括康复评定和治疗。

5.中医类(中医和民族医医疗服务):利用中医或民族医技术和方法进行治疗产生的费用。

6.西药类:包括有机化学药品、无机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费用。

(1)西药费:患者住院期间使用西药所产生的费用。

(2)抗菌药物费用:患者住院期间使用抗菌药物所产生的费用,包含于“西药费”中。

7.中药类:包括中成药和中草药费用。

(1)中成药费:患者住院期间使用中成药所产生的费用。

(2)医疗机构中药制剂费:患者住院期间使用医疗机构中药制剂所产生的费用,包含于“中成药费”中。

(3)中草药费:患者住院期间使用中草药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中药饮片和中药配方颗粒。

8.血液和血液制品类:

(1)血费:患者住院期间使用临床用血所产生的费用,包括输注全血、红细胞、血小板、白细胞、血浆的费用。医疗机构对患者临床用血的收费包括血站供应价格、配血费和储血费。

(2)白蛋白类制品费:患者住院期间使用白蛋白的费用。

(3)球蛋白类制品费:患者住院期间使用球蛋白的费用。

(4)凝血因子类制品费:患者住院期间使用凝血因子的费用。

(5)细胞因子类制品费:患者住院期间使用细胞因子的费用。

9.耗材类:当地卫生、物价管理部门允许单独收费的耗材。按照医疗服务项目所属类别对一次性医用耗材进行分类。“诊断类”操作项目中使用的耗材均归入“检查用一次性医用材料费”;除“手术治疗”外的其他治疗和康复项目(包括“非手术治疗”、“临床物理治疗”、“康复”、“中医治疗”)中使用的耗材均列入“治疗用一次性医用材料费”;“手术治疗”操作项目中使用的耗材均归入“手术用一次性医用材料费”。

(1)检查用一次性医用材料费:患者住院期间检查检验所使用的一次性医用材料费用。

(2)治疗用一次性医用材料费:患者住院期间治疗所使用的一次性医用材料费用。

(3)手术用一次性医用材料费:患者住院期间进行手术、介入操作时所使用的一次性医用材料费用。

10.其他类:

其他费:患者住院期间未能归入以上各类的费用总和。

附件3

住院病案首页项目修订说明

一、“医院”名称修订为“医疗机构”名称,并增加了“组织机构代码”项目。

二、“医疗付款方式”修订为“医疗付费方式”。

三、增加了“健康卡号”、“新生儿出生体重”、“新生儿入院体重”。增加了“现住址”及“电话”、“邮编”,方便对患者随访及统计患者来源等信息。

四、增加了“入院途径”。

五、“病室”修订为“病房”。

六、增加了门(急)诊诊断(中医诊断)“疾病编码”。

七、增加了门(急)诊诊断(西医诊断)“疾病编码”。

八、删除了“入院时情况”、“入院诊断”、“入院后确诊日期”。

九、增加了“实施临床路径”。

十、增加了“使用医疗机构中药制剂”。

十一、增加了“使用中医诊疗设备”。

十二、增加了“使用中医诊疗技术”。

十三、增加了“辨证施护”。

十四、调整“出院诊断”表格,将出院诊断分为“中医出院诊断”和“西医出院诊断”两列填写;充分利用有限的版面,增加“其他诊断”的填写空间;删除了表格中“出院情况”栏目,

修订为“入院病情”有关项目;“ICD-10”修订为“疾病编码”。

十五、增加了损伤、中毒的“疾病编码”。

十六、删除了“医院感染名称”。

十七、增加了“病理诊断”的填写空间,增加了“疾病编码”、“病理号”项目。医疗机构可根据医疗实际,适当增加“肿瘤形态学编码”等项目。

十八、“药物过敏”增加了“有、无”选项。

十九、删除了“HBsAg”、“HCV-Ab”、“HIV-Ab”。

二十、将“尸检”修订为“死亡患者尸检”,并提前至第一页。

二十一、将“血型”、“Rh”项目调整至第一页,并对填写内容进行修改。

二十二、将“主(副主)任医师”修订为“主任(副主任)医师”,删除了“研究生实习医师”签名项。

二十三、增加了“责任护士”项目,以适应责任制护理服务示范工程的需要。

二十四、对与手术相关的项目进行了修订,并在顺序上进行了调整,“手术、操作”均修订为“手术及操作”;增加了“手术级别”项目;对“切口愈合等级”进行了调整。

二十五、增加了“离院方式”有关项目。

二十六、增加了“是否有出院31天内再住院计划”。

二十七、增加了“颅脑损伤患者昏迷时间”统计项目。

二十八、删除了“手术、治疗、检查、诊断为本院第一例”、“随诊”、“随诊期限”、“示教病例”、“输血反应”、“输血品种”

等项目。

二十九、对住院费用统计项目进行了调整,统一标准,便于统计分析。

主题词:医院中医药病案通知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 2012年1月5日印发

校对人:邴媛媛

胰腺癌诊治指南 - 复旦大学附属肿瘤医院 上海市肿瘤

胰腺癌诊治指南 复旦大学附属肿瘤医院 肝、胆、胰综合治疗组 1、诊断和诊断流程 病史和体格检查 首先应详细询问病史,包括家族史、饮食史,慢性胰腺炎、糖尿病史等。 对于表现为阻塞性黄疸、难以解释的体重减轻(超过正常体重的10%)、不明原因上腹痛或腰背痛、近期出现不能解释的消化不良而胃肠道常规检查正常、突发糖尿病而又无肥胖及糖尿病家族史者、突发无法解释的腹泻、自发性的胰腺炎发作等表现者要警惕胰腺癌的可能。 实验室检查 主要是检测血清肿瘤标志物CA19-9和CA242,CA19-9在诊断胰腺癌的灵敏度较高,CA242的特异性优于CA19-9。 必须检查项目:CEA、CA19-9、CA50、CA242。 特殊检查 B超是胰腺癌的首选无创性检查。 对于B超发现有异常者或者显示不清者应进一步进行CT或MRI检查,可进一步显示胰腺肿块的位置、大小、密度以及有无胰管和(或)胆管扩张、病灶的局部浸润、淋巴结转移情况以及是否伴有肝转移。对于CT/MRI诊断不能明确的可考虑行ERCP。 病理学诊断 主要包括 (1)US、CT引导的细针穿刺活检; (2)EUS; (3)腹腔镜及术中活检; (4)胰液及十二指肠引流液; (5)腹腔冲洗液及腹水。 不可切除的胰腺癌在放化疗前必须取得病理学诊断

诊断流程图 诊断流程图 上腹痛、黄疸、体重减轻 B超+CA19-9、CA242检测 CT/MRI 异常无异常 胰腺癌初步确立随访 穿刺/术中取组织 病理诊断成立病理诊断不成立 再次取病检随访 2、临床分期 采用TNM分期(AJCC,2002) 原发肿瘤(T) 胰腺癌TNM分期(AJCC,2002) 原发肿瘤(T) Tx 原发肿瘤不能确定;T0 无原发肿瘤证据;Tis 原位癌。 T1 肿瘤局限于胰腺内,最大径≤2cm T2 肿瘤局限于胰腺内,最大径>2cm

产品使用说明书

系统简介与操作说明书 系统的基本构成 该系统由弱电控制强电的方式配合相应传感器和软件实现智能化控制系统,系统结构由输出模组、输入模组、控制软件、云端服务、四部分为一体的智能化控制系统。 输出模组: 输出模组是控制各类设备的电源,控制了设备的电源就控制了设备的工作状态,通过设备的信号输入端接受传感器和相关软件的数据就改变了设备的运行模式,完成智能运行,该模组可支持工业智能化控制、农业智能化控制、建筑智能化控制、家居智能化控制等领域。如:工业电机和设备、农业浇灌和设备、家居设备的的空调、热水器、地暖、新风机、洗衣机、灯光照明、环境调光、家电集成、窗帘电机、车库电机等其他设备,模组提供了共计32路接口输出。 1、8路30A大电流输出口,可支持220V/6kw以下的设备负载,如空调、热水器、功率电机等。 2、8路16A可控硅调压输出,可支持220V/3kw以下的调压调速设备负载,如车库电机、推窗电机、窗帘电机、灯具、等及其他设备。 3、16路16A+16A双触点并联输出口,可支持220V/5kw以下的设备负载,如室内灯光、环境灯光、家用电器、等及其他设备。 4、提供12/24V清洁电源接口,系统支持直流供电、如:常规照明、视频监控、安全报警、门禁对讲、网络供电、可实现持续供电,断电不断网。 5、提供3+1供电接口为模组供电(主电源+辅助电源+直流电源),保证设备长期可靠待机。 6、提供16路过流保护,为设备安全提供保障。

输入模组: 输入模组是系统的心脏,包含控制输出、手动控制输入、自动控制输入、传感器输入、工业控制信号输入、视频监控信号输入、报警信号输入、门禁信号输入、红外线信号输入、射频信号输入、网络输入、总线控制输入等。 1、控制输出接口:连接输出模组,将系统的工作状态传递给输出模组,驱动继电器完成动作。 手动输入接口:提供32进32出的手动控制接口,输入输出对应控制输出,自适应传统的各类型控制面板(翘板开关、轻触开关),可操作系统的开、关、调光、调速等的模式转换等功能,与系统控制APP全兼容,控制状态同步显示,即使系统的核心芯片因某种原因出现故障,也不影响系统的基本功能使用。 2、自动控制输入:自动控制是通过传感器接收到控制信号或事先预定的任务去自动完成控制,如:红外报警、火警、煤气泄漏、甲醛超标、PM2.5、温度、湿度、门禁、车辆进出、定时等。 3、传感器输入接口:输入模组提供了8个模拟传感器兼容接口,输入端接到传感器的控制信号后,将模拟信号转换成数字信号、去执行远端APP或本地报警、同时根据需要打开输出模组对应的端口,完成智能控制。如:智能恒温、智能除湿、智能除甲醛、智能灭火、智能断气、智能断水、智能新风、智能报警、智能开门、定时控制等。 4、工业控制信号输入接口:输入模组提供了两组RS232接口和一组RS485控制接口,两组RS232接口可扩展32路独立控制端口,可同时控制32台不同型号的工业设备,控制代码通过学习或手动输入即可控制,如:舞台灯光设备、多功能会议设备、音视频矩阵转换设备、专用功放、等。RS485控制接口兼容常规的RS485协议设备,在系统中默认DMX512控制协议,支持效果灯光控制台,为室内/室外环境提供专业的效果灯光。如影音室效果灯光、卡拉OK效果灯光、环境效果灯光等。 5、视频监控信号输入:视频监控信号是通过网络接口进入主机芯片处理,可实现远端APP监视、移动侦测报警、查询、录像、对讲、控制、支持本地录像、查询、对讲等。 报警信号输入接口:报警信号是接8个I/O信号接口,主机自带8个传感器输入接口,最多

工伤保险条例试题(含答案)

新修订《工伤保险条例》试题(含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新修订《工伤保险条例》正式实施日期为(C) A、2010年12月8日 B、2010年12月20日 C、2011年1月1日 2、新修订《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哪些人有权利享受工伤保险待遇(C) A、正式职工 B、各类企业全部职工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的全部雇工 C、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事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 3、参加工伤保险由谁缴费(B) A、职工缴费 B、单位缴费,职工个人不缴费 C、单位和职工共同缴费 4、工伤保险实行下述哪种费率(C) A、统一费率 B、协商费率 C、行业差别费率 5、工伤保险基金不得有下列那种用途(C) A、劳动能力鉴定 B、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 C、兴建或者改建办公场所 6、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几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A) A、30日内 B、60日内 C、一年内 7、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多长时间内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C) A、一个月内 B、六个月内 C、一年内 8、职工应该到哪种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B) A、任何一家卫生医疗机构都可以 B、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本人居住地、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具有职业病诊断资格的医疗卫生机构 C、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本人居住地、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 9、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在此期间,由谁负担工伤职工符合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A) A、用人单位 B、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负担 C、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10、对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不服的,应当如何办理(A) A、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胰腺癌诊断治疗实用标准

胰腺癌规范化诊治指南 (试行) 一、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胰腺癌的诊断依据、诊断、鉴别诊断、治疗原则和治疗方案。 本指南适用于具备相应资质的市、县级常见肿瘤规范化诊疗试点医院及其医务人员对胰腺癌的诊断和治疗。 二、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胰腺癌 pancreatic cancer:癌症发生于胰腺组织者,称为胰腺癌 胰头癌:发生于肠系膜上静脉与门静脉交汇处右侧的胰腺癌,为胰头癌。钩突是胰头的一部分。 胰体癌:发生于肠系膜上静脉与门静脉交汇处与腹主动脉之间的胰腺癌,为胰体癌。 胰尾癌:发生于腹主动脉与脾门之间的胰腺癌,为胰尾癌。 全胰癌:肿瘤部位超过2个区域的胰腺癌,为全胰癌。 三、缩略语 下列缩略语适用于本标准。

CEA(carcino-embryonic antigen) :癌胚抗原,是大肠癌组织产生的一种糖蛋白,作为抗原引起患者的免疫反应。CEA可广泛存在于内胚叶起源的消化系统癌,也存在于正常胚胎的消化管组织中,在正常人血清中也可有微量存在。对大肠癌、乳腺癌、胰腺癌和肺癌的疗效判断、病情发展、监测和预后估计是一个较好的肿瘤标志物,但其特异性不强,灵敏度不高,对肿瘤早期诊断作用不明显。 CA19-9 (carbohydrate antigen 19-9) :是一种粘蛋白型的糖类蛋白肿瘤标志物,为细胞膜上的糖脂质,因由鼠单克隆抗体116NS19-9识别而命名,是迄今报道的对胰腺癌敏感性最高的标志物。在血清中它以唾液粘蛋白形式存在,分布于正常胎儿胰腺、胆囊、肝、肠和正常成年人胰腺、胆管上皮等处,是存在于血液循环的胃肠道肿瘤相关抗原。 CA24-2:是一种唾液酸化的粘蛋白型糖类抗原,人体正常组织中含量很少,甚至没有。发生恶性肿瘤时,肿瘤组织和血清中其含量可升高,胰腺癌和结直肠癌时尤为明显。作为一种新的肿瘤标志物,CA242的优点主要在于其特异性较高,即在恶性肿瘤时升高明显,而良性疾病时一般不升高,且具有独立预示价值,可作为胰腺癌和结肠癌校好的肿瘤标志物,其灵敏度与CA19-9相仿,有报道其特异性、诊断效率则优于CA19-9。 四、诊治流程

鲁政发【2011】25号 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

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86号)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简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用人单位的职工均有按照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所在单位支付费用。具体实施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制定。 第三条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省工伤保险工作。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各级财政、民政、卫生、公安、交通、建设、工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会等有关部门和组织按照各自职责,协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做好工伤保险相关工作。 第四条工伤保险基金在设区的市实行全市统筹,逐步实行省级统筹。 第五条工伤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筹集,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将工伤保险基金用于投资运营、兴建或改建办公场所、发放奖金,或者挪作其他用途。 第六条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社会保险法》和《社会保险

费征缴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七条用人单位的初次缴费费率,按行业基准费率确定。 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可根据用人单位上年度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支付以及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所属行业相应费率档次内调整用人单位缴费费率。 第八条对难以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建筑、餐饮、商贸等行业,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适应行业特点的参保缴费办法。 第九条工伤保险储备金按统筹地区当年工伤保险基金征缴额10%的比例提取,储备金累计结余额不超过当年工伤保险基金征缴额的30%。工伤保险储备金的使用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经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同意,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储备金一经使用,应及时补足差额。储备金不足支付的,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垫付。 第十条工伤保险基金用于下列支出: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经确认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 (四)经批准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配置辅助器具的交通食宿费;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 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NCCN胰腺癌指南2016.2版

NCCN胰腺癌指南2016.2版 编译者:黄志锋

目录 ?临床怀疑胰腺癌或存在胰管和或胆管扩张(PANC-1) ?体格检查和影像检查未发现转移(PANC-2) ?可手术切除,检查、治疗(PANC-3) ?交界性切除、无转移,计划新辅助治疗(PANC-4) ?交界性切除、无转移,计划切除(PANC-5) ?术后辅助治疗(PANC-6) ?局部进展、不可切除,检查(PANC-7) ?局部进展、不可切除,一线、二线治疗(PANC-8) ?转移性病变(PANC-9) ?切除后复发(PANC-10) ?诊断,影像检查和分期原则(PANC-A) ?胰腺癌放射检查报告模板(PANC-A,5/8) ?可切除的标准定义(PANC-B) ?外科手术原则(PANC-C) ?病理分析:样本取材,组织切片和报告(PANC-D) ?姑息治疗和支持治疗原则(PANC-E) ?放射治疗原则(PANC-F) ?化疗原则(PANC-G) ?美国癌症联合委员会(AJCC)胰腺癌TNM分期(2010)(ST-1)

临床怀疑胰腺癌或存在胰管和或胆管扩张(PANC-1) 注解: a.对于年轻、有癌症家族史的患者,如果诊断为胰腺癌,建议行遗传咨询。 b.理想的多学科评估应该包括影像科、介入内镜科、肿瘤科、放疗科、外科和病理科的专家。 c.如果临床有指征,行超声内镜引导下细针穿刺吸取活检术(EUS-FNA)。 体格检查和影像检查未发现转移(PANC-2) 注解: d CA19-9升高不一定表示癌症或进展性疾病。CA19-9可由于胆道感染(胆管炎),炎症或阻塞,良性或恶性疾病而升高。此外,在Lewis抗原阴性个体中可能检测不到CA19-9。 e见诊断,影像检查和分期原则(PANC-A)。 f见可切除的标准定义(PANC-B)。 g见手术原则(PANC-C)和病理分析:样本取材,组织切片和报告(PANC-D)。 h自体膨胀金属支架用于临床有合并症患者或外科手术可能被推迟的患者。 可手术切除,检查、治疗(PANC-3) 注解: i对于肿瘤明显可切除并且不具有高风险特征的肿瘤患者,仅在临床试验中推荐新辅助治疗。对于具有高风险特征的患者(即,非常高度升高的CA19-9,大的原发性肿瘤,大的局部淋巴结,过度的体重减轻,极度疼痛),可以考虑新辅助化疗,新辅助化疗前需要活检明确诊断是腺癌(参见PANC-4)。可接受的新辅助方案包括FOLFIRINOX或吉西他滨+白蛋白-结合型紫杉醇。有时后续还可能需要放化疗。大多数NCCN成员机构推荐新辅助治疗。

胰腺癌诊疗规范

胰腺癌诊疗规范(2011年版) 一、概述 胰腺癌(cancer of pancreas)是常见的胰腺肿瘤,恶性程度极高,近年来,发病率在国内外均呈明显的上升趋势。胰腺癌半数以上位于胰头,约90%是起源于腺管上皮的管腺癌。 为进一步规范我国胰腺癌诊疗行为,提高医疗机构胰腺癌诊疗水平,改善胰腺癌患者预后,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特制定本规范。 二、诊断技术与应用 (一)高危因素。老年,有吸烟史,高脂饮食,体重指数超标为胰腺癌的危险因素,暴露于β-萘胺、联苯胺等化学物质可导致发病率增加。 (二)临床表现。 1.多数胰腺癌患者缺乏特异性症状,最初仅表现为上腹部不适,隐痛,易与其他消化系统疾病混淆。当患者出现腰背部疼痛为肿瘤侵犯腹膜后神经丛,为晚期表现。 2.80-90%胰腺癌患者在疾病初期即有消瘦、体重减轻。 3.常出现消化不良、呕吐、腹泻等症状。 4.40岁以上患者有下列任何表现的患者需高度怀疑胰腺

癌的可能性,如果患者是嗜烟者更应高度重视: (1)不明原因的梗阻性黄疸。 (2)近期出现无法解释的体重下降>10%。 (3)近期出现不能解释的上腹或腰背部疼痛。 (4)近期出现模糊不清又不能解释的消化不良症状,内镜检查正常。 (5)突发糖尿病而又无诱发因素,如家族史、肥胖。 (6)突发无法解释的脂肪泻。 (7)自发性胰腺炎的发作。 (三)体格检查。 1.胰腺癌患者病变初期缺乏特异性体征,出现体征时多为进展期或晚期。 2.黄疸。黄疸为胰头癌患者常见体征,表现为全身皮肤黏膜黄染,大便颜色变白,小便发黄,皮肤瘙痒。 3.腹部肿块。胰腺癌患者触及腹部肿块多为晚期,极少能行根治性手术切除。 (四)影像检查。 1.B型超声检查:是胰腺癌诊断的首选方法。其特点是操作简便、无损伤、无放射性、可多轴面观察,并能较好地显示胰腺内部结构、胆道有无梗阻及梗阻部位、梗阻原因。局限性是视野小,受胃、肠道内气体、体型等影响,有时难以观察胰腺,特别是胰尾部。

2011年工伤保险条例全文国务院令第586号(2011年1月1日

2011年工伤保险条例全文 国务院令第586号(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2003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公布根据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第三条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规定执行。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 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 第五条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工伤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第六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工伤保险的政策、标准,应当征求工会组织、用人单位代表的意见。 第二章工伤保险基金 第七条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 第八条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

盐酸的产品包装说明及使用说明书介绍.doc

盐酸的产品包装说明和使用说明书 1.化学品及企业标识 中文名:盐酸 英文名: Hydrochloric acid 中文别名:盐酸;氯化氢,水溶液;氢氯酸 英文别名: Hydrochloric acid;Hydrogen chloride aqueous solution 途:实验室用化验、试验及科学实验。 限制用途:不可作为药品、食品、家庭或其它用途 推荐用 2.危险性概述 2.1 紧急情况概述:可能腐蚀金属。造成严重皮肤灼伤和眼损伤。可能引起呼吸道刺激。过量接触需采取特殊急救措施和进行医疗随访。火灾时:使用二氧化碳、沙粒、灭火粉末灭火。如必要的话,戴自给式呼吸器去救火。 2.2 GHS危险性分类:金属腐蚀物(类别 1)皮肤腐蚀性(类别 1)特异性靶器官系统毒性(一次接触)(类别/刺激(类别 1B)严重眼睛损伤 3),呼吸系统 / 眼睛刺激 2.3GHS标记要素,包括预防性的陈 述:象形图: 警示词:危险 危险信息:可能腐蚀金属。造成严重皮肤灼伤和眼损伤。可能引起呼吸道刺激。 预防措施:只能存放于原装容器内。避免吸入粉尘/ 烟 / 气体 / 烟雾 / 蒸气 / 喷雾。操作后彻底清洁 皮肤。只能在室外或通风良好之处使用。戴防护手套/ 穿防护服 / 戴防护眼罩 / 戴防护面具。 事故响应:如果吞咽:漱口。不要催吐。如果皮肤(或头发)接触:立即除去∕脱掉所有沾污的衣物。用水清洗皮肤∕淋浴。如果吸入:将受害人移至空气新鲜处并保持呼吸舒适的姿势休息。如与眼 睛接触。用水缓慢温和地冲洗几分钟。如戴隐形眼镜并可方便地取出。取出隐形眼镜。然后继续冲 洗。立即呼叫中毒控制中心或医生。沾污的衣服清洗后方可再用。吸收溢出物。防止材料损坏。 安全存储:存放于通风良好的地方。保持容器密闭。存放处须加锁。贮存于有抗腐蚀衬里的耐腐蚀不 锈钢容器中。储存温度不超过 30℃,相对湿度不超过 80%。 废弃处置:按照地方/ 区域 / 国家 / 国际规章处置内装物/ 容器。 2.4物理化学危险性信息:可能腐蚀金属。 2.5健康危害:造成严重皮肤灼伤和眼损伤。可能引起呼吸道刺激。 2.6环境危害:不适用 2.7其他危害物:无资料 3.成分 / 组成信息 组成信息:混合物 成分CAS RN 含量( %) 主要成分:盐酸7647-01-0 36-38 次要成分:水7732-18-5 62-64 4.急救措施 必要的急救措施描述: 吸入:如果吸入,请将患者移到新鲜空气处。如呼吸停止,进行人工呼吸。请教医生。 皮肤接触:立即脱掉被污染的衣服和鞋。用肥皂和大量的水冲洗。立即将患者送往医院。请教医 生。 眼睛接触:用大量水彻底冲洗并请教医生。 食入:禁止催吐。切勿给失去知觉者从嘴里喂食任何东西。用水漱口。请教医生。 4.2 主要症状和影响,急性和迟发效应:灼伤感:咳嗽,喘息,喉炎,呼吸短促,痉挛,发炎,咽喉肿 痛,痉挛,发炎,支气管炎,肺炎,肺水肿,该物质对粘膜组织和上呼吸道、眼睛和皮肤破坏巨大。 4.3及时的医疗处理和特殊治疗的说明和提示:无资料

关于贯彻实施新《工伤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贯彻实施新《工伤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 辽人社[2010]483号—————————————————————————————各市入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已经2010年12月8日国务院第13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为认真贯彻实施新的《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县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重要意义 新《条例》的颁布实施,对完善工伤保险制度、保护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新《条例》的颁布实施,是深入贯彻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的内在要求。新《条例》按照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以为广大职工提供更好的基本公共服务为核心,从广大工伤保险适用范围和工伤认定范围,增强参保强制性、提高工伤待遇水平、增加工伤预防费支出等方面对《工伤保险条例》进行了修订和完善。新《条例》的实施,使我国的工伤保险制度惠及更多的职业人群,使工伤职工基本生活得到更好的保障,使广大职工充分分享改革发展的成果,充分体现了科学发展观的内在要求,体现了“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的以人为本的理念。 (二)新《条例》的颁布实施,是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的重要内容。《社会保险法》已于2010年10月28日颁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新《条例》是《社会保险法》颁布后修订的第一部配套法规,是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的具体体现,也是我国当前加强社会保障法制建设的又一件大事。新《条例》的颁布实施,使《社会保险法》中有关的惠民政策更具有可操作性并提前得以落实。 (三)新《条例》的颁布实施,是完善工伤保险制度的重大举措。新《条例》在进一步完善工伤待遇保障制度的基础上,明确了工伤预防费的使用规定,以法规形式确立了工伤预防在工伤保险制度中的地位。新《条例》对工伤康复费用支出也做出了更加明确的规定,使我国的工伤康复事业有了有力的法律支撑和物质保障。新《条例》的颁布实施,使工伤预防、工伤补偿和工伤康复三位一体的法律制度框架最终形成,从而使我国的工伤保险制度实现了由单纯的时候补偿向事前的积极预防的转变,实现了由治疗性康复向以职业康复为核心,促进工伤职工回归社会的工伤康复的转变。 (四)新《条例》的颁布实施,是工伤保险事业发展的新机遇。新《条例》的颁布实施,拓宽了工伤保险制度的发展空间,为工伤保险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提供

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2011最新版

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通知 闽政[2011]80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根据国务院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精神,对2004年印发的《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九月四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工伤保险条例》和本苏法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职工依照<工伤保险条例》和本办法规定享有工伤保险待遇。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第四条财政、审计部门依法对工伤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地税部门负责征收工伤保险费。 卫生、建设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做好工伤保险工作。 第二章工伤保险基金 第五条工伤保险基金在设区的市实行全市统筹和省级调剂金制度,并逐步实行省级统筹。 第六条经办机构根据国家规定的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并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适用所属行业内相应的费率档次确定单位缴费费率。 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 第七条工伤保险费率实行浮动制度。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情况、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及必要的风险储备金等因素制定浮动办法。并征求工会组织和用人单位代表意见,报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经办机构根据工伤保险费率浮动办法确定用人单位费率浮动档次。 第八条对难以按照工资总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其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的具体方式执行。 第九条用人单位应当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并及时向经办机构报送本单位人员情况表和人员增减明细表。 用人单位报送人员情况表和人员增减明细表的次日为参保生效日期。 第十条工伤保险基金用于《工伤保险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等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用于工伤保险其他费用的

2020版胰腺癌新辅助治疗指南

2020版胰腺癌新辅助治疗指南 胰腺癌是病死率较高的消化系统肿瘤之一,外科手术技术的进步并未带来患者预后的明显改善。《中国胰腺癌新辅助治疗指南(2020版)》南基于GRADE 系统,针对胰腺癌新辅助治疗的应用指征、方案选择、疗效评估及其相关病理学诊断、手术策略等热点问题展开讨论,对现有临床研究的证据等级量化评估并提出推荐意见,以指导并促进胰腺癌新辅助治疗的临床实践。 主要推荐意见 推荐意见1:拟行新辅助治疗的胰腺癌患者常规进行多学科综合治疗协作组(MDT)讨论,MDT模式应贯穿新辅助治疗全程(证据等级:低;推荐程度:强) 推荐意见2:新辅助治疗能否提高可切除胰腺癌(RPC)患者的R0切除率及总体生存率仍有争议,提倡开展高质量临床研究(证据等级:高;推荐程度:强)。 推荐意见3:对于、临界可切除胰腺癌(BRPC)患者,新辅助治疗有助于提高R0切除率,改善患者预后(证据等级:高;推荐程度:强)。

推荐意见4:新辅助治疗能够使部分局部进展期胰腺癌(LAPC)患者肿瘤降期,获得手术切除机会,进而改善预后(证据等级:中;推荐程度:强) 推荐意见5:胰腺癌新辅助治疗前应经细胞学或组织学明确诊断(证据等级:低;推荐强度:强)。 推荐意见6:合并胆道梗阻的患者应在新辅助治疗前进行胆道引流,可选择自膨胀金属覆膜胆道支架,但对于切除可能性较大、术前等待时间较短的患者优先选择塑料胆道支架(证据等级:中;推荐强度:强)。 推荐意见7:不推荐对所有RPC患者常规开展新辅助治疗,合并高危因素的RPC患者可行新辅助治疗(证据等级:中;推荐强度:弱)。 推荐意见8:RPC患者可接受2~4周期的新辅助治疗,美国东部肿瘤协作组(ECOG)评分≤1分的患者可采用联合治疗方案,ECOG评分≤2分的患者可采用以吉西他滨为基础的单药化放疗方案(证据等级:低;推荐强度:弱)。 推荐意见9:对于ECOG评分≤2分的BRPC患者,均应接受新辅助治疗(证据等级:强;推荐程度:强)。

青岛市新工伤保险条例2011年7月

工伤保险条例 (2003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公布根据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第三条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规定执行。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 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 第五条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工伤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第六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工伤保险的政策、标准,应当征求工会组织、用人单位代表的意见。 第二章工伤保险基金 第七条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 第八条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 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若干费率档次。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适用所属行业内相应的费率档次确定单位缴费费率。 第九条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定期了解全国各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基金收支情况,及时提出调整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的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第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 对难以按照工资总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行业,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具体方式,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第十一条工伤保险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 跨地区、生产流动性较大的行业,可以采取相对集中的方式异地参加统筹地区的

2011工伤赔偿标准文本列表式

工伤赔偿标准(2011) 发布时间:2011-6-3作者:张士谦 工伤赔偿标准又称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是指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项目和标准。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一、主要参考法规、规章 行政法规:工伤保险条例。 规章:各省、直辖市实施工伤保险办法;各省农民工工伤保险实施暂行办法。 二、具体赔偿项目、标准 (一)医疗费 1、要求: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3款。 3、备注: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不是必须到签有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但用人单位需要承担此项赔偿。据实计算。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1、标准:由各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2、要求:住院期间。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4款 (三)交通费、食宿费 1、标准:由各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2、要求:医疗机构出具诊断证明,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4款。 (四)康复治疗费 1、标准: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6款。 3、备注:依地方规定,康复治疗需经办机构组织专家评定。

(五)辅助器具费 1、标准:各省、直辖市工伤辅助器具限额标准。 2、要求: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1条。 (六)停工留薪(误工费) 1、标准: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2、要求: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 4、备注:停工留薪期根据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和各地的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确定,但确定的部门和程序,依地方规定。 (七)护理费 1、标准:(1)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2)评定伤残后需要护理的,完全生活不能自理,按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2、要求:生活护理费需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工伤职工按月享受。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第3款、第34条。 (八)一级至四级伤残待遇 1、标准: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按月享受伤残津贴: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 2、要求: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同时享受伤残津贴。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补足差额。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行车记录仪产品使用说明书

行车记录仪产品使用说明书 按键功能描述 1、电源键/摄像头补光灯 功能一:开关机功能 在关机状态下,长按【电源键】并保持3秒钟,可开启本机电源,机器开始工作。在开机状态下,长按【电源键】并保持3秒钟,本机自动保存录像文件及用户设置并关机。 功能二:摄像头补光灯功能 在待机状态下,短按【电源键】,可进行补光灯打开/关闭/自动三种模式的切换。自动模式下,补光灯由摄像头感应光的亮度来控制。 2、模式键/菜单键/紧急录像锁定键 功能一:模式切换功能 在待机状态下,短按【模式键】,可在不同模式(录像/拍照/回放)之间进行切换。 功能二:菜单功能 在待机状态下,长按【菜单键】进行主菜单功能设置表,短按【上翻键】或【下翻键】,选择需要设置的选项,短按【确认键】确认。设置完成后,短按【菜单键】直至退出菜单设置功能。(菜单设置方法在录像模式、拍照模式、回放模式中均相同) 功能三:紧急锁定功能 在录像模式中,如果想保护当前视频不会被覆盖,短按【菜单键】启动紧急锁定功能,此时,屏幕上方出现锁文件图标,则将事故发生时的当前正在录制的影像保存为一个特殊影像,这个影像不会被覆盖。 3、上翻键/移动测速/快退 功能一:上翻页功能 在菜单设置和回放模式中为上翻页功能。 功能二:移动侦测 功能三:快退 在回放模式上,短按【上翻键】可以快退。 4、下翻键/静音键/快进/停车模式 功能一:下翻页功能 在菜单设置和回放模式中为下翻页功能。 功能二:关闭录音功能 在录像模式中,短按【下翻键】可关闭录音功能,此时屏幕右下方话筒变为禁止图标,表示已经关闭录音功能。再次短按可开启录音,图标显示为开启录音。

功能三:快进 在回放模式下,短按【下翻键】可以快进。 功能四:停车监控 在待机模式下,长按【下翻键】可以打开或关闭停车模式功能,左下角图标会有相应的变化。 5、录像键/拍照键/确认键/屏幕背光灯开关键 功能一:启动/关闭录像功能 在录像模式下,短按【确认键】开始录像,再次短按【确认键】可停止录像。 功能二:拍照键 在拍照模式下,短按【确认键】一下可拍摄一张照片。 功能三:文件播放键 在文件浏览模式下,短按【确认键】可播放视频。 功能四:确认键 在待机录像模式/拍照模式/回放模式的状态下,短按【菜单键】,进入菜单模式,短按【上翻键/下翻键】来浏览,短按【确认键】来进行确认。 功能五:屏幕背光灯开关键 在录像/拍照/文件浏览模式下,长按【确认键】可以材质对屏幕背光灯的开启和关闭。 功能简介 1、自动记录功能 启动汽车发动机,记录仪自动启动并开启记录功能,充电指示灯点亮,录像指示灯闪烁。关闭汽车发动机,记录仪自动保存记录内容并关机。 2、手动记录功能 长按【电源键】3秒,记录仪启动并开始自动记录,录像指示灯点亮并闪烁。如需关机则再次长按【电源键】3秒,记录仪即可自动保存记录并关机。 3、拍照功能 在开机状态下,短按【模式键】进入拍照模式,显示屏左上角图示已由摄像机转换成照相机,短按【确认键】即可拍照。如需切换换录像模式,短按【模式键】两次即可。 4、碰撞感应功能 记录仪内置碰撞感应器(G-sensor),如果发生严重车辆碰撞,记录仪会锁定事故发生时的当前正在录制的影像保存为一个特殊影像,

工伤具体赔偿事项(按照2011新工伤保险条例修改)

具体工伤赔偿事项 (一)医疗费 1、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2、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3、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住院伙食补助费 1、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 2、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二)误工费 (停工留薪期待遇) 1、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原单位按月支付。 2、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3、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三)护理费 1、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2、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 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各地规定不一。 (四)职工因工致残享受的待遇 第一情况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 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 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2、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 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3、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二种情况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新工伤保险条例全文

新工伤保险条例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86号 《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已经2010年12月8日国务院第13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 国务院决定对《工伤保险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条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二、第八条第二款修改为:“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若干费率档次。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三、第九条修改为:“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定期了解全国各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基金收支情况,及时提出调整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

率档次的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四、第十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对难以按照工资总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行业,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具体方式,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五、第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工伤保险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 六、第十二条修改为:“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用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等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的支付。 “工伤预防费用的提取比例、使用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卫生行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规定。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将工伤保险基金用于投资运营、兴建或者改建办公场所、发放奖金,或者挪作其他用途。” 七、第十四条第(六)项修改为:“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八、第十六条修改为:“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九、第二十条修改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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