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度湖南创新型省份建设专项创新平台申报条件和支持重点

2020年度湖南创新型省份建设专项创新平台申报条件和支持重点
2020年度湖南创新型省份建设专项创新平台申报条件和支持重点

附件1

2020年度湖南创新型省份建设专项创新平台

申报条件和支持重点

一、国家重点实验室培育基地

(一)申报条件

国家重点实验室培育基地是申报创建国家重点实验室的后备力量,通过选择符合国家发展方向,优势领域突出的创新平台,加大培养力度,积极争取更多国家重点实验室在湘布局。国家重点实验室培育基地在达到省重点实验室申报条件的基础上还需满足以下条件:

1.国家重点实验室培育基地依托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和新型研发机构组建,注重产学研合作和学科交叉,鼓励联合建设。

2.符合国家战略布局和国家重点实验室规划部署,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开展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研究。

3.研究实力强,在本领域行业处于全国领先地位,有能力承担国家重大科研任务。

4.具有结构合理的高水平科研队伍。由“两院”院士、科技领军人才等高层次人才团队领衔,固定人员不少于200人。

5.具备基础条件和保障能力,具备良好的科研实验条件,人员与用房集中。

6.主管部门及依托单位保证在建设期内提供不低于3000万

元的建设经费和运行经费,并在人才、政策、基础设施及配套等方面能够给予重点支持保障。

(二)支持重点

符合国家重点实验室体系重组和布局要求,重点在数理、化学、环境、生物学、医药、农业、信息、材料、制造、工程、能源、海洋、综合交叉等学科领域,支持依托高校、科研院所围绕优势学科,培育建设一批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类实验室;依托大型骨干企业、新型研发机构,联合高校和科研院所,围绕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研究,培育建设一批前沿技术研究类实验室;依托省属高校、科研院所等单位,围绕我省区域特色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培育建设一批省部共建类实验室。

二、省重点实验室

(一)申报条件

1.重点实验室依托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企业组建,注重产学研结合。

2.在人才团队、科研产出、合作交流、配套设施等方面具有基础条件和优势,在本学科领域处于全国领先地位。

3.须满足《湖南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湘科〔2016〕109号)要求(详见省科技厅门户网站

https://www.360docs.net/doc/802948961.html,/xxgk/zcfg/tgfxwj/201704/t20170407_4128303.html)。

4.申报单位承诺直接配套经费不低于500万元。

5. 对新引进的高水平创新团队申报实验室,其实验场地面积、科研仪器总值可适当放宽。

(二)支持重点

省重点实验室布局强化顶层设计,重点支持人口与健康、生

物医药、工程、材料、环境、数学、网络信息、金融、文化、公共安全和应急救援、国防科技等前沿基础研究领域和新兴、交叉学科以及布局薄弱与空白学科,符合国家重大战略需求和我省重点产业发展需要。

三、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一)申报条件

1.原则上应由企业、科研院所牵头申报。

2.依托单位为企业的,近三年每年主营业务收入应在1亿元以上;有固定研发机构,研发人员在30人以上,其中牵头单位的固定研发人员不低于70%,中心主任每年在中心工作不得少于8个月;有较高的研发投入,研发经费不低于主营业务收入的3%,其中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研发经费不低于主营业务收入的5%。依托单位为科研院所的,在所在行业领域内拥有10项以上可转化的自主知识产权。

3.其他条件符合《湖南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湘科〔2016〕108号)申报要求(详见省科技厅门户网站

https://www.360docs.net/doc/802948961.html,/xxgk/zcfg/tgfxwj/201704/t20170407_4128305. html )

4.重点扶持高成长性科技型企业,对于研发人员占单位总人数50%以上、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30%以上、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主要从事技术研发和成果转化的科技企业,对资产规模、销售收入、成立年限不作要求。

(二)支持重点

支持加快培育“新兴产业”,重点支持人工智能与智能制造、机器人与自动化系统、区块链、自主可控信息技术、前沿材料与

先进工艺制造、生命科学与生物育种、卫星应用、乡村产业及人居环境智能建设等领域。

支撑优势产业提质升级。重点支持轨道交通、工程机械、航天航空、生物医药与医疗器械、节能环保、机器人、文化创意、海洋工程装备、新能源与智能电网等领域。

四、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和临床医疗技术示范基地

(一)申报条件

1.临床医学研究中心

(1)研究条件:中心的依托单位须为省内三级甲等医院,鼓励多家单位集成优势,产学研联合。拟建中心应具备科研用房300平方米以上,其中中心专用科研用房不少于30平方米;近5年新增科研仪器、设备及软件等资产原值总额500万元以上。

(2)研究能力:中心的临床医学和转化研究能力突出。拟申请中心的学科应是我省优势学科,具有较高的医疗水平和较强的科研实力。近3年来牵头主持过不少于3项省级及以上科技计划临床研究项目;在学术影响和医疗技术方面位居省内前列。

(3)人才队伍:中心拥有较高水平的医学临床研究、试验和诊疗等方面的人才队伍,中心专属编制管理人员不少于1人,中心主任必须具有正高级职称,是学术水平高、临床经验丰富、影响力较大的一线医生;正高职称医师人数不低于5人,科研技术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专职技术人员不少于1人。中心具有较高的医学研究水平和指导能力,积极指导地市级医院开展临床研究,每年不少于1次。

(4)临床设施:中心具备较好的临床医学研究试验条件和基础设施,中心所属专科的病床数不低于50张,依托单位每年投

入该中心的科研资金不低于100万元。

(5)制度建设:中心组织机构及各项管理制度健全,具有创新意识强、高效能干、管理科学的领导机构。

2.临床医疗技术示范基地

(1)研究条件:基地的依托单位为省内地市级三甲医院,鼓励多家单位集成优势,联合申报。拟建基地应具备临床医疗技术培训基地300平方米以上、科研用房30平方米以上,近5年新增科研仪器、设备及软件等资产原值总额300万元以上。

(2)人才队伍:基地人才结构合理,基地专属编制管理人员不少于1人,医生总人数不低于20人,其中副高及以上职称医师人数不低于5人。基地具有较高的医疗水平和较强的辐射推广能力,积极开展基层卫生人员的技术培训,每年不少于2次。

(3)临床设施:基地具备较好的临床诊疗条件和基础设施,基地所属专科的病床数不低于50张。

(4)制度建设:基地组织机构及各项管理制度健全,具有创新意识强、高效能干、管理科学的领导机构。

(二)支持重点

每个医院只能推荐申报一个临床学科,重点支持感染性疾病、甲状腺疾病、消化性疾病、肾脏肿瘤、动脉硬化、儿童肝病、孕产妇疾病、心肌损伤、口腔疾病、影像诊疗、中医等未组建中心或基地的临床学科。

五、国际(及对港澳台地区)科技创新合作基地

(一)申报条件

1.国际联合研究中心(实验室)的申报单位须与国(境)外科研机构开展长期合作,具有高水平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能力;

近5年组织实施的国际科技创新合作项目不少于3项;已引进创新人才、联合培养研究生、国际科技合作人才不少于3人。

2.国际技术转移中心的申报单位必须具有广泛并相对稳定的科技合作渠道和较为完备的服务支撑条件;拥有具备国际技术转移服务能力和经验,可以提供高效服务的专业化团队;有能力提供技术或人才国际寻访、引入、推荐和测评等中介服务;具有明确的目标服务群体和特色鲜明的发展模式,在技术引进、技术孵化、技术输出,以及国际人才交流与引进等领域具有良好的服务业绩。

3.示范型国际科技创新合作基地申报单位须具有独立开展国际科技合作的条件和能力;近5年组织实施的国际科技创新合作项目不少于3项;在人才引进、人才培养、发明专利、论文发表等方面已取得显著的国际科技合作成效;设有专职开展国际科技合作的人员;有明确的国际科技合作目标并不断深化合作内涵,对本地区、本领域国际科技合作具有引导示范作用。

4.其他条件符合《湖南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管理办法(试行)》(湘科发〔2017〕156号)申报要求(详见省科技厅门户网站https://www.360docs.net/doc/802948961.html,/kjt/xxgk/tzgg/tzgg_1/201711/t20171102_46361 24.html)。

(二)支持重点

1.围绕我省优势产业提升、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传统产业转型升级、科技前沿领域探索以及疾病防控、公共安全、环境保护等民生改善中的重大关键技术问题,面向美国、英国、日本、德国、韩国、以色列以及其他创新型国家,开展技术和成果引进、联合研究、平台共建、创新创业、人才培养和交流等。

2.加强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合作,促进我省先进制造、新材料、新能源、医疗健康、现代农业等领域优势技术、产品和标准“走出去”。

3.落实我省与国(境)外有关高校、科研机构以及企业签署的合作协议,促进我省与已缔结国际友好城市间的科技合作与交流。

4.对接港澳台特色科技资源,提升科技创新合作水平。

5.其它能够凝聚海内外优势国际科技合作资源,拓展我省特色国际科技合作渠道,提升我省国际影响力的领域。

(三)其他要求

1.在线申报时请按要求上传双方签署的合作协议(外文须附译文)等材料。

2.合作双方有明确的知识产权归属及权益分配、违约责任、争议处理方案或协议;合作双方应该严格遵守我国有关科技成果保密的法律、法规规定。

3.2018年认定为省级国合基地培育对象的,以及依托同一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建设的省级国合基地所属的学科领域不重复申报。

六、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

(一)申报条件

申报省级试点的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应是由企业、大学、科研机构或其他组织机构,以企业的发展需求和各方的共同利益为基础,以提升产业技术创新能力为目标,以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契约为保障,形成的联合开发、优势互补、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技术创新合作组织,且符合以下条件:

1.基本条件

(1)由企业、大学和科研机构等多个独立法人组成。企业处于行业骨干地位;大学、科研机构在合作的技术领域具有前沿水平;相关中介机构等可根据联盟技术创新的需要作为成员发挥积极的作用。

(2)有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联盟协议,协议中有明确的技术创新目标,落实成员单位之间的任务分工。联盟协议必须由成员单位法定代表人共同签署生效。

(3)设立决策、咨询和执行等组织机构,建立有效的决策与执行机制,明确联盟对外承担责任的主体。联盟执行机构应配备专职人员,负责有关日常事务。

(4)健全经费管理制度。对联盟经费要制定相应的内部管理办法,并建立经费使用的内部监督机制。联盟可委托常设机构的依托单位管理联盟经费,政府资助经费的使用要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5)建立利益保障机制。联盟研发项目产生的成果和知识产权应事先通过协议明确权利归属、许可使用和转化收益分配的办法,要强化违约责任追究,保护联盟成员的合法权益。

(6)建立开放发展机制。要根据发展需要及时吸收新成员,并积极开展与外部组织的交流与合作。联盟要建立成果扩散机制,对承担政府资助项目形成的成果有向联盟外扩散的义务。

2.联盟技术创新目标和任务应体现国家和省委省政府战略部署,应有利于解决产业发展的关键和共性技术问题,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3.联盟开展的技术创新活动应体现所在产业领域的重大技术

创新需求,有利于推动相关产业实现重大技术突破;应具有较强的产业带动作用,有利于集聚创新资源,形成产业技术创新链。

4.联盟原则上应组建一年以上且运行情况良好;对省委省政府战略部署的重点领域,经过专家可行性论证,可先行纳入试点布局培育。

(二)重点方向

对接国家、省重大战略部署,重点围绕我省20条新兴优势产业链,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建设现代农业和发展民生科技产业等重大需求,以推进我省重点产业技术创新能力,提升我省产业核心竞争力,集聚全省创新资源,推动相关产业实现重大技术突破,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七、科技企业孵化器

(一)申报条件

1.申请单位应当是湖南省境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社会服务机构,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的科技创业服务载体,运营时间在两年以上,经营状况良好。

2.可自主支配场地在10000㎡以上(专业孵化器达5000㎡以上),孵化企业使用面积占75%以上。

3.可自主支配场地内的在孵企业达50家以上(专业孵化器的在孵企业应达40家以上)。

4.其他条件符合《湖南省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湘科高字〔2014〕22号)申报要求(详见省科技厅门户网站https://www.360docs.net/doc/802948961.html,/xxgk/zcfg/tgfxwj/201810/t20181030_5151540.html)。

(二)支持重点

1.优先认定专业化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依托骨干企业、高校院所、省级园区创办的科技企业孵化器。

2.优先认定已填报2018年度和2019年度火炬统计数据的科技企业孵化器。

3.暂无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省级园区(含高新区、经开区、工业集中区等),按照“以升促建”原则,其创业服务机构认定为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条件可适当放宽。

八、众创空间

(一)申报条件

1.申请单位应当是湖南省境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社会服务机构。

2.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场地为租赁的,租期应在3年(含)以上),众创空间面积在500平方米(含)以上,入驻10个(含)以上创业团队或初创企业(入驻创业团队、企业经营项目应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现代服务业要求)。

3.运营半年以上,并为入驻创业团队和企业提供必需的办公条件和会议室、洽谈室等公共办公场地,公共场地不低于众创空间面积的30%。

4.其他条件符合《湖南省促进众创空间发展与管理办法(试行)》(湘政办发〔2015〕74号)申报要求(详见省科技厅门户网站https://www.360docs.net/doc/802948961.html,/xxgk/zcfg/tgfxwj/201607/t20160706_3080130.html)。

(二)支持重点

1.按照《国家众创空间备案暂行规定》(国科火字〔2017〕120号)和《关于加快众创空间发展服务实体经济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6〕74号)有关要求,将优先认定专业化

的众创空间和依托骨干企业、高校院所、省级园区创办的众创空间。

2.优先认定已填报2018年度和2019年度火炬统计数据的众创空间。

九、星创天地

(一)申报条件

1.有建筑面积200平方米以上的固定办公场所,能够为农村创新创业者提供免费或低成本的开放式办公空间、创意创业空间、研发和检验测试等公共服务平台及一定面积的创新创业试验示范基地、创业培训基地;具有多元化的人才服务队伍,至少有3名以上创业导师(可兼职)和5名以上具有相应专业知识、技能人员的创业服务团队;具有较好的创业孵化基础,已吸引入驻的创客、创业团队或初创企业不少于3个(入驻创客、创业团队、企业经营项目应符合现代农业发展要求);针对创客、创业团队和初创企业建立了相应的管理和运营制度。

2.符合《湖南省促进星创天地发展与管理办法(试行)》(湘科发〔2017〕68号)规定的认定条件(详见省科技厅门户网站:http://kjt.https://www.360docs.net/doc/802948961.html,/xxgk/zcfg/tgfxwj/201707/t20170711_ 4308298.html)。

3.限项推荐。各市(州)推荐数量不超过3个,其中各省直管试点县市推荐数量不超过1个。

4.审核审查。厅业务主管处室组织专家对推荐备案的平台进行审核,并按一定比例进行现场抽查。

(二)支持重点

优先支持鼓励在贫困地区和国家、省级农业科技园区核心区

建设一批星创天地,创新驱动精准扶贫精准脱贫,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乡村振兴战略实施。优先支持围绕“一县一特”产业发展,服务县域农业特色优势产业成效显著的星创天地。

十、引才引智示范基地

(一)申报条件

1.在湖南省境内依法注册成立1年以上,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

2.申报单位在申报领域具有国内或省内领先技术水平、示范推广应用方面取得突出成效,承担过或正在承担国家级、省级引才引智项目。

3.申报单位建立了常态化的引才引智机制,制定了基地建设五年规划。建设期内,每年聘请国(境)外高层次人才来湘开展技术指导和交流合作不少于10人次,培育、转化或推广引才引智成果不少于3项。

4.同一申报单位在同一领域、同一年度只能申报一个基地。

(二)支持重点

1.符合国家和省重大科技发展规划,通过引进外国战略科技人才、科技领军人才和高水平创新团队,在前瞻性基础研究、关键共性、前沿引领、现代工程技术创新以及行业带动发展上获得重大突破,从而推动创新体系与战略科技力量建设,并在引才引智机制创新上形成可复制推广的先进经验的引才引智主体。

2.符合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要求,通过引进外国高层次技术和管理人才,在推动传统产业优化升级,促进湖南产业创新发展,培育先进制造业集群中取得突出成绩,并形成引才引智工作独特模式与成功经验的引才引智主体。

3.符合我省社会发展与生态文明建设规划布局及相关政策,通过引进外国各类高端紧缺人才和智力,在推进教育与文化事业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发展生态经济,建设富饶美丽幸福新湖南,推动全省区域协同发展中取得突出成绩,并已形成先进适用的引才引智工作模式、制度与渠道的引才引智主体。

4.符合我省农业农村发展规划与脱贫攻坚战略布局,通过引进外国高端紧缺农业人才,在引进先进农林牧渔品种与种植养殖技术、构建农业农村产业体系等方面成绩突出,并已成功开展引才引智成果示范推广活动,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与农民增收致富中发挥重要作用的引才引智主体。

十一、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平台

(一)申报条件

1.符合《湖南省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平台管理办法》规定的各项要求。

2.采取协同共建模式。依托单位拥有较大体量的科技资源或特色资源,建立了符合资源特点的标准规范、质量控制体系和资源整合模式,在本专业领域或区域范围内具有一定影响力,具备较强的科技资源整合能力。

3.已按照相关标准建成科技资源在线服务系统,发布的科技资源均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进行标识,能与共享网实现有效对接和互联互通,资源信息合格,更新及时。

4.具备资源保存和共享服务所需要的软硬件条件,具有稳定的专职队伍,具有保障运行服务的组织机构、管理制度和共享服务机制。

5.建立了符合资源特点的服务模式并取得良好成效。

6.拟申报平台依托单位必须为在湘注册的法人单位,原则上依托高校和科研院所组建,多个单位共同申请的,必须确立一个主要依托法人单位,并附有共建协议书,明确共建单位各方的权责。

(二)支持重点

支持充分运用信息、网络等现代技术,利用科研基础设施和科研仪器、科学数据和科技信息、生物种质和实验材料、科技公共服务资源等建设的开放共享的公益性平台。

十二、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

1.符合《湖南省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管理办法》规定的各项要求。

2.采取协同共建模式。依托单位是在湘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独立法人机构,能够为野外站提供人员、场地、研究设备等基础保障,每年提供稳定的运行经费支持。

3.面向国家、湖南省战略需求和学科发展长远需要,遵循科技创新发展总体规划和自然环境分异规律,具有典型区域或领域代表性。

4.具备满足观测需求的实验场地,有较为完善的观测实验基础设施,观测实验场地、基础设施用地应有土地使用权证或具有未来三十年以上的土地使用证明。

5.具有较高的科学观测和实验研究水平,已正常运行五年以上,并具有连续五年以上的系统性观测实验数据。

6.在本领域具有较大影响,有能力承担国家级、省部级科研任务。

7.具有结构合理的高水平研究、技术支撑和管理队伍,固定人员总数在10人以上。

8.在遵守相关保密规定前提下,承诺野外站的观测和实验数据、仪器设备设施等科技资源开放共享,为社会和科研提供共享服务。

(二)支持重点

重点支持生态学、地学、农学、环境科学、材料科学、水文学、气象学等领域,获取长期野外定位观测数据并开展高水平科学研究工作的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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