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版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目录2019版

最新版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目录2019版
最新版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目录2019版

附件 1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目录-2019 版

总局授权省级市场

许可类别

项目

由总局实施的子

项目

监管部门实施或由

省级市场监管部门

实施的子项目

备注

1.压力容器制造单位的设

计许可纳入制造许可(压

力容器分析设计除外), 并在制造许可证上注明。 1.压力容器分析设计

2.压力容器制造单位设计

(SAD)

本单位制造的压力容器, 2.固定式压力容器规

压力容器无需单独取得设计许可。

则设计

设计无设计能力的压力容器

设计

3.移动式压力容器规

制造单位应当将设计分单位

则设计

包至持有相应设计许可许可

的设计单位。

3.取得分析设计的单位必

须同时取得规则设计许

可资格。

压力管道

设计长输管道(GA1 、

GA2)

1.公用管道(GB1 、GB2)

2.工业管道(GC1 、GC2 、

GCD)

许可参数级别及覆盖关

系见注一。

锅炉

制造单位许可制造(含

安装(散

装锅炉除

外)、修

锅炉(A)锅炉(B)

许可参数级别及覆盖关

系见注二。

理、改造)

—3 —

总局授权省级市场

许可类别

项目

由总局实施的子

项目

监管部门实施或由

省级市场监管部门

实施的子项目

备注

1.固定式压力容器压力分

级方法按照《固定式压力

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执行(下同)。

2.大型高压容器指内径大

于或者等于 2 米的高压容

器(下同)。

4.固定式压力容器 3.超大型压力容器是指因

(1) 大型高压容器(A1 )

直径过大无法通过公路、

(2) 球罐(A3)

铁路运输的压力容器。专

(3) 非金属压力容器

门从事超大型中低压非(A4)

球形压力容器分片现场

(4) 超高压容器(A6)

制造的单位,应取得相应压力

5.移动式压力容器

(1)铁路罐车(C1)

固定式压力容器

(1)其他高压容器(A2)

级别的压力容器制造许

可(许可证书注明超大型容器

(2)汽车罐车、罐式集装(2)中、低压容器(D)

中低压非球形压力容器制造(含

箱(C2) 现场制造),持有A3 级安装、修

(3) 长管拖车、管束式

理、改造)

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的集装箱(C3)

制造单位可以从事超大

6.氧舱(A5)

型中低压非球形压力容

7.气瓶

器现场制造。

(1) 无缝气瓶(B1) 4.特种气瓶包括纤维缠绕

(2) 焊接气瓶(B2) 气瓶(B3) 、低温绝热气瓶

(3) 特种气瓶(B4) 、内装填料气瓶(B5) 。

8.覆盖关系:A1 级覆盖

A2 、D 级,A2、C1 、C2

级覆盖 D 级。

9.取得A5 级压力容器制

造许可的单位可以制造

与其产品配套的中低压

压力容器。

制造安全 1.安全阀(A) 1.安全阀(B) 1.安全阀、紧急切断阀许—4 —

总局授权省级市场

许可类别项目

由总局实施的子

项目

监管部门实施或由

省级市场监管部门

实施的子项目

备注

单位附件

2.爆破片装置 2.紧急切断阀(B)可参数级别见注三。

许可制造

3.紧急切断阀(A) 2.气瓶阀门许可范围不包

4.气瓶阀门

括无毒不可燃非强氧化

介质用气瓶阀门以及无

国家标准的气瓶阀门(非

许可范围内气瓶阀门只

需要通过型式试验)

10.压力管道管子(B)

11.压力管道阀门(B)

12.压力管道管件(无缝管件

压力管道元件3.压力管道管子(A)

4.压力管道阀门(A1 、

A2)

(B1 、B2 )、有缝管件(B1、

B2)、锻制管件、聚乙烯管

件)

4.压力管道法兰(钢制锻造

1.同品种 A 级覆盖 B 级。

2.主要压力管道元件许可

参数级别见注三。

制造

法兰)

5.补偿器(金属波纹膨胀节

(B1 、B2 ))

6.元件组合装置

境外承压类特种设备

实施制造许可制度:

1.境外承压类特种设备制

1.锅炉

造许可参数级别与境内

2.压力容器

相同。

境外特种

3.气瓶 2.进口境外机电类特种设设备制造

无备(电梯、起重机械、客 4.安全附件(安全阀、

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爆破片装置、紧急切断

阀、气瓶阀门)

5.压力管道元件(压力管道管子、压力管道阀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及其部件,在投入使用前应通过型式试验。

门)

1.曳引驱动乘客电梯(含消电梯制造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含

(含安装、修理、消防员电梯)(A1 、

A2 )

防员电梯)(B)

2.曳引驱动载货电梯和强制

驱动载货电梯(含防爆电梯

许可参数级别见注四。

改造)

中的载货电梯)

—5 —

总局授权省级市场

许可类别

由总局实施的子

项目

项目

监管部门实施或

省级市场监管部门

备注

实施的子项目

4.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

5.液压驱动电梯

6.杂物电梯(含防爆电梯中

的杂物电梯)

13.桥式、门式起重机(B)

起重机械

制造(含

安装、修

理、改造)

5. 桥式、门式起重机

(A)

6.流动式起重机(A)

7.门座式起重机(A)

5.流动式起重机(B)

6.门座式起重机(B)

7.机械式停车设备

8.塔式起重机、升降机

9.缆索式起重机

许可参数级别见

注五

10.桅杆式起重机

客运

3.客运架空索道(脱挂

抱索器索道、双线往复

索道制造

式索道、单线固定抱索

(含安无

器索道)

装、修理、

改造)

4.客运缆车

5.客运拖牵索道

观光车:额定载

客人数

场( )

厂内

专用机动

车辆制造

(含修

制造

单位

许可

理、改造)机动工业车辆(叉车)

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辆(观

光车、观光列车)

(含驾驶人员)6—23

人、

且最大运行速度≤

30Km/h;

观光列车:额定载客人数

(含驾驶人员和安全员)

≤72 人、且最大运行速度

≤20Km/h 。

大型游乐

7.滑行和旋转类(含游

乐车辆和无动力类)

设施制造

(含安(A、B)

8. 游乐车辆和无动力

无许可参数级别见

注六

装、修理、类

9.水上游乐设施

改造)

— 6 —

总局授权省级市场

许可类别

项目

由总局实施的子

项目

监管部门实施或由

省级市场监管部门

实施的子项目

备注

1.锅炉安装许可参数级别

见注二。

2.管道安装许可参数级别

见注一。

3.固定式压力容器安装不

单独进行许可,各类气瓶

安装无需许可。

承压类特

种设备安

长输管道安装(GA1 、

装、修理、

GA2)

改造

14.锅炉安装(含修理、改

造)

(A、B)

15. 公用管道安装(GB1 、

GB2 )

16. 工业管道安装(GC1 、

GC2 、GCD )

17.压力容器制造单

设计、安装与其制

相同的压力容器和

级别压力容器相连

工业管道(易燃易

介质除外,且不受

直径限制);任一

装资格的锅炉安装单位

或压力管道安装单位均

安装

可以进行压力容器安装。改造

修理18.压力容器改造和重大修

理由取得相应级别制造

单位

许可的单位进行,不单独许可

进行许可。

8.曳引驱动乘客电梯(含消

许可参数级别见注四。

防员电梯)(A1 、A2、B)

9.曳引驱动载货电梯和强制

电梯驱动载货电梯(含防爆电梯

中的载货电梯)安装(含无

10.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

修理)

11.液压驱动电梯

12.杂物电梯(含防爆电梯中

的杂物电梯)

11.桥式、门式起重机(A、B))

许可参数级别见注五。

起重机械

12.流动式起重机(A、B)

安装(含无

13.门座式起重机(A、B)

修理)

14.机械式停车设备

15.塔式起重机、升降机

—7 —

总局授权省级市场

许可类别

项目

由总局实施的子

项目

监管部门实施或由

省级市场监管部门

实施的子项目

备注

7.缆索式起重机

8.桅杆式起重机

客运索道

19.客运架空索道(脱挂抱

器索道、双线往复式索道、

安装(含无单线固定抱索器索道)

修理)

20.客运缆车

21.客运拖牵索

大型游乐

13.滑行和旋转类(含游乐车

设施安装

(含修

辆和无动力类)(A、B)

游乐车辆和无动力类

许可参数级别见

注六

14.水上游乐设施理)

观光车:额定载

客人数

(含驾驶人员)6—23 人、场(厂)内

专用机动

车辆修理

(观光

车、观光

列车)

16.机动工业车辆(叉车)

17.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辆

且最大运行速度≤

30Km/h;

观光列车:额定载

客人数

(含驾驶人员和

安全员)

≤72 人、且最大运行速度

≤20Km/h 。

充装移动式压

单位

力容器、无全部

许可气瓶充装

注一:压力管道设计、安装许可参数级别

许可级别许可范

围备注

6.设计压力大于或者等于 4.0MPa (表压,下同)的

GA1 GA1 级覆盖G A2 级长输输气管道

7.设计压力大于或者等于 6.3MPa 的长输输油管道

GA2 GA1 级以外的长输管道—

GB1 燃气管道—

GB2 热力管道—

GC1 1.输送《危险化学品目录》中规定的毒性程度为急性GC1 级、GCD 级覆盖

—8 —

毒性类别 1 介质、急性毒性类别 2 气体介质和工作

GC2 级温度高于其标准沸点的急性毒性类别 2 液体介质的

工艺管道;

9.输送GB50160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规定的火灾危险

性为甲、乙类可燃气体或者甲类可燃液体(包括液化

烃),并且设计压力大于或者等于 4.0MPa 的工艺管

道;

10.输送流体介质,并且设计压力大于或者等于

22.MPa ,或者设计压力大于或者等于 4.0MPa 且设

计温度高于或者等于400 ℃的工艺管道。

GC2 15.GC1 级以外的工艺管道

16.制冷管道

GCD 动力管道—

注二:锅炉制造、安装许可参数级别

许可参数级许可范围(注)备注别

A 额定出口压力大于 2.5MPa 的蒸汽和热水锅炉 A 级覆盖

B 级。A 级锅炉

安装覆盖GC2 、GCD 级

压力管道安装。

B 额定出口压力小于等于 2.5MPa 的蒸汽和热水锅炉;B级锅炉安装覆盖GC2

有机热载体锅炉级压力管道安装。

—9 —

注:

1.A 级锅炉制造许可范围还包括锅筒、集箱、蛇形管、膜式壁、锅炉范围内管道及管道元

件、鳍片式省煤器,其他承压部件制造由上述制造许可覆盖,不单独进行许可。 B 级许可范围的锅炉承压部件由持锅炉制造许可证的单位制造,不单独进行许可。

2.锅炉制造单位可以安装本单位制造的锅炉(散装锅炉除外),锅炉安装单位可以安装与锅炉相连接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易燃易爆有毒介质除外,不受长度、直径限制)。

3.锅炉改造和重大修理,应由取得相应级别的锅炉安装资格的单位或锅炉制造资格的单位进行,不单独进行许可。

—10 —

注三:压力管道管子、压力管道阀门、安全阀制造许可参数级别

许可参数级别(除紧急切断阀外同品种 A 级覆盖 B 级)设备类别(品种)

A 级

B 级

11.公称压力大于或者等于10 MPa

且公称通径大于或者等于100mm

安全阀的安全阀;

12.公称压力大于或者等于 4.0MPa

其他安全阀且设计温度低于或者等于零下

101 ℃的安全阀

紧急切断阀用于移动式压力容器上的紧急切

断阀

其他紧急切断阀23.公称直径大于或者等于150mm

压力管道管子(无缝钢

管、焊接钢管、非金属

材料管)

33 3.

公称直

径大于

或者等

450m

m 且公称压力大于或者等于10MPa

用于压力管道的无缝钢管

24.公称直径大于或者等于800mm

级以

外的

其他

无缝

管、

A

焊接

管、

聚乙

管;

非金

材料

管中

的其

他非

金属

材料

管。

用于输送燃气的聚乙烯管

A1: 公称压力大于或者等于10MPa 且公称直径大于或者等于

300mm 的金属阀门

A2: 公称压力大于 4.0MPa 且设

压力管道阀门(金属阀

门)

他金属阀门。

计温度低于或

者等于零下

101 ℃

的金属阀门

锻制管件、聚乙烯管件;

B1: 公称直径大于或者等于

压力管道管件(无缝管

300mm 且标准抗拉强度下限件、有缝管件、锻制管

—值大于540MPa 的无缝管件、件、聚乙烯管件)标准抗拉强度下限值大于

540MPa 的有缝管件;

B2:其他无缝管件、有缝管件。

补偿器(金属波纹膨胀

节)—

B1:公称压力大于或者等于 4.0

MPa 且公称直径大于或者等

—11 —

于500mm 的金属波纹膨胀

B2:其他金属波纹膨胀节。

法兰(钢制锻造法兰)—钢制锻造法兰元件组合装置许可产品范围按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确定。

注四:电梯许可参数级别

许可参数

级别

别备注

A1 A2 B

额定速度>曳引驱动乘客电梯(含消防员

电梯)

25.m/s

2.5m/s 17.m/s

额定速度≤

A1 级覆盖

A2 和B

级,A2

覆盖B

级。

曳引驱动载货

电梯和强

制驱动载货

不分级

电梯(含防爆电梯中的载货电梯)

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不分级

液压驱动电梯不分级

杂物电梯(含防爆电梯中

的杂物电梯)

不分级

注五:起重机械许可参数

级别

许可参数级别

别备注

A B

A 级覆盖

B 级,岸边集装箱

桥式、门式起重机200t 以上200t 及以下(注)起重机、装卸桥纳

入A 级许

可。

流动式起重机100t 以上100t 及以下(注) A 级覆盖 B 级

门座式起重机40t 以上40t 及以下(注) A 级覆盖 B 级—12 —

机械式停车设备

塔式起重机、升降机

不分级缆索式起重机

桅杆式起重机

注:t 是指额定起重量(吨)。

注六:大型游乐设施许可参数级别

许可参数级别设备类别备注

A B

14.滑行车类:运行速度≥50km/h ,

或轨道高度≥10m

15.架空游览车类:轨道高度≥10m ,

或单车(列)承载人数≥40 人

滑行和旋转类载人数≥38 人

A 级以外的其他滑行

许可可以覆盖(含游乐车辆

无动力类)16.滑道类长度≥800m

17.观览车类:高度≥50m ,或单舱承

18.陀螺类:倾角≥70°,或回转直径

≥12m

19.飞行塔类:运行高度≥30m ,或

载人数≥40 人

和旋转类大型游乐

设施。

游乐车辆和无

动力类大型游

乐设施许可。

20.转马类:回转直径≥14m ,或承载

人数≥90 人

21.自控飞机类:回转直径≥14m ,或

承载人数≥40 人

游乐车辆

和无动

赛车、小火车、碰碰车和无动力大型游乐设施,不分级。

力类

水上游乐设施不分级

—13 —

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

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 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即TS认证。是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对特种设备的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等项目)、使用、检验检测相关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对经评定合格的单位给予从业许可,授予使用TS认证标志的管理行为。 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即TS认证。是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对特种设备的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等项目)、使用、检验检测相关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对经评定合格的单位给予从业许可,授予使用TS认证标志的管理行为。 2 术语解释 (一)锅炉,是指利用各种燃料、电或者其他能源,将所盛装的液体加热到一定的参数,并对外输出热能的设备,其范围规定为容积大于或者等于30L 的承压蒸汽锅炉;出口水压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1MW 的承压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 (二)压力容器,是指盛装气体或者液体,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2.5MPa·L 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动式容器;盛装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1.0MPa·L 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者低于60℃液体的气瓶;氧舱等。 (三)压力管道,是指利用一定的压力,用于输送气体或者液体的 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 管状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的气体、液化气体、蒸汽介质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介质,且公称直径大于25mm 的管道。 (四)电梯,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沿刚性导轨运行的箱体或者沿固定线路运行的梯级(踏步),进行升降或者平行运送人、货物的机电设备,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 (五)起重机械,是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并水平移动重物的机电设备,其范围规定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0.5t 的升降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1t,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 的起重机和承重形式固定的电动葫芦等。 (六)客运索道,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柔性绳索牵引箱体等运载工具运送人员的机电设备,包括客运架空索道、客运缆车、客运拖牵索道等。 (七)大型游乐设施,是指用于经营目的,承载乘客游乐的设施,其范围规定为设计最大运行线速度大于或者等于2m/s,或者运行高度距地面高于或者等于2m 的载人大型游乐设施。(八)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是指除道路交通、农用车辆以外仅在工厂厂区、旅游景区、游乐场所等特定区域使用的专用机动车辆。 特种设备包括其所用的材料、附属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和与安全保护装置相关的设施。 3 相关规定 在特种设备领域,各制造、使用、检测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如果不能取得TS认证,国家将不允许其进入特种设备的相关领域开展经济活动。 特种设备管理的最高法律依据是"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4 相关类型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 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 厂内机动车辆类制造许可 客运索道制造许可

新版-《特种设备目录》(2014年第114号文

新版-《特种设备目录》(2014年第114号文件附件)

2014年第114号 质检总局关于修订《特种设备目录》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质检总局修订了《特种设备目录》,经国务院批准,现予以公布施行。同时,《关于公布<特种设备目录>的通知》(国质检锅〔2004〕3 1号)和《关于增补特种设备目录的通知》(国质检特〔2010〕22号)予以废止。《特种设备目录》由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特此公告。 附件:特种设备目录 — 0 —

质检总局 2014年10月30日 公告114号附件 特种设备目录 代码种类类别品种 1000 锅炉 锅炉,是指利用各种燃料、电或者其他能源,将所盛装的液体加热到一定的参数,并通过对外输出介质的形式提供热能的设备,其范围规定为设计正常水位容积大于或者等于30L,且额定蒸汽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的承压蒸汽锅炉;出口水压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1MW的承压热水锅炉;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1MW的有机热载体锅炉。 1100 承压蒸汽锅炉 1200 承压热水锅炉 — 1 —

代码种类类别品种1300 有机热载体锅炉 1310 有机热载体气相炉1320 有机热载体液相炉 2000 压力容器 压力容器,是指盛装气体或者液体,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容积大于或者等于30L且内直径(非圆形截面指截面内边界最大几何尺寸)大于或者等于150mm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动式容器;盛装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1.0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者低于60℃液体的气瓶;氧舱。 2100 固定式压力容器 2110 超高压容器 2130 第三类压力容器 2150 第二类压力容器 2170 第一类压力容器 2200 移动式压力容器 2210 铁路罐车 2220 汽车罐车 — 2 —

特种设备许可申报材料要求

特种设备制造许可申请书填写说明 附件:申请许可类别样表 1适用范围 包括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元件、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厂(场)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附件(锅炉压力容器用)、特种设备部件和特种设备材料的制造申请。本表目前只适用境内(包括外商在境内设立的制造企业)制造单位的申请。 2封面 2.1申请单位:填写申请制造单位全称,填写的名称与公章必须一致,并且是颁布许可证的唯一单位名称。 2.2设备种类:填写申请制造许可的特种设备种类,包括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元件、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厂(场)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附件(锅炉压力容器用)、特种设备部件和特种设备材料。多种类的制造单位,申请时,也应当按此种类分开填写。 2.3申请日期:填写申请单位提交申请的日期。 2.4申请类别:选择填写“首次”、“换证”、“升级”、“增项”或换证及增项。 3第1页 3.1申请单位基本情况 填写与申请设备种类制造许可相一致的制造单位的基本情况 3.1.1单位名称:填写申请单位的全称,必须和封面申请单位的名称完全一致。 3.1.2所在国:填写申请制造单位所在地的国家名称。因本表暂适用于境内,故可填写为“中国”。 3.1.3所在省:填写申请单位所在地的省、直辖市、自治区名称,一般用北京、黑龙江、内蒙古等表示。 3.1.4所在市(地):填写申请单位制造企业所在地的市(或者地、州、盟)的名称,直辖市可不再填写 3.1.5所在区(县):填写申请单位制造企业所在地的区(县)名称。 3.1.6单位地址及制造地址:单位地址填写申请单位营业执照上登记的详细注册地址,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区(县)、路(街道、社区、乡、)、号(村)等(本申请书所要求 填写的地址均同此)。制造地址如与注册地址相同时应重复填写;不同时应按实际情况填写;如单位有多个制造地址时必须依次填写。 3.1.7组织机构代码:填写单位向组织机构代码管理部门申请取得的代码,该代码作为安全监察机构信息管理追溯的代号,对于一个申请单位来说,必须保证具有其唯一性。在网上申请输入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号码时,代码证为9位数字,其中的横线不用输入。 3.1.8法定代表人:填写申请单位合法的代表人,必须与营业执照一致。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规则.doc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07-201X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规则Regulation for production unit licensing of special equipment (征求意见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颁布 2019年月日

目录 1 总则(1) 2 许可条件(2) 3 许可程序和要求(4) 4 附则(9) 附件A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证样式(10) 附件B锅炉生产单位许可条件(12) 附件C压力容器生产单位和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单位许可条件(23)附件D气瓶生产单位和充装单位许可条件(45) 附件E压力管道生产单位许可条件(62) 附件F安全附件生产单位许可条件(89) 附件G电梯生产单位许可条件(99) 附件H 起重机械生产单位许可条件(111) 附件J 客运索道生产单位许可条件(123) 附件K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生产单位许可条件(133) 附件L大型游乐设施生产单位许可条件(140) 附件M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质量保证体系基本要求(152)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规则 1 总则 1.1 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特种设备生产(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和充装单位许可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1.2适用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的特种设备目录范围内的产品,其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充装单位的许可,适用本规则。 1.3 许可实施主体 实施特种设备许可的部门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市场监管总局)和省级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市场监管总局和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以下统称发证机关)。 1.4 许可范围 许可范围包括许可类别、许可项目和许可参数级别,其具体含义如下: (1)许可类别,包括设计单位许可、制造单位许可、安装改造修理单位许可、充装单位许可; (2)许可项目,包括压力容器设计、压力管道设计,锅炉制造、压力容器制造、安全附件制造、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境外特种设备制造、电梯制造(含安装、修理、改造)、起重机械制造(含安装、修理、改造)、客运索道制造(含安装、修理、改造)、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制造(含修理、改造)、大型游乐设施制造(含安装、修理、改造),承压类特种设备安装修理改造、电梯安装(含修理)、起重机械安装(含修理)、客运索道安装(含修理)、大型游乐设施安装(含修理)、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修理,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许可项目下再按照设备种类、类别、品种及相应的参数级别,分为若干子项目; (3)许可参数级别,按照特种设备参数及其危险程度,并且根据许可工作的需要划分为若干级别。 1.5 许可目录

2014版《特种设备目录》对照表(质检总局2014年第114号与原版)

《特种设备目录》对照表 质检总局2014年第114号 国质检锅[2004]31号 国质检特[2010]22号 代码种类类别品种代码种类类别品种备注 1000锅炉锅炉,是指利用各种燃料、 电或者其他能源,将所盛装 的液体加热到一定的参数, 并通过对外输出介质的形式 提供热能的设备,其范围规 定为设计正常水位容积大于 或者等于30L,且额定蒸汽 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 (表压)的承压蒸汽锅炉; 出口水压大于或者等于 0.1MPa(表压),且额定功 率大于或者等于0.1MW的 承压热水锅炉;额定功率大 于或者等于0.1MW的有机 热载体锅炉。 1000 锅炉 原定义: 锅炉,是指利用各种 燃料、电或者其他能源,将所 盛装的液体加热到一定的参 数,并对外输出热能的设备, 其范围规定为容积大于或者等 于30L的承压蒸汽锅炉;出口 水压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 压),且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等 于0.1MW的承压热水锅炉;有 机热载体锅炉。 此次调整后,额定蒸汽压力为 0.04MPa的小型汽水两用锅炉 和额定蒸汽压力0.09MPa的蒸 汽锅炉不再列入特种设备管 辖。 1100承压蒸 汽锅炉 1100 承压蒸汽 锅炉 保留 1110 电站锅炉 取消电站锅炉代码,并入承压 蒸汽锅炉 1

1120 工业锅炉取消工业锅炉代码,并入承压 蒸汽锅炉 质检总局2014年第114号 国质检锅[2004]31号 国质检特[2010]22号 代码种类类别品种代码种 类 类别品种备注 1130 生活锅炉取消生活锅炉代码,并入承压 蒸汽锅炉 1200承压热水锅 炉 1200 承压热水锅炉保留 1300有机热载体 锅炉 1300 有机热载体锅炉保留 1310有机热载体气 相炉 1310 有机热载体气相 炉 保留 1320有机热载体液 相炉 1320 有机热载体液相 炉 保留B100 锅炉部件删除 B210 封头删除 B110 锅筒删除 B120 集箱删除 B130 锅炉过热器删除 2

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压力管道)

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压力管道) 申请条件 申请从事特种设备制造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当地政府依法颁发的登记、注册证件; (二)有与制造相适应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 (三)有与制造产品相适应的生产场地、加工设备、检测手段; (四)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各项管理制度,并能有效运转; (五)有与制造范围相适应的安全技术规范、标准; (六)能够保证产品安全性能符合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基本要求。 具体条件见国家质检总局《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则》等安全技术规范。 实施机关 (一) 下列特种设备制造单位资格许可的受理、审批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 1.锅炉 (1)承压蒸汽锅炉(A、B、C级); (2)承压热水锅炉(A、B、C级); (3)有机热载体锅炉。 2.压力容器 (1)固定式压力容器(A级); (2)移动式压力容器(C级); (3)气瓶(B级)。 3.压力管道元件 (1)管子、管件、阀门、法兰(A级); (2)补偿器(A级); (3)密封元件(A级); (5)特种元件(A级)。 4.电梯 (1)乘客电梯(A、B、C); (2)液压电梯(B级)。 5.起重机械 (1)桥式起重机(A级); (2)门式起重机(A级); (3)塔式起重机(A级); (4)流动式起重机(A级); (5)铁路起重机(A级); (6)门座式起重机(A级); (7)升降机(A级); (8)缆索起重机(A级); (9)轻小型起重设备(A级); (10)机械式停车设备(A级)。 5.客运索道 6.大型游乐设施

7.相关部件、安全装置 (1)与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受理、审批级别的锅炉配套的部件; (2)锅炉压力容器中直径大于或者等于1800mm的封头; (3)电梯部件; (4)除水位表、水位控制报警装置、压力控制报警装置、温度控制报警装置、燃烧联锁保护装置、液位计、快开门式压力容器安全联锁装置以外的安全附件和安全保护装置; (5)锅炉压力容器用钢板、钢管、焊接材料。 (二)下列特种设备制造单位资格许可的受理、审批,由国家质检总局委托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实施: 1.锅炉 锅炉(D级)。 2.压力容器 固定式压力容器(D级)。 3.压力管道元件 (1)金属管子、管件、阀门、法兰(B级); (2)补偿器(B级); (3)压力管道支承件(B级). 4.电梯 (1)载货电梯(B、C); (2)液压电梯(C级); (3)杂物电梯(C级); (4)自动扶梯(B、C级); (5)自动人行道(B、C级)。 5.起重机械 (1)桥式起重机(B、C级); (2)门式起重机(B、C级); (3)塔式起重机B、C级); (4)流动式起重机(B级); (5)铁路起重机(B级); (6)门座式起重机(B级); (7)升降机(B级); (8)桅杆式起重机(B级); (9)旋臂式起重机(C级); (10)轻小型起重设备(B、C级)。 6.相关部件、安全装置 (1)水位表、水位控制报警装置、压力控制报警装置、温度控制报警装置、燃烧联锁保护装置、液位计、快开门式压力容器安全联锁装置; (2)锅炉压力容器中直径小于1800mm的封头; 许可程序 特种设备制造许可包括申请、受理、产品试制和型式试验、鉴定评审、审批、发证等程序:

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办理程序

特种设备制造单位在进行生产之前,需要申请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办理程序繁琐,企业怕麻烦怎么办?当然是找代办机构来做了! 不过在选择代办机构之前,也需要来了解一下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办理程序是怎样的。 申请条件 申请从事特种设备制造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当地政府依法颁发的登记、注册证件; 2、有与制造相适应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 3、有与制造产品相适应的生产场地、加工设备、检测手段; 4、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各项管理制度,并能有效运转; 5、有与制造范围相适应的安全技术规范、标准; 6、能够确保产品安全性能符合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基本要求。具体条件见国家质检总局《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则》等安全技术规范。 实施机关 一、下列特种设备制造单位资格许可的受理、审批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 1.锅炉:承压蒸汽锅炉(A、B、C级);承压热水锅炉(A、B、C级);有机热载体锅炉。 2.压力容器:固定式压力容器(A级);移动式压力容器(C级);气瓶(B级)。 3.压力管道元件(A级):管子、管件、阀门、法兰;补偿器;密封元件;特种元件。 4.电梯:乘客电梯(A、B、C);液压电梯(B级)。 5.起重机械(A级):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塔式起重机;流动式起重机;铁路起重机;门座式起重机;升降机;缆索起重机;轻小型起重设备;机械式停车设备。 6.客运索道

7.大型游乐设施 8.相关部件、安全装置:与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受理、审批级别的锅炉配套的部件;锅炉压力容器中直径大于或者等于1800mm的封头;电梯部件;除水位表、水位控制报警装置、压力控制报警装置、温度控制报警装置、燃烧联锁保护装置、液位计、快开门式压力容器安全联锁装置以外的安全附件和安全保护装置;锅炉压力容器用钢板、钢管、焊接材料。 二、下列特种设备制造单位资格许可的受理、审批,由国家质检总局委托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实施: 1.锅炉锅炉(D级)。 2.压力容器:固定式压力容器(D级)。 3.压力管道元件:金属管子、管件、阀门、法兰(B级);补偿器(B级);压力管道支承件(B级) 4.电梯:载货电梯(B、C);液压电梯(C级);杂物电梯(C级);自动扶梯(B、C 级);自动人行道(B、C级)。 5.起重机械:B、C级的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塔式起重机、轻小型起重设备;B级的流动式起重机、铁路起重机、门座式起重机、升降机、桅杆式起重机;C级旋臂式起重机。 6.相关部件、安全装置:水位表、水位控制报警装置、压力控制报警装置、温度控制报警装置、燃烧联锁保护装置、液位计、快开门式压力容器安全联锁装置;锅炉压力容器中直径小于1800mm的封头。 许可程序 特种设备制造许可包括申请、受理、产品试制和型式试验、鉴定评审、审批、发证等程序:

特种设备分类及安装许可完整版本

特种设备的规定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29日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一、特种设备安全法适用范围 1. 适用范围 特种设备的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和特种设备安全的监督管理。 特种设备安全法所称特种设备,是指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适用本法的其他特种设备。特种设备包括其所用的材料、附属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和与安全保护装置相关的设施。 2. 管理部门 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现为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对全国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大多数省、直辖市、自治区设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二、特种设备用语的含义和范围规定 (一)锅炉 1. 含义:指利用各种燃料、电或者其他能源,将所盛装的液体加热到一定的参数,并对外输出热能的设备。 2. 范围规定:容积大于或者等于30L的承压蒸汽锅炉;出口水压大于或者等于0.1MPa (表压),且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1MW的承压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 (二)压力容器 1. 含义:指盛装气体或者液体,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 2. 范围规定: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 (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2.5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动式容器;盛装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2MPa (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1.0 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者低于60℃液体的气瓶;氧舱等。

(设备管理)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

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 申请条件 申请从事特种设备制造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当地政府依法颁发的登记、注册证件; (二)有与制造相适应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 (三)有与制造产品相适应的生产场地、加工设备、检测手段; (四)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各项管理制度,并能有效运转; (五)有与制造范围相适应的安全技术规范、标准; (六)能够保证产品安全性能符合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基本要求。 具体条件见国家质检总局《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则》等安全技术规范。 (一)下列特种设备制造单位资格许可的受理、审批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 5.起重机械 (1)桥式起重机(B、C级); (2)门式起重机(B、C级); (3)塔式起重机B、C级); (4)流动式起重机(B级); (5)铁路起重机(B级); (6)门座式起重机(B级); (7)升降机(B级); (8)桅杆式起重机(B级); (9)旋臂式起重机(C级); (10)轻小型起重设备(B、C级)。 许可程序 特种设备制造许可包括申请、受理、产品试制和型式试验、鉴定评审、审批、发证等程序:(一)申请 申请制造许可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填写申请书(申请书从相关网站下载,一式四份)向许可实施机关提出申请,并附下列材料(各一份): 1.依法取得的工商营业执照或者政府有关部门依法颁发的登记、注册证件复印件; 2.有关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受理 许可实施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同意受理的在申请书上签署受理意见,返回申请单位。不同意受理的向申请单位出具不受理通知书。 (三) 产品试制和型式试验 按照规定需要进行产品试制或者进行型式试验的,申请单位应当在受理后,准备试制产品或者进行型式试验。(型式试验机构由国家质检总局在相关网站上公布)。 承担型式试验的单位在完成型式试验后,应当向申请单位出具型式试验报告。 (四) 约请鉴定评审机构 申请单位应当携带批准受理申请资料和相关设备的型式试验报告,约请鉴定评审机构进行现场实地鉴定评审(鉴定评审机构由国家质检总局在相关网站上公布)。 鉴定评审程序按照制造许可规则等安全技术规范进行,鉴定评审机构在完成现场实地鉴定评审工作后,向许可实施机关出具鉴定评审报告。 (五) 审批、发证

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则

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工作,确保机电类特种设备的制造质量和安全技术性能,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厂内机动车辆等机电类特种设备(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及其安全保护装置。取得制造许可的特种设备方可正式销售。 制造许可分为以下两种方式: (一)产品型式试验; (二)制造单位许可。 不同特种设备制造的许可方式见《特种设备制造许可目录》(附件1,以下简称《目录》)。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全国特种设备制造许可工作的统

一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省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按本规则分工负责管理相关制造许可工作。 第四条执行本规则规定的型式试验的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型式试验机构)和申请单位制造条件鉴定评审机构(以下简称评审机构),由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核准和确定,并予以公布。 制造条件评审或型式试验,必须按照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制定的制造条件评审细则或相应特种设备的型式试验规程执行。 第二章制造许可的单位条件 第五条具有法人资格,持有有效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注册资金必须与申请项目范围相适应,具体要求详见《特种设备制造许可单位基本条件》(附件2,以下简称《基本条件》)。 第六条取得制造许可的特种设备必须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和国家 有关标准的要求。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型式试验的,必须经符合第四条规定的型式试验机构型式试验合格。 当取得制造许可的特种设备所执行的国家有关安全技术规范或标 准修订后,应按照修订后的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规定执行。安全技术规范或标准修订内容较多,变化较大的,经专家论证确有必要时,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有权要求重新进行产品型式试验。

特种设备制造许可(分级)

特种设备制造许可(分级)黑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一、行政许可项目名称 特种设备制造许可(分级) 二、设立依据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十四条:“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的制造、安装、改造单位,以及压力管道用管子、管件、阀门、法兰、补偿器、安全保护装置等的制造单位,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相应的活动。” 三、许可条件 申请特种设备制造资格许可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取得企业法人工商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二)有与制造相适应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 (三)有与制造产品相适应的生产场地、加工设备、检测手段; (四)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各项管理制度,并能有效

运转; (五)有与制造范围相适应的安全技术规范、标准; (六)能够保证产品安全性能符合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基本要求。 具体条件见《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则》等安全技术规范。 四、实施主体 下列制造单位: 1.锅炉 锅炉(D级)。 2.压力容器 固定式压力容器(D级)。 3.压力管道元件 (1)金属管子、管件、阀门、法兰(B级); (2)补偿器(B级); (3)压力管道支承件(B级). 4.电梯 (1)载货电梯(B、C); (2)液压电梯(C级); (3)杂物电梯(C级); (4)自动扶梯(B、C级);

(5)自动人行道(B、C级)。 5.起重机械 (1)桥式起重机(B、C级); (2)门式起重机(B、C级); (3)塔式起重机B、C级); (4)流动式起重机(B级); (5)铁路起重机(B级); (6)门座式起重机(B级); (7)升降机(B级); (8)桅杆式起重机(B级); (9)旋臂式起重机(C级); (10)轻小型起重设备(B、C级)。 6.相关部件、安全装置 (1)水位表、水位控制报警装置、压力控制报警装置、温度控制报警装置、燃烧联锁保护装置、液位计、快开门式压力容器安全联锁装置; (2)锅炉压力容器中直径小于1800mm的封头; 制造资格许可的受理、审批,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实施 五、审批程序 特种设备制造许可包括申请、受理、产品试制和型式试验、鉴定评审、审批、发证等程序:

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

申请条件申请从事特种设备制造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当地政府依法颁发的登记、注册证件; (二)有与制造相适应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 (三)有与制造产品相适应的生产场地、加工设备、检测手段; (四)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各项管理制度,并能有效运转; (五)有与制造范围相适应的安全技术规范、标准; (六)能够保证产品安全性能符合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基本要求。 具体条件见国家质检总局《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则》等安全技术规范。 实施机关 (一) 下列特种设备制造单位资格许可的受理、审批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 1.锅炉 (1)承压蒸汽锅炉(A、B、C级); (2)承压热水锅炉(A、B、C级); (3)有机热载体锅炉。 2.压力容器 (1)固定式压力容器(A级); (2)移动式压力容器(C级); (3)气瓶(B级)。 3.压力管道元件 (1)管子、管件、阀门、法兰(A级);

(2)补偿器(A级); (3)密封元件(A级); (5)特种元件(A级)。 4.电梯 (1)乘客电梯(A、B、C); (2)液压电梯(B级)。 5.起重机械 (1)桥式起重机(A级); (2)门式起重机(A级); (3)塔式起重机(A级); (4)流动式起重机(A级); (5)铁路起重机(A级); (6)门座式起重机(A级); (7)升降机(A级); (8)缆索起重机(A级); (9)轻小型起重设备(A级); (10)机械式停车设备(A级)。 5.客运索道 6.大型游乐设施 7.相关部件、安全装置 (1)与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受理、审批级别的锅炉配套的部件; (2)锅炉压力容器中直径大于或者等于1800mm的封头;

国质检特〔2014〕679号质检总局关于实施新修订的《特种设备目录》若干问题的意见

质检总局关于实施新修订的《特种设备目录》 若干问题的意见 (国质检特〔2014〕67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经国务院批准,质检总局于2014年10月30日公布了《质检总局关于修订〈特种设备目录〉的公告》(2014年第114号),新修订的《特种设备目录》(以下简称新目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同时《关于公布〈特种设备目录〉的通知》(国质检锅〔2004〕31号)和《关于增补特种设备目录的通知》(2010年22号)(以下简称原目录)予以废止。为确保规范有效的实施新目录,现就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关于特种设备的监管范围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九十九条对各类特种设备的基本概念进行了描述。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基本概念内,新目录以定义和列表的形式,明确了纳入监管的特种设备类别、品种的具体范围。自新目录施行之日起,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对新目录范围内的特种设备进行安全监督管理。 二、关于原目录之内、新目录之外的特种设备 对于原目录之内、新目录之外的特种设备,新目录施行前已经进入程序的行政许可、检验检测、监督检查、行政处罚、事故调查处理等工作,处理意见如下: (一)使用登记。已经受理、未发放证书的,登记机关应终止登记程序,并告知使用单位该设备不再纳入特种设备监管范围,提醒其加强安全管理;涉及收费的,退回相关费用。新目录施行后,原目录之内、

新目录之外特种设备的使用登记证不再有效。登记机关应对现有在用特种设备档案和数据库逐步进行清理,将新目录之外的特种设备档案和数据单独存储,将失效的使用登记证以适当方式予以公告。自2015年开始,新目录之外的特种设备不再纳入特种设备统计范围。 (二)生产单位许可、检验检测机构核准、作业人员资质认定。已经受理、未完成证书签发的,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依法终止许可程序,并通知申请单位或申请人。许可程序终止后,涉及鉴定评审、考试收费的,鉴定评审机构、考试机构应与申请单位或申请人协商退回相关费用。 (三)设计文件鉴定、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型式试验。已经报检、未完成报告(证书)签发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征求生产单位、使用单位意见,由其决定是否继续开展相关工作。生产单位、使用单位需要继续开展相关工作的,检验检测机构应继续开展并出具委托检验报告,否则,检验检测机构应终止相关流程,涉及收费的,应与生产单位、使用单位协商退回相关费用。已经完成报告(证书)签发、未出具相应报告(证书)的,检验检测机构应继续出具相应报告(证书),并告知生产单位、使用单位该设备不再纳入特种设备监管范围。 (四)监督检查。已经出具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未完成整改的,不再对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通知行政相对人该设备不再纳入特种设备监管范围,提醒其加强安全管理,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向当地安委会或政府报告。 (五)事故调查。新目录施行前发生的事故,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正在进行调查处理的,应继续完成调查处理工作,纳入特种设备事故统计范围。新目录施行后,不再列入特种设备事故。 三、关于分类方式调整及类别、品种名称变化的特种设备 新目录对原目录中部分特种设备的分类方式进行了调整,部分类别、品种名称发生了变化,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对照新目录与原目录涉及分类方式调整及类别、品种名称变化的对应关系表(见附件)进— 2 —

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则(试行)

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则(试行)

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则(试行) (2003年6月17日,国质检锅[2003]174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机电类特种设备 制造许可工作,确保机电类特种设备的制造质量和安全技术性能,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厂内机动车辆等机电类特种设备(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及其安全保护装置。取得制造许可的特种设备方可正式销售。 制造许可分为以下两种方式: (一)产品型式试验; (二)制造单位许可。 不同特种设备制造的许可方式见《特种设备制造许可目录》(附件1,以下简称《目录》)。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 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全国特种设备制造许可工作的统一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省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按本规则分工负责管理相关制造许可工作。 第四条执行本规则规定的型式试 验的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型式试验机构)和申请单位制造条件鉴定评审机构(以下简称评审机构),由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核准和确定,并予以公布。 制造条件评审或型式试验,必须按照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制定的制造条件评审细则或相应特种设备的型式试验规程执行。 第二章制造许可的单位条件 第五条具有法人资格,持有有效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注册资金必须与申请项目范围相适应,具体要求详

见《特种设备制造许可单位基本条件》(附件2,以下简称《基本条件》)。 第六条取得制造许可的特种设备 必须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和国家有关标准的要求。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型式试验的,必须经符合第四条规定的型式试验机构型式试验合格。 当取得制造许可的特种设备所执行的国家有关安全技术规范或标准修订后,应按照修订后的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规定执行。安全技术规范或标准修订内容较多,变化较大的,经专家论证确有必要时,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有权要求重新进行产品型式试验。 第七条须有申请许可制造设备的 图纸和技术文件,并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和相关标准的要求。客运索道和大型游乐设施的设计文件,须经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核准的检验机构鉴定合格。 第八条须有一批能够保证进行正 常生产和产品质量的专业技术人员、检验人

特种设备生产(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许可

特种设备生产(设计、制造、安装、改造、 修理)许可 服务指南 日照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8年8月

(一)事项设定层级 法律 (二)设定依据及条款 1.《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主席令第4号)第二条:“特种设备的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和特种设备安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法。”;第十八条:“国家按照分类监督管理的原则对特种设备生产实行许可制度。” 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3年3月国务院令第373号,2009年1月修改)第十一条:“压力容器的设计单位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压力容器的设计活动。”;第十四条:“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的制造、安装、改造单位,以及压力管道用管子、管件、阀门、法兰、补偿器、安全保护装置等(以下简称压力管道元件)的制造单位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制造、改造单位,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相应的活动。”;第十六条:“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维修单位,应当有与特种设备维修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以及必要的检测手段,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相应的维修活动。”;第十七条:“锅炉、压力容器、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维修以及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改造、维修,必须由依照本条例取得许可的单位进行。”;第一百零一条:“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

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条例规定的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工作,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3.《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2015年12月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3号)第九条:“特种设备生产单位从事生产活动,应当具备与生产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设备、设施、场所和检测手段,建立质保体系和安全管理、岗位责任等规章制度,依法取得行政许可,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和相关标准组织生产,并对其生产的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能负责。” 4.《国家质检总局关于调整改革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工作的公告》(2009年7月国家质检总局第67号公告)“根据条例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国家质检总局将下列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项目下放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实施,自公告之日起执行。 (三)申请主体 企业 (四)办理条件 1.《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八条规定,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与生产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2)有与生产相适应的设备、设施和工作场所; (3)有健全的质量保证、安全管理和岗位责任等制度; 2. 特种设备设计许可还应当具备的条件 (1)有与设计范围相适应的法规、安全技术规范、标准;

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办理

特种设备有八大类,明确有许可条件的有锅炉、压力容器、气瓶、压力管道及元件、电梯、起重机械几种,分为国家质检总局和省级质监局许可,而制造许可证的办理信息如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许可过程是:申请、受理、鉴定评审、审批、发证等过程,详情如下: 一、申请 申请单位参照《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申请书填写说明》填写《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申请书》且一式四份并附电子文件; 同时准备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复印件、建筑业企业资质复印件、质量保证手册等相关资料; 准备好上述资料后,携带以上资料到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办事大厅进行申报。 二、受理 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单位,许可实施机关在45个工作日内予以受理,并且在《申请书》上签署意见; 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许可实施机关在4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三、鉴定评审 申请受理后,申请单位应约请具有相应资格的评审机构进行评审工作。评审工作分为条件初审、安装质量评审和联审等部分。 四、审批 鉴定评审报告经鉴定评审机构技术负责人审核、鉴定评审机构负责人批准。鉴定评审报告及资料上报许可实施机关。许可实施机关收到鉴定评审机构的鉴定评审报告及相应资料后,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批准或者不批准手续。

五、发证 对批准的申请单位,等待许可证实施机关颁发《特种设备设计许可证》。对未予许可的申请单位,2年内不再受理该单位的设计许可申请。 南京顺杰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主要是从事特种设备行政许可证代办咨询机构中心,从事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认证咨询代办服务,及具体承接代办全国工业生产许可证、各类压力管道元件产品制造许可证、压力容器制造及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证,有需要的可以进行信息咨询。

特种设备目录 最新版

特种设备目录 代码种类类别品种1000 锅炉 1100 承压蒸汽锅炉 1110 电站锅炉 1120 工业锅炉 1130 生活锅炉 1200 承压热水锅炉 1300 有机热载体锅炉 1310 有机热载体气相炉1320 有机热载体液相炉B100 锅炉部件 B210 封头 B110 锅筒 B120 集箱 B130 锅炉过热器 B140 锅炉再热器 B150 锅炉省煤器 B160 锅炉膜式水冷壁 C100 锅炉材料 C110 锅炉用钢板 C120 锅炉用钢管 C130 特种设备用焊接材料2000 压力容器 2100 固定式压力容器 2110 超高压容器 2120 高压容器 2130 第三类中压容器2140 第三类低压容器2150 第二类中压容器2160 第二类低压容器2170 第一类压力容器2200 移动式压力容器 2210 铁路罐车 2220 汽车罐车 2230 长管拖车

2240 罐式集装箱2300 气瓶 2310 无缝气瓶 2320 焊接气瓶 2330 液化石油气钢瓶2340 溶解乙炔气瓶2350 车用气瓶 2360 低温绝热气瓶2370 缠绕气瓶 2380 非重复充装气瓶23T0 特种气瓶 2400 氧舱 2410 医用氧舱 2420 高气压舱 2430 再压舱 2440 高海拔试验舱2450 潜水钟 B200 压力容器部件 B210 封头 C200 压力容器材料 C210 压力容器用钢板C230 气瓶用钢板 C240 气瓶用钢管8000 压力管道 8100 长输(油气)管道 8110 输油管道 8120 输气管道 8200 公用管道 8210 燃气管道 8220 热力管道 8300 工业管道 8310 工艺管道 8320 动力管道 8330 制冷管道 7000 压力管道元件 7100 压力管道管子 7110 无缝钢管 7120 焊接钢管

特种设备制造单位许可须知

特种设备制造单位许可须 知 This manuscript was revised by the office on December 10, 2020.

一、项目名称 特种设备制造单位资格许可(含首次、换证、增项、升级)。 二、设定依据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十四条、第一百零一条。 三、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3.《关于调整改革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工作的公告》(质检总局公告2009年第67号); 4.《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22号); 5.《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原国家质技监局令第13号); 6.《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检总局令第92号); 7.《关于印发<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工作程序>、<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规则>的通知》(国质检锅〔2003〕194号);

8.《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工作程序》(国质检锅〔2003〕194号); 9.《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试行)》(国质检锅函〔2003〕408号); 10.《关于印发〈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则(试行)〉的通知》(国质检锅〔2003〕174号); 11.《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规则》(TSG D2001-2006); 12.《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许可鉴定评审细则》(TSG Z0005-2007); 13.《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质量保证体系基本要求》(TSG Z0004-2007)。 四、受理范围

五、许可条件 1.具有法人资格并经所在地政府部门合法注册; 2.有与制造相适应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 3.有与制造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测手段; 4.有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并能有效运转; 5.具有符合相关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条件。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