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勘察设计

重庆勘察设计
重庆勘察设计

重庆市勘察设计协会建筑设计分会理事名单

重庆市勘察设计协会工程勘察与岩土分会理事名单

重庆市勘察设计协会信息交流与CAD开发应用工作委员会成员名单

联系人:市建委勘察设计处周长安电话:63676222

市勘察设计协会黄桂林

电话:63626930 67522131(传真)市勘察质量监督站李清娅

电话:67986682(传真)

(准)市勘察设计协会黄桂林

电话:67535526

传真:67522131

E-mail:sjxh@https://www.360docs.net/doc/809057072.html,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重庆市建设领域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的通告(第三号)(渝建发[2006]165号)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重庆市建设领域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的通告(第三号)(渝建发 [2006]165号)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文件 渝建发[2006]165号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 关于重庆市建设领域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的通告(第三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建委,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市建设领域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的管理,提高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水平,推动建设行业技术进步和创新,根据《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09号令)、《重庆市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办法》(渝建发[2003]141号)及相关产业技术政策规定,我们在广泛调研、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经组织专家论证、审查,并经公示后,现将《重庆市建设领域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的通告》(第三号)(以下简称《技术通告》)予以发布,并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自《技术通告》规定执行时间起,凡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须严格执行《技术通告》的各项规定,不得使用和超范围使用《技术通告》中所列的落后技术和产品。对违反《技术通告》的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及施工图审查应不予通过,并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二、对使用和超范围使用《技术通告》中所列落后技术和产品的工程建设项目,不得参与评优并按相关法规予以处罚。 三、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应采取有效措施,全面禁止和严格限制使用《技术通告》中所列的落后技术和产品,积极推广、扶持和发展相关替代技术和产品,为推动建设行业技术进步和创新做出积极贡献。 实施中的有关问题请与市建委科教处联系。 联系人:杨小汝 电话(传真):63603771 二○○六年八月二十五日

第七批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大师名单

根据《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大师评选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组织了第七批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大师的评选。经过单位推荐、专业初审、评选委员会评审提名、公示,并经部常务会审定,授予傅学怡等29名同志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大师。 第七批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大师名单 (按姓氏笔划排序) 序号姓名性别工作单位 1王丹男建设综合勘察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 2王长进男铁道第三勘察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 3王亚勇男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 4冉理男中铁第一勘察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 5史航男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集团工程有限公司 6朱华兴男中国石化集团洛阳石油化工工程公司 7张同须男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设计院有限公司 8张宇男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 9张辰男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 10李明辉男中煤国际工程集团北京华宇工程有限公司 11杨启贵男长江水利委员会长江勘测规划设计研究院

12汪双杰男中交第一公路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13汪孝安男上海现代建筑设计(集团)有限公司华东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14沈又幸男浙江省电力设计院 15陆国杰男中国航空规划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16陈仁杰男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公司华东电力设计院 17周凤广男总装备部工程设计研究总院 18郁银泉男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 19姚素平女中国瑞林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20娄宇男中国电子工程设计院 21胡建华男湖南省交通规划勘察设计院 22钦明畅男上海市机电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23倪阳男华南理工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 24高宗余男中铁大桥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 25曹文宏男上海市隧道工程轨道交通设计研究院 26梁金国男河北建设勘察研究院有限公司

27傅学怡男中建国际(深圳)设计顾问有限公司28蒋先国男铁道第三勘察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29戴一鸣男福建省建筑设计研究院

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办理流程及详细步骤

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办理流程及详细步骤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工程项目建设的不断增多,对于工程设计企业来说,想要承接相关的项目,需要具备相关的工程设计资质。工程设计资质办理问题在市场上也备受关注,但对于尚未有资质初次申请资质的企业来说,办理相关的工程设计资质,流程很繁琐,下面为大家简单介绍一下申请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办理流程及步骤: 第一步,提供符合要求的工商:申请资质前,建筑企业必须领取到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里面有对应想申请资质的业务,注册资金需要满足申请资质条件要求; 第二步,购买申请勘察设计资质所需系统锁:在北京建设信源资讯有限公司购买勘察,需要同时购买E5.0设计系统锁及其身份证阅读仪,电脑安装勘察企业5.0系统; 第三步:配备申请资质等级相对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包含注册人员和非注册人员。注册人在申请地所在的注册中心申请注册,初次申请资质的企业需要注册没有取得资质之前,注册人员不能进行直接注册,只能进项预注册,职称人员需要满足毕业十年以上、勘察设计系统无备案、大专以上学历,需要提供10年设计经历及相关业绩(业绩要求详见勘察设计资质标准要求); 第四步,在勘察设计系统、政务网录入资料:(参考住建部对工程设计资质新办、增项、升级需要提供的材料要求)并生成上报资料(网上申报并打印形)提出申请:以河南省为例子,所有人员配备齐全及企业相关资质在勘察设计系统录入后,需要携带相关材料原件去当地住建局进行企业信息及其人员资料的备案,备案后去河南省政务服务网资质申请模块按照网页提示提取先关材料信息并上传彩色扫描件,(政务网账号需要申请注册); 第五步:递交申请表:去当地省厅申报窗口递交申请表及信息采集表;

重庆市建委职责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职责、机构 2006-3-29 0:0【大中小】【打印】【我要纠错】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建设事业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制定全市建设事业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计划,制定或协调制定相应的政策、法规和规章,综合管理全市城乡建设、管理的执法工作 和城建监察工作。 (二)指导城市规划编制实施和土地管理,审查重要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计划,负责组织编制主城区(600平方米)以外的村镇规划与实施。 (三)主管工程勘察设计行业,培育、规范勘察设计市场。 (四)主管建筑业、建材业、室内外装饰装修行业和重点工程建设,培育、规范建筑、建材市场; 负责管理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监理、合同、造价、质量、安全和文明施工。 (五)归口管理市政设施、公用事业、园林绿化、市容环境的建设与维护;归口管理环境保护、房地产业和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负责重点市政设施建设。 (六)主管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指导住宅建设和住宅产业化工作、住房制度改革、房地产市场及 物业管理。 (七)负责制定村镇建设标准,主管小城镇试点,指导村镇建设工作。 (八)负责编制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的中长期计划与年度计划,批准或会审立项,组织可研,参与可研评估,主管初步设计审批和竣工综合验收;参与大中型基建项目、重点建设项目的方案审查、可研评估和竣工验收,主管其初步设计审批;参与技改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查;指导区市县建委的初步 设计审批工作。 (九)负责组织与管理城市维护、建设资金,加强对城建资金的使用和监督管理;指导建设系统国有资产与财务管理;负责建设行业统计工作和城建档案管理工作。 (十)指导、协调建设系统经济体制改革工作。 (十一)负责制定建设系统科技发展规划、计划和技术经济政策;组织重大科研项目攻关和科技成果鉴定、转让、推广、应用与管理重大技术引进工作;组织制定、颁发地方工程建设技术规范、规 程与标准。 (十二)负责制定建设系统教育规划和人才规划,指导和管理建设人才培训工作。 (十三)协调与三峡移民有关的建设工作;管理城镇建设及工业与民用建筑的抗震设防和城市地 下空间的综合利用。 (十四)管理建设系统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和外事工作;归口管理建设系统""三资""企业;指导企业开拓国(境)外建筑市场及开展对外工程承包、劳务合作业务。 (十五)负责委机关和直属企事业单位的人事、劳动工资工作;指导建设系统的审计、人事、劳 动工资、社会保险及专业技术职称评聘工作。 (十六)承办市政府及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大师评选办法

附件1 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大师评选办法 第一条为了激发广大工程勘察设计人员的责任感与荣誉感,引导激励他们在工程勘察设计工作中积极践行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要求,立足自主创新,为社会提供具有良好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优秀勘察设计成果,特制定本评选办法。 第二条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大师是勘察设计行业的国家级荣誉称号。评选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三条建设部成立工程勘察设计大师评选领导小组,负责对工程勘察设计大师评选工作的组织领导。工程勘察设计大师评选领导小组由建设部分管部长及有关司、协会负责人组成。 第四条工程勘察设计大师每两年(偶数年)评选一次,每次评选名额一般不超过20名,具体评选名额和申报名额分配由工程勘察设计大师评选领导小组根据各专业技术人员数量、完成的勘察设计产值和科技进步水平确定。 第五条工程勘察设计大师应当具备坚实的专业理论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在勘察设计领域取得卓著成绩,在国内外享有较高声誉,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高尚职业道德、强烈社会责任感以及正高级技术职称的中国公民; (二)自取得大学本科学历后,累计从事工程勘察或工程设计工作(含研究生就读期间)20年以上(有特殊贡献者除外); (三)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以评选当年6月30日为计算截止日期); (四)为勘察设计行业相关专业领域的学术、专业带头人,曾多次主持过重大工程建设项目(含境外项目)的勘察或设计,项目技术

水平达到同期、同类型项目的国际先进水平或国内领先水平,效益良好,个人贡献突出; (五)在技术创新、新技术推广应用以及解决重大工程建设技术难题方面成效显著,主持的工程项目获得过国家级优秀工程勘察设计银奖及以上奖项或国家科技进步奖; (六)在工程勘察或工程设计理论上有较高造诣,有专著, 或在国家级核心期刊上发表过学术论文,在国内外产生了较大影响。 第六条参加评选人员需符合工程勘察设计大师评选标准,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申报表,同时经2位本专业工程勘察设计大师推荐(本专业没有勘察设计大师的,可由相近专业大师推荐),并由申请人所在单位负责审核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署意见,加盖单位公章。申报材料包括:申报表、有代表性的工程技术成果、论文、著作(包括重大工程勘察设计方面的重要报告和总结),以及重要奖项获奖证书的复印件和大师的书面推荐意见。 第七条每位工程勘察设计大师每届至多可推荐2名申请人,且应优先推荐符合评选标准的优秀中青年工程技术专家。 第八条凡已连续两次申报未入选的候选人,停止一次申报资格。 第九条勘察、设计大师申报材料由申请人所在单位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复核,根据评选条件,择优排序后报建设部。其中属于国资委管理企业的勘察、设计大师申报材料由申请人所在单位直接报建设部。 第十条建设部组织成立工程勘察设计大师评选委员会,负责具体评选工作。工程勘察设计大师评选委员会由建设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中国勘察设计协会及相关行业协会的负责人及勘察设计大师代表组成,人数为不少于15人的奇数。每届工程勘察设计大师评选委员

省工程勘察设计大师评选办法

山东省工程勘察设计大师评选办法 (第二次修订版) 第一条为不断提高山东省工程勘察设计水平,激发勘察设计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为社会提供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统一的优秀勘察和优秀设计,参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及其他省市做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山东省工程勘察设计大师是勘察设计行业的省级荣誉。评选工作应贯彻人才强省、人才兴业战略,坚持科学的发展观和人才观,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评选。 第三条山东省工程勘察设计大师的评选工作在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领导下,由山东省工程勘察设计大师评选委员会组织实施。 第四条山东省工程勘察设计大师评选委员会,由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有关部门、山东省勘察设计协会及相关行业协会的负责人及省内外知名专家共同组成。评选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勘察设计处),负责评选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山东省工程勘察设计大师评选每两年组织一次,每次评出的人选一般控制在10名左右。具体名额分配由工程勘察设计大师评选委员会根据各专业部门技术人员数量和科技进步水平确定。 第六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工程技术人员可申报山东省工程勘察设计大师。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具备坚实的专业理论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在勘察设计领域取得突出成绩,在全国、全省勘察设计行业中具有较高声望。

(二)在消化、吸收、应用和推广国内外先进技术、解决重大工程建设技术难题方面,成效显著,获得过国家级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或国家科技进步奖,或省、部级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一等奖,或省、部级工程类科技进步奖一、二等奖。 (三)为本专业勘察设计领域的学术、专业带头人,曾多次主持过重大或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含境外工程)的勘察或设计,技术水平达到国内同期、同类项目的先进水平并有技术创新,效益良好,贡献突出。 (四)年龄在60岁以下(以评选当年申报截止日期为准),现受聘于依法取得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的省内勘察设计单位(包括施工图审查机构),累计从事工程勘察设计工作达20年以上(有特殊贡献者可适当放宽)。 (五)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工程类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勘察设计类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及其它本专业注册执业资格。 (六)在工程勘察或工程设计理论上有较高造诣,在有正式刊号的省级或国家级期刊发表过高水平的学术论文或出版过著作。 第七条符合工程勘察设计大师条件的人员,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申报表,并由申请人所在单位负责审核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署意见,加盖单位公章。 申报材料包括:申报表、情况记录表、学历证书、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执业注册资格证书、获奖证书及证明材料,有代表性的工程技术成果、论文、著作、设计作品简介以及代表其设计水平和成就的其它有关材料。 第八条工程勘察设计大师申报材料由申请人所在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所在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建设局)进行复核,根据评选条件,择优排序后报山东省工程勘察设计大师评选委员会办公室。其中,省直勘察设计单位可由申请人所在单位经其上级主管

项目勘察设计企业资质规定和标准说明(建文)

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要求和标准说明 一、资质申请、受理、审查和审批 (一)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申请 .新成立企业申请资质及工程勘察设计企业申请资质增项最高不超过乙级(含乙级),资质标准要求的资质不设级别的除外。 .企业分立为两个以上勘察设计企业时,分立后两个企业资质应同时核定,分立后仍具有资质的企业按实际情况核定其资质等级范围,但不超过原资质级别、范围。分立后不具有资质的企业按新成立企业申请资质办理。 .对合并申请资质的企业,合并前各企业具有的所有资质都可以作为其原有资质认定。 .丙级(现行资质标准未允许设定的除外)资质企业晋升乙级资质的,不受其已取得丙级资质的进度及范围限制。 .新设置的分级的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设立两年过渡期。过渡期内,允许企业根据实际达到的资质条件申请不同级别的资质。过渡期满后,企业新申请资质等级最高为乙级。 .具有工程勘察专业类全部乙级资质企业可以申请晋升工程勘察综合类甲级、工程勘察专业类甲级资质。具有工程勘察专业类部分乙级资质企业,可申请相对应专业的资质晋升甲级,其他专业最高增项乙级。 .企业申请暂定级转为正式级别,应在证书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提出申请,有效期满后,其资质自行失效。证书有效期满三

个月后仍未提出申请的,不再受理转正申请,并由原发证机关收回资质证书。 .申请暂定级转为正式级别,经核定符合资质标准要求的,发证机关应准予转为正式级别。不符合资质标准要求的,发证机关根据其实际情况分别给予延期转正、重新核定、撤销资质等处理: )仅经营业绩不符合资质标准要求的,发证机关可给予延长资质有效期的处理,延期转正期限为一年。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应再次提出转正申请,符合要求的给予转正,不符合要求的由发证机关给予撤销资质或重新核定资质的处理。 )除经营业绩外,其他条件不符合资质标准要求的,发证机关应给予限期撤回原资质并重新核定资质等级的处理。 )重新核定的资质应降低原资质级别或缩小原资质范围。按资质审批权限,达不到发证机关管辖最低资质等级标准要求的,应撤销原资质。 (二)资质受理、审查和审批 .企业资质申请应随时受理,行政许可机关应在要求时限内做出行政许可决定。 .企业资质行政许可采用分级的方式,分为审核和审批两级。其中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资质,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和审核。 .企业资质审批采用专家审查的方式,专家审查的进度不计算在审批时限内。专家审查的时限由资质审批部门确定。其中,

重庆市建委[2006]19号文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 重庆市市政管理委员会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 关于调整城市污水排放方式的通知 渝建发[2006]19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建委、市政环卫部门、环保局,各工程设计单位: 近年来,我市一批城市污水处理工程相继建成投入运行,对改善我市环境质量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为有效利用社会资源,更好地发挥已建城市污水处理项目的综合效益,逐步实现城市污水由分散处理转向集中处理,经研究决定,现就我市城市污水的排放方式作如下调整: 一、排放方式 已投入运行的污水处理厂管网收集覆盖范围内的民用建筑 工程(含新建、改建、扩建等)所产生的污水可按以下方式排放:(一)住宅、办公、学校等民用建筑工程产生的一般生活污水可直接排入城市污水管网; (二)公厕粪便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可直接排入城市污水管网,其粪渣须集中收集处理、处置; (三)经营性服务业的污水以及城市其他污水须达到环保相关要求后可直接排入城市污水管网。

二、有关要求 (一)按《污水再生利用工程设计规范》(GB50335-2002)等有关标准要求,各有关单位应大力提倡利用再生水,促进污水资源化,发挥污水再生利用工程的综合效益。 (二)各工程设计单位应按规范要求完成化粪池等预处理设施设计,切实采取防倒灌、防泄漏、防爆、防臭、防堵塞等措施,并对相关设施设备运营、管理和维护提出具体要求和指导意见。 (三)各责任单位应将预处理设施一并纳入实施、验收、运行和管理维护等环节,市政环卫等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监管力度,防止出现城市污水管网堵塞。 (四)市区县(自治县、市)建设、市政、环保部门要按职责分工加强对城镇污水处理厂及其收集系统的运行监管,确保达标排放。 三、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各有关单位应结合实际,认真总结经验,并将有关建议、意见及时反馈到市建委、市市政委和市环保局。 本通知同时在“重庆建设网站”(https://www.360docs.net/doc/809057072.html,)上发布。 联系人:周长安(市建委勘察设计处)63676222(传真)

勘察设计单位资质认定办事指南

勘察设计单位资质认定办事指南 一、法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主席令第91号)第十三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2007年建设部令第160号)第八条:“申请工程勘察甲级资质、工程设计甲级资质,以及涉及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工程设计乙级资质的,应当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第九条:“工程勘察乙级及以下资质、劳务资质、工程设计乙级(涉及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工程设计乙级资质除外)及以下资质许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实施。具体实施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将准予资质许可的决定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二、申请条件 (一)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注册的从事工程勘察、工程设计的企业; (二)依法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企业,均可申请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依法取得合伙企业营业执照的企业,只可申请建筑工程设计事务所资质; (三)符合《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工程勘察资质分级标准》、《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市[2007]86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202号)等所列条件。 三、申报材料 (一)材料清单: 1、《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及电子文档(word格式)并刻盘 2、企业法人、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3、企业章程或合伙人协议文本; 4、企业法定代表人、合伙人的身份证明; 5、原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副本;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建设工程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和管理的通知 渝建发[2014]101号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建设工程项目监理机构人 员配备和管理的通知 渝建发〔2014〕101号 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北部新区、经开区、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设局,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重庆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等规范规定,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建设工程项目监理水平,规范我市建设工程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保证项目监理机构工作有序开展,现就加强我市建设工程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和管理工作要求如下: 一、自2015年1月1日起,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国有资金投资占主导地位、建筑面积在5000㎡以上的房屋建筑和工程造价在500万元以上的市政基础设施新开工工程,其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不得低于《重庆市建设工程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暂行标准》(以下简称《标准》,详见附件)要求。 自2015年9月1日起,所有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新开工工程,其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不得低于《标准》要求。 二、建设单位在招标文件中应要求工程监理企业按照国家、我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配备项目监理机构人员。 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将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情况纳入评审内容,查验项目监理机构人员注册执业或岗位证书,对人员配备未达到《标准》要求的,应认定为不合格投标人。 三、工程监理企业承揽工程监理业务后,应与建设单位签订《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并按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和《标准》要求,结合工程规模、难易程度、合同工期、现场条件等因素成立项目监理机构,配置专业配套且满足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人员。 对于一个《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如分期或分阶段开工的,只要求已开工工程的监理人员满足《标准》要求,其他监理人员可在后续工程开工时,根据工程规模进行补充配置。 四、工程监理企业应在监理合同正式签订之日起15日内,到具有工程管理

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分级标准补充规定

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分级标准补充规定 一、关于工程勘察资质分级标准的补充规定 (一)申请工程勘察综合类资质或岩土工程甲级资质的企业,必须拥有相应的室内试验室和原位测试等仪器;申请工程勘察综合类资质或工程测量甲级资质的企业必须拥有生产数字化产品的能力、以上应在申报表的技术装备栏中注明。 (二)工程勘察专业类资质原则上不设丙级,如确有必要设置丙级工程勘察资质的地区,应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于2001年12 月31 日前将设置丙级工程勘察资质的申请函报建设部,函中应明确设置丙级工程勘察资质的理由和设置范围,原有工程勘察单位甲、乙、丙级单位数量等情况,经建设部同意后方可设置丙级。 (三)取得岩土工程专业中勘察、设计、测试监测检测任一内容的甲级资质,即可获得岩土工程咨询监理资质。 (四)取得工程勘察综合类资质的单位可承担劳务类业务,不需单独领取劳务类资质证书(工程勘察专业类资质不包括劳务类内容)。新标准规定了劳务类资质的分级标准,具体的劳务类资质实施细则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并报建设部勘察设计司备案。 (五)原有工程勘察单位若具备勘察劳务力量,在换证时应在工程勘察专业类资质申报表中同时注明申请劳务类资质,审查通过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劳务类资质证书。 独立企业法人的工程勘察劳务公司申请劳务类资质由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颁发证书。 (六)工程勘察劳务企业从事工程钻探、凿井不得直接和建设单位签订工程合同,必须和具备工程勘察综合类资质或专业类资质的单位签订合同。 二、关于工程设计行业资质分级标准的补充规定 (一)按新标准规定,工程设计行业资质划分为煤炭、化工石化医药等21 个行业。 企业具备行业设计资质后,不需单独申请某工程设计专项资质即可承担相应范围相应等级的工程设计专项资质的业务。其中具备甲、乙级建筑工程设计资质的企业可承担相应范围相应等级的建筑装饰设计、消防设施专项工程设计、轻型房屋钢结构专项工程设计、建筑幕墙专项工程设计、村镇建筑专项工程设计;具备甲、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公布建筑行业专家库(招标投标类除外)首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公布建筑行业专家库(招标投标类 除外)首批专家名单的通知 【法规类别】人才流动 【发文字号】渝建发[2008]24号 【发布部门】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8.02.25 【实施日期】2008.02.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公布建筑行业专家库(招标投标类除外)首批专家名单的通 知 (渝建发〔2008〕24号) 各区县(自治县)建委,高新区、经开区建设局,有关单位: 为在我市建筑行业各个管理环节中逐步完善专家咨询、评审、论证、评估机制,提高我市建筑行业管理水平,按照《重庆市建筑行业专家库管理办法》(渝建发〔2006〕145号)规定,经个人申请和单位推荐,我委组织审查、公示,现决定聘请王庆生等849人为我市建筑行业专家库(招标投标类除外)首批专家。聘期两年,现予以公布。 希望各专家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履行专家职责,充分发挥各自优势,更好地为我市建筑行业管理提供决策咨询和技术服务,为建筑业又好又快的发展做出更大贡献。

附件:重庆市建筑行业专家库(招标投标类除外)首批专家名单 二〇〇八年二月二十五日重庆市建筑行业专家库(招标投标类除外)首批专家名单 单位专业及类别 1王 庆 生 重庆住宅建设有限 公司 安全生产管理(施工安全类)房屋建筑工程(工程造价类) 建筑结构工程(工程质量类) 2谢 启 贵 重庆住宅建设有限 公司 安全生产管理(施工安全类)房屋建筑工程(工程造价类) 建筑结构工程(工程质量类) 3沈 明 忠 重庆住宅建设有限 公司 安全生产管理(施工安全类)房屋建筑工程(工程造价类) 建筑结构工程(工程质量类) 4黄 秀 云 重庆住宅建设有限 公司 安全生产管理(施工安全类)建筑结构工程(工程质量类) 建筑节能工程(工程质量类) 5张 纯 洁 重庆住宅建设有限 公司 安全生产管理(施工安全类)建筑结构工程(工程质量类) 建筑节能工程(工程质量类) 6刘 正 卫 重庆住宅建设有限 公司 机电设备安装工程(工程质量类)建筑机械(工程质量类) 7蒋 文 泽 重庆住宅建设有限 公司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类)建筑结构工程(工程质量类) 8刘 寰 重庆住宅建设有限 公司 房屋建筑工程(工程造价类)建筑结构工程(工程质量类) 建筑节能工程(工程质量类) 9周 廷 珍 重庆住宅建设有限 公司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类)安全生产管理(施工安全类) 建筑节能工程(工程质量类)质量管理(工程质量类) 10李 元 兵 重庆住宅建设有限 公司 建筑管理类(建筑管理类)房屋建筑工程(工程造价类)建 筑结构工程(工程质量类)建筑节能工程(工程质量类) 11韦重庆住宅建设有限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类)房屋建筑工程(工程造价类)

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大师评选与管理办法

附件 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大师评选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激发广大工程勘察设计人员的责任感与荣誉感,引导激励勘察设计人员勇于创新、积极探索的精神,为社会提供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俱佳的优秀勘察设计成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大师是工程勘察设计行业的国家级荣誉称号。评选和管理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三条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大师每两年评选一次。每次评选名额一般不超过35 名,具体评选名额和分配根据各行业完成的勘察设计产值、技术人员数量、科技进步水平和申报情况确定。 第四条每次评选前,住房城乡建设部成立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大师评选领导小组,负责评选工作的组织领导。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大师评选领导小组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分管副部长和有关司局负责同志组成。 第五条住房城乡建设部组织成立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大师评选委员会,负责具体评选工作。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大师评选委员会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及勘察设计大师代表等组成,人数为不少于17 人的奇数。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大师评选委员会人员组成由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大师领导小组决定。 第六条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大师评选工作经费由住房城乡建设部承担,不向申报人及申报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申报 第七条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大师申报人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高尚职业道德和强烈社会责任感、廉洁奉公、遵纪守法的中国公民; (二)具有深厚专业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在工程勘察设计领域取得卓著成绩,为工程勘察设计行业相关专业领域的学术、技术带头人,在国内f f 、-p - 、、 - j -、、人 外享有较高声誉; (三)取得大学本科学历后,累计从事工程勘察或工程设计工作(含相关专业研究生就读期间)20 年以上(满足本办法第八条者可适当放宽),具有正高级技术职 称,国家已实施执业注册制度的专业还须具有相应的执业注册资格; (四)作为项目技术负责人主持过本行业至少3 项大型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或设计,或者作为专业负责人完成至少6 项本行业大型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或设计,项目技术水平达到同期、同类型项目的国际先进水平或国内领先水平,效益良好,个人贡献突出; (五)作为项目技术负责人或专业负责人完成的工程项目获得过全国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银质奖及以上奖项或国家科学技术奖二等奖及以上奖项; (六)在本专业领域出版过学术专著,或发表过2篇SCI或EI检索论文,或主编过国家工程建设标准,或主编过2项及以上国家(行业)标准设计。 (七)年龄一般不超过65 周岁。 第八条有下列情况者,在申报评选中可优先考虑: (一)在本专业领域拥有专利、专有技术或其他科技成果,并在工程项目中得到应用,创造了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 (二)在技术创新、新技术推广应用以及解决重大工程建设技术难题方面成效显著。 第九条申报人须经不少于2 位推荐人书面推荐。推荐人应为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大师或中国工程院土木、水利与建筑工程学部院士(非资深院士)。 每位推荐人每届最多可推荐2 名申报人。 第十条凡已连续3 次申报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大师未入选的申报人,停止1 次申报资格。 第十一条有以下情况者,申报不予受理: (一)作为项目技术负责人或专业负责人完成的项目因勘察设计原因发生过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本人受到行政处罚; (二)因勘察设计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三)申报时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四) 3 年内未参与勘察设计项目技术工作(以勘察设计成果签字为准)。 第十二条申报人应提交以下材料:

勘察设计单位投标资格审查条件

附录1 资格审查条件(资质最低条件)

附录2 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 注:1. 投标人应提供2008 年7月1 日以来已完成的类似勘察设计项目情况表(以施工图批复时间为准)。此表后须同时附①施工图设计批复文件;②合同协议书或中标通知书复印件。两者缺一不可,否则业绩不予认可。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2、施工图设计批复文件、合同协议书或中标通知书等的勘察设计单位名称与投标 人名称必须一致(发生合法变更或重组或法人名称变更时,应提供相关部门的合法批件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来证明其所附业绩的继承性),否则业绩不予认可。 3、工程规模的解释顺序为:施工图设计批复文件、合同协议书或中标通知书。如 施工图设计批复文件和合同协议书(或中标通知书)中均未体现工程规模的,必须附业主(发包人)或项目所在地行业主管部门证明材料,否则业绩不予认可。 4、如同一业绩同时满足本表全部要求的,予以认可。 5、如查实投标人提供虚假业绩证明材料以满足业绩最低要求的,取消中标资格, 并建议主管部门予以通报。

附录3 资格审查条件(主要人员最低要求) 注:1、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有行贿犯罪行为的认定:以法院判决书认定行为和出具时间为准。 2、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需提供担任项目负责人的相关业绩证明材料复印件(项目业绩证明材料中未出现姓名、任职或工程规模的,需提供项目业主(发包人)或项目所在地行业主管部门出示的证明材料)。 3、投标人必须在第六章第一卷资格审查表“ (五)拟委任的主要人员汇总表”后附拟委任的主要人员的身份证(第二代身份证须正反面复印)、职称资格证书以及资格审查条件所要求的其他相关证书(如注册岩土工程师、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造价甲级资格证书或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证书)的复印件;(四)拟委任的主要人员汇总表”后附投标人所属社保机构出具的拟委任的主要人员自2013年5月1日以来参加社保的有效证明材料(并加盖社保机构单位章);如果投标人属事业法人单位,则由投标人的上级主管部门出具拟委任的主要人员是投标人本单位职工的书面证明材料。 4、所有证件资料均应采用扫描件或清晰复印件。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保障和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大型维修等施工活动,以及为上述施工活动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等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包括各类房屋建筑及附属设施的建造、装饰装修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以及各类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三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实施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行为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建设、施工、监理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的强制性标准,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保证建设工程安

全生产,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并自觉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六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有权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七条鼓励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推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管理。 第二章建设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九条建设单位不得对施工、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第十条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生产措施所需费用。建设单位在签定施工合同后,应将安全生产措施费用中的专项费用的50%拨付给施工单位,安全生产措施费用中余下的专项费用和按实计算费用按施工进度支付给施工单位,并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措施。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会同施工单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安全报监手续,并提供下列文件资料:

建设工程勘察和设计单位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6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60号 《建设工程勘察和设计单位资质管理规定》已于1997年12月17日经第八次部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侯捷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建设工程勘察和设计单位资质管理规定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单位的资质管理,保障国家财产和人身安全,促进技术进步,提高工程勘察设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工程勘察是指依据工程建设目标,通过对地形、地质、水文等要素进行测绘、勘探、测试及综合分析评定,查明建设场地和有关范围内的地质地理环境特征,提供建设所需要的勘察成果资料及其相关的活动。 本规定所称的工程设计是指依据工程建设目标,运用工程技术和经济方法,对建设工程的工艺、土木、建筑、公用、环境等系统进行综合策划、论证,编制建设所需要的设计文件及其相关的活动。 第三条凡从事工程勘察、工程设计活动的单位,必须取得资质证书,方可开展工程勘察或工程设计业务。 持有资质证书的单位,同时可承担与工程项目相应的工程咨询、技术服务,不须再单独领取工程咨询证书。 第四条工程勘察设计队伍的发展,应与国民经济的发展和工程建设规模相适应。国家对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实行总量调控和动态管理。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资质的统一管理工作。 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协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甲、乙级单位资质的审查和本部门所属甲、乙级单位资质的具体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所属甲、乙级单位资质的初审和管理及本行政区域内所有丙、丁级单位的资质管理。 资质等级和标准 第六条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分为《工程勘察证书》、《工程设计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其中《工程设计证书》包括《专项工程设计证书》。资质证书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按国家规定收取工本费。 第七条工程设计资质按行业或工程性质分类。专项工程设计资质的设立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工程勘察资质分为工程地质勘察、岩土工程、水文地质勘察、工程测量等四个专业。 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实行一个行业一认证制度。 第八条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按承担不同业务范围一般分为甲、乙、丙、丁四个等级。分级标准的主要依据为: (一)各专业技术人员及执业注册人员的配备; (二)完成项目的能力、技术特长和业绩; (三)技术水平、技术基础工作能力; (四)技术装备、工作场所、勘察设计质量及管理水平;

电力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电力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电力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资质管理办法(暂行) (1995年8月11日电建,1995,504号) 总则 为加强电力行业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资质管理,保证勘察设计质量,保证国家财产和人身安全,促进技术进步,提高工程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电力行业特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电力行业和其它行业从事电力(火电、送变电、核电常规岛及新能源发电)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 凡从事电力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必须按规定申请资质审查,经审查合格并取得工程设计(含勘察)证书后,方可承担电力工程勘察设计任务。 第二章资质证书和资质标准 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分为工程勘察证书和工程设计证书两种;工程勘察证书和工程设计证书由建设部统一印制。 电力勘察设计是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合一的行业,电力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采用建设部统一印的工程设计证书(包括勘察)。

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资质等级根据其技术力量、技术水平、装备水平、管理水平以及勘察设计资历划分。分级标准由建设部统一颁发。 电力行业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的分级标准执行建设部建设(1992)434号文颁发的《电力行业工程勘察设计资格分级标准》。 电力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如跨行业申请建筑、通信等其它行业的工程设计证书以及申请通用的工程勘察证书,执行建设部颁发的相应行业的分级标准。 电力工程勘察设计资质按发电、送变电两个专业划分为甲、乙、丙、丁四个等级。 甲级单位可以承担各类发电工程或送变电工程勘察设计,发电工程按承担机组的高限划分为200MW、300MW、和600MW及以上三档; 乙级单位可以承担单机容量50MW及以下机组发电工程或220k(330k)以下电压等级的送变电工程勘察设计。 丙级单位可以承担单机容量12MW及以下机组发电工程110k及以下电压等级的送变电工程勘察设计。 丁级单位可以承担35KV电压等级的送变电工程勘察设计。 首次承担证书允许的高限工程勘察设计时,要请有相应资格的勘察设计单位进行技术咨询。 勘察设计资质审批 申请工程设计证书(包含勘察)的单位,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符合国家规定,依照法定程序批准成立机构的文件;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调整建设工程定额人工单价的通知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调整建设工程定额人工单价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北部新区、经开区、高新区建设(管)局,万盛、双桥经开区建设局,有关单位: 为客观反映建筑市场人工价格水平,保障建筑施工企业及生产工人合法权益,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维护建设市场经济秩序,根据有关规定及建筑市场人工价格变化情况,经研究,决定调整建设工程定额人工单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我市现行2006年《重庆市建筑工程概算定额》、《重庆市安装工程概算定额》、《重庆市市政工程概算定额》(以下简称2006概算定额),2008年《重庆市建筑工程计价定额》、《重庆市装饰工程计价定额》、《重庆市安装工程计价定额》、《重庆市市政工程计价定额》、《重庆市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计价定额》、《重庆市房屋修缮工程计价定额》(以下简称2008计价定额),2011年《重庆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计价定额》(以下简称2011轨道定额),均应按本通知调整定额人工单价(基价)。 二、定额人工单价(基价)调整,按定额人工单价(基价)乘以定额人工单价(基价)调整系数进行计算。定额人工单价(基价)调整系数见下表: 三、调整的定额人工单价(基价)内容包括基本工资、工资性补贴、生产工人辅助工资、职工福利费、生产工人劳动保护费。每工日劳动生产时间为8小时。 四、调整的定额人工单价(基价)是编制建设工程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招标控制价(最高限价)、投标报价、工程结算的依据。 五、调整的定额人工单价(基价)与原定额人工单价(基价)之差部分按价差处理,不作为计取组织措施费、企业管理费、利润、规费的基数。 六、调整后的定额人工单价(基价)与建筑市场人工单价不同时,其价差可参照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所在地的信息价或市场价格进行调整。 七、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在新开工的工程中执行,在此之前已发出招标文件或已签订合同的工程仍按原招标文件或合同执行。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3年4月19日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