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专利申请制度的差异

中美专利申请制度的差异
中美专利申请制度的差异

中美专利申请制度的差异

专利制度是国际上通行的一种利用法律和经济的手段确认、保护发明创造产权的管理制度,目的在于鼓励发明创造,繁荣经济技术贸易。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要实现由初加工产品制造大国向高科技产品制造强国的转变,首先必须努力实现向专利强国的转变,而该转变离不开对国外专利制度先进经验与中国制度自身特点的深入分析,因此对中美专利申请制度的比较研究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一)申请原则的差异

美国现行《专利法》采用“先发明原则”,即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做出发明创造的人,而不管提出申请的先后。目前只有极少数国家实行此项原则,加拿大和菲律宾也曾采用过“先发明原则”,但因为在落实“先发明原则”的过程中,为解决谁是真正的“在先发明人”的程序非常复杂,所以这两个国家分别于1989年和1998年改为采用“先申请原则”。为确定最先发明人,美国专利局提供了一种“文件揭露程序”,发明人可以在发明过程中按照文件揭露程序的要求将自己的发明书面描述出来,并寄给专利局盖印保管,作为日后证明“发明构思日”的依据,今后发生专利权属争议时可以采用这种官方的备案来作为证据材料。由于美国专利实行“先发明原则”,其他国家的发明人到美国申请专利的只有一年的优先权,而美国人即使申请在后,其发明日仍可以追溯到若干年前,因此,美国专利实行的“先发明原则”对美国公民专利申请权的特殊保护与WTO的平等原则是相违背的,一直以来受到其他国家的抗议。

我国对专利申请的审查采用国际通行的“先申请原则”。根据《专利法》的第9条规定,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先申请的人就有权取得专利。

(二)专利保护范围的差异

美国《专利法》第101条没有规定什么成果不能获得专利权,只规定了什么成果可以授予专利权。除了科学理论,几乎任何发明或发现都可以申请专利,除了对植物新品种的保护外,美国《专利法》虽然没有明文规定对动物新品种给予保护,但1987年美国专利和商标局公布了一项决议,准许经遗传工程改造的动物新品种申请发明专利,而且美国法院在近几年的判例中多次表示,凡属人为创造的生物品种均可获得专利保护。此外,出于本国工业发展的需要,美国《专利法》对医药、农业、化工产品还规定了特别的保护,所以美国专利保护的范围十分广泛。

我国《专利法》第25条规定,对以下各项不授予专利权:(1)科学发现;(2)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3)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4)动物和植物品种;(5)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可见我国对动植物新品种本身不给予专利保护,而仅对生产动植物新品种的生产方法可以授予专利权。相对于美国《专利法》,我国作为一个制药业、农业、化工业不发达的发展中国家,对医药、农业、化工产品尚未规定特别的保护,所以在1992年1月达成的《中美知识产权谅解备忘录》上,在美国要求中国一方承担对外国产品“行政保护”的义务后,自1993年始,我国据此开始对一部分申请专利的药品、化工产品以行政保护,但也仅仅是行政一级的“准专利客体”圈。从这里也可看出,我国《专利法》授予专利权的客体远远不及美国广泛。

(三)专利类别的差异

美国申请的专利种类大体上可以分为三种,分别为发明专利(Utility patent)、外观设计专利(Design Patent)、植物专利(Plant Patent)。和我国不同的是,美国《专利法》没有明确规定实用新型专利。事实上,美国是将实用新型的申请案都并入发明案中。由于美国专利申请实行完全审查制,无论哪一类专利申请都一律进人实质审查程序。

中国专利分为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种,如前所述,中国《专利法》对于植物品种不授予专利,而仅对其的生产方法可以授予专利权。中国对于发明专利的申请审查比较严格,采用实质性审查;而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经初步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知识产权局作出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决定,予以登记和公告。

(四)专利国际优先权制度的差异

根据《巴黎公约》第4条B款的规定,在A国最先提出的专利一年内再向B国申请时,从专利优先权来说,以A国申请日为标准,在优先权期限内,即使有第三人就相同的明创造提出申请或者已实施了该发明创造,申请人仍因享有优先权而获得专利权,这就是所谓的“专利国际优先权制度”。

美国是《巴黎公约》成员国之一,但同时美国保留了一项称为“Hilmer doctrine”的判例原则。根据该原则,如果B国是美国,优先权标准则是以在美国的申请日为准。因此,向A 国提出申请后再向美国申请时,假设在此期间别人已向美国申请了同样的专利,那么已经向A国申请的专利人就不能在美国主张专利的优先权。如要主张优先权,根据先发明原则,就必须按照法律程序提供先发明的证据。美国这一处理国际优先权的做法因为违背了其作为《巴黎公约》成员国的义务,在国际上一直受到强烈反对。

我国是按照《巴黎公约》的约定对本国申请人和外国申请人执行同等的专利优先权制度。根据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01条相关规定,外国申请人要享有中国的专利优先权,提出首次申请的国家应当是同中国签有协议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或者相互承认优先权原则的国家。申请人在外国首次申请后,就相同主题的发明创造在优先权期限(12个月)内向中国提出的专利申请,都看作是在该外国首次申请的申请日提出的,不会因为在优先权期间内,即首次申请的申请日与在后申请的申请日之间他人提出了相同主题的申请或者公布、利用这种发明创造而失去效力。

(五)宽限期的差异

宽限期(grace period)是指,发明公开后到申请专利前所容许的宽限时间。如果发明人在申请专利前向公众公开了发明内容,假如是在宽限期内,此项发明的新颖性将予以承认,可以申请专利。

根据美国《专利法》第102条第2款规,定美国专利申请的新颖性的丧失有1年的宽限期限,同样的发明在国内外刊物上公开、在美国公开使用和销售、发明人自己为上述行为,不影响其发明的新颖性,发明人仍然可以向专利局提出常规专利申请。

根据2006年9月24日包括日美欧在内41个发达国家达成的《实体专利法条约》,在该条约成员国宽限期将统一采用美国方式,“在提出申请的日期前的1年时间里由发明人自行公开的发明将不再视为领先技术”,即成员国都采用1年宽限期。目前我国未加入此条约,根据我国《专利法》第24条规定,我国承认在申请日前6个月内的具有法定情形的公开,不丧失新颖性。具体来讲是3种情形: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或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或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所以,我国采取的宽限期制度同日本相近似,在特定学术会议和刊物上向公众公开的发明才将成为施救对象,另外我国把因他人泄露原因导致专利被公开的情况也列入了救济范围。

(六)专利公开制度的差异

专利公开制度和先发明原则一样,是美国特殊采用的制度。美国在颁布AIPA前实行“完全审查制”,即专利申请在获得授权之前一直处于保密状态,不进行早期公开,仅公告获得授权的专利,申请人采用商业秘密的方式保护未获得授权的专利申请,专利局也可以根据专利权人的要求对其专利申请文献内容保密,因而造就大量美国式“潜水艇专利(submarine patent)”。为了和国际接轨,美国最终也导入了公开制度,2000年克林顿总统签署了AIPA 后,对2000年11月29日或之后提出的发明和植物专利申请(不包括外观设计专利)施行早期公开、延迟审查制度,即自最早申请日起满18个月即行公开,但仅针对同时在国内和国外专利局提交申请的美国人的申请。如果美国申请人在向美国专利局提交本国申请时提出请求,保证本申请只在美国及其他实行非18个月公开国家提出申请,则对此类申请不予公开直至批准。

由于我国采用的是早期公开、延迟审查制,即自申请日起满18个月,申请文件进行公开,专利行政部门也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早日公布其申请,由此看来,我国专利申请文献只有提前公布的可能性,而没有推迟公布的规定。

(七)专利申请人主体资格的要求的差异

美国《宪法》规定:只有“真正的发明人”才能就其发明享有权利,除非发明人授权其他人申请。发明是职务发明的,发明人在申请专利前必须与所在单位签订合同,确定将来专利权的归属,如果双方没有约定,公司可先提交申请案,应随后补充发明人姓名,以保障发明人的人身权利。专利权的获得者为真正的第一发明人,第一发明人的确定不仅取决于时问的先后,还要考虑发明人从孕育发明时开始到申请专利是否一直勤奋地研究、实践、完成自己的发明申请内容。

我国《专利法》规定,本国的自然人和法人均可申请专利,对职务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单位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如果没有约定,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相对于实行先发明原则的美国,我国专利权的获得者为最先申请人。

(八)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的差异

美国《专利法》允许对已经授权的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因而形成了一套特殊的再颁布专利制度。再颁布专利(Reissued Patent)是指,不是由于专利申请人故意欺骗的行为,导致在提交的文件中有缺陷,致使专利权全部或部分不能实施或无效,当专利权人发现自己的专利有重大失误或遗漏时,可以主动放弃专利,然后经过修改再重新申请专利。美国专利和商标局对再申请专利进行重新编号和颁布,根据修正后提出的新申请重新颁发专利证书,值得注意的是,再颁布专利不得加入新的内容,提出申请2年之后也不得扩大原专利的权利要求范围,而且重新授予的保护期限限制在原专利保护期未届满部分。再颁专利的存在为专利的修改提供了极大的便利。

我国专利申请文件只能在授权前进行修改,包括两种修改的形式:

(1)主动修改:发明专利申请人在提出实质审查请求时可以主动修改申请文件;

(2)被动修改:根据审查员的意见修改申请文件。

以上两种修改都不能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在我国,已经授权的专利申请人只有通过专利的重新申请,才能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未记载的内容补入申请文件当中,如果重新申请是在提出原申请1年内进行的,可以要求原申请日的优先权。

(九)临时专利制度的差异

由于美国实行“先发明原则”,美国国内发明人提起专利申请往往迟于发明日1年以上,这样与遵从“先申请原则”的外国申请人比较不占特别优势,为此美国国会提出一个修正案,该法案允许发明人提交一份临时申请,以相对于正式申请较低的申请费,相对简单的手续,为12个月内将提出的正式申请提前建立一个申请日的优先权,这种临时申请案是一种建立“美国专利申请日”的纪录文件,有效期为12个月。由于只是“纪录文件”,虽然能为申请人提供优先权日期和专利受理号,但临时申请案并不是真正的专利申请案,所以美国专利局也不会对临时申请案进行审查或将其批准为暂时专利。在提出暂时申请案之后,申请一方必须要在12个月内提出正式的发明专利申请案(外观设计无临时申请),才能主张变“暂时申请案的申请日”为“美国专利申请日”。如果没有在期限内及时提出正式专利申请,申请人将不能以临时专利申请日作为正式专利申请日的优先权日。提出临时专利申请需要提交的材料非常宽松,所以它常被作为正式发明申请的“缓冲办法”,专利申请人如果没有充裕的时间立即对自己的专利提出常规的申请,可先提出临时专利申请,并在12个月内调查其发明的商业应用情况和开发可能的市场,最终决定是否提出正式的发明专利申请案。但是美国《专利法》中没有清楚的规定临时专利申请日是否在《巴黎公约》的其他公约成员国提出常规专利申请的时候能够作为优先权日,这个问题还期待于各成员国之间的协商。

我国目前尚无临时专利制度,只有在本质上与美国临时专利申请制度相似的国内优先权。我国《专利法》中对“本国优先权”规定是申请人在中国第一次提出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又向专利局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该优先权应是首次使用而且只能适用一次。这两种规定的相同之处在于,首先对有效期的规定都是12个月,如果12个月内没有提出第二次申请,无论“临时申请”还是“在先申请”自动失效;其次,优先权的客体都被严格限制为发明和实用新型,不包括外观设计。二者不同之处在于,首先美国临时专利申请在递交申请时只需满足最低的形式要求,审批较简单,而且其申请费

用也比正式专利申请低的多,而我国的“在先申请”虽然比后一次申请的手续也相对简单,费用也相对低廉,但比起美国临时专利申请的规定来还是较复杂;其次美国《专利法》规定临时专利申请的优先权不计入专利权期限,保护期限从正规专利申请递交之日起算,因此其专利保护期限实际是21年,而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0条规定:“专利法所称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因此专利保护期限只有20年。

经过上述比较分析中美专利申请制度的差异,不难看出,虽然我国和美国两国的专利申请制度有较大的区别,但美国作为世界上最早实行专利制度的国家之一,其专利申请制度根据本国科技发展需要和经济状况不断进行了制度创新,一些其特有的制度对于我国专利申请制度的研究有着重要的启迪意义。

美国专利制度的特点

通过文献检索了解美国、日本、欧洲、韩国专利制度的特点。 中国、欧洲、日本及韩国的专利制度大同小异,但美国却独树一帜,与全球的主流专利体系相去甚远。 1.美国专利制度的特点: (1)先发明原则所谓先发明原则是指同样的发明创造的专利权授予最先作出发明的人。它与先申请原则截然不同,后者规定同样的发明创造的专利权授予最先提出申 请的人(自然人或法人)。当今世界上只有美国和菲律宾采用先发明原则,而其他 专利局均采用先申请原则。 (2) 专利类型中国专利法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种。而美国专利法保护 的范围包括实用专利(utility patent)、植物专利(patent for plant)、外观设计(patent for design)。需要注意的是,美国的实用专利绝不是实用新型,而是除了植物专利 和外观设计之外其它专利的统称。作为农业大国,美国对植物领域的发明格外重视,不仅将植物专利单独列出,而且在申请和保护方面作了很多专门适合于植物发明的 规定。中国专利法第25条将植物新品种列为不可获得专利保护的范围,但美国的 植物专利中并没有排除植物品种。美国不保护实用新型专利,但这并不是美国的 独特之处,因为世界上不保护实用新型的专利局还有很多。 (3) 可获得专利保护的主题类型的范围美国专利法第101条规定:任何人发明或发 现任何新的且有用的方法、机器、产品、或物质的组分、或对它们的任何有用的改 进,都可以因此而获得专利权,只要其符合授权的条件和要求。包括SIPO在内的 绝大多数专利局都不保护软件、商业方法和互联网方法,唯独美国专利保护类型中 包括这些方法。美国的专利法也保护动植物新品种。然而,美国法42 U.S.C. 2181 (a) 将用于武器的核材料和原子能排除在专利法保护的范围之外。 (4) 全审查制及临时申请与中国不同,美国的正式专利申请,无论是实用专利还是 植物专利都要受到实质审查。然而USPTO于上世纪末推出一种临时申请(provisiona; application)。对这种临时申请不进行审查,但在一年内必须转成正式申请,或者以 此临时申请为优先权提出新的正式申请。由于不对临时申请进行审查,所以临时申 请的要求比较低,发明人可以在发明没有完善的情况下提出临时申请,在一年内完 成了发明后再提出正式申请。如果申请人提出临时申请一年后没有再提出正式申 请,则该临时申请视为放弃。这样实际上也给申请人提供了选择申请是否要求审查 的机会。 (5) 申请手续由于美国实行的是全审查制,所以在申请美国专利是不许要提交实质 审查请求书。以前美国专利没有早期公开,只有授权后才公布,现在USPTO也采 用了专利申请的早期公开制,但是申请人可以要求不公开。如果要求不公开,则要 提出不公开请求。按照美国专利法,申请人必须是发明人。因此,在申请美国专 利时需要宣誓或提交声明,表示自己是原始的第一发明人,同时表示自己对申请文 件负责。 (6) 文件撰写方法美国的专利文件撰写与中国基本相同。虽然在说明书中没有要求 技术领域,但这实际上是说明书开头不可避免的。美国的专利说明书开头要求说 明关联申请参见,如果是联邦政府资助项目,也需要在开头说明。美国的权利要 求书撰写不要求两段论。这样便于起草,但给审查和诉讼阶段带来困难。 (7) 独特的分类系统美国专利制度还有一个主要的特点,那就是其基本上不采用国 际专利分类,而是一直沿用自己的专利分类,即使受到国际协议的约束,USPTO

中美政治制度差异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 中美政治制度差异 篇一:中美政治制度比较 中美两国政治制度的比较 一个国家的政治制度最根本的就是意义就是为公民提供一个“生活环境”,一定程度上保障了一个国家社会行为的稳定;此外,政治制度还作为经济制度以及社会制度的奠基石,牵动着整个国家的变革与发展; 作为最具影响力的两个大国,中国与美国的阴晴冷暖时刻影响着整个世界;然而这两个大国却在政治制度上形成了鲜明的对比,并成为各自制度领域的代表者;下文将逐点分析中美两国政治制度的不同之处。 首先,政治制度的最根本特性是一个国家的国体: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美国是资产阶级专政的资本主义国家;对于我国来说,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保障了人民在内部实行民主,而对极少数敌视和破坏社会主义事业的敌对势力和敌对分子实行专政。它的本质是人民当家作主,我国的社会劳动者们,平等享有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权利。此外,阶级斗争的问题是在一定范围内长期存在,所

以坚持一定的专政只能是十分有必要的。因此,该制度作为无产阶级专政的一种特殊形式,在我国发展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无产阶级专政,是我们需要坚持并发展的内容;然而,对于美国来说,很大的不同是资本主义以个人利益为最高利益,并更加崇尚政治的自由性;其领导的集体是资产阶级,其高度发达的商品经济和竞争规律还有资本主义的剥削形 式极大促进生产力的发展,为广泛应用自然力和科学技术开辟了道路; 其次,两个国家的政体也有着显著的差别:我国的政体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项制度同样是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又一项重要制度,动员全国人民以主人翁的地位投身社会主义的建设。国家的各级人大代表通过民主选举产生,具有广泛的群众基础和代表性,需要对人民负责,同时又受人民监督,有利于人民当家作主。此外,人民大表大会制度有利于保证国家机关协调高效运转,因为我国的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均由国家权力机关的人大产生,充分体现了民主和效率的统一,既有利于充分发扬民主,避免权力过分集中,又可以集中力量,保证国家机关协调高效地运转。最后,也是最重要的一点,在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实行区域自治,并在其中选取人大代表,也有利于维护国家的统一和民族的团结。总之,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符合我国国情,能够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政治制度。

中美两国教育制度的区别

中国和美国的高等教育制度区别在哪里—案例分析 1、中美高等教育的模式和内容,谁更符合教育规律? 案例首先描述了中美高等教育在模式和内容上的概况。目前,我国的教育模式是专业教育,而美国是通识教育。两者最大的区别就在于,中国高校在大学本科的前两年为学生提供的公共课程仅是学科内狭窄的教育内容,使学生在学习之后的专业课程上做好知识上的准备。学生因背景知识的狭窄而欠缺思考的能力,连学科的前沿都很难找到。 而美国在这段时间内为学生提供高水平的基础课程,涉及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历史、文化等多个方面。使得学生在学习专业知识之前,对人类文明在各个领域的成果有一个概括性的认识和体验,不仅为他们对专业知识的学习提供多学科、有价值的背景知识,也使将来他们能在工作和研究中拥有一个高价值的平台。因为他们站在巨人的肩膀上,每走一步都可能是创新。 以上是对案例进行概括得出的主要事实。判断一种教育制度是否符合教育规律应当与教育目相结合。如果把两国的高等教育的目的都理解为培养具有创造力的研究型人才。从这个基点出发,判断两国的高等教育制度是否符合教育规律得看它是否为这个目标做出了积极的贡献。否则,不论是符合教育规律的制度没有带来好的结果,还是带来好的结果的制度并不符合教育规律,都会使人感到困惑。 在承认这个共同教育目标的前提下,美国的“通识教育”是更符合教育规律的。这并不是仅因为带来了较好的效果。还能从教育规律本身去理解。 从建构主义学习理论出发,学习是学生自身主动构建知识意义的过程。其中既有新意义的建构也有对过去经验的改造和重组。更为主要的就是对过去经验的改造和重组,也就是说,学生对知识的理解是丰富的,有背景的。因此,建构的学习过程需要众多的、广泛的“固着点”为基础,使学生进行图式的改造和重组。于是,美国的以上做法为学生创造了更多的“固着点”,利于学习就是必然的了。 而创造力的构成中,非常重要的基础因素中,就包含广泛的知识面和丰富的实践经验。这已经是获得公认的观点。 所以说,美国的这种“通识教育”,在以培养创造型的研究人才为高等教育目的的前提下,是更符合教育规律的。 2、我国目前的高等教育制度是否就真的一无是处呢? 前文已经论述过,美国高等教育更符合教育规律是有前提的。而我国目前的高等教育制度,专业教育的模式和内容,在我国经济发展阶段和政治制度以及文化性格的大环境下,快速地为市场提供了大量基本满足要求的职业型人才。换句话说,总体上,社会发展需要什么,高等教育实则提供了什么。案例中有观点说我国的高等教育与美国的职业教育类似,个人同意这个观点。经济发展阶段需要大量的,经过美国式职业教育的人才,而我国的高等教育恰恰承担了这一责任。也就是说,我国的高等教育与美国的高等教育承担的责任不同,在教育领域,它有它自己的功能和地位。 3、我国的高等教育制度应当如何改变? 我国的高等教育承担了职业教育的责任,那么培养创造型的研究人才的责任由谁来承担呢?

美国总统选举制度

美国总统选举制度 美国实行总统制,总统选举每四年举行一次。美国总统选举制度复杂,过程漫长。选举的主要程序包括预选、各党召开全国代表大会确定总统候选人、总统候选人竞选、全国选民投票选出总统“选举人”、“选举人”成立选举人团投票表决正式选举总统和当选总统就职典礼等几个阶段。 预选是美国总统选举的第一阶段,通常从大选年的年初开始,到年中结束。预选有两种形式,分别是政党基层会议和直接预选。前者是指两党在各州自下而上,从选举点、县、选区到州逐级召开代表会议,最终选出本党参加全国代表大会的代表。后者在形式上如同普选,一个州的两党选民同一天到投票站投票选出本党参加全国代表大会的代表,这是大多数州目前采用的预选方式。 预选结束后,两党通常将分别在七、八月份召开全国代表大会。会议的主要任务是最终确定本党总统、副总统候选人,并讨论通过总统竞选纲领。 全国代表大会之后,总统竞选活动便正式拉开帷幕。这一过程一般要持续8至9周。在此期间,两党总统候选人将耗费巨资,穿梭于全国各地,进行广告大战、发表竞选演说、会见选民、召开记者招待会以及进行公开辩论。此外,候选人还将通过多种形式阐述对国内外事务的政策主张,以赢得选民信任,争取选票。 全国选民投票在选举年11月份的第一个星期一后的第一个星期二 举行(2008年是11月4日),这一天被称为总统大选日。所有美国

选民都到指定地点进行投票,在两个总统候选人之间作出选择(在同一张选票上选出各州的总统“选举人”)。一个(党的)总统候选人在一个州的选举中获得多数取胜,他就拥有这个州的全部总统“选举人”票,这就是全州统选制。全国选民投票日也叫总统大选日。由于美国总统选举实行“选举人团”制度,因此总统大选日的投票结果,产生的实际上是代表50个州和哥伦比亚特区的538位“选举人”。另外,在总统大选日,选民还要在联邦范围内进行参议院和众议院选举。根据美国1787年宪法,两院议员由各州选民直接选举产生。 选举人票的数量,体现州权平等原则,根据各州在国会的议员数量而定。例如,每个州都在国会有2名参议员和至少1名众议员,所以,任何州都至少有3票。但人口多的大州,除了这3票以外,众议员人数越多,选举人票数也就越多。1961年,美国宪法修正案批准华盛顿特区可以像州一样有总统选举人。这样,美国国会有100参议员(任期6年,每两年改选三分之一)、435名众议员(任期两年,期满后全部改选),加上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的3票,总统选举人票总共为538票。一位候选人赢得的选举人票超过总数的一半(270张),即当选总统。 真正的总统选举是在12月第二个星期三之后的第一个星期一举行(2008年是12月15日)。届时,各州和哥伦比亚特区被推选出的“选举人”将前往各州的首府进行投票。获270张选票以上的候选人将当选总统,并于次年1月20日宣誓就职。American presidential election system The US implements the presidential system, the presidential election is held once every four years. The American presidential election system is complex, the process is long. The election main

中美政治制度比较

中美两国政治制度得比较 一个国家得政治制度最根本得就就是意义就就是为公民提供一个“生活环境”,一定程度上保障了一个国家社会行为得稳定;此外,政治制度还作为经济制度以及社会制度得奠基石,牵动着整个国家得变革与发展; 作为最具影响力得两个大国,中国与美国得阴晴冷暖时刻影响着整个世界;然而这两个大国却在政治制度上形成了鲜明得对比,并成为各自制度领域得代表者;下文将逐点分析中美两国政治制度得不同之处。 首先,政治制度得最根本特性就是一个国家得国体:我国就是人民民主专政得社会主义国家;美国就是资产阶级专政得资本主义国家;对于我国来说,人民民主专政得国家政权保障了人民在内部实行民主,而对极少数敌视与破坏社会主义事业得敌对势力与敌对分子实行专政。它得本质就是人民当家作主,我国得社会劳动者们,平等享有管理国家与社会事务得权利。此外,阶级斗争得问题就是在一定范围内长期存在,所以坚持一定得专政只能就是十分有必要得。因此,该制度作为无产阶级专政得一种特殊形式,在我国发展成了具有中国特色得无产阶级专政,就是我们需要坚持并发展得内容;然而,对于美国来说,很大得不同就是资本主义以个人利益为最高利益,并更加崇尚政治得自由性;其领导得集体就是资产阶级,其高度发达得商品经济与竞争规律还有资本主义得剥削形式极大促进生产力得发展,为广泛应用自然力与科学技术开辟了道路; 其次,两个国家得政体也有着显著得差别:我国得政体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项制度同样就是保障人民当家作主得又一项重要制度,动员全国人民以主人翁得地位投身社会主义得建设。国家得各级人大代表通过民主选举产生,具有广泛得群众基础与代表性,需要对人民负责,同时又受人民监督,有利于人民当家作主。此外,人民大表大会制度有利于保证国家机关协调高效运转,因为我国得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均由国家权力机关得人大产生,充分体现了民主与效率得统一,既有利于充分发扬民主,避免权力过分集中,又可以集中力量,保证国家机关协调高效地运转。最后,也就是最重要得一点,在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实行区域自治,并在其中选取人大代表,也有利于维护国家得统一与民族得团结。总之,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就是符合我国国情,能够保证人民当家作主得根本政治制度。 而众所周知,美国实行总统制,由选民分别选举总统与国会,由总统担任国家元首,同时担任政府首脑,总统只对宪法与选民负责。这样得制度保证总统权事统一,责任集

中美两国教育制度十大差异

中美两国教育制度十大差异 一、为谁而学:美国教育告诉学生学习是自己的事,让学生自己去想,想学什么东西,因而学生一般学得主动、灵活、高兴。而中国的教育总是要事先给学生做出细致繁琐的各种规定,该学什么,学多少,什么时候学,该怎么学等等,中国的学生视学习为功利,因而习惯于应付,学习是家长、老师的事情,是为升官发财找工作而学,学得被动、教条、无奈。 二、育人目标:美国不太重视“基础知识”的学习,极其看重学生“创造力”的培养,因而才会有美国白领不会算10减6等于几貌似“可笑”的事情发生,他们觉得要趁孩子年龄小时抓紧培养创造性思维,而中国教育特别重视所谓的“双基”,重在练“基本功”,不重视对学生创造力和思维能力的培养。美国的学生低分高能,中国的学生高分低能。因而世界500强企业,一般不愿意接收中国学生,在他们看来,中国教育是培养知识的奴仆,而不是在“育人”。 三、课堂:中国的教育善于给孩子一个总结,把学生教到无问题就好;美国的教育善于给孩子一个启发,把学生教到能不断提出新问题。中国的课堂要举手发言,美国的课堂鼓励自由发言。中国的课堂如果对教师的结论不同意会遭受批评,而在美国的课堂上则受到表扬。中国的课堂讲纪律,美国的课堂讲人权。 四、师生关系:在中国,一日为师终身为父,孩子刚踏入学校就知道老师总是高高在上,而在美国教授也没有什么权威可谈的。美国人不承认权威。中国孩子盲目崇拜老师,觉得老师总是对的,中国的老师喜欢保持威严,不苟言笑,美国老师很喜欢和小孩一起聊天,是要好的朋友关系。 五、考试制度:美国的考试经常是开卷,孩子们一周内交卷即可,而中国的考试则如临大敌,单人单桌,主监副监严防紧守。在中国,考试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淘汰;而美国的考试目的在于寻找自身存在的不足,查漏补缺,以利于今后的发展。 六、班级人数:中国虽明文规定每班不超过45人,但乡镇及县级学校班级人数平均60人之多,法律并不能约束什么。而在美国,一个班的人数不超过30人,31个人就属于违反教育法,不同的是美国人看重的是诚信——自我信誉度,故不敢越雷池半步。 七、时间:在一年中,中国中学生有8个月是上课时间,每天11个小时左右的在校时间。美国学生每年只有1000个小时左右。上学时间短、课业负担少,这是让孩子做自己感兴趣的事,孩子有了更多的自由安排时间还能让孩子学习自己安排时间。 八、成绩单:成绩在美国属于“隐私”。老师给家长看成绩单,他只给你看自己小孩的成绩,不会公布全班的成绩。在中国,行政部门会想方设法的公布学校成绩。教师的考核也要看学生的升学率、优秀率。学生从一年级开始就在这样的机制下长达12年之久,心理压力之大是显而易见的。 九、教材:美国的教材浅显,对孩子没有严格的要求,特别是数学,导致许多的成年人离开计算机对数字就没了概念,连日常生活的计算都成了难题,看之非常可笑,但是他们注重动手能力、创新能力的培养。我国的教材一味的强调夯实基础,才导致机械重复的作业一堆堆,其结果是造就了一批有一批的高分低能的人才。

中美选举制度的差异

一、中美选举制度的差异 1、选举权与被选举权规定上的差异 中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年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美国: (1)选民:出生在美国、年满18周岁的美国公民,达到所在州的居住要求;(2)参议院议员:年满20周岁的美国公民,至少在美国生活九年,是选举所在州的居民;(3)众议院议员:年满25周岁的美国公民,至少在美国生活九年,是选举所在州的居民;(4)总统:美国本土出生的公民,年满35周岁,在美国居住年满14周年。 2、选举机构的差异 中国: 中央选举机构中央选举委员会负责对全国的选举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但到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专门的中央选举机构的设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的 地方选举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 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工作,代行选举机构的职权 基层选举机构,在县、乡两级要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随着村民自治的深入推行,村一级也开始设立选举委员会,负责主持村委会选举工作。由于法律规定选举委员会只是主持选举的组织,因此,一般而言,选举工作结束后,选举委员会即宣告撤销。 美国: 中央选举主持机关是联邦选举委员会,属于常设、独立性的机构(即独立于立法、司法、行政的专门机构)。总统、副总统和两院议员等联邦性质的公职选举由联邦选举委员会主管,该委员会由6名专职委员和2名由两院秘书长兼任的委员组成。 地方主管直接选举的机构是州的选举事务委员会、州政府秘书;县、市选举工作由县选举委员会、政府秘书主管,办理具体事务的官员或雇员都由地方选举事务委员会或主管官员任命。 3、选举经费来源的差异 中、美选举制度选举经费的规定最明显的区别在于经费的来源是公费还是自筹上。 中国: 按照现行选举法第八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代表大会的选举经费,由国库开支。”公费选举原因:第一,中国是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民主专政是中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在中国,人民行使着当家作主的权利,这一点也充分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第二,中国更强调组织的统一指挥、领导,从中国直接选举、间接选举的程序上看,中国选举实行自上而下的领导。第三,选举经费是使民主选举得以进行的物质保障。 美国: 美国的选举费来源则较为广泛。在20世纪70年代以前,美国的选举经费来源于大财团、大富翁的捐助和政党的支持。1970年后,国会通过多项立法,对竞选的捐款数额作了限制。现在,美国候选人竞选经费主要来源于:候选人本人及其家族、政党资助、政府补助、

中美专利侵权救济制度比较

中美专利侵权救济制度之比较分析 摘要: 自威尼斯共和国在1474年颁布世界上第一部专利法《发明人法规》(Inventor Bylaws)以来,专利制度已有500多年的历史。目前,世界上共有170多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自己的专利制度,不同国家之间的专利制度有着各自的特色。其中专利侵权的救济制度是专利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伴随着中美之间贸易往来的增加,中国企业在涉外经营中涉及到越来越多的美国专利侵权问题。因此,深刻了解中美专利侵权救济制度的不同之处已是势在必行。 本文拟从专利侵权法律救济类型和途径两个方面,对中美专利侵权救济制度进行比较分析,并得出一些我国可以借鉴的启示。 关键词: 专利侵权救济、专利诉讼 美国专利制度的观念起源于18世纪的“自然权利”哲学。早在1780年,费城政府就因一名叫Henry?Guest?人发明制造植物油的方法授予他专利权。1787年的美国联邦宪法规定“为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国会将向发明人授予一定期限内的有限的独占权。”1790年,以这部宪法为依据,美国颁布了第一部联邦专利法。 二战期间以及二战之后,技术的迅猛发展,使得当时的专利制度根本无法应对这种形势变化的需要,所以,1952年美国制定并通过了《1952年专利法》,开始对专利制度进行修改、完善。然而,直到1836年,美国制定的专利法案才真正奠定了美国现代专利制度的基础,美国专利制度由此步入正轨。1836年后的美国专利法仍屡有修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扩大专利法保护的范围,加强专利保护力度,改善专利行政程序,等等。 中国专利制度的产生和发展,也经历了一个较长的历史过程。1980年1月,

国务院决定成立中国专利局。同年3月,中国正式加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1984年3月通过了新中国第一部《专利法》; 1985年1月,国务院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2000年8月25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随着专利法的修改,其他相关法规、司法解释也在不断修改、出台,中国特色的专利制度逐渐成型。 专利侵权救济,是指专利权人因专利权受到侵害而获得的救济,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理解为专利侵权的法律责任。专利侵权的救济制度是专利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由于中美专利制度在建立的背景,发展的历史等方面完全不同,这也就决定了他们在具体专利侵权救济规定上存在着不同之处。以下将针对专利侵权救济的类型和途径两方面进行比较分析。 一、专利侵权救济的类型 美国专利侵权民事救济的方式主要有:赔偿、律师费支付、禁令和没收等。上述救济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选择适用。 我国法律确定的专利侵权救济方式和美国类似,主要包括:禁止侵权人的侵权行为、要求侵权人支付损害赔偿、收回或销毁侵权产品等。但在具体的运用上存在一些差别。 1.1 损害赔偿 美国法律对专利产品的标志和实施专利应当向公众通知作了规定。专利权人必须在产品或者包装上注明“PATENT”(或者简写“PAT.”)字样,以及专利号或者时间,物品的特点;或者在包装内固定或装有一个或更多的专利标志。如果未设专利标志,在任何侵权诉讼中,不能获得损害赔偿。除非有证据证明,权利人在发现侵权后向行为人发出过侵权警告,行为人在被通知其实施的行为侵权行为后,继续实施其侵权行为。否则专利权人不能获得任何经济上的赔偿,只能将提起侵权诉讼当成是“发出侵权通知”。中国没有类似的规定。 另外,在赔偿金的计算方面,美国对于专利侵权的损害赔偿金额的计算大致分为两种,即合理权利金(reasonable royalty)和专利人因侵权人侵权所丧

中美高等教育差异之我见知识讲解

中美高等教育差异之 我见

中国与西方高等教育制度差异之我见为期12周的的世界各著名大学揽胜选修课即将结束,在过去的12周里,老师带我们领略了世界各国著名大学的风采,在羡慕和向往中我们也认识到了中西方高等教育制度的差异,这次的作业我就来谈谈中国与美国高等教育制度的差异 一、教育理念不同 中国的教育理念与美国的教育理念截然不同,最大的区别是:中国偏重于灌输式教育。中国学生的根基非常扎实,这是优点,但也有缺点,中国的学生面对新事物总有畏缩心理,与美国学生比起来,创新意识较差,无论是各门课程的课程学习报告、设计报告还是期末,中国大学更为重视学生的答案是否符合“标准”;而美国大学更看重实践以及实践过程中的创造性思维。这也是国内教育与西方教育的重要区别。 国内的学生往往有惊人的记忆能力和良好的数学基础,这也是中国学生能在应试教育中取得佳绩的原因,但是美国的高等教育更多地要求学生去参与、实践、创造,许多课程都安排有案例学习与讨论的时间以及学生进行案例分析与陈述等以学生为中心的教学活动。老师对学生的面授时间很短,大约为学生所用学习时间的30%左右。其余时间要靠学生自学、到图书馆查阅资料、同学之间相互讨论,才能学懂有关的知识。在参与和实践的过程中,学生自学和自己解决问题的能力得到了提高。由于他们变被动的学习为主动的学习,态度不同,学习的效果就有天壤之别。 美国的课堂气氛非常活跃,学生可以随时打断老师的讲课并提问。虽然有些问题看起来非常简单,但老师都会认真解答。而有的问题则非常尖锐,

学生甚至可对老师的观点进行反驳。课程作业一般要求学生对现行政策或评估方法进行批判性的论述。美国高校老师对学生的课程报告或者课程设计的评阅多以鼓励为主:对思维独特、见解不一般的学生大加褒扬;即使一些学生的报告刚刚过关,老师也可以从报告中找到文章的亮点予以鼓励。这些鼓励极大地增强了学生的自信心,并可明白自己报告中存在的问题。 美国的教育体制更看重学生的全面,看重学生与人沟通、交流等社交活动的能力,培养学生的团队意识;而国内学生更看重的是考试成绩和自我发展、提高方面,团队意识不强。 美国高等教育重视信息素养能力标准,要求每一个学生在学习的过程中能够主动学习,通过各种渠道来搜索信息,确定实际而全面的计划,有条不紊地自我吸纳知识。美国高校专业的信息素养教育重在培养学生有高度的责任感、社会感、自我管理能力,具有一定的道德素养,成为一个有信息素养的人。 由于教育体制不同,中国学生主动学习的意识较差,高校大学生的外语、机、基本的信息检索技能不如美国学生,不知道如何学习,形成自己的新观点,制定学习目标,选择好的学习方法。 另外,感触颇深的是明尼苏达大学以人为本,重视人的尊严、人的价值,尊重和维护人的生存和发展的权利,非常强调每个人对集体的归属感。开学伊始,学校就对新生发放大量的欢迎册、宣传品和小礼品,突出学校的特色来赢取学生的认同。各种印着明大标志的资料、文具、服装等随处可见,形成强烈的视觉冲击。学期中大量组织社团活动,交流和培养不同国籍学生间的友

中美选举制度之比较

中美选举制度之比较 内容摘要:中美选举制度无论在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的规定上,还是在选举机构、选举经费来源、选举过程以及选举规则上都存在很大的不同。中美两国作为当今世界两个大国,在国家选举制度上的相同和差异是值得关注的,两国的国家元首选举更是值得浅析的。文章通过对两种选举制度的比较,发现其差异,并从实行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的分离,加强对选举的组织与宣传力度,注重在选举中引入竞争机制,扩大直选范围,提高选举技术含量,探索适合中国国情的选举规则角度出发,为我国选举制度的完善进行了有益的探索。 关键词:选举政治现实政治中美选举制度相同和差异 选举是民主政治的基础和保障,政治选举在西方国家已经有很长的历史,体系已趋于完善。中国是历经五千年的封建专制国家,一直以家族血统传承政治职务,政治选举制度始于近代,仅有一百多年的时间,所以无论从选举的政治理念还是选举模式,选举制度都还相当不完善,西方国家臻于完善的选举制度无疑给我们提供了很好的模板,尤其是美国这个特殊的国家,根据自己的国情构建的符合自己国情的制度,他们的这种先进制度不仅需要我们选择性的学习,而且这种精神是值得我们学习的。故我国在坚持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国家的道路上,应该保持“拿来主义”的姿态,立足本国国情完善我国的选举制度。美国的政治体制是当今最成熟和健全的民主体制,所以美国总统选举一直为世界各国人民所关注,从总体来讲,美国总统选举方式是西方国家选举制度的典型,

尊重承认西方政治理论和实践的先进性,并不意味着一切照搬西方民主。民主作为一种普适价值理念是放之四海皆准的,但是实现民主的具体制度设计完全可以不同,也必须不同。不同水平的经济基础、历史传统等因素所构造成基本国情的多样性、复杂性决定了民主模式的多样性、复杂性。下面将从几个方面具体阐述中美两国国家选举制度的相似之处和差异。 一、选举权与被选举权规定上的差异 中国的选举制度对选举人和被选举人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年限,每个公民都享有同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美国的选举制度对选举人和被选举人的资格有不同的规定: ( 1)选民: 出生在美国、年满18周岁的美国公民,达到所在州的居住要求; ( 2)参议院议员: 年满20周岁的美国公民,至少在美国生活年,是选举所在州的居民; ( 3)众议院议员: 年满25周岁的美国公民,至少在美国生活九年,是选举所在州的居民; ( 4)总统: 美国本土出生的公民,年满35周岁,在美国居住年满14周年。 二、选举机构的差异 中国目前各级各类的选举机构都是非常设性的或暂时代行职权的组织。如果从层次上划分的话,可以分为中央选举机构、地方选举机构和基层选举机构。美国的中央选举主持机关是联邦选举委员会,属于常设、独立性的机构(即独立于立法、司法、行政的专门机构)。 三、选举经费来源的差异 中、美选举制度对选举经费的规定最明显的区别在于经费的来源是公费还是自筹上。

中国领导人选举制度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 中国领导人选举制度 篇一:浅析中国与美国元首选举制度差异原因 浅析中美两国领导人的选举制度 差异的原因 摘要:中美两国作为当今世界上的两个大国,在国家选举制度上的相同和差异是值得关注的,而两国的国家领导人选举制度更是值得浅析的。选举是民主政治的基础和保障,政治选举在西方国家已经有很长的历史,体系已趋于完善,中国历经了上下五千年的封建专制王朝,一直以家族血统传承政治职务,而政治选举制度始于近代,时间相对短暂,所以还不完善,美国臻于完善的选举制度无疑给我们提供了很好的参考,美国根据自己的国情构建的符合自己国情的制度,他们的这种先进制度需要我们选择性的学习。 关键词:领导人、选举制度、差异、原因 选举制度,顾名思义就是指一个国家选举其国家领导人或各级政权代表的,由有关程序、法律、规则等构成的一整套体系。一国的选举制度既是该国政治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又与该国的其他政治制度有密切关联,还与该国的历

史传统、政治文化和社会发展等息息相关。 一、中美两国领导人选举制度的概述 (一)美国的领导人选举方式 美国总统并不是直接民选,而是(中国领导人选举制度)由各州按照人口的比例委任选举人团代表选出。获得一个州相对多数选票的候选人,其所属政党可推选该州所有的选举人作为团代表,各州选举人团代表皆为民选。另外值得一提的还有选举团制度,美国宪法规定,美国总统由间接选举产生。拥有投票权的人称为“选举人”,由各州分别推派,再由各州选举人组成“选举团”,集中在本州的州府投票选举总统和副总统。各州选举人的人数等于该州派出的参议员人数和众议员人数之和。美国宪法规定,各州不论大小,每州各有两名参议员,国会众议员依据各州人口比例分配名额选出,美国人口普查每10年进行一次,依普查结果重新分配众议院议席。美国的国会议员由各州选民直接选举产生, 采取多数选举制度,美国人称作“相对多数制”,即在应选名额只有一名的情况下,得票最高的候选人当选,得票数不要求超过有效选票的半数,也被称作“领先者当选”制度。 (二)中国的领导人选举方式 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国家领导人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决定。选举国家机构领导人员的程序,包括推荐候选人、讨论酝酿候选人、确定正式候选人、投票选举等几

中美两国国家选举制度比较分析

大连海事大学 管理决策论文 二零一六年七月

中美两国国家选举制度比较分析 院系:航海学院 专业班级:航海技术专业13级8班姓名:孙运鸿 学号: 2220133517 指导教师:佟仕祺

摘要 中美两国作为当今世界两个大国,在国家选举制度上的相同和差异是值得关注的,两国的国家元首选举更是值得浅析的。选举对中国来说本身就是一个舶来品,但是中国的舶来品并只是完全的拿来主义,而结合中国的特色进行制定。 美国选举制度在发展的过程中时趋于完善的,但是矛盾已经显露。如何正确认识中美两国的选举制度就需要我们从不同的角度做尝试分析。 中美两国国家元首选举流程 中国国家主席的选举流程 根据现行宪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主席、副主席的候选人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政治条件。候选人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候选人必须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是年龄条件。候选人必须年满45周岁。1982年宪法修改了1954年宪法关于国家主席的候选人的年龄,即把35周岁改为45周岁。这是因为国家主席的职务对国家和人民来说,关系重大。国家主席必须是政治成熟、经验丰富、阅历广泛、具有较高声誉和威望的公民,如果达不到一定年龄,难以具备这些条件。 根据有关规定,国家主席的人选,由主席团提名。实践中,主席团都是根据中共中央的建议提出候选人名单的。

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召开期间,由选举产生的代表组成会议主席团,会议主席团提出国家主席、副主席的候选人名单,用等额选举的办法,提交大会表决,产生国家主席和副主席。 步骤如下 一、中共中央召开中共党籍的预备人选的民主推荐会,由正省部长级和正大军区职以上中共党员领导干部投票推荐。 二、中央政治局常委会讨论建议名单。 三、中央政治局全体会议讨论建议名单。 四、中共中央举行民主协商会,就建议名单向各民主党派中央、全国工商联负责人和无党派人士通报情况、听取意见。 五、中共中央全会审议通过建议名单,以中共中央名义,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推荐。 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投票通过。 可见,对建议名单,只有正省部长级和正大军区职以上中共党员领导干部才有民主推荐权。中央政治局常委会和中央政治局全体会议依次行使讨论权,然后中共中央全会行使审议通过权,最后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推荐。各民主党派中央、全国工商联负责人和无党派人士有权获得情况的通报,并可以提出意见,但没有实质的推荐权。 正式候选人名单确定后,由代表在全体会议上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等额选举或者表决。随着国家政治民主化进程的深入,等额选举会逐步过渡为差额选举。 等额选举指候选人数与应选人数相等的选举,即一个职务只有一个侯选人。在实行等额选举的时候,投票人的权力仅仅体现在是否决定认可候选人,只有表决权没有实际选举权,故相对于差额选举,选举人的权力较小。 美国总统大选详细流程 一、候选人提名:

中美知识产权制度比较

中美知识产权制度比较 一、中美知识产权制度的历史发展 (一)中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历史考察 中国知识产权制度已有悠久的历史,当代中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建立与发展,是立足本国国情、面对诸多挑战不断探索、完善的过程,同时也是将当代知识产权国际条约与中国实际情况相结合、使中国知识产权制度向着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标准不断接近的过程。 第一,专利权制度。在中国,“专利”一词最早出现在《国语》中。中国古代知识产权制度的萌芽是以专利权制度和著作权制度为先导的。在 2000 多年以前就已经出现“专利”一词。但是,这种“专利”并不是法律含义上的专利。1859 年,太平天国领导人在《资政新篇》中指出,对发明实行专利保护。1881 年,我国早期的民族资产阶级代表人物郑观应曾经就机器织布技术向清朝光绪皇帝申请专利。1882 年皇帝批准该局可以享有十年专利,这是历史上较有影响的专利。1898 年,在“戊戌变法”中光绪皇帝签发了《振兴工艺给奖章程》,这是历史上第一部专利法。辛亥革命后,于 1944 年,国民政府又颁布了历史上第一部正式的《专利法》,该法在 1949 年才施行。新中国成立后,在 1950 年,颁布了《保障发明权与专利权暂行条例》;同年,又颁布了《发明审查委员会规程》。1954 年,又颁布了《有关生产的发明、技术改进及合理化建议的奖励条例》。1963 年国务院颁布了《发明奖励条例》和《技术改进条例》,文革期间这些制度基本处于虚无状态。 第二,著作权制度。著作权最早体现在《见闻后录》、《农书》等书中,当时五代后唐长兴二年,经宰相冯道、李愚等建议,朝廷命田敏在国子监主持校正《九经》,并且“刻板印卖”。到了 11 世纪,北宋的毕昇发明了活字印刷术,推动了印刷业的发展,从此批量复制作品成为可能。由此引发刻板印书的泛滥,更有一些人公然将先哲文章摘抄录用。于是,为维护统治阶级的利益,宋朝时就开始出现保护复制作品的制度,对于民间以获利为目的的擅自翻版的行为,处以“追版劈毁,断罪施刑”的处罚。鸦片战争以后,西方国家将著作权制度引入中国。1903 年,中国与美国签订的《中美续议通商行船条约》中第一次提出“版权”一词。为了履行中美条约的义务,清政府于 1910 年颁布了《大清著作权律》。这是中国第一部著作权法。但是这部法律没有真正施行,也没有被明令禁止,一直沿用到 1915 年,才被北洋政府的《著作权法》所代替。此后,国民政府又于1928 年颁布了《著作权法》,并且两次修改。解放以后我国于1950 年召开了第一次全国出版会议,在会议上通过了《关于改进和发展出版工作的决议》。该决议被认为是解放后最早的一部保护著作权的政府文件。但是,从1957 年开始,由于政治运动,著作权保护制度被搁置下来。“文革”期间,任何著作权保护与稿酬制度都不复存在。

中美高等教育管理体制的异同

一、中美教育管理体制的比较 1.教育管理机构的权力设置不同根据我国宪法, 最高教育立法机关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国务院有权“领导和管理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和计划生育工作” 。国家教育部是国务院主管全国教育工作的职能部门, 负责掌握教育的大政方针, 统筹规划教育事业的发展; 指导、组织和协调各地、各部门有关教育的工作; 统一部署和指导教育改革, 努力提高劳动者的素质, 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各类人才。而在美国, 教育权为各州所拥有, 最高教育立法机关为各州议会, 决定重要的教育运作事项, 其中包括: 州教育委员会成员的产生; 规定各级各类学生的入学条件、课程设置和教育年限; 审核州内教育预算等事项。基本上取得州内教育的主导权, 并推行其既定政策的机关为州教育委员会与州教育厅。 而美国联邦教育部迟至一九七九年才成立, 主要负责: 分配和管理联邦补助的教育经费; 搜集全国教育类数据, 提供信息服务和开展教育研究。联邦教育部的设立并不减少州、地方所拥有的职权, 在教育人事、课程、与经费权上联邦教育部拥有的权限极低, 主要处在辅导和建议的地位上。 2.教育管理机构的独立性不同 在我国, 教育部为国务院职能部门, 其下的省、市、县教委(教育局)也是地方政府的一部分。此外如教育人事与教育经费也一并在普通行政之运作中考虑, 并未独立分开执行。因此, 我国各级教育行政组织均采取从属制。相比之下, 美国的教育行政组织形式多样。国家联邦教育行政组织属于政府组成机构, 采取的是从属制。州教育行政组织采取半独立制, 美国的州教育董事会虽独立于州政府机关之外, 但其经费预算及部分州教育董事仍由州政府控制或指派, 故属于半独立制。而地方教育行政组织则采取独立制, 美国地方(学区)的教育董事会享有组织、人事及经费的自主权。 3.教育管理机构的决策体制不同我国从国家教育部到各地方教育厅(局)均采用行政首长负责制,而美国各州及地方的教育行政机关, 均采用委员会制, 设有教育董事会(或委员 会)为决策机构, 教育局为执行机构。 二、对两国教育管理体制的分析及得到的启示 1.中央集权和地方分权的关系 美国作为联邦制国家, 采取的是地方分权制。而我国作为单一制国家, 采取中央集权制。教育行政权力分配的集中与分散各有利弊, 不能一概而论。 中央集权制的长处在于: 有利于统一教育的目的、方针政策, 使国家的整体利益得到实现; 有利于集中国家的财力、物力, 按照国家的某项需要实施重点发展, 保证国家的重点人才需要; 有利于国家通过行政干预对教育事业的管理与控制, 推动教育事业的改革与发展; 并且有利于保持各地区教育的平衡发展, 消除教育机会不均等现象。其弊端在于: 一是地方政府和教育行政机关缺乏自主权, 限制了办学的积极性; 二是整齐划一的目标模式, 压抑人的个性发展, 培养出的人才不能适应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三是难于发挥社会、集体、个人的办学积极性;四是机构臃肿, 中间环节过多, 权责界限不明, 行政效率较低。地方分权制的长处在于: 有利于调动地方政府办学的积极性, 增加对教育的投入; 有利于教育为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培养所需的人才; 有利于调动社会、集体、个人的办学积极性和创造性, 促进教育事业的不断壮大; 同时, 还有利于建立相对灵活的学校办学机制, 推动教育教学改革, 形成特色学校。但也存在不少弊端, 一是容易造成国家整体上“失控” , 国家重点需要的建设人才难以得到保障; 二是缺乏统一的发展教育的目标和标准, 教育质量参差不齐, 甚至可能扩大教育机会不均等现象; 三是国家整体上的协调、控制、评价、督导等规范化管理难以实施, 行政管理能力削弱。如在美国, 教育经费来自于各学区的税款, 一些贫困的学区由于资金短缺而面临困境。 2.教育管理机构和政府机构的关系美国的部分教育管理机构享有人事权和财政权, 独立于政府

中美政治制度比较

中美两国政治制度的比较 一个国家的政治制度最根本的就是意义就是为公民提供一个“生活环境”,一定程度上保障了一个国家社会行为的稳定;此外,政治制度还作为经济制度以及社会制度的奠基石,牵动着整个国家的变革与发展; 作为最具影响力的两个大国,中国与美国的阴晴冷暖时刻影响着整个世界;然而这两个大国却在政治制度上形成了鲜明的对比,并成为各自制度领域的代表者;下文将逐点分析中美两国政治制度的不同之处。 首先,政治制度的最根本特性是一个国家的国体: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美国是资产阶级专政的资本主义国家;对于我国来说,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保障了人民在内部实行民主,而对极少数敌视和破坏社会主义事业的敌对势力和敌对分子实行专政。它的本质是人民当家作主,我国的社会劳动者们,平等享有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权利。此外,阶级斗争的问题是在一定范围内长期存在,所以坚持一定的专政只能是十分有必要的。因此,该制度作为无产阶级专政的一种特殊形式,在我国发展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无产阶级专政,是我们需要坚持并发展的内容;然而,对于美国来说,很大的不同是资本主义以个人利益为最高利益,并更加崇尚政治的自由性;其领导的集体是资产阶级,其高度发达的商品经济和竞争规律还有资本主义的剥削形式极大促进生产力的发展,为广泛应用自然力和科学技术开辟了道路; 其次,两个国家的政体也有着显著的差别:我国的政体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项制度同样是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又一项重要制度,动员全国人民以主人翁的地位投身社会主义的建设。国家的各级人大代表通过民主选举产生,具有广泛的群众基础和代表性,需要对人民负责,同时又受人民监督,有利于人民当家作主。此外,人民大表大会制度有利于保证国家机关协调高效运转,因为我国的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均由国家权力机关的人大产生,充分体现了民主和效率的统一,既有利于充分发扬民主,避免权力过分集中,又可以集中力量,保证国家机关协调高效地运转。最后,也是最重要的一点,在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实行区域自治,并在其中选取人大代表,也有利于维护国家的统一和民族的团结。总之,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符合我国国情,能够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政治制度。 而众所周知,美国实行总统制,由选民分别选举总统和国会,由总统担任国家元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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