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学习笔记(复习资料)

侵权责任法学习笔记(复习资料)
侵权责任法学习笔记(复习资料)

一、侵权责任法

(一)概念

王利明:侵权行为法是有关侵权行为的定义和种类, 对侵权行为如何制裁, 对侵权损害后如何补救的民事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特征

1.规定具有高度概括性

2.内容极具复杂性

3.体系相当完备且系统

4.是具有强制性的法律

5.内容具有广泛性

(三)地位

相对独立的民法部门,与物权法、债权法、亲属法、继承法、知识产权法并列。是一部民事权利保护法、救济法。

(四)立法目的

1.救济受到损害的民事权利,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

2.确定侵权请求权的构成要件,明确侵权责任

3.主要以财产性的民事责任惩罚侵权人,制裁侵权行为

4.预防侵权行为,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五)立法亮点

1.确立“同命同价”赔偿原则

2.首次明确规定精神损害的赔偿标准

3.明确医疗损害责任,化解医患矛盾纠纷

4.高空抛物致损,邻里共同补偿

5.车辆借人出了车祸由使用人承担责任

6.剑指虚拟网络侵权

7.产品召回制度首次被写入法律

二、侵权责任法保护的民事权益的范围

(一)民事权益包括权利和利益

1.一般人格利益

(1)人格平等:精神利益和权利的平等

(2)人格尊严:所具有的自尊心以及应当受到社会和他人最起码的尊重权利

(3)人身自由

2.死者的人格利益

3.占有:占有而未形成权利,如拾得遗失物和漂流物,发现埋藏物等。

4.某些特殊的经济利益

(1)违反法定或约定的竞业禁止义务造成的他人损害。

(2)盗用他人的姓名、帐号、密码等进行交易造成他人损害。

(3)对交易安全负有补充义务的人,应当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但能证明自己无过错的除外。

(4)故意违反善良风俗欺诈他人造成损害无法得到合同法救济的。

(5)妨害他人正常经营活动造成损害的。例如不正当竞争行为

(6)第三人侵害债权。阻止债务履行,以损害他人债权为目的,散布虚假信息或者采取非法手段阻止或妨碍债务人履行债务,致使债权人的债权受到损害的行为。

(二)民事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列举的权利

(三)本法保护的民事利益须为合法的利益,且其损害应当达到重大程度

三、侵权特别法的适用原则

1.特别法优于普通法

2.区分总则和分则的原则

3.区分民法性规定和非民法性规定的原则

4.实是求是,综合分析

四、侵权行为

(一)概念

杨立新:侵权行为就是指行为人由于过错,或在法律特别规定的场合不问过错,违反法定的义务,以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侵害他人的人身、财产权益,依法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民事责任的违法行为。

(二)特征

1.违法行为

2.过错行为(除法律特别规定,如产品责任、环境污染责任等)

3.作为与不行为

4.以损害赔偿为主要责任形式

(三)外延

1.侵害生命权、健康权和身体权的侵权行为

2.侵害财产权(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

3.侵害其他人身权益(姓名权、肖像权、隐私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身份权等)的侵权行为。

(四)我国《侵权法》规定侵权行为一般条款的方式

大小搭配的双重模式:

1.大的侵权责任一般条款

《侵权法》第二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2.小的侵权责任一般条款

《侵权法》第六条第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五、侵权行为形态

(一)概念

杨立新:侵权行为形态是指侵权行为的不同表现形式,是对各类侵权行为的抽象和概括。

(二)特征

1、客观性

2、法定性

3、交叉性

(三)分类

1.一般侵权行为:行为人基于过错致人损害而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和侵权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责任方式:自己责任。

2.特殊侵权行为:由法律直接规定,在侵权责任的主体、主观构成要件、举证责任的分配等方面不同于一般侵权行为,应适用民法上特别责任条款的致人损害的行为。欠缺侵权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责任方式:间接责任。

3.单独侵权行为:一个行为人实施的侵权行为。

4.共同侵权行为:多个行为人基于共同故意,或客观的关连共同(非共同故意,非基于意思联络),侵害他人合法民事权益,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侵权行为。

5.积极侵权行为:行为人违反对他人的不作为义务,以作为的方式致人损害的行为。

6.消极侵权行为:行为人违反对他人负有的作为义务,不作为致人损害的行为。

六、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一)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的三元归责原则体系

1.过错责任原则

2.过错推定原则

3.无过错责任原则

(二)过错责任原则

1.概念

过错责任原则,也叫过失责任原则,它是以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为承担民事责任的基本条件的认定责任的准则。

2.适用规则

1)适用范围:一般侵权行为

2)责任构成要件:四要件缺一不可

3)证明责任:四要件的举证责任均由受害人承担

4)侵权责任形态:自己责任

3.过错对责任范围的影响

1)过错程度对责任构成的影响

在法律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一般过错不构成侵权责任。

2)过错程度侵权责任范围的影响

①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时,故意侵权,责任较重。

②双方当事人各有过错时,进行过错比较。

③共同侵权人的内部责任按过错比例分担。

④在无过错联系的共同致害行为中,确定按份责任,依据行为人过错程度的轻重确定责

任范围。

(三)过错推定原则

1.概念

过错推定,也叫过失推定,在法律有特别规定时,受害人在能证明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的情况下,如果加害人不能证明损害的发生自己无过错,那么就从损害事实的本身推定被告在致人损害的行为中有过错,并为此承担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

2.适用规则

1)适用范围

①监护人责任(第三十二条)

②雇主责任(第三十四条)

③安保义务责任(第三十七条)

④网络服务商责任(第三十六条)

⑤教育机构责任(第三十八条)

⑥交通事故责任(第四十八条)

⑦医疗损害责任(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八条)

⑧动物损害责任(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一条)

⑨物件损害责任(第十一章)

2)责任构成要件:四要件

3)证明责任:主观过错的要件的证明责任倒置

4)侵权责任形态

①对人的替代责任,即为他人的行为承担责任的替代责任,是典型的替代责任。

②对物的替代责任,即对自己管领下的物件造成的损害所应当承担的替代责任。

(四)无过错责任原则

1.概念

无过错责任原则:也叫无过失责任原则。它是指没有过错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律规定应由与造成损害原因有关的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原则。

2.适用规则

1)适用范围:部分特殊侵权行为

①产品责任

②高度危险责任

③环境污染责任

④动物损害责任(部分)

⑤工伤事故责任(侵权法未作规定,司法实践中适用此原则)

3.责任构成要件:三要件

4.证明责任:倒置,但被告所要证明的不是自己无过错,而是受害人的故意是其损害的原因。

5.侵权责任形态

①对人的替代责任

②对物的替代责任

七、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一)违法行为

1.概念

违法行为是指违反法律实施的作为或不作为。

2.结构

1)行为

2)违法性:形式违法、实质违法

3.方式:作为、不作为

4.形态:直接行为、间接行为

5.组却违法行为:行为虽造成他人损害,但依法能够排除行为违法性的法定的客观事实。

(二)损害事实

1.概念:一定的行为致使权利主体的人身、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利益受到侵害,并造成财产利益和非财产利益的损害的客观事实。

2.种类

1)人身权利及利益的损害事实

①人格利益损害

a.人身损害(侵害身体权、健康权、生命权侵害物质性人格权的利益损害)

a)身体、健康损伤,生命的丧失

b)治疗、丧葬、误工、护理、扶养费等损失

c)精神痛苦,如死者近亲属的精神痛苦;身体受到损害的受害人的精神痛苦

b.精神损害(侵害名誉权、隐私权、人身自由权等精神性人格权的利益损害)

a)财产利益的损失:如恢复名誉的费用

b)人格的精神利益遭受的损失:如隐私被泄露

c)受害人的精神创伤和精神痛苦

②身份利益损害

a.侵害基本身份权所造成的身份利益的表层损害:如侵害配偶权,造成配偶地位的丧失。

b.侵害派生身份权所造成的身份利益的深层损害:如侵害配偶权,造成配偶间扶养关系的损害。深层损害包括:

a)亲情关系的损害

b)财产利益的损失

c)精神痛苦和感情创伤

2)财产权利和利益的损害事实

①直接损失

②间接损失

a.未来的可得利益

b.未来的必得利益

c.侵权行为直接影响所及的范围

3.多重损害事实

1)单一受害主体单一权利的多重损害:如侵害隐私权:财产损失+人格利益损失+精神痛苦

2)单一受害主体多项权利的多重损害

(三)因果关系

1.概念:违法行为为原因,损害事实为后果,前者引起后者的客观联系。

2.我国侵权责任法确定因果关系要件的基本规则

1)直接因果规则:一因一果

2)相当因果关系规则: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其他条件介入,无法确定直接原因时,如前者为后者的适当条件,则认定两者间具有相当因果关系。

3)推定因果关系规则:害人处于弱势,不能完全证明因果关系时,只要证明到一定程度,就推定行为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然后由被告证明其行为与损害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4)法律原因规则:行为是损害的事实原因加法律原因(近因或主因),则行为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3.共同原因中原因力对侵权责任的决定作用

1)原因力:构成损害结果的共同原因中,各个原因对于损害结果的发生或扩大所发挥的作用力。

2)原因力大小:直接原因力优于间接原因力,近原因力优于远原因力,强原因力优于弱原因力。

3)原因力的作用:共同侵权行为:原因力大者,其行为人承担较多的责任。混合过错:依加害人与受害人的行为的原因力大小,确定各自的责任。

(四)主观过错

1.概念

[德]耶林:认为过错是行为人的某种心理状态。

2.故意

1)概念:希望(意思主义)或预见(观念主义)相结合:行为人应当认识或预见到行为的结果,同时又希望或听任其发生。

2)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3.过失

1)概念:疏忽或懈怠

①疏忽:对行为之后果,应当预见或能够预见而未预见。

②懈怠:对行为这后果,预见了却轻信可以避免。

2)过失类型与判断标准

①重大过失:违反普通人的注意义务

②具体轻过失:违反应与处理自己事务为同一注意的义务

③抽象轻过失:违反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

3)汉德公式:B<PL

4.共同责任中过错的轻重程度

共同责任的分担标准:过错之轻重和原因力的大小,前者起主要作用。

八、侵权请求权

(一)民事请求权

1.本权请求权:指民事权利本身的请求权,是权利本身的内容。主要有两种:一是权利本身就是请求权,如债权;二是权利本身虽然是绝对权,但其具有请求权的内容,如身份权中的请求权。

2. 原权请求权:是民事权利本身固有的保护请求权,随着原权利的产生而产生,原权利的消灭而消灭。

3.侵权请求权:权利保护请求权是基于权利被侵害依照侵权行为法的规定而产生的权利保护请求权。

(二)侵权请求权优先权

1.概念: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和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侵权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担侵权责任。

2.性质:独立的法定担保物权,保障被侵权人的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

3.成立条件

(1)同一侵权人

(2)同一行为

(3)责任竞合

4.侵权请求权优先权的效力

(1)担保范围

(2)优先权的标的:侵权人的一般财产(即物)财产权利,但受善意取得限制。

(3)优先权的对抗对象:行政罚款、刑事罚金等财产性责任。

5.司法适用的要求:破除“打了不罚,罚了不打”的传统思

九、免责事由

(一)概念

免责事由:即抗辩事由,指被告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而提出的证明原告的诉讼请求不成立或不完全成立的事实。

(二)分类

1.一般免责事由与特别免责事由

1)一般免责事由,是指损害确系被告的行为所致,但其行为是正当的、合法的,包括职务授权行为、正当防卫行为、紧急避险行为、受害人承诺行为和自助行为等。

2)特别免责事由,是指损害并不是被告的行为造成的,而是由一个外在于其行为的原因独立造成的,如意外事件、不可抗力、受害人过错和第三人过错等。

2.法定免责事由和非法定免责事由

(三)法定免责事由

1.受害人的故意

1)受害人的过错

①受害人故意

②受害人重大过失

③受害人过失

2.第三人过错

1)一般规则

《侵权法》第28条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特殊规则

①不真正连带责任

A.环境污染

B.动物致人损害

②补充责任

A.安全保障义务

B.学校管理义务

③替代性不真正连带责任

A.运输仓储责任

B.物件损害责任A(第85条)

C.物件损害责任B(第86条)

3.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类型:自然灾害、政府行为、社会异常事件

2)适用:《侵权法》第29条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4.正当防卫: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利益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

《侵权法》第30条: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

5.紧急避险: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利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造成他人较小损失的行为。

1)危险原因:人的违法行为、自然界的力量、动物的侵袭。

2)适用规则:《侵权法》第31条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责任或者给予适当补偿。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

(四)非法定免责事由

1.职务授权行为:依照法律的授权或法律的规定,在必要时因合法执行职务而损害他人人身和财产的行为。

2.受害人的承诺:受害人承诺是指法益主体对于他人侵害自己可以支配的权益的行为所表示的允诺。构成要件:受害人同意须明确具体,受害人的同意须真实自愿,受害人须具有同意能力,加害人须尽充分告知说明义务,不得违反法律的强行性、禁止性规定以及公共秩序、善良风俗。

3.自助行为:权利人为保全或者恢复自己的权利,在情势紧迫而不能及时请求国家机关予以救助的情况下,依靠自己的力量,对他人的财产或自由施加扣押、拘束或其他相应措施的行为。

4.意外事件:是指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

5.自甘风险:已经知道有风险,而且自己自愿去冒风险,那么,当风险出现的时候,就应当自己来承担责任,承担损害的后果。

十、诉讼时效

(一)一般诉讼时效:消灭胜诉权与永久抗辩权:2年

(二)特殊诉讼时效:人身伤害:1年

(三)最长诉讼时效:20年

一般侵权责任

第一节故意或过失侵害人身

一、侵害身体

(一)含义:侵害他人身体权,破坏身体组成部分的完整性的侵权行为。

(二)归责原则:过错责任原则

(三)行为方式:作为;不作为(负有特殊作为要求而未作为)

(四)完整性:1、实质上的完整性,如剪发;2、形式上的完整性(冒犯)

(五)责任方式:赔礼道歉、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责任,造成精神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抚慰金。

(六)具体行为:非法搜查身体、侵扰身体、没有造成伤害的冒犯性殴打、破坏身体组织、强制性利用身体组织等

二、侵害健康权

(一)含义:单指行为人所实施的侵害的对象是他人健康权的侵权行为,而不是实施其他类型的侵权行为而侵害了健康权的行为。

(二)构成要件

1、侵害健康权的违法行为

2、损害事实

(1)健康受损的事实。这表现为自然人维持人体生命活动的生理机能正常动作的功能完善发挥受到损害,因而生理机能不能正常动作,功能不能完善发挥,包括器质性的损害和功能性损害。

A 一般伤害。受害人所受伤经过治疗痊愈,恢复健康,没有丧失劳动能力。一般伤害赔偿按照常规赔偿进行。

B 劳动能力丧失。受害人健康权受到侵害造成残废,侵害了劳动能力。在常规赔偿的基础上,还要赔偿残疾赔偿金。

(2)健康受损导致受害人财产利益的损失。这种损失,是受害人因医治伤害、恢复健康所支出的费用,以及因健康受损而致的其他财产损失。

(3)精神痛苦的损害。这种损害难以用金钱计算其损失价值,但予以适当金钱赔偿,可以抚慰受害人的感情,平复其精神创伤。

3、相当因果关系

4、过错:故意、过失

(三)责任形式:赔偿财产损失、精神损害抚慰金

三、侵害生命权

(一)含义:生命权是以自然人的生命安全的利益为内容的权利,凡是故意或者过失侵害生命权的,都构成侵权行为。

(二)构成要件

1、违法行为

2、损害事实

(1)生命丧失,其意义较刑法上杀人的意义为广,乃指招致自然人死亡的一切违法行为。

(2)生命丧失导致死者近亲属财产损失的事实,包括死者近亲属为抢救受害人而支出的费用,如抢救医疗费、护理费、车船费、住宿费等,也包括死者近亲属为安葬而支出的丧葬费。

(3)死者生前扶养的人的扶养来源丧失的事实,即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因死者死亡而丧失了扶养的来源的客观事实。

3、相当因果关系

4、过错:故意、过失

(三)责任形式:赔偿财产损失、精神损害抚慰金

四、侵害胎儿人身利益

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直接侵害,这种情况常常出现在医疗领域,如产前检查、产前诊断、治疗以及生产过程中。二是间接侵害,即侵害孕妇人身权利的同时,作为一种后果,间接侵害了胎儿的人身利益,这种情况比较多见。

五、侵害尸体 P155

第二节故意或者过失侵害人格侵权行为

一、概念

故意或者过失侵害一般人格权和精神性人格权以及其他人格利益的侵权行为。

二、基本规则

1、侵害的客体

包括人身自由权、名誉权、隐私权、性自主权,肖像权、姓名权、名称权、荣誉权、信用权、人格尊严和其他人格利益。此外,对于死者的人格利益,即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和隐私利益,侵权行为法也予以保护。

2、归责原则:过错责任原则

3、责任方式:精神损害赔偿,辅之以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非财产性的民事责任方式;财产损害赔偿

二、具体形式

1、侵害姓名权

2、侵害名称权

3、侵害肖像权

4、侵害名誉权

5、侵害信用权

6、侵害荣誉权

7、侵害人身自由

8、侵害隐私权

9、侵害性自主权

10、侵害死者人格利益

11、侵害人格尊严和一般人格利益

第三节妨害家庭关系

一、侵害婚姻关系

1、直接侵权:通奸、同居、一夜情等(配偶与第三人)

2、间接侵权:侵害性功能致性利益损害

二、侵害亲权关系

三、侵害亲属权

责任主体特殊的侵权责任

第一节监护人责任

一、概念

监护人责任是指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自己的行为致人损害,由他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承担的替代赔偿责任。

二、特征

1、对人的替代责任:为他人的行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并以公平责任原则补充

3、与行为人的财产状况相关

(1)行为人自己有财产的,应当从其自己的财产中支付,不足部分,由法定代理人承担(完全)补偿性的连带责任。

(2)行为人没有财产的,由法定代理人自行承担赔偿责任。

三、构成要件

1、违法行为

(1)行为人自己实施的行为

(2)不问行为人是否具有识别能力

2、损害事实

3、(双重)因果关系

(1)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须具有因果关系。

(2)监护人的疏于监督责任与损害事实具有因果关系。

4、主观过错

(1)主观过错与行为人相分离,即主观过错不是行为人的过错,而是对行为人负有监督之责的监护人的过错。

(2)监护人的主观过错只能是过失,不能是故意。其内容就是未能善尽监督责任,具体表现为疏于教养、疏于监护或者疏于管理。

第二节暂时丧失心智损害责任

一、构成要件

1、侵权人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被侵权人须受到实际损害

3、侵权人造成他人损害时暂时丧失心智

4、侵权人暂时丧失心智是因自己的过错所致

二、法律适用

1、侵权人承担过错(推定)责任

2、行为人没有过错的实行公平责任

第三节用人者责任

一、用人单位责任:第34条第1款

(一)归责原则:过错推定原则

(二)构成要件

1、违法行为:执行工作任务,以用人单位明确指示为标准。

2、损害事实

3、因果关系

4、过错

(1)用人单位主观上过错,上对于工作人员选任、监督、管理的过失。采用推定方式,并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单位如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则可免责。

(2)工作人员的过错:追偿的要件

二、劳务派遣责任:第34条第2款

(一)构成要件

1、违法行为

2、损害事实

3、因果关系

4、用工单位的过失:指挥、监督工作中未尽注意义务

(二)责任承担

1、用工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可向有过错的工作人员追偿。

2、劳务派遣单位的责任:相应的补充责任,不得向直接责任人追偿。

(1)相应责任:与过错程度与行为的原因力相适应。

(2)补充责任:用工单位不能承担或不能全部承担赔偿责任时,派遣单位承担补充责任。

三、个人劳务责任

第三十五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构成要件

1、违法行为

2、损害事实

3、因果关系

4、雇主的过错:选任、监督、管理上未尽注意义务,适用推定原则与举证责任倒置,不考虑雇员是否有过错。

(二)适用规则

1、替代责任与追偿

2、“工伤责任”

(1)过错责任原则

(2)过失相抵

第四节网络侵权责任

第三十六条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一、归责原则:过错责任

二、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

1、自己侵权责任:过错责任

2、连带责任

(1)通知移除义务:损失扩大部分的连带责任

(2)知道移除义务:全部损失的连带责任

第五节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第三十七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一、安全保障义务的来源

法律规定;合同约定;法定的或约定的合同附随义务

二、安全保障义务的保护对象

“他人”:受邀请者、访问者和未成年人

三、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责任的类型

1、设施、设备安全保护义务的侵权责任

2、服务管理违反安全保障义务

3、对未成年人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4、防范制止侵权行为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四、构成要件

1、行为人未尽到合理的积极注意义务实施了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行为

(1)怠于防止侵害行为

(2)怠于消除人为的危险行为

(3)怠于消除具有伤害性的自然情况

(4)怠于实施告知行为

2、安全保障义务的被保护人受到损害

3、损害事实与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4、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行为人具有过错

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实行举证责任倒置

五、责任承担方式

(一)安全保障义务人的直接责任

1、直接责任的定义

直接责任,就是违法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行为所造成的他人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的后果由自己承担侵权责任的侵权责任形态。安全保障义务人的直接责任与一般的以作为的侵权责任相类似不同的是安全保障义务人的直接责任以不作为的行为方式侵犯他人的权益。

2、直接责任的适用

安全保障义务人未履行合理的注意义务造成受保护人的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如在设施设备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行为、服务管理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和对儿童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行为中,当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行为人是单一主体的情况下,就应承担直接责任。可是,《侵权责任法》未规定该直接责任是全部责任还是相应责任,而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一般来说,主要是一种不作为责任,主要从过错的程度来判断承担责任的多少,因而安全保障义务人的直接责任应是相应责任,即是要根据安全保障义务人过错的程度承担责任。

(二)安全保障义务人的补充责任

1、补充责任的定义:侵权补充责任,就是指由行为人承担全部责任之后,仍然不能够弥补受害人的全部损失,就应该由责任人就行为人没有承担的部分承担责任。侵权补充责任是一种新的侵权责任形态,一般认为来源于大陆法系的不真正连带债务学说。

2、补充责任的适用:依照侵权责任法第37条第2款为直接侵权人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的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人,在直接责任人能够承担侵权责任的时候,自己不承担侵权责任。在直接责任人不能够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时候,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人才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人承担补充责任的范围,应当以其过错程度和行为的原因力确定补充赔偿的范围。

第六节学生伤害事故责任

一、学生伤害事故责任的构成要件

1、违法行为:疏于管理、保护、教育的行为

2、损害事实

3、因果关系

4、过错

二、学生伤害事故责任的类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损害的责任:过错推定原则

(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损害的责任:过错责任原则

(三)第三人伤害学生的责任:有条件的补充责任

其他特殊侵权责任

第一节产品责任

一、产品责任的概念

产品存在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造成消费者人身或者除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失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承担的特殊的侵权法律责任。 1、设计上的缺陷。

2、制造上的缺陷。

3、指标上的缺陷。

4、跟踪观察缺陷

二、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和构成要件(一)无过错责任

(二)构成要件1、产品缺陷 2、缺陷产品造成受害人损害的事实 3、缺陷产品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

三、法律关系主体与责任承担(一)权利主体:他人(二)义务主体:生产者、销售者(三)不真正连带责任1、外部关系2、内部关系

3、最终责任

四、免责事由与诉讼时效(一)免责事由1、法定事由(1)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2)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3)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

2、一般免责事由(1)受害人过错(2)第三人原因(3)旧产品(4)明显的危险无警告义务,如利刃可能伤人

3、诉讼时效:《产品质量法》第45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满十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

五、特别规定1、产品责任的第三人责任第四十四条。2、恶意产品责任的惩罚性赔偿第四十七条

第二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一、构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要素

(一)机动车

(二)人1、车主2、驾驶人3、非机动车驾驶人4、行人5、乘车人6、受害人(三)道路

二、交通事故责任的归责原则与构成要件

(二)构成要件1、违法行为2、损害事实3、因果关系4、过错

三、责任形态1、替代责任(1)雇主责任(2)车主责任(3)监护责任

2、自己责任(1)车主自驾(2)非车主驾驶私车(3)合伙人驾驶合伙机动车

3、连带责任机动车共有人的共同侵权责任

三、责任规则(一)交强险优先(二)二元归责原则体系1、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适用过错推定原则。2、机动车之间及其他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三)过失相抵与优者危险负担原则1、各有过错:过失相抵2、机动车一方适当增加10%的责任:优者危险负担

(四)机动车一方无过错:不超过10%的责任。(五)受害人故意:免责

四、特殊责任主体1、出租出借

2、买卖机动车未过户

3、非法转让机动车

侵权责任法、知识产权法历年真题试卷1及答案解析

侵权责任法、知识产权法历年真题试卷1及答案解析 选择 1. 甲、乙是同事,因工作争执甲对乙不满,写了一份丑化乙的短文发布在丙网站。乙发现后要求丙删除,丙不予理会,致使乙遭受的损害扩大。关于扩大损害部分的责任承担,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0—卷三—23,单) A: 甲承担全部责任 B: 丙承担全部责任 C: 甲和丙承担连带责任 D: 甲和丙承担按份责任 2. 大学生甲在寝室复习功课,隔壁寝室的学生乙、丙到甲寝室强烈要求甲打开电视观看足球比赛,甲只好照办。由于质量问题,电视机突然爆炸,甲乙丙三人均受重伤。关于三人遭受的损害,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0—卷三—21,单) A: 甲可要求电视机的销售者承担赔偿责任 B: 甲可要求乙、丙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C: 乙、丙无权要求电视机的销售者承担赔偿责任 D: 乙、丙有权要求甲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 周某从迅达汽车贸易公司购买了1辆车,约定周某试用10天,试用期满后3天内办理登记过户手续。试用期间。周某违反交通规则将李某撞成重伤。现周某困难,无力赔偿。关于李某受到的损害,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1—卷三—6,单) A: 因在试用期间该车未交付,李某有权请求迅达公司赔偿 B: 因该汽车未过户,不知该汽车已经出卖,李某有权请求迅达公司赔偿 C: 李某有权请求周某赔偿,因周某是该汽车的使用人 D: 李某有权请求周某和迅达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周某和迅达公司是共同侵权人 4. 大华商场委托飞达广告公司制作了一块宣传企业形象的广告牌,并由飞达公司负责安装在商场外墙。某日风大,广告牌被吹落砸伤过路人郑某。经查,广告牌的安装存在质量问题。关于郑某的损害,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8—卷三—16,单) A: 大华商场承担赔偿责任,飞达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B: 飞达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大华商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C: 大华商场承担赔偿责任,但其有权向飞达公司追偿 D: 飞达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大华商场不承担责任 5. 甲到乙医院做隆鼻手术效果很好。乙为了宣传,分别在美容前后对甲的鼻子进行拍照(仅见鼻子和嘴部),未经甲同意将照片发布到丙网站的广告中,介绍该照片时使用甲的真实姓名。丙网站在收到甲的异议后立即作了删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1—卷三—24,单) A: 乙医院和丙网站侵犯了甲的姓名权,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B: 乙医院和丙网站侵犯了甲的姓名权,应承担按份赔偿责任 C: 乙医院侵犯了甲的姓名权 D: 乙医院和丙网站侵犯了甲的姓名权和肖像权,但丙网站可免于承担赔偿责任6. 某“二人转”明星请某摄影爱好者为其拍摄个人写真,摄影爱好者未经该明星同意将其照片卖给崇拜该明星的广告商,广告商未经该明星、摄影爱好者同意将该明星照片刊印在广告单上。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0—卷三—22.单) A: 照片的著作权属于该明星,但由摄影爱好者行使

侵权责任法试题及答案

侵权责任法试题科室:姓名:得分: 单项选择题 1.下列各项权利中,不应由侵权责任法调整的是(D) A 健康权 B监护权 C用益物权 D 选举权 2.下列法律关系中,由侵权责任法调整的是(B) A 劳动法律关系 B 婚姻法律关系 C 经济管理关系 D 税收关系 3.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这说明侵权责任的(A) A 独立性 B 无形性 C 专有性 D 法律确认性 4.侵权责任法规定的责任构成原则不包括(D) A 过错责任原则 B 无过错责任原则 C 推定过错原则 D过失责任原则

5.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合并使用的是(B) A 停止侵害、排出妨害 B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C消除危险、恢复原状 D 停止侵害、返还财产 6.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不应当赔偿的是(D) A 医疗费 B 误工费 C 护理费 D 被抚养人的生活费 7.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这条规定的是著名的 (C) A 一赔偿金原则 B 同命不同价原则 C 同命同价原则 D 同时死亡原则 8.甲欠乙1 万元到期未还。2003 年4 月,甲得知乙预备起诉索款,便将自己价值3 万元的全体财物以1 万元卖给了知悉其欠乙款未还的丙,商定付款期限为2004 年底。乙于2003 年5 月得知这一情形,于2004 年7 月决议向法院提起诉讼。乙提出的以下哪一项诉讼要求能够得到法院支持?(D) A 要求宣布甲与丙的行为无效 B 要求法院撤销甲与丙的行为 C 以自己的名义行使甲对丙的1 万元债 D 要求丙承担侵权义务 9.这部法律中,首次把(C)作为独立的权利加以保护,这也是侵权责任法的一大亮点。 A 生命权 B健康权

侵权责任法笔记(必看)

授课老师:黄芬 导论侵权责任 一、概念 侵犯权益导致侵权行为 一般为违法(违反义务)行为 二、特征 (一)与民事责任 利用损害赔偿进行填补 (二)与违约责任 违约要求合同且有效; 侵权不要求合同,要求过错 e.g.精神损害赔偿 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有过错既有责任,无过错则无责任 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论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有无过错,都要承担责任,过错不是其构成要件 (一)如何来分辨其适用? 无过错责任原则必须由法律规定:产品责任、高度危险作业(易燃易爆、民用核设施)、环境侵权、动物(家养的,排除动物园)、用人单位对其劳动人员在执行职务中发生的损害、建筑物的倒塌、在公共道路上倾倒、堆放物品,除此之外都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只有过错才能归责 (二)为什么有两个并行归责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产生于自有资本主义初期,1804年《法国民法典》确立。自由资本主义时期民法三大基本原则:所有权神圣、意思自治(契约自由)、过错责任。 哲学上的基础自由意志论:道德上具有可责难性。 伴随着工业革命的发生,伤害事件增多,为了更好的促进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 权益保护与行为自由之间的协调(既要保护受害人的权益,也要保护相对人的行为自由),否则会损害经济的发展 现代社会,过错不在强调主观心理状态的非难,而是对注意义务的违反,只有违反了注意义务才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注意义务具有很强的弹性,注意义务的设定很多情况下由法官自由裁量,以达到二者的平衡 不能一味注重权益保护 无过错责任原则产生于20世纪5、60年代以后兴起,资本主义发展到一定的程度,产品缺陷造成使用人的人身、财产损害诉讼比较多,对受害人利益的保护成为一种潮流。责任保险是其背后的重要原因之一。 过错责任原则中,归责事由是过错;无过错责任原则中,归责事由是:1、高度危险;2、特殊的控制力,主要用以解释雇主责任(用人单位的责任),雇主单位要对其工作人员在选任和监督上有一定的控制力(监督、控制关系),所以要对其雇员的行为负责。无过错规则的最根本的归责事由是危险。并不要求行为本身具有违法性,如民用核设施,更强调对损害是救济和承担。过错责任原则要求行为违法和行为人的过错。无过错责任原则本身的严苛性导致救济的范围必须得到严格限制——“法规范目的说”。 过错责任的构成要件

侵权责任法试题 (2)

侵权责任法试题 一、单选题: 1、《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自( D )起施行。(第十二章九十二条) A、2009年12月25日 B、2010年1月1日 C、2010年5月1日 D、2010年7月1日 2、因同一侵权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而侵权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应先承担(A)(第一章第四条) A、侵权责任 B、行政责任 C、刑事责任 D、经济责任 3、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教唆人、帮助人应承担(D )(第二章第九条) A、相应责任 B、部分责任 C、补充责任 D、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4、因林木折断造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C ),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九十条) A、有过错的 B、无过错的,仍 C、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 D、无过错的,不 5、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 C )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八十九条) A、有关单位 B、有关个人 C、有关单位或者个人 D、有关单位和个人 6、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B)承担赔偿责任。(第五十四条) A、医务人员 B、医疗机构 C、医疗机构负责人 D、医务人员和医疗机构 7、请求赔偿精神损害必须是造成他人( A )(第二章第二十二条) A、严重精神损害 B、一般精神损害 C、精神损害 D、身体残疾 8、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C)(第二章第二十四条) A、受害人自行承担责任 B、行为人承担责任 C、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 D、由受害人和行为人平均承担责任 9、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B)(第二章第二十六条) A、应当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B、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C、必须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D、不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10、个人之间所形成的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D)(第四章第三十五条) A、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责任 B、由提供劳务一方自己承担责任 C、由双方按照公平原则承担责任 D、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1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C)。(第三十二条) A、应当减轻其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法试题及答案复习课程

侵权责任法试题及答 案

侵权责任法试题 科室:姓名:得分: 单项选择题 1.下列各项权利中,不应由侵权责任法调整的是(D) A健康权 B监护权 C用益物权 D选举权 2.下列法律关系中,由侵权责任法调整的是(B) A劳动法律关系 B婚姻法律关系 C经济管理关系 D税收关系 3.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这说明侵权责任的(A) A独立性 B无形性 C专有性 D法律确认性 4.侵权责任法规定的责任构成原则不包括(D) A过错责任原则

B无过错责任原则 C推定过错原则 D过失责任原则 5.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合并使用的是(B) A停止侵害、排出妨害 B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C消除危险、恢复原状 D停止侵害、返还财产 6.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不应当赔偿的是(D) A医疗费 B误工费 C护理费 D被抚养人的生活费 7.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这条规定的是著名的(C) A一赔偿金原则 B同命不同价原则 C同命同价原则 D同时死亡原则 8. 甲欠乙1万元到期未还。2003年4月,甲得知乙预备起诉索款,便将自己价值3万元的全体财物以1万元卖给了知悉其欠乙款未还的丙,商定付款期限为

2004年底。乙于2003年5月得知这一情形,于2004年7月决议向法院提起诉讼。乙提出的以下哪一项诉讼要求能够得到法院支持?(D) A要求宣布甲与丙的行为无效 B要求法院撤销甲与丙的行为 C以自己的名义行使甲对丙的1 万元债 D要求丙承担侵权义务 9. 这部法律中,首次把(C)作为独立的权利加以保护,这也是侵权责任法的一大亮点。 A生命权 B健康权 C隐私权 D用益物权 10.继承权和一般民事权利不同的地方是(B ) A继承权是一种身份权 B继承权是一种期待权 C继承权隶属继承法管理 D继承权可以放弃 11.对于第五条所规定特别法优先适用中的特别法是指(D) A部门规章 B行政法规 C地方法规 D法律

医疗行业侵权责任法试题及答案

绍兴市中医院医疗安全知识试题 科室:姓名:得分: 一、选择题(40分) 1.侵权责任法第七章将医疗行为引发的民事责任定名为: A.医疗损害责任 B.医疗事故责任 C. 医疗差错责任 D.医疗错误责任 2. 医疗机构为死因不明者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书》 A.只做是否死亡的诊断 B.只做死亡原因的诊断 C.可同时做是否死亡和死亡原因的诊断 D.既不能做是否死亡的诊断也不能做死亡原因的诊断 3. 根据侵权责任法,何必须要取得患方的书面同意才能够实施医疗行为? A..任何诊断活动 B.任何治疗活动 C.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时 D.仅在实施手术时 4. 法律规定应当向患者告知真实病情,但在保护性医疗情况下不宜向患者说明时,应当: A.只能向患者的配偶说明 B.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 C.向患者的单位领导说明 D.向患者所在街道办事处说明 5. 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时,经 谁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A.经治医生批准 B.所在临床科室的主任批准 C. 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 D.医疗机构职工代表大会批准 6. 医务人员在诊断治疗活动中应当尽到什么样的义务才算合格? A.与医疗行为发生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 B.与提出投诉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 C.与医疗纠纷解决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 D.与侵权责任法制定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 7. 下列哪一项不属于“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的情形? A.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B. 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C. 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D. 医务人员尚未取得执业医师证书 8. 医疗损害责任的承担主体是: A. 医疗机构 B. 医务人员 C. 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 D. 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 9、医疗机构进行下列什么治疗措施时不必征得患者或家属等同意并签字。 A、手术 B、特殊检查 C、特殊治疗 D、住院治疗 10.药品不合格导致患者损害,医疗机构给与患者赔偿后,可以:

侵权责任法读书笔记

侵权责任法读书笔记 篇一:侵权责任法学习笔记 侵权责任法 第一章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有侵害行为 有损害事实 侵害行为与损害事实存在因果关系 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一、有侵害行为 此处的侵害行为,是指只要客观上侵害了他人的民事权益就行,此与既往民法理论上所强调的“行为的违法性”要件截然不同。所谓行为的违法性,是指对法律禁止性或命令性规定的违反。但第2条未要求侵害行为具有违法性。 二、有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

没有损害后果,不会构成侵权责任,侵权责任不同于违约责任,违约责任的构成并不以损失的存在为要件。 (1)民事权益,首先在“民事”二字。 (2)此处的权益,包括民事权利与利益 1(3)此处的损害事实,包括财产权益损失,也包括非财产损害如人身权益损害 (4)此处的民事权利唯独不包括债权 1就财产损失而言,包括财产的积极损失与消极损失;。前者,指现有财产的减少,如人身伤害中受害人所支出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都属于积极损失;后者,指应该增加的财产没有增加。如因误工减少收入,或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收入减少或丧失。 三、侵害行为与损害事实间的因果关系 只要损害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利益受损的结果也就是存在因果 关系,同时损害本身又具有可补救性和确定性,即可追究责任。否则,不构成侵权责任。

四、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过错 民法将过错区分为故意、重大过失与一般过失,区分标准是过错程度的大小。 故意,是指明知损害发生危险的存在而希望或者放任其发生。 过失, 是指对损害的发生具有主观上的疏忽或者过于自信。衡量行为人的行为的预见标准一般分为普通预见水平和专业预见水平。前者是指一般人通常对事务应具备的预见能力,后者是不同专业的人对其专业范围内的事务通常具有的中等预见水平。一般认为,一个专业人士违反了普通预见水平的,即构成重大过失。由此,重大过失与一般过失的区别,一般场合下看行为人的身份,如果专业人员未尽到普通人的注意义务,则认为构成重大过失。 来看两例: (1)甲搬家公司指派员工郭某为徐某搬家,郭某担心人手不够,请同乡蒙某帮忙。搬家途中,因郭某忘记拴上车厢挡板,蒙某从车上

侵权责任法期末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 1.下列各项权利中,不应由侵权责任法调整的是(D A健康权 B监护权 C用益物权 D选举权 2.下列法律关系中,由侵权责任法调整的是(A A劳动法律关系 B婚姻法律关系 C经济管理关系 D税收关系 3.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这说明侵权责任的(A A独立性 B无形性 C专有性 D法律确认性 4.侵权责任法规定的责任构成原则不包括(D A过错责任原则

B无过错责任原则 C推定过错原则 D过失责任原则 5.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合并使用的是(B A停止侵害、排出妨害 B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C消除危险、恢复原状 D停止侵害、返还财产 6.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不应当赔偿的是(D A医疗费 B误工费 C护理费 D被抚养人的生活费 7.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这条规定的是著名的(C A一赔偿金原则 B同命不同价原则 C同命同价原则 D同时死亡原则

8.甲欠乙1万元到期未还。2003年4月,甲得知乙预备起诉索款,便将自己价值3万元的全体财物以1万元卖给了知悉其欠乙款未还的丙,商定付款期限为 2004年底。乙于2003年5月得知这一情形,于2004年7月决议向法院提起诉讼。乙提出的以下哪一项诉讼要求能够得到法院支持?(A A要求宣布甲与丙的行为无效 B要求法院撤销甲与丙的行为 C以自己的名义行使甲对丙的1 万元债 D要求丙承担侵权义务 9. 这部法律中,首次把(C作为独立的权利加以保护,这也是侵权责任法的一大亮点。 A生命权 B健康权 C隐私权 D用益物权 10.继承权和一般民事权利不同的地方是(B A继承权是一种身份权 B继承权是一种期待权 C继承权隶属继承法管理 D继承权可以放弃 11.对于第五条所规定特别法优先适用中的特别法是指(D

侵权责任法试题及解析

【真题试题】(2011年案例分析第79?82题)甲物流公司负责乙食品厂食品的仓储与配送。2011 年6 月,甲物流公司员工肖某前往丙超市送货,途中因担心堵车来不及接小孩放学,便给自家保姆董某打电话,让董某代其接小孩,董某应允。董某在去接肖某小孩的路上不小心撞伤许某,许某花 费医药费1.5 万元。肖某按时将货送至丙超市,卸货之时,突然从楼上掉下一个烟灰缸,将肖某头部砸伤,送至医院花费医药费若干。后经查,当日该楼上住户大部分家中无人,有可能致害的 只有两家且家中均有人,但这两家人都不承认是自己的责任,又无法证明自己没有责任。3 天后, 顾客杨某在丙超市购买了一盒由乙食品厂生产的豆制品,全家人食用后发生了严重腹泻,医院诊断为食物中毒。经检验,该豆制品细菌严重超标。后查明,该豆制品系甲物流公司在丁仓库仓储过程中,由于仓库停电导致冰柜不制冷,使豆制品腐败变质,但甲物流公司送往丙超市验货时尚难以 分辨【真题试题】(2011 年案例分析第79题) 1.董某与肖某之间所形成的法律关系属于()。 A.劳动关系 B?代理关系 C劳务关系 D?承揽关系 【真题解析】本题考点是法律关系的判断肖某与董某的关系属于劳务关系,肖某:雇主,董:保姆。肖某:接受劳务;董某:提供劳务。本案中肖某与董某不属于劳动关系,因为劳动关系必须有一方是单位,且必须签订劳动合同;本案中肖某与董某也不属于代理关系,因为代理关系属于受人 之托,替人办事,须以被代理人名义与第三方发生法律行为;本案肖某与董某也不属于承揽关 系,因为承揽关系是定作人向承揽人交付物件,承揽人向定做人交付所完成的工作成果。因此本题选 C.【真题试题】(2011年案例分析第80题) 2.许某的医药费应由()承担。 A.甲物流公司 B.肖某 C董某 D.肖某、董某根据过错程度分担 【真题解析】本题考点是侵权责任的承担。董某在提供劳务的过程中因为过失撞伤许某,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58 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所以本案应由肖某承担侵权责任。据此木案选 B. 真题试题】(2011 年案例分析第81题) 3.肖某因受伤所遭受的损

[原创]医疗行业侵权责任法试题及答案

[原创]医疗行业侵权责任法试题及答案绍兴市中医院医疗安全知识试题 科室: 姓名: 得分: 一、选择题(40分) 1. 侵权责任法第七章将医疗行为引发的民事责任定名为: A(医疗损害责任 B.医疗事故责任 C. 医疗差错责任 D.医疗错误责任 2. 医疗机构为死因不明者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书》 A.只做是否死亡的诊断 B.只做死亡原因的诊断 C.可同时做是否死亡和死亡原因的诊断 D.既不能做是否死亡的诊断也不能做死亡原因的诊断 3. 根据侵权责任法,何必须要取得患方的书面同意才能够实施医疗行为, A..任何诊断活动 B.任何治疗活动 C.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时 D.仅在实施手术时 4. 法律规定应当向患者告知真实病情,但在保护性医疗情况下不宜向患者说明时,应当: A.只能向患者的配偶说明 B.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 C.向患者的单位领导说明 D.向患者所在街道办事处说明 5. 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时,经 谁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A.经治医生批准 B.所在临床科室的主任批准 C. 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 D.医疗机构职工代表大会批准

6. 医务人员在诊断治疗活动中应当尽到什么样的义务才算合格, A.与医疗行为发生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 B.与提出投诉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 C.与医疗纠纷解决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 D.与侵权责任法制定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 7. 下列哪一项不属于“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的情形, A.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B. 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C. 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D. 医务人员尚未取得执业医师证书 8. 医疗损害责任的承担主体是: A. 医疗机构 B. 医务人员 C. 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 D. 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 9、医疗机构进行下列什么治疗措施时不必征得患者或家属等同意并签字。 A、手术 B、特殊检查 C、特殊治疗 D、住院治疗 10.药品不合格导致患者损害,医疗机构给与患者赔偿后,可以: A. 向有责任的药厂追偿 B. 向国家要求补偿 C. 向药品代理商追偿 D. 向药品广告商追偿 11. 患者根据侵权责任法第61条要求查阅复制病历资料时,医疗机构: A. 应当提供 B. 可以提供 C. 应当不提供 D. 可以不提供 12、医疗机构侵犯患者隐私权时,以下哪项是正确的, A. 无论患者有无损害结果,都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公务员侵权责任法笔记

公务员、行政执法人员学法专题讲座 《侵权责任法》解读讲义 《侵权责任法》由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09年12月26日通过,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该法对保护公民民事权益做出了全方面、多层次、立体化的规定,内容涉及百姓生活的诸多方面,与公众利益息息相关。它既是我国民事领域立法的重大成就,也是人权法律保护的重大成果。该法的颁布实施,不仅向制定完备的民法典迈出了关键一步,而且突出了对人的生命健康的法律关怀;不仅明确了调整当前一些社会矛盾的法律原则,而且为建立更加公正、公平、稳定、和谐的社会关系迈出了坚定步伐。 一、一般理论 《侵权责任法》前四章分别为一般规定、责任构成和责任方式、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可以说是本部法律的一般规定。一般规定的主要内容为: (一)不同责任互相竞合侵权责任首先承担。侵权责任法规定,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和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侵权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担侵权责任。由于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与侵权责任的性质不同,前两种责任主要借助于国家的公权力进行追究,而侵权责任主要是对私人权益的补偿,在侵权人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行政、刑事责任与侵权责任时,首先承担侵权责任体现了法律对私权的尊重和保护。 (二)完善责任构成体系明确责任承担方式。侵权责任法将过错责任、过错推定责任、无过错责任等责任构成进行了明确,从而在立法上将责任承担方式体系化。本法将共同侵权行为、教唆、帮助侵权行为、共同危险行为等特殊侵权行为的责任承担方式进行了明确规定。本法将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规定了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和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八种,并且规

侵权责任法 司法考试 笔记

司法考试《侵权责任法》课堂笔记 序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即将于2010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笔者有幸受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派遣,曾于2010年1月21日——1月23日参加了国家法官学院在河南分院举办的全国《侵权责任法》培训班第一期的培训学习。授课的专家学者有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张新宝、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杜万华、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姜强、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李明义、最高人民法院立案二庭副庭长林文学、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副主任扈纪华等。通过三天的培训学习,笔者深感受益匪浅。为了与法院同行及对《侵权责任法》感兴趣的朋友分享学习体会,笔者特将培训班课堂笔记予以整理汇报。 需要说明三点:一是为便于理解和适用条文,课堂笔记的编排采用了类似于条文释义的方式,但有些观点表述并不是仅仅针对某一条文而言的;二是所作笔记纯系笔者耳听手写所记,虽然尽量记准记全授课专家的原话,但因非根据讲课录音详细整理而成,故笔误、遗漏之处在所难免;三是各位授课专家就同一问题的观点和具体表述有不完全一致的地方。基于以上三点,法院同行在个案法律适用中,要以自己对法律全面、正确的理解为准,不要盲信、偏信课堂笔记中授课专家的有关观点和具体表述。特此说明。 ──笔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2009年12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二章责任构成和责任方式 第三章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 第四章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 第五章产品责任 第六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第七章医疗损害责任 第八章环境污染责任 第九章高度危险责任 第十章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第十一章物件损害责任 第十二章附则

侵权责任法期末试卷汇总

侵权责任法复习题 一、单项选择题(每小题1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 1.下列各项权利中,不应由侵权责任法调整的是(D ) A.健康权 B.监护权 C.用益物权 D.选举权 2.下列法律关系中,由侵权责任法调整的是( B) A.劳动法律关系 B.婚姻法律关系 C.经济管理关系 D.税收关系 3.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这说明侵权责任的(A) A.独立性 B.无形性 C.专有性 D.法律确认性 4.侵权责任法规定的责任构成原则不包括(A ) A.过错责任原则 B.无过错责任原则 C.推定过错原则 D.过失责任原则 5.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合并使用的是(B) A.停止侵害、排出妨害 B.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C.消除危险、恢复原状 D.停止侵害、返还财产 6.侵权责任法第七章将医疗行为引发的民事责任定名为( A) A.医疗损害责任 B.医疗事故责任 C.医疗差错责任 D.医疗错误责任 7.根据侵权责任法第54条之规定,医疗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是(B ) A.过错责任原则 B.过错推定责任原则 C.无过错责任原则 D.公平责任原则 8.根据侵权责任法,什么时候必须要取得患方的书面同意才能够实施医疗行为?( C ) A..任何诊断活动 B.任何治疗活动 C.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时 D.仅在实施手术时 9.法律规定应当向患者告知真实病情,但在保护性医疗情况下不宜向患者说明时,应当(B ) A.只能向患者的配偶说明 B.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 C.向患者的单位领导说明 D.向患者所在街道办事处说明 10.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时,经谁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C) A.经治医生批准 B.所在临床科室的主任批准 C. 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 D.医疗机构职工代表大会批准 11.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不应当赔偿的是(D ) A.医疗费 B.误工费 C.护理费 D.被抚养人的生活费 12.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这条规定的是著名的(C ) A.一赔偿金原则 B.同命不同价原则 C.同命同价原则 D.同时死亡原则 14. 这部法律中,首次把(C )作为独立的权利加以保护,这也是侵权责任法的一大亮点。 A.生命权 B.健康权 C.隐私权 D.用益物权 13. 甲欠乙1万元到期未还。2003年4月,甲得知乙预备起诉索款,便将自己价值3万元的全体财物以1万元卖给了知悉其欠乙款未还的丙,商定付款期限为 2004年底。乙于2003年5月得知这一情形,于2004年7月决议向法院提起诉讼。乙提出的以下哪一项诉讼要求能够得到法院支持?( D ) A.要求宣布甲与丙的行为无效 B.要求法院撤销甲与丙的行为 C.以自己的名义行使甲对丙的1 万元债 D.要求丙承担侵权义务

侵权责任法期末复习习题分解

以下资料选自王轶主编:《民法练习题集》(第二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 一、名词解释 1紧急避险,是侵权民事责任的免责事由之一,是指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财产、人身或者其他合法权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而不得已采取的致他人较小损害的行为。其构成要件如下: (1)危险的紧迫性。所谓紧迫性,即合法权益正遭受危险。(2)避险措施的必要性。所谓必要性,是指避险人在不得已的情况下采取避险措施。不采取该措施就不足以使合法权益免受正在遭受的危险,不足以保护较大的合法权益。 (3)避险行为的合理性。所谓合理性,是指避险行为适当并不得超过必要的限度。必要限度要求避险行为造成的损害应当小于危险可能造成的损害。 2特殊侵权行为,是指当事人因与自己有关的行为、物件、事件或者其他特别原因致人损害,依照民法上的特别责任条款或第其

特点在于:者民事特别法的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一,特殊侵权行为适用严格责任或者公平责任。第二,特殊侵权行为由法律直接规定。此处的法律包括民法的特别规定和民事特别法的规定。第三,特殊侵权行为在举证责任的分配上适用倒置原则,即由加害人就自己没有过错或者存在法定的抗辩事由承担举证责任。第四,法律对特殊侵权行为的免责事由作出了严格规定。第五,特殊侵权行为的责任主体和行为主体存在分离现象。3严格责任是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之一,是指基于法律的特别规定,受害人能够证明所受损害是加害人的行为或物件所致,即推定加害人存在过错并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加害人能够证明存在法定抗辩事由的除外。严格责任的特点在于:第一,免除受害人对加害人的过错所承担的举证责任。第二,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由被告就自己没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第三,严格责任的适用有明确的限制,即主要适用于《民法通则》规定的几种特殊侵权行为,法律对严格责任的免责事由作出了严格的规定,主要包括受害人的过错、第三人的过错、不可抗力等。 4共同危险行为,又称为准共同侵权行为,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实施可能造成他人损害的危险行为并实际致人损害,而无法确定加害人的侵权行为。由于无法确定加害人,法律推定各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都存在因果关系。因此,各行为人都是加害人,并承担连带责任。根据法律规定,如果加害人可以举证证明推翻因果关系的推定,即加害人能够证明损害后果

侵权责任法试题及解析

侵权责任法试题及解析

【真题试题】(2011年案例分析第79~82题) 甲物流公司负责乙食品厂食品的仓储与配送。2011年6月,甲物流公司员工肖某前往丙超市送货,途中因担心堵车来不及接小孩放学,便给自家保姆董某打电话,让董某代其接小孩,董某应允。董某在去接肖某小孩的路上不小心撞伤许某,许某花费医药费1.5万元。肖某按时将货送至丙超市,卸货之时,突然从楼上掉下一个烟灰缸,将肖某头部砸伤,送至医院花费医药费若干。后经查,当日该楼上住户大部分家中无人,有可能致害的只有两家且家中均有人,但这两家人都不承认是自己的责任,又无法证明自己没有责任。3天后,顾客杨某在丙超市购买了一盒由乙食品厂生产的豆制品,全家人食用后发生了严重腹泻,医院诊断为食物中毒。经检验,该豆制品细菌严重超标。后查明,该豆制品系甲物流公司在丁仓库仓储过程中,由于仓库停电导致冰柜不制冷,使豆制品腐败变质,但甲物流公司送往丙超市验货时尚难以分辨【真题试题】(2011年案例分析第79题)

1.董某与肖某之间所形成的法律关系属于()。 A.劳动关系 B.代理关系 C.劳务关系 D.承揽关系 【真题解析】本题考点是法律关系的判断肖某与董某的关系属于劳务关系,肖某:雇主,董:保姆。肖某:接受劳务;董某:提供劳务。本案中肖某与董某不属于劳动关系,因为劳动关系必须有一方是单位,且必须签订劳动合同;本案中肖某与董某也不属于代理关系,因为代理关系属于受人之托,替人办事,须以被代理人名义与第三方发生法律行为;本案肖某与董某也不属于承揽关系,因为承揽关系是定作人向承揽人交付物件,承揽人向定做人交付所完成的工作成果。因此本题选 C.【真题试题】(2011年案例分析第80题)

法律基础测试题库三《侵权责任法试题》及答案

侵权责任法试题 一、单选题(每题2分) 1、因同一侵权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而侵权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担()。 A、侵权责任 B、行政责任 C、刑事责任 D、经济责任 2、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 A、不承担责任 B、承担全部责任 C、承担部分责任 D、承担适当的责任 3、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侵权人的责任。 A、免除 B、减轻 C、减免 D、加重 4、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 A、受害人自行承担责任 B、行为人承担责任 C、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 D、由受害人和行为人平均承担责任 5、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教唆人、帮助人应与行为人承担()。 A、相应责任 B、部分责任 C、补充责任 D、连带责任 6、个人之间所形成的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 A、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责任 B、由提供劳务一方承担责任 C、由双方按照公平原则承担责任 D、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7、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这条规定的是著名的() A、同一赔偿金原则 B、同命不同价原则 C、同命同价原则 D、同时死亡原则

8、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 A、应当减轻其侵权责任 B、酌情减轻其侵权责任 C、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D、不承担侵权责任 9、某小学学生小杰和小丽在学校发生打斗,在场老师甲未予制止。小杰踢中小丽腹部,致其脾脏破裂。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未尽职责义务,应由甲承担赔偿责任 B、小杰父母的监护责任已转移到学校,应由学校承担赔偿责任 C、学校和小杰父母均有过错,应由学校和小杰父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D、学校存在过错,应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10、劳务派遣规定的是为谁工作谁承担责任,但派遣单位有过错的要承担补充责任。下列由派遣单位承担责任的情形是() A、派遣没有电工证的人去做电工活 B、应用工单位要求,派遣女工去用工单位做侍应生 C、按照用工单位要求,派遣一花甲老农去做茶炉工 D、用工单位要求一退伍军人去做保安,遂指派一退伍3年的职工去用人单位做保安 11、甲向乙购买轿车一辆,车辆已交付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一天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重伤,经交警大队认定甲负全部责任,但被害人损失远远超出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则超出部分,由谁承担。() A、甲自行承担 B、乙承担赔偿责任 C、甲、乙承担连带责任 D、甲、乙平均分担损失 12、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赔偿。 A、补偿性 B、赔偿性 C、惩罚性 D、惩戒性 13、甲向乙购买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丙受伤,下列说法正确是()。

《侵权行为法》读书笔记

《侵权行为法》读书笔记 《侵权行为法》一书是由王泽鉴所写,由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的。全书由七章组成。第一章是基本理论、第二章是侵权行为在比较法上的观察、第三章是侵权行为的意义、类型及侵权责任的限制与抛弃、第四章是第184条结构分析、第五章是故意或过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权利、第六章是故意以背于善良风俗之方法加损害于他人、第七章是违反保护他人法律。 全书以提问的方式开始编写,书的开始就提出了一个问题“台湾地区每年因工业灾害、交通事故和公害等而造成死亡、伤害的人数究竟有多少,同时造成了多少损失,消耗多少了社会资源?被害人获得赔偿或者补偿的来源是什么?以及为了获得这些救济必须支付多少成本?如何高效的减少危害事故,建立合理的政府补偿制度?我们围绕这些问题进行了一系列的解释后作者提出两个问题:第一,如何防止或者减少危害事故的发生?第二,如何合理填补损害造成的经济损失? 这本书以侵权责任法为研究对象,其最直接的目的在于深入、比较系统的说明在何种情况下以及加害人应对被害人所受的损害负赔偿责任,同时探究其填补损害以及预防危害事故的功能。一般情况而言在一些英美普通法国家,侵权行为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体系,教科书以及专门著作关于这方面的知识很多。德、法和日本等一些大陆法系国家,侵权行为是民法债之发生的一种主要的原因。台湾地区虽然也有关于侵权行为的一定量的论文,但缺少体系的论著,所以还尚有补充的余地。就其内容而言,一般认为有三册。即:1、基本理论、一般侵权行为2、特殊侵权行为3、损害赔偿、补偿体系的再构成 本书的作者认为学习侵权行为法的目的和意义在于:建立和扩大发展无过失补偿以及社会保障制度,目前许多学者对侵权行为法的未来都表示关切,比如说有因新西兰“事故补偿法”的施行而为侵权行为法唱起的挽歌。但是也有一些专家预测侵权行为法的衰微。比如有人说,侵权行为目前正处于交叉以及正陷入危机的境地,所以这些专家主张因该果断的废弃侵权行为法。对于提议废除侵权行为法这些观察或者语言含有若干理由,大家心里明白,不必再用言语解释。以过失责任原则为基础的侵权行为法具有许多需要修改的方面确实不可否认,但是无过失补偿以及社会安全保障在若干方面存在的高效率也应该值得我们大家的肯定。我认为侵权行为法不应该作为填补损害的唯一或者主要的制度,而是应该与其他制度共同结合和发展,在处理社会事务的过程中担任不同的职责和任务。最后侵权行为法为我们大家一个平台。比如说当我们的个人利益受到不法侵害时,我们可以依据侵权行为法来保障我们的自身合法权益。即可以使得被害人能够依司法规定寻求法律救济,并最终使加害人就其侵权行为负责。因此侵权行为法就其所维护者来说,都是个人的主张和个人的尊严,从这方面来说它确实是人类社会存在的基本价值。 在全球的侵权行为法中以台湾侵权行为法为例,台湾侵权行为法是受外国法以及法学著述谈论的判例学说,具有浓厚的比较法性格。比较法研究可以认识不同的规范模式,同时不受限有的固有体系,从中这方面来说判例学说对于法律规定之解释、成长和发展,具有举足轻重的意义。 同时比较法在横的方面是把各国现行的法律作为主要的研究对象,在纵的方面则是从历史的角度来观察。侵权行为法的发展大体上可以分三个阶段。例如18世纪以前的农业社会,当时的危害事故比较少,损害也较轻,所以在当时侵权行为的功能尚属有限。而大陆法系,很多情况下仍受lex Aguilia法的影响,一般采取列举主义,当然英美法也采取个别侵权行为(Torts)的规范模式。19世纪以后,由于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机器时代的到来、科技的迅速发展以及自然法理念的洗礼,欧洲各国的民法法典很多都创设概括性的侵权行为原则,并采取过失责任主义,在英美法国家neligence侵权行为的登场,使得侵权行为法的发展达到顶峰时期。但是20世纪以来,尤其是50年代以后,以过失责任为基础的侵权行为法机能

06年-15年司法考试侵权责任法真题汇总及答案

选择题部分 2015 22.甲、乙、丙三家公司生产三种不同的化工产品,生产场地的排污口相邻。某年,当地大旱导致河水水位大幅下降,三家公司排放的污水混合发生化学反应,产生有毒物质致使河流下游丁养殖场的鱼类大量死亡。经查明,三家公司排放的污水均分别经过处理且符合国家排放标准。后丁养殖场向三家公司索赔。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三家公司均无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 B.三家公司对丁养殖场的损害承担连带责任 C.本案的诉讼时效是2年 D.三家公司应按照污染物的种类、排放量等因素承担责任 23.某洗浴中心大堂处有醒目提示语:“到店洗浴客人的贵重物品,请放前台保管”。甲在更衣时因地滑摔成重伤,并摔碎了手上价值20万元的定情信物玉镯。经查明:因该中心雇用的清洁工乙清洁不彻底,地面湿滑导致甲摔倒。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应自行承担玉镯损失 B.洗浴中心应承担玉镯的全部损失 C.甲有权请求洗浴中心赔偿精神损害 D.洗浴中心和乙对甲的损害承担连带责任 24.甲的儿子乙(8岁)因遗嘱继承了祖父遗产10万元。某日,乙玩耍时将另一小朋友丙的眼睛划伤。丙的监护人要求甲承担赔偿责任2万元。后法院查明,甲已尽到监护职责。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因乙的财产足以赔偿丙,故不需用甲的财产赔偿 B.甲已尽到监护职责,无需承担侵权责任 C.用乙的财产向丙赔偿,乙赔偿后可在甲应承担的份额内向甲追偿 D.应由甲直接赔偿,否则会损害被监护人乙的利益 67.关于动物致害侵权责任的说法,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8周岁的儿子翻墙进入邻居院中玩耍,被院内藏獒咬伤,邻居应承担侵权责任

B.小学生乙和丙放学途经养狗的王平家,丙故意逗狗,狗被激怒咬伤乙,只能由丙的监护人对乙承担侵权责任 C.丁下夜班回家途经邻居家门时,未看到邻居饲养的小猪趴在路上而绊倒摔伤,邻居应承担侵权责任 D.戊带女儿到动物园游玩时,动物园饲养的老虎从破损的虎笼蹿出将戊女儿咬伤,动物园应承担侵权责任 2014 21.甲电器销售公司的安装工人李某在为消费者黄某安装空调的过程中,不慎从高处掉落安装工具,将路人王某砸成重伤。李某是乙公司的劳务派遣人员,此前曾多次发生类似小事故,甲公司曾要求乙公司另派他人,但乙公司未予换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对王某的赔偿责任应由李某承担,黄某承担补充责任 B.对王某的赔偿责任应由甲公司承担,乙公司承担补充责任 C.甲公司与乙公司应对王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D.对王某的赔偿责任承担应采用过错责任原则 【答案】B 【考点】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与责任 【解析】《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本题中,李某作为派遣员工工作期间造成他人损害,应当由用工单位甲公司承担侵权责任,同时,甲公司曾因类似小事故要求乙公司另派他人,但乙公司未予更换,即

王利明《民法》(第7版)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侵权责任法概述)【圣才出品】

第四十一章 侵权责任法概述 41.1 复习笔记 【知识框架】 【考点难点归纳】 考点一:侵权责任法概述(见表41-1) ★★ 表41-1 侵权责任法概述 概念和调整对象 体系 侵权责任法的概念、体系和功能 保护范围 功能 责任重合概述:概念、特征、相关法规 责任重合与侵权赔偿责任优先 侵权赔偿责任优先原则 归责原则概述:概念、体系、意义 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 无过错责任原则 侵权责任法概述

考点二:责任重合与侵权赔偿责任优先(见表41-2)★★★ 表41-2 责任重合与侵权赔偿责任优先 考点三: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1.归责原则概述(见表41-3) 表41-3 归责原则概述

2.过错责任原则(见表41-4) 表41-4 过错责任原则

3.无过错责任原则(见表41-5) 表41-5 无过错责任原则 4.无过错责任原则与过错责任原则的区别(见表41-6) 表41-6 无过错责任原则与过错责任原则的区别 5.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异同 (1)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相同点如下: ①都是民事责任的一种承担方式;②就其性质来说,均具有明确的补偿性;③均为救济损害的主要方法;④均具有制裁性

(2)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见表41-7) 表41-7 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

41.2 课后习题详解 1.侵权责任法保护的民事权益。 答:侵权责任法所保护的民事权益不仅包括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等,还包括一些合法的人身利益和财产利益,具体而言在《侵权责任法》第2条第1款明确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第2条第2款则对其所保护的民事权益作出了带有开放性的列举性规定:“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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