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供水二次加压管理办法

城市供水二次加压管理办法
城市供水二次加压管理办法

城市供水二次加压管理办法

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二次供水管理,保障饮用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枣庄市城市供水办法》等法律、法规、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二次加压供水,是指通过储水池、水箱、水泵以及管网、阀门、电控装置等供水设施,将城市公共供水或者自建设施供水,经过储存、加压及净化处理后,再供给用水户的供水方式。

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城市供水范围内从事二次供水设施建设、使用和维护管理等活动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城市供水主管部门负责城市供水范围内的二次加压供水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超过国家规定的城市供水服务压力标准、不能满足用水户需要的,建设单位或产权人应当配套建设二次加压供水设施。

第六条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需要配套建设城市二次供水设施的,应当向城市供水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合格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二次加压供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

第七条二次加压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地方以及行业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由具

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城市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及其变更,需经城市供水主管部门核准,并按规定办理有关审批手续。施工单位应按照核准的设计方案施工,并接受监督、检查。

城市供水主管部门负责对二次供水工程设计安装贸易结算总表,水费由物业管理部门收取后集中缴纳。

第七条二次加压供水设备实行市场准入许可制度,由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委托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工商部门按年度组织招投标,确定准入厂家。

建设单位或产权人不得使用未经市场准入许可的二次加压供水设备。凡使用未经市场准入许可的二次加压供水设备,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将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第八条凡申请市场准入的二次加压供水设备,需提供以下资料: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中国质量认证中心CCC强制性认证、卫生检验报告、工业产品质检报告、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国家产品卫生许可批件及市政公用工程产品备案证等。

第九条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和建设,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水池(箱)容积、加压设施、管道口径能够满足用水需要,便于维修、管理;

(二)水池(箱)顶部及周围排水畅通,顶部设有必要数量的透气孔;

(三)水池(箱)结构坚实、牢固、内壁光洁、不渗漏、耐腐蚀,加盖且密封性能好,通气孔有防止蚊虫、异物进入池(箱、塔)的装置;

(四)水池(箱)溢流管、排污管不得与下水管道直接连通;

(五)生活用水、消防用水及其它用水管道布置合理,无死水区;

(六)建筑材料、管材、阀门、原材料涂料等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和卫生标准;

(七)机泵房与蓄水池分建,并配备必要的防水质污染的装置;

(八)二次供水设施周围30米范围内,不得设置渗水厕所、渗水坑、垃圾堆放点,不得堆放有毒、有害、易腐蚀物质。

第十条建设单位委托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履行配套建设二次加压供水设施建设任务的,应当缴纳相关费用并签订有关协议。二次加压供水设施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报请城市供水主管部门组织专项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接入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使用。

第十一条承担居民住宅二次加压供水设施维护和管理的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定期维修水泵、管线等二次加压供水设施;

(二)负责二次加压供水设施的运行管理;

(三)对居民用户按时抄表收费;

(四)委托具有法定检验资质机构定期检测水质,保证水质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五)水压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六)处理二次加压供水设施管理和服务的投诉。

(七)直接从事居民住宅二次加压供水维护管理人员和清洗消毒人员应接受专业培训,拥有健康证明。

第十二条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应加强二次加压供水监督管理,保证水质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二次供水设施的产权单位,应当按规定保持供水设施正常运行,保证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建有饮用水贮水设施的,每半年不少于一次清洗、消毒,水质化验每月不少于一次,并将水质检验结果报送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二次供水设施的日常运行、维护、清洗、消毒和安全保障由有资质单位和供水设施产权单位(人)或者其委托的管理单位(以下简称责任单位)负责。

责任单位应接受二次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并按规定报送有关资料。

责任单位应当建立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制度,确定专(兼)职人员负责设施的维护和管理,保持设施正常运行。

第十四条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需要停水或降压供水的,二次加压供水设施维护管理单位应提前24小时告知用户做好储水准备,同时告知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因发生自然灾害或突发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同时通知用户。

因水质污染或水质不符合标准需要停水的,二次加压供水设施维护管理单位应当及时告知用户,并向城市供水主管部门报告。停水或降压供水范围较大的或时间较长的,应当采取应急供水措施缓解居民用水矛盾。

第十五条禁止单位或个人从事下列活动:

高层二次供水水压为什么不稳

高层二次供水水压为什么不稳

高层二次供水水压为什么不稳 高层二次供水水压不稳,时大时小,主要是在高峰期出现集中大量用水,这与当初泵房二次供水设备的设计流量和扬程及控制系统不足有关,具体可联系供水系统问题专家四川凯扬立方供水设备有限公司 一般高层建筑需要在小区内增设二次供水泵站,二次供水设施为住宅必备的供水附属设施,主要有入户管线、泵站、调压设备、蓄水池(箱)、二次配水管网、计量设备等。二次供水设施的管护服务工作由物业公司负责,如果水压不稳应向物业反馈。 部分二次供水工艺设计不合理,由于二次供水设备选型不合理,不分高区、低区供水,且不采取减压措施,导致高区水压不足或低区水压过高。

另外个别开发商在开发建设时为了减少投入,建小泵站、敷小管径入户管线,不考虑后续开发建设用水量,致使小区扩建后形成“小马拉大车”现象,物业部门接管后无力改造、运行费用无保障,设施的维修改造和技术更新换代没有正常进行,设施破损、老化和技术落后情况严重,二次供水设施无图纸、无内业资料等,导致维修养护不及时,失修、失管,老化严重,漏失量大,由此导致部分居民吃“定点水”和“夜来水”。 从根本上解决需要理解原理,下面对比以下方式: (1)二次供水形式 a.水泵与水池(箱)联合供水形式 指设高(中)位水池(箱)低位水池(箱)联合的供水形式。 b.变频调速供水形式 指只设低位水池(箱),采用变频调速设备的供水形式。 c.无负压、无吸程供水形式 指采用无负压供水设备,不设储水池(箱)的供水形式,采用变频调速及防负压技术,具有软启动装置和防负压的电控、机械装置,利用自来水管网的余压,节省了电耗,减少了水质二次污染。存在如下缺点: 、无储备水量,城市公共供水管网停水时,易出现断水现象。 2)、要求市政管网供水量要大于用水量。

长沙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

精心整理长沙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 《长沙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已由长沙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08年8月27日修订通过,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08年9月28日批准,现将修订后的《长沙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公布,自2009年4月1日起施行。 2008年10月27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供水用水管理,维护用户和供水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生活、生产用水和其他用水,推进节水型城市建设,根据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 作。 对二次供水设施建设方案的意见,并将二次供水设施建设方案报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次供水设施建设方案应当满足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连接的基本条件和管理要求,确保供水安全。 第十条城市公共供水工程、自建设施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并遵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禁止无证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规定范围从事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工程竣工后,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城市公共供水企业等单位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一条城市公共供水工程、自建设施供水工程的建设应当采用符合国家质量技术标准的设备、材料和配件,不符合国家质量技术标准的,不得使用。 第三章供水设施管理

第十二条城市供水企业对其管理的供水设施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定期检查维护,加快供水管网的更新改造,保障正常供水。 城市供水设施发生故障时,城市供水企业应当限时抢修,尽快恢复供水。对重大故障,应当及时向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有关部门应当查明原因,依法处理。 第十三条用户投资建设的与城市公共供水管道连接的结算水表外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由城市公共供水企业统一管理和维护。 结算水表和表箱由用户负责保护,应当保持内外清洁,箱盖完好,无堆压物。因用户原因造成损坏的,其维修、更换等有关费用由用户承担。 第十四条城市二次供水设施应当按照确保用水安全的原则,实行统一管理和维护,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用于城市供水的新设备、新管网投产前或者旧设备、旧管网改造后,城市供水企业必 连接; 报城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条城市供水企业应当加强管理,提高制水质量,减少水损,降低成本,实行优质服务承诺制。 第二十一条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禁止从事网箱养殖、旅游等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厂取水口周围的水域内,城市供水企业应当设立水源保护标志或者告示牌。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水厂周围划定保护范围,设定保护标志,并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 第二十二条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供水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水质检测制度,确保供水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饮用水卫生标准。

高层二次加压

高层二次加压 随着城市建设的不断发展,相继出现了次高层建筑(9-12层)。我们知道,大楼启用最基本的条件就是要有供水系统。自来水厂通过城市输、配水管道供水,水压一般在2kg/cm2左右,夜间可达2.5-2.7kg/cm2,所以六、七层以下的住宅楼,通过设置屋顶水箱,夜间市政管网水压高时屋顶水箱进水,供四层以上住户正常用水是没有问题的。而目前城市用地越来紧,不得不建较高的楼房,除了建高层建筑以外,还要建次高层建筑。相比之下,次高层建筑(特别是住宅)施工周期短,容积率高,产生效益快,更得到广大房地产商的青睐。而且,由于次高层的物业管理费与高层建筑的物业管理费相比要低得多,所以,大多数购房者倾向于购置次高层建筑。而这类建筑的代水就涉及到二次增压供水的问题。当前研究和探 讨这类问题,是十分必要的。 一、常见几种供水方式 一般二次增压采用以下几种供水方式: 1、水池-水泵(恒压变频或气压罐)-管网系统-用水点 此方式是集中供水。对于一、二层是商业群房,群房上建有多幢住宅的建筑,目前较多采用此种供水方案。一般设计有地下生活水池一座,集中恒压变频供水,不设屋顶水箱,最不利用水点是顶层住宅。主水泵一般有三台,二开一备自动切换,付泵为一小流量泵,夜间用水量小时主泵自动切换到付泵,以维持系统压力基本不变(气压罐一般不用于生活用水)。 2、水池-水泵-高位水箱-用水点 此方式也是集中供水。单幢次高层和高层建筑的高压供水区较多采用该种方案。一般也需要设计有一座地下水池,通过两台水泵(一用一备)抽水送至高水箱,再由高位水箱向下供水 至各用水点。 3、单元水箱-单元增压泵-单元高位水箱-各单位无水点 此方式已简化为单元总水表进水。单元水箱和单元增压泵实际上是一个整体,我们称之为单元增压器。九四年与上海海鹰机械厂合作研制开发了第一代的单元增压器,并用于我所管理的工程中。经过半年使用,又发现了需要改进的地方,并作了多次修改,现在使用的是第三 代产品。 二、比较(经济和社会效益) 从现论上讲第一种方式恒压变频供水是较为理想和先进的。首先恒压变频供水保证出水压力不变,根据用水量大小进行变频供水,既节约电能,又保证水泵软启动(对电网电压冲击不大),延长了水泵寿命。各台水泵自动轮换使用,即最先投入使用的水泵最早退出运行,这样,各台水泵寿命均等,而且,一旦水泵出现故障,该系统能自动跳过故障泵运行。从造价上看较省,一般13万元左右一套,只需考虑水泵房的变频供水设备费、地下贮水池费,不需要屋顶水箱(约1500元/只),还可减少屋顶水箱的二次污染和保证顶层的供水压力(用 热水器压力也没问题)。 但是,在实际使用中,却遇到了许多问题,给工作带来了麻烦,公司社会效益直接受到影响。

违反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的处罚制度

违反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规定处罚制度 一、处罚权力行使依据 《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第九条、第十条规定了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的禁止行为,违反规定的按第四十七条法律责任处罚;第十二条规定了供水工程建设制度和标准,违反制度和标准的按第四十九条法律责任处罚;第十八、十九条规定了供水管道和附属设施发生故障需要抢修及维修不及时的有关条款,违反规定的按第五十条法律责任处罚;第二十条规定了输配水管网干线、支线边缘范围内的禁止行为,违反行为的按第五十条法律责任处罚;第二十二条规定了单位、个人实施危害供水设施安全禁止行为,违反行为的按第五十三条法律责任处罚;第二十三条规定了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应当经市、县(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且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违反规定的按第五十四条法律责任处罚;第三十九条规定了盗用或者转供城市公共供水等行为,违反行为的按第五十三条法律责任处罚;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限期改正,并且依法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

单位或者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并且处以5000元至1万元罚款:(一)发现危及水质安全情况未及时采取防范措施或者未及时报告的;(二)城市供水单位未制定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三)未经批准擅自开栓供水的;(四)其他影响供水安全的行为。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且处以工程造价3%的罚款; 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一、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或者无证进行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的; 二、未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的; 三、城市供水工程建设所使用的设备、材料和配件均达不到国家质量标准的; 四、违反城市供水发展规划以及本年度建设计划或未办理供水工程建设审批手续的供水工程。 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委托供水管理单位)相关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并分别处以以下数额的罚款: 一、在水源保护区范围内从事危害水源安全行为的,处以5000元至1万元罚款; 二、在输配水管网保护范围内从事危害供水安全行为的,处以5000元至1万元罚款;

二次供水和二次加压供水

所谓二次供水,是指单位或个人将城市公共供水或自建设施供水经储存、加压,通过管道再供用户或自用的形式,因此,二次供水是目前高层供水的唯一选择方式。二次供水设施是否按规定设计、建设及建设的优劣直接关系到二次供水水质、水压和供水安全,与人们正常稳定的生活密切相关。但是,过去在全国尚未有一个完整的针对二次供水工程的技术标准,只是在《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相关章节中提出部分要求。二次供水设施主要为弥补市政供水管线压力不足,保证居住、生活在高层人群用水而设立的。相比原水供水,二次供水的水质更容易被污染,二次供水的安全性和可靠性一直都受到市民的广泛关注。传统的二次供水方式离不开蓄水池,蓄水池中的水一般由自来水管网供给,这样原来有压力的自来水进入蓄水池后变成了零,然后从零开始加压,造成大量电力能源的浪费。按有关规定,今后凡是应建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项目,二次供水设施必须独立设置,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 所谓二次加压供水,主要是指采用无负压供水设备供水。无负压供水设备是一种理想的节能供水设备,它是一种能直接与自来水管网连接,对自来水管网不会产生任何副作用的二次给水设备,在市政管网压力的基础上直接叠压供水,节约能源,并且还具有全封闭、无污染、占地面积小、安装快捷、运行可靠、维护方便等诸多优点。无负压供水设备的工

作原理是:无负压供水设备进水管与自来水管网直接相连,水在自来水管网剩余压力驱动下压入设备进水管,设备的加压水泵在进水剩余压力的基础上继续加压,将供水压力提高到用户所需的压力后向出水管网供水。无负压供水设备需要设定某一压力值,当用户用水量大于自来水管网供水量时,进水管网压力下降,当设备进水口压力降到绝对压力小于0(或设定的管网保护压力)时,设备中的负压预防和控制装置自动启动工作,对设备运行状态进行调整直至设备停机待命,确保进水管网压力不再降低而对自来水管网造成不利影响;当自来水管网供水能力恢复,进水管网压力恢复到保护压力以上时,设备自动启动,恢复正常供水;如果市政管网压力高于设备压力值时,当自来水管网剩余压力满足用户供水要求时,设备自动进入休眠状态,由自来水管网直接向用户供水,供水不足时设备自动恢复运行;当用户不用水或用水量很小时,设备自动进入停机休眠状态,由设在设备出水侧的小流量稳压保压罐维持用户数量用水及管网漏水,用户用水稳压保压罐不能维持供水管网所需压力时,设备自动唤醒,恢复正常运行。设备运行过程中充分利用自来水管网的剩余压力,始终既不对自来水管网造成不利影响又最大限度的满足用户需求,降低供水能耗,实现供水系统最优运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供水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供水条例 来源:发布日期:2013/6/26 8:20:41 浏览:1619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供水管理,发展城市供水事业,保障城市生活、生产用水和其他各项建设用水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城市供水,是指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 本条例所称城市公共供水,是指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以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单位和居民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用水。 本条例所称自建设施供水,是指城市的用水单位以其自行建设的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主要向本位的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用水。 第三条从事城市供水工作和使用城市供水,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城市供水工作实行开发水源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城市供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六条国家实行有利于城市供水事业发展的政策,鼓励城市供水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高城市供水的现代化水平。 第七条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城市供水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水工作。 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确实的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政区域内的城市供水工作。 第八条对在城市供水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城市供水水源 第九条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城市供水行政管部门和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等共同编制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作为城市供水发展规划的组部门,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十条编制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应当从城市发展的需要出发,并与水资源统筹规划和水期供求计划相协调。 第十一条编制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应当根据当地情况,合理安排利用地表水和地下水。 第十二条编制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应当优先保证城市生活用水,统筹兼顾工业用水和其各项建设用水。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应当会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

太原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

太原市城市供水管 理办法 1

【发布单位】80404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9-08-16 【生效日期】1999-08-16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太原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 (1999年6月25日太原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经过1999年8月16日山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十一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第一条为加强城市供水管理,发展城市供水事业,保障城市生活、生产和其它各项用水,维护供用水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供水工作的单位和使用城市供水的用户,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供水是指城市公共供水、自建设施供水和二次供水。 城市公共供水,是指城市公共供水企业以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单位和居民提供生活、生产和其它各项用水。 自建设施供水,是指城市的用水单位以其自行建设的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主要向本单位提供生活、生产和其它各项用水。 二次供水,是指将城市公共供水或者自建设施供水管道的水另行加压、储存,再向水站或者用户提供用水。 第四条第四条城市供水应当坚持合理开发水源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相结合,优先保障生活用水,统筹兼顾工业用水和其它用水的原则。 第五条第五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供水管理工作。 各区的城市供水工作,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接管理。 各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城市供水管理工作。 环保、水利、地矿、卫生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供水

城市供水管理规定

城市供水管理规定 Document number【AA80KGB-AA98YT-AAT8CB-2A6UT-A18GG】

***城市供水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供水管理,保障城市居民生活、生产和其它用水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公共供水和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城市供水遵循合理开发水源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相结合的原则,优先保障居民生活用水,统筹安排工业用水和其它用水。 第四条城市供水部门的职责是:满足城市规划区内的居民生活、生产用水需要,加强对城区供水设施的建设、维护、管理和使用,确保城市供水,做好供水经营工作。 第五条城市供水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要全面做好城市供水、用水中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城市供水工作遵循合理开发、保护水源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相结合的原则,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供水,实行统一规划、加强城市供水科学技术研究,优化资源配置,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供水的现代化水平。 第七条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公共供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证城市公共供水基础设施建设的财政投入,适应城市发展需求。 第二章城市供水水源

第八条地下水资源属国家所有。城市水源保护区为:东到东外环外1公里和**镇、西到西外环外1公里和**镇、南到**路外1公里、北到 ***。 第九条严格限制城市自来水可供区域内的各种自备水源。在城市公共管网覆盖范围以内,供水能力能够满足需要的,禁止新建自备水源。对原有的自备水源能达到出水量及饮用水水质要求的,交城市供水部门统一管理,对达不到供水标准要求的一律关闭。 第十条关闭后的自备水井,由城市供水部门采取技术措施予以封闭,对符合饮用水质量标准的自备水源井作为城市应急供水备用水源。 第十一条对取用城市规划区内地下水的取水申请,应当征求城市供水部门意见后,用水单位或个人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取水许可证,取水许可证由水行政部门备案后,用水单位或个人方可按照城市供水工程的技术规范设计施工。 第十二条城市规划区内,在建小区和今后开发小区以及机关团体招商引资企业等均不得自行开采地下水资源,由城市供水部门负责供水管网的设计、铺设与覆盖,统一进行供水与管理。 第三章城市供水设施建设与管理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办理建设项目工程许可证手续前,应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及到城市供水部门交纳城市供水设施配套费,用于城市供水基础设施建设。收费标准依据《定政办发〔2015〕17号》文件。

泰安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

泰安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供水管理,发展城市供水事业,维护城市供水秩序,保障城市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用水,根据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供水,是指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 城市公共供水,是指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通过公共供水管网及附属设施向单位和居民的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用水。 自建设施供水,是指城市用水单位以自行建设的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主要向本单位的生活、生产和其他建设提供用水。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供水设施,是指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供水企业对其管理的城市供水专用水源水库

和水源井、取水口构筑物、输水管道、泵站、净(配)水厂、输配水管网、阀门、仪表、公用水站、加压设施等。 第四条城市供水实行开发水源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供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确保城市供水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六条市、县(市)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水工作。 第二章供水规划和建设 第七条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共同编制城市供水发展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八条编制城市供水规划要与水资源利用规划相协调,优先利用地表水,合理开采地下水,保证城市生活用水,

统筹兼顾工业用水和其他各项建设用水。 第九条城市供水工程的建设,应当按照城市供水发展规划及其年度建设计划进行。 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并遵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第十条新建、扩建城市供水工程竣工后,应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组织验收,取得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卫生许可证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城市供水企业资质证书》后,方可供水;未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一条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总概算应包括供水工程建设投资;开户用水和增加用水量的用户,应按照省政府的规定缴纳供水增容费。增容费由供水单位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用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的建设。 第三章供水水源和水质管理 第十二条城市供水水源应当划定水源环境保护区。环

二次加压供水水泵电费的分摊难题

二次加压供水水泵电费的分摊难题 一般情况下,居民用水所需水压应保持在2.5KG~4.5KG之间(终端水压),低于2.5KG则会因水压不足而无法启动家用热水器,超高水压则会出现水管爆裂等故障。现代都市中高楼林立,由于水压有限,导致超过一定高度的楼房需要使用二次加压供水,即:高层建筑将自来水公司的供水进行存储通过水泵加压,再提供给业主使用。二次加压供水的高层建筑都需设置一个用水总表和水泵电表。高层业主除缴纳用水量的水费外,还需另行分摊支付水泵电费。 根据2005年3月1日起执行的《南京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二次加压供水水泵电费按用水量分摊。则高层业主需要支付是水泵电费为:水泵用电量×电费单价÷当月总用水量×单户用水量。 以上看似合理的“谁使用、谁分摊;用多摊多、用少摊少”水泵电费分摊规则,在如今入住率较低的一些住宅小区,则会引发令人讶异的情况。如某小区两幢高层共100户仅入住了6户人家,为给两楼二次供水,一个月的水泵电费产生了3000元,总用水量为100度,十楼A业主的用水量是10度。根据分摊规则,A 业主除了支付正常的25元水费外,还需承担300元的水泵电费,共计支付费用325元!在二次加压是为全体高层业主服务的前提下,如果仅按照用水度数由已入住的业主分摊显然是不合理的。 《南京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对于其他的住宅区物业公共能耗分摊方式是这样规定的:公共照明电费按户分摊;电梯电费可选择按面积、按户、按常住人口或月票方式分摊,除经业主大会同意外不得采用零票方式收取电梯费;空置物业业主公共水电费按正常分摊费用的70%分摊。在这样的规则下,为整幢建筑配套服务的楼梯和大厅照明、电梯运行、为整个小区配套服务的小区照明、监控用电、绿化用水等都可按照户数分摊。其中特别专门提出空置物业业主公共水电费按正常分摊费用的70%分摊,并未给予空置业主免付费的特权。空置依然应当履行支付物业服务费和公共水电费的义务,是因为空置物业仅仅是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专有部分空置,并不意味着整个建筑物乃至整个小区的空置,只要有一户业主入住,那么保安、清洁卫生、环境绿化等物业管理的服务工作依然需全面展开,电梯、高低压配电设备、共用照明、水泵、消防设施等共用设备设施就必须要投入正常运行。《物权法》第72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空置房屋的业主在承担义务的同时,当然也会因为物业服务和公共配套的正常运行而随时可以享受到入住后的正常服务供给,亦会获得因小区正常维护而带来的物业建筑保值增值的经济成果。

天津市城市供水管理规定

天津市城市供水管理规定 来源:主站发布时间:2005-04-28 10:58 (2004年6月21日天津市人民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4年6月30日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63号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加强对本市城市供水的管理,促进城市供水事业发展,保障城市生活、生产和各项建设的正常用水,根据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供水工作的企业和使用城市供水的用户,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城市供水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四条市建设管理委员会是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供水的行政主管部门,市供水管理处负责城市供水管理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供水设施和节约用水的义务。 第六条在供水企业取水河道的取水口上游1000米至下游100米及河道堤防坡脚外30米范围内,预沉池、沉淀池和清水池界外30米范围内,水厂、泵站、井群或单井界外30米范围内,为城市公共供水水源一级卫生保护区。 第七条市环境保护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建设、水利、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一切污染水质的活动。 第八条城市供水工程的建设,应当按照城市供水发展规划进行。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质的设计、施工单位承担,并遵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城市供水工程竣工后,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并达到供水资质标准的方可并网通水。 第九条城市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应当具备城市供水条件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实行特许经营的城市供水项目,按照特许经营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应建立健全城市供水水质督察体系,对城市供水水质进行督察并将结果定期向社会公示。 城市供水企业应建立健全水质检测机构和检测制度,按照国家规定的检测项目、检测频率和有关标准、方法定期检测水源水、出厂水、管网水的水质,做好各项检测分析资料和水质报表存档、上报工作。 第十一条供水企业应按注册水表的计量和物价管理部门核定的水费标准收取水费。供水企业不得擅自制定或随意提高水费标准。 供水企业与用户应当签订供用水合同。明确供用水双方的权利义务,并按合同约定执行。 第十二条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发生跑水、漏水事故,供水企业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派人抢修。对影响抢修的其他设施,供水企业可采取应急措施,抢修后应及时通知有关部门,公安、交通、市政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予配合。供水企业在抢修或维修供水设施时应对现场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道路维护单位接到供水企业修复的通知后,应当及时修复路面。供水企业应按有关规定交纳道路修复费。 第十三条供水企业因自身责任造成供水管道跑水,给当事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应承担民事责任;因不可抗力造成供水管道爆裂跑水的除外。

湖南省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

湖南省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的卫生安全,保障人体健康。根据建设部、卫生部第53号令《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二次供水是指城市公共供水或白建设施供水通过各种设施间接供给用户使用的水。 本办法所称二次供水设施是指城市公共供水所设置的高、中、低位蓄水池(塔)、水箱、管道、阀门、水泵机组告示供水设施。 第三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设计、建造、维修和使用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省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主管二次供水卫生监督工作,省、市(地州)、县(市、区)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卫生监督测分级管理办法总的分工原则,负责其管辖范围内的二次供水的卫生监督检查工作,水质监测检验由其同级卫生防疫站负责。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镇二次供水的设施和卫生管理工作。各地、州、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二次供水的设施管理和卫生管理工作。二次供水的日常水质自查检验由同级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站或水质化验室负责。 第二章卫生管理 第五条凡有二次供水设施的单位必须取得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签发的(卫生许可证)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二次供水设施合格证》,方可供水。 第六条二次供水单位应建立用水卫生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卫生管理工作。直接从事二次供水的人员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工作,并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及其他有碍饮用水卫生的疾病和病原携带者,不得直接从事二次供水工作。 直接从事二次供水的人员未经卫生知识培训不得上岗工作。

广东省城市供水用水条例

广东省城市供水用水条例 (送审稿)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三章水源保护与水质管理 第四章设施管理与维护 第五章城市供水、用水和节水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发展城市供水事业,保障城市供水、用水安全,鼓励节约用水,规范城市供水、用水活动,维护供水单位和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内城市供水、用水、节水及其相关活动。 城市供水管网向农村地区延伸供水的,或城市供水单位接管农村地区供水的,其供水、用水、节水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基本原则】城市供水应当遵循合理开发和节约用水相结合、保障供水和确保水质相结合的原则,优先保证城市生活用水,统筹兼顾其他用水。 第四条【城市供水性质与政府责任】城市供水是与民生紧密相关的重要公用事业,是政府应当提供和保障的公共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供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对水源保护、供水基础设施和民生供水工程建设等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依法对城市供水、用水和节水活动实施监督管理,提高城市供水服务均等化水平,推动供水一体化建设,实现同城市、同水质、同服务,保障公共供水利益和安全。 第五条【部门分工】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市供水、用水和节水工作。市、县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

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水、用水和节水工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积极协调处理与供水、用水和节水相关的事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第六条【供水单位责任和用户义务】供水单位是指依法取得政府经营授权,在一定区域内投资、建设、营运供水设施,为用户提供自来水以及相关服务获得收益的企业或事业单位。 供水单位应当持续稳定提供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自来水,提高服务水平和运营效率,兼顾经营性和公益性平衡,满足用户对供水服务的需求。 用户应当依法用水、节约用水,及时足额缴交水费。 第七条【举报投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完善举报投诉制度,及时查处供水、用水和节水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对于污染城市供水水源、损坏城市供水设施以及其他违法供水、用水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投诉。 第八条【应急处理】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城市供水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开展应急处理演练,预防和减轻突发供水事件造成的社会危害。 供水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队伍,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定期进行演练。

邯郸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2018修正)

邯郸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2018修正) 【法规类别】水资源 【发文字号】邯郸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8]3号 【批准部门】河北省人大(含常委会) 【批准日期】2018.03.29 【发布部门】邯郸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18.04.11 【实施日期】2018.05.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邯郸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 (2000年1月7日邯郸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00年3月30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2003年11月18日邯郸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一次修正2004年7月22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2010年12月16日邯郸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二次修正2011年5月26日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2015年6月26日邯郸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三次修正2015年9月25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2017年10月30日邯郸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四次修正2018年3月29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供水管理,发展城市供水事业,保障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用水需要,保证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本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内从事城市供水工作和使用城市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市供水,是指城市公共供水、自建设施供水和二次供水。 第三条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的城市供水用水管理工作。 县(市)、峰峰矿区、永年区、肥乡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水工作,纳入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业管理。 发展改革、规划、水、国土资源、环保、卫生、技术监督、工商、价格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权范围,做好城市供水管理工作。 第四条城市供水实行合理开发水源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相结合,保障供水与确保水质相结合的原则,优先保证城市生活用水,统筹兼顾工业用水和其他各项建设用水。

二次加压供水设备操作规程管理制度范本

内部管理制度系列 二次加压供水设备操作规 程制度 (标准、完整、实用、可修改)

编号:FS-QG-11987二次加压供水设备操作规程制度 Operating regulations for secondary pressurized water supply equipment 说明:为规范化、制度化和统一化作业行为,使人员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提高工作效率和责任感、归属感,特此编写。 二次加压供水设备操作规程 一、检查三相电源、将柜内"变频电源"开关闭合,变频带电,设备处于待机状态。 二、自动(将面板手动自动转换开关"16"置于左边"自动"位置)变频将按上次记忆泵延时积分起动,也可将"9.11.13"三台泵变频选择开关置于右边,即变频选择(每次仅一台)。当压力不足时,先切断变频泵,延时2秒转换为工频泵,延时5秒钟起动第二台泵作为变频泵,指示灯"5"闪烁;当压力过高时,将延时切断最先运行的工频泵,指示灯"4"闪烁。 三、手动(将面板手动自动转换开关"16"置于"手动"位置)分别将选择工频开关。"9.11.13"置"工频"位置即左边,

1#、2#、3#工频泵依次运行,工频停止是分别将"9.11.13"置中间,即停止位,设备直接停止。(如确属管网流量大,请密切关注电机电流或者限定设定压力,防止电机过流烧损)。 四、变频停止(将变频手动自动转换开关"6"置于中间位,此时变频将停止运行)。 五、设备无论在运行、停止状态,只有电源指示灯"3"亮。 六、当变频泵1#、2#、3#泵运行时,相应的指示灯"6.7.8"亮;当工频泵1#、2#、3#运行时,相应的指示灯"1O.12.14"亮。 七、关机:柜面选择开关置中间位置,即开始关机。八、设备此时处于停机(待机)状态。 请输入您公司的名字 Foonshion Design Co., Ltd

朝阳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

朝阳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 (朝阳市人民政府一九九八年十月十八日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供水管理,促进城市供水事业的发展,保障城市生活、生产和其它各项建设用水,根据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和《辽宁省市政公用设施保护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我市城市规划区域内从事城市供水和使用城市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城市供水应遵循合理开发水源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相结合的原则,优先保证城市生活用水,统筹兼顾工业用水和其它建设用水。 第四条朝阳市建设局是城市供水的行政主管部门。朝阳市自来水公司是城市供水的服务性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供水单位),负责城市供水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城市供水水源管理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组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共同编制城市水源开发利用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六条在城市规划区域内,城市供水单位和自建设施供水单位开发供水水源,必须经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经环保和卫生部门进行环境卫生评价,到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取水许可审批手续后方可实施。 第七条城市供水水源保护区,由市环境保护部门会同建设、水利、卫生等有关部门共同划定,经市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布。各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水源保护区的管理和保护。 第八条在城市供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污染水质和有碍水源保护的活动。 第三章城市供水工程建设 第九条城市供水工程建设,应按照城市供水发展规划及年度建设计划进行,并严格依照国家规定的审批权限和基本建设程序报批。 第十条城市供水工程竣工后,应当按国家规定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供水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一条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必须由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禁止任何单位无证或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从事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严禁使用不合标准的供水设备和材料。 第十二条需新建、改造供水设施的用水单位或个人,必须持有关证明,到供水单位办理审批手续。

厦门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

厦门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厦门市城市供水工作的管理,促进城市供水事业的发展,适应厦门经济特区发展的需要,根据《城市供水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厦门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供水是指在城市范围内从事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 第三条凡从事城市供水活动和使用城市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厦门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供水主管部门”)负责城市供水的统筹规划、计划用水并对城市供水行业进行协调和监督管理。 环保、水、卫生、规划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进行城市供水工作的管理。 第五条市供水主管部门应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城市供水发展规划,经市政府批准后纳入厦门市城市总体规划统一实施。 第六条城市供水坚持开源节流并重、先生活后生产、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相结合的原则。 第七条用水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用户)必须爱护供水设施,并按有关规定节约用水。 第二章城市供水水源管理 第八条市供水主管部门、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等应共同编制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作为城市供水发展规划的组成部分。 第九条坂头水库、上里水库是城市供水专用水库,由市供水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北溪引水工程、汀溪水库、湖边水库是厦门市城市供水主要供水水源,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做好供水水源调度,确保城市供水需要。 第十条坂头水库、上里水库、汀溪水库、湖边水库的保护区和其它拟作为饮用水水源的保护区由环保部门会同供水、水利、卫生、规划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划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

13.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

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6号 《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已于2006年12月26日经建设部第11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部长汪光焘 二○○七年三月一日第一条为加强城市供水水质管理,保障城市供水水质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城市供水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城市供水活动,对城市供水水质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城市供水水质,是指城市公共供水及自建设施供水(包括二次供水、深度净化处理水)的水质。 本规定所称二次供水,是指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储存、加压等设施,将城市公共供水或者自建设施供水经储存、加压后再供用户的形式。 本规定所称深度净化处理水,是指利用活性碳、膜等技术对城市自来水或者其他原水作进一步处理后,通过管道形式直接供给城市居民饮用的水。 本规定所称城市供水单位,是指从事城市公共供水及自建设施供水(包括深度净化处理供水)的企业和单位。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供水水质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水水质监督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供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水水质监督管理工作。 涉及生活饮用水的卫生监督管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卫生主管部门按照《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部、卫生部令第53号)的规定分工负责。

第五条对在城市供水水质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六条城市供水水质监测体系由国家和地方两级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网络组成。 国家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网,由建设部城市供水水质监测中心和直辖市、省会城市及计划单列市等经过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资质认定的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站(以下简称国家站)组成,业务上接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指导。建设部城市供水水质监测中心为国家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网中心站,承担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委托的有关工作。 地方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网(以下简称地方网),由设在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等的国家站和其他城市经过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资质认定的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站(以下简称地方站)组成,业务上接受所在地省、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直辖市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门指导。 省、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和直辖市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特点、水质检测机构的能力和水质监测任务的需要,确定地方网中心站。 第七条城市供水单位对其供应的水的质量负责,其中,经二次供水到达用户的,二次供水的水质由二次供水管理单位负责。 城市供水水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第八条城市供水原水水质应当符合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标准。 城市供水单位应当做好原水水质检测工作。发现原水水质不符合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标准时,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并报告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城市供水、水利、环境保护和卫生主管部门。 第九条城市供水单位所用的净水剂及与制水有关的材料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净水剂及与制水有关的材料等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城市供水单位应当选用获证企业的产品。 城市供水单位所用的净水剂及与制水有关的材料等,在使用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质量

城市供水二次加压管理办法

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二次供水管理,保障饮用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枣庄市城市供水办法》等法律、法规、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二次加压供水,是指通过储水池、水箱、水泵以及管网、阀门、电控装置等供水设施,将城市公共供水或者自建设施供水,经过储存、加压及净化处理后,再供给用水户的供水方式。 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城市供水范围内从事二次供水设施建设、使用和维护管理等活动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城市供水主管部门负责城市供水范围内的二次加压供水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超过国家规定的城市供水服务压力标准、不能满足用水户需要的,建设单位或产权人应当配套建设二次加压供水设施。 第六条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需要配套建设城市二次供水设施的,应当向城市供水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合格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二次加压供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 第七条二次加压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地方以及行业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由

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城市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及其变更,需经城市供水主管部门核准,并按规定办理有关审批手续。施工单位应按照核准的设计方案施工,并接受监督、检查。 城市供水主管部门负责对二次供水工程设计安装贸易结算总表,水费由物业管理部门收取后集中缴纳。 第七条二次加压供水设备实行市场准入许可制度,由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委托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工商部门按年度组织招投标,确定准入厂家。 建设单位或产权人不得使用未经市场准入许可的二次加压供水设备。凡使用未经市场准入许可的二次加压供水设备,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将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第八条凡申请市场准入的二次加压供水设备,需提供以下资料: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中国质量认证中心CCC强制性认证、卫生检验报告、工业产品质检报告、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国家产品卫生许可批件及市政公用工程产品备案证等。 第九条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和建设,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水池(箱)容积、加压设施、管道口径能够满足用水需要,便于维修、管理; (二)水池(箱)顶部及周围排水畅通,顶部设有必要数量的透气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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