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组织条例(修订)

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组织条例(修订)
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组织条例(修订)

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组织条例(修订)

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组织条例(修订)

(1980年2月2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2008年2月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九十一次会议修订)?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由本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以及有关内设机构负责人组成。

检察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检察官资格。

第三条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的员额一般为:

(一)最高人民检察院为十七人至二十五人;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为十三人至二十一人;?(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分院和自治州、省辖市人民检察院为十一人至十九人;?(四)县、市、自治县和市辖区人民检察院为七人至十五人。?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人数应当为单数。?检察委员会达不到最低员额标准的,应当报告上一级人民检察院。

第四条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案件和其他重大问题。检察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审议、决定在检察工作中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政策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重大问题;?(二)审议、通过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工作报告、专题报告和议案; ?(三)总结检察工作经验,研究检察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四)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审议、通过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及有关检察工作的条例、规定、规则、办法等;省级以下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审议、通过本地区检察业务、管理等规范性文件;?(五)审议、决定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六)审议、决定下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议的案件或者事项;

(七)决定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

(八)其他需要提请检察委员会审议的案件或者事项。

第五条检察委员会的决定具有法律效力,以本院或者本院检察长的名义发布。

第六条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由本院检察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分院的检察委员会委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派出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委员会委员由派出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第七条检察委员会委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和义务: ?(一)参加检察委员会会议,对检察委员会会议讨论的议题发表意见和进行表决;

(二)经检察长批准向检察委员会提出议题或者提请复议;

(三)受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指派,对本院检察委员会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四)未经检察长或者主持会议的副检察长批准,不得缺席;?(五)遵守检察委员会议事规则和各项工作制度;?(六)保守国家秘密和检察工作秘密。

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的其他职责,另行规定。

第八条检察委员会讨论的议题,由承办部门或者承办人员提出议题草案、书面报告,经分管副检察长同意并报检察长批准后,提交检察委员会审议。

第九条检察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定期开会。有特殊情况时,可以提前或者推迟召开。?第十条检察委员会会议由检察长主持召开。检察长因故不能出席时,应当委托一名副检察长主持。?受检察长委托主持会议的副检察长,应当在会后及时向检察长报告该次会议作出决议和决定的情况。委员意见分歧较大的,应当报告检察长决定。?第十一条检察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遵循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检察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出席,才能召开;必须有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同意,才能作出决定。?委员意见分歧较大的,检察长可以决定不付表决,另行审议。

第十二条检察委员会在审议有关议题时,可以邀请本院或者下级人民检察院的相关人员列席会议。?第十三条检察委员会在讨论决定案件时,检察委员会委员具有法律规定的应当回避的情形的,应当申请回避并由检察长决定;本人没有申请回避的,检察长应当决定其回避。

检察长的回避由本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第十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在讨论重大案件时不同意多数检察委员会委员意见的,可以报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决定;在讨论重大问题时不同意多数检察委员会委员意见的,可以报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在报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的同时,应当抄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第十五条下级人民检察院对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的决定如果有不同意见,可以提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接到复议申请后的一个月内召开检察委员会进行复议并作出决定。经复议认为确有错误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第十六条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设立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或者配备专职人员负责检察委员会日常工作。

第十七条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的职责是:?(一)对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的案件或者事项材料是否符合要求进行审核;?(二)对提交讨论的案件或者事项提出法律意见;

(三)对提交讨论的有关检察工作的条例、规定、规则、办法等规范性文件提出审核意见;

(四)承担检察委员会会议通知、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和会议材料归档工作;

(五)对检察委员会决定事项进行督办;

(六)检察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八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80年4月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组织条例》同时废止。

《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知识竞赛试题

《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知识竞赛试题 《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知识竞赛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请从给出的选项中选出一个正确答案) 1.新修订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自起施行。 A.2018年10月26日 B.2018年11月1日 c.2018年12月1日 D.2019年1月1日 2.新修订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由第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次会议通过。 A.十二三 B.十二六 c.十三三 D.十三六 3.现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于通过的。 A.1977年 B.1978年 c.1979年 D.1980年 4.《宪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对人民检察院性质的表述

是:。 A.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司法机关 B.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行政机关 c.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政治机关 D.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5.人民检察院依照设置。 A.宪法、法律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 B.宪法、法律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 c.宪法、法律法规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 D.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 6.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的干涉。 A.党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 B.党政机关、团体和个人 c.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 D.其他行政机关、团体和个人 7.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A.领导指导 B.领导领导 c.指导指导 D.监督监督 8.人民检察院应当接受人民群众监督,保障人民群众对人民检察

院工作依法享有。 A.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B.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c.参与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D.参与权、建议权和知情权 9.在xq生产建设兵团设立的人民检察院的组织、案件管辖范围和检察官任免,依照的有关规定。 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B.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c.最高人民检察院 D.xq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0.省级人民检察院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检察院根据检察工作需要,经同意,并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可以在辖区内特定区域设立人民检察院,作为派出机构。 A.最高人民检察院 B.省级有关部门 c.最高人民检察院和省级有关部门 D.最高人民检察院或省级有关部门 11.人民检察院行使法律监督职权,进行调查核实,并依法提出抗诉、纠正意见、检察建议。有关单位予以配合,并及时将采纳纠正意见、检察建议的情况书面回复人民检察院。 A.可以应当

构建符合司法规律的检察官逐级遴选制度

构建符合司法规律的检察官逐级遴选制度 2014年12月15日 16:23:35 来源:检察日报作者:向泽选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下称《决定》)指出,建立法官和检察官逐级遴选制度,并明确,“初任法官、检察官由高级人民法院、省级人民检察院统一招录,一律在基层法院、检察院任职。上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法官、检察官一般从下一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优秀法官、检察官中遴选。”这不但为构建科学的检察官遴选制度指明了方向,还提出了逐级遴选的具体操作路径。逐级遴选制度的特点在于:其一,强调遴选对象的基层经历。所有初任检察官由省级检察院统一招录,一律在基层检察院任职。其二,强调遴选范围的相对封闭性和逐级性。上级检察院的检察官一般从下一级检察院的优秀检察官中遴选,为上级院检察官岗位设立了较为严格的门槛。检察官逐级遴选制度是中央在总结我国司法官准入和司法官管理,以及建设高素能司法官队伍经验基础上的慎重选择,符合司法规律的基本要求。 构建检察官逐级遴选制度的必要性 构建检察官逐级遴选制度是对司法官成长规律的尊重,是建构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检察官队伍的现实需求,是对长期以来检察官管理和高素能检察官队伍建设经验的科学总结。 (一)检察官逐级遴选符合司法人才的成长规律。法律上各种案件是由人为理性和法律判决来决定的,而不是由自然理性来决定的;法律是一门艺术,在一个人能够获得对它的认识之前,需要长期的学习和实践。检察官是专职的国家法律工作者,代表国家意志行使国家权力,权责重大,因此,为使检察官真正胜任这一重任,有必要在检察官的任职资格中强调法律工作经验这一要件,检察官也只有经过充分的实践锻炼,积累丰富的经验才能胜任职责。建立逐级遴选制度,让年轻检察官在基层检察机关充分锻炼,参与各种一线检察业务,待阅历丰富、经验成熟后,再进入更高层级的检察机关发展,更加符合司法人才的成长规律。 (二)检察官逐级遴选可以为建立高素质的检察队伍奠定基础。世界各国特别是大陆法系传统国家都强调上级检察机关的检察官要有丰富的检察实践经验,许多国家在法律上规定了不同层次检察官的任职条件,实行检察官逐级遴选制度,目的就是为了保证不同层次的检察官具有相应的素质。例如,《日本检察厅法》规定,副检事要任职3年以上并通过政令规定的考试,方可任命及叙职为二级检事;二级检事要任职8年以上,方可任命及叙级为一级检事。《决定》充分认识到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的紧迫,提出要“推进法治专门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提高职业素养和专业水平”,检察官逐级遴选制度可以从根本上提高检察岗位的准入要求,从而为建立高素质检察队伍奠定基础。 (三)检察官逐级遴选是上级检察机关对下进行业务指导的必然要求。根据现行宪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检察机关上下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上级检察机关负有对下级检察机关各项业务工作进行全面领导与监督的职责,分市院以上的检察机关承办的案件难度相对较大,多属于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疑难复杂、干扰多、阻力大的案件,因此对上级检察机关检察官的素质应当有更高的要求。上级检察院的检察官从下一级检察院的优秀检察官中选任,可以为下级检察院的优秀检察官提供继续奋斗的动力和目标,充分发挥制度的激励作用;作为上级检察院的检察官,有下级职位的任职经验,也能够保证上级检察院领导下级检察院工作的权威性和指挥工作的正确性。而目前我国法学院校的基础法学教育有空泛之嫌,脱离司法实践。一些刚毕业的大学生通过国家公务员考试就能进入到省级检察机关乃至

《检察院组织法》word版

Organic Law of the People's Procuratorates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dopted at the Second Session of the Fifth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 on July 1, 1979, promulgated by Order No.4 of the Chairman of the Standing Committee of the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 on July 5, 1979 and effective as of January 1, 1980; amened according to the Decision on the Revision of the Organic Law of the People's Procuratorates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dopted at the Second Meeting of the Standing Committee of the Sixth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 on September 2, 1983) Contents Chapter I General Provisions Chapter II Procedures for People's Procuratorates in Exercising Their Functions and Powers Chapter III The Organizational Structure and the Appointment and Removal of Personnel of People's Procuratorates Chapter I General Provisions Article 1 The people's procuratorates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re state organs for legal supervision. Article 2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shall establish the Supreme People's Procuratorate, the people's procuratorates at various local levels, military procuratorates and other special people's procuratorates. (Amended on September 2, 1983) The people's procuratorates at various local levels shall be divided into: (1) people's procuratorates of provinces, autonomous regions, and municipalities directly under the Central Government; (2) branches of the people's procuratorates of provinces, autonomous regions, and municipalities directly under the Central Government, and people's procuratorates of autonomous prefectures and of cities directly under the provincial governments; and (3) people's procuratorates of counties, cities, autonomous counties and municipal districts.

《XX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学习心得

《XX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学习心得 2020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 ___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决定对《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进行修订,在省院组织下参加学习贯彻两法的电视电话讲座,以及个人自学后谈谈学习心得体悟。 法律的修订是法治社会、法治国家趋于至臻完美的必经阶段,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法律与国家的方方面面,社会的每个维度都息息相关,法律是国家长治久安、社会有序运行最强大的支撑,是保卫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最锋利的武器,是公民进行价值评判的权威标尺。但法律不是一成不变的,法律需要涵盖社会中各式各样的行为,为新出现的事物提供法律保障,为新产生的法律行为提供法律依据。所以,与时俱进是法律的天性,法律以修改的方式反馈社会的呼声,满足社会的需求,以修改的方式来对人民授予的各项权利进行制衡,特别是此次对《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修改,对检察机关的职权设置、办案组织、人员组成及行使职权的保障进行了明确规定,为检察机关行使国家、人民赋予的权力,履行检察职能提供充分保障。 法律的每一次修订都聚焦社会各界的目光,《刑事刑诉法》的修改更是焦点内的中心,《刑事刑诉法》又被称为小宪法,是对《宪法》授予的权力的再分配、再细化,是对公检法监机关的职权依据社会发展变化、法治观念的进步不断调整和完善,此次《刑事刑诉法》修订,

授予检察机关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违法犯罪行为的侦 查权,该项职能不仅仅是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的法律监督的具体体现,更是人民将司法公正、寻求正义的深切厚望寄托在检察机关身上,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一道重要防线。《刑事诉讼法》得到热切关注更是因为其对人权的保护,在修订的诸多条文中都在体现着法律对保障人权的根本追求,严格每一个细小的司法行为,织密法律的大网,减少人为的肆意干涉,竖立条款划定范围,均是在为人权能够得到保护做出的规定,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在保障人权、维护在押人员合法权益更是义不容辞。 作为一名检察干警,我们的工作就是在两法划定的框架下履行职务,时刻保有一颗崇尚法律、信仰法律的敬畏之心,杜绝法外行为、打击犯罪、保障人权是我们检察干警的初心和使命。 模板,内容仅供参考

刑事诉讼法修改新动向

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已经修列入全国人大的立法计划。在此背景下,2004年全国诉讼法年会在广州举行,与会代表重点讨论了刑事诉讼法的修改问题。代表们对刑事诉讼法改还是不改、大改还是中改、小改,以及改革的应坚持的基本原则,刑事程序问题,基本理论问题以及证据问题进行深入、广泛、热烈的讨论。 司法实务部门对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提出如下建议: (一)人民法院的与会代表建议: 世界各国都把完善诉讼制度,作为司法改革的一个重要方面。96年刑事诉讼法制定,在我国司法制度上有重要义意,目前刑事诉讼法不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 在修改的基本原则上应坚持1、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2、公正与效率兼顾。公正与效率有时相互影响,要正确处理公正与效率的关系。3、立足中国国情,同时借鉴各国成功的经验。把这两方面结合起来,有助于我国法制发展和完善。 在审判的具体措施上,首先是重视简易程序的作用,简易程序对提高诉讼效率有一定意义,在刑事诉讼法修改时建议扩大简易程序的受案范围。目前简易程序只适用三年以下案件,建议对三年以上也可以适用简易。对应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被告人认罪的案件也可以适用简易程。 要对证人出庭作出明确的规定,证人没有出庭的证据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同时要加强对证人保护,国家应设立专项资金,用于对证人的补助;对证人出庭作证应规定宣誓制度。实行庭前证据展示制度,这样做一是对被告方保护,二是防止证据突袭。 在强制措施方面和审理案件期限方面:对超期羁押要进行整顿;建立保释为主,羁押为的强制措施制度;建议办案期限与羁押期限相分离。目前对法院办案期限规定不具有合理性,侦察期限是算在审限中的,应根据案件具体案件不同情况区别对待,国外对法院的审限是不作规定的。在案件的受理方面要设定合理的诉讼程序程序,使符合条件的案件进入审判程序。 死刑核准程序应该加以完善,不应简单规定为法律审和程序审。改革现行的审判监督程序的问题,对进入再审程序的案件应该规定条件。 (二)人民检察院的与会代表建议: 正确客观评价现行的刑事诉讼法,是进行刑事法修改的前题。对现行刑事诉讼法再修改十分必要:诉讼理论有重大发展;在司法实践中制定了相当一部分规定,这些规定经过检验,已经成熟,可上升为法律;目前我们的法律确实存在一些问题,需要制定新的规定去完善它;与国际接轨的需要;修改现行的刑事诉讼法有利于促进司法机关转变观念。 对现行刑事诉讼法修改应坚持的原则:1、坚持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目前我们打击犯罪任务还是很重的,在一定地区人们还没有安全感,要重视对犯罪的打击,在打击犯罪中也重视对人权的保护。2、立足国情和借鉴国外有益的经验相结合。国情的内容很复杂,

人民检察院监察工作条例

人民检察院监察工作条例 【法规类别】检察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高检发[2000]13号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检察院 【发布日期】2000.05.25 【实施日期】2000.05.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性质文件 人民检察院监察工作条例 (2000年5月25日高检发〔2000〕13号) 第一章监察部门的性质、任务和工作原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检察机关的监察工作,强化内部监督,保证检察机关和检察人员忠实于宪法和法律,正确履行职责,公正司法,保证检察机关政令畅通,维护检察纪律,促进廉政建设,提高工作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人民检察院的监察部门,是检察机关负责监察工作的专门机构,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检察机关及所属内设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和检察人员实施监察。

第三条监察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重证据,重调查研究,在适用法律和纪律上人人平等。 第四条监察工作应当实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监督检查与改进工作相结合。 第五条监察工作应当依靠群众,接受群众和检察人员的监督。 第二章监察机构和监察人员 第六条人民检察院监察部门在本院检察长和上级检察院监察部门的领导下行使职权。 第七条最高人民检察院设监察局。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设监察处(室)。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分院、自治州和地级市人民检察院设监察处(室)。 县、市、自治县和市辖区人民检察院设专职或兼职监察员。 第八条监察人员必须熟悉检察业务和监察业务,具备大专以上文化水平,遵纪守法,清正廉洁,忠于职守,秉公执纪,保守秘密。 第九条下级人民检察院监察部门正职领导人员的任免,应当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监察部门同意。 第十条监察部门的正职领导人员应当参加检察委员会,不是检察委员会委员的,可以列席检察委员会会议。 对监察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 》进行管理,具备条件的,应分别任命为检察员、助理检察员、书记员。 第十一条监察人员办理的监察事项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监察事项公正处理的,应当回避。

2017法硕考研简述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原则

凯程法硕,国内领先的法硕法学辅导机构,法硕考研,首选凯程! 第 1 页 共 1 页 2017法硕考研: 简述人民检察院 的工作原则 1.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原则。《宪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2.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原则。《宪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都规定人民检察院在行使检察权过程中,对于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3.公民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这一原则与人民法院审判活动中的公民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的性质相同,是宪法中规定的重要司法工作原则。4.专门工作与走群众路线相结合原则。 凯程法硕优势: 凯程法硕辅导经验丰富,每年都有大量学员考取北大、清华、人大、中国政法、贸大、中财、北师大、中央民族大学、社科院、北京青年政治学院等院校,在凯程官方网站有他们的经验谈视频,同学们可以查看,相信他们的经验对每位同学都有很大的帮助。对法硕参考书、就业、择校、分数线、备考指导等不清楚的同学,可以查看凯程的官方网站,可以联系咨询老师,为同学们详细解答。 凯程法硕成功学员经验谈视频: 很多机构说自己考了多少人,亮出来多少经验谈,但是几乎没有机构把自己学员的经验谈视频亮出来,凯程有实力把凯程学员部分学员视频经验谈亮出来,体现凯程的绝对优势。详细请查看凯程官方网站法硕栏目。 凯程简介: 凯程考研以"专业、负责、创新、分享"的办学理念,突出"高命中率、强时效性、全面一条龙服务"的特色,成为考研学子选择专业课辅导的首选。11年来已有千余位考生在凯程的帮助下顺利考取北大、清华、人大、北师大、中传等全国著名高校,引发业界强烈关注。凯程考研成立于2005年,国内首家全日制集训机构考研,一直致力于高端全日制辅导,由李海洋教授、张鑫教授、卢营教授、王洋教授、索玉柱教授等一批高级考研教研队伍组成,为学员全程高质量授课、答疑、测试、督导、报考指导、方法指导、联系导师、复试等全方位的考研服务。

论民行检察监督制度的立法缺陷及完善

论民行检察监督制度的立法缺陷及完善 X利宁近年来,全国法院审结的各类案件中,民事行政案件占90%左右。广大群众对裁判不公的反映,也主要集中在民事行政诉讼领域。每年“两会”期间,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对民事行政诉讼中的裁判不公问题意见较大。我们认为,要切实保障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就必须加强对民事行政诉讼的监督,其中一个重要方面,就是要完善和加强检察机关对民事行政诉讼的法律监督。下面笔者就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制度的立法缺陷及制度完善,谈谈自己的看法。 一、当前民行检察监督制度的缺陷及原因 当前,检察机关的民事行政诉讼监督工作与法律和人民群众的期望还有较大差距,究其原因主要是相关法律规定过于笼统且不科学。一方面导致检、法两家在法律监督的X围、程序、方式等方面长期存在较大分歧,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得不到应有的配合,甚至在某些方面受到不合理的限制,职能作用未能充分发挥,监督效果还不理想;另一方面,造成检察机关的执法不够统一,工作不够规X,一定程度上也存在监督不当、抗诉质量不高等问题。法律缺陷制约民行检察工作发展,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抗诉X围狭窄,检察机关不能对调解、破产裁定、执行中存在的XX错误进行抗诉,出现法律监督真空。虽然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在其总则规定,检察机关有权对民事、行政审判活动进行监督。但是在分则只规定抗诉这一种监督方式,而且仅限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确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最高人民法院还多次以批复文件的形式,排除了检察机关对调解以及破产、执行过程中作出的裁定的监督。司法现状表明,法院排除检察院的抗诉监督,使审判权缺乏有效的外部监督机制,容易滋生腐败。从法理上讲,检察机关的监督是全面的、多方位的、立体的、多元化的监督。而法律规定的法律监督方式过于单一。这样,检察机关陷入了虽然有权力监督,却缺乏程序保障的监督方式的困境,心有余而力不足,使得民行检察监督的发展遇到了瓶颈。因此,司法现状呼吁检察机关革新监督方式。

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现行有效)

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2001年9月3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九十七次会议讨论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民事审判活动和行政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通过办理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和行政诉讼活动进行法律监督,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保障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第三条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合法的原则。 第二章受理 第四条人民检察院受理的民事、行政案件,主要有以下来源: (一)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申诉的; (二)国家权力机关或者其他机关转办的; (三)上级人民检察院交办的; (四)人民检察院自行发现的。 第五条不服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申诉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 (一)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二)有具体的申诉理由和请求。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诉,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 (一)判决、裁定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 (二)判决解除婚姻关系或者收养关系的; (三)人民法院已经裁定再审的; (四)当事人对人民检察院所作的终止审查或者不抗诉决定不服,再次提出申诉的; (五)不属于人民检察院主管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受理民事、行政申诉案件。 第八条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应当提交申诉书、人民法院生效的裁判文书,以及证明其申诉主张的证据材料。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的实施办法汇编

广州市黄埔区人大常委会关于《广东省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人事任免办法》的实施办法 (2000年10月12日黄埔区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2003年5月27日黄埔区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修正) 第一条为贯彻实施《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依法行使广州市黄埔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人事任免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常委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必须全面贯彻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方针,坚持德才兼备的标准。 第三条常委会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任免或者通过本会人员的下列职务: (一)任免各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办公室主任、副主任; (二)通过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 (三)通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第四条常委会决定任免区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的下列职务:

(一)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任免个别副区长; (二)根据区长的提名,决定任免区人民政府的局长、主任。 第五条常委会根据区人民法院院长的提名,任免区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 第六条常委会根据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名,任免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第七条常委会主任因为健康情况不能工作或缺位的时候,由常委会在副主任中推选一人代理主任的职务,直至主任恢复工作或区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主任为止。 第八条在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区长和区人民法院院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由常委会主任会议从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副职领导人员中提出代理人选,提请常委会审议决定。如果人选不是副职领导人,应先决定任命其为副职领导人,再决定其代理职务。 以上代理职务,直至区长、区人民法院院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恢复工作或者区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区长、区人民法院院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为止。 第九条常委会可以决定撤销由它任命的本会各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办公室主任、副主任的职务。 在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常委会可以决定撤销个别副区长的职务;可以决定撤销由它任命的区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的职务和区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的职务。 第十条在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常委会组成人员、区

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工作细则(试行)

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工作细则(试行) 【法规类别】控告申诉检察和举报 【发文字号】[86]高检发(信)字第18号 【失效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文件的决定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检察院 【发布日期】1986.12.10 【实施日期】1986.12.10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性质文件 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工作细则(试行) (1986年12月10日 [86]高检发(信)字第18号) 第一章性质指导思想工作任务和原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院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控告申诉检察工作的实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控告申诉检察工作是人民检察院直接依靠群众实施法律监督的一项检察业务工作。控告申诉检察部门是人民检察院履行法律监督的职能部门之一。 第三条控告申诉检察工作的业务指导思想是,通过受理公民的控告、申诉,查办控

告申诉案件,了解执行政策、法律情况,提供犯罪案件线案,惩罚犯罪,纠正冤假错案,履行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职能,为维扩社会治安,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为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 第四条控告申诉检察工作的主要任务是: (一)统一受理来信,接待来访,处理涉及刑事问题的控告、检举、申诉和自首。 (二)承办分管的控告、申诉案件。 (三)结合处理来信来访和办案工作,宣传法制,提供法律咨询,处理矛盾可能激化的控告申诉,预防犯罪,参与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 (四)综合分析信访情况,及时反映信息,提供案件线索。 第五条控告申诉检察工作必须遵循下列原则: (一)依靠群众,对人民负责,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二)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办案。 (三)坚持实事求是,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严禁逼供信。 (四)办理控告申诉案件实行“归口办理,分级负责”制。 (五)把来信来访的问题解决在基层。 第二章统一受理来信、接待来访 第六条对来信来访和控告、申诉,应认真填写登记表。 接受口头控告、申诉时,应制作笔录,经控告申诉人确认无误后,由控告申诉人签名盖章。对检举、控告人,要告知必须如实提供情况,并讲明诬告应负的法律责任。 犯罪分子投案自首的,应向其宣传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严防发生意外事故,并应

工作心得:关于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修改的分析和思考

工作心得:关于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修改的分析和思考 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是以我国宪法为依据,对人民检察院的组织体系、工作任务、活动原则、职责权限、履职程序和机构设置、人员任免等进行调整和规范的基本法律,是构建我国检察制度的法律基础。尤其是对于检察机关组织人事制度的建立,必须以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为法律基础,同时,也是对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具体化。现行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是在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通过的,1983年9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对其部分条文进行了修改,首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同时明确了新时期我国检察制度的基本内容,这为我国检察机关的恢复重建以及检察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了基本法律依据,为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奠定了坚实的基础。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检察机关的检察工作也取得长足的进步,但是面对新时期民主法制的新问题、新挑战,已实行20多年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却有点“力不从心”,很多地方已不能完全适应我国法治建设的发展趋势和当前检察工作的具体需要。另外,虽然建立在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基础之上的检察机关组织人事制度已日臻完善,但是近些年来实践中存在的诸多问题,影响着检察机关干部人事工作的顺利开展,甚至影响到整个检察工作的大局。为了进一步推进我国司法体制改革进程,保障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有必要对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进行修改,并在此基础上完善检察机关组织人事制度。 一、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修改应注意的两个问题

(一)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修改应坚持的基本原则 自党的十六大明确提出进一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要求以及检察制度发展的方向以来,有关检察理论及具体工作机制的研究和探索均取得丰硕的成果,检察体制改革实践也有明显的进展,积累了许多成功的经验和有益的启示,这些都为进一步修改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提供了有力的支持。因此,在吸收和借鉴检察改革实践的有益经验基础上,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修改应将经过实践检验、较为成熟的经验做法提升为法律条文加以确认和规范,为检察机关行使检察权提供明确的法律保障。从目前我国实际国情来看,修改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应当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指导,坚持我国宪法确定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基本定位,充分体现中央关于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完善检察监督体制、加强法律监督的要求。具体来讲,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修改应坚持以下基本原则:1.坚持党的领导原则 坚持党的领导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首要内容,是检察机关必须坚持的政治原则,也是我国检察制度的鲜明特色。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修改是推进检察体制改革的关键环节,必须始终坚持党的领导这一基本原则。首先,修改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必须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推进检察体制改革的基本精神,将党中央对检察工作的要求纳入到法律条文当中,将司法体制改革的成果法制化,使得检察机关强化法律监督有法可依。此外,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修改在内容上还必须有利于党对检察机关的领导,无论是检察工作的开展,还是检察体制改革,都必须确保能够得到党的指导和反馈。其次,坚持党的领导还应体现在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检察机关以及检察工作的监督。我国实行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共产

当代中国检察官的职业定位

当代中国检察官的职业定位 [摘要]在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下,当代中国检察官的职业如何准确定位。这是一个很大也很难回答的题目。因为此问题不仅涉及到中国检察制度、检察官客观义务的起源,还涉及到国家整体权力的划分,涉及到我国的司法传统以及建设法治国家的现实状况。但是,在我们要求检察机关加强法律监督能力建设,呼吁检察官为构建和谐社会发挥重要作用的时候,我们就会感到,这一问题实际上是一个不可回避的基础性的理论问题。 [关键词]检察官;职业定位 一、我国检察官客观义务的理论基础和法律依据 (一)在我国强调客观义务的理论基础 第一,追究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我国刑事诉讼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份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检察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有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检察官在刑事诉讼中,要注意做到追诉犯罪和保障人权并重。检察机关作为国家追诉权力的行使者,在进行追诉的过程中,不应单纯地以获得有罪判决为目标,还应该依照刑诉法的要求同时兼顾对被告人权利的维护。 第二,检察机关具有双重属性。关于我国现行法律框架内检察权的性质,学界主要有“行政权说”“司法权说”“双重属性说”和“法律监督说”四种,其中“双重属性说”已经成为世界大多数国家的立法和学界所接受而成为通说。此观点认为,一方面。检察机关直接组织检察官实施侦查行为,有严密的组织和监督指挥关系,且突出行为的实效性,也具有明显的行政性质;另一方面。检察官的起诉活动以适用法律为目的,能独立地做出诉讼判断并付诸实施。检察权具有司法权特性。既然我国检察权具有司法权的属性,我国检察官的身上自然带有一定的司法官的色彩,承担着确保法律公正实施的客观义务。检察官在任何时候都要实事求是,重证据、不轻信口供、严禁逼供,《检察官法》第8条规定:“检察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二)履行职责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秉公执法,不得徇私枉法;(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维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何情况下,对犯罪行为要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追究,对法律的实施不折不扣,既不能使犯罪者逃避法律的制裁,又不能让无罪的人受到错误的追究。”

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试行)

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试行) 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试行) (2016年3月2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四十九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告 《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试行)》已于2016年3月22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四十九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即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16年4月15日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受理 第三章审查 第四章对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监督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再审检察建议和提请抗诉、抗诉

第五章对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的监督与对 执行活动的监督 第六章其他规定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和规范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行政诉 讼监督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人民检察院通过办理行政诉讼监督案件,监督人民法院依法审判和执行,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第三条人民检察院通过抗诉、检察建议等方式,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第四条人民检察院对行政诉讼实行监督,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坚持合法性审查,监督和支持人民法院、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第二章受理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一)人民法院对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驳回再审申请或者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 (二)认为再审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 (三)认为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的; (四)认为人民法院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的。 第六条当事人依照本规则第五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应当在人民法院作出驳回再审申请裁定之日或者再审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对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应当在再审申请审查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当事人以下列理由申请监督,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再审判决、裁定的; (二)再审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系伪造的; (三)据以作出再审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四)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当事人依照本规则第五条第三项、第四项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审判人员违法行为或者执行活动违法情形发生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本条规定的期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延长

刑事诉讼法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的原则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甲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释解) 本条是关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的原则的规定。 在中国漫长的封建制社会,司法行政不分,行政长官—直兼任司法官员。新中国成立前夕,各革命根据地由于客观条件的制约,审判、检察不分,某些行政长官一直兼任司法官员。正因为如此,新中国成立后最初的一段时间,行政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非法干涉审判、检察工作的现象还比较严重,成为干扰: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影响刑事法律正确实施的重要因素。在刑事诉讼小确立独立行使审判权、独立行使检察权原则,对于克服上述不良现象,建立科学的刑事诉讼结构,提高办理刑事案件的质量,具有重要作用。 我国宪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针对这种情况早就规定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的原则。《宪法》第126条及《人民法院组织法》第4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笋、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宪法》第131条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9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杜,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本条依据宪法和相关绍织法,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扣个人的干涉。”所有这些规定,都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原则的法律依据。 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确立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原则,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只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真正独立行使职权,才能使侦查权、检察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错案责任追究条例(试行)》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错案责任追究条例(试 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检察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高检发[1998]16号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检察人员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条例>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9月26日实施日期:2007年9月26日)废止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检察院 【发布日期】1998.06.26 【实施日期】1998.06.26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性质文件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错案责任追究条例(试行)》的通知 高检发〔1998〕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错案责任追究条例(试行)》已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第九届第七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各地执行。刑事案件中的错案较为复杂,各地在认定错案、追究错案责任中要严格掌握错案的范围和标准,准确认定错案责任,既要严格依法追究错案责任,又要注意保护办案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各地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送高检院研究室。

最高人民检察院 1998年6月26日 人民检察院错案追究条例(试行) (一九九八年七月十七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人民检察院、检察官严格执法、依法办案、维护司法公正,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错案是指检察官在行使职权、办理案件中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案件,或者在办理案件中违反法定诉讼程序而造成处理错误的案件 追究错案责任的范围由本条例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具体规定。 第三条检察官在办理案件中造成错案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纪律责任。 第四条追究错案责任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准确认定错案性质及责任人员。

检察院动员大会讲话

检察院动员大会讲话 检察院动员大会讲话 讲话稿思想宣传检察院动员大会讲话 检察院动员大会讲话 同志们:最近一段时间,大家都在议论着一个共同的话题,就是这次检察院改革的问题。因为这些议论,客观上对工作造成了一些影响。为了理顺情绪,统一思想,鼓舞干劲,也为了把这次改革搞好,改出成效,县委决定,今天召开检察院机构改革竞争上岗动员会议,向大家传达这次检察院改革精神,安排部署竞争上岗工作,动员大家积极投身到这次改革当中,以更高的标准、更优的作风和更好的精神状态投入到今后的工作当中,促进检察院整体工作水平不断提高。下面,我讲几点意见: 一、充分认识这次机构改革的重要性首先,人民检察院的机构改革是整个国家机构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势在必行。XX年,中央就做出决定,开始部署国家机关的机构改革工作,并于XX年以中办发(XX)第9号文印发了《中共中央关于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机构改革意见的通知》。在新形势下,人民检察院的各项工作要取得新的进展,开创新的局面,希望在改革,出路也在改革。大家知道,中央和省级机关的机构改革已基本结束,按照市委的部署,我县的机构改革已全面启动。我们一定要认识到这次机构改革的必然性和重要性,从依法治国的大局和人民检察院长远发展的需要出发,把这项工作当做一件大事抓紧抓好。服从大局,克服困难,切实完成好机构改革的各项任务。其次,人民检察院的机构改革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

和不断完善的必然要求。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都发生了深刻的变化,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这既给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工作带来了机遇和希望,同时也使检察机关的监督任务越来越繁重,要求越来越严格,特别是我国加入to 后,为我国融入国际市场体系,更加积极主动参与国际经济合作与竞争,促进经济全球化进程,创造了有利条件,也使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工作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另外,国家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也为我们西部地区的检察工作赋予了繁重的任务。因此,人民检察院的监督体制和工作机制、队伍建设能否适应日新月异形势发展变化的要求,是我们当前乃至今后面临的重要任务。要使人民检察院的各项事业不断发展、不断适应时代发展的要求,更好地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提供保障和服务,就必须进行改革。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规律和特点的法律监督机构和组织,建立起能够造就高素质检察官的用人机制,优化检察队伍结构,加强法律监督力量,是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完善的必然要求。只有搞好机构改革,使机构设置和职能配置更有利于维护司法公正、提高监督效率,才能更好地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再次,人民检察院的机构改革是展示干部才智,实现自身价值的需要。从本质上讲,我们的每一位同志都有要求进步的愿望,都有展示自己才智的企盼。随着时间的推移,随着实践的积淀,有不少同志在学识上孜孜以求,在工作上积极肯干,在能力上日渐成熟。作为院党组,应该为他们搭起一个脱颖而出的平台,给他们提供机会,接受组织的检验和同志们的选择。在最能发挥自已潜能的岗位上,释放自己的光和热,实现自我价值。因此,全院广大干警都要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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