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办法(2014年修订)

河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办法(2014年修订)
河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办法(2014年修订)

河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办法(2014年修

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中共河南省委关于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深化改革的实施意见》的有关要求,进一步下放备案权限,简化备案内容,规范备案行为,提高备案效率,主动适应部分地区经济管理权限调整、备案项目类别增多、备案项目投资主体多元化的实际情况,现将河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办法进行修订。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内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比照执行,以下统称企业)在我省境内投资项目以及外商投资项目的备案活动。

第三条??符合下列条件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一)除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另有规定外,国务院发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最新版本为准)之外的企业投资项目;

(二)国务院或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批准的特大型企业集团中长期发展建设规划内、属于《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内的项目。

第四条??项目备案的政策依据:

(一)《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二)《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3年本)的通知》(国发[2013]47号)(以国务院公布的最新版本为准);

(三)《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实行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投资[2004]2656号);

(四)《河南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通知》(豫政[2004]59号);

(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河南省2014年本)的通知》(豫政[2014]50号)(以省政府公布的最新版本为准);

(六)国家和省颁布的产业政策。

第五条??项目备案机关(以下简称备案机关)是县(市、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本办法附件九所列的其他备案机关。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本办法附件九所列的其他备案机关分别负责本辖区内的项目备案,其余项目按照属地原则由县(市、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备案。本办法附件九所列的城乡一体化示范区,若具有投资项目管理职能,可以负责其辖区内全部项目备案,其辖区内的其他备案机关不再负责项目备案。

项目备案监督机关(以下简称监督机关)是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各省辖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监督全省备案机关的备案活动,省辖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监督本辖区内备案机关的备案活动。

第六条??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企业应按照属地原则向备案机关申请办理备案手续。跨备案管辖区域的项目,由企业自主选择一个备案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第七条??。

第二章??备案程序

第八条??企业在申请项目备案时,应填写《河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具体格式和内容见附件三)并加盖企业印章,同时应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人证书、登记证书)原件和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应加盖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根据有关法律法规,项目备案时需要提供其他要件的,企业应从其规定。《河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可通过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下载,也可在备案机关领取。

第九条??备案机关应对企业提交的《河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人证书、登记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进行审查,原件与复印件核对一致后,原件应当即退回企业。对《河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填写符合规范要求、原件与复印件核对一致、

属于本备案机关管辖范围、企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提供了项目备案其他要件的项目,备案机关应当场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具体格式和内容见附件五)。否则,备案机关不予受理,并当场或者在三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企业进行补充或更正。

第十条??在备案申请主体的身份和资格认可方面存在的特殊问题,由备案机关根据具体情况酌情办理。

第十一条??备案机关对已出具受理通知书的项目,从项目是否属于应报政府核准和审批、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是否符合产业政策等方面进行核查。除需报政府核准或审批的项目、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项目、产业政策禁止发展的项目外,备案机关应及时予以备案,不得要求企业提供土地、规划、环评、能评等政府相关部门的行政审批许可或审查意见以及资金来源证明、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实施方案等材料。

对符合备案条件的项目,备案机关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向企业出具《河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确认书》(具体格式和内容见附件一,以下简称备案确认书);对不符合备案条件的项目,备案机关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向企业出具《河南省企业投资项目不予备案决定书》(具体格式和内容见附件二,以下简称不予备案决定书)。

第十二条??备案确认书和不予备案决定书必须打印制作,不得人工填写。备案确认书和不予备案决定书应当在网上公示,供社会公众查询。备案确认书应统一编号,项目编号规则见附件六。

第十三条??企业对备案机关自正式受理之日起十个工

作日内未出具备案确认书、不予备案决定书的或对不予备案有异议的,可向监督机关举报投诉,监督机关应责令备案机关限期办理。

第三章??备案效力

第十四条??备案确认书的有效期为两年,自备案确认书出具之日起计算。项目在备案确认书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企业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可向原备案机关申请延期,备案机关可准予延期一年,在原备案确认书中填写“准予延期一年”(仅限一次),加盖备案机关印章。若项目在有效期内已开工建设,备案确认书在两年后继续有效。

第十五条??企业依据备案确认书,分别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土地、规划、环评、能评、贷款、消防、市政、施工、安全生产、税收减免、设备进口、质量技术监督、外汇管理等相关手续。有关部门应按照职能分工,对取得备案确认书的项目依法独立进行审查和办理相关手续,对未取得备案确认书的项目,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六条??已经取得备案确认书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备案确认书自动失效,企业应当重新备案。

(一)企业法人或项目法人发生变化(不含企业法人或项目法人的出资人发生变化);

(二)项目总投资或建设规模超过或低于原备案总投资或建设规模30%及以上;

(三)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和产品技术方案发生重大变化;

(四)项目在备案确认书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向原备案机关申请延期;

(五)项目建设地点发生变化。

第十七条??已经取得备案确认书但尚未开工的项目,若产业政策发生变化,原备案项目被禁止建设,原备案确认书自动失效,不得重新备案;若因《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调整而需要进行核准的,原备案确认书自动失效,应按规定履行核准手续。

第四章??备案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监督机关应加强对备案活动的监督检查,对应备未备、不应备而备的项目区别情况进行纠正;对备案机关及办理人员的违规违纪甚至违法犯罪行为,要及时采取通报批评、责令作出公开检查、暂停或调整备案权、提请监察、执法机关处理等措施予以处理。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备案机关和监督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应当撤销备案确认书和不予备案决定书。

(一)备案机关工作人员在项目备案时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二)备案机关在项目备案时超越法定职权、违反法定程序、不符合法定条件;

(三)企业以提供虚假证件和材料、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得备案。

第二十条??备案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督机关责令改正;对情节严重的,责令备案机关作出公开检查;对情节特别严重的,省辖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有权暂停辖区内备案机关的备案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有权调整全省备案机关的备案权,并提请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监督机关应提请有关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超越法定职权、违反法定程序,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备案;

(二)擅自增加备案核查内容;

(三)办理项目备案手续超时;

(四)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不予备案;

(五)谋取单位和个人利益。

第二十一条??企业在项目备案活动中提供虚假证件、虚假材料、虚假数据的,一经发现,立即列入项目备案不诚信企业黑名单中,并在备案网上公示,三年内全省备案机关不得受理该企业同类项目的备案;涉嫌违法犯罪的,监督机关和备案机关均应提请有关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项目未办理备案手续、备案确认书失效后擅自开工或未按照备案确认书的要求进行项目建设的,备案机关和监督机关均有权责令其停止建设,也可函告其他部门予以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备案机关已在网上公示、出具备案确认书和不予备案决定书的项目,其原始记录不得自行删除、修改。确需修改的,应由备案机关向上级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供书面申请材料,经审核同意后予以修改。

第二十四条??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应将备案涉及的有

关政策规定、全省备案项目情况及时在项目备案网上发布,方便备案机关、企业、公民或有关单位查询。

第二十五条??项目备案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六条??备案机关要根据本办法,分别制订与备案相关的工作制度,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

第二十七条??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将根据实施情况,对备案办法适时进行修订。

第二十八条??外商投资项目主要适用《河南省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暂行管理办法》(豫发改外资[2014]1066号),在备案机关管辖、备案程序、备案效力、监督管理、编号规则上适用本办法。登陆备案系统后,外商投资项目应填写《河南省外商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具体格式和内容见附件四)。我省境内各类法人进行的境外投资项目备案适用《河南省境外投资项目备案暂行管理办法》(豫发改外资[2014]1067号)。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同时,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此前印发的《关于印发〈河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办法〉的通知》(豫发改投资[2004]1838号)、《关于印发〈河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办法〉修改补充意见的通知》(豫发改投资[2006]1696号)和《关于印发〈河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办法(2010年修订)〉的通知》(豫发改投资[2010]530号)废止。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附件:1.河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确认书

2.河南省企业投资项目不予备案决定书

3.河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

4.河南省外商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

5.河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受理通知书

6.项目编号规则

7.省辖市、县(市、区)名称及简称表

8.产业集聚区名称及简称表

9.其他备案机关名称及简称表

10.备案项目所属行业名称及简称表

河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确认书

项目编号:豫xxxxx[xxxx]xxxxx

(申请项目备案的企业名称):

经核查,你单位申请备案的(项目名称),符合(填写依据的政策),准予备案。备案内容如下:

一、建设地点:xxxxxx。

二、?主要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工艺技术、主要设备:xxxxxx。

三、计划建设起止年限:????年??月至????年??月。

四、总投资:xxxxxx万元,其中:企业自筹xxxxxx万元,国内银行贷款xxxxxx万元,其它资金xxxxxx万元。

???????????????????备案机关盖章

?????????????????????年??月??日

备注:1、企业持本备案确认书办理土地、规划、环评、能评、施工许可(开工报告)等项目开工前依法依规所需的全部手续。

??????2、备案内容系企业自行填写,备案机关仅对项目是否符合产业政策进行了审查,对其他内容应由相关机关依法独立进行审查并办理相关手续。

3、符合备案办法第十六条、十七条规定情形的,此备案确认书自动失效。

4、此备案确认书自出具之日起两年内有效(若项目在有效期内已开工建设,备

案确认书在两年后继续有效),经备案机关同意可延长一年。?????

5、此备案确认书必须打印制作,不得人工填写,不得涂改。

河南省企业投资项目不予备案决定书

(申请项目备案的企业名称):

经核查,你单位申请的(项目名称),因(应说明不予备案的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应注明具体法律法规条文;属政府投资项目,提示应报审批;属应核准项目,提示应报核准;属产业政策禁止类项目,应注明具体政策依据),决定不予备案。

备案机关盖章

年??月??日

河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受理通知书

(申请项目备案的企业名称):

经审查,你单位申请备案的(项目名称),《河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填写符合规范要求,要件齐全,属于(受理单位名称)管辖范围,现予以受理。请于xxxx年xx月xx日到xxxxxx领取项目备案确认书或不予备案决定书。

经办人:

联系电话:

?????????????????????年??月??日

项目编号规则

一、统一采用15位字码编号即豫xxxxx?[xxxx]xxxxx,从左到右:第1位为“豫”;第2位填省辖市简称(详见附件七),直管县(市)简称“直”;第3-4位填县(市、区)、产业集聚区以及其他备案机关简称(详见附件七、八、九);第5-6位填备案项目所属行业简称(行业名称及简称详见附件十);第7-10位为备案年度;第11-15位为备案项目序号。

二、备案年度

由系统排序生成。

三、项目序号

经备案机关同意备案的项目,在全省范围内统一由备案网络系统按备案先后顺序自动编号,从00001号起编,不得重编、空编。

四、《河南省企业投资项目不予备案决定书》不编号。

投资项目介绍

投资项目介绍 项目名称:深圳市安保医疗感控科技有限公司 1)成立时间:2003年10月24日 2)注册地: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陂头吓社区诚光工业园4号厂房2栋1-2楼 3)通过投资决策时间: 4)实际资金拨付时间: 5)投资金额:2000 6)投资完成时时占被投企业股本总额:13.33%。 7)截止目前本基金占被投企业股本总额:13.33% 8)主营业务:医用灭菌包装物、医用灭菌化学指示物、医用包裹材料、医用灭菌压力测试物、医用冰袋、 医用塑胶制品的研发、销售和生产。 9)投资亮点: 行业空间广阔 中国医院感控市场痛点显著,例如依然存在用面布、无纺布包裹灭菌;安保灭菌包装袋产品进入美国60-70%的医院,中国医院90%购买进口产品;美国医院灭菌包装棉布、无纺布已被禁用。

全球医疗感控系统产品市场规模是医院无菌医疗器械包装需求的7-8倍,仅中国医院感控产品未来市场规模将超过68亿人民币; 全球医疗感控产品未来市场规模总和将超过472亿人民币。当前实际用量仅为潜在需求的一半。 产品优势突出: 公司产品完全实现医疗包装所有生产工序在十万级净化车间内完成,是中国医疗包装行业唯一通过美国FDA 现场审核的企业;已取得全球医院无菌医疗器械灭菌袋最合规的FDA510认证;是全球第四家、亚州第一家突破杜邦医疗级Tyvek涂层的企业;处于国内该细分行业领先。 公司管理团队经验丰富: 董事长兼总经理贾红伟 毕业院校:华南师范大学人力资源管理本科;中山大学EMBA 1998年至2007年,先后任稳健实业(深圳)有限公司生产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稳健医疗集团总部人力资源总监、质量总监、副总裁;2007年至今,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研发总监王燕 毕业院校:无锡轻工大学专业:包装工程本科 1998年至2011年,任职为惠州Amcor(原宝柏)医疗包装事业部研发经理,曾获得研发专利8项,2011年至今就职于本公司,任研发总监。

2017年备案管理办法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规范政府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行为,实现便利、高效服务和有效管理,依法保护企业合法权益,依据《行政许可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企业在中国境内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企业使用自己筹措资金的项目,以及使用自己筹措的资金并申请使用政府投资补助或贷款贴息等的项目。项目申请使用政府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的,应在履行核准或备案手续后,提出资金申请报告。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对投资项目履行综合管理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按照本级政府规定职责分工,对投资项目履行相应管理职责。 第四条根据项目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核准管理或备案管理。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其他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第五条实行核准管理的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

核准权限,由国务院颁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核准目录》)确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项目核准的范围、权限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核准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并根据情况适时调整。未经国务院批准,各部门、各地区不得擅自调整《核准目录》确定的核准范围和权限。 第六条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备案。各省级政府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明确备案机关及其权限。 第七条依据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具有项目核准权限的行政机关统称项目核准机关。《核准目录》所称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目录》规定由省级政府、地方政府核准的项目,其具体项目核准机关由省级政府确定。项目核准机关对项目进行的核准是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行政许可所需经费应当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依据国务院专门规定和省级政府规定具有项目备案权限的行政机关统称项目备案机关。 第八条项目的市场前景、经济效益、资金来源和产品技术方案等,应当依法由企业自主决策、自担风险,项目核准、备案机关及其他行政机关不得非法干预企业的投资自主权。

保定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保定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投资体制改革,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健全科学、民主、高效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机制和实施程序,优化投资结构,提高投资效益,完善投资责任制和风险约束机制,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 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下列资金建设的固定资 产投资项目: (一)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包括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专项资金;转让、出售、拍卖国有资产及其经营权所得的国有资产权益收入;土 地使用权出让金; (二)政府融资以及利用国债、中央预算内和省预算内补助资金; (三)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款、赠款;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 第三条政府投资项目主要包括: (一)农业、水利、能源、交通、城乡公用设施等基础性项目;(二)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社会保险、生态建设、环境 保护、资源节约等公益性项目;

(三)政府公共服务设施和政权基础设施项目; (四)政府确定的其他项目。 第四条政府投资遵循量财办事、量入为出、综合平衡的原则。 第五条政府投资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有利于资源优化配置和产业结构调整升级,有利于城乡统筹与经济社会的全面、协 调、可持续发展。 第六条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和国家投资管理的规定,做好前期工作;项目前期工作成熟后纳入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第七条政府投资项目的土地面积需求、项目选址和设计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体现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集约利用,符合生态环境保护和改善的要 求。 第八条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制定投资项目中长期规划; (二)规划评审通过后,进入项目储备库; (三)编制下达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 (四)编报和审批项目建议书; (五)编报和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六)编报和审批项目初步设计或项目概算; (七)项目实施过程中协调检查; (八)项目竣工验收;

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绍兴市人民政府令 第100号 现发布《绍兴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稿)》,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二○一一年五月十六日 1

绍兴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建立健全科学的政府投资决策、建设和监督管理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和《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是指政府利用下列资金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一)财政预算内安排的各项建设资金; (二)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各项建设资金; (三)政府性基金中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 (四)政府融资以及利用国债的资金; (五)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款、赠款; (六)转让、出售、拍卖国有资产及其经营权所得的国有资产权益收入(含廉租住房租金收入); (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 2

第三条绍兴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政府投资主要用于公共安全和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经济和社会发展领域,主要包括: (一)农业、水利、能源、交通、城乡公用设施、生态环境保护等公益性公共基础设施项目; (二)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社会保障、资源节约等公益性社会服务项目; (三)政府公共服务设施项目。 第五条政府投资项目造价管理应当遵循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 第六条市发改部门为政府投资项目的综合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审批、计划编制和下达、协调监督等综合管理工作。 经信、监察、财政、国土、环保、建设、规划、交通运输、水利、审计、建管、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及其他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前期管理 第七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储备制度。国民经济和社会 3

河南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

河南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政府投资作用,提高政府投资效益,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激发社会投资活力,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是指使用预算安排的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 第三条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有关政策措施,发挥政府投资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鼓励社会资金投向前款规定的领域。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本级政府投资范围定期评估调整机制,不断优化政府投资方向和结构。 第四条政府投资应当遵循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五条政府投资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支状况相适应,量力而行、统筹平衡。 加强对政府投资资金的预算约束,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 第六条政府投资资金按项目安排,以直接投资方式为主;对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也可以适当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

直接投资,是指政府安排政府投资资金投入非经营性项目,并由政府有关机构或者其指定、委托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等作为项目法人单位组织实施的方式。 资本金注入,是指政府安排政府投资资金作为经营性项目的资本金,指定政府出资人代表行使所有者权益,项目建成后政府投资形成相应国有产权的方式。 投资补助,是指政府安排政府投资资金,对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适当予以补助的方式。 贷款贴息,是指政府安排政府投资资金,对使用贷款的投资项目贷款利息予以补贴的方式。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73号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已经2016年10月8日国务院第14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2 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 2016年11月30日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 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行为,加快转变政府的投资管理职能,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制定 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企业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企业在中国境内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三条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依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执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并适时调整。 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对前款规定以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除国务院另有规定的,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备案,备案机关及其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四条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项目核准、备案通过国家建立的项目在线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办理。 核准机关、备案机关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统一使用在线平台生 成的项目代码办理相关手续。 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在线平台管理办法。 第五条核准机关、备案机关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列明与项目有关的产业政策,公开项目核准的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等,并为企业提供相关咨询服务。 第六条企业办理项目核准手续,应当向核准机关提交项目申请书;由国务院核准的项目,向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提交项目申请书。项目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企业基本情况; (二)项目情况,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 设内容等;

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节业务流程 投资项目管理实行流程控制。流程包括项目发现、立项建议、项目立项、尽职调查(包括财务尽职调查、法律尽职调查、行业投资机会论证)、专家论证、投资建议、投资决策、项目实施和投资后管理等九个环节。

第二节价值投资项目的判断标准 一、总体选择标准 主要投资于拟上市成长期(创业板)和拟上市成熟期(中小板和主板)企业的股权,同时关注上市公司股权的战略投资机会(定向增发),适时对发展前景良好或有机会迅速成为行业龙头的重大项目相关的扩张期及投产期企业股权进行投资。项目符合基金设立的的重点产业方向和区域需求; 对于所有接触的投资机会,是否进入正式评估阶段,初步必须至少要符合下列必要准则:经营团队诚信、能力、投入及过往绩效、公司具市场竞争地位(特别是成熟期)、新创技术或产品确有独特性、投资价格合理、产业趋势向上、预期产业规模够大; 相对投资成本而言有较高的盈利能力; 企业经营已成一定的规模; 相对企业的价值而言投资价格低估。 二、成长期拟上市项目财务标准 过去3年净利润平均增长率不低于50%。 经评估未来三年利润年复合增长不低于60%。 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二千万元,且持续增长。 或者最近一年盈利,且净利润不少于一千万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五千万元。 净资产不少于两千万元。 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三、成熟期拟上市项目财务标准 企业经评估后的资产规模或资产价值不低于4亿元; 最近一年营业额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或净利润不低于6000万元人民币; 最近一年经营净现金流量不低于3000万元; 过去3年平均增长率不低于20%;

龙华新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龙华新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3年03月07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龙华新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立健全科学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程序和组织实施程序,提升行政效率,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深圳市龙华新区和大鹏新区管理暂行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龙华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利用下列新区政府性资金和本级融资平台所筹措资金进行的5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含单纯设备购置项目):(一)财政预算资金;(二)政府融资资金;(三)国土基金(资金);(四)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专项建 设资金(基金);(五)政府存量资产收益;(六)其他政府性资金。 第三条使用上级政府资金的投资项目,上级政府对项目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政府投资应当主要用于不能通过市场机制有效配置资源的经济和社会领域。政府投资应当发挥基础性作用,重点投向公益领域、市政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及生态环境保护和改善,引导推动创新型城市建设、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和高新技术产业化。 第五条政府投资项目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行业发展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具有良好的社会效益且具备建设条件。 第六条政府投资项目应当节约能源、资源,推行能源、资源节约技术,使用绿色节能产品。政府投资项目应当符合国家环保、安全的强制性标准要求,相关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七条龙华新区管委会(以下简称新区管委会)发展改革部门是新区政府投资项目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新区投资主管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以下简称投资计划)的编制、组织实施、协调监督等管理工作。新区监察、财政、建设、环保、规划国土、审计及相关部门按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八条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集中财力保障重点建设,量力而行,综合平衡;(二)严格执行建设程序,禁止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三)概算指 导施工图,概算控制工程总造价;(四)严格执行招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合同履约担保制、建设监理制。 第二章前期管理 第九条实行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制度。新区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经新区管委会批准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及专项规划,提出一定时期内需要建设的政府投资项目,由新区投资主管部门根据资金情况、实际需要、建设时间和程序、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经综合平衡后列入项目储备库。项目储备库实施分类动态管理,并建立择优和退出机制。

河南省利用外商投资的优势和机遇

机遇:新时期,河南在利用外资方面有着良好的内外部环境和条件。当前,国际国内产业转移的趋势日趋明显。作为经济、农业、资源、人口大省,河南地处沿海开放地区与中西部地区的结合部,连南贯北、承东启西,处于中国的区域中心,市场规模潜力巨大,承接“两个 转移”的优势明显,有条件、有优势利用更多的外资,特别是随着国家“中部崛起”战略进入实质性进展阶段,有利于外商向河南投资的因素增多,必然对吸引外商投资具有重要的拉动作用。在这些重大机遇面前,河南要改变利用外资的落后局面,确保开放带动经济发展战略的实施,必须充分利用自身优势,采取多种措施继续扩大利用外资规模、提高利用外资的质量和水平。(2008) 对策:加大吸收大型跨国公司投资的力度。重点加强对大型跨国公司对外投资的跟踪研究,建立针对大型跨国公司招商引资的机构和有效网络,主动与大型跨国公司联系,做到上门招商;加强与世界500强企业的合作,把区域内发展前景好、产业关联度高、集聚效应明显、对经济发展有较大带动作用的行业和企业,作为吸引国外大企业、大集团投入资金技术的主要领域,促使战略合作成为实质性合作。河南的中小企业要按照小而专、小而精的发展方向,积极加大与大型跨国公司的配套服务力度,力争使更多的河南企业和配套产品进入大型跨国公司的产业链;吸收大型跨国公司对河南各类经济园区进行包片开发,充分发挥各类园区吸收大型跨国公司投资的载体作用,使之成为招商引资的新亮点和经济增长点。 吸引跨国公司投资,提高大型企业的竞争力。河南近年来利用外资主要源于港澳台和东南亚国家.来自美日欧的很少。因此今后吸引跨国公司,尤其是美日欧的大型跨国公司投资将是引进外资的重点。吸引跨国公司投资.使省内企业直接面临世界最强竞争.接近世界技术最前沿.了解有关企业管理方面的最新理念,有利于河南经济竞争力和科技水平的提升。 加大对外宣传力度,积极参与国际合作,进一步扩大外商投资来源 河南省要主动采取多种多样的方式来加大其对外宣传,加强与国际知名企业的交流,吸引更多的外资。首先,建立河南省自己的招商引资网站,因特网以其连接广泛传播

国家发改委:《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2017年2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第 2 号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已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7年4月8日起施行。 主任:何立峰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规范政府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行为,实现便利、高效服务和有效管理,依法保护企业合法权益,依据《行政许可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企业在中国境内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企业使用自己筹措资金的项目,以及使用自己筹措的资金并申请使用政府投资补助或贷款贴息等的项目。 项目申请使用政府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的,应在履行核准或备案手续后,提出资金申请报告。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对投资项目履行综合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按照本级政府规定职责分工,对投资项目履行相应管理职责。 第四条根据项目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核准管理或备案管理。

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其他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第五条实行核准管理的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由国务院颁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核准目录》)确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项目核准的范围、权限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核准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并根据情况适时调整。 未经国务院批准,各部门、各地区不得擅自调整《核准目录》确定的核准范围和权限。

央企 集团公司 投资项目管理规定办法

投资项目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执行集团的发展战略和经营方针,规集团各企业投资行为,提高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防投资风险,保证投资安全,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集团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投资是由央企集团(以下简称集团)本级、集团各子公司(含控股下属企业)因经营需要,以获取利润和投资回报为目的投资行为。 第三条本规定所指子公司是由集团作为股东,持有该公司50%以上的股权,或具有实质性控制权和重大影响的企业。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集团所属子公司及各子公司控股下属企业。 第二章投资管理围及组织机构 第五条投资管理的围包括:编制年度投资计划;投资项目拓展;投资项目的受理和申报;投资项目论证、评估、审批和备案;投资项目的筹资;项目实施过程的管理与监控;项目竣工验收;项目后评价;项目投资风险管理等。 第六条集团战略发展规划与投资中心是投资项目管理的综合归口管理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1)根据市场情况和集团发展规划,制定集团项目拓展和项目审批的相关法规和指导意见;编制集团年度投资计划和资产处置计划; (2)对备选投资项目进行投资分析和经营风险评估,向投资委员会提出同意立项,指标调整或放弃跟踪的意见; (3)对集团的项目拓展业务进行统一管理,调动各方力量,完成集团下达的项目拓展任务; (4)对已批准立项的项目,根据需求组织办理项目的成立或撤消的行政审批。 (5)根据立项报告确定的各项指标,负责组织编制和下达年度项目目标实施计划,并对项目的实施过程进行及时动态的产业管理。 (6)对已实施项目进行定期经营风险评估。 (7)负责组织投资项目的后评价。 第三章投资项目审批权限 第七条投资项目审批实行两级审批制度。集团设立投资评审委员会,对本级和下属子公司的投资项目进行立项初审。投资项目经投资评审委员会通过后,报集团董事会复审后方可实施。 第八条投资评审委员会成员由集团CEO提出,董事会批准, 人员组成包括规划、投资、资金、工程、风控等职能部门人员。集团CEO担任委员会主席。委员会主席负责召集和主持会议。集团战略

政府投资重大工程项目管理办法

政府投资重大工程项目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市级政府投资的重大工程项目管理,建立决策科学、投向合理、运作规范、监管严格的政府投资管理体制,提升项目投资质量和效益,依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重大工程项目(以下简称重大工程项目),是指由市级投资主管部门审批,市级政府或投融资平台投资2000万元及以上的公共工程项目。 第三条重大工程项目范围主要包括:农业、水利、能源、交通、城市公用设施等基础设施项目;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生态建设、环境保护等公益性项目;其他公共服务设施项目。 第四条市投资主管部门负责重大工程项目审批、稽察监督和综合竣工验收;市财政部门负责重大工程项目资金监管、预算审查;市审计部门负责对重大工程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部门负责重大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指导、协调和管理工作;市国土、建设、交通、水利、环保、国资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对重大工程项目进行监.

督管理。 第五条重大工程项目应当建立项目信息共享机制。市相关部门和项目法人单位(以下简称项目单位)应及时将重大工程项目审批信息和实施进度录入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进行联动监管。 第二章项目决策管理 第六条组织编制三年滚动政府投资计划,构建政府投资项目库。根据投资调控方向、产业发展政策以及规划管理要求,市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对项目建设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论证,提出拟入库项目初步建议,报市政府审定,并实行动态管理。 第七条组织编制政府投资重大工程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市相关牵头部门应健全科学的投资决策机制,对已入选三年滚动政府投资计划的项目成熟度进行筛查,分清轻重缓急,通过专家论证、社会公众参与等形式广泛征求意见,开展立项审批等前期工作,于年底前提出重大工程项目年度投资计划草案。列入年度投资计划的重大工程项目原则上应完成项目可行性研究批复。 第八条重大工程项目年度投资计划草案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市委常委会研究批准后实施。重大工程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应当严格执行,未经批准程序,不得变更。 .

哪些项目需要做可行性报告

一、什么是可行性研究报告 可行性研究报告是开展项目投资之前,需要从经济、技术、生产、供销直到社会各种环境、法律等各种因素进行具体调查、研究、分析,确定有利和不利的因素、项目是否可行,估计成功率大小、经济效益和社会效果程度,为决策者和主管机关审批的论证性文件。 二、哪些项目需要做可行性研究报告 1、总投资1000万及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河南省是这样规定的); 2、有融资、对外招商合作需求的项目; 3、需银行贷款的项目; 4、要申请进口设备免税的项目; 5、属境外投资项目核准。 三、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 各类可行性研究内容侧重点差异较大,但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投资必要性; 2.技术的可行性; 3.财务可行性; 4.组织可行性; 5.经济可行性;

6.社会可行性; 7.风险因素及对策。 市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是企业从事建设项目投资活动之前,由可行性研究主体(一般是专业咨询机构)对市场、收益、技术、法规等项目影响因素进行具体调查、研究、分析,确定有利和不利的因素,分析项目必要性、项目是否可行,评估项目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为项目投资主体提供决策支持意见或申请项目主管部门批复的文件。 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又可以称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可研报告,是一种格式比较固定的、用于向国家项目审核部门(如发展改革委员会)进行项目立项申报的商务文书。主要用来阐述项目在各个层面上的可行性与必要性,对于项目审核通过、获取资金支持、理清项目方向、规划抗风险策略都有着相当重要的作用。 作为投资决策前必不可少的关键环节,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是在前一阶段的项目建议书获得审批通过的基础上,主要对项目市场、技术、财务、工程、经济和环境等方面进行精确系统、完备无遗的分析,完成包括市场和销售、规模和产品、厂址、原辅料供应、工艺技术、设备选择、人员组织、实施计划、投资与成本、效益及风险等的计算、论证和评价,选定最佳方案,依此就是否应该投资开发该项目以及如何投资,或就此终止投资还是继续投资开发等给出结论性意见,为投资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并作为进一步开展工作的基础。 国家有关的发展规划、计划文件。包括对该行业的鼓励、特许、限制、禁止等有关规定; 项目主管部门对项目建设要请示的批复; 项目审批文件; 项目承办单位委托进行详细可行性分析的合同或协议; 企业的初步选择报告;

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中交第二公路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投资行为,明确投资项目选择、评估、决策、实施、运营管理,有效控制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效益,实现收益最大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交建”)、中交第二公路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的相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中交第二公路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投资行为。 第三条本制度所指的投资是在交通、市政、环保等方面以BOT/BT等形式实施的项目投资、股权投资。 控股(参股)公司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运作,公司主要通过委派的董事、监事参与控股(参股)公司决策,通过财务指导和监控等渠道对控股(参股)公司进行管理,不直接干预控股(参股)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四条投资的形式包括但不局限于: (一)对BOT/BT等项目投资。 (二)在已有投资的基础上,向被投资企业追加投资。

第五条本制度所指的投资管理是指对投资的评估、决策、实施、运营、风险控制及后评价等主要环节进行的管理。 第二章投资原则 第六条公司的投资原则: (一)依法投资原则:投资应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 (二)审慎性原则:投资应进行充分的调研论证,根据市场情况及资金状况量力而行,规模应适度,严格资产负债匹配管理、现金流管理,建立风险拨备制度,在风险可控的条件下寻求收益的最大化,减少投资的机会成本。 (三)收益性原则:投资必须以获取效益为根本目的,选定的投资领域和投资项目要有良好的市场前景和合理的预期回报。 (四)战略性原则:投资项目应有利发挥公司优势,符合企业的整体发展战略;有利于增强企业技术素质和创新能力,有利于调整企业产业结构和战略布局,增强企业区位优势和竞争活力。 (五)程序性原则:公司投资必须进行客观、公正调研评估论证,按审批权限、审批程序进行决策。 第七条严格禁止的投资行为: (一)国家法律、政策严格禁止的投资行为; (二)与企业改革和发展战略相违背的投资行为;

河南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条例

河南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条例 河南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条例(2009年9月25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09年10月12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2号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是指政府全额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是指政府财政资金占概算总投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建设项目;政府财政资金占概算总投资不足百分之五十,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或者运营控制权的建设项目。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以及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咨询、代理等单位的财务收支,应当接受审计监督。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是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工作的主管机关,依法实施审计监督。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环保、交通运输、教育、农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配合审计机关做好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 第四条 审计机关实施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应当接受本级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审计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开。 第五条 审计机关实施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所需经费应当列入财政预算,由本级人民政府予以保证。 第六条 审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办理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事项,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 第二章审计计划 第七条 审计机关应当根据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和实际需要,编制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年度审计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组织实施。 第八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年度审计计划应当明确审计项目、审计方式、审计内容及审计期限。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将批准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计划、年度投资计划及其有关资料同时抄送同级审计机关。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和年度投资计划调整的,发展改革部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调整情况告知同级审计机关。 第十条

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 (冀政〔2005〕32号)

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 冀政〔2005〕32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适应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优化投资环境,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实行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投资[2004]265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不使用政府投资、河北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外、总投资在5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的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备案工作。 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为同级政府的投资主管部门,负责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备案管理工作。 建设、国土资源、环保、水利、城乡规划、消防、税务、海关、安全生产、金融、人防、地震、文物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备案申请 第四条企业在做出投资决策后,按照备案分级管理权限的规定,到发展改革部门办理备案手续。目前采取书面备案方式,待条件具备后,可采取网上备案的方式。 第五条项目申报单位在报送备案申请表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一式五份: (一)填写完整的《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三)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复印件; (四)依法先行取得的有关许可文件; (五)发展改革部门认为必要的其他说明材料。 企业提供的文件材料必须真实、有效。 第三章备案程序 第六条项目备案实行分级管理。中央管理企业、省管企业投资估算总投资

50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的生产性项目和30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的非生产性项目、其他企业投资估算总投资1亿元人民币(含)以上的项目和需办理进口设备减免税确认的项目,由省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管理;中央管理企业、省管企业投资估算总投资5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生产性项目和3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非生产性项目、设区市管企业投资项目和其他企业投资估算总投资1亿元人民币以下、30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的项目,由设区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管理;其余项目,由县(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管理。 省政府确定的扩权县(市)和省级以上开发区管委会的备案管理权限按照省有关规定执行。 属应向省发展改革部门备案的中央管理企业、省管企业以外的投资项目,要由设区市发展改革部门核实后上报。 属应向设区市发展改革部门备案的中央管理企业、省管企业以外的投资项目,要由项目所在县(市)发展改革部门核实后上报。 第七条发展改革部门对企业报送的《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及有关资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项目申请单位;符合要求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准予备案的决定并向社会公布。 对符合备案条件的投资项目,出具《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证》及副本;对不符合备案条件的投资项目不予备案,以书面形式通知申报企业,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企业对发展改革部门做出的不予备案的决定和《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证》的实质性内容有异议的,可依法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第四章备案条件及效力 第九条发展改革部门依据下列条件对项目进行审查: (一)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省政府有关规定; (二)是否符合国家和省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投资政策; (三)是否符合行业准入标准; (四)是否属于政府核准或审批而不应实行备案的项目。 项目的建设规模、产品方案、资金来源、经济效益、配套条件等由企业自主决策和平衡,但应如实向发展改革部门备案。

关于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关于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关于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范决策程序,提高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水平,根据《***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号)、《***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实施细则》(市政府令第**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政府投资项目范围 (一)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利用下列资金开展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财政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纳入财政管理的专项建设资金;政府融资以及利用国债的资金;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款、赠款;使用国有资产及其经营权所得的国有资产权益收入;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 (二)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政府购买服务、资本金注入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及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的其他政府投资项目。 二、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内容 (一)农业、水利、能源、交通运输、城乡公用设施等基础性项目; (二)教育、文化、卫生计生、体育、社会保障、生态建设、环境保护、资源节约、防灾减灾等公益性项目; (三)促进欠发达地区发展的重要项目; (四)科技进步、高新技术、现代服务业等国家、省、市重

点扶持的产业发展项目; (五)政府公共服务设施项目; (六)其他政府投资项目。 三、政府投资项目管理部门 为切实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成立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县发改局,以下简称办公室)。办公室受领导小组委托,负责日常管理工作,牵头召集、指导、协调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协同相关部门加大对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并督促项目推进。发改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规划、年度计划编制和组织实施、项目审批、项目储备管理等综合性工作;财政部门配合发改部门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将具备条件的项目列入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并按照轻重缓急编入年度政府投资预算;审计部门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和竣工决算进行审计监督;经信、国土资源、住建、环保、农业、水利、综合执法、交通运输、海洋渔业、气象、风景旅游、公安消防、人防、卫生计生、教育、国资、监察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政府投资工作。 四、政府投资项目管理 (一)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程序。 1.制定投资项目中长期规划; 2.规划评审通过后,进入项目储备库; 3.编制下达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 4.编报和审批项目建议书; 5.编报和审批可行性研究; 6.编报和审批项目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

河南合金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

河南合金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 规划设计/投资方案/产业运营

报告说明— 钛合金是以钛为基加入适量其他元素,调整基体相组成和综合物理化 学性能而形成的合金。钛工业产业链有两条不同的分支,第一条是钛白粉 工业,即钛铁矿→钛白粉,用于涂料、塑料和造纸等行业;第二条是钛材 工业,即钛铁矿→海绵钛→钛锭→钛材,用于航空航天等领域。 该钛铁合金项目计划总投资7803.54万元,其中:固定资产投资 6095.90万元,占项目总投资的78.12%;流动资金1707.64万元,占项目 总投资的21.88%。 达产年营业收入14748.00万元,总成本费用11438.32万元,税金及 附加153.76万元,利润总额3309.68万元,利税总额3919.95万元,税后 净利润2482.26万元,达产年纳税总额1437.69万元;达产年投资利润率42.41%,投资利税率50.23%,投资回报率31.81%,全部投资回收期4.64年,提供就业职位254个。 钛及钛合金性能优异,应用广泛,我国是少数掌握完整钛工业生产技 术的国家之一。钛及钛合金具有密度小、比强度高、导热系数低、耐高温 低温性能好,耐腐蚀能力强、生物相容性好等突出特点,被广泛应用于航空、航天、舰船、兵器、生物医疗、化工冶金、海洋工程、体育休闲等领域,被誉为“太空金属”和“战略金属”。钛工业发展水平是一个国家综 合实力的重要标志,由于钛熔炼技术复杂、加工难度大,被归类为“稀有”

金属,目前世界上仅美国、俄罗斯、日本、中国四个国家掌握完整的钛工业生产技术。

目录 第一章项目概论 第二章投资单位说明 第三章项目建设背景分析 第四章项目市场前景分析 第五章建设规模 第六章选址可行性分析 第七章工程设计说明 第八章工艺技术说明 第九章项目环境影响情况说明第十章职业安全 第十一章项目风险性分析 第十二章节能情况分析 第十三章进度说明 第十四章投资方案分析 第十五章项目经济评价 第十六章综合评价说明 第十七章项目招投标方案

【发改办法】吉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发改办法】吉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 法 吉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 和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规范政府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行为,实现便利、高效服务和有效管理,依法保护企业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等有关YYY,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企业在吉林省内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企业使用自筹资金的项目,以及使用自筹资金并申请使用政府投资补助或贷款贴息等的项目。 项目申请使用政府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的,应在履行核准或备案手续后,提出资金申请报告。 第三条省、市(州)、县(市)政府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按照本级政府规定职责分工,对投资项目履行相应管理职责。 第四条根据项目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核准管理或备案管理。 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其他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第五条实行核准管理的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由省政府发布全省统一的《吉林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

录》(以下简称《核准目录》)确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项目核准的范围、权限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核准目录》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根据情况适时调整。 未经省政府批准,各部门、各地区不得擅自调整《核准目录》确定的核准范围和权限。 第六条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实行分级备案。跨市(州)、县(市)和国家明确要求省级备案、涉及重大资源开发的项目由省政府项目备案机关备案。实行省级备案管理的具体项目范围,按《吉林省企业投资项目省级备案目录》执行,《吉林省企业投资项目省级备案目录》根据情况变化适时调整。其余项目由市(州)、县(市)项目备案机关备案。市本级与所辖区备案权限、延边州与所辖县(市)备案权限,按照各市(州)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执行。 第七条依据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具有项目核准权限的行政机关统称项目核准机关。《核准目录》所称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目录》规定由省、市(州)、县(市)政府核准的项目,其具体项目核准机关在《核准目录》中确定。 项目核准机关对项目进行的核准是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行政许可所需经费应当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依据国务院专门规定和省政府规定具有项目备案权限的行政机 关统称项目备案机关。省级备案机关为省发展改革委;市(州)、县(市)政府备案机关,按照本级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执行。 第八条项目的市场前景、经济效益、资金来源和产品技术

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2019年版)

XX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2019年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区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立健全科学、高效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和组织实施程序,保证工程质量,控制工程造价,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根据《政府投资条例》、《XX市人民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XX市投资项目审批服务能力改革实施方案》、《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及有关政策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是指使用区本级政府预算安排的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 第三条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

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 第四条政府投资遵循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五条政府投资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支状况相适应,应加强对政府投资资金的预算约束。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 第六条政府投资资金按项目安排,以直接投资方式为主;对 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也可以适当采 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 第七条政府投资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项目投资实行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结算的资金使用原则;项目建设 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代建制、合同管理制、建设监 理制、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等制度,确保投资效益和工程质量。 严禁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的“三边”工程。 第八条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工作职责分工: (一)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协调监督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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