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燃气管理办法

城市燃气管理办法
城市燃气管理办法

城市燃气管理办法

《城市燃气管理办法》已于1997年12月18日经第八次部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燃气管理,维护燃气供应企业和用户的合法权益,规范燃气市场,保障社会公共安全,提高环境质量,促进燃气事业的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燃气的规划、建设、经营、器具的生产、销售和燃气的使用及安全管理。

第三条城市燃气的发展应当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因地制宜、合理利用能源、建设和管理并重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燃气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燃气管理工作。

第五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城市燃气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燃气的科学技术水平。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规划、城建等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本地区燃气发展规划。

城市燃气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以及经营网点的布局要符合城市燃气发展规划,并经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七条城市燃气建设资金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政府投资、集资、国内外贷款、发行债券等多种渠道筹集。

第八条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应当由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设计、施工单位承担,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禁止无证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燃气工程设计、施工任务。

第九条住宅小区内的燃气工程施工可以由负责小区施工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民用建筑的燃气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

燃气表的安装要符合规范,兼顾室内美观,方便用户。

第十条燃气工程施工实行工程质量监督制度。

第十一条燃气工程竣工后,应当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二条在燃气设施的地面和地下规定的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修建建筑物、构筑物,禁止堆放物品和挖坑取土等危害供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第十三条确需改动燃气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改动燃气设施所发生的费用由建设单位负担。

第十四条城市新区建设和旧区改造时,应当依照城市燃气发展规划,配套建设燃气设施。

高层住宅应当安装燃气管道配套设施。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正当理由不得阻挠经批准的公共管道燃气工程项目的施工安装。

第三章城市燃气经营

第十六条用管道供应城市燃气的,实行区域性统一经营。瓶装燃气可以多家经营。

第十七条燃气供应企业,必须经资质审查合格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方可从事经营活动。资质审查办法按《城市燃气和供热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燃气供应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燃气的气质和压力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保证安全稳定供气,不得无故停止供气;

(二)禁止向无《城市燃气企业资质证书》的单位提供经营性气源;

(三)不得强制用户到指定的地点购买指定的燃气器具;

(四)禁止使用超过检验期限和检验不合格的钢瓶;

(五)禁止用槽车直接向钢瓶充装液化石油气;

(六)其他应当遵守的规定。

第十九条燃气供应企业和燃气用具安装、维修单位的职工应当实行持证上岗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条燃气供应企业及分销站点需要变更、停业、歇业、分立或者合并的,必须提前30日向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一条燃气价格的确定和调整,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物价部门审核、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四章城市燃气器具

第二十二条燃气器具的生产实行产品生产许可或者安全质量认证制度。燃气器具必须取得国家燃气器具的产品生产许可证或者安全质量认证后,方可生产。

第二十三条燃气器具必须经销售地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检测机构的气源适配性检测,符合销售地燃气使用要求,颁发准销证后方可销售。

取得准销证的产品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列入当地《燃气器具销售目录》,并向用户公布。

第二十四条燃气器具安装、维修单位,必须经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资质审核合格,方可从事燃气器具的安装、维修业务。

第二十五条燃气器具生产、经营企业在销售地必须有产品售后维修保证措施。

第五章城市燃气使用

第二十六条燃气供应企业应当建立燃气用户档案,与用户签订供气用气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七条燃气用户未经燃气供应企业批准,不得擅自接通管道使用燃气或者改变燃气使用性质、变更地址和名称。

第二十八条燃气计量应当采用符合国家计量标准的燃气计量装置,按照规定定期进行校验。

第二十九条燃气用户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使用规划,正确使用燃气;

(二)禁止盗用或者转供燃气;

(三)禁止对液化石油气钢瓶加热;

(四)禁止倒灌瓶装气和倾倒残液。残液由燃气供应企业负责倾倒;

(五)禁止擅自改换钢瓶检验标记;

(六)禁止自行拆卸、安装、改装燃气计量器具和燃气设施等;

(七)以管道燃气为燃料的热水器、空调等设备,必须报经燃气供应企业同意,由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安装。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条燃气用户应当按时交纳气费。逾期不交的,燃气供应企业可以从逾期之日起向不交纳气费的用户收取应交燃气费的3‰-1%的滞纳金,情节严重的,可以中止对其供气。

第三十一条燃气用户有权就燃气经营的收费和服务向燃气供应企业查询,对不符合收费和服务标准的,可以向其行政主管部门投诉。

第六章城市燃气安全

第三十二条燃气供应企业必须建立安全检查、维修维护、事故抢修等制度,及时报告、排除、处理燃气设施故障和事故,确保正常供气。

第三十三条燃气供应企业必须向社会公布抢修电话,设置专职抢修队伍,配备防护用品、车辆器材、通讯设备等。

燃气供应企业应当实行每日24小时值班制度,发现燃气事故或者接到燃气事故报告时,应当立即组织抢修、抢险。

第三十四条燃气供应企业必须制定有关安全使用规则,宣传安全使用常识,对用户进行安全使用燃气的指导。

第三十五条燃气供应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重要的燃气设施所在地设置统一、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配备专职人员进行巡回检查。

严禁擅自移动、覆盖、涂改、拆除、毁坏燃气设施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三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燃气泄漏或者燃气引起的中毒、火灾、爆炸等事故,有义务通知燃气供应企业以及消防等部门。

发生燃气事故后,燃气供应企业应当立即向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重大燃气事故要及时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十七条对燃气事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发生重大燃气事故,应当在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消防、劳动等有关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

第三十八条各地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实行燃气事故保险制度。

第三十九条除消防等紧急情况外,未经燃气供应企业同意,任何人不得开启或者关闭燃气管道上的公共阀门。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设计、施工,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已经取得设计,施工资质证书,情节严重的,提请原发证机关吊销设计、施工资质证书:

(一)未取得设计、施工资质或者未按照资质等级承担城市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任务的;

(二)未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设计、施工的。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

七条、第二十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

违法行为,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城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停止销售,并可处以1万

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

九条第(二)、(三)、(四)、(五)、(六)、(七)项、第三十五

条第二款、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

为,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可处以5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办法,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四十五条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城市燃气是指人工煤气、天然气和液化石油气等气体燃料的总

称。

(二)燃气供应企业是指燃气生产、储运、输配、供应的企业。

(三)燃气设施是指燃气生产、储运、输配、供应的各种设备及其附

属设施。

(四)燃气器具包括燃气灶具、公用燃气炊事器具、燃气烘烤器具、

燃气热水、开水器具、燃气取暖器具、燃气交通运输工具、燃气取暖机、

燃气计量器具、钢瓶、调压器等。

第四十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

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燃气工程设计

* 燃气工程设计 更新时间: 2003-10-28 16:23:26 燃气工程设计,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城市燃气发展规划: 城市燃气是城市基础设施的重要方面,为了搞好城市燃气的建设。必须在城市总体规划的原则和要求下。按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编制城市燃气规划。 1城市燃气规划的任务 (1) 确定供气规模,气源种类,供气能力。 (2) 确定供气对象,预测各类用户的用气量。决定供气系统的规模。 (3) 选择调峰方式,确定储配设施容量。 (4) 确定输配管网级制,布置输配系统。 (5) 提出规划实施期限和分期实施的步骤。 (6) 估计各实施阶段等的建设投资及主要材料和设备的数量。 (7) 确定劳动力定员。 (8) 估计征用土地面积。 (9) 分析规划实现后的效益。 (10) 建议和要求。 二、规划文件的内容 城市燃气规划文件主要包括有规划说明书,规划图纸和规划附件三大部分。 1规划说明书 (1) 规划的依据,指导思想和编制原则。 (2) 气源供气规模,种类以及供气范围。 (3) 供气对应气化率。 (4) 各类用户用气负荷及平衡。 (5) 输配系统规划方案及其技术经济比较。 (6) 燃气储存方式和调节用气不均衡的手段。 (7) 人员编制。 (8) 供应服务,技术维修及生活设施等配套工程。 (9) 规划分期实施年限及相应的投资,主要材料,设备 (10) 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和效益。 2规划图纸 根据城市供气范围的大小,输配系统规划图。比例一般为 1/5000,1/10000或1/25000。图中应标明气源厂(天然气门站)。储配站,主要调压站的位置和各级燃气管网的走向和管理。 3规划附件 包括规划的原始资料和依据。用气量计算。储气容积计算。管网水力计算和投资,材料消耗量估数及效益分析等计算附件。 三、燃气工程项目建议书 根据批准的燃气规划文件,结合能源供应和用气需求预测。提出项目建议书,以说明建设的必要性和建设条件大致可行,其主要内容为:

城镇燃气管网

城镇燃气管网 城镇燃气输配系统一般由门站、高中低压管网系统、储配站、调压站、监控系统和调度中心等组成。城镇燃气输配系统设计,应符合城镇燃气总体规划,在可行性研究的基础上,做到远、近期结合,以近期为主,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合理的方案。 一、城镇燃气管网的分类 燃气管网可按用途、敷设方式、输气压力、管网形状、压力级制等加以分类。 1. 按用途分类 ⑴长距离输气管线连接产量巨大的天然气田或人工燃气与用气地区的输气管线,其干管及支管的末端连接城镇或大型工业企业,作为该供气区的气源点。 (2) 城镇燃气管道 ①分配管道在供气地区将燃气分配给工业企业用户、商业用户和居民用户的管道,包括街区和庭院的燃气分配管道。 ②用户引入管将燃气从分配管道引到用户室内引入口处总阀门前的管道。 ③室内燃气管道通过用户管道引入口的总阀门将燃气引向室内,并分配到每个燃气用具的管道。 (3) 工业企业燃气管道 ①工厂引入管和厂区燃气管道将燃气从城镇燃气管道引入工厂,分送到各用气车间。 ②车间燃气管道从车间的管道引入口将燃气送到车间内各个用气设备(如窑炉)。车间燃气管道包括干管和支管。 ③炉前燃气管道从支管将燃气分送给炉上各个燃烧设备。 2. 按敷设方式分类 (1) 埋地管道城市中燃气管道一般采用埋地敷设,当燃气管段需要穿越铁路、公路时,有时需加设套管或管沟,因此有直接埋设及间接埋设两种。 (2) 架空管道工厂厂区内或管道跨越障碍物以及建筑物内的燃气管道时,常采用架空敷设。 3. 按设计压力分类 燃气管道与其他管道相比,有特别严格的要求,因为管道漏气可能导致火灾、爆炸、中毒等事故。燃气管道中的压力越高,管道接头脱开、管道本身出现裂缝的可能性就越大。管道内燃气压力不同时,对管材、安装质量、检验标准及运行管理等要求也不相同。 我国城镇燃气管道按燃气设计压力P(MPa)分为七级。

城市天然气管网的分类及其选择

城市天然气管网的分类及其选择 一、天然气管网的分类城市配气管网是将门站(接收站)的天然气输送到各储气点、调压站、天然气用户,并保证沿途输气安全可靠。配气管网可按管网形状、输气压力、敷设方式、用途等加以分类。 1. 按管网形状分类(1) 枝状管网以干管为主管,呈放射状由主管引出分配管而不成环状。适用于较小城镇和企业内部,它的特点是每个用气点和气体只来自一个方向。在城市配气系统中一般不单独使用。(2) 环状管网管道联成封闭的环状,在同一个环中,输气压力处于同一级制。它是城市配气系统的基本形式,可由两个或多个方向供气,当管网局部发生故障时,不致造成全面中断供气,影响面小,可靠性高。由于环状管网中的气体分布比较均匀,天然气可以同时沿几条管线流动,因此环状管网的直径可比枝状管网小,但环状管网总长比枝状管网长,投资也较大。(3) 环枝状管网枝状和环状混合使用的一种管网形式,综合了枝、环状管网特点,因此是工程设计中常用的管网形式。 2. 按管网压力级制分类由于输气管道的气密性与其他管道相比,有特别严格的要求,管道漏气可能导致火灾、爆炸、中毒或其他事故。输气管道中的压力越高,管道接头脱开或管道本身出现裂缝的可能性和危险性越大。输气压力不同,对管道材质、安装质量、检验标准和运行管理的要求也不同。我国城市配气管网按输气表压P分七级:①低压配气管网 p<0.01MPa;②中压配气管网B 0.01MPa≤p≤0.2MPa ③中压配气管网A 0.02MPa<p≤0.4MPa ④次高压配气管网B 0.4MPa<p≤0.8MPa ⑤次高压配气管网A 0.8MPa<p≤1.6MPa ⑥高压配气管网B 1.6MPa<p≤2.5MPa ⑦高压配气管网A 2.5MPa<p≤4.OMPa 居民用户和小型公共建筑用户一般直接由低压管网供气,输送天然气时不大于0.0035MPa。当连在低压管网上的用户都安装用户调压器时,压力也不大于0.005MPa。高压和中压管网必须通过区域调压室和用户专用调压室才能向较低一级压力的管网和低压管网供气,或给工业企业、大型公共建筑用户以及锅炉房供气。城市各级压力管网干管,特别是中压以上压力较高的管道,是供气的主动脉,应连成环网,初建时也可是半环形或枝状管道,但应逐步构成环网。 3. 按敷设方式分类一般城市中的输气管道埋设于土壤中,当管

城市燃气管网泄漏原因分析及安全防范措施简易版

A Specific Measure To Solve A Certain Problem, The Process Includes Determining The Problem Object And Influence Scope, Analyzing The Problem, Cost Planning, And Finally Implementing. 编订:XXXXXXXX 20XX年XX月XX日 城市燃气管网泄漏原因分析及安全防范措施简易版

城市燃气管网泄漏原因分析及安全 防范措施简易版 温馨提示:本解决方案文件应用在对某一问题,或行业提出的一个解决问题的具体措施,过程包含确定问题对象和影响范围,分析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和建议,成本规划和可行性分析,最后执行。文档下载完成后可以直接编辑,请根据自己的需求进行套用。 天然气作为一种优质、高效、清洁的城市 能源,在改善我国城市的能源结构、加强环 保、减少大气污染等各个方面都发挥着越来越 大的作用,天然气管道网络在我国各大城镇迅 猛发展,已成为城市不可缺少的生命线,面对 如此庞大的地下燃气管网,如何预测、防止其 泄漏是全国各大城市燃气公司面临的非常重要 的课题。 1 燃气管道泄漏原因分析 1.1管材的缺陷 管材存在质量问题主要集中在老的铸铁管

上(灰口铸铁管),在使用过程中容易产生裂纹、穿孔等现象,造成漏气。合肥市天然气地下管网目前主要有钢管、铸铁管(球墨)和PE 管,泄漏原因各不相同: (1)铸铁管因其耐腐蚀,使用寿命长,不需要设置防腐措施等优点,在人工煤气管网上得到了广泛的应用。但在被天然气置换后,铸铁管接口处的密封材料(麻丝和橡胶圈)会因缺少水分和芳香烃成分而导致干燥收缩,从而造成泄漏[1]。 (2)埋地钢管外防腐措施不当或防腐层被破坏,与土壤接触形成化学和电化学腐蚀造成管道腐蚀穿孔,发生燃气泄漏[2-3]。 1.2工程质量问题 由于早期工程施工不规范,操作人员不严

常熟市燃气管理办法暂行

常熟市燃气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燃气管理,保障社会公共安全,规范燃气的经营和使用,维护燃气用户和经营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苏州市燃气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燃气特指天然气(包括管道天然气、液化天然气、压缩天然气)和液化石油气(包括管道液化石油气、瓶装液化石油气)。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发展规划、燃气工程建设、燃气经营服务、燃气使用、燃气设施保护、燃气安全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市属天然气门站以外的燃气设施及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的使用等,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常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本市燃气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处(以下简称市燃气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全市燃气管理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委托市城建监察大队负责全市燃气管理的监察工作。 各镇、经济板块应遵循属地管理原则,明确燃气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区域内燃气管理的日常工作,接受市燃气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 发展和改革、规划、公安、安监、质监、工商、城管、交通、环保、水利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负责有关燃气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镇(经济板块)有关政府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宣传普及燃气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提高全体市民的燃气安全意识。 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共同做好燃气安全方面的义务宣传教育。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第六条燃气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城市总体规划以及苏州市燃气发展规划等其他相关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燃气发展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苏州市燃气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瓶装液化气供应站点布局应当符合燃气发展规划。 第七条城乡建设应当按照燃气发展规划,配套建设燃气设施或预留燃气设施建设用地。 燃气配套设施建设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 第八条燃气设施建设工程应当按规定由发展和改革部门会同燃气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核准。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燃气设施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征求市燃气管理部门的意见。 第九条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的初步设计文件实行分级审查管理。审查部门应组织政府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审。 政府投资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的初步设计由发展和改革部门组织审查。 非政府投资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的初步设计审查按以下规定执行。由省核准项目以及城市燃气气源厂、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项目的初步设计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查批准;苏州市核准项目以及液化气储罐场工程的改建、扩建项目初步设计由苏州市燃气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查批准;其他燃气设施建设工程初步设计由市燃气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查批准。 第十条燃气设施建设工程应当依法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安全评价制度。 建设单位应在委托编制初步设计文件的同时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评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10.2.14 燃气引入管敷设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燃气引入管不得敷设在卧室、卫生间、易燃或易爆品的仓库、有腐蚀性介质的房间、发电间、配电间、变电室、不使用燃气的空调机房、通风机房、计算机房、电缆沟、暖气沟、烟道和进风道、垃圾道等地方。 2 住宅燃气引入管宜设在厨房、走廊、与厨房相连的封闭阳台内(寒冷地区输送湿燃气时阳台应封闭)等便于检修的非居住房间内。当确有困难,可从楼梯间引入,但应采用金属管道和且引入管阀门宜设在室外。 3 商业和工业企业的燃气引入管宜设在使用燃气的房间或燃气表间内。 4 燃气引入管宜沿外墙地面上穿墙引入。室外露明管段的上端弯曲处应加不小于DN1 5 清扫用三通和丝堵,并做防腐处理。寒冷地区输送湿燃气时应保温。引入管可埋地穿过建筑物外墙或基础引入室内。当引入管穿过墙或基础进入建筑物后应在短距离内出室内地面,不得在室内地面下水平敷设。 10.2.15 燃气引入管穿墙与其他管道的平行净距应满足安装和维修的需要,当与地下管沟或下水道距离较近时,应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10.2.16 燃气引入管穿过建筑物基础、墙或管沟时,均应设置在套管中,并应考虑沉降的影响,必要时应采取补偿措施。 套管与基础、墙或管沟等之间的间隙应填实,其厚度应为被穿过结构的整个厚度。套管与燃气引入管之间的间隙应采用柔性防腐、防水材料密封。 10.2.17 建筑物设计沉降量大于50mm时,可对燃气引入管采取如下补偿措施: 1 加大引入管穿墙处的预留洞尺寸。 2 引入管穿墙前水平或垂直弯曲2 次以上。 3 引入管穿墙前设置金属柔性管或波纹补偿器。 10.2.18 燃气引入管的最小公称直径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输送人工煤气和矿井气不应小于25mm; 2 输送天然气不应小于20mm; 3 输送气态液化石油气不应小于15mm。 10.2.19 燃气引入管阀门宜设在建筑物内,对重要用户还应在室外另设阀门。

城市燃气管网安全管理的研究及建议

城市燃气管网安全管理的研究及建议 随着生活水平的逐渐提升,天然气已经成为了较为主要的生活设施,燃气管网的安全问题也备受关注。各种各样的原因都会为燃气管网的运行造成安全隐患,甚至是发生安全事故,如何对其进行解决,是安全运行的重要所在。 标签:城市;燃气管网;安全管理 引言 天然气是城市发展的主要趋势,是一种较为全新的清洁能源,是节能的重要途径之一。可以改善空气质量以及空气中的污染,实现节能减排的目的。现如今天然气已经成为了生活中密不可分的一部分,燃气管网承担着非常重大的责任,但是由于管理方面不够严谨,会存在一些安全隐患,危害市民的生命安全,因此,燃气管网的安全运行是最需要关注的问题。本文对于城市中的燃气管网如何进行安全管理问题展开研究,并结合经验提出部分建议。 1燃气管网安全问题 1.1违章施工 城市中燃气管道一般都会埋藏于城市地下,如果发生安全问题,对于居民而言,将会是非常巨大的灾难。由于部分居民总是考虑自身的利益,经常存在占“小便宜”的心态,将房屋外的公共空间据为己有,这样的建筑并不属于合法的建筑物,不仅仅使得其他的居民利益受到损失,对于燃气管道也会造成安全影响。尤其是在部分违章施工的建筑物下方的管道,违章建筑物在建设之前并没有考虑地下的管道的走向问题,所以经常使得地下管道压坏甚至是漏气,造成事故的可能性非常大,事故一旦发生,后果将不堪设想。 1.2破坏现象 随着城市中建筑使用年限的增长,对于破损的道路经常会进行维修,但是其维修工作经常会磕碰到管道,对其造成一定的影响。并且,施工方为了不承担责任,在发生磕碰现象之后采取隐瞒不上报,这都不利于管网的安全发展。并且由于建筑长时间不进行检修工作,经常会导致地面下沉以及地基出现变动等,这些情况对于燃气管道的安全造成影响,有可能会使管道破坏以及断裂等。 1.3安装问题 在对于燃气管网进行安装时,其步骤的规范是对安全的重要保证,也影响着工程的质量。因此,对于安装的管理如果不够严格的话,质量也很难得到保证。在管网进行安装时,将会通过许多专业人员的共同监督以及实施,并且还会有专门的工作人员进行把关,避免出现安装位置不够深以及相关处理没有达到等较为

天津市城市燃气管理条例(全文)

天津市城市燃气管理条例(全文) 为加强天津市城市燃气的管理,保障城市燃气的安全使用和正常供应,制定了天津市城市燃气管理,下面是条例的详细内容。 天津市城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城市燃气的管理,保障城市燃气的安全使用和正常供应,促进城市燃气事业的发展,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城市燃气事业的发展,应当根据本市城市总体规划及国

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要求,制定远期规划和近期计划。 第四条市公用事业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城市燃气的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燃气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公用事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和本市下达的城市燃气气源计划指标,编制年度城市燃气供气计划和用气发展计划,经市计划行政管理部门综合平衡后,负责组织实施。 第六条城市燃气生产企业和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或者本市下达的气源计划和国家的供气压力与质量标准,进行安全生产,保障供气。 市公用事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城市燃气的压力、质量和安全进行定期检查、监测,必要时,可以组织有关专业部门参加。

第七条城市燃气用户(含单位用户和居民用户)应当安全用气、节约用气。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燃气设施的义务。 第二章建设管理 第九条城市燃气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应当由具有城市燃气工程设计、施工资格的单位承担,并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范、规定和标准。 第十条城市燃气工程竣工后,根据工程规模,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分别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公用事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有关部门验收,并建立完整的技术档案资料。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一条在城市的新区开发或者旧区改建时,应当按照规划或

6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 第1章总则 1.0.1 为使城镇燃气工程设计符合安全生产、保证供应、经济合理和保护环境的要求,制定本规范。 1.O.2 本规范适用于向城市、乡镇或居民点供给居民生活、商业、工业企业生产、采暖通风和空调等各类用户作燃料用的新建、扩建或改建的城镇燃气工程设计。 注:1 本规范不适用于城镇燃气门站以前的长距离输气管道工程。 2 本规范不适用于工业企业自建供生产工艺用且燃气质量不符合本规范质 量要求的燃气工程设计,但自建供生产工艺用且燃气质量符合本规范要求的燃气工程设计,可按本规范执行。工业企业内部自供燃气给居民使用时,供居民使用的燃气质量和工程设计应按本规范执行。 3 本规范不适用于海洋和内河轮船、铁路车辆、汽车等运输工具上的燃气装置设计。 1.O.3 城镇燃气工程设计,应在不断总结生产、建设和科学实验的基础上,积极采用行之有效的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和新设备,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O.4 城镇燃气工程规划设计应遵循我国的能源政策,根据城镇总体规划进行设计,并应与城镇的能源规划、环保规划、消防规划等相结合。 1.0.5 城镇燃气工程设计,除应遵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的规定。 第2章术语 2.0.1 城镇燃气city gas 从城市、乡镇或居民点中的地区性气源点,通过输配系统供给居民生活、商业、工业企业生产、采暖通风和空调等各类用户公用性质的,且符合本规范燃气质量要求的可燃气体。城镇燃气一般包括天然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

2.O.2 人工煤气 manufactured gas 以固体、液体或气体(包括煤、重油、轻油、液体石油气、天然气等)为原料经转化制得的,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人工煤气》GB 13612质量要求的可燃气体。人工煤气又简称为煤气。 2.0.3 居民生活用气gas for domestic use 用于居民家庭炊事及制备热水等的燃气。 2.0.4 商业用气 gas for commercial use 用于商业用户(含公共建筑用户)生产和生活的燃气。 2.0.5 基准气 reference gas 代表某种燃气的标准气体。 2.0.6 加臭剂odorant 一种具有强烈气味的有机化合物或混合物。当以很低的浓度加入燃气中,使燃气有一种特殊的、令人不愉快的警示性臭味,以便泄漏的燃气在达到其爆炸下限20%或达到对人体允许的有害浓度时,即被察觉。 2.0.7 直立炉 vertical retort 指武德式连续式直立炭化炉的简称。 2.0.8 自由膨胀序数 crucible swelling number 是表示煤的粘结性的指标。 2.0.9 葛金指数 Gray—King index 是表示煤的结焦性的指标。 2.O.10 罗加指数 Roga index 是表示煤的粘结能力的指标。 2.O.11 煤的化学反应性 chemical reactivity of coal 是表示在一定温度下,煤与二氧化碳相互作用,将二氧化碳还原成一氧化碳的反应能力的指标,是我国评价气化用煤的质量指标之一。 2.O.12 煤的热稳定性thermal stability of coal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版)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已经2010年10月19日国务院第12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九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镇燃气管理,保障燃气供应,防止和减少燃气安全事故,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经营者和燃气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城镇燃气发展规划与应急保障、燃气经营与服务、燃气使用、燃气设施保护、燃气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的使用,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不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燃气,是指作为燃料使用并符合一定要求的气体燃料,包括天然气(含煤层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等。 第三条 燃气工作应当坚持统筹规划、保障安全、确保供应、规范服务、节能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燃气工作的领导,并将燃气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燃气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燃气管理工作。 第六条 国家鼓励、支持燃气科学技术研究,推广使用安全、节能、高效、环保的燃气新技术、新工艺

和新产品。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宣传普及燃气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提高全民的燃气安全意识。 第二章燃气发展规划与应急保障 第八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以及能源规划,结合全国燃气资源总量平衡情况,组织编制全国燃气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能源规划以及上一级燃气发展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燃气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备案。 第九条 燃气发展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燃气气源、燃气种类、燃气供应方式和规模、燃气设施布局和建设时序、燃气设施建设用地、燃气设施保护范围、燃气供应保障措施和安全保障措施等。 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燃气发展规划的要求,加大对燃气设施建设的投入,并鼓励社会资金投资建设燃气设施。 第十一条 进行新区建设、旧区改造,应当按照城乡规划和燃气发展规划配套建设燃气设施或者预留燃气设施建设用地。 对燃气发展规划范围内的燃气设施建设工程,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选址意见书时,应当就燃气设施建设是否符合燃气发展规划征求燃气管理部门的意见;不需要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就燃气设施建设是否符合燃气发展规划征求燃气管理部门的意见。 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竣工验收情况报燃气管理部门备案。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第51号 关于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局部修订的公告 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二OOO至二OO一年度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01]87号)的要求,为适应我国西气东输工程中城市天然气工程建设的需要,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对《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93进行了局部修订。我部组织有关单位对该规范局部修订的条文进行了审查,现予批准,自2002年8月1日起施行。经此次修改的原条文规定同时废止。其中:2.2.1A(第1款)、2.2.3 、2.2.、15.1.5、5.1.6、5.3.1、5.3.1A、5.3.2、5.3.7、5.3.8(第1款)、5.3.9(第2款)、5.3.10(第2、4款)、5.3.13、5.3.15(第1、3款)、5.4.2(第6款)、5.4.3、5.4.3A、5.4.3B(第2、3款)、5.4.3D (第5、8款)、5.4.7(第2、3、6款)、5.4.7A、5.4.12、5.4.12A(第1、2、3、6款)、5.4.13、5.4.14(第1款)、5.4.14A、5.4.14B、5.6.2(第2、6款)、5.6.3、5.6.8(第2、5、7、8款)、5.7.1、5.9.4(第2、6款)、5.9.6、5.9.7、5.9.8、5.9.9、5.9.11、5.9.12、5.9.13、5.9.19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强制性条文5.5.3、5.5.4、5.5.5、5.5.8同时废止。 局部修订的具体内容,将在近期出版的《工程建设标准化》刊物上登载。 现予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2002年6月2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93 2002年局部修订条文 1 总则 1.0.1为使城镇燃气工程设计符合安全生产、保证供应、经济合理和保护环境的要求,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向城市、乡镇或居民点供给居民生活、商业、工业企业生产、采暖通风和空调等各类用户作燃料用的新建、扩建或改建的城镇燃气工程设计。 注:①本规范不适用于城镇燃气门站以前的长距离输气管道工程,但由长距离输气管道气体分输站至城镇门站(或大用户)且管道设计压力不大于4.0Mpa的管道工程设计,宜按本规范执行; ②本规范不适用于工业企业自建供生产工艺用且燃气质量不符合本规范质量要求的燃气工程设计,但自建供生产工艺用且燃气质量符合本规范要求的燃气工程设计,可按本规范执行。 工业企业内部自供燃气给居民使用时,供居民使用的燃气质量和工程设计庆按本规范执行; ③本规范不适用于海洋和内河轮船、铁路车辆、汽车等运输工具上的燃气装置设计。 [说明]本规范适用范围明确为“城镇燃气工程”。所谓城镇燃气,是指城市、乡镇或居民中,从地区性的气源点,通过输配系统供给居民生活、商业、工业企业生产、采暖通风和空调等各类用户作燃料用的,公

城市燃气管网安全运行对策正式版

Through the reasonable organization of the production process, effective use of production resources to carry out production activities, to achieve the desired goal. 城市燃气管网安全运行对 策正式版

城市燃气管网安全运行对策正式版 下载提示:此安全管理资料适用于生产计划、生产组织以及生产控制环境中,通过合理组织生产过程,有效利用生产资源,经济合理地进行生产活动,以达到预期的生产目标和实现管理工作结果的把控。文档可以直接使用,也可根据实际需要修订后使用。 燃气是一个城市,一个城市的居民生活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确保城市燃气管网的安全运行,将是燃气行业安全工作的重中之重,否则将制约燃气事业发展。 1、各级政府都必须充分认识到燃气管道上违章建筑的危害性,加大拆除违章建筑的力度。在具体做法上,把拆除违章建筑和燃气管道和设施改线、移位结合考虑,对于拆除难度很大、拆除资金很多,燃气管道和设施改线、移位又具备条件,且费用比拆除费用低的开始考虑管道改线

设施移位。 2、政府职能部门要严格把关地下管线施工报装审批程序,规划、城建等政府的职能部门在核发工程施工规划许可证时,凡涉及或影响到地下燃气管线的,应要求建设单位先与燃气安全主管单位及管线业主单位进行衔接协商,工程施工范围大、工期长的建设项目,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要组织召集各地下管线业主单位及工程施工单位召开工程施工协调会议,并要求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后,再核发工程施工建设规划许可证,以控制施工外界因素损坏燃气管线造成燃气泄漏安全事故的发生。 3、进一步加强燃气管道安装施工质量

黑龙江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黑龙江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城镇燃气管理,规范燃气经营和使用行为,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和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用户和燃气经营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省城镇燃气规划与建设、经营与服务、用气与安全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的使用,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不适用本条例。 法律、法规对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以及危险货物运输安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政府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燃气工作的领导,将燃气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建立燃气发展工作协调机制、燃气应急储备制度和燃气事故应急处置机制。

第四条〔部门职责〕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燃气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条例。 设区的市(含行政公署,下同)、县(含县级市和区,下同)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县以上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燃气管理工作。 第五条〔宣传普及〕燃气管理等有关部门和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加强燃气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节约用气知识的宣传普及,增强社会公众的燃气安全和环保意识,提高防范和应对燃气事故的能力。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六条〔燃气发展规划的制定〕县以上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能源规划、上一级燃气发展规划以及国家有关技术规范,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燃气发展规划,经本级城乡规划委员会组织技术论证,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县以上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将依法批准的燃气发展规划报上一级燃气管理部门备案。上一级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将备

用气量和燃气质量(条文说明)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3 用气量和燃气质量(条文说明)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3 用气量和燃气质量 3.1 用气量 3.1.1 供气原则是一项与很多重大设计原则有关联的复杂问题,它不仅涉及到国家的能源政策,而且和当地具体情况、条件密切有关。从我国已有煤气供应的城市来看,例如在供给工业和民用用气的比例上就有很大的不同。工业和民用用气的比例是受城市发展包括燃料资源分配、环境保护和市场经济等多因素影响形成的,不能简单作出统一的规定。故本规范对供气原则不作硬性规定。在确定气量分配时,一般应优先发展民用用气,同时也要发展一部分工业用气,两者要兼顾,这样做有利于提高气源厂的效益,减少储气容积,减轻高峰负荷,增加售气收费,有利于节假日负荷的调度平衡等。那种把城镇燃气单纯地看成是民用用气是片面的。 采暖通风和空调用气量,在气源充足的条件下,可酌情纳入。燃气汽车用气量仅指以天然气和液化石油气为气源时才考虑纳入。 其他气量中主要包括了两部分内容:一部分是管网的漏损量;另一部分是因发展过程中出现没有预见到的新情况而超出了原计算的设计供气量。其他气量中的前一部分是有规律可循的,可以从调查统计资料中得出参考性的指标数据;后一部分则当前还难掌握其规律,暂不能作出规定。 3.1.3 居民生活和商业的用气量指标,应根据当地居民生活和商业用气量的统计数据分析确定。这样做更加切合当地的实际情况,由于燃气已普及,故一般均具备了统计的条件。对居民用户调查时: 1 要区分用户有无集中采暖设备。有集中采暖设备的用户一般比无集中采暖设备用户的用气量要高一些,这是因为尤集中采暖设备的用户在采暖期采用煤火炉采暖兼烧水、做饭,因而减少了燃气用量。一般每年差10 %~20%,这种差别在采暖期比较长的城市表现得尤为明显;

2020最新《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

2020最新《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

第1章总则 1.0.1为使城镇燃气工程设计符合安全生产、保证供应、经济合理和保护环境的要求,制定本规范。 1.O.2本规范适用于向城市、乡镇或居民点供给居民生活、商业、工业企业生产、采暖通风和空调等各类用户作燃料用的新建、扩建或改建的城镇燃气工程设计。 注:1本规范不适用于城镇燃气门站以前的长距离输气管道工程。 2本规范不适用于工业企业自建供生产工艺用且燃气质量不符合本规范质量要求的燃气工程设计,但自建供生产工艺用且燃气质量符合本规范要求的燃气工程设计,可按本规范执行。工业企业内部自供燃气给居民使用时,供居民使用的燃气质量和工程设计应按本规范执行。 3本规范不适用于海洋和内河轮船、铁路车辆、汽车等运输工具上的燃气装置设计。 1.O.3城镇燃气工程设计,应在不断总结生产、建设和科学实验的基础上,积极采用行之有效的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和新设备,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O.4城镇燃气工程规划设计应遵循我国的能源政策,根据城镇总体规划进行设计,并应与城镇的能源规划、环保规划、消防规划等相结合。 1.0.5城镇燃气工程设计,除应遵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的规定。 第2章术语 2.0.1城镇燃气citygas 从城市、乡镇或居民点中的地区性气源点,通过输配系统供给居民生活、商业、工业企业生产、采暖通风和空调等各

类用户公用性质的,且符合本规范燃气质量要求的可燃气体。城镇燃气一般包括天然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 2.O.2人工煤气manufacturedgas 以固体、液体或气体(包括煤、重油、轻油、液体石油气、天然气等)为原料经转化制得的,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人工煤气》GB13612质量要求的可燃气体。人工煤气又简称为煤气。 2.0.3居民生活用气gasfordomesticuse 用于居民家庭炊事及制备热水等的燃气。 2.0.4商业用气gasforcommercialuse 用于商业用户(含公共建筑用户)生产和生活的燃气。 2.0.5基准气referencegas 代表某种燃气的标准气体。 2.0.6加臭剂odorant 一种具有强烈气味的有机化合物或混合物。当以很低的浓度加入燃气中,使燃气有一种特殊的、令人不愉快的警示性臭味,以便泄漏的燃气在达到其爆炸下限20%或达到对人体允许的有害浓度时,即被察觉。 2.0.7直立炉verticalretort 指武德式连续式直立炭化炉的简称。 2.0.8自由膨胀序数crucibleswellingnumber 是表示煤的粘结性的指标。 2.0.9葛金指数Gray—Kingindex 是表示煤的结焦性的指标。 2.O.10罗加指数Rogaindex 是表示煤的粘结能力的指标。 2.O.11煤的化学反应性chemicalreactivityofcoal

城市燃气管网安全运行问题分析及对策(新编版)

( 安全技术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 城市燃气管网安全运行问题分 析及对策(新编版) Technical safety means that the pursuit of technology should also include ensuring that people make mistakes

城市燃气管网安全运行问题分析及对策 (新编版) 前言 天然气作为一种清洁、高效、便利、经济的能源,对于提高城市居民生活水平和人居环境、优化城市能源结构,改善城市空气质量,降低大气污染,为实现节能减排和发展低碳经济起着积极地重要的作用,对它的依赖程度也越来越高。利用管道输送天然气已成为当今世界工业生产和人民生活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尤其对于城市公共服务系统之一的燃气管网,它承担着将城市燃气输送到千家万户的重要职责。但由于其深埋地下,并受到诸如腐蚀、施工破坏、管网本身设计施工的缺陷以及管网周边环境变化等因素影响,加之其易燃、易爆的特性,全国因管网漏气引发事故时有发生,因而,燃气管网的安全稳定运行是我们燃气经营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重中

之重,它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广大市民的生活和生命财产安全,责任重于泰山。 1城市燃气管网存在的问题 兰州城市燃气管网始建于1990年,经过20多年的发展,已建成高压长输管线60km,次高压、中压、低压天然气管网干线合计超过400km、庭院管线已达1800km以上、门站7座、调压站68座、调压箱(柜)3500余台。拥有居民用户59万多户、公福用户3800多家、工业用户56家、加气站用户15家。形成了管道燃气、压缩天然气、液化天然气三气并存,年输供气量已达8.6亿m3。 近几年来随着城市规模的不断扩大和旧城区的改造,市政建设的发展要求,加之城市管理的条块分割,少数建设单位不按规范施工,部分市民安全意识薄弱都给城市燃气管网运行增加了不少安全隐患,甚至严重威胁到城市燃气管道的安全运行。主要存在的问题有: 1.1违章占压、包容燃气管道和燃气设施 城市燃气管道和设施上的违章建筑是埋设在城市的炸弹和杀

2016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全文(最新版本)

2016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全文(最新版本)精品文档 2016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全文(最新版本) 近年来,我国燃气事业取得了长足的发展。燃气的普及应用为优化能源结构,改善环境质量,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燃气行业也面临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的制定是加强燃气管理工作的前提,燃气应急保障措施是燃气供应安全的重要保障。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镇燃气管理,保障燃气供应,防止和减少燃气安全事故,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经营者和燃气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城镇燃气发展规划与应急保障、燃气经营与服务、燃气使用、燃气设施保护、燃气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的使用,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不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燃气,是指作为燃料使用并符合一定要求的气体燃料,包括天然气(含煤层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 1 / 20 精品文档 等。 第三条

燃气工作应当坚持统筹规划、保障安全、确保供应、规范服务、节能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燃气工作的领导,并将燃气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燃气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燃气管理工作。 第六条 国家鼓励、支持燃气科学技术研究,推广使用安全、节能、高效、环保的燃气新技术、新工艺和新产品。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宣传普及燃气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提高全民的燃气安全意识。 第八条 2 / 20 精品文档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以及能源规划,结合全国燃气资源总量平衡情况,组织编制全国燃气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能源规划以及上一级燃气发展规划,组

《城镇燃气规划规范》GB/T51098-2015.pdf

《城镇燃气规划规范》GB/T 51098-2015 目录 1总则 2术语 3基本规定 4用气负荷 4.1 负荷分类 4.2 负荷预测 4.3 规划指标 5燃气气源 6燃气管网 6.1 压力级制 6.2 管网布置 6.3 水力计算 7调峰及应急储备 7.1 调峰 7.2 应急储备 8燃气厂站 8.1 一般规定 8.2 天然气厂站 8.3 液化石油气厂站 8.4 汽车加气站 8.5 人工煤气厂站 9运行调度系统 附录A 城镇燃气规划编制需调研收集的资料及规划编制内容 附录B 燃气设施用地指标 本规范用词说明 引用标准名录 1总则 1 总则 1.0.1 为提高城镇燃气规划的科学性、合理性,贯彻节能减排政策,保障供气安 全,促进燃气行业技术进步,指导城镇燃气工程建设,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城市规划或镇规划中的燃气规划的编制。 1.0.3 城镇燃气规划应结合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坚持安全稳定、节能环保、节 约用地的原则,以城市、镇的总体规划和能源规划为依据,因地制宜进行编制。

1.0.4 城镇燃气规划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 术语 2.0.1 集中负荷concentrated load 大型工业用户、燃气电厂、大型燃气锅炉房等对管网布局和稳定运行构成较大影响的负荷。 2.0.2 可中断用户interruptible customer 在系统事故、气源不足或供气高峰等特定时段内,可中断供气的用户。 2.0.3 不可中断用户uninterruptible customer 停止供气将严重影响生活秩序或威胁设备及人身安全的用户。 2.0.4 非高峰期用户off-peak customer 在低于城镇燃气管网年平均日供气量时才用气的用户。 2.0.5 负荷曲线load curve 在一定时间内,一类或多类用户负荷叠加后的用气量变化曲线,包括:年负荷曲线、周负荷曲线、日负荷曲线。年负荷曲线反映月负荷波动,周负荷曲线反映日负荷波动,日负荷曲线反映小时负荷波动。 2.0.6 小时负荷系数hourly load coefficient 年平均小时用气量与高峰小时用气量的比值。 2.0.7 日负荷系数daily load coefficient 年均日负荷与高峰日负荷的比值,表示负荷变化的程度。数值越接近于1,表明用气越均衡。 2.0.8 最大负荷利用小时数the maximum load utilization hours 年总用气量与高峰小时用气量的比值。 2.0.9 最大负荷利用日数the maximum load utilization days 年总用气量与高峰日用气量的比值。 2.0.10 用气结构structure of gas consumption 不同种类燃气用户年用气量占年总用气量的百分比。 2.0.11 年负荷增长率yearly load growth rate 当年用气增长量与上年用气量的比值。 2.0.12 负荷密度load density

城市燃气管网GIS系统方案

城市燃气管网GIS系统 城市燃气GIS系统解决方案 (方位导向科技开发) 公司自主研发,利用GIS技术,FLEX富客户表现技术,空间数据库,采用B/S 开发,java 跨平台部署,实现城市燃气高压管线、低压管线、阀们、外业工程车辆的调度安排、作业管理、应急指挥等纳入到信息化的管理当中。一方面,通过本系统的事务处理的能力对阀门,管线报警预警并同时进行工程车辆出警调度管理,另一方面,通过本系统的智能化处理技术,将管线采集作业情况实现智能化采集入库。提高管线采集作业管理。 系统总体架构 系统总体架构是以面向对象(OOP)的设计为基础,以面向服务(SOA)的设计为应用扩展,系统主要采用Browser - Server(B/S)表现形式。 系统服务端是基于J2EE技术标准规下进行开发的,有着良好的安全性、扩展性以及跨平台的适应能力,GIS服务平台采用本公司自己的一套解决方案MAPHAOSERVER进行应用开发,MAPHAOSER企业级GIS平台跨平台部署,支持发布WMS\WFS地图服务,支持shp\tab\dwg\dgn\等目前国外GIS各种矢量数据以及光栅图的发布;支持缓冲区分析、叠加分析、路径分析、网络分析等各种空间分析算法;支持浏览器端直接绘制点、线、面矢量数据入库。数据库选用PostgreSQL。

系统维护管理端应用环境 服务端:可在windows或者linux的服务器上部署系统,维护简单。客户端:终端用户只需要浏览器即可访问,支持各种主流浏览器。系统主界 面 系统功能简介 1.阀门管理 ①.能查询到所有的阀门列表,并以表格形式展示。

②.能根据阀门的各种参数模糊查询阀 门。 ③.查询到的阀门,点击定位后,能在地图上定位该阀门。 ④.在表格中能删除选定阀 门。 ⑤.在表格中能修改选定阀门。 ⑥.可以直接在地图上绘制点并输入阀门其他参数添加阀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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