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应急灯具产品型式认可实施规则

消防应急灯具产品型式认可实施规则
消防应急灯具产品型式认可实施规则

编号:CCCF-XSRK-OO7:2003消防类产品型式认可实施规则

消防应急灯具产品

2001-06-29发布 2003-07-01第一次修订 2003-07-01实施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

目录

1 总则 (3)

2 型式认可的申请与受理 (3)

3工厂条件检查 (3)

4 型式认可发证检验 (5)

5审批发证 (6)

6证后监督和换证 (6)

7 证书和标志的管理 (8)

8 投诉和申诉 (11)

9收费 (11)

10 附则 (11)

附件一:消防类产品型式认可工厂基本条件 (12)

附件二:消防应急灯具产品型式认可补充细则 (15)

消防类产品型式认可实施规则

消防应急灯具产品

1 总则

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认证管理条例》制定本实施规则。

1.2本实施规则适用于除列入消防产品强制性认证以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的所有消防产品。

1.3 本实施规则是消防产品型式认可的通则,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以下称评定中心)应按照各类产品的特点,分别制定相应特则,明确本规则未尽事宜。

2 型式认可的申请与受理

2.1 申请方向评定中心申请消防产品型式认可,需将下述申请资料(一式二份)提交评定中心。

1.《消防产品型式认可申请书》;

2.申请方注册证明(1∶1复印件,注明与原件相符并加盖申请方的印章);

3.产品生产工艺流程图。

2.2 对申请资料经审核符合要求的,评定中心与申请方签定受理合同。

对不符合要求的, 通知申请方。

3 工厂条件检查

3.1 对受理后的申请方,评定中心组织安排工厂条件检查组。检查组的人员由具有规定资质的人员组成。

3.2 工厂条件应满足《消防产品型式认可工厂基本条件》(见附件一)的要求。工厂条件检查的方式、方法,按照评定中心的有关规定执行。

3.3 工厂条件检查结束后,检查组应填写《消防产品型式认可工厂条件检查报告》,由检查组的组长、检查员和受检查方领导签字确认。组长应将该报告提交评定中心。

工厂条件检查结论为推荐通过的申请方,检查组应按照本规则4.1条的规定进行抽封样品。

工厂条件检查结论为不推荐通过的申请方,组长也应及时报评定中心。

3.4 工厂条件检查结束后,申请方视检查工作情况,自愿填写《消防产品型式认可工厂条件检查工作意见反馈表》寄送评定中心。

3.5检查结论为推荐通过的申请方,应对存在的问题认真整改,并将整改报告寄送评定中心。

工厂条件检查结论为不推荐通过的申请方应尽快整改,整改完毕应向评定中心提交《消防产品型式认可工厂条件重新检查申请书》和整改报告(并附不合格整改记录)。

3.6 评定中心对申请方提交的《消防产品型式认可工厂条件重新检查申请书》及不合格整改记录进行审核,受理后将再次派检查组进行重新检查。

3.7 重新检查应按照本章有关条款的规定进行。重新检查结论为不推荐通过的申请方,从确认检查结论之日起,6个月后方可再次申请该类产品的型式认可。

3.8 对己获得型式认可的产品,申请同一类别的其它产品型式认可,应按本规则对有关条款进行工厂条件检查,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也可与证后监督一并进行;申请新的类别产品型式认可,应按本章规定进行工厂条件检查。

3.9 在型式认可证书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需重新进行工厂条件检查:

1.产品停产一年;

2.产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

3.生产条件变更,生产线重新布置;

4.产品标准更改,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5.产品型式认可所要求的工厂条件发生变化。

3.10 实施工厂条件检查前,申请方应向评定中心缴纳费用。检查人员的差旅费由申请方支付。

4 型式认可发证检验

4.1 型式认可发证检验应按照标准规定的要求进行。其检验样品由工厂条件检查组在现场检查结束后抽封,并应满足以下条件:

1.工厂条件检查结论为推荐通过;

2.样品基数应满足规定的要求;

3.样品必须是本年度或近10个月生产的产品,并且应在产品保质期内;

4.须由二名或二名以上检查员抽封样品并在抽样单上签名确认;

5.抽样单上须由被抽样单位负责人签名或加盖单位印章确认。

4.2 申请方将抽封的样品寄送选定的质检中心,填写消防产品检验申请书,并提供相关技术文件。

质检中心按照标准规定的项目进行型式认可发证检验,并按规定的标准收取检验费。

4.3 质检中心应按照规定的检验周期完成产品型式认可发证检验。检验结束后,质检中心向评定中心提交型式认可发证检验报告,并将型式认可发证检验结果通知申请方。

4.4 对型式认可发证检验合格的产品,按照本规则第5章规定的程序核发证书。

4.5对型式认可发证检验不合格的产品,申请方应在完成全部不合格整改之后,

向评定中心申请重新抽样补检,超过6个月不申请重新补检的,则作为自动退出型式认可处理。

重新补检应由原检验机构实施检验。

重新补检仍不合格的产品,从重新补检报告签发之日起,6个月后方可再次申请该产品型式认可。

5 审批发证

5.1 评定中心负责对产品型式认可的全部资料进行汇总、审批,对符合要求的,签发证书,并将审批结果通知申请方,同时通知申请方按要求向评定中心缴纳批准费(含证书费);对不符合要求的,应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和人员。

5.2 对获准型式认可的产品,评定中心颁发《消防产品型式认可证书》。

5.3 申请方凭《消防产品型式认可证书》向评定中心购买认可标志。

5.4 评定中心及时发布型式认可证书颁发情况。

6证后监督和换证

6.1 对己获型式认可证书的产品,从证书批准之日起,评定中心即可安排证后工厂条件监督检查或/和产品监督检验。监督检查或/和监督检验是随机性的,每年不少于一次。

6.2 申请方应在每年的1月20日前向评定中心提交上一年度获证产品的情况汇总表。

6.3 监督检查组由评定中心组织安排。检查组的人员由具有规定资质的人员组成。

监督检查人员的差旅费由申请方支付。

6.4 监督检验样品应满足以下要求:

1.样品必须是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

2.样品数量应满足监督检验的需要;

3.样品必须是本年度或近10个月内生产的产品,并且应在产品保质期内;

4.实施检验的样品应由申请方负责人和监督检查组双方签字确认。

6.5 监督检查不能满足规定要求,检查组收回证书转交评定中心。

申请方应尽快整改,整改完毕应向评定中心提交整改报告和重新监督检查申请,评定中心重新派监督检查组实施检查。检查后仍不满足规定要求,申请方在6个月后方可重新申请该类产品型式认可。

6.6监督检查结论为推荐通过,由检查组按规定抽取监督检验样品。

6.7监督检验为合格的产品,由评定中心对证书进行年度确认。

产品监督检验为不合格的,申请方从检验报告签发之日起,3个月后向评定中心提出再次监督检验申请。评定中心安排监督检验。监督检验不合格,补检仍不合格的申请方6个月后方可向评定中心重新申请该类产品型式认可。

6.8不能按规定要求接受监督的申请方,评定中心收回该申请方全部型式认可证书。

6.9 对获型式认可证书的产品有投诉,或在产品监督检查或/和监督检验中发现问题较多的,评定中心可视情况增加监督频次。

6.10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由申请方将被抽封样品寄送选定的质检中心进行全项监督检验:

1.上一年度未接受监督检验;

2.监督检验不合格,再次监督检验;

3.生产条件变更,生产线重新布置。

6.11 评定中心公告年度监督的结果。

6.12申请方在发生下述情况时,应在10个有效工作内将有关情况报评定中心:

1.申请方搬迁、电话变更;

2.法人、总经理(厂长)变更;

3.重大设计、工艺更改;

4.产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

6.13产品型式认可证书有效期一般为三年。特殊产品证书有效期按特则规定。

6.14 证书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申请方应按本规则第2.1条的规定向评定中心提交换证申请。申请资料应增加拟换证产品的证书复印件。

6.15 评定中心接到申请方的申请资料后,对符合要求的,派检查组到申请方进行工厂条件检查并抽封样品,并做全项换证检验;对不符合要求的,通知申请方。

换证工厂条件检查、换证检验和审批发证按本规则第3章、第4章、第5章的规定执行。

6.16在证书有效期内,如产品标准变更(如修订换版等),应按相应规则执行。

7 证书和标志的管理

7.1 评定中心负责产品型式认可证书和认可标志的监制、管理。

7.2 在证书有效期内,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暂停使用证书和认可标志,证书由评定中心保存:

1.不能接受监督检验;

2.产品监督检验为不合格;

3.省级监督机构日常监督发现的产品不合格;

4.证书持有者未按规定使用证书或认可标志。

5.产品停产一年;

6.其他违反了本规则规定的行为。

发生上述1条款的行为,申请方应将证书交监督检查组,监督检查组封存其认可标志,并将证书转交评定中心。

发生上述2、3、4、5、6条款的行为,申请方应在接到评定中心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证书交回评定中心,并封存认可标志。

证书暂停使用期间,生产申请方必须停止生产、销售和安装该产品。7.3申请方恢复使用证书需向评定中心提出申请,待按规定履行监督达到要求后,评定中心通知申请方领回证书并使用证书和认可标志。

7.4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评定中心撤销其型式认可证书:

1.产品型式认可发证检验依据的标准或产品型式认可规则发生变化,证书持有者不愿意或不能保证符合新的要求;

2.拒绝接受监督;

3.产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

4.产品连续两年未能接受监督;

5.产品监督不合格,再次监督仍不合格;

6.依靠不正当手段获得证书;

6.证书持有者滥用证书,如转让、转借或涂改等;

7.在证书暂停使用期间,证书持有者仍生产、销售、安装产品;

8.证书持有者滥用认可标志,如转让、倒卖或用于未获证产品等。

7.5原证书持有者应在撤销证书通知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证书和认可标志交回评定中心。

证书撤销后,原证书持有者必须停止该产品的生产、销售、安装,应对所有库存产品和己售出的产品采取处理措施,并应将处理结果报评定中心。

7.6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评定中心注销其证书:

1.证书持有者不再生产的产品;

2.证书持有者已注销。

3.产品标准作废。

7.7 证书注销后,原证书持有者应在注销通知发布之日起10个有效工作日内将证书和认可标志交回评定中心。

7.8 在证书有效期内,证书持有者更名,重新换证应向评定中心提交下述资料:

1.申请方更名申请;

2.申请方注册证明(1∶1复印件,注明与原件相符并加盖申请方的印章);

3.工商行政部门出具的更名证明;

4.产品型式认可证书原件。

7.9 评定中心及时发布证书暂停、撤销、注销和恢复公告。

7.10 证书持有者必须正确使用与证书内容相一致的认可标志,每个产品或最小包装单位一枚。认可标志不得他用,评定中心不定期地对认可标志的使用情况进行抽查核实。

8 投诉和申诉

8.1 评定中心应制定投诉、申诉程序,并应建立专门部门负责受理来自各方的投诉、申诉,经调查核实批准后,采取处理措施。

8.2评定中心保存所有产品型式认可投诉、申诉的处理结果记录。

9收费

9.1 型式认可收费由评定中心按国家有关规定统一收取。

10 附则

10.1 本规则由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负责解释。

10.2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消防产品型式认可实施细则》作废。

附件一:

消防类产品型式认可工厂基本条件为确保获准型式认可证书的消防产品质量,规范生产申请方的质量管理,对实施型式认可的消防产品生产申请方生产环境、检验和设备管理提出基本要求,促进申请方不断改进基本生产条件和质量管理水平,鼓励申请方建立和有效运行完善的质量体系,并持续改进,特制定本基本条件。

一、申请方应制定质量方针和可测量的质量目标,配备足够的资源,明确质量管理、产品检验、生产管理和技术服务人员的职责和权限,确保

其方针和目标的实现。

二、生产场地、环境必须满足生产工艺及有关环境保护、卫生和劳动安全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生产布局和工艺流程合理。

三、生产、检验设备必须满足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规定的《生产、检验设备最低配置要求》,且其设备的技术指标应满足生产工艺要求。

四、建有生产、检验设备及工艺装备档案,其使用说明书或操作规程等技术资料齐全,有设备管理和维护保养制度,并能贯彻执行。

五、应编制和有效实施质量和技术文件管理程序,以规定以下方面所需的控制:

a)文件发布前得到审批,以确保文件是充分与适宜的;

b)对文件的制定、发放、修改和标识做出规定;

c)确保在使用处可获得适用文件的有效版本;

d)确保外来文件得到识别,并控制其分发;

e)产品标准、主要原材料标准及相关标准齐全。

f)产品设计文件和工艺图纸等技术资料齐全,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要求。

六、应编制质量记录管理程序,对产品检验、检验设备计量校准、设备维护和顾客服务等记录进行有效管理,达到下述要求:

a)提供符合要求的证据;

b)记录应保持清晰、易于识别和检索;

c)对规定记录的标识、贮存、保护、检索、保存期限和处置实

施有效的管理和控制。

七、应编制采购文件,内容应包括产品类别、形式、等级或其他标识方法;质量要求、验收依据;应对关键元器件、外购外协件的供货方的质量保证能力进行评定。

八、应策划并在受控条件下进行生产和服务,包括:

a)获得作业指导书;

b)使用适宜的设备;

c)获得和使用监视和测量装置;

d)对生产和服务过程实施监视和测量;

e)对关键过程和特殊过程进行有效控制。

九、应确定需实施的监视和测量以及所需的监视和测量装置,为生产符合确定的要求提供证据。测量设备应:

a)按照规定时间间隔或在使用前进行校准或检定;

b)校准状态得到识别;

c)对设备状态进行有效监测和管理,保证检验结果的准确。

十、应建立并有效实施完善的质量检验规程,进货检验(验证)、过程检验、出厂检验项目明确,符合相关标准要求。包括:

a)申请方应对产品质量形成有重要影响的原材料进行检验。

b)出厂检验的项目应不少于有关产品标准和有关规定的要求。

c)按规定做好检验记录,并收集、归档、保存,便于查阅。

十一、有完善的不合格品控制程序,并严格执行。

十二、产品包装技术文件齐全,使用说明书内容正确,产品标识和质量标识符合要求。

十三、从事生产、检验等人员应进行必要的培训并保存培训记录。特殊岗位人员必须具备规定的资质。

十四、应编制并有效实施产品售后服务程序,不断提高顾客满意度。

十五、定期对满足型式认可要求的状态进行自查,持续改进质量管理体系,提高管理水平,保证产品质量。

附件二:

消防应急灯具产品型式认可补充细则

第一条根据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消防类产品型式认可实施规则》制定本补充细则。

第二条申请消防应急灯具产品型式认可的企业应具有适宜的、满足消防应急灯具生产要求的生产场地,环境应整洁。生产和检验设备应满足附件1的要求。

第三条分型产品与主型产品的主要性能和主电路部分必须相同。消防应急灯具产品的以下不同均作为其分型产品。

1标志灯面版图型文字不同;

2外形、尺寸不同(功率、电池、电路等相同);

3安装方式不同(如吊装、嵌入等);

4其它不至于对产品性能产生影响的微小差别(如电路局部更改、更换个别不影响产品性能指标的电器元件等)。

第四条通过型式认可发证检验的消防应急灯具产品,如更换电池应重新申请型式认可发证检验。

第五条产品的检验依据、抽样方法、检验项目和判定准则应满足附件2的要求。

第六条消防应急灯具产品型式认可证书的有效期为三年。

第七条获准型式认可的产品使用的统一认可标志,标志应贴在产品明显位置。

第八条本补充细则由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补充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消防应急灯具产品生产和检验设备最低配置要求

附件2:

消防应急灯具产品型式认可

检验依据、检验项目、抽样方法和判定准则

一、型式认可发证检验

(一)检验依据

GB17945-2000《消防应急灯具》。

(二)检验项目

1. 主型产品型式认可发证检验项目为GB17945-2000《消防应急灯具》规定的全部检验项目:

1)外观检查;

2)主要部件检查;

3)基本功能试验;

4)充、放电试验;

5)重复转换试验;

6)电压波动试验;

7)转换电压试验;

8)充、放电耐久试验;

9)绝缘电阻试验;

10)耐压试验;

11)高温试验;

12)低温试验;

13)恒定湿热试验;

14)振动试验;

15)冲击试验。

2. 分型产品的型式认可发证检验应进行以下检验项目。

1)GB17945-2000《消防应急灯具》中基本功能试验的5.1.3、5.1.4、5.1.5、

5.2.5和5.2.8条试验;

2)因分型产品与主型产品的不同,有可能导致产品性能不满足标准要求的相

关检验项目;

(三)抽样方法

1.抽样方式:从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样品;

2.抽样基数:每种型号消防应急灯具应不少于30台;集中应急电源和控制器应

不少于5台。

3.样品数量:

1)自带电源型消防应急灯具 3台

2)集中电源型消防应急灯具集中应急电源2台、消防应急灯具4台、满

负载10%和超负载20%条件的模拟负载各1套

3)子母电源型消防应急灯具母灯具3台、子灯具3台

4)独立型消防应急灯具 3台

5)集中控制型消防应急灯具控制器2台、消防应急灯具4台

6)子母控制型消防应急灯具母灯具3台、子灯具3台

(四)判定准则

1.消防应急灯具产品型式认可发证检验判定准则按GB17945-2000《消防应急灯具》中7.2条规定的规则进行判定。

2.消防应急灯具分型产品全部检验项目合格,判定该分型产品合格,否则判定其不合格。

二、监督检验

(一)检验依据

GB17945-2000《消防应急灯具》。

(二)检验项目

消防应急灯具产品监督检验项目为GB17945-2000 《消防应急灯具》规定的以下检验项目:

1)外观检查;

2)主要部件检查;

3)基本功能试验(进行GB17945-2000中5.1.2、5.1.3和5.1.9条规定的试

验);

4)充、放电试验;

5)绝缘电阻试验;

6)耐压试验;

7)重复转换试验;

8)电压波动试验;

9)转换电压试验。

(三)抽样方法

1.抽样方式:从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样品;

2.抽样基数:每种型号满足监督检验样本数量;

3.样品数量:

1)自带电源型消防应急灯具 2台

2)集中电源型消防应急灯具集中应急电源1台、消防应急灯具2台、满

负载10%和超负载20%条件的模拟负载各1套

3)子母电源型消防应急灯具母灯具2台、子灯具2台

4)独立型消防应急灯具 2台

5)集中控制型消防应急灯具控制器1台、消防应急灯具2台

6)子母控制型消防应急灯具母灯具2台、子灯具2台

(四)判定准则

1.每个检验项目不合格分类及检查件数

通风机节能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编号:CSC/G1503-2004 版本号:A 修改号:2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公开文件 通风机节能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2008年2月25日发布 2008年2月25日实施

1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的产品范围:一般用途的离心通风机、轴流通风机及空调离心通风机。不适用特殊结构和特殊用途的通风机。 2术语和定义 本实施规则采用下列定义。 节能评价值:在标准规定测试条件下,节能通风机的效率应达到的最低保证值。 3认证模式 产品检验 + 初始工厂审查 + 获证后监督。 4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 4.1 产品要求 4.1.1 产品质量应符合: GB/T 13274 一般用途轴流通风机技术条件 GB/T 13275 一般用途离心通风机技术条件 4.1.2 产品的能效水平应达到GB 19761-2005《通风机能效限定值及节能评价值》中节能评价指标的要求。 4.2 认证申请 4.2.1 认证单元划分 按一般用途离心通风机(含非外转子电动机空调离心通风机)、轴流通风机和空调离心通风机(采用外转子电动机)划分系列。 其中,一般用途的离心通风机(含非外转子电动机空调离心通风机)根据其压力系数、比转速(其中,压力系数≤0.6的离心通风机叶片型式分为翼型和板型两类)划分认证单元。压力系数、比转速符合表1规定的不同机号为一个认证单元。 表1 一般用途离心通风机(含非外转子电动机空调离心通风机)认证单元划分

轴流通风机根据毂比划分认证单元。毂比符合表2规定的不同机号为一个认证单元。 表2 一般用途轴流通风机认证单元划分 采用外转子电动机的空调离心通风机,电机效率相同的通风机划分为一个认证单元。 同一制造商、同一系列产品,生产场地不同时,应视为不同的认证单元。但对不同生产厂(场所)生产的相同型号产品只做一次产品检验。 4.2.2 申请文件 申请认证应提交正式申请书,填写《通风机受控部件/材料备案清单》(附件1),并按申请书要求提交相关资料和文件。 申请空调离心通风机需提交生产许可证。 4.2.3 受控部件/材料 通风机的受控部件/材料为叶轮、电机(适用于采用外转子电动机的空调离心通风机)。 4.2.4 受理 认证中心收到申请方认证申请资料,对基本符合要求的,向申请方下发受理认证申请通知书,并签认证合同书;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通知申请方补充或修改。 4.3 产品检验 4.3.1 产品抽样 4.3.1.1 抽样要求

《中国节能产品认证管理办法》

中国节能产品认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有效开展节能产品的认证工作,保障节能产品的健康发展和市场公平竞争,促进节能产品的国际贸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认证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的节能产品,是指符合与该种产品有关的质量、安全等方面的标准要求,在社会使用中与同类产品或完成相同功能的产品相比,它的效率或能耗指标相当于国际先进水平或达到接近国际水平的国内先进水平。 第三条节能产品认证(以下简称认证)是依据相关的标准和技术要求,经节能产品认证机构确认并通过颁布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和节能标志,证明某一产品为节能产品的活动。节能产品认证采用自愿的原则。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境外企业及其代理商(以下简称企业)均可向中国节能产品认证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理委员会”)及中国节能产品认证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自愿申请节能产品认证。 第五条节能产品认证工作受国家经贸委的领导,接受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的管理以及全社会的监督。

第二章认证条件 第六条申请认证的条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应持有工商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境外企业应持有有关机构的登记注册证明; (二)生产企业的质量体系符合国家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标准及补充要求,或者外国申请人所在国等同采用ISO9000系列标准及补充要求; (三)产品属国家颁布的可开展节能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 (四)产品符合国家颁布的节能产品认证用标准或技术要求; (五)产品应注册,质量稳定,能正常批量生产,有足够的供货能力,具备售前、售后的优良服务和备品备件的保证供应,并能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第三章认证程序 第七条申请认证的国内企业,应按管理委员会确定的认证范围和产品目录提出书面申请,按规定格式填写认证申请书,并按程序将申请书和需要的有关资料提交给中心;境外企业或代理商均可向管理委员会或中心申请,其申请书及材料应有中英文对照。 第八条中心经审查决定受理认证申请后,向企业发出《受理节能产品认证申请通知书》。企业应按照《节能产品认证收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向中心交纳有关认证费用。 第九条中心组织检查组,按程序对申请企业的质量体系进行现场检查。检查组应在规定时间内向中心提交《企业质量体系审核报告》。

中国节能产品认证规则

中国节能产品认证规则 CQC31‐439124‐2010 单元式空气调节机节能认证规则 Energy Conservation Certification Rules for Unitary air conditioners 2010年4月21日发布 2010年4月21日实施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前 言 本规则由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发布,版权归中国质量认证中心所有,任何组织及个人未经中国质量认证中心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全部或部分使用。 本规则代替CQC/JY205-2008。 制定单位: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参与起草单位:合肥通用机电产品检测院 主要起草人: 袁雅青 戴世龙

1.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名义制冷量大于7100W、采用电机驱动压缩机的单元式空气调节机、风管送风式和屋顶式空调机(以下简称空调机)的节能认证。 2.认证模式 空调机节能认证模式:产品检验+初始工厂检查+获证后监督。 认证的基本环节: a.认证申请 b.产品检验 c.初始工厂检查 d.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e.获证后监督 f.复审 3 认证申请 3.1认证单元划分 按照产品额定制冷量、冷却侧换热器型式(风冷、水冷)、结构类型(整体式、分体式)等参数划分单元,上述参数相同的型号为同一单元产品。 不同的生产场地产品为不同的申请单元。 3.2申请认证提交资料 3.2.1申请资料(CQC提供表格文件) a)正式申请书(网络填写申请书后打印或下载空白申请书填写) b)工厂检查调查表(首次申请时) c)单元式空气调节机产品描述(CQC31-439124.01-2010) d)品牌的使用声明(如使用商标做品牌,提交商标注册证明) 3.2.2证明资料 a)申请人/制造商/生产厂的注册证明(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等)(首次申请时) b)产品已获CCC认证证书复印件 c)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证书复印件 d)销售者和生产者、进口商和生产者订立的相关合同副本(申请人为销售者、进口商时) e)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如有) f)有效的监督检查报告或工厂检查报告(如有) g)其他需要的文件 4 产品检验 4.1 样品 4.1.1送样原则 CQC从申请认证单元中选取代表性样品进行产品检验。必要时,增加样品进行差异试验。同一申请单元,选择热泵机组覆盖单冷机组;不带电热机组和带电热机组互相覆盖。 4.1.2样品数量 申请人按CQC的要求送样,并对样品负责。样品数量1台/单元。 4.1.3样品及资料处置 检验结束并出具检验报告后,有关检验记录和相关资料由检测机构保存,样品按CQC有关要求处置。

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苏州丝绸产品 编制:刘伟、卢蔚、赵志雄、高诚贤 审核:杭志伟、王宝军 批准:马咏梅 发布日期:20180601 中纺标检验认证股份有限公司CHINATESTA TEXTILE TESTING & CERTIFITION SERVICES

1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申请中纺标检验认证有限公司自愿性产品认证的丝绸纺织制品。申请企业的营业执照注册地应为苏州市。 2认证模式 工厂检查+检验+抽样检测+获证后监督(证书有效期叁年) 3依据相关标准 申请认证的企业应当严格遵守国家节能减排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并依法接受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保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4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 4.1认证的委托和受理

根据不同的认证模式,认证委托人应提交正式申请并随附以下资料: 1)产品认证申请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产品商标注册证明复印件 3)企业概况、产品介绍、产品实现流程图、生产设备清单、检测设备清单 4)质量手册和产品认证有关的控制文件 5)已获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已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时) 6)获其他认证/获奖(包括国内外)认证证书复印件(已取得时提供) 7)申请认证产品的描述 8)关键原材料、染化料助剂清单及检验报告 9)企业标准 10)近两年质量检验、抽查报告 11)其他情况说明 4.2产品抽样 根据产品的用途、工艺和形态划分产品单元。 每个产品单元根据其纤维种类、原料来源、生产工艺、产品种类等情况确定抽样单元。当纤维种类、原料来源或产品种类有较大差异时应被确定为不同的抽样单元。每个抽样单元取一个样品,一个样品的数量或尺寸应能满足相应标准或实施规则检测项目的需要。 当认证的产品为制品,其面里料和辅料能够代表整个产品的性能时,可以抽取面里料和辅料作为样品。 抽样人员应为检查组成员或认证机构指派的人员。抽样可以在企业现场检查前进行,也可以在企业现场检查时进行。样品应从有代表性的、且当年正常批量生产,经工厂检测合格的产品中抽取。 样品和抽样单一同装入无污染、不易破损的包装中。 4.3 产品检测 由认证机构指定的检测机构实施,检测项目和方法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认证实施规则进行。所有样品符合标准和实施规则的要求则为产品检测合格;有不符合项的产品,代表所抽样单元检测不合格。 4.4 工厂检查 一般情况下,签署认证合同后进行工厂检查。工厂检查时间应根据企业生产规模和认证产品单元的数量确定,工厂检查时间不得少于2个人日。对于获得质量体系认证的企业,工厂检查时间可酌情减少。 认证机构应委派检查员按照附件A《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对企业进行工厂质量保证能力的检查,按以下三种情况判定检查结果: 如果检查过程未发现不符合项,则工厂检查合格。 如果发现一般不符合项,但不危及到认证产品符合标准时,生产厂应在规定的时间内采取纠正措施。

中国节能环保产品认证目录及实施规则

中国节能环保产品认证目录及实施规则 手号规则编号规则名称 1. CSC/G 1101-2006 家用电冰箱 2. CSC/G 1102-2006 房间空气调节器 3. CSC/G 1103-2006 家用电动洗衣机 4. CSC/G 1103-2006 家用电动洗衣机 5. CSC/G 1104-2004 家用微波炉 6. CSC/G 1105-2004 家用贮水式电热水器 7. CSC/G 1106-2004 家用自动电饭锅 8. CSC/G 1107-2004 家用电磁灶 9. CSC/G 1108-2004 家用吸油烟机 10. CSC/G 1109-2004 单元式空气调节机 11. CSC/G 1112-2006 饮水机 12. CSC/G 1111-2005 漠化锂吸收式冷水机组 13. CSC/G 1110-2004 冷水机组 14. CSC/G 1113-2006 多联式空调(热泵)机组 15. CSC/G 1114-2006 水源热泵机组 16. CSC/G 1123-2007 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和燃气采暖热水炉 17. CSC/G 1121-2005 彩色电视广播接收机 18. CSC/G 1122-2004 DVD/VCDB 盘机 19. CSC/G 1201-2006 打印机和打印/传真一体机 20. CSC/G 1202-2006 传真机 21. CSC/G 1203-2006 复印机 22. CSC/G 1204-2006 计算机 显示器」 23. CSC/G 1205-2006 24. CSC/G 1207-2006 数字式多功能办公设备 25. CSC/G 1206-2005 单路输出式交流-直流和交流-交流外部电源 26. CSC/G 1208-2006 微型计算机用开关电源 27. CSC/G 1301-2004 普通照明用自镇流荧光灯 28. CSC/G 1302-2004 普通照明用双端荧光灯 29. CSC/G 1303-2004 单端荧光灯 30. CSC/G 1305-2005 金属卤化物灯 31. CSC/G 1304-2004 高压钠灯 32. CSC/G 1322-2006 高压钠灯镇流器 33. CSC/G 1321-2004 管型荧光灯镇流器 34. CSC/G 1323-2005 金属卤化物灯用镇流器 35. CSC/G 1406-2005 电缆桥架 36. CSC/G 1501-2004 容积式空气压缩机 37. CSC/G 1504-2006 清水离心泵

中国节能产品认证目录与标准

修订:5 版号:1 修订日期:2007-03-15 大类 产品类别号 产品名称 依据标准 国际标准 实施规则 节能认证 Energy Conservation Certification 600001 彩色电视广播 接收机 Color Television Broadcasting Receiver GB12021.7-2005 CQC/RY601

修 订:5 版 号:1 修订日期:2007-03-15 大类 产品类别号 产品名称 依据标准 国际标准 实施规则 600002 普通照明用自镇流荧光灯Self-ballasted lamps for general lighting services GB16844-1997* GB17625.1-2003* GB19044-2003 CQC/RY602

修订:5 版号:1 修订日期:2007-03-15 大类 产品类别号 产品名称 依据标准 国际标准 实施规则 600003 电源适配器(音 CQC1002-2006 CQC/RY608 视频、信息技 术、电信终端设 备配套用适配 器) Power Adaptor 600004 玻璃钢门窗 GB50189-2005 CQC/RY603 JGJ 26-1995 600005 建筑木门窗 GB50189-2005 CQC/RY603 JGJ 26-1995

修订:5 版号:1 修订日期:2007-03-15 大类 产品类别号 产品名称 依据标准 国际标准 实施规则 600006 单端荧光灯 Single-capped fluorescent lamps GB16843-1997 GB19415-2003 CQC/RY606 600007 双端荧光灯 Double-capped fluorescent lamps GB18774-2002 GB19043-2003 CQC/RY607 600008 PVC塑料门窗 GB50189-2005 JGJ 26-1995 CQC/RY603

节能产品证明书

节能产品证明书 篇一:节能产品认证管理办法 节能产品认证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提高用能产品以及其它能源相关产品的能源利用效率,规范和管理节能产品认证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节能产品认证定义】本办法所称节能产品认证,是指由认证机构证明用能产品及其它能源相关产品在能源利用或者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方面符合相应的节能产品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认证技术规范要求的合格评定活动。 第三条【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节能产品认证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工作机制】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展改革委)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节能产品认证管理工作。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节能产品认证的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和综合协调工作。 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统称地方质检两局)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所辖区域

内节能产品认证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节能产品认证工作机制】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认监委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节能产品认证部际协调工作机制,共同确定节能产品认证目录、认证依据、认证结果采信等节能产品认证有关管理事项。 节能产品认证目录由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认监委联合发布。 第六条【鼓励政策】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认监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以及国家相关产业政策规定,在工业节能、建筑节能、交通运输节能、公共机构节能等领域,推动相关机构开展节能产品认证等服务活动,并采信节能产品认证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六十四条、《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第十九条和相关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节能产品认证证书的产品、设备,优先列入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 第七条【保密规定】从事节能产品认证活动的机构及其人员,对其从业活动中所知悉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章认证实施 第八条【节能产品认证规则】节能产品认证规则由国家认监委、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涉及其他国务院有关部门

中环协绿色之星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绿色之星产品认证实施细则 1.适用范围 本规则是绿色之星产品认证的通用规则,适用于绿色之星产品认证全过程。 认证产品范围见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认证附件。 2.认证模式和认证基本环节 2.1认证模式 认证采取产品检验、初始工厂检查及认证后监督的认证模式。 2.2认证基本环节: a)认证申请 b)产品检验 c)初始工厂检查 d)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e)认证后监督 f)复审 3.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 3.1认证申请 3.1.1申请单元划分 原则上按产品类型划分认证单元,一种产品类型为一个认证单元。同一制造商,同一规格但不同生产厂(场所)的产品视为不同的申请认证单元,可适当减少抽样。 3.1.2申请文件 3.1.2.1申请书 申请认证应提交正式申请书。 3.1.2.2形式审查文件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复印件。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已经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登记的申请认证产品的企业标准和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省级以上的检测报告。 申请认证产品工厂质量保证管理文件。 申请产品两个以上的用户意见。 产品技术介绍材料、使用说明书和产品维修手册、产品原材料的构成说明、同一申请单元内各个型号产品之间的一致性说明及其差异说明等。 属国家强制管理的产品,须附相关批准文件。 其他需要的文件。 3.1.2.3环保要求文件 a)产品环保、健康、安全说明。 b)厂区污染物排放监测报告。 c)环境管理制度文件。 3.2产品检验 3.2.1样品 3.2.1.1抽样原则 抽样范围:认证抽样从申请认证单元合格产品中选取。抽样产品应是30日(含)以内生产的。 抽样地点:申请方生产场所的生产线末端、成品库房、销售中转库房或市场。 抽样基数:产品的抽样基数按国家标准执行。 样品数量:根据企业申请产品,按照产品认证单元划分,在每个认证单元中抽取样品2份,每份不小于实验室所规定的样品数量,一份送交检测机构检验,一份企业留存。

《节能低碳产品认证管理办法》2015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节能低碳产品认证管理办法》 (总局令第168号) 第168号 为了规范节能低碳产品认证活动,促进节能低碳产业发展,特制定《节能低碳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现予公布,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长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 2015年9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节能低碳产品认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提高用能产品以及其它产品的能源利用效率,改进材料利用,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应对气候变化,规范和管理节能低碳产品认证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节能低碳产品认证,包括节能产品认证和低碳产品认证。节能产品认证是指由认证机构证明用能产品在能源利用效率方面符合相应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认证技术规范要求的合格评定活动;低碳产品认证是指由认证机构证明产品温室气体排放量符合相应低碳产品评价标准或者技术规范要求的合格评定活动。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节能低碳产品认证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节能低碳产品认

证工作;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指导开展节能低碳产品认证工作。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节能低碳产品认证的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和综合协调工作。 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统称地方质检两局)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所辖区域内节能低碳产品认证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认监委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节能低碳产品认证部际协调工作机制,共同确定产品认证目录、认证依据、认证结果采信等有关事项。 节能、低碳产品认证目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认监委联合发布。 第六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以及国家相关产业政策规定,在工业、建筑、交通运输、公共机构等领域,推动相关机构开展节能低碳产品认证等服务活动,并采信认证结果。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以及地方政府主管部门依据相关产业政策,推动节能低碳产品认证活动,鼓励使用获得节能低碳认证的产品。 第七条从事节能低碳产品认证活动的机构及其人员,对其从业活动中所知悉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章认证实施 第八条节能、低碳产品认证规则由国家认监委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涉及国务院有关部门职责的,应当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 节能、低碳产品认证规则由国家认监委发布。 第九条从事节能低碳产品认证的认证机构应当依法设立,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认证机构管理办法》规定的基本条件和产品认证机构通用要求,并具备从事节能低碳产品认证活动相关技术能力。 第十条从事节能低碳产品认证相关检验检测活动的机构应当依法经过资质认定,符合检验检测机构能力的通用要求,并具备从事节能低碳产品认证检验检测工作相关技术能

节能产品认证

节能产品认证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 北京赛西认证有限责任公司 (原中国电子技术标准化研究所认证中心)

前言 本文件作为节能产品认证的工厂产品质量保证能力的检查依据文件之一,规定了申请北京赛西认证有限责任公司节能产品认证的工厂的产品质量保证能力要求。 为保证批量生产的认证产品与型式试验/产品检验合格的样品的一致性,工厂应满足本文件规定的产品质量保证能力要求。如有特殊要求的,按具体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中有关规定执行。 本文件中的工厂涵盖认证申请人、制造商、生产企业。 本文件由北京赛西认证有限责任公司发布,版权归北京赛西认证有限责任公司所有,任何组织及个人未经北京赛西认证有限责任公司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全部或部分使用。 制定单位:北京赛西认证有限责任公司

为保证批量生产的认证产品与型式试验合格的样品的一致性,工厂应满足本文件规定的产品质量保证能力要求。 1.职责和资源 1.1职责 工厂应规定与认证产品质量控制和管理活动有关的各类人员的职责及相互关系并形成文件。工厂应指定一名质量负责人,无论该成员在其他方面的职责如何,应具有以下方面的职责和权限: a)负责建立满足本文件要求的质量体系,并确保其实施和保持; b)确保加贴认证标志的产品符合认证标准要求; c)确保执行认证用标准或技术要求; d)确保不合格品和/或获证产品变更后未经产品认证机构确认,不加贴标志。 e)与认证机构保持联络并协调有关认证事宜。 f)质量负责人应具有充分的能力胜任本职工作。 1.2资源 工厂应配备与认证产品相关的生产设备和检验设备以满足稳定生产符合认证标准的产品要求;应配备相应的人力资源,确保从事对认证产品质量有影响的工作人员具备必要的能力;应建立并保持适宜产品、检验、试验、储存等必要的环境。 2.文件和记录 2.1文件控制 工厂应确保: a)文件发布前和更改应由授权人批准,以确保其适宜性; b)文件的修改和修订状态得到识别,防止作废文件的非预期使用; c)确保在使用处可获得相应文件的有效版本; d)文件的规定应满足相关产品标准及认证依据标准或技术规范; e)认证依据标准或技术规范和文件应保持清晰、易于识别,并控制其分发。

节能产品认证管理办法

节能产品认证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提高用能产品以及其它能源相关产品的能源利用效率,规范和管理节能产品认证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节能产品认证定义】本办法所称节能产品认证,是指由认证机构证明用能产品及其它能源相关产品在能源利用或者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方面符合相应的节能产品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认证技术规范要求的合格评定活动。 第三条【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节能产品认证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工作机制】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展改革委)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节能产品认证管理工作。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节能产品认证的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和综合协调工作。 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统称地方质检两局)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所辖区域内节能产品认证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节能产品认证工作机制】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认监委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节能产品认证部际协调工作机制,共同确定节能产品认证目录、认证依据、认证结果采信等节能产品认证有关管理事项。 节能产品认证目录由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认监委联合发布。 第六条【鼓励政策】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认监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以及国家相关产业政策规定,在工业节能、建筑节能、交通运输节能、公共机构节能等领域,推动相关机构开展节能产品认证等服务活动,并采信节能产品认证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六十四条、《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第十九条和相关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节能产品认证证书的产品、设备,优先列入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 第七条【保密规定】从事节能产品认证活动的机构及其人员,对其从业活动中所知悉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章认证实施 第八条【节能产品认证规则】节能产品认证规则由国家认监委、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涉及其他国务院有关部门职责的,应当征求其他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 节能产品认证规则由国家认监委发布。

CTC-中空玻璃产品节能认证实施规则

中国建筑材料检验认证中心 实施规则 中空玻璃产品节能认证实施规则 CTC/TVg-OP06 /3.0 实施日期:2009年8月1日

目录 1 适用范围 2 认证模式 3 认证实施的基本环节 4 认证申请 4.1 认证单元的划分 4.2 申请文件 5 产品检验 5.1 检测原则 5.2 样品要求与数量 5.3 检验样品的处置 5.4 产品检测、计算依据、项目方法及判定 5.5 产品检验时限 5.6 受控关键原材料 6 初始工厂检查 6.1 工厂检查时间 6.2 工厂检查内容 7 认证结果的评价与批准 8 证后监督 8.1 监督频次 8.2 监督内容 8.3 监督结果的评价 9 认证证书的保持和变更 9.1 认证证书的保持 9.2 认证证书的变更 9.3 认证的暂停、注销和撤消 10 认证标志的使用规定 11 收费 附件1:中空玻璃产品节能认证工厂保证能力要求

1 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浮法玻璃、夹层玻璃、钢化玻璃、半钢化玻璃、着色玻璃、镀膜玻璃和压花玻璃等玻璃制品组成的中空玻璃产品节能认证。 2 认证模式 产品型式试验+初次工厂检查+获证后监督 3 认证实施的基本环节 a)认证申请 b)产品检验 c)初始工厂检查 d)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e)获证后监督 4 认证申请 4.1认证单元的划分 参照热工气候分区,按节能中空玻璃的适用地区划分为严寒A(B)区用节能中空玻璃;寒冷地区用节能中空玻璃;夏热冬冷(暖)地区用节能中空玻璃三个单元。 在每个认证单元中再按照组成中空玻璃的玻璃种类(按使用的不同膜系镀膜玻璃、不同牌号的着色玻璃、无色玻璃分别划分)、间隔层气体种类、间隔层层数、间隔层厚度、间隔条材料种类、玻璃厚度划分为不同的产品系列。 注:此处无色玻璃指除镀膜玻璃、着色玻璃以外的其他玻璃,包括浮法玻璃、夹层玻璃、钢化玻璃、半钢化玻璃、压花玻璃等无色玻璃均视为普通无色玻璃。 同一制造商不同生产场地生产的中空玻璃应视为不同的认证单元。 4.2 申请文件 申请文件包括由CTC制订的正式申请书及其它证明性资料,包括: a)加盖申请方公章的申请书,包括有关认证一致性的企业声明、申

环保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环保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Ting Bao was revised on January 6, 20021

环保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编号:C CAEPI-RG-Q-020 燃煤常压热水锅炉 2005-1-1发布 2005-1-1实施 中环协(北京)认证中心发布

目录 1.适用范围┈┈┈┈┈┈┈┈┈┈┈┈┈┈┈┈┈┈┈┈┈┈┈┈┈1 2.认证模式┈┈┈┈┈┈┈┈┈┈┈┈┈┈┈┈┈┈┈┈┈┈┈┈┈1 3.认证的基本环节┈┈┈┈┈┈┈┈┈┈┈┈┈┈┈┈┈┈┈┈┈┈1 4. 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1 认证申请┈┈┈┈┈┈┈┈┈┈┈┈┈┈┈┈┈┈┈┈┈┈┈1 型式检验┈┈┈┈┈┈┈┈┈┈┈┈┈┈┈┈┈┈┈┈┈┈┈1 初始工厂检查┈┈┈┈┈┈┈┈┈┈┈┈┈┈┈┈┈┈┈┈┈2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3 认证后的监督┈┈┈┈┈┈┈┈┈┈┈┈┈┈┈┈┈┈┈┈┈3 5. 认证证书┈┈┈┈┈┈┈┈┈┈┈┈┈┈┈┈┈┈┈┈┈┈┈┈┈4 认证证书的保持┈┈┈┈┈┈┈┈┈┈┈┈┈┈┈┈┈┈┈┈4 认证证书覆盖产品的扩展┈┈┄┄┈┈┄┈┈┈┈┈┄┈┈┄4 认证证书的暂停\注销和撤消┈┈┄┄┈┈┄┈┈┈┄┈┈┄5 6. 产品认证标志的使用┈┈┄┈┈┄┈┈┄┈┈┄┈┈┈┈┈┄┈┈5 准许使用的标志式样┈┈┄┈┈┈┄┈┈┄┈┈┄┈┈┄┈┈5 变形认证标志的使用┈┈┄┄┈┈┄┈┈┄┈┈┄┈┈┄┈┈5 加施方式┈┈┄┈┈┄┈┈┄┈┈┄┈┈┄┈┈┄┈┈┄┈┈5 标志位置┈┈┄┈┈┄┈┈┄┈┈┄┈┈┄┈┈┄┈┈┄┈┈5 7. 收费┈┈┄┈┈┄┈┈┄┈┈┄┈┈┄┈┈┄┈┈┄┈┈┄┈┈┄5附表1民用燃煤常压锅炉检测项目及要求┈┄┈┈┄┈┈┄┈┈┄6附表2 检验报告内容┈┈┄┈┈┈┈┄┄┈┈┄┈┈┄┈┈┄7

燃气灶具节能环保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编 号:CSC/G 2237-2006 版本号:B 修改号:0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公开文件 燃气灶具 节能环保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2008年02月25日发布 2008年02月25日实施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发布

1 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的产品范围是:使用城市燃气的灶具,其中包括: a) 单个燃烧器标准额定热流量小于5.23KW(4500kal/h)的灶; b) 标准额定热流量小于5.82KW(500kal/h)的烤箱和烘烤器; c) 标准额定热流量符合a.b.规定的烤箱灶; d) 每次焖饭的最大稻米量在4L以下,标准额定热流量小于4.19KW(3600kal/h)的燃气饭锅。 使用非城市燃气的灶具参照执行。 本规则适用的认证标准是:CSC/T2237-2006 燃气灶具节能环保产品认证技术要求 2 认证模式 产品检验+初始工厂审查+获证后监督。 3 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 3.1 产品质量要求 产品质量指标及安全指标应符合相应国家、行业或企业明示的标准,由企业按认证单元提交申请日前一年内的,具有“CNAL”章的检验报告证明。 3.2 认证的申请 3.2.1 认证单元划分 原则上按产品规格申请认证,一个系列为一个认证单元,同一制造商,同一规格但不同生产厂点(场所)的产品应视为不同的申请认证单元,具体产品认证单元划分如下: 1)不同的燃气种类应视为不同的认证单元。 2)火眼数不同应视为不同的认证单元。 3)不同的功能应视为不同的认证单元,如灶、烘烤器、烤箱、烤箱灶和饭锅。 4)燃烧器不同应视为不同的认证单元。 3.2.2 受控部件/材料 燃气灶具的受控部件/材料是燃烧器和阀门总成。 3.2.3 申请文件 申请认证应提交正式申请书,填写《燃气灶具受控部件/材料备案清单》(附件1),并按申请书要求提交相关资料和文件。 申请方需提交燃气灶具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3.2.4 受理 认证中心收到申请方认证申请资料,对基本符合要求的,向申请方下发受理认证申请通知书,并签定认证合同书;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及时通知申请方及时补充或修改。

中国节能产品认证申请书

中国节能产品认证中心(CECP) 项目编号:CECP/RP07-01 节能产品认证申请书 初次 扩大第次 再次第次 申请单位:(中文) (英文) 地址:(中文) (英文)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联系人及部门:

申请书填写说明 1填报数据一律用阿拉伯数字,文字说明一律用汉字。 2应用钢笔、签字笔填写,字迹工整、清晰。如无某项目内容时应划斜线表示,若因故无法填写时,应注明原因。 3申请方应在封面明示本次认证是初次认证或是第几次扩大认证或是第几次再次认证。 4有关表格若不够,可复印后填写。

中国节能产品认证中心: 本组织自愿申请中国节能产品认证,保证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中国节能产品认证管理办法》及其配套规章的规定,接受中国节能产品认证中心(CECP)对本组织的现场质量体系审核、产品抽样检验和获准认证后的监督管理,按规定交纳认证费用;宣传获准认证产品时,不损害CECP的声誉,不发表被CECP 认为误导或未授权的声明;当节能产品认证证书被暂停、撤销或注销后,将立即停止涉及认证内容的广告宣传,并按要求交回所有认证文件;确保正确使用认证证书、节能标志或报告中的任何一部分;当认证的产品不符合节能产品认证条件时愿承担一切责任。 现对以下产品提出节能产品认证申请: 产品名称:注册商标: 型号规格: 共计: 注:凡节能产品认证技术要求中规定按系列申报的产品还应说明产品系列划分特点(另附一页)。 产品执行/明示标准: (如果申请单位与制造厂不是同一单位,应填写以下内容) 制造厂名称:法人代表: 地址:邮政编码: 电话:传真: 法人代表(签名): 申请单位(公章): 年月日

家具产品环保卫士认证实施规则

中环联 合认证中心
家具产品环保 卫士认证实施规则
家具产品环保卫士认证实施规则
(CEC- 7016 -A/0)
2020-04-01 发布
2020-04-02 实施
中环联合(北京)认证中心有限公司 发布

中环联合认证中心
家具产品环保卫士 认证实施规则
前言
本规则由中环联合认证中心发 布,版权归中环联合认证中心 所有,任何组 织及个人未经中环联合认证中心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全部或部分使用。
制定单位:中环联合认证中心 主要起草人: 闫涛、晁凤芹、崔晓冬、于永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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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环联合认证中心
家具产品环保卫士 认证实施规则
1. 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所有家具产品环保卫士的认证。
2. 认证模式
按“初始工厂检查+产品检测+获证后的监督”模式进行。 认证的基本环节包括: a) 认证申请 b) 文件审查 c) 初始工厂检查 d) 产品检测 e)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f) 获证后的监督(包括非例行检查、市场抽样检验等) g) 证书到期再认证
3. 单元划分
1)根据相同生产场地、相同产品类别、相同加工工艺的基本原则划分申请 单元,同一个申请单元可以包含若 干产品型号,但应明确同一单 元内产品的具 体型号。主要认证单元如下:木家 具、金属家具、竹藤家具、塑 料家具、软体 家具、玻璃石材家具、其他家具、 模压板厨柜、实木板厨柜、油 漆饰面人造板 厨柜、浸渍胶膜纸饰面人造板橱柜、水晶板橱柜、防火板橱柜、其他板橱柜。
注:没有台面的橱柜不予受理。 2)同一生产企业、同种产品,但生产场地不同时,应作为不同的认证单元。
4. 申请认证提交资料
a) 申请书; b) 认证委托人、生产者、生产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c) 生产者持有的商标或品牌证明文件复印件; d) 当认证委托人、生产者不同时,需提供认证委托人与生产者的委托关系
证明材料; e) 当生产者、生产企业不同时,需提供生产者与生产企业的委托加工关系
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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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和标志使用管理办法

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和标志使用管理办法中国电源行业推荐产品证书和标志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中国电源行业推荐产品证书和标志的使用管理,保证证书和标志的正确使用,维护中国电源行业推荐产品证书和标志工作的信誉,维护其公正性、权威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为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2004]30号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资源节约活动的通知》精神要求,促进《中国电源产品市场自律规范公约》的完善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电子商会电源专业委员会行业推荐产品委员会负责审批并统一发布中国电源行业推荐产品证书和标志图形式样,对通过的企业颁发证书,并监督管理证书和标志的使用。 第三条行业推荐产品证书是证明产品符合要求和准许产品使用标志的法定证明文件。 第四条行业推荐产品标志是表示产品已经符合产品规定要求,并已取得中标认证中心,原中国节能产品认证中心,或其他通过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认证机构授予的节能、环保或质量体系认证产品证书的产品图形标识。行业推荐产品标志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注册的专用标志。 第五条凡获证企业均应与中国电子商会电源专业委员会行业推荐产品委员会签订《行业推荐产品证书和标志使用协议书》,规范使用产品证书和标志。 第六条行业推荐产品证书及使用规定, ,一,行业推荐产品证书由中国电子商会电源专业委员会行业推荐产品委员会统一印制。

1 ,二,行业推荐产品证书采用中、英文对照形式,当对英文内容发生争议时,以中文为准。如果境外企业的地址无法译成中文,则可使用英文或当地邮政能识别的字母或代码的写法。 ,三,行业推荐产品证书内容应包括, a. 行业推荐产品证书编号 b.申请组织的名称 c.制造商的名称及地址 d. 获证产品名称、规格型号、必要的技术参数 e. 依据的标准及补充技术要求 f. 证书有效期 g. 发证日期 h. 发证机构的名称或签章 ,四,证书、副本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证书复印件不具有法律效力。 ,五,证书持有者可在产品广告、产品宣传材料上使用证书和标志。 ,六,证书持有者可在工程招标、产品销售过程中,向顾客出示产品证书。 第七条标志及使用规定, ,一,经中国电子商会电源专业委员会行业推荐产品委员会评审合格的行业推荐产品,自证书有效之日起,证书的持有者可在合格的产品外观上、铭牌上、包装上、说明书上及出厂合格证上使用“中国电源行业推荐产品”标志。 ,二,企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自行决定采用不干胶贴、模压、蚀刻、印刷、金属牌等任何一种或多种形式明示标志。

环保产品认证实施规则.doc

环保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编号:C CAEPI-RG-Q-020 燃煤常压热水锅炉 2005-1-1发布 2005-1-1实施 中环协(北京)认证中心发布

目录 1.适用范围┈┈┈┈┈┈┈┈┈┈┈┈┈┈┈┈┈┈┈┈┈┈┈┈┈1 2.认证模式┈┈┈┈┈┈┈┈┈┈┈┈┈┈┈┈┈┈┈┈┈┈┈┈┈1 3.认证的基本环节┈┈┈┈┈┈┈┈┈┈┈┈┈┈┈┈┈┈┈┈┈┈1 4. 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1 4.1 认证申请┈┈┈┈┈┈┈┈┈┈┈┈┈┈┈┈┈┈┈┈┈┈┈1 4.2 型式检验┈┈┈┈┈┈┈┈┈┈┈┈┈┈┈┈┈┈┈┈┈┈┈1 4.3初始工厂检查┈┈┈┈┈┈┈┈┈┈┈┈┈┈┈┈┈┈┈┈┈2 4.4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3 4.5认证后的监督┈┈┈┈┈┈┈┈┈┈┈┈┈┈┈┈┈┈┈┈┈3 5. 认证证书┈┈┈┈┈┈┈┈┈┈┈┈┈┈┈┈┈┈┈┈┈┈┈┈┈4 5.1 认证证书的保持┈┈┈┈┈┈┈┈┈┈┈┈┈┈┈┈┈┈┈┈4 5.2 认证证书覆盖产品的扩展┈┈┄┄┈┈┄┈┈┈┈┈┄┈┈┄4 5.3 认证证书的暂停\注销和撤消┈┈┄┄┈┈┄┈┈┈┄┈┈┄5 6. 产品认证标志的使用┈┈┄┈┈┄┈┈┄┈┈┄┈┈┈┈┈┄┈┈5 6.1 准许使用的标志式样┈┈┄┈┈┈┄┈┈┄┈┈┄┈┈┄┈┈5 6.2 变形认证标志的使用┈┈┄┄┈┈┄┈┈┄┈┈┄┈┈┄┈┈5 6.3 加施方式┈┈┄┈┈┄┈┈┄┈┈┄┈┈┄┈┈┄┈┈┄┈┈5 6.4 标志位置┈┈┄┈┈┄┈┈┄┈┈┄┈┈┄┈┈┄┈┈┄┈┈5 7. 收费┈┈┄┈┈┄┈┈┄┈┈┄┈┈┄┈┈┄┈┈┄┈┈┄┈┈┄5附表1民用燃煤常压锅炉检测项目及要求┈┄┈┈┄┈┈┄┈┈┄6附表2 检验报告内容┈┈┄┈┈┈┈┄┄┈┈┄┈┈┄┈┈┄7

节能产品认证程序

节能产品认证程序 申请节能产品认证的企业填写《节能产品认证申请书》,连同下列材料一并报中国节能产品认证中心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 一、资料准备 申请节能产品认证的企业填写《节能产品认证申请书》,连同下列材料一并报中国节能产品认证中心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 1) 营业执照副本或登记注册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如申请方与受审核方不同,亦应提供申请方的证明材料); 2) 产品注册商标证明; 3) 产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有要求时); 4) 产品质量稳定并具备批量生产能力的证明材料(如批量转产鉴定材料); 5) 产品标准(指产品明示标准,如执行国家标准则不必提供); 6) 产品电工安全认证证书复印件或安全检验报告;(列入国家安全认证强制监督管理的产品目录) 7) 产品性能检验报告以及受控关键零部件性能检验报告; 8) 制造厂质量手册; 9) 需要时,CECP所要求提供的其它有关资料。 同时可提交下列资料以供参考: 1)质量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若已获得认证); 2)产品质量认证证书复印件(若已获得认证); 3)实验室认可情况资料。 二、受理申请 申请方提交的申请书和相关材料齐备后,CECP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书及相关材料的审查工作,对符合要求的发出《受理节能产品认证申请通知书》,给定认证项目编号。对申请书和相关材料尚不充分的,CECP将与申请方联系(电话、传真等通讯手段),通知其在规定的30天内补充有关材料或进行相应整改,必要时发出《申请材料补充通知书》,直至申请书和相关材料符合要求为止。若申请方未能按要求在30天内补充/完善所需的材料并未作任何解释和说明,则认为申请方撤销本次申请。 与申请方签订《节能产品认证合同书》 随同《受理节能产品认证申请通知书》,CECP还将发出《节能产品认证合同书》(一式两份)确定认证范围(产品名称、受审核方/制造厂、产品商标)、工厂审核及产品抽样完成日期、认证付费要求和时机、双方责任和义务等内容。同时通知企业认证费用预算。如申请方对合同内容及认证费用预算无异议,应在CECP 实施工厂审核前完成认证合同书的签订工作。合同书有效期为四年,如果认证范围(包括认证产品类型、制造厂等)没有变更,每次扩大认证时不再另签合同书。 三、质量体系审核 依据GB/T19002-1994《质量体系生产、安装和服务的质量保证模式》 CCEC/T03-2000《节能产品认证质量体系要求》 受审核方质量手册、程序及相关支持性文件。 四、产品检验 检查部和检验机构在收到办公室下发的《节能产品认证任务书》后,按照CECP/P09-1999《企业质量体系审核程序》和CECP/P10-1999《节能产品认证检验控制程序》的有关规定实施相应的审核和检验工作。检验合格,由中国节能产品认证中心颁发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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