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信体系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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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信体系管理制度

食品安全诚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食品安全监管信用体系建设,实现食品安全源头治理,完善行业禁入和退出机制,增强社会共同治理能力,震慑违法行为,根据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5-2020)》、贵州省发改委、贵州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发改委等28个部委印发<关于对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严重失信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贵州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贵州省食品安全示范乡镇(街道、社区)创建标准》和铜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食品经营信用体系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相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食品安全监管信用体系由信用信息归集、信用评定、信用约束、信用修复等制度构成,在范围内从事食品安全监管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局)主管全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信用体系管理工作,负责信息平台的建设、管理和数据维护。各乡、镇、办事处承担职责范围内的数据归集、更新、使用职责。

第二章信用信息归集

第四条食品安全信用信息由食品生产经营主体(以下简称“主体”)的基本信息、准入信息、良好信息、不良信息组成。不良信息包括提示信息、警示信息。

第五条下列信息属于基本信息:

(一)从业人员的身份信息:姓名、性别、职务、民族、住址、证件种类、证件号码、联系方式等;

(二)从业人员的食品从业资格信息;

(三)从业人员的食品行业从业经历;

(四)其他依法应纳入信用信息的从业记录。

第六条下列信息属于准入信息:

(一)主体初次许可、认证、审评管理的准入信息。包括:1.主体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类型;2.主体许可类别、许可范围、生产经营期限;3.其他认证、审评的具体内容。(二)主体变更、延续、注销或者撤销等许可信息(变更登记应当反映历次变更事项的内容和注销许可的所有事项);

(三)其他依法应记入的准入信息。

第七条下列信息属于良好信息:

(一)主体为提高食品安全管理而自愿通过的非强制性的质量、安全认证信息的;

(二)连续5年没有不良信息,或未被锁入“黑名单系统”的;(三)在食品安全领域做出突出贡献受到区局及以上政府部门表彰的;

(四)其他良好信息。

第八条下列信息属于提示信息:

(一)日常监管工作中发现主体存在轻微违法违规行为,无需做

出行政处罚,但需要进行责令改正或行政提示、行政建议、行政告诫、行政约谈等行政指导的;

(二)经立案调查确认违法,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免予行政处罚或者单独给予警告处罚的;

(三)其他提示信息。

第九条下列信息属于警示信息:

(一)因违法行为被行政机关给予罚款、没收、责令停产停业行政处罚的;

(二)因违法行为被行政机关给予撤销或者吊销许可证、批准证明文件处罚的;

(三)主体被禁止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业人员被禁止从事食品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等资格罚的;

(四)因食品违法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

(五)国家食品药品监管管理总局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通报的,全国性或跨区域严重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的;

(六)三年内多次被录入提示信息,经信用分级、信用评价后进入警示信息的;

(七)其他警示信息。

第十条食品安全信用信息按照下列期限记录:

(一)基本信息、准入信息记录期限自准入之日起至退出为止,退出后上述信息转入历史记录保存,变更登记应当反映历次变更

事项的内容和注销许可的所有事项;

(二)良好信息记录期限为主体受到表彰、获取称号的有效期限。未届满有效期限,主体产生不良信息的,自主体产生不良信息之日起解除;

(三)不良信息记录期限为3年,自相关行政行为生效之日起计算。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记录期限超过3年的,从其规定。

前款规定的记录期限届满后,系统自动解除记录并自解除之日起转为永久保存的信息。

第十一条禁止申请许可、禁止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等资格限制事项,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资格限制期限的,从其规定。没有明确规定期限的,限制期限为2年,限制期限届满时系统自动解除资格限制。

第三章信用评定与“黑名单系统”

第十二条主体不良信息被归集后,认为该主体行为失信,按失信程度对应扣分值进行信用分级评定。

失信等级分为一、二、三级,失信程度逐级递增:扣分累积为0分至2分(含),为一级失信;扣分累积为2分至7分(含),为二级失信;扣分累积为7分至12分(含),为三级失信。一个信用周期内,主体信用扣分累积满12分后(超出12分以12分计)被锁入“黑名单系统”的,不再进行扣分累积。

第十三条提示信息中归集的主体评定为一级失信。同一主体首次归集入提示信息的,扣0.5分,两次以上每次扣1分,累计超

过2分后,归集入警示信息评定为二级失信。

第十四条警示信息中归集的主体评定为二级或三级失信。二级失信的主体扣分累计超过7分后,评定为三级失信。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每次扣2.5分: 1.单独处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折合金额不足1万元的; 2.对公民处1千元以下(含)罚款、对法人和其他组织处2万元(含)以下罚款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每次扣3.5分: 1.单独处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折合金额1万元(含)以上,不足5万元的; 2.公民被处罚款1千元(不含)以上,5千元(含)以下,或者法人和其他组织被处罚款2万元(不含)以上,5万元(含)以下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每次扣4.5分: 1.单独处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折合金额5万元(含)以上,不足10万元的; 2.公民被处罚款超过5千元(不含)以上,3万元(含)以下的,或者法人和其他组织被处罚款5万元(不含)以上,20万元(含)以下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每次扣5.5分: 1.单独处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折合金额10万元(含)以上的; 2.公民被处罚款超过3万元(不含)以上,或者法人和其他组织被处以罚款20万元(不含)以上的。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每次扣6分: 1.主体被禁止申请食

品药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业人员被禁止从事食品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等资格罚的; 2.被责令停产停业的; 3.被国家食品药品监管管理总局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通报的,全国性或跨区域严重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的。

(六)违法本办法第九条第(二)、(三)、(四)项规定的,扣12分。第十五条信用积分的累积随信用评定随时更新,等级评定基本有效期为3年,以首次扣分时间点为起点计算,以年为单位按等级累进。

第十六条“黑名单系统”是指对经信用评定为三级失信中部分严重失信主体建立失信主体电子档案,进行失信行为记录并保留生成对应分级与惩戒提示、并定期予以公布的电子化系统设计。有本办法第九条第(二)、(三)、(四)项规定的情形和其他危害食品安全的严重违法行为的,或者主体3年内信用评定扣分累计满12分的,被锁入“黑名单系统”,锁入期限为3年。符合相关要求的,自满3年之日起“黑名单系统”自动解锁,信用积分自动恢复,但按照信用约束制度规定被处以永久性惩罚的主体以外。第十七条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照本办法规定的原则进行信用评定,经主管领导审批决定扣分分值,各食药监站经主管领导审批决定扣分分值并报请区局相关业务科室复核后生效。

第四章一般信用约束

第十八条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按照信用评定的失信等级对主体执行信用约束措施并记入信用信息平台。

第十九条信用评定为一级失信的,执行信用约束措施如下:(一)提请辖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站加强日常检查频次;(二)应当执行的其他约束措施。

第二十条信用评定为二级失信的,执行信用约束措施如下:(一)提请辖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站加强日常检查频次,做到一年内专项检查一次以上,全项目检查一次以上;

(二)提请辖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站加大抽检力度,对评定为二级失信的主体一年内抽检覆盖率达70%以上;

(三)在办理相关业务时予以重点审查;

(四)应当执行的其他约束措施。

第二十一条信用评定为三级失信的,执行信用约束措施如下:(一)提请辖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站加强日常检查频次,做到一年内专项检查二次以上,全项目检查一次以上;

(二)提请辖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站加大抽检力度,对评定为三级失信的主体一年内抽检覆盖率达100%,重点品种抽检率达80%;

(三)在办理相关业务时予以重点审查;

(四)应当执行的其他约束措施。

第五章“黑名单”系统信用惩戒与信用修复

第二十二条因符合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被锁入黑名单系统的主体或从业人员,执行信用惩戒措施如下:

(一)不予办理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许可申请业务;

(二)发布监管公告并向社会公开曝光;

(三)向其他有关政府部门发出信用监管提示,提示其他有关政府部门注意或者采取相应措施;

(四)在执行行政处罚时从重处罚;

(五)提请辖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站加强日常检查频次,做到一年内专项检查三次以上,全项目检查二次以上;

(六)提请辖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站加大抽检力度,对锁入“黑名单”的主体一年内抽检覆盖率达100%,重点品种抽检率达100%;

(七)应当执行的其他约束措施。

第二十三条被“黑名单系统”锁定主体,同时存在以下情形的可以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修复信用:

(一)非因主观故意,在合理期限内主动采取整改措施,纠正失信行为,消除失信行为造成的不良后果;

(二)一定期限内累积良好信用信息达到要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相关科室对主体信用修复申请进行初评,经区局主管领导同意并经局长办公会批准后调整信用等级评价等级和信用约束措施。

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主体、从业人员因食品违法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终身不得申请信用修复。被执行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撤销批准证明文件等市场退出机制的主体,除法律法规

有明文规定外,10年内不得再次获得许可从事食品药品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申请信用修复。

第六章实施途径

第二十五条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按照信息归集标准、信用评定办法和规定期限通过系统授权更新数据、评定信用等级,及时准确地向信用信息平台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信用信息,并按照信用等级执行相应的信用约束措施。

第二十六条区局综合协调科负责跨区域、跨部门的食品药品监管信用信息合作和公开,协调本部门与省、市、其他部门和社会组织的信用信息交流与共享。相关科室负责建立食品药品安全信用信息平台和数据维护,归集生产经营主体档案信息,开发建立信用自动评定系统,提供其他技术支持。区局法制科统一协调食品信用体系运行有关事项,统一信用评定标准、信用约束措施,制定《黑名单系统管理制度》、《信用修复制度》等实施细则,负责监督信用体系的合法运行。

第二十七条信用信息归集按下列分工具体操作和管理:(一)承担许可受理和核准职能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负责归集生产经营主体初次申请许可时的基本信息、初次准入信息和监管过程中更新的许可信息。

(二)承担监管、案件查办职责的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负责归集主体在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变更的基本信息、提示信息和警示信息。

(三)承担监管职责的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即时录入良好信用信息。警示信息与案件审批程序同时进行。记入警示系统的批准程序即为案件审批程序。办案部门在填写案件审批表的同时,填报警示记录信息审批表。警示信息记入批准权限与案件批准权限一致。

上述四类信息通过执法办案系统从内部数据库中直接导入信用信息平台的数据库。信用纸质档案归入主体监管档案,由档案管理部门负责归档和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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