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查封的理解与实务操作

关于查封的理解与实务操作
关于查封的理解与实务操作

关于《查封规定》的理解与实务操作

查封,是执行实务中使用最多的执行措施之一。但查封的含义是什么,法律没有明确。从执行理论而言,查封是指国家强制执行机关(在我国是执行法院)为进行强制执行就债务人的特定财产,强行剥夺债务人的处分权,改由代表国家的执行法院取得处分权的执行行为。

一、查封的实施

依我国民诉法及最高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民商案件的执行,必须由债权人依法提出申请才能开始进行。但是在强制执行程序启动后,执行法院对债务人的财产权利实施查封,则不需要债权人申请,执行法院应凭其职权实施。

⒈实施查封的人员

《查封规定》第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至于具体由谁实施查封则没有明确规定。不同国家和地区对实施查封的人员有不同的规定,如我国台湾地区的强制执行法明确规定,实施查封时书记官应督同执达员进行。执行实务中,一般均由执行人员来办理,如法官、书记员、司法警察等,正常情况下法官应是实施查封的主要人员。执行人员在去实施查封时,应严格遵循执行纪律,必须两人以上同去办理查封手续。

⒉协助查封的人员

纵观民诉法及其适用意见,《查封规定》等司法解释规定,法律虽规定执行法院在查封时可以请有关单位或个人协助查封,但是具体由谁协助则未作明定。实务中,一般由相关的职能部门和有特殊资质的人员协助,职能部门如房地产管理部门、国土资源局、工商局、证券公司等,特殊资质的个人如珠宝、名画鉴定人等,均无疑异。但对于警察能否协助,则有不同的看法。流行的观点是警察不属于协助执行人的范围,但在特殊情况下如暴力抗法,公安机关基于其与法院的良好关系而出面维持执行秩序。笔者以为,这一观点并不足取。正如前述,协助查封的人员具体有哪些,法律并未明确。换一角度理解法律并没有明确排除警察不是协助查封的人员,而且实务中在查封时难免会遇到暴力抗拒,如果不予以排除,势必无法查封,也损害执行法院的权威,从这角度来看,警察在执行法院邀请其协助查封的情况下,有义务予以协助查封。

⒊查封时在场的人员

《查封规定》中没有规定查封时在场的人有哪些,但民诉法224条则对查封时的在场人员作了规定。结合实务及民诉法的有关规定,查封时在场人员有:

一是债权人。一般情况,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财产情况了解较为仔细,且在既可查封动产又可查封不动产或者动产、不动产有多种时,债权人在场可由其决定查封什么财产,避免以后在执行中造成的不便。

二是债务人。在执行实务中,执行法院在实施查封时债务人常常逃避在外,不愿到场。但由于查封行为对债务人的权益影响较大,所以民诉法224条规定,查封时应通知被执行人到场。如债务人不到场,为避免债务人日后对查封程序、查封物的数量多少、价值等问题上胡搅蛮缠,也可通知被执行人的成年家属到场。上述两种人都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查封的实施。实务中需注意的题是,如果执行法院在实施查封时应通知被执行人而未通知,对该查封的效力是否有影响?换言之,该查封是否无效?笔者认为,民诉法224条规定执行法院在查封时应通知被执行人或他的成年家属到场,这种规定只是一种指导性的规定,而不是必然导致无效的条款。所以执行人员即使没有按照民诉法224条办理时,也不影响查封的效力。在当前执法环境不好的情况下,执行法院尤需注意的是:执行人员在通知被执行人或其成年家属到查封现场时,原则上不应在执行法院准备查封前通知。

三是其他人员。这里的其他人员依民诉法224条规定,是指基层组织派出的人员。在被执行人或其家属都不在场时,执行法院在必要时还可请财产所在地的基层组织派人参加。所谓“必要时”是指当被执行人及其成年家属都不在场的情况。

⒋查封方法

由于被执行人财产的形态、物理特性以及国家对财产的管理手段等方面存在的差异,决定了执行法院在查封时采取的查封方法的不同。《查封规定》第八条到十一条根据被执行人的财产可分为动产、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而对查封方法作了不同规定,根据该规定笔者对查封方法归纳如下:

一是对动产的查封方法:执行法院直接控制、加贴封条或其他公示方法。

在我国动产物权的变动,以交付占有为公示方法,查封的动产如不排除被执行人的占有,则执行法院将无法阻止被执行人将查封动产处分,所以《查封规定》第八条规定,对查封、扣押动产的,由执行人员将查封物移转到执行法院直接控制,也可将查封物交付指定人控制。但在交付指定人控制的情况下,应当在查封物上加贴封条或采取其他方法予以公示。

有时某些动产无法加贴封条,也无法公告,则执行人员应如何办理查封手续?执行实务中,如遇到需查封尚饲养中的大群鸡、鸭等牲畜,就很难用贴封条或公告的方式予以查封。这时就需要用其他的适当方式予以公示,让人们了解已被法院查封的事实。如专门腾出一空间用于关押鸡鸭等并在显著位置贴上查封告示,同时还可请专人看守。

二是对不动产和有登记的特定动产的查封方法:通知有关机关办理查封登记、张贴封条或公告、提存有关财产权证照。

由于不动产和特定动产的物权变动原则与一般动产的物权变动不同,即不动产和特定动产的物权变动以国家机关登记为标准。所以《查封规定》第九条规定对不动产和有登记的特定动产查封,应当通知有关管理机关办理查封登记手续。同时该条还规定对不动产的查封可采取张贴封条、公告及提存权照的方法进行。

在动产查封中也存在加贴封条的方法,那么与不动产中的张贴封条有什么不同?换句话讲,在不动产的查封方法中什么是张贴封条?贴封条的目的都是为了禁止被执行人擅自使用。笔者理解张贴封条就是将封条张贴在不动产的相应位置,即实务中常说的“死封”,将不动产封锁关闭,不让第三人尤其是被执行人进入或使用。所谓提存有关财产权证照,是指执行法院责令被执行人交出其拥有的、已被执行法院查封的不动产所有权的文件,如房地产买卖合同、房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等。

根据《查封规定》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查封规定》还确立登记机关协助登记优先的原则,明确规定采取加贴封条或张贴公告的方法进行查封时,如未办理查封登记手续的,不得对抗其他已办理了登记查封的案件。这一款规定与此前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执行规定》)第41条相同。

有人会认为,《查封规定》第九条规定的不动产和特定动产的三种查封方法是平行,可以按照执行人员的喜好采取。笔者认为,这种认识是不足取的。从《查封规定》第九条的规定来看,通知有关机关办理查封登记、张贴封条或公告、提存有关财产权证照这三种方法的关系应当有主次之分,即对有产权证照财产的查封,应以通知有关机关办理查封登记、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原则,以张贴封条或公告的办法为例外,提存有关财产权证照作为辅助措施。当然提存有关财产权证照的辅助措施既可为通知有关机关办理查封登记、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服务,也可为以张贴封条或公告的方法服务。

⒌查封物的保管与使用

执行法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后,并不能由执行法院立即变现,尚须等待时日,所以查封物还应妥善保管,以防止丢失、损毁或被债务人及第三人随意处分。《查封规定》第十二、十三条对查封物的保管和使用问题作了规定。

⑴实务中对查封物的保管应注意:

一是对查封物,尤其是贵重物品以及有价证券等,原则上由执行法院保管;如执行法院不宜保管的,一般应理解为由被执行人负责保管;不宜由被执行人保管的,可委托第三人(包括申请执行人及申请执行人以外的人)保管。按《查封规定》十三条的规定,执行法院查封担保物权人占有的担保财产,一般应当指定该担保物权人作为保管人。如该财产交由执行法院保管的,质权、留置权不因转移而消灭。

二是执行法院决定委托第三人保管时,执行法院应注意审查第三人的信用是否可靠、是否有固定的工作,以及保管场所是否适当等问题。

三是对债务人保管问题,《查封规定》第十二条没有明确规定什么情况下交由债务人保管,什么情况下不可交由债务人保管。在实务中执行人员应如何来把握?结合实务,笔者认为:执行人员在决定交由债务人保管查封物时,一般应符合下列条件:一是所保管的动产应为非贵重物品或有价证券,如果是贵重物品或有价证券由于容易被债务人处分或隐藏,不宜交由债务人保管;二是需经债权人同意,如果债权人不同意一般不宜交由债务人保管。

四是无论是债权人、债务人或第三人保管查封物,执行法院都应让保管人出具收条。

五是保管费用。委托第三人对查封物进行保管,因保管所生的费用,包括两部分:一是保管人的工资;二是因保管查封物所必须的费用,如租金等,这些费用该由谁来承担,《查封规定》未作明确。而在实务中,又必然会出现查封物保管的情形。具体如何处理保管费用,笔者以为应分为两种情形考虑:

一是如果查封物的保管人是申请执行人以外的第三人,其为保管查封物而产生的费用包括上述两种费用,即保管人的工资和因保管查封物所必须的费用,这两种费用应视为执行中实际支出费用的有效组成部分,而且这一费用是强制执行的必要费用,这一费用如同执行实务中的评估、拍卖财产时所需的评估费、拍卖费用。所以这一部分费用应由被执行人承担,在无法通知到被执行人的场合下,执行法院可以要求申请执行人先行预交,在查封物的变价款中优先退回。

二是如果查封物的保管人是申请执行人,则产生的费用中只有后一项费用即因保管查封物所必须的费用可视为执行中实际支出费用,申请执行人如主张保管查封物的工资的,执行法院应不予支持,理由是申请执行人保管查封物是为了自己的利益。

⑵关于查封物的使用问题,《执行规定》42条也作了明确。笔者以为,实务中允许被执行人使用查封物时应注意:

一是使用查封物的人员限制。原则上查封物不允许使用,执行法院仅在查封物指定由被执行人保管时,在条件许可的情

况下方可允许被执行人使用;其他人为保管人包括执行法院为保管人的也不允许使用查封物。所以,查封物可以使用的前提是查封物由被执行人保管,如果查封物不是由被执行人保管的,则不存在使用查封物的问题。

二是被执行人使用查封物的条件限制。《查封规定》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被执行人使用查封物对其价值无重大影响的可以使用,什么是对查封物价值无重大影响?笔者理解实务中下列两种情况可视为无重大影响:

第一,为了保全查封物价值所必须的,如执行法院查封某被执行人正在生产的一套机器设备或交通工具,如不允许被执行人使用则有生锈的可能,从而影响查封物的价值,故应允许其使用。

第二,与保全查封物的价值无关,而且该使用查封物将有损于查封物的价值以及债权人的利益,所以原则上是不允许使用,但如果查封物是家具、家用电器如彩电、冰箱等依日常使用的方法使用,损毁很小,也可允许被执行人使用。

⒍查封的书面记录

查封作为执行措施的一种,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的的公法行为,对被执行人的权益影响很大,同时由于执行人员在查封时为避免被执行人转移财产,在判断被执行人的财产时是以其外观形式为判断标准,所以难免会出现查封错误的情况。因此,执行法院在实施查封的时候必须制作一些书面记录,以固定相应证据。实务中,除了按《查封规定》使用查封笔录外,尚应制作查封清单。

⑴查封笔录

《查封规定》二十条明确规定了查封笔录以及应载的内容,这是民诉法及其适用意见、《执行规定》等司法解释中均未作规定的,是新增的一个内容。实务中制作查封笔录时,应注意:

一查封笔录内容应完整,具体内容《查封规定》二十条已明确,应照此办理。

二是查封笔录应当场作成,并应符合民诉法中有关笔录的规定,如查封笔录的制作不能由执行人员一人自问自记完成,必须是两人以上。

三是查封开始和完成的时间,除了年、月、日外,还应具体到时分。

四是查封笔录应由相关人员签名,包括执行人员、保管人、债权人、债务人及其他到场人。

⑵查封清单

《查封规定》对查封清单问题未作规定,是不是在以后的查封中就不需制作查封清单?笔者理解不是。依照民诉法224条第2款的规定,对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执行员必须造具清单,由在场人签名或者盖章后,交被执行人一份。所以,执行人员在制作好查封笔录的同时还应认真制作查封清单。

二、查封的限制

从执行理论上讲,被执行人的所有财产都是其对自己所负债务的一种概括担保,应当承担广泛的财产责任,执行法院可以对被执行人的所有财产采取执行措施。但是,如果执行法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查封没有限制,不仅影响被执行人的生活,而且还会严重影响到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计,对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和社会公序良俗也有损害,所以执行法院对被执行人的执行必须控制在一合理的限度内。而且,被执行人由于参与市场经营而带来的经营亏损风险也不能由国家和社会来承担。因为被执行人一旦被执行法院执行得一无所有,国家基于人道主义考虑肯定要对其进行救济,给予必要的生存权等,这样一来,相当于由国家替被执行人偿还债务,对社会发展不利。所以《查封规定》对于查封,设有限制。具体有:

⒈查封范围的限制

查封的目的在于保全债权的清偿,所以《查封规定》二十一条明确,查封的财产以其价额足以清偿债权额及执行费用为限,不得明显超标的额查封。实务中应注意:

第一,执行人员如果需要查封被执行人的多个财产的,或者查封的财产价值较大的,应注意查封的财产价值不能明显超标的额,这个规定与以前民诉法中的财产保全规定以及《执行规定》39条的规定是一致的。

第二,对该条“查封的财产以其价额足以清偿债权额及执行费用为限”,对债权额及执行费用应有正确的理解。它不仅包括执行依据确定的债务数额本身,还应当包括执行费用、被执行人应当支付的迟延履行金或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第三,实务中执行人员在实施查封时,对被执行人的财产应作合乎常理的大致估算,该估算应按市场价来定,从而决定应查封的财产范围,而不是任意的不加思考的全部查封。

第四,如果执行人员查封的被执行人财产是价值较大的动产或不动产,或者虽是价值较小的动产但这些动产处于一个不可分离的状态,执行法院仍可以就该财产的全部予以查封,但在查封的民事裁定中应明确查封的价值范围。如某案件的被执行人负债10万元,执行法院现查明该被执行人有价值50万元的机器设备一台,执行法院在查封时仍可整个查封该机器,只不过应载明查封的价值范围是10万元。

⒉禁止查封的财产范围

在《查封规定》出台之前,我国的民诉法及最高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均未对禁止查封的财产范围作过明确的界定。民诉法222条、223条虽然分别规定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须费用和生活必需品,但这只是原则性的规定,在执行实务中很难操作。如何来界定生活必须费用和生活必需品,一直以来困扰着执行实务部门。对此《查封规定》第五条作了明确规定。在此,笔者主要解释生活必需品及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物品等,其它不再涉及。

⑴被执行人及其扶养家属必需的生活必需品及生活费用

《查封规定》第五条第一、二项规定,执行法院不得查封被执行人及其扶养家属必需的生活必需品及生活费用,这是出于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扶养家属生存权的需要而作的禁止,以避免产生被执行人及其扶养家属突然陷于饥寒。何谓生活必需品?如米、油、衣物、餐具等与衣食住行有关的物品,但是需注意的是,生活在不同区域的被执行人其必需的生活必需品是不同的,如在城市里,被执行人无须用柴火,但在农村、尚须依靠柴火的农村,则柴火也是生活必需品。

在执行实务操作中,大家对需给被执行人及其扶养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必需品及生活费用没疑问,问题在于:执行法院应为被执行人及其扶养家属保留多久的生活必需品和生活费用为适宜?对此《查封规定》未作规定,仅在第五条第二项的后半句作了原则规定“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必需的生活费用依照该标准确定”,由于各地都有关于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所以不同的法院可依不同的标准来确定。据了解我市各地对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都作了明确,可照此办理。实务中,对此还需明确的是应给被执行人及其扶养家属保留多久的时间?是一个月?二个月还是半年、一年?《查封规定》未作明确。我国台湾地区的强制执行法规定,应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扶养家属二个月的生活必需品及生活费用,不得低于一个月,也不得超过三个月。结合执行实务及我市的实际情况,笔者倾向于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扶养家属6个月至1年的生活必需品及生活费用。

⑵被执行人及其扶养家属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物品

为了维持被执行人及其扶养家属发展教育,《查封规定》第五条三项规定,义务教育所必需的物品不得查封。对此,实务中应明确:

一是禁止查封教育必需的物品以义务教育需要为前提。依照我国《教育法》的规定,我国的教育有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之分,该法18条更是明确规定“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制度”。所以,该项中所称的义务教育是指九年制义务教育,即小学六年初中三年,高中以上的学习即非该项内容所限定的范围。

二是注意对该项中“完成义务教育必需的物品”理解。所谓完成义务教育必需的物品应指供教育使用、而且是教育上不可缺少的物品,其目的在于避免影响正规教育的进行。比如教科书、参考书、文具以及实验仪器等,但是对于私人藏书、图书、或因个人兴趣而从事学习所用的物品如电子琴、钢琴、小提琴等则不是该项条文所包含的范围。

三、查封的效力

执行法院查封被执行人的财产后,执行法院、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以及第三人,就该查封物上的法律关系发生什么样的法律效果,就是笔者在这里所论述的查封的效力问题。查封的效力问题是强制执行理论的基本理论问题之一。

⒈查封效力发生的时间

关于查封效力发生的时间问题,一直以来在执行实务部门都有争议。因为查封效力是从查封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还是查封裁定送达相关当事人后才生效,对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第三人及执行法院都有重要的影响。在理解《查封规定》关于查封效力发生的时间问题时,在实务中应注意:

第一,如果执行法院查封的财产对象是动产,原则上只要执行机关将查封裁定送达给被执行人,或者虽未送达但已经开始实施具体的查封行为的,不管查封行为是否已完成,对被执行人即产生查封的效力,被执行人即丧失对该动产的处分权。而对第三人来说,在执行法院不直接占有查封物的情况下,须在执行法院查封行为实施完毕即执行法院依法完成了加贴封条等公示行为时才产生查封效力问题。

第二,如果执行法院查封的财产对象是不动产或有登记的特定动产,按照《查封规定》规定的查封方法可知,除了可张贴公告、加贴封条外,对不动产或有登记特定动产的查封还有一重要的查封方法即查封登记。所以,应该认为,查封不动产发生效力的时间应是查封登记办理完成时,具体表现为执行法院将查封裁定和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有关管理机关时。当然对被执行人而言,从执行法院向其送达查封裁定之日起或者执行法院采取查封措施时就应受查封效力的拘束,而不要等待查封行为实施完毕。

⒉查封物的处分不得对抗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执行法院查封后,丧失了对该查封物的处分权,但被执行人对该查封物并不当然地丧失所有权。在查封物未经执行法院变价前,该查封物仍然属于被执行人。问题是查封物的所有权既然仍属于被执行人所有,而且执行法院也可以将查封物交由被执行人保管的情况下,如果被执行人在该查封物上设定负担、转移等处分行为,该处分行为在实体法上

产生什么法律效力?或者说是否还存在第三人善意取得的问题?这就涉及到强制执行理论中常说的查封的绝对无效与查封的相对无效问题。查封的绝对无效是指被执行人就查封物所为的处分行为不仅对申请执行人无效,而且对任何第三人也都无效。查封的相对无效则认为被执行人对查封物的处分行为并非绝对无效,而只是相对无效,只是不得对抗申请执行人而已。为更好地说明这一问题,举一例子。如执行法院依申请执行人甲的申请对被执行人乙的某一动产查封后,乙于自行保管期间将该动产出卖给第三人丙。如果依查封的绝对无效的观点,乙与丙间的买卖行为不仅对申请执行人甲无效,而且在乙与丙之间也是无效的。而依查封的相对无效的观点,乙出卖的行为仅对申请执行人甲无效,在被执行人乙与第三人丙间则为有效,只不过这种效力暂时受到阻却,一旦查封被撤销或被解除,丙即可主张对该财产的所有权。

《查封规定》采纳了查封的相对无效说。该规定第26条1款明确规定“被执行人就已经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所作的移转、设定权利负担或者其他有碍执行的行为,不得对抗申请执行人”。这一规定有两层含义:一是如果被执行人在执行法院查封后,仍对该查封物进行财产转让,设定抵押、出租等处分行为的,执行法院为实现申请执行人的债权仍可直接执行查封财产,执行法院不用考虑保护处分行为相对人的利益。

二是如果申请执行人放弃了债权或者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已得到满足的情况下,被执行人处分了执行法院的查封物仍然有效。

实务中在理解《查封规定》第26条时还应注意如下几个问题:

第一,如何理解该条1款中“其他有碍执行的行为”。笔者以为,其他有碍执行的行为主要是指被执行人实施处分以外的行为,但该行为又足以影响查封物的收益或者交换价值或执行程序进行的行为。如将查封物出租或出借给第三人的行为,即为其他有碍执行的行为。

第二,该条1款中“不得对抗申请执行人”的范围是否可扩大至参与分配的债权人。这个问题的提出需与我国在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分配时采取的原则密切相关。在理论界对财产分配有平均主义和优先主义以及团体优先主义之分,在我国普遍意义上均采平均主义,所以笔者观点原则上可以扩及参与分配的债权人。

第三,该条2款中“第三人未经人民法院准许占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如何理解未经准许占有查封财产?笔者的理解这主要是指第三人自动或受他人的指使占有查封财产,如第三人侵占查封的动产或房屋,至于第三人如何占有或者是善意取得执行法院都可以不去过问。

第四,如何理解该条2款中“实施其他有碍执行的行为”。这一有碍执行的行为与第1款中的其他有碍执行的行为是否一致?从某种意义上讲,这两个行为似乎是一样的,但笔者以为这两者还是有区别的,这1款中“实施其他有碍执行的行为”,主要指的是第三人占有查封物以外,其他足以妨碍查封效力或者执行进行的行为,如隐藏查封物或者阻止他人竞买等行为。

第五,该条3款规定查封没有公示的,其效力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所谓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就是说查封的效力不能及于第三人,所以在实务中,如果出现由于自身的原因而没有依法公示查封物并又导致了查封物被转移的,不但使执行案件不能顺利进行,而且还将可能引起国家赔偿问题,因此在实务中执行人员应特别注意这一点,查封的手续一定要到位。

⒊查封效力的客观范围

查封效力的客观范围是指查封的效力所及的标的物的范围。除了查封物本身外,依《查封规定》查封效力的客观范围还包括下列财产:

⑴从物

《查封规定》第22条规定,查封的效力及于查封物的从物。从物是相对于主物而言,我国民法上无主物与从物的概念,但最高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87条有关于附属物的规定:“有附属物的财产,附属物随财产所有权的移转而移转。但当事人有约定又不违法的,按约定处理”。这里所讲的附属物即为从物。故,笔者认为:除非执行法院在查封时明确将从物排除在查封标的物范围外,对主物的查封原则上应及于从物。为什么说是原则上呢?因为有的情况下,执行法院查封了财产后在采取变价措施之前,被执行人有可能新增加新的从物,如执行法院起先查封了某房产一幢,后被执行人在该房产进行装潢,增加车库两个。这两车库是否为查封效力所及,值得讨论。但笔者以为不应所及,如须处理这两车库应再行查封。

⑵天然孳息

《查封规定》第22条同时还规定,查封效力及于天然孳息。这里需提醒的是,查封效力仅及于天然孳息,而不及于法定孳息。理论上孳息有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之分,这两者有很大区别。所谓天然孳息是指果实、动物的出产物以及其他依物的使用方法所收获的出产物,也即为原物的出产物;而法定孳息则是指利息、果实以及其他因法律关系所得的收益。天然孳息是原物的出产物自然查封的效力应及于它,但法定孳息则是因法律关系所得的收益,该收益的收取须有第三人的积极给付

行为,如果查封的效力及于法定孳息则无疑是限制第三人的积极给付行为,这与查封的目的相违背。所以查封效力应仅及于天然孳息。

⑶替代物、赔偿款

在《查封规定》出台之前,当查封物灭失或毁损后有替代物、赔偿款的,查封的效力是否及于该查封物的替代物和赔偿款,未明确规定,而且有肯定和否定两种不同的观点。肯定意见认为,替代物和赔偿款就其从经济上的实质客体而言,与查封物本身并无区别,所以应及于替代物。否定意见则认为查封物既已丧失,对该物所实施的查封即已丧失效力。《查封规定》则采纳了肯定说。该规定第24条规定,查封物灭失或毁损的,查封的效力及于该财产的替代物、赔偿款。但应及时作出查封该替代物、赔偿款的裁定。这就意味着执行法院需重新对该替代物、赔偿款办理查封手续。这主要是基于避免出现执行争议的情况,而不是纯粹从其查封的效力上来考虑。因为按查封的效力理论,既然是查封效力及于替代物和赔偿款,当然无须再下裁定查封,否则就不是效力及于的问题。

⑷查封地上建筑物或土地使用权的其效力互及

《查封规定》第23条规定查封地上建筑物的效力及于该地上建筑物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查封土地使用权的效力及于地上建筑物。这主要是因为地上建筑物与土地使用权是不可分的。根据该条规定,实务中,执行法院在以后的执行程序上再遇到这种问题,只要是土地使用权与地上建筑物是同一人,尽管在查封裁定里只写明是对土地使用权进行查封,但其效力仍然应及于地上建筑物。例外的情况就是土地使用权与地上建筑物与被执行人不同一人,查封的效力即不能互及。同时,在土地使用权与地上建筑物分别管理的地方,为了尽可能地让法院查封的事实被社会公众知晓,避免出现执行争议,该条第2款还要求在这种情况下执行法院应分别办理查封登记手续。

四、对《查封规定》中二项新制度的理解

⒈禁止查封物的变换执行

《查封规定》第5条规定了执行法院不得查封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需要的衣服、家具等生活必需品。第6条又规定,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同时,为了保护债权人的最大限度的利益,《查封规定》第7条还规定,对于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执行。如何把握禁止查封物的变换问题,是执行实务中一个比较引人注目的问题,尤其是在什么条件下可变换执行、如何变换等问题更是极待解决。就此结合《查封规定》笔者谈如下看法:

一是在具体实施变换过程中,执行法院应当从严掌握可以变通的财产范围,注意执行的实际效果。只有人民法院根据情况认为适当,特别是预计该财产卖得的价金显著超过代偿物的价额时,才被允许,防止造成被执行人严重的生活困难,应当让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的家属维持简朴的生活水平。这是实务中,执行法院变换执行时应掌握的一基本原则。

二是如何判断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笔者的理解,前提是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应有房屋居住;其次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居住的房屋应是最低生活标准应有的,而不是其他标准。这个可以按照当地政府的相关规定来确定。

三是如原来实执行人一家居住的面积是100平方米的房子,能否换成60平方米的房子?又如能否将被执行人原来居住的地段较好的房子置换到郊区的房子等等?笔者个人的观点如符合前述原则,同时对被执行人生活不致造成明显不便的,也可以置换执行。

四是在具体操作中应由谁来提供?原则上当然应由申请执行人来提供。如果申请执行人也比较困难,如要申请执行人一下子拿出几万甚至十几、二十几万有时也是一件难事,怎么办?在这种情况下,笔者考虑可以由债权人先给被执行人租一套房子,然后再拍卖被执行人的房产,最后再给被执行人买回房产的方法处理。

五是关于抵押房产的强制执行问题。如果抵押房产系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用房能否执行?这也是实务中比较关注的问题,特别是银行等金融部门极为关注的问题。从《查封规定》的规定来看,只要确是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用房哪怕是抵押的房产也不能执行。但在2005年12月21日开始实施的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则明确:

⑴对于被执行人所有的已设定抵押的房屋,执行法院可以查封,并可以依法拍卖、变卖或抵债。

⑵执行法院在依法拍卖、变卖或抵债抵押房屋后,应给被执行人六个月的宽限期,在此期间执行法院不得强制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迁出该房屋。逾该宽限期未迁出的,执行法院可依照民诉法229条规定强制迁出。但对于属于低保对象且无法自行解决居住总是的,不得强制迁出。

⑶强制迁出时,被执行人无法自行解决居住问题的,可以由申请执行人为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提供临时住房。临时

住房情况按《城镇最低收入家属廉租住房管理办法》规定的住房标准确定。申请执行人提供的临时住房应当计收租金。

⒉关于轮候查封

⑴什么是轮候查封?

所谓轮候查封就是指对其他人民法院已经查封的财产,执行法院依次按时间先后在登记机关进行登记,或者在该其他人民法院进行记载,排列等候,查封依法解除后,在先的轮候查封自动转化为正式查封的制度。

轮候查封不同于重复查封。从法律效力上看,重复查封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有效查封,其中任何一个查封的效力都受其他查封效力的制约。而轮候查封则不同,只要查封未依法解除或者自动消灭,轮候查封就不生效。查封解除或者自动消灭的,登记在先的轮候查封即自动生效,除非查封标的物的所有权发生转移。如根据《查封规定》第30条第2款的规定,查封的财产已经被执行拍卖、变卖或抵债的,查封的效力消灭。在这种情况下,轮候查封也不能生效。因为此时该财产已为第三人或者申请执行人所有,不属责任财产的范围。

⑵办理轮候查封的程序

按《查封规定》28条的规定,办理轮候查封的程序与一般查封的程序无异,需注意如下三点:

第一,对已登记的财产进行轮候查封的,办理轮候查封的执行法院应向有关登记机关送达轮候查封协助执行书,并附查封民事裁定书。

第二,对没有登记的财产进行轮候查封的,办理轮候查封的执行法院应向被执行人制作笔录,并经已查封的人民法院执行人员签字;或书面通知查封法院。

第三,《查封规定》中虽未对解除查封的法院是否应当将解除查封的事实告知在后的轮候查封法院,为做到全国法院一盘棋的要求,笔者以为,解除查封的法院将解除查封的事实应告知在后的轮候查封法院是有必要的,因为只有查封依法解除或者自动消灭后轮候查封才生效。

XX县国有资产管理局内部控制报告

2019年度地区(部门)行政事业单位 内部控制报告 汇总单位公章 地区(部门)名称:XX县国有资产管理局 汇总单位负责人:杨XX(签章) 牵头部门负责人: 周XX(签章) 填表人: 周XX(签章) 电话号码: XXXXXXXXXXXXXXX 单位地址: XX县XX街西段 邮政编码:XXXXXXX 报送日期:2020.1.26

exp(dwmc)内部控制报告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关于全面推进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建设的指导意见》(财会〔2015〕24号)的有关精神,依据《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财会〔2012〕21号)和《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管理制度(试行)》(财会计〔2019〕1号)的有关规定,现将本地区(部门)2019年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组织开展内部控制建立与实施工作的总体情况 (一)本地区(部门)对内部控制建立与实施工作的组织情况。 我局按照省、市、县相关文件精神,在坚持内部控制制度要全面性、重要性、制衡性、适应性等原则的基础上,我局对内部管理制度进行全面清理,形成了党风廉政建设、廉政风险防控、财务管理、会议、差旅、接待、固定资产及车辆管理等多项内部控制管理制度和办法。通过强化内部控制制度建设,使之成为符合实际、行之有效的一套内部控制制度,切实做到有章可询,有据可依,大大提高了我局管理服务水平及风险防范能力。 (二)本地区(部门)对内部控制建立与实施工作的动员情况。 单位根据市内控基本制度的要求,结合本部门实际进行专题研究,做好专项风险防控管理办法起草工作。要逐项分析风险来源、风险点,提出有效的风险控制措施,紧密结合工作实际,做到风险点不落项、内控环节全覆盖 (三)本地区(部门)对内部控制建立与实施工作的部署情况。 我局单位领导高度重视,认真履行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责任,

国际贸易实务操作作业

滨江学院 国际贸易实务操作姓名______________学号_______院系 专业 年月日

作业要求: 1、先把该文档打印出来,然后手写完成相关作业; 2、请按要求完成操作一、操作二的相关练习; 3、其中操作一在文档中留空处完成,操作二在所附单据中选择需要的进行缮制,填写完整的单据最后附在作业后即可。

操作一:信用证审证练习 试根据下列合同条款及审证要求,审查国外来证,如发现有不妥之处,请提出修改意见。请根据审证的一般原则和方法对收到的信用证进行认真细致的审核,列明信用证存在的问题并陈述要求改证的理由. 合同如下所示: 中国国际纺织品进出口公司江苏分公司 CHINA INTERNATIONAL TEXTILES I/E CORP.JIANGSU BRANCH 20RANJIANG ROAD,NANJING,JIANGSU,CHINA 销售确认书编号NO.:CNT0219 SALES CONFIRMATION日期DATE:MAY10,2004 OUR REFERENCE:IT123JS 买方BUYERS:TAI HING LOONG SDN,BHD,KUALA LUMPUR. 地址ADDRESS:7/F,SAILING BUILDING,NO.50AIDY STREET,KUALA LUMPUR,MALAYSIA 电话TEL:060-3-74236211传真FAX:060-3-74236212 兹经买卖双方同意成交下列商品,订立条款如下: THE UNDERSIGNED SELLERS AND BUYERS HAVE AGREED TO CLOSE THE FOLLOWING TRANSACTION ACCORDING TO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STIPULATED BELOW: DESCRIPTION OF GOODS QUANTITY UNIT PRICE AMOUNT CIF SINGAPORE 100%COTON GREE LAWN300,000YARDS@HKD3.00PER YARD HKD900,000.00 装运SHIPMENT:DURING JUNE/JULY,2001IN TRANSIT TO MALAYSIA 付款条件PAYMENT:IRREVOCABLE SIGHT L/C 保险INSURANCE:TO BE EFFECTED BY SELLERS COVERING WPA AND WAR RISKS FOR10%OVER THE INVOICE VALUE 买方(签章)THE BUYER卖方(签章)THE SELLER TAI HING LOONG SDN,BHD,KUALA LUMPUR.中国国际纺织品进出口公司江苏分公司 CHINA INTERNATIONAL TEXTILES I/E CORP. JIANGSU BRANCH,

劳动争议案件

目前,劳动争议案件已成为北京市法院增长幅度最快、涉及范围最广、影响程度最深、社会关注最多的案件类型之一。为摸清案件情况,总结审判经验,北京市高级法院民一庭进 行了专题调研。 9月6日,该庭发布的调研报告显示,北京市劳动争议案件在数量继续保持上升趋势的同 时,还呈现出一些新特点: 案件数量保持上升趋势,部分类型案件有所下降 2010年1至7月份,北京市法院共新收一审劳动争议案件15326件,审结10900件。一审案件收案数比2009年同期上升10.3%。全市法院共新收二审劳动争议案件6326件,审结4208件。 二审案件收案数比2009年同期上升39.7%。 从上述数据可以看出,当前劳动争议案件数量继续保持上升的趋势。 在劳动争议案件数量总体上升的同时,部分类型案件的数量却出现下降。一是因仲裁时效超过而被法院驳回诉讼请求的案件呈较大程度的下降趋势。其原因主要是仲裁时效由原来的60日延长为1年,为劳动者主张权利提供了更加充分的时效保障。二是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的案件也在呈大幅度下降趋势。《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有权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的情形进行了严格的限定,从而使这类案件迅速减少。三是因用人单位以各种形式向劳动者收取财物而引发的案件明显减少。《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劳 动者收取财物,使得这类案件明显下降。 案件调解率低,涉诉信访率高 从结案方式上来看,近两年北京市法院的劳动争议案件大多以判决为结案方式,调解率相对低下。劳动争议案件调解率均低于民事审判庭结案调解率平均水平。 据统计,2009年一中院在劳动争议案件方面的调解率为12.7%,比2008年同期下降6.3%;二中院近几年的劳动争议案件的调撤率基本维持在21%~25%之间,略低于同期民事案件的调 撤率,个别年份甚至低了9个百分点。 与此同时,劳动争议案件的信访投诉数量却在上升。以一中院为例,该院2009年收到的信访投诉件中有29%均来自劳动争议案件,而且还呈不断上升趋势。究其原因,是由于虽然劳动争议一般诉讼标的不大,但由于涉及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的切身利益,蕴含着尖锐矛 盾,极难调处。 涉女职工案件持续增长,性别特点成为重要诱因 近年来,北京市法院涉及女职工的劳动争议案件呈上升态势。在成因方面,性别特点成

建筑工程公司档案管理手册(完整资料).doc

【最新整理,下载后即可编辑】 档案管理制度 1.目的 为加强公司档案管理,提高档案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企业档案管理规定》,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本规定。 2.档案管理范围 2.1 此管理制度适用于本公司所有档案的管理工作。 2.2 本制度中所称的公司档案,是指公司在各项建筑施工;经营运 行和管理活动中形成的对国家、社会和公司有保存价值的文字、数据、图样、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文件或记录。具体的主 要分类包括:文件档案、声像档案、电子档案等。 3.档案管理机构及职责 3.1 公司档案工作实行二级管理。其中:一级管理是指公司总经理 办公室的统筹管理;二级管理是指各部门对本部门档案资料 的整合管理。每月由各部门档案管理员组成检查小组对各部 门档案管理情况进行巡查。 3.2 行政人事部在总经理办公室的领导下对公司各部门上交的档 案进行管理,各部门根据部门内部档案管理的流程制度,对 档案的形成、整理、积累、存档进行管理。 3.2.1 公司依据《档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 定公司文件材料的归档及保管、利用、鉴定、销毁和移 交等有关规章制度。 3.2.2 行政人事部负责监督,指导公司各部门档案的形成、积 累、整理和归档工作。 3.2.3 统筹规划公司各部门的档案工作,负责公司档案收集、 整理、保管、鉴定和收发使用工作。 3.3 各部门应该指定专人负责内部的档案管理工作——收集、整理、 保管本部门的档案资料,并建立档案目录,以方便入档时能够及时、有效的备案和日后查找复核工作。 3.3.1 坚持平时整理。根据本部门不同种类文件材料的形成特征, 制定案卷目录,合理分类存放,便于利用和归档。

国有股权转让总结

国有股权转让总结 1

转让原则: 第七条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国有股东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审核工作。 中央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有关机构、部门、事业单位转让上市公司股份对国民经济关键行业、领域和国有经济布局与结构有重大影响的,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国务院批准。 地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有关机构、部门、事业单位转让上市公司股份不再拥有上市公司控股权的,由省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 协议转让价格:第二十四条国有股东协议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价格应当以上市公司股份转让信息公告日(经批准不须公开股份转让信息的,以股份转让协议签署日为准,下同)前30个交易日的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算术平均值为基础确定;确需折价的,其最低价格不得低于该算术平均值的90%。拟受让方以现金支付股份转让价款的,国有股东应在股份转让协议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收取不低于转让收入30%的保证金,其余价款应在股份过户前全部结清 受让原则:国有单位受让上市公司股份按本办法有关规定需要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批准的,按以下程序办理:国有单位为中央单位的,其受 2

让上市公司股份由中央单位逐级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国有单位为地方单位的,其受让上市公司股份由地方单位逐级报省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第十七条国有单位认购上市公司发行股票的、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成股票的、通过司法机关强制执行手续受让上市公司股份的、间接受让上市公司股份的(即受让上市公司股东的控股权)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规定办理,并在上述行为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报省级或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事后备案) 3

国有资产管理制度

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流程图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单位内部国有资产管理,理顺国有资产管理内部工作程序,建立内部控制机制,更好地服务于单位其他各项管理工作,根据国家、市、县国有资产管理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职能职责和实际情况,现制定我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流程图。 审批综合流程图 限额以下 国有资产配置审批流程图 ;买价值1万元以下、以及用其他资金购置资产的购置事项。 资产配置需提交的材料 1、正式申请文件,要写明需配置资产的品目、数量、预算金额、经费来源等;

一级预算单位除外); 3、单位资产存量状况说明; 4、主管部门或国资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审批流程图 用财政拨款及结余资金对外投资,不得投资股票、期货、基金、企业债券等。 资产对外投资需提交的材料 1、正式申请文件,要写明对外投资资产的品目、数量、金额等; 2、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证明材料(主管部门自身或无主管部门的一级预算单位除外) ; 3、产权权属证明及价值凭证; 4、可行性论证报告等; 5 、主管部门或国资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国有资产核查(债权核销)工作流程图 ( 1 、正式文件;

一级预算单位除外); 3、工作报告(清查基本情况和结果)、数据报表、需处置的资产损益相关证明材料、社会中介机构对清查结果的审计报告等; 4、主管部门或国资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国有资产调拨(划转)、对外捐赠审批流程图 务(含执法执勤)用车、股权和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资产处置事项,以及原值在1万元以上的其他资产处置事项。 资产调拨(划转)需提交的材料 1、调拨(划转)申请文件; 2、《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一)》; 3、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有效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4、因单位撤销、合并、分立、改制、隶属关系而移交资产的,须提供相关批文和单位的资产清查情况以及相关报表;

国际贸易实务流程上机操作

实验报告I ------------------------------------------------- 实验成绩实验项目:国际贸易实务专业班级: 姓名: 学号:— 指导教师:_ 2013-2014学年度第二学期 一、实验目的 本次实验课教学是英语(商务英语方向)专业的一个重要实践性教育环节。通过实习,可以使学生熟悉外贸实务的具体操作流程,增强感性认识,并可从中进一步了解、巩固与深化已经学过的理论和方法,提高发现问题、分析问题以及解决问题的能力。 二、实验时间 12-14 周,16-19 周 三、实验地点 国际贸易实务实验室 四、实验内容 1、交易准备 2、交易磋商 3、签订合同 4、信用证业务 5、备货 6、租船订舱 7、出口报检 &办理保险 9、出口报关 10、装船出运 11、结汇 12、出口核销与退税 13、进口报检 14、进口报关与提货 15、进口付汇核销 16、销货 五、实验要求 1. 使用邮件系统进行业务磋商,掌握往来函电的书写技巧。 2. 掌握不同贸易术语在海运、保险方面的差异。在询盘、发盘、还盘、接受环节的磋商过程中,灵活使用贸易术语(CIF、CFR、FOB)与结算方式(L/C、D/P、D/A),正确核算成本、费用与利润,以争取较好的成交价格。

3. 根据磋商内容,正确使用贸易术语与结算方式签订外销合同。 4. 掌握四种主要结算方式(L/C、D/P、D/A)的进出口业务流程。 5. 根据磋商内容做好备货工作,正确签订国内买卖合同。 6. 正确判断市场走向,做好库存管理。 7. 正确填写各种单据(包括出口业务中的报检、报关、议付单据,进口业务中的信用证开证申请)。 8. 掌握开证、审证、审单要点。 9. 学会合理利用各种方式控制成本以达到利润最大化的思路。 10. 体会国际贸易的物流、资金流与业务流的运作方式,体会国际贸易中不同当事人的不同地位、面临的具体工作与互动关。 六、实验步骤(实验以CIF方式结算) 第一笔,灯具交易,以出口商身份 一:交易准备阶段 1?角色登录。在登录画面中输入用户名,在"选择用户类型"选择"出口商",点"登录系统" 按钮,进入出口商业务主页面。 2. 出口商创建公司,资料里面包含公司注册资金,账号,所属国家,单位代码,邮件地址等资料,需要自己填写公司名称,地址,企业法人,邮编,电话,传真,以及公司简介等。 3. 在业务中心的广告公司里发布广告(当时不知道广告公司在哪里,通过询问同学方才得 知) 4?寻找商机,点淘金网,进入查询界面,在首页上可查看通知以及各类市场信息,供求信 息,其中在进口商发布信息中可找到Y&G GENERAL ELECTRIC TRADING CO.发布的求购台灯(DESK LAMP )的信息。 5. 查看交易对象,点击淘金网中的公司库,可看到所有公司资料,然后寻找进口商Y&G GENERAL ELECTRIC TRADING CO.,查看其详细情况和具体信息。 6. 查看交易商品。点产品展示,可看到所有产品,输入关键词灯具,点搜索,找到对应的产品,再点详细情况,查看商品具体资料。 二:交易磋商阶段 1. 与进口商建立业务关系.回到出口商业务主页面,点邮件,进入邮件系统,点新建,填 写邮件,对应进口商的邮件地址,主题为establishment of relationship,此时因尚未建立合同,所以不需要填写合同号,至此与进口商建立业务往来关系。 2. 在进口商回复信函并且询盘之后,出口商进行商品报价,进行发盘行动。 3. 进口商还盘之后,出口商接受其还盘,达成共识,准备建立合同。 三、签订合同与接受信用证 1. 出口商起草外销合同,点击业务中心中的进口商建筑物标志,点击起草合同,输入合同号,我方按照起草日期订立合同号,并且填写对应的进口商编号和出口地银行编号,因为老师已经统一设定,所以出口商编号为332,之后设置此合同为主合同,开始详细填写合同表。填写完成后保存,回到主页面,查看单据,点击检查合同,有几处错误之后便修改合 同,和搭档一起修改错误,询问身边同学和老师,最终通过合同。(起草之时,由于不熟练进行缓慢,后根据单据样本方成功起草) 2. 出口商制作出口预算表。在帮助里面查看出口预算表的填写,根据上述内容填写出口预算表。在填写FOB总价的时候不知道什么是FOB总价,后来询问同学后得知就是采购总价。 3. 发送合同,回到业务页面中,点合同送进口商。 4. 进口商确认合同后,收取进口商已确认合同的通知邮件。 5. 出口地银行转发信用证后,收取信用证已开立的通知邮件,然后回到业务中心,点出口地银行,再点信用证业务,进入信用证列表画面,查看信用证内容无误后,点接受。

最新劳动争议案件案例介绍

最新劳动争议案件案例介绍 劳动争议案件是劳动关系的双方当事人之间因劳动权利和义务而发生纠纷引发的诉讼案件。国务院1993年制定的《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在第2条将劳动争议界定为企业与职工之间:1、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2、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 我国是个法制的社会,随着人们对自己权益的保护意识不断加强,现在当员工和用人单位发生纠时,人们越来越习惯会求助劳动争议裁决部门。那么,劳动争议裁决部门是以什么标准裁决案件的呢?下面给大家分析一个典型的劳动争议案件案例。 一、劳动争议案件案例 杨某于2008年3月进入某食品公司工作,工作岗位为操作工,双方签订《劳动合同书》。工作期间,食品公司没有为杨某缴纳社会保险。2014年6月24日,杨某以食品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向食品公司邮寄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食品公司主张其未为杨某缴纳社会保险的原因是其本人曾向单位写了自愿不缴纳社会保险的保证书,所以未缴纳社会保险的责任在于杨某本人,不同意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仲裁委审理后认为,根据《社会保险法》及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应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缴纳手续。 二、分析 杨某于2008年即进入食品公司工作,虽然写了自愿不缴纳社会保险的保证书,但是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险法》和《劳动法》规定的劳动关系双方的义务,《劳动法》第72条规定,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可见,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是法律规定的一项强制性义务,即便是杨某写了保证书也是违法的,食品公司的主张不能够作为其未为杨某缴纳社会保险的理由。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还需要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虽然让用人单位承担一些费用,但却可以规避可能发生的风险,如:用人单位依法缴纳了工伤保险,劳动者发生工伤意外时所引发的支付工伤待遇的主要义务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医疗、生育、失业、养老等也类似,但如果用人单

国有股权转让程序文件(20201204162652)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详细流程 一、股权转让的一般程序 1、召开公司股东会议研究股权出售和收购股权的可行性分析研 究;出售和收购股权的目的是否符合公司的战略发展;并对收购方的经济实力经营能力进行分析严格按照公司法的规定程序进行操作。 2、聘请律师进行律师尽职调查。 3、出让和受让双方进行实质性的协商和谈判断。 4、出让方国有、集体企业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股权转让申请并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5、评估、验货私营也可协商确定股权转让价格。 6、出让的股权属于国有企业或国有独资的需要到国有资产办进行立项确认,然后再到资产评估事务所进行评估。其他类型企业可直接到会计事务所对变更后的资本进行验货。 7、出让方召开职工大会或股东大会。集体企业性质的企业需召开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按《工会法》条例形成职代会决议。性质的需召开股东部分大会并形成股东大会决议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和表决方法通过并形成书面的股东会决议。 8、股权变动的公司需召开股东大会并形成决议。 9、出让方和受让方签定股权转让合同或股权转让协议。 10、由产权交易中心审理合同及附件并办理交割手续。(私 营可不需要) 11、到各有关部门办理变更、登记等手续。

二、办理股权转让工商变更登记需提交的文件资料 1、出让方企业同意股权转让的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出让方是国有企业,需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股权转让申请书及主管部门批复以及产权交易机构的挂牌摘牌的相关证明文件。 2、受让方企业同意受让股权的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 3、股权转让协议书。 4、股权变动的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同意股权转让的决议。 5、股权变动的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任免董事、监事及法定代表人如有变动的决议。 6、股权变动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含《企业变更改制登记申请表》、《变更后单位投资者单位股东、发起人名录》、《变更后自然人股东发起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合伙人名录》、《变更后投资者注册资本注册资金、出资额缴付情况》、《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表》、《董事会成员、经理、监事任职证明》、《企业住所证明》等表格。 7、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指定委托书》及被委托人的复印件。 8、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9、验资报告或评估报告。 10、出让方、受让方及股权变动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复印件。

国有资产内部控制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是指财政部门从自身职能出发,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形成、处置等环节进行的全过程的管理与监督。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控制,是指为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确保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而制定和实施的一系列控制方法、措施和程序。 第三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应符合如下要求:(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合理设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机构和工作岗位,建立绩评处、分管单位处室、各有关部门和岗位相互职权明确、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机制。 (二)明确涉及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审批范围、权限、程序、责任等内容,各部门和岗位必须在审批范围内行使职权和承担责任,经办人员必须在审批范围内办理业务。 (三)树立风险意识,防范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的风险和漏洞。 第二章资产形成管理

第四条资产形成管理是指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形成环节上有关事项进行监督管理的行为。主要内容包括:(一)行政事业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购置资产的管理。 (二)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资产的管理。 (三)调拔给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的管理。 (四)行政事业单位接受损赠资产的管理。 第一节购置资产管理 第五条购置资产管理控制应符合如下要求: (一)按配置标准及实际工作需要购置资产; (二)购置资产应符合政府采购的规定。 (三)符合行政事业单位国家资产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 第六条分管单位处室、政府采购管理处、绩评的职责分工如下: (一)分管单位处室 处室职责:负责受理各单位购置物品的申请,重点审核购置物品的必需性和资金来源。 具体要求:负责验证部门、单位新增资产是否超过配置标准、或是一澡超过人均水平、或确实必需添置的;更

国际贸易实务作业:习题二

国际贸易实务作业:习题二 国际贸易术语部分 一、填空题 1、国际贸易中常用的惯例有_____、_____和_____。 2、FOB术语常用的变形有_____、_____、_____、_____和_____。 3、贸易术语的解释是在国际贸易中用来表示商品的_____构成,说明货物交接过程中有关的_____、_____和_____的划分问题的专门用语。 4、《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以下简称《2010通则》)中包括_____组_____种贸易术语。 5、国际贸易惯例的适用是以当事人的_____为基础的。 6、一般情况下,FOB、CIF、CFR贸易术语的风险划分是以_____为界;FCA、CPT、CFR贸易术语的风险划分是以____为转移的。 7、凭单交货和凭单付款是_____术语下交易的一大特点。 8、按《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如果买方要求在纽约港的船上交货,则FOB成交的贸易术语应该表示为_____。 9、CPT和CFR术语的主要区别在于适用的_____方式不同,_____地点和_____划分的界限也不同。 10、在FCA条件下,如果交货地是卖方所在地,则由_____负责装货;如果交货地不是卖方所在地,则由_____负责卸货及装货到运输工具上。 11、FCA、FAS、FOB三种术语,其共同特点是:主要的_____由买方负担 12、根据《2010通则》适合于各种运输方式的贸易术语包括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七种术语。 13、根据《2010通则》适合于水运方式的贸易术语包括_____、_____、_____、_____四种术语。 14、根据《2010通则》的解释,按EXW术语成交时,卖方承担的风险、责任以及费用都是_____的,因此,商品的价格____。 15、根据《2010通则》的解释,进出口手续及费用均由卖方承担的术语是_____,均由买方承担的属于是_____。 16、DAT和DAP是在进口国的(目的地)交货的贸易术语,适用于_____运输方式。 17、CIF是一种典型的_____贸易术语。 18、DDP是《2010通则》中_____方承担风险、责任和费用最大的一种术语。 19、《2010通则》中,交货地点在装运港的贸易术语有_____、_____、_____和_____;货交承运人的贸易术语有_____、_____、_____。

30个经典劳动争议仲裁案例(含解析)

昨天浏览一专业网站,上有许多精彩劳动争议案例,且每案均有案例分析/律师评点/裁决判决,特费时费力进行编辑处理,在沙龙转载供参考 案例1 —不服调配,能否辞退? 原告:王桂,男,35岁,某安装工程(国有性质)公司职工。 被告:某安装工程(国有性质)。 原告于2004年6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1996年,因我父身边无子女,被告照顾将我从其下属单位天津分公司调入父母居住地的被告下属单位机电厂 工作,2002年3月又调至被告下属单位安装公司,但未安置工作。2002年4月我曾申请调出,因未成,而于2004年4月又撤回申请,但未安排工作。2003年12月3日,被告劳人部通知我到天津分公司工作,我即向劳人部讲明,父已离休,行走不便;母亲有病,没有照顾不行;孩子幼小,要求仍安排在被告在廊坊的下属单位工作。依据国家劳人部劳人老(1983)34号文件第17条“离休干部身边无子女的,按照在职干部的规定,由当地人事、劳动部门负责调一名外地工作的子女到离休干部安置居住地工作”的规定,被告应将我安置在父母身边即廊坊工作。但当时有关人员非让我去天津,否则辞退。2003年12月14日,被告给我送来一份“辞退证明书”,将我辞退。我不服,经申请仲裁,仲裁机构维持了被告的错误决定,故向法院起诉,要求依法撤销被告的辞退决定。 被告辩称:原告原在本公司的天津工程处工作,1996年为照顾解决原告的婚姻问题,将原告借调回当地。2002年2月,由于原告不服从调动造成处分。2002年4月4日,原告以孩子小、多病,不适应安装公司工作为理由,申请调出本公司,一年以后又申请撤回请调报告,并承诺服从安排,但仍不下工地工作。本公司劳人部为此曾多次对原告劝导应服从公司安排,但原告均以其父是离休干部,身边无子女为理由拒绝。据此,本公司于2003年12月3日对原告下达了调动通知,安排原告去天津分公司工作,但原告拒绝去天津分公司工作。为此,本公司根据《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第三条第四款的规定,在征得本公司工会委员会的意见后,作出了辞退原告的决定。请求法院维护企业的自主权。 本期问题: 该公司能否辞退王桂,理由是什么?程序上是否合法? 专家点评本案所涉及的辞退,是指用人单位依法对违反劳动纪律,但又不够开除或除名条件的职工,实施的强行终止劳动关系的一种劳动纪律制度。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应适用1986年7月12日国务院发布的《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根据该《暂行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必须具备两个先决条件:一是被辞退职工必须具有该条规定的7种违纪行为之一,本案原告被辞退是因其有7种违纪行为中的第4种“不服从正常调动的”违纪行为。二是辞退违纪职工,在处理程序上必须经过“教育或行政处分仍然无效”的环节。在符合上述条件的情况下,企业决定辞退的,还应征求本企业工会的意见,待本企业工会签署意见后,向被辞退职工发给辞退证明书。根据本案认定的事实,原告确有不服从正常调动的违纪行为,但被告却未按上述处理程序办理,即被告辞退原告,在程序上不合法。所以公司不能辞退王桂。 案例2 —合同未办终止手续,劳动关系是否终止?

施工企业财务管理整理

施工企业财务管理整理 1、施工企业财务管理是指施工企业组织财务活动、处理财务关系的一系列经济管理工作。(名词解释或填空) 2、施工企业资金的筹集、投放、运营、耗费、收回和分配等一系列资金运作行为,构成了施工企业的财务活动。(名词解释或填空) 3、施工企业组织财务活动过程中与内外各方所维系的经济利益关系,称为施工企业的财务关系。(名词解释) 施工企业的财务关系:1、施工企业与国家税务机关及行政管理部门的财务关系。2、施工企业与所有者和接受股权投资者的财务关系。3、施工企业与债权人和债务人的财务关系。 4、施工企业内部的财务关系。 5、施工企业与业主方、不同资质承包方及中介服务组织之间的财务关系。(简答) 利润最大化的缺陷:利润最大化是企业的一大宗旨,也是企业管理的追求,但是以企业最大化作为财务管理目标是不全面的,如忽视了货币时间价值、忽视了风险因素的客观存在、没有考虑投入与产出关系、没有考虑机会成本对决策基准的影响、片面追求利润可能导致企业财务决策的短期行为等。(简答) 公司价值最大化观点客服了利润最大化观点存在的与货币时间价值和投资风险价值相脱节等缺点。(单选或多选) 施工企业财务管理的环节:1、财务预测2、财务决策3、财务计划4、财务控制5、财务分析(单选) 财务分析是根据财务计划、财务报表以及其他相关资料,运用特定方法,考核和评价财务成果的重要工作手段。(名词解释) 经济环境有哪些要点:主要包括经济发展状况、政府的经济政策、通货膨胀和通货紧缩、金融市场、产业结构、经理和劳动力市场等。(多选题) 以下几项会影响到市场利率的有:纯粹利率、通货膨胀附加率、变现力附加率、违约风险附加率、到期风险附加率。 纯粹利率是指无通货膨胀、无风险情况下的平均利率,一般而言,国库券的利率可视为纯粹利率。(单选或填空) 货币时间价值的含义是指货币经历一定时间的投资和再投资所增加的价值。(名词解释) 货币的时间价值是没有风险和通货膨胀情况下的社会平均资金利润率,这是利润平均化规律作用的结果。利率不仅包含时间价值,而且也包含风险价值和通货膨胀的因素。(填空)货币的时间价值影响因素是资金额、利率、计息期数。 从个别投资主体的角度看,风险可分为市场风险和企业特有风险两类,市场风险又称为不可分散风险或系统风险。企业特有风险:罢工、诉讼失败和失去销售市场……企业特有风险又称为可分散风险或非系统风险。(单选) 以无风险报酬率加风险报酬率作为必要报酬率。无风险报酬率即货币的时间价值率,是无风险情况下所要求得到的报酬率。通常以短期国债的利率作为无风险报酬率。风险报酬率,又称为风险收益率或风险补偿率,是投资者因为冒风险而期望得到更高的超过货币时间价值率的额外报酬率。(名词解释) 风险的衡量指标:方差、标准差、标准离差率(多选) 当两个项目的期望值相同时,标准离差越大,风险就越大;反之,标准离差越小,风险越小。标准差的平方称方差。

国有资产转让流程

资产转让流程图

股权转让流程 国有股权转让即涉及到国有资产监管的特别规定,又要符合《公司法》关于股权转让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国有股权向管理层转让等规定和相应产权交易机构的交易规则之规定,国有股权交易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步骤。 一、初步审批 转让方就本次股权转让的数额、交易方式、交易结果等基本情况制定《转让方案》,申报国有产权主管部门进行审批,在获得同意国有股权转让的批复后,进行下一步工作。 二、清产核资 由转让方组织进行清产核资(转让所出资企业国有产权导致转让方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由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组织进行清产核资),根据清产核资结果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资产移交清册。 三、审计评估 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实施全面审计,在清产核资和审计的基础上,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评估报告经核准或者备案后,作为确定企业国有股权转让价格的参考依据) 四、内部决策 转让股权所属企业召开股东会就股权转让事宜进行内部审议,(如果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应取得国有资产主管部门同意的批复,转让方和受让方应当草签转让合同,并按照企业内部决策程序进行审议),形成同意股权转让的决议、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承诺。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应当听取职代会的意见,并形成职代会同意转让的决议。 五、申请挂牌 选择有资格的产权交易机构,申请上市交易,并提交转让方和被转让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转让方和被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登记证、被转让企业股东会决

议、主管部门同意转让股权的批复、律师事务所的法律意见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以及交易所要求提交的其他书面材料。 六、签订协议 转让成交后,转让方和受让方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取得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 七、审批备案 转让方将股权转让的相关文字书面材料报国有产权主管部门备案登记。 八、产权登记 转让方和受让方凭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以及相应的材料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九、变更手续 交易完成,标的企业修改《公司章程》以及股东名册,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变更登记

资产管理内部控制制度

国有资产管理内部控制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颁发的《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及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以下简称行政单位)和各类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公共)财产。具体包括: (一)行政事业单位的现金、银行存款、库存材料(存货)、暂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有价证券等流动资产; (二)行政事业单位占有和使用的土地、房屋及构筑物、附着物、通用设备、专用设备、交通运输设备、电气设备、仪器仪表、电子产品及通信设备、文艺体育设备、图书文物及陈列品、家具用具等固定资产;

(三)行政事业单位占有和使用的专利权、商标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 (四)行政事业单位接受捐赠的资产以及其他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 (五)行政单位出租出借的以及事业单位兴办的培训中心、服务中心、宾馆、酒店、招待所、饮食店铺、经营性门面(与行政事业单位脱钩、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资产除外)的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应当坚持资产管理 与预算管理相结合,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资产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 第二章资产管理 第六条市政府授权市财政局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 实行综合管理。具体行使以下职责: (一)根据国家及上级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国际贸易实务操作心得

国际贸易二班于强121701095 国际贸易实务操作心得 我是经济学院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大三的一名学生,即将走入社会,而此时我对单证的实际操作、贸易洽谈、合同履行等业务技能感到很薄弱,但这学期学校开设了这门外贸模拟课,通过这个学期的实践操作,我对国际贸易的业务流程及操作有了更进一步的了解和感触,现在我对贸易的理解已经不在停留在单纯的理论层面。 国际贸易不同于国内贸易,在国际贸易中我们将面对各种国际环境,和不同国家的贸易政策,所以在进行国泰安模拟训练同时,也锻炼了我们适应环境,应对各种角色和处理各种问题的能力。在模拟中我们将扮演五种角色:出口商、进口商、生产商、出口地银行、进口地银行,这次模拟操作中我主要选择操作在今后我们大多数人将扮演的角色(出口商,进口商,生产商三个),国泰安模拟软件为我们提供了一个很好的平台和很好的资源,让我们有身临其境的感觉。接下来让我说说每个角色扮演下来的一些体会。 一、出口商。 出口商是最为重要的角色,在扮演出口商的角色的过程中,要经过准备、磋商、签约、履约、善后几个流程。 这次外贸模拟我们都采用CIF术语,L/C(信用证)的方式进行结汇。首先我们得发布供应信息,在市场打响广告,当然,作为国际贸易人员,不能守株待兔,也得掌握市场行情,看市场需求什么,然后确定商家,通过发邮件与进口商建立业务关系。磋商阶段,根据成本、

税的情况准确计算成本和报价,是至关重要的,通过询盘、发盘、还盘、接受四个环节,就交易条件达成一致。在交易过程中市场是变化的,作为出口商需不断核算成本、费用和利润,才能获取最佳交易条件和价格。等一切业务关系协商同意签字后,双方就签订合同。之后发邮件通知进口商开信用证。 到这部分意味着完成了半份合同,以上都是文本合同,接下来出口商要做的是实质性履行合同阶段。这一阶段过程比较复杂,对于我们熟练程度还不够好的来说,这需要一段时间,这其中包括同工厂建立业务关系,为备货做准备,申请产地证、改证、备货、租船订舱、报检、保险、报关、装船、制单、结汇等环节,每一环节紧紧相扣,一环的错误就会导致整个业务无法顺利完成,为了以防万一,我们可以用SIMTRADE系统的在线帮助为每一步的进行在线指导,业务日志也会提醒我们需要做什么,单据的检验系统更让我们及时更正单据中的错误。当业务结束时需要进行善后工作,这是很多同学容易忽略的事情,其实善后非常重要,这可以为我们创造新的商机。在业务进行中,我们还通过银行借款得到更多的资金,以便业务的开展和做大做强。 二、进口商 进口商的利润来自于对产品的销售,及时掌握市场信息,寻找交易产品和对象,同出口商建立业务关系,为进口做好准备至关重要。国泰安的业务中心的消费市场为进口商及时提供市场信息,使进口商可以及时查询产品销售价格,不断核算成本、费用和利润,方可获取

十大劳动争议案件点评

2009年十大劳动争议案件点评 一、1月,上海:挂靠关系、承包关系劳动争议案 案情回放: 赵某于2004年12月受耿女士的雇用担任车辆押运员,由耿女士每月发放劳动报酬。耿女士的车辆挂靠于上海市南汇区某运输公司,2007年4月底,赵先生被耿女士辞退。赵先生于2008年11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与车辆挂靠公司(南汇区某运输公司)的劳动关系,并为其补缴小城镇社会保险费,赔偿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会以赵先生的请求事项超过仲裁申请时效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决定,赵先生遂诉至法院要求解决。 在法庭上,赵先生认为,耿女士将运输车辆挂靠于运输公司,故自己与运输公司建立了劳动关系。因运输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双方也未签订劳动合同,为此提起诉讼,要求运输公司为其补缴2004年12月1日至2007年4月30日期间的小城镇社会保险费,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4000元。 运输公司则认为,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赵先生是与耿女士签订的协议,不清楚赵先生是否为耿女士打工,即便赵先生押运过挂靠在公司的车辆,也不能说明其与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故要求驳回赵先生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赵先生与运输公司未签订过劳动合同,且赵先生也不在运输公司工作,运输公司也未支付给赵先生劳动报酬,故赵先生不受运输公司管理、约束、支配,与运输公司没有身份隶属关系,双方不存在劳动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故赵先生的诉讼请求,无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据此,上海市南汇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月对这起劳动合同纠纷案作出判决,驳回赵先生的诉讼请求。 点评: 本案是一起劳动关系认定案件。挂靠关系、承包关系中的雇佣关系是否属于劳动关系,在理论界一直存有争议,法律上也没有明确。本案明确了该运输公司不承担劳动法上的用人单位责任,较具代表性。按照劳动部2005年《关于确认劳动关系若干事项的通知》的规定,判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有三个标准:(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主体适格;(2)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

建筑施工企业有一定的特殊性

建筑施工企业有一定的特殊性,与广大生产型企业有很大的区别。特别是在成本核算和收入的确认上,和产品销售企业有很大的不同。本帖只在此探讨建造合同法准则中规定建筑施工企业的会计业务处理,与生产性企业相同的核算不在此做探讨。 (一)工程施工 相当于生产企业的“生产成本”科目。主要核算各项目成本及毛利。下面设置“合同成本”和“毛利”两个二级明细科目。 1、工程施工-合同成本,核算工程合同成本 在合同成本下,设置以下明细科目 (1)人工费(项目/部门核算) (2)材料费(项目/部门核算) (3)机械使用费(项目/部门核算) (4)其他直接费(项目/部门核算) (5)分包成本(项目/部门核算) (6)间接费用 间接费用下设下列明细科目 管理人员工资(项目/部门核算) 职工福利费(项目/部门核算) 固定资产使用费(项目/部门核算) 低值易耗品摊销(项目/部门核算) 办公费(项目/部门核算) 差旅费(项目/部门核算) 财产保险费(项目/部门核算) 工程保修费(项目/部门核算) 排污费(项目/部门核算) 劳动保护费(项目/部门核算) 检验试验费(项目/部门核算) 外单位管理费(项目/部门核算) 材料整理及零星运费(项目/部门核算) 材料物资盘亏及毁损(项目/部门核算) 取暖费(项目/部门核算) 其他费用(项目/部门核算) 2、工程施工-毛利,核算工程毛利 具体的设置根据企业需要选择,不一定非要设置这些会计科目。特别是间接费用,有些不需要的可以不予以设置。 (二)机械作业 该科目主要是针对建筑企业有单独的设备管理部门为各项目提供设备发生的费用及内部结算的台班的核算。相当于制造待业的“辅助生产成本”科目。有条件的单位,可以针对本公司的设备设置单机核算,准确核算每台大型或者主要设备每个台班的耗用成本。 通常情况下,应当设置以下明细科目: 工资及附加(部门/设备核算) 燃料及动力(部门/设备核算) 折旧费(部门/设备核算) 配件及修理费(部门/设备核算) 间接费用(部门/设备核算) (三)应收账款 1、应收工程款(往来单位核算)核算根据工程进度报表或者结算的应收账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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