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临港地区市政基础设施移交接管管理办法.doc

上海市临港地区市政基础设施移交接管管理办法.doc
上海市临港地区市政基础设施移交接管管理办法.doc

上海市临港地区市政基础设施移交接管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临港地区市政基础设施移交接管行为,明确建设单位和养护管理机构的责权,保障城市基础设施安全投运,根据市有关规定,结合临港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管委会《关于加强临港地区市政基础设施维护管理的实施意见》(沪临地管委建[2017]45号)明确的由管委会指定开发公司建设的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适用本办法,按规定应由市、区和镇人民政府管理的市政设施除外。

第三条市政基础设施移交接管工作应当坚持相互衔接、协调统一、长效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管委会相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做好市政基础设施移交接管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设计要求、工程建设质量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进行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并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向养护管理机构临港建设项目管理服务中心或其委托的代养护单位(以下简称“养护管理机构”)移交。

在移交接管手续办理完毕前,建设单位负责对市政基础设施进行养护管理。

第六条养护管理机构应当及时接管市政基础设施,并在接管后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要求对城市基础设施实施养护管理。

第七条对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依法进行审批时,应当邀请养护管理机构参加。对养护管理机构提出的养护管理意见和建议,应当留有完整的文字记录;对符合国家和本市相关规范和标准的意见和建议,应当予以采纳。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在领取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后15日内向养护管理机构办理养护管理备案,并提供下列材料:(一)建设单位的名称、法定代表人等基本情况;

(二)工程项目的名称、位置、结构、规模、附属设施等基本情况;

(三)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相关资质情况;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建设单位未办理养护管理备案的,设施建成后养护管理机构可以拒绝接管。

第九条养护管理机构收到备案材料后,应当及时确定养护单位,并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建设单位下列事项:

(一)养护单位名称、办公地址和联系方式;

(二)该市政基础设施移交接管的相关要求;

(三)在建设过程中需要由养护单位参与的事项。

养护管理机构不能及时确定养护单位的,由养护管理机构代替养护单位参与建设过程中的相关活动。

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当通知养护管理机构参与下列活动:

(一)市政基础设施的施工图交底;

(二)涉及使用功能的设计变更;

(三)竣工验收;

(四)养护管理机构已向建设单位明示需要参与的其他活动。

养护管理机构参与前款活动发现足以对养护管理产生影响的问题的,应当以书面方式向建设单位提出改进意见,建设单位应当听取。双方就此产生争议而协商不成的,依照本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市政基础设施竣工验收应当有养护管理机构参加;对不符合竣工验收标准要求的,建设单位应当予以整改并记录在案。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完成竣工验收备案后30日内向养护管理机构提供下列移交材料:

(一)竣工验收报告及竣工验收备案证明;

(二)经备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三)建设工程的相关技术材料和地下管线的现状材料。

第十三条养护管理机构收到移交材料后经审核材料齐全的,应当自收到全部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核查等相关核查工作。

市政基础设施经核查可以移交接管的,养护管理机构应当自完成核查工作后5个工作日内与建设单位签订移交接管协议书。

养护管理机构核查后认为市政基础设施不具备移交接管条件的,应当与建设单位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照本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移交接管协议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建设单位、养护单位名称;

(二)相关移交材料明细;

(三)工程质量保修责任约定;

(四)双方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养护管理机构自移交接管协议书签订之日起,承担市政基础设施养护管理责任,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新接设施总量和养护管理所需经费应列入管委会当年度预算资金安排,并根据实际发生量予以核拨。

第十七条市政基础设施办理养护管理备案手续后,养护单位应当及时核定新接设施总量并报送养护管理机构;养护管理机构应当在移交接管一个月前将新接设施总量和养

护管理所需费用报送管委会,由建设环保办会同计划办和财政办审核,但属于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内的相关费用除外。管委会计划、财政部门根据审核结果及预算安排情况,在签订移交接管合同后及时拨付养护管理费用,并对费用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八条建设单位和养护管理机构在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和移交接管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养护管理机构报管委会决定。

第十九条建设单位应当移交而未移交、养护管理机构应当接管而未接管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监察机关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因延迟移交或者拖延接管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应当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正式发布之日起施行。

上海市分类名录细化规定2015版

附件 上海市不纳入建设项目环评分类管理的项目类型 (2015年版) 序号 不纳入建设项目环评分类管理的项目类别 1 村级及农户自用型灌溉、水利工程,农田水利设施;灌溉设施等农田改造项目。 2 以家庭为单位的土地整理、农田改造、农业种植、大棚种植(不含锅炉)、少量养殖等项目。一旦形成规模化生产型企业,应按分类管理要求重新报批。 3 以家庭作坊为单位的小型粮食及饲料加工类项目。一旦形成规模化生产型企业,应按分类管理要求重新报批。 4 养殖基地标准化改造。 5 不涉及环境敏感区* 的森林资源保护项目。 6 不涉及土建工程的勘查项目。 7 不涉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三级和四级村镇道路建设、村级桥梁建设项目。镇级桥梁原拆原建。 8 道路、公路不拓宽路面且不增加机动车道的改造工程;排水箱涵整治;道路、公路的照明、绿化等景观整治工程。 9 人行天桥;人行地下通道。 10 不涉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城市天然气管网、人工煤气管网、分流式雨水管网、热力管网、原水管道、污水支管。 11 工业区内供水管线、压缩空气管线工程。 12 居民小区所有管网建设;自来水管网。 13 新建、改扩建分流制雨水泵站;改建(且不新增用地)污水泵站;改建(且不新增用地)合流制雨污水泵站。 14 农村(户)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15 居民小区垃圾房;居民小区垃圾压缩站。

16 城镇黑臭河道专项整治;村镇级河道整治(列入村镇以上专项整治计划)。 17 城市绿化类项目(公共绿地等);场地平整等。 18 公共厕所;绿化、环卫、市政等道班房。 19 不涉及食品加工的小型餐饮场所和食品零售;不产生油烟的甜品店、饮品店、咖啡店、蒸点店、面包房、蛋糕店等小型餐饮场所。 20 利用现有建筑且污水纳管的以下项目:不含影剧院的图书、影视、动画等文化创意企业;软件开发测试、网络公司、服务器中心等信息化项目。 21 利用现有建筑且污水纳管的以下项目:法律、财务、金融、商贸等专业服务;租赁、中介服务;贸易、旅游中介;物业管理、家政服务、婚姻介绍;心理咨询。 22 利用现有建筑且污水纳管的以下项目:属微型企业范围的商店、超市(且不涉及食品加工或不涉及产生油烟的餐饮内容)、药店、书店、花店、服装店、音像店、牛奶零售店、缝纫店、金银饰品加工店、废品回收站、彩票销售、棋牌、游艺厅、网吧、桌游店、桌球房、快递店、文印店、不涉及表面处理的字牌店、便利店(且不涉及食品加工或不涉及产生油烟的餐饮内容)、美体、按摩、健身等场所;营业面积5000平方米以下的批发零售市场。 23 利用现有建筑且污水纳管的以下项目:瑜伽、舞蹈、武术等培训;教育培训;早教中心,婴幼儿护理中心;游泳场所(不含锅炉)。 24 利用现有建筑且污水纳管的以下项目:宠物店(不含宠物医院)、单纯住宿的旅馆和招待所。 25 利用现有建筑且污水纳管的中医诊所(不含检验、化验和中药制剂生产的)。 26 利用现有建筑且污水纳管的以下项目:汽车美容装潢(不含维修、喷漆)、汽车租赁、非机动车维修(且不含喷漆的)。 27 各类城市管理监控监测系统安装和建设,标志标牌设立项目。 28 现有水利设施维修养护工程;现有海塘、堤防、泵闸等防洪治涝设施维修工程。

项目运维管理办法

项目运维管理办法 一、目的 为了更好的服务与客户,加强对公司运维项目的统一管理,对项目维护活动、维护过程等相关事宜进行规范,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适用范围 公司所有运行维护项目组及相关干系人。 三、职责 1、销售部:负责对服务合同进行管理,包括合同签订、合同范围及合同条款的管理; 2、技术部:负责对项目的实施、管理、监控等,负责调查客户满意度、向相关人员反馈问题、跟进问题处理情况; 3、商务:负责硬件采购及相关备件的管理。 四、运维服务对象与类型 1、运维服务对象 运维服务对象是运维服务的主体,按客户要求所提供的运维服务相关的信息技术资产。运维服务对象包括应用系统、软件平台、硬件平台、数据。 1)、应用系统; 指由相关信息技术基础实施组成的,完成用户特定业务功能的系统。 2)、软件平台: 指安装运行在计算机硬件中,构成应用系统的软件程序,如系统软件、支持性软件、应用软件等。软件平台包括:数据库软件、操作系统、系统运行平台。 3)、硬件系统: 硬件系统是指构成应用系统的硬件关联设备。

4)、数据:指应用系统支持业务运行过程中产生的数据和信息。 2、运维服务类型 根据合同的要求及相关工作目标、工作内容、交付结果将运维服务方式分为完善性维护、适应性维护和预防性维护三大类。 1)、完善性维护 针对平台业务系统原有的功能进行扩充性完善,使系统对新业务具有包容性支持,以满足客户需求,确保系统现有功能的最大发挥。 2)、适应性维护 当客户业务需求发生变化是,且供需双方对系统业务更改事宜协调确认后,运维项目组对软件系统进行业务调整,以适应用户生产的管理需要。 3)、预防性维护 定期丢业务系统进行例行巡检,挖掘并消除系统中各种影响系统高效运行的隐患,同时优化系统各方面性能,使系统高质量的运行。 五、项目维护过程 1、服务协调升级管理机制 1)、首问责任制 公司实现首问责任制,受理客户问题反馈的第一任,为首位责任人;首问责任人须将问题清晰纪录,并将问题转达至问题所属项目经理或该项目负责人。 2)、管理升级 a、系统运维实施项目经理负责制; b、当问题处理超出合同范围,项目尽力应当将问题反馈至上级或销售部,由销售部人员进行协调; c、当客户反馈的问题属于合同范围内,但超出项目经理范围时,项目经理应当第一时间反应给上级总监,由上级总监协调;

2016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管理办法(沪府令39号)

《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管理办法》 (沪府令39号) 《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管理办法》已经2016年2月29日市政府第10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市长杨雄 2016年3月16日 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管理办法 (2016年3月16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9号公布)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了规范本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管理,改善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居住条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建设、供应、使用、退出以及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的共有产权保障住房,是指符合国家住房保障有关规定,由政府提供政策优惠,按照有关标准建设,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限制使用范围和处分权利,实行政府与购房人按份共有产权,面向本市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的保障性住房。 第三条(管理职责) 市人民政府设立市住房保障议事协调机构,负责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政策、规划和计划等重大事项的决策和协调。 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区(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建设、供应、使用、退出以及监督管理等工作。区(县)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工作的行政管理部门。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申请受理、资格审核以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本市发展改革、规划国土、财政、民政、公安、税务、金融、国资、审计、统计、经济信息化以及监察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住房保障实施机构)

工程项目移交管理制度

1目的 为加强和规公司工程项目管理,完善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及移交、保修监督机制,参照国家及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2 适用围:盾安()节能系统的BOT和BT建设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及移交、保修工作均适用本办法。 3 定义:无 4 管理职责 4.1工程部 4.1.1工程部负责对各项目实施过的监控。 4.1.2负责指导各项目的竣工交验,及收集项目部竣工资料。 4.2工程管理课 4.2.1工程管理课负责及时对已具备竣工的工程项目提交竣工验收报告。 4.2.2参加由监理组织的竣工验收工作,并组织施工队伍参加竣工验收。 4.2.3对通过已通过竣工验收的工程及时项目移交。 5 管理容与要求 5.1项目部完成施工合同全部工程容,施工资料归档完整,并经监理工程师签字认可后,向监理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验(见附表A),由建设单位进行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5.2工程初验由项目部协调监理单位组织进行。初验的主要容包括: 5.2.1 检查是否按质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容; 5.2.2检查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是否完整; 5.2.3检查工程使用的主要原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是否有质检证明和进场试验报告; 5.2.4检查是否有建设、设计和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5.2.5项目部整理竣工资料形成的工程竣工档案,应一式四套,其中两套交与甲方处,两套留存公司运营管理办公室。 5.2.6如有重大设计变更情况,项目部应有报批手续和说明材料,说明变动原因、变动容、变动后投资增减及批准文号,并由建设、监理和设计单位签字盖章认可后来,作为验收时的依据。 5.2.7在进行初步验收的同时,项目部应根据公司有关规定,组织技术部门进行竣工决算,并有技术部门出具最终竣工决算书。

中国水利年鉴2018_地方水利-上海市-【水资源】

河长,部分区还结合实际探索设立民间河长、河道监督员等3441名,全市所有河湖以及小微水体都有了河长,以党政领导负责制为核心的责任体系更加健全。全面开展河湖本底调查,形成“一河一图一信息”全覆盖、无重复、无遗漏的河湖本底数据,编制发布《2016年上海市河道(湖泊)报告》。黄浦江上游金泽水库原水工程建成通水,构建完成“两江并举、集中取水、水库供水、一网调度”的原水供应格局。横沙岛3.6万名居民喝上青草沙水,全市供水集约化全面完成,上海百年深井公共供水成为历史。西部地区流域泄洪通道堤防达标、11条道路积水改善工程全面完成。老石洞水闸、淀东泵闸、新石洞水闸、友谊河泵闸、华新泵闸泵站等一批重大水利工程基本建成,掘石港、南横引河等一系列河道整治工程有序推进。28个排水系统全面开工,其中大定海等9个建成。完成安国路、双辽路、平凉路等11个道路积水改善工程项目。(王永鹏) 【水政】2017年,落实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取消“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审批”等4项 水务、海洋审批事项;成立局政务公开和“互联网+政务服务”领导小组。进一步规范政务服务事项,实现 “一事一码”和动态调整。积极拓展网上政务大厅行政审批网上办理服务深度;及时公开年度预决算信息 及规范性文件信息。推进依申请公开和政务公开标准化工作,共发布主动公开信息3498条,行政公文主动公开率提高至47.5%;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加大涉水涉海执法力度,共立案1513件,决定罚款4173万元。(陈启亮魏星) 【水资源】 1.城镇污水处理2017年,全市城镇污水处理厂日均处理污水709.45万m3,C O D、N H4N和T P3项指标年均出水浓度分别为29.2m g/L、4.5m g/L和0.4m g/L。C O D、N H4N和T P年削减量分别为68.22万t、5.25万t和1.02万t,分别比2016年增长4.5%、5.2%和8.0%。(杨立新) 2.城乡中小河道综合整治2017年,完成1864条段、1756k m中小河道综合整治,完成沿河违章建筑整治350万m3,工业企业整治3316家,畜禽养殖场退养104家,建设污水管网310k m,污染源截污纳管1226个,清理整顿“三无”居家船舶491艘、其他“三无”船舶及废弃船5869艘,完成24座市政雨水泵站旱天截污设施改造。截至12月底,纳入整治的河道全面消除黑臭,公众满意度在90%以上。 (刘亚涛) 3.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工作从立法层面积极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上海市水资源管理若干规定》由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于2017年11月23日通过,自2018年1月1日施行,为进一步加强水资源管理和改善水环境质量提供了法律保障。黄浦江上游金泽水库原水工程全面建成通水,构建完成“两江并举、集中取水、水库供水、一网调度”的原水供应格局。完成横沙岛和闵行供水切换,全市供水集约化完成,上海百年深井公共供水成为历史。全年完成二次供水设施改造任务5560万m2,中心城区基本收官,郊区改造全面启动。全面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持续开展水资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行动,制定县域(地级行政区)节水型社会达标建设工作实施方案。严格地下水开发利用和保护,上海市水资源调查评价和国家水资源监控信息系统建设工作稳步有效推进。(杨立新) 【水务法规和规划】2017年12月23日,《上海市水资源管理若干规定》正式出台。4—12月,制定 《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海洋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上海市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 《上海市水务局水土保持管理办法》等6份行政规范性文件。重点推进《上海市水功能区划》《上海市断 头河整治三年行动计划》《上海市海洋主体功能区规划》等20余项规划编制。协同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完成中心城区浦西7区、崇明骨干、嘉定、松江、奉贤区河道蓝线专项规划编制报批。推进吴淞江工程、青草沙陈行连通管、水厂深度处理等24项重大工程项目技术储备。做好苏州河深隧工程、污水厂提标改造工程、黄浦江滨江贯通等重大工程协调工作。(陈启亮顾洪祥) 【基本建设】 1.水务基础设施建设投资2017年,推进黄浦江上游水源地、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中心城区排水系统、重点河道和泵闸、苏州河深层排水调蓄管道 (试验段)等11项水务重大工程建设项目(69个子项),累计完成投资约117.1亿元,完成年初计划 (109亿元)的107.4%。(王洁琼) 2.长兴潜堤后方滩涂整治工程2017年12月12日,长兴潜堤后方滩涂整治工程完成竣工验收。该工程位于长兴岛东南角,南至长江口深水航道三期治理工程长兴潜堤,东至横沙通道规划驳岸线,西至现有海塘,北与毛竹圩滩涂整治工程衔接。滩涂整治面积约111.12h m2,库内吹填至+3.8m(吴淞基面)高程,新建大堤总长约3277.07m,工程总投资8.62亿元。 3.浦东机场1号、2号库区滩涂整治工程2017年12月21日,浦东机场1号、2号库区滩涂整治工程完成竣工验收。该工程位于浦东新区中部海塘岸段,北起白龙港顺堤,南至浦东机场江镇河泵闸,并以三甲港水闸出口自然分成1号、2号两个库区。滩 3 3 上海市

运维交接流程

运维交接流程 Version 2.0 二零一四年四月

一、运维交接流程 开发团队将软件项目交接给运维团队进行项目运维,该过程是一个责任过度的过程,需要严格的规范以及流程进行支撑。该部分叫做运维交接流程。 交接过程中,提交的软件文档一般包含需求说明书,概要说明书,详细设计说明书,数据字典,测试报告,试运行情况报告分析,部署文档等,必须保持项目实际情况与文档一致性。 运维团队测试包含功能测试,用户测试,业务逻辑测试,集成测试,压力测试,需要在流程中填写相关的测试总结以及上传测试报告,不合格需要说明不合格原因。 以上过程需要在严格的规范下进行,不然,流程会因为只是个形式而失败,达不到预期效果。 二、交接规范 新项目需稳定运行3个月以上时间才能交接给运维组 新项目交接给运维组必须对接手维护的同事做系统业务培训 项目交接必须提供: 系统release版本 《项目需求文档.doc》 《项目操作手册.doc》 《项目维护手册.doc 》 《项目常见问题处理.doc 》 《项目详细设计文档.doc 》 《项目数据字典》 三、软件测试验收 软件验收为系统验收的核心。对软件质量、软件的可维护性、软件的易用性和软件项目的实施周期起到“一锤定音”的作用。 (一)测试环境下的测试验收 1、初次测试 依据系统功能列表中的功能进行逐个测试,测试中记录以下情况:功能是否实现,功能

是否符合要求,测试时间。 系统测试类型有以下几方面: (1)功能测试:功能测试就是对产品的各功能进行验证,根据功能测试用例,逐项测试,检查产品是否达到要求的功能。 1)从软件的功能是否全面; 2)软件功能是否正确; 3)程序和数据是否与产品需求说明及用户文档的全总说明相对应。 (2)可靠性测试:指软件在规定的时间和条件下不出现故障,持续运行的能力。 1)软件不应存在导致软件无法运行、崩溃或导致数据破坏、缺损的重大缺陷; 2)测试一般包括成熟性、容错性、易恢复性、数据是否具有校验机制等方面。 (3)容错性测试:评价软件是否拥有异常处理手段;对关键操作、不可恢复的操作或可能引起灾难性后果的操作应有明确的提示,并请求用户确认。 (4)易用性测试:指软件的易用程度。 1)用户学习、操作软件的难易程度; 2)数据编辑、检索、输出的方便程度和灵活程度; 3)易理解程度、易浏览性、可操作性。 (5)可维护性测试: 1)指用户根据自己的要求、使用环境对软件进行个性化定制的可能性、难易程度和灵活程度; 2)运行出错后,用户自己发现、诊断、修改错误的可行性与工作量。 (6)性能测试:性能测试主要测试软件的运行速度和对资源的消耗。通过调整系统所依赖的软硬件配置、网络拓补结构、工作站点数、数据量和服务请求数来测试软件的移植性、运行速率、稳定性和可靠性。重点关注以下几点: 1)时间特性; 2)资源特性; 3)网络特性。 (7)可移植性测试:通过硬件兼容性测试、软件兼容性测试和数据兼容性测试来考察软件的跨平台、可移植的特性。重点掌握以下几点: 1)兼容性:操作系统兼容性、异构数据库兼容性、新旧数据转换、异种数据兼容性、硬件兼容性等; 2)适应性:在适应目前需求的基础上,为将来可预见和不可预见的性能扩充留有余地; 3)可扩充性:新功能、新业务的增加能够在不影响系统运行的情况下实现。 (8)安全性测试:通过非法登陆、漏洞扫描、模拟攻击等方式检测系统的认证机制、加密机制、防病毒功能等安全防护策略的健全性。重点掌握以下几点: 1)软件使用的安全性; 2)数据的存储、传输和访问安全; 3)安全测试期间,测试人员假扮非法入侵者,采用各种办法试图突破防线。 (9)用户管理测试:对系统进行用户添加,授权等一系列操作发现任何问题都记录下来形成文档,然后对用户进行权限变更、删除等一系列操作,文档记录问题发现时间、问题描述、问题原因、解决方法、解决时间等(详细情况填写问题记录)。将发现问题由建设方提出解决方案,由用户确定后进行修改。 (10)界面实现情况测试:界面要符合现行标准和用户习惯。软件企业可以形成自己的特色,但要确保整个软件风格一致。界面测试要从友好性、易操作性、美观性、布局合理、分类科学、标题描述准确等方面入手。重点掌握以下几点:

上海市深井管理办法

上海市深井管理办法 (根据1997年12月1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53号令修正并重新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和合理使用地下水源,防止地面沉降,严格控制深井用水,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凡是井管深度从地面往下超过10米的水井,称为深井,都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条本市各单位需要用水时,应当首先考虑使用地面水,如确实必须取用地下水,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深井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 上海市公用事业管理局是本市的深井管理部门,其所属的上海市给水管理处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凡取用地下水的单位,应当积极采取重复使用、综合利用等节约用水措施,防止地面沉降,限制污水排放。 第五条深井回灌是稳定地面沉降的重要措施。凡在上海市自来水公司管网到达范围内使用深井的单位,必须进行回灌。如因对水质有特殊要求而不能回灌的,须经深井管理部门同意后,方可不灌。 第六条为了合理平衡地下水取用量,深井管理部门有权对深井用户进行统一调度,规定使用季节和取用限度,组织用水单位之间互相支援;对于现有深井井位过密,取用量过多,使用不合理,浪费地下水源,或者有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必要时有权停止其使用。 第二章凿井管理 第七条凡需开凿深井的单位,必须先向深井管理部门申请,提出用水资料及井位图,经审查同意,发给证明文件后,方可向主管机关上报施工计划,经批准后再向凿井施工单位落实施工,凭证明文件向机电设备供应部门订购深井水泵。

第八条施工单位凭同意凿井的证明文件签订合同,落实施工条件后,填具工程请照单,向深井管理部门申请发给凿井执照,领得执照后,在限期内施工,并按全部工程费的1%交纳执照费,在未领得执照前不得施工。 第九条施工单位应当按深井管理部门核定的井位施工。如必须改变井位时,应当由使用单位和施工单位会同深井管理部门复核同意;未经同意,不得更改。施工时,应当每隔3米采取地层砂样,按规定排列,完工后交使用单位备查。如深井管理部门亦需砂样时,应当事先提出,由施工单位送交备查。 第十条凿井完工后,施工单位应当通知使用单位和深井管理部门到场验收,测量静水位、动水位及深井出水量等资料,由三方会同签证。如不符合验收标准,应当由施工单位负责处理。施工单位应当填具竣工报告单和地层资料 送深井管理部门备查。 第十一条为了掌握地下水动态,加强深井管理,凡新凿深井应当装置计量仪表、测水位孔和设置必要的原始记录。 第三章深井的使用、修理及回灌 第十二条使用单位应当制订深井运行、维护和定期检修等管理制度,指定部门及专人负责管理。深井管理人员名单应当报送深井管理部门,并接受指导,负责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使用单位应当按规定定期向深井管理部门报送深井汲水量。如水表发生故障等情况,使用单位可随时通知深井管理部门及时调换。有条件测定水位的深井,应当定期测量地下水水位。 第十四条深井运转过程中如发现有出砂、震动、异声等失常情况,使用单位应当立即停用进行检修。如情况严重,需要委托施工单位进行修理时,施工单位应当安排力量及时修理,修井完工后应当做好检修报告,除交使用单位存查外,应当抄送深井管理部门。 第十五条使用单位因深井水泵损坏或者型号过于陈旧等原因需要调换时,应当先向深井管理部门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向机电设备供应部门订购。

工程交接管理办法

港华燃气有限公司工程交接管理办法 编制 审核 批准 二〇一七年一月一日

工程交接管理办法 1、总则 1.1为规范燃气新建、改造工程的内部交接组织管理,保证交接工作有序进行,确保新建、改造工程项目安全、稳定、及时的投入运行,特制定本制度。 1.2本制度适用于燃气工程验收合格后交接管理。 2、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的燃气管道移交、接收工作。 3、定义 3.1工程交接:指公司开发的燃气管道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和备案后,并经相关部门确认签字,达到规定标准,移交给接收部门进行管理的过程。 4、职责 4.1施工单位负责工程竣工自验,编制工程竣工资料; 4.2监理单位负责工程竣工预验收; 4.3工程部审定竣工文件;组织竣工资料移交;组织燃气管网工程的联合验收和质量评定; 4.4安全运行部负责参加燃气管网工程的联合验收和质量评定;无明显的外观质量缺陷;组织实施新建管线与已带气管线碰接作业;提前碰管的带气管线的巡线和安全管理工作。 5、交接内容 5.1工作范围:

工程交接适用各项燃气工程交接,重点包括: a新建设燃气中、低压管网及燃气设备设施; b大修更新改造后的中、低压管网及燃气设备设施; c新建工、商业用户燃气设备设施; d施工完成超过3个月未进行臵换通气的燃气管线或设备,需从新进行气密性实验,设备进行重新调试。 5.2工作类别: a一般工程交接(中低压管网) 安全运行部和工程部部门负责人及施工单位指定人员到场。 b重点工程交接(所有中低压工程等) 前期由安全运行部和工程部负责人至少2人进行节点工程的交接工作,竣工后由分管安全副总经理和安全运行部和工程部负责人组成联合交接小组,对工程进行交接。 5.3新建燃气工程的竣工交接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a新建燃气管线及施工符合设计、施工等相关规范规定要求。 b新建管线周围没有施工,投产臵换遗留的问题均已处理完毕。 c管线上无违章占压现象。 d有标准的竣工图电子版(1:1000)。 e定向穿越资料齐全。 f设备设施的资料齐全。 5.4燃气管网工程验收合格后,工程部门应于10日内提交完整的、

《上海市植树造林绿化管理条例》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植树造林绿化管理条 例》的决定 作者: 来源:更新时间:2008-02-03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植树造林 绿化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3年10月10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03年10月10日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告第26号公布) 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审议了市人民政府提出的《上海市植树造林绿化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决定对《上海市植树造林绿化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九条第一款修改为:“城市规划中的绿(林)地,不得任意改变;确需改变的,规划管理部门在审核新的规划时,应当征求市绿化管理局或者市农林局的意见,并落实新的规划绿(林)地后,按照规划审批程序一并报批。改变规划不得减少本地段内规划绿(林)地的总量。” 第二款修改为:“规划管理部门在审批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公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将绿化配套方案征求绿化、林业管理部门的意见。” 二、第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本市有关主管部门在审批建设项目的计划、设计,以及规划管理部门在审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的标准严格执行。确需建设而绿(林)地面积达不到前款规定标准的项目,规划管理部门在审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征求绿化或者林业管理部门的意见。建设单位应按所缺的绿(林)地面积向绿化或者林业管理部门交纳绿地补偿

费,由绿化或者林业管理部门在本地段内安排绿化建设。” 三、第十七条第五款修改为:“绿化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向建设工程管理机构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四、第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规划管理部门在审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将建设工程绿化配套方案征求绿化或者林业管理部门的意见。建设单位应当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依法向绿化或者林业管理部门缴纳绿化建设保证金。” 第三款修改为:“建设工程竣工后,组织竣工验收的单位应当征求绿化或者林业管理部门的意见。” 五、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迁移下列树木,应当报市绿化管理局审批: “(一)胸径在二十五厘米以上的树木; “(二)一处超过五株行道树; “(三)一处超过五十株的树木。” 第二款修改为:“迁移林木或者前款规定以外树木的,报区(县)林业或者绿化管理部门审批。” 六、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修改为:“(三)临时使用其他绿地,面积在一百五十平方米以下的,应当经区(县)绿化管理部门批准;面积超过一百五十平方米的,应当经市绿化管理局批准。” 增加一项,作为第一款第四项:“(四)临时使用其他林地,面积在五十平方米以下的,应当经区(县)林业管理部门批准;面积超过五十平方米的,应当经市农林局批准。” 七、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公共绿地内不得随意设置商业、服务业摊点;因特殊情况确需设置临时商业、服务业摊点的,应当与公共绿地功能、规模、景观相协调,并报绿化管理部门备案。” 八、第三十五条第四项修改为:“(四)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五款规定,未按规定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处以建设施工费用的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三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九、第三十六条第三项修改为:“(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最新版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最新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上海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条例》和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方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本市临时建设、农村个人建房和市区简棚屋地区私有房屋修建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编制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实施性详细规划,下同)应符合本规定。 各项建设工程的建设,应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按分区规划(或地区结构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四条本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一90)分类如下: (一)居住用地; (二)公共设施用地; (三)工业用地; (四)仓储用地; (五)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六)绿地。 第五条居住用地(R),指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用地。居住用地包括住宅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道路用地和绿地。

(一)第一类居住用地(R)指以低层住宅为主、建筑密度较低、绿 地率较高且环境良好的用地; (二)第二类居住用地(R),指以多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三)第三类居住用地(R),指以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第六条公共设施用地(C),指居住区及居住区级以上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以及科研设计等机构与设施的用地, 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一)行政办公用地(C),指行政机关、党派和社会团体等机构用地; (二)商业金融业用地(C),指商业、金融业、保险业、服务业和 旅馆业等用地; (三)文化娱乐用地(C),指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广播电影电视、图书展览和游乐等设施用地; (四)体育用地(C),指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 学校等单位内的体育用地; (五)医疗卫生用地(C),指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 等设施用地; (六)教育和科研设计用地(C),指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成 人学校、业余学校、残疾人学校、工读学校、科学研究和勘测设计 机构等用地,不包括中学、小学和幼托设施用地(纳入居住用地)。 第七条工业用地(M),指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及其附属设 施用地。 (一)第一类工业用地(M),指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用地的环境基本 无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 (二)第二类工业用地(M),指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用地的环境有一 定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

工程移交生产管理制度通用范本

内部编号:AN-QP-HT598 版本/ 修改状态:01 / 00 In A Group Or Social Organization, It Is Necessary T o Abide By The Rules Or Rules Of Action And Require Its Members To Abide By Them. Different Industries Have Their Own Specific Rules Of Action, So As To Achieve The Expected Goals According T o The Plan And Requirements. 编辑:__________________ 审核: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移交生产管理制度通用范本

工程移交生产管理制度通用范本 使用指引:本管理制度文件可用于团体或社会组织中,需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并要求其成员共同遵守,不同的行业不同的部门不同的岗位都有其具体的做事规则,目的是使各项工作按计划按要求达到预计目标。资料下载后可以进行自定义修改,可按照所需进行删减和使用。 1 目的 为做好光伏电站工程移交生产工作,提高光伏电站工程建设管理整体移交水平,结合光伏电站建设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2 引用标准或参考文件 2.1 GB 2297-1989 太阳光伏能源系统名词术语 2.2 GD 001-2011 太阳能发电工程技术标准:光伏发电工程规划报告编制办法(试行) 2.3 GD 002-2011 太阳能发电工程技术标准:光伏发电工程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办法(试行)

园林绿化施工场地交接要求

园林绿化施工场地交接要求 各专业工种的施工力争做到按顺序流水作业,但在施工任务重、时间紧的情况下,各专业工种的施工可穿插进行。各生产部门在相互理解的基础上,据具体情况可以按分阶段、分层次、分栋号等办法进行工序间的交接:1、园林交接施工场地要求 1.1 、主要的给、排水及其他管线已经安装完毕,土方回填到位; 1.2 、场地标高达到场地交接标高要求,未达到施工标高的场地,由土建部门负责回天至于施工场地标高; 1.3 、土建工程施工完毕或不影响园林绿化的施工。 2、交接方式 2、1、在满足移交和接收条件后,土建部门向园林绿化交接施工场地,并填写交接表,必要时由工程管理中心协调双方进行工作面交接。 2.2 、对于基本满足移交和接收条件,局部存在一般性质量问题或其它问题的部位,在不影响接收园林绿化施工的情况下,接收部门应予以全部接收,但移交部门应与接收部门协商限期整改完成,限期整改通知由接收部门下发,工程管理中心监督执行。 2.3、对于完全不具备移交条件的施工场地,移交部门不得申请移交,园林绿化部可拒绝接收。 2.4、自行协调交接时,移交部门和接收部门双方项目主管应签字确认具体交接时间和内容, 2.5、工程管理中心协调双方进行交接时,三方签字确认具体交接时间和内容。所有签字确认记录三方各持一份,所有工序之间的交接时间由“管理小

组” 统一标明在“项目工序交接及验收情况记录表”上,并及时报公司领导和项目老总; 2.6 、各专业工种进行工序间交接后,接收部门同时承担交接后前面施工项目成品质量的保护,凡因接收部门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或损坏,由接收部门主管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作善后处理。

《上海市建设工程总体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最新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建设工程总体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 2010年11月

前言 本规定是根据《上海市建设工程行政审批管理程序改革方案》的要求,由上海市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审查管理事务中心会同相关单位编制完成的。 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开展专题讨论,以多种方式征求了有关消防、民防、交通、水务、交警、气象、卫生、设计等单位的意见,参考了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 本规定主要内容包括:1、总则;2、一般要求;3、总平面;4、建筑;5、结构;6、建筑电气;7、给水排水;8、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9、热能动力;10、专项审查和专项技术评审报告。 为了不断完善本规定,请各单位在执行本规定时,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并将执行情况和意见建议反馈至上海市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审查管理事务中心(地址:小木桥路683号,邮编:200032),以供修订时参考。 主编单位:上海市勘察设计行业协会 参编单位:上海市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审查管理事务中心 主要起草人:陈宁周翔宇陈磊张海霞张红缨魏争梅周之瑜 上海市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审查管理事务中心 二○一○年十一月

目录 1.总则 (1) 2.一般要求 (2) 3.设计总说明 (3) 4.总平面 (4) 5.建筑 (7) 6.结构 (9) 7.建筑电气 (11) 8.给水排水 (14) 9.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 (16) 10.热能动力 (18) 11. 工程技术经济 (20) 12.专项审查和专项技术评审报告 (23)

1.总则 1.0.1 为推进落实上海市企业投资核准、备案项目建设工程行政审批管理改革方案,保证建设工程安全和质量,加强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和服务,特制定本规定。 1.0.2 本规定适用于上海市企业投资核准、备案类的民用建筑、工业厂房、仓库及其配套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设计。保护类建筑的改建工程尚应遵守有关规定。 1.0.3 建筑工程总体设计文件的编制,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关于工程建设标准规范的规定,其中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必须严格执行。 1.0.4 上海市企业投资核准、备案项目一般分为设计方案审批和设计文件审查两个阶段;设计文件内容包括总体设计文件和施工图设计文件两部分。 1.0.5 总体设计文件的编制深度必须符合本规定的要求,方案设计文件和施工图设计文件的编制深度必须符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的要求。 1.0.6 总体设计文件的编制目的是为了各相关职能部门程序性审查和技术性审查的需要。 1.0.7 在设计中宜因地制宜正确选用国家行业和地方建筑标准设计,重复利用其他工程的图纸时,应详细了解原图利用的条件和内容,并作必要核算和修改,以满足新设计项目的需求。 1.0.8 本规定对设计文件编制深度的要求具有通用性。对于具体工程项目设计,执行本规定时应根据项目的内容和设计范围对本规定的条文进行合理的取舍。

公司应用系统运维移交管理办法

华北电网有限公司信息系统运维移交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华北电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用系统运维移交工作,确保运维移交期间公司应用系统稳定运行,应用系统移交后运维各项工作能够有效衔接,明确工作责任,规范移交流程,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运维移交是指业务系统从试运行移交到正式生产运行,从移交部门代为 运行维护转为信息运维中心正式运维。 第三条本办法是公司应用系统运维移交的基本要求。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部门以及直属供电(电力)公司、超高压公司、建设分公司、供应链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五条公司信息化领导小组对公司信息系统运维移交工作实行统一领导,信息系统运维移交工作由公司信息管理中心、牵头业务部门、信息运维中心、实施单位共同完成。 系统运维移交工作职责分工: (一)公司信息管理中心负责信息系统运维移交的审核和批准及安全测评工作,系统的运维移交需报公司信息化领导小组审批。 (二)牵头业务部门负责组织相关业务部门、实施单位执行相关申请工作,进行

系统运维移交的审核、许可及测评等工作。 信息系统实施单位和信息运维中心共同负责完成信息系统运维移交的申请、知识转 移、交接确认等相关工作。 第三章交接前应具备的条件 第六条业务系统移交生产运维前必须测试正常、稳定运行、文档齐备,满足条件后方可申请移交,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条件: (一)上线试运行期间需连续运行不少于3 个月。 (二)通过上线试运行验收。 (三)完成试运行报告并通过审查。 (四)具备必备的文档并通过审查。 (五)运行维护报告:含维护记录。 (六)完成对运行维护人员的知识转移。 (七)紧急情况恢复测试(可选):服务器瘫痪、网络故障、应用服务器故障等的解决办法,备用应急方案启动测试。 (八)系统备份策略明确、备份系统正常,且进行过恢复测试。 (九)提供详细的日常运行维护制度或规程。 第七条移交方应成立移交小组,移交小组应由系统初始实施人员构成,并有足够的技术力量。 第八条在系统正式交接前,系统移交部门应与信息运维中心指定相应的运维团队或者运维责任人,完成相关制度和文档的准备。 第四章运维交接流程 第九条系统上线后,移交方应根据本运行移交标准,结合应用系统及试运行情况,制订应用系统移交工作计划(可参照《应用系统移交工作计划》), 并与信息运维中心共同讨论确定,最终

上海市民防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2015修正)

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民防工程的规划、建设、使用、维护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管理部门) 上海市民防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民防办)主管本市民防工程的建设和使用管理,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区、县民防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县民防办)按照其职责权限,负责本区、县范围内民防工程的建设和使用管理。 市和区、县的计划、规划、土地、建设、财政、价格等有关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二章民防工程的规划和建设 第五条(建设要求) 民防工程的建设,应当符合市和区、县的民防工程建设规划,并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进行。 第六条(用地要求) 民防工程和与其配套的进出道路、出入口、孔口、口部管理房等设施的地面用地,市和区、县规划、土地等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予以保障。

第七条(规划要求) 地铁、隧道等地下交通干线以及地下的电站、水库、车库等地下公共基础设施的建设,应当兼顾防空需要,市或者区、县民防办应当参与规划审查。 规划建设公共绿地、交通枢纽以及其他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时,应当注重开发利用城市地下空间,优先规划建设民防工程或者兼顾防空需要的地下工程。 第八条(连通要求) 规划建设民防工程时,应当同时规划建设民防工程与其他地下工程连接的通道或者预留连通口。 规划确定的民防工程与其他地下工程连接的通道修建时,不得对被连接的地下工程造成损坏;被连接的地下工程的所有权人不得拒绝将民防工程与该地下工程连通。 已建民防工程与其他地下工程之间的连通,由市或者区、县民防办会同同级规划、计划、土地、建设等有关部门制订计划,分步实施,逐步修建连接通道。 第九条(结建民防工程)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修建战时可以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简称结建民防工程)。

最新工程项目移交管理办法资料

工程项目移交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使视频及信息安全项目的建设、管理及维护等工作逐步走向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视频及信息安全项目管理的售前、售后及维护的所有工程项目。 第三条.项目竣工移交前必须按照国家或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竣工验收。 第四条.没有全部竣工验收的工程,原则上不能同业主进行移交。本办法的工程项目移交主要包括: 1、通过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同业主之间的移交; 2、售中实施完毕后同售后维护之间的移交; 3、售前、售后主要管理和技术的负责人员离职时同部门交接人员的移交。 本办法对以上三种情况的项目移交过程进行规范和定义。 第二章移交准备 第五条.移交前的文档准备,文档资料准备应包括以下五部分资料: 一是工程过程的指导性文件:如技术交底、招投标文档、设计图纸、施工组织设计、项目实际进度执行情况、系统日常操作与维护手册等。 二是施工过程的记录性文件:如各种验收记录、测量记录、施工日记等。

三是施工过程的质量保证性文件(若有):如各种材料的合格证、复试报告等。 四是对产品的评定结论性文件(若有):如分项、分部质量评定。 五是与用户、监理、供应商沟通、协调的全部记录,特别是当前重点工作内容、遗留问题记录等。 第六条.对于交接人比较难上手的项目(例如子系统较多、施工工艺复杂、存在维护隐忧等的),除了需要进行培训准备,准备该工程案例的培训教程,对交接人进行培训以外,还必需带交接人前往项目实施现场进行项目交接。 第三章移交内容 第七条.工程移交应包括以下内容: 1、工程项目实物及第五条所要求的全部内容(若有)。 2、与工程项目实物配套的相关附件、备用件及资料。 3、经过上级领导审批的《工程移交清单》内容。 4、离职移交时,则需要在《工程移交清单》表内,交接人签署同意移交的意见反馈,项目移交才算正式移交完毕。 5、竣工工程项目的原始技术资料,由交接人按公司的有关规定向业务管理中心归档移交。 第四章移交程序

场地移交安全协议书

场地移交安全协议书

场地移交安全协议书 场地接收方:长沙正圆动力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业主、甲方)场地移交方:湖南北山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乙方)应甲方要求须提前移交部分单位工程场地供甲方进行使用与生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以及湖南省关于建筑工程现场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为明确今后双方的安全责任,加强施工现场安全文明管理,保障施工人员的生命和身体健康。现乙方将以下部位场地移交给甲方,场地移交后,为保证本项目顺利进行,以及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签订如下协议: 一、交接场地部位及责任范围划分: 1、倒班楼及食堂,甲方已安排工人进场,食堂宿舍均已投入使用,已向甲方申请,同意办理验收交接,供甲方提前使用,我方人员若须进入,请甲方人员予以配合。 2、机加电镀联合厂房配电间与铸造对磨联合厂房的辅房2~辅房5,甲方已安排人员进驻安装设备,并投入使用,已向甲方

申请,同意办理验收交接,供甲方提前使用。 3、污水处理站操作面已完成施工,正在进行装饰装修施工,但已有甲方设备及安装人员进场,已向甲方申请,同意办理交接,供甲方提前使用。待安装完成后,乙方再进场施工。 4、外围临时围墙现已拆除,甲方安排的其他施工单位已进场进行围墙施工,乙方对外来人员的安全管控及现场保卫工作无法得到有效保障,甲方已同意协调接收安保工作。 5、机加电镀联合厂房与铸造对磨联合厂房土建及设备基础已完成施工,甲方已安排各设备安装队伍进场,已向甲方申请,同意办理验收交接,供甲方提前进行设备安装。现施工场内人员驳杂,若因各方人员安装及设备进场过程中所损坏乙方材料,甲方须负责协调、督促处理;造成成品损坏,由甲方自行承担。 6、铸造对磨联合厂房由于甲方将地面水稳层的取消,致使地面压实度达不到要求,重车的碾压可能会造成的地面变形、地陷等现象。甲方已安排人员进场,已向甲方申请,同意办理验收交接,供甲方提前使用。 7、由于本项目其他各附属项目未完成施工,机加电镀联合厂房中的设备已投入使用进入生产阶段,厂内用水用电安全、工人的人身安全均由甲方负责。 二、乙方责任: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