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团指导老师聘任、职责等

社团指导老师聘任、职责等
社团指导老师聘任、职责等

社团指导老师职责

指导老师

(一)指导学生社团发展、社务运作、活动规划、专业研习、财产管理、改选交接等事项。

(二)每周至少安排一小时课外活动时间,应出席指导学生社团活动,并于社团活动记录表签字,并送回社团办公室。

(三)出席社团指导老师会议。

(四)督促、指导学生社团参加校内外各项活动及竞赛。

(五)校外重大活动或具有安全顾虑之活动,指导老师应随队指导。

社团指导老师制度实施办法

一、株洲职业技术学院为落实社团辅导功能,促进学生社团积极运作与正常发展,特订定本办法。

二、社团指导老师之遴选及聘任,由团委视实际需要,就学有专精之师长(含校外)遴荐,于每学年结束一个月内,检具有关数据,呈请院党委核定后聘任,任期一年,任满得续聘之。

三、每位指导老师以指导一个社团为原则。

四、每一社团聘请指导老师以一位为原则,若有特殊情况,得由院团委签请党委增聘一位。

五、社团指导老师之职责如下:

1. 确立社团正确宗旨,辅导学生正确社团知识与观念,以树立优良之校风。

2. 指导学生社团发展、社务运作、活动规划、专业研习、财产管理、改选交接等事项,并督导社团财务,协助学生推展各项相关工作及解决有关工作之各种疑难问题。

3. 每周至少安排一小时课外活动时间,应出席指导学生社团活动(期中、期末考试及前一周除外),并于社团活动记录表签字。

4. 出席社团指导老师会议,并协助学校处理有关社团活动之特殊问题与重大事件。

5. 督促、指导学生社团参加校内外各项竞赛活动。

6. 校外重大活动或具有安全顾虑之活动,指导老师应随队指导。

7. 社团指导老师对社员之优良事迹或严重过失,应协商院团委,报请奖惩。

六、担任社团指导老师者,每学期核发指导费十六周(四个月),每周一小时,每小时30元。

七、校内行政人员,惟具有技艺专长且确有必要兼任该项活动指导老师,得比照指导老师发给指导费。惟每周课外活动时间出席指导学生社团活动,应利用非上班时间。

八、社团指导老师辅导学生热忱负责,认真尽职,而有具体良好绩效者,得由课外活动指导组签请院党委予以嘉奖表扬之。

九、社团指导老师因故不能继续指导、或不能按本院规定执行职责时,得由社团指导老师自行提出或院团委研究后,呈请院党委核定后另聘之。

十、本办法经行政会议通过,院党委核定后实施,修正时亦同。

株洲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社团指导老师聘任原则

一、依据本校社团指导老师制度实施办法订定之,其目的为促进学生社团积极运作,发挥指导老师之辅导功能。

二、各社团指导老师资格应符合以下条件:

1. 指导老师之专业知识及专长或经历与社团宗旨相关者。

2. 指导老师学经历应具下列之一者:

(1) 本校教职员。

(2) 具特殊专长或卓越之成就,并能提出书面证明或具体事迹说明者。

三、每一社团以聘任一位指导老师为原则,超额者以义务聘请之,指导老师以指导一个社团为限。

四、社团指导老师指导费,每学期核发指导费16周,每周1小时,每小时30元。

五、各社团指导老师职责如下:

1. 在聘期内对学生社团发展及社务运作等事项应负指导之责。

2. 出席社团指导老师会议,并参加学生社团会议。

3. 指导并参与学生社团参加校内、外各项竞赛活动。

4. 校外重大活动或具有安全顾虑之活动,于必要时应随队指导。

5. 对学生优良事迹或严重过失,应与课外活动指导组协商后报请奖惩。

六、社团指导老师聘任程序:

1. 社团负责人应于每年6月1日前填送<下学年度指导老师推荐人选基本资料表>至院团委。

2. <下学年度指导老师推荐人选基本资料表>经院团委汇整送教务处审核后,呈请院党委核聘并颁发证书,聘期为一年,任满得续聘之。

3. 社团指导老师因故不能继续指导、或不能按本校规定执行职责时,得由社团指导老师自行提出或由院团委研究后,呈请院党委核定后另聘之。

七、本原则经院团委协会干部会议通过,院党委核定后实施,修正时亦同。

株洲职业技术学院社团评鉴办法

一、为引导本校学生社团健全发展,藉社团评鉴之实施,促使社团反躬自照,策励精进,并于相互观摩中,学习他人优点,激发向善动机。

二、评鉴对象为本校各类学生社团。

三、凡本校成立满一年(含)以上之社团,均应参加评鉴。

四、评鉴数据时间起讫,自每年七月一日至次年六月三十日止。

五、评鉴项目分下列六项,各项比例依社团评鉴评分标准表,合计总分一百分。

(一)基本数据 12%

(二)档案数据 15%

(三)活动资料 20%

(四)考核资料 33%

1. 平时考核 28%

2. 特案考核 5%

(五)财物资料 10%

(六)训辅资料 10%

每项之各分项、款各以十等第计,后再以百分比例换算该项实得之比例分数。

六、评鉴人员:

教务处、团委及其他教师共同评审。

七、评鉴结果:公共类与各属性社团分别各取前二名,第一名特优奖,第二名优等奖;但评鉴成绩特优奖未达七十分,优等奖未达到六十分,名额得以从缺。

八、奖励:

(一)特优奖:

社团:(1) 奖金二百元,奖状。

(2) 下一学年度优先选择社团办公室。

(3) 社团活动经费补助额度平均增加百分之五。

(二)优等奖:

1. 社团:(1) 奖金捌拾元,奖状。

(2) 下一学年度第二优先选择社团办公室。

(3) 社团活动经费补助额度平均增加百分之三。

九、罚责:社团评鉴成绩未达四十分,或未参与评鉴之社团,除由课指组强制辅导外,并应接受下列之处分:

(一)社团负责人:取消一切评先资格。

(一)社团:

1. 社团评鉴成绩三十分以上,未达四十分,社团活动经费补助平均降低10%到20%。

2. 社团评鉴成绩二十分以上,未达三十分;或连续二次为前款(第二项第一款)处分,下一学年度社团活动经费不予补助。

3. 社团评鉴成绩未达二十分,或连续二次为前款(第二项第二款)处分,取消社团办公室。

4. 未参与社团评鉴;或连续二次为前款(第二项第三款)处分,下一学年度(期)停止该社团学期各项活动。

5. 连续二年未参与社团评鉴,注销社团成立登记证。

十、附则:

(一)第八条所言社团奖金多少元是指:给予该社团如奖金数额之额度,增添该社团所需之仪器设备,供社团发展之用,非直接给予奖金或活动补助。

(二)实施做法,可由社团呈文采购,于采购完成后,凭单据呈文核销、请款。

(三)本采购之仪器设备,须登入社团暨学生活动中心之财产卡内,并拍照存证,列入移交。

十一、本办法经学生事务长核定后实施,修正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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