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都机场控制区准入培训教材(考试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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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机场控制区通行证 (7)

第一节机场控制区通行证的基本知识 (7)

一、依据 (7)

二、通行证的种类、内容 (7)

三、通行证通行区域的划分(考试重点) (10)

四、控制区通行规则 (11)

五、通行证的管理及分工 (11)

第二节机场控制区通行证的使用(考试重点) (14)

一、通行证的规范使用 (14)

二、陪同人的规范行为 (18)

第三章控制区门禁使用 (20)

一、控制区门禁系统介绍 (20)

二、控制区门禁的规范使用(考试重点) (22)

三、航站楼隔离区安全线门的管理 (24)

第四章大宗液态的运送及使用 (25)

一、液态物品的分类 (25)

二、运送大宗液态物品进入控制区须知(考试重点) (25)

第五章机场控制区工具、物料携带 (26)

第六章空防安全行为规范(考试重点)...........................................................................28 第二章机场控制区通行证

第一节机场控制区通行证的基本知识

一、依据

为进一步加强首都机场控制区通行证的管理,维护机场控制区的

秩序,保障民用航空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国家民用航空安全保卫规划》、《民用航空背景调查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首都机场公安分局制定发布了《北京首都国际机场控制区通行证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控制区证件管理规定》),通行证持有人须遵守《控制区证件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

二、通行证的种类、内容

(一)概念

首都机场控制区通行证(以下简称通行证)是指在首都机场控制

区内工作的人员或因工作需要出入控制区的人员获得批准后进出机

场控制区的凭证。

(二)种类及内容

通行证按照使用对象及使用期限分为一类通行证、二类通行证、

三类通行证、四类通行证。持三、四类通行证出入机场控制区须由专门陪同人员进行全程引导陪同。

1.一类通行证

首都机场控制区准入培训教材第二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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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适用对象:

a.适用于在首都机场控制区长期工作并与驻场单位签订1年以上

(含1年)劳动合同的人员;

b.与驻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维保、商务租赁等合同的合

约商工作人员,同时该工作人员应与其所在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

c.机场联检单位国家公务员;

d.驻场武警部队在编人员;

e.各国驻华使馆大使夫妇、国际组织驻华机构代表处代表夫妇和

外交人员。

(2)适用期限:有效期1年以上,2年以下,每年审核1次。在

首都机场控制区长期工作的人员以适用对象与驻场单位签订劳动合

同期限为准;合约商工作人员以与驻场单位签订的合同及与本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为准;境外人员以就业证的期限为准;武警在编人员以其服役期限为准;各国驻华使馆、国际组织驻华机构以外交官身份证的期限为准。

2.二类通行证

(1)适用对象:

a.适用于驻场单位在机场控制区内从事民航运输、服务保障、机

场联检、施工维修等工作在试用期、实习期内的工作人员;

b.临时来京人员和与驻场单位签订1年以下维保、商务租赁等合

同的合约商;

c.短期内因公务需要多次出入机场控制区工作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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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适用期限:有效期1日以上、半年以下。在首都机场控制

区工作的试用期、实习期内的工作人员以适用对象与驻场单位签订合同、协议的期限为准;临时来京人员以派遣证明时限为准;合约商工作人员以与驻场单位签订的合同及与本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时限为准。如通行证持有人在控制区工作超过半年,则需在证件有效期满前到证件管理部门办理延期。

3.三类通行证

(1)适用对象:

a.从事民航保障、执行公务、机场联检、要客迎送、施工维修、

洽谈业务、媒体拍摄等工作,需要临时出入机场控制区的人员。

b.全国人大、全国政协、中央直属机关、中央国家机关(含部、

委、办、局)、解放军和武警部队驻京各大单位、省级单位(含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驻京办事处,副部级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政府驻京办事机构)、港、澳驻京办事处、在京中央直属企业等单位,因工作需要出入机场控制区的人员。

c.各使馆、国际组织驻华机构遇副部级以上重要团组(含副部级)

来访或接送外交信袋等特殊情况,需要出入机场控制区的外交人员。d.国家旅游局批准的在京有经营出入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需要

出入机场控制区办理落地签证、团体签证手续的人员。

(2)适用期限:24小时内有效,限一次性使用。4.四类通行证,包括:专机监护通行证、公务通行证。

(1)专机监护通行证

a.适用对象:外方警卫对象所乘专(包)机在首都机场停留期间,

首都机场控制区准入培训教材第二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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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方安保人员执行监护任务时,经首都机场公安分局警卫部门指定的通道出入首都机场航空器活动区时使用。

b.适用期限:警卫任务中,专(包)机停场期间。

(2)公务通行证

a.适用对象:全国人大、全国政协、中央直属机关、中央国家机

关(含部、委、办、局)、解放军和武警部队驻京各大单位、省级单位(含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驻京办事处,副部级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政府驻京办事机构)、港、澳驻京办事处、在京中央直属企业等因迎送副部级以上领导需要出入机场控制区的人员、执行安全警卫、保密任务的人员以及其他因公务需要出入首都机场控制区的人员。

b.适用期限:执行当次任务期间有效。

三、通行证通行区域的划分(考试重点)

(一)概念

机场控制区是指根据安全需要在机场划定的进出受到限制的区

域。

(二)区域划分

首都机场通行证通行区域划分为:国内候机隔离区、国内行李提

取区、国际候机隔离区、国际行李提取区、国际值机区、行李安检区、国内、国际贵宾区、停机坪区、跑道区、廊桥区、航空器区域(包括客舱和货舱)。(具体区域界限见附件1:北京首都国际机场控制区通行证区域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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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控制区通行规则

(一)所有人员、车辆仅能从指定安检通道经过证件查验和安全

检查后允许进入其被获准范围内的机场控制区的相关区域(限候机隔离区、航空器活动区、行李分拣装卸区内的有关区域)。

(二)通行证使用单位应明确专门陪同人员(以下简称陪同人),

对持三、四类通行证出入机场控制区的人员进行全程引导陪同。(三)所有人员、车辆离开机场控制区后,在重新进入机场控制

区时,应重新接受证件查验和安全检查。

五、通行证的管理及分工

(一)管理原则

1.首都机场控制区通行证实行“分级管理,各负其责”的管理办

法。在实行分级管理工作中,证件管理部门、通行证使用单位、通行证持有人应根据各自的职责与义务,各负其责,严格执行,自觉遵守。

2.通行证的申请办理实行“通行证专办员”制度,通行证使用单位

须明确指定专人为本单位通行证专办员,具体负责通行证的申领工作。

(二)分工及职责

1.首都机场公安分局是通行证的主管单位,其职责主要包括:

a.负责通行证管理规定的制定;

b.负责通行证申办人的背景调查审核;

c.负责受理各单位通行证的申请并进行审核;

d.负责通行证的制作、门禁授权、发放以及信息录入、采集、备

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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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负责对各单位通行证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对违

规和违法行为予以查处;

f.负责对背景审查、信息录入、证件制作、信息识别、信息查验

以及信息备案管理系统运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g.负责对通行证查验的执行状况进行检查、监督,对违规和违法

行为进行查处;

h.负责对通行证持有人、使用单位进行相关业务培训、考核。

2.通行证查验机构

北京首都机场航空安保有限公司、武警北京市总队第三支队是通

行证的查验机构。

a.负责对控制区通道的控制,防止无通行证人员出入;

b.负责对出入控制区人员通行证的查验;

c.负责将查验中发现的违规、违法行为移交首都机场公安分局处

理。(三)通行证使用单位

a.负责对本单位(合约商)通行证的申请办理、使用进行严格把关、严格管理;

b.负责对本单位(合约商)通行证持有人进行首都机场各项安全

管理规定、通行证管理规定等的培训,监督通行证持有人严格遵守并执行。

(四)通行证持有人(考试重点)

a.遵守通行证管理规定,规范使用控制区通行证,主动接受查验;

b.在控制区内活动时,自觉遵守首都机场控制区内的各项管理规

首都机场控制区准入培训教材第二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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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制度,自觉维护机场设施、设备,服从管理人员的管理。(五)陪同人(考试重点)

1.陪同人应具备以下资格:

(1)持有首都机场控制区一、二类通行证的工作人员;

(2)熟悉首都机场运营流程,在通行证使用过程中,没有违规

使用记录。

2.陪同人的责任:

(1)核对陪同对象的身份及《北京首都国际机场控制区一次性

通行证专用介绍信》,并负责引导陪同对象到证件管理部门为其申请办理;

(2)全程引导陪同对象,切实保证陪同对象在可监管范围内活

动;

(3)向陪同对象讲解通行证使用的相关规定;

(4)对陪同对象在控制区内的活动和通行证的使用情况进行监

督,防止发生陪同对象携带违禁品、损毁破坏安防设施、超越授权区域范围活动等有可能危害空防安全的行为。如发现陪同对象有危害航空安全意图和行为时,应立即制止并向公安机关报告。

首都机场控制区准入培训教材第二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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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机场控制区通行证的使用(考试重点)

一、通行证的规范使用

《控制区证件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六条、第六十一至

六十五条规定,通行证持有人使用通行证,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使用事由

通行证持有人使用通行证,应与申办事由相符;

违规处罚:

(1)从事与申办事由无关活动的,暂扣其通行证7日以上、15

日以下,并通知其申办单位;

(2)利用通行证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或有其它严重扰乱机场秩序

行为的,注销通行证或取消办证资格,并通知其申办单位,有违法犯罪行为的,依法进行处理;

(3)通行证持有人使用控制区通行证半年内未超过10次的,证

件管理部门应通知其单位将其通行证收回,并交证件管理部门予以注销;

(二)通行控制

1.通行证持有人应按通行证授权区域通行;

违规处罚:

进入未经授权区域、通道的,应对其进行暂扣通行证7日以上、

15日以下的惩罚,并通知其申办单位。

2.持三类通行证人员出入机场控制区应与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同

时使用;

首都机场控制区准入培训教材第二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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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通行证持有人应在通行证有效期限内使用通行证;

违规处罚:使用本人过期通行证的,暂扣其通行证15日以上、30

日以下,并通知其申办单位。

(三)安全检查

1.通行证持有人在机场控制区内,应将通行证佩带在胸前显著位臵;

图:正确的佩戴方法

图:错误的佩戴方法

首都机场控制区准入培训教材第二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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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处罚:不按规定佩带通行证的,查验人员可对其进行现场纠正,并给予批评教育。

2.通行证持有人在通过设有生物识别门禁系统的通道时,应按照

查验人员的要求主动配合验证及人像识别检查。图:生物识别门禁系统

违规处罚:通过装有面像识别系统的通道时,须正脸面对镜头,

保证人脸影像占屏幕宽度大于三分之一,如眼镜有倒影,应摘下眼镜配合检查;

3.通行证持有人应主动接受验证人员的查验,进入隔离区时,应

接受安全检查;在2人以上同时通过时,应逐一接受查验;

违规处罚:

(1)不主动刷卡验证,查验人员可对其进行现场纠正,并给予

批评教育;

(2)不刷卡验证、拒绝查验人员查验的,暂扣其通行证15日以

上、30日以下,并通知其申办单位;

首都机场控制区准入培训教材第二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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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强闯控制区、与查验人员发生冲突情节严重的,收回其通

行证,3个月内不得重新申请办理,造成严重后果的,注销通行证持有人通行证,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4)逃避安检进入机场控制区的,注销通行证或取消办证资格,

并通知其申办单位。有违法犯罪行为的,依法进行处理。

(四)日常保管

1.通行证持有人应妥善保管通行证,不得转借、涂改、损毁通行证;

违规处罚:

(1)因保管不善致使本人通行证被盗用或者冒用的,暂扣其通

行证15日以上、30日以下,并通知其申办单位;

(2)将通行证借与他人使用的、冒用他人通行证、涂改通行证

的,收回其通行证,3个月内不得重新申请办理,造成严重后果的,注销通行证持有人通行证;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3)伪造、变造或使用伪造、变造的通行证的,注销通行证或

取消办证资格,并通知其申办单位。有违法犯罪行为的,依法进行处理。

2. 通行证持有人发现通行证遗失、被盗时,应在24小时内向证

件管理部门报告。

违规处罚:

(1)因保管不善,遗失本人通行证的,给予批评教育;

(2)发现通行证丢失、被盗,在24小时内未向证件管理部门报

告的(领取补办通行证之日起执行),暂扣其通行证7日以上、15日以首都机场控制区准入培训教材第二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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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并通知其申办单位。

二、陪同人的规范行为

(一)陪同人应对陪同对象的身份及相关申请材料进行核对,并

由本人亲自到证件管理部门为陪同对象申请办理;

违规处罚:

(1)申办时未对陪同对象身份进行核对的,取消陪同资格,暂

扣通行证15日以上、30日以下或收回其通行证,3个月内不得重新申请办理,并通知其单位;

(2)申办时陪同人本人不到场或由他人代替为陪同对象申办三

类通行证的,取消陪同资格,暂扣通行证15日以上、30日以下或收回其通行证,3个月内不得重新申请办理,并通知其单位;

(3)擅自涂改一次性介绍信的,注销通行证,取消其办证资格,

并通知其单位。

(二)陪同人应全程引导陪同对象,切实保证陪同对象在可监管

范围内活动;

违规处罚:

(1)未进行全程引导和陪同的,取消陪同资格,暂扣通行证15

日以上、30日以下或收回其通行证,3个月内不得重新申请办理,并通知其单位;

(2)陪同期间,因未对陪同对象有效监管,导致陪同对象在控

制区内从事违法犯罪行为的,注销通行证,取消其办证资格,并通知其单位。

(三)陪同人应向陪同对象讲解通行证使用的相关规定;

首都机场控制区准入培训教材第二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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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陪同人应对陪同对象在控制区内的活动和通行证的使用情

况进行监督,防止发生陪同对象携带违禁品、损毁破坏安防设施、超越授权区域范围活动等有可能危害空防安全的行为。如发现陪同对象有危害航空安全意图和行为时,应立即制止并向公安机关报告。

违规处罚:(1)因未履行空防安全培训和监督责任,致使通行证持有人发

生影响空防安全一般性事件的,取消陪同资格,暂扣通行证15日以上、30日以下或收回其通行证,3个月内不得重新申请办理,并通知其单位;

(2)明知陪同对象在控制区内有违规行为或有危害航空安全倾

向,故意隐瞒事实,未及时向公安机关上报的,注销通行证,取消其办证资格,并通知其单位。

首都机场控制区准入培训教材第三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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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控制区门禁使用

一、控制区门禁系统介绍

(一)门禁分类

1.证件查验门禁

证件查验门禁是指用于辨别证件真伪的门禁点位,主要分布在各

工作人员安检通道处。此类门禁点位的授权由机场公安分局空防处负责管理。

图:证件查验门禁

2.区域控制门禁

区域控制门禁是指隔离区内、根据证件区域划分、实现不同区域

之间通行控制的门禁点位,主要包括远、近机位进、出港登机口门禁,廊桥固定端门禁,航站楼内通勤保障路由与机坪及行李分拣厅连通路径上的门禁。此类门禁点位的授权由机场公安分局空防处负责管理。首都机场控制区准入培训教材第三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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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登机口门禁

3.弱电小间门禁

弱电小间门禁是指用于控制航站楼各弱电小间进出的门禁点位。

此类门禁点位的授权由首都机场股份公司信息技术管理部负责管理。图:弱电小间门禁

首都机场控制区准入培训教材第三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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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物业门禁

除以上四类门禁点位以外的各门禁点位。其权限由首都机场股份

公司航站楼管理部门负责管理。

图:物业门禁

二、控制区门禁的规范使用(考试重点)

通行证持有人在通过无人值守的门禁时,应遵守以下规定:

1.通行证持有人应逐一刷卡验证,通过后及时关闭通道门,防止

他人尾随;

图:严禁尾随其他持证人通过门禁通道

首都机场控制区准入培训教材第三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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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通过无人值守的门禁通道,通过后不及时锁闭通道门的,暂扣

其通行证15日以上、30日以下,并通知其单位;

本人未刷卡验证,尾随其他持证人通过门禁通道的,暂扣其通行

证15日以上、30日以下,并通知其单位;

2.通行证持有人严禁使用他人通行证或为他人刷开门禁;严禁带

领未经授权的人员通行门禁通道;

使用他人通行证刷开门禁、为他人刷开门禁、带领未经授权的人

员经门禁通道出入控制区的(特别规定除外),收回其通行证,3个月内不得重新申请办理,造成严重后果的,注销通行证持有人通行证,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3.三类通行证持有人通过无人值守的门禁时,由陪同人负责刷卡

验证、逐一放行;

4.通行证持有人不得故意损毁、破坏门禁系统;不得以任何方式

妨碍门禁系统的正常使用;

故意损毁、破坏门禁系统,妨碍门禁系统正常使用的,收回其通

行证,3个月内不得重新申请办理,造成严重后果的,注销通行证持有人通行证,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5.承运航空公司值机人员或地面代理服务人员只限为本航空公

司或代理航空公司机组人员刷卡通行,通行后负责及时关闭门禁;6.通行证持有人在使用门禁过程中,如发现在授权范围内无法正

常使用或门禁系统处于非正常状态,应及时向航站楼运行管理中心(TOCC)报告。

首都机场控制区准入培训教材第三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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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航站楼隔离区安全线门的管理

(一)概念安全线门是指内公共区与隔离区分界线上仅在航站楼消防疏散

时使用的门。

(二)管理规则

1.安全线门采取消防电磁锁闭及物理锁闭的措施,日常均为锁闭

状态,严禁通行或开启,遇有火灾等灾难时开启供人员疏散逃生使用;

2.如因工作需要,确需开启指定安全线门的单位,须按照《航站

楼隔离区安全线门管理规定》的流程及要求,批准后方可开启。

首都机场控制区准入培训教材第四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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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大宗液态的运送及使用

为了规范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运送大宗液态物品进入机场控制

区的相关手续和要求,加强对大宗液态物品的检查力度,在确保空防安全的前提下兼顾生产运行的便捷与高效,机场管理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中国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规则》以及民航总局特别规定等有关法规及规章制定了《首都机场控制区大宗液态物品运送管理规定》。

一、液态物品的分类

液态物品主要包括:液体、凝胶、气溶胶等形态的液态物品。

二、运送大宗液态物品进入控制区须知(考试重点)

1.运送大宗液态物品进入控制区时需走指定路线。航站楼内仅限

于指定的专用工作人员通道,飞行区限于1 至5 号通道;

2.运送大宗液态物品进入控制区必须指定专人运送;

3.运送大宗液态物品进入控制区,须将运送人员信息、被允许运

送物品的实物图像提前向机场管理机构备案,并提前填写物品运送清单,加盖“液态物品运送专用章”;

4.进入控制区时,需携带《大宗液态物品运送清单》,经安检人

员核对运送人员及物品的备案情况,并经过安全检查后方可进入;

5.运送易燃易爆(如汽油、机油、润滑油、清洁剂等)、超规液

态物品进入控制区,其单位必须与首都机场管理机构签订安全协议,并保证所运物资包装符合安全规范。

首都机场控制区准入培训教材第五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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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机场控制区工具、物料携带

为保证首都机场控制区空防安全与施工安全,所有单位和人员携

带工具、物料进入机场控制区,必须使用控制区工具携带证。

携带工具进入机场控制区的人员必须持有机场控制区通行证、工

具携带证,提前填写并携带《危险工具登记表》,并主动接受安检人员的检查核对。

安检人员按照《危险工具登记表》填写内容逐一核对携带危险工

具的种类、数量。如核对相符,则由携带者本人当场在“携带人签字栏”签字。填写完的“危险工具登记表”由安检保管;如核对不相符,不能放行,令其修改或重新填写。

对于使用过程中可能发生正常耗损的工具、物料,携带人应在危

险工具携带登记表中声明,在使用过程中应妥善保管残破工具(如断裂刀具、锯条等),工作完毕后带出机场控制区。

稀料、油漆等液态易燃易爆品,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损耗,出控制

区时需将全部容器带出,由安检人员再次核对。此类物品不得在航站楼内停留超过24 小时。

氧气瓶、乙炔、焊条等易燃易爆品(非液态,用于动火施工)进

入控制区,除需使用工具携带证进入,还需出示当日动火证,安检人员按照《动火证申请表》填写内容逐一核对动火人姓名、单位名称、动火时间,且此类物品不得在航站楼内停留超过24 小时。

首都机场控制区准入培训教材第五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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携带工具出控制区需由进入点返回,再次接受安检人员逐一核

对。如核对相符,安检放行,《危险工具登记表》由安检收存备案;如核对不相符且携带人员不能合理解释的,安保分公司应扣留其工具携带证。如没有经过检查擅自携带工具离开机场控制区的,安保公司及时通知制证部门,由制证部门对责任单位提出警告,发生此类情况两次(含)以上的,取消其工具携带证使用资格。

在正常情况下,携带工具进入机场控制区工作,连续停留时间不

得超过24 小时。如确需超过24 小时的,由单位负责人提前在《危险工具登记表》上签字注明;若实际使用超过规定时限的,安保公司可扣留其工具携带证并移交制证部门,待使用部门向制证部门出具书面证明,说明工具使用情况,在没有造成空防安全威胁的情况下,制证部门可酌情返还其工具携带证。

首都机场控制区准入培训教材第六章

28 第六章空防安全行为规范(考试重点)

首都机场控制区通行证持有人在首都机场工作期间,应遵守以下

空防安全行为规范:

1.通行证持有人在工作期间,应做到遵纪守法,维护首都机场的

秩序和稳定。

违规处罚:

(1)通行证持有人在工作期间,因违法犯罪受到公安机关处理

等原因不适合继续在控制区工作的,其原所在单位应将通行证收回,并交证件管理部门予以注销;

(2)受到行政拘留处罚或刑事强制措施执行期间的,注销通行

证或取消办证资格,并通知其申办单位。有违法犯罪行为的,依法进行处理;

(3)通行证持有人威胁空防安全和扰乱机场秩序的,收回其通

行证,3个月内不得重新申请办理,造成严重后果的,注销通行证持有人通行证,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4)通行证持有人利用通行证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或有其他严重

扰乱机场秩序行为的,注销通行证或取消办证资格,并通知其申办单位。有违法犯罪行为的,依法进行处理。

2.通行证持有人在申办通行证时应保证其所提交的申办材料的

真实有效。

首都机场控制区准入培训教材第六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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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处罚:

伪造或使用虚假证明材料申办、补办、变更、延期通行证的;使

用伪造、变造、冒用他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通行证的,注销其通行证或取消办证资格,并通知其申办单位,有违法犯罪行为的,依法进行处理。

3.通行证持有人进入控制区,严禁夹带或藏匿违禁物品、限制携

带物品。

违规处罚:

进入隔离区时,夹带、藏匿违禁物品、限制携带物品的,暂扣其

通行证15日以上、30日以下,并通知其申办单位;

4.通行证持有人禁止在非控制区与控制区之间传递物品。

图:禁止在非控制区与控制区之间传递物品

首都机场控制区准入培训教材第六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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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通行证持有人不得进入与本单位生产保障工作无关的航空器,

航空器所属航空公司相关工作人员有权进行核准,现场决定是否准予进入航空器。

违规处罚:

擅自进入与本单位生产保障工作无关航空器的,暂扣其通行证15

日以上、30日以下,并通知其申办单位。

6.通行证持有人以旅客身份乘坐航班时,应按照从旅客安全检查

通道接受安全检查。

7.通行证持有人不得利用工作人员身份帮旅客捎带物品进入控

制区。

8.航站楼内发现的无人认领行李或其他可疑物品,应立即通知相

关部门,等候专业人员到场处理,在专业人员到场前,协助维持现场秩序,避免旅客或无关人员碰触可疑物品。

9.航站楼内工作人员发现有无关人员在无人值守的区域、登机

口、机坪、安检等重要部位长时间滞留、徘徊等情况,应及时上报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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