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704法学基础考研核心题库之法理学进阶案例分析题精编

特别说明

本书根据历年考研大纲要求并结合历年考研真题对该题型进行了整理编写,涵盖了这一考研科目该题型常考试题及重点试题并给出了参考答案,针对性强,考研复习首选资料。

版权声明

青岛掌心博阅电子书依法对本书享有专有著作权,同时我们尊重知识产权,对本电子书部分内容参考和引用的市面上已出版或发行图书及来自互联网等资料的文字、图片、表格数据等资料,均要求注明作者和来源。但由于各种原因,如资料引用时未能联系上作者或者无法确认内容来源等,因而有部分未注明作者或来源,在此对原作者或权利人表示感谢。若使用过程中对本书有任何异议请直接联系我们,我们会在第一时间与您沟通处理。

因编撰此电子书属于首次,加之作者水平和时间所限,书中错漏之处在所难免,恳切希望广大考生读者批评指正。

重要提示

本书由本机构编写组多位高分在读研究生按照考试大纲、真题、指定参考书等公开信息潜心整理编写,仅供考研复习参考,与目标学校及研究生院官方无关,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立即处理。一、2021年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704法学基础考研核心题库之法理学进阶案例分析题精编

1.在2015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62条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人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明确其食品安全管理责任;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的,还应当审查其许可证。”该法实施后,各地媒体仍然不断曝光网络外卖乱象。一些网络平台未能严格执行新规,无证餐厅成为外卖网站上的热销大户。

针对此现象,主要存在三种观点。

观点一:外卖食品网站和外卖APP是新生事物,仍在不断发展,法律规定过于具体并不明智;

观点二:虽然食品安全法对网络平台的监管义务有明确规定,但网络平台客观上无法做到对每个网络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和许可证查验,该法缺乏可行性;

观点三:该规定本身是合理的,目前法律未能有效实施,主要原因是行政监管不到位,如果加大监管力度,该法还是能够发挥其应有作用的。

请运用法理学相关理论,回答下列问题:

(1)材料反映出法具有哪些局限性?

(2)三种观点中,你赞同哪一种,请说明理由。

【答案】(1)法有时会滞后于社会发展,法律的稳定性与社会发展的变动性之间往往存在矛盾。法律受制于人的因素,法制定后,需要人去遵守和执行。执法、司法和守法水平的高低直接影响法律作用的实现。法律的实施受制于经济、政治和文化等多种因素,法律规定有时会与客观实际不符,法律主体难以实际遵守法律。

(2)赞同观点一的理由:网络食品外卖是新兴社会现象,发展非常迅猛,法律如果规定得过细,可能会使法律的稳定性与网络食品外卖发展的快速性之间形成较大矛盾,影响法律效果的实现。

赞同观点二的理由:网络平台客观上无法全面履行其义务,新食品安全法的这一规定缺乏可行性,立法的科学性有待加强。

赞同观点三的理由:徒法不能以自行,执法机关执法力度不到位,执法人员执法活动不充分,法律效果必然不能实现。

2.2014年9月,某基金公司总经理李某涉嫌内幕交易罪,Y省S市人民检察院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72条提起公诉,S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刑事诉讼法》第23条的规定对该案进行了审理。法院认为:李某犯内幕交易罪,涉案金额11.2亿元,非法所得1832万元,情节严重;依照《刑法》第180条的规定,应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李某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S市中院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三年,缓期五年执行。S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李某涉案金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依照《刑法》第180条的规定应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一审法院适用法律不当、量刑过轻。S市人民检察院依照《刑事诉讼法》第217条提出抗诉。Y省高级人民法院依照《刑事诉讼法》第223条的规定启动二审程序,最终对一审判决予以改判。

试分析:

(1)上述材料中,哪些司法活动体现了对于程序公正的追求?

(2)上述材料中,哪些司法活动体现了对于实体公正的追求?

(3)结合材料,分析司法活动中为何要兼顾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

【答案】(1)程序公正体现在:S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S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理该案;S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提出抗诉;Y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启动二审程序。

(2)实体公正体现在:S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李某的犯罪情节和法律规定作出判决;S市人民检察院以一审法院适用法律不当、量刑过轻,提起抗诉;Y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一审判决予以改判。

(3)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前提和保障,没有程序公正,实体公正就无法实现。有程序公正也未必就有实体公正,实体公正是程序公正的目标和追求。S市人民检察院如果没有依法提出抗诉,高级人民法院如果没有启动二审程序,李某就会因一审法院适用法律不当,量刑过轻,实体公正就无法实现。但是S市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并不意味着二审必然改判。如果高级人民法院没有改判,而是维持原判,那么实体公正也没有实现。

3.案例:

学生甲和学生乙就法、法律规范的概念展开讨论。学生甲的观点是:A.法与法律规范的概念完全相同,因为法的构成要素等同于法律规范的构成要素;B.所有的法和法律规范都是通过法律条文来表述的;C.表述法律规范内容的文件被称为“规范性法律文件”。学生乙的论点是:A.法的要素等不同于法律规范的构成要素;B.并不是所有的法都表现为法律条文形式,但所有的法律规范都是通过法律条文来表述的;C.同一个法律规范可以通过一个法律条文来表述,也可以通过若干个法律条文来表述。

试对以上甲与乙的观点进行评析。

【答案】学生乙的三个论点都是正确的,而学生甲的论点都不正确。分析如下:

本案例涉及六个基本概念:法、法律规范、法的构成要素、法律规范的构成要素、法律条文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四对基本关系,即法与法律规范、法的构成要素与法律规范的构成要素、法律条文与法律规范、法与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关系。法的要素为法律规范和法的概念,而法律规

范的构成要素就是其逻辑结构,分“二要素”和“三要素”两种学说。二者不仅不相等同,而且法律规范本身就是法的构成要素之一。法有成文法和不成文法之分,只有成文法才使用法律规范来调整社会关系,法律规范条文化的文字表述形式就是法律条文,而不成文法则表现为习惯、判例和法理,不表现为法律条文。同一个法律规范可以通过一个法律条文来表述,也可以通过若干个法律条文来表述。所以说学生乙的三个论点都正确。而学生甲的第一个和第二个论点与乙的论点正好相对,故不正确。学生甲的论点三也不够全面,因为“规范性法律文件”是指法律条文的集合,表述法律规范的内容的文件可称为规范性法律文件,而表述法的文件除了规范性法律文件外还有判例这种非规范性的法律文件以及法理学著作等。学生甲的论点属于以偏概全,不够全面。因此学生甲的三个论点都是错误的。

4.材料:

湖南省桃江县桃花江镇肖家山村,全村一百多口人,几十户人家依岗伴陇地散落着。近几年来,该村梭关门组的土地几次被征收,1994年、1995年两年间,梭关门组共被桃江县政府征用土地近49亩,1995年3月,该组获得土地征收费、青苗补偿费以及房屋拆迁费等共计78万余元。围绕土地的收益分配,在梭关门组引发了一场轩然大波。早在1994年4月20日,梭关门组就召开了全组村民大会,制定并经大部分村民签名通过了《梭关门村民小组承包责任制的各项规定》,该规定的第2条明确了这样一项原则:“凡出嫁到城关镇的女青年,户口在本镇本村本组的,一律不享受本组村民的待遇,婚嫁在农村的青年要在我组落户,承认空头户口、但必须承担上级下达的各种上交任务。”很显然,此项规定剥夺了虽已婚嫁外地但户口尚未迁出梭关门组的出嫁女子参与利益分配的权利,并以苛刻的条件逼迫婚嫁女子迁出户口。这个结果,令梭关门组的6位出嫁女感到气愤和疑惑:“难道婚嫁外地犯了错,一纸乡规民约凭什么剥夺了我们作为组民应该享受的待遇?”为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这6位出嫁女踏上了艰辛的维权路。

为争回组民应享受的待遇,她们多次找村组负责人反映情况,据理力争,但费尽了唇舌,村组负责人却以组规代表了组上大多数村民的意见为由对她们进行搪塞和敷衍。1995年3月,她们又获悉了一个更令人震惊的消息:近80万元的土地征用费,梭关门组除扣除“五保户”特殊照顾费等费用后,余款已按人口全部分配到户,每人分得现金5422.49元,而她们却分文未得。她们最终想到了求助法律。于是她们以母子或母女的名义,将诉状递到了桃江县人民法院,将梭关门组推上了被告席。

1999年11月22日,桃江县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经过紧张的法庭调查和辩论之后,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梭关门组系集体经济组织,其财产属于全体成员共有。近年来,由于国家建设需要,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在被告处征用部分田地,被告因此取得的征收款应属集体共同所有的财产。原告6名妇女虽然已出嫁,但她们及其子女的户口均留在梭关门组,应依法享有与其他村民同等的收益分配权。梭关门组制定的乡规民约,剥夺了已婚妇女应享有的分配的权益,违背了我国法律中男女平等的原则,该规定不具有法律效力。桃江县人民法院鉴于本案的特殊性,多次组织双方调解,并走访和邀请有关部门做原、被告双方的工作,但双方分歧太大,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在多次调解无效后,桃江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由被告梭关门组分别偿付原告每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