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集团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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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集团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第1章总则

第1条为了规范集团公司的经营治理,加大内部操纵与审计监督,保证公司财产物资的安全、完整,保证经营目标的顺利实现,为公司各级治理部门使用客观、真实、有效的经营治理信息提供合理保证,保证各部门、各单位的经营活动按照集团公司的经营方针、政策进行,降低经营治理风险,提升绩效。按照《审计法》、《内部审计准则》及集团公司的差不多治理制度等外部法律、法规和内部规章制定本制度。

第2条内部审计是公司内部进行的一种独立的咨询、评判、操纵和监督活动。它通过系统、规范的方法,审查、评判公司各级组织经营活动及目标实现、内部操纵建立执行、资源利用状况等,并提供有关的分析、建议,协助、监督治理人员认真地履行职责。

第3条内部审计的目的是促进内部操纵的建立健全,有效地操纵成本,改善经营治理,规避经营风险,增加公司价值。

第4条集团公司本部、全资和控股子公司及其下属公司按照本制度同意审计监督。

第5条集团公司的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审计工作的组织实施,它独立于子公司、公司分支机构和部门来发挥作用。

第6条内部审计人员在实施审计工作时,必须遵守本制度有关规定,其责任是对出具的审计意见和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客观性、公平性承担审计责任,不承担会计责任和经营责任。内部审及人员不得审查自己过去曾负有权力和职责的任何活动。

第2章机构设置及职责

第7条授权经营企业中财务收支金额较大或所属单位较多的企业应当设置独立的内审机构,其他业务较少的企业,能够设置专职内部审计人员。

第8条集团公司设置的内审部门为法审部,受集团公司总经理(或主管副总)直截了当领导,对其负责并报告工作。集团公司所属全资、控股和具有实际操纵权的子公司所设的内审部门,受本单位负责人和集团公司法审部的双重领导,业务上以集团法审部领导为主,行政上服从本单位领导,要对本单位领导及集团法审部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9条公司法审部为公司内部审计的常设机构,代表公司实行审计监督。其职责是:

1、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的要求,起草内部审计制度、治理方法和工作流程等;

2、制定年度和季度审计打算;

3、负责组织实施内部审计监督,并向总经理(或主管副总)报告审计结果;

4、指导监督下属单位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机构,配备内部审计人员;

5、负责集团公司及所属单位内部审计机构的业务指导和治理工作;

6、负责集团公司及所属单位托付社会审计事项(上市公司除外);

7、协助上级审计机关对集团公司的审计工作;

8、负责审计人员的业务学习、岗位培训和内部审计理论研究等;

9、总结、交流、宣传内部审计工作体会,表彰内部审计先进单位和个人;

10、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10条按照审计工作的需要成立内部审计工作小组,内部审计小组负责对内部审计项目实施审计,完成公司下达的内部审计任务,执行公司的内部审计业务。

第3章审计人员

第11条集团下属公司审计机构负责人及审计人员任免或调动,应当事先征求集团公司法审部的意见。

第12条审计人员要逐步实行持证上岗制度。具体要求遵照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内部审计人员岗位资格证书实施方法》有关规定执行。审计人

员必须同意连续教育和专项审计业务培训,持续更新专业知识,提升业务能力。具体要求遵照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内部审计人员后续教育实施方法》执行。

第13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的职业能力:

1、熟悉有关的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现代企业制度;

2、具备审计专业方面必需的知识和技能,能熟练应用内部审计标准、程序和技能;

3、具有较高的经营治理及其他有关专业知识,有一定的审计、财会或其他有关专业工作体会;

4、熟悉本单位经营治理及生产、技术知识;

5、具有较强的组织和谐、调查研究、综合分析、专业判定、文字表达及电脑操作能力;

6、具有足够的有关防止舞弊的知识,并能够识别出可能差不多发生的舞弊行为。

第14条审计人员在进行审计工作时,应当运用重要性原则,保持应有的职业慎重。

第15条依法爱护内审人员正常开展的内部审计工作,不受其他部门或个人的干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坚持工作原则的内部审计人员。对违反审计工作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集团公司按照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或者提请有关部门处理。

第4章审计范畴和权限

第16条各级内审部门按照集团公司不同时期的工作重心,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集团公司的有关规章制度,全方位、多层次地开展审计工作,以确保集团公司内部经营治理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

第17条各级内审部门对本级及所属全资、控股和具有实际操纵权的子公司的下列事项进行审计:

1、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的经济活动;

2、资产、负债、损益情形的真实性、合规性、效益性;

3、对内部操纵制度和其他各项治理措施的健全性、有效性进行审查、评判,并提出改进建议;

4、对所属单位全面预算的执行情形进行审查、评判;

5、因合并、分立、撤销等事项引起的资产变化;

6、投资项目(差不多建设、技改等)概(预)算、决算;

7、企业对外投资的立项、签订、投出和收回、经营状况及效益活动等情形;

8、企业单位对外签订的采购、借款、担保、承发包合同、产品营销等合同、契约、协议;

9、按照“谁任命、谁审计”、“先审计、后任命,后离任”的原则,对所属总经理、经理、部长等进行任期经济责任的期中或终结审计;

10、按照“先审计,后兑现”的原则,集团成员企业法定代表人的经营承包指标,未经审计不得兑现年终效益奖;

11、企业经营治理中重要咨询题的专项调查,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12、集团公司及本单位领导和上级内审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18条各级内审部门的要紧权限是:

1、按照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有关单位按时报送打算、预算、决算、报表和有关文件、资料等;

2、审核凭证、帐表、决算,检查资金和财产,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

3、检查治理和核算财务收支的运算机系统及其反映的电子数据和有关资料;

4、参加或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5、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并索取有关文件、资料等证明材料;

6、对正在进行的严峻违反财经法规,将会造成缺失或白费的行为,经有关单位负责人同意,作出临时禁止决定;

7、对阻扰、阻碍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情形,经有关单位负责人批准,能够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8、对改进治理、提升效益的建议和纠正、处理违反财经法规行为的意见;

9、对严峻违反财经法规和造成严峻缺失和白费的直截了当责任人员,提出处理的建议;

10、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经本单位领导批准,有权临时予以封存。

第19条各级内部内审部门的工作成果,未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不得对外披露。

第20条集团公司授予法审部如下权益:

1、没收审计中查处的帐外资金上缴集团公司;

2、对严峻违反财经法规的行为提出处理建议;

3、有权对下属内审机构和内审人员的业务进行监督指导,有权调阅下属企业的内审资料;

4、有权临时抽调下属企业的内审人员参与某项内审工作。

第5章审计程序

第21条各级内审部门按照企业年度工作打算,企业领导要求和集团公司总体部署,拟定年度及季度审计工作打算,确定具体审计项目,报经领导批准后实施。

编制年度和季度审计工作打算应注意以下事项:

1、审计打算要全面,一样包括:上级内审部门统一布置的审计项目和审计专题调查项目;单位领导交办的审计项目;按有关规定自行安排的审计项目;

2、应充分利用本部门已占有的审计资料,突出重点,尽量幸免审计项交叉重复,还应尽可能的在一个单位实施一项重要审计事项时,考虑能否带一些其它项目审计;

3、要经本单位主管领导审批,审批后的打算应报上一级内审部门;

4、要紧内容应包括:项目名称、立项依据、审计要点、估量完成时限、实施该项目所要达到的审计目标、审计的方式和方法、审计实施的总体安排等,应力求简约、高度概括;

5、年度预编审计工作打算上报内审部门时刻为当年二月末前。

第22条审计程序是指具体审计项目从确立到终止的整个工作过程。不管是何种审计,其程序均应分为打算、实施、终结三个时期,对有些审计项目,还需实施后续审计。

第23条审计项目的打算时期是指审计项目从确定到实施前制定具体审计方案的过程,该过程要紧是确定审计目标、制定审计方案,以明确各项工作的主次、先后次序等。各级内审部门对企业实施审计前,应当充分做好预备工作,以利于提升工作效率,尽量缩短现场审计时刻,减轻企业负担。打算时期应做好以下工作:

1、收集和了解被审计单位的差不多情形,收集、了解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其它文件资料;了解被审计单位原有审计档案资料;确定审计目标和审计重点;

2、编制审计方案,并报内审机构负责人审批,要紧内容如下:

(1)编制审计方案的依据;

(2)被审计单位名称和差不多情形;

(3)审计范畴、方式、内容、目标、重点、实施步骤和预定时刻;

(4)审计组组长、审计组成员名单、分工和责任;

(5)编制时刻及方案审批人(内审部门负责人、重大项目报内审部门主管领导人)签字;

(6)被审计单位应做的迎审预备工作及需要提供文件资料,一样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以下资料:

1)企业在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设置的全部账户,包括几经注销的账户;

2)企业章程、内部机构设置、职责分工等材料;

3)会计报表、帐簿、凭证及其他有关会计资料;

4)重大投资项目及事实上施结果,对外投资明细表及有关协议、合同、会议纪要、决定等;

5)重大经营决策事项的决策材料及有关会议纪要、决定;

6)财务治理及有关经济活动的内部治理制度;

7)有关经济监督治理部门及检查机构对企业检查后提出的报告、处理意见、检查结论和处罚决定;

8)上级内审部门或托付社会审计组织出具的审计报告、验资报告、评估报告以及办理企业合并、分立等事宜出具的有关报告;

9)前次同意审计、检查的情形;

10)其他需要了解的情形。

3、明确审计任务和审计事项的分工,并完成项目实施前的其他预备事项。如:实施审计工作需要的各种表格、底稿和工具等。

4、下达审计通知书,并要求被审计单位做好迎审预备工作。

审计通知书是审计人员依法行使审计监督权的书面证明,一样应在审计实施五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专项调查能够按照需要不下达审计通知),内容包括:

(1)被审计单位名称;

(2)审计的依据、范畴、内容、方式和时刻;

(3)审计组长及其它成员名单;

(4)对被审计单位配合审计工作的具体要求;

(5)派出或委派审计组单位领导人签字、公章及签发日期。

此外,内审部门认为需要被审计单位自查的,应当在审计通知书写明自查的内容、要求和期限。必要时,可聘请内审部门以外的专业技术人员共同参加某些审计项目或专门咨询题进行鉴定。

5、向被审计企业提出书面的承诺要求。

实行被审计企业向内审部门的承诺制度,在送达审计通知书的同时,被审计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财务主管人员应当按照承诺书的有关事项要求作出承诺,并签字后按规定时刻送交审计组,审计组及审计人员应当将被

审计企业提交的承诺书列入审计取证材料清单,作为审计证据编入审计工作底稿。

第24条审计工作的实施时期要紧调查、核实经济事项,收集审计证据等,要紧做好以下工作:

1、进场后第一召开与被审计单位见面会。

(1)审计组长宣读审计通知书,讲明来意,提出有关审计工作要求事项和自律纪律;

(2)听取或批阅被审计单位自查报告或述职报告或情形介绍;

2、按照进一步把握的被审计单位的具体情形,确定审计的重点、专题、人员分工是否需要进行调整。

3、依据审计通知要求收集有关审计资料和借阅被审计单位会计资料,并办理借阅手续。

4、通过审核会计资料和有关资料,核查实物和调查询咨询,座谈了解等方法实施审计。对审计发觉的咨询题及疑点,做好审计记录和取证工作。对审计事项进行审计、调查时,审计人员不得少于2人。

(1)审计证据有以下几种:

1)以书面形式存在并证明审计事项的书面证据;

2)以实物形状存在并证明审计事项的实物证据;

3)以录音录像或运算机储备的、处理的证明审计事项的视听材料;

4)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人员提供的证言材料;

5)专门机关或专门人员的鉴定结论和勘测笔录;

6)其他证据。

(2)审计人员收集证明材料,必须遵守以下要求:

1)客观公平、实事求是,防止主观臆断,保证证明材料的客观性;

2)对收集的证明材料进行分析判定,决定取舍,保证证明材料的有关性;

3)收集足以证明审计事实真相的证明材料,以保证证明材料的充分性;

4)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证明材料的合法性;

5)审计人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取得的证明材料,应当有提供单位和个人的盖章或签名,未取得提供单位和个人盖章或签名的,应当注明缘故。

6)审计中如有专门需要,能够指派或聘请专业部门、单位或专业知识人员,对审计事项中某些专业咨询题进行鉴定。

(2)审计人员实施审计时,应当对审计工作进行记录,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1)审计工作底稿的要紧内容:

a.被审计单位名称;

b.审计项目名称以及实施的时刻;

c.审计过程记录;

d.编制人员姓名及编制时刻;

e.复核人员姓名及复核时刻;

f.索引号及页次;

g.其他应讲明的事项。

2)审计工作底稿中的审计过程记录要紧包括:

a.实施审计具体程序、审计测试评判、审计方案的调整变更记录;

b.审计人员的判定、评判、处理意见和建议;

c.审计复核记录;

d.其他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3)审计工作底稿的附件要紧包括下列证明材料:

a.与被审计单位财务收支有关的证明材料;

b.与被审计单位审计事项有关的法律文书、合同、协议、往来函件、鉴定资料等原件或复印件或摘录件;

c.其他有关审计资料;

d.审计工作底稿所附的审计证明材料应经审计部门或其他提供证明资料者的认定签证。

4)审计工作底稿分为分项审计工作底稿和汇总审计工作底稿。

a.编制分项审计工作底稿,应由审计人员按照审计方案审定的项目内容逐项编制,必须是一项一稿或一事一稿,以利于编制汇总;

b.编制汇总审计工作底稿,应在详细批阅审计分项工作底稿,并确定事实上事清晰、证据确凿、手续完备之后,再进行分析整理,按其性质和内容分类归集;

5)审计组长应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检查和复核,对审计组成员的工作质量和审计目标的完成情形进行监督。对已确认的违纪违规咨询题和重要事项要编写审计工作底稿。审计工作底稿要写明事实情形,使用法规制度,处理意见,经审计组长批阅后,送交被审计单位认证签署意见。

凡是审查审计工作底稿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手续不完备的应做必要的修正或重新取证,补足必要的手续和资料。

审计组对实施审计过程中遇到的重大咨询题,经审计组长全面复核并确认后,应向本单位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请示汇报。

6)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应当采取有效方式和途径,对审计组的审计工作情形进行监督检查。

第25条审计工作的终结时期。

1、审计组组长运用审计工作底稿提供的材料,编写审计报告。

审计报告是审计人员对被审计单位(项目)的经济活动审核后进行评判,提出意见、建议,作出结论的文件。因此要做到:审计报告应当有恰当的标题,明确的署名何报告日期,做到格式规范,事实可靠,证据充分,定性准确,结论公平,建议可行,语言简练,表达确切,观点鲜亮。审计报告的要紧形式和内容如下:

(1)标题:

(2)主送单位或单位行政负责人名称;

(3)被审计企业概况;

(4)审计的内容、范畴、方式、时刻等;

(5)采纳的要紧审计程序和审计方法;

(6)审计结果;

(7)发觉的要紧咨询题;

(8)审计建议;

(9)审计组成员签字;

(10)报告日期。

2、各级内审部门应依据单位治理权限范畴内授权的经济处理权限,对审计的咨询题提出处理、处分的意见或建议。

3、各级内审部门应建立审计报告复核制度。审计报告完成后,由内审部门制定专人复核,应重点复核如下事项并提出复核意见。

(1)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事实是否清晰;

(2)收集的证明材料是否具有客观性、有关性、充分性和合法性;

(3)适用法律、法规、制度和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是否正确;

(4)审计评判是否恰当;

(5)咨询题定性、业务处理、违纪处分、改进建议是否适当;

(6)审计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4、审计组应在审计事项实施终了后10日内完成审计报告并送达被审计单位,征求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意见。被审计单位应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5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在规定日期内没有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如果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有异议,审计组应进一步核实、研究。如认为被审计单位的意见正确,应当修改审计报告;如果认为其意见不正确,应将不同意见作为报告的附件一并上报。

5、被审计单位与审计组双方意见不能达成一致时,审计组应将最终定稿的审计报告、被审计单位的书面报告、审计工作底稿、审计证据等有关资料一并报内审部门负责人审定,要紧审定以下内容:

(1)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事实是否清晰;

(2)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意见书和复核人员提出的复核意见是否正确;

(3)审计评判意见及建议是否恰当;

(4)定性、处理、处分建议是否合法、适当;

6、内审部门负责人审核后,应依据上述资料签发审计意见,集团内审部门负责的审计项目报请集团主管领导批示;集团下属企业内审部门负责审计的项目报请本单位负责人批示。审计意见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审计的范畴、内容、方式和时刻;

(2)对审计事项的评判意见和评判依据;

(3)被审计单位违反财经纪律行为的叙述;咨询题的定性、处理意见及其依据;

(4)对严峻违反财经法规和造成严峻缺失白费的直截了当责任人移送有关部门处理的建议;

(5)对单位加大经营治理和提升经济效益的意见和建议。

7、依据经主管领导批示的《审计意见书》,形成《审计决定》送达被审计单位,被审计单位必须执行审计决定。

8、被审计单位按照《审计决定》处理完毕后,应填写《审计决定处理情形报告单》,将处理情形向下达《审计决定》的内审部门提出书面报告。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如有异议,可在收到《审计决定》后15日内向做出决定的单位要紧领导人申请复议。受理单位或领导应在收到申请复议报告30日内进行复议或裁定。在此期间,仍按原审计决定执行。

9、内审部门应自《审计决定》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了解审计决定的落实情形,监督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形。

第26条各级内审部门应建立以下报告制度:

1、各单位内审部门向本单位要紧负责人实行定期(季度、年度)报告制,重大咨询题专门(及时)报告制;

2、各单位内审部门向上一级内审部门实行定期(季度、年度)报告制,重大咨询题专门(及时)报告制;依据上级布置的专项审计或调查,实行专项报告制;

3、审计项目打算执行情形报告的要紧内容是打算进度、发觉的咨询题及处理的方式、建议、措施等;

4、各级内审部门应建立后续审计制度;

后续审计是内审部门派员到被审计单位,检查审计决定中规定的事项是否认真执行而进行的审计,是保证审计工作发挥应有效力的必要手段,其内容为:

(1)检查采纳审计建议和审计决定执行情形;

(2)了解采纳审计建议和执行审计决定中的困难与咨询题;

(3)通过审计,被审计单位在严格自律强化治理方面的新措施、新变化。

第6章职业道德和审计纪律

第27条内部审计是集团公司内部操纵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审计人员是审计工作的实施主体,是集团实行审计监督的执行人员。因此必须讲求职业道德,严格遵守审计工作纪律,树立良好的职业形象。

第28条审计人员应具备的职业道德是:

1、坚持原则,依法审计。审计人员作为经济执法人员,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的财经法规从事审计监督活动,实施依法审计,坚持原则,勇于同违反财经法纪的行为和不良倾向作斗争,爱护国家财经法规的严肃性,打击经济领域里各种经济犯罪和违纪行为活动,从而达到审计查错纠弊、改善治理、提升经济效益的目的;

2、事实求是,客观公平。在具体实施审计中应将被审计单位取得的成绩、体会、咨询题和教训如实反映;在处理被审计单位或个人违反财经纪律的咨询题时,应依据经济法规条款处理,专门应注意经济法规颁布的时刻与违反财经纪律的时刻界限,现有制度不完善、不健全界限,有意和无意(业务水平低)等界限,尊重事实,以理服人,做到一审二帮三促进;审计报告所做出的审计结论和评判,要坚持公平、公平、公允的原则;

3、廉洁奉公,不徇私情。审计人员必须带头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财经纪律和企业内部规章制度,严以律己,廉洁奉公,不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审计人员在执行任务时,必须依法审计不徇私情,刚正不阿,做到“一身正气,两袖清风”;

4、工作认真,细致负责。审计工作的性质和特点要求审计人员必须以认真、细致、负责的态度对待审计工作,以真实的内容实现审计的目的;

5、保守隐秘,忠于职守。恪尽职责,忠于职守是审计人员应尽的职责,对被审计单位需要保守的商业隐秘应予以保密,以爱护被审计单位的合法权益,有利于保证审计工组的顺利进行;

6、谦虚慎重,平等待人。审计人员应树立良好的职业形象;

7、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29条审计人员实施审计时,必须认真执行以下审计纪律:

1、对审计出的重大咨询题不得隐匿不报,否则是重大失职行为;

2、不得与被审计单位串通,编制虚假审计报告;

3、不得干预被审计单位的经营治理活动;

4、不得同意被审计单位的赠送、酬劳、福利待遇,不得在被审计单报销费用;

5、不得在实施审计期间内参加被审计单位以外用公款的宴请、娱乐、旅行等活动以及利用职权为个人谋取私利;

6、不得泄露审计涉及到被审计单位的隐秘。

第30条审计人员必须保守下列隐秘:

1、企业产品、成本价格、销售打算、生产批量;

2、内部把握的招标的标底,对外承包工程指标、劳务合作价格等;

3、对外投资的可行性报告、调查报告等;

4、其他需要保密的文件、材料等。在审计过程中,所有审计文件、审计材料、记录稿纸包括被审计单位提供的各种文件、材料等,要妥善保管,不得随意乱放和丢弃,不得带到公共场所。用过和作废的记录本和记录用纸,审计项目完成后应交给审计组长,处立卷归档者外,应定期清理,按规定销毁;

5、对审计工作提出的咨询题及审计及其审计处理意见,应按规定和程序与被审计单位有关人员交换意见。未经领导批准,不得向其他单位、部门和人员透露;

6、对审计报告(含原始材料)、审计决定和领导批示,未经审计报告签发者同意不得向外透露,更不得公布发表;

7、对向内审部门揭发咨询题的人、群众来信,以及外单位转来的有关资料,不管本人是否提出为其保密的要求,审计人员都要为其保密;

8、印发审计文件资料,应按规定划注密级,印发范畴应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不得随意扩大。未经对外公布的审计文件材料,不得带至公共场所,审计文件材料未经本单位领导批准,不得外借。

第7章审计档案

第31条审计档案是内审部门在审计活动中形成的具有储存价值的各种形式的真实记录;是考察审计工作、研究审计历史的依据;是各单位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和治理审计档案是内审部门的重要任务。

第32条审计档案的立卷工作应实行“谁审计,谁立卷”、“按项目立卷”、“边审计、边整理、审结卷成”的原则,定期移交,集中治理,不得长期存放在承办单位和个人手中。

第33条审计档案资料要紧包括:

1、内审部门下发的文件;

2、上级和集团公司及本单位领导对审计工作的批示、决定、讲话和批复等;

3、审计中形成的审计通知书、审计报告、审计工作底稿、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审计建议、有关文件和年度财务报表、帐证、录音(像)带、照片等取证材料;

4、内审部门对被审计单位采取临时措施的文件决定;

5、后续审计材料;

6、职工来信来访及查处情形资料;

7、社会审计部门或集团公司所属内审部门报送备案的重要审计事项;

8、审计统计报表、年度审计项目打算、重要审计会议材料、审计工作总结、体会、制定的审计制度及其他有储存价值的文件资料。

第34条审计项目档案立卷应注意以下事项:

1、一个审计项可立一个卷或几个卷,一样不得将几个审计项目的文件材料合并立一个卷;跨年度审计项目,在项目审计终结年度立卷;

2、立卷材料排列一样顺序是:

(1)结论性文件材料:采纳逆审计程序按文件材料形成的顺序;

(2)证明性文件材料:按与审计报告所列咨询题和审计评判意见相对应的顺序。对审计证据、审计汇总工作底稿、分项目审计工作底稿、审计法规依据进行排列;

(3)立项性文件材料:按文件材料形成的时刻顺序;

(4)审计案卷内每份或分组文件之间的排列规则是:

1)正件在前,附件在后;

2)定稿在前,修改稿在后;

3)批复在前,请示在后;

4)批示在前,报告在后;

5)重要文件在前,次要文件在后;

6)汇总性文件在前,原始性文件在后。

(5)审计项目卷宗的归档时刻:一样在该项目审计完后3个月内归档;年度审计项目的必须在次年6月末完成归档;

(6)审计项目卷宗归档,应采纳适当的卷宗方法排列,并编制卷宗、案卷、名目等序号,以便于检索或查询。

第35条审计档案的借阅应建立严格的登记手续,经单位负责人批准,按期归还。

第36条审计档案应分长久、长期、短期进行储存,对超过期限的档案,应鉴定造册,内审部门提出申请并经内审部门所在单位领导批准方可销毁,并派人监销。审计档案的具体储存期限如下:

1、永久储存。上级内审部门及本单位领导交办的重大审计事项的通知、工作方案、审计报告、决定、审计底稿、证明材料等;重大的审计调查事项及专案检查事项的有关材料;

2、长期储存(15年至50年)。重要审计事项的审计通知、工作方案、审计报告、决定、审计底稿、证明材料等;比较重要的审计调查事项及专案检查事项的有关材料;职员来信来访的有关材料;

3、短期储存(5年以上,15年以下)。上级内审部门、集团公司领导及托付社会审计组织进行一样审计事项的审计通知、工作方案、审计报告、决定、审计底稿、证明材料等;一样的审计调查事项及专案检查事项的有关材料;基层内审部门上报的审计打算、总结、报告、决定、信息及其他一样性的有关材料。

第8章附则

第37条集团公司下属公司独立设置的审计机构,开展内部审计工作,遵照本规定的有关条款执行。

第38条本规定由集团公司法审部门负责讲明。

第39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2010年元月1日

集团公司财务内部审计制度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1) 第三章内部审计的职责、对象、范围和依据 (1) 第四章内部审计的种类和方式 (2) 第五章内部审计的内容 (3) 第六章内部审计的主要职权 (3) 第七章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3) 第八章审计档案管理 (4) 第九章奖励与惩罚 (5) 第十章附则 (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完善集团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充分发挥内部审计监督作用,使审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或人员,对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 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审计评价活动。 第三条内部审计的目的是促进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与健全,有效地控制成本,改善经营 管理,规避经营风险,杜绝违法行为,增加公司价值。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本部及下属各子公司。 第二章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五条集团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暂定为财务审计部。由于财务审计部未设专职审计人员,根据审计业务需要,财务审计部随时指派2名以上具有一定政治素质、审计专业知识和审计经验的财会人员担任内部审计人员,集团公司其他职能部门指派人员参加,相关单位指派人员配合。 第六条内部审计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审计工作纪律,在审计过程中始终保证独立性,忠于职守、坚持原则, 重审计证据,重调查研究,保证审计结果的客观公正,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公司应视审计人员工作质量对其进行奖励和处罚。 第七条内部审计人员应按审计程序开展工作,对审计事项严守秘密,未经批准不得公开。 第八条内部审计人员开展正常的内部审计工作不受公司其他部门或者个人的干涉和阻挠。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坚持工作原则的内部审计人员。 第三章内部审计的职责、对象、范围和依据 第九条内部审计的职责职责: 1、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的要求,起草内部审计制度; 2、制订年度和季度审计计划; 3、负责组织实施内部审计监督,并向总经理报告审计结果; 4、指导集团公司所属有关单位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 5、负责所属单位内部审计业务的指导和管理; 6、协助上级审计机关对集团公司的审计工作;

顺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顺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顺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管理和控制,促进公司内部各管理层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不断提高企业运营的效率及效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顺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设立的内部审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务会计制度和公司内部管理规定,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对其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三条内部审计的目的,是促进公司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规范公司经营行为,实现有效控制成本,改善经营管理,规避经营风险,增加公司价值。 第四条内部审计范围和对象,即被列入被审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公司和公司各部门、控股公司、参股公司、子公司、分公司等现有的与公司存在控制与被控制、管理与被管理的企业或部门,及其各级管理人员和责任人员。 第五条公司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指引的规定,结合公司所处行业和生产经营特点,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防范和控制风险,公司董事会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重要的内部控制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应当保证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条本制度规定了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及审计人员的职责和权限,内部审计的工作内容及程序,并对具体内部控制的监督、评审、责任、档案、管理等相关事项进行了规范,是公司开展内部审计工作的标准。 第二章审计机构与审计人员

集团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定稿版

集团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HUA system office room 【HUA16H-TTMS2A-HUAS8Q8-HUAH1688】

集团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集团公司内部管理和审计监督,促进廉政建设,维护集团有限公司合法权益,保障企业经营活动健康发展,保证国有资产的增值保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和集团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集团公司本部、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及直属企事业单位依照本规定接受审计监督。 第二章机构设置及职责 第三条授权经营企业中财务收支金额较大或所属单位较多的企业应设立独立的内审机构,其他业务较少的企业,可以设置专职内部审计人员。 第四条集团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并接受上级审计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五条集团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常设机构在财务审计部,代表集团公司实行审计监督。其职责是: 1、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集团有限公司的要求,起草内部审计法规、制度等; 2、制订年度和季度审计实施计划;

3、负责组织实施内部审计监督,并向总经理报告审计结果; 4、指导监督有关单位建立建全内部审计机构,配备内部审计人员; 5、负责集团有限公司及所属单位内部审计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管理工作; 6、负责审计人员的业务学习、岗位培训和内部审计理论研究等; 7、协助上级审计机关对集团有限公司的审计工作; 8、总结、交流、宣传内部审计工作经验,表彰内部审计先进单位和个人; 9、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三章审计范畴和权限 第六条内审工作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集团公司的有关规章制度,对集团公司有关职能机构、全资子公司、控股公司、直属企事业单位及其子公司的财务收支和经济效益进行内部审计监督,独立行使内部审计监督权,对集团公司负责报告工作。 第七条内审工作对集团公司及所属单位的下列事项进行审计: 1、财务计划、成本计划或单位预算的执行和决算; 2、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的经济活动; 3、经济效益;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及流程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及流程 一、内部审计目的 公司内部审计是公司内部经济监督的一种形式,是独立、客观地监督、评价公司各部门财务收支及公司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检查、评价内部控制制度的完善性,评估企业经营风险,以达到查错防弊、防范和降低经营风险、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目的。 二、内部审计主要工作任务 1.检查会计报表、会计账簿、会计凭证、会计分析资料、会计政策及科目说明,查阅有关的文件资料; 2.以内部管理制度、规定和程序,包括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人事管理制度、工程管理制度、档案资料管理制度、有关业务操作规程、费用报销制度等为依据,检查付款的合理性。3.审阅经济合同或协议,主要包括项目合作协议(合同)、工程承包合同、设备材料采购合同、劳务合作合同、售楼合同等;4.以项目资料中的数据指标,主要包括项目的概算书、预算书、决算书和设计图纸、现场签证备忘录及相关修改图纸等,作为审计过程中的重要依据。 5.检查资金及其他财产,主要包括各种存货、固定资产和货币资金等;

6.对审计中的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并索取证明材料; 7.对投资决策、企业经营及可能存在的风险进行分析和评估;8.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检查审计结论的落实情况。 三、审计程序 (一)、项目审计 项目审计指针对公司各开发项目为单独整体进行系统审计。流程如下: 1、项目审计流程 2、项目审计程序

(二)、年度效益审计 年度效益审计是针对各公司年度经营情况进行审计,核实经济业务发生的真实有效性,确保公司经营活动不发生违法和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流程如下: 1、年度效益审计流程:

(完整版)集团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底稿暂行规定

****集团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底稿暂行规定(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集团内部审计工作底稿的编制、复核、使用及管理工作,保证审计工作质量, 提高审计工作效率,依据《审计机关审计工作底稿准则》、《****集团有限公司内部审计管理制度》以及国家和集团其他有关制度,结合集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审计工作底稿,是指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所形成的与审计事项有关的 审计工作记录和获取的审计证据。这里所指的审计过程,包括审计计划阶段和实施阶段。 第三条审计工作底稿的全部内容是审计人员形成审计结论、发表审计意见的直接依据,也是明 确审计责任、评价审计工作业绩的重要依据,并为以后的内部审计工作提供参考。 第二章审计工作底稿内容、编制方法和要求 第四条针对审计工作所处阶段不同,可分为: (一)审计计划阶段工作底稿: 1.被审计单位基本情况。主要指被审计单位的业务性质、经营背景、组织结构和经营政策等,一 般是审计人员针对首次开展内部审计的单位在实施现场审计之前所作的基本情况了解,在非首次开展 内部审计的单位可酌情减少。 2.审计工作计划。包括现场审计工作进度、时间预算、人员分工,以及审计内容和重点的初步规 划。 3.现场审计时被审计单位应首先提供的资料清册。 4.其它审计人员认为在审计计划阶段必要编制的工作底稿。 (二)审计实施阶段工作底稿: 1.针对具体审计事项的工作底稿。主要指针对具体审计事项所涉及事项的审计工作底稿,以及引 以证明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底稿中所记载审计结论的有关证据。 2.审计工作计划修改记录和时间预算执行情况。 3.被审计单位有关人员代为编制的各种报表。包括被审计单位自查表等。 4.审计人员编制的各种调查、测试表等。包括内部控制情况调查表、委派财务负责人测评表等。 5. 其它审计人员认为在审计实施阶段必要编制的工作底稿。 第五条审计工作底稿的基本要素: (一)被审计单位的名称。是指审计对象的占有方,若被审计单位为下属公司,则应同时写明下属 公司的名称。 (二)审计事项的名称。此项目一般填写审计业务类型,如:财务收支审计、离任审计等。项目名 称应尽量简练、清晰。 (三)审计事项时点或期间。此项目是为了明确审计范围在时间上的截止点或时间跨度,应结合实 质性测试的具体对象区别对待,资产负债项目应填截止时点,损益类项目应填时间跨度。 (四)具体审计事项的名称。此项目是指实施审计时纳入审计范畴的具体审计事项,如:现金、银 行存款等。

化工企业内部审计管理办法通用版

管理制度编号:YTO-FS-PD893 化工企业内部审计管理办法通用版 In Order T o 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Of Daily Behavior, The Activities And T asks Are Controlled By The Determined Terms, So As T o Achieve The Effect Of Safe Production And Reduce Hidden Dangers. 标准/ 权威/ 规范/ 实用 Authoritative And Practical Standards

化工企业内部审计管理办法通用版 使用提示:本管理制度文件可用于工作中为规范日常行为与作业运行过程的管理,通过对确定的条款对活动和任务实施控制,使活动和任务在受控状态,从而达到安全生产和减少隐患的效果。文件下载后可定制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和使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集团公司内部审计工作,保障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充分行使职权,发挥内部审计在改善经营管理、纠错防弊、提高经济效益、加强廉政建设、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防范风险方面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审计署、安徽省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集团公司的内部审计,是独立监督和评价本单位及所属单位、部门财务收支、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的行为,其目的是促进企业加强经营管理和实现经营目标。 第三条集团公司审计法务部在集团公司主要负责人或授权副职的领导下具体依法独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第四条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接受母公司内审部门及上级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五条实行内部审计专业技术资格制度。内部审计专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及审计流程图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部审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内部审计准则》、《内部审计实务指南》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被审计对象,特指本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及上述机构的相关责任人员。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包括监督被审计对象的内部控制制度运行情况,检查被审计对象会计账目及其相关资产,监督被审计对象预决算执行和财务收支,评价重大经济活动的效益等行为。 第四条公司所属各部门、各子公司均应按照本制度规定,接受内部审计监督。 第二章内部审计目的、工作职责及范围 第五条内部审计的目的。内部审计工作是在本公司内部建立的一种独立评价职能。通过内部审计,评价内控制度是否健全、有效,以达到查错防弊,改进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协助公司领导层有效的履行职责,规范公司运作行为,降低运营风险,完成公公司经营目标。 第六条内部审计的职责 1、制定内部审计工作制度,编制审计工作计划报董事长审批。 2、召开部门会议,围绕工作计划制订审计项目计划,按照计划实施审计工作。 3、负责收集审计证据,编制审计底稿。 4、编制审计报告,提出审计意见及合理化建议。 5、监督检查审计决定的执行及落实情况。 6、建立健全审计档案。 第七条工作范围: 1、财务审计。对被审计对象资产的安全性、完整性,财务收支的合法性、真实性以及其他有关的经济活动进行审计。

2、内部控制审计。审查公司及子公司用于保证完成经营目标而制定的政策、计划、程序和规定等所组成的内部控制系统是否完善,是否得到的有效遵守及执行。 3、项目预决算审计。对各子公司工程预算、结算、签证、决算等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审计。 4、经济责任审计。对全资、控股子公司以及投资项目的经济目标、经营责任以及经济效益进行审计。 5、交接、离任审计。核实债权债务,监督资产交接;对离任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履行职责情况、经济责任进行审计,对其经营业绩进行评价。 6、专项审计。对公司经营管理中的重要问题开展专项审计调查。 7、董事长交办的的舞弊调查及其他审计事宜。 第三章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八条依据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和完备内部控制机制的要求,公司设立审计部,审计部是公司的内部审计机构,在董事长指导下独立开展审计工作,审计部对董事长负责。 第九条审计部应当配备具备必要专业知识、相应业务能力、坚持原则、具有良好职业道德的审计人员。 第十条审计部设负责人两名,工程审计经理、财务审计经理各一名,由董事长提名并任免。工程审计经理负责工程预决算、工程管理流程审计及监督;财务审计经理负责财务审计、内部控制审计工作。审计部门负责人必须具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与实际工作经验。 第十一条审计人员必须遵守以下行为规范,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1、依法审计;2、廉洁奉公;3、忠于职守;4、坚持原则;5、客观公正;6、保守秘密。 第十二条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对象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或者利益冲突的,应当回避。 第十三条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打击报复,违者将严肃处理,触犯刑律的将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对违反审计工作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或者

财务内部审计制度

**有限责任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1) 第三章内部审计的职责、对象、范围和依据 (1) 第四章内部审计的种类和方式 (2) 第五章内部审计的内容 (3) 第六章内部审计的主要职权 (3) 第七章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3) 第八章审计档案管理 (4) 第九章奖励与惩罚 (5) 第十章附则 (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完善集团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充分发挥内部审计监督作用,使审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或人员,对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 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审计评价活动。 第三条内部审计的目的是促进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与健全,有效地控制成本,改善经营 管理,规避经营风险,杜绝违法行为,增加公司价值。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本部及下属各子公司。 第二章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五条集团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暂定为财务审计部。由于财务审计部未设专职审计人员,根据审计业务需要,财务审计部随时指派2名以上具有一定政治素质、审计专业知识和审计经验的财会人员担任内部审计人员,集团公司其他职能部门指派人员参加,相关单位指派人员配合。 第六条内部审计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审计工作纪律,在审计过程中始终保证独立性,忠于职守、坚持原则, 重审计证据,重调查研究,保证审计结果的客观公正,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公司应视审计人员工作质量对其进行奖励和处罚。 第七条内部审计人员应按审计程序开展工作,对审计事项严守秘密,未经批准不得公开。 第八条内部审计人员开展正常的内部审计工作不受公司其他部门或者个人的干涉和阻挠。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坚持工作原则的内部审计人员。 第三章内部审计的职责、对象、范围和依据 第九条内部审计的职责职责: 1、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的要求,起草内部审计制度; 2、制订年度和季度审计计划; 3、负责组织实施内部审计监督,并向总经理报告审计结果; 4、指导集团公司所属有关单位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 5、负责所属单位内部审计业务的指导和管理; 6、协助上级审计机关对集团公司的审计工作;

XX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及审计流程图

XX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部审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内部审计准则》、《内部审计实务指南》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被审计对象,特指本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及上述机构的相关责任人员。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包括监督被审计对象的内部控制制度运行情况,检查被审计对象会计账目及其相关资产,监督被审计对象预决算执行和财务收支,评价重大经济活动的效益等行为。 第四条公司所属各部门、各子公司均应按照本制度规定,接受内部审计监督。 第二章内部审计目的、工作职责及范围 第五条内部审计的目的。内部审计工作是在本公司内部建立的一种独立评价职能。通过内部审计,评价内控制度是否健全、有效,以达到查错防弊,改进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协助公司领导层有效的履行职责,规范公司运作行为,降低运营风险,完成公公司经营目标。 第六条内部审计的职责 1、制定内部审计工作制度,编制审计工作计划报董事长审批。 2、召开部门会议,围绕工作计划制订审计项目计划,按照计划实施审计工作。 3、负责收集审计证据,编制审计底稿。 4、编制审计报告,提出审计意见及合理化建议。 5、监督检查审计决定的执行及落实情况。 6、建立健全审计档案。 第七条工作范围: 1、财务审计。对被审计对象资产的安全性、完整性,财务收支的合法性、真实性以及其他有关的经济活动进行审计。

2、内部控制审计。审查公司及子公司用于保证完成经营目标而制定的政策、计划、程序和规定等所组成的内部控制系统是否完善,是否得到的有效遵守及执行。 3、项目预决算审计。对各子公司工程预算、结算、签证、决算等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审计。 4、经济责任审计。对全资、控股子公司以及投资项目的经济目标、经营责任以及经济效益进行审计。 31686 7BC6 篆22310 5726 圦x35705 8B79 譹?x29539 7363 獣 5、交接、离任审计。核实债权债务,监督资产交接;对离任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履行职责情况、经济责任进行审计,对其经营业绩进行评价。 6、专项审计。对公司经营管理中的重要问题开展专项审计调查。 7、董事长交办的的舞弊调查及其他审计事宜。 第三章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八条依据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和完备内部控制机制的要求,公司设立审计部,审计部是公司的内部审计机构,在董事长指导下独立开展审计工作,审计部对董事长负责。 第九条审计部应当配备具备必要专业知识、相应业务能力、坚持原则、具有良好职业道德的审计人员。 第十条审计部设负责人两名,工程审计经理、财务审计经理各一名,由董事长提名并任免。工程审计经理负责工程预决算、工程管理流程审计及监督;财务审计经理负责财务审计、内部控制审计工作。审计部门负责人必须具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与实际工作经验。 第十一条审计人员必须遵守以下行为规范,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1、依法审计;2、廉洁奉公;3、忠于职守;4、坚持原则;5、客观公正;6、保守秘密。 第十二条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对象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或者利益冲突的,应当回避。 第十三条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打击报复,违者将严肃处理,触犯刑律的将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对违反审计工作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或者提请有关部门处理。

集团公司内审制

**集团公司 内部审计基本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集团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强化公司内部控制、保护公司资产的安全完整、改善公司经营管理、提高公司经营效率、切实维护投资者的利益等方面的作用,保证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会同国资委、审计署、证监会、银监会、保监会六部委联合制定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及其他相关法律和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内部审计工作”,是指公司内部审计及监督工作,即通过独立客观的监督、检查和评价活动,对公司经营活动及内部控制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查和评价,对公司经营管理大纲及各项规定、决策、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提出建设性的建议,以提高公司运营的效果及效率。 本制度所称“审计人员”,是指在集团公司从事内部审计及监督工作的人员,包括审计部监察专员以及从非审计部抽调、借用短期从事审计工作的人员。 本制度所称“下属单位”,是指**集团公司各分子公司与控股公司。 第三条集团公司审计部负责内部审计工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依照公司规章制度,独立开展工作及行使内部审计监督权,发挥监督、评价和服务功能。 第四条内部审计工作为集团公司管理层系统地提供分析、评价、建议、咨询和信息,促进公司内部程序的合理性和资源利用的效率性,保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错误和舞弊的发生,

保证内部管理报告和对外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确保公司各项规章制度与有关决议、可适用标准等得到遵守,进而保证经营的效果和效率。 第二章机构和人员 第五条审计部是公司专职的内部审计及监督机构,在工作上直接向总经理报告,特别重大的直接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第六条审计部应配备符合工作要求的审计人员,作为一个整体应该拥有或获取履行职责所需的知识、技能和其他能力。审计人员应具备一定的政治素质、专业能力、审计经验及恰当地与他人进行有效沟通的人际交往能力,以保证有效地开展内部审计及监督工作。审计人员应通过职业后续教育和培训来不断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水平和工作能力。 第三章职责和权限 第七条审计部应促进公司内部程序的合理性和资源利用的效率性,保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错误和舞弊的发生,保证内部管理报告和对外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确保公司各项规章制度与有关决议、可适用标准等得到遵守,进而保证经营的效果和效率。其主要职责为: (一)对公司内部监控机制的可靠性、有效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查和评估; (二)对企业的人力、财政和物质资源的利用是否切实有效、厉行节约并有所保障进行审查和评估; (三)对资产的安全和完整进行审查和评估; (四)了解和评价公司出现重大风险的可能性,并帮助公司改进风险管理工作; (五)必要时,对属于内部审计任务规定范围内的涉及被指控的任何措施行为和渎职的案件进行调查;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履行出资人的职责, 加强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规范内部审计工作,保障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生产经营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要求,促进***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所属分公司、子公司加强和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务院及北京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企业内部审计管理暂行办法》、《内部审计准则》、《北京市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办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相关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所属分公司、子公司开展内部审计工作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务会计制度和公司内部管理规定,对公司及分公司、子公司的财务收支、财务预算、财务决算、资产质量、经营绩效、建设项目等经济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以及对内控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价工作。 第四条公司及分公司、子公司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真组织好内部审计工作,及时发现问题,明确经济责任,检查内部控制程序的有效性,维护正常生产经营秩序,提高经营管理水平,防范风险,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 第二章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 第五条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统一管理,分级分层次实施。公司设立审计监管部作为内部审计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和公司相关制度开展内部审计工作,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 第六条各分公司、子公司应设立内部审计机构;尚不具备设立内部审计机构条件的分公司、子公司应当设立专职审计人员。分公司、子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或专职审计人员应接受公司内部审计机构的监督和指导。

集团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集团公司内部审计 制度 1

集团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第1章总则 第1条为了规范集团公司的经营管理,加强内部控制与审计监督,保障公司财产物资的安全、完整,保证经营目标的顺利实现,为公司各级管理部门使用客观、真实、有效的经营管理信息提供合理保障,保证各部门、各单位的经营活动按照集团公司的经营方针、政策进行,降低经营管理风险,提高绩效。根据<审计法>、<内部审计准则>及集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等外部法律、法规和内部规章制定本制度。 第2条内部审计是公司内部进行的一种独立的咨询、评价、控制和监督活动。它经过系统、规范的方法,审查、评价公司各级组织经营活动及目标实现、内部控制建立执行、资源利用状况等,并提供相关的分析、建议,协助、监督管理人员认真地履行职责。 第3条内部审计的目的是促进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有效地控制成本,改进经营管理,规避经营风险,增加公司价值。 第4条集团公司本部、全资和控股子公司及其下属公司依照本制度接受审计监督。 第5条集团公司的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审计工作的组织实施,它独立于子公司、公司分支机构和部门来发挥作用。 第6条内部审计人员在实施审计工作时,必须遵守本制度有 1

关规定,其责任是对出具的审计意见和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客观性、公正性承担审计责任,不承担会计责任和经营责任。内部审及人员不得审查自己过去曾负有权力和职责的任何活动。 第2章机构设置及职责 第7条授权经营企业中财务收支金额较大或所属单位较多的企业应设立独立的内审机构,其它业务较少的企业,能够设置专职内部审计人员。 第8条集团公司设置的内审部门为法审部,受集团公司总经理(或主管副总)直接领导,对其负责并报告工作。集团公司所属全资、控股和具有实际控制权的子公司所设的内审部门,受本单位负责人和集团公司法审部的双重领导,业务上以集团法审部领导为主,行政上服从本单位领导,要对本单位领导及集团法审部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9条公司法审部为公司内部审计的常设机构,代表公司实行审计监督。其职责是: 1、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的要求,起草内部审计制度、管理办法和工作流程等; 2、制定年度和季度审计计划; 3、负责组织实施内部审计监督,并向总经理(或主管副总)报告审计结果; 4、指导监督下属单位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机构,配备内部审计 2

公司对子公司进行内部审计制度

文档序号:XXGS-AQSC-001 文档编号:AQSC-20XX-001 XXX(单位)公司 对子公司进行内部 审计制度 编制科室:知丁 日期:年月日

对子公司进行内部审计制度 第1章总则 第1条为加强母公司对子公司的财务监督,规范子公司经营和保证财务数据真实、可靠,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特制定本制度。 第2条对子公司的内部审计是由母公司审计委员会、审计部负责实施的定期或不定期的审计监督。子公司层次的内部审计工作参照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执行。 第3条本制度适用于母公司对其控制的所有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 第2章审计范围及目标 第9条母公司对子公司内部审计涉及下列事项。 1.子公司的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的经济活动。审查其财务资料的真实、合规性及有关经济活动的效率和有效性。 2.子公司的经营管理和经济效益情况。审查其经营业绩的真实性和年度经营目标的完成情况,为公司对其年度绩效考核、奖罚提供依据。 3.子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执行情况。评审其内部控制的充分性和有效性,并提出改进建议,促使各项工作规范化。 4.子公司总经理任期内经济责任履行情况。审查其任期内公司下达的各项经济指标的完成情况,以及遵守制度的执

行情况。落实其任期届满或离任时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和遗留财务问题的经济责任,评价任期内的工作效率和效果。 5.子公司基本建设项目(包括大修理、技改)预(概)算执行和竣工决算情况。审计工程的概、预、决算,核实工程造价,审查工程进度、工程款支付情况与基建工程的效果。 6.财经法纪审计。对严重违反财经纪律,侵占公司资产,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等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行为进行专案审计,维护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秩序和财产的安全完整。 7.应公司董事会及经营层的要求而进行的审计以及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10条母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可以就工作中发现的带有普遍性的问题或者特别事项,适时开展专项调查和分析工作,进行前瞻性研究,为子公司经营决策服务。 第11条内部审计机构通过实施一系列的审查和评价活动,向子公司经营层提供分析评价的建议和报告,改善子公司运营,提升子公司的管理水平,为实现子公司经营目标服务。 第3章机构及职责 第12条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的常设委员会,向董事会提交工作报告。由公司董事长、董事、审计监察部门经理及熟悉审计业务、具备审计能力的专家组成。其主要职责如下。

集团公司内部审计管理制度.doc

中国xx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一、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内部审计监督,使审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根据国家有关审计工作的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二条内部审计机构:中国xx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审计监察部。公司将根据发展规划,逐步形成多层次、多功能的审计监督体系。 第三条内审人员应具有一定的政治素质、具备相应的审计专业职称、专业知识和审计经验。 第四条内审人员必须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不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公司应对审计人员工作进行奖励和 处罚。 第五条内审人员按审计程序开展工作,对审计事项应予保密,未经批准不得公开。 第六条内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部门、个人不得阻挠和打击报复。 三、审计对象、范围和依据 第七条内部审计的对象: 1. 公司本部有关部门;

2. 公司全资子公司、分公司及控股公司; 3. 公司参股企业的派驻人员; 4. 公司总裁认为需要检查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内部审计范围: 1. 与财务收支有关的经济活动; 2. 财务计划的执行情况; 3. 公司资产的使用、管理及保值增值情况; 4. 基建工程预、决算的真实合法性; 5. 国家财经法律、法规执行情况; 6. 公司及下属企业主要领导离任的经济责任; 7. 配合国家审计机关和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的审计; 8. 其他与经营有关的事项。 第九条内部审计依据: 1. 国家法律、法规、政策; 2. 公司规章制度; 3. 公司经营方针、计划、目标; 4. 其他有关规定。 四、审计种类和方式 第十条公司内部审计包括: 1.财务收支审计。对被审单位财务收入的合法性、真实性进行监督检查。 2.专案审计。对被审单位及人员违纪经济问题进行审计。

集团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XX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内部审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内部审计工作,发挥内部审计工作在促进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中的职能作用,提高企业内部控制系统的效率与效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和《中央企业内部审计管理暂行办法》,结合XX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XX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所属企业。 第三条各级内部审计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管理规定,检查评价公司及所属企业内部控制系统的适当性、有效性及经营活动、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促进公司资产保值增值,实现公司战略目标。 第四条公司内部审计工作采取统一管理、分级实施的办法,以充分发挥各级内部审计机构的作用,有效整合系统内部审计资源,建立全面覆盖、切合实际、行之有效的内部审计体系。 第五条各级内部审计机构要围绕企业中心工作,客观、公

正地开展审计业务,提高执业水平,创新工作方法,为企业提高管理水平提供合理建议,为企业实现经营目标提供合 理保证。. . 并各单位应当保证内部审计机构所需的工作经费,第六条 列入企业年度财务预算。机构设置及管理第二章 第七条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及上市监管原则,依据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和完备内部控制的要求,公司内控审计部对董事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在公司总裁领导下开展日常工作。 公司内控审计部负责公司及所属企业内控评价和内部审计 工作的业务管理、综合协调、考核评价,检查、监督工作质量,培训审计人员。 第八条公司所属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设立相对独立的内 部审计机构,尚不具备条件的可暂时设立专职内部审计人员。第九条内部审计机构应配备与其承担的审计任务相适应 的审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思想品质和业务能力,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第十条分公司的内部审计机构在业务上接受本单位和公 司内控审计部的双重领导;子公司的内部审计机构接受公司内控审计部的业务指导。所属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应定期向公司内控审计部报告工作,重大问题及时上报。

集团公司内部审计制度(new)

集团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第1章总则 第1条为了规范集团公司的经营管理,加强内部控制与审计监督,保障公司财产物资的安全、完整,保证经营目标的顺利实现,为公司各级管理部门使用客观、真实、有效的经营管理信息提供合理保障,保证各部门、各单位的经营活动按照集团公司的经营方针、政策进行,降低经营管理风险,提高绩效。根据《审计法》、《内部审计准则》及集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等外部法律、法规和内部规章制定本制度。 第2条内部审计是公司内部进行的一种独立的咨询、评价、控制和监督活动。它通过系统、规范的方法,审查、评价公司各级组织经营活动及目标实现、内部控制建立执行、资源利用状况等,并提供相关的分析、建议,协助、监督管理人员认真地履行职责。 第3条内部审计的目的是促进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有效地控制成本,改善经营管理,规避经营风险,增加公司价值。 第4条集团公司本部、全资和控股子公司及其下属公司依照本制度接受审计监督。 第5条集团公司的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审计工作的组织实施,它独立于子公司、公司分支机构和部门来发挥作用。 第6条内部审计人员在实施审计工作时,必须遵守本制度有关规定,其责任是对出具的审计意见和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客观性、公正性承担审计责任,不承担会计责任和经营责任。内部审及人员不得审查自己过去曾负有权力和职责的任何活动。 第2章机构设置及职责 第7条授权经营企业中财务收支金额较大或所属单位较多的企业应设立独立的内审机构,其他业务较少的企业,可以设置专职内部审计人员。

第8条集团公司设置的内审部门为法审部,受集团公司总经理(或主管副总)直接领导,对其负责并报告工作。集团公司所属全资、控股和具有实际控制权的子公司所设的内审部门,受本单位负责人和集团公司法审部的双重领导,业务上以集团法审部领导为主,行政上服从本单位领导,要对本单位领导及集团法审部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9条公司法审部为公司内部审计的常设机构,代表公司实行审计监督。其职责是: 1、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的要求,起草内部审计制度、管理办法和工作流程等; 2、制定年度和季度审计计划; 3、负责组织实施内部审计监督,并向总经理(或主管副总)报告审计结果; 4、指导监督下属单位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机构,配备内部审计人员; 5、负责集团公司及所属单位内部审计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管理工作; 6、负责集团公司及所属单位委托社会审计事项(上市公司除外); 7、协助上级审计机关对集团公司的审计工作; 8、负责审计人员的业务学习、岗位培训和内部审计理论研究等; 9、总结、交流、宣传内部审计工作经验,表彰内部审计先进单位和个人; 10、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10条根据审计工作的需要成立内部审计工作小组,内部审计小组负责对内部审计项目实施审计,完成公司下达的内部审计任务,执行公司的内部审计业务。 第3章审计人员 第11条集团下属公司审计机构负责人及审计人员任免或调动,应当事先征求集团公司法审部的意见。 第12条审计人员要逐步实行持证上岗制度。具体要求遵照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内部审计人员岗位资格证书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执行。审计人员必须接受继续教育和专项审计业务培训,不断更新专业知识,提高业务能力。具体要求遵照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内部审计人员后续教育实施办法》执行。 第13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的职业能力: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公司内部审计,完善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增强公司自我约束机制,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内部审计是依法对公司的财务收支及其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的系统审计和监督,以严肃财经纪律,改善经营管理,降低生产经营成本,提高经济效益,维护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为目的。 第三条内部审计的基本原则:独立性原则、合法性原则、实事求是原则、客观公正原则。 第四条公司所属分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均按照本制度规定,接受内部审计监督。 第二章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五条公司不设立专门的审计部门和专门的审计人员,设立审计小组,审计小组成员均为兼职。审计小组依照本制度行使审计职权,对公司股东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六条审计小组设组长1人,审计人员3至5人,均由股东会委任。 第七条审计人员应当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露秘密、玩忽职守。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八条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部门和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时,应当回避。 第三章任务、范围与依据 第九条审计工作的任务是:

确保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经制度、财经纪律及公司章程、内部控制制 度在公司的有效正确执行,强化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维护公司和股东合法权 益。 第十条内部审计的范围: 对公司的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 对公司年度经济效益情况进行审 计; 对公司年度预算编制及执行情况进行审计; 对公司的投资项目、工程项目进行专题审计; 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健全性和有效性,并检查内部控制度执行情 检查公司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经制度、财经纪律情 检查公司财务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及正确性。 十)单位(部门)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十一)对公司内部负有重要岗位责任人员的离任(离职)进行审计; 十二)根据公司股东会的要求,开展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条内部审计依据: 一)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二)公司章程、规章制度、股东会决 议。 三)公司经营方计、计划、目标。 四)经营责任单位的经济责任制。 五)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的各种管理措施。 第四章审计小组权限 第十一条审计小组依照本制度行使审计职权,被审计部门和个人应予以积 极配合。 第十二条审计人员的主要职权包括: 五) 对公司资产的使用、管理、权益进行审计; 况; 况; 九) 检查公司重要经济合同签订及执行情况;

公司企业内部审计制度

公司企业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本**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加强现代企业制度建设,根据《公司法》、《审计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的的规定》结合公司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内部审计是依法对全公司的财务收支及其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的系统审计和监督,以严肃财经纪律,促进廉政建设,维护单位合法权益,改善经营管理,降低生产经营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为目的。 第三条公司所属各事业部、全资、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及办事处均应按照本制度规定,接受内部审计监督。 第二章任务、范围与依据 第四条审计工作的任务是: 确保国家有关财经政策、法规制度以及财经纪律在企业的正确执行,强化企业管理,为提高经济效益服务。 第五条内部审计的范围: (一)年度财务计划或单位预算的执行和决算; (二)财务收支、经济往来的真实性、合法性; (三)对全资、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及办事处的经济效益审计(年度审计每年进行一次,半年进行监督检查; (四)经济责任审计。包括中层干部(正职)或负责人进行离任审计; (五)内部控制制度(包括管理控制制度和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的严密程度和执行情况审查; (六)与对境内外经济组织进行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及合作项目的合同执行情况;长短期投资、财产的经营状况及其效益性进行审查; (七)检查国家财经法规和企业财务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八)对公司直属具有财务、金融、经济活动的职能部门进行年度预算指标或承包指标执行情况进行审计(以审计结果为最终考核依据); (九)对公司经营管理中的重要问题开展专项审计调查;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审计规章制度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本局所属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进一步发挥内部审计的监督作用,规范内部审计工作程序,提高内部审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行政单位会计制度》、《行政单位财务规则》和《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及其他有关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局审计股(或科、办等,下同)负责对所属行政事业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 第三条:本局审计股根据当年内部审计计划派出审计组,审计组可由机关专职审计人员和熟悉财务工作的人员组成,也可聘请中介机构专业审计人员。 第四条:审计组的主要职责: (一)检查会计凭证、账簿、报表、预决算、资金、财产,查阅有关的文件、资料。 (二)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调查并索取证明材料。 (三)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纪、严重损失浪费行为,报经领导批准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四)提出改进财务管理,提高效益,以及纠正、处理违反财经法纪行为的建议。 (五)对严重违反财经法纪和造成重大损失浪费的人员,向领导提出追究

其责任的建议。 (六)对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重大违法事项移送监察室进一步审理。 第五条:审计人员必须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审计监督。 第六条:内部审计包括:内部财务审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和专题审计。 第七条:内部财务审计每两年进行一次。 第八条:内部财务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财务收入是否真实、合法; (二)财务支出是否遵循财务规定的开支范围和标准,有无违规违纪行为,列支手续是否完备; (三)银行开户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有无储蓄存款、公款私存行为和多头开户; (四)固定资产内部管理和使用情况,包括:制度是否健全有效,存量是否真实,核算是否符合会计制度的规定,购建、调拨、报废和处理是否符合有关制度规定; (五)有关财务收支的其他问题。 第九条:内部财务审计的主要程序 (一)实施审计前10日向被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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