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赔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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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赔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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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赔管理办法

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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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

漯河电厂筹建处

索赔管理办法

1 总则

1.1 为规范公司管辖范围内索赔的确认、处理、合同价款调整的程序和规则,依据国家及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和标准,结合公司基建期间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1.2 本办法适用于安徽华电芜湖发电有限公司工程建设期间索赔管理工作。

2 相关定义

2.1 索赔

索赔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时间补偿的要求。索赔的性质是经济补偿。索赔的实质是对合同价进行公平合理的调整,是市场经济的特征在建设工程管理中的体现。

2.2 工期索赔

工期索赔是指承包商向业主要求延长施工的时间,使原定的工程竣工日期顺延一段合理的时间。合理的工期延长使承包商可以避免承担误期损害赔偿费。

2.3 费用索赔

费用索赔是指承包商向业主要求补偿不应该由承包商自己承担的经济损失和额外开支,取得合理的经济补偿。

2.4 反索赔

反索赔是业主为维护企业利益,向承包商提出对业主的损害进行补偿的要求。它包含两层意思,一是就承包商的质量缺陷和进度延误提出反索赔要求,二是对承包商的索赔要求进行分析、评价、计算,以减少索赔款的数量。

3 职责

3.1 公司领导

3.1.1 监督公司索赔管理相关制度的贯彻实施。

3.1.2 审议决策公司索赔、反索赔执行方案,主持索赔、反索赔项目的工期及费用的协商谈判。

3.1.3 协调归口管理部门与专业管理部门之间的各项索赔管理活动。

3.2 计划经营部

3.2.1 计划经营部是公司索赔管理的归口部门,负责对公司各专业管理部门的索赔管理工作进行规范、指导、协调。协调处理公司重大索赔事件,组织并协调公司反索赔工作。

3.2.2 建立和健全公司索赔管理相关制度;

3.2.3 组织索赔项目的调查、取证,对索赔进行调解,处理造价纠纷。3.2.4 组织索赔的洽商、协调,审批索赔的费用变更,签发变更协议或文件。

3.2.5 确定反索赔方案,组织索赔项目的工期及费用反索赔。

3.2.6 协调、指导相关部门的索赔管理工作。

3.3 工程部

3.3.1 工程部是其职能范围内索赔管理的主责部门,负责执行公司索赔管理相关制度,配合监理公司根据索赔的管理程序,开展索赔管理工作,及时处理索赔,合理开展反索赔。

3.3.2 处理索赔技术文件,在授权范围内处理索赔事件,签发意见。

3.3.3 收集、整理并提供索赔证据,根据公司审议意见处理工期索赔。3.3.4 对索赔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审核索赔的工期及费用情况。

3.3.5 根据工程需要,对承包商的工期及费用索赔提出反索赔,在授权范围内对索赔纠纷进行调解和协调。

3.3.6 定期报送索赔工作信息,参与与索赔有关的调查、取证,协助计划经营部处理索赔事件。

3.3.7 建立索赔管理的信息和项目档案,对有关资料妥善保管。

3.4 物资管理部

3.4.1 物资管理部是其职能范围内索赔管理的主责部门,负责执行公司索赔管理相关制度,配合监理公司根据索赔的管理程序,开展索赔管理工作,及时处理索赔,合理开展反索赔。

3.4.2 收集、整理并提供与本部门有关索赔证据,根据公司审议意见处理工期与费用索赔。

3.4.3 对承包商交付延误、质量缺陷和违约的反索赔。

3.4.4 定期报送索赔工作信息,参与与索赔有关的调查、取证,协助计划经营部处理索赔事件。

3.5 其他相关部门

3.5.1 贯彻执行公司索赔管理相关制度,并配合主责部门做好工程变更与索赔管理工作。

3.5.2 参与与索赔有关的调查、取证,协助计划经营部处理索赔事件。

3.6 监审部门(人员)

3.6.1 对贯彻实施索赔管理相关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3.6.2 对索赔的相关文件、资料、证据以及费用的监督、检查。

3.6.3 按集团公司、华电国际和地方政府审计主管部门的规定,对索赔费用进行审计。

4 工程索赔与反索赔的管理

4.1 工程索赔

4.1.1 如果承包商,对于非己方过错,而应有业主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有权向业主提出经济补偿或/和时间补偿的要求。所采取补偿的方式可以索赔的方式进行,也可采取现场签证的形式。

4.1.2 索赔的性质属于经济补偿行为,公司各部门必须以合同为依据、以事实为基础,及时、合理处理索赔和反索赔。

4.1.3 工程索赔应依据以下文件和资料:

4.1.3.1 招标文件;

4.1.3.2 投标文件;

4.1.3.3 协议书及其相关附件;

4.1.3.4 双方往来的信件、传真、通知和确认书等资料;

4.1.3.5 会议记录;

4.1.3.6 施工现场记录;

4.1.3.7 财务凭证、单据及发票、收据、报表等工程财务记录。

4.1.4 工程索赔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4.1.4.1 由于设计变更、签证产生的索赔;

4.1.4.2 由于业主方的原因产生的索赔;

4.1.4.3 由于施工条件变化原因产生的索赔;

4.1.4.4 由于国家政策调整和市场价格波动原因产生的索赔;

4.1.4.5 由于合同价格中不能包括的其他以外因素产生的索赔。

4.1.5 设计变更产生的索赔,一般按设计变更的形式处理,并计算相关费用。

4.1.6 由于业主原因或施工条件变化引起的索赔,一般可按现场签证的方式处理,履行现场签证手续。

4.1.7 国家政策性调整和市场价格波动以及其他合同中未包括的因素的索赔,应根据合同的约定执行。合同中已经明确为承包商的风险范围的,由承包商自行承担。明确为合同价格以外可以进行调整的,依据合同并参照相关价格计算标准执行。

4.2 工程索赔的执行程序

4.2.1 提出索赔要求:出现索赔事项后,承包商以《工程联系单》形式提出的,按现场签证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采取单独的书面索赔报告形式的,应正式发出索赔通知。通知应在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送达监理公司并抄送公司。索赔通知应包括以下内容:

(1) 说明索赔事件;

(2) 列举索赔理由;

(3) 提出索赔金额与工期;

(4) 附件说明。

4.2.2 报送索赔资料:承包商在索赔通知书上报后的28天内,准备并提交索赔资料。如索赔的影响继续存在,事态还在发展,则每隔28天报送一次

补充资料。索赔事件结束,则在28天内报送索赔事件索赔的最终报告。索赔报告应专门列出索赔的详细计算书,并附有索赔的相关证据和资料。

4.2.3 监理公司在收到承包商送交的索赔报告后,应尽快提交公司对口职能部门,针对相关问题进行研究和分析论证并在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商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如果公司认定索赔事实,也应实事求是的与承包商协商并提出合理补偿方案,做出索赔。

4.2.4 监理公司和公司有关部门应认真开展对承包商索赔要求进行评审、反驳与修正。首先审查承包商索赔的合同依据,以确定承包商是否具有索赔权,审定过程中全面参阅合同中所有有关条款及相关文件,客观评价、慎重处理索赔权,同时要防止有意地轻率否定的倾向,避免合同争端升级。判断承包商是否具有索赔权,主要依据:

4.2.4.1 索赔具有的合同依据是否充分,合同依据不充分的可以拒绝其索赔;

4.2.4.2 索赔理由是否充分,论证漏洞较多,缺乏说服力的,可以否决其索赔权;

4.2.4.3 索赔事项的发生是否为承包商的责任,属于承包商的应予以拒绝,属于双方的,应分清各方责任,区别处理,各自负责承担相应的比例;

4.2.4.4 在索赔事项初发时,承包商是否采取了有效的控制措施。承包商有责任和义务采取力所能及的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尽力挽回损失,如有事实证明承包商未采取任何措施,则应拒绝该索赔;

4.2.4.5 索赔是否属于承包商的风险范畴,属于承包商风险的,不予接受索赔;

4.2.4.6 承包商是否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28天)向监理工程师提交索赔通知单,未及时提交索赔通知及相关索赔证据及文件的,应予以拒绝。

4.3 业主反索赔

4.3.1 公司应注重维护业主的利益,有效地开展工程的反索赔。公司应重视合同条款的内容,对承包商可能的违约以及工期延误、质量缺陷等在合同中专条约定,以保证业主的损失得到合理的补偿。

4.3.2 公司反索赔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4.3.2.1 工期延误反索赔;

4.3.2.2 施工缺陷反索赔:如承包商的施工质量不符合施工技术规程的要求,或使用的设备、材料不符合合同规定,或在缺陷责任期满以前未完成应该负责修补的工程时,公司有权追究责任并索赔损失,也有权雇佣他人来完成工作,发生费用由承包商承担;

4.3.2.3 承包商不履行的保险费索赔。如果承包商未能就合同指定的项目投保,并保证保险有效,业主可以投保并保证保险有效,业主所支付的必要的保险费可在应支付给承包商的款项中扣回;

4.3.2.4 对超额利润的索赔。如果工程量增加超过有效合同价的10%,使承包商的预期收入增大,则业主可以通过协商方式,对承包商非增加固定成本而产生的超额利润予以部分的收回。由于法律法规变化导致承包商在工程实施中降低了成本,产生了超额利润,应重新调整合同价格,收回部分超额利润;

4.3.2.5 对指定分包商的付款索赔,如工程承包商未能及时向指定分包商付款,公司可以按照监理工程师的证明书,将承包商未付给指定分包商的所有款项(扣除保留金)付给该分包商,并从应付给承包商的任何款项中扣回;

4.3.2.6 业主合理终止合同或承包商不正当地放弃工程的索赔。如业主合理终止合同或承包商不正当地放弃工程,则业主有权从承包商手中收回由新的承包商完成工程所需的工程款与原合同未付部分的差额;

4.3.2.7 由于工伤事故给业主方人员或第三方人员造成的人身或财产损失的索赔,以及承包商运送材料及施工机械设备时损坏公路、桥梁或隧道,道桥管理部门提出的索赔等。

4.3.3 对工期延误反索赔所确定的违约金的计算,应考虑以下因素:

4.3.3.1 业主的盈利损失;

4.3.3.2 由于工期延长而引起的贷款利息的增加;

4.3.3.3 工程拖期带来的附加监理费;

4.3.3.4 工程拖期竣工不能投用而导致业主的其他损失。

4.3.4 工期延误违约金,按合同约定执行,一般按每延误一天赔偿一定数

额款项计算,累计赔偿额一般不超过合同总价的10%。

4.3.5 对施工缺陷的反索赔所确定的违约金的计算,应考虑以下因素:

4.3.

5.1 业主的盈利损失;

4.3.

5.2 由于工期延长而引起的贷款利息的增加;

4.3.

5.2 材料、设备或设施缺陷而增加的检测、试验和检验费用、设备监造费用、保险费用;

4.3.

5.3 由于更换、整修、维护不合格或有缺陷的材料、设备或设施而发生的返工、更新等费用;

4.3.

5.4由于更换、整修、维护不合格或有缺陷的材料、设备或设施等导致工程拖期使业主蒙受的损失。

4.3.5 质量缺陷违约金,按合同约定执行,一般按质量缺陷引起更新、修复等应发生的全部款额计算,累计赔偿额一般不超过合同总价的10%。4.3.6 业主对承包商的反索赔采取书面通知的形式,反索赔而发生的款额,应根据法律和合同条款确定,可以直接从承包商的工程进度款中扣除。如果不足,可以从承包商提供的任何担保或保函中扣除。如果仍然不足,业主应有权扣押、没收承包商在工地上的任何财产。

4.4 造价纠纷的处理

4.4.1 对于索赔引起的争端,应采用直接谈判的方式解决,直接谈判无法取得一致意见的,形成价纠纷,应采取调解或仲裁、法律解决等形式予以解决。

4.4.2 采取调解方式的,可以经双方上级主管单位协调,也可聘请造价咨询机构进行审理,经造价咨询单位审理的,咨询单位应与争议双方沟通,在取得一致意见后,应出具审理意见。双方争议较大的项目,可由双方共同选定调解单位,寻找可能的解决方案,通过反复调解,最终解决争议问题。

4.4.3 经过调解仍无法解决的合同争端,应通过仲裁或法律诉讼途径解决。采用仲裁方式裁决的,仲裁地点应首先考虑在芜湖,仲裁机构应选择芜湖市经济仲裁委员会。承包商坚持在第三方地点仲裁的,应选择北京作为仲裁地。采取法律起诉裁决的,应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4.4.4 采用的造价纠纷解决形式,应在双方的合同条款中具体明确。

4.4.5 发生造价纠纷的,除非出现下列情况,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

4.4.

5.1 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

4.4.

5.2 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

4.4.

5.3 仲裁机构要求停止施工;

4.4.

5.4 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5责任追究及奖惩

5.1 对于在索赔管理中做出成绩,及避免或挽回经济损失的部门或个人应予以表扬与奖励。

5.2 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扩大经济损失的,应对相关部门实行责任追究,对责任人根据损失情况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应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5.2.1 发现索赔事件可以追究对方违约责任而擅自放弃或隐瞒不报的;5.2.2 对承包商提出的工程索赔未及时处理而造成损失的;

5.2.3 丢失索赔文件的;

5.2.4 提供虚假资料的;

5.2.5 超越授权或滥用授权签字的;

5.2.6 在索赔事件处理中与对方或第三人串通或收受贿赂的。

6 纠正和预防措施

6.1 工程部/项目公司应定期(每月一次)对索赔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及时处理索赔事项,并将索赔执行情况传递至相关部门。

6.2 计划经营部应每季度组织相关部门对索赔情况进行检查,发现索赔管理不符合本办法的,应要求承办部门进行纠正和处理,并对其进行验证。

7 附则

7.1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7.2 本办法由计划经营部负责解释。

附件1

索赔事件记录表

记录编号:

附件2

(反)索赔费用结算单

编号:

工程合同变更价款和索赔的处理与计算

工程合同,变更价款和索赔的处理与计算内容提要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类型、选择、主要条款、合同纠纷的处理; 2.工程变更价款的确定; 3.工程索赔; 重点难点 本章在2003年考试中占1题,占20分;2004年1题,占20分。2005年的考核重点有: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类型、选择。 2.示范文本主要条款 3.工程变更价款的确定; 4.工程索赔成立的条件与证据; 5.工程索赔程序、计算与审核; 内容讲解 第五章建设工程合同管理与索赔 第一节施工合同的类型及选择 施工合同是工程建设质量控制、进度控制、费用控制的主要依据。一、合同类型的分类[03考题既让选择合同 (一)总价合同 总价合同按其是否可以调值又分为以下两种形式: 1.不可调值总价合同。俗称包死合同。 这种合同的价格是由承发包双方就所承包的项目协商确定的,一笔包死,不能更改。合同总价除非在设计及工程范围有所变更的情况下才可以做相应的变更,否则一律不能变动。 不可调值总价合同适合于工期较短(一般不超过1年),设计图纸完整,工程量清晰,对最终产品的要求非常明确的项目。 2.可调值总价合同。 这种合同的价格虽然也是总价,但如果遇到一些影响价格的因素发生,如通货膨胀等,可以根据双方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的规定对合同总价进行调整。 可调值总价合同适用于工程内容和技术经济指标规定均较明确的,工期在1年以上的项目。 (二)单价合同 单价合同一般是固定单价合同,是指合同中确定的各项单价在合同执行期间不因价格变化而调整, 一种形式是估算工程量单价合同。

估算工程量单价合同是指承包商在报价时,按照招标文件中提供的估算工程量报单价,在每个阶段办理结算时,再根据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结算,直至竣工时按照竣工图的工程量办理竣工结算。它适用范围比较广,特别适合于工程性质比较清楚(如已经具备初步设计图纸等),但工程量计算并不能十分准确的项目。 另一种合同是不可调值单价合同。又叫固定单价合同。清单报价所采用的既是此种。它特别适合于工程性质比较清楚(如已经具备初步设计图纸等),但工程量计算能十分准确的项目。 (三)成本加酬金合同 成本加酬金合同,是由业主向承包单位支付工程项目的实际成本,并按事先约定的某一种方式支付酬金的合同类型。在这类合同中,业主需承担项目实际发生的一切费用,因此也就承担了项目的全部风险。而承包单位由于无风险,其报酬往往也较低。 这类合同的缺点是业主对工程总造价不易控制,承包商也往往不注意降低项目成本。这类合同主要适用于以下项目:①需要立即开展工作的项目,如震后的救灾工作;②新型的工程项目,或对项目工程内容及技术经济指标未确定;③风险很大的项目。 从我国工程造价的改革趋势看,将来单价合同也会不断增加。尤其是固定单价合同。 二、合同类型的选择 选择合同类型应考虑以下因素: 1,项目规模和工期长短。如果项目的规模较小,工期较短,则合同类型的选择余地较大,总价合同、单价合同及成本加酬金合同都可选择。由于选择总价合同业主可以不承担风险,业主比较愿选用:对这类项目,承包人同意采用总价合同的可能性较大,因为这类项目风险小,不可预测因素少。 2.项目的竞争情况。如果在某一时期和某一地点,愿意承包某一项目的承包人较多,则业主拥有较多的主动权,可按照总价合同、单价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的顺序进行选择。如果愿意承包项目承包人较少,则承包人拥有的主动权较多,可以尽量选择承包人愿意采用的合同类型。 3.项目的复杂程度。如果项目的复杂程度较高,则意味着:一是对承包人的技术水平要求高;二是项目的风险较大。因此,承包人对合同的选择有较大的主动权,总价合同被选用的可能性较小。如果项目的复杂程度低.,则业主对合同类型的选择握有较大的主动权。4.项目的单项工程的明确程度。如果单项工程的类别和工程量都已十分明确,则可选用的合同类型较多,总价合同、单价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都可以选择。如果单项工程的分类已详细而明确,但实际工程量与预计的工程量可能有较大出入时,则应优先选择单价合同,此时单价合同为最合理的合同类型。如果单项工程的分类和工程量都不甚明确,则无法采用单价合同。 5.项目准备时间的长短。项目的准备包括业主的准备工作和承包人的准备工作。对于不同的合同类型,他们分别需要不同的准备时间和准备费用。对于一些非常紧急的项目如抢险救灾等项目,给予业主和承包人的准备时间都非常短,因此,只能采用成本加酬金的合同形式。反之,则可采用单价或总价合同形式。 6.项目的外部环境因素。项目的外部环境因素包括:项目所在地区的政治局势、经济局势因素(如通货膨胀、经济发展速度等)、劳动力素质(当地)、交通、生活条件等。如果项目的外部环境恶劣则意味着项目的成本高、风险大、不可预测的因素多,承包商很难接受总价合同方式,而较适合采用成本加酬金合同。 第二节施工合同的主要条款 在案例分析中,无论是工程变更价款的确定、合同纠纷的处理,还是索赔事件的分析都是以承发包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中的条款为依据的,因此施工合同条款的内容在例分析中很要。尤其是承发包双方责任、工作、义务、风险承担范围,定价、调价条款,工期调整条款。

工程变更及索赔补偿管理办法 试行

国电大渡河大岗山水电开发有限公司 建设工程变更及索赔补偿管理办法(试行)1总则 1.1 为加强大岗山水电站工程建设管理,科学高效地处理合 同管理和工程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各种变更、索赔、补偿问题,维 护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和控制工程造价,规范工程变更、索赔、 补偿管理各环节的工作,确保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和工程投资控 制目标的顺利实现,适应工程实施、计量结算、竣工验收、以及 审计工作的需要,特制定本办法。 1.2 工程变更及索赔、补偿管理是合同管理的重要内容,参 建各方必须按本办法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规范管理、提高效 率。 1.3 处理工程变更、索赔、补偿以信守合同、实事求是、确 保工程顺利实施为宗旨。 2 依据 2.1 大岗山水电站工程建设的各类合同文件(勘测、设计、 监理、施工等)。

2.2 国电集团公司、大渡河公司、公司制定的《合同管理制度》、《工程价款结算管理办法》、《合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等有关规章制度。 2.3 电力行业建设合同范本“通用条款”规定及要求。 3 工程变更应遵循的原则 3.1 工程变更应严格执行国家及行业的有关技术规范及标准。 3.2 工程变更原则上不得改变原设计的等级、功能、标准等。 3.3 工程变更必须满足工程质量、进度及工期、投资控制目标、安全文明环保施工等方面的要求。 4 工程变更的范围、内容 4.1 本办法提出的工程变更包括: 4.1.1 审定的技施设计(施工图)与批准的招标设计(合同文件)相比较出现的变更。 4.1.2 对施工图设计进行的修改、补充、优化。 4.1.3 施工技术组织措施、方案调整引起的变更。

4.1.4 工期变更。 4.1.5 材料和设备的型号规格调整以及选用替代品引起的变更。 4.2 对工程变更的具体要求: 4.2.1 凡技施设计(施工图或设计通知)与招标设计(合同)相比出现项目增减(含暂定金项目),或清单细目的单项工程量(工作量)变化:金额1000万元及以下的大于10%,或单项金额20万元以上的;金额5000万元及以下的大于5%,或单项金额30万元以上的;金额5000万元以上的大于2%,或单项金额50万元以上的;均视为工程变更,纳入工程变更管理,履行程序。 4.2.2 凡在施工图纸审查中发现施工图纸某项工程量与招标设计对应工程量(合同清单量)相差大于上述比例或金额的,监理工程师应在收到施工图纸后7个工作日内向业主提出书面报告,同时与设计协调,并按规定及时安排办理工程变更审批手续。 4.2.3 凡在施工图纸审查(自审、会审)中发现可能引起工

工程合同价款调整5种处理方法

工程合同价款调整5种处理方法

如果由于承包人的原因导致的工期延误,在工程延误期间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政策发生变化引起工程造价变化的,造成合同价款增加的,合同价款予调整;造成合同价款减少的,合同价款予以调整。(不利于承包人)予以调整。(不利于承包人)

承包人报价浮动率,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或总价单价或总价,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承包人报价浮动率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a.实行招标的工程:承包人报价浮动率L=(1-中标价/招标控制价)×100%b.不实行招标的工程:承包人报价浮动率L=(1-报价值/施工图预算)×100%注:上述公式中的中标价、招标控制价或报价值、施工图预算,均不含安全文明施工费。 ④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且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参考)价格缺价的,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计价办法和通过市场调查等取得的有合法依据的市场价格提出市场价格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或总价,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2)措施项目费的调整。 工程变更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的,承包人提出调整措施项目费的,应事先将拟实施的方案事先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发包人确认,并详细说明与原方案措施项目相比的变化情况。应按照下列规定调整措施项目费: ①安全文明施工费,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调整,不得浮动。 ②采用单价计算的措施项目费,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按前述分部分项工程费的调整方法确定单价。 ③按总价(或系数)计算的措施项目费,除安全文明施工费外,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调整,但应考虑承包人报价浮动因素考虑承包人报价浮动因素,即调整金额按照实际调整金额乘以承包人报价浮动率(L)计算。如果承包人未事先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给发包人确认,则视为工程变更不引起措施项目费的调整或承包人放弃调整措施项目费的权利。

索赔管理制度

索赔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建设集团员工的行为,提高员工的职业操守和工作责任心,提升工作质量,特制定《索赔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建设集团所有员工。 第二章职责范围 第三条建设集团总经办为本制度的归口管理部门。 第四条建设集团总经办、安全和监察管理部为本办法执行的监督考核部门。负责对建设集团员工的管理行为和行为效果进行监督、考核和评价。 第五条建设集团财务部和总经办负责索赔制度的索赔执行。 第三章索赔管理要求 第六条本制度限定的索赔范围定义为因员工工作执行不力、专业知识能力欠缺、主观能动性不强、管理不善而导致损失,对公司利益造成一定程度的危害、损失和后果的行为索赔,不包括对合作伙伴单位的经济索赔等。 第九条索赔对象:主要为集团公司的各层级员工。 第十条索赔方式:主要以经济索赔为主,或辅以行政处理。 第十一条索赔的行为表现 (一)工作过程中,发生明显渎职行为的。例如: 包括但不限于工作交底、培训、方案编制等,员工应该履责和担当的工作内容、义务和责任,人为未做的。 (二)工作中执行力不强,导致损失的。主要包括 对待工作和交办事宜得过且过,敷衍了事;工作不能善始善终,长期拖拉,毫无结果的。 (三)专业知识能力欠缺,但又未经公司授权允许,擅自行为导致损失的。主要表现在:明显专业能力不足,工作态度较差;未经授权,超范围行使职责以外的工作。 (四)工作主动性严重欠缺,责任心缺失的。表现在: 1、工作无责任心,推诿踢皮球;

2、工作被动等待或无人问津; 3、不敢于承担责任的。 (五)其他行为导致管理失职,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第四章索赔细则 第十二条对发生本制度第十一条中相关行为,经集团监察或监督部门、集团领导工作巡检中发现存在的,当事人必须承担索赔责任;情节严重的,分管领导要承担连带责任;因管理失职,导致重大经济损失或犯罪的,将通过法律途径,移交公安或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对于出现一般管理失职,或一般交办任务未按时完成的,一次性索赔500元,从其工资中进行核算扣减。 第十四条对特殊交办的重大工作任务,如产权证办理、危机公关等,如因当事人不履职,执行力不强,未经努力工作导致公司利益受损的,给予相关人员降职、降级或撤职处理。 第十五条对因工作管理失误,导致公司发生较大经济损失的,按照直接经济损失的20%进行索赔赔偿。 第十六条对因工作渎职,导致公司发生重大经济损失的,按照直接经济损失的50%进行索赔赔偿,并承担相应的新政处理。 第十七条对工作不积极,执行力较差,事情无法办理且又不及时告知,贻误最佳办理契机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对当事人进行撤职或劝退处理。 第十八条对因工作触犯经济或刑事法律法规的,除进行经济索赔赔偿外,同时将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解释权、监督权归建设集团,执行权归建设集团全体员工。 第二十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试行三个月,前期相关规定自行废止,未尽事宜将另行补充。 颁发日期: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六日

合同管理复习题答案七(索赔)-07[1].5.27

索赔专项练习 、单项选择题 1. 当( )之后 , 承包商根据合同进行索赔的权力终止了。 当工程师根据规定 ,对承包商同时给予费用补偿和工期展延时 ,( )。 3. 工程师确定批准索赔额时 ,应遵守 ( )。 A. 工程师只能在其权限范围内行使工期顺延批准权 B. 工程师在其权限范围内确定索赔额后 ,还应报请业主批准 C. 工程师确定的批准索赔额超过其权限时 ,必须报请业主批准 D. 工程师超过其权限批准的索赔额时 ,应报请业主批准 4. 某工程合同金额为 500万美元 ,合同规定工期每延误一天罚款 5000 美元,最高罚款限额为 50万美元。有价值 300 万美元的工程在合同规定完工日期后的 120天达到竣工要求通过了竣工试验。 则承包商应向业主支付拖 期罚款 ( )万美元。 A. 36 B.18 C.50 D.60 5. 在工期索赔中 ,对于持续影响时间超过 28 天以上的延误事件 ,工程师最终批准的总展延工期天数 ,( )。 A. 必须等于以前各阶段己同意展延天数之和 B. 是承包商每隔 28 天报送的阶段天数之和 C. 不应少于以前各阶段 , 已由工程师同意展延天数之和 D. 工程师有全部权限处理工期展延 6. 某固定总价合同的报价单上显示某一型号的钢材为当地产品 ,500美元 /吨,共200吨。施工中由于质量原因工 程师拒绝使用该种钢材 ,承包商又购入价格为 550美元/吨的钢材用于工程 ,并提出 11万美元法人费用索赔要A. 递交最终报表 B. 接受履约证书 C. 递交竣工报表 D. 结清单生效 2. A. 工程师的决定为最终决定 B. 业主有权决定只进行费用补偿 C. 由工程师与业主协商一致 D. 业主不得变更工程师已下达的决定

索赔管理办法

索赔管理办法 编制: 审核: 批准: 漯河电厂筹建处

索赔管理办法 1 总则 1.1 为规范公司管辖范围内索赔的确认、处理、合同价款调整的程序和规则,依据国家及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和标准,结合公司基建期间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1.2 本办法适用于安徽华电芜湖发电有限公司工程建设期间索赔管理工作。 2 相关定义 2.1 索赔 索赔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时间补偿的要求。索赔的性质是经济补偿。索赔的实质是对合同价进行公平合理的调整,是市场经济的特征在建设工程管理中的体现。 2.2 工期索赔 工期索赔是指承包商向业主要求延长施工的时间,使原定的工程竣工日期顺延一段合理的时间。合理的工期延长使承包商可以避免承担误期损

害赔偿费。 2.3 费用索赔 费用索赔是指承包商向业主要求补偿不应该由承包商自己承担的经济损失和额外开支,取得合理的经济补偿。 2.4 反索赔 反索赔是业主为维护企业利益,向承包商提出对业主的损害进行补偿的要求。它包含两层意思,一是就承包商的质量缺陷和进度延误提出反索赔要求,二是对承包商的索赔要求进行分析、评价、计算,以减少索赔款的数量。 3 职责 3.1 公司领导 3.1.1 监督公司索赔管理相关制度的贯彻实施。 3.1.2 审议决策公司索赔、反索赔执行方案,主持索赔、反索赔项目的工期及费用的协商谈判。 3.1.3 协调归口管理部门与专业管理部门之间的各项索赔管理活动。

3.2 计划经营部 3.2.1 计划经营部是公司索赔管理的归口部门,负责对公司各专业管理部门的索赔管理工作进行规范、指导、协调。协调处理公司重大索赔事件,组织并协调公司反索赔工作。 3.2.2 建立和健全公司索赔管理相关制度; 3.2.3 组织索赔项目的调查、取证,对索赔进行调解,处理造价纠纷。 3.2.4 组织索赔的洽商、协调,审批索赔的费用变更,签发变更协议或文件。 3.2.5 确定反索赔方案,组织索赔项目的工期及费用反索赔。 3.2.6 协调、指导相关部门的索赔管理工作。 3.3 工程部 3.3.1 工程部是其职能范围内索赔管理的主责部门,负责执行公司索赔管理相关制度,配合监理公司根据索赔的管理程序,开展索赔管理工作,及时处理索赔,合理开展反索赔。 3.3.2 处理索赔技术文件,在授权范围内处理索赔事件,签发意见。 3.3.3 收集、整理并提供索赔证据,根据公司审议意见处理工期索赔。

工程变更索赔管理办法

附件6 青年人首先要树雄心,立大志,其次就要决心作一个有用的人才 工程变更索赔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变更、索赔工作,强化业务管理,提高全项目经理部变更索赔水平,充分调动全员、特别是各部门和管理人员进行变更索赔工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实现工程项目减亏、增盈及项目效益最大化,参照业主及集团公司有关制度和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的适用范围:项目经理部全部工程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变更,是指在满足业主要求的前提下,从项目立项跟踪直至竣工审计全过程中发生的建设范围、实施时间或价款调整的任何行为,通过主动地、有目的性地依据项目实际与合同约定进行总体策划进行工程变更,达到优化设计、增收节支、便于施工、维护项目经理部自身权益的行为。 索赔,则是指在合同实施过程中,根据合同及法律规定,对并非由于自己的过错且应由业主或第三方承担责任的情况所造成的实际损失,凭有关证据向业主或监理单位或第三方提出的赔偿,包括变更、补差、其他索赔事项。 第二章变更索赔管理体系 第四条变更索赔工作贯穿于项目管理的全过程,是项目经理部管理和项目管理中的一项重要的日常工作,各部门必须高度重视。 为加强变更索赔工作的管理,项目经理部特成立工程变更索赔领导小组,由项目经理部经理任组长;总工程师、副经理任副组长;工程部长、计划部、工程技术部、保障部、财务部、安质部、征地拆迁、办公室等部门负责人为组员,变更索赔管理办公室设在项目计划部。 第五条项目经理部组建后,同步成立以项目经理为组长,总工程师、副经理为副组长,计划合同部、工程技术部、保障设备部、财务部、征地拆迁办公室、试验室、安质部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项目变更索赔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项目变更设计、工程索赔等日常工作,指导和督促各分部做好工程变更与索赔工作。 第三章变更索赔业务分工 第六条项目经理部变更索赔管理的主管部门是计划部,实施主体是项目经理部各职能部门。 1、计划部负责全项目经理部变更索赔工作的日常管理。根据上级下达的计划 和项目实施情况,分解下达项目经理部变更索赔计划,建立变更索赔管理台账,定期进行检查和督导。 2、工程部负责变更索赔方案的策划和上报、并按下达的变更索赔计划认真落

索赔管理办法

. . 索赔管理办法 编制: 审核: 批准: 电厂筹建处

索赔管理办法 1 总则 1.1 为规公司管辖围索赔的确认、处理、合同价款调整的程序和规则,依据及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和标准,结合公司基建期间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1.2 本办法适用于华电发电有限公司工程建设期间索赔管理工作。 2 相关定义 2.1 索赔 索赔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时间补偿的要求。索赔的性质是经济补偿。索赔的实质是对合同价进行公平合理的调整,是市场经济的特征在建设工程管理中的体现。 2.2 工期索赔 工期索赔是指承包商向业主要求延长施工的时间,使原定的工程竣工日期顺延一段合理的时间。合理的工期延长使承包商可以避免承担误期损害赔偿费。 2.3 费用索赔 费用索赔是指承包商向业主要求补偿不应该由承包商自己承担的经济损失和额外开支,取得合理的经济补偿。 2.4 反索赔 反索赔是业主为维护企业利益,向承包商提出对业主的损害进行补偿的要求。它包含两层意思,一是就承包商的质量缺陷和进度延误提出反索赔要求,二是对承包商的索赔要求进行分析、评价、计算,以减少索赔款的数量。 3 职责 3.1 公司领导 3.1.1 监督公司索赔管理相关制度的贯彻实施。 3.1.2 审议决策公司索赔、反索赔执行案,主持索赔、反索赔项目的工期及

费用的协商谈判。 3.1.3 协调归口管理部门与专业管理部门之间的各项索赔管理活动。 3.2 计划经营部 3.2.1 计划经营部是公司索赔管理的归口部门,负责对公司各专业管理部门的索赔管理工作进行规、指导、协调。协调处理公司重大索赔事件,组织并协调公司反索赔工作。 3.2.2 建立和健全公司索赔管理相关制度; 3.2.3 组织索赔项目的调查、取证,对索赔进行调解,处理造价纠纷。 3.2.4 组织索赔的洽商、协调,审批索赔的费用变更,签发变更协议或文件。 3.2.5 确定反索赔案,组织索赔项目的工期及费用反索赔。 3.2.6 协调、指导相关部门的索赔管理工作。 3.3 工程部 3.3.1 工程部是其职能围索赔管理的主责部门,负责执行公司索赔管理相关制度,配合监理公司根据索赔的管理程序,开展索赔管理工作,及时处理索赔,合理开展反索赔。 3.3.2 处理索赔技术文件,在授权围处理索赔事件,签发意见。 3.3.3 收集、整理并提供索赔证据,根据公司审议意见处理工期索赔。 3.3.4 对索赔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审核索赔的工期及费用情况。 3.3.5 根据工程需要,对承包商的工期及费用索赔提出反索赔,在授权围对索赔纠纷进行调解和协调。 3.3.6 定期报送索赔工作信息,参与与索赔有关的调查、取证,协助计划经营部处理索赔事件。 3.3.7 建立索赔管理的信息和项目档案,对有关资料妥善保管。 3.4 物资管理部 3.4.1 物资管理部是其职能围索赔管理的主责部门,负责执行公司索赔管理相关制度,配合监理公司根据索赔的管理程序,开展索赔管理工作,及时处理索赔,合理开展反索赔。

工程施工索赔管理办法

工程施工索赔管理办法 1.目的 为维护企业利益,增强各单位索赔意识,确保工程项目收益最大化,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2.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工程项目施工索赔管理工作。 3.职责 3.1公司成立以主管生产领导为组长,三总师为副组长,相关科室参加的索赔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成本管理部,其主要职责是: 3.1.1负责制订工程项目施工索赔管理办法,并不断完善; 3.1.2督促、指导工程项目的施工索赔管理工作,确保项目收益最大化; 3.1.3负责对项目索赔考核,按有关规定进行奖罚。 3.2各项目要以索增效,坚决维护企业利益,成立以项目经理为组长,总工程师(总经济师)为副组长,相关科室参加的索赔领导小组,其主要职责是: 3.2.1制定索赔计划、目标、方案; 3.2.2负责索赔资料的搜集、整理; 3.2.3负责索赔工作的实施。 4.工程施工索赔成立的条件 工程施工索赔是指当事人在合同实施过程中,根据法律合同规定及惯例,对不应由自己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损失,向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提出给予赔偿或补偿要求的行为。其成立的条件为: 4.1与合同相对照,事件已造成了承包人施工成本的额外支出,或总工期延误; 4.2工期延误事件必须在经批准的进度计划关键线路上,或非关键线路上延误的工期大于总时差; 4.3造成费用增加、工期延误的原因,按照合同约定不属于承包人应承担的责任,包括行为责任或风险责任; 4.4承包人按合同规定的程序提交了索赔意向通知书和索赔报告。 5.工程施工索赔的内容 工程施工索赔实施中主要是按索赔的目的分类而进行的工期索赔、费用索赔或工期费用双索赔。 5.1工期索赔 5.1.1工期索赔:由于非承包人责任的原因而导致施工进度延误,要求批准顺延合同工期从而可能提前工期得到奖励或免除承担拖期违约赔偿风险的索赔。

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与调整

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与调整 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应当在规定时间内,依据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发包人与承包人(以下简称“发、承包人”)订立书面合同约定。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依据审定的工程预(概)算书由发、承包人在合同中约定。合同价款在合同中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 1、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 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工程价款结算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 (1)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限及抵扣方式; (2)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 (3)工程施工中发生变更时,工程价款的调整方法、索赔方式、时限要求及金额支付方式; (4)发生工程价款纠纷的解决方法; (5)约定承担风险的范围及幅度以及超出约定范围和幅度的调整办法;(6)工程竣工价款的结算与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 (7)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的数额、预扣方式及时限; (8)安全措施和意外伤害保险费用; (9)工期及工期提前或延后的奖惩办法; (10)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相关的担保事项。 2、工程价款的约定方式 发、承包人在签订合同时对于工程价款的约定,可选用下列一种约定

方式: (1)固定总价。合同工期较短且工程合同总价较低的工程,可以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方式。 (2)固定单价。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综合单价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综合单价调整方法,应当在合同中约定。 (3)可调价格。可调价格包括可调综合单价和措施费等,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综合单价和措施费的调整方法, 3、合同价款的调整 调整因素包括: A、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 B、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价格调整; C、经批准的设计变更; D、发包人更改经审定批准的的施工组织设计(修正错误除外)造成费用增加; E、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 承包人应当在合同规定的调整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确认调整金额后将其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14天内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已经同意该项调整。 当合同规定的调整合同价款的调整情况发生后,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与索赔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与索赔案例一 背景: 2两层厂房工程项目招标文件和全套施工图纸,采用低报2000m某施工单位根据领取的某价策略编制了投标文件,并获得中标。该施工单位(乙方)于某年某月某日与建设单位(甲方)签订了该工程项目的固定价格施工合同。合同工期为8个月。甲方在乙方进入施工现场后,因资金紧缺,无法如期支持工程款,口头要求乙方暂停施工一个月。乙方亦口头答应。工程 按合同规定期限验收时,甲方发现工程质量有问题,要求返工。两个月后,返工完毕。结算时甲方认为乙方迟延交付工程,应按合同约定偿付违约金。乙方认为临时停工是甲方要求的。乙方为抢工期,加快施工进度才出现的质量问题,因此迟延交付的责任不在乙方。甲方则认为临时停工和不顺延工期是当时乙方答应的。乙方应履行承诺,承担违约责任。 问题: 1.该工程采用固定价格合同是否合适? 2.该施工合同的变更形式是否妥当?此合同争议论据合同法律规范应如何处理? 案例二 背景: 某建设单位(甲方)拟建造一栋职工住宅,采用招标方式由某施工单位(乙方)承建。甲乙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摘要如下: 一、协议书中的部分条款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职工住宅楼 工程地点:市区 工程内容:建筑面积为3200平方米的砖混结构住宅楼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某建筑设计院设计的施工图所包括的土建、装饰、水暖电工程 (三)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2002年3月21日 竣工日期:2002年9月30日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190天(扣除5月1—3日)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达到甲方规定的质量标准 (五)合同价款 合同总价为:壹佰陆拾肆仟元人民币(¥166.4万元) (八)乙方承诺的质量保修 在该项目设计规定的使用年限(50年)内,乙方承担全部保修责任。 (九)甲方承诺的合同价款支付期限与方式 1.工程预付款:于开工之日支付合同总价的10%作为预付款。预付超声波学予扣回,直接抵作工程进度款。 2.工程进度款:基础工程完成后,支付合同总价的10%;主体结构三层完成后,支付合同总价的20%;主体结构全部封楠后,支付合同总价的20%;工程基本竣工时,支付合同总价的30%。为确保工程如期竣工,乙方不得因甲方资金的暂时不到位而停工和拖延工期。 扣留工3%竣工结算:工程竣工验收后,进行竣工结算。结算时按全部工程造价的.3. 程保修金。

劳动合同管理规定

劳动合同管理规定 〖说明〗 第一条、为规范员工的劳动合同管理,加强酒店及员工双方的约束力量,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作为本酒店已执行的“劳动合同实施细则”及《劳动合同》和《聘任合同》的补充条款。 〖合同分类〗 第三条、本酒店员工合同分为《劳动合同》与《聘任合同》两种。合同期一律为三年。〖签订合同的范围〗 第四条、除临时工以外的所有员工,均应订立劳动合同。 第五条、凡酒店同意将档案转移到本酒店的正式员工,可以签订《劳动合同》。 第六条、凡档案关系无法转移或不能转移的酒店员工,经酒店同意,可签订《聘任合同》。 〖合同解除〗 第七条、辞职 员工如有正当理由欲辞职,可以提前写出书面辞职报告(试用期员工提前七天,使用期满后提前一个月),将部门经理、人力资源经理及总经理批准后,方可于约定的最后工作日起三日内到人力资源部办理离职手续。 第八条、辞退 如员工不能胜任本职工作,根据合同规定,酒店可以辞退该员工。 第九条、开除 如员工严重违纪,酒店可予以开除。 第十条、解除合同 在合同期内,由于特定原因,酒店与员工经过协商一致同意,可以解除合同。 〖违约赔偿〗 第十一条、对辞职未经批准而擅自离职(含未按规定的离职日起离职)的员工,需按如下标准缴纳违约赔偿金。 在本酒店工作不满一年者,需交赔偿金三千元; 在本酒店工作满一年但不满两年者,需交纳赔偿金二千元; 在本酒店工作满两年但不满三年者,需交赔偿金一千元。 第十二条、对因严重违纪而别开出的员工,酒店将根据该员工违纪情节轻重或对酒店造成的损失情况向其索取赔偿,赔偿金额由酒店据实订立。 第十三条、对批准离职的员工(含辞职,辞退,开除)凡于规定的最后工作日起三日内到人事部办理离职手续的,可免于交纳赔偿金;否则,按照每迟一天罚款50元。 〖培训赔偿〗 第十四条、凡参加酒店组织的培训的员工,如欲辞职应按所接受的培训的价值交清赔偿金。

工程合同价款调整五种处理方法

工程合同价款调整五种处理方法 发承包双方按照合同约定调整合同价款的若干事项,大致包括五大类: 一、法规变化类:主要包括法律法规变化事件。 二、工程变更类:主要包括工程变更、项目特征不符、 工程量清单缺项、工程量偏差、计日工等事件。 三、物价变化类:主要包括物价波动、暂估价事件。 四、工程索赔类:主要包括不可抗力、提前竣工(赶 工补偿)、误期赔偿、索赔等事件。 五、其他类:主要包括现场签证以及发承包双方约定的其他调整事项。 经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合同价款,作为追加(减) 合同价款,应与工程进度款或结算款同期支付。 1法规变化类合同价款调整事项 因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影响合同价款的风险,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由发包人承担。 (一)基准日的确定 对于实行招标的建设工程,一般以施工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的第28天作为基准日;对 于不实行招标的建设工程,一般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前的第28天作为基准日。 (二)合同价款的调整方法 施工合同履行期间,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在合同工程基准日之后发生变化,且因执行相应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

策引起工程造价发生增减变化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款。但是,有关价格的变化已经包含在物价波动事件的调价公式中,则不再予以考虑。 (三)工期延误期间的特殊处理 如果由于承包人的原因导致的工期延误,在工程延误期间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政策发生变化引起工程造价变化的,造成合同价款增加的,合同价款不予调整;造成合同价款减少的,合同价款予以调整。 2工程变更类合同价款调整事项 (一)工程变更 1、工程变更的范围 工程变更的范围和内容包括: (1)增加或减少合同中任何工作,或追加额外的工作; (2)取消合同中任何工作,但转由他人实施的工作除外; (3)改变合同中任何工作的质量标准或其他特性; (4)改变合同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和尺寸; (5)改变工程的时间安排或实施顺序。 2、工程变更的价款调整方法 (1)分部分项工程费的调整。 ①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程项目的,且工程变更导致的该清单项目的工程数量变化不足15%时, 采用该项目的单价。 ②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但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或总价调整。

浅谈建筑工程中发包方合同变更及索赔问题

浅谈建筑工程中发包方合同变更及索赔问题 摘要:建筑工程中发包方合同变更及其引起的索赔是一种极为常见的现象,但是很多的承包商却没有利用好对合同的变更所引起的索赔来增加利润。本论文就建筑工程中发包方合同变更及索赔若干问题进行了讨论。 关键字:发包方合同变更索赔 Abstract: in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contract variation and its cause of the party’s claim for compensation is a very comm on phenomenon, but a lot of contractors did not make good use of the contract caused by the change of the claim to increase profits. This thesis will contract variation and claim some of the problems in the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are discussed. Key words: contract variation of the claim 与其他的行业相比,工程承包是一个索赔多发的领域。在现代工程中,特别是国际承包工程,索赔经常发生,而且数额极大,索赔是一项增加利润的重要手段。 一、工程合同的作用 现代的工程合同具有其独特的作用,具体的表现有:首先,合同是工程实施以及管理的手段和依据,业主经过项目结构分解,将一个完整的工程项目分解为许多的专业实施和管理的活动,通过合同将这些活动委托出去,并实施对项目过程的控制。因此,也就是说建设的过程实际上是一系列的工程合同的签订以及履行的过程,工程项目的融资模式、承发包方式、管理模式、实施策略以及各种的管理规范是通过合同定义和运作的;其次,合同确定了工程实施以及管理的主要目标,是合同各方的活动依据,这些目标包括:工程的规模、范围和质量,工期和造价,健康——安全——环境保护等;再次,合同是工程项目实施的纽带,合同将所涉及到的生产、材料以及设备供应、运输以及各个单位的设计与施工的分工协作紧密的联系起来,协调并统一它们的行为;最后,合同是工程过程中双方的行为准则,若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由于一方违约,不履行合同中所约定的义务,甚至单方撕毁合同,不仅会造成自己的损失,而且会殃及同伴或者是更多的合同参与者,乃至造成整个工程的中断,因此,违约方必须受到经济的甚至是法律的惩罚。另外,合同同时又是双方争执解决的依据。因为,争执的判定是以合同为依据的,合同的解决方案和解决的程序都是由合同来规定的。 工程合同的变更与索赔的内容 合同内容频繁的变更是工程合同的主要特点之一。对于一个较为复杂的工程合同,实施中的合同变更可能有几百项。 2.1工程合同变更起因

合同管理与索赔

合同管理与索赔 (学习资料) 第一节合同管理在工程项目项目管理中的地位 合同确定承包工程项目的价格(成本)、工期和质量等目标,规定着合同双方的责权利关系。承包商在工程项目中的一切都是为了全面地、正确地履行合同责任。所以合同管理必然是工程项目管理的核心。它作为其它工作的指南,对整个工程项目的实施起总控制和总保证作用。没有有效的合同管理,则不可能有有效的工程项目管理,不可能实现工程目标的目标。 1.工程项目管理以合同管理作为起点,首先作合同分析,它控制着整个项目管理工作。 2.合同管理与其它管理职能,如计划管理,成本管理、组织和信息管理等之间存在着密切的关系。这种关系,既可以看作 是工作流,即工作处理顺序关系,又可以看作是信息流,即 信息流通和处理过程。 3.合同管理本身所具有的管理职能和工作过程。它由合同分析、合同资料、合同事件网络、合同实施控制和索赔管理等 组成、它们构成工程项目的合同管理子系统。 第二节招投标阶段的合同管理 (1)、如何签订一个有利的合同 在合同签订前,合同当事人可以利用法律赋予的平等权力,进行对等谈判,充分协商,可以自由地修改合同,一切都可以商量。按经

济合同法原则,合同必须是双方当事人真实的完全一致的意思表达;合同双方在法律上处于平等地位,在不违反国家法律,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不损害第三方正当利益的前提下,平等享有权利和义务;在合同签订和实施中,任何一方不得以大欺小,以强凌弱,签订双方责权利关系不平衡的合同;或者违背对方意志,将自己的意见强加于人,或通过胁迫、欺诈手段签订合同。也不容许超越法律规定干预合同的签订和实施。所以,合同法的学习和理解,对合同管理者来说是基本知识。 但合同一经签订,只要它合法、有效,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受到法律保护,它即成为工程项目中合同双方的最高法律,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就被限制在合同上。首先双方必须严格履行合同,任何人无权单方面修改或撤销合同;如果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违约方必须承担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如果合同执行中遇到问题,发生争执,也首先按合同规定解决。所以合同不利,常常连法律专家和合同管理专家也无能为力。作为一个承包商必须十分重视招投标阶段的合同管理工作。 对承包商来说,有利的合同,可以从如下几个方面定性地评价:合同条款比较优惠或有利;合同价格较高,或适中;合同风险较小;合同双方责权利关系比较平衡;没有苛刻的、单方面的约束性条款等。(二)、投标前的合同管理: 1.对招标文件的可行性研究 ○1对招标文件的分析和正确理解

工程施工变更索赔管理办法

工程施工变更索赔管理办法 1.目的 为维护企业利益,增强各单位变更索赔意识,确保工程项目收益最大化,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2.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项目部项目施工变更索赔管理工作。 3.职责 3.1公司成立以主管生产的领导为组长,三总师为副组长,相关部室参加的变更索赔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成本管理部,其主要职责是: 3.1.1负责制订工程项目施工变更索赔管理办法,并不断完善; 3.1.2管理、督促、指导工程项目的施工变更索赔工作,确保项目收益最大化; 3.1.3负责对项目变更索赔考核,按有关规定进行奖罚。 3.2各项目部要坚持索赔增效,维护企业利益的原则,成立以项目经理为组长,总工程师(总经济师)为副组长,相关科室参加的变更索赔领导小组,其主要职责是: 3.2.1制定变更索赔计划、目标、方案; 3.2.2负责索赔资料的搜集、整理; 3.2.3负责索赔工作的具体实施。 4.工作程序 4.1工程施工索赔成立的条件 工程施工索赔是指当事人在合同实施过程中,根据法律合同规定及惯例,对不应由自己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损失,向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提出给予赔偿或补偿要求的行为。其成立的条件为: 4.1.1与合同相对照,事件已造成了承包人施工成本的额外支出,或总工期延误; 4.1.2工期延误事件必须在经批准的进度计划关键线路上,或非关键线路上延误的工期大于总时差; 4.1.3造成费用增加、工期延误的原因,按照合同约定不属于承包人应承担的责任,包括行为责任或风险责任; 4.1.4承包人按合同规定的程序提交了索赔意向通知书和索赔报告。 4.2工程施工索赔的内容 工程施工索赔实施中主要是按索赔的目的分类而进行的工期索赔、费用索赔或工期费用双索赔。 4.2.1工期索赔 4.2.1.1工期索赔:由于非承包人责任的原因而导致施工进度延误,要求批准顺延

合同管理-变更索赔及价格调整(一)章节练习

合同管理-变更索赔及价格调整(一)章节练习 单项选择题(共2 题) 1、某工程合同价款为300万元,于2013年8月签订合同并开工,2014年6月竣工。合同约定按工程造价指数调整法对 工程价款进行动态结算。根据当地造价站公布的造价指数,该类工程2013年8月和2014年6月的造价指数分别为113. 15和117.60。则此工程价差调整额为()万元 (A) ?A、11.8 ?B、13.35 ?C、39.45 ?D、52.8 答题结果: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暂无 2、下列哪项不属于公路工程变更估价的原则 (A) ?A、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的,采用该子目的单价 ?B、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但有类似子目的,可参照类似子目的单价 ?C、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可按照成本加利润的原则 ?D、如果取消某项工作,则该项工作的总额价不予支付 答题结果: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暂无 多项选择题(共2 题) 1、某公路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了如下事件:A工作遇异常恶劣天气导致停工3天,窝工费900元,同时场外大范围 停电致停工1天,窝工费300元;发包人增加B工作,工期7天,费用15000元。A、B两项工作均为关键工作,据此,承包人可以提出的索赔有 (CD) ?A、总索赔费用15300元 ?B、A工作费用索赔900元,工期索赔4天 ?C、B工作工期索赔7天,费用索赔15000元 ?D、总工期索赔10天 答题结果: 正确答案:CD 答案解析:暂无 2、根据合同有关规定,公路变更工程单价的确定方法有 (AD) ?A、采用计日工单价 ?B、成本加利润的方法 ?C、采用预算定额计算单价 ?D、协商定价 答题结果: 正确答案:AD 答案解析:暂无

造价工程类合同索赔的类型和处理方法(一)

造价工程类合同索赔的类型和处理方法(一) 摘要:合同索赔是工程建设项目中常见的一种合同管理的内容,同时也是规范合同形为的一种约束力和保障措施,是完善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在工程建设活动中的集中体现。它体现了法律关系中“所承担的义务”与“所主张的权利”相一致的原则和精神。 关键词:索赔;处理原则;处理程序;处理技巧;计算方法 合同索赔的重要前提条件是合同双方存在对方的违约行为和事实且发生了应由对方承担的责任与风险导致的损失。它又可以分为费用索赔、工期索赔及费用工期索赔。简言之,合同当事人对合同执行过程中非己方的原因而受到的对合法权利的侵害以及由于侵害而造成损失均可要求合同的另一方对自己的损失予以补偿或者赔偿 一、索赔概念 索赔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时间补偿的要求。索赔是工程承包中经常发生的正常现象。由于施工现场条件、气候条件的变化,施工进度、物价的变化,以及合同条款、规范、标准文件和施工图纸的变更、差异、延误等因素的影响,使得工程承包中不可避免地出现索赔 二、常见的索赔内容 1、不利的自然条件与人为障碍引起的索赔。 不利的自然条件是指施工中遭遇到的实际自然条件比招标文件中所描述的更为困难和恶劣,是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无法预测的不利自然条件与人为障碍,导致了承包商必须花费更多的时间和费用,在这种情况下,承包商可以向业主提出索赔要求。 ⑴地质条件变化引起的索赔。一般来说,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由业主提供有关该项工程的勘察所取得的水文及地表以下的资料。但在合同中往往写明“承包商在提交投标书之前,已对现场和周围环境及与之有关的可用资料进行了考察和检查,包括地表以下条件及水文和气候条件。承包商应对他自己对上述资料的解释负责”。针对此项条款,客观公正地说,是有损施工单位的合法权利的,因为在非设计、勘探、施工总包合同中,特别是对地质条件,承包商虽有责任全面了解地质资料,但在合同范围内,并没有进行独立的地勘的合同义务,其对地质条件的理解,更多的是依赖于工程建设第三方合同——地勘单位所提供地质资料,而对于地质资料的真实性与完备性,地勘单位应当负责,而不应由施工承包商来承担其责任。通常合同条款中还有一条“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承包商如果遇到了现场气候条件以外的外界障碍或条件,在他看来这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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