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

南京市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
南京市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

南京市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

阅读[5]次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保障工程施工顺利进行,提高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水平,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城市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市区进行工程施工活动以及对工程施工活动实施行政监督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工程施工现场,是指进行土木工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建(构)筑物拆除、设备安装、管线敷设和园林绿化等施工活动占用的场地。

第四条南京市建设委员会是本市工程施工现场管理、监督、协调的主管部门。

市政公用、建工、市容、环保、规划、园林、房产、交通、水利、公安、城管行政执法等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做好工程施工现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工程施工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工程施工活动。

第六条鼓励在工程施工中采取先进、科学的施工技术,使用安全的防护设施,推进施工现场的规范化、科学化管理,提高施工现场管理水平。

对在施工现场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七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分别依法办理施工许可、劳动合同等手续后,工程项目方可开工。

施工现场的范围,以经批准的建设工程用地、临时用地、临时占用道路范围为准。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为施工单位提供必需的安全作业环境和相应的地下设施资料,并保持资料的真实、完整、准确。

建设单位不得违反合同约定压缩工期、降低标准、干预施工单位正常的现场管理工作。对违反合同约定的,施工单位有权拒绝。

第九条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和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工程建设中现场管理的监督职责。

第十条实行总承包的工程施工现场,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实施统一管理;分包单位负责分包范围内的施工现场的管理。

工程项目依法发包给多个施工单位的,由建设单位负责施工现场的统一管理;建设单位委托其中一个施工单位统一管理施工现场的,应当在合同中载明,明确管理责任、费用,并书面通知其他施工单位。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必须依法保证施工现场管理所需要的费用。

施工现场管理中产生的安全施工、文明施工、施工临时用地等有关费用必须列入工程概算。安全施工、文明施工措施费在招标投标时应当列为不可竞争费,在建设工程施工招标中单列。在工程发包过程中,按照规定的标准计取,不得任意降低计取标准。

建设单位应当将安全施工、文明施工措施费优先支付给施工单位。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二条环境污染防治、文明施工措施应当纳入施工单位编制的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建设单位或者监理单位在审核施工组织设计、工程造价时,应当审核文明施工措施等有关费用能否满足施工现场管理需要。

工程实行总承包和分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分包单位负责编制分包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

工程施工必须按照施工组织设计进行,因施工需要对施工组织设计修改的,需报经原审核单位审核同意。

第十三条施工现场的主要出入口处应当悬挂现场平面布置图、公示工程有关情况的标牌。

标牌公示的内容应当包含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的批准文号;消防、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和环境卫生防治措施;标明工程项目、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名称;项目经理姓名、联系、监督电话和开竣工日期。

第十四条施工现场应当封闭,周边必须围挡,围挡高度不得低于1.8米;机场、码头、车站、广场以及市区内影响市容景观的施工现场的围挡不得低于2.5米。使用的材料应当保证围挡坚固、美观和整洁,色彩一般应与周围的环境相协调。

围挡不得用于挡土、承重。

因特殊情况不能进行围挡,或者因安全需要围挡确需低于规定高度的,应当采取必要的隔离措施并设置警示标志。

第十五条安装机械设备、堆放材料、设置临时设施,应当符合施工总平面图的要求。

施工单位不得擅自改变临时设施的使用性质。工程竣工后,临时设施应当及时拆除、清理与平整现场。

施工现场内的各类建设工程质量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技术标准的规定。

第十六条施工中发现文物或异常地质影响施工安全的,应当立即停止作业,保护现场,并及时向建设单位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工程施工现场设专人接待居民来访,及时依法妥善处理居民反映的问题,维护施工现场的正常秩序。

第十八条市区范围内已建成的城市道路上敷设管线,应当按照规定采用非开挖技术进行施工。

第三章环境保护与卫生管理

第十九条施工单位在工程施工时应当采取下列防止环境污染的措施:

(一)硬化处理现场地表、平整场地、设置排水设施,确保地表无大面积积水,保持施工现场场容整洁;

(二)设置沉淀池,妥善处置泥浆、废水排放;

(三)遮盖或者在库房内存放易产生扬尘的水泥、砂石等物料;

(四)分类堆放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并及时清运;

(五)集中堆放工程渣土并及时密闭清运。未清运的,及时覆盖、固化、洒水,不得裸露;

(六)施工现场进出口设置清理设施,清洗进出的车辆,净车出场。设置的冲洗台长不得少于6米,宽不得少于4米;

(七)妥善保管现场存放油料、化学用品、外加剂,防止渗漏或者危害。

第二十条工程施工应当使用预拌砼及预拌砂浆。

主城、新市区范围内的工程施工现场,不得使用现场搅拌砼、现场拌石灰土和二灰结石。

一次性使用砂浆2立方米以上的,应当使用预拌砂浆。

第二十一条医疗区、文教科研区、居民区等区域,除抢险、抢修外,在夜间(22时至次日6时)不得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作业。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因特殊需要须昼夜连续作业的,施工单位必须依法报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在中考、高考等特定时期,市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可以规定禁止施工作业的时间和区域。

施工影响周边居民生活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做好周边居民工作,在开工前2日内,将施工作业情况告知附近居民。

第二十二条工程施工应当使用低噪声设备。对产生噪声、振动的施工设备和机械,应当采取消声、减振、降噪措施。

从事电焊作业时,应当采取措施防治电弧光污染。

第二十三条工程施工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凌空抛撒或者向建筑物外抛掷垃圾建筑垃圾、废弃物;

(二)直接将泥浆、废水排入城市排水设施或者河流;

(三)将有毒有害废弃物作土方回填;

(四)熔融沥青或者焚烧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

毒、有害烟尘和气体的物质;

(五)热水锅炉、炊事炉灶使用高污染燃料;

(六)其他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当为作业人员提供安全、卫生的作业环境:

(一)施工作业区与办公、生活区分开设置;

(二)建立生活卫生责任制,膳食、饮水符合卫生标准;

(三)职工宿舍的卫生、通风、照明设备良好,有必要的更衣、盥洗设施;

(四)专人负责清扫保洁工作,设置的临时厕所等卫生设施符合市容环境卫生标准;

(五)备有防暑降温、防寒防滑防护用品。

第二十五条申请处置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并到市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核准手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处置费:

(一)提交书面申请(含处置数量、时间、地点)和建筑垃圾分类处置的方案;

(二)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工程施工图纸以及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

(三)运输车辆具备密闭运输机械装置或者密闭苫盖装置;

(四)具有健全的运输车辆运营、安全、质量和保养措施,并得到有效执行。

第二十六条运输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车辆,应当按照规定使用全密闭运输装置,实施全密闭运输。运输途中不得抛撒滴漏及车轮带泥污染道路。

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应当按照市市容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方式、地点清运处置,不得私自倾倒。

因施工需要回填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应当向市市容行政管理部门申报登记,经登记后由市市容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单位统一调剂。

第四章安全管理

第二十七条从事房屋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携带中标通知书或者施工合同、安全技术措施方案到市建筑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办理安全监督备案手续。

第二十八条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目经理应当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负责。

第二十九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进入施工现场的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应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持证上岗。未经施工单位同意,其他人员不得擅自进入工程施工现场。

从事特种技术岗位工种的,应当具备相关专业资格。

施工现场用电设施的安装和使用应当符合安装规范和安全操作规程。

第三十条工程总承包单位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大型施工机械实行统一管理。大型施工机械设备应当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经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三十一条下列工程应当按照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在施工前单独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经施工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和监理单位专业监理工程师进行审核,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方可实施:

(一)桩基工程;

(二)塔吊、外用电梯、物料提升机等起重机械的安装、拆卸;

(三)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

(四)建(构)筑物的拆除;

(五)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第三十二条建(构)筑物拆除施工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等级。

拆除建(构)筑物,拆除现场的周围应当设置围档,并按照拆除的要求划定危险区域,设置警戒和明显的警示标志。建(构)筑物承重结构的拆除还应当指定专人指挥。

建(构)筑物拆除作业不得采取立体交叉方式。

房屋拆除施工现场必须配备洒水设施。拆除房屋产生较大粉尘的,必须做到边拆房、边洒水。

第三十三条在居民密集点、交通要道附近施工,鼓励采用新型工艺安装脚手架。脚手架应当采用全封闭围护,并搭设防护隔离棚。

设置的脚手架影响通行的,必须设置行人、机动车安全通道。

脚手架应当与被拆除物同步拆卸。

第三十四条工程施工对毗邻建筑物、构筑物、树木和环境可能造成破坏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必须制定应急救援预案,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三十五条施工时应当符合下列文明施工要求:

(一)采取安全、可靠的方法进行地下开挖施工,不得损坏地下设施;

(二)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不得违章指挥、违章作业;

(三)建立防火管理责任制度,配备符合规范的消防设施,并保持完好的备用状态;

(四)采取必要的防盗措施,做好施工现场的安全保卫工作。

施工造成依法敷设的管线损坏的,由管线产权单位负责维修恢复,施工单位应当赔偿管线产权单位的损失。

第三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中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第五章罚则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各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环保、交通、水利、城管行政执法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对有下列第(一)至第(四)项行为之一的,可处以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有下列第(五)至第(九)项行为之一的,可处以5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有第(十)、第(十一)项行为的,可处以2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悬挂现场平面布置图、公示工程有关情况的;

(二)安装机械设备、临时设施、堆放材料不符合施工总平面图要求的;

(三)未按规定排放泥浆的;

(四)未按规定实施全密闭运输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

(五)未按规定办理安全监督备案手续的;

(六)施工造成依法敷设的地下管线损坏的;

(七)未按规定提供施工现场安全施工、文明施工措施费的;

(八)违反规定使用现场搅拌砼、预拌砂浆、现场拌石灰土和二灰结石的;

(九)敷设管线未按规定采用非开挖技术的;

(十)处置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未办理手续、回填渣土未申报登记或者处置量申报不实的;

(十一)使用围挡挡土、承重的。

各职能部门在实施处罚时,应当在本规定设定的处罚幅度范围内,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危害程度,制定实施处罚的具体标准。

市建设委员会可以依法将其职责范围内的施工现场管理的行政处罚权委托给市建筑工程局和市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实施。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规定,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九条各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环保、交通、水利、城管行政执法部门在施工现场管理、行政执法时,应当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施工单位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进行检查;

(二)查阅施工现场文明施工、安全施工的有关资料;

(三)发现工程施工违反本规定的,有权责令限期改正;

(四)受理对施工现场管理的投诉,并负责查处。

执法人员进入施工现场检查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四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工程施工活动中的伤亡事故及安全隐患有权举报和投诉,有关部门应当在5日内受理查处,并将有关查处情况告知举报、投诉人。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在2日内通知有关主管部门。

第四十一条施工单位在工程现场施工中被行政处罚的,应当记入其企业信用管理手册,作为企业不良行为由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

施工单位被行政处罚的,其从事的工程项目不得授予安全、现场管理先进单位或者个人等荣誉称号。

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贪赃枉法的,或者不依法履行职责的,由所在单位或者监察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浦口区(江北)新市区,六合区雄洲镇及南京沿江工业开发区、南京化学工业园区,江宁东山新市区、禄口镇、汤山镇、麒麟镇、方山教育功能区等范围以外地区的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高淳县、溧水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工程施工现场管理的实施办法。

居民个人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不适用本规定。

第四十四条本规定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施工现场管理办法

施工现场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施工过程管理,有效控制工程质量、进度、投资和安全文明施工,确保项目按计划建设,顺利完成投资目标。施工单位在工程质量、进度控制,安全文明施工过程中,必须认真落实项目部、监理部下达的各项管理、施工计划,必须切实服从项目部、监理部统一管理、统一指令,保证工程施工的各项目标按计划落实。监理部负责对工程的质量、进度、投资控制和安全文明施工全方面管理,对于质量低劣、进度迟缓、安全文明施工较差、不按图纸和规范施工、不服从建设单位及监理部管理的施工单位,监理部有权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处罚。 一、施工项目部、监理项目部的管理 1、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执行项目经理负责制,并严格按照项目组织管理体系逐层管理且责任落实到人。 2、严格执行监理审批认可的质量保证体系、技术保证体系和安全保证体系。认真落实“三检”制度。 3、项目经理和项目总监等主要管理人员必须坚守岗位,如果必须离岗,应提前向甲方和监理书面请假,如果因工作需要调离,应提前十天向甲方、监理书面报告。 4、工程施工管理必须严格执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和《建筑工程施工验收规范》等有关规定。 二、质量管理 1、钢材、水泥、防水等各种工程用材料,钢材焊接或连接接头须由监理现场见证随机取样后进行复试。装饰工程和安装工程等主要材料必须先送样品,需要复试及必要的功能性检测的,尚应见证取样复试合格后方可组织材料大批进场,监理部根据样品分批进行验收。进场材料发现以次充好必须退场并给以相应的处罚。 2、施工单位要建立书面技术交底记录制度。每道工序施工前应有项目部技术人员依照施工操作规范、验收规范向专业工长进行详细技术交底,并有

施工现场入场安全安全管理规定

×××项目——入场作业人员安全管理及处罚相关规定为了公司发展和个人财物及人身安全免遭损失,现场的作业人员应服从本项目的统一管理和现场管理人员的调动,遵守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和管理规定,坚持文明施工,确保安全生产,维护企业形象,承担安全责任,以此做如下规定: 一、进入施工区域必须戴好安全帽及穿好反光背心,违者每项处罚100元。 二、严禁酒后进入施工现场作业以及在施工区域内睡觉,违者处罚200元。 三、施工现场内严禁玩手机和戴耳机,违者每项处罚200元。 四、现场内不准赤脚、赤膊、不准穿拖鞋、不准穿短裤、不准穿高跟鞋,违者每项处罚100元。 五、高空作业严禁穿皮鞋和带钉易滑鞋,违者每项处罚200元。 六、未经施工技术管理人员同意擅自拆除或移动电气设施、安全防护设施以及安全警示标识,违者每项处罚1000元,严禁带电移动电器设备和私拉乱接,违者处罚200元。 七、不准打架斗殴、不准带小孩进入施工现场,对打架斗殴者每人处罚500~2000元,情节严重移交公安机关。 八、严禁从高处向下抛掷任何物件材料,高空作业必须系好安全带,违者一次每项处罚200~500元。 九、严禁在施工区域500米范围内下河、下塘捕鱼,违者处罚200元。 十、对本项目部或上级相关部门在施工现场检查出的问题,各劳务班组应及时进行整改处理。对于拒不进行隐患整改的,项目部将安排人员对其进行整改,所产生的费用在工程款中双倍扣除,并处罚金500~2000元。另本项目部或上级相关部门对班组的罚款当月从所在班组的工程款中扣除。 十一、对于现场不服管理的作业人员和存在的“三违”现象,项目安全员及现场管理人员有权执行相关处罚并当月在工程款中扣除。 十二、以上各条请各劳务班组作业人员务必严格遵守,对违反者按相关条款进行相应处罚,此安全管理及处罚规定从签发之日起执行。 签发人:

施工现场管理规定

施工现场管理规定 第一节管理目标 1、在施工中,始终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工作方针,认真执行国务院、建设部、北京市关于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各项规定,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管理计划,使安全生产工作与生产任务紧密结合,保证施工人员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严防各类事故发生,以安全促生产。 2、强化安全生产管理,通过组织落实、责任到人、定期检查、认真整改,杜绝死亡事故,确保无重大工伤事故。 第二节组织管理 1、成立由项目经理部项目经理为首,有各外施单位负责人参加的“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组织领导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2、项目经理部项目经理与外施单位负责人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使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到人,层层负责。 3、完善安全生产管理保证体系。 第三节管理制度 1、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工作例会制度,总结前一阶段的安全生产情况,布置下一阶段的安全生产工作。 2、各分包施工单位在组织施工中,必须保证有本单位施工人员施工作业就必须有本单位领导在现场值班,不得空岗、失控。 3、严格执行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的技术方案和措施,在执行中发现问题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汇报。更改方案和措施时,应经原设计方案的技术主管部门领导审批签字后实施,否则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方案和措施。 4、建立并执行安全生产技术交底制度。要求各施工项目必须有书面安全技术交底,安全技术交底必须具有针对性,并有交底人与被交底人签字。 5、建立并执行班前安全生产讲话制度。 6、建立并执行安全生产检查制度。由监理单位每半月组织一次各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负责人参加的联合检查,对检查中所发现的事故隐患问题和违章现象,开出“隐患问题通知单”,各施工单位在收到“隐患问题通知单”后,应根据具体情况,定时间、定人、

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

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制度(办法) 一、目的 为了使本工程各项管理工作满足公司管理要求,确保施工管理的各项工作有序、按标准在受控状态下进行,实现本项目的管理目标,特制定本管理制度(办法)。 二、管理目标 1、质量管理目标:主体结构确保达到合格标准。 2、安全管理目标:无轻伤以上安全事故及责任事故。 3、文明工地建设标准:确保本工程达到省级安全文明工地。 4、工期目标:按合同工期。 三、管理依据 1、《招投标文件》。 2、《施工合同》、《监理合同》。 3、《施工组织设计》。 4、施工图纸等设计文件。 5、国家、项目所在地的地方现行施工规范、验收规范、法律法规行政性文件等。 四、质量管理 1、施工单位应按照既定质量目标,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国家现行规范、强制性条文、设计文件、招投标文件要求认真组织施工。 2、施工单位应制定且实可行的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控制措施,并报监理、工程部确认后执行。

3、施工单位必须加强员工的质量教育,牢固树立创优意识;并定期组织技术及质量人员、工人进行规范、标准、操作的培训学习,监理单位督促执行。 4、施工单位必须保证所制定的质量保证体系运转正常,所制定的保证措施能够执行具有可操作性。 5、任何分项工程施工之前,施工单位必须对作业人员作书面的技术及质量标准的交底,监理单位检查后备案。 6、监理单位应经常检查施工单位操作工人对质量验收规范、操作工艺流程情况的掌握情况,对达不到要求敦促整改,视情节扣除施工单位质量处罚金500~1000元,整改后仍不能满足要求的清退出场。 7、施工单位的质检员要认真做好质量检查验收工作,做好分部分项工程的质量评定工作,真正做到现场实测实量,避免因自检不合格就报验收的现象。 8、监理单位应严格按照监理人员要求,恪守监理职业道德,杜绝向施工单位“吃、拿、卡、要”的现象发生。一经发现,扣除监理费用200~1000元,仍不改正的予以清退出场。 9、监理单位应加强平行检查、巡视检查,认真做好抽检、验收和旁站工作。在验收以前对施工单位所存在的问题及时告知、敦促改正,争取做到施工单位报验时一次通过。监理单位应配合施工单位做到现场24小时施工的报验工作。 10、上道工序未经监理验收签字认可,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施工。对于隐蔽部位(包括混凝土局部缺陷处理)的分项、分部工程,报于监理的同时,必须报业主项目部工程人员参加验收。未经报验通过,私自进行隐蔽的,扣除施工单位1000~5000元的质量处罚金,并进行返修,通报批评。 11、在需要监理旁站的关键部位、关键工序、关键工艺,监理单位应书面提交监理

施工现场管理规定

现场管理规定 一、施工人员出入管理 1、施工单位在入场前携带施工人员有效身份证及复印件1份、近期(3月内)1寸彩色免冠照片2张到物业管理处办理《施工人员出入证》并交纳《施工人员出入证》成本费和押金。 2、各施工单位《施工人员出入证》以色差予以识别。施工单位留存交费收据。 3、施工人员须佩戴《施工人员出入证》方能进入施工现场。 4、施工人员须按指定出入口进出施工现场,并在指定标段或区域内施工,非工作需要不得进入小区内花园。因工作需要超标段或区域活动(如园林、围墙施工等)须报请地产项目公司批准后进行。 5、施工人员不得携带任何与工作无关的物品进入现场。 6、临时进场人员须经地产项目公司项目部同意并办理《临时出入证》从指定入口进出。 7、施工开工前各出入口、电梯、地下室监控设施设备正常运行,所有人员出入全程录像管理,图像保存15天,以便备查。 二、施工人员行为规范 1、施工人员须着装整洁。禁止不佩带《施工人员出入证》、敞胸、光背等仪容不整者进入施工现场。 2、严禁在现场大小便、高空抛物、赌博、打架。 3、公共区域或已完工成品区域的地面,现场施工人员必须用足厚棉布套保护施工机器设备底脚(包括梯子、空压机等),保证使用时不会有坚硬部分触及地面。 4、施工人员严禁在现场乱丢弃和堆放砂、石、水泥、木、管、线、垃圾及工具,不得乱涂乱划。 5、施工单位仓库管理员只能在规定的区域内活动,不允许在工地留宿、生火做饭。 6、地下室、施工现场禁止吸烟。 三、出、退场管理 1、施工人员下班后必须在20分钟内按指定路径离开现场,不得无故逗留施工现

场;各楼栋秩序维护员须及时逐层清查。 2、施工单位在本项目完工后撤离现场(施工人员撤离工地)时,须对所负责项目及工作面进行保护及清理,并在一天内到物业管理处办理《施工人员出入证》退还手续,由物业管理处统一保管处理。 四、加班管理 1、正常工作时间:上午8:00——12:00,下午1:00——6:00。 2、施工单位因施工进度需要更改作息时间时,须到地产项目公司项目部办理作息时间调整手续。 3、临时加班须提前半天办理加班审批手续,凭加班审批表进入施工现场。 4、因特殊情况无法办理审批手续经地产项目公司项目部负责人确认后方可进入现场,但施工单位须于次日补办相关手续。 五、物料进出管理 1、所有成品、半成品及材料均需从指定的出入口进出。沙石等散装材料须袋装方可进入楼层。 2、施工单位所有材料须按指定的地下室位置分区、分类堆放,并自行建立简易仓库,配专人看守。 3、所有离开工地的成品、半成品及材料须持地产项目公司项目部开具的《放行条》,由物业管理处出口秩序维护员查验方可放行。 4、批量材料出场装车前须物业管理处秩序维护员查验。未经查验私自装车的材料,秩序维护员有权要求装车单位卸车检查,装车单位须无条件配合。 5、施工单位或人员强行搬运或携带无《放行条》的物料离开现场,按偷盗行为处理并由地产项目公司扣除该单位违约金。 六、施工设备管理 1、施工单位设备进入须凭地产项目公司项目部开具的《设备放行条》,由物业管理处入口秩序维护员登记方可入场,否则秩序维护员有权禁止该设备进场。 2、设备进场前须用多层套布包扎触地面或触地点,不得使用漏油、漏水设备,禁止对已完工成品面造成损坏,否则秩序维护员有权禁止该设备进场。 3、使用对现场其他项目有影响的设备时,施工单位须作好周边成品的防护工作;高温作业设备(电焊机、电锯、切割机等)工作时,施工现场必须配备2个以上

北京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

北京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保障安全生产和绿色施工,依据《建设工程 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以下简称“施工现场”进行施工活动 以及对施工活动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施工活动包括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活动,抢险救灾工程除外。 水利、铁路、公路、园林绿化、电信等专业工程的施工活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施工现场监督管理工作,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 门负责本辖区内施工现场监督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有关施工现场扬尘污染、施工噪声污染行政执法工作。 规划、交通、市政市容、公安、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质量监督、水务等部门按照各 自职责对施工现场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农民自建低层住宅施工活动的监督管理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参照本 办法进行管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农民自建低层住宅施工活动的技术指导工作。 第五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施 工现场监督检查工作制度,组织开展绿色安全工地创建活动。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根据施工现场管理要求,按照各方主体责任,做 好施工现场管理工作。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施工现场违法行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 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并根据职责对举报及时调查、处理。 第二章安全施工 第七条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 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消除事故隐患,防止伤亡 和其他事故发生。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加强施工现场管理,履行下列责任: 一依法选定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

施工现场入场管理规定

施工现场入场管理 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严格规范劳务人员进场管理,实现安全教育全覆盖的目标,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章分包商入场规定 第二条各分包商进场之前,须按照附件1要求提交相关资料至项目安全部,安全部负责对资料的真实性予以核实,安全部对材料存档备查。 分包商提交本款所规定的相关资料不符合要求的,禁止入场。 第三条项目安全部组织对分包管理人员进行三级安全教育,教育完毕后由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对分包管理人员进行总安全技术交底,总安全技术交底内容包括:分包单位应遵循的规范标准、施工现场总危险源告知、分包单位合同范围的施工危险源告知、公司及项目的管理制度等。 第三章作业人员入场规定 第四条分包单位入场手续完毕后,将作业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合同复印件(附有安全协议)、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等复印件提交至工程部,彩色电子版照片提交至综合办公室,工程部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予以核实,工程部对以上材料存档备查。 对不符合本款条件的作业人员,责令分包将其清退,禁止入场。 第五条项目安全部负责对作业人员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完成后,由安全部负责人签字证明此作业人员已接受了三级安全教育。 第六条项目安全部教育完毕后,由项目工程部负责安全技术交底,完成后,由工程部负责人签字证明此劳务人员已接受了安全技术交底,并将交底资料递交1份安全部存档。 第七条经过三级教育及安全技术交底后的作业人员,由项目综合

办公室为其办理门禁卡,并收取合理的工本费及押金,具体数额由项目自行拟定。押金待工人退场时返还。 第八条专业分包单位的三级教育由专业单位具体负责,总包安全部对真实性予以核查。 第九条若作业工人不慎将门禁卡丢失,由劳务单位出具证明,将证明交至综合办公室,及时重新补办门禁卡。 第十条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的门禁卡,由项目自行商定办理。 第十一条任何人进入施工现场内,必须刷门禁卡,且必须保证人卡相对应,不得一卡刷多人进入,项目保安具体实施监控。 第十二条分包单位须为每位劳务人员配备安全帽,高处作业人员配备安全带。劳务人员应正确使用安全生产用具、佩戴劳动保护用品。 第十三条综合办公室对项目安保工作须进行每周及每月检查,并形成检查记录。 第十四条经理部安监部牵头组织机关各部门对项目所对应的部门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各部门要积极配合。 第三章临时人员及嘉宾入场规定 第十五条由项目安全部牵头组织,技术部、工程部配合,根据工程进度编制《XX项目入场须知安全知识》的教育卡片,具体包括危险源告知、应当遵守的安全管理规定、紧急疏散知识及路线等。当有临时人员或嘉宾入场时,项目部必须引导相关人员在教育卡片上签名确认,遵循?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教育卡片?一式3份,签署人1份、保安1份、安全部1份,责任人负责交安全部存档。保安凭?教育卡片?给相关人员发放?临时通行卡?或?VIP卡?,未经签署不得放行。 第十六条临时入场人员在施工现场停留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当天。保安所发放的?临时通行卡?或?VIP卡?的收回,由具体引入部门负责。 第十七条临时通行卡与VIP卡,应与其他通行卡有明显区别,以便保安辨识。

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违规处罚规定

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违规处罚规定 为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加大奖励、惩罚力度,防止和减少生产生安全责任事故及治安、刑事责任案件,确保工程建设顺利进行,根据《安全生产法》、《安全文明施工规范》、《工程施工现场管理问题性质认定及处罚规定》,结合本标段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 桥涵结构物、防护工程: 凡有下列问题之一为违章 1、施工现场未设置安全标志。有存在较大危险因素的场所和有关设施未设置 安全警示标志。 2、施工现场从业人员未按有关规定穿戴劳动保护用品(包括安全帽、安全带、 劳保服、劳保鞋) 3、安全设施、器材的安装、使用、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未对 安全设施、器材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 4、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 5、电气、机械设备无安全管理制度。 6、施工现场的变(配)电设备未按规定备有灭火器材和高压安全用具。

7、施工现场的临时用电未按有关规定拉接,架设;电气、线路老化,电器损坏、失修严重。 8、电动设备电动外路露部位未按规定安设防护罩。各种电器设备未按规定配有专用开关和装漏电保护器,未做到一机、一闸、一漏电开关,所有用电负荷要接地。残旧不全开关禁用,不能用铜、铁线作保险丝。 9、氧气瓶、乙炔瓶(罐)工作间距不小于5m,两瓶与明火作业距离不小于10m。 10、严禁一切人员在提升架、吊机的吊篮上落及在提升架井口或吊物下操作、站立、行走。 11、基坑开挖深度超过2m,未做防护栏及上下人行爬梯;危险处未设红色警示灯。 12、高空作业未按规定搭好脚手架及作业平台,未在平台外侧设栏杆,施工人员未按规定绑扎安全带和戴安全帽。采用多层作业或桥下通车、行人等立体施工未布设安全网。 13、高处作业与地面联系未有专人负责,未配置通讯设备。 14、高处作业所有梯子不得缺档和垫高,同一架梯子不得二人同时上下,在通道处(或平台)使用梯子未设置围栏。 15、高处作业材料运输未按规定用安全牢固运输工具,未有人专人指挥,对未

工地施工现场管理制度

邦泰﹒世纪广场一期工程施工现场 管理制度 为提升本项目以及各参与单位(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各施工单位)的整体形象,保证项目运行的高效性、严密性和条理性,确保本项目能保质按期的顺利完成,特制定本制度,望各参与单位严格执行。 工地安全xx施工管理制度 1、施工单位应严格遵守国家及地方政府颁发的安全施工、文明施工等规范、条例,遵守建设单位的现场管理规定。建设单位将不定期邀请有关部门按《安徽省建设工程现场文明施工检查评定标准》等要求进行检查,达不到亳州市文明工地标准的,建设单位即可勒令其停工整改。 2、施工现场必须按要求设置“五图一牌”,标牌的内容及形式必须符合相关规定要求。 3、施工现场应有恰当的标语和安全警戒标志。标语标牌由施工单位拟定,交甲方现场代表审定批准后付诸实施,切勿乱写乱画以及随意张贴悬挂。 4、施工现场实行封闭式管理,施工单位制定相应的门岗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施工现场的管理人员、施工人员必须佩戴证明身份的证卡进出,非施工人员不得擅自进入施工现场。证卡由施工单位拟定内容及形式,交由甲方审定批准后实施。 5、本工程施工场地,以该项目总平面红线范围内及临时租用地作为施工场地,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必须在甲方规定的区域内布置临设,并将总平面布置图交由甲方审定批准后,方能付诸实施。 6、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周边设立围护设施,属临街在建工程的,应当设置封闭式围护设施作业,工地周边50米、出入口100米内无垃圾、污水,保持工地周边整洁。

7、施工现场应确保进出道路通畅、平整、坚实,有回旋余地,施工现场应有可靠的排水措施,施工污水沉淀排入甲方指定的地方,排水系统处于正常的使用状态。 8、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总平面布置图合理布置各项临时设施,堆放大宗材料、成品、半成品和施工机具设备,减少二次倒运与搬迁,不得侵占场内道路及安全防护等设施。建筑物内外的零散碎料和垃圾渣土应及时清理。 楼梯踏步、休息平台、阳台处等悬挑结构上不得堆放料具和杂物。在施工作业面,工人操作应做到“活完料净脚下清”。 9、施工单位应重视和加强施工现场的卫生防病工作;职工食堂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规定的标准,并办理《卫生许可证》;食堂工作人员必须先体检、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发现传染病人和疑似传染病人,及时救治的同时向甲方告知。 10、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规定,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固体废弃物以及噪声、振动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11、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的规定,在施工现场内建立和执行防火管理制度,设置符合要求的消防设施,并保持完好的备用状态。在容易发生火灾的地方施工或者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器材时,应当采取特殊的消防安全措施。贯彻“谁施工谁负责安全、防火”的原则。 12、在施工现场内必须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施工组织设计应有保卫措施方案,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责任制;遇有治安突发事件,必须立即向公安机关汇报,不得延误和隐瞒。需要招用外来务工人员的,必须立即按有关规定办理《用工证》、《外来人员就业证》和暂住证。施工现场应明确划分施工区和生活区,严禁在建工程内安排人员住宿,做好宿舍的卫生及安全管理,做到窗明地净,生活用品叠放整齐,并做好宿舍安全用电及消防预防措施。 13、施工单位管理人员及工人在施工现场必须戴安全帽,安全帽的颜色应便于区分;高空作业,必须系安全带,做到高挂低用及牢固,设置必要的警戒;安全平网必须隔层铺设并及时清理,严防高空坠物。所有人员特别是操作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 1

【发布单位】北京市 【发布文号】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47号 【发布日期】 -05-07 【生效日期】 -07-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政府网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 247 号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已经 4月11日市人民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经过, 现予公布,自 7月1日起施行。 市长王安顺 5月7日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保障安全生产和绿色施工,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以下简称“施工现场”)进行施工活动以及对施工活动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施工活动包括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活动,抢险救灾工程除外。 水利、铁路、公路、园林绿化、电信等专业工程的施工活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施工现场监督管理工作,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施工现场监督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有关施工现场扬尘污染、施工噪声污染行政执法工作。 规划、交通、市政市容、公安、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质量监督、水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施工现场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农民自建低层住宅施工活动的监督管理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

办事处参照本办法进行管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农民自建低层住宅施工活动的技术指导工作。 第五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施工现场监督检查工作制度,组织开展绿色安全工地创立活动。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根据施工现场管理要求,按照各方主体责任,做好施工现场管理工作。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施工现场违法行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并根据职责对举报及时调查、处理。 第二章安全施工 第七条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消除事故隐患,防止伤亡和其它事故发生。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加强施工现场管理,履行下列责任: (一)依法选定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 (二)组织协调建设工程参建各方的施工现场管理工作; (三)设立专门安全管理机构;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并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安全防护和绿色施工措施。

施工现场管理细则

南城国际 施 工 现 场 管 理 实 施 细 则 四川双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南城国际项目部

施工现场管理实施细则 为适应建筑市场的发展,规范项目管理,在保证工程质量、安全的前提下加快施工进度,提高项目部和各施工班组的经济效益,针对工程质量、安全、进度、现场文明施工和材料使用等特制定本管理细则,具体情况若下: 一、入场须知 1、各施工班组人员必须持有效的身份证件入场,各施工班组负责人要对入场人员进行严格审查,保证入场人员的政治素质、身体素质和技术水平;工人年龄不低于18周岁,男的不大于50周岁,女的不大于45周岁。 各施工班组人员未持有效的身份证件入场的,各施工班组负责人未对入场人员进行严格审查,保证不了入场人员的政治素质、身体素质的,工人年龄低于18周岁,男的大于50周岁,女的大于45周岁的,项目部一经查实,将对相关施工班组处以扣款,产生严重后果的,其所造成的后果由相关施工班组全部承担。 2、各施工班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各施工班组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的,项目部一经查实,将对相关班组特种作业人员处以200元/人·次的扣款,并要求停止特种操作,若造成损失的,相关施工班组承担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 3、各施工班组人员入场后,必须在2日内报入场人员花名册(附有效身份证复印件)到项目部备案,并对入场人员进行三级安全教育

及项目部规章制度交底;中途更换或新入场的人员必须在2日内报项目部备案,并对中途更换或新入场的人员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及项目部规章制度交底。 各施工班组人员入场后,超过2日未上报入场人员花名册(附有效身份证复印件)到项目部备案,以100元/人·天的扣款;未进行入场人员三级安全教育的,处以200元/人·天的扣款;若发生安全事故的,其一切后果由相关班组负责。 4、各施工班组负责人有事离开工地现场应向甲方代表或其他管理人员请假,特殊情况应向项目部电话请假,并按时回岗,不经批准或不提出书面申请就离岗,处以200元/人·天的扣款。 二、质量 1、施工班组必须先要全面熟悉施工图纸、设计变更和图纸会审纪要后方可施工,对图纸中有疑问的,报项目部给予答疑。 施工班组未按施工图纸、设计变更和图纸会审纪要施工而造成损失的,项目部将对施工班组处以扣罚,施工班组并承担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 2、施工班组严格按“三检制度”(自检、项目部检查、监理单位 检查)。 ①工程实施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公司对施工过程中验收“三 检”制:自检、互检、交接检; ②每道工序完成后,应由作业班组班长对工序质量进行自检,经自检合格后需签署工序质量评定表并提交现场质量员; ③后续工序实施前,应对上道已自检工序进行互检,验收合格后方可进入后道工序施工作业;如验收不合格,则应及时通知现场质量员,并不得进入后道工序施工; ④各工序完成后,应由项经部质量员进行专检,经验收合格后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管理条例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管理条例 第一条:全体工程人员根据各自的岗位职责,严格建立质量,工期、成本、安全、配合等工程管理概念,以高度负责的工作态度对整个施工现场进行全面管理、控制和把握,按照合同和公司的要求完成本职工作任务。 第二条:工程正式开工前,工程主管和专业工程师对全体施工人员进行全面的技术及安全交底,进行必要的安全及防火教育,使每一位施工人员均对各项制度能够随时体会,严格自律。 第三条:进入施工工地的所有人员必须戴安全帽,同时必须佩戴出入证,无出入证者,无论任何人、任何单位均不得进入。 第四条:现场安全负责人每天进行安全检查,特别每天下班后须对现场进行仔细巡视,在用电、工具、设备、材料等现场均无问题的情况下方可离开现场。解决不了的,即可报告工地现场负责人,不得有误。 第五条:电工、焊工等特殊工种作业人员要严格持证上岗,无证人员不得擅自使用有关设备或作特殊工种的作业。 第六条:施工现场严禁吸烟,并将“严禁吸烟”等字样贴于施工现场的明显地方。电焊等明火作业人员必须严格按照规范进行施工作业,做到持证上岗,并经施工管理人员检查确认后方可开始施工。凡违章吸烟或动用明火者,将从严、从重处罚。

第七条:做好易燃易爆物品的储存保管工作,每一区域须配置消防灭火器材,并规定兼职的消防责任人。发生意外情况须立即采取措施,随时报告主管人员以便及时消灭隐患。正常情况下,任何人不得随意挪动消火栓、灭火器等消防器材。 第八条:易燃、易爆物品(如油漆、稀释剂等)使用后必须及时归库或收回到指定地点,做好密封处理,由管理人员检查无事故隐患后方可存放。 第九条:任何人不得在室内使用电炉子,不得乱拉电线。严禁人为破坏室内暖气、线盒等电器设备。 第十条:电工作业须严格持证上岗,非电工人员严禁操作电工作业的工作。所有电动工具均须接有漏电保护器,防止施工人员触电,并定期检查漏电开关的灵敏性。所有手持电动工具均采取可靠接地措施。 第十一条:施工现场须保持清洁有序。材料、工具均应妥善管理,每天收工后必须清理现场,无关人员严禁在工地逗留或留宿。工地使用工具、材料未经主管同意并办理手续一律不得带出现场。保安人员应严守现场进出通道并严格执行有关安全规定。 第十二条:施工人员之间如有矛盾须及时向上级汇报,严禁打架斗殴事件发生,违者将受到严厉处理。 第十三条:施工现场须做到文明施工,严禁在现场大小便,否则一律处以200元罚款并予以辞退。 第十四条:所有施工人员必须注意成品保护,严禁在楼内墙上面

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

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 The Standardization Office was revised on the afternoon of December 13, 2020

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制度 施工现场考勤制度 1、工程现场全体工作人员必须每天准时出勤,签到或打卡,工作时间为公司规定的工作时间。因工期要求需要加班按照现场每周安排。 2、施工方人员外出执行任务需要向项目经理请示,把现场工作安排好之后,获准后方可外出。 3、工程项目经理在现场外出需向公司工程部区域经理汇报。 4、病假需出示病假证明书。 5、施工人员事假要向工程项目经理申请,填写请假条,项目经理根据实际情况给予批示。项目经理事假,一天以内部门经理批准,两天以内分管副总批准,三天以上总经理批准,获准假后方可休息。 6、因工期要求需要加班按照现场每周安排,所有工作人员必须服从。由项目经理填根据现场工作情况进行安排,工作完成后项目经理可向公司打报告申请奖金。如因自身原因不能按时完成自身工作任务,需要加班的,不计奖金或报酬,情况严重者给予处罚。 7、施工中做到腿勤、眼勤、嘴勤,现场跟班作业、检查指导,推广新技术和先进经验,提高生产效率,用心工作,加入本项目部就是一个团队,在此把工作做好是你的职责! 施工现场例会制度 1、自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之日止,施工现场坚持每周或半周举行一次碰头会,时间由项目经理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项目经理及施工队长必须参加公司固定召开的固定例会。 2、施工中发现的问题必须提交工程例会讨论,在例会时共同探讨各种措施,宗旨是利于项目安全、进度的意见予以采纳,例会中做出的决定必须坚决执行。 3、施工过程中遇到需协调的问题提交现场例会解决。现场例会解决不了的需在公司例会中提出并解决,例会中及时传达有关作业要求、及最新工程动态。 施工现场档案管理制度 1、工程项目经理应严格执行档案管理要求,做好资料档案工作。 2、做好施工现场每周例会记录,临时现场会议记录。 3、现场施工人员在项目施工中坚持每天做好工作记录:记录如实全方位的反应施工现场各个工种的安全、质量、人员、进度、文明、材料情况; 4、工程中工程量签证单、工程任务书、设计变更单、施工图纸、工程自检资料的整理归档并定期交公司工程行政人员进行归档。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临时设施管理规定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临时设施管理规定 第一条总则 为深入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切实提高公司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水平,改善施工作业人员工作环境与现场生活条件,制定本管理规定。 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标准的规范已经有明确规定的,在此不作重复,应符合国家和本市相关标准、规范和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一)施工现场轻钢结构的各类办公、宿舍、食堂、厕所、浴室、娱乐活动室、仓库和其他临时用房。 (二)施工作业区临时性加工棚及围档。 第三条制订依据 (一)《施工现场临时建筑物技术规程》(JGJ/T188)。 (二)《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 (三)《建筑施工扣件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 (四)《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 (五)《临时性建(构)筑物应用技术规程》(DGJ08-114)。 (六)《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2009年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8号)。 (七)《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标准》〔上海市建交委(2010)1032号文〕。 第四条正文 (一)选址

1、地段选址应充分考虑各季节、各施工阶段的工程、水文、地质条件,不得设置在挡土墙下、边坡上方、低洼地带、雨季易发生滑坡、坍塌、泥石流和山洪等危险地段。 2、应处于建筑物的坠落半径以外,否则应采取防护措施。 3、不应占压原有的地下管线,严禁在外电架空线路正下方,严禁在尚未竣工建筑物内设置办公区、生活区。 4、办公、生活区与施工作业区必须分开设置,食堂应远离厕所、垃圾堆放点和有毒有害场所等污染源,厕所宜设置在主导风的下风侧。 (二)设计、施工、验收 1、使用单位应根据施工现场实际情况和有关标准规范,组织专业人员进行设计,编制《临时设施搭设与拆除方案》,并按规定履行相关报批手续。 3、《临时设施搭设与拆除方案》应包括的主要内容有: (1)现场总平面布置、排水、电气和消防图等; (2)主要部位结构形式和材料类型; (3)主要部位施工图纸与工艺; (4)过程安全保证、节能降耗、质量保证、文明施工等措施; (5)检验、验收与使用; (6)拆除方案。 4、搭设和拆除单位必须是经公司评审、有相应资质的合格供应商,且已经与公司签订了临时设施搭设和拆除合同。 5、搭设和拆除前,使用单位应向施工单位和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6、搭设和拆除必须按已经批准的《临时设施搭设与拆除方案》进行,所用材料必须符合国家相关规定,且有可靠的抗风、防坍塌措施。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标准版)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 (标准版) 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enterprise production management. The object is the state management and control of all people, objects and environments in production. ( 安全管理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 编号:AQ-SN-0987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标准版) 第五条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实行文明施工、安全生产、科学管理,推行现场管理责任制。建筑工程实行总包和分包的,由总包单位负责施工现场的统一管理,分包单位在总包单位的统一管理下,对分包工程实施现场管理。 第六条项目经理负责施工现场的全面管理。施工现场管理人员执行职务应佩带证明其身份的证卡,明确岗位责任。 第七条建设监理或总包单位可以受建设单位的委托,协调施工现场内由建设单位直接发包的其他单位的施工现场活动。 第八条施工单位必须编制建筑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并按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组织施工,施工组织设计由施工单位的主管单位或部门审批。

建筑工程实行总包和分包的,由总包单位负责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分包单位依据总包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编制分包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 第九条建筑工程应当在批准的施工场地内组织进行。需要临时征用施工场地或临时占用道路的,应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条建筑工程施工方案确定前,建设单位应会同设计、施工单位报请规划、城建、公用设施管理等有关部门,对可能造成周围建筑物、防汛设施、地下管线损坏或堵塞的建筑施工现场进行检查,制定相应的技术安全措施,纳入施工组织设计,保障现场场地平整,水通、电通、路通。 第十一条施工现场主要出入口应放置统一规格的施工标牌及施工平面图,标明工程项目名称、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和施工现场总代表人的姓名、建筑面积、层数、开竣工日期、施工许可证批准文号等。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总平面布置图设置各项临时设施。

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通信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保障建设工程施工顺利进行,确保通信工程各参建方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集团公司有关管理办法,结合公司工程建设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必须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责任,落实整改措施,做好事故处理工作,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各种通信工程(含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建设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 第四条在公司管理范围内从事工程项目的所有外来施工单位、人员、工程监理、设备(材料)供应(制造)商和进入施工现场的其他外来人员,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保证通信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并依法承担安全生产责任。 第五条工程管理部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负责工程施工期间的安全管理,并接受安全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工程管理部门指具体牵头实施该项工程的部门) 第六条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对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各级项目经理作为履行工程建设中相关的安全生

产管理职责的直接责任人。各级工程管理部门设置专职或兼职安全管理员,督促各项安全工作落实。 第二章工程建设安全管理 第八条负责对本地区管理范围内通信工程建设的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完善的通信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确定责任人。 第九条工程项目部在签订工程项目承包合同时,必须严格执行“三同时”有关规定。在通信建设工程开工前,应当就落实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进行全面系统的布置,明确相关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人。 第十条不得对合作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定期组织建设工程的安全检查、评比和考核。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组织整改。组织或参与对工程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第十一条健全安全生产举报机制,及时处理安全事故及事故隐患的检举、控告和投诉。 第三章施工单位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工程实施前,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双方必须签署安全协议,协议内容包括执行本规定所有条款。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应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建立健全安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2013年5月7日)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2013年5月7日)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 第247号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4月11日市人民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王安顺 2013年5月7日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保障安全生产和绿色施工,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以下简称“施工现场”)进行施工活动以及对施工活动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施工活动包括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新建、改建、

方主体责任,做好施工现场管理工作。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施工现场违法行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并根据职责对举报及时调查、处理。 第二章安全施工 第七条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消除事故隐患,防止伤亡和其他事故发生。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加强施工现场管理,履行下列责任: (一)依法选定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 (二)组织协调建设工程参建各方的施工现场管理工作; (三)设立专门安全管理机构;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并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安全防护和绿色施工措施。 第九条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由施工单位负责。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和分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对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分包单位负责分包范

围内的施工现场管理。建设单位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专业承包单位应当接受总承包单位的现场管理,建设单位、专业承包单位和总承包单位应当签订施工现场管理协议,明确各方责任。 因总承包单位违章指挥造成事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或者专业承包单位不服从总承包单位管理造成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或者专业承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第十条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施工单位安全生产。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履行现场管理职责。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监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施工现场配备与工程相适应并具备安全管理知识和能力的安全监理人员。 监理单位应当核验施工单位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上岗资格证书等,并依法审核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 第十二条进入施工现场的管理人员和施工作业人员应当达到岗位管

建筑工程施工管理办法

建筑工程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了加强公司对所承接的建筑工程项目的管理,规范施工行为,降低施工成本,提高经济效益,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2条凡是公司所承接的建筑工程类项目,包括单项工程、单位工程及其分部工程、分项工程中的土建、装饰、电气安装、水暖安装、给排水安装等具体项目的施工,均适用本办法。 第3条建筑工程的管理按照公司总经理领导下的技术部牵头分管,指定施工项目负责人具体负责,实行“谁分管谁负责,谁施工谁负责”的原则。 第二章建筑工程类合同的评审、签批流程 第4条建筑工程类合同作为公司合同管理的一项主要内容,从其订立、履行到变更、终止等各环节,必须按照下列流程进行评审、签批:(一)由技术部负责起草合同,侧重就合同价款和付款条件等条款进行制定; (二)由公司领导在考核确定承包商(队)的基础上,会同技术部、财务部及法律顾问审核承包合同; (三)由工程部在对承包商(队)履约能力审核的基础上,侧重就其施工材料、施工质量、施工期限等条款进行评审; (四)由主管段长就合同内容进行审核审批; (五)由公司盖章生效。 第5条为了便于对建筑工程类合同履行情况,尤其是涉及结算和收付款情况的检查监督,除了技术部、工程部各留存合同原件一份外,须报存财务部合同原件一份。 第三章承包商(队)的考核与确定 第6条与承包商(队)签订合同前,必须按照下列条件进行考核、确定:(一)具有所承包的施工项目的资质条件; (二)承包商(队)招用的施工作业人员必须持有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并在招用前通过审查,以保证其没有违法犯罪记录; (三)承包商(队)中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通过专业的机构(如市建委培训中心)培训,并达到百分之百持证上岗; (四)承包商(队)必须具有所承包项目的履约能力,即有足够的人力、物力和机具做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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