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网公司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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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网公司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国家电网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集团化运作、集约化发展、精益化管理、标准化建设”要求,加强资金集中管理,提高公司资金集团化运作和集约化管理水平,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家电网公司财务管理通则》,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总(分)部、各单位及所属各级单位(含全资、控股单位)资金管理工作。(以下统称“各级单位”)

公司代管或实际控制的其他单位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资金是指公司各级单位在境内外生产经营以及投融资活动中形成的各类货币形态的资金。

第四条公司资金管理的原则是:

(一)加强资金安全管理,切实防范资金风险;

(二)全面整合资金资源,提高资金规模效益;

(三)创新资金管理模式,提升集约管理水平;

(四)强化融资统一管理,保障公司发展需要;

(五)促进产融协同发展,实现集团效益最大化。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五条公司总部是公司资金管理决策中心、资金资源配置中心、资金运作调控中心和资金信息集成中心。国网财务部是公司资金管理职能部门,在资金管理中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制定公司资金管理政策以及相关规章制度;

(二)利用内外部金融机构资金结算和归集平台,建立全面集中、统一管控的集团账户管控体系;

(三)统一制定公司融资方案并组织实施;组织办理债券发行等直接融资业务;

(四)统一管理、组织和指导各级单位开展境内外银行账户、资金归集、收支结算、安全备付、资金配置运作、现金流量预算、融资及资金安全管理等工作;

(五)统筹、监督和指导公司内部金融机构资金业务,协调外部金融机构业务合作;

(六)对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以下简称“省公司”)及直属单位资金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第六条中国电财是公司统一结算、资金归集、资金备付、资金监控、资金运作的平台,在资金管理中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公司资金管理政策及规章制度;

(二)完善企财银直联统一接口建设,优化网络系统和资金结算平台,为各级单位提供安全高效的资金结算、归集、监控及结售汇等服务;

(三)执行公司总部下达的资金优化配置方案,配合各级单位协调商业银行业务关系,保障电费回收等业务需求;

(四)执行公司总部下达的融资方案,为各级单位提供优质便捷的融资服务;

(五)提高资金备付能力,做好资金池头寸调度,保障资金安全性和流动性,有效控制风险;

(六)建立健全内部考核和管理机制,提高金融服务能力和服务质量。

第七条各级单位财务部门是本单位资金管理归口部门,在资金管理中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公司统一的资金管理政策及规章制度;

(二)负责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境内外银行账户、资金归集、收支结算、安全备付、资金调配、现金流量预算、融资及资金安全管理;

(三)负责协调与当地金融机构代收电费、融资等业务关系;

(四)负责对所属单位资金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考核。

(五)负责对中国电财分支机构的资金结算、归集等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

第三章银行账户管理

第八条公司实行“一行一户”账户开立模式,依托工、

农、中、建等主要合作商业银行现金管理系统,构建以集团账户为核心的账户管理体系。

第九条公司总部统一制定银行账户管控标准,对各级单位实施银行账户管控。各级单位应全面落实银行账户管控标准,严格控制银行账户开户范围和开户数量。

第十条公司实行银行账户分级审批备案管理。省公司及直属单位本部银行账户开立须报公司总部审批,变更及撤销报公司总部备案;省公司及直属单位本部负责所属单位银行账户开立审批以及账户变更、撤销的备案管理;中国电财分支机构银行账户开立须报公司总部批准,其中营业账户的开立还须征得所在地省公司及直属单位同意。

第十一条各级单位银行账户必须纳入财务部门统一管理,未设置财务机构的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在金融机构开立银行账户。具备监控条件的所有银行账户均应纳入公司统一监控体系。社团账户、党团、工会等特殊资金管理制度由国网财务部牵头组织相关责任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各级单位应加强银行账户日常管理,加大账户整合力度,精简账户数量,持续优化账户结构,提高账户使用效率。

第四章资金归集管理

第十三条公司以各级单位为资金主体,中国电财为归集平台,依托商业银行现金管理产品,构建全面集中、统一

管控的集团账户管控体系。

第十四条公司采取横向集中、纵向归集、自下而上、逐级递次归集的方式归集各级单位资金。

第十五条省公司及直属单位应采用资金自动划转等方式及时、足额归集所属单位电费收入等资金,采用集团账户等形式实时归集所属单位经费资金。

第十六条除政策上有明确存放要求的专项资金外,各级单位应严格控制非集团账户资金余额,资金应及时横向集中到本单位集团账户,逐级递次归集至集团一级账户。

第十七条各级单位应加强资金归集管理,除政策上有明确存放要求的专项资金及保函保证金等资金外,其他资金原则上均应纳入归集范围。

第十八条省公司及直属单位归集资金应在保障生产经营和电网建设前提下,通过提前还贷、内部调剂等方式,压控带息负债规模,提高资金效益。

第十九条中国电财应加强与商业银行协作,持续完善集团账户产品功能,不断提高资金归集效率。

第五章资金结算管理

第二十条公司依托中国电财建立公司统一资金结算平台,各级单位应主要通过资金结算平台办理对外结算及内部清算。

第二十一条各级单位要强化收支两条线管理,充分利

用银行自动划转、集团账户等方式,确保电费等各项收入及时归集,加强支出预算管理,规范资金支付流程,压缩资金支付环节,提高资金周转效率。

第二十二条公司推行大额资金集中支付管理,下列支出实行集中支付:

(一)统调机组的购电费支出;

(二)集中采购的设备及大宗物资支出;

(三)限额以上工程款支出(限额由省公司及子公司性质直属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原则上不超过50万元);

(四)集中办理的财产保险费支出;

(五)其他需要集中支付的款项。

第二十三条公司鼓励具备条件的省公司及直属单位撤销分支机构银行账户,通过本部银行账户集中办理所有对外支付业务。对于地域范围广、支付业务量大的单位,可通过强化现金流量预算审批和控制,实行“统一预算、分级支付”的方式。

第二十四条各级单位应加强支付业务流程控制,建立严密有效的内部牵制机制,完善支付审批程序,及时核对往来款项及现金、银行存款明细,保证支付业务的安全、准确,有效防范支付风险。

第二十五条中国电财应加强银企直联通道及资金结算平台建设,为各级单位提供安全、高效、优质的统一结算服务。各级单位支付业务原则上应依托资金结算平台,以电子

支付方式办理。在中国电财开立账户的单位原则上应通过资金结算平台办理内部资金往来业务。

第二十六条中国电财应与省公司及直属单位建立资金信息共享机制,加强预算、结算、存款配置等信息共享。单笔支出超过1亿元的,应提前1个工作日向中国电财预约。

第二十七条中国电财应建立资金高效调度机制,保障各级单位日常支付需求,提高支付结算效率,不得压票、拖延支付,不得在正常营业时间内关闭结算系统。

第六章资金安全备付管理

第二十八条公司实行资金安全备付管理制度。公司总部按年统一组织核定各分部、省公司及直属单位安全备付额度,按月归集并统筹运作超备付资金。

省公司及直属单位根据公司总部下达的安全备付额度,核定所属单位的安全备付额度。

第二十九条资金安全备付额度是指为满足基本建设和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需要而保有的合理资金存量。

第三十条各分部、省公司及直属单位应科学合理安排和使用资金,将存量资金控制在核定备付额度以内。合并货币资金余额超过核定备付额度时,须将超备付资金存入在中国电财开设的超备付专户,未经公司总部批准不得使用。

第三十一条省公司及直属单位资金存量无法满足资金支付需要时,可向公司总部申请使用超备付资金,经公司总

部审批后办理提款手续。

第三十二条各级单位根据业务需要,可与中国电财、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签署循环贷款、账户透支协议,保持合理的备付资金,提高自身资金备付能力。

第三十三条中国电财应按公司总部统一部署,拓宽外部融资渠道,提升资金保障能力。

第七章资金配置与运作管理

第三十四条公司总部按照统一管理、分级实施、协同运作的原则,对存款、融资等资金资源进行统筹管理、科学配置,以实现公司整体资金效益最大化。

第三十五条公司总部按季组织各级单位对金融机构代收电费、结算服务、融资支持等综合贡献度进行评价,根据评价结果统筹安排资金资源在各金融机构的配置。

第三十六条省公司及直属单位按季向所在地中国电财分支机构提出各金融机构下季存款配置比例建议方案,并将建议方案同时报送公司总部备案,由中国电财本部汇总编制下季存款配置方案,统一报送公司总部审批后执行。

第三十七条中国电财及其分支机构应严格执行公司总部下达的资金优化配置方案,配合各级单位协调商业银行业务关系,保障电费回收等业务需求。

第三十八条公司总部按照内部金融机构的经营范围和专业分工,统筹安排资金运作。公司所属各级单位进行资金

运作应优先委托内部金融机构办理。内部金融机构不能办理的,应优先选择公司总部确定的战略合作外部金融机构并报备公司总部。

第三十九条中国电财应合理控制信贷和投资规模,以满足正常备付需求。日均存贷比原则上不超过70%,中长期贷款(含融资租赁)占比原则上不超过70%。长期投资及短期证券投资余额原则上不高于资本总额的70%。

第八章融资管理

第四十条公司实施融资统一管理,分级审批。省公司及直属单位根据月度现金流量预算按月编制融资计划,提出融资规模、融资渠道、期限结构等需求,报公司总部审批。

第四十一条公司总部按照“先内后外、先低后高”原则,综合平衡,批复下达月度融资计划并组织实施。其中,债券发行等直接融资原则上由公司总部统一办理;中国电财借款由中国电财本部统一组织落实;公司内部信托贷款原则上通过英大信托办理;银行借款等间接融资由公司总部组织实施。

第四十二条省公司及直属单位应加强对所属单位融资审批管理,合理安排所属单位融资规模与结构,统筹配置融资资源,切实防范融资风险。

第四十三条各级单位应严格执行批复的融资方案,除当月借当月还的循环贷款外,未经批准,一律不得办理融资

业务。

第四十四条各级单位应加强融资台账及档案管理,及时在财务管控信息系统中维护融资台账信息,保证融资档案、数据的安全完整。

第四十五条各级单位应严格履行融资协议,按期还本付息,切实维护公司信誉。融资逾期或与债权人发生纠纷的,应妥善处理并及时向上级单位报告。

第九章境外资金管理

第四十六条各级单位应加强境外资金管理,根据境外业务特点,明确银行账户、资金归集、现金流量预算、支付结算、资金配置运作、融资及资金安全等管理要求,提高资金效益,防范资金风险。

第四十七条公司所属各级单位开立境外银行账户,须逐级审核,报公司总部审批。开户行应选择资信良好的金融机构,并从严控制账户数量,严禁以个人名义开设单位账户。

第四十八条公司建立境外资金监控与归集体系,将具备条件的单位纳入公司资金监控与归集范围。

第四十九条各级单位应加强境外资金支付结算管理,加强支付审批和监督检查,严格执行分级审批和联签制度。

第五十条各级单位应加强境外资金配置与运作管理,以保障资金安全为前提,严格甄选资信良好的国际商业银行,对境外存款、融资等资金资源进行统筹管理、科学配置。

第五十一条公司所属各级单位在年度预算额度内开展境外融资,须报公司总部备案。在年度预算额度外的境外融资,须逐级上报公司总部批准。融资执行情况应及时报公司总部备案。

第五十二条各级单位应建立健全境外资金风险管控机制,合理利用金融衍生工具管理汇率、利率风险。

第十章检查与考核

第五十三条各级单位应按季考核所属单位银行账户管控标准落实等情况。

第五十四条各级单位应按月考核所属单位资金归集、资金配置、安全备付管理等情况。

第五十五条各级单位应按月考核所属单位融资方案的申报、执行情况;每半年检查所属单位融资台账管理情况。

第五十六条各级单位应定期或不定期对所属单位资金安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和抽查。

第五十七条公司总部组织省公司及直属单位按年考核中国电财等内部金融机构服务质量,主要包括支付结算安全性、及时性和准确性,融资方案执行情况,客户满意度等。

附件:1.国家电网公司银行账户管理细则

2.国家电网公司资金集中支付管理细则

3.国家电网公司安全备付管理细则

4.国家电网公司融资管理细则

5.国家电网公司资金优化配置管理细则

附件1

国家电网公司银行账户管理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章为规范国家电网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银行账户管理工作,根据《国家电网公司资金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本细则适用于公司总(分)部、各单位及所属各级单位(含全资、控股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工作。(以下统称“各级单位”)

公司代管或实际控制的其他单位参照执行。

第三章本细则所称银行账户是指各级单位在金融机构开立的各类本外币资金账户。

第四章公司银行账户管理遵循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精简高效原则。国网财务部负责统一制定公司银行账户管理政策,组织、指导和监督各级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工作。

第五章国网财务部统一制定银行账户管控标准,推行“一行一户”账户开立模式,依托工、农、中、建4家银行建立以集团账户为核心的账户管理体系。

第六章未设置财务机构的任何单位或部门不得开立银行账户。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七章国网财务部在银行账户管理中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研究制定公司账户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审批省公司及直属单位账户开立申请,并对省公司及直属单位的账户变更、撤销实施备案管理;

(三)审批各级单位境外银行账户开立申请;

(四)指导、监督省公司及直属单位开展账户管理、资金归集等工作,并对执行情况实施考核管理;

(五)组织省公司及直属单位开展年度账户检查;

(六)负责公司总部账户管理及资金归集管理等相关工作。

第八章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以下简称“省公司”)及直属单位财务部门在银行账户管理中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公司账户管理有关规定及工作部署;

(二)向国网财务部提交账户开立申请,账户变更、撤销及时向国网财务部备案。审批所属单位提交的境内账户开立申请,并对所属单位的账户变更、撤销实施备案管理;

(三)审核所属单位境外银行账户开立申请,并报国网财务部审批;

(四)指导、监督所属单位开展账户管理、资金归集等工作,并对执行情况实施考核;

(五)负责本单位及所属单位银行账户年度检查工作;

(六)负责本单位账户管理及资金归集等工作。

第九章地市(区、州)供电公司(以下简称“地市供电企业”)及直属单位所属单位(机构)财务部门在银行账户管理中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单位账户管理有关规定及工作部署;

(二)向上级单位提交本单位及所属单位账户开立申请,账户变更、撤销及时向上级单位备案;

(三)负责本单位及所属单位银行账户年度检查工作;

(四)负责本单位账户管理、资金归集等工作。

第十章县(市、区)供电公司(以下简称“县供电企业”)财务部门在银行账户管理中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单位账户管理有关规定及工作部署;

(二)向上级单位提交账户开立申请,账户变更、撤销及时向上级单位备案;

(三)负责本单位账户管理、资金归集等工作;

(四)对本单位账户管理情况进行年度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报送上级单位。

第三章银行账户审批备案管理

第十一章公司实行银行账户分级审批备案管理。各级单

位新开银行账户,须向其上级单位提交开户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方可办理银行开户手续。开户申请应详细说明开户事由,开户金融机构、账户性质、账户用途、账户使用期限等内容。

第十二章中国电财本部及其分支机构开立各类银行账户,须报国网财务部批准;中国电财分支机构开立营业账户的,还须征得所在地省公司及直属单位同意。

第十三章国网财务部应在收到省公司和直属单位开户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及批复工作。省公司和直属单位应在收到所属单位开户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境内账户的审查批复及境外账户的审核上报工作。

第十四章各级单位新开、变更及撤销账户的,应在完成相关手续后5个工作日内,在财务信息系统中统一登记。

第十五章省公司和直属单位应认真组织所属单位做好账户信息填报和登记工作,确保账户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四章银行账户管控标准

第十六章银行账户管控标准是国网财务部统一制定的各级单位各类银行账户开户模式、范围及数量上限标准。

第十七章开户金融机构范围

(一)各级单位应优先选择公司战略合作商业银行开立银行账户。

(二)电费账户应立足于提高电费回收效率优选金融机

构开立。

(三)基本账户原则上应选择在工、农、中、建4家银行之一开立。一般结算账户原则上应优先选择在工、农、中、建4家银行开立。

(四)专用及临时账户根据政策规定及业务需要,履行开户审批手续后在相应金融机构开立。

第十八章分部银行账户开立标准

(一)可选择工、农、中、建4家银行之一开立1个基本账户,挂接为公司集团二级账户。

(二)可开立纳税户、工资户等财务专用账户,数量控制在两个以内。

(三)有专户管理要求的专项工程资金,经审批后可开立专项账户,工程竣工决算完毕且质保金付清后3个月内应销户。

(四)区域电网公司及下属单位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第十九章省(自治区)电力公司本部银行账户开立标准(一)可选择工、农、中、建4家银行之一开立1个基本账户,挂接为公司集团二级账户。可在工、农、中、建、4家银行开立一般结算账户,数量控制在4个以内。

(二)可开立贷款户、纳税户等专用账户,数量控制在10个以内。有专户管理要求的专项工程资金,经审批后可开立专用账户,工程竣工决算后3个月内应清理销户。

(三)原则上不开立电费归集账户。

第二十章直辖市电力公司本部银行账户开立标准

(一)可选择工、农、中、建4家银行之一开立1个基本账户,挂接为公司集团二级账户。可在工、农、中、建4家银行开立一般结算账户,数量控制在4个以内。

(二)可开立贷款户、纳税户等各类专用账户,数量控制在10个以内。有专户管理要求的专项工程资金,经审批后可开立专项账户,工程竣工决算后3个月内应清理销户。

(三)可按照“一行一户”原则选择在工、农、中、建等合作银行开立电费账户,开户数量从严控制。

第二十一章省(自治区)电力公司所属地市供电企业、县供电企业,直辖市电力公司所属县供电企业等单位银行账户开立标准

(一)可选择工、农、中、建4家银行之一开立1个基本账户,挂接为公司集团二级或三级账户。

(二)电费账户开立执行“一行一户”原则,首选工、农、中、建4家银行开立,也可根据业务需要在邮储银行、地区性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开立,数量不超过7个。

(三)省会城市供电公司及公司认定的大型供电企业开立电费账户的,考虑营业区域范围和优质服务需要,可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增加,增加数量不得超过2个。

(四)经省(自治区)电力公司批准,可开立纳税、贷款、保证金等专用账户,数量不超过3个。

(五)分公司性质的地市公司和县公司,不得开立贷款账户。

第二十二章省公司所属其他子公司银行账户开立标准(一)省公司所属施工、修造、勘测设计、供电服务、节能服务等辅业单位和其他控股单位,可选择工、农、中、建4家银行之一开立1个基本账户,挂接为公司集团二级或三级账户。

(二)根据业务需要,经省公司批准,可开立1个一般结算账户;根据需要在金融机构开立纳税、贷款等专用账户,数量一般不超过4个。

第二十三章省公司所属其他分公司银行账户开立标准(一)省公司所属信息通信、经济技术研究院、规划评审中心等分支机构,可选择工、农、中、建4家银行之一开立1个基本账户,挂接为公司集团二级或三级账户。

(二)根据业务需要,经省公司批准,可开立1个一般结算账户;根据需要在金融机构开立纳税等专用账户,数量一般不超过2个。不得开立贷款账户。

第二十四章中国电财本部及所属分支机构银行账户开立标准

(一)中国电财本部及其所属分支机构可选择工、农、中、建4家银行之一开立1个基本账户。

(二)中国电财本部可根据国网财务部存款配置的要求,在银行开立一般结算账户,数量不超过8个。可根据政

策规定和业务需要开立纳税户、存款准备金账户等专用账户,数量不超过3个。

(三)中国电财直属营业部可在国网财务部指定开通银财互联业务的合作银行范围内开立专用账户,用于资金归集和办理“总对总”银财监控互联业务,数量不超过14个。

(四)中国电财所属分支机构(非直属营业部)可选择工、农、中、建等银行开立一般结算账户,用于归集公司电费,作为公司集团一级账户,数量不超过7个。可根据政策规定和业务需要开立纳税户等专用账户,数量不超过1个。

第二十五章金融单位(中国电财除外)银行账户开立标准

(一)各金融单位本部及分支机构可选择工、农、中、建4家银行之一开立1个基本账户和2个一般结算账户用于核算本单位业务收支。

(二)定期存款账户、客户保证金存管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账户根据业务需要,按账户开立审批程序审批后在相应金融机构开立。

(三)纳税、社保等财务专用账户可在履行开户审批手续后,在规定金融机构开立,各金融单位本部原则上不超过3个,所属分、子公司原则上不超过2个。

第二十六章直属产业公司银行账户开立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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