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诉复习题名解+简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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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词解释

1.既判力:判决实质上的确定力,即“形成判决的终局判决内容的判断的通用力。”

2.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法院、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案件和进行民事诉讼时

必须公正、诚实、善意。

3.证明责任:证明责任包括行为意义上的证明责任和结果意义上的证明。行为意义上的证

明责任是指,对于诉讼进行中的待证事实,有谁提出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又称为形式上的证明责任,主观上的证明责任,提供证据的证明。结果意义上的证明责任是指当待证事实是否最终处于真伪状态时,应当由谁承担因此而产生不利法律后果的责任,又称为实质上的证明责任,客观的举证责任,说明责任。

4.回避制度:审判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在遇有法律规定的情形时,退出对某一案件审理

活动的制度。

5.程序当事人:以自己的名义要求法院保护其他的民事权益或法律关系的人及相对方。

6.特殊地域管辖:是指以诉讼标的物之所在地或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法

律事实所在地为为标准确定的管辖。

7.诉讼中止:是指在诉讼进行中,由于某种法定情形的出现使诉讼难以进行,受诉人民法

院裁定暂时停止本案诉讼程序的制度。

8.诉前禁令:是指法院在诉讼提起之前,应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的请求,采取措施制止正

在实施或将要实施的侵权行为,以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的一种临时性救济行为。

9.书证:是指用文字、图案、符号等记载和表达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10.普通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2人或以上,其诉讼标的额属于同一种类,人

民法院认定可以合并审理,并经过当事人同意而共同进行的诉讼。

二.简答

1.法院调解的含义及适用范围。

法院调解:是指人民法院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就民事权益争议自愿、平等的进行协商,已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诉讼活动。

适用简易程序的某些民事案件,在开庭审之前应先行调解,无需征得当事人的意见,这些案件包括婚姻家庭纠纷和继承纠纷,劳动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和工伤事故引起权利义务关系明显的损害赔偿纠纷,宅基地和相邻关系的纠纷,合伙协议纠纷,诉讼标的额较小的纠纷。但是根据案件事实和当事人实际情况不能调解和显然没有调解必要的除外。

2.诉讼财产保全和诉前财产保全的条件

诉讼财产保全:是指在人民法院受理之后,作出判决之前,对当事人的财产和争执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或禁止当事人的临时保全制度。

使用条件:

1)对有争议的财产采取诉讼财产保全的案件必须是给付之诉,即提出诉讼请求的案件必须具有给付内容。

2)作出判决有可能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

3)发生在提起诉讼受理之后,法院尚未作出判决之前

4)一般是由当事人提起书面请求。

诉前财产保全:是指在紧急状况下,法院不立即采取保全措施,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将受到难以拟补的损失,因此,法律赋予利害关系人在起诉前或提起仲裁前有求法院采取保全措施。

使用条件:

1)需要采取诉前财产保全的本案必须具有给付内容

2)紧急情况,不立即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可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拟补的损失

3)必须是利害关系人申请

4)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

3.辩论原则的含义及内容

辩论原则,是指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就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在法院的主持下陈述各自的主张和建议,互相反驳和答辩,以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原则。

内容:

一)辩论原则贯穿于民事诉讼的全过程。作为民事诉讼的一项基本权利,除不存在当事人的特别权利,辩论原则广泛适用于民事诉讼中,包括第一审程序,二审程序和再审程序。

二)辩论的范围包括实体和程序两方面内容。实体问题包括案件事实的认定和实体法律的适用问题,程序也是当事人辩论的必不可少内容。但均已当事人之间有争议为前提,如果当事人之间没有争议,可直接作为判决的证据。

三)辩论可以采用书面或口头的形式

四)人民法院应当充分保障当事人行使辩论权。保护当事人的辩论权是法院的重要职责。

4.证据规则里的自认要件及效力

自认的构成要件:

1)自认的对象是案件事实

2)自认必须与对方当事人做主张的案件事实相一致的陈述

3)自认应在诉讼过程中作出陈述

4)自认仅适用于有关财产关系的事实陈述,不适用于有关身份关系的陈述

5)自认是一种于己不利的陈述

自认的效力:

1)对当事人的效力。具有免除当事人举证责任的效力,对于自认的一方当事人不得任意

予以撤回。

2)对法院的效力。具有约束法院的效力,法院应当对自认的事实予以认定,并将其作为

裁判的基础。

3)自认的效力限制。约束并非是绝对的,以下情形不适用自认:

A涉及人的身份的有关事项

B法院依其职权进行调查的对象

C共诉人中一人自认,显然不利于共诉人整体利益时,不产生自认效力

D自认的事实不符或不可能,认其自认无效

5.证据的学理分类

一.本证和反证。是根据证据与证明责任来分的。

本证是指对于待证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提出,用于证明该事实的证据。

反证是指对于待证事实不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提出,为证明该事实不存在或不真实而提出的证据。

二.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是根据证据的来源不同而分的。

原始证据是指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而未经过中间传播的证据,使案件事实产生、发展、消灭的过程中直接产生的证据。

传来证据是指从原始证据中衍生而来的证据。

三.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是根据证据和待证事实的关系不同而分。

直接证据是指与待证事实具有直接关系的,能够独立的直接证明待证事实的证据。

间接证据是指与待证事实具有间接关系的,不能独立的直接的证明待证事实的证据。四.间接本证和间接反证。是根据证据和证明责任及待证事实之间的关系不同而分的。

间接本证是指对于待证的主要事实负有证明责任的当事人,不能提出直接证据证明事实,而提出间接证据证明间接事实,从而依据经验法则由间接事实推定该待证的主要事实的存在。间接反证,对方当事人为防止主要事实被推定为不利事实,以反证证明另外的间接事实,从而依据经验法则由间接事实推定该待证的主要事实不存在。

6.诉的类型

1)给付之诉。是指原告请求被告履行一定的给付之诉。原告主张的给付之诉包括金钱给付、物之给付、行为给付。

给付之诉包括现在给付之诉和将来给付之诉。现在给付之诉是指在法院最后辩论终结之前或之时,原告请求履行期已到的给付之诉。将来给付之诉是指在法院最后辩论终结之前。原告请求履行期未到的给付之诉。

2)确认之诉。是指原告请求法院确认其主张的民事法律关系或民事权益是否存在或是否有效之诉。

确认之诉包括积极确认之诉和消极确认之诉。积极确认之诉是主张的法律关系或民事权益存在或有效之诉。消极确认之诉是主张的法律关系或民事权益不存在或无效之诉。

3)形成之诉。是指原告利用法院判决变动已成立或既存在的法律关系或民事权益之诉。形成之诉的标的是原告与被告之间民事法律关系或原告具有的形成权。形成之诉大体上分为两类,一是具有广泛效力的形成之诉,二是不具有广泛效力的形成之诉。

7.回避的原因与适用对象。

回避的法定原因是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回避的情形。原因是:

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的,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审理

适用对象是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员、勘验人员、执行员。检查人员从事检查活动时,遇有法律规定的情形时,应当予以回避。

8.起诉的条件

1)原告与本案有直接密切联系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这里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两种情况。即请求法院予以保护的民事权益是自己享有或依法受自己保护的。

2)有明确的被告。原告必须使被告持定化、具体化,从而使法院以书面的方式通知其参与诉讼。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诉讼请求是原告提出实体权利的主张。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若不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人民法院就不能行使审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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