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房地产开发项目税费一览表(2010年)
序
号
收费名称收费单位收费依据收费标准及计算方法一前期费用
1土地出让金市土地交易中心代
市政府收取国务院[1992]55号令
商业、住宅、综合用地按建筑面积计收,工业按用地面积计收,
依地段等级、用途、建筑容积率确定,商业50-150元/M2,住宅50-
130元/M2,工业35-100元/M2代政府征收
2城市房屋拆迁管
理费
市土地交易中心代
市国土资源和房产
管理局收取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3]价费字13号
、武政[1997]20号、鄂价房服[2002]47
号
以城市拆迁规模大小,按照不超过房屋拆迁安置费用的0.2-0.4%
收取,武汉市住宅7元/平方米,非住宅3元/平方米(按建筑面积计
算)
3水利建设基金市土地交易中心代
市政府收取湖北省人民政府第182号令《湖北省水
利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国务院
国发[1997]7号、武政[2000]44号
耕地2000元/亩,非耕地1500元/亩(按新征用地面积计算)
一次性征用耕地100亩以下或其它土地200亩以下1.8%
一次性征用耕地100-500亩或其它土地200-1000亩1.4%
一次性征用耕地500-1000亩或其它土地1000-2000亩1.1%
一次性征拨1000亩以上(含)或其它土地2000亩以上(含)0.7%
4征地管理费市土地交易中心代
市国土资源和房产
管理局收取
计价格[2001]585号、鄂价房地字
[1995]44号、鄂价房服[2002]47号
武汉市房地产开发项目税费一览表(2010年)
5土地登记费市土地交易中心代
市国土资源和房产
管理局收取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八号)、
计价格(2001)1734号、鄂价费字
[1992]130号、鄂价房服(2001)300号
党政机关、团体、全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土地使用面积在2000平
方米(含本数)以下每宗地收200元,每超过500平方米以内加收
25元,最高不超过700元;企业、自收自支预算管理事业单位土地
使用面积在1000平方米(含本数)以下每宗地收100元,每超过
500平方米以内加收40元,最高不超地4万元;差额预算管理事业
单位土地使用面积在5000平方米(含本数)以下每宗地收300元,
每超过500平方米以内加收25元,最高不超过1万元;城镇居民住
房用地面积在100平方米(含本数)以下每宗地收13元,每超过50
平方米以内加收5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证书工本费(个人普通
证书5元/证、单位普通证书10元/证、国家特制证书20元/证、三资
企业20元/证)
6耕地开垦费市土地交易中心代
市国土资源和房产
管理局收取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八号)、
《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鄂政
发[1999]52号,武价函[2000]74号
城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内耕地3万元/为,其他耕地1.5万元/亩;远城
区基本家田保护区内耕地1.6万元/亩,其他耕地0.8万元/亩
7土地复垦费市国土资源和房产
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八号)、
《湖北省土地复垦实施办法》(湖北
省人民政府第84号令)、武价函
[2000]74号
由用地单位就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的各类土地按
0.6-2.25万元/公顷
8土地闲置费市国土资源和房产
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办
法》、《湖北省土地复垦实施办法》
(湖北省人民政府第84号令)、武价
函[2000]74号
出让方式20%以下,划拨方式3-5元每平方米
9土地出让业务费市国土资源和房产
管理局财政部(1992)《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有
偿使用收入若干财政问题的暂行规定
》、财综字[1995]159号
用地单位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前按土地出让金2%,对全额上缴土
地出让金的免收
10新菜地建设基金市土地交易中心代
市政府收取鄂价费字[1992]130号,武政[1994]30号
征用长期保留蔬菜基地3、5、6万元/亩,征用其他用地0.7-1.5万元/
亩(按用地面积计算)
11新征拨用地勘丈费市土地交易中心代
市国土资源和房产
局收取
鄂价费字[1992]130号
10亩以下0.3元/平方米,10.1-100亩0.2元/平方米,100.1亩以上0.1
元/平方米(按用地面积计算)
12水土保持设施补
偿费
市土地交易中心代
市水务局收取
省政府鄂政发[2000]28号
以挖掘破坏的地表面积和倾倒土(石渣)实际占地面积,按1.5/平
方米交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13水土流失防治费市水务局收取省政府鄂政发[2000]28号、武财综
[2002]559号
因从事自然资源开发和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的单位或
个人,必须按照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进
行治理;不治理的,必须交纳水土流失防治费:具有水行政主管
部门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的自然资源开发和生产建设等项目,按
批准的方案所列预算费用,一次性或分期交纳水土流失防治费;
没有水土保持方案或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自
然资源开发和生产建设等项目,造成水土流失的,按挖掘、破坏
的地表面积或倾倒土(石、碴)的实际占地面积,每平方米一次
性交纳防治费2元。以上收费待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完成并批准后,
按实际治理费用,多退少补。在城市范围内兴建经济适用住房在
做好水土保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前提下,可免交水土保持设施
补偿费
14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补偿费市规划局代市政府
收取
鄂财综发[2002]95号、鄂价房服
[2002]178号
按建筑面积80元/平方米,经济适用房减半
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或委托转让国有
土地使用权转让代理收费,按成交价格总额采取差额定率分档累
进计收。以上交易服务费原则上由委托方承担,如买卖双方均有
委托,则各承担50%。特殊情况由交易双方协商后确定支付方。
具体收费标准如下:
档次 成交额(万元) 累进计费率(%)
1 100及以下 2.0
2 100以上至1000(含1000) 1.8
3 1000以上至5000(含5000) 1.5
4 5000以上 1.2
15土地交易服务费市土地交易中心收
取
鄂价房服函〔2005〕192号、武价房字
[2005]164号
16城建档案服务费市建设工程交易中
心代城建档案馆收
取
鄂价房服[2004]286号、武价房
[2005]27号
1万平方米以下每单位工程0.5万元,1万-10万平方米以上(含)
每单位工程1万元,10万平方米以上每单位工程1.5万元
①低质材料80元/卷(其中:城市规划、勘测、建设管理、科技等
50元/卷,对市政工程、公益性工程和经济适用住房减半收取)
②缩微、光盘:1500元/工程
③录像带:800元/工程
④照片:300元/工程
⑤数字化加工:1元/页(A4幅面)
18发展墙体材料专
项费(墙改费)
市建设工程交易中
心代市墙改办收取
省政府令137号、财综[2007]77号、鄂
财综规[2009]6号
由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按照建设项目批准文件或规划审批确
定的建筑面积预缴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武汉市按每平方米10
元征收;市、州、直管市(含所属区)、林区按每平方米9元征收;
县(市)按每平方米8元征收。在主体工程竣工后30日内,凭有关部
门批准的工程决算以及购进新型墙体材料原始凭证等资料,经地
方财政部门和原预收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墙体材料革新办公
室核实无误后,办理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清算手续,实行多退
少补
19工程劳动定额测
定费
市建设工程交易中
心代市造价站收取
鄂价房服[2002]47号
“工程劳动定额测定费”和“工程定额编制管理费”合并后的“工程定
额测定费”收费标准:武汉市不超过1‰;其它市、州不超过1.2
‰,县(市)及林区不超过1.4‰。取费基数为上一年完成的建安
工作量。
17建设工程竣工档
案整理综合服务
费
市建设工程交易中
心代城建档案馆收
取
鄂价房服[2004]286号
20建设工程造价咨
询服务费
相应资质的工程造
价咨询服务机构
鄂价房地产字[2000]51号、武价房字
[2000]96号
200万元以下(含200)累进计费率6‰,200万元至1000万元(含
1000)累进计费率4.5‰,1000万元-3000万元(含3000)累进计费
率3‰,3000万元-5000万元(含5000)累进计费率1.5‰,5000万-
10000万元(含10000)累进计费率0.3‰,10000以上累进计费率
0.1‰
21人防易地建设费市建设工程交易中
心代市人防办收取鄂价费字[1996]304、省政府令第115号
、鄂价费[2004]206号
应建而未建或不能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单位缴纳人防易地建设
费,经人防主管部门按法定权限批准后,依据应建防空地下室的
建筑面积和规定的易地建设费标准交纳建设费用,由人防主管部
门统一易地建设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民用建筑十层以
上、基础埋置深度三米以上,按首层面积*人防易地建设费(武汉
市中心城区及东西湖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武汉东湖新技术
开发区1500元/平方米,蔡甸、江夏、黄陂、新洲区城关为800元/
平方米、汉南区不得收取易地建设费;宜昌市、襄樊市、黄石市
、十堰市、荆州市、荆门市、鄂州市、孝感市、黄冈市、咸宁市
中心城区1200元/平方米;其他人防重点城市市区、县(区)城关
为800元/平方米。其中,省政府鄂政发[2002]17号列入的国家和省
扶贫开发重点县(市)城关按其同类县(市)标准的80%收取。
6B级防空地下室的易地建设费暂按上述收费标准的80%收取。);
除上述以外建筑2000平方米以上按总建筑面积*4%*1500元/平方
米
22建筑用地拨地定
桩测绘收费、建
筑物放线测绘收
费
有相应房地产测绘
资质的测绘机构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测绘产品价格有
关问题的通知》(鄂价房服[2007]77号)
建筑用地拨地定桩测绘收费,按照1816元/件4点收取。每增加一
个点加收454元;建筑物放线测绘收费,按照1816元/件收取
23工程勘察审查咨询服务费相应资质的建设工
程设计技术审查机
构
鄂价房服[2002]216号、武价房字
[2003]17号
工程勘察咨询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咨询服务收费基准价以
工程概(预丁算投资额为基数,采取超额定率分档累进方式计取
(见附表);浮动幅度为上下10%。具体收费由委托双方在规定的
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工程概算≤500万元的,按概算的0.5%;
500万元<工程概算≤2000万元,按概算的0.4%;2000万元<工程
概算≤5000万元,按概算的0.3%;工程概算>5000万元;按概算
的0.2%。对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咨询服务费
基准价按附表标准的50%计收
24施工图审查咨询收费相应资质的建设工
程施工图审查咨询
机构
《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
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咨询服
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价房服
[2006]273号)、武价房字[2007]6号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咨询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咨询服务收
费基准价以工程概(预丁算投资额为基数,采取超额定率分档累进
方式计取(见附表);浮动幅度为上下10%。具体收费由委托双方
在规定的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工程概算≤500万元的,按概算的
1.2%;500万元<工程概算≤2000万元,按概算的0.9%;2000万
元<工程概算≤5000万元,按概算的0.7%;工程概算>5000万
元;按概算的0.5%。对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咨询服务费基准价按附表标准的50%计收
25深基坑工程设计
审查咨询收费
相应资质的建设工
程设计技术审查机
构
鄂价房服[2002]216号、武价房字
[2003]17号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咨询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咨询服务收
费基准价以工程概(预丁算投资额为基数,采取超额定率分档累进
方式计取(见附表);浮动幅度为上下10%。具体收费由委托双方
在规定的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基坑造价≤500万元,基坑造价的
0.7%;基坑造价>500万元,500万元以内按0.8%,超过500万
元部分按0.3%。对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咨
询服务费基准价按附表标准的50%计收
26生活垃圾处理费市建设工程交易中
心代城市管理局收
取
鄂价费字[1992]232号、鄂价房地字
[2000]132号、武政[1995]268号
其中:处理费12元/平方米(交市城市管理局),清运费6元/平方
米(交各区城管局),按建筑面积收取
27白蚁防治费市建设工程交易中
心代市白蚁防治办
收取
鄂价房服(2006)49号、武价房
(2006)34号
武汉市新建、改建、扩建房屋白蚁防治收费按建筑面积计收,收
费标准为每平方米2元。经济适用住房白蚁防治费按上述标准的
50%计收。室内装饰装修房屋白蚁防治收费按装饰装修建筑面积
计收,收费标准为每平方米4元。
28绿化补偿费市建设工程交易中
心代市园林局收取
《湖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省政
府[1995]75号)、鄂价房地字[1995]195
号、鄂价费字[2001]329号
700元/平方米*按所缺绿地面积缴纳绿化补偿费(按省政府75号令
规定的绿化面积标准,未达标的的绿化面积)
29绿化临时占用费市园林局《湖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省政
府[1995]75号)、鄂价房地字[1995]195
号、鄂价费字[2001]330号
4元/平方米.日
30建筑工程质量监督费市建设工程交易中
心代市质监站收取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建筑工程质
量监督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价房
服(2006)272号)、武价房字
[2006]164号
中心城区、远城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单位对已实施工程监理的建
筑工程项目进行质量监督,监督费收费标准按不超过受监工程建
安工作量的0.7‰收取。未实施工程监理的建筑工程项目的建筑工
程质量监督收费,中心城区收费标准按不超过受监工程建安工作
量的1.05‰收取;远城区收费标准按不超过受监工程建安工作量
的1.75‰收取
心代散装水泥办收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财综字
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等许可证时,按建筑面积计算的建设工程,按每平方米预缴1.5元;电厂(站)、水库、堤坝、桥梁、道路、机场、市政建设等工程,按预算水泥使用量每吨预缴3元(在工程项目竣工之日起30日内,缴款单位凭工程竣工决算报告等有效资料,经当地财政部门和原预收专项资金机构核实无误后,到散装办办理预缴专项资金结算手续,实行多退少补。装水泥使用比例达到70>的,按散装水泥实际使用量每吨退还3元预缴专项资金;散装水泥使用比例低于70>的,预缴专项资金不予退还)
招投标交易服务费属重要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招投标交易服务按交易项目收取服务费,服务费以招投标中标金额为基数,采取超额定率分档累进计收。具体收费标准如下:档次 成交额(万元) 累进计费率(‰)
1 100及以下 2.0
2 100—500(含500,下同) 1.8
3 500—1000 1.6
4 1000—5000 1.4
5 5000—10000 0.8
6 10000以上 0.4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涉及的招投标交易服务费按经批准的收费标准的70%计收,由招标人、中标人各承担一半,招标人及中标人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31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市建设工程交易中
心代散装水泥办收取(属于政府性基
金)
财政部、国家经贸委《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财综字[2002]23号)、省人民政府令237号、鄂财综发[2003]35号
32建筑工程施工招投标交易服务费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
省物价局关于招投标交易服务收费标
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价房服
[2007]123号)、武价房[2007]98号
33商品砼质量监督费市建设工程交易中
心代商砼站收取
鄂价房服字[2003]79号2‰
34商品砼保证金市建设工程交易中
心代商砼站收取武政办[1997]73号
框架按10元/平方米*建筑面积,砖混按5元/平方米*建筑面积(使
用商品混凝土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后如数退还缴纳的保证金(含
利息))
35商砼交易费市建设工程交易中
心代商砼站收取
鄂价房地产字[2000]49号甲、乙双方各0.9‰
36建设施工安全技术服务费市建设工程交易中
心代安全站收取
鄂价房服[2006]166号
向施工单位按建筑工程建安工作量收取,收费标准武汉市中心主
城区为1.2‰,武汉市其他城区及其他各市、州、县为1.5‰。
37意外伤害保险市保险办武城建管字[1998]66号由施工企业按工程合同造价2.5‰的费率交纳意外伤害保险二
38建筑工程检验试
验费
市质监站
省鄂建[1998]155号、鄂建造价[2004]10
号
按协议缴纳
39工程质量监理费监理公司武城监字[1996]158号工程造价500万以下,不能少于2.5%,500-1000万按2.0-2.5%收取,1000-5000万按1.4-2.0%收取,5000万-1亿按1.2-1.4%收取,1-5亿按0.8-1.2%收取,5-10亿按0.6-0.8%收取,10亿以上不得多于0.6%
40建设工程合同鉴
证费
市工商局鄂价审字[1992]064号甲、乙双方各0.1‰
41道路挖掘修复费市城管局《省道路挖掘修复收费标准的通知》
(鄂建[1996]324号)
200-328元/平方米
建设阶段费用
42占道费市城管局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发布武汉
市临时占用城市道路收费标准的通知
》
0.05--0.60元/平方米/天
43建设项目环境影
响评价费,环境
监测服务费、噪
声超标排污费、
污水排污费
市环保局
《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国家计
委、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国家经
贸委2003年2月28日第31号令)、武价服
字[2002]54号、省物价局等四部门联合
印发的鄂价费[2003]275号文
见文
44污水处理费自来水公司省物价局《关于污水处理费有关问题
的通知》(鄂价能交[2007]146号)、
武价商[2007]105号
0.8元/吨
三后期费用
45商品住宅共用部
位共用设施设备
维修基金
市房产局
1999年《武汉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
》、《武汉市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
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实施办法》、武房
物[2002]16号、武房物[2002]84号、武
国土房发〔2009〕241号
一、砖混结构住宅标准为10元/M2;二、无电梯框架结构住宅标准
为12元/M2;三、有电梯14层(含14层)以下框架结构住宅标准为
25元/M2;四、有电梯15层(含15层)以上框架结构住宅标准为30
元/M2;2009年竣工并交付使用的商品住宅按此标准执行。
46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用房小区业主管委会
1999年《武汉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
》(2004年修正)
无偿提供住宅区总面积的2‰
47物业管理经营用房小区业主管委会
1999年《武汉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
》(2005年修正)
按住宅综合成本价提供住宅区总建筑面积的3‰
48房产测绘收费有相应房地产测绘
资质的测绘机构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测绘产品价格有
关问题的通知》(鄂价房服[2007]77号)
新建房屋房产测绘费由开发经营者交纳,计入房价。房产测绘费
收费标准为:住宅每平方米1.36元,经济适用住房按此标准的
70%收取。非住宅每平方米2.40元。实行预测和实测的城市,预
测和实测的收费标准之和不得超过上述标准,并应由所在地政府
价格主管部门合理确定分解办法。
49房地产交易综合
服务费
市房产局
鄂价房服[2002]77号、武价房字
[2002]74号
一)住房转让手续费:1、新建商品住房为每平方米3元,经济适
用住房按上述标准减半计收。2、存量住房:武汉市为每平方米5
元,其他市、县为每平方米6元。(二)住房以外其他房屋转让手
续费为每平方米11元。(三)转让中属赠与、继承的,由受赠方
、继承方按上述标准减半缴纳手续费。(四)房屋租赁手续费:1
、住房租赁收费标准为每套每次80元。2、非住宅房屋租赁建筑面
积在1000平方米以下(含1000平方米)的收费标准为每件每次200
元,1000平方米以上的收费标准为每件每次300元
四税
对于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的税率甲方0.3‰、乙方0.3‰;土地使
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按0.5‰征收印花税
51房产税市地税局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令第4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
行条例》
出售前不征税;出售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按规定征收
房产税。自用房产税=房产原值×[1-(10%~30%)]×1.2%;出税房产
税=租金收入×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1号《中
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令第4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
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湖
北省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
知》(鄂财税发〔2008〕8号)
2-20元/平方米/年*实际占用土地面积(以内资企业、外资企业按实
际占用的土地面积按年计算)
50印花税市建设工程交易中
心代市地税局收取1998年8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发布)武税发[1991]214号文
53城镇土地使用税市地税局2006年1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颁布了第483号令)、《湖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省人民政府302号令)
52耕地占用税市地税局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适用税额(一次性征收)×35-50元/平方米
原对外资企业缴纳的土地使用费停止征收
54印花税市地税局1988年8月6日国务院令第11号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5‰;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3‰
55营业税市地税局1984年9月18日国务院公布《中华人民
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
按销售收入的5%
56城市维护建设税市地税局1985年2月8日国发(1995)19号《中
华人民共和国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
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额总和的7% <<市税务局关于贯彻市委、市政府有
关提高教育费附加征收比例的通知>>
(武税发[1994]21号)
58堤防工程修建维
护管理费
市地税局税法按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额总和的2%
59地方教育附加市地税局《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地方教育
附加的通知》(鄂政发[2009]14号)
按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额总和的1.5%
60平抑副食品价格
基金
市地税局武政(1988)76号销售额的千分之一
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额总和的3%
年1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
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颁布了
第483号令)、《湖北省城镇土地使用
税实施办法》(省人民政府302号令)
57教育费附加市地税局
企业预售收入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当期毛利额,扣除相关的期间费用、营业税金及附加后再计入当期应纳税房开发项目预计计税毛利率,开发项目位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城区和郊区的,不得低于
20%;经济适用房项目,其预售收入的计税毛利率不得低于3%)
企业预缴所得税额=月(季)收入总额*预计利润率*25%
62土地增值税市地税局
1993年12月31日国务院令第138号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税暂行条例》、鄂地税发[2002]163号、鄂地税函[2006]204、鄂地税发[2008]106号、武地税发[2008]94号
按土地增值额*适用税率-扣除数,武汉市按商品房预售收入的0.5%(普通标准住宅),1%(2008年6月1日起按2%)(其他商品房),1%(2008年6月1日起按3%)(单纯土地转让)预征土地增值税
63土地交易契税市地税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
省政府2000年190号令、《湖北省契税征收管理实施办法》
转让成交额4%64土地使用税市地税局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鄂政办发[2007]37号
武汉市中心城区2.5-20元/M2,远城区2-4元/M2
61所得税市地税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38号)(以下简称国税发
[2000]3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以下简称国税发[2006]31号)、《武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武地税发[2007]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