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2018】37号令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2018】37号令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2018】37号令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住建部【2018】37号令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容易导致人员群死群伤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分部分项工程。

危大工程及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范围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补充本地区危大工程范围。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的指导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大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二章前期保障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和工程周边环境等资料。

第六条勘察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实际及工程周边环境资料,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

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必要时进行专项设计。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等单位在施工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要求施工单位在投标时补充完善危大工程清单并明确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危大工程施工技术措施费以及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保障危大工程施工安全。

第九条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提交危大工程清单及其安全管理措施等资料。

第三章专项施工方案

第十条施工单位应当在危大工程施工前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危大工程实行分包的,专项施工方案可以由相关专业分包单位组织编制。

第十一条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查签字、加盖执业印章后方可实施。

危大工程实行分包并由分包单位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

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共同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十二条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专家论证前专项施工方案应当通过施工单位审核和总监理工程师审查。

专家应当从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立的专家库中选取,符合专业要求且人数不得少于5名。与本工程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专家论证会。

第十三条专家论证会后,应当形成论证报告,对专项施工方案提出通过、修改后通过或者不通过的一致意见。专家对论证报告负责并签字确认。

专项施工方案经论证需修改后通过的,施工单位应当根据论证报告修改完善后,重新履行本规定第十一条的程序。

专项施工方案经论证不通过的,施工单位修改后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重新组织专家论证。

第四章现场安全管理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告危大工程名称、施工时间和具体责任人员,并在危险区域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第十五条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前,编制人员或者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当向施工现场管理人员进行方案交底。

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应当向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由双方和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共同签字确认。

第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专项施工方案。

因规划调整、设计变更等原因确需调整的,修改后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按照本规定重新审核和论证。涉及资金或者工期调整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约定予以调整。

第十七条施工单位应当对危大工程施工作业人员进行登记,项目负责人应当在施工现场履职。

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对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立即整改,并及时报告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当及时组织限期整改。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危大工程进行施工监测和安全巡视,发现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应当立即组织作业人员撤离危险区域。

第十八条监理单位应当结合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编制监理实施细则,并对危大工程施工实施专项巡视检查。

第十九条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其进行整改;情节严重的,应当要求其暂停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和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第二十条对于按照规定需要进行第三方监测的危大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勘察资质的单位进行监测。

监测单位应当编制监测方案。监测方案由监测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报送监理单位后方可实施。

监测单位应当按照监测方案开展监测,及时向建设单位报送监测成果,并

对监测成果负责;发现异常时,及时向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报告,建设单位应当立即组织相关单位采取处置措施。

第二十一条对于按照规定需要验收的危大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经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

危大工程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明显位置设置验收标识牌,公示验收时间及责任人员。

第二十二条危大工程发生险情或者事故时,施工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并报告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设、勘察、设计、监理等单位应当配合施工单位开展应急抢险工作。

第二十三条危大工程应急抢险结束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制定工程恢复方案,并对应急抢险工作进行后评估。

第二十四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

施工单位应当将专项施工方案及审核、专家论证、交底、现场检查、验收及整改等相关资料纳入档案管理。

监理单位应当将监理实施细则、专项施工方案审查、专项巡视检查、验收及整改等相关资料纳入档案管理。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专家库,制定专家库管理制度,建立专家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所属施工

安全监督机构,应当根据监督工作计划对危大工程进行抽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所属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技术服务方式,聘请具有专业技术能力的单位和人员对危大工程进行检查,所需费用向本级财政申请予以保障。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所属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在监督抽查中发现危大工程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施工单位整改;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单位和个人的处罚信息纳入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本规定提供工程周边环境等资料的;

(二)未按照本规定在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的;

(三)未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危大工程施工技术措施费或者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的;

(四)未按照本规定委托具有相应勘察资质的单位进行第三方监测的;

(五)未对第三方监测单位报告的异常情况组织采取处置措施的。

第三十条勘察单位未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的,责令限期改正,依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单位进行处罚;对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设计单位未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未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施工单位未按照本规定编制并审核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依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单位进行处罚,并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罚:(一)未向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方案交底和安全技术交底的;

(二)未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告危大工程,并在危险区域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

(三)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对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的。

第三十四条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专家论证的;

(二)未根据专家论证报告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修改,或者未按照本规定重新组织专家论证的;

(三)未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或者擅自修改专项施工方案的。

第三十五条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项目负责人未按照本规定现场履职或者组织限期整改的;

(二)施工单位未按照本规定进行施工监测和安全巡视的;

(三)未按照本规定组织危大工程验收的;

(四)发生险情或者事故时,未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的;

(五)未按照本规定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的。

第三十六条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单位进行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总监理工程师未按照本规定审查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

(二)发现施工单位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未要求其整改或者停工的;

(三)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时,未向建设单位和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的。

第三十七条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本规定编制监理实施细则的;

(二)未对危大工程施工实施专项巡视检查的;

(三)未按照本规定参与组织危大工程验收的;

(四)未按照本规定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的。

第三十八条监测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

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取得相应勘察资质从事第三方监测的;

(二)未按照本规定编制监测方案的;

(三)未按照监测方案开展监测的;

(四)发现异常未及时报告的。

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所属施工安全监督机构的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危大工程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条本规定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为贯彻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危大工程范围

危大工程范围详见附件1。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范围详见附件2。二、关于专项施工方案内容

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一)工程概况:危大工程概况和特点、施工平面布置、施工要求和技术保证条件;

(二)编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规范及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组织设计等;

(三)施工计划:包括施工进度计划、材料与设备计划;

(四)施工工艺技术:技术参数、工艺流程、施工方法、操作要求、检查要求等;

(五)施工安全保证措施:组织保障措施、技术措施、监测监控措施等;

(六)施工管理及作业人员配备和分工:施工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其他作业人员等;

(七)验收要求:验收标准、验收程序、验收内容、验收人员等;

(八)应急处置措施;

(九)计算书及相关施工图纸。

三、关于专家论证会参会人员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会的参会人员应当包括:(一)专家;

(二)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

(三)有关勘察、设计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人员;

(四)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或授权委派的专业技术人员、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专项施工方案编制人员、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

(五)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专业监理工程师。

四、关于专家论证内容

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一)专项施工方案内容是否完整、可行;

(二)专项施工方案计算书和验算依据、施工图是否符合有关标准规范;

(三)专项施工方案是否满足现场实际情况,并能够确保施工安全。

五、关于专项施工方案修改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经专家论证后结论为“通过”的,施工单位可参考专家意见自行修改完善;结论为“修改后通过”的,专家意见要明确具体修改内容,施工单位应当按照专家意见进行修改,并履行有关审核和审查手续后方可实施,修改情况应及时告知专家。

六、关于监测方案内容

进行第三方监测的危大工程监测方案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工程概况、监测依据、监测内容、监测方法、人员及设备、测点布置与保护、监测频次、预警标准及监测成果报送等。

七、关于验收人员

危大工程验收人员应当包括:

(一)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或授权委派的专业技术人员、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专项施工方案编制人员、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

(二)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专业监理工程师;

(三)有关勘察、设计和监测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

八、关于专家条件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立的专家库专家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诚实守信、作风正派、学术严谨;

(二)从事相关专业工作15年以上或具有丰富的专业经验;

(三)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九、关于专家库管理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专家库专家的管理,定期向社会公布专家业绩,对于专家不认真履行论证职责、工作失职等行为,记入不良信用记录,情节严重的,取消专家资格。

《关于印发〈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09﹞87号)自2018年6月1日起废止。

附件:1.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

2.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8年5月17日

附件1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

一、基坑工程

(一)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二)开挖深度虽未超过3m,但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或影响毗邻建、构筑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二、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

(一)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飞模、隧道模等工程。

(二)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5m及以上,或搭设跨度10m及以上,或施工总荷载(荷载效应基本组合的设计值,以下简称设计值)10kN/m2及以上,或集中线荷载(设计值)15kN/m及以上,或高度大于支撑水平投影宽度且相对独立无联系构件的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

(三)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

三、起重吊装及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

(一)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

(二)采用起重机械进行安装的工程。

(三)起重机械安装和拆卸工程。

四、脚手架工程

(一)搭设高度24m及以上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包括采光井、电梯井脚手架)。

(二)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工程。

(三)悬挑式脚手架工程。

(四)高处作业吊篮。

(五)卸料平台、操作平台工程。

(六)异型脚手架工程。

五、拆除工程

可能影响行人、交通、电力设施、通讯设施或其它建、构筑物安全的拆除工程。

六、暗挖工程

采用矿山法、盾构法、顶管法施工的隧道、洞室工程。

七、其它

(一)建筑幕墙安装工程。

(二)钢结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

(三)人工挖孔桩工程。

(四)水下作业工程。

(五)装配式建筑混凝土预制构件安装工程。

(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可能影响工程施工安全,尚无国家、行业及地方技术标准的分部分项工程。

附件2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

一、深基坑工程

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二、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

(一)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飞模、隧道模等工程。

(二)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8m及以上,或搭设跨度18m及以上,或施工总荷载(设计值)15kN/m2及以上,或集中线荷载(设计值)20kN/m及以上。

(三)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承受单点集中荷载7kN及以上。

三、起重吊装及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

(一)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

(二)起重量300kN及以上,或搭设总高度200m及以上,或搭设基础标高在200m及以上的起重机械安装和拆卸工程。

四、脚手架工程

(一)搭设高度50m及以上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

(二)提升高度在150m及以上的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工程或附着式升降操作平台工程。

(三)分段架体搭设高度20m及以上的悬挑式脚手架工程。

五、拆除工程

(一)码头、桥梁、高架、烟囱、水塔或拆除中容易引起有毒有害气(液)体或粉尘扩散、易燃易爆事故发生的特殊建、构筑物的拆除工程。

(二)文物保护建筑、优秀历史建筑或历史文化风貌区影响范围内的拆除工程。

六、暗挖工程

采用矿山法、盾构法、顶管法施工的隧道、洞室工程。

七、其它

(一)施工高度50m及以上的建筑幕墙安装工程。

(二)跨度36m及以上的钢结构安装工程,或跨度60m及以上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

(三)开挖深度16m及以上的人工挖孔桩工程。

(四)水下作业工程。

(五)重量1000kN及以上的大型结构整体顶升、平移、转体等施工工艺。

(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可能影响工程施工安全,尚无国家、行业及地方技术标准的分部分项工程。

会议室使用及管理制度

会议室使用规范及管理制度 为规范会议室的使用及管理,为各种会议提供充分的后勤保障和接待服务,特制定本制度。 一、会议室是专门用于召开会议、研讨工作的地方,未经允许不得挪借他用。 二、各专业申请使用会议室时,需明确使用时间、参加人员等,如有需要综合办协办的事项需提前注明,综合办可根据实际情况做好相关服务工作。 三、使用会议室前,由组织会议人员提前布置会议室,必要时综合办可提供协助。 四、临时召开的紧急会议需要占用会议室时,要及时向综合办说明。 五、各部门如需使用会议室的设备,应提前向综合办说明,以便提前准备,确保会议顺利进行。 六、开会期间,请爱惜会议室的设备及物品,如投影仪等,贵重物品由专人负责操作,其他人不得擅自使用和操作。 七、会议结束后相关人员应及时整理会议场地,关闭各种电器,如发现设备故障和公物损坏应及时报综合办,以便及时修理,保证其他会议的准时进行。 八、会议室在使用中要维持室内清洁,使用完毕后及时清理打扫,将移动的桌椅及时放回原位,以方便其他会议使用。 九、注意事项:

、严禁在会议室打牌、嬉戏打闹、聚会等。1. 、室内物品未经综合办批准,不得私自转借他人或挪借他用。若2并要及时归还原需填写物品借用申请表,要借用会议室内的物品,处。、综合办负责定期检查会议室卫生,每天上、下午上班前对会议3室进行清理。损害公物照价赔偿。与会人员要爱护室内公物,保持室内清洁,4、、会议室使用后,应及时关闭灯、空调,擦净白板,清理垃圾,5 摆放用水,摆正座椅,将会议室恢复到使用状态。6月起施行。年十、本制度自2016图一: 会议室使用须张①本会议配有会议桌1个,空调1椅12个、白板可因一般摆放位置如图,台,会议需要调整位置。方,②进门右手处放有垃圾桶便接待时使用。投影等③会议如需使用电脑、设备,请向办公室借用。 ④电源插座及网线位于会议图二:桌下,同时,本会议室设有免图三:费WIFI 。 ⑤饮用水、纸巾及相关遥控设备摆放在会议桌中间黑色处。备用的饮用水放在进门右手处。 注:各部门使用后,请自觉清理桌面的空水瓶等垃圾,并补充摆放饮用水等物品,将会议室恢复使用前状态,以备下次请交如确无时间整理,使用。.

建设部令第37号.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已经2018年2月12日第37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王蒙徽 2018年3月8日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容易导致人员群死群伤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分部分项工程。 危大工程及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范围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补充本地区危大工程范围。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的指导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大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二章前期保障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和工程周边环境等资料。 第六条勘察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实际及工程周边环境资料,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 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必要时进行专项设计。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等单位在施工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要求施工单位在投标时补充完善危大工程清单并明确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危大工程施工技术措施 费以及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保障危大工程施工安全。 第九条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提交危大工程清单及其安全管理措施等资料。 第三章专项施工方案 第十条施工单位应当在危大工程施工前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编制专项施工 方案。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危大工程实行分包的,专项施工方案可以由相关专业分包单位组织编制。 第十一条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查签字、加盖执业印章后方可实施。 危大工程实行分包并由分包单位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共同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十二条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专家论证前专项施工方案应当通过施工单位审核和总监理工程师审查。 专家应当从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立的专家库中选取,符合专业要求且人数不得少于5名。与本工程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专家论证会。

会议室使用管理制度

会议室使用管理制度

会议室使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为了规范公司的会议管理,加强会议室的合理利用并对其进行有效管理、保证会议室的整洁及各类设施的完好,提高会议管理工作效率、会议质量,确保公司各项目会议的顺利召开,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适用范围 第一条会议室仅限于本公司用于举行各类会议、开展各部门培训及重要来宾接待等工作使用。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公司各级、各类会议的组织和管理。 第三章会议的类型及使用原则 第三条公司会议类型有公司办公例会、日常工作会议、重要来宾接待会议、专题会议、培训会议和临时会议等。 第四条会议室使用原则: 一、会议室使用需遵循先登记先使用、先紧急后一般、先全局后部门的原则;临时情况使用各部门之间可本着重要、紧急优先的原则自行协商调整使用,但不可影响后续其他预约情况; 二、会议组织部门根据会议类型、参会人员级别和参会人数提前到前台填写《会议室预约登记表》预约会议室;涉及接待重要来宾或专题会议等重大会议时,应填写《会议接待需求表》; 三、如遇特殊情况、紧急会议可先通知行政部负责人,根据实际

情况协调会议室使用,事后补办有关登记; 四、部门应在所预约时间到达会议室,并开始使用。若长时间未到,则会议室使用权由行政部另作安排; 五、如部门临时取消申请,再需使用时,需重新申请。部门及个人应按预约时间内使用完毕,若后续时间无其他安排,可超时使用。但若紧接的时间段内已安排了其他部门使用,超时部门必须离开会议室,终止使用该会议室。 第四章会议准备 第五条会议组织部门应根据会议类型、与会人员级别等内容,提前到行政部指定人员进行登记预约,涉及重大会议时,应填写《会议接待需求表》,经行政部审批。 第六条所有会议的主持人、召集部门、与会人员及与会领导都应该做好充分准备工作,以便会议高效、有序进行。 第七条会议组织方或人员的会议前需要准备以下内容: 一、明确会议主题、会议主持人、会议时间、明确参会人员,准备会议议程表、会议资料及签到表,并且指定人员进行会议纪要; 二、涉及接待重要领导或贵宾的会议,需要提前与行政部确认该贵宾或领导的住宿、行程、用餐等安排及相关费用等事项; 三、会议通知由会议组织方或人员发布。 第八条行政部会议前必须根据会议类型及会议组织方需求,需要准备以下内容:

会议室使用管理制度

会议室使用管理制度 1、目的: 为加强公司会议室的规范化管理,确保会议室合理有效使用,现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2、范围: 公司所有大、小会议室。 3、管理制度: 3.1会议室是专门用于召开会议、研讨工作的地方。会议室由资源管理中心行政部(以下简称行政部)统一管理,负责会议卫生、使用调度、设备维护等相关内容。会议涉及使用的设备设施由专人负责保管、管理与调试。 3.2为了避免会议时间发生冲突,各部门使用会议室需提前一天通知行政部后勤主管,如有需要行政处协办的事项需提前注明,以便行政处根据情况做好相关协调安排。 3.3会议室使用需遵循领导优先,先报备先使用、先紧急后一般、先全局后部门的原则;各部门之间可本着重要、紧急优先的原则自行协商解决。 3.4如需使用会议室设备(电话会议、音响、投影仪等),应提前一天通知到后勤主管提前调试准备,确保会议顺利进行。 3.5各部门在会议期间爱护会议室设施、设备,保持以议室整洁卫生,用完的展示产品或电源线等及时归位。严禁未经同意擅自拆卸会议室设施、设备,如有发生对责任人考核50元,并立即归还或恢复原状。 3.6 会后使用部门负责关闭投影仪、空调、照明等电源,将椅子及时归位,关闭门窗,垃圾自行带走。未关闭电源造成浪费的按运行时间发生的费用计算责任者应承担的损失并加罚20元。

3.7如发现设备故障和公物损坏应通知后勤主管,以便及时修理。 3.8未经允许,任何部门与个人不得擅自挪用会议室多媒体设备和桌椅等物品。若要借用会议室内物品,需得到后勤主管许可。借用完毕后,需及时归还,丢失的照价赔偿。 编制:审核:审批: 办公室 2016年12月青山埋白骨,绿水吊忠魂。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37号令2018)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 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天津市城乡建设委、上海市住房城乡建设管委、重庆市城乡建设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 为贯彻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危大工程范围 危大工程范围详见附件1。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范围详见附件2。 二、关于专项施工方案内容 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一)工程概况:危大工程概况和特点、施工平面布置、施工要求和技术保证条件; (二)编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规范及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组织设计等; (三)施工计划:包括施工进度计划、材料与设备计划; (四)施工工艺技术:技术参数、工艺流程、施工方法、操作要求、检查要求等; (五)施工安全保证措施:组织保障措施、技术措施、监测监控措施等; (六)施工管理及作业人员配备和分工:施工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其他作业人员等; (七)验收要求:验收标准、验收程序、验收内容、验收人员等; (八)应急处置措施; (九)计算书及相关施工图纸。 三、关于专家论证会参会人员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会的参会人员应当包括: (一)专家; (二)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 (三)有关勘察、设计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人员; (四)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或授权委派的专业技术人员、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专项施工方案编制人员、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 (五)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专业监理工程师。 四、关于专家论证内容 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一)专项施工方案内容是否完整、可行; (二)专项施工方案计算书和验算依据、施工图是否符合有关标准规范; (三)专项施工方案是否满足现场实际情况,并能够确保施工安全。 五、关于专项施工方案修改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经专家论证后结论为“通过”的,施工单位可参考专家意见自行修改完善;结论为“修改后通过”的,专家意见要明确具体修改内容,施工单位应当按照专家意见进行修改,并履行有关审核和审查手续后方可实施,修改情况应及时告知专家。 六、关于监测方案内容进行第三方监测的危大工程监测方案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工程概况、监测依据、监测内容、监测方法、人员及设备、测点布置与保护、监测频次、预警标准及监测成果报送等。 七、关于验收人员 危大工程验收人员应当包括:

会议室使用管理制度95185

会议室使用管理制度 1. 目的 为了加强会议室的管理,做到合理使用,有效管理保证各类会议顺利召开及相关工作开展有序使用,提高会议室的利用率,特制定本规定。 2. 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中心各会议室管理。 3. 职责 3.1 办公室负责公司会议室的安排和管理,保证室内整洁卫生,设施完好。 3.2办公室负责会议室的钥匙,会议室设施、卫生等管理。 4. 内容 4.1 会议室仅限于本公司用于举行会议,接待访客、商务研讨,招聘等工作,各部门安排的各种会议、工作需提前登记,由办公室负责安排时间,避免发生时间冲突。未经允许不得擅自使用,如特殊情况需借他人使用,需通过申请经办公室同意方可。 4.2 各部门因公使用会议室,原则上须提前一天需填写《会议室使用申请表》报备办公室,会议室使用遵循先全局性会议后各部门会议、先紧急性会议后一般性会议的原则。由办公室协调安排后,方可在公司前台处领取钥匙,并使用会议室。 4.3 各部门在使用会议室时,不得在会议室吸烟、大声喧哗,以免影响到其他同事正常办公。 4.4 各部门在使用会议室的过程中,必须爱护公物,保持会议室的整洁,用完后所有设备放置原位。会议室配置的影音设备由行政部负责监

督管理,各部门使用人员应爱护会议室的公共设备,若发现使用部门操作不当及人为造成损坏的,须追究当事的相应责任。 4.5 会议室内所使用设备、工具、办公用品未征得行政部同意任何人不得拿出会议室或作为他用。若确因需要借用,必须征得办公室同意后方可动用,事后归还原处。 4.6 凡使用会议室的部门负责会议室内席签摆放及座次的安排,办公室协助提供会议用品(包括茶叶、水果、面巾纸等),不得在会议室内随意乱贴乱画。 4.7 会议室的照明、空调、音像设备的使用及会务工作由会议室原则上由使用部门负责,办公室协助指导使用。若主办会议部门要求悬挂会标,专题会议后应将会标立即撤销;若有其他特殊性要求,需提前申报,经办公室同意后,方可进行。 4.8 行政部按每周会议安排表提前准备好会议室,及时做好会议室内设施设备、会务方面的一切安排,安排清洁人员做好会议室整洁工作,保证桌椅排放整齐,地面干净整洁。并按会议需要备好茶杯,饮用水,会后及时打扫清理。 4.9 会议结束后,使用会议室的部门负责室内桌面卫生清理和物品整理,并关好门窗、关闭空调、电器等设施设备电源,切实做好防火、防盗及其他安全工作,并及时将会议室钥匙退回公司前台文员处,并由人员核查使用后物品状况。如因与会人造成的损失将追究使用人的责任。 4.10 行政部要每天做好会议室场地及消防安全、设备检查工作,保障各类会议、接待活动的正常进行。

建设部令第37号令--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37号已经2018年2月12日第37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王蒙徽 2018年3月8日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容易导致人员群死群伤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分部分项工程。 危大工程及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范围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补充本地区危大工程范围。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的指导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大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二章前期保障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和工程周边环境等资料。 第六条勘察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实际及工程周边环境资料,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 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必要时进行专项设计。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等单位在施工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要求施工单位在投标时补充完善危大工程清单并明确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危大工程施工技术措施费 以及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保障危大工程施工安全。 第九条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提交危大工程清单及其安全管理措施等资料。 第三章专项施工方案 第十条施工单位应当在危大工程施工前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危大工程实行分包的,专项施工方案可以由相关专业分包单位组织编制。 第十一条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查签字、加盖执业印章后方可实施。 危大工程实行分包并由分包单位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共同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十二条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专家论证前专项施工方案应当通过施工单位审核和总监理工程师审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容易导致人员群死群伤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分部分项工程。 危大工程及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范围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补充本地区危大工程范围。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的指导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大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二章前期保障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和工程周边环境等资料。 第六条勘察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实际及工程周边环境资料,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 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必要时进行专项设计。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等单位在施工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要求施工单位在投标时补充完善危大工程清单并明确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危大工程施工技术措施费以及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保障危大工程施工安全。 第九条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提交危大工程清单及其安全管理措施等资料。 第三章专项施工方案 第十条施工单位应当在危大工程施工前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危大工程实行分包的,专项施工方案可以由相关专业分包单位组织编制。 第十一条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查签字、加盖执业印章后方可实施。 危大工程实行分包并由分包单位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共同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十二条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专家论证前专项施工方案应当通过施工单位审核和总监理工程师审查。 专家应当从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立的专家库中选取,符合专业要求且人数不得少于5名。与本工程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专家论证会。 第十三条专家论证会后,应当形成论证报告,对专项施工方案提出通过、修改后通过或者不通过的一致意见。专家对论证报告负责并签字确认。 专项施工方案经论证需修改后通过的,施工单位应当根据论证报告修改完善后,重新履行本规定第十一条的程序。 专项施工方案经论证不通过的,施工单位修改后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重新组织专家论证。 第四章现场安全管理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告危大工程名称、施工时间和具体责任人员,并在危险区域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总部会议室管理制度(公司内部使用)

会议室管理制度 一、制订目的: 为节约公司资源,提高各部门会议效率,保障会议室的正常使用状态,总部校长办现特制定会议室使用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总部公司会议室的管理与使用。 三、权责: 1.总部校长办:全面负责会议室日常管理。 会议室使用接收、审核及相关协调工作; 会议室物资准备、音响投影等设备服务; 会议后会议室内所有器材设备的保管与维护,以及会议室内环境卫生的检查。 2.各部门:负责会议室的申请并遵循本规定规范使用会议室。 会议室的及时申请; 会议中会议室内所有器材设备的保管与维护;

会后会议室整理。 三、具体流程: 1.申请:各部门使用会议室,请指定专人,在前台处登记会议室使用申请表(附件1)。 2.申请时间:因会议等级不同,需准备会议物资,请按照以下标准执行: 物资准备申请时限 无需物资准备30分钟前申请需提供纯净水摆放1小时前申请 需准备鲜花、水果、音响、电脑、投影设备服务 1个工作日前申请 需提供横幅、X展架、与会人员席卡等制作类物资3个工作日前申

3.会议时限:每30分钟为1节,每次申请不超过4节,请各部门按需申请,提高会议效率。 三、管理制度: 1. 会议室如需使用电脑请各部门自行准备,并请认真做好保密工作,严禁传播、泄露公司商业秘密; 2. 会议室使用人员须爱护设备和物品,人为损坏或遗失的由会议室申请部门按价赔偿; 3. 话筒、投影仪等设备由前台调试,未经允许,不得随意变动。如出现故障,影响会议进行,可通知总部校长办。 4. 会议室的使用,必须按照申请时间使用,需要变更使用时间(延长或取消)或会议地点的,必须向前台提出申请,经同意方可。 5. 会议室使用遵循先全局后部门会议、先紧急后一般的原则,如遇到会议室占用,总部校长办负责协调工作; 6. 会议室使用结束后,申请部门应整理会议室环境,收拢相关会议室设备,通知前台验收;前台应根据验收结果,对会议申请部门进行评价。 四、奖惩 会议的奖惩采用部门信用分制度,每个部门每季度100分(最高100分)。 1. 每次会议结束后,会议室环境和设备通过前台验收,会议申请部门可加信用分5分(总分不超过100分);

住建部【2018】37号文《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住建部【2018】37号文《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 础设施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容易导致人员群死群伤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分部分项工程。 危大工程及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范围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补充本地区危大工程范围。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的指导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大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二章前期保障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和工程周边环境等资料。 第六条勘察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实际及工程周边环境资料,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 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必要时进行专项设计。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等单位在施工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要求施工单位在投标时补充完善危大工程清单并明确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危大工程施工技术措施费以及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 施工措施费,保障危大工程施工安全。 第九条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提交危大工程清单及其安全管理措施等资料。 第三章专项施工方案 第十条施工单位应当在危大工程施工前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危大工程实行分包的,专项施工 方案可以由相关专业分包单位组织编制。 第十一条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审 查签字、加盖执业印章后方可实施。 危大工程实行分包并由分包单位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 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共同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十二条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 证。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专家论证前专项施工方案应当通过施工单位审核和总监理工程师审查。 专家应当从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立的专家库中选取,符合专业要求且人数不得少于 5名。与本工程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专家论证会。 第十三条专家论证会后,应当形成论证报告,对专项施工方案提出通过、修改后通过或者不通过的一致意见。专家对论证报告负责并签字确认。

会议室的管理制度

会议室管理制度 党员会议室管理制度 为了给广大党员提供一个良好的会议场所,特制定以下管理制度。 一、会议室主要供党委会、支委会、支部会使用。 二、召集会议的领导应事先通知分管人员,以便做好必要的准备。 三、会议室由办公室负责管理。每次开会前十分钟做好所有准备工作,会议结束后及时清理打扫,保持明亮整洁,电路畅通,以备下次会议使用。 四、会议室所配备的用品任何人不得随意挪用、外借,如损坏、丢失照价赔偿。 五、借用会议室,须经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使用,使用后要及时打扫干净。 六、与会人员要养成讲卫生、爱清洁的良好习惯,严禁随地吐痰、乱扔纸屑等杂物,保持会议室干净卫生。 行政会议室管理制度 一、会议室由校长办负责管理,如需使用学校会议室,应于使用提前通知校长办,由校长办统筹安排。 二、会议室设备、用品,原则上概不外借。

三、会议室使用人员应保证会议室设备完好,用品齐全。 四、爱护室内公共设施,不得随意挪动会议室的设施设备。如有损坏,视情况作出赔偿。 五、会议室可用于召开会议,接待来宾、上级人员,举办集体活动等。 六、注意保持室内卫生,禁止在会议室内吸烟、随地吐痰或乱扔杂物、废纸、饮料瓶等。 七、会议结束时,应及时清扫会场卫生,关好门窗、空调、饮水机等一切设备。 八、学校会议室设备应进行定期保养,门、窗玻璃也应随时擦拭,做到不积尘垢。 九、会议结束后,由使用部门关好门窗,关闭电源等,确保安全。 十、会议室由专门人员定期清扫,要做到全面彻底。 高村乡第一小学 2014年9月 视频会议室管理制度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酒店视频会议室管理制度的具体要求。 2具体要求

2.1视频会议室归属总办管理。会议部负责视频会议室控制系统运行管理和技术维护。 2.2使用视频会议室需提前通知总办,由总办负责统筹安排,并提前通知会议室做好技术动力保障,会议室指定一名专职工作人员承担视频会议室的日常管理和运行维护工作,工作人员要对会务工作熟悉,对会场设备熟悉,对视频会议的常规操作熟悉,通过培训可以完成会前设备检查及简单的故障处理。 2.3会议期间,参会人员必须关闭移动电话和小灵通,以免干扰视频会议的进行。严禁在视频会议终端设备附近做其它设备的开关电动作,以免带来电源干扰。严禁在设备前后走动,以免将设备连线碰掉,松脱。严禁在会议室和控制室附近做任何施工,以免干扰会议的正常进行。 2.4视频会议室设施不得随意搬动或挪作它用,参会人员应爱护视频会议室的公共设备,若造成损坏,应及时向管理部门报告,分析原因,落实赔偿责任。 2.5视频会议室内,严禁吸烟、随地吐痰,不得乱扔纸屑、杂物,墙面等部位不得随意张贴、涂写。 2.6非工作人员未经许可禁止进入视频会议室特别是控制室内。 2.7视频会议室控制室内应有良好的防尘措施和空调设备,控制室温度应保持在18℃~25℃,相对湿度应保持在30%~60%。应保持清

会议室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规范公司总部会议室的使用和管理,并使其制度化、合理化,更好的为公司与会人员提供优质的服务和良好的会议环境,防范会议室设备使用过程中可能存在的损坏,从而更好体现公司的整体形象,特制订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 公司各类型会议室。 三、职责 1、行政部职责 2、行政部负责《会议室管理操作规范》的制定(修订),以及在制度实施的整个过程中的考核工作,督促各部门严格执行,保证制度的顺利实施。 3、行政部负责各部门会议室的统一分配,严格结合会议性质、会议重要性等,将会议室按需求分配给各部门。 4、行政部负责检查会议室内的设施、流动用品等的日常使用情况:每日定时进行会议室点检,点检的内容主要包含环境卫生﹑物品设施等状态。 5、行政部负责会议室设备维护 6、行政部负责公司对会议室系统设备的要求和提出规划及采购到位。 7、各部门职责 8、各部门负责根据会议室申请流程预定会议室,不得随意更改已申请过的会议; 9、各部门重要接待会议,由行政部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各项会务,各部门日常召开会议使用会议室,需自行安排会议服务人员; 10、公司各部门使用会议室时有对会议室用品及卫生维护的责任,用完会议室钥匙应立即归还。 四、具体内容 1、会议室使用申请流程及规定 2、为避免会议发生冲突,各部门如需使用会议室,须由相关部门进行申请,并做好登记。原则上按先后顺序,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双方共同协商,从而达成一致。 3、使用会议室的顺序是先预定先使用,但如若有公司总监以上领导需临时使用,各相关部门必须做相应的调换或推迟; 4、临时召开会议需要使用会议室时,要及时向会议室负责人提出申请并登记使用情况; 5、若实际情况有变,不需要使用会议室必须提前半天向会议室管理员取消预定时间; 6、各部门申请使用会议室时,需明确使用时间、参加人员等,如有需要其他部门协办的事项,

会议室使用管理制度范本

内部管理制度系列 会议室使用管理制度(标准、完整、实用、可修改)

编号:FS-QG-67258会议室使用管理制度 Model of conference room use management system 说明:为规范化、制度化和统一化作业行为,使人员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提高工作效率和责任感、归属感,特此编写。 一、会议室使用细则 1、会议室由总务处负责管理、使用登记与调度、设备维护等相关事宜,未经允许不得擅自使用、不得擅自挪用会议室多媒体设备和桌椅等物品。本管理办法所指的会议室包括:1212波司登培训教室(大会议室)、1221会议室1、1312培训教室、1321会议室4、1319会议室5、1406党员活动室(四楼)、1408会议室。 2、会议室实行提前预约制度。为避免会议发生冲突,相关人员(部门)使用会议室,须提前3天通知总务处,填写,以便统一安排。临时召开的紧急会议需用会议室时,要及时向总务处提出申请并在会后进行补办相关登记。各部门使用会议室使用时领取会议室钥匙。 3、各部门申请使用会议室时,需明确使用时间、参加会议人数等,如有需总务处协办的事

项请提前注明,总务处可根据实际情况做好相关工作的的准备工作。如需使用会议室的设备,应提前向总务处说明,以便提前准备,确保会议顺利进行。 4、如遇会议之间发生冲突,要坚持局部服从整体的原则,学校会议优先于部门会议,部门会议之间本着重要、紧急优先的原则自行协商解决。 5、使用会议室的部门,必须爱护会议室的设施,保持会议室清洁。用后应及时整理:检查安全(电源),关好窗、空调,锁好门,将钥匙交还总务处。 6、开会期间,请爱惜会议室的设备及物品,自觉保持卫生,禁止吸烟,禁止乱扔纸屑,尽量保持室内清洁。 7、会议结束后,使用人应进行必要的检查,关闭会议室内各种电器设备的电源,特别注意必须等待投影仪散热,指示灯变红后方可切断电源,关好门窗。相关人员及时整理会议场地,如发现设备故障或公务损坏及时报至总务处,及时维修,确保其他会议的准时进行。安全责任人为申请者所属处室主任或系部主任。 8、与会人员要爱护会议室内的公共设施,损坏赔偿,任

会议室使用管理制度三篇

会议室使用管理制度三篇 篇一:会议室使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为了规范公司的会议管理,加强会议室的合理利用并对其进行有效管理、保证会议室的整洁及各类设施的完好,提高会议管理工作效率、会议质量,确保公司各项目会议的顺利召开,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适用范围 第一条会议室仅限于本公司用于举行各类会议、开展各部门培训及重要来宾接待等工作使用。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公司各级、各类会议的组织和管理。 第三章会议的类型及使用原则 第三条公司会议类型有公司办公例会、日常工作会议、重要来宾接待会议、专题会议、培训会议和临时会议等。 第四条会议室使用原则: 一、会议室使用需遵循先登记先使用、先紧急后一般、先全局后部门的原则;临时情况使用各部门之间可本着重要、紧急优先的原则自行协商调整使用,但不可影响后续其他预约情况; 二、会议组织部门根据会议类型、参会人员级别和参会人数提前到前台填写《会议室预约登记表》预约会议室;涉及接待重要来宾或专题会议等重大会议时,应填写《会议接待需求表》;

三、如遇特殊情况、紧急会议可先通知行政部负责人,根据实际情况协调会议室使用,事后补办有关登记; 四、部门应在所预约时间到达会议室,并开始使用。若长时间未到,则会议室使用权由行政部另作安排; 五、如部门临时取消申请,再需使用时,需重新申请。部门及个人应按预约时间内使用完毕,若后续时间无其他安排,可超时使用。但若紧接的时间段内已安排了其他部门使用,超时部门必须离开会议室,终止使用该会议室。 第四章会议准备 第五条会议组织部门应根据会议类型、与会人员级别等内容,提前到行政部指定人员进行登记预约,涉及重大会议时,应填写《会议接待需求表》,经行政部审批。 第六条所有会议的主持人、召集部门、与会人员及与会领导都应该做好充分准备工作,以便会议高效、有序进行。 第七条会议组织方或人员的会议前需要准备以下内容: 一、明确会议主题、会议主持人、会议时间、明确参会人员,准备会议议程表、会议资料及签到表,并且指定人员进行会议纪要; 二、涉及接待重要领导或贵宾的会议,需要提前与行政部确认该贵宾或领导的住宿、行程、用餐等安排及相关费用等事项; 三、会议通知由会议组织方或人员发布。 第八条行政部会议前必须根据会议类型及会议组织方需求,需要准备以下内容:一、应于会议前10分钟,准备好茶水、茶歇(水果、点心)、会场布置(包括会议电脑、视频会议链接、音响、投影、条幅标语、座位及名牌、照明、笔、信纸、

2018年住建部令第37号【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2018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容易导致人员群死群伤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分部分项工程。 危大工程及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范围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补充本地区危大工程范围。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的指导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大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二章前期保障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和工程周边环境等资料。 第六条勘察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实际及工程周边环境资料,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 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必要时进行专项设计。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等单位在施工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要求施工单位在投标时补充完善危大工程清单并明确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危大工程施工技术措施费以及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保障危大工程施工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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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室管理制度(试行) 一、目的 为进一步加强会议室管理,保证各类会议的顺利召开及规范有序使用,明确会议室的使用规定及申请使用流程,提高会议室的利用率,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在各直属公司以及各外联部工作人员(以下统称单位)。 三、定义 会议室指办公区1231、1325、1237、1329会议室。 会议室用途:部门会议、员工培训、员工工作面谈、招聘面试、企业接待等,不做其它用途。 四、管理部门及管理职责 会议室由公司办公室统一管理,统筹协调安排使用。 后勤部门负责会议安全、卫生巡查、以及对室内设备、物品、绿植更换、卫生统一清扫等日常维护和管理工作。 五、会议室使用规定 (一)会议室使用申请 1、各有关单位使用会议室时,需于使用当天向办公室提出申请并填写《会议室使用登记表》,明确时长和人数,经办公室统一安排后方可使用。.

2、确定要开的会议可提前一天预定,其它只可当天预定。 3、非工作时间使用会议室者需提前半天到办公室填写《会议室使用登记表》,再到后勤部领取会议室钥匙并填写《领取钥匙承诺书》,并于工作时间及时归还。 (二)会议室使用原则 1、会议室使用需遵循先登记先使用、先紧急后一般、先全局后部门的原则;特殊情况下,各单位之间可本着重要、紧急优先的原则协商解决。如遇特殊情况、紧急会议可先通知办公室负责人,立即开启会议室先行使用,事后补办有关登记。 2、遇紧急及重要的会议,已申请使用会议室的单位,在不能调换的情况下,应先礼让紧急的重要会议。 (三)会议室使用要求 1、各单位应在所预约的时间到达会议室,并开始使用。超过15分钟未到达会议室的,办公室有权对会议室的使用权另作安排。 2、各单位应在预约的时间内使用完毕,不许超时使用。如需延长使用时,请及时告知办公室,如在接续的时间段内已安排给其他单位使用,超时使用的单位必须离开该会议室,终止使用。 3、如各单位临时取消使用申请,再需使用时需重新申请。 4、未经允许,任何部门与个人不得擅自使用会议室、不得擅自挪用会议室多媒体设备和桌椅等物品。若要借用会议室内物品,需经办公室许可。借用完毕后,应及时归还。如因个人原因.

会议室使用管理制度

会议室使用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加强对集团会议室等场所的管理,充分发挥作用,提高利用率,增强公司各部门工作的计划性和协调性,进一步节约公司资源,保障各类场所的正常使用状态。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办公区会议室、接待室、茶艺室、洽谈室等场所的管理与使用。 三、权责 (一)办公室:全面负责会议室、接待室、茶艺室、洽谈室等场所日常管理。 1、场所预定信息接收、审核及相关调配; 2、场所使用时相关物资的准备; 3、各类场所的日常清洁维护及整理。 (二)申请单位:负责部门召开会议或进行外部接待时场所的申请并遵循本规定规范使用各类场所。 1、提前申请,并做好前期的相关准备; 2、在场所使用过程中,场所内所有物品(含音像及音响器材、数码设备、茶艺设备、装饰品等)的保管与维护; 3、场所使用完毕后,场所的清洁整理。 四、具体流程及优先原则

(一)部门经办人申请(填写会议申请表)——会议室管理员审核——申请部门负责人审批——会议室管理员登记并发布场所预约信息——经办人及会议室管理员共同准备场所需物品——场所使用——场所清洁整理 (二)相关安排: 1、重要会议(全员大会、董事长办公会、总裁例会等)和办公室牵头承办召开的各类公司性重要会议,由相关组织部门安排人员协助会议室管理人员做好会务工作; 2、部门会议及接待如与高管会议及接待发生场地使用冲突时,必须保证高管优先使用。各部门使用会议室按登记时间先后依次使用,如发生冲突,则由办公室安排协调使用其他会议室或调整使用时间; 3、使用茶艺室等专用性接待场所的,需提前向董事长进行申请,临时使用的申请人需请示董事长获批后方可使用。 (三)申请要求:因会议等级不同,需准备会议物资,请按照以下时限执行:

公司会议室管理制度.

公司会议室管理制度 2015-11-09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公司办公楼三楼、四楼、五楼、六楼及(车库二楼)等会议室的管理职责、会议内容、会议主持人、会议时间、会议地点及参加人员。 本标准适用于吉林新力热电有限公司会议室的管理。 2 管理职责 2.1 综合管理部职责 2.1.1 负责例会的通知、会议室的安排及保证室内整洁卫生、设施完好。 2.1.2 负责协助主管领导,做好各部门之间在落实例会上所决定问题方面的协调工作。 2.1.3 负责经理办公会议及经理办公扩大会议的议程安排、会议记录(含会议纪要的.起草印发),对会议决定的事宜进行督查督办,并做好督查督办情况的反馈工作。 3 管理内容与要求 3.1 会议类别:公司会议根据会议性质不同分为经理办公会、经理办公扩大会、工作计划会、生产调度会、安全工作会议、经济活动分析会、员工大会。 3.2经理办公会议 3.2.1会议内容:公司内部管理中重大事项的研究与处理。 3.2.2会议主持人:公司总经理 3.2.3会议时间:因需而定 3.2.4会议地点:办公楼五楼会议室 3.2.5参加人员:党委书记、副总经理、党委副书记及工程总指挥 3.2.6会议组织和记录:综合管理部部长 3.3 经理办公扩大会议

3.3.1会议内容:公司日常工作、行政事务、重大活动安排。 3.3.2会议主持人:总经理或总经理委托的公司其他领导 3.3.3会议时间:因需而定 3.3.4会议地点:办公楼六楼会议室 3.3.4参加人员:部长助理及以上管理干部 3.3.5会议组织和记录:综合管理部文字秘书 3.4 计划会 3.4.1会议内容:部署落实公司下月工作计划。 3.4.2会议主持人:计划营销部部长 3.4.3会议时间:每月27日上午9:00分 3.4.4会议地点:办公楼六楼会议室 3.4.5参加人员:公司领导、部长助理及以上管理干部、其它相关人员 3.4.6会议组织和记录:计划营销部综合计划员 3.5 生产调度会 3.5.1会议内容:汇报检查前日生产中出现的问题,研究解决,落实责任单位和完成时间并部署当日工作。 3.5.2会议主持人:生产策划部部长 3.5.3会议时间:每日上午8:30分 3.5.4会议地点:办公楼六楼会议室 3.5.5参加人员:总经理、副总经理、运行部部长及助理、各点检组长、维修部部长(副部长)、燃料部部长(副部长)、生产策划部安监、节能专工、检修计划专工、物资部部长及助理、计划营销部部长、综合管理部长及保卫主管,公司其它职能部门部长可根据工作需要临时参加会议。 3.5.7会议组织和记录:生产策划部 3.6 安全工作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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