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倾销反补贴法价格法

反倾销反补贴法价格法
反倾销反补贴法价格法

反倾销法律制度

?一、倾销与国际反倾销法(一)倾销的概念

经济学:以低于市场价格的方式大量抛售商品。

《关于实施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6条的协议》(《反倾销守则》):如果一项产品从一国出口到另一国,该产品的出口价格在正常的贸易过程中,低于出口过旨在用于本国消费的同类产品的可比价格,也即低于正常价格进入另一国的商业,则该产品被认为是倾销。(国家间的价格歧视)

?美国《1974年贸易法》:如果某一产品在出口国或在原产国的国内市场上亏本经营,即使该产品的出口价不低于国内市场销售价,但只要出口价格低于该产品的生产成本,同样视为倾销。----成本倾销。

?

*案例47

(二)倾销的影响

从出口国、进口国、第三国考虑

?有害论

?有利论

(三)国际反倾销趋势

?从倾销的规模来看,由过去的几个贸易大国指控倾销转变为反倾销全球化趋势。

?从反倾销运用的手段来看,由过去单一的关税壁垒转变为以反倾销为主导的多元化的非关税壁垒。

?从反倾销的应诉情况来看,由过去怠于应诉转变为积极应诉。

(四)反倾销法

?反倾销法是进口国为了保护本国经济和本国生产者的利

益,维护正常的国际经济贸易

秩序,对倾销行为进行限制和

调整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国际反倾销法

?1947年关贸总协定(GATT)

第6条----第一个反倾销保护的

国际规则。

?1967年《反倾销守则》、1973

年东京回合多边谈判

?1994年乌拉圭回合制定《关

于实施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

协定第6条的协议》(WTO反

倾销规则)

WTO的基本原则

是法制的统一性。但世界许多

国家没有制定反倾销法律,尤

其是发展中国家。

二、我国反倾销现状

?(一)现状分析

1、反倾销调查对象也是重要的

贸易伙伴;

2、出口产品主要集中在劳动

密集型产品;

3、国内企业短期行为较多,容

易引发反倾销指控;

4、国内企业应诉、起诉少。

(二)法律体系

?1994年《对外贸易法》

?1997年《反倾销和反补贴条

例》

?2002年颁布、2004年修订《反

倾销条例》

我国对倾销的调查由

商务部负责,涉及农产品的会

同农业部进行。

三、倾销认定标准

?(一)反倾销案件申请人资

?1、国内产业或代表国内产业

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2、申请者生产的产量总和必

须占该相同或类似产品在国内

的大部分。

在表示支持申请

或者反对申请的国内产业中,

支持者的产量占支持者和反对

者的总产量的50%以上,应当

认定为是由国内产业或者代表

国内产业提出,启动反倾销调

查;但表示支持的国内生产者

的产量不足国内同类产品总产

量的25%的,不启动反倾销调

查。(17条)

?(二)反倾销产品品质的认

定,即倾销产品是否是相同或

相类似产品。

如国内产品与进

口产品在原材料、加工过程、

外观、物理特征、产品用途及

可替换性等方面相同或相似。

(三)倾销事实的认定,即进

口产品的出口价格是否低于其

正常价格,且符合关于倾销幅

度的规定。

?1、出口价:

1)实际支付价款;

2)不能确定时,以该进口产

品首次转售给独立购买人的价

格或者商务部根据合理基础所

推定的价格为出口价。

2、正常价

?1)出口国市场价格为可比价

格;

?2)出口到第三国的价格为可

比价格;

?3)生产成本加合理费用、利

润为正常价格。

全球已有36个国

家相继承认中国的完全市场经

济地位。由于欧美等一些国家

尚不承认中国为市场经济国

家,这样,在进行反倾销调查

时,就不会采用产品的国内价

格,而是采用第三国的价格来

确定产品的正常价值。

3、倾销幅度

进口产品的出口价格低于其正常价值的幅度低于2%的不认为是倾销。

(四)损害的认定

?1、倾销产品的数量

被调查产品在进口国同类产品的总进口量中所占比例不足3%的,可忽略;但,低于3%的若干国家(地区)的总进口量超过同类产品总进口量7%的除外。

?2、倾销产品的价格

是否存在大幅度削价,或是否严重压制了进口国相似产品的价格。

?3、倾销产品对国内产业的影响

国内同类产品的产量、市场占有率、失业人数、工资增长等。

?4、倾销产品出口国的生产能力、出口能力和库存等。

?(五)倾销事实与危害之间的因果关系

倾销只需作为造成损害事实的原因之一即可。

四、反倾销调查程序

?(一)申请

1、国内产业或者代表国内产业的自然人、法人或有关组织,可以依规定向商务部提出书面申请;

2、商务部自行立案。

?(二)立案调查

商务部在60天内决定是否立案调查。

反倾销调查应当在立案调查决定公告之日起12个月内结束,特殊情况可以

延长,但不得超过6个月。

可以通过问卷、抽

样、听证会、现场核查等方式

了解情况。

?(三)初步裁定

?1、临时反倾销税;一般不超

过4个月,特殊可延长至9个

月。

?2、提供担保(保证金或保

函)。

?3、作出价格承诺(改变价格

或停止以倾销价格出口)。

?在作出初步裁定后

4—9个月内必须作出终局裁

定。作出价格承诺后,反倾销

调查中止或终止。

(四)最终裁定

?1、征收固定的反倾销税(5

年)。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作出,海关执行。

?2、纳税主体:倾销进口产品

的进口经营者。

3、征税起算时间

(1)对临时反倾销措施的期间

追溯征收(43条)

反倾销税高于临时

反倾销税、担保金额的,差额

不予收取;反倾销税低于临时

反倾销税、担保金额的,予以

退还。

(2)对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之

前90日内进口的产品追溯征

收反倾销税。

条件:1)倾销进口产品有对国

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倾销历史,

或者该产品的进口经营者知道

或者应当知道出口经营者实施

倾销对国内产业将造成损害

的;同时2)倾销产品在短期

内大量进口,并且可能会严重

破坏即将实施的反倾销税的补

救效果的。

但是立案调查前进口的产品除

外。

(五)复审

由商务部进行,复审时

间为12个月。

?1、裁定征收反倾销税后一段

时间内,应任何利害关系人的

要求,进行复审,降低或提高

反倾销税;

?2、征税5年满后,应申诉方

要求进行复审,决定是否继续

征收。

(六)行政诉讼

?1、当事人

原告---与反倾销行为具有任何

利害关系的个人或组织;

被告---作出相应被诉反倾销行

政行为的国务院主管部门。(关

税税则委员会)

?2、受案范围

1)有关倾销及倾销幅度、损害

及损害程度的终裁决定;

2)有关是否征收反倾销税的决

定以及追溯征收、退税、对新

出口经营者征税的决定;

3)有关保留、修改或取消反倾

销税以及价格承诺的复审决

定;

4)依法可以起诉的其他反倾销

行政行为。

?3)管辖

被告所在地高院和

指定的中院

?4)举证责任

被告对所作出的反倾

销行政行为负举证责任。

五、反倾销措施

?临时反倾销税

?价格承诺

?反倾销税

反补贴法律制度一、补贴与反补贴

?(一)补贴

?1、补贴的概念及特点

补贴是指出口国(地区)政府或者其任何公共机构提供的并为接受者带来利益的财政资助以及任何形式的收入或者价格支持。

补贴只有在满足下列三个条件时才成立:第一,补贴是由政府或公共机构提供;第二,政府提供了财政资助或任何形式的收入或价格支持;第三,补贴使产业或企业得到了利益。

?补贴具有几个明确的特点:首先,补贴必须是政府行为;其次,补贴的对象主要是国内生产与销售企业,但不一定仅指出口补贴,包括对国内各产业部门、行业、企业或地区、科研部门的财政捐助和政策信息;第三,被授予方必须实际享受到了利益;第四,补贴应具有专向性,即指成员方政府有选择地、有差别地而非普遍性地给予某一个企业、行业或地区等等

?2、补贴的形式

补贴的方式主要包括政府直接转让资金的行为,政府提供商品或服务或者政府购买商品,对本应征收的

税收予以豁免或不予征收等。

WTO《补贴与反补贴协议》认

为补贴主要包括

●财政资助

财政资助包括:(1)政府直

接提供资金(如赠款、贷款和

资本注入)、潜在的资金或债务

的直接转移(如政府为企业提

供贷款担保);(2)政府应征税

收的减免;(3)政府提供除一

般基础设施之外的货物或服

务,或者购买货物。

●收入或价格支持

收入或价格支持是政府补

贴的另一种形式。这种支持可

能是由法律限定某一种产品的

最低价格,也可能表现为一种

维持物价的物资储备制度。

●产业或企业得到利益

衡量补贴的另一标准是,政

府的资助、收入或价格支持使

有关产业或企业获得利益。这

种利益是指产业或企业在正常

商业条件下不能获得的条件、

条款或优惠。

我国《反补贴条例》认为补贴

的形式有

?1)出口国(地区)政府以拨

款、贷款、资本注入等形式直

接提供资金,或者以贷款担保

等形式潜在地直接转让资金或

者债务;

?2)出口国(地区)政府放弃

或者不收缴应收收入;

?3)出口国(地区)政府提供

除一般基础设施以外的货物、

服务,或者由出口国(地区)

政府购买货物;

?4)出口国(地区)政府通过

向筹资机构付款,或者委托、

指令私营机构履行上述职能。

?3、补贴的专向性

1)由出口国(地区)政府明

确确定的某些企业、产业获得

的补贴;

2)由出口国(地区)法律、

法规明确规定的某些企业、产

业获得的补贴;

3)指定特定区域内的企业、

产业获得的补贴;

4)以出口实绩为条件获得的

补贴。

?4、补贴的分类

1)补贴分为国内补贴(产品主

要用于国内销售)和出口补贴。

2)WTO《反补贴协定》把补

贴区分为禁止性补贴、可诉性

补贴和不可诉性补贴三种。

禁止性补贴

?

所谓禁止性补贴是指不允许

成员方政府实施的补贴,一旦

实施,任何受其影响的其他成

员方可以直接采取反补贴措

施,又称为“红色补贴’。这类

补贴实际上是很明确地专门用

于影响贸易的补贴,因此最有

可能对其他成员方的利益造成

损害。

?根据《反补贴协议》第3条

的规定,下列补贴为禁止性补

贴:(1)在法律上或事实上对

出口行为的应急补贴;(2)对

使用国产产品进行补贴,而对

使用进口产品不予以补贴。

?禁止性补贴分为出口补贴和

进口替代补贴。出口补贴指法

律上或事实上以出口实绩为条件而给予的补贴。进口替代补贴指以使用国产货物为条件而给予的补贴。

?《反补贴协议》附件1具体列举了下列几项属于对出口的补贴行为:(1)政府对出口企业直接给予的现金补贴;(2)给予出口企业的外汇留成或其他类似的鼓励措施;(3)在运输上为出口货物运输提供更优惠的待遇;(4)在生产上和服务上为出口企业提供更优惠的待遇;(5)减免、退回或缓征出口企业应缴或已缴的直接税和社会福利缴款;(6)给予出口企业比内销企业更高的征税基数折扣,以减少出口生产的征税额;(7)对出口企业在生产与销售之间的间接税的征收上予以较内销企业更优惠的减免、退还、缓缴待遇;(8)在按生产流程分级征收的间接税上,给予出口企业较内销企业更优惠的减免、退还、缓缴待遇;

?;(9)对出口企业因生产出口产品所使用的进口原材料实行进口退税超过进口关税实际征收额,或者在已有部分进口替代之后仍继续实施进口关税的退还;(10)以更优惠的条件向出口生产企业提供信贷担保或保险,这些信贷担保或保险实际上起到了降低出口产品成本的作用;(11)政府给予出口企业的信贷利率低于市场实际利率;(12)对初级产品以外的任何出口产品给予直接或间接补贴,导致其出口售价低于可比的内销价格。对初级产品的补贴导致补贴国在世界出口贸易中占有不合理的较高份额;

(13)以任何形式向出口经营

活动和进口替代经营活动所提

供的其他政府补贴。

可诉性补贴

?可诉补贴又称“黄

灯补贴”,指那些不是一律被禁

止,但又不能自动免于质疑的

补贴。对这类补贴,往往要根

据其客观效果才能判定是否符

合世界贸易组织规则。

《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

第5条,对可诉补贴规定了总

体原则,即成员方不得通过使

用该协议第1条所规定的专向

性补贴,而对其他成员的利益

造成不利影响。这种不利影响

指以下三种情况:一是对另一

成员的国内产业造成损害,二

是使其他成员丧失或减损根据

《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

所获得利益,三是严重侵害另

一成员的利益。

不可诉性补贴

?不可诉补贴又称“绿

灯补贴”。包括:不具有专向性

的补贴和符合特定要求的专向

性补贴。

不具有专向性的补贴可

普遍获得,不针对特定企业、

特定产业和特定地区。

符合特定要求的专向

性补贴,包括研究和开发补贴,

贫困地区补贴,环保补贴。

研究和开发补贴是指,

对公司进行研究和开发活动的

援助,或对高等教育机构、研

究机构与公司签约进行研究和

开发活动的援助。

贫困地区补贴是指,按

照一项总体地区发展规划给予

贫困地区的援助。

环保补贴是指,为促进

现有设施适应法律、法规规定

的新的环保要求而提供的援

助。

?5、补贴产生的影响

?补贴一成员对本国出

口商品和出口商品生产者提供

的补贴在国际贸易中可能产生

三种不利影响:

?第一,对进口国而言,

其国内相关产业生产的产品将

不得不与得到出口国政府补贴

的占据不公平竞争优势的进口

产品进行竞争,而可能受到损

害。

?第二,对出口国而言,

补贴国给予其生产者的国内补

贴可能会削弱其他成员向该国

出口产品的竞争力,这是因为

与进口产品相比,国内产品可

能因得到补贴而享有不公平的

价格优势。

?第三,就国际市场而

言,一些成员国的出口可能受

到影响,这是因为在第三国市

场上,一些成员的商品竞争力

在与得到出口补贴的成员的商

品竞争时被削弱。

?可见,出口补贴和生

产补贴可能使得到财政补贴的

产品在国际市场上享有不公平

的竞争优势。因此,世界贸易

组织对补贴作出了严格的规

定。

?6、补贴与倾销的联系

补贴与倾销的区

别:1)实施主体不同。补贴大多由政府进行;倾销一般由企业或行业自身进行。补贴不适用于“非市场经济国家”。2)发生场合不同。倾销发生于出口商品的场合,补贴主要发生于出口商品的场合,但也可以发生于进口商品时对国内生产同类商品的行业、企业提供补贴的情形。3)发生作用的方式不同。倾销无须借助中间环节即可实现其目的,低价倾销本身就可以造成对外国企业或产品的损害,而补贴要通过被补贴企业的低价销售,才能间接对外国企业和产品造成损害。

(二)反补贴

?1、概念

反补贴指一国反倾销调查机关实施与执行反补贴法规的行为与过程。

2、反补贴措施

?对于禁止性补贴和可诉补贴,可采取两种救济措施,一种是通过世界贸易组织的争端解决程序经授权采取反措施;另一种是进口成员根据反补贴调查征收反补贴税。

对于特定补贴在进口成员国内市场的影响,只能采取其中一种方法。对于不可诉补贴,上述两方法都不适用。如果进口成员认为补贴进口产品损害生产相同产品的国内产业,可以采取反补贴的有关措施,包括临时措施、价格承诺和反补贴税。采取这些措施都要求进行调查,作出补贴存在、损害存在、因果关系存在的裁定。这些方面与反倾销措施基本相似。(三)国际反补贴趋势

?1、数量增加,超过反倾销案

件;

?2、案件主要发生、增加在一

些经济增长较快的国家;

?3、旧的手段弱化,新的要求

不断提出。

WTO《补贴与反补贴措

施协议》

二、我国反补贴现状分析

?(一)现状

?数量增加

(二)对策

?1、政府角度1)转变观念:

普及知识、专业人士等;2)出

口市场多元化,切忌在某一时

间,向某一国家市场大量出口;

3)提高出口产品的技术含量;

4)积极应诉等。

?2、企业角度1)少用“禁止性

补贴”;2)分散受补贴出口产

品的市场投向;3)关注目标市

场、产业状况;4)收集、关注

相关材料;5)积极应诉等。

(三)法律体系

?1994年《对外贸易法》

?1997年《反倾销和反补贴条

例》

?2002年颁布、2004年修订《反

补贴条例》

我国对补贴的调

查由商务部负责,涉及农产品

的会同农业部进行。

三、补贴的认定标准

?(一)补贴行为

?(二)补贴幅度

?微量补贴:补贴金额不足产

品价值1%的补贴;来自发展中

国家(地区)的,指补贴金额

不足产品价值2%的补贴。

?(三)补贴损害

损害威胁

阻碍

不违法

?(四)补贴行为与补贴损害

间的因果关系

四、补贴的认定程序

?(一)申请

1、申请人资格

2、申请书及相关证据

?(二)立案审查

?(三)调查

1、机关

2、期限

3、方式

?(四)初步裁定

?(五)最终裁定

1、纳税人

2、税额

3、追溯征收

?(六)中止

?(七)复审

反倾销措施与反补贴措施的区

?反倾销措施只要发生倾销行

为就可以实施;反补贴措施的

实施要求补贴具有专项性。

?反倾销的价格承诺由出口经

营者来做出;反补贴中的价格

承诺出口国政府或出口经营者

都可以做出。

?反倾销税可以使用于任何经

济形态的国家;反补贴税只适

用于“非市场经济国家”。

价格法律制度

●一、价格

(一)概念:狭义的价格指商品的价格和经营性服务的收费标准。广义的价格出来以上所提的的外,还包括各种生产要素的价格。我国《价格法》调整的是狭义的价格。

(二)价格体系:价格的种类和各种价格形式之间的相互关系。

1、依据行业不同,分为:农产品、工业、交通运输、建筑产品等的价格。

2、依据流通过程,分为:工业品的出厂价、农产品的收购价格、调拨价格、批发价、零售价等。

3、依据价格管理形式,分为: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

●二、价格法概述

我国从1979年开始价格体制改革。“列名放”和“列名管” 1998年5月1日《价格法》颁布。现在我国的价格管理体制是以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为价格形式,采取直接管理和间接调控相结合的方式,并在此过程中加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价格的监督检查。

1、维护价格秩序,稳定价格总水平;

2、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3、规范公平竞争环境,保护合

法经营者权益。

●三、价格形式

我国的价格形式主要表现为政

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

节价。

(一)市场调节价

1、定义:由经营者自主制定,

通过市场竞争形成的价格。

2、范围:除法律规定必须适用

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外的其

他商品和服务价格,可由经营

者依法自行确定。经营者确定

的依据主要是生产经营成本和

市场供求状况。

(二)政府定价

1、定义:是指政府价格主管部

门或其他部门,在法律规定的

范围内,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

规定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指

导经营者制定的价格。

2、形式:

(1)浮动价格

(2)最高限价

(3)最低保护价

3、适用范围

中央定价目录和地方定价

目录

4、制定政府指导价的基本依据

(1)相关商品或服务的社会平

均成本;

(2)市场供求状况;

(3)国民经济与地方发展需求

以及社会承受能力。

(三)政府定价

政府主管部门或其

他有关部门依法按照定价权限

和范围制定价格,经营者必须

按照政府规定的价格进行商品

销售或提供服务。

●四、经营者的权利和义务

(一)经营者的价格权利:1、

自主定价权;2、建议权;3、

检举控告权。

(二)经营者的价格义务:1、

遵守法律法规;2、执行依法制

定的干预措施和紧急措施;3、

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和

政府定价;4、经营者销售、收

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明码标

价;5、不得从事不正当价格行

为(第14条)。

●五、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职

权和责任

(一)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

的范围(第1 8条)对关系国

计民生的少数商品价格、资源

稀缺的少数商品价格、自然垄

断经营的商品价格、重要的公

用事业服务价格、重要的公益

性服务价格实行政府定价和政

府指导价。

(二)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

的具体使用范围

中央定价目录:国务院价格主

管部门规定

国务院批准、公布。

地方定价目录: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

按照中央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

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规定

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

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审定后

公布。

(三)各级政府权限的划分

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央定价目录

制定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

依据地方定价目录制定本辖区内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

市、县人民政府依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授权制定本辖区地方定价目录

(四)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程序

1、调查

2、听证会(《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

1)范围: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和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实行定价听证。听证的具体项目通过定价听证目录确定,但容易引发抢购、囤积,造成市场异常波动的商品价格,通过其他方式征求意见,不纳入定价听证目录。

定价机关制定定价听证目录内商品和服务价格,未举行听证会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宣布定价无效。

甘肃省定价听证目录

1、民用天然气、煤气销售价格;

2、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基准价及浮动幅度;

3、政府举办的小学、初中杂费或“一费制”收费,政府举办的高中、普通高等专科学校专科、本科收费;

4、公路客运价格;

5、城市公共交通运价;

6、出租车运价;

7、城市居民生活用水价格;

8、城市居民供热价格;

9、城市居民生活用水污水处理

费、10、城市居民生活垃圾处

理费。

2)听证组织

定价听证由政府价

格主管部门组织。

省级以上定价机关制定

价格需要听证的,由同级政府

价格主管部门组织听证。省级

人民政府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制定价格的,由市、县人民政

府价格主管部门组织听证。

制定在局部地区执行的

价格需要听证的,政府价格主

管部门可以委托下级政府价格

主管部门组织听证。委托听证

的,应当出具书面委托书。

听证会设三至五名听证

人。听证人由政府价格主管部

门指定的工作人员担任,部分

听证人也可以由政府价格主管

部门聘请社会知名人士担任。

听证会主持人由听证人中的政

府价格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兼

任。

3)听证会参加人员

听证会参加人由下列人

员构成:

(一)消费者;

(二)经营者;

(三)与定价听证项目有

关的其他利益相关方;

(四)相关领域的专家、

学者;

(五)政府价格主管部门

认为有必要参加听证会的政府

部门、社会组织和其他人员。

听证会参加人的人数和人

员的构成比例由政府价格主管

部门根据听证项目的实际情况

确定,其中消费者人数不得少

于听证会参加人总数的五分之

二。

听证会参加人由下列方式产

生:

(一)消费者采取自愿报

名、随机选取方式,也可以由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委托消费者

组织或者其他群众组织推荐;

(二)经营者、与定价听

证项目有关的其他利益相关方

采取自愿报名、随机选取方式,

也可以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委

托行业组织、政府主管部门推

荐;

(三)专家、学者、政府

部门、社会组织和其他人员由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聘请。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以根

据听证项目的实际情况规定听

证会参加人条件。

4)程序

●提起

(一)定价机关是政府价

格主管部门(含与其他部门联

合定价)和市、县人民政府的,

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起;

(二)定价机关是其他部

门的,由该部门向政府价格主

管部门提起。

●听证会召开前的准备

听证会举行30日前,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政

府网站、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告

听证会参加人、旁听人员、新

闻媒体的名额、产生方式及具

体报名办法。

听证会举行15日前,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政

府网站、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告

听证会举行的时间、地点,定

价听证方案要点,听证会参加

人和听证人名单。

听证会举行15日前,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向听证会参加人送达相关材料。

●召开

听证会应当在有三分之二以上听证会参加人出席时举行。出席人数不足应当出席人总数三分之二的,听证会应当延期举行。

听证会可以一次举行,也可以分次举行。听证会按照下列议程进行:

(一)主持人宣布听证事项和听证会纪律,介绍听证会参加人、听证人;

(二)定价听证方案提出人陈述定价听证方案;

(三)定价成本监审人介绍定价成本监审结论及相关情况;

(四)听证会参加人对定价听证方案发表意见,进行询问;

(五)主持人总结发言。

●定价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在听证会举行后15日内将听证笔录、听证报告一并提交定价机关。

(定价机关,包括有定价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有关部门和经省级人民政府授权的市、县人民政府。)

定价机关作出定价决定时应当充分考虑听证会的意见。

定价机关根据听证会的意见,对定价听证方案作出修改后,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再次举行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方式征求社会意见。

3、公布

定价机关作出定价决定后,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定价决定和对听证会参加人主要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

定价机关需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定价机关批准后才能作出定价决定的,上报定价方案时应当同时提交听证报告。

4、调整

定价机关可以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就听证事项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

●六、价格的监督检查(一)价格监督检查机构的职权及义务

(二)价格行为的社会监督(三)价格行为的舆论监督监督内容主要包括: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中央和地方各项价格调控措施的贯彻落实情况;建立和完善各项价格监督制度,进一步规范价格行为。

●七、违反价格法的法律责任(一)经营者的法律责任(二)政府及其部门以及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

反倾销、反补贴、保障和特殊情况处理等(中英文对照)

反倾销、反补贴、保障和特殊情况处理等(中英文对照) 发布时间:2011-10-24 11:30:54 翻译:李莉校对:廖纷,陈茜茜复审:薛婷婷 Anti-dumping, Subsidies, Safeguards,Contingencies, etc 反倾销、反补贴、保障和特殊情况处理等 英文来源:https://www.360docs.net/doc/869479195.html,/english/thewto_e/whatis_e/tif_e/agrm8_e.htm Binding tariffs, and applying them equally to all trading partners (most-favoured-nation treatment, or MFN) are key to the smooth flow of trade in goods. 约束关税及将其在全体贸易成员国之间平等地适用(即最惠国待遇,简称MFN)是保证商 品交易过程畅通的关键。 The WTO agreementsuphold the principles, but they also allow exceptions — in some circumstances. Three of these issues are: 世贸协议秉持着这些原则,但有时也有例外。例如以下三种情况: actions taken against dumping (selling at an unfairly low price) 1.反倾销(以不公平的低价出售商品的行为)措施; subsidies and special “countervailing” duties to offset the subsidies 1.贸易补贴以及为抵消贸易补贴而征收的“反补贴”关税; emergency measures to limit imports temporarily, designed to “safeguard” domestic industries. 1.为暂时限制进口以“保护”国内产业而采取的紧急应对措施。 Anti-dumping actions 反倾销措施 If a company exports a product at a price lower than the price it normally charges on its own home m arket, it is said to be “dumping” the product. 如果某一公司以低于其在国内市场正常出售的价格出口某一产品,我们就称其“倾销”该产品。Is this unfair competition? Opinions differ, but many governments take action against dumping in order to defend their domestic industries. 这是否为不公平竞争?各人意见不同。然而很多成员国政府采取措施抵制倾销以保护他们的国内产业。 The WTO agreement does not pass judgment. 世贸组织的协议并未给出明确的判断。 Its focus is on how governments can or cannot react to dumping — it disciplines anti-dumping actions, and it is often called the “Anti-Dumping Agreement”. (This focus only on the reaction to dumping contrasts with the approach of the Subsidies and Countervailing Measures Agreement.) 协议把重点放在了政府能否对倾销行为予以反击——它规范了反倾销的手段,并被通称为《反倾销协定》(此协定的重点在于对倾销行为的回击,与《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不同)。The legal definitions are more precise, but broadly speaking the WTO agreement allows governments to act against dumping where there is genuine (“material”) injury to the

WTO体制下对中国反倾销法律制度的反思

2012年第·6期太原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Journal of TaiYuan Urban Vocational college期 总第131期 Jun2012 [摘要]从我国加入WTO这十多年间,我国的对外贸易迅速发展,但我国也开始面临国外产品倾销的严重冲击,这给我国企业和相关产业造成了巨大损失。反思我国现行的《反倾销条例》,尚存在 许多不完善之处,主要表现在反倾销立法宏观方面的不足,如反倾销立法理念陈旧等;此外还表 现在我国反倾销立法中实体性和程序性规定存在的缺陷,如有些规定过于笼统,不利于操作。 [关键词]反倾销;反倾销条例;缺陷 [中图分类号]D9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0046(2012)6-0068-03 WTO体制下对中国反倾销法律制度的反思 左祥宾 (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广东广州510006) 一、WTO体制下的反倾销概况 (一)反倾销概述 1.倾销与反倾销的概念 倾销,英语表达为Dump或者Dumping,根据词典 的权威解释,意思是以低于市场价格的卖价大量抛售商品。1776年英国经济学家亚当·斯密(Adam Smith)在《国富论》中首次引入倾销的这一概念,但此“倾销”更像是国际贸易法中的“补贴”,不同于现代意义上的“倾销”。直到1923年,美国著名经济学家各布·瓦伊纳(Jacob Viner)在其撰写的反倾销专著《倾销—— —一个国际贸易问题》中,将倾销从经济学的角度科学地界定为“在不同国家市场上实施价格歧视”。 WTO《反倾销协议》第二条第一款对倾销(dump-ing)法律内涵做出了规定:“在正常的贸易过程中,如果一国出口商或生产商以低于其成本的价格或国内市场价格将其产品向另一国国内市场抛售的行为,则该产品或者其行为将被认定为倾销”。“反倾销是指一国对为了保护自己的主要支柱产业或者幼稚产业对外国出口商或生产商在其国内市场上的倾销行为而依照法定程序采取的各种抵制措施的总称。”虽然WTO允许各国采用反倾销措施作为对贸易进行适当保护的手段之一。但有某些国家仍然背离WTO的基本原则,打着反倾销的旗号,实际上却达到限制外国产品进口、保护本国贸易的目的。 2.反倾销的特征及性质 针对倾销行为而采取的各项措施简称为反倾销。反倾销的目的是保护本国国内产业保障本国经济利益,维护公平有序的国际贸易竞争环境,同时也促进国际贸易的健康持续发展。反倾销措施的运用,在一定程度上很好地起到了规避倾销行为、保障一国外贸秩序的作用,也有利于国际贸易秩序的健康有序发展。 (1)反倾销是应付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措施,而未必一定是实施贸易保护主义的表现。倾销是一种违法的竞争手段,它对一国社会经济的危害性和冲击是巨大的,特别是对那些经济不发达国家,一旦遭到倾销行为的严重威胁,那么不仅仅会冲击其本国的经济秩序,甚至还有可能会对其整个国家的安全造成致命性威胁。因此,一国为应对倾销而采取反倾销措施的出发点是制止不正当的违法竞争行为,而不是贸易保护主义政策。 (2)反倾销是一国行使其经济主权的行为,其他任何国家无权干涉。一国政府有保护本国经济安全的权利,当一国内部遭受倾销行为时,特别是国内的某些重要产业面临濒危的态势,整个国家的经济安全也是处于一种不安定的状态之中。如果一国的国内经济秩序和国家安全面临着遭受严重威胁的风险,那么本国政府对倾销行为采取应对措施也就在情理之中了。 (3)反倾销是WTO规则赋予会员国反击倾销行为的正当权利,也是世界各国所通用的规避反倾销不正当竞争行为、保障本国合法利益、维护国际贸易秩序的重要措施和手段。从2001年我国加入WTO来,遭到外国反倾销指控便呈现不可遏止的快速增长阶段。这些年,我国更是成为了世界头号反倾销受害国,经济损失巨大,形势不容乐观。 (二)WTO《反倾销协议》与我国《反倾销条例》的关系 WTO《反倾销协议》是WTO各会员国在乌拉圭多边贸易谈判的基础上达成的协议,具有国际法性质,对各会员国具有法律约束作用;我国的《反倾销条例》属于我国的行政法规,也具有立法的性质。由于WTO《反倾销协议》必须为WTO会员国遵守和履行,即转化为国内相关立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所以WTO《反倾销协议》与我国《反倾销条例》的关系主要表现为前者对后者的立法指导和约束。 WTO《反倾销协议》是各成员国权力机构依照法定程序正式批准生效的国际条约,因此,根据国际条约法公约和国际习惯法,各成员国的权力机构也应承担起使本国国内的相关立法同WTO规则保持一致的义务。根据《WTO协定》的相关规定,各个会员国必须保证其国内与WTO相关的法律法规和世界贸易组织的各项协议规定相一致,这是各会员国加入WTO必须履行的国际义务。倘若一国的国内法与世界贸易组织的有关规定相冲突,则任何一个会员国都可以要求其改正或者向 68··

我国反倾销法律有哪些不足

我国反倾销法律有哪些不足 核心内容:我国反倾销法律有哪些不足?反倾销条例是行政法规,它的立法层次不高。反倾销条例内容有缺陷,缺乏现实操作性,损害公共利益。还有程序事项上有缺陷,没有规定自行发起的调查规则等等。法律快车小编接下来为您一一介绍。 我国反倾销立法现状与存在的不足 目前我国现行关于反倾销的法律法规主要有:《对外贸易法》,《反倾销条例》,原外经贸部制定的《反倾销调查立案暂行规则》、《反倾销调查实地核查暂行规则》、《反倾销调查抽样暂行规则》、《反倾销问卷调查暂行规则》、《反倾销调查信息披露暂行规则》、《反倾销调查公开信息查阅暂行规则》、《反倾销价格承诺暂行规则》、《反倾销退税暂行规则》、《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暂行规则》、《反倾销新出口商复审暂行规则》,由商务部制定的《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规定》,由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审理反倾销行政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应当看到,我国反倾销立法从无到有,从不完善到相对完善,其反倾销体制和WTO规则日趋一致,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其成就是不能忽视的。然而,我国反倾销的立法历史较短,与国际反倾销体制相比仍处于起步阶段,无论从立法层次、实体内容还是程序事项都存在着诸多不足。 1、立法层次不高。 目前,我国的《反倾销条例》是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起草,经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作为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很可能难以做到调动各方面资源、充分有效地进行反倾销调查和采取反倾销措施。同时,立法层次不高也影响着中国在国际反倾销实践中的地位和作用,特别是在与依据高层次反倾销法律屡屡对中国进行反倾销的欧盟进行反倾销事务交涉时,难于法规层次上缺乏对等性,影响了《反倾销条例》作用的发挥。 2、实体内容上的缺陷。

企业自备电厂有关收费政策问题汇总

企业自备电厂有关收费政策问题汇总 目录 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综[2011]115号 (1) 关于印发《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综[2009]90号 (8) 湖南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延续农网还贷资金等17项政府性基金政策问题的通知湘财综[2007]1号 (15) 财政部关于征收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综[2010]97号 (18)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差别电价政策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06〕77号 (19)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落实差别电价及自备电厂收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电〔2004〕159号 (28) 财政部关于印发农网还贷资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企〔2001〕820号 (33)

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综[2011]1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物价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国家电网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自治区电力有限责任公司: 为了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有关规定,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共同制定了《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附件: 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的资金筹集、使用管理和监督检查等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资金筹集 第三条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包括国家财政公共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和依法向电力用户征收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入等。 第四条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由中央财政从年度公共预算中予以安排(不含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安排的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专项资金)。 第五条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在除西藏自治区以外的全国范围内,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扣除农业生产用电(含农业排灌用电)后的销售电量征收。 第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纳入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征收范围的销售电量包括: (一)省级电网企业(含各级子公司)销售给电力用户的电量; (二)省级电网企业扣除合理线损后的趸售电量(即实际销售给转供单位的电量,不含趸售给各级子公司的电量);

欧美反倾销法的异同

欧美反倾销法的异同 内容提要:反倾销是本世纪初出现的国际通行做法,它最早于1904年诞生在加拿大,其后欧美各国都相继出台反倾销法律规定。70年代以后它同反补贴一起成为各国实施贸易保护的有利武器。反倾销法律规定迄今已成为国际经济贸易领域的典型国际惯例。我国也于1997年颁布反倾销法。在众多的国际反倾销诉讼案中,欧美国家所占比例最大,在我国所遭受的反倾销案中,来自美国和欧盟的也属最多。有必要深入研究欧美反倾销法的特点,一方面可提高我国对欧美反倾销诉讼的应诉能力;另一方面,对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反倾销法律规定也有所借鉴。 据报载,从1969年到1995年,全世界共发起反倾销调查3108起,涉及产品3000余种,贸易额超过1000亿美元,其中有1/3发生在90年代以后。在这众多的反倾销案中,有2678件是由美国、欧盟、澳大利亚、加拿大等发达国家发起。其法律依据则是各国的反倾销法。自1904年世界第一部反倾销法在加拿大诞生后,美、欧各国相继制定有关法规。关税及贸易总协定也在其第五轮谈判中涉及此问题,并于1979年4月12日通过反倾销守则》。为了与之协调一致,日本于1980年修改了《海关与关税法》,制定出最初的反倾销法律规定。澳大利亚也在1975年制定了反倾销法,仅1988年该国就通过了三项与之相关的法律。近年来一些新兴工业化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也加紧了反倾销立法工作,如韩国、墨西哥等。我国于1992年首次涉及征收反倾销税的问题,1997年4月12日我国反倾销法正式出台。勿容置疑,反倾销已成为一个典型的国际惯例,其法律法规的完善受到世界各国普遍重视。 中国已成为20世纪末国际反倾销最大的受害者。从1979年开始至今,中国产品遭受反倾销指控已有400多起,居全球之首,其中对中国反倾销位居前列的国家和地区是美国和欧盟。本文将着重比较美国和欧盟反倾销法的异同,以期提高我国应诉能力并完善相关法律。 欧美反倾销法的主要特点 (一)反倾销法均带有贸易保护主义色彩 从世界反倾销法产生的渊源来看,19世纪末20世纪初,垄断组织大量出现,它们利用其垄断地位,压低价格向别国输出商品。最早提出制定反倾销条例的加拿大财政部长W?S菲尔汀是这样表述的:“我们没人会相信,当这些受本国高

印度尼西亚反倾销法

实用标准文案 印度尼西亚反倾销法 印度尼西亚(以下称印尼)的反倾销法规定散见于相关法律、条例以及有关规定中,主要包括:(1)《1995年海关法》和悔关法解释》;(2)《1996年关于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的政府条例》;(3)《关于反倾销委员会的工业与贸易部长第 136/MPP/ 6/1996号法令》;(4)《关于印尼反倾销工作组的组织与工作程序的工业与贸易部长第172/MFF/KEP/7/1996号法令》。上述1、2、3项法规同样规范印尼的反补贴措施。以下就上述法规中有关反倾销方面的规定作一综述。(一)《海关法》和《海关法解释》 印尼《海关法》中涉及反倾销的规定主要集中在第四章(反倾销和反补贴税)中的第18、19、20条。 (1)第18条规定了对进口产品征收反倾销税的条件,包括a产品的出口价格低于其正常价值;b此类产品的进口:(a)对国内生产类似产品的产业造成实质性损害;(b)对国内生产类似产品的产业造成实质性损害的威胁;或者(C)可能阻碍国内 类似产品的行业的建立。 (2)第19条规定,反倾销税在该法第12条第1款规定的进口税之外征收,征收数额是依据该产品的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之间的最大幅度。 (3)第20条,说明征收反倾销税的条件和程序将在政府条例中进一步加以规定。《海关法解释》中阐述了《海关法》的立法意旨和原则同样适用于以前立法和条例中没有涉及的新事务,即反倾销问题。该解释对第18条中的出口价格、正常价值、国内产业以及类似产品等作了限定。出口价格是指实际支付或应付的出

口到海关境内的产品的价格。如果进口方、出口方或第三方之间有特殊关系,或由于确定的原因,该出口价格是不可信的,则出口精彩文档. 实用标准文案 价格指:(a)第一次再销售给自由购买者的有关进口产品的价格;(b)如果(a)项未发生,或与进口时不同条件下再行出售,则指正常价值。 正常价值是指实际销售或应售的出口国国内市场通常贸易中用于消费的类似产品的价格。如果没有这样的出口国国内市场交易的类似产品,或者国内市场销售量相当小以致不能用作比较因素,则正常价值应指: (a)出口到第三国的类似产品的最高价格; (b)生产成本、管理成本、销售成本及正常利润的总和。 国内产业指:类似产品的全部国内厂商;或其生产代表有关产品全部生产的类似产品的国内厂商。类似产品指完全相同的同一产品或与有关进口产品具有类似物理、技术、或化学特征的产品。 (二)关于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的政府条例 该条例主要涉及征收反倾销税的海关事务的要求、程序以及有关倾销费用的处理。第一章总则部分的第1条首先对相关名词作出定义,包括如下概念:倾销产品、出口价格、正常价值、倾销幅度、国内产业、类似产品、利害关系方、损害、临时措施、价格承诺或调整措施、进口税、反倾销税等。 总则第2条规定,如果出现进口产品的出口价格低于正常价值并且该进口产品造成损害的情况,进口产品除被征收反倾销税外,仍应交纳进口税。 总则第4条第(1)款规定,反倾销税额应等于倾销幅度。

当前市场价格监管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当前市场价格监管存在的问题及建议加强市场价格监管是保持市场健康发展、维护群众利益、优化经济发展环境、规范价费秩序的重要措施,是落实党和国家价格政策的具体体现。在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过程中,由于规范市场主体行为的各种法律法规没有及时跟进,特别是体现法治精神、规范市场价格行为的约束机制不够完善,各种不正当价格行为时有发生。因此,新形势下加强市场价格监管显得至关重要。 一、当前市场价格监管存在的问题 1、认识不到位。当前不少人认为市场调节价既然由经营业主根据生产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制定,政府部门就没必要再进行任何形式的管理。这种认识是片面的,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我国商品和服务价格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三种方式,但市场存在竞争,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能否在末端市场实行,必然要进行监管,即便是市场调节价,也可能存在价格垄断、价格欺诈等违法问题,更需要监管。 2、经费投入不到位。物价部门是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主要担负着价格收费检查、价格预警、成本调查、收费管理、价格认证等工作,任务繁重。以襄阳区为例,仅价费检查的单位就达600余个,遍及13个镇,可谓点多线长面广,需要一定的经费作保障。正常执法及差旅费每年需40万元,

由于经费缺口较大,严重制约了市场价格监管工作。 3、价格调节基金落实不到位。《价格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政府可以建立主要商品储备制度,设立价格调节基金,调控价格,稳定市场。”价格调节基金是加强市场价格监管不可缺少的手段。由于种种原因,大部门县市区价格调节基金一直未开征,在市场价格异常波动期间,监管显得无力。 二、加强市场价格监管的建议 1、进一步加大价格工作宣传力度。加大物价政策法规宣传力度,充分利用春季普法、《价格法》实施纪念日、法制宣传日、现代传媒等方式,大力宣传物价政策法规,让群众了解价格法规,支持物价工作。加大物价工作宣传力度,尤其是把涉及民生价格的工作宣传出去,进一步扩大影响。加大价格违法案件查处力度,坚决遏制价格违法行为,规范价费秩序,优化价费环境,提升物价工作形象。 2、加大检查经费投入。建议地方财政部门把每年的执法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拨付到位,保证市场价格监管工作正常开展。 3、进一步强化价格举报工作。价格举报工作是沟通政府部门与社会联系的重要桥梁,要以12358价格举报电话为载体,健全快速反应机制,做到有举必查、有查必果、有果必馈,努力取得社会各界的关心和支持。

WTO反倾销法在整个国际贸易法律体系的地位与作用 WTO

WTO反倾销法在整个国际贸易法律体系的地位与作用 WTO《反倾销协议》内容自成体系,为WTO成员必须接受的WTO一揽子协议之一,改变了GATT时期的《反倾销守则》的“自愿选择适用”的原则。因此,在法律适用上,WTO《反倾销协议》适用的范围大大超出了GATT时期的《反倾销守则》。然而,实践中,几乎没有一个国家是直接适用WTO《反倾销协议》,而是由其国内立法机构将WTO《反倾销协议》转化为国内反倾销法后加以适用。转化适用的原因之一是WTO法所规制的主体是成员国,而非成员国内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国内法院等执法机构只能依据转化后的国内法才能对国内私法上的主体进行法律适用。不过,在这种转化过程中,国内立法机构总是会根据国内实际情况将WTO《反倾销协议》打上或多或少的折扣。在管辖权上,WTO争端解决机制的“自动强制管辖权”原则同样适用于履行WTO《反倾销协议》过程中所产生的争端。它突破了传统的司法诉讼需经争端当事国“自愿同意”、“不得强迫任何国家违反其本身意志来进行诉讼”的国际法管辖权原则。也就是说,反倾销争端经磋商如不能解决,只需一当事方(一般应为原告)请求,争端解决机构(DSB)就应设立专家组受理,除非DSB以共识决定不设立专家组;对专家组裁决报告除非DSB以共识决定不通过该报告,该报告即被通过。这种共识程序被称为“否定式共识”或“反向一致原则”。这一规定大大加强了WTO《反倾销协议》的司法机制和对成员国的法律约束力。WTO《反倾销协议》建立了一个统一的反倾销标准和程序,加强了对反倾销措施滥用的限制,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国际贸易发展的正常秩序。反倾销作为保护国内产业的一种合法手段,与反补贴、反托拉斯、保障措施等相比较有着其独特的不可替代的作用,世界上许多国家将反倾销措施作为保护国内产业措施的第一选择。这主要是因为反倾销更加容易、有效地达到保护国内的产业的目的:第一,根据WTO有关规定,反补贴法所抵制的对象是政府行为,而反倾销法所针对的直接对象是企业的贸易行为;在程序上,要征收反补贴税,必须证明补贴出口产品对国内相关产业造成损害,而要证明这些损害要比确立反倾销条件难得多。第二,保障措施是指在正常贸易条件下,当进口产品大量涌进来,造成国内产业的“严重”损害的特殊情况下,进口成员可以限制进口,暂时背离WTO义务的一种制度。然而援引保障措施条款的成员要负有与出口国协商以及事后向出口国赔偿的义务。显然上述两种措施的构成标准都较反倾销措施更为严格。第三,反托拉斯法在适用对象上一般仅仅适用于国内对象。但是反倾销措施的隐蔽常常使一些国家作为一种有效的贸易保护主义工具加以利用,甚至出现滥用反倾销法的行为,比如: 一些国家的反倾销法对社会主义国家、发展中国家规定的歧视性的“替代国制度”;墨西哥于1993年4月15日在事先未作任何通知的情况下,就对中国出口到墨西哥的全部十大类涉及4000多种税号的产品征收高额临时反倾销税,等等。可见,尽管无论是从立法角度,还是从实施过程看,反倾销法是抵制或制裁造成损害或损害威胁的倾销行为的一种合法手段,但反倾销法的实施必须限定在消除损害这样一个合理范围之内,超出这一范围,反倾销法就会成为推行贸易保护主义的工具,成为正常国际贸易秩序的法律障碍,所以WTO《反倾销协议》的目标就是通过为各成员提供一个反倾销立法和执法的标准,协调各国国内反倾销措施,抑制或避免贸易保护主义者滥用反倾销措施而对国际贸易产生的消极影响。最终减少贸易壁垒,维护正常的公平的贸易环境。总之,尽管WTO《反倾销协议》仍需要进一步的改进与完善,但是,从整体上来说,WTO《反倾销协议》在规范各成员反倾销法的立法、执法,抑制或避免贸易保护主义者滥用反倾销措施,维持国家间公平正常贸易方面,起着一定的积极作用。

菲律宾反倾销法

菲律賓反傾銷法案 此法令是用來對反傾銷條款作合理化及補強化,並補充菲律賓政府的關稅法之第一冊第二條第二節第三零一項之規定,附加如下: 此項法令乃是由菲律賓國會此次會期的參議院及眾議院所通過的: 第一項:此法令被命令為”反傾銷法案" 第二項:在此謹宣告本參議院的政策,乃是用來保護菲律賓私人企業不致受到不公平的外國競爭及貿易行為。為達到此目的,本政府決定採取實質的及程式上的補救辦法,以保障菲律賓私人企業,以及反應世界貿易的新發展。 第三項:菲律賓政府之關稅法之第一冊第二條第二節第三零一項之規定,在此被修改條文如下: 第二節特別關稅 第三零一項- 傾銷關稅 (A) 任何時刻,當財政部長或貿易及工業部長(以下簡稱"部長") 接到國內工業界向其提出反傾銷請求時,或是部長有足夠證據,顯示不管是由訂單或其他文件,或報紙,雜誌,或資料,或由政府單位的合格語言翻譯員所翻譯的資料,的確有某種外國貨品被人輸入進來,或被銷售,或極可能會在菲律賓被銷售,且其銷售價格遠低於正常價格,並且很可能會對菲律賓本地生產此產品的公司造成傷害,則此時財政部長可以在收到上訴或資料的20天內決定,是否為證據確鑿反傾銷案例。財政部長在收到上訴書五日內,將通知被抗議者(進口商),並且要求他在10天之內提出由在海外的菲律賓領事館或商務辦事處鑑定過的,此產品的正當價格文件。如果此種文件沒有在此規定時限內呈現給部長,則部長將根據握有的資料作出他的裁決。 根據部長所判定的反傾銷案件,請求者可以向海關局要求已放行的反傾銷產品被查扣。如果部長根據反傾銷的請求及文件的審查,而判定由傾銷於被控告的傾銷,而對本地特別產業造成立即的傷害,部長將可指示海關局局長,將已放行的有問題的進口商品予以扣押,但提出控告者需要交付一份保證金,而此金額需與傾銷的差額相當。此保證金是用來當作一項補償,以彌補被告的進口商,因為進口產品被海關局扣押,而部長卻判定並非證據確鑿的傾銷案件。然而申訴者對於

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一些热点问题

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热点问题 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广义狭义之说 在我国广义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包括《广告法》、《价格法》、《食品卫生法》、《产品质量法》等等诸多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法规,而狭义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则仅指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二、关于消费者概念 (一)消费者概念曾经因为王海“知假买假”行为而在学界引发了争论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该规定在理论上与实践中引发了不少争议。争点主要集中在两个问题上:第一,何谓消费者?消费者是仅限于自然人还是包括法人?第二,如何界定“生活消费”? 英国1977年《货物买卖法》第12条就规定,作为消费者交易是指一方当事人在与另一

方从事交易时不是专门从事商业,也不能使人认为其是专门从事商业人。美国权威《布莱克法律词典》对消费者定义是:“所谓消费者,是指从事消费之人,亦即购买、使用、持有以及处理物品或服务之人”,“消费者是指最终产品或服务使用人。因此,其地位有别于生产者、批发商、零售商。”《牛津法律辞典》也认为:消费者是指“那些购买、获得、使用各种商品和服务(包括住房)人”。 可以从以下几点把握消费者概念 1.消费者是指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人 消费者并不能完全等同于买受人,消费者范围显然比买受人范围更为宽泛。 交易形式上有偿、无偿不是决定消费者构成要件标准。 2.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非以盈利为目 3.消费者是指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个人 消费者也不完全限于直接交易人,也包括最终消费者或使用者 所以即使是明知商品有一定瑕疵而购买人,

反倾销与反补贴法试题

反倾销与反补贴法试题 第一小组 一、单选题 1、在薄壁矩形钢管案终裁中,倾销税率是249.12%~264.64%,补贴税率是 2.17%~200.58%,请问合并税率是多少() A、251.29%~266.81% B、251.29%~465.22% C、266.81% ~465.22% D、449.7%~465.22% 答案:【B】 解析:合并税率就是倾销税率和补贴税率相加。 2、下列选项中不属于反倾销措施的是(D) A、临时措施 B、价格承诺 C、征收反倾销税 D、保障措施 3、( A )的特征是以低于国内价格或低于成本价格在国外市场销售,达到打击竞争对手、形成垄断的目的。待击败所有或大部分竞争对手之后,再利用垄断力量抬高价格,以获取高额垄断利润。 A.长期性倾销 B.偶然性倾销 C.间歇性或掠夺性倾销 D.技术性倾销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的规定,下列有关补贴认定的说法中,哪一项是正确的?(C) A.补贴不具有专向性 B.补贴必须由政府提供 C.接收者必须获得利益 D.必须采取支付货币的形式 5、下面哪一项措施不是我国有关反倾销法律规定的反倾销措施?(D) A、临时反倾销措施 B、价格承诺 C、反倾销税 D、进口配额 6、应国内化工产业的申请,中国商务部对来自甲国的某化工产品进行了反倾销调查。依《反倾销条例》,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商务部的调查只能限于中国境内 B、反倾销税税额不应超过终裁确定的倾销幅度 C、甲国某化工产品的出口经营者必须接受商务部有关价格承诺的建议 D、针对甲国某化工产品的反倾销税征收期限为5年,不得延长 答案:B 7、反倾销协议规定要采取反倾销措施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下列哪一项不属于协议规定的条件 (C ) A. 一国的产品低于正常价值出口 B. 进口国同类产品产业严重损害 C. 产品低价出口是出口国政府鼓励的 D. 损害是由产品低价出口造成

美国反倾销法与中国的对策

美国反倾销法与中国的对策 p 一、美国反倾销法简述 美国是具有反倾销历史最久的国家之一。早在1916年美国税收法中已有关于反倾销方面的若干规定。1921年美国正式制定反倾销法,此后又经过了《1930年关税法>、《1979年贸易协定法》、《1984年贸易及关税法》和《1988年综合贸易及竞争法》的数次修订。目前使用的反倾销法是美国国会于1994年底根据关税及贸易总协定乌拉圭回合谈判中的反倾销和平衡关税的条约而再度修订并通过的反倾销法修正案。 反倾销法是美国外贸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程序法和实体法的统一体。“程序法主要包括美国反倾销税的条款、征收反倾销税、中止协议和反规避措施等”。美国反倾销程序包括调查程序、征税程序、行政复查和司法复查,主要由美国政府商务部、美国联邦国际贸易委员会、美国联邦国际贸易法院等机构负责相关职能。 二、美国对华反倾销的政策与中国的对策 (一)美国对华反倾销政策 中国对美国的出口仅相当于美国进口量的l%左右,而美国对中国的反倾销案件却占其全部反倾销案件的20%以上,远远高于对美国出口较多的国家和地区。究其原因,一方面是上世纪90年代以来美国经济不景气,国内贸易保护主义呼声日益高涨;另一方面美国反倾销法中公平价值的确定方法对包括中国在内的“非市场经济国家”存在着歧视,美国商务部用的是一把有弹性的尺来确定公平价值,对中国的企业极为不公。我国的出口上平价格偏低、以量取胜也是一方面的原因。通过回顾从1980年首次对中国产品的反倾销到今年——这三十年美国对华反倾销历史,我们可以发现如下特点: 1.一直给予中国非市场经济国家待遇 中国改革开放30年来,经济和贸易体制包括外贸体制已经改变,但是美国商务部一直视中国为非市场经济国家。1999年11月15日,中美达成了关于中国加入世贸组织的协议。该协议中关于反倾销的条款的译文如下:“中国和美国同意,美国可以维持它目前的反倾销方法,该方法将中国作为非市场经济国家对

WTO《1994年反倾销协议》及对中国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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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1994年反倾销协议》及对中国的影响 作者:赵晓晨 作者单位:天津财经学院,天津,300222 刊名: 当代财经 英文刊名:CONTEMPORARY FINANCE & ECONOMICS 年,卷(期):2002(3) 被引用次数:3次 参考文献(10条) 1.陆效龙1994年反倾销协议,世界贸易组织文件汇编 1995 2.王福明世贸组织运行机制与规则 2000 3.徐为人谁是反倾销的真正赢家[期刊论文]-国际事务研究 2000(03) 4.薛荣久世贸组织与中国大经贸发展 1997 5.杨荣珍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精解 2001 6.曾令良世界贸易组织法 1996 7.王风西方国家对我国反倾销和倾销的特点及我们的对策[期刊论文]-经济评论 1999(06) 8.车驾明中国企业:直面倾销与反倾销[期刊论文]-山东对外经贸 2001(01) 9.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国际经济研究所双赢--中国入世透析 2000 10.成大为WTO反倾销措施和中国反倾销应诉 2000(11) 本文读者也读过(10条) 1.周灏从反倾销应诉和诉讼中看行业协会的作用[期刊论文]-企业经济2004(4) 2.尚春香浙江经济:突破瓶颈天地宽[期刊论文]-中国市场2006(4) 3.邓国宏.DENG Guo-hong WTO争端解决机制对中国的影响及应对措施[期刊论文]-湖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1,18(3) 4.王世军国外反倾销对我国自行车出口影响的实证分析[期刊论文]-数量经济技术经济研究2003,20(5) 5.贺小勇WTO的法律规则及其对中国的影响[期刊论文]-党政干部学刊2002(6) 6.马向敏.刘富利进口反倾销对上下游产业的影响——基于我国造纸业反倾销的分析[期刊论文]-当代经济2007(23) 7.范晓屏.许玲娇.吕明开发区制造基地和特色工业园区的比较分析[期刊论文]-技术经济与管理研究2003(4) 8.刘辉.LIU Hui反倾销对浙江出口企业的影响及其对策浅析[期刊论文]-湖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5,5(1) 9.刘志刚WTO反倾销工作体系中行业协会的作用[期刊论文]-湖南商学院学报2003,10(5) 10.孟晔.Men Ye论WTO《政府采购协议》的修改及其对中国的影响[期刊论文]-世界贸易组织动态与研究2007(7)引证文献(3条) 1.邱继宁试论反倾销的实质及其成因--兼析我国丝绸企业如何应对反倾销[期刊论文]-四川丝绸 2003(2) 2.梁静中国农产品如何成功应对国外反倾销[期刊论文]-绵阳师范学院学报 2003(6) 3.王静国际反倾销与我国的应对策略[学位论文]硕士 2005 本文链接:https://www.360docs.net/doc/869479195.html,/Periodical_ddcj200203013.aspx

巴西主要反倾销法律法规

第六章巴西 第一节巴西反倾销调查的法律框架 一、主要反倾销法律法规 巴西主要反倾销法律法规有巴西《反倾销条例》(1995年8月23日的第1602号政令,本章下称“《反倾销条例》”)和2001年11月28日的第59号通告。 二、反倾销主管机构及职能 巴西负责反倾销的主管机构是巴西发展、工业和外贸部外贸秘书处(SECEX)下属的贸易保护司(DECOM)。根据巴西现行法律,巴发展、工业和外贸部外贸秘书处(由贸易保护司具体负责)负责确定反倾销案件的倾销幅度、损害和因果关系的技术报告,巴西财政部长与发展、工业和外贸部长共同决定所需采取的措施。 三、有关非市场经济地位的规定 巴西政府第1602号政令和第59号通告对市场经济地位问题作了规定。 第1602号政令第7条规定,对于非市场经济国家,可以在市场经济第三国相似产品售价的基础上确定正常价值或推定正常价值,或以该市场经济第三国向除巴西在内的其他国家的出口价格为正常价值。当这些方法均不可行时,可以基于任何合理价格来确定正常价值,包括经必要调整的、包含合理利润的巴西国内市场相似产品实际支付或应支付价格。一个恰当的市场经济第三国即替代国的选择应考虑进行选择时的任何已提交的可靠信息,应考虑调查的时间框架,如果可行,将以一个同时被调查的市场经济第三国为替代国。 根据第59号通告的规定,巴西在评估市场经济条件是否存在时,所审查的标准包括:①政府对企业或生产资料的控制程度;②国家对资源分配、价格和企业生产决策的控制水平;③有关产权、投资、税收和破产方面的立法;④雇主和雇员之间在谈判中确定工资的自由程度;⑤从中央控制经济体系承袭的,在有关资产摊销、其他资产减除、直接的资产交换和以债务补偿形式进行支付等方面依然存在的扭曲水平;⑥国家对货币兑换的干预水平。

加拿大对中国反补贴案例分析说明资料

加拿大对中国反补贴案例分析说明 摘要:反补贴是指一国反倾销调查机关实施与执行反补贴法规的行为与过程。加拿大是第一个对中国发起反补贴调查的国家,而且对中国发起反补贴调查的数量仅次于美国对中国发起的调查。事实上,中国是加拿大的第二大贸易伙伴,加拿大也是中国主要的出口市场,加拿大频频对中国企业出口的产品征收反补贴税,可能将中国的很多产品挡在加拿大的国门之外。加拿大是除美国之外对中国发起反补贴调查最多的国家,并且每起都伴随着反倾销调查,加拿大国际贸易法庭对大多数案件做出肯定性损害终裁,并征收反补贴税及反倾销税,可见加拿大对中国反补贴志在必得的决心。 关键词:反补贴;反倾销;加拿大;贸易摩擦;WTO 一、引言 (一) 研究的背景及意义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发展,国际经济与贸易逐渐备受各国关注,由此也引发了一系列的国际金融问题。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外贸经济取得了突飞猛进的发展,因此也带来了日益严峻的贸易摩擦。特别是我国与加拿大的对外贸易交流中,问题频出,尤其是2004年加拿大连续对我国发起的3起反补贴调查,不仅意味着反补贴问题已经迫在眉睫,也标志着贸易摩擦出现了新形势。反补贴是指一国反倾销调查机关实施与执行反补贴法规的行为与过程。反补贴本来是世界贸易组织允许的维护公平贸易,保护国内产业安全的手段,但是却被一些国家用做实行贸易保护主义的工具。 中国是加拿大的第二大贸易伙伴,2013年,两国双边贸易总额超过730亿加元占加拿大贸易总额的7.7%。截至2013年年底,加拿大在中国的直接投资总额达49亿加元,是10年前的近6倍。随着两国贸易的发展,两国之间的贸易争端也日渐频繁。从2004年开始,加拿大频频对我国企业出口的产品发起反倾销与反补贴合并调查,将我国的很多产品挡在加拿大的国门之外,在最近十年里,加拿大已对我国发起了多起反倾销与反补贴和并调查。本文通过对几起加拿大对中国的反补贴案例的分析,找到中国频遭反补贴调查的原因所在,并探讨关于应对反补贴调查中国应该采取的措施和对策。希望以后中国在对外贸易中更加注重贸易摩擦方面的问题,适时采取合适的应对措施,使中国的发展道路更加平稳,发展更加迅速。 (二)国内外的研究现状 1.国内的研究状况 黄文旭(2009),通过对加拿大对华半导体冷热箱反倾销与反补贴税案的介绍,分析加拿大对华反倾销与反补贴调查的新发展,有针对性地提出应对加拿大反补贴调查的策略[2]。 李炼(2006),研究了加拿大对中国反补贴案例的启示,着重研究中国的应对策略选择方面,分析了WTO对反补贴的导向问题,提出对于任何补贴,只要企业不将其用于谋取价格竞争优势和大幅度地提升市场份额,就不大可能引发反补贴诉讼[3]。 方茜(2006),采取比较法学和法律经济学研究方法,对美国、欧盟、加拿大等发达国家反补贴立法和使用情况进行横向比较,总结归纳各国国内补贴立法的特点和优缺点[4]。 张斌(2009),从美国和加拿大的立法和实践角度,采用比较分析法研究了对华反补贴价格比较基准,得出一个规律:是否使用外部基准取决于各自对中国市场经济地位的认定,或在同一产品反倾销调查中的市场导向产业认定[5]。 甘英(2007),全面分析了WTO补贴与反补贴法律框架,对WTO补贴与反补贴法

浅析中国反倾销法的完善

浅析中国反倾销法的完善 钟祥荣 (广州城建职业学院经贸系,广东广州510925) 中国作为世界贸易大国之一,频频受到外国的反倾销调查。特别是当前,全球经济走势趋缓,无疑将使各国更多地通过反倾销措施达到保护本国产业的目的:为此,合理运用反倾销这一法律手段制止倾销性进口产品,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一、WTO、欧盟、美国与我国反倾销立法状况 关贸总协定第6条规定了倾销定义,并规定进口国当局有权对该低价倾销产品采取反倾销制裁措施:乌拉圭回合谈判最后通过了《关于实施GATF1994年第6条的协议》即WTO(反倾销守则》。它在实体与程序方面严格约束了各国实施反倾销制度的纪律,使国际反倾销制度逐步完善,并约束了各缔约国的反倾销立法:欧共体反倾销立法的产生可追溯至1957年的《罗马条约》。之后,欧共体不断根据关贸总协定多边谈判的发展修改其反倾销条例,目前适用的是在3283号条例基础上。吸收了WTO《反倾销协议》内容的1996第384号条例。 美国是世界上最早也是最频繁实施反倾销措施的国家之一。美国于1916年制定了第一部反倾销法,即《1916年关税法》:其第30I节规定了反倾销条款:1988年《综合贸易与竞争法》规定将结构价格作为计算非市场经济国家出口产品正常价值的主要方法。《关于实行GATF1994年第六条的协定》生效后,美国国会通过了《乌拉圭回合协定法》再次修改反倾销法我国的反倾销立法始于1994年的《对外贸易法》。 其第30条规定了倾销的定义,并规定“国家可以采取必要措施”。这奠定了我国制定专门反倾销法规的法律基础:1997年3月15日国务院颁布了《反倾销与反补贴条例》作为《对外贸易法》的配套法规。为了适应人世,2001年11月26日国务院颁布了《反倾销条例》,将反倾销与反补贴分开立法,在《反倾销与反补贴条例》基础上,参照WTO《反倾销协议》做了大量修改。

评有关反倾销法的三种方案(二)(一)

评有关反倾销法的三种方案(二)(一) 四、“对反倾销法加以改进”方案的观点及可行性分析 现在越来越多的人认为反倾销规则本身的性质是反竞争的,必然会带来保护的后果,不利于国际贸易的正常进行和经济发展,然而在目前国际贸易保护主义盛行的状况下,完全放弃反倾销法实属不可能,而以竞争法取代反倾销法的方案也受到重重限制,至多只能在区域性自由贸易区实现,因此比较现实的方法是对反倾销法进行修改,最大限度地纳入或融进竞争规则,消除现行规则中反竞争或限制竞争的条款,使反倾销法能更多地考虑到竞争的需要。27]至于具体的修改之处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引入“公共利益”条款、采用更高的“微量”标准及对“相关市场”确定一个恰当的定义。真正的公共利益条款不仅是指应将消费者与用户的利益考虑进去,而且要将“损害”定义为是对竞争的损害,而不是对竞争者(国内生产商)的损害,即实际上应以是否符合国民经济整体福利和市场竞争为判断标准。而“微量不计”规则是出于节约资源的目的而制定的,因为反倾销案的诉讼成本极高,倾销存在和损害的认定都需要动用大量的专业人才来进行复杂的调查和确认工作,这对于许多企业而言是个相当沉重的负担,也不利于国际贸易和世界经济的正常发展。因此将贸易量与倾销差额定出一个“最低限度”,低于此限者采取“微量不计”规则,实属必要。然而在某些国家的反倾销法中,“微量”的标准过低,所以有必要提高,实际上是放宽限制,以鼓励竞争。至于最后一点,界定“相关市场”的关键是界定“同类产品”。对“同类产品”的界定直接关系到损害的确定,如果“同类产品”定义地较为宽泛,倾销对进口国国内产业的损害就不易证明些。反之,如果对“同类产品”采用的是较为狭窄的定义,“国内产业”的范围就会相应缩小,这可能导致对倾销损害效果的高估,从而在本不应采取反倾销措施的案件中采取反倾销措施。有些学者认为反倾销法中对“同类产品”的定义过于狭窄,建议加以拓宽,以便将需求的交叉弹性考虑进去28](需求的交叉弹性是指一种产品价格变动对某些其他产品的销售产生的影响。如果一种产品价格上涨,人们对这种产品的需求就会下降,同时对另一种产品的需求就会增加,从而引起另一种产品的价格上涨。在此情况下,购买者就从一种产品转向另一种产品了。29] 应该说,保留反倾销法并按照有利于竞争的方向加以改进的方案是现实可行的。从一个国家的角度来说,如果它确实认识到反倾销法对竞争的消极作用,并相信引入更多的竞争规则会有利于其经济的长远发展,但出于对抗他国反倾销法威胁的需要又不能即时取消本国反倾销法,那么,它在保存反倾销法的同时对其加以改进是完全可以做到的。比如,采用宽泛的公共利益条款,注意评估可能的反倾销措施对竞争所产生的效果;适用比WTO反倾销守则更高的微量标准等等,只要这些做法是非歧视性的。总之,一国修改自身的反倾销法以增进其整体福利完全是它的自由,关键是看该国国内支持派和反对派力量对比情况。 从区域性自由贸易区来看已经有了现成的例子,欧盟反倾销法的最新发展就反映了对促进竞争的考虑。自1995年起,欧盟反倾销法就纳入了一个更为详细具体的规则,要求欧盟委员会在确定倾销、损害、因果关系之后,还必须确定是否有共同体利益的需要,如果没有,就不能征收反倾销税。共同体利益包括许多方面的利益,主要是共同体工业利益、产品用户的利益及消费者利益等等。尽管实践表明欧盟委员会在对这三者进行权衡时,往往会把共同体工业利益放在第一位(如1995年对中国粉末活性碳反倾销案),30]但是在某些特殊的情况下,如果欧盟用户的利益较大,比生产工业更重要;欧盟的生产商没有足够的生产能力满足欧盟消费者的需要;或者欧盟生产商的价格和产品成本比国际标准高,则裁决可能就是没有共同体利益。例如,在中国的松香案中,欧委会做了倾销的裁决,但没有采取措施,因为征税对松香用户的负面作用超过了给欧盟工业带来的利益。31] 对于反倾销法的国际规则而言,纳入更多的促进竞争的条款,限制和防止某些国家滥用反倾销法来保护本国工业的途径也是现实可行的。在乌拉圭回合之前,GATT反倾销守则的许多规则和措施备受批评,因为它们存在明显的漏洞,极易导致反竞争的效果。经乌拉圭回合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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