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高速公路工程项目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江苏省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高速公路工程项目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江苏省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高速公路工程项目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江苏省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高速公路工程项目设计变更

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则

1.1 为明确工作职责和工作程序,控制工程规模、标准、质量、工期和投资,根据苏交计[2005]311号《江苏省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施工合同文件有关条款规定制定本办法。

1.2 本办法设计变更是指自施工图设计文件批复之日起至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和完善等活动。对施工图设计过程中相对于初步设计发生的设计变更按苏交计[2005]311号《江苏省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1.3 本办法设计变更的范围包括:对施工图设计所涉及的平纵线形、结构、型式、规模、质量标准及任何一部分工程的标高、基线和尺寸等的变更。

1.4 本办法适用于由江苏省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以下简称“省高指”)建设管理的高速公路项目工程。

第二章设计变更的原则和条件

2.1 设计变更必须遵守国家制定的技术标准和设计规范、省高指的有关规定和办法。

2.2 设计变更必须坚持高度负责的精神与严肃的科学态度,尊重施工图设计,保持设计文件的稳定性和完整性。在确保技术标准和工程质量的前提下,对于在控制或降低工程造价、有利于工程质量提高、加快施工进度、有利于工程管理、有利于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增加)等方面有显著效果时,方可对施工图设计进行优化与变更。

2.3 总监理工程师办公室(以下简称“总监办”)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发布设计变更通知,其余任何个人和单位无权对承包人发出设计变更通知。

2.4 对未经立项的设计变更,一律不得实施;对未经批准变更数量和变更金额的设计变更,一律不得办理工程支付。经批准的设计变更一般不得再次变更。对任何设计变更申报及批复均以书面为准。

2.5 设计变更图表原则上应由原设计单位编制,少数特殊情况经批准也可委托其他有相应资质的专业设计单位进行编制。

2.6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进行设计变更:

2.6.1 保持原设计标准质量,可降低投资或节省土地。

2.6.2 由于规划调整,需求和功能变化,建设环境变化,必须变更设计方案。

2.6.3 保持原设计标准质量,投资得到控制,有利于解决特殊的技术问题或对缩短工期效果显著。

2.6.4 由于自然灾害、文物、地质等不可预见或不可抗力因素,必须变更设计方案。

2.6.5 投资得到控制,有利于改善行车条件、路容景观、提高使用寿命或节省工程的维修、养护费用。

2.6.6 便于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有利于提高工程质量标准,提交功效和增进技术进步。

2.6.7 施工图实际差、错、漏及设计明显不合理。

第三章设计变更的分类

3.1 须按照相关规定向省交通厅报批立项的设计变更为一类设计变更,内容包括:

3.1.1 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初步设计的高速公路工程项目(以下简称A类项目):

(1)连续长度2公里以上路线方案调整的;

(2)特殊地基处治方案发生变化的;

(3)路面结构类型、宽度和厚度发生变化的;

(4)特大、大、中桥的数量或桥型结构发生变化的;

(5)互通式立交的数量、位置或方案发生变化的;

(6)分离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

(7)隧道的数量或方案发生变化的;

(8)连接线的标准和规模发生变化的;

(9)收费方式及站点位置、规模发生变化的;

(10)管理、养护和服务设施数量和规模发生变化的;

(5)收费、通信、监控系统:主要设备品牌、规格、型号发生变化的(如:闭路电视监视系统设备、大屏幕投影系统屏设备、各类LED显示设备、光纤数字传输设备、程控数字交换设备、网络传输设备、路侧紧急电话设备、收费站及中心服务器、非接触IC卡及读写器、称重系统设备、网络设备),主要材料品牌、规格、型号发生变化的(如:电力电缆、通信光缆);

(6)变配电工艺系统:配电系统总体方案发生变化的;

(7)照明工程:工程规模、技术标准发生变化的;

(8)安全设施:标志、护栏、标线的技术标准及标准信息内容发生变化的;

(9)房屋建筑:各房建点的用地面积、建筑面积、建筑造型发生变化的;

(10)绿化环保:绿化设计方案、环保方案及设备工艺发生变化的;

(11)一个变更编报单元变更金额超过50万元的。

3.3 由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项目办”)审批立项的设计变更为三类设计变更,内容包括:

(1)清淤数量(含暗塘)发生变化的;

(2)排水和防护工程发生变化的;

(3)特大、大、中桥除桥型结构、数量、长度变化以外发生变更的;

(4)主线小桥及通道除数量增减以外发生变化的;

(5)主线涵洞发生变化的;

(6)隧道除数量增减和方案调整以外发生变化的;

(7)一个线外工程变更编报单元变更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

(8)计量数量与清单发生差异的;

(9)除一、二类设计变更以外的其它变更。

第四章设计变更的职责和权限

4.1 设计变更按权限分级管理,实行省高指(业主)、项目办和总监办三级管理。

4.2 省高指的职责和权限

4.2.1 负责向省交通厅申报一类设计变更的立项和审批,审核一类设计变更的变更数量和金额;

4.2.2 负责审批二类设计变更;

4.2.3 负责对三类设计变更进行检查和监督;

4.2.4 省高指项目管理部和计划处为省高指的设计变更职能部门。各项目管理部为项目设计变更管理部门,负责相关项目的设计变更的立项报批和审查工作、设计变更数量和金额的审核工作、设计变更的统计工作;计划处负责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制定或修订工作、一、二类设计变更的合同外单价审核管理工作和设计变更台帐的汇总上报工作;

4.3 项目办的职责和权限

4.3.1 负责审批三类设计变更。;

4.3.2 负责对一、二类设计变更进行初审和上报。

4.4 总监办的职责和权限

4.4.1 负责签发设计变更通知。

4.4.2 对承包人申报的设计变更提出初审意见。

4.4.3 督促承包人组织实施设计变更。

第五章设计变更的立项程序

5.1 一类设计变更立项报批程序

5.1.1 由省高指提出的一类设计变更,在征询设计单位意见后,省高指按照有关规定向省交通厅申报设计变更立项申请。

5.1.2 由项目办或勘察设计单位提出的一类设计变更,申请人将设计变更申报材料报省高指,省高指附“设计变更立项审批表(通用)”(见附表)进行初审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向省交通厅申报设计变更立项。

5.1.3 由承包人提出的一类设计变更申请,承包人以A-27表(承包人申报表)或其他书面报告上报变更方案,总监办提出初审意见以B-14表(工程监理报告单)上报项目办,项目办初审同意后将设计变更申报材料报省高指,省高指附“设计变更立项审批表(通用)”进行复审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向省交通厅申报设计变更立项。

5.1.4 总监办和现场监理提出的一类设计变更申请,统一由承包人申报立项。

5.1.5 一类设计变更立项申请应包括:

(1)设计变更勘察设计申请表(由省高指填写);

(2)对设计变更的调查核实情况、合理性论证情况(由设计变更提出人出具)。

5.1.6 对项目办和勘察设计单位向省高指申报的一类设计变更立项申请,省高指在收到申请资料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后转报省交通厅。

5.1.7 省交通厅批准开展设计变更勘察设计工作后,省高指组织勘察设计单位开展变更设计工作。变更设计文件完成后,省高指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后报省交通厅审批,并提交以下报批材料:

(1)设计变更报审表;

(2)设计变更说明;

(3)设计变更的勘察设计图纸及原设计相应图纸;

(4)设计变更工程量、投资变化对照清单和分项概预算文件。

5.1.8 省交通厅批复一类设计变更立项后,省高指应书面通知项目办。

5.2 二类设计变更立项审批程序

5.2.1 由省高指提出的设计变更,在征询设计单位意见后委托设计单位编制变更设计图纸、变更工程量和变更造价预算,设计变更立项。

5.2.2 由项目办提出的设计变更,项目办在征询设计单位意见后将设计变更立项省报材料报省高指,省高指附“设计变更立项审批表(通用)”(见附表D-7)进入立项审批程序,经省高指副总指挥审签后,设计变更立项。

5.2.3 由设计单位提出的设计变更,设计单位通过项目办将涉及变更立项申报材料报省高指,省高指附“设计变更立项审批表(通用)”(见附表D-7)进入立项审批程序,经省高指副总指挥审签后,设计变更立项。

5.2.4 由承包人提出的设计变更,承包人以A-27表(承包人申报表)或其他书面报告提出设计变更立项申请,总监办提出初审意见以B-14表(工程监理报告单)上报项目办,经项目办审查同意和征询设计单位意见后,项目办委托编制相关的设计变更立项申报材料报省高指审批。

5.2.5 总监办和现场监理提出的二类设计变更申请,统一由承包人申报立项。

5.2.6 向省高指申报的二类设计变更立项申报材料应包括:

(1)设计单位编制的设计变更的说明;

(2)设计变更图纸;

(3)变更工程量和变更造价预算等内容。

5.2.7 项目办和设计单位向省高指申报的二类设计变更设计立项申请,省高指在

收到申请资料后,应对设计变更的必要性和合理性进行认真地核查,原则上在15个工作日内确定是否立项。承包人(含监理)向项目办申报的二类设计变更设计立项申请,项目办应对设计变更的必要性和合理性进行认真的核查,在一周之内确定是否同意转报变更并委托设计单位编制相关的变更设计图纸、变更工程量和变更造价预算。

5.2.8 二类设计变更立项后,省高指应书面通知项目办。

5.3 三类设计变更立项审批程序

5.3.1 由省高指或项目办提出的设计变更,项目办在征询设计单位意见后委托设计单位编制变更设计图纸、变更工程量和变更造价预算,设计变更立项。

5.3.2 由设计单位突出的设计变更,设计单位将涉及变更立项申报材料报项目办,项目办附“设计变更立项审批表(通用)”(见附表D-7)进入立项审批程序,经项目办主任审签后,设计变更立项。

5.3.3 由承包人提出的设计变更,承包人以A-27表(承包人申报表)或其他书面报告提出设计变更立项申请,总监办提出初审意见以B-14表(工程监理报告单)上报项目办,经项目办征询设计单位意见并审查同意后,项目办委托设计单位编制相关的设计图纸、变更工程量和变更造价预算,设计变更立项。

5.3.4 总监办和现场监理提出的三类设计变更申请,统一由承包人申报立项。

5.3.5 向项目办申报的三类设计变更立项申报材料应包括:

(1)设计变更的说明;

(2)变更工程量和变更造价估算。

5.3.6 设计单位、承包人(含监理)向项目办申报的三类变更设计立项申请,项目办在收到申请资料后应对设计变更的必要性和合理性进行认真的核查,并在一周内确定是否立项;设计变更立项后由项目办委托设计单位编制相关的变更设计图纸、变更工程量和变更造价预算。

5.4 由项目所在市为主成立的项目办在设计变更立项的审批和转报之前,须经省高指监管办审查签认。

5.5 设计变更立项后,项目办书面通知总监办向承包人签发设计变更通知,承包人接到设计变更通知后方能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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