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有限公司授信融资管理规定

集团有限公司授信融资管理规定
集团有限公司授信融资管理规定

集团有限公司

授信融资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授信、融资管理,提高授信、融资效率,降低融资成本,减少授信融资风险,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集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明确了集团授信、融资的组织与职责,授信、融资计划的制定,授信、融资决策,集团内部融资,授信、融资风险控制,检查与考核等方面的内容。

第三条本规定所指授信是指,银行根据企业资信及经济状况授予企业一定期限内的信用额度用于办理贷款、银行承兑汇票、保函、信用证等业务。

第四条本规定所指融资,既包括通过以银行为主的金融机构、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等进行融资的行为,也包括集团内部融资。

按融资形式不同,主要包括银行流动资金贷款、项目贷款、信托贷款、委托贷款、信用证、保函、融资租赁、票据融资,发行企业债、中期票据、(超)短期融资券,集团内部融资等。按融资货币不同,分为人民币融资和外币融资。

第五条集团及各单位授信、融资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集团的中长期战略发展规划,遵从集团的统筹安排;

(二)充分利用利率、汇率等资本市场及行业政策优惠,积极争取低成本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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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兼顾长期利益和当前利益;

(四)权衡资本结构对集团稳定性、再融资或资本运作可能带来的影响;

(五)慎重考虑偿债能力,严禁出现到期不能偿还债务的情形。

第六条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及各单位。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

第七条集团董事会是集团及各单位年度授信、融资计划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主要负责审批集团本部及集团汇总年度授信、融资计划。各单位董事会是本单位年度授信、融资计划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主要负责审批本单位年度授信、融资计划。

第八条集团及各单位年度计划外的授信、融资事项,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履行相应的审批职责。各单位年度计划外的授信、融资事项,需经集团董事会批准。

第九条集团财务管理部是集团授信、融资管理的归口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一)根据集团资金状况及资本市场形势,结合年度资金预算安排,制定集团本部及集团汇总授信、融资计划,提报集团董事会审批;

(二)负责集团本部授信、融资方案的制定、实施,严格按照融资方案规定的用途使用资金;

(三)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偿付本息,避免未及时偿付带来的

信用损失;

(四)受理集团直属企业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应由集团审批的年度授信、融资事项的申请,初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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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直属企业提交的申请资料,提交集团董事会审批;

(五)负责定期或不定期汇总集团本部及各单位授信、融资情况统计表,发现问题及时上报;

(六)应当由财务管理部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集团各单位财务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一)按时向集团财务管理部报送经本单位董事会审批通过的年度授信、融资计划;

(二)负责本单位授信、融资方案的制定实施,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资金,及时偿付本息;

(三)负责向上级单位提交按公司章程规定需经上级单位审批的年度计划外授信、融资事项的资料;

(四)负责汇总本单位及下级单位(若有)授信、融资情况,登记台账;

(五)应当由集团各单位财务部门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授信、融资计划的制定

第十一条集团及各单位财务管理部门应根据本单位年度生产经营计划组织制定年度资金预算,以年度资金预算为基础,编制年度授信、融资计划。

第十二条集团及各单位以融资计划为基础制定授信计划,各单位董事会通过集体决策,确定最终授信计划,报集团财务管理部备案。审批融资应通过比价,考虑资金缺口、融资成本以及是否需担保等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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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授信、融资决策

第十三条集团财务管理部提报集团本部年度授信、融资事项报董事会审批时,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授信、融资款项用途及用款项目等背景情况;

(二)用款与还款计划;

(三)授信、融资数量与债权人的选择;

(四)授信、融资的方式、成本、期限等;

(五)不同授信、融资方案优劣分析,评选最优方案;

(六)担保方式与内容(若有);

(七)涉及外币融资,还需提供如何有效降低汇率变动对企业不利影响的方案;

(八)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四条集团直属企业年度授信、融资事项,按照本单位公司章程规定需报集团审批时,除提供第十三条规定的授信、融资方案外,还应当提供本单位董事会同意此授信、融资事项的决议。

第十五条授信、融资项目实施阶段,授信、融资的规模、方式、成本、期限等主要内容发生变动的,授信、融资方案应按原审批流程报经审批后方可继续实施。

第五章集团内部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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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集团内部资金拆借必须符合法定程序,保证资金的合规、安全,资金拆借双方需签订借款合同,有偿使用。

第十七条集团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等取得的资金,可按照“统借统还”的要求,将所借资金分拨给直属企业使用,双方签订“统借统还”合同,集团于每个结息日将支付给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的利息,编制利息分配表提供给直属企业,由直属企业负担其“统借统还”部分利息。

第六章授信、融资风险控制

第十八条集团及各单位授信、融资涉及外币的,应充分考虑外币汇率变动对融资成本的影响,制定有效措施减少汇率变动给企业带来的不利影响。

第十九条授信、融资合同必须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所有的合同必须通过合同会签审批流程,经相关部门审查会签,并及时咨询法律事务所意见。合同签订后,及时向档案管理部门存档备案,财务部门同时复印留存一份,登记台账。

第二十条集团及各单位财务部门应当建立详细的授信、融资登记台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授信、融资对象全称(具体分支行);

(二)融资方式(按照本规定第四条具体区分属于何种融资方式);

(三)授信、融资的金额;

(四)融资成本;

(五)授信、融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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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还款日、还款金额;

(七)担保方(若有);

(八)授信、融资用途;

(九)其他根据情况应当进行登记的事项。

第二十一条集团及集团直属企业负责对下级单位授信、融资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定期统计下级单位授信、融资情况。

第二十二条每月结束后的次月5日前由集团直属企业财务部门汇总本级及下级单位的授信、融资和资金运用情况报集团财务管理部备案。

第二十三条集团授信、融资管理应指定具体执行责任人,做到权责分明,确保授信、融资方案按计划实施。根据授信、融资方案确定的资金用途,规范资金的使用方向,提前做好融资到期归还的资金安排,及时归还融资本息。

第七章检查与考核

第二十四条集团财务管理部将根据各单位年度授信、融资计划的上报和执行情况,考虑上报的及时性、计划的准确性,作为绩效考核的依据。

第二十五条授信、融资活动应当符合集团制度和相关政策法规的规定,由集团财务管理部会同相关部门不定期进行检查,重点评价:

(一)授信、融资计划是否按照年度资金预算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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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授信、融资计划的执行情况;

(三)授信、融资事项是否依照集团融资管理规定,经董事会审批;

(四)资金使用是否符合融资合同规定的用途;

(五)是否按期足额归还本息;

(六)是否及时报集团财务管理部登记备案;

(七)其他根据情况应当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六条对违反以上规定的行为,视情节轻重追究单位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承担全部或部分赔偿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集团各单位应根据本规定制定本单位的授信融资管理制度,并报集团财务管理部备案。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由集团财务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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