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防空

贵州省人民防空
贵州省人民防空

贵州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审批手册

贵州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2019年10月

目录

一、法规政策及部分条款

二、审批流程和要点

三、相关说明

党中央、国务院决定全面实施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省委、省政府积极配合,先后出台系列政策措施。改革后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审批变化较大,为落实改革要求,顺利开展人防工作,根据我省人防系统实际情况,我办编制《贵州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审批手册》,请各位同事认真学习,及时关注新政策新文件,熟悉掌握,以便工作开展。若有新文件请遵照新规定执行。

一、法规政策及部分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第二十一条人民防空指挥工程、公用的人员掩蔽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修建;医疗救护、物资储备等专用工程由其他有关部门负责组织修建。有关单位负责修建单位的人员与物资掩蔽工程。

第二十二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项目,按照国家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第二十三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设计、施工、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人民防空工程专用设备的定型、生产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二十八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人民防空工程;确需拆除的,必须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由拆除单位负责补建或者补偿。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防空地下室建设和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民防空防护要求的管理和监督检查,与规划、计划、建设等部门搞好城市地下空间的规划、开发利用和审批工作。

第四十五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前款所称民用建筑包括除工业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以外的所有非生产性建筑。

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参与城市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计划和项目报建联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防空地下室防护方面的设计审查和质量监督。

第四十八条按照规定应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因地质、地形等原因不宜修建的,或者规定应建面积小于民用建筑地面首层建筑面积的,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修建,但必须按照应修建防空地下室面积所需造价缴纳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就近易地修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收取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照当地防空地下室的造价制定。

第五十条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批准减免应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和易地建设费,或者降低防空地下室防护标准。

《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第三条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是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人防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人防工程责任主体履行质量责任的行为、工程实体质量和防护设备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的行政执法行为。

《贵州省人民防空条例》

第十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以用于防空的地下室。因地质、地形等客观条件限制不宜修建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人

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提出申请,报经工程所在地的县或者市、州人民防空行政部门批准,可以不修建防空地下室,但应当向批准的人民防空行政部门缴纳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行政部门统一规划修建公用的人民防空工程。

第十一条县或者市、州人民防空行政部门应当对防空地下室建筑项目、设计进行审核。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防空行政部门对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实施计划、技术和质量管理。

人民防空工程的竣工验收由批准立项的人民防空行政部门负责。

第十五条因城市规划建设确需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及设备、设施的,应当向原审批项目的人民防空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相关文件、资料:

(一)规划部门审定的平面方案图;

(二)拟建工程建筑施工图;

(三)拆除人民防空工程申报卡;

(四)补建或者补偿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合同书。

人民防空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向申请人出具批准文件;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拆除单位应当按照原工程面积及时补建或者补偿。

《贵州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清单目录》《贵州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图示范文本》《贵州省工程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联合审查管理办法(试行)》《贵州省工程建设项

目并联审批管理办法(试行)》《关于贵州省防空地下室建设标准和易地建设费征收管理的通知》(黔人防通字﹝2015﹞19号)等系列文件。

二、审批流程和要点

《贵州省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明确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主要划分为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工程建设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四个阶段,每个审批阶段确定一家牵头单位,实行“一家牵头、并联审批、限时办结”,由各阶段的牵头单位组织协调相关单位优化审批流程,严格按照限定时间完成审批。

(一)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

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牵头审批,同时发展改革部门负责项目审批核准及备案等,包括项目审批核准、选址意见书核发、用地预审、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等。

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收集整理统计已建成人防工程分布图,组织编制或适时修编《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主动对接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一张蓝图、多规合一的要求,把专项规划融入到城市总规中,明确开展人民防空工作的范围,争取在编制城市修建性详规中体现人民防空具体要求,在项目建设用地指标中能提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指标。

(二)工程建设许可阶段

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牵头审批,建立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联审机制,牵头单位会同责任单位联审通过后即核发建设工

程规划许可证。省自然资源厅、省人防办等厅局已联合下发《贵州省工程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联合审查管理办法》,文件明确规划设计方案审查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同步进行。由自然资源部门召开规划设计方案审查会,组织相关部门参加审查。

人防部门参加时主要审查内容有:

1.区分是地下空间开发利用项目还是结合地面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

2.重要经济目标、地铁、综合管廊等项目规定兼顾人民防空要求的审批;

3.建设单位申请易地建设的是否符合规定条件;

4.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时,应建人防工程的防护等级、战时功能和建筑面积;

5.拆除人防工程审批,补建还是补偿。

(三)施工许可阶段

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牵头审批,包括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证核发等。质量监督手续(含消防、人防工程)与施工许可证合并办理。人防施工图审查不再单独实施,由省住建厅公布的施工图审查机构承担联合施工图审查工作。人防部门对施工图审查合格结果复核是否满足人防审批要求。图纸修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若不足应建人防面积的,不足部分需按规定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负责审批项目的人防部门承担质量监督工作,主要有:

1.办理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统筹安排人防工程质监

员开展质量监督技术工作;

2.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或拆除人防工程补偿费用足

额缴纳完毕。工程建设项目符合国家和省级易地建设费相关减免优惠政策的,可以按政策执行。

(四)竣工验收阶段

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牵头审批,包括规划、土地、园林、消防、人防、市政公用服务等验收及竣工验收备案等。建设单位委托测绘机构进行竣工综合测绘并出具报告。《贵州省工程建设项目联合测绘实施意见(试行)》已印发,省人防办正在制定《人民防空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则》。人防工程面积的测绘结果若不足应建人防面积的,不足部分需按规定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负责审批项目的人防部门承担竣工验收工作。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前,质量监督人员应对工程进行初验。人防工程的竣工验收,按照企业自评、设计认可、监理评定、业主验收、政府监督程序进行。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人防主管部门进行监督。

三、相关解释

(一)人民防空工程基本概念

1.人民防空工程分类

按修建方式分:单独修建的人防工程、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

单独修建的人防工程分:坑道式、地道式、掘开式。

按战时功能分:指挥工程、医疗救护工程、防空专业队

工程、人员掩蔽工程和配套工程。

人员掩蔽工程分:一等人员掩蔽(战时承担工作任务)、二等人员掩蔽(战时无需工作)。

配套工程分:区域电站、区域供水站、物资库、食品站、生产车间、人防通道、警报站、核生化检测中心等。

2.人民防空工程防护等级

甲类:可防常规武器、核武器、生化武器

乙类:可防常规武器、生化武器

人防审批中,防常规武器或核武器主要有5级、6级。部分人防工程还有防生化武器级别、防核电磁脉冲级别、伪装级别、隔震级别等要求。

(二)解释说明

1.开展人民防空工作的地域范围

在我省已明确县级以上城市为人民防空重点城市,城市规划区内均应开展人民防空工作。审批中可依据在规划部门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项目属于人防范围,在规划部门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项目不属于人防范围。城市规划区外的各种园区、景区是否开展人民防空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

2.民用建筑范围

民用建筑的分类方式是按使用性质划分,区别于军事建筑、农业建筑、工业建筑。可依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4754-2011)准确划分。A属于农业范围,BCDE属于工业范围,F之后均属于民用范围。

同一类建筑物由于服务对象不同,可能有不同类别的划分,区别重点在于建筑物使用性质。例如仓库:为农林牧渔业储藏与中转的可以划为农用建筑。为工业加工生产而储备的可以划为工业建筑。为批发物流商业用途服务的属于民用建筑。例如浴室:食品加工厂为满足工业厂房洁净标准设置的浴室属于工业配套建筑。而厂区内其他与生产无关为职工生活服务的浴室属于民用建筑。

3.区分地下空间开发利用项目与结合地面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

单独建设的项目,地下总建筑面积远大于地面总建筑面积的属于地下空间开发利用项目。

4.分期建设如何划分项目

一个工程建设项目贯穿四个审批阶段有统一项目赋码编号,办理一个《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一个项目,应当办理一次人防审批。在一个项目内分期建设的,在满足国家强制性规范标准前提下可以调整人防工程建设位置。

5.易地建设有关解释

按照规定民用建筑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减免优惠政策不等于免建。只有符合易地建设条件的项目才能申请易地建设,是否批准易地建设还要依据人防规划要求。人防规划在项目位置有要求的,可要求建设人防工程。

(1)易地建设申请条件:应建人防工程面积小于800平方米。该项目地下室小于800平方米。项目地下室面积小于应建人防工程面积的部分可以申请易地建设。

(2)易地建设专家评审内容:请专家按照国家标准《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判定该项目有没有地下室,若有地下室面积是多少。

(3)易地建设费减免优惠政策:人防易地建设费是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规定由省级制订易地建设费标准,可以执行国家和省级优惠政策,市(州)级以下无权出台易地建设费减免优惠政策。已知优惠政策涉及有:省司法厅监狱管理局直管监狱。保障性住房、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易地扶贫移民搬迁房。职业院校(含技工学校)的校舍建设项目。所有中小学及幼儿园。养老和医疗机构。民政福利项目。

6.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计算调整

依据《关于贵州省防空地下室建设标准和易地建设费征收管理的通知》(黔人防通字〔2015〕19号)第八条规定的解释权限,省人防办对城市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应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计算方法作出如下调整。

贵阳市云岩区、南明区、观山湖区、乌当区、花溪区、白云区、经济开发区、高新区,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贵阳市南明区规划范围)、贵安新区按照项目规划计容总建筑面积的6%修建6级(含)以上的防空地下室。

其他国家人防重点城市按照项目规划计容总建筑面积

的5%修建6级(含)以上的防空地下室。

贵阳市修文、息烽、开阳县及清镇市,其他县城(县级市)城区,按照项目规划计容总建筑面积的4%修建6级(含)

以上的防空地下室。

7. 应建人防工程的防护等级、战时功能:

已经编制完成人防规划的城市依据人防规划审批。

暂未编制人防规划的县城防护等级可考虑常6级。战时功能优先考虑人员掩蔽。战时承担工作任务的机关、公安、应急救援、抢险抢修、防化、水电气热等项目可考虑一等人员掩蔽,其他可考虑二等人员掩蔽。医院考虑医疗救护工程。配套人防工程在人员掩蔽工程面积接近每人1平方米时,按《城市居住区人民防空工程规划规范》GB50808-2013比例建设。

8.质量监督程序

人防主管部门签发“人防工程质量监督书”后,委派人防工程质量监督人员,负责工程项目的质量监督工作。质量监督人员应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条文和设计文件,针对人防工程项目的类型、规模、结构特点、人防工程战时功能要求,制定“质量监督方案”,开展质量监督工作,收集整理质量监督档案,提供质量监督报告。人防主管部门依据质量监督报告竣工验收。

人防设计规范和图集

人防设计规范和图集.txt生活是一张千疮百孔的网,它把所有激情的水都漏光了。寂寞就是你说话时没人在听,有人在听时你却没话说了! 人防设计规范和图集 主讲:周建峰 内容提要: 1.人防工程分类 2.人防主体设计 3.人防口部设计 4.实例讲解 5.自由提问 一、人防的分类 1.人防工程的用途:战备和救灾功能 2.我国人防建设的方针:“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 3.人防工程分类: 按功能分(1)指挥、通信. (2)中心医院及急救医院; (3)人员掩蔽部:专业队员、一等人员(局级和局级以上)、二等人员; (4)专业队装备部; (5)配套工程:区域水源、电源、监测中心、食品加工、物资加工、物资库、人防通道等。 按抗力分:1、2、2B、3、4、4B、5、6八个等级,其中5级人防抗力为0.1Mpa,6级人防抗力为0.05Mpa。 按防化等级分:甲、乙、丙、丁四个等级。 4.人防工程设计规范和图集: (1)国标《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 50038-94,适用于4、4B、5、6级各类人防工程设计; (2)上海市标《平战结合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规程》GBJ 08-49-96,适用于上海市5、6级新建和改建人员掩蔽所、战备物资库和人防汽车库(海拔200以下,软土地基); (3)上海市标《平战结合五、六级人防工程》图集《土建分册》97沪防-561、《设备分册》97沪防-562; (4)全国通用建筑设计标准人防工程标准图集; ·JSJT-72《防护密闭门、密闭门、防爆波活门选用图集》 ·JSJT-241《悬板活门、扩散箱选用图集》 ·JSJT-150《通风采光井通用图集》(五级) ·JSJT-342《通风采光井通用图集》(六级) (5)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人防工程防护设备选用图集》第一、二册; (6)上海市人防工程常用设备选编。 5.人防工程设计步骤: 人防工程设计首先根据人防工程总体规划和当地人防部门的要求进行设计,确定其部位、规模、使用功能和要求,和工程项目设计各阶段同步进行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

贵州省水土保持条例

7)《贵州省水土保持条例》(2012年11月29日通过,2013年3月1日施行) 3)《水土保持综合治理技术规范》GB/T16453.1~16453.6-2008 4)《水土保持综合治理效益计算方法》GB/T15774-2008 5)《水土保持综合治理验收规范》(GB/T15773-2008) 1)《全国水土保持科技发展规划纲要》 2)《全国生态环境建设规划(1998~2050年)》 3)《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国发[2000]38好) 4)《全国水土保持预防监督纲要(2004~2015)》(水利部,水保[2004]332号) 5)坡耕地水土流失综合治理规划(2011—2020年》) 6)《贵州省主体功能区规划》(黔府发【2013】12号) 7)《贵州省十二五规划纲要》 8)贵州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 9)《贵州省“十二五”环境保护专项规划》 10)《贵州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20年)》 11)《贵州省林业产业“十一五”及中的中长期(2020年)发展规划》 12)《贵州省林“十二五”规划》 13)《贵州省生态功能区划》 14)《贵州省熔岩地区石漠化综合治理规划》 15)《贵州省水利建设生态建设石漠化治理综合治理规划》 16)《贵州省2014-2019年农业综合开发水土保持项目实施规划》 17)《贵州城市水源地规划报告》(报批稿) 18)《全国水土保持规划技术大纲》(水保规便字【2013】5号 19)《贵州省水土保持规划技术大纲》(黔水计【2014】37号 20)《全国水土保持区划(试行)》 21)《贵州省水土保持规划项目任务书》(2013年7月) 22)《全国水土保持规划国家级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复核划分结果》(办水保【2013】188号 23)《贵州省水利建设“三大会战”实施方案》 24)贵州省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水土保持情况普查结果 25)《全国水土保持区划导则》(试行) 26)《国家级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复核划分技术导则》(试行) 27)《全国水土保持规划国家级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复核划分技术导则》(试行) 28)《贵州省水土保持规划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划分专题研究报告》《水土保持综合治理规范通则》(GB/T 15772) 《水土保持综合治理验收规范》(GB/T 15773) 《水土保持综合治理效益计算方法》(GB/T 15774) 《水土保持综合治理技术规范》(GB/T 16453)

人民防空工程的建筑防火设计要求

人民防空工程的建筑防火设计要求 根据人防工程的平时使用情况和火灾特点,在新建、扩建、改建时的防火设计原则如下:采取可靠措施,利用先进技术,预防火灾发生;设计应立足自救,即由工程内部人员利用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消防水源、防排烟设施、消防应急照明等条件,完成疏散和灭火的任务,把火灾扑灭在初期阶段。 人防工程的防火设计涉及面较广,除符合《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098外,国家标准《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规范》GB50225、《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等也应当遵循。设置在人防工程内的汽车库、修车库,其防火设计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的有关规定执行。 下面将从总平面布局、防火分隔、疏散设施及消防设施四个方面对人防工程的防火设计进行详细介绍。 一、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局 人防工程的总平面设计应根据人防工程建设规划、规模、用途等因素,合理确定其位置、防火间距、消防水源和消防车道等。 人防工程内不得使用和储存液化石油气、相对密度(与空气密度比值)大于或等于0.75的可燃气体和闪点小于60℃的液体燃料。人防工程内不得设置油浸电力变压器和其他油浸电气设备。 人防工程内不应设置哺乳室、托儿所、幼儿园、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

所和残疾人员活动场所。医院病房不应设置在地下二层及以下层,当设置在地下一层时,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不应大于10m。歌舞厅、卡拉OK厅(含具有卡拉OK功能的餐厅)、夜总会、录像厅、放映厅、桑拿浴室(除洗浴部分外)、游艺厅(含电子游艺厅)、网吧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以下简称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不应设置在人防工程内地下二层及以下层;当设置在地下一层时,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不应大于10m。 人防工程内地下商店不应经营和储存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储存物品属性的商品;营业厅不应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三层以下;当地下商店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0㎡时,应采用防火墙进行分隔,且防火墙上不得开设门窗洞口,相邻区域确需局部连通时,应采取可靠的防火分隔措施。 人防工程的出入口地面建筑物与周围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防火分隔措施 防火分区 1.防火分区的划分 人防工程内采用防火墙划分防火分区,当采用防火墙确有困难时,可采用防火卷帘等防火分隔设施分隔。防火分区应在各安全出口处的防火门范围内划分;水泵房、污水泵房、水池、厕所、盥洗间等无可燃物的房间,其面积可不计入防火分区的面积之内;与柴油发电机房或锅炉房配套的水泵间、风机房、储油间等,应与柴油发电机房或锅炉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为了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公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在平战结合的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中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防止和减少火灾对人防工程的危害,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人防工程的防火设计,必须遵循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针对人防工程发生火灾时的特点,采取可靠的防火措施,做到保障安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使用方便。 第1.0.3条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供平时使用的下列用途的人防工程: 一、商场、医院、旅馆、餐厅、展览厅、电影院、礼堂、旱冰场、体育场、舞厅、电子游艺 场、图书资料库、档案库等; 二、按火灾危险性分类属于丙、丁、戊类的生产车间和物品库房等。 本规范不适用于地下铁道、公路隧道及剧场等工程。 第1.0.4条人防工程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其出入口地面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第1.0.5条人防工程的防火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人防汽车库按现行的国家标准《汽车库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2.1.1条人防工程的总平面设计应根据城市的总体规划,合理确定其位置、防火间距、消防车道和消防水源等。 第2.1.2条人防工程内不应设置高压锅炉房、氨冷冻站和甲、乙类的生产车间、物品库房。

第2.1.3条人防工程内严禁采用液化石油气和闪点小于60℃的液体作燃料。 第2.1.4条人防工程内不宜设置哺乳室、幼儿园、托儿所及残疾人员工作的场所。 第2.1.5条人防工程平时使用层数不宜超过两层(丁、戊类生产车间和物品库房除外),且使用层的地面(或楼层)与室外地坪的高差不宜超过10m(米)。 第2.1.6条商场的营业厅、医院的病房、旅馆的客房以及会议室、展览厅、餐厅、旱冰场、体育 场、舞厅、电子游艺场等宜设置在地下一层。 消防控制室应设置在地下一层直通地面的安全出入口处。 第2.1.7条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排烟机房、灭火剂钢瓶室、配电室、通信机房、通风和空调机房等,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h(小时)的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2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隔墙上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第2.1.8条人防工程内不宜设置油浸电力变压器室。如必须设置时,应避开人员密集部位和人流集中的出口,且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h的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2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隔墙上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油浸电力变压器的下面,应设有贮存变压器全部油量的贮油设施。 第二节防火间距 第2.2.1条人防工程的出入口地面建筑与周围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2.2.2条有采光窗井、排烟竖井的人防工程与相邻地面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2.2.2的规定。 采光窗井、排烟竖井与相邻地面建筑的防火间距表2.2.2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人防工程标准

附件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行业标准 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做好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管理工作,根据《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管理办法》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管理办法》,结合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实际,制定《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 第二条在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领导下,国家人防工程标准定额站承担人防工程建设标准编制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二章标准编制计划 第三条人防工程建设标准编制计划应满足人防工程建设、科学技术发展以及环境保护的需要,同时应根据人防工程建设标准体系的要求,从实际出发,统筹兼顾,保证重点。 第四条承担人防工程建设标准编制单位应于每年 6月底前向国家人防工程标准定额站提交本单位下年度承担标准编制的申请报告(见附件1)。 第五条国家人防工程标准定额站根据各编制单位提交的申请

报告,编制下一年度人防工程建设标准编制计划,于每年7月底上报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 第六条标准编制计划的变更应由主编单位申请,报国家人防工程标准定额站审核。 第七条国家人防工程标准定额站对标准编制计划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并负责协调解决计划执行中的问题。 第三章标准制定 第八条制定人防工程建设标准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执行有关技术标准、技术体系,紧跟人防工程技术发展,密切结合自然条件,合理利用资源,考虑使用和维护的要求,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应积极吸纳技术上成熟、经济上合理且有利环境保护的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 第九条制定人防工程建设标准所需进行的科学实验或测试验证项目,应列入该项标准的计划。凡纳入标准的新成果应经过充分论证或试设计,确保技术上成熟、经济上合理。 第十条制定人防工程建设标准应掌握国际先进标准的动态,积极借鉴经验证符合我国国情的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 第十一条制定人防工程建设标准时应做好与现行相关标准的协调工作。当需对现行标准修改、调整时,应由该标准原主编单位召集相关标准的主要起草人共同协商,报国家人防工程标准定额站审核

贵州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管理办法

贵州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土地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63号 【发布部门】贵州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5.03.13 【实施日期】2015.03.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贵州省人民政府令 (第163号) 《贵州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2月25日省人民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陈敏尔 2015年3月13日 贵州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贵州省水土保持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毁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前款所称的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是指取土、挖砂、采石(不含河道采砂),烧制砖、瓦、瓷、石灰,排放废弃土、石、渣等。 第三条水土保持补偿费全额上缴国库,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年终结余转下年使用。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水土保持机构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征收和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发展改革、审计和监察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水土保持补偿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交水土保持补偿费: (一)修建学校、幼儿园、医院、儿童福利院、社会福利院、敬老院、老年公寓、公共文化体育场所等公益性工程项目的; (二)农业、农村修建基础设施,农民依法修建自用住房或者因生产、生活需要取土、取石的; (三)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市政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项目的; (四)建设军事设施的; (五)按照相关规划开展水土流失治理活动的;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第一节? 一般规定 ℃ 防火地面建筑类别和耐 间距 (m) 火等级人防工程类别 民用建筑丙、丁、戊类厂房、库房 高层民用建 筑 甲、乙类 厂房、库 房一、二级 三 级 四 级 一、二级三级四级主体 附 属 丙、丁、戊类生产车间、物品库房10 12 14 10 12 14 13 6 25 其他人防工程 6 7 9 10 12 14 13 6 25 注:1.防火间距按人防工程有窗外墙或排烟竖井壁相邻地面建筑外墙的最近距离计算。 2.当相邻的地面建筑物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第三章防火、防烟分区和建筑构造 第一节防火和防烟分区 贮存物品类别防火分区最大允许使用面积 ( m2 ) 丙闪点≥60℃的可燃液体500 可燃固体700 丁1000 戊1500 一、每个防烟分区的使用面积不应大于400m2。但当顶棚(或顶板)高度在6m以上时,可不受此限。第二节系统的形式及设备布置 第三节装修和构造

当风道通过防火墙或设有甲级防火门的隔墙时,应采取阻火措施。 第四节防火门和防火卷帘 第四章安全疏散 第一节一般规定 三、人防工程的使用面积不超过50m2,且经常停留在人数不超过10人时,可只设一个直通地上的安全出口。 四、坑道、地道工程必须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直通地上的安全出口。 一、房间内最远点至房间门口的距离不应超过15m。 二、房间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最大距离:医院应为24m;旅馆应为30m;其他工程应为40m。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房间,其最大距离不应超过上述相应距离的一半。 工程名称 安全出口、楼梯的净宽 (m) 疏散走道净宽(m) 单面布置房间双面布置房间 电影院、礼堂、商场、展览厅、旱冰场、体 育场、舞厅、电子游艺场等 1.50 1.50 1.30 医院 1.30 1.50 1.80 旅馆、餐厅 1.00 1.20 1.50 车间、库房及其他工程 1.00 1.20 1.50 第二节疏散楼梯间、楼梯 三、使用面积超过1000m2的商场、展览厅、旱冰场、体育场、舞厅、电子游艺场、餐厅等其他类似工程。 一、防烟楼梯间入口处应设前室,前室面积不应小于10m2; 二、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应设防烟排烟设施; 三、通向前室和楼梯间的门应设乙级防火门,并应向疏散方向开启。 工程名称楼梯最小净宽 (m) 商场、展览厅、餐厅、旱冰场、体育场、舞厅、电子游艺场等 1.50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1总则 1.0.1 为在人民防空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设计中正确贯彻"长期坚持、平战结合、全面规划、重点建设"的建设方针,使设计符合战时及平时的要求,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或改建的4级、4B级、5级和6级的各类防空地下室设计。 1.0.3 防空地下室设计应符合人防建设与城市建设相结合的原则。在平面布置、结构选型、通风防潮、采光照明和给水排水等方面,应采取使其充分发挥战备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相应措施。 1.0.4 防空地下室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遵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设一个疏散楼梯。 2 术语和符号 2.1 术语 2.1.1 平时peace time 和平时期的简称。国家或地区既无战争又无明显战争威协的时期。 2.1.2战时wartime 战争时期的简称。国家或地区自开始转入战争状态直至战争结束的时期。 2.1.3临战时imminence of war

临战时期的简称。国家或地区自明确进入战前准备状态直至战争开始之前的时期。 2.1.4冲击波shockwave 空气冲击波的简称。核爆炸在空气中形成的具有空气参数强间断面的纵波。 2.1.5冲击波超压positive pressure of shockwave 冲击波压缩区内超过周围大气压的压力值。 2.1.6地面超压surface positive pressure 防空地下室室外地面的冲击波超压峰值。 2.1.7土中压缩波compressive wave in soil 核爆炸作用下,在土中传播并使其受到压缩的波。 2.1.8核爆动荷载dynamic load of nuclear blast 核爆炸产生的冲击波和土中压缩波对防空地下室结构形成的动荷载。 2.1.9主体main part 防空地下室中,能满足战时防护及其主要功能要求的部分。如有防毒要求的防空地下室中的最后一道密闭门以内部分。 2.1.10清洁区(密闭区)air tight space 防空地下室中能满足防毒要求的区域。 2.1.11染毒区(非密闭区)air tightless space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2009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2009修正) 发布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 发文字号:主席令第18号 发布日期: 2009.08.27 实施日期: 2009.08.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法律 法规类别:国防事务 【本法变迁史】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61029]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20090827]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2009修正)[20090827]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1996年10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1996年10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八号公布根据2009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八号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防护重点 第三章人民防空工程

第四章通信和警报 第五章疏散 第六章群众防空组织 第七章人民防空教育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有效地组织人民防空,保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制定本法。 第二条人民防空是国防的组成部分。国家根据国防需要,动员 和组织群众采取防护措施,防范和减轻空袭危害。 人民防空实行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的方针,贯彻与经 济建设协调发展、与城市建设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人民防空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 社会发展计划。 第四条人民防空经费由国家和社会共同负担。 中央负担的人民防空经费,列入中央预算;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 民政府负担的人民防空经费,列入地方各级预算。 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负担人民防空费用。 第五条国家对人民防空设施建设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优惠。 国家鼓励、支持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多种途径,投资进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

一、行业概况(一)人防工程设备简介

人防工程设备行业研究报告 (尹晟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一、行业概况 (一)人防工程设备简介 人防工程是一种有防护要求的特殊地下建筑,主要应用于居民住宅的地下防空室、城市建筑的地下防空建设、城市公共地下综合防空设施以及特殊的人防工程等方向;人防工程设备包含防护设备和防化设备两大类。 防护设备是指人防工程中用于防护武器破坏效应的各种孔口防护设备,包括人防门:钢筋混凝土防护密闭门、钢结构手动防护设备、阀门、电控门、防电磁脉冲门以及地铁和隧道正线防护密闭门等,其安装位置主要分布于人防工程的出入口、通道等位置。 人防工程防化设备,是指人防工程用于避免和减轻核、化、生武器毁伤的各种设备,包括:防化报警、监测与控制设备,滤毒与净化设备、战时通风设备和其他有关防化设备。 (二)行业监管体制、主要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 1、行业监管体制 人防工程防护、防化设备行业的政府主管部门系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人防办”)及各级政府人防办公室(以下简称“各级人防办”),其中国家人防办隶属于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各级防办受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双重领导。 国家人防办的主要职责包括: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等法律、法规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研究提出人民防空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和规章制度;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国防建设需要,拟定人民防空事业的发展战略与中长期发展规划,编制人民防空工作年度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拟定国家人民防空重点城市的防护类别、防护标准,经批准后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审批人民防空建设与城市建设相结合规划,审核城市总体规划中贯彻落实人民防

空要求及人民防空建设规划情况,依法对城市和经济目标的人民防空建设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开展人民防空组织指挥工作;组织管理人民防空通信警报建设;组织管理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组织开展人民防空宣传教育等。 人防工程防护、防化设备行业所处的行业协会为中国勘察设计协会人民防空与地下空间分会,主要通过国家人防办的委托或购买服务的方式开展相关工作。 2、行业主要法律、法规及政策 近年来国家颁布了一系列与人防工程防护、防化设备行业直接配套的政策与法规对本行业进行支持,具体情况如下:

贵州水土保持公告

贵州省水土流失公告(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和《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贵州省水土流失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由贵州省水利厅每三至五年发布一次,主要向全社会通报我省水土流失现状及发展趋势、水土流失防治和水土保持预防监督工作开展情况,为制定防治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水土资源的政策和规划提供科学依据,对国民经济各部门的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提供指导,让全社会了解和关心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工作,珍惜、保护水土资源,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水土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生态环境的可持续维护,保障我省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1999年,水利部组织开展了全国第二次水土流失遥感调查。按照水利部的统一部署,我厅相应地组织开展了贵州省第二次水土流失遥感调查工作,并在此基础上,2000年立项开展了全省石漠化遥感调查课题研究。通过这些工作的开展,基本查清了我省水土流失现状和石漠化现状。 本《公告》为我省首次发布,内容包括全省水土流失面积、分布状况和流失程度,水土流失危害及发展趋势,水土流失防治情况及效益等。 全省水土流失现状 我省水土流失类型以水力侵蚀为主,主要发生在陡坡耕地、荒山荒坡、沟道、疏残幼林地、部分乔木纯林地等地类和人为活动频繁的开发建设项目区。 据2000年完成的贵州省第二次水土流失遥感调查结果,我省水土流失总面积为73179.01km2,占土地总面积的41.54%。不同强度等级水土流失面积分别为:轻度水土流失面积41415.30km2,中度水土流失面积22424.44km2,强度水土流失面积8016.86km2,极强度水土流失面积1322.41km2。全省年土壤流失量25215.38万t,年均土壤侵蚀模数 1432t/(km2·a)。

江苏省城市居住区人防工程规划设计规范

江苏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城市居住区人防工程规划设计规范Code of civil air defence works for urban residential district planning and construction 2011-xx-xx 发布2011-xx-xx实施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联合发布江苏省民防局

江苏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城市居住区人防工程规划设计规范 (DB XXXXX-2011) 主编部门: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批准部门: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江苏省民防局 施行日期:2011年X月X日

前言 经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江苏省民防局批准,由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组织,解放军理工大学主编,南京市地下工程设计院、南京市民用建筑设计研究院、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参编,共同编制了《城市居住区人防工程规划设计规范》(以下简称规范)。 本规范在编制过程中,开展了广泛调查研究,并对调研资料进行了认真分析总结,同时参考了有关的标准、规范、规定,征求了省市规划管理部门、规划设计单位、人防主管部门和人防工程设计单位的意见。 本规范重点确定了城市各级别居住区的人防工程配建面积指标,对各类人防工程功能与布局做出规定,并对城市居住区详细规划中人防工程建设要求的表达形式做出了规定。 本规范由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江苏省民防局负责管理,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解放军理工大学负责具体内容的解释,江苏省标准设计站组织发行。因全省经济发展水平和人防工程建设实践存在差异,在试行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送解放军理工大学工程兵工程学院人防工程系(地址:南京市海福巷1号,邮编:210007)。 本规范主编部门、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 主编部门: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主编单位:解放军理工大学工程兵工程学院 参编单位:南京市地下工程设计院 南京市民用建筑设计研究院

人民防空的概述

人民防空概述 (县委党校授课教材) 第一节人民防空的概念 人民防空简称“人防”,是国家根据国防需要,动员和组织群众采取防护措施,防范和减轻空袭危害,保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的活动。这是法律赋予的任务。主要包括防空袭掩蔽、组织疏散和消除空袭后果。国外多称民众保护或公民防护,简称民防。 我国人民防空的定义包括两个基本内涵。一是和平时期围绕国防需要而动员和组织人民群众所采取的相关准备措施和行动,即人民防空建设。二是战时围绕防敌空袭需要而动员和组织人民群众所采取的战术、技术措施和行动,即人民防空斗争。 人民防空组织是由政府和军事部门共同领导的、动员全民参加的全国性组织。政府主导、属地负责是其本质特征。 随着社会的进步、国民经济和科学技术的发展,人民防空的功能范围不断扩展。除了战时防敌空袭、减轻战争危害,在和平时期处置突发的自然灾害、重大疫情和事故,以及保障和促进国民经济发展等方面,人民防空也发挥着重要作用。 第二节人民防空的地位作用 人民防空的地位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六个方面: 一、人民防空是国防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强大的威慑作用 信息化局部战争的目的有限,往往不追求彻底消灭对方军队,也不单纯地攻城掠地,而是通过有限军事行动,特别是空袭重点目标,迅速破坏对方防御体系和战争潜力,摧垮其抵抗意志,动摇其政治统治。将人民防空(民防)纳入国防体系,使其成为国家防务名副其实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人民防空作为国家防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强大的威慑作用也是不言而喻的。 二、人民防空是国家防空的重要分支,对于保存战争潜力具有战略意义

人民防空和要地防空、野战防空三者相辅相成,同为国家防空的重要组成部分,共同担负战时防空、保存战争潜力的任务。人民防空承担的保存战争潜力的任务更为繁重,意义更为重大。 (一)人民防空能有效地保存国家经济潜力。人民防空的重点是国家或地区的政治、经济中心,大、中城市,重要经济目标,“生命线”工程,这些目标正是国民经济的支柱。加强人民防空建设,严密组织防护,对于提高这些目标的生存能力无疑将发挥重要作用。 (二)人民防空能有效保存人力资源。人民防空以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为重要任务,强调通过教育和训练,提高全民的防空意识和防护技能,重视修建规模合适的人员防护工程和疏散地域,力求战时快速救治,必将在战时保存人力资源方面发挥巨大作用。 (三)人民防空能稳定民心、士气。高技术空袭一旦发生,大量建筑物被毁,居民生活环境恶化,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极易引发社会动荡,动摇民心、士气。而人民防空通过平时的防空教育、战时广泛深入的动员以及采取切实有效的防护措施,能够使广大群众做好心理准备,增强防护信心,保持旺盛斗志。 三、人民防空是信息化条件下人民战争的重要成分,对配合军队作战具有重要作用。 (一)利用人民防空通信警报系统可以为军队作战提供情报信息。 (二)人民防空可为军队提供必要的工程设施。 (三)人民防空可为军队作战提供大量的人力资源。 (四)人民防空可配合军队实施反空袭作战。 四、人民防空是国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重要保障,能够保障和促进经济发展 人民防空建设寓于国家和平时期的建设之中,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方面,具有重要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一方面,人民防空直接参与国家经济建设。一方面,人民防空可以保障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 五、人民防空是现代城市建设的重要内容,有利于城市的合理协调发展 人防建设与城市建设的紧密结合,将极大地促进城市的合理协调发展。有利于城市在人口分布、发展结构、经济布局、基础设施等方面的调整,解决交通、

《贵州省水土保持条例》2012年11月29日通过,2013年3月1日施行

贵州省水土保持条例 (2012年11月29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减轻水、旱灾害,治理石漠化,改善生态环境,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水土保持有关的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水土保持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年度目标任务,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实行目标责任和考核奖惩制度。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土保持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的水土保持工作机构,行使本条例规定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土保持工作的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水土保持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采取措施,做好本辖区内水土保持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水土保持宣传教育,将水土保持纳入公益性宣传范围和国民素质教育体系、中小学法制教育内容,普及水土保持科学知识,增强公众的水土保持意识。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政策、安排专项资金、提供科研实验场地和人才培养基地,鼓励和支持水土保持科研及推广工作,培养水土保持人才。 第二章规划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水土流失调查结果及区域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划定并公告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 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主要包括江河源头区、水源涵养区、饮用水源保护区等水土流失潜在危险较大的生态脆弱或者敏感地区;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主要包括石漠化、坡耕地等水土流失严重、生态环境恶化的区域。 第八条水土保持规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部门批准后,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编制水土保持规划,应当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经批准的水土保持规划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水土保持规划应当与相关规划相协调。水土保持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专项规划应当服从总体规划。 跨区域或者流域的水土保持规划由其共同的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部门批准后,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九条有关基础设施建设、矿产资源开发、城镇建设、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等方面的规划,在实施过程中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在规划中提出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的对策和措施。规划报请审批前,应当征求本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三章预防 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水土保持规划,采取封育保护、生态修复等措施,组织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21829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 为了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公民生命财产的安全, 工程)中贯彻 "预防为主,防消结合 "的消防工作方针,防止和减少火灾对人防工程的危害,制定本规范。 第 人防工程的防火设计,必须遵循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针对人防工程发生火灾时的特点,采取可 靠的防火措施,做到保障安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使用方便。 第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供平时使用的下列用途的人防工程: 一、商场、医院、旅馆、餐厅、展览厅、电影院、礼堂、旱冰场、体育场、舞厅、电子游艺 场、图书资料库、档案库等; 二、按火灾危险性分类属于丙、丁、戊类的生产车间和物品库房等。 本规范不适用于地下铁道、公路隧道及剧场等工程。 第 人防工程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其出入口地面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第 人防工程的防火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人防汽车库按现行的国家标准《汽车库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 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 人防工程的总平面设计应根据城市的总体规划,合理确定其位置、 等。 第 人防工程内不应设置高压锅炉房、氨冷冻站和甲、乙类的生产车间、物品库房。 第人防工程内严禁采用液化石油气和闪点小于 60C 的液体作燃料。 第 人防工程内不宜设置哺乳室、幼儿园、托儿所及残疾人员工作的场所。 在平战结合的人 民防空工程 ( 以下简称人防 防火间距、 消防车道和消防水源

第人防工程平时使用层数不宜超过两层 (丁、戊类生产车间和物品库房除外 ),且使用层的地面(或楼 层)与室外地坪的高差不宜超过 10m (米)。 第 商场的营业厅、医院的病房、旅馆的客房以及会议室、展览厅、餐厅、旱冰场、体育 场、舞厅、电子游艺场等宜设置在地下一层。 消防控制室应设置在地下一层直通地面的安全出入口处。 第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排烟机房、灭火剂钢瓶室、配电室、通信机房、通风和空调机房等,应 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3h (小时)的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 2h 的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隔墙上的门应采用甲 级防火门。 第 人防工程内不宜设置油浸电力变压器室。如必须设置时,应避开人员密集部位和人流集中的出口, 且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3h 的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 2h 的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隔墙上的门应采用甲级 防火门。 油浸电力变压器的下面,应设有贮存变压器全部油量的贮油设施。 第二节防火间距 第 人防工程的出入口地面建筑与周围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 行。 第有采光窗井、排烟竖井的人防工程与相邻地面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 注:1.防火间距按人防工程有窗外墙或排烟竖井壁相邻地面建筑外墙的最近距离计算。 2.当相邻的地面建筑物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第三章防火、防烟分区和建筑构造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执 表 2.2.2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098-2009)条文说明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098-2009)条文说明 1总则 1.0.1人防工程是具有特殊功能的地下建筑,其建设使用不但要满足战时的功能需要,贯彻“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的战略方针,同时,要与城市的经济建设协调发展,努力适应不断发展变化的新形式。我国人防工程建设面积不断增长,大量的大、中型人防工程相继在全国各地建成,并投入使用,防火设计已积累了较丰富的经验,相关的防火规范相继均进行了修改,故适时修改完善原规范内容,并在人防工程设计中贯彻这些防火要求,对于防止和减少人防工程火灾的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的安全,是十分必要的、及时的。 1.0.2根据调查统计和当前的实际情况,规定了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人防工程平时的使用用途。 公共娱乐场所一般指:礼堂、多功能厅、歌舞厅、卡拉OK厅(含具有卡拉OK功能的餐厅)、夜总会、录像厅、放映厅、桑拿浴室(除洗浴部分外)、游艺厅(含电子游艺厅)、网吧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等; 健身体育场所一般指:溜冰馆、游泳馆、体育馆、保龄球馆、射击馆等。 为了确保人防工程的安全,人防工程不能用作甲、乙类生产车间和物品库房,只适用于丙、丁、戊类生产车间和物品库房,物品库房包括图书资料档案库和自行车库。 1.0.3本条规定在工程防火设计中,除了应执行本规范所规定的消防技术要求外,还应遵循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根据人防工程的火灾特点,采取可靠的防火措施。 根据人防工程的平时使用情况和火灾特点,在新建、扩建、改建时要做好防火设计,采取可靠措施,利用先进技术,预防火灾发生,一旦发生火灾,做到立足自救,即由工程内部人员利用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消防水源、防排烟设施、消防应急照明等条件,完成疏散和灭火的任务,把火灾扑灭在初期阶段。 1.0.4人防工程的防火设计涉及面较广,除符合本规范外,国家标准如《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规范》GB 50225、《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 50038、《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汽车库、修车库和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2等都是应当遵循的。 2术语 2.0.8本条明确了安全出口的规定。 供人员安全疏散用的楼梯问指的是: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和符合疏散要求的其他楼梯间等。 直通室内外安全区域指的是:避难走道、用防火墙分隔的相邻防火分区和符合安全要求的室外地坪等。2.0.11本条明确了人防工程防烟楼梯间的规定。 防烟楼梯间是在发生火灾时防止烟和热气进入楼梯问的安全措施。通常情况下,由于人防工程布局和防护的特点,其防烟楼梯间的设置很难达到设置自然排烟的条件,正常做法是在楼梯问人口处设置防烟前室,并对楼梯间和前室采取机械加压送风措施,防止烟和热气进入楼梯问,保证疏散安全。 3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 3.1一般规定 3.1.1本条对人防工程的总平面设计提出了原则的规定。强调了人防工程与城市建设的结合,特别是与消防有关的地面出入口 建筑、防火间距、消防水源、消防车道等应充分考虑,以便合理确定人防工程主体及出入口地面建筑的位置。 3.1.2液化石油气和相对密度(与空气密度的比值)大于或等于0.75的可燃气体一旦泄漏,极容易积聚在室内地面,不易排出工程外,故明确规定不得在人防工程内使用和储存。 闪点小于60℃的液体,挥发性高,火灾危险性大,故规定不得在人防工程内使用。 3.1.3婴幼儿、儿童和残疾人员缺乏逃生自救能力,尤其是在人防地下工程疏散更为困难,因此,规定这些场所不应设置在人防工程内。 3.1.4医院病房里的病人由于病情、体质等因素,疏散比较困难,所以对上述场所的设置层数作出了限制。 3.1.5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发生火灾时,容易造成群死群伤,为保护人身安全,减少财产损失,对这些场所在地下的设置位置作了规定。

西安市人防法规

市人防发〔2010〕41号 消息来源:工程处发布时间: 2010-9-22 西安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 印发《西安市“结建”人防工程建设审批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人防办,各开发区、新区、改造办公室: 为加强我市“结建”人防工程建设审批管理工作,进一步促进“结建”人防工程建设审批工作依法行政,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依据《陕西省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防空法>实施办法》,现制定下发《西安市“结建”人防工程建设审批管理暂行规定》,请遵照执行。 在实施过程中,各区、县人防办应与同级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积极协调,密切协作,确保人防“结建”工程建设审批工作有序开展。 附件:西安市“结建”人防工程建设审批管理暂行规定 附件: 西安市“结建”人防工程建设审批管理暂行规定 为落实人防工程建设的各项法律法规,理顺市和区、县、开发区、城改办在“结建”人防工程建设审批上的职责关系,加强人防部门与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协作,本着依法、便民、高效的原则,结合我市现行审批情况作如下暂行规定: 第一条:市人防办工程计划管理处负责指导、管理、协调全市人防“结建”工程审批工作; 第二条:新城区、莲湖区、雁塔区、未央区、碑林区、灞桥区、曲江新区、沣渭新区、航天基地、国际港务区、大兴新区、纺织城综合开发办、大明宫改造办、城中村改造办、棚户区改造办辖区内新建项目,以及符合改造的人防“结建”工程由市人防办负责审批; 第三条:临潼区、阎良区、长安区、高新区、经发区、浐灞生态区、蓝田县、户县、周至县、高陵县人防“结建”工程审核工作,由市人防办委托本区、县人防办负责审批,并将审批有关数据每季度上报市人防办工程计划管理处; 第四条:对未经市人防办规定部门审批的报建项目,一律视为违规建设,并依法追究建设方的责任; 第五条: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空法》、《陕西省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防空法>实施办法》、四部委[2003]国人防办字18号文、《西安市第四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市权内保留的行政许可许可项目》第89项规定及陕价费调发[2004]12号文等有关规定; 1、新建10层(含)以上或者基础埋深3米(含)以上的民用建筑,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2、新建多层(10层以下)居民住宅楼,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B级防空地下室。 3、新建多层(10层以下)非住宅楼,按照地上总建筑面积的4%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4、确因地质条件限制不能同步配套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单位须报经市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应建防空地下室的建筑面积缴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6级防空地下室的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为应建人防面积每平方米1500元;6B级防空地下室的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按地面总建筑面积的6%计算,每平方米收费标准为900元;

国家人防办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

国家人防办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暂行办法 Company number:【WTUT-WT88Y-W8BBGB-BWYTT-19998】

国家人防办: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 来源:发布时间:2016-09-29 10:02:00 第一条为加强人民防空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监督和管理,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做好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审查,是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人民防空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监督和管理的重要环节,是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必不可少的程序,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有关各方必须认真贯彻执行。 第三条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审查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审查工作。 第四条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审查,应当坚持内行审查的原则。由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考核认定的设计审查人员,或者委托已取得施工图审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设计审查机构,具体实施。 第五条新建(改建、扩建)和加固改造的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均属审查范围,由建设单位按程序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申报。结合地面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施工图审查,应当按照《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执行。 第六条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按工程类型和建设规模,实行分级审查。 大型项目由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审查。 中、小型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审查。 零星项目由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审查。 第七条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审查的依据: (一)《人民防空工程战术技术要求》;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人民防空工程部分); (三)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 (四)人民防空行业标准、规范; (五)其它有关规定。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