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书(单独请求一并审查规范性文件用)——法律文书

申请书(单独请求一并审查规范性文件用)——法律文书
申请书(单独请求一并审查规范性文件用)——法律文书

申请书(单独请求一并审查规范性文件用)——法律文书

申请书(单独请求一并审查规范性文件用)

申请书

(单独请求一并审查规范性文件用)

申请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申请事项:请求在……(写明行政诉讼的案号)一案中一并审查……(写明规范性文件的名称)中……(写明请求一并审查的规范性文件的具体条、款、项、目)。

理由:

……(写明请求一并审查的理由)。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书(单独请求一并审查规范性文件用)——法律文书

申请人:×××

××××年××月××日

附:规范性文件

【说明】

一、本申请适用于原告未在起诉状中请求而是在第一审开庭审理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单独请求对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国务院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时使用。

二、理由部分主要围绕被诉行政行为所依据的相关条款的合法性进行论述;整个规范性文件均是行政行为的直接依据时,也可以对整个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进行论述。

规范性文件异议审查暂行办法

规范性文件异议审查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推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和《江苏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由本市行政机关依据其法定职权和规定程序制定,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且能反复适用的各类文件。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对规范性文件异议审查的申请、受理、审查和决定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称申请人)认为镇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市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超越权限,或者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可以向市人民政府书面提出异议审查申请。 申请人对经国务院批准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有异议的,可以向该部门的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市人民政府申请异议审查。 第五条规范性文件异议审查,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维护法制统一,保证政令畅通。 第六条市政府法制部门负责承办申请人向市人民政府提出的规范性文件异议审查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一)受理异议审查申请; (二)向制定机关调查规范性文件制定情况,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 (三)对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审查,拟定异议审查意见; (四)将异议审查意见提请市人民政府批准。 被申请人应当协助办理规范性文件异议审查事项,并按照规定时限向市政府法制部门报送相关文件资料和处理意见。 第七条受理和办理规范性文件异议审查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八条申请规范性文件异议审查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工作单位、住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邮政编码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等; (二)被申请人的名称; (三)申请异议审查的规范性文件名称、异议审查请求及申请异议审查的理由; (四)申请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申请人提出异议审查申请时应当提供要求审查的规范性文件复印件或网络打印件。 第九条对行政机关或与法律、法规授权组织联合制定的规范

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规则的程序设计

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规则的程序设计 摘要:新行政诉讼法及相关解释明确了规范性文件的司法审查方式为附带性审查。要求法院对被认定为不合法的规范性文件采取一种非判决式的处理方式,以期从源头上防止基于不合法规范性文件而产生的行政行为失序现象的出现。但具体的适用规则是制度能否落地生根的必要条件,规范性文件审查必须有具体的规则进行全方位的思考。 关键词:规范性附带审查规则程序 尽管面临着各种质疑与争议,新行政诉讼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还是初步勾勒出了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审查框架:附带式审查、个案中不予适用、向制定机关提出处理建议等制度设计,一定程度上体现了立法意图与现实要求。当然,无论是规范性文件审查制度的设计还是规则的改变,都会与过往的理论认识和审判经验存在差距。可以预见的是,在制度运作过程中,对于制度设计初衷的实现程度以及具体适用规则的合理性怀疑会时刻萦绕在每个法官心中。但是,对于大多数法官而言,以下问题可能更为紧迫:新的审查制度设计与过往的审判经验,究竟有何区别?到底怎样实现制度设计的初衷?具体的适用规则,究竟是怎样的?又是否具有现实可操作性? 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制度设计,可谓是一位“熟悉的陌生人”,熟悉是因为以往有对规范性文件审查的司法经验,陌生是因为从理论上将其作为一项制度创新的设想。因为规范性文件审查制度具有的这样

特点,为了尽量避免制度运行初期可能出现的种种

“排斥反应”,无论是从立法上还是司法解释上,都不宜作出过于具体、过于严格的适用规定,留足制度运行所必要的“纠错空间”。但是,从司法审判的实践需要出发,对制度中涉及的审查主体设置、提起诉讼的方式、审查的内容和强度、裁判的种类及执行等实务问题,应尽可能地作出具体合理的回应。同时,需要强调的是,具体适用规则,是制度能否落地生根的必要条件,无论规则怎样设计,不能背离制度设计的初衷以及制度追求的价值目标。本着这样的原则,我们尝试对规范性文件审查所必要的具体规则进行全方位的思考。 一、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的功能定位 构造目的是规则的先行,规范性文件的附带审查应根据其多重目的定位设计相对应的具体规则,忽视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的多重目标,将可能导致规范性文件的附带审查在构造上缺乏一以贯之的标准,规则设计难以实现预设的的诉讼目标。 新行政诉讼法及相关解释明确了规范性文件的司法审查方式为 附带性审查。所谓附带审查,又称具体审查,主要是指依附于具体案件的审查方式,即法院在解决具体行政争议的过程中,附带的对作为行政行为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因此,对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只是必要的手段,其目的是实质性的解决具体行政争议。与附带审查相对的,是抽象审查,其不依附于具体行政争议而可以直接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附带审查与抽象审查这两种审查模式,在审查主体、程序、权限以及目的等方面有很大不同。附带审查的目的在于保护行政相关人的合法权益,属于私权保护性审查,而抽象审查的目的在于

行政诉讼附带审查规范性文件典型案例

行政诉讼附带审查规范性文件典型案例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8-10-30 11:19:49 ?字号:小大 ?打印本页 行政诉讼附带审查规范性文件典型案例目录 一、徐云英诉山东省五莲县社会医疗保险事业处不予报销医疗费用案 二、方才女诉浙江省淳安县公安局治安管理行政处罚一案 三、袁西北诉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政府物价行政征收一案 四、大昌三昶(上海)商贸有限公司诉北京市丰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 五、郑晓琴诉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批准案 六、上海苏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物业服务资质行政许可案 七、孙桂花诉原浙江省环境保护厅环保行政许可案 八、成都金牌天使医疗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四川省成都市科学技术局科技项目资助行政许可案 九、毛爱梅、祝洪兴诉浙江省江山市贺村镇人民政府行政强制及行政赔偿案

行政诉讼附带审查规范性文件典型案例 一、徐云英诉山东省五莲县社会医疗保险事业处不予报销医疗费用案 (一)基本案情 徐云英的丈夫刘焕喜患肺癌晚期并发脑转移,先后于2014年4月8日、2014年6 月3日两次入住淄博万杰肿瘤医院治疗,2014年7月8日医治无效去世。在淄博万杰肿 瘤医院住院治疗期间,产生医疗费用105014.48元。2014年7月21日,徐云英申请五 莲县社会医疗保险事业处给予办理新农合医疗费用报销。五莲县社会医疗保险事业处于2015年1月12日作出《五莲县社会医疗保险事业处关于对申请人徐云英合作医疗报销申请的书面答复》(以下简称《书面答复》),依据五莲县卫生局、五莲县财政局莲卫字〔2014〕2号《2014年五莲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工作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 办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认为刘焕喜就诊的医疗机构不属于政府举办的医疗机构, 决定不予报销。徐云英认为五莲县社会医疗保险事业处不予报销所依据的政策规定不符合省、市相应政策规定的精神,侵犯其合法权益,为此向五莲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五莲县人民政府认为五莲县社会医疗保险事业处的《书面答复》符合规定,于2015年4 月13日作出莲政复决字〔2015〕1号行政复议决定维持五莲县社会医疗保险事业处作出 的《书面答复》。徐云英起诉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五莲县社会医疗保险事业处作出的《书面

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保障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法规规章备案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备案、清理以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由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在本行政区域内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第四条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应当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国家法制统一,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 第五条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 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不得违法制定含有排除或者限制公平竞争内容的措施;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建立情况通报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备案审查的部门(以下简称备案审查部门)可以与党委、人大、司法机关的有关工作机构建立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衔接机制,形成监督合力,及时发现并纠正违法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第二章制定 第七条下列行政机关可以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 (一)各级人民政府;

生产设施和工艺安全符合性审查报告

工艺安全符合性审核程序 1、申请评审工艺人员向工艺评审小组申请进行工艺评审,递交申请报告《工艺评审申请报告》。 2、组织评审组通过日常工作业绩和实际工作能力,评选优秀的工艺人员,组成工艺评审小组。 3、预审评审小组 收集工艺设计和试产情况,开展工艺预审工作。 4、召开评审会 制订工艺评审计划,召开评审大会,同时做好记录。 5、评审工艺设计 制订《工艺评审规范》,评审工艺设计效果。 6、工艺试验 通过工艺试验,评估试产样品的工艺性和科学性。 7、整理记录资料整理人员总结评审意见,记录评审会议情况,并及时整理《评审意见单》《工艺评审记录表》。 8、分析评审建议工艺人员对整理后的评审记录进行分析,形成评审建议,并考察评审建议的可行性。 9、完善工艺设计 对原有工艺设计存在问题进行改善,增加更佳的工艺设计效果,使工艺设计更加完善 10、组织改进措施公布改进措施,使工艺人员了解工艺改进目标,组织相

关人员实施改进措施。 11、实施、跟踪 跟踪改进效果,填制跟踪表单,并按时提交《工艺改善跟踪表》。

生产设施和工艺安全符合性审查报告 编制: *** 审核: *** 批准: ***

********* 有限公司XX年XX月XX日

、评审目的 检查各岗位的作业活动、安全设备设施、产品工艺等有关的危害及环境信 二、评审范围 车间生产活动。 三、评审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管理制度、技术规程。 四、评审方式检查车间有关记录、检查生产现场设备设施运行及人员操作,对照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五、评审人员 评审组长:*** 评审组员:************************ 六、评审时间 XX年XX月XX日 七、工艺流程简介 八、工艺过程中危险性分析

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制度 (1).

乡镇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制度 一、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规范乡镇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乡镇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依照本制度的规定进行合法性审查。 乡镇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为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并公布,涉及国土资源行政执法相对人权利和义务,在本系统或者本辖区内具有普遍约束力并能够反复适用的文件。 乡政府原文转发上级行政部门的文件,制定规范平田乡政府内部工作管理制度的文件,发布对具体业务工作进行检查部署的文件,不适用本制度。 三、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需要制定规范性文件的事项。 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以及其他不得由规范性文件设定的事项。规范性文件的名称不得使用“法”、“条例”和“实施细则”。 四、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应当遵循合法合理、权责一致、诚实信用、高效快捷和协调配合的原则。

五、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由乡依法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乡依法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合法性审查的规范性文件不得发布。 六、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起草部门应当乡依法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下列材料: (一)规范性文件的送审稿和起草说明; (二)制定规范性文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 (三)汇总的主要修改意见和修改意见的采纳情况; (四)其他相关材料。 规范性文件起草说明,应当包括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目的、制定依据、必要性和可行性、起草过程、对送审稿主要问题的协调情况和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等。 七、乡依法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对规范性文件送审稿进行合法性审查: (一)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二)是否属于制定机关的法定职权范围; (三)是否与本部门原有的规范性文件相协调、衔接; (四)是否含有不能设置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和行政强制事项; (五)是否属于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需要制定规范性文件的事项; (六)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规范性文件审查细则

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由政府办公厅(室)转送或者部门直接报送法制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法制部门对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进行合法性审查,应当在20 日内办结,并向政府提出书面审查意见。(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办法》第15条、第16条) 部门重要规范性文件草案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按照本规范进行前置审查。 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按照本规范第二部分材料审查和第三部分内容审查的相关要求进行审查。 第一部分规范性文件的界定 一、判断一个文件是否属于规范性文件,主要从文件实体内容上去判断。凡是对不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构成影响的,需要公众知晓并遵照执行的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制定的文件,都属于规范性文件,不论这种影响是直接的还是间接的,是负面的还是正面的。 判断规范性文件应注意以下常见情形: (一)名称和形式不能作为判断是否属于规范性文件的标准。规范性文件目前没有专门、固定的名称和形式,只要按照国务院《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规定文种制发的文件,其内容对不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有影响,不论采用何种名称,也不论采用条文式还是段落式,都属于规范性文件。 (二)行政机关转发上级规范性文件时,提出具体实施措施或者补充意见,对不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构成影响的,也属于规范性文件。 (三)行政机关为实施特定行政管理事项制定的工作规程、办事流程、办事指南等,其内容涉及行政管理相对人必须具备的条件、遵守的程序、提交的材料等事项的,属于规范性文件。(四)行政机关针对规范性文件适用问题作出的批复、解释或者处理意见等,其内容和形式具有普遍适用规则特征的,属于规范性文件。 二、行政机关制定的以下文件,不属于规范性文件,除市政府转办外,不出具合法性审查意见: (一)对行政机关或其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等方面事项制定的文件;(二)适用于行政机关内部的执法考评、监督检查、责任追究等方面的文件; (三)为明确行政机关内设机构文件流转程序、办理时限、呈批手续等内部工作制度的文件;(四)公示办事时间、办事地点等事项的便民通告; (五)为实施专项行动明确有关部门职责的实施方案。 特别需要说明的是,对于名称为“实施方案”、“工作方案”的文件,若其内容除明确部门职责和任务分配外,还涉及创设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产生影响的内容,应当在出具意见时指出“实施方案”、“工作方案”的内容不具有对外效力,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部分内容应当另行出文,并履行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 第二部分材料审查 审查报送材料是否提交了规范性文件草案文本、起草说明及相关法律依据,其中,起草说明应当包括规范性文件出台的必要性、依据、拟设定的主要制度和措施、对不同意见的处理情况及理由等内容。同时,还应当审查下列程序性材料: 一、是否征求各相关单位或公民、法人、社会组织的意见 部门代政府草拟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如涉及其他有关部门职权,或者法人、公民或组织利益的,应当征求相关主体的意见,并采纳合理意见。有重大分歧的意见,应当进行协调沟通。对于征求意见的情况及意见采纳情况,应当在起草说明中予以反映;对不予采纳的意见,应当说明理由。(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办法》第9条、第11条、第14

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神农架林区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加强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前置审查和备案管理,保证行政规范性文件质量,维护法制统一,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依法行政的决定》和《湖北省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林区政府及所属部门(包括乡镇政府、林区政府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办事机构、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和其他依法行使政府行政管理职能的机构),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以及其他上位法(包括上级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依据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的规范行政管理事务,公开发布并反复适用,在所管辖区域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 规范性文件分为政府规范性文件和部门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本区规范性文件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备案、解释、评估、清理,适用本办法。 行政机关的内部工作制度、人事任免和奖惩决定以及对具体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以及其他不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林区政府法制办主管全区规范性文件的法律审查与备案监督工作,并具体负责政府规范性文件的法律审查和报送

林区政府备案的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 林区政府所属部门的法规科或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负责本部门规范性文件的法律审查工作。 第五条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规范性文件的内容不得违反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不得违背上级规范性文件。 第六条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从实际出发,依法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行政机关的权力与责任。 第七条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体现改革精神,有利于依法规范行政行为,有利于提高行政效能,有利于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符合本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 第八条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下列事项 (一)行政许可; (二)行政处罚; (三)行政强制; (四)行政事业性收费; (五)限制或者剥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 (六)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规范性文件的名称可以使用“办法”(暂行办法)、“规定”(暂行规定)、“决定”、“实施办法”、“实施细则”、“意见”、“通告”等。

某某公司印前处理设备项目审查申请书模板

印前处理设备项目审查申请书 一、项目名称及建设性质 (一)项目名称 印前处理设备项目 (二)项目建设性质 该项目属于新建项目,依托xx高新区良好的产业基础和创新氛围,充分发挥区位优势,全力打造以印前处理设备为核心的综合性产业基地,年产值可达3000.00万元。 二、项目建设单位 xxx科技公司 三、项目咨询机构 泓域咨询机构 四、项目提出的理由 坚持转方式调结构,坚定走开放型、创新型和高端化、信息化、 绿色化、集群化的发展新路子,按照“一产做特、二产做大、三产做强”的总体要求,大力发展“188”重点产业,建立健全推进产业发展“五个一”工作协调机制,以现代服务业为主导,推动产业结构由中

低端向中高端迈进,打造昆明经济升级版,培育具有昆明特色的现代 产业体系。到2020年,三次产业结构调整为4:40:56。 (一)大力发展高原特色现代农业 以保障主要农产品有效供给和质量安全为首要任务,以滇池流域 生态农业服务区、东西部优势高效农业区、北部生态特色农业区和昆 曲绿色经济示范带为重点,以发展多种形式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为核心,创新高原特色现代农业发展模式,积极打造带动全省、联结全国、面 向南亚东南亚的优质农产品重要集散中心、农产品信息及电子商务中心、农产品精深加工中心、农业博览会展中心和农业科技研发推广中心,在全省率先实现农业现代化。到2020年,农林牧渔业增加值达到250亿元以上,年均增长5%左右。 (二)做大做强工业 深入推进工业强市,实施“4+4工业产业发展计划”,优化提升传统产业,培育发展新兴产业,推动产业聚集发展,着力提高自主创新 能力,加快工业化和信息化深度融合,壮大工业产业规模,提升产业 发展水平,强化工业支撑作用。“十三五”期间,全市工业增加值年 均增长9%以上。 (三)加快发展服务业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

裴圩镇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第一条为加强对全镇各部门规范性文件的监督和管理,保证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如下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镇人民政府及政府各部门在职权范围内,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所制定的,普遍适用于本区域、本系统行政管理工作,内容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规定”、“办法”、“实施细则”、“通知”、“决定”、“命令”、“通告”等文件。 政府各部门制定的内部工作制度、文件、意见以及对某一具体事项的行政处理决定,不在本制度规定范围。 第三条镇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于发布之日起15日内,将正式文件及起草说明和依据、备案报告一式5份,报镇人民政府备案,再由镇政府党政办报县政府法制办备案。 几个部门联合制定的地方规范性文件,由主办部门负责报送备案。 编辑的地方规范性文件汇编,应当视同规范性文件,辑印后一式五份报镇人民政府备案,再由镇党政办报县政府法制办备案。 第四条镇党政办公室具体负责地方规范性文件备案的审查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报送镇人民政府备案的地方规范性文件,由镇党政办公室负责就下列内容进行审查: (一)是否符合制定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二)地方规范性文件相互之间是否矛盾; (三)地方规范性文件的制作是否符合程序和规范化要求;(四)是否具备可行性和可操作性。 第六条镇党政办公室审查报送的地方规范性文件时,认为需要征求镇政府有关单位意见的,被征求意见的单位应当认真研究并在限期内回复。 第七条备案的地方规范性文件经审查发现问题的,分别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同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及县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相违背的,由镇人民政府通知予以撤销、变更或者责令改正。 (二)地方规范性文件相互之间有矛盾的,由镇党政办公室协调;经协调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由镇党政办公室提出意见,报镇人民政府决定。 (三)在制定程序和技术上存在问题的,由镇党政办公室提出处理意见,并转告原报部门处理。 原报机关在接到处理决定或者意见的30日内,应当将处理结果报镇党政办公室。 第八条镇政府各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应主动按时报送备案。对于不报或者迟报的,镇党政办公室应当通知制定机关限期报送;逾期不报送的,由镇党政办公室给予通报批评。 第九条镇政府各部门应于每年1月底前将上年度所制定的地方规范性文件的目录报镇党政办公室备查。 镇党政办公室应于每年3月底前将上年度本镇地方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情况以及备案工作情况向镇政府报告。 第十条本制度自2010年1月10日起施行。裴圩镇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镇对规范性文件管理,促进依法行政建设,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精神,结合我镇的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行政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是指根据要求定期对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 第三条应当对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定期组织清理,清理责任主体为具体负责执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部门。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规范性文件,清理责任主体应当提出“拟废止”或“拟修改”建议:

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制度

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制度 一、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规范我局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本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依照本制度的规定进行合法性审查。 本制度所称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本部门为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并公布,涉及国土资源行政执法相对人权利和义务,在本系统或者本辖区内具有普遍约束力并能够反复适用的文件。 本局原文转发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行政部门的文件,制定规范本部门内部工作管理制度的文件,发布对具体业务工作进行检查部署的文件,不适用本制度。 三、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需要制定规范性文件的事项。 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以及其他不得由规范性文件设定的事项。规范性文件的名称不得使用“法”、“条例”和“实施细则”。 四、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应当遵循合法合理、权责一致、诚实信用、高效快捷和协调配合的原则。 五、局法制机构负责对本局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 六、起草股室在形成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后,应当由局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 未经局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的规范性文件,不得提交局负责人签发,规范性文件不得发布。 七、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起草股室应当向、局政策法规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一)规范性文件的送审稿和起草说明;

(二)制定规范性文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 (三)汇总的主要修改意见和修改意见的采纳情况; (四)其他相关材料。 规范性文件起草说明,应当包括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目的、制定依据、必要性和可行性、起草过程、对送审稿主要问题的协调情况和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等。 八、局法制机构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对规范性文件送审稿进行合法性审查: (一)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二)是否属于制定机关的法定职权范围; (三)是否与本部门原有的规范性文件相协调、衔接; (四)是否含有不能设置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和行政强制事项; (五)是否属于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需要制定规范性文件的事项; (六)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九、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属于本部门的法定职权范围,与本部门制定的原有规范性文件相协调、衔接,没有设置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和行政强制事项的,局法制机构应当作出同意出台的审查意见,并在规范性文件印发之日起十五日内报呈县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局法制机构应当作出将规范性文件送审稿退回起草股室的审查意见,并说明理由: (一)与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 (二)超越制定机关法定职权范围的; (三)设定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以及其他不得由规范性文件设定的事项的; (四)有关方面对送审稿的内容有较大争议且理由较为充分的; (五)与本部门原有规范性文件不衔接、不协调或者存在严重冲突,又未提出处理意见的; (六)其他需要进行较大修改的情形。

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 (1)

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 为规范学校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管理,提高规章制度建设质量,完善学校治理体系,根据教育部《依法治教实施纲要(2016-2020年)》(教政法〔2016〕1号)以及《中国石油大学(北京)章程》《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公文处理实施细则(修订)》(中石大京党〔2012〕71号)等有关规章制度,结合学校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的规范性文件,是指按照一定程序制定的,对校属各部门和单位、教职员工、学生具有普遍约束力,并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的规定、办法、细则以及带有规范性内容的通知、意见等。 第二条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具有管理与服务职能的各职能部门、直属单位(以下简称“职能部门”),制定、修改和废止规范性文件,适用本办法。但以下情况不适用本办法:以学校名义转发上级机关的文件;向上级机关报送的文件;各部门和单位针对本部门和本单位的内部工作制度、管理制度等。 第三条学校为完成某个专项任务而设立的临时机构,根据工作需要而设立的各类议事、协调机构,部门内设机构,不得制定规范性文件。 第四条规范性文件的名称一般为“章程”“规定”“办法”“细则”“制度”等。对某一项具体工作或问题提出带有约束性的措施,或为贯彻执行上级某一项决定、规章的,可称为“意见”。 第五条制定规范性文件,应符合党的政策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上级机关有关文件精神,具有指导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符合精简、统一和高效的原则。体现改革创新的精神,科学规范学校的管理和服务行为。 第六条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切实保障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在规定其应当履行的义务的同时,应当规定其相应的权利和保障权利实现的途径。 第七条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体现职能部门的职权与责任相统一的原则,在赋予有关职能部门必要的职权的同时,应当规定其行使职权的条件、程序和应承担的责任。应当将相同或者相近的职能规定由一个职能部门承担,简化行政管理手续。

模拟卷规范性文件审查申请书

Using the research method of literature,means of observation,behavioral approach,conceptual analysis and the pattern of information-seeking of local and overseas were analyzed and compared, Basic pattern strategies of technology information-seeking 规范性文件审查申请书 一、申请人 XXX,女,XX岁,联系电话:XXXXXXXXXXX;通讯地址:湖南省武冈市XXXXXXXXXXXXXXXXXXXXXX,邮政编码:422400; XXX,女,XX岁,联系电话:XXXXXXXXXXX,通讯地址:湖南省武冈市XXXXXXXXXXXXXXXXXXXXXX,邮政编码:422400; XXX,男,XX岁,联系电话:XXXXXXXXXXX XXXXXXXXXXX,通讯地址:湖南省武冈市XXXXXXXXXXXXXXXXXXXXXX,邮政编码:422400; XXX,男,XX岁,联系电话:XXXXXXXXXXX或XXXXXXXXXXX,通讯地址:湖南省武冈市XXXXXXXXXXXXXXXXXXXXXX,邮政编码:422400。 二、申请审查的规范性文件 湖南省教育厅制定的《湖南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招聘办法(试行)》。 三、申请审查的内容 《湖南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招聘办法(试行)》第二部分“招聘对象及基本条件”中第二项第四款规定招聘对象必须“……身高男性160cm、女性150cm以上……”。 四、申请审查的请求 请求撤销《湖南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招聘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对招聘对象所设定的身高条件。 五、申请依据及理由 1、《办法》规定的身高条件,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按照《湖南省 行政程序规定》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应予以撤销。

“制度”、“办法”、“细则”、“规定”“条例”的区别

“制度”、“办法”、“细则”、“规定”“条例”的区别 “制度”、“办法、“细则”、“规定”、“条例”等都是规范性文件,但也有区别: 制度的含义较为广泛,具体应用的时候可大可小。经济制度、政治制度就是大的制度,而具体到一个企业的制度,往往是指大家要共同遵守的章程之类的。 办法是对有关法令、条例、规章提出具体可行的实施措施,是对国家或某一地区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有关工作、有关事项的具体办理、实施提出切实可行的措施。办法重在可操作性。它的制发者是国务院各部委、各级人民政府及所属机构。 规定是为实施贯彻有关法律、法令和条例,根据其规定和授权,对有关工作或事项作出局部的具体的规定。是法律、政策、方针的具体化形式,是处理问题的法则。主要用于明确提出对国家或某一地区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某一方面或某些重大事故的管理或限制。规定重在强制约束性。 细则是对某一法律、法规全部或部分内容的具体化。 条例是具有法律性质的文件,是对有关法律、法令作轴助性闲释性的说明和规定:是对国家或某地区政治、经济、科技等领域的某些重大事项的管理和处置作出比较全面、系统的规定:是对某机关、组织的机构设置、组织办法、人员配备、任务职权、工作原则、工作秩序和法律贵任作出规定或对某类专门人员的任务、职责、义务权利、奖惩作出系统的规定。它的制发者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最高行政机

关(国务院各部委和地方人民政府制度的规章不得称“条例”。 一、制度 (一)什么是“制度” 制度也称规章制度,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为了维护正常的工作、劳动、学习、生活的秩序,保证国家各项政策的顺利执行和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依照法律、法令、政策而制订的具有法规性或指导性与约束力的应用文,是各种行政法规、章程、制度、公约的总称。 (二)“制度”的使用范围 规章制度的使用范围极其广泛,大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各行业、各系统,小至单位、部门、班组。它是国家法律、法令、政策的具体化,是人们行动的准则和依据。 (三)“制度”的基本要求 制定规章制度应当体现权利与义务一致、奖励与惩罚结合,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制度”的分类 制度可分为岗位性制度和法规性制度两种类型。岗位性制度适用于某一岗位上的长期性工作,所以有时制度也叫“岗位贵任制”。如《办公室人员考勤制度》、《(机关值班制度》。法规性制度是对某方面工作制定的带有法令性质的规定,如《职工休假制度入、《差旅费报销制度》。 (五)“制度”的发布

力传感器项目审查申请书模板

力传感器项目审查申请书 一、项目承办单位基本情况 (一)公司名称 xxx集团 (二)公司简介 公司是全球领先的产品提供商。我们在续为客户创造价值,坚持围绕客户需求持续创新,加大基础研究投入,厚积薄发,合作共赢。 公司依托集团公司整体优势、发展自身专业化咨询能力,以助力产业提高运营效率为使命,提供全方面的业务咨询服务。公司的能源管理系统经过多年的探索,已经建立了比较完善的能源管理体系,形成了行之有效的公司、车间和班组Ⅲ级能源管理体系,全面推行全员能源管理及全员节能工作;项目承办单位成立了由公司董事长及总经理为主要领导的能源管理委员会,能源管理工作小组为公司的常设能源管理机构,全面负责公司日常能源管理的组织、监督、检查和协调工作,下设的能源管理工作室代表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开展项目承办单位能源管理工作;各车间的能源管理机构设在本车间内,由设备管理副总经理、各车间主管及设备管理人为本部门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设立专(兼)职能源管理员,负责现场能源的具体管理工作。经过多年的发展与积累,公司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治理结构,形成了完整的内控制度。

公司一直注重科研投入,具有较强的自主研发能力,经过多年的产品研发、技术积累和创新,逐步建立了一套高效的研发体系,掌握了一系列相关产品的核心技术。公司核心技术均为自主研发取得,支撑公司取得了多项专利和著作权。公司正处于快速发展阶段,特别是随着新项目的建设及未来产能扩张,将需要大量专业技术人才充实到建设、生产、研发、销售、管理等环节中。作为一家民营企业,公司在吸引高端人才方面不具备明显优势。未来公司将通过自我培养和外部引进来壮大公司的高端人才队伍,提升公司的技术创新能力。未来公司将加强人力资源建设,根据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发展规模,建立合理的人力资源发展机制,制定人力资源总体发展规划,优化现有人力资源整体布局,明确人力资源引进、开发、使用、培养、考核、激励等制度和流程,实现人力资源的合理配置,全面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鉴于未来三年公司业务规模将会持续扩大,公司已制定了未来三年期的人才发展规划,明确各岗位的职责权限和任职要求,并通过内部培养、外部招聘、竞争上岗的多种方式储备了管理、生产、销售等各种领域优秀人才。同时,公司将不断完善绩效管理体系,设置科学的业绩考核指标,对各级员工进行合理的考核与评价。 (三)公司经济效益分析 上一年度,xxx集团实现营业收入17584.80万元,同比增长21.78%(3144.51万元)。其中,主营业业务力传感器生产及销售收入为

山西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山西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规范性文件,是各级机关、团体、组织制发的各类文件中最主要的一类,因其内容具有约束和规范人们行为的性质,故名称为规范 性文件。下文是山西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第一条为了促进依法行政,规范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备案行为,维护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法规规章备案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 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制定、发布的针 对不特定的多数人和特定事项,涉及或者影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权利义务,在本行政区域或其管理范围内具有普遍约束力,能 够反复适用的行政措施、决定、命令或者指示等行政规范。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备案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 (二)体现改革精神,科学规范行政行为,促进政府职能转变; (三)符合精简、统一、效能的要求; (四)语言准确、简明,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 第五条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立项规划、调研起草、征求意见、协调分歧、论证听证、法律审核、讨论决定、签署公布等程序 进行。

因发生重大灾害事件、保障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执行上级行政机关的紧急命令和决定等情况,需要立即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经制定机关的行政首长批准,可以简化制定程序。 第六条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下列事项: (一)行政处罚; (二)行政许可; (三)行政强制。除省人民政府的规范性文件和省财政、物价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事业性收费。 各级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标题中不得冠以行政区域名称。 第七条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当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听取有关部门、专家和社会各界的意见。起草重要的规范性文件可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进行。 第八条规范性文件内容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责的,相关部门应当共同制定规范性文件。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或行政首长办公会议通过,并由行政首长签发。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经部门行政首长办公会议通过,并由行政首长签发。 规范性文件通过前,起草机构应当征求本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或者本部门法制工作机构的意见。 第十条规范性文件按下列规定向社会公布: (一)省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在山西省人民政府公报刊登,同时在省级主要报刊公布或者发布消息; (二)市、地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在市、地范围内公开发行的报刊刊登,同时在当地新闻媒体发布消息;

xx公司涂料油漆项目审查申请书

涂料油漆项目审查申请书 一、项目名称及建设性质 (一)项目名称 涂料油漆项目 (二)项目建设性质 该项目属于新建项目,依托某某产业示范中心良好的产业基础和创新氛围,充分发挥区位优势,全力打造以涂料油漆为核心的综合性产业基地,年产值可达8000.00万元。 二、项目建设单位 xxx投资公司 三、项目咨询机构 泓域咨询机构 四、项目提出的理由 未来五年,全省发展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从国际形势看,和平与发展的时代主题没有变,世界多极化、经济全球化、文化多样化、社会信息化深入发展,新一轮科技革命与产业变革蓄势待发,世界经济在深度调整中曲折复苏。从国内形势看,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中国经济发展长期向好的基本面没有变;经济韧性好、潜力足、回旋余

地大的基本特征没有变;持续增长的良好支撑基础和条件没有变;经济结构调整优化的前进态势没有变。“十三五”全省发展面临着许多难得的机遇,主要表现为:国家推进“一带一路”建设、长江经济带建设等重大发展战略为全省跨越式发展带来了重大战略性机遇;国际经济和区域经济格局的深度调整为全省跨越式发展带来了重大的开放性机遇;国家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注入了强大的动力性机遇;国家继续实施西部大开发、加大脱贫攻坚力度为全省跨越式发展提供了难得的政策性机遇;全省“五大基础设施网络”建设的全面提速和“两型三化”产业升级方向的进一步明晰,为全省跨越式发展提供了强大的支撑性机遇。同时,“十三五”时期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承载着既要如期脱贫、与全国同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又要推动转型升级、跨越式发展的双重历史使命。 综合判断,“十三五”时期是我省与全国同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胜期,是全省全面深化改革取得决定性成果和全面推进依法治省迈出坚实步伐的关键期,是全省结构调整和经济转型升级的攻坚期,是全省“四化”同步的加速推进期,是全省抢抓机遇进行开放型经济

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制度

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制度 第一条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规范我局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部门制定城市管理的规范性文件,与其他部门联合制定涉及城市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应当依照本制度的规定进行合法性审查。 本制度所称城市管理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本部门为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并公布,涉及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相对人权利和义务,在本系统或者本辖区内具有普遍约束力并能够反复适用的文件。 第三条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需要制定规范性文件的事项。 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以及其他不得由规范性文件设定的事项。规范性文件的名称不得使用“法”、“条例”和“实施细则”。 第四条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应当遵循合法合理、权责一致、诚实信用、高效快捷和协调配合的原则。

第五条局法制督查科负责对本局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六条起草科室在形成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后,应当由局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 未经局法制督查科合法性审查的规范性文件,不得提交局负责人签发,规范性文件不得发布。 第七条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起草科室应当向局法制督查科提交下列材料: (一)规范性文件的送审稿和起草说明(附电子文档); (二)制定规范性文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 (三)汇总的主要修改意见和修改意见的采纳情况; (四)其他相关材料。 前款第(一)项规定的起草说明,应当包括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目的、制定依据、必要性和可行性、起草过程、对送审稿主要问题的协调情况和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等。 第八条局法制督查科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对规范性文件送审稿进行合法性审查: (一)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二)是否属于制定机关的法定职权范围; (三)是否与本部门原有的规范性文件相协调、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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