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对新婚姻法的看法

大家对新婚姻法的看法
大家对新婚姻法的看法

大家对新婚姻法的看法

对于大家关注度比较高的房产问题,明确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不

动产,其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解释中首次明确离婚案件中一方婚前贷款购买的不动产应归产权登记方所有,对于婚后参与其贷的一方来说,离婚时本着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这司法解释酷毙了! 这以后姑娘们找对象要留个心眼,男方不全款买房,坚决不嫁! 因为父母给儿子买房,儿媳是没份的,新司法解释说的,即使父母只是支付了首付,儿媳婚后参与还贷,那离婚这房子也没儿媳的份! 只是男方酌情给予部分经济补偿! 同样,那些当上门女婿的,也别傻了叭叽的,婚后陪女方还贷,被扫地出门时,这房子你也没有拥有权的。

婚姻法司法解释,还规定了一条,就是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

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也就是说,在夫妻一方不知情的情况下,另一方把房子卖了,不知情的一

方没有权力追回自己的房子,只能找卖房的老公或者老婆要求补偿。这一条规

定不知道最高法是出于什么考虑的,这个规定将要会滋生多少罪孽出来?多少家

庭将因此规定,会陷入长期的战争中! 这条法律是个漏洞,极有可能被别有用心的人利用,那些房子位置好增值潜力大而屋主又不学无术的人,其妻或者丈夫最后连个安身的房子也保不住了!

婚姻法司法解释,还明确规定,亲子关系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拒绝鉴定,将导致法院推定另一方主张成立的法律后果,同时明确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婚后产生的孳息和自然增值不是共同财产。这话解释的通俗点,就是孩子,一方有证

据非亲生,另一方拒亲子鉴定推默认。这为孩子找爹提供了帮助,值得肯定。

但是另一层含义就冷酷多了,那就是证明了非婚生子女存在,也就是说如果有女方出轨现象,男方要求离婚的话,女方得不到房子的增值部分补偿。

举例来说,在结婚时,这房子值20万,首付了6 万,是男方家长付的,婚后14 万房贷及利息部分是小夫妻俩承担的,假如十年后发现子女非亲生,过不下去要离婚了,这男方补偿女方的钱,只是7 万房贷款及部分利息,就是现在

这房值200 万,女方也只能是干瞪眼,没一分自己的份。女方对婚姻的忠诚要绑架到房子身上去了!

另外,规定当事人协议离婚未成,则事先达成的以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

分割协议不具有法律效力,不生效。通俗点解释就是,小三,为摆脱承诺“分手费”,法院不予认可。男人事前承诺哪怕一夜一百万,包几年后给房又给车,只要不是立马兑现的,都是不牢靠的。即使有局面协议,小三想打官司,法院也不支持的! 也就是说真的女人如衣服,没啥可顾虑的了

婚姻法司法解释第九条规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

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通俗解释就是.生育权的规定,生孩子主动权在女方,男方可选离婚。这条规定是完全站在女方角度规定的,这是本法解释唯一一次完全站在女方角度保护女*** 益的,当不当母亲,女人有完全自主权了。

对新婚姻法的个人看法

对新婚姻法的个人看法 2011年出台了新的婚姻法,其中有三大改变中离婚法最受我注意。在此,我浅谈一下我个人对新婚姻法中离婚法的个人意见。 在谈离婚之前,我们得先谈谈婚姻,因为结婚是离婚的前提,没有婚姻就没有离婚。从历史上看,婚姻家庭是适应人类社会发展客观需要而出现的,自其产生之时起就担负着一定的社会职能,在社会生产和社会生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其职能表现为:1、实现人口再生产的职能。人口和人口再生产是社会存在和发展的必要条件。以两性结合和血缘关系为其自然条件的婚姻家庭,必然会通过生育子女繁衍后代,这是由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决定的。2、组织经济生活的职能。以婚姻为基础的家庭,在社会经济生活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家庭的经济职能,反映了一定社会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的要求。与奴隶社会、封建社会的经济结构相适应,当时的家庭是组织生产和消费的重要的经济单位。3、教育职能。家庭作为教育单位,是历史上早就形成的,到了资本主义时代,学校教育和其他形式的社会教育有了很大发展。在社会主义制度下,一定要把家庭进行到底装入矣社会教育有效地结合起来,家庭教育有着种种不同于一般社会教育的特点,因此家庭教育的作用是重要的、不可代替的。 在社会主义社会里,婚姻应当是男女双方基于爱情的结合,婚姻关系的存续也应当以爱情为基础。这种爱情不是单方面的。但由于种种原因有一些夫妻缺乏应有的婚姻基础,或者婚后在感情上有所恶化。如果双方的感情完全消失,无法继续共同生活,婚姻关系就抢劫了存在的条件,家庭的社会职能也无法正常地发挥。勉强维持这种徒有其表的、名存实亡的婚姻关系、不仅会给双方带来莫大的痛苦,对于子女、家庭和社会也是有害无益的。因此实行离婚自由可使当事人有可能重建幸福美满的家庭,对整个社会的婚婚姻家庭关系的改善和巩固是有其积极意义的。在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下,离婚自由是结过婚自由的必要补充。从坏方面上看,离婚固然使某些家庭离散,并可能给一些当事人带来感情上的创作。但是,从从另一面上来看,整个社会的婚姻家庭关系却由此得到调整和改善。所以,我们既要依法维护婚姻关系的稳定性,尽可能保持那些尚有身体力行的婚姻,同时又要依法实行离婚自由,满足人们正当的离婚要求。只有这样,才利于社会的安定团结和国家的现代化建设。 当然,我们也要反对借口离婚自由而违反法律和道德的行为。防止轻率离婚和保障离婚自由是完全一致的,两者是相辅相成的。两者是相辅相成的。实行离婚自由决不意味着当事人在离婚问题上可以为所欲为,既要依照国家法律的规定,又要受到社会主义道德的约束。应当允许离异的,只是那些在实质上已经的婚姻,决不能超出这一必要的限度。在我国,夫妻之间的矛盾和纠纷,一般说来可以通过自我调

新婚姻法解释焦点解析知识讲解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是2001年修订婚姻法施行后,最高法在2001年、2003年之后做出的第三次司法解释。此次解释共19条,公布后热议不断至今。 尤其是关于“婚前贷款买房、‘啃老房产’归个人”的规定,让“失落的丈母娘”顿 成网络热词,甚至有网友质疑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不偏向弱者”。 事实上,司法解释应毫无疑问地选择理性,以对解决实际纠纷起到有效的指导作用。 司法解释也决非治愈婚姻家庭纠纷的药方,回归真爱才是真谛。而就在媒体和网友纷纷解读的当下,一些所谓“解读”有片面成分,甚至误读现象。因此,收集整理了来自上海法院、高校以及曾经参与《婚姻法解释(三)》草案全国意见征询的律师,得出以下几点意见。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解读焦点一:“房子” 一个客观现象是,“房子”成为近年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焦点。本次司法解释中,直 接涉及房产的就有第七条、第十条,这些纠纷该如何处理? 【条款】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 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条款】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 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解读:谁家出资多,谁房子份额占得多 【案例】张某(男)与林某(女)结婚两年后双方父母共同出资购房,张某的父母出 资135万元,林某的父母出资65万元,房产登记在张某名下。林某认为,该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张某认为,房产属于其个人财产,林某出资的65万元属于债务。 【解读】新法旧法的区别,可以通过这个案例比较:按照旧法规定,系争房屋在司法 实践中将被认定为双方共有。但《婚姻法解释(三)》出台后,则变成了“谁的父母出资多,谁的孩子房子份额占得多”,即夫妻双方按照各自父母出资比例共有该房产。暂且不论该规定会对社会生活造成何种影响,但现在年轻人结婚,父母可能倾注了一辈子的积蓄,新规定有利于均衡保护婚姻双方及其父母的权益。 第七条是对“婚姻法解释(二)”的延续。解释(二)中规定,父母在子女婚前出资 是对一方的赠与,而父母在子女婚后出资是属于双方共同财产,“明示给予一方的除外”。

学习婚姻法心得体会篇一

学习婚姻法心得体会 学习婚姻法心得体会(一) 新《婚姻法》让处于劣势的女方丧失了原本有的权利。这是一个建立在无性别差异上的所谓的公证法律。自然引起了女人的不满。对于女人来说,不满和抱怨是没有用的。还是想想如何调整心态吧。 首先,别再做傍大款的梦,大款的不动产也不属于你。 婚嫁市场上,无数女人找老公就要看男人的硬件,无非就是房子车子票子。其中,有没有房子成为了女人和女人他妈考虑的重要指标,甚至有了“房价上涨是因为丈母娘的刚性需求”的话。

如今,这一切都成为美梦了。是的,如果交往的男人有房子的确是不错的,最好还是有不少不动产的大款。如今,新《婚姻法》摆在这里,男人有房有钱固然好,但那不属于你。 所以,年轻的女孩子们,尤其是渴望通过找男人一步到位的女孩子们,可要谨慎了,也不要再幻想了,除非你们真的白头到老,不涉及到财产分割,那就没有问题。 其次,实在想要保证自己的权益,那就签婚前协议和婚前公证。 女人实在想要保证自己的权益,也不是没有办法的。那就是公证。比如做婚前财产公证。或者签一个婚前协议,内容:“双方亦可约定房子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这样,倒可以避过这个新条款。

婚前协议或者婚前公证,这是一道关卡。无数情侣在此面前会现原型,一定有很多情侣在此关卡上却步了。女人有要求,男人会犹豫。双方未达成共识,那感情可能随时灰飞烟灭。多么恐怖! 对于女人来说,这也不是容易的事情。你要说服对方签约或者公证,要对方很爱你才成。同时,双方都要务实主义,做好最坏的打算,即“丑话说在前面。”这样,免得有天分手时还不至于大打出手。 第三谨防老公婚外恋,届时人老珠黄,连个窝都没有。 新《婚姻法》不得不让女人要注意,那就是一旦老公有了婚外恋并离婚,如果房子是男人结婚前买的,如果月供妻子有付出,得到了

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一二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法是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 第二条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实行计划生育。 第三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第四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二章结婚 第五条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六条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 (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第八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

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九条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第十一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十二条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第三章家庭关系 第十三条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 第十四条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第十五条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 第十六条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新婚姻法的进步性与缺陷

收稿日期:2002-05-10 作者简介:曹艳芝,湘潭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2002年9月 第3期(总第46期) Journal of Adult Education of Gansu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Institute Sep. 2002 No.3(General No.46) 新婚姻法的进步性与缺陷 曹艳芝 (湘潭大学 法学院,湖南 湘潭 411105) 摘 要:修改后的婚姻法具有极大的进步性:体现了法律与道德的融合,克服了原有婚姻法的一些弊端,完善了法律体系。修改后的婚姻法仍存在缺陷:内容不够全面,有些制度不够完善,法律条文存在逻辑上的错误。本文对修改后的婚姻法的进步性与缺陷进行了分析,并希望立法机关制定单行法或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司法解释弥补缺陷。 关键词:新婚姻法;进步性;缺陷;婚姻家庭 中图分类号:D923.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7759(2002)03-0018-05 Advancement and Defectiveness of the New Marriage Law Cao Yanzhi (Law school, Xiangtan University, Xiangtan, Hunan 411105) Abstract: The revised marriage law has tremendous advancement. It reflects amalgamation between law and morality, overcomes some maladies existed in old marriage law and perfects law system. But the new marriage law exists defective ness yet: Its content is insufficient, some relative systems are no perfection and law clauses exist logical mistakes. The article finally suggests legislature enacts one -way law or Supreme People’s Court works out judicial explanation to make up with those flaws. Key words : New marriage law; Advancement; Defectiveness; Marriage and family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经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1次会议于2001年4月28日修正案予以修改,并于当日公布实施。修改后的婚姻法(以下简称新婚姻法)具有哪些进步性,是否还存在缺陷,这些问题将受到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践部门的关注,本文试图对此作一简单探讨。 一、新婚姻法的进步性 1980年颁布的婚姻法,经过20年的司法实践证明:其总体情况是良好的,它起到了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作用。但改革开放以后,我国的经 济、社会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人们的思想观念也随之发生了变化,与之相适应的是,婚姻家庭领域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原有的婚姻法已不能适应现实的需要,有必要进行修改。修改后的婚姻法具有极大的进步性,主要体现在: (一)新婚姻法体现了法律与道德的融合,正确协调了法律与道德的关系 由于婚姻家庭本身是一个伦理实体,婚姻法与国家其他的法律、法规相比较,与道德有着更加密切的关系。因而,在婚姻家庭领域,法律与道德的协调显得尤为重要。在婚姻法的修改过程中,针对社会上出现的重婚、纳妾、包二奶等婚外情行为强烈地冲击着婚姻家庭稳定的现象,有

对新婚姻法的个人看法

年出台了新地婚姻法,其中有三大改变中离婚法最受我注意.在此,我浅谈一下我个人对新婚姻法中离婚法地个人意见. 在谈离婚之前,我们得先谈谈婚姻,因为结婚是离婚地前提,没有婚姻就没有离婚.从历史上看,婚姻家庭是适应人类社会发展客观需要而出现地,自其产生之时起就担负着一定地社会职能,在社会生产和社会生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其职能表现为:、实现人口再生产地职能.人口和人口再生产是社会存在和发展地必要条件.以两性结合和血缘关系为其自然条件地婚姻家庭,必然会通过生育子女繁衍后代,这是由婚姻家庭地自然属性决定地.、组织经济生活地职能.以婚姻为基础地家庭,在社会经济生活中起着重要地作用.家庭地经济职能,反映了一定社会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地要求.与奴隶社会、封建社会地经济结构相适应,当时地家庭是组织生产和消费地重要地经济单位.、教育职能.家庭作为教育单位,是历史上早就形成地,到了资本主义时代,学校教育和其他形式地社会教育有了很大发展.在社会主义制度下,一定要把家庭进行到底装入矣社会教育有效地结合起来,家庭教育有着种种不同于一般社会教育地特点,因此家庭教育地作用是重要地、不可代替地.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 在社会主义社会里,婚姻应当是男女双方基于爱情地结合,婚姻关系地存续也应当以爱情为基础.这种爱情不是单方面地.但由于种种原因有一些夫妻缺乏应有地婚姻基础,或者婚后在感情上有所恶化.如果双方地感情完全消失,无法继续共同生活,婚姻关系就抢劫了存在地条件,家庭地社会职能也无法正常地发挥.勉强维持这种徒有其表地、名存实亡地婚姻关系、不仅会给双方带来莫大地痛苦,对于子女、家庭和社会也是有害无益地.因此实行离婚自由可使当事人有可能重建幸福美满地家庭,对整个社会地婚婚姻家庭关系地改善和巩固是有其积极意义地.在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下,离婚自由是结过婚自由地必要补充.从坏方面上看,离婚固然使某些家庭离散,并可能给一些当事人带来感情上地创作.但是,从从另一面上来看,整个社会地婚姻家庭关系却由此得到调整和改善.所以,我们既要依法维护婚姻关系地稳定性,尽可能保持那些尚有身体力行地婚姻,同时又要依法实行离婚自由,满足人们正当地离婚要求.只有这样,才利于社会地安定团结和国家地现代化建设.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当然,我们也要反对借口离婚自由而违反法律和道德地行为.防止轻率离婚和保障离婚自由是完全一致地,两者是相辅相成地.两者是相辅相成地.实行离婚自由决不意味着当事人在离婚问题上可以为所欲为,既要依照国家法律地规定,又要受到社会主义道德地约束.应当允许离异地,只是那些在实质上已经地婚姻,决不能超出这一必要地限度.在我国,夫妻之间地矛盾和纠纷,一般说来可以通过自我调整和他人调解等途径得到妥善解决.只有在夫妻感情完全破裂而无和好可能时,才允许采取离婚地手段.婚姻关系是一种极为重要地道德关系和法律关系,夫妻双方相互承担着确定地道德责任和法律义务.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由于经济文化发展水平还不高,封建道德观念与传统习惯势力地残余影响仍然长期存在,资本主义思想地影响也是不可忽视地.在处理具体问题时一定要坚持法律和道德相一致地原则,对那些在离婚问题上有错误思想和行为地当事人要进行批评教育,违反法律地要作必要地处理,促使其改正错误,而不能轻易地准予离婚.但是,也不能把不准离婚作为对有过错一方地惩罚手段.对于那些感情确已破裂,经过大量工作仍无和好可能地夫妻,仍应依法准予离婚.在社会主义制度下,人们依法享有离婚自由地权利,但是,决不允许滥用这种权利去损害他人和社会地利益.正确处理离婚问题,抑制离婚问题上剥削阶级思想地影响,对巩固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贺礼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最近,政府出台新婚姻法中有关离婚地有两条引起轩然大波.其一“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为解除同居关系约定了财产性补偿,一方要求支付该补偿或支付补偿后反悔主张返还地,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其二“登记于一方名下地夫妻共同所有地房屋,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将该房屋出售,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地,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关于这两项规定,我觉得还有更深刻地问题需要我们思考.第一条地规定实际上我很赞成,但是第三者问题实际上不是赔偿不赔偿地问题,首先要追究地是“包养小三”是不是违法犯罪地问题还是仅仅是道德问题,需不需要严厉打击地问题.很显然,新地司法解释没有这个规定.实际上包养小三属于重婚罪,是要受到严厉处罚地.而目前地新解释只是单方面剥夺了从属被动者地“权益”,而对双方地实质行为没有法律认定.也就是说,一夫一妻制明显受到挑战,包养第三者地行为已然成为社会默认地潜规则,不受法律制裁.至于第二条,它地危害性更大.当今中国社会房产已然是形成婚姻地首要条件,房产在婚姻中地位置有目共睹.而由于传统观念地延续,一般房产都有男人购买.使得男人地离婚成本大大降低,不利于在婚姻中处于弱势群体和女权地保障.也就是说如果男人娶了老婆过几年腻了,找个借口离婚,女方将是两手空空什么也得不到,因为房子是男方买地.最后,否定了关于婚姻法规定关于离婚无过错方地财产分割问题,如果是因男人出轨而离婚地,按照新解释,女方仍然不能对房屋主张权利.这就从而大大降低了对女性权益地保障,而且会怂恿

新婚姻法 婚后房产分配法

婚后房产分配法 谁首付,离婚后房子归谁”、“婚后父母给买的房子,另一方无权分割友对新婚姻法的争议大多还是围绕着“房子”,因此不少人认为这对房地产商是个好消息,有更多的单身愿意买房了。 《婚姻法解释(三)》主要内容 三、首次明确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婚后产生的孳息和自然增值不是共同财产。 四、明确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且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五、首次明确离婚案件中一方婚前贷款购买的不动产应归产权登记方所有。 六、明确规定当事人协议离婚未成则事先达成的附协议离婚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不生效。 解读1·离婚财产纠纷怎么判? 婚前贷款买房产权归登记方婚后参与还贷离婚获补偿 司法解释(三)第一次明确了离婚案件中一方婚前贷款购买的不动产应归产权登记方所有。如果仅仅机械地按照房屋产权证书取得的时间作为划分按揭房屋属于婚前个人财产或婚后夫妻共同财产的标准,则可能出现对一方显失公平的情况。 司法解释(三)第十条的规定,一方在婚前已经通过银行贷款的方式向房地产公司支付了全部购房款,买卖房屋的合同义务已经履行完毕,即在婚前就取得了购房合同确认给购房者的全部债权,婚后获得房产的物权只是财产权利的自然转化,那么离婚分割财产时将按揭房屋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相对比较公平。对按揭房屋在婚后的增值,应考虑配偶一方参与还贷的实际情况,对其作出公平合理的补偿。在将按揭房屋认定为一方所有的基础上,未还债务也应由其继续承担,这样处理不仅易于操作,也符合合同相对性原理。对于婚后参与还贷的一方来说,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解读2·房屋被一方“偷卖”怎么办? 买房第三方具备三个条件法院不支持另一方追回房屋 夫妻一方在另一方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双方共有的房屋卖给了第三方怎么办? 司法解释(三)第十一条指出,只要第三方的购买行为具备三个条件,人民法院则不支持另一方追回房屋的主张。这三个条件分别是:第三方要善意购买,即购房时并不知道卖房的夫妻双方没有协商;支付合理对价;办理产权登记手续,这标志着房屋买卖的物权已发生转移。有专家认为,如果夫妻双方只有一套住房,一方未经同意出售住房,可能损害另一方的合法权益,则应当允许追回房屋。但建议最终未被采纳,是因为一套住房的情况比较复杂:若一套住房是豪宅,卖了之后还可以买小房,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不支持追回住房的主张;如果是出售的房屋是唯一的小房,出售之后将无处栖身,在具体执行判决时法院可支持追回住房的主张。 解读3·父母给的婚房会被“分”吗? 单方父母出资归产权方双方父母出资按份共有

新婚姻法的利与弊

新婚姻法的利与弊 Corporation standardization office #QS8QHH-HHGX8Q8-GNHHJ8

论新婚姻法的“利与弊” 一、新婚姻法的几个特点 ( 一) 新婚姻法增添了夫妻之间的平等内容 男女应该是平等的,这种平等关系也应该体现在婚姻关系中,婚姻不是靠男女双方中的任何一方就能维持的,而应该双方共同努力才能构建一个和谐美满的家庭。新婚姻法增添了这一部分内容,指出夫妻双方都有责任有义务来维护家庭的和谐,在这个问题上,夫妻双方是平等的,没有谁应该负更大责任。因此,夫妻之间要互相尊重,还要对对方忠诚。 ( 二) 新婚姻法增加了对社会热点问题的考量 当前,小三、二奶、第三者已经成为了婚姻关系中的热门词汇,这些不道德的违法行为已经严重威胁到了婚姻关系,损害了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扰乱了伦理秩序和在正常的社会秩序,成为影响社会和谐和稳定的重要因素。新的婚姻法充分体现了一夫一妻制的法律保障,在法律条文中增加了关于已婚仍与他人同居的制度规定,这对于保护婚姻关系的严肃性,保护婚姻中当事人的关系,都有着重要的意义。同时,对于家庭暴力这个日渐凸显的社会问题也予以了一定程度的重视,新婚姻法中增加了家庭暴力的规定,该规定对保障家庭成员的利益更为有利,对于维护家庭的和谐和美满也有重要意义。 ( 三) 新婚姻法增加了对个人财产和共同财产的范围规定 财产问题一直是婚姻关系中比较敏感的问题,近年来,随着离婚案件的增多,夫妻财产的分割问题也成为了全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为了避免骗婚、依靠婚姻谋取钱财的不良行为,新婚姻法对夫妻财产效力进行了规定,对婚姻无效制度和撤销制度进行了规定,并充实了关于夫妻财产中一方个人所有财产的范围以及共同财产的范围。这些细化的规定,给现实婚姻案件的处理提供了更为准确的操作依据。 二、新婚姻法的进步之处 ( 一) 对约定财产制的完善和财产归属权的补充

新婚姻法关于房产政策解读(同名14743)

新婚姻法关于房产政策解读(同名14743)

新婚姻法关于房产规定综述 新婚姻法关于房产的规定一向被众人所关注,近年来,我国离婚率呈现出较快的上升趋势,而新婚姻法关于房产规定中“谁首付,房子归谁”、“公婆给儿子买房,儿媳没份”等条款,客观上形成了“铁打的房子,流水的妻子”现象,让部分女性感到保障缺失。新婚姻法关于房产政策的内容都是什么呢?相信很多即将步入婚姻殿堂的年轻夫妻并不是特别了解,搜房小编今天特别将婚姻法关于房产的规定一一梳理,包括新婚姻法关于房产政策、新婚姻法房产分割内容以及离婚房产分割规定,让你轻松了解新婚姻法对房产的具体规定,切实保障自己的房产权益。 新婚姻法关于房产规定 新婚姻法关于房产规定具体细则

为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婚姻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 第六条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第十一条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

新婚姻法的利与弊

新婚姻法的利与弊 Document number:NOCG-YUNOO-BUYTT-UU986-1986UT

论新婚姻法的“利与弊” 一、新婚姻法的几个特点 ( 一) 新婚姻法增添了夫妻之间的平等内容 男女应该是平等的,这种平等关系也应该体现在婚姻关系中,婚姻不是靠男女双方中的任何一方就能维持的,而应该双方共同努力才能构建一个和谐美满的家庭。新婚姻法增添了这一部分内容,指出夫妻双方都有责任有义务来维护家庭的和谐,在这个问题上,夫妻双方是平等的,没有谁应该负更大责任。因此,夫妻之间要互相尊重,还要对对方忠诚。 ( 二) 新婚姻法增加了对社会热点问题的考量 当前,小三、二奶、第三者已经成为了婚姻关系中的热门词汇,这些不道德的违法行为已经严重威胁到了婚姻关系,损害了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扰乱了伦理秩序和在正常的社会秩序,成为影响社会和谐和稳定的重要因素。新的婚姻法充分体现了一夫一妻制的法律保障,在法律条文中增加了关于已婚仍与他人同居的制度规定,这对于保护婚姻关系的严肃性,保护婚姻中当事人的关系,都有着重要的意义。同时,对于家庭暴力这个日渐凸显的社会问题也予以了一定程度的重视,新婚姻法中增加了家庭暴力的规定,该规定对保障家庭成员的利益更为有利,对于维护家庭的和谐和美满也有重要意义。 ( 三) 新婚姻法增加了对个人财产和共同财产的范围规定 财产问题一直是婚姻关系中比较敏感的问题,近年来,随着离婚案件的增多,夫妻财产的分割问题也成为了全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为了避免骗婚、依靠婚姻谋取钱财的不良行为,新婚姻法对夫妻财产效力进行了规定,对婚姻无效制度和撤销制度进行了规定,并充实了关于夫妻财产中一方个人所有财产的范围以及共同财产的范围。这些细化的规定,给现实婚姻案件的处理提供了更为准确的操作依据。 二、新婚姻法的进步之处 ( 一) 对约定财产制的完善和财产归属权的补充 旧的婚姻法并没有重视婚姻双方亲属的财政问题,使得在实际的婚姻案件处理中,对于一些夫妻关系发生改变引发的财产归属权问题无法得到有效的处理。新婚姻法意识到了亲属财政法的重要性,对此做了规定,规定任何一方都无权侵占对方合法权益。同时,新婚姻法还增加了约定财产制范围、时间和效力的规定,建立了以约定财产制为辅,坚持法定财产为主的制度,旨在对夫妻财产进行合理的分割。 ( 二) 对家庭暴力的明确界定 家庭暴力是婚姻关系中最为影响婚姻稳定的毒瘤,但是旧的婚姻法对家庭暴力的界定只是局限于家庭成员间的虐待行为的模糊规定,并没有明确指出家庭成员间哪种行为属于家庭暴力。新婚姻法指出发生在家庭成员间的诸如殴打、囚禁、捆绑等残害身体的行为和精神恐吓及性暴力和性虐待行为都属于家庭暴力。新婚姻法对于家庭暴力的规定更完善,这对于有效遏制当前社会家庭中出现的暴力行为,对于打击非法侵害家庭成员的行为极为有利,也能够为当前社会普遍发生的恶性家庭暴力案件提供法律依据。

新婚姻法解释:第十条无效婚姻

新婚姻法解释:第十条无效婚姻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解释】本条是关于无效婚姻的规定,是这次婚姻法修改增加的济南婚姻律师规定。 无效婚姻,是指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条件而不发生法律效力的济南婚姻律师男女两性的结合。 一、为什么要确立无效婚姻制度 济南遗嘱继承律师婚姻法规定,结婚应当符合一定的条件,如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济南遗嘱继承律师不得早于二十周岁;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不得结婚等。 但济南遗产继承律师现实生活中,由于当事人弄虚作假、欺骗婚姻登记机关或者婚姻登记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等原因,使某些不符合结婚条件的男女当事人也经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成为济南夫妻。对这些不符合婚姻法规定的婚姻,是否承认其具有法律上的婚姻济南遗产继承律师效力,对弄虚作假登记结婚,或者婚姻登记机关的登记员违法登记的,是否予以处罚,在1980年婚姻法中没有具

体规定。1999年,国务济南婚姻咨询院颁布了《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该条例规定: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1)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2)非自愿的;(3)已有配偶的;(4)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5)患有法律济南婚姻咨询规定禁止结婚或者暂缓 结婚的疾病的。申请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婚姻登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撤销婚姻登记,对结婚、复婚的当事人宣布其婚姻关系无效并收回结婚证,并对当事人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或者组织为申请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出具虚假证件和虚假证明的,婚姻登记济南婚姻咨询管理机关应当予以没收,并建议该单位或者组织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办理结婚登记的工作人员,违反婚姻法及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对不符合结婚条件的予以登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对婚姻登记管理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或者撤销其婚姻登记管理员的资格;并对仍不符合婚姻登记条件的当事人撤销婚姻登记,收回婚姻登记证书。这些规定,虽然只是简单地规定了对无效婚姻的处理意见,但对防止和制止违法婚姻,还是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这些不是法律规定,有的时候对无效婚姻的处理还是缺乏法律依据,因此,从完备我国婚姻家庭法律制度,特别是完备我国无效婚姻制度的角度出发,在此次婚姻法修改中应当对无效婚姻作出明确的规定。 二、无效婚姻的情形 本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l)重婚的;(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4)未到法定婚龄的。 1.重婚。 婚姻法规定,我国实行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因此,一夫一妻是我国婚姻家庭的基本制度。一夫一妻制是一男一女结为夫妻的婚姻制度。也就是说,一个男人只能娶一个妻子,一个妇女只能嫁一个丈夫。

2020婚姻法24条解释最新消息

2020婚姻法24条解释最新消息 “二十四条”阴影下判出一条“生”路 王锦兰离婚后不久,法院送传票的人登门造访了。她忽然成了欠人钱财的被告。 她的父母是农民,不识字。看见法院的制服,他们还以为女儿犯了什么法。 接到传票的王锦兰气愤地打电话质问前夫。前夫也不隐瞒,承认曾帮父亲向人借过300多万元。 29岁的王锦兰并没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我又不知情,也没 花他们借来的钱,官司一定赢啊。”她甚至没有出庭,把所有的事 情交给了律师。 判决书下来,她输了,需要共同负担债务。判决书上的一行字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 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这份司法解释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二十四条”字数不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 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 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 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现在王锦兰知道,这两句话意味着,如果配偶背着自己在外面打借条,纵然自己不知情,法律也可能因为夫妻关系而让她承担责任。 直到进入一个叫做“二十四条公益群”的微信群里,王锦兰才发现,原来不光是自己,任何人都有可能遇上“二十四条”。 相比之下,王锦兰觉得自己的遭遇悲惨和离奇程度,简直就是“小巫见大巫”。

温州一位法官使用“二十四条”宣判过他人后,自己却因“二十四条”败诉,搬进了800元月租的民房里;云南有位群友4个月没吃 过一口肉,只能在晚上去菜市场挑剩下的菜叶;济南的一位小学老师 寒暑假去小吃店打工赚钱,工作时会戴上帽子和口罩,害怕被人认 出来;杭州一位群友,医保卡被查封,患了乳腺癌,只能借钱来做手术…… “婚姻有风险,离婚须谨慎” 群里与王锦兰同病相怜的,包括公务员、教师、记者、国企员工……他们的共同遭遇显而易见:因为“二十四条”而被动负债, 官司缠身,工资账户被冻结,被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负债 从几万元到千万元不等。 群成员彭云、李秀萍等人开展的一项面向527名成员的实名问卷调查显示,87.1%的群成员为女性,80.6%受过高等教育。超过一半 的人说,自己的涉诉金额超过100万元。 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搜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关键词, 出现的判决书多达81288份。仅2016年一年就新增了30484份。 去年5月,王锦兰在自己的微博上发表了一篇文章《婚姻有风险,离婚需谨慎》。文章的点击量达到了650万次。 在博文中,她贴上了自己的婚纱照,并告诫所有人:如果决定结婚,一定要先学习《婚姻法》,特别是司法解释“二十四条”。 “一旦你嫁错了人,婚姻就能埋葬你的一生。这个错误的代价是巨大的,可能你穷尽一生都无法走出困境。”她这样写。 婚前,王锦兰对婚姻有过幻想:谈场“舒服”“长久”的恋爱,生个可爱的孩子,过温暖的一生,“不怕无聊,不怕老去”。 可在经历了一场失败的婚姻后,她把自己微信朋友圈里过去的照片全部删掉,不敢跟人提起自己是单亲妈妈,害怕一遍遍向人解释 为什么自己总是孤身一人。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

《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的理解与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解释(一)》),已于近日公布施行。这是最高人民法院根据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就婚姻法有关问题的理解与适用,作出的第一批司法解释。 一、起草《解释(一)》的过程及有关背景 2001年婚姻法公布后,为了更好地理解、贯彻和执行这部法律,指导各级人民法院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很快就开始了制定相关司法解释的工作。考虑到婚姻法规定的新制度及新内容较多,审判实践中许多问题迫切需要予以解决,原有的司法解释也需要清理、重新研究。如果要制定一部全面、系统的司法解释,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短期内将难以出台。所以,最高人民法院决定根据审判实践需要,分批作出司法解释。这次出台的《解释(一)》,就是其中的第一批。司法解释草稿完成后,我们在法院系统内,由院、庭领导亲自带队,到各地召开座谈会,听取了各级法院同志的意见,还征求了全国人大法工委、民政部、妇联等有关部门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的领导还分别到全国各地就司法解释稿向全国各地人大代表征求意见。对于人大代表及有关部门的意见,经过认真研究,有些内容,已经被最后定稿的《解释(一)》所吸收和采纳。为了从理论上更好地丰富和完善条文的规定及表述,起草小组还召开了专家论证会,听取专家们的意见。 二、禁止家庭暴力、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问题 1.对婚姻法禁止家庭暴力的规定中“家庭暴力”的理解。 纵观世界各国,反对家庭暴力的运动及组织很多,也取得了显著成效。而在我国,反对家庭暴力,尤其是反对针对女性实施的家庭暴力,只是近年来才开始逐渐引起人们的重视并作为课题加以研究的。应该指出的是,到目前为止,人们对家庭暴力的理解尚有分歧,婚姻法及《解释(一)》中规定的家庭暴力问题与人们正在研究的反对家庭暴力运动中对家庭暴力的界定也不尽一致。具体差异主要体现在以下三方面。首先,对暴力行为实施者和被实施者的范围理解不同。国际上通常是将家庭暴力理解为发生在夫妻之间或者是形成共同生活关系的男女之间,并不包括对家庭其他成员实施暴力。而我国婚姻法及《解释(一)》中家庭暴力所包含的内容,不仅发生在夫妻之间或发生在形成共同生活的男女之间,对其他家庭成员也可以构成家庭暴力。其次,对家庭暴力内容的表述不同。国际上通常认为家庭暴力是对人从身体、精神、性

新婚姻法解释房产归属

新婚姻法解释房产归属引争议 女方付出多,产权归属如何补偿? 言木 经历三年讨论、调研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8月13日开始实施。此次司法解释涉及房屋产权归属的部分条款,颠覆了此前的司法解释(二),使得父母赠与已婚子女的财产也仅被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在房价上涨迅速,房产成为家庭财产重心的当下,此次司法解释直接涉足了房产归属问题,因而也引起较大争议。 婚后父母所赠房产不属共同财产 在所有争议性条款中,最引爆舆论风潮的规定均与房产归属问题有关。 “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而按照婚姻法规定,个人财产在夫妻双方离婚时不被分割。 司法解释(三)中这一条款被看作具有颠覆性意义,它也确实颠覆了此前的司法解释。 2003年,最高法出台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中曾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

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按照2003年的司法解释,这一房产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双方享有平等的处理权,也即离婚时由双方分割。 8年后,这一规定完全逆转向反面,成了今天的司法解释(三)。而在这背后,则是房价在八年间的惊人飙升。以北京为例,北京市统计局数字显示,2010年房屋均价是2003年的5倍还多,而2010年,首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9万元,仅仅是2003年的两倍。 房价的飙升,超出了80后年轻人的负担水平,因而由父母出资帮助买房早已是普遍现象,尤其是在房价最高的大城市。这也使得此次司法解释引发了大范围的关注与争论。 最高法在解释这一条款时表示,从《婚姻法解释(三)》公开征求意见反馈的情况看,多数人对此表示赞同,认为这样处理兼顾了中国国情与社会常理,有助于纠纷的解决。 北京安博律师事务所律师何振宇告诉《第一财经日报》记者,他们在代理案件和研讨中也了解到,这一条款比较符合现实情况,尊重父母的意愿、保护他们的利益是不少出资方家庭的诉求。 最高法也称,作为出资人的男方父母或女方父母均表示,在实际生活中,父母出资为子女结婚购房往往倾注全部积蓄,一般也不会与子女签署书面协议,如果离婚时一概将房屋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势必违背了父母为子女购房的初衷和意愿,也侵害了出资购房父母的利

婚姻法及司法解释一二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修正)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结婚 第三章家庭关系 第四章离婚 第五章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本法是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 第二条【婚姻制度】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实行计划生育。 第三条【禁止的婚姻行为】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第四条【家庭关系】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二章结婚 第五条【结婚自愿】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六条【法定婚龄】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第七条【禁止结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 (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第八条【结婚登记】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九条【互为家庭成员】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十条【婚姻无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第十一条【胁迫结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十二条【婚姻的无效】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第三章家庭关系 第十三条【夫妻平等】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

新婚姻法解释关于房产的四大问题

新婚姻法解释关于房产的四大问题 1、只要没做公证,就算给了承诺,一方也没办法拥有另一方的房产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六条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相关链接: 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与限制】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2、父母给买的房子,另一方无权分割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

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谁首付,离婚后房子归谁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相关链接: 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夫妻共同财产的离婚处理】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4、一方把登记在自己名下的共同房屋给卖了,另一方很难追回来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一条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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