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业绩考核管理办法

经营业绩考核管理办法
经营业绩考核管理办法

经营业绩考核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落实经营责任,实现经营目标,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根据陕西省地方电力(集团)有限公司《经营业绩考核管理办法》,结合市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经营业绩考核是指市公司通过一定的指标体系,以责任制的形式对市公司所属企业、企业负责人年度和任期经营业绩进行考核。

第三条企业负责人是指由市公司聘任和管理的县公司领导班子成员。

第四条经营业绩考核及企业工资总额核定、企业负责人年薪核定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进行。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公司对县级供电分公司的考核。

第六条经营业绩考核以经审核确认的年度合并财务会计报表数据为基准。以下客观因素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经市公司同意,可以进行基础数据调整:

(一)国家宏观调控及电价政策变化;

(二)严重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

(三)企业重组及会计准则调整等不可比因素;

(四)承担专项任务或落实专项政策;

(五)考核组织机构认可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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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考核指标体系及指标计分办法

第七条 考核指标体系

经营业绩考核指标体系由经济指标和管理指标两部分构成。考核指标及权重如下表:序号

指标项目权重1

营业收入302经济指标

营业成本

30小 计60

3售电量

104新增固定资产

105综合线损

5 市场占有率3

6科技转化率2

7人才当量2

8债权期末余额5

9管理指标债务期末余额

3

小 计40

合 计100第八条 指标计分原则

(一)经营业绩考核合计得分=∑各项指标得分×权重。

(二)若经济考核指标与管理考核指标都达到基本分,则综合得分乘经营难度系数1.05。

(三)各项指标完成目标值时,得基本分100分。完成值每超过或低于浮动比值1%时得分进行加减分,最多加减40分。(见经营业绩考核指标计分办法)

(四)由于特殊原因某项指标当年无法考核的,按基本分计分。

第三章考核兑现

第一节考核结果的确定及运用

第九条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的运用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作为企业年度综合目标责任考核中经营指标项目的得分。

年度综合目标责任考核中经营指标得分=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得分×年度综合目标责任考核中经营指标权重

第十条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以三年为考核期。由于特殊原因需要调整的,由市公司决定。

第十一条公司依据国资委发布的年度企业绩效评价标准值,对县公司进行年度财务绩效定量评价,并按照任期内各年度财务绩效定量评价的平均分,对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合计得分进行调整。绩效定量评价平均分以80-85分为基准分。高于85分的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合计得分上浮2%,每超过5分再上浮2%。低于80分的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合计得分下浮2%,每低5分再下浮2%,最多下浮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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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财务绩效定量评价指标解释及计分方法,按照《中央企业综合绩效评价实施细则》(国资发评价[2006]157号)执行,并对供电单元相关指标的计算方法进行必要的调整:

(一)供电单元净资产按上级拨入资金余额计算,平均净资产=(年初上级拨入资金+年末上级拨入资金+本年利润总额)/2

 (二)供电单元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年初上级拨入资金+本年利润总额)/年初上级拨入资金×100%

(三)供电单元负债总额按扣除上级拨入资金后的金额计算。

第十二条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的分级及运用

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按照考核得分划分为A、B、C、D四个级别。考核得分达到100分为C级进级点。高于100分(含100分)的按照2:3:5的比例分别确定为A、B、C三个级别,低于100分的为D级。

公司根据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分级结果,确定企业负责人延期绩效年薪兑现方案,并把经营业绩考核分级结果作为企业负责人奖惩及任免的重要依据。

第二节企业工资总额与新增效益挂钩办法第十三条工资总额由工资总额基数、新增效益工资、单列工资及其他项目四部分组成。

公司核定的新增效益工资、单列工资纳入下年的工资总额基数,其他项目不列入下年的工资总额基数。工资总额基数由被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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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单位按月列入成本费用,依照内部考核办法发放。

第十四条当年新增效益工资按照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的办法,由省集团公司统一预提,当年预提的新增效益工资在下年经市公司清算后兑现。

第十五条新增效益工资的计算

新增效益工资分别与营业收入和利润总额的增长挂钩,挂钩指标比上年每增长1%,工资增长0.5%。营业收入增长率占40%,利润总额增长率占60%。

新增效益工资=与营业收入挂钩的新增效益工资+与利润总额挂钩的新增效益工资。

(一)与营业收入挂钩的新增效益工资=工资总额基数×0.5×0.4×〔(当年完成营业收入-上年完成营业收入)÷上年完成营业收入〕

(二)与利润总额挂钩的新增效益工资=工资总额基数×0.5×0.6×{〔(当年实际完成利润总额-上年实际完成利润总额)-与营业收入挂钩计提的新增效益工资〕÷(上年实际完成利润总额+工资总额基数×0.6×0.5)}。

(三)单列工资不作为当年新增效益工资的计提基数。

第十六条新增效益工资的确定

(一)新增效益工资分档计提

1、挂钩经济效益指标增长过快的,在计提新增效益工资时要严格执行分档计提办法:新增效益工资相当于工资总额基数10%以内(含10%)的部分可以全部提取;10%-25%(含25%)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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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最高提取50%;25%-40%(含40%)的部分最高提取30%;40%以上部分最高只能提取10%。

2、挂钩经济效益指标下降较大,在计算新增效益工资出现负数时,按零确认。

(二)由盈转亏企业当年不得计提新增效益工资,下年工资基数按当年工资基数加单列工资之和的80%核定。

第十七条单列工资是按照市公司审定的人员增减情况单列的工资项目。

第十八条以下项目不纳入工资总额基数:

(一)企业负责人的基本年薪和绩效年薪纳入当年的工资总额,在工资总额的其他项目列示。

(二)各种一次性奖励工资纳入当年的工资总额,但不作为下年工资总额基数的组成部分。

第十九条对业绩突出、利润连续三年保持增长的县公司进行奖励。以年度合并财务会计报告连续三年利润平均增长额的10%作为奖励基数(补贴收入和财务费用对利润的影响要扣减),其中30%为奖励工资,40%为市场拓展费,30%为用于改善办公环境及添置办公设备的资本性支出,成本费用在增加后不得低于上年利润,否则进行相应调减。当年亏损的单位不奖励资本性支出。利润连续三年增长可滚动计算。符合条件的单位应在考核年度次年元月底前提出奖励申请。

第三节企业负责人年薪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负责人年薪的构成和核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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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负责人年薪由基本年薪和绩效年薪两部分构成。

(二)基本年薪

基本年薪是负责人年度基本收入。基本年薪主要根据其所在企业承担的责任、生产经营规模及市公司在岗员工年平均工资水平综合确定。基本年薪不与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挂钩,由市公司每年核定一次。其计算公式如下:

负责人基本年薪=(市公司在岗员工年平均工资×50%+本单位在岗员工年平均工资×50%)×企业经营难度系数

在岗员工年平均工资采用经审计的上年度财务决算数据计算。

经营难度系数根据企业资产总额、营业收入、利润总额、职工平均人数加权计算。根据各项指标实际完成值与基准值的比值,分档确定本指标的系数,再加权计算得出本单位的经营难度系数值。

经营难度系数=资产总额系数×30%+营业收入系数×30%+利润总额系数×25%+职工平均人数系数×15%

各项指标系数分档确定表如下(X=实际完成值/基准值):档次X≥55>X≥22> X≥1.2 1.2> X≥0.80.8> X

系数f(x) 1.2 1.15 1.1 1.051各项指标的基准值由各县公司的平均值确定。

(三)绩效年薪

绩效年薪以基本年薪为基数,与企业综合目标考核结果挂钩。

1、当综合目标考核结果为A级时,绩效年薪为基本年薪的2-3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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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当综合目标考核结果为B 级时,绩效年薪为基本年薪的1.5-2倍。

3、当综合目标考核结果为C 级时,绩效年薪为基本年薪的1-1.5倍。

4、当综合目标考核结果为D 级时,绩效年薪为基本年薪的0-1倍。

5、当综合目标考核结果为E 级时,绩效年薪为零。

6、亏损企业的负责人计算绩效年薪时,按照年度综合目标责任考核结果降一级核定。

(四)绩效年薪的兑现

绩效年薪的60%在年度考核结束后兑现,其余40%根据任期考核结果,延期到任期考核结束后兑现。对于离任的企业负责人,还应当根据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确定延期绩效年薪兑现方案。

1、对于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为A 级、B 级和C 级的企业负责人,按期兑现延期绩效薪金。

2、对于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为D 级的企业负责人,根据考核分数扣减延期绩效薪金。并根据具体情况,对企业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岗位调整、降级使用或免职(解聘)等。

]A 2[级起点分数

级封顶分数级起点分数考核分数基本年薪绩效年薪A A --+?=]B 5.05.1[级起点分数

级起点分数级起点分数考核分数基本年薪绩效年薪B A --?+?=]5.01[级起点分数

级起点分数级起点分数考核分数基本年薪绩效年薪C B C --?+?=级起点分数

级起点分数级起点分数

考核分数基本年薪绩效年薪D C D --?=

具体扣减绩效薪金的公式为:

扣减延期绩效薪金=任期内积累的延期绩效薪金×(C级起点分数-实得分数)/C级起点分数。

(五)年薪分配系数

公司经理年薪和分配系数为1,党委(党组)书记年薪分配系数为0.95,其他负责人年薪分配系数在0.5到0.8之间确定。县公司根据其任职岗位、责任、风险和贡献,年薪分配系数报市公司备案。

(六)负责人的年薪收入一般控制在市公司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6倍以内。对少数经济效益特别好,并做出突出贡献的负责人,其年薪收入经市公司核准可高于6倍,但最高控制在市公司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倍以内。

(七)本年度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没有增长,或本企业由盈转亏的,负责人当年年薪不得高于上年年薪水平。

第二十一条负责人年薪的支付

(一)负责人基本年薪列入企业成本,按月支付。

(二)负责人绩效年薪根据年度考核结果分期兑现,列入企业成本。其中绩效年薪60%在年度考核结束后兑现,其余40%延期兑现。

(三)负责人因工作需要岗位发生变动,或退休离开岗位的,按其任职时段计算当年年薪。

(四)实行年薪制的单位要按照负责人设立年薪台帐,核算其发放的基本年薪、当期兑现和延期兑现的绩效年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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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负责人年薪为税前收入,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二十二条其他规定

(一)负责人的住房公积金和各项社会保险费,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从其基本年薪中代扣代缴;应由企业承担部分由企业支付。缴费基数的核定,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二)负责人的基本年薪和绩效年薪作为企业工资总额的组成部分纳入劳动工资统计,并在工资总额基数外予以单列。负责人实行年薪制增加的工资总额由市公司予以核增。

(三)负责人实行年薪制后,不再享受本企业内部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其它工资性收入。对利用职权、擅自给自己增加收入的,除按规定扣减负责人绩效收入外,视情节轻重给予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

第二十三条考核年度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扣除企业负责人全部绩效年薪,并视情况给予负责人必要的行政和纪律处分。

(一)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重大损失;

(二)发生有管理责任的重大安全事故;

(三)经审计检查出虚报、瞒报考核指标完成情况,不实部分占到考核指标实际完成值10%以上的;

(四)发生重大职务犯罪、影响和损坏公司形象的重大事件及影响企业稳定的事件;

(五)市公司决定的其它不予兑现绩效年薪的事项。

第四章考核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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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年度及任期经营业绩考核采取由市公司与县

公司负责人签订经营业绩责任书的方式进行。年度及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双方的单位名称、职务和姓名;

(二)考核内容及指标;

(三)考核与奖惩;

(四)责任书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五)其他需要规定的事项。

第二十五条考核管理:

(一)财务经营部是市公司经营业绩考核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考核管理办法,协调考核管理工作,复核、汇总各业务部门提出的考核指标值和考核意见,确定各单位经营业绩考核结果。

(二)人力资源部负责考核人才当量,负责清算并下达年度工资总额预算方案和下年工效挂钩的相关基数,批复企业领导人年薪方案。工资总额预算方案经市公司党政联席会议审议批准后执行。

(三)市场营销部负责考核售电量、发电量、市场占有率;生产技术部负责考核综合线损率、科技转化率、发电设备利用小时、厂用电率;

第二十六条被考核单位应在次年元月底前将本单位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报告交市公司财务经营部审定。

企业报送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一)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基础数据及数据调整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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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计算及考核结果说明;

(三)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说明;

(四)其他相关说明。

第二十七条被考核单位应在任期末年的次年元月底前将本单位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报告交市公司财务经营部审定。

企业报送的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一)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基础数据及数据调整情况说明;

(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指标计算及考核结果说明;

(三)其他相关说明。

第二十八条被考核单位应在市公司年度年薪方案下达后,将本单位负责人年度年薪方案报市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

企业报送的负责人年薪方案包括以下内容:

(一)年薪分配方案。包括基本年薪和绩效年薪的确定以及结算方案;

(二)企业负责人任职情况;

(三)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情况;

(四)企业负责人其他货币性收入情况;

(五)住房公积金和各项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基数及说明;

(六)市公司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九条市公司将对企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及企业负责人年薪结算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并选取一定数量的单位进行专项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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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市公司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下文之日起试行。

附件:经营业绩考核指标计分办法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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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业绩考核计分办法

一、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的综合计分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的综合得分=(经济考核指标得分+管理考核指标得分)*经营难度系数

若经济考核指标与管理考核指标都达到基本分,则综合得分乘经营难度系数1.05。

二、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各指标计分(100分)

考核指标分为经济考核指标和管理考核指标,完成考核指标得基本分,总分为100分。具体计分如下:

(一)经济考核指标考核计分:(60分)

经济考核指标为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

1、营业收入指标(30分)

营业收入分为主营业务收入(固定负荷收入、临时负荷收入和反送大网收入)、有偿服务收入和辅业收入。

营业收入综合得分=固定负荷收入得分*11%+临时负荷收入得分*8%+反送大网收入得分*3%+有偿服务收入和辅业收入得分*8%

(1)固定负荷收入指标基本分为100分,权重占11%。完成目标计划值时,得基本分100分。完成值每超过浮动比值1%,加1分,最多加20分;完成值每低于浮动比值1%,减2分,最多减40分。

公式为:年度固定负荷收入指标得分=〔100+(同目标值比14

收入增长率/浮动比)〕*11%。

浮动比=该指标变动率最大值与最小值绝对值之和/最大加减分之和。(通用公式)

(2)临时负荷收入基本分为8分。得分按完成值与预算目标值的增长比和该项指标基本分的乘积。

公式为:临时负荷收入指标得分=(完成值/预算目标值*100%)*8。

(3)反送大网收入指标基本分为100分,权重占3%。完成目标计划值时,得基本分100分。完成值每超过浮动比值1%,扣1分,最多扣3分;完成值每低于浮动比值1%,加1分,最多加3分。

公式为:反送大网收入指标得分=〔100+(同目标值比收入增长率/浮动比)〕*3%。

(4)有偿服务收入和辅业收入指标合并考核,基本分为100分,权重占8%。完成目标计划值时,得基本分100分。完成值每超过浮动比值1%,加1分,最多加20分;完成值每低于浮动比值1%,扣1分,最多扣20分。

公式为:有偿服务收入和辅业收入指标得分=〔100+(同目标值比收入增长率/浮动比)〕*8%。

2、营业成本指标(30分)

营业成本分为购电成本、可控费用、固定费用和其他业务成本。

固定费用为工资计提费用及折旧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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