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气象局11号令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气象局11号令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气象局11号令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第11

号令)

发表日期:2009年8月20日【编辑录入:admin】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维护国家利益,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和公共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未设气象主管机构的县(市),由上一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

第三条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以及便民、高效和信赖保护的原则。

第四条下列建(构)筑物或者设施的防雷装置应当经过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一)《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一、二、三类防雷建(构)筑物;

(二)油库、气库、加油加气站、液化天然气、油(气)管道站场、阀室等爆炸危险环境设施;

(三)邮电通信、交通运输、广播电视、医疗卫生、金融证券,文化教育、文物保护单位和其他不可移动文物、体育、旅游、游乐场所以及信息系统等社会公共服务设施;

(四)按照有关规定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其他场所和设施。

第五条防雷装置设计未经审核同意的,不得交付施工。防雷装置竣工未经验收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防雷装置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六条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的程序、文书等应当依法予以公示。

第二章防雷装置设计审核

第七条防雷装置设计实行审核制度。申请单位应当向本规定第二条规定的气象主管机构

(以下称许可机构)提出申请,填写《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报表》(附表1、附表2)。

第八条申请防雷装置初步设计审核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书》(附表3);

(二)总规划平面图;

(三)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单位和人员的资质证和资格证书;

(四)防雷装置初步设计说明书、初步设计图纸及相关资料。

需要进行雷击风险评估的项目,需要提交雷击风险评估报告。

第九条申请防雷装置施工图设计审核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书》(附表3);

(二)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单位和人员的资质证和资格证书;

(三)防雷装置施工图设计说明书、施工图设计图纸及相关资料;

(四)设计中所采用的防雷产品相关资料;

(五)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认可的防雷专业技术机构出具的有关技术评价意见。

防雷装置未经过初步设计的,应当提交总规划平面图;经过初步设计的,应当提交《防雷装置初步设计核准书》(附表4)。

第十条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符合以下条件的,应当受理。

(一)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单位和人员取得国家规定的资质、资格;

(二)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

(三)需要进行雷击风险评估的项目,提交了雷击风险评估报告。

第十一条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许可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防雷装置设计审核资料补正通知》(附表5、附表6)。逾期不告知的,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

第十二条许可机构应当在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根据本规定的受理条件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并对决定受理的申请出具《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受理回执》(附表7)。对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填空题

1、需要保护的电子信息系统必须采取等电位连接与接地保护措施。 2、防雷接地与交流工作接地、直流工作接地、安全保护接地共用一组接地装置时,接地装置大接地电阻值必须按接入设备中要求最小值确定。 3、基站天馈线应从铁塔中心部位引下,同轴电缆在其上部、下部和经走线桥进入机房前,屏蔽层应就近接地。当铁塔高度大于或等于60m时,同轴电缆金属屏蔽层还应在铁塔中部增加一处接地。 4、云层对地是否发生闪电,取决于云体的电荷量及对地高度或者说云地间的电场强度。 5、雷电的危害只要分为直击雷的危害和雷电电磁脉冲的危害。 6、雷云闪电主要分为哪三种闪电:云内闪电、云际闪电和云地闪电。 7、建筑物根据其重要性、使用性质、发生雷击事故的可能性和后果分为第一类防雷建筑物,第二类防雷建筑物和第三类防雷建筑物。 8、GB50057-94(2000版)适用于新建建筑物的防雷设计,不适用于天线塔、共用天线电视接收系统、油罐、化工户外装置的防雷设计。 9、各类防雷建筑物应采取防直击雷和防雷电波侵入的措施。 10屋顶平面图是用来表达房屋屋顶的形状、女儿墙位置、屋面排水方式、坡度、落水管位置的图形。 11、民用建筑分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 12、在AutoCAD执行DONUT(圆环)命令时,如果内圆直径为0,绘制的图形为实心圆。 1、用滚球法计算避雷针保护范围时,其滚球半径,一类建筑物为30 m;二类建筑物为45 m;三类建筑物为60 m。一类建筑物避雷网格5x5 m 或6x4 m; 二类建筑物避雷网格10x10 m 或12x8 m ;三类建筑物避雷网格20x20 m或24x16 m 。 2、所谓信息系统是指建筑物内许多类型的电子装置,包括计算机、通信设备、控制装备等的统称。 3、屏蔽是减少电磁干扰的基本措施。 4、对SPD的基本要求:能承受预期通过的电流;通过电流时的最大箝压和有能力熄灭在电流通过后产生的工频续流。 5、为减少电磁干扰的感应效应,宜采取以下的基本屏蔽措施:建筑物和房间的外部设屏蔽措施,以合适的路径敷设线路,线路屏蔽。这些措施宜联合使用。 6、信息系统接至共用接地系统的等电位连接的基本方法是:1.S型等电位连接网;2.M型等电位连接网。 7、防雷产品的使用,应当接受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检查,禁止使用未经任可

《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办法》(7号令正式稿)

中国气象局令 第7号 《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已于2004年7月1日经中国气象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国气象局局长秦大河 二○○四年八月九日 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 第一条为了保护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证气象探测工作的顺利进行,确保获取的气象探测信息具有代表性、准确性、比较性,提高气候变化的监测能力、气象预报准确率和气象服务水平,为国民经济和人民生活提供可靠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保护。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气象探测环境,是指为避开各种干扰保证气象探测设施准确获得气象探测信息所必需的最小距离构成的环境空间。 本办法所称气象探测设施,是指用于各类气象探测的场地、仪器、设备及其附属设施。

第四条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管理全国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保护工作。 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保护工作。设有气象台站的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本部门气象台站的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保护工作,并接受同级气象主管机构的指导、监督和行业管理。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配合气象主管机构做好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保护工作。 第五条国家依法保护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义务,有权检举侵占、损毁和擅自移动气象探测设施和破坏气象探测环境的行为。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的宣传教育,树立全民保护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意识。对在保护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工作中作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七条本办法保护以下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 (一)国家基准气候站、国家基本气象站、国家一般气象站、自动气象站、太阳辐射观测站、酸雨监测站、生态气象监测站(含农业气象站)的探测环境和设施; (二)高空气象探测站(包括风廓线仪、声雷达、激光雷达等)的探测环境和设施;

中国气象局第21号令《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

中国气象局第21号令《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 验收规定》 来源:中国气象报社发布时间:2011年09月29日 中国气象局第21号令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已经2011年7月11日中国气象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2005年4月1日中国气象局公布的《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同时废止。 局长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雷电防护装置(以下简称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维护国家利益,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和公共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雷装置的设计审 核和竣工验收工作。未设气象主管机构的县(市),由上一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 第三条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以及便民、高效和信赖保护的原则。

第四条下列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的防雷装置应当经过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一)《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一、二、三类防雷建筑物; (二)油库、气库、加油加气站、液化天然气、油(气)管道站场、阀室等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及设施; (三)邮电通信、交通运输、广播电视、医疗卫生、金融证券、文化教育、不可移动文物、体育、旅游、游乐场所等社会公共服务场所和设施以及各类电子信息系统; (四)按照有关规定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其他场所和设施。 第五条防雷装置设计未经审核同意的,不得交付施工。防雷装置竣工未经验收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防雷装置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六条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的程序、文书等应当依法予以公示。 第二章防雷装置设计审核 第七条防雷装置设计实行审核制度。建设单位应当向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填写《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报表》(附表1、附表2)。 建设单位申请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设计文件审查时,应当同时申请防雷装置设计审核。 第八条申请防雷装置初步设计审核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书》(附表3); (二)总规划平面图; (三)设计单位和人员的资质证和资格证书的复印件; (四)防雷装置初步设计说明书、初步设计图纸及相关资料;

新型自动气象站维护规范(试行)

附件1 新型自动气象站维护规范 (试行) 中国气彖局综合观测司 2015年9月

《新型自动气象站维护规范》主要依据《地而气彖观测规范》(2003版)、《新型自动气象(气候)站功能需求书》、《自动气象站保障暂行规立》、《气象装备技术保障手册-自动气象站》等相关文件与相关国家标准,以基层业务人员实际维护经验为基础,吸收了自动气象站生产、使用片管理等单位得意见与建议编写完成。规范得主要内容包括新型自动气象站得系统结构、主要性能、完好标准、设备维护时间、内容、流程、注意事项、维护记录表等部分。 本规范由中国气象局综合观测司制泄发布,并归口管理。本规范由陕四省气象局、中国气象局气象探测中心负贵起草,编写组成员为:周林、白水成、李社宏、张世昌、王柏林、张晓妮、于进江、毛峰、张帆。 本规范为首次发布,就是对新型自动气象站设备设施进行维护得指导性文件。望^$单位在执行过程中认真总结经验,遇有问题,及时向中国气象局综合观测司反馈,并望提出改进意见。本规范不包括云高仪等未在全国全而布设得自动观测仪器得维护,将在以后得修订中逐步增加。各单位可根据本规范,结合实际制世实施细则0

1总则.......................... 仁1适用范闱............... 1、2规范性引用文件 ........ 3设备结构 .............. 4主要设备技术性能 ...... 2完好标准...................... 2、1系统结构 .............. 2% 2 *1^flis..... .. 2、3技术资料 .............. 2、4运行环境 .............. 3设备维护...................... 3、1日巡视................ 3、2周维护 ................ 3、3月维护 ................ 3、4年维护 ................ 4维护记录...................... 5安全注意事项.................. 附录A辐射传感器维护........... 附录B门动气象站维护工具与物品附录C日巡视记录表附录D周维护记录表............. 附录E月维护记录表............. 附录F年维护记录表............. (1) ... 1 ... 1 ... 1 ... 2 ... 3 (3) ?????III 3 ... 4 ... 4 ... 4 ... 4 ... 6 (7) ……1 0 ……1 1 ……1 1 ……1 2

气象法律法规

气象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已经1999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2、《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8号,已经2002年3月13日国务院第5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3、《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已经2010年1月20日国务院第98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4、《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已经2012年8月22日国务院第214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 5、《气象预报发布与刊播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第6号令,自2004年2月1日起实施。 6、《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中国气象局第7号令,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7、《施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第9号令,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 8、《气象行业管理若干规定》中国气象局第12号令,已于2005年10月9日经中国气象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9、《涉外气象探测和资料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第13号令,经2006年7月14日中国气象局局长办公会议和2006年8月14日国家保密

局局务会审议通过,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10、《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中国气象局第16号令,经2007年6月11日中国气象局局务会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1、《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第20号令,《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7月11日中国气象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2013年《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作相应的修订,于2013年6月1日起施行。 12、《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第21号令,已经2011年7月11日中国气象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13、《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第22号令,已经2011年7月11日中国气象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2013年《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作相应的修订,于2013年6月1日起施行。 14、《陕西省气象条例》自2001年9月1日起施行。 15、《陕西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已于2010年9月29日经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 16、《陕西省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2009年第20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

中国气象局第7号令《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精)

中国气象局第7号令《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 保护办法》 第一条为了保护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证气象探测工作的顺利进行,确保获取的气象探测信息具有代表性、准确性、比较性,提高气候变化的监测能力、气象预报准确率和气象服务水平,为国民经济和人民生活提供可靠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保护。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气象探测环境,是指为避开各种干扰保证气象探测设施准确获得气象探测信息所必需的最小距离构成的环境空间。 本办法所称气象探测设施,是指用于各类气象探测的场地、仪器、设备及其附属设施。 第四条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管理全国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保护工作。 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保护工作。 设有气象台站的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本部门气象台站的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保护

工作,并接受同级气象主管机构的指导、监督和行业管理。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配合气象主管机构做好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保护工作。 第五条国家依法保护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义务,有权检举侵占、损毁和擅自移动气象探测设施和破坏气象探测环境的行为。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的宣传教育,树立全民保护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意识。 对在保护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工作中作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七条本办法保护以下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 (一)国家基准气候站、国家基本气象站、国家一般气象站、自动气象站、太阳辐射观测站、酸雨监测站、生态气象监测站(含农业气象站)的探测环境和设施; (二)高空气象探测站(包括风廓线仪、声雷达、激光雷达等)的探测环境和设施; (三)天气雷达站的探测环境和设施; (四)气象卫星地面接收站(含静止气象卫星地面接收站、极轨气象卫星地面接收站)、卫星测控站、卫星测距站的探测环境和设施; (五)大气本底台站、沙尘暴监测站、污染气象监测站等环境气象监测

风云二号气象卫星

风云二号气象卫星(FY-2)是我国自行研制的第一颗地球静止轨道气象卫星,与极地轨道气象卫星相辅相成,构成我国气象卫星应用体系。风云二号卫星作用是获取白天可见光云图、昼夜红外云图和水气分布图,进行天气图传真广播,供国内外气象资料利用站接收利用,收集气象、水文和海洋等数据收集平台的气象监测数据,监测太阳活动和卫星所处轨道的空间环境,为卫星工程和空间环境科学研究提供监测数据。风云二号静止气象卫星资料越来越成为天气分析,预报服务中必不可少的重要监测手段。 主要性能参数 卫星质量:1365公斤 轨道特性:地球静止轨道 设计寿命:3年 发射历程 风云二号系列静止气象卫星是我国第一代静止气象卫星,计划发射5颗,即风云二号A/B/C/D/E,两颗试验星(风云二号A/B),三颗业务星(风云二号C/D/E)。其中风云二号A 星于1997年6月10日发射成功,风云二号B星于2000年6月25日发射成功,姿态均为自旋稳定,只有一个三通道扫描辐射计,设计寿命3年。从风云二号C星起,扫描辐射计由三个通道增加到五个通道,在性能上较风云二号A/B两星有较大的改进与提高。风云二号C 星和D星已分别于2004年10月19日和2006年12月8日年发射。E 风云二号气象卫星 星计划于2009年发射。 12月23日8时54分,我国在西昌卫星发射中心用长征三号甲运载火箭,成功将"风云二号"06星送入预定轨道。 火箭飞行24分钟后,西安卫星测控中心传来数据表明,卫星已经成功进入地球同步转移轨道。经过一系列控制,卫星将最终定点于东经123.5度赤道上空。 "风云二号"06星是由中国航天科技集团公司所属上海航天技术研究院为主研制,可全天候对地球进行连续气象监视,获取地球空间环境白天可见光云图、昼夜红外云图和水汽分布图;收集和转发气象、海洋、水文等观测数据;监测太阳X射线和空间粒子辐射数据等。卫星重1.39吨,在轨采用自旋稳定方式,用户为中国气象局。 我国于2004年10月19日和2006年12月8日发射的"风云二号"04星、05星,实现了我国气象卫星双星组网运行观测,目前两颗卫星工作状况良好。 这次发射升空的06星,是04星、05业务星的在轨备份星和接替星,它的成功发射,可增强风云气象卫星在轨连续、稳定运行的可靠性,为我国及周边国家天气观测、气象预报和减灾防灾发挥重要作用。同时,对加强我国与国际气象组织的合作,提高我国在气象领域的国际地位具有重要意义。 风云二号卫星既是高科技的产物,同时也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电子技术、光学技术、材料技术、关键的元器件技术,以及应用技术,其背后体现的是国家综合科技实力,参与卫星、运载、测控、发射、应用五大系统的科技人员成千上万,历经20余年,付出了极其艰苦的努力。 风云二号A星发射之后,上天运行了3个月左右就开始出现一些故障,只能间歇性工作,每天工作6到8小时之后就要休息。B星发射上去之后,运行了不到8个月,星上有一个部件开始出毛病,卫星转发下来的信号比正常情况下衰减很多,接收起来非常困难。前面两颗星,大家搞了很多年,在气象业务应用上都没有达到预期的效果,最终没有实现业务化。

中国气象局第11号令

中国气象局第11号令 颁布日期:20050128 实施日期:20050401 颁布单位:中国气象局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防雷装置设计审核 第三章防雷装置竣工验收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五章罚则 第六章附则 现发布《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二○○五年一月二十八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维护国家利益,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和公共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未设气象主管机构的县(市),由上一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

第三条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以及便民、高效和信赖保护的原则。 第四条下列建(构)筑物或者设施的防雷装置应当经过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一)《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一、二、三类防雷建(构)筑物; (二)油库、气库、加油加气站、液化天然气、油(气)管道站场、阀室等爆炸危险环境设施; (三)邮电通信、交通运输、广播电视、医疗卫生、金融证券,文化教育、文物保护单位和其他不可移动文物、体育、旅游、游乐场所以及信息系统等社会公共服务设施; (四)按照有关规定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其他场所和设施。 第五条防雷装置设计未经审核同意的,不得交付施工。防雷装置竣工未经验收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防雷装置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六条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的程序、文书等应当依法予以公示。 第二章防雷装置设计审核 第七条防雷装置设计实行审核制度。申请单位应当向本规定第二条规定的气象主管机构(以下称许可机构)提出申请,填写《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报表》(附表1、附表2)。

市气象局-行风热线

市气象局行风热线材料 【主持人】“替百姓说话,为政府分忧”。收音机前的听众朋友们,大家早上好!欢迎准时收听XX广播电视台为你带来的早间节目—行风热线,今天做客我们直播间的嘉宾单位是XX市气象局,如果说您有关于气象局职能范围内的问题需要咨询的话,可以随时参与到我们节目中来,介绍一下今天应邀到场的嘉宾是XX市气象局的负责同志,欢迎做客行风热线,X局长您好! 【X局长】:主持人好!各位听众朋友早上好!首先感谢“行风热线”节目和广大热心听众对我们气象局工作的关心和支持,也很高兴再次通过XX人民广播电台《政风行风热线》节目这样一个平台,来和听众朋友交流和沟通,并就工作方面的问题进行互动和探讨,改进我们的工作,更好的为大家服务,也希望各位朋友对我们的工作进行监督。 【主持人】:听众朋友,防灾减灾需要全社会的参与。大家有涉及到气象预报、人工增雨、气象防灾减灾、防雷管理等方面的热点问题或对市气象局的工作有什么意见或建议,您在收听节目同时也可以通过现场热线,随时参与节目,发表你的观点,也可以提出你所关心的问题。热线号码是:。。。,期待您的参与,也希望看到您精彩的留言。首先请X局长简单介绍下本周的天气情况。

【X局长】:受副高边缘偏南气流和西风槽共同影响,预计本周我市以多云天气为主,15日和18日将有雷雨或阵雨天气过程。 【主持人】:我们都知道,今年上半年我市降水严重偏少,进入7月份降水逐渐偏多,X局长能不能给我们介绍一下今年以来降水情况。对农作物有什么影响? 【何局长】:2012年1月1日-8月13日总降水量:315.3mm,其中1至6月份的降水量为:61mm;2011年1月-7月份总降水量:255.1mm;历年同期总降水量:401.1mm。 前期的干旱主要对小麦返青有一定的影响, 6月份的降水严重偏少,大部分地区0~10cm土壤相对湿度在40%以下,干旱少雨的气候状况,对小麦的收晒较为有利,但对花生、地瓜生长以及夏玉米的播种不利。7月大部分时段光、温条件较好,利于夏播和春播作物的生长。降水普遍增多,水分条件基本能够满足作物不同发育期的需求。8月上旬寡照阴雨天气较多,对夏玉米、等其它作物以及果瓜蔬菜生长均不利。下旬光照较为充足,墒情较好,利于夏玉米的灌浆乳熟。总的来说今年夏季气象条件基本利于作物的生长发育。目前我市农作物已进入旺盛的生长期,各地要根据作物长势及时进行科学管理。同时要注意做好病虫害防治监测工作。 【主持人】刚刚我们共同回顾了前期的气候情况,下面就请X局长把气象局的情况向广大听众朋友介绍一下。

中国气象局第1号令《气象行政处罚办法》

中国气象局第1号令《气象行政处罚办法》 《气象行政处罚办法》已于2000年4月29日经中国气象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温克刚 二○○○年四月三十日 气象行政处罚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气象行政处罚行为,保障和监督气象主管机构有效地实施行政管理,维护气象工作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气象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实施气象行政处罚,应当以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并依照法定的程序实施。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气象行政执法人员的管理和培训,以提高气象行政执法水平。 第四条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气象法制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行政处罚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实施气象行政处罚必须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 第六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对气象违法行为查证属实后,应当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改正、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等行政强制措施,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七条对当事人同一气象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气象主管机构作出罚款处罚,实行决定罚款与收缴罚款分离制度。 第八条气象主管机构在对气象违法行为实施处罚时,应当在法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范围内,综合考虑以下情节: (一)当事人的过错程度; (二)违法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 (三)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态度和采取的改正措施; (四)其他应当考虑的情节。 第二章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与管辖 第九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气象行政处罚。 第十条气象主管机构在必要时,可以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委托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气象行政处罚。受委托的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其处罚的气象主管机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 委托的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监督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管辖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行政处罚案件。 气象行政处罚一般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气象主管机构管辖。下列气象行政处罚案件,由本条规定的气象主管机构管辖: (一)对违反《气象法》规定,从事大气环境影响评价的单位进行工程建设项目大气环境影响评价时,使用的气象资料不是气象主管机构提供或者未经其审查的行政处罚,由建设工程所在地的气象主管机构管辖; (二)对外国组织或者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其管辖的其他海域单独或者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组织、个人合作从事气象活动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由该违法行为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管辖。

2016年3月4日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7号民用航空气象探测设施及探测环境管理办法资料

民用航空气象探测设施及探测环境管理办 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7号) 《民用航空气象探测设施及探测环境管理办法》已于2016年2月23日经第3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部长杨传堂 2016年3月4日民用航空气象探测设施及探测环境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民用航空气象探测设施管理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工作,保证气象探测信息的代表性、准确性和连续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和《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民用航空气象探测设施建设和探测环境的选择、保护工作。 第三条民用航空气象探测设施,是指下列用于民用航空气象探测的场所、设备和满足设备运行环境要求的设施:(一)气象观测平台、气象观测场;

(二)自动气象观测系统、自动气象站及其设备; (三)天气雷达; (四)风温廓线雷达; (五)其他用于民用航空气象探测的设备。 第四条民用航空气象探测环境,是指为避开各种干扰,保证民用航空气象探测设施准确获得气象探测信息所必需的最小距离构成的环境空间。 第五条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对全国民用航空气象探测设施建设及探测环境实施监督管理。 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地区管理局)负责本辖区民用航空气象探测设施建设及探测环境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民用航空气象探测设施的建设应当符合民航建设规划,民用机场区域内的气象探测设施建设应当纳入民用机场总体规划。 第七条民用航空气象探测设施应当符合国家和民航相关的技术要求。不符合技术要求的气象探测设施不得用于与民用航空气象服务有关的活动。 第八条民用航空气象探测设施位臵应当保持稳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迁移民用航空气象探测设施。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民用航空气象探测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并有权对破坏气象探测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的行为进行举报。

中国气象局第10号令 防雷

中国气象局第10号令《防雷工程专业资质 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规范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和施工行为,维护国家利益,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和公共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的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经认定合格,取得《防雷工程专业设计资质证》或者《防雷工程专业施工资质证》后,方可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 第三条防雷工程专业资质分为设计资质和施工资质两类,资质等级分为甲、乙、丙三级。 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全国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的管理工作,承担甲级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和施工资质的认定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的管理工作,承担乙、丙级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和施工资质的认定工作。 第四条甲级资质单位可以从事《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一类、第二类、第三类防雷建(构)筑物和油库、气库、加油加气站、液化天然气、油(气)管道站场、阀室等爆炸危险环境的防雷工程、整改工程和新增防雷工程等项目的设计或者施工。 乙级资质单位可以从事《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二类、第三类防雷建(构)筑物的防雷工程、整改工程和新增防雷工程等项目的设计或者施工。 丙级资质单位可以从事《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三类防雷建(构)筑物防雷工程、整改工程和新增防雷工程等项目的设计或者施工。 文物保护单位和其他不可移动文物防雷工程的设计或者施工必须由甲、乙级资质单位承担。 第五条《防雷工程专业设计资质证》和《防雷工程专业施工资质证》分正本和副本,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统一印制。 第六条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的认定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以及便民、高效和信赖保护的原则。 第七条防雷产品生产、经销、研制单位不得申请防雷工程专业设计资质。 第二章资质申请条件 第八条申请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的单位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企业法人资格;

上海建设项目防雷工程竣工验收规定

附件2 上海市建设项目 防雷工程竣工验收规定

上海市建设项目防雷工程竣工验收规定 第一章总则 1.0.1为统一本市的防雷验收要求,制定本规定。 1.0.2 本规定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的防雷验收。 第二章验收依据和内容 2.0.1 验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防雷减灾管理办法》、《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上海市雷电防护管理办法》、《上海市建(构)筑物防雷工程设计审核、验收实施办法》及上海市政府相关规定。 2.《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2010年版,以下简称“GB50057”); 3.《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50343-2012,以下简称“GB50343”); 4.《建筑物防雷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GB50601-2010,以下简称“GB50601”); 5.《雷电防护第一部分:总则》(GB/T21714.1,以下简称“21714.1”); 6.《雷电防护第三部分:建筑物的物理损坏和生命危险》(GB/T21714.3,以下简称“21714.3”); 7.《雷电防护第四部分: 建筑物内电气和电子系统》(GB/T21714.4,以下简称“21714.4”); 8.《建筑幕墙工程技术规范》(DGJ08-56-2012,以下简称“DGJ08-56”); 9.《上海市住宅小区智能化系统防雷技术导则》(沪气发〔2005〕17号); 10.现行相关行业标准及气象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2.0.2 防雷验收内容包括:相关技术文件、建筑物防雷分类、电子信息系统的雷电防护等级、建筑物防直击雷措施、防闪电感应措施、防闪电电涌侵入措施、

中国气象局第20号令《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中国气象局第20号令《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雷电灾害防御工作,规范雷电灾害管理,提高雷电灾害防御能力和水平,保护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从事雷电灾害防御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雷电灾害防御(以下简称防雷减灾),是指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的活动,包括雷电和雷电灾害的研究、监测、预警、风险评估、防护以及雷电灾害的调查、鉴定等。 第三条防雷减灾工作,实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管理和指导全国防雷减灾工作。 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减灾工作。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做好本部门和本单位的防雷减灾工作,并接受同级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国家鼓励和支持防雷减灾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开发,推广应用防雷科技研究成果,加强防雷标准化工作,提高防雷技术水平,开展防雷减灾科普宣传,增强全民防雷减灾意识。 第六条外国组织和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防雷减灾活动,应当经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批准,并在当地省级气象主管机构备案,接受当地省级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监测与预警 第七条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合理布局、信息共享、有效利用的原则,规划全国雷电监测网,避免重复建设。 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雷电监测网建设,以防御雷电灾害。 第八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雷电灾害预警系统的建设工作,提高雷电灾害预警和防雷减灾服务能力。 第九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应当根据雷电灾害防御的需要,按照职责开展雷电监测,并及时向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灾害防御、救助部门提供雷电监测信息。 有条件的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可以开展雷电预报,并及时向社会发布。 第十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加强对雷电和雷电灾害的发生机理等基础理论和防御技术等应用理论的研究,并加强对防雷减灾技术和雷电监测、预警系统的研究和开发。 第三章防雷工程 第十一条各类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安装的雷电防护装置(以下简称防雷装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防雷标准和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并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设计、施工和检测。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第24号令)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中国气象局第24号令 现公布《中国气象局关于修改<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的决定》,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 局长郑国光 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一日中国气象局关于修改《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的决定 中国气象局决定对《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十二条第三款修改为:“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分为甲、乙、丙三级,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认定。” 二、将第二十条修改为:“防雷装置检测机构的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 构负责认定。” 三、本决定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防雷减灾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 修订,重新公布。 2 3第一章 第一条为了加强雷电灾害防御工作,规范雷电灾害管理,提高雷电灾害防御能力和水平,保护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从事雷电灾害防御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雷电灾害防御(以下简称防雷减灾),是指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的活动,包括雷电和雷电灾害的研究、监测、预警、风险评估、防护以及雷电灾害的调查、鉴定等。 第三条防雷减灾工作,实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管理和指导全国防雷减灾工作。 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减灾工作。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做好本部门和本单位的防雷减灾工作,并接受同级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国家鼓励和支持防雷减灾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开发,推广应用防雷科技研究成果,加强防雷标准化工作,提高防雷技术水平,开展防雷减灾科普宣传,增强全民防雷减灾意识。 第六条外国组织和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防雷减灾活动,应当经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批准,并在当地省级气象主管机构备案,接受当地省级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 4第二章

气象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

1、法律 2、《中华人民共华国气象法》 法规 3、《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4、《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 5、《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及信息发布工作的意见》 6、《国家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7、《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 8、《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部门规章 9、中国气象局第1号令《气象行政处罚法》 10、中国气象局第2号令《气象行政复议办法》 11、中国气象局第4号令《气象资料共享管理办法》 12、中国气象局第6号令《气象预报发布与刊播管理办法》 13、中国气象局第7号令《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法》 14、中国气象局第9号令《施放气球管理办法》 15、中国气象局第13号令《涉外气象探测和资料管理办法》 16、中国气象局第14号令《气象专用技术设备使用许可管理办法》 17、中国气象局第15号令《气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18、中国气象局第16号令《气象灾害预警发布与传播办法》

19、中国气象局第17号令《气象行业许可实施办法修订》 20、中国气象局第18号令《气候可行性论证管理办法》 21、中国气象局第19号令《气象行政处罚办法修订》 22、中国气象局第20号令《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23、中国气象局第21号令《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 24、中国气象局第23号令《气象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25、中国气象局第24号令《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修订》 26、中国气象局第26号令《气象预报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 27、中国气象局第27号令《气象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28、中国气象局第28号令《气象专用技术装备使用许可管理办法》 29、中国气象局第29号令《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行政许可管理办法》 30、中国气象局第30号令《气象台站迁建行政许可管理办法》 31、中国气象局第31号令《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办法》 32、中国气象局第33号令《气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33、中国气象局第34号令《气象行业管理若干规定》

中国气象局第11号令《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

中国气象局第11号令《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维护国家利益,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和公共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雷装置的 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未设气象主管机构的县(市),由上一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 第三条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以及便民、高效和信赖保护的原则。 第四条下列建(构)筑物或者设施的防雷装置应当经过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一)《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一、二、三类防雷建(构)筑物; (二)油库、气库、加油加气站、液化天然气、油(气)管道站场、阀室等爆炸危险环境设施; (三)邮电通信、交通运输、广播电视、医疗卫生、金融证券,文化教育、文物保护单位和其他不可移动文物、体育、旅游、游乐场所以及信息系统等社会公共服务设施; (四)按照有关规定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其他场所和设施。

第五条防雷装置设计未经审核同意的,不得交付施工。防雷装置竣工未经验收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防雷装置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六条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的程序、文书等应当依法予以公示。 第二章防雷装置设计审核 第七条防雷装置设计实行审核制度。申请单位应当向本规定第二条规定的气象主管机构(以下称许可机构)提出申请,填写《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报表》(附表1、附表2)。 第八条申请防雷装置初步设计审核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书》(附表3); (二)总规划平面图; (三)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单位和人员的资质证和资格证书; (四)防雷装置初步设计说明书、初步设计图纸及相关资料。 需要进行雷击风险评估的项目,需要提交雷击风险评估报告。 第九条申请防雷装置施工图设计审核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书》(附表3); (二)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单位和人员的资质证和资格证书; (三)防雷装置施工图设计说明书、施工图设计图纸及相关资料;(四)设计中所采用的防雷产品相关资料;

防雷工程验收标准

防雷工程验收标准 IMB standardization office【IMB 5AB- IMBK 08- IMB 2C】

防雷工程验收标准 一、避雷网安装 1 保证项目:用材及网格尺寸和接地电阻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2 基本项目:网格及支持件安装应符合如下规定: 合格:架空高度适宜,位置正确,网格交叉点焊接完好,支架布置均一,曲率半径正确,牢靠坚固,与保护面平行,防腐良好。 优良:在合格基础上,要求焊缝平整光滑,网格布置均匀平整,防腐均匀,支架有良好的导电性。 3 检查数量:网格数的30%,支架全数。 4 检验方法:抽样观察检查和器测或检查施工记录。 二、引下线安装 明装引下线安装 1 保证项目:用材及引下线数目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2 基本项目:引下线及支持件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合格:安装位置正确,坚固牢靠,焊接工艺正确,支持件用材、支持件与墙面的间距符合设计要求,防机械损伤部件齐全,防腐良好。 优良:在合格基础上,螺栓等紧固件齐全,断接卡设置便于检测,接触面镀锌或镀锡完整,引下线平直,固定点间距均匀。 3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4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和器测。 暗敷引下线安装 1 保证项目:接地电阻及用材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2 基本项目:安装应符合如下规定: 合格:电气预留接地及引出长度必须符合设计要求,柱内主筋位置对称,搭接处要平整,每层短路环≥1个,用作引下线的主筋数必须符合设计要求,且应与均压环作良好的焊接。 优良:在合格基础上,电气预留接地的引出长度≥,引出材料为≥φ12镀锌圆钢;焊接处平滑无气孔;引下主筋与箍筋全部焊接。 3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4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器测和检查施工、安装记录。 三、接地装置安装 1 保证项目:用材及埋设深度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2 基本项目:接地体和接地线的安装应符合如下要求: 合格:人工接地体长度及安装深度应符合设计要求:接地体焊接无虚焊。降阻剂的用量及采取的降阻措施施工应符合设计要求;安装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利用自然基础作接地体时,要求与基础同位的周围土壤含水量≥4%。敷设于基础中作为接地装置的钢筋仅一根时,其直径D≥10mm。用基础地网作接地体,每根接地线在-50cm以下与钢筋连接的表面积s≥ m (kc是分流系数)。 优良:在合格基础上,人工接地体的接地电阻值≤10Ω,自然接地体的电阻值≤4Ω,且自然接地体内的主筋与引下主筋的焊接面不少于3处,接地线搭接长度应符合下列规定,扁钢L≥2b(L为搭接长度,b为扁钢宽度),圆钢L≥6d(d为直径)。 3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4 检验方法:观察、器测和检查隐蔽工程记录。

中国气象局第19号令《气象行政处罚办法(修订)》

中国气象局第19号令 《气象行政处罚办法(修订)》 实施时间: 2009年05月01日 中国气象局第19号令 《中国气象局关于修改<气象行政处罚办法>的决定》已经2009年3月31日中国气象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局长郑国光 二○○九年四月四日 中国气象局关于修改《气象行政处罚办法》的决定 中国气象局决定对《气象行政处罚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四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指导、监督和管理全国的气象行政处罚工作。”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在上

一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指导、监督和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行政处罚工作。” 第三款修改为:“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气象法制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行政处罚工作实施归口管理。” 二、第十一条第二项修改为:“对外国组织或者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其管辖的其他海域单独或者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组织、个人合作从事气象活动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由该违法行为所在地的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管辖。” 三、删除第十五条。 四、第十七条改为第十六条,第二款修改为:“气象行政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必须在决定之日起3日内报所属气象主管机构备案。” 五、第二十二条改为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气象主管机构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气象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气象违法案件,应当予以审查,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在现场检查过程中,发现涉嫌违法行为的,可以先行收集证据。” 六、第二十九条改为第二十八条,第四项修改为:“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实施处罚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七、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九条:“气象主管机构在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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