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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与自然人共同犯罪的主体范围研究

作者:方书

来源:《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版》2011年第12期

本文案例启示:单位与自然人之间能够成立共同犯罪,并且单位与自然人共同犯罪的单位范围包括法人单位和能够以单位名义做出犯罪行为决定并实施犯罪行为的非法人单位:单位与自然人共同犯罪的自然人范围既包括单位外的自然人也包括单位内的自然人。

我国1997年《刑法》确定了单位犯罪的概念,正式在立法上确定单位组织也能成为犯罪的主体。这一立法规定为司法机关打击单位犯罪,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秩序提供了直接的法律依据,对我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有重大的意义。但是在刑法理论界。对于单位犯罪的很多问题都没有形成一致的观点。其中,单位与自然人共同犯罪的主体范围问题争议非常大。鉴于此,笔者不揣陋笔,对这些问题作一探讨,提出自己的一孔之见。

一、单位能否与自然人构成共同犯罪

单位与自然人共同犯罪的理论问题,肇始于单位犯罪的理论问题。也就是说,在单位还没有作为犯罪主体对待的时期是不会出现单位与自然人共同犯罪问题的,也就不会存在单位与自然人共同犯罪的主体范围问题。因此,单位是否能够与自然人成立共同犯罪是本文讨论的逻辑起点。

法人犯罪概念是英美法系的首创,大陆法系国家历来否认法人可以成为犯罪主体,但近年来,一些大陆法国家开始承认法人为犯罪主体。即使这样,法人是不是犯罪主体仍然极富争议。就我国而言,1979年《刑法》没有规定单位犯罪。但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出现了很多单位组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基于此,1997年《刑法》在第30条规定了单位犯罪。这一规定为我国打击和预防违法犯罪活动提供了法律上的依据,也有利于维护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受到了各界的普遍好评。

但是,无论是在刑法理论还是在司法实践中,都有将单位犯罪与法人犯罪相混同的现象,认为单位犯罪就是法人犯罪。笔者认为法人犯罪的概念不符合我国现阶段的实际情况。我国的立法者主要是考虑到我国目前正处在经济体制转轨时期,经济体制、经济运行机制等诸多方面尚未成熟,非法人组织参与经济活动是普遍现象,如果将犯罪主体限为法人,就无法实现用刑事法律规制社会组织实施危害社会行为的立法目的。基于对我国现阶段仅仅规定法人犯罪达不到规范社会各部门和实体依法活动现实情况的考虑。立法者使用了单位犯罪的概念而没有使用法人犯罪的概念。笔者认为这一做法是合理的。随着单位作为犯罪主体之一写入《刑法》,就具备了与自然人构成共同犯罪的前提。既然单位也与自然人一样能够实施犯罪行为,那么就可以与自然人共同故意实施犯罪行为,成立共同犯罪。

我国《刑法》第25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两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因此,单位与自然人要构成共同犯罪就必须符合两人以上的规范条件。那么单位是不是法律规定的“人”?对此,理论界有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对《刑法》第25条中的“人”应当作严格的解释,“人”仅仅是自然人,否则会违背一般人的观念。更何况,单位与自然人、单位与单位共同故意犯罪时所触犯的罪名不完全相同,在操作上也不便按共同犯罪认定。对单位参与故意犯罪的,不宜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分别处罚。第二种观点认为,刑法关于共同犯罪中的“人”应作扩张解释,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因此单位和自然人共同故意实施犯罪的应认定为共同犯罪。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因为法律上的“人”这一概念具有特殊的涵义,指的是具有法律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的人,不仅指自然人。还包括法律拟制的人即法人。《刑法》第25条所规定的“人”应当包括单位,单位能与自然人构成共同犯罪。

二、单位与自然人共同犯罪之单位范围

如前所述,由于我国现阶段的特殊情况,立法者将法人犯罪扩大到单位犯罪的范畴。但是,单位是不是当然具有法人的地位?答案是否定的。因为单位的外延大,包括法人单位,也包括没有法律资格的非法人单位。虽然将法人犯罪规定为单位犯罪具有现阶段的合理性。但我们不能因此将《刑法》第25条规定的共同犯罪中的“人”不加区分的也认为是单位,按照一般法理,法律中的“人”除了自然人就是法人,并无其他,与自然人成立共同犯罪的也只有法人。然而我国《刑法》第30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单位犯罪的主体既包括法人,也包括非法人的单位。由此非法人的单位也能与自然人构成共同犯罪。由于我国现行规定违背了一般的法律逻辑但又具有现阶段的合理性,因此,我们在认定单位与自然人共同犯罪的情况下应当采取灵活的方法,既不能抛弃法律的规定也不能机械地按照法律规定处理,即对于单位与自然人共同犯罪中的单位范围,一方面不能仅限于法人,另一方面也不能包括所有单位。那么,刑法中哪些单位能够与自然人成立共同犯罪呢?

根据共同犯罪的刑法规定,单位犯罪中的法人是能够与自然人成立共同犯罪的。因此,真正需要研究的问题就是,非法人单位能否与自然人成立共同犯罪?由于非法人单位不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而是由其负责人承担,因此从形式上看,非法人单位不能成为共同犯罪所要求的“人”。但鉴于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非法人单位的违法犯罪十分多见,从维护国家与社会法益出发,应当将非法人单位纳入惩罚的范围。事实上,有一些非法人单位也能够以自己名义决定实施犯罪行为。因此,笔者认为,能够以单位名义作出犯罪行为决定并实施犯罪行为的非法人单位(以下简称“该类非法人单位”)可以与自然人构成共同犯罪。该类非法人单位区别于其他非法人单位的特征有:第一,具有产生单位意志的特定机构。其他非法人单位由于组织结构简单,其产生单位意志的机构要么没有、要么形同虚设,实际上是由个人代替单位产生的意志活动。第二,违法犯罪所得的收益由单位共同所有。其他非法人单位由于是个人意志的工具,违法犯罪后的收益被个人占有,故不能与自然人成立共同犯罪。第三,违法犯罪的行为以单位名义实施。其他非法人单位限于自身组织结构的简单,不能以单位的名义对外实施行为,自然也就无法与自然人共同实施犯罪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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