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登山协会登山户外运动俱乐部管理办法

中国登山协会登山户外运动俱乐部管理办法
中国登山协会登山户外运动俱乐部管理办法

中国登山协会登山户外运动俱乐部管理办法

(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有效地建立与国内各登山户外运动俱乐部及相关从业机构的联系,落实“服务、引导、规范”"的管理宗旨,推动我国登山户外运动持续、稳定、健康的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登山户外运动俱乐部应以推动全民健身事业为宗旨,实施《全民健身计划纲要》和《全民健身条例》,培育登山户外市场,促进登山户外事业稳步持续发展。

第三条中国登山协会与各俱乐部之间是业务指导关系。俱乐部根据其行政隶属关系,可分别隶属于地方各级登山协会、体育组织、行业体协、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学校等。

第四条登山户外运动,包括高山探险、登山类户外运动、攀岩攀冰、群众登山、拓展运动等。

第五条中国登山协会户外运动专业委员会,授权负责登山户外运动俱乐部的注册与管理。本委员会由高山探险、攀岩攀冰、登山类户外运动、群众登山、拓展运动等方面的专家和技术骨干组成。

第二章俱乐部注册

第六条登山户外运动俱乐部是开展群众性登山户外活动,普及登山户外知识,提高登山户外竞技水平的基层组织,各类登山户外运动俱乐部及相关从业机构均可向中国登山协会申请注册。

第七条注册俱乐部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中国登山协会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管理办法;

(二)须经当地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在当地民政部门或工商部门注册登记;

(三)具备法人地位,或经法人授权、代表该法人的团体;

(四)积极参加中国登山协会组织的比赛和登山户外运动的活动。

第八条注册俱乐部的权利

(一)可参加中国登山协会组织的全国登山户外运动俱乐部会议;

(二)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可申请运动员注册;

(四)可申请参加登山户外俱乐部及相关从业机构等级评定;

(五)可参加中国登山协会举办的各项活动、比赛和培训;

(六)可得到中国登山协会技术信息资料、技术咨询、有关法令条例、活动信息等;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九条注册俱乐部的义务

(一)遵守中国登山协会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管理办法;

(二)积极向会员和广大登山户外爱好者宣传科学的坏理念,促进和推广登山户外运动的健康发展;

(三)积极开展登山户外运动,对中国登山协会的工作给予支持和配合,承担协会交办的各项工作;

(四)参加中国登山协会的相关会议和活动;

(五)按照中国登山协会要求提供俱乐部的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十条注册程序

(一)俱乐部申请注册,须经历以下程序,并提交以下材料:

1.提交书面申请材料;

2.经中国登山协会户外运动专业委员会常务委员会讨论通过。

(二)首次注册的俱乐部须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1.申请书;

2.法人或所代表法人的资格证明(社会团体登记证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

3.非法人团体的,需提供法人的授权委托书;

4.保证执行中国登山协会各项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以及注册申报材料真实性的声明;

5.俱乐部的基本情况。包括名称、地址、资产状况、从业人员和场地器

材的配置基本情况等;

6.有关从业人员的资质情况。

(三)俱乐部注册申请得到批准后,中国登山协会将在官方网站上公布名单。

(四)俱乐部应在法定工作日向中国登山协会提交入会申请,中国登山协会将在20日内答复申请人是否批准注册,准予注册的,将于申请人之申请资料和手续齐备后30日内完成相关审批手续。

(五)注册俱乐部退会应提前30日书面通知中国登山协会,协会收到通知之日视为该会员资格终止。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有证据证明其宗旨、业务范围违反国家宪法、法律、法规;

(二)发起人或责任人正在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在申请中弄虚作假的;

(四)被当地体育主管部门、当地民政部门或工商部门吊销注册登记证书的;

(五)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的。

第三章俱乐部等级

第十二条申请等级评定的俱乐部及相关从业机构必须是在中国登山协会注册的俱乐部。

第十三条中国登山协会根据俱乐部的规模、技术等级、场地器材、运营情况等将申请评定的俱乐部分为三个等级,从低到高为A级、AA级和AAA级。

第四章俱乐部等级评定条件

第十四条申请成为A级俱乐部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能够行使A级俱乐部的权利,履行义务;

(二)承认《中国登山协会章程》,遵纪守法,以推动全民健身为己任,并有一定的社会影响;

(三)具有一名以上中级、二名以上初级技术人员(包括攀岩教练员、户外运动指导员、高山向导、拓展培训师等)和若干辅助技术人员(保护

员、医护人员等)的技术力量;

(四)正式注册会员在50人以上,具有组织50人以上规模活动的技术力量和装备器材;

(五)每年组织10次以上的登山户外运动活动或比赛;

(六)有较规范的名称、章程、组织机构和内部管理制度(包括《环保制度》、《会员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活动组织规范》、《技术

操作规范》等),并能严格执行;

(七)积极参加中国登山协会组织的比赛和登山户外运动的活动;

(八)没有因为人为原因导致重大伤亡事故的记录。

第十五条申请成为AA级俱乐部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能够行使AA级俱乐部的权利,履行义务;

(二)已获得A级的俱乐部;

(三)具有2名以上中级、4名以上初级技术人员(包括攀岩教练员、户外运动指导员、高山向导、拓展培训师等)和若干辅助技术人员(保

护员、医护人员等)的技术力量;

(四)成功组织或承办过2次以上地区级或1次以上省级的登山户外活动或比赛;

(五)有固定的场地和设施,具有组织60人以上规模活动的技术力量和装备器材;

(六)积极参加中国登山协会组织的比赛和登山户外运动的活动;

(七)没有因为人为原因导致重大伤亡事故的记录。

第十六条申请成为AAA级俱乐部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能够行使AAA级俱乐部的权利,履行义务;

(二)已获得AA级的俱乐部;

(三)具有3名以上中级、5名以上初级技术人员(包括攀岩教练员、户外运动指导员、高山向导、拓展培训师等)和若干辅助技术人员(保护

员、医护人员等)的技术力量;

(四)具有组织每次100人以上登山户外活动的技术装备;

(五)拥有可供训练、培训、活动、比赛使用的场地,有承办一般全国性比赛或活动的能力;

(六)积极参加中国登山协会组织的比赛和登山户外运动的活动;

(七)没有因为人为原因导致重大伤亡事故的记录。

第五章等级评定程序及年审

第十七条等级评定程序及年审

(一)注册俱乐部申请等级评定,须经历以下程序。

1.提交书面申请材料,并交纳一定的评定费;

2.中国登山协会在接到俱乐部及相关从业机构的申请后,将在1周内通知俱乐部收到申请。原则上,每半年评定一次;

3.评审工作由中国登山协会户外运动专业委员会常委会负责,在详细听取(有条件时)、仔细阅读有关申请材料(必要时实地考查)后,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决定评审结果,报中国登山协会批准;

4.中国登山协会批准户外运动专业委员会常委会的评定结果后,通过等级评定的俱乐部及相关从业机构,其所有申请材料由中国登山协会统一保存归档,并由中国登山协会颁发证书;

5.只有通过A级俱乐部的,才能申请AA级、AAA级俱乐部。

(二)向中国登山协会提出等级评定申请,需提供以下材料:

1.进行等级评定的申请书,其中须包括对《中国登山协会章程》承认的承诺、所开展的登山户外运动的项目(攀岩、登山类户外运动、高山探险、群众登山、拓展训练);

2.社会团体登记证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学校俱乐部须有学校法人的签字和法人单位公章;

3.所在地登山协会或体育行政主管部门的推荐信。特殊情况(无登山协会,或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暂不行使对本项目管理权限)下,可由具有等级的两家以上的俱乐部或从业机构进行推荐;

3.俱乐部及相关从业机构的性质、业务范围;

4.俱乐部及相关从业机构内部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管理制度》、《环保制度》、《会员管理制度》、《活动组织规范》和《技术操作规范》);5.俱乐部负责人和技术人员名单及其资质(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学历、在俱乐部及相关从业机构中担当的技术工作、受专业技术教育情况及有关证明材料、工作或技术简历、主要成就、照片1张等);

6.俱乐部及相关从业机构的正式注册人数、开展活动情况(活动性质、次数和人数)、场地、装备、经费基本情况、以往重大事故及简要技术分析;7.俱乐部及相关从业机构的具体位置,联系方式。

第十八条年审程序

中国登山协会每年年末将对评定了的俱乐部及相关从业机构进行年审复核,俱乐部及相关从业机构须按时(12月1日-12月15日)提供年度俱乐部资料,并交纳一定的年审费用。

要求提供的书面材料,报告年度工作情况,内容包括:

(一)组织变更情况(包括负责人及技术人员名单及其资质变更情况);(二)活动概况、赛事情况、经济状况、环保工作情况;

(三)受奖情况;

(四)重大事故报告;

(五)对我协会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六章等级管理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降级并收回原等级证书;

(一)俱乐部情况变化,不再满足原等级条件要求的;

(二)不能履行其所承担义务的。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注销并收回等级证书:

(一)有严重违反国家法律行为并被处罚的;

(二)获得认证的服务项目不再向社会提供服务的;

(三)因人为因素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

(四)持有证书的俱乐部申请注销的。

第二十一条认证机构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暂停使用等级证书:

(一)等级证书超过有效期,未申请复审的;

(二)未按照规定使用等级证书的;

(三)有违反中国登山协会要求的;

(四)监督审查结果证明获得认证的服务项目提供的服务不符合认证要求的,但不需要立即撤销认证证书的。

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让、买卖、伪造、冒用等级证书。

第七章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三条俱乐部的权利

(一) A级俱乐部的权利

1.可宣传、悬挂中国登山协会颁发证书;

2.可参加中国登山协会举办的有关活动和比赛,并享有参加培训、服务的

优先权;

3.可得到中国登山协会技术信息资料、技术咨询、有关法令条例、活动信

息等;

4.可参加中国登山协会组织的出国考察、对外交流活动。

(二) AA级俱乐部的权利

1.可宣传、悬挂中国登山协会颁发证书;

2.可参加中国登山协会举办的有关活动和比赛,并享有参加培训、服务的

优先权;

3.可得到中国登山协会技术信息资料、技术咨询、有关法令条例、活动信

息等;

4.可参加中国登山协会组织的出国考察、对外交流活动;

5.有申请承办中国登山协会组织的各类全国性活动的权利;

6.有申请承办中国登山协会主办的C级全国性比赛的权利。

(三)AAA级俱乐部的权利

1.可宣传、悬挂中国登山协会颁发证书;

2.可参加中国登山协会举办的有关活动和比赛,并享有参加培训、服务的

优先权;

3.可得到中国登山协会技术信息资料、技术咨询、有关法令条例、活动信

息等;

4.可参加中国登山协会组织的出国考察、对外交流活动;

5.有申请承办中国登山协会组织的各类全国性活动的权利;

6.有申请承办中国登山协会主办的B级、C级全国性比赛的权利。

第二十四条俱乐部的义务

(一)A级俱乐部的义务

1.遵守中国登山协会章程,执行中国登山协会相关规定;

2.协助中国登山协会进行推动当地登山户外运动的有关工作;

3.须每年向中国登山协会书面报告年度工作情况,包括:组织变更情况、

活动概况、经费基本情况、重大事故报告、环保工作情况等;

4.按有关规定进行年审。

(二)AA级俱乐部的义务

1.遵守中国登山协会章程,执行中国登山协会相关规定;

2.协助中国登山协会进行推动当地登山户外运动的有关工作;

3.须每年向中国登山协会书面报告年度工作情况,包括:组织变更情况、

活动概况、经费基本情况、重大事故报告、环保工作情况等;

4.积极宣传和开展登山户外活动,积极支持和参加中国登山协会组织的各

类比赛和活动;

5.积极培养高水平运动员,提高登山户外运动竞技水平;

6.向中国登山协会提交承办的比赛或活动的计划及完成情况、费用使用情

况,接受中国登山协会的指导和检查;

7.承担中国登山协会委托的工作;

8.按有关规定进行年审。

(三)AAA级俱乐部的义务

1.遵守中国登山协会章程,执行中国登山协会相关规定;

2.协助中国登山协会进行推动当地登山户外运动的有关工作;

3.须每年向中国登山协会书面报告年度工作情况,包括:组织变更情况、

活动概况、经费基本情况、重大事故报告、环保工作情况等;

4.积极宣传和开展登山户外活动,积极支持和参加中国登山协会组织的各

类比赛和活动;

5.积极培养高水平运动员,提高登山户外运动竞技水平;

6.向中国登山协会提交承办的比赛或活动的计划及完成情况、费用使用情

况,接受中国登山协会的指导和检查;

7.承担中国登山协会委托的工作;

8.按有关规定进行年审。

第八章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五条对为登山户外运动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俱乐部,中国登山协会将给予奖励和表彰。

第二十六条对违反中国登山协会章程和有关管理规定,对登山户外运动的发展造成不良影响或给中国登山协会造成名誉或经济损失的俱乐部,中国登山协会将按规定予以处罚直至终止其注册资格。

第二十七条因违法乱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俱乐部将自动丧失全部资格,不再享有任何权利义务。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属中国登山协会。

第二十九条各级地方登山协会、行业体协登山协会可参照本《管理办法》,制定各级地方俱乐部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试行。

中国登山协会山地户外越野赛竞赛通则竞赛规则本赛事规则

附件二: 中国登山协会山地户外越野赛竞赛通则 竞赛规则 本赛事规则参照中国登山协会山地户外运动比赛规则制定各项目实施细则。 总则 定义:户外运动是指在自然场地进行的一类运动项目。包括山地运动、峡谷运动、野外生存(含露营)以及荒漠运动。户外运动竞赛是指参赛运动队依靠集体合作,发扬团队精神,以最短时间完成山地竞赛项目的竞赛。 宗旨:山地户外运动跟其它的体育项目不同,山地户外运动没有一套国际通用的竞赛规则。本赛事支持富有团队创意的队伍,山地户外运动竞赛强调公平竞争。当团队创意和公平之间发生冲突,赛事规则将以维护公平为主。中国登山协会(以下简称“中登协”)作为该项目在中国的唯一管理机构,定立以下比赛规则。 赛事组委会(以下简称“赛会”)有自主的权力去制定与执行赛事规则及惩罚违反规则的方法。若出现各种特殊原因,赛会对此规则可能随时补充或修改。 本赛事规则的解释及执行,在任何情况下都将会遵从以下的基本原则:任何参赛队伍所做的行为,其结果使自己的队伍占有不公平的优势或对其他队伍产生不公平的劣势,都会被裁定为违反规则,而作出此种行为的队伍将会受罚。 赛事规则的执行会尽量让多些队伍能够完成每一段赛程。

赛事组委会有权对违反赛事规则或对赛事造成不利的队伍判罚加时或取消参赛资格。赛事仲裁委员会的一切决定均为最终裁决。判罚加时的方法,可能是把罚时加在完成比赛的时间上,也可能是把犯规队伍扣留在赛道上或检查站中,以达到罚时之效。 目的:中国登山协会制定本规则的目的是:创造一种公平、公正并体现良好体育道德的竞赛环境;提供安全保卫和保护措施;强调独创性和技巧性,不过分限制队伍和运动员自由发挥的空间;对非法获利的运动员及队伍给予处罚;明确一项原则:山地户外运动是集体项目,鼓励队伍中运动员之间的配合和帮助。 队伍及运动员行为 总则 山地户外运动竞赛是由多个户外运动项目组成的集体体育运动,比赛的战术、策略只是队伍之间相互竞争的一方面,运动员还必须做到:始终奉行和遵守良好的体育道德风尚;对自己和他人的安全负责任;正确理解中登协山地户外运动竞赛规则;遵守比赛当地的交通规则,听从裁判员的指挥;对待其他运动员、裁判员、官员、志愿者和观众要尊重和有礼貌;不使用不文明语言;故意违反规则的运动员,如有必要裁判员可责令其队伍立即退出比赛;运动员商业行为不得影响赛事及运动员安全;

社团章程模版

筹备申请书 社团成立背景:户外运动是一种以自然环境为场地(非专用场地)的带有探险性质或体验性质的体育项目群。户外运动是一种积极健康的生活方式。它体现了一种乐观向上的人生态度,是人们精神追求的一种表现。它不仅可以陶冶情操,增长见闻,锻炼身体,扩大胸怀,修养身心,也是对自我的一种挑战。人们通过户外活动,能更好的认识自身的潜能,增强自信,直面挑战,勇于克服困难。通过户外活动,人们能深切感受人与人之间在困境中相互依存,相互帮助的团结合作精神。近年来户外运动在我国特别是高等院校发展迅速,如北大山鹰社,中山大学(珠海校区)岩舞者攀岩俱乐部等。 2005年,国家体育总局批准“山地户外运动”为正式开展的体育项目,为这一运动的发展创造了良好条件。而在高校中,这一项目已经从初创阶段渐渐成熟起来,并不断调整自己的定位。由此奠定了我们组建户外活动的初念。 社团成立必要性:第一,我们有很大的优势。我们北师大珠海分校作为一个山谷大学,拥有丰富的旅游探险资源,庞大的活动场地,而且校内也拥有一户外训练基地,可见我们的物质基础是非常充足的。最重要的是我们占据了优秀的人才,我们有丰富多彩的生活实践机会。 第二,我们也有很大的遗憾,我们还没有一组织来引导大家来进行这一有益的活动,造成资源的浪费。特别是我们很多同学上完课一般都宅在宿舍,吃饭都以外卖和泡面为主,这样就造成了同学们不健康的生活方式,甚至搞坏身体耽误学习。最可怕的是养成一种胆小怕

事的习惯,这对我们学校出一流的人才都是不利的。所以我们需要理论知识的浇灌,也需要一坚强坚毅的内心,以应付未来社会的激烈挑战。 由于户外活动的迅速发展,将来户外活动会成为非常普遍的社交活动,人际交往的很重要的方式,今后或者说现在就已经开始了,如公司里企业文化的塑造很大部分通过户外训练来实现,所以我们大学生参加户外活动对以后的工作就业有不可比拟的好处,尤其是我们北师大的学生由于家庭情况比较好会跟早接触这些有益的活动的 社团成立的作用:(1)为时养器。提高个人综合素质,提高旅游地理知识、户外运动知识、野外生存等知识,以达到开阔视野之目的。 (2)俊新自强。丰富校园文化生活,开展丰富的户外活动,培养和陶冶一种健康的生活方式:健康的体魄、轻松的心情、和谐关系、坚强的意志、互助的精神、勇敢的担当。 (3)拥抱自然。通过接触自然,亲近自然,进行社会实践和科学考察,了解社会和国情。 (4)追求卓越。通过不断进取、攀登高峰,以自己的实际行动扩大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对外的影响力。

公务接待管理规定

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摘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 (中办发【2013】22号) 第三条国内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加强公务外出计划管理,科学安排和严格控制外出的时间、内容、路线、频率、人员数量,禁止异地部门间没有特别需要的一般性学习交流、考察调研,禁止重复性考察,禁止以各种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禁止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和活动。 公务外出确需接待的,派出单位应当向接待单位发出公函,告知内容、行程和人员。 第六条接待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国内公务接待范围,不得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第七条接待单位应当根据规定的接待范围,严格接待审批控制,对能够合并的公务接待统筹安排。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 公务活动结束后,接待单位应当如实填写接待清单,并由相关负责人审签。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 第十条接待对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自行用餐。确因工作

需要,接待单位可以安排工作餐一次,并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工作餐应当供应家常菜,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 禁止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禁止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禁止在非税收入中坐支接待费用;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四川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摘要) 本办法所称国内公务,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 第三条国内公务接待应当执行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有关规定,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和对口接待的原则。 第七条建立公务外出审批制度。加强公务外出计划管

中国登山协会登山户外运动俱乐部管理办法

中国登山协会登山户外运动俱乐部管理办法 ( 修订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有效地建立与全国各登山户外运动俱乐部及相关从业机构的联系,落实“服务、引导、规范”的管理宗旨,推动我国登山户外运动持续、稳定、健康的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依据《中国登山协会章程》,以推动全民健身事业为宗旨,实施《全民健身计划纲要》和《全民健身条例》,培育登山户外市场,促进登山户外事业稳步持续发展。 第三条登山户外运动俱乐部是指以开展山地户外运动、高山探险、攀岩攀冰、拓展运动、群众性登山、徒步、露营等活动为主的经济实体或相关从业机构。 第四条中国登山协会户外运动专业委员会是中国登山协会下设的二级委员会,具体负责登山户外运动俱乐部的注册、等级评定及管理工作。本委员会由高山探险、攀岩攀冰、山地户外运动、拓展运动等方面的专家和技术骨干组成。 第二章俱乐部注册 第五条任何积极开展登山户外活动,普及登山户外知识,提高登山户外竞技水平的登山户外运动俱乐部及相关从业机构均可向中国登山协会申请注册,包括各类具有企业性质、民办非企业性质、学校社团等。 第六条注册俱乐部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中国登山协会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管理办法; (二)在当地民政部门或工商部门注册登记; (三)在当地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或协会备案; (四)具备法人资格,或经法人授权、代表该法人的团体;

(五)积极参加中国登山协会组织的比赛和登山户外运动的活动。 第七条注册俱乐部的权利 (一)可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可申请运动员注册; (三)可申请参加登山户外俱乐部及相关从业机构等级评定; (四)可参加中国登山协会举办的各项活动、比赛和培训; (五)可得到中国登山协会信息资料、技术咨询、有关法令条例、活动信息等;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八条注册俱乐部的义务 (一)悬挂并宣传由中国登山协会颁发的牌匾; (二)维护中国登山协会的合法权益,遵守中国登山协会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管理办法,接受中国登山协会的指导和检查; (三)积极向会员和广大登山户外爱好者宣传科学的户外理念,促进和推广登山户外运动的健康发展; (四)积极开展登山户外运动,对中国登山协会的工作给予支持和配合,承担协会交办的各项工作; (五)参加中国登山协会组织的全国登山户外运动俱乐部会议和相关活动;(六)按照中国登山协会要求提供俱乐部的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九条注册程序 (一)俱乐部申请注册,须经历以下程序: 1.按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2.经中国登山协会户外运动专业委员会常务委员会讨论通过; 3.报中国登山协会批准。 (二)首次注册的俱乐部须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结合我单位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机关。本办法所称国内公务,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 二、原则要求 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统一管理、简约俭朴、对口对等、务实高效、公开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行政事务管理中心负责管理机关公务接待,公务接待申请部门负责配合具体工作。 三、审批管理 (一)外出公务接待。机关工作人员公务外出经有关领导批准后,要严格控制外出的时间、内容、路线、频率和人员数量,禁止异地部门间没有特别需要的一般性学习交流、考察调研,禁止重复性考察,禁止以各种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禁止到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和活动。公务外出确需要接待的,派出单位应当向接待单位发出公函,告知内容、行程

和人员。 (二)本地公务接待。机关本地公务接待负责接待工作组、检查组来我市的工作视(考)察、调研、检查工作,市外代表团来我市考察交流,以及列入接待计划的外事考察交流和重要商务考察活动。接待活动中,不得组织旅游以及和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不得将国家工作人员休假、探亲、旅游等非公务活动纳入国内公务接待范围。 (三)公务接待事前审批。接待单位安排公务接待活动前,由对口科室制定接待方案、填写公务接待事前审批单,连同派出单位公函一并交由行政事务管理中心受理,依次报分管领导、分管机关领导、局长审批同意。审批单内容包括申请人、派出单位名称、接待事由、活动安排和经费预算等。经同意后,具体接待安排由行政事务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对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不予接待。对事前审批单填报内容不明确、缺项的,不予安排。对申请科室提出超标安排、超标预算的,相关领导在审批过程中予以指出、纠正,对同一部门多次提出超标安排、超标预算的,应给与批评教育。 (四)公务接待标准控制。公务接待工作用餐、差旅住宿等开支标准按照有关部门公布(以及后来调整)的标准执行,进餐标准暂定为不超过80元/人。要严格执行接待标准,严禁超标准接待。

2020年最新登山活动总结

( 活动总结范文)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 编号:YB-BH-046651 2020年最新登山活动总结Summary of the latest mountaineering activities in 2020

2020年最新登山活动总结 告别了炎热的夏天,凉爽的秋天,我们就这样走进了充满诗意的冬天。本着强化体质,开阔视野的宗旨,我们xx学院教育科学系于XX年11月15日举办了登山活动。 早上七点三十分,全员集合。在校门口留影纪念后一起乘车前往xx山。俗话说:天有不测风云。昨天太阳才出来溜达了一圈,今天又躲在云朵后面了。我们冒着小雨开始了这次的登山之旅。虽然天公不作美,但不得不承认,撑着伞走在山路上也是别有一番风味。被雨水冲洗过的山脉无处不在散发着清新的气息,行走在翠绿的山林之间。张开双臂,一种与大自然亲密接触的满足感油然而生。 当先锋队员们行进至半山腰,素质拓展活动拉来了帷幕,我们分组进行了结队而行、瞎子背瘸子、情义运输等游戏。在游戏中我们进一步领悟到了团结二的真正含义,我们拉进了彼此之间的距离,收获了同学情,队友情。快乐在每个人的心间传递,一串串的欢声笑语在山间回荡,久久未散。我们用极富青春的色彩为苍郁的山林演绎出一部名叫《欢笑》的纪录片。 尽管天气寒冷,我们依然谈笑着,嘻戏着,短暂的疯狂之后。大约十点五十分,全员继续向山顶前进。一条细长的石阶小路夹在青山之间,高低交错间也就有了一种错落有致的美感。有人说:“登山者无非三种,一种知难而退,一种适

南通大学登山运动协会章程

南通大学登山运动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协会的名称:南通大学登山运动协会(以下简称通大登协) 第二条通大登协是由热心于登山运动、积极支持户外运动发展的社会各界人士和广大登山爱好者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的地方性、专业性群众组织。 第三条通大登协的宗旨是严格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广泛团结广大户外登山运动爱好者,积极开展户外登山活动,促进通大户外运动的发展,不断提高南通大学登山技术水平,活跃广大教职工的业余文化生活,为促进校园文化建设添砖加瓦。 第四条通大登协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南通大学校工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通大登协的办公地址:南通市崇川区外环东路999号。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通大登协的业务范围: (一)根据国家政府的各项体育工作方针政策,积极开展群众性户外登山活动,推动全民健身活动。现阶段主要开展活动项目有:登山、野营、溯溪、徙步、探洞等各类户外运动。

(二)组织举办和承办各类登山及登山相关的户外运动或比赛。 (三)在广大群众中宣传和普及户外知识,开展群众性的登山体育运动,为户外运动爱好者提供信息、资料、器材、咨询等服务。 (四)按照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和委托,开展业务学习,不断提高会员的政治和技术(业务)水平。 (五)加强与其他高校协会的联系,发展协会间,地区间的友好交流。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个人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凡在通台大学工作的教职工,年满十八周岁,自愿加入本会; (二)遵守本协会的章程; (三)执行协会的决议,完成协会交办的任务; (四)积极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五)积极宣传开展登山活动意义,争取社会各界对协会的支持; 第八条加入协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协会理事会议讨论通过; (三)由协会发给会员证;

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最新)

条款 第一条为了规范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国内公务接待行为。 本规定所称国内公务,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 第三条国内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应当结合当地实际,完善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制度,制定国内公务接待标准。 县级以上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本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指导下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 乡镇党委、政府应当加强国内公务接待管理,严格执行有关管理规定和开支标准。 第五条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加强公务外出计划管理,科学安排和严格控制外出的时间、内容、路线、频率、人员数量,禁止异地部门间没有特别需要的一般性学习交流、考察调研,禁止重复性考察,禁止以各种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禁止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和活动。 公务外出确需接待的,派出单位应当向接待单位发出公函,告知内容、行程和人员。 第六条接待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国内公务接待范围,不得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国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将休假、探亲、旅游等活动纳入国内公务接待范围。 第七条接待单位应当根据规定的接待范围,严格接待审批控制,对能够合并的公务接待统筹安排。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 公务活动结束后,接待单位应当如实填写接待清单,并由相关负责人审签。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

登山协会会长辞职报告

登山协会会长辞职报告 登山协会会长辞职报告 在公司工作了好几年之后,介于某些原因我们会选择离开,那么就会向领导提出辞职。那么你真的会写辞职报告吗?下面是WTT整理的登山协会会长辞职报告,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登山协会会长辞职报告1 尊敬的领导: 您好! 我现在怀着无比复杂的心情给您写这份辞退会长的申请书,我对这个组织有着无尽的感恩,但是由于一些自身原因我不得不选择放弃,这将是我的遗憾。现我决定辞去登山协会会长职务望领导批准。在登山协会无论工作环境、团队、压力,甚至个人喜好,我都很满足。经过这一年时间的工作,让我学到了很多知识、积累了一定的经验。对此我深怀感激!虽然带着极大的梦想,但是现实的生活状况让我明白了什么叫现实与梦想的差距。在这次纳新活动期间,社团内部涌现出一大批优秀人才,当中不乏有大才之人,所以我再三思忖,最后不得不向协会和老师提出申请,我决定辞去登山协会会长职务。 也许我该提前一个月给您递呈辞职报告,好在我手头的工作在登山协会会长纳新准备工作期间已交接完毕。

离开这个大集体,我很不舍,有那么多趣味相投的朋友,也有我们共同经历了那些社团活动。遗憾我不能经历登山协会会长的发展与以后的辉煌,请允许我这样悄悄的离开。 感谢xxx给我提供了一个展示自己才华的舞台,感谢xxx给了我一个能与一群出色成员一起工作的机会,也感谢您在我就职的这段时间给予我的支持与鼓励! 最后,衷心祝愿xxx健康成长,蒸蒸日上! 此致 敬礼! 登山协会会长辞职报告2 尊敬的领导: 您好, 鼓起很大的勇气,我才写了这篇辞职申请。做出这个决定也很不容易,犹豫了很久。但是最近真的是压力非常大。我只能做出一个选择。所以我不想在社团联合会继续工作下去了,我要提早做好准备,我想还是让那些有能力和经验的同学去参加工作吧,我决定隐退了。登山协会给了我很多,我也很喜欢这个集体。开会很少请假,活动基本都参与了。从开始我参与许多工作,只是因为实在有事漏了一两场。不管怎么说我对这个集体还是有很深的.感情,我也在星河摄影协会待了的很长时间。 我的老会长很看好我,而这学期,我充满了信心,也充满了激情的完成了招生纳新工作,后面协会内部出了点事情,同时社

登山协会申请报告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 登山协会申请报告 篇一:中国登山协会登山户外运动俱乐部管理办法 中国登山协会登山户外运动俱乐部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有效地建立与国内各登山户外运动俱乐部 及相关从业机构的联系,落实“服务、引导、规范”"的宗旨,推动我国登山户外运动持续、稳定、健康的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登山户外运动俱乐部应以推动全民健身事业为 宗旨,实施《全民健身计划纲要》和《全民健身条例》,培育登山户外市场,促进登山户外事业稳步持续发展。 第三条中国登山协会与各俱乐部之间是业务指导关系。俱乐部根据其行政隶属关系,可分别隶属于地方各级登山协会、体育组织、行业体协、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学校等。或独立执业。 第四条登山类户外运动包括:高山探险、山地户外运动、

攀岩攀冰、群众登山、拓展运动等。 第五条中国登山协会户外运动专业委员会授权负责登 山户外运动俱乐部的注册与管理。本委员会由高山探险、攀岩攀冰、登山类户外运动、群众登山、拓展运动等方面的专家和技术骨干组成。 第二章俱乐部注册 第六条登山户外运动俱乐部是开展群众性登山户外活动,普及登山户外知识,提高登山户外竞技水平的基层组织,各类登山户外运动俱乐部及相关从业机构均可向中国登山 协会申请注册。 第七条注册俱乐部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中国登山协会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管理办法; (二)须经当地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在当地民政部门或工商部门注册登 记; (三)具备法人地位,或经法人授权、代表该法人的团体; (四)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及技术人员; (五)积极参加中国登山协会组织的比赛和各项活动。 第八条注册俱乐部的权利 (一)可参加中国登山协会组织的全国登山户外运动俱

外国人来华登山管理办法

外国人来华登山管理办法 西藏旅游攻略:;https://www.360docs.net/doc/886563107.html,/ 为了加强对外国人在中国境内登山的管理,有组织地进行国际登山交流,促进我国登山事业发展而提出。(1991年国务院批准,1991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运动委员会令第16号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外国人在中国境内登山的管理,有组织地进行国际登山交流,促进我国登山事业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外国人在中国境内攀登下列对外开放的山峰以及附带在山峰区域内进行科学考察、测绘活动,适用本办法; (一)西藏自治区海拔5000米以上的山峰; (二)其他省、自治区海拔3500米以上的山峰。 第三条外国人在中国境内进行登山活动,应当遵守中国的法律; 外国人的正当权益,受中国法律保护。 第四条对外国人在中国境内登山的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对外开放山峰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体委)和公安部公布。 第二章来华登山手续 第六条外国人来华登山,可以自行组成团队,也可以由外国团队和中国团队组成联合团队。 第七条外国人来华登山,应当向国家体委提出书面申请。 外国人组成外国团队来华登山的,由外国团队提出申请,也可以委托我国省、自治区登山协会代理申请事宜。 外国团队和中国团队组成中外联合团队登山的,由中国团队提出申请。 第八条国家体委收到外国团队或中外联合团队的登山申请后,应当在6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外国团队或者中外联合队、代理申请事宜的省、自治区登山协会和登山活动所在省、自治区体委。 第九条外国团队接到国家体委批准的登山通知后,应当按照通知要求缴纳注册费,并与通知中指定的单位签订登山议定书。 与外国团队签订登山议定书的单位(以下简称中方签约单位)应当及时将议定书副本报送国家体委备案。 第十条议定书报送国家体委备案后,不得任意变更。如需要变更,应当经签订议定书的中外双方协商确认;如果变更攀登的季节、路线或者山峰,应当重新报国家体委审批。 第十一条外国团队应当在入境的一个月前,将在中国境内登山的经费按预算全额汇寄中方签约单位,并按照国家体委的通知在中国驻外使(领)馆办理签证。 第三章登山活动 第十二条外国团队在登山前应当为随队的中国公民办理有关保险事项,并根据国家体委的要求落实保护山区自然环境的各项措施。

婺源户外运动俱乐部章程

婺源户外运动俱乐部章程

婺源户外运动俱乐部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俱乐部的名称为“婺源户外运动俱乐部”。 第二条本俱乐部的性质为各户外运动爱好者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俱乐部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以“亲近自然、和谐互助、健康安全、环保公益”为宗旨, 提倡融入自然、追求健康、磨练意志、锻炼体魄、自助环 保、团结友爱的户外运动理念,为广大户外运动爱好者提 供一个友好、方便的互动交流平台。 第四条本俱乐部接受县科技文体局和县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俱乐部的住所设在江西省婺源县园丁路27号(捷安特自行车专卖店) 第二章业务范围(俱乐部活动) 第六条俱乐部组织和开展如下户外运动:登山、徒步、溯溪、露营、野炊、漂流、攀岩、速降、定向越野、拓展训练、自 行车运动、自驾车旅行等,费用实行平均分摊(AA制)

(七)对新人积极引导,并给予恰当的帮助和关怀。 (八)合理使用并爱惜协会公共装备,如有人为损坏,酌情赔偿。(九)爱护生态环境,所有活动中产生的废弃物、垃圾应主动清理干净,并带出营地妥善处理; (十)富有团队精神,倡导自助与必要的互助相结合的户外理念,不做无保护的活动和个人英雄主义的冒险;在参加活动前应当充分了解该次活动的行程安排及风险评估,签订个人安全责任免责声明(会员可以全年签订一次)及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十三条会员可以因个人原因提出申请退出俱乐部,但应书面通知本俱乐部,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本俱乐部设名誉会长一名,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一名和理事若干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理事组成理事会处理协会的重大事务。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常务理事会处理协会日常事务。 第十六条本俱乐部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辽宁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辽宁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各人民团体、民主党派、工商联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国内公务接待行为。 本办法所称国内公务,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 第三条国内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党委、政府应结合当地实际,明确本级公务接待管理部门,实行统一接待管理,构建省、市、县三级公务接待管理体制。 各级公务接待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本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制定本级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制度和标准;指导下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对本级党政机关各部门和下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乡镇党委、政府应当加强国内公务接待管理,严格执行有关管理规定和开支标准。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党委、政府应当结合当地实际确定本级公务接待范围。党政机关各部门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确定公务接待范围。 接待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国内公务接待范围。国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将休假、探亲、旅游等活动纳入国内公务接待范围。 第六条公务外出确需接待的,派出单位应当向接待单位发出公函,告知内容、行程和人员。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 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加强公务外出计划管理,科学安排和严格控制外出的时间、内容、路线、频率、人员数量,禁止异地部门间没有特别需要的一般性学习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

【发布单位】82301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2-07-28 【生效日期】1992-07-2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 (1992年7月28日云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三章管理保护 第四章合理利用 第五章奖励与惩罚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西双版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的保护管理,维护自然生态平衡,拯救濒危的热带、亚热带生物资源,为科研和生产服务,造福人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有关法律,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第二条西双版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包括勐养、勐仑、勐腊、尚勇、曼稿五片,总面积二十万公顷。经确定的自然保护区的面积和界线,不得随意变更,确须变更,必须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三条第三条西双版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实行全面保护自然环境,大力发展生物资源, 积极开展科学研究,合理经营利用,发挥多种效益,为社会经济发展服务的方针。 第四条第四条本州内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五条第五条保护好自然保护区的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是全州各族人民应尽的义务和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自然保护区工作的领导,禁止一切破坏自然保护区自然环境和自 然资源的行为,支持和督促各级管理部门做好自然保护区的各项工作。 第六条第六条本州内其它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依照本条例进行管理。 第二章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七条第七条西双版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由自然保护区的管理 机构统一管理,设立西双版纳州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行使对自然保护区行政管理职能,由州人民政府领导,业务上受省林业厅指导。 管理局下设自然保护区管理所,管理所受所在县人民政府和管理局双重领导。 管理所以下可设立若干个保护管理站。 第八条第八条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关于自然保护区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开展保护自然的宣传教育;负责保护区的行政管理,保护和发展珍贵、稀有的动、植物 资源;依法查处破坏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的违法行为;开展科学研究,探索自然演变的规律 和合理利用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的途径,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 第九条第九条自然保护区设立林业公安机构,行政上受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领导,业务 上受当地公安机关和上级林业公安机关领导。 自然保护区公安机构的主要职责:保卫自然保护区的自然资源和国家财产;依法查处破坏自 然保护区资源和设施的违法犯罪行为;配合当地公安机关维护辖区的社会治安。

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

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

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 -12-09 16:00:48 来源:解放军报编辑:李林 第一条为了规范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国内公务接待行为。 本规定所称国内公务,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 第三条国内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应当结合当地实际,完善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制度,制定国内公务接待标准。 县级以上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本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指导下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

乡镇党委、政府应当加强国内公务接待管理,严格执行有关管理规定和开支标准。 第五条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加强公务外出计划管理,科学安排和严格控制外出的时间、内容、路线、频率、人员数量,禁止异地部门间没有特别需要的一般性学习交流、考察调研,禁止重复性考察,禁止以各种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禁止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和活动。 公务外出确需接待的,派出单位应当向接待单位发出公函,告知内容、行程和人员。 第六条接待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国内公务接待范围,不得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国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将休假、探亲、旅游等活动纳入国内公务接待范围。 第七条接待单位应当根据规定的接待范围,严格接待审批控制,对能够合并的公务接待统筹安排。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 公务活动结束后,接待单位应当如实填写接待清单,并由相关负责人审签。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

登山协会章程

常山县户外登山运动协会章程(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成立 为更好地组织户外登山爱好者参加业余锻炼活动,依照公司《会长协会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特成立“常山县登山运动协会”(以下简称“登山协会”)。 第二条宗旨 登山协会以“快乐参与、调节身心”为宗旨。 第三条机构性质 登山协会是一个由爱好登山运动的常山县市民自发、自愿结合的,民间协会组织。 第二章组织 第四条理事会 为保障协会的日常运作,登山协会设立理事会。 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秘书长1名,理事3-5名。 理事会对上接受会长的管理,对下负责登山协会的常务管理,具体职权如下: (一)拟定与修订本章程; (二)选举、任命、罢免理事长、秘书长及理事成员; (三)商议、拟定登山协会的重大事宜。 第五条理事长 登山协会的理事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为1年。如理事长任期内离职,由秘书长组织召开理事会会议,民主选举继任理事长。 理事长的职权如下: (一)负责草拟本章程; (二)负责组织召开理事会会议; (三)负责制定登山协会的年度活动计划; (四)负责按时提交登山协会的《(半)年度活动总结》; (五)负责签批登山协会的所有正式文件。 第六条秘书长 登山协会的秘书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为1年。如秘书长任期内离职,由

理事长组织召开理事会会议,民主选举继任秘书长。 秘书长的职权如下: (一)负责登山协会日常活动的组织; (二)负责登山协会的会员档案管理; (四)负责登山协会的经费申请、报销及按时提交协会《经费使用情况》; (五)协助理事长制定活动计划。 第七条理事 第一届理事由筹委会举荐产生;第二届起,由会员自荐、推举,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产生。 理事的主要职责是发展会员,并协助理事长、秘书长组织好日常活动。 第三章会员 第八条会员资格 只要爱好户外登山运动,均可自愿申请入会。 第九条权利与义务 1.监督登山协会的经费收支; 2.参加登山协会组织的培训学习; 3.参与活动内容、方式的建议、讨论; 4.活动时,统一提供饮料;如到外地活动,统一安排交通、饮食; 5.拥护本章程; 6.积极参与协会组织的活动,并自觉遵守活动纪律,维护登山协会及正荣的形象。 第十条入会 凡有意愿加入登山协会的户外登山爱好者,可到秘书长处报名登记,即成为登山协会正式会员。 第十一条退会 1.会员均享有退会的自由; 2.凡连续两个月不参加登山协会的活动,均视为自动退会; 第四章活动 第十二条活动时间

《国家登山健身步道标准(修改稿)》

国家登山健身步道标准 (修改稿) 制定单位:中国登山协会 制定时间:二零一零年五月

1 总则 1.1 为响应国家全民健身的号召,满足群众日益增多的户外运动需求;促进保护自然环境;使登山健身步道规划设计、建设、管理、维护规范化;保障人民群众登山健身活动安全健康开展,制定本标准。 1.2 本标准适用于国家登山健身步道(以下简称登山步道)系统的新建、扩建、改建的规划设计与施工维护、管理等。 1.3 国家登山健身步道系统的规划设计与施工应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1.3.1 登山步道系统应尽最大可能使步道使用者达到健身目的与享受到徒步的乐趣; 1.3.2 登山步道系统应尽量保证使用者的安全; 1.3.3 登山步道系统应维护经过地区的生态、文化和景观特征; 1.3.4 登山步道系统应充分为不同行程的使用者提供关于登山步道系统设施和服务的信息; 1.4 登山步道系统的规划与设计施工除应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其它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范围 2.1 本标准规定了国家登山健身步道系统开放所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与基本技术要求。 2.2 本标准适用于向社会开放的各类登山健身步道场所。 3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QB-CNCEC J031006-2004护栏和扶手制作与安装施工工艺标准 HJ/T 6-94山岳型风景资源开发环境影响评价指标体系 HJ/T 129-2003自然保护区管护基础设施建设技术规范 4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4.1 NTS NTS是国家登山健身步道系统的简称(National Trails System)。是指一个区域内所有登山步道的连接及其附属区域、设施的总合。其标准由中国登山协会制定、由国家体育总局批准颁布

粤办发【2014】12号广东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广东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我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厉行勤住节约,反对销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和?广本省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实施细则?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国内公务接待行为。 本办法所称国内公务, 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 第三条国内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应当结合当地实际,完善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制度,制定国内公务接待标准。省委、省政府公务接待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全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制度。县级以上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负贵管理本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指导下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乡镇党委、政府应当加强国内公务接待管理, 严格执行有关管理规定和开支标准。 第五条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加强公务外出计划管理,科学安排和严格控制外出的时间、内容、路线、频率、人员数量,禁止异地部门间没有特别需要的一般性学习交流、考察调研,禁止重复性考察,禁止以各种.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 禁止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和活动。公务外出确需接待的,派出单位应当向接待单位发出公函,告知内容、行程和人员。 第六条接待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国内公务接待范围, 不得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国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将休假、探亲、旅游等活动纳入国内公务接待范围。 第七条接待单位应当根据规定的接待范围, 严格接待审批控制,对能够合并的公务接待统筹安排。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应进来访、出席公务活动的, 其相关邀请函件经公务接待管理部门负贵人审批同意后,可以纳入接待范公务活动结束后,接待单位应当如实填写接待清单,并由相关负責人审签。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日、时问、场所、费用等内容。 第八条国内公务接待不得在机场、车站、码头和辖区边界组织迎送活动,不得跨地区迎送,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得安排群众迎送,不得铺设迎宾地毯,地区、部门主要负责人不得参加迎送。严格控制陪同人数, 不得层层多人陪同。 接待单位安排的活动场所、活动项日和活动方式,应当有利于公务活动开展。安排外出考察调研的,应当深入基层、深入群众,不得走过场、搞形式主义。 第九条接待住宿应当严格执行差旅、会议管理的有关规定,在定点饭店或者机关内部接待场所安排,执行协议价格。出差人员住宿费应当回本单位凭据报销, 与会人员住宿费按会议

上海张江高科技园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上海张江高科技园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 为进一步落实市委市政府“科教兴市”战略和市科委“科技登山行动计划”的有关精神和要求,通过建设张江园区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和科技创新服务平台,优化张江园区的科技创新环境,提升园区各孵化机构的科技创新服务能级和水平,以此加强创业企业的科技创新能力,并促进其快速发展和成长,特制定《上海张江高科技园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孵化资金管理办法)。 第二条(资金来源) 上海张江高科技园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孵化资金)主要来源为: (一)张江高科技园区发展专项资金; (二)国家、上海市和浦东新区的政府相关拨款和专项资金; (三)资金运作的增值部分和存款利息; (四)社会团体、单位、个人捐赠等资金。 第三条(适用范围) 对张江乃至浦东和上海产业及经济、社会发展有一定影响和促进的孵化服务平台和科技项目,经有关部门评审和认定,孵化资金在科技创新、创业服务平台开发利用、市场拓展、成果转化等方面予以扶持。 第四条(资金划分) 孵化资金划分为以下专项: (一)孵化器建设资金; (二)企业国内外市场拓展资助资金; (三)知识产权转化资助资金; (四)科委创业孵化专项拨款张江配比部分; (五)经批准的促进张江科技创新的其他专项支出资金。

第五条(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孵化资金统一纳入张江高科技园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体系。 张江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是孵化资金的申请受理、组织评审、资金拨付、跟踪监理等工作的日常管理机构,同时负责编制资金年度预算、支出计划,并定期向张江园区办书面汇报资金拨付及项目运作情况。 孵化资金帐户设在张江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专款专用。 第六条(项目审批权限) 张江高科技园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部门授权张江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按照以上第四条所列各专项资金的管理办法受理申请、组织评审通过后拨付相应经费。 第七条(申请及拨付程序) 1、张江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创业中心)制定年度孵化资金预算并报张江高科技园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部门,确定年度总额度,并提取3%作为资金管理费用。 2、创业中心向园区发布年度孵化资金申请信息。 3、园区企业和各孵化服务机构按本办法的规定,向创业中心报送孵化资金申请表,并附项目情况等材料。 4、创业中心受理材料并进行初审后,定期组织专家进行统一评审并确定项目资助金额,同时在网上进行公示,并报张江高科技园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部门审批确认。 5、创业中心与项目承担单位签定任务合同书,园区办同时予以拨付相关经费。 6、项目承担单位根据合同要求组织项目实施。 7、创业中心对项目实施进行跟踪、监理并组织到期验收。 8、创业中心进行年度总结并向张江高科技园区发展专项资金提交年度报告,同时对下一年度使用提出建议。 第八条(监督检查) 孵化资金使用必须坚持严格审批、严格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张江高科技园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项目的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九条(应用解释)

公司职工文体协会章程

公司职工文体协会章程 附件1: XX公司职工文体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XX公司职工文体协会,以下简称文体协,是在公司工会领导下~由公司业余文学、艺术、体育等爱好者自愿结合的群众团体。 第二条文体协必须坚持社会主义方向~坚持为企业中心工作服务~积极组织开展职工群众喜闻乐见的业余文体活动~促进企业文化建设。 第二章任务 第三条文体协的任务是: 1、培养文艺、体育骨干~举办文艺讲座、学习辅导班~举办各种业余比赛。 2、组织举办全厂性的职工体育比赛~促进全民健身活动。 3、组队参加上级或电力系统的文艺、体育比赛。 4、开展兄弟单位之间的文体交流。 第三章会员 第四条凡爱好文体活动~在文学、艺术或体育方面有一定的基础~承认本章程的公司职工均可申请入会。 第五条申请入会者~由本人提交入会申请书~各分协会审查同意后~经理事会批准~即可成为本会会员。 第六条会员的权利: 1、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有建议权和批评权。 3、有权参加协会组织的参观、学习、交流等活动。

4、有权参加协会组织的各种培训、讲座。 5、有申请退会的权利。 第七条会员的义务: 1、按时缴纳会费。 2、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 3、经常参加协会举办的各种活动~认真完成协会委托的工作任务。 4、经常进行有关文体方面的宣传报道工作。 5、爱护文体用品和设备。 第八条对触犯国家法律、违反厂规以及本协会章程和纪律~严重损害协会声誉和利益的会员~经理事会讨论~可开除会籍。 第四章组织 第九条文体协领导机构是文体协理事会。 第十条文体协理事会成员由会长、秘书长和各分协会会长组成。会长、秘书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如理事成员人事变动~由各分协会组织推荐确认替补制。 第十一条本协会下设登山分协会~必要时经理事会同意~可增设其它分协会。 第五章活动 第十二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总结阶段性工作~布置下一阶段工作~研究活动的方案、计划和费用。 第十三条各分协会会长,理事,要负责培养和发展会员~组织开展活动~每年至少组织两次较大型活动~不断提升活动品味。 第十四条各分协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每年初讨论协会活动方案、计划、费用并报理事会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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